欢迎来到易发表网!

关于我们 期刊咨询 科普杂志

行政处罚的时效性优选九篇

时间:2023-07-10 16:29:44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行政处罚的时效性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行政处罚的时效性

第1篇

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力度;行政处罚效力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各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一般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由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我国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目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一、提高行政处罚效力的必要性

法律的完善需要时间,建国后我国陆续出台许多行政法律法规,其中很多都涉及行政处罚问题,这些法律法规在实践中接受检验。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施行,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经济增长速度逐年递增,个人以及各类企业的收入也随着经济的增长在增加,原来的各部门法在处罚力度上就显得不适应环境的变化。因此提高行政处罚效力至关重要。

(一)提高行政处罚效力,有利于更有效地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行政处罚法制定的根本目的就是要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中不断出现新的问题与矛盾,相应的法规制度就要随之调整并做到处罚有力,使“黑网吧”等新的社会问题不再屡禁不止,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二)提高行政处罚效力,有利于更有效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有效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然而现有的行政处罚力度不够,使得很多不法者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而损害其他公民的权益。如果不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有力打击各类行政违法现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将受到更严重的侵害。只有提高行政处罚的效力,“黑诊所”、“黑加工点”等才能彻底灭绝,使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得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提高行政处罚效力,有利于监督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由于缺乏较高的行政处罚效力,再加上处罚制度不健全,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逐年增多。又由于财政体制和立法不配套,致使行政机关处理罚没款项时做法不一,为违法截流、坐支、引诱相对人违法获取财源大开方便之门。因此,必须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证行政管理任务的完成。

(四)提高行政处罚效力,有利于发挥政府职能

现代政府发挥着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管理以及社会服务四大职能。政府要想充分发挥好四大职能,更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的利益,就更应提高行政处罚效力,严厉打击各种行政违法现象,保障人民生活的安定,保障良好社会环境的稳定。

二、当前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

我国行政处罚法正式施行以来,在打击行政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行政处罚涉及领域众多,如税务、工商、卫生防疫以及交通等等,各部门又有不同的行政法规,在具体操作时还存在诸多问题。

(一)行政处罚力度不够

行政处罚效力低,不能够产生足够的震慑力,使得不法之徒打击不尽。比如,非法谋取的利润与被执法人员抓到受到的惩处相差悬殊,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违法者就会选择冒险,即使有许多被惩处,但相对无力的惩处力度使得违法现象杜之不绝。从下表中各法规常见问题的处罚标准可以看出相对疲软的处罚力度:

这些法规最早的如《环境保护法》从1989年开始实施,其他的法规虽然进行过修改,也并不能完全保证与时俱进,因此,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我们一定要针对实际问题,提高行政处罚的效力。

(二)行政处罚实际操作水平不高这方面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程序的实际操作水平不高,行政执法行为不规范。主要体现在执法人员素质低下,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与实际要求相去甚远:一是部分执法人员文化程度不高,尤其是基层执法机构人员表现更为突出。其中,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的只占少数,法律专业毕业的人员更少;二是执法队伍的知识结构不合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的过程中,经济纠纷大量出现,要求执法人员不仅要懂法律,还要懂经济、懂外语。而实际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人不多,三者兼而有之的就更少;三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经济交往频繁以及社会经济关系日趋复杂,违法犯罪手段也更加先进和隐秘,要求执法人员有过硬的业务能力。而现在执法人员业务技能还有相当差距。使得一部分执法人员贪图享乐,吃请受贿,为一些违法者逃脱法律的制裁,成了金钱和人情的俘虏,滥用职权,徇私枉法。

另外,有的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处罚时,不经相应领导批准,进行重大处罚时不经集体讨论私自决定,或是对当事人调查了解不够详细就早下结论,或者有人执法犯法,利用职权,谋取私人利益,这些不规范的操作行为都严重影响了行政处罚效力。

除了执法人员自身的因素外,执法条件的局限性也使行政处罚效力受到了限制。有的执法机构执法人员不足,难以完成日益繁重的执法任务,雇用非公务员执法的情况比比皆是;有的执法机关经费紧缺,办案经费不能保障,办案很难及时到位;有的执法机关办公条件落后,办理业务没有采用先进设备,难以适用办案要求。这些都不利于提高执法效益。 (三)行政处罚责、权、利不明确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被依法授权或委托的组织。但现行的《行政处罚法》对现行执罚机关混乱的现状并没有从根本上予以改变,一些组织通过规章委托,变相取得了执罚权,这些执罚机关庞杂,在执罚过程中存在执法重叠或是执法漏洞的问题。据统计,我国约80%的法律、90%的地方性法规和几乎全部行政法规、规章都设立了行政处罚权,由此产生了数量庞杂的执罚部门,具体有公安、海关、工商、税务、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烟草、医药、盐业、农业、林政、交通、路政、渔政、海事、教育、民政、邮政、电信等等诸多部门,造成执罚队伍过多过滥的局面。由于执罚队伍庞杂,不可避免地造成职能交叉、重叠。对某些违法行为,由于执法风险大,利益小,导致执罚部门互相推诿、踢皮球;对某些含金量高的违法行为,执罚部门又相互争权,竞相处罚。同时,由于执罚部门过多,某些部门执法人员数量又不足,使得执罚活动靠搞突击执罚、联合执法来完成执法任务,严重影响了执法效力。

三、提高行政处罚效力的措施

(一)提高处罚标准

每一部法律法规的制定都经历了一定的过程,符合一定时期的经济状况和当时的社会环境。我们已经认识到,社会环境变化的速度是非常快的,尤其是我国近来经济增长速度始终持续保持较高水平,有关法律法规应随着社会不断出现的新问题而不断地调整与完善。就行政处罚方面来讲,在有的部门,甚至还沿用几十年前的规定,这些规定对于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实际问题难以达到理想的处罚效果,操作性不强,有些根本无法再适用于当前状况。因此,必须依据现实的状况制定合理的处罚标准,提高行政处罚效力,给犯罪分子足够的震慑力。

1.提高货币处罚标准

关于行政处罚,重要的一项就是罚款。许多法律法规中制定的罚金标准是以制定法律时的物价水平为参照的,随着时间的推移,物价水平发生了显著变化,但执法依据仍然是法律当时规定的标准,因此,违法者被罚没的款项相对于其谋取的高额暴利来讲微不足道。物价水平在发展变化,币值也在变化发展,现在的币值与制定法律时的币值已经有了很大的差别,这种差别在实施处罚时应该被充分考虑到。

另外,如何界定违法所得在实际操作中也是重要的问题。如我国《食品卫生法》第11条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40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取缔,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1)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至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违法所得界定的太少,相应的处罚就会较轻;如果无法界定违法所得,则只处以五百元或五百元以上罚款,对于目前的经济水平来说,也根本达不到处罚目的,更不用说是实现事前遏制的效果了。

因此,货币处罚一定要提高处罚标准,使处罚达到相应的目的。例如,对于屡禁不止的乱张贴小广告的问题,目前执法部门采取各种措施取缔非法小广告,但是抓到相关责任人只是处以少量的罚款或是处罚相关责任人清除违法张贴的小广告,这样收到的效果很不理想,使得小广告问题一直无法根治。主要原因就是处罚力度不够,不能给犯罪分子足够的震慑力。目前,北京拟审议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草案,对于乱发小广告最高处罚50万。我们相信这样的处罚力度会给犯罪分子足够的震慑力,达到事前遏制的目的。

2.提高非货币处罚力度

除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之外,还可以采取其他的处罚方式。如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等。这些处罚方式本来很有力度,但对违法者被处罚之后重操旧业,没有对其经营进行更严格的限制。之所以有许多同类违法事件屡次出现,就是对违法者的惩处力度与限制力度不够。在这方面,我国的法律法规罚责较轻,没有足够的震慑力,给违法者多次利用同一手段犯罪的机会,而国外许多法律则较严格。例如,美国法律规定,无论金额大小,只要制假售假均属有罪,处以25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并处以五年以上的监禁,如有假冒前科,罚款额可达500万美元。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恰恰忽视了制假售假行为本身的危害,对制假售假行为处罚较轻。这样就使得许多不法者敢于践踏法律的尊严,多次违法。

(二)丰富处罚手段和方式

很多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认为现有的行政处罚手段不够,难以有效制裁违法相对人。因此,我们应该对现有的处罚手段加以修改和调整,并增加一些新的处罚手段。对于行政处罚手段和方式,我们可以采取归类和列举并用的方法,将各种行政处罚手段类别化。例如,采用申诫罚、财产罚、行为罚、人身罚等等,并采用如警告登记累积制度、罚款决定与收缴分离制度、拘留处罚的传唤、讯问、取证制等辅助措施加以补充。这样通过多种处罚手段并用的方法来达到处罚目的。

(三)要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加强思想教育:一是加强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执法队伍的素质高低,执法水平的优劣,是关系到法律能否落实的关键环节,要采取多种手段和途径,提高执法人员的水平。保证在执法中,廉洁奉公,不徇私情,秉公办案,做到定性准确,量刑适当。要把思想政治教育定期化,制度化,由专人负责,常抓不懈。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典型,以点带面,全面提高。二是建立执法责任追究和奖惩机制。这包括建立个人执法档案,对严格执法、忠于职责、出色完成执法任务的人员要给予奖励,对执法不严、执法犯法、徇私枉法者,进行严肃惩处,并将处理情况载入档案,晋级增资、提拔重用等都要与之挂钩。还要建立错案追究制度,从立案、侦查、审理到执行,都要实行专人负责制,出现错案,一追到底,决不姑息,该奖则奖,该罚则罚;三是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要加强法律学科教育,非法律专业的执法人员也学习法律知识。适当提高执法人员的待遇,以吸引优秀大学生从事执法工作。要把住执法人员的入口关,同时定期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坚决调离执法机关。同时,制订规章制度来约束与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要真正做到有效执法,提高执法效力。对于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也要严惩,这样才能保证一支良好的执法队伍。

(四)加强部门间沟通、合作

遇事不应该相互推诿,而应该相互配合,使执法效力得到有效保证,互相推诿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执罚部门的权利和义务,应用制度加以规定,同时应将一些执行权力的实施返还给行政机关,减少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的数量,这样不但能保证法院的超然地位,还可以使更多的行政执行顺利实施,从而提高行政执法效力和行政效率。

第2篇

[关键词]党建政工;实效性;方法

1.油田企业党建政工工作的难点

应该说,在油田等众多企业中,党建和政工两项工作面对的阻力是很大的,障碍是很多的,工作开展起来是有一定难度的,归结一下,主要表现在人员众多、和培训难度大等两个方面。

1.1人员众多

一般的中小型企业都是少则几百人,多则近千人,而像油田这样的大企业,则是少则几千人,多则上万人,管理难度非常之大,更何况在整个大的管理体系之下的党建政工工作,开展和管理起该各项工作难度应该是更大的。

1.2培训难度大

前面已经提到,少则几千人、多则上万人,甚至一、两万人的大型企业,要想在这样一个中大型企业中有效地开展党建教育或者党建培训工作,一方面的难度是教育和培训的周期较长,另一方面的难度表现为集中培训时场地比较紧张,由此可见,要想顺利地完成一次党建教育或者党建培训工作,是何其难。

2.油田企业党建政工工作存在的问题

查找企业存在的问题,目的是切实做到有的放矢,排查出问题后为的是更好地解决问题和防止相关问题再发生。经过实践总结,发现在企业政工及党建工作中,主要表现为重视程度参差不齐、工作体系不够完善、党建政工地位不高等三个方面,都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破解。

2.1重视程度参差不齐

在企业中,尤其在油田企业中,由于企业的规模大,子公司、分属企业多,部门与科室数量更多,造成了有的重视政工及党建工作、有的忽视政工及党建工作,还有一部分是站在中间的角度上,忽左忽右、忽前忽后,没有把企业的政工及党建工作纳上一个相对重要的议事日程。

2.2工作体系不够完善

在企业中,虽然政工及党建工作开展得也比较早,但是因为两项工作在企业中的“从属性”,再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企业更加注重于自身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实力的提升,而忽略了政工及党建工作,导致一些企业的党建工作体系不够完善、不够正规、不够实效。

2.3党建政工重视程度还不够

虽然在油田企业中政工和党建工作的地位很高,但是在一些科室和前线基层队中重视程度还存在不足,个别同志错误地认为政工和党建工作不在主战线上,而是处于“支线”或者“分线”的位置上,那么什么是主战线,是指那些企业生产、企业发展的经济工作才是企业货真价实的主战线,认为政工和党建工作处于从属的地位,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片面的认识,亟需在油田企业中把重视程度全面、真正提高起来。

3.有效性开展油田企业党建政工工作的办法

兵不在多贵在精,经过多年的工作经验积累,以及对其他企业先进管理经验的借鉴和学习,总结出以下三个方面的党建及政工的工作方法。

3.1提高认识,强化教育,调动全体员工认承党建工作

不能否认,大多数企业的员工对党建工作认识不足,认为党建工作与企业发展没有太大的关系,觉得党建和政工工作在企业中是可轻可重的,没能从思想的根源深处去正视和认承党建工作,没有从思想根源深处去重视党建及政工的工作。为此,在今后的党建和政工两项工作的开展历程中,一定要从提高认识入手,全力强化政治思想教育,教育的内容中要包含党建与政工工作的性质、作用和开展两项工作的实际意义,教育过程中,还要不断完善教育培训体系,制定系统的培训计划,分层次有步骤抓好员工的基础培训、专业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通过坚持培训和考核相结合、培训与使用相结合,提高员工参与培训的主动性、积极性与实效性,让广大企业员工从根源上、从本质上去了解两项工作,并逐步从了解到理解、从理解到支持、最后取得对党建和政工工作的支持。同时,还要不断探索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律、特点、方法和途径,保护好、引导好、发挥好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动力,以沟通、协调、服务的方式来增强凝聚力,确保油田企业的政工及党建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3.2健全机制,完善制度,创新推行党建工作

企业的政工及党建工作虽然已经有多难的工作历程和工作经验积累,但是制度还在不断的完善之中,机制还在不断的健全之中,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党建及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也要不断的创新,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修订各项制度、建立有效沟通机制,主要包括管理层与员工的日常沟通机制、班组之间的相互沟通机制、员工之间的相互沟通机制等,不断提升企业的科学决策能力和整体执行能力。在今后的政工及党建工作的开展历程中,必须着力建立健全党建机制、政工机制,让两项工作的工作机制得以顺利有效推进,着力修订和完善两项工作制度,从而让制度规范权力、让制度指导工作,打造思想政治工作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新格局。

3.3强化管理,发挥党建政工工作的实效性

政工及党建工作在整个企业中的地位始终处于一个比较特殊的地位,始终没有从意识层面、工作层面来完全提高,有时候威信不强和重视不够,致使政工及党建工作根本就无法实现自身工作正常有效的开展。因此,建议企业中的政工及党建工作在领导力量上进一步强化,如此一来,管理力度及工作开展力度自然大增,把思想政治工作与企业管理同规划、同决策,同布置、同安排,同管理、同活动,同评比、同考核,同跟踪、同监控,使思想政治工作在企业管理之中发挥作用,加快推进政工及党建工作的有效性、实效性、高效性。

4.总结

实践证明,企业的党建和政工两项工作是不可或缺的,党建和政工两项工作必然会随着企业的发展而同步健康发展,如果把经济效益和发展实力比喻成一个企业的肌体的话,那么党建和政工两项工作就是企业的血液和精神,可见同样是不能与企业相剥离的,可以预见,在未来的企业发展历程中,党建政工必然会发挥出越来越多、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必然会推进企业增强凝聚力和企业持续发展的生命力,把思想政治工作做深、做细的同时,必然会助推企业取得更大的发展。

第3篇

关键词:高校处分权 行政法定原则 行政均衡原则

高校处分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赋予高校的一项自由裁量权,但是这种概括性的授权性的行政权力给高校任意扩大处分范围、滥用处分权留下了空间。当前我国高校处分权的设定和实施还存在诸多问题,要逐步解决这些问题,应当深化行政法治基本原则对当前高校处分权法律规制的统率与指导,以进一步规范高校处分权的实施,使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实现法治化。

一、遵循行政法定原则,不断完善相关教育立法

行政法定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得行政"。研究行政法定原则目的在于厘清学校自主"立法"的权限范围。行政法定原则具体包括法律授权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优位原则。

(一)法律授权原则的适用

处分权的实施自始自终都应当遵循法律授权原则,这是学生管理过程中最基本的原则。首先,处分的设定应当合法。高校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相应的、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的规章制度,但是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与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相一致,而不能抵触。而且,高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即教育部直属高校到教育部备案,省属高校到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通过这一制度加强对学校规章制度的审查。其次,处分的实施应当合法,即处分的主体、依据和程序要合法。学校应当遵循"法不禁止不为过"、"法无明文规定不处分"的基本法治原则。在实施处分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处分行为无效。学校是处分学生唯一的合法主体,而学校内部的职能部门无此资格。而有些高校中的院系行政部门往往会从严肃学风出发,想当然地擅作决定,对学生作出警告、记过之类的处分,这是不合法的行为。

(二)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

如果说法律授权原则是从积极"授予"的意义上确定高等学校可以在哪些范围内制定规章及行使处分权,那么法律保留原则就是从否定"剥夺"的意义上确定哪些领域是国家管辖而禁止自主立法的。"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对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法规、规章无权设定。我国高校处分现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恰恰说明了我国教育立法源头上的不规范。高校学生管理中适用法律保留原则,应做到重要性事项完全法律保留与专业性事项排除法律保留相结合。重要性事项指关涉不予录取、开除、退学、不授予学位证、毕业证等都关乎学生身份的取得或丧失及受教育权的完整性,影响生存权与发展权,这些事项只能由法律予以规定。专业性事项指高校在自限范围内进行的体现学术性的专业技术活动,如课程设置、考试规则、教师授课、科研活动等,高校可以就这些事项自行制定规则,法律不得随意干涉和介入。在我国,受教育权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而高校学生处分中的开除学籍处分方式属于影响学生受教育权实现的重要事项。但是现行《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退学、开除学籍的规定并未体现法律保留原则。

(三)法律优位原则的适用

法律优位原则强调的是法律的位阶体系:即下位阶法规范不得与上位阶法规范相抵触。研究法律优位原则说明在整个社会规范体系中学校处分权的法律属性。高校可以根据其在教育界的地位与自己的教育目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有利于学生成长的校内规范性文件,对上位法的条款具体化,以适应学校管理的需要。但校内规范性文件必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基本一致,适用上位法条文要客观、适度、科学,不能仅从管理的效率出发,作出过宽或过窄的解释,随意扩大自己权力范围,缩小学生权利,增加学生义务,限制学生权益的保护。

二、遵循行政均衡原则,追求人文关怀的价值取向

行政均衡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行政主体在实施裁量时得全面权衡不同个体利益关系或者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关系,从而做出最佳的选择判断。行政均衡原则涵盖着均衡各种利益关系的准则,可以具体包括:平等对待原则、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

(一)平等对待原则的适用

平等对待原则是宪法上"平等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具体化。高校行使处分权应遵循平等对待原则,即应当坚持原则性,一视同仁,禁止恣意,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一切相等的情况必须平等对待,一切不相等的情况必须不平等对待。高校在处分学生时,虽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不能从个人角度讲亲疏和个人好恶,不能因为教育者的主观因素而放宽处理尺度。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事不对人,不能厚此薄彼,更不能殃及无辜。不能以私情代替制度、法律。以学生处分为例,同样是处理学生考试作弊,不能因为时间、科目,甚至因学生指导老师身份的差异,而做出开除学籍和留校察看两种具有本质差异的决定。基于前述同错不同罚的现象,建议高校建立学生处分的案例查询制度,完善各类学生处分的归档,分类整理,以便学校在以后的管理工作中有先例可循,受先例拘束。

(二)比例原则的适用

比例原则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可能对相对人造成不利影响时,应将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遵循比例原则,应该做到:其一,处分适度、过罚相当,禁止过度。高校在制定学生处分细则时要宽严适度,在就某一违纪行为进行处分时,应做到处分的种类、幅度与违纪行为的事实、情节及影响相一致,不能畸轻畸重。有些高校往往自觉不自觉的将严肃纪律与从严处分混为一谈。其二,处分慎重、重在教育,坚持最小侵害原则。处分目的在于本着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立足于重教育、重预防、重挽救的意旨,以预防和减少违法、违规、违纪事件的发生。高校在学生管理中应尽可能做到在干涉或侵犯学生权益与保护学校公共利益之间进行权衡,最终选择一种既为维护公共利益所绝对必要的,又对学生利益限制或损害最小的途径。

(三)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

信赖保护原则是法的安定性与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在行政法上的体现。现代的法治社会要求政府是诚信政府,当相对人对授益性行政行为形成值得保护的信赖时,行政主体不得随意撤销或废止该行为,否则必须补偿行政相对人信赖该行为有效存续而获得的利益。2006年某校大一学生李某因屡次在宿舍使用热得快被学校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学校老师进行了口头传达。后在其父母恳求下学校同意让李某重交学费,继续跟班学习。在以后三年间,其以学生身份进行正常学习,但在毕业之际却被学校告知曾因被勒令退学不能发毕业证。本案中学校没有执行李某退学后续手续,而是在长达三年的时间里,允许其以学生身份进行正常学习、交费注册、修完学分、完成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虽从行为效力上来讲,这些行为不能导致其学籍的恢复,但是这些情况综合在一起,完全符合信赖保护原则,无疑导致李某形成一种正常理性人均会有的强烈期待:只要自己像其他同学一样完成学业,学校就会同意其按时毕业。这种期待,应当受到学校的尊重与法律的保护。

参考文献:

[1]周叶中、周佑勇主编:《高等教育行政执法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版。

[2]马怀德主编:《学校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王敬波著:《高等教育领域里的行政法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版,第113页。

[4]黄学贤:《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研究》,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5期。

第4篇

【关键词】工商管理;行政案件;处罚方式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4)05-0070-01

案例:2013年1月18日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某与B公司签订《标准厂房租赁合同书》,租赁时间是2013年1月20日至2016年1月19日;2013年2月20日A公司领取了以区某街道某路某号为住所的营业执照,并在此开展实际经营活动。后A公司为了从某银行获得贷款,于2013年7月11日携带伪造租房协议书复印件和用其他方式取得住所地在C乡镇的某企业房产证复印件等资料,到区工商局办理公司住所地变更登记。2013年7月15日,区工商局根据其提交的材料核准了变更登记。2013年8月28日,区工商局工作人员在对新设立的企业进行回访检查时发现,C乡镇的某企业从未提供其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给A公司,也未与其签订过租房协议;A公司的住所地从成立至案发一直在区某街道某路某号,未迁入到C乡镇;A公司在办理变更登记后获得C乡镇银行贷款100万元(C银行知晓)。2013年10月28日,根据A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认的相关违法事实并请求撤销变更登记,恢复到变更前状态,区工商局依法予以了撤销,恢复到2013年2月20日的登记状态。同时,区工商局依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公司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A公司法定处罚幅度以下2.5万元的罚款。(1)

上述案例反应出的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行为。

一、对违法行为的定性与把握

在对本案违法行为进行考量时,需要厘清几个时间点,首先是2013年2月20日A公司获取的公司登记,我们认为此次登记属于公司法上的设立登记,此后便获得了法律意义上的法人资格。其次是2013年7月15日A公司获取的公司登记,我们认为此次是公司法上的变更登记,也就是说根据区工商局调查的内容判定此次登记是违法行为人A公司为了获取C乡镇银行(只对C乡镇企业发放贷款)贷款,虚构材料,骗取了公司住所地变更登记。再次,2013年8月28日,区工商局对A公司进行回访检查时发现了上述违法行为,开始进行立案调查,违法行为从7月15日到被区工商局发现共计43天。最后,2013年10月28日,区工商局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请求撤销了A公司的变更登记;同时对A公司予以了人民币2.5万元的罚款,所依据的法律规定来源于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从前述的几个时间点来看:第一,A公司的违法行为是骗取公司住所地的变更登记。第二,对该违法行为目的分析,为了获取C乡镇银行的贷款,为了企业的发展,且原有的住所地和变更后的C乡镇同属于该区辖区范围内。第三,从违法行为的结果上看,A公司如愿获得了C乡镇银行的100万元银行贷款,同时从区工商局向该银行了解到,C银行该笔贷款尚未造成呆账、坏账,且事后已经知晓A公司的上述骗取登记行为,应当说A公司的违法行为尚未造成较大的危害后果。

二、法律责任评价分析

当A公司违法行为产生,有主观上的故意,客观上的危害后果以及损害了社会金融秩序的相关法益,那么就需要对其法律责任进行及时性、客观性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2)当我们比照这一条款时,也需要对许可法的总则第八条第一款信赖保护原则予以重视,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就本案而言,由于A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材料均为虚假,行政机关在回访调查时予以发现,同时A公司对违法行为主动认识并申请予以撤销变更登记。从行政许可的程序和职责上看,公司登记机关虽然只对登记材料的法定形式进行审查,不对其真实性负责,但从维护法律公平正义以及他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过错主要在于A公司,依照上述规定作出“撤销登记”的处罚式纠正。本案中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公司登记机关及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否存在过错或过错责任大小如何认定。这必然涉及到区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事项是否尽到审慎审查义务的认定问题,综合本案来看,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事项只对形式材料进行了审查,因为变更事项均在同一辖区范围内,应当由其辖区范围的派出机构予以核实或者现场实地核查,故我们认为区工商局确有登记疏忽情形,属于办理变更登记程序瑕疵,应当予以指出,但不影响A公司违法行为的判定,不能将其主要过错转嫁于登记机关之上。

本案涉及的另一个法律评价是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是否适用。区工商局除撤销变更登记后还对该公司予以了罚款的行政处罚,且在法定幅度以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中的5万元―50万元)2.5万元的罚款处罚。其依据之一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予以了减轻处罚。我们认为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有必要,理由如下:一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的罚则事项属于递进式的分类,也是是根据案件情节程度予以处罚,罚款较撤销登记显然较轻,二者无法同时适用。二是法律层级的《行政许可法》规定了应当撤销的情形,法规层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亦规定了情形严重时撤销登记的内容,下位法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三是《行政处罚法》无法适用,否则与《行政许可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冲突,无法达到行为与后果相适应的目的。故本案不需要对行为人A公司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撤销行政许可方式的审慎运用

行政许可的撤销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取消已作出行政许可的效力,使其从成立时就丧失效力,从而恢复到许可未作出之前状态的行为。行政许可的撤销方式主要包括五种,即行政许可机关依职权撤销、利害关系人依法申请撤销、行政许可机关上级依职权或复议决定撤销、《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形撤销、诉讼判决撤销。(3)就本案而言,我们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撤销许可登记”进行的是处罚式纠正,有将自身过错全部转嫁于申请人之上,似乎让人难以信服,有失法律公平。我们认为,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92号令)第九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法监督中发现本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有执法违法、执法不当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必要时刻直接作出纠正的决定,行政机关可以作出主动撤回式纠正,即撤回登记的行政处理,并不宜罚款,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直接损失的,还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因此,就个案而言,撤销行政许可的处罚方式不是在任何情形下都需要适用,也要根据案件情况、过错责任比例分担,适当考虑自我纠错的行政处理方式,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最大化保护。

参考文献:

[1] 沈一平.试论我国撤销公司登记的现状与法律问题.湖州师范学院学报.2012

注释:

[1] 案例来源于绍兴市上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度执法案例汇编.

第5篇

【摘要】目的:探讨腹式与阴式卵巢良性肿瘤切除的效果及手术并发症的比较。方法: 将98例卵巢良性肿瘤患者随机分为腹腔镜卵巢肿瘤切除术(腹式组)和阴式肿瘤切除术(阴式组)两组,比较两组手术疗效及手术并发症的情况。结果: 腹式组与阴式组在术中出血量、术后排气、术后平均住院时间无显著性差异(P>0.05),而在手术时间、及使用镇痛药、术后感染中两组间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对于卵巢良性肿瘤患者的治疗,以往多采取开腹直接切除肿瘤及其附件的方式给予治疗,但这种手术方式手术创伤比较大,一旦合并有糖尿病、贫血等内科疾病时往往会导致大出血,对病人的恢复也有一定的影响。本次研究通过经阴道对卵巢肿瘤剥除并切除其附件,与腹腔镜肿瘤切除组的疗效及其并发症进行比较。现将方法和结果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收集2008年3月-2010年11月来我院治疗的卵巢良性肿瘤患者共98例,并随机分为腹腔镜卵巢肿瘤切除术(腹式组)和阴式卵巢良性肿瘤切除术(阴式组),每组49例,结合手术指征、B超检查、卵巢囊肿直径、以及对肿瘤标志物的检测岁所有患者的情况给予具体的分析并归类,其中腹式组包括初产妇和经产妇,而阴式组均为经产妇,两组患者均未有过卵巢手术史。

1.2 治疗方法 :腹腔镜卵巢肿瘤切除术(腹式组)按常规操作流程进行。阴式卵巢良性肿瘤切除术(阴式组),首先经阴道附近的穹隆部到达患者的盆腔位置,确定位置后,此时固定肿瘤的位置并将其边界的包膜切开,采用穿刺针将囊内液体全部吸收,或者留置尿管一般在24小时后撤除,待囊也引流完全后再将囊壁完整剥离并对卵巢进行修补。对患者子宫及其附件进行彻底的检查,确认无损伤后纳入盆腔。缝合盆底腹膜及阴道切口。在患者阴道内留置纱布压迫止血24h(以免发生粘黏以及避免对组织的压迫),留置导尿管48h(以免发生泌尿道感染)[1]。

1.3 随访记录:对于98例卵巢良性肿瘤患者基本病情在住院治疗时给予详细记录,并在出院后做定期随访,随访时间为1个月-22个月,平均13.5个月。

1.4 统计学处理 :对本组数据采用SPSS13.0进行χ2检验检验水准为0.05,当p<0.05时,认为两组患者的差异存在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阴式组较腹式组在手术时间,术中出血量分别为44.8±22.0 min对62.4±16.1 min,28.1±12.9ml对25.2±13.9ml,俩组之间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具体情况见表1.

2.2 阴式组较腹式组在止痛药,下床活动时间,术后发热率分别为4例对31例,18.5±3.2d对18.5±3.2d,5.3%元对10.9%,俩组之间有显著性差异(P<0.05)。具体情况见表2.

2.3 随访结果显示 :随访中,两组患者的术后并发症无显著差异,但阴式组较腹式组的术后恢复情况更优,患者生活质量更高。

3 讨论

腹腔镜组对患者影响小,腹腔镜能够直接观察肿瘤组织的情况,便于观察且患者治疗后不留疤痕,但由于其操作复杂,操作距离较远等劣势导致其手术时间往往要延长,增加患者的疼痛。但对于肿瘤与周围组织粘连的患者,腹腔镜卵巢良性肿瘤切除术的使用,能避免微小的畸胎瘤或者肿瘤附件的遗漏[2]。

阴式卵巢良性肿瘤切除术能够近距离接触肿瘤并进行切除,对腹腔干扰少,恢复快,不需要象腹腔镜般的昂贵医疗器械,所以住院费用低廉,其操作方法简便,能够提高患者预后及生存质量[3]。阴式手术在暴露于视野中肿瘤包膜做切口,并吸取包膜内的所有囊液,最后将肿瘤完整的剥离并进行相应的修补,能够避免肿瘤内容物流进腹腔,引起腹腔感染;俩组实验在品的使用上,阴式组的使用量相对较少,患者因麻醉带来风险也相应降低。

本次实验俩组术后并发症无显著性差异。但在术中出血,感染例数以及切口的创伤程度中阴式组的效果要优于腹式组。为积极防治术后并发症,所有阴式组患者在术前和术后对阴道进行检测,结合B超检查,肿瘤直径,肿瘤活动度等给予及时止血,防治粘连,避免大出血或肿瘤内容物污染腹腔等并发症的发生。腹腔镜手术更适用于肥胖,经济条件良好,高血压等不能耐受开腹手术的患者,而阴式手术要求主刀医生具备很好的技能水准,具备能够随时解决突发症状的能力,对成熟性卵巢畸胎瘤的剥除尤其适合,可完全避免囊内油脂、毛发等污染或残留于盆腹腔而引发相应并发症。无需昂贵医疗器械,住院费用最低,尤其适用于条件较一般的基层医院的技术推广[4]。

参考文献

[1] 那彦群主编.中国泌尿外科疾病诊断的治疗指南.第1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7,205-245.

[2] 卢昆林,曹清,藏丽莉,三种途径子宫切除术的临床效果比较[J].临床军医杂志,2009,37(4):667-668.

[3] 董立军,孟元光.非脱垂阴式子宫切除与经腹切除临床对比分析[J]. 中国误诊学杂志,2008,8(3):532.

[4] 扬雯,宋磊,李立友,等.阴武附件手术临床对照分析[J].现代妇产科进展,2008,17(4):286-286.

第6篇

【关键词】 射频消融;介入治疗;心律失常;护理

作者单位:163316 大庆市人民医院心内科 室上性心动过速是最常见的心律失常之一。射频消融术是目前通过介入方法治疗快速性心律失常的首选手法,手术因创伤小,痛苦少,且能达到根治目的,故被广泛应用。本文旨在探讨射频消融治疗室上性心动过速的术前术后护理及并发症的处理。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本组病例共19例,其中男13例,女6例,年龄29岁~65岁,平均46岁。住院时间7~12 d,其中1例出现皮下瘀斑。

12 方法 患者平卧于手术床上,常规消毒铺巾,经心内电生理检查进一步明确心律失常的基础上确定准确的消融靶点,根据不同的靶点位置,经股静脉或股动脉置入消融导管,并使之到达靶点,依消融部位及心律失常类型不同放电消融,能量5~30w,时间持续或间断10~60 s。检测是否已达到消融成功标准,如旁路逆传是否已不存在,原有的心律失常用各种方法不再能诱发,

手术成功,撤出导管压迫止血。

13 结果 19例患者均治愈出院。

2 术前护理

21 一般准备 指导患者完成必要的实验室检查如出凝血时间、肝肾功能、胸片、超声心动图等。

22 向患者及家属介绍心导管检查的方法和意义、手术的必要性和安全性,以解除思想顾虑和精神紧张,必要时手术前夜口服地西泮一片,保证充足的睡眠。

23 皮肤准备 双侧腹股沟和双侧锁骨区备皮。

24 物品准备 备齐心电机、监护仪、急救药品及物品,抢救设备处于备用状态。

25 药物准备 青霉素和碘过敏试验,术前停用抗心律失常药物5个半衰期以上,以免术中因药物作用诱发不出心律失常而影响术后判断。服用华法林抗凝者,术前3~4 d应停用。

26 患者准备 加强心理护理,积极与患者家属交流,嘱患者术前1 d晚上洗澡,并保证充足睡眠。且禁食6 h,禁饮12 h,留置导尿。观察患者足背动脉搏动情况。此外要练习床上解大、小便,防止过早活动引起伤口出血。术前半小时予苯巴比妥01 g,肌内注射。

3 术后护理

31 术后患者入重症监护室,平卧,持续监测生命体征、心率、心律,注意有无心律失常,术侧肢体制动,伤口处沙袋压迫6~8 h,患肢伸直制动12 h,24 h方可下床活动。

32 检查足背动脉搏动是否减弱或消失,观察肢体皮肤颜色与温度、感觉与运动功能有无变化等。

33 饮食护理给予易消化的流食、半流食,少食多餐,无糖尿病者多食蔬菜、新鲜水果等食物。

34 伤口的观察,观察穿刺处是否有渗血、血肿、青紫等。做好留置尿管的护理,观察尿量,24 h后给予拔出。

35 常规给予抗生素预防感染。

4 并发症的处理

41 心包填塞 心包填塞是最凶险的并发症之一,常在冠状窦电极、房间隔穿刺、消融标测时,由于局部解剖结构异常或导管操作不当导致冠状窦静脉撕裂出现心包填塞。其临床表现:患者出现突发呼吸困难、烦躁、意识模糊或丧失、血压迅速降低、心率减低(甚至骤停),发生心包填塞时应立即准备心包穿刺术,如出血过多,心包填塞症状未解除或反复出现,即做好外科开胸手术的准备。本组无1例发生心包填塞。

42 伤口感染 术后检查伤口敷料包扎是否完好,保持局部伤口清洁、干燥,根据医嘱给予抗生素。

43 局部出血、血肿 多见与患者肥胖、多次穿刺、术后沙袋压迫时间过短、沙袋移位、肢体活动过早等因素有关。血肿小者可无症状,可给予理疗或用50%硫酸镁湿热敷2次/d;大血肿可伴局部疼痛,严重时可影响肢体活动,从而延迟恢复,可采用再次局部压迫止血。

44 血栓形成、栓塞 术后观察患者术肢末梢皮温、皮肤颜色、足背动脉搏动情况,下床活动后肢体有无疼痛或跛行等情况,注意患者24 h起床后,有无胸闷、气喘等情况,特别警惕突然活动,栓子移动引起肺栓塞。早期适度按摩下肢,但严格掌握禁忌证,在术前了解无下肢血管病史的情况下,术后可为患者行下肢被动按摩,以加速下肢血液循环。

5 结论

因射频消融术是目前根治快速性心律失常的最佳方法,而且创伤小,痛苦少,常常被临床使用。但术前准备,术中配合,术后护理,是保证手术是否成功的关键,因此护理人员在护理工作中必须严密观察,精心护理,减少术后并发症,提高手术成功率,从而减轻患者的痛苦,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本组经过术前、术后的精心护理,及时合理地处理并发症,19例患者均痊愈出院,说明精心和高质量的护理是治疗成功的重要保障。

参 考 文 献

[1] 游桂英,姜永东,费翔三维射频消融治疗房颤动并发症护理.护理研究,2007,21(7B):18271828.

[2] 沈卫峰.实用临床心血管疾病介入治疗学.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4:393396.

第7篇

一、建章立制,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分局法制办组织民警深入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结合自身执法特点,建立健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各项工作制度,增强制度的科学性、针对性和适用性,提高制度建设质量。通过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和“公安机关基本法律知识考试”等活动,提高民警的执法办案水平,督促各所、队切实履行好办案人员第一责任人职责。

二、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我局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做到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在处理林业行政案件时遵守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公开原则,即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出示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使当事人了解身份;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被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对相关证据进行详细的质问,使处罚决定建立在合法、公正的基础上。二是程序合法原则,在处理事实的过程中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特别是一般程序,即立案调查取证决定送达执行,并依法制作规范的执法文书。三是执法人员合法原则,只有持有执法证件的人员才能执法,每宗案件必须指派2人以上执法人员执行。四是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及完备性原则。五是办理案件遵守时效性原则,合理适用法律。为了维护林木权属,在执法活动中,从未出现过越权行政,吃、拿、卡、要,林业罚款不开票不良执法行为。做到亮证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依法执法,准确执法,到目前为止,全我局无一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

三、执法主体合法规范案卷管理

我局执法主体合法,具备执法资格,并在法定职权内或委托执法范围内执法。无一起超越法定职权或受委托范围外的执法现象发生。我局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杜绝了截留、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执法案卷档案按照《行政处罚示范文本》统一格式制作,制作规范,一案一档,整理归档及时,案卷装订整齐。

四、存在的问题

从案卷自查情况看,部分案卷证据单一,执法中偏重对被处罚人的调查作为定案的主要依据。执法人员重处罚、轻取证意识严重,调查取证能力有待加强。

五、下一步工作目标

第8篇

根据县监察局、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县人民政府法制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对全县行政执法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我局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1、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是维护《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城市管理法规权威性、严肃性的主力军。以县人民政府授权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损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等违法、违章行为监察;对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影响城市市容环境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监察;对损坏城市绿地、花草、园林绿化设施及乱砍树木的违法违规行为监察;负责各类摊点、户外广告设置、停车管理等工作。无重复执法、多头执法情况。

2、规范执法程序,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做到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在处理执法案件时遵守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公开原则,即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出示证明自己的身份的证件,使当事人了解身份,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被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对相关证据进行详细的质问;使处罚决定建立在合法、公正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举办听证会,充分给予当事人陈述与申辩的权利。二是程序合法原则。在处理事实的过程中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的程序执行,特别是一般程序,即立案、调查取证、决定送达、执行。三是执法人员合法原则。只有持有执法证件的人员才能执法,每宗案件必须指派2人以上执法人员执行。四是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及完备性原则。在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过程中要求做到证据真实性,同时做到证据完备性。五是办理案件遵守时效性原则,合理适用法律。做到亮证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依法执法、准确执法。

3、规范自由裁量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制定各项配套制度办法。以《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日常工作实质,对有关的城管执法工作实际,对有关的城管执法工作中涉及的行政法制度进行了认真系统的梳理,制定了《县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明确执法工作重点和难点,严格制定表准,力求行政处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4、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对所有行政岗位职责的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项目,行政执法责任等逐一进行了梳理。细化分解,将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了每个岗位、每个执法人员,同时修订完善了《执法岗位责任制》,《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度作为对执法人员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评议考核的依据。根据法律、法规和人员岗位后的变化,及时对行政责任制各项基础工作进行了调整、更新,做到动态管理,把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到实处,从强化内部监督入手、从组织管理、队伍建设、仪容风纪、文明执法、办案质量、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

第9篇

一、实施对象

局属各城管大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涡阳、利辛、蒙城、谯城各城管执法队伍做好自由裁量权规范工作。

二、工作内容

(一)制定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规范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重点对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和时限进行细化、量化、具体化。

1、关于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种类的自由裁量权。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罚执行的种类。

由于法律、法规存在着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种类繁杂多样,表述不一,行政机关应对实施的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的种类认真梳理,按照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罚执行种类进行分别归类,并制定出不同的符合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种类相应所采取的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的要求。

2、关于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程序的自由裁量权。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程序是行政机关在执法时所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现行法律、法规一般只规定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的内容,对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程序没有统一的规定,具体实施时由实施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自行规定程序。目前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程序仍属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范围,导致一些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时随意性较大。

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程序包括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罚执行程序。行政机关应在认真梳理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罚执行种类的基础上,分别对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罚执行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以保障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权的公正行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关于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时限的自由裁量权。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时限包括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措施时限、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执行时限。

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措施时限自由裁量权:

①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措施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受到一定的时间限制。在具体执法中,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实施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措施,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②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措施时限的,行政机关应当即办或按下列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一是对查封、扣押的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对物品需要作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时限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时限。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时限应当明确,并告知当事人。

二是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视为解除查封;当事人要求退还被扣押的物品的,行政机关应当立即退还。

③对已采取的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措施确实需要延期的,行政机关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延期所需的时限,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延期通知书。

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执行时限自由裁量权:

①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执行时限的,执行机关(指行政机关或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实施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执行,不得逾期。法律、法规没有就时限做出规定时,为了不使相对人隐藏、转移、变卖、毁坏强制执行标的物或不使其拒不执行的行为发展成为违法犯罪行为,执行机关对所采取的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执行应作出具体的时限规定。

②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执行不得在夜间和法定节假日实施。但是,因情况紧急或者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二)规范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配套制度

按照《市开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中相关内容(如划定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权限、简化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程序、公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要素、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制度和强化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的要求,结合下列内容制定本部门规范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配套制度。

1、建立健全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内部审批制度,完善行政机关内部程序制约机制。

2、制定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工作规程,明确实施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过程中内部和外部的各个环节和流程。

3、实行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不得实施的条件要求和救济制度。由于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最具威胁性,因此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不得实施的条件要求在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实施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实施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救济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4、实施行政执法(含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布署阶段(2012年4月下旬--5月上旬),制定本单位工作实施方案,召开会议动员部署。

(二)细化梳理、量化确定阶段(2012年5月中旬-下旬)。在法定范围内,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内容按《市局规范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意见》(见附件一)的要求进行具体裁量,制定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流程图和相关的配套制度,并于6月10日前把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裁量细化结果(按附件要求)、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流程图(一种项目一份流程图)、规范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相关配套制度用函的形式和Word电子文本报市政府法制办、市效能办。

(三)审核确定阶段(2012年6月中旬)。经市政府法制办、市效能办审核,将规范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相关材料装订成册。6月20日前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6月下旬--7月份)。迎接市政府法制办、市效能办组织对规范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检查验收,总结工作,推广做法。

四、几点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在完成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抓好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工作。局成立规范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各科室负责人、各大队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法规科。各科室负责人、各大队负责人为本单位规范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相关文章
相关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