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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风险事件优选九篇

时间:2023-07-11 16:30:37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保险业风险事件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保险业风险事件

第1篇

关键词:自保公司;财产保险;巨灾风险债券

一、青岛黄岛化工区爆炸事件

2013年11月22日凌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青岛黄淮输油管线输油管道发生破裂事故,造成原油泄漏。7个小时之后,在抢修过程中,管道破裂处起火,并发生爆炸,因爆炸地处在闹市,附近有还有公交车经过,因此爆炸造成的人员伤亡十分严重,共造成62人死亡,数百人受伤。发生事故的这条黄岛至潍坊输油管道今年8月份正式投用,总投资13亿元。管道全长176公里,年输送能力为1500万吨,将在黄岛和潍坊滨海区及周边地区形成运转快捷的跨区运输大动脉,每年可节省运输成本4亿元。受事故影响,以总股本计算,在爆炸发生后的首个交易日,中石化A股市值蒸发233.2亿元。

事故发生后,青岛市多家保险公司第一时间进行排查估损,截至11月26日,包括12家人寿保险公司受理报案60件,赔付额达到259.6万元;18家财产保险公司累计受理报案220件,估损金额1202.1万元,其中企业财产保险16件,估损金额854万,车辆保险148件,估损金额318万元。事故中受损的输油管道,保额可能超过10亿元。这也引发对能源行业高风险保障体系的关注。

二、石油石化企业高风险保障体系现状

由于能源企业在生产、运输作业过程中具有高风险性,所以目前我国石油石化企业建立了风险保障体系,主要包括企业自保、企业购买商业保险两部分。

(一)、企业自保

近些年来,随着企业规模的普遍性扩大以及对风险控制能力的加强,一系列创新型保险产品因用而生。如果一个企业在通过对自身及产品所可能面临的风险通过科学地评估后,选择自己来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风险。这种形式,我们就定义为自保。目前现行的自保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在企业内部设立专项的安保基金来专门对口负责风险补偿

安保基金的来源是所有的参保企业按照一定比例每年或季度向基金上缴相应的额度。究其本质来说,此类安保基金仅是企业内部本身的一种风险预备基金。而国际上目前公认企业内部安保基金并不具备保险的实质性,因而并不能享有税前抵扣的任何优惠政策。这种基金的最大缺陷是管理层有挪作它用的可能性。

2、成立企业内部自保公司

内部自保公司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是纯粹自保公司。通常是企业对未来一定时期将会发生某种灾害而造成损失的预估,此时企业自身预先提留一定数量的货币,以此对未来可能会发生的损失进行补偿的预留基金。此种形式对于可预期性的小损失较为适合,在发生大型灾害时,会给财务造成极大的不稳定性。偿付能力有限成为自保基金发展的限制性因素之一。

3、成立专业自保公司

起初的专业自保公司是由母公司发起并持有所有股份,专门为母公司及其附属机构进行承保的保险公司。随着发展,目前现行的专业自保公司往往还包含着对第三方所提供的承保服务。一般情况下,保费数额较高的企业通常会选择这种形式。目前,国际上普遍并不认为企业的内部自保本质上是保险,而专业自保公司则属于企业外部自保,即实质性的保险性质。所以专业自保公司可以享受税前抵扣的政策福利,从而增加公司的现金流。相较于企业内部自保而言,专业自保公司是一个独立的经济个体。但同时应考虑到企业自保后会大幅减少根商保公司合作的项目,因而将无法得到商保公司提供的风险评估和防灾防损等一整套风险管理服务。

(二)、商业财产保险

目前,我国大多数能源企业均参加了商业财产保险。商业财产保险是企业风险管理、降低风险损失的有效方案之一。企业投保商业财产保险主要分为两类,企业财产综合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

企业财产综合保险是以各类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存放在相对固定地点,且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其他与企业经济利益有关的财产为主要保险对象的一种保险。参加保险就是以缴付一定的保险费用支出,把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一旦发生灾害事故的损失,能够及时得到经济补偿,从而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和经济效益的实现。此次爆炸事故中的输油管道于2013年8月建成,建设总投资13亿元,中国石化青岛分公司为其投保财产保险,保额将超过10亿元。由于企业参加了财产保险,使得企业在此次事故中的损失额大大下降。目前,我国的大型企业都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但是近年来企业财产保险保费收入占财产保险总保费收入比重不断下降。

〖KH*2〗〖JZ〗〖XC徐婷婷1.TIF;%100%100〗〖TS(〗〖JZ〗〖HT7.H〗2003年—2011年企业财产保险、公众责任保险占〖JZ〗财产保险总保费比重统计图〖TS)〗〖KH*2〗

公众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公众责任为承保对象的一类保险。公众责任是指致害人在公众活动的过错行为导致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依法应由致害人承担的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在此次青岛爆炸事故中,受害人因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输油管道爆炸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者死亡,就是企业应当承担的公众责任。因此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应需要通过投保公众责任保险来转嫁其责任风险,这样可以使受害人的到合理的赔偿,同时减轻企业的赔偿压力。由于责任保险有其不可替代的风险保障作用,使得近年来,我国责任保险发展迅速。自2003年至2012年,保费收入增长233%,赔付额增长185%。

虽然近年来,企业综合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发展迅速,但是企财险和责任保险占财产保险总保费的比例较小,尤其是公众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保费收入不足财产保险总保费收入的4%。很多企业忽视公众责任保险的投保。如此次青岛爆炸事故,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报告有公众责任保险的覆盖。企业忽视保险投保的原因主要有两个:第一,企业投保公众责任保险保费较高,增加运营成本。第二,巨大损失不常发生,所以企业为控制生产成本存在侥幸心理。同时,由于公众责任保险的赔付额较大,保险公司对于公众责任保险的承保也比较谨慎,相关保险产品较少,亦是导致财产保险投保率低的原因。

三、完善石油石化企业风险保障体系的建议

完善石油石化企业风险保险体系,应从能源企业、保险公司、政府三方面做起。企业主要通过建立自保公司实施风险自控;承保保险公司通过保险证券化分散风险,减轻偿付压力;政府通过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加强能源企业财产保险监管以达到风险保障体系的完善。

(一)、完善自保公司管理体系

由于管理层挪用自保基金的可能性难以避免,所以成立专业自保公司将是未来企业自保发展的趋势。企业成立专业自保公司可以通过以下两个方面实施。

首先,引进专业化自保管理公司。自保公司的监督与管理必须依靠建立在对系统风险的科学评估及合理的再保险的基础上。专业自保公司在我国还属于是新兴事物,我们对自保公司的运营及管理的经验比较欠缺。因此有必要引进国外发展较为成熟的专业自保管理公司,对我国的自保公司提供专业化的管理和培训业务。同时,我们也可以学习他们的先进经验,培养出我们的自主管理能力。中海油的自保公司在初期引进了AON经纪公司的专业风险管理队伍,事实证明这样运做是比较可行的。

其次,成立自保再保险公司,将自保再保险与商业再保险相结合,从而为企业提供更多分流风险的选择,这样可起到优化风险管理的效果,防止风险的过度集中于自身。同时,自保再保险公司的存在也将进一步推动我国传统的商业保险市场与再保险市场的发展。

(二)、实施保险证券化

企业成立自保公司以分散高风险的同时,承保保险公司亦可推出保险证券,再次分散风险。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使承保的保险公司面临偿付压力,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保险证券化再次分散风险,以减轻偿付压力。保险证券是一种可转让的有价证券, 它与具体的保险业务相联, 募集来的资金用于补充特定险种的损失,其回报率由特定险种的盈利水平来确定。这样巨灾风险便由保险市场转移到金融市场,比单纯的用再保险来控制风险成本低,而且更加有效和有巨大的消化能力。从繁到简,巨灾风险证券化大体可以分为巨灾债券、巨灾期货、巨灾期权和巨灾互换等。所以面对高风险行业的巨灾风险,可以尝试推出巨灾债券以分散风险。产生和引入巨灾债券大大增强了保险业的承保能力,为巨灾风险提供了可靠的转移方式,为损失补偿提供了可信的资金来源,也为资本市场的投资者提供了风险小收益高的优良投资工具①。

与其他资产证券化一样,巨灾债券的参与主体由保险公司(发起人)、巨灾债券发行机构(特殊目的实体)、投资者和信托机构组成。巨灾债券的运作流程如下:

通过发行巨灾债券,保险公司可以分散风险、增加偿付能力,力求以最低的成本获得最有效的巨灾风险保障。相对于传统的再保险产品,巨灾风险债券的存在影响了再保险的需求结构:巨灾债券所提供的风险保障对于大额损失来说代替了再保险。通过对比巨灾债券和再保险的风险转移效率,发现发行巨灾风险债券相比于无任何避险和传统的再保险产品能有效降低破产率,延长公司寿命,从而具有更高的风险转移效率②。

因此,承保石油石化企业财产保险和公众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发行巨灾风险债券进一步分散风险,以保证在巨额损失发生时减轻偿付压力。偿付压力减轻的同时,保险公司可以设计更多的产品,扩大石油石化企业的承保范围,从供给市场上,为能源企业在风险管理提供更多的选择。

虽然目前国内市场上并没有巨灾风险债券的发现,国际市场上巨灾风险债券的发行大多针对飓风、地震等自然灾害,但是石油石化企业风险事故也具有发生概率低、损失巨大的特性,也属于巨灾风险的一类,随着我国保险业和资本市场的发展与完善,政府监管、税收的外部环境的支持与配合,以及保险公司自身技术水平的提高和经验的积累,能源企业风险管理意识的加强,关于石油石化企业的巨灾风险债券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也必将成为能源企业风险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强制公众责任保险

目前,此次青岛爆炸责任事故发生后,对第三方受害人提供的补偿资金来源主要有三个:一是输油管道的所有者即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应对事故受害人进行赔偿,但此次事故损失巨大,给企业带来一定的赔偿压力;二是政府财政,政府财政提供带有社会救质的赔偿,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但由于财政资金具有计划预算性质,因此可用于突发性事故赔偿的资金量有限;三是保险赔偿,即在企业投保公众责任险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受害人将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获得赔偿。由于保险基金基于精算基础,因此可以保证赔偿资金及时性;如果企业选择了足够的责任限损,则给予受害人的补偿也就相对多一些。

综上,利用公众责任保险作为其事故的补偿机制,可以保证补偿资金的及时性;在保险金额足够大的条件下,也可以实现补偿资金的充分性,是以上三种补偿机制中相对较好的一种形式。同时政府有必要强制实施公众责任保险。原因有以下三点:

第一:公众责任保险具有准公众物品性质,因此完全依靠市场自发运行会产生市场失灵,需要政府参与调节供求。

第二:公众责任存在负外部性,政府必须进行纠正, 实施公众责任强制保险正是纠正市场失灵的举措之一, 可使经营者的潜在风险成本显性化。

第三:生产经营者对小概率、高损失风险的感知不足,存在侥幸心理,如任由市场机制自发作用,会导致公众责任保险需求不足,市场失灵在所难免。

基于以上三点原因,目前公众责任保险市场已经出现市场失灵状况,政府就有必要干预。政府应通过完善法律,强制企业投保公众责任保险,与此同时,给予企业一定的投保补贴,以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

四、结论

通过分析能源企业目前财产保险投保现状,提出完善石油石化企业高风险保障体系建设的建议,包括企业成立专业自保公司、保险公司发行巨灾风险债券,以分散风险降低保费、政府强制公众责任险矫正责任保险市场失灵状况。并以此为基础,完善现有石油石化企业高风险保障体系。(作者单位:西安财经学院研究生)

参考文献

[1]田玲.巨灾风险债券运作模式与定价机理研究[M].湖北: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11—47

[2]叶桂君.自保公司在石油石化企业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分析——以墨西哥湾漏油事件为切入点[J].保险研究.2010,(8):74—78

[3]马强.自保公司在石油石化企业风险管理中的作用研究[J].经营管理.2011,(3):83

[4]田玲、刘帆.巨灾保险产品设计相关问题探讨[J].保险研究.2013,(7):49—56

[5]曹红欣.浅析我国企业财产保险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集体经济:财税金融.2011,(12):107—108

注解

第2篇

一、联保方式个人助业贷款业务主要风险

(一)系统性风险

1、区域风险。一般来说,联保团体贷款的平均违约水平与所在的区域经济发展状况有很大关系,经济发达地区信用环境良好、市场发育程度高,其社会约束和对个人违约者的约束强,则团体内部贷款清偿率高;反之,则贷款违约率高。

2、行业风险。由于联保贷款的借款人多集中在同一行业、同一产业,因此相比其他金融产品,行业风险对联保贷款造成的损失会更大。由于中小企业主、个体工商业务受教育水平与居住地域限制,获取市场信息渠道有限,获取市场信息能力弱,对市场供求关系调节作用反应慢,而且反应行为具有滞后性。一旦因市场供求关系变化造成损失,短时间内很难改变局面。相同行业、相同产品又极易受市场风险的统一影响,同一行业的一个产品出现销路不畅,整个行业产品很快被波及,甚至会影响整个产业链的成败。所以,联保方式个人助业贷款具有相对较强的行业风险。

(二)欺诈性风险。联保团体构成的前提是完全自愿,这样才有可能落实连带保证责任。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有的为了凑足规定的联保户数,形成联保团体成员资金实力良莠不齐;有的是迫于各种压力或出于某种动机加保团体,等等。这样的联保团体,一旦某个成员出现问题,其他成员很难做到自愿为其偿还债务。

1、“多户贷一户用”是最大风险。联保贷款集中使用风险是指联保团体所有成员出现道德风险,共同违约而使银行贷款损失的可能性。具体表现为:贷前,借款人互相隐瞒信息,骗取贷款;多人贷款,一人专用;贷后,借款人彼此放任贷款使用情况,不向银行进行信息反馈;某成员违约后,其余成员相互攀比,坐等观望,不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贷款到期后,集体串谋和准串谋拒不还款等。

从近些年我国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来看,某一借款人集中用款的违规情况可分为三类:第一类,集中用款人为某一联保团体中的某一人,这类联保团体中的成员各自经营的产业大不相同,团体中的非用款人与集中用款人年收入差别较大,他们之所以参加联保,主要是为在人数上满足组建联保小组的要求,帮助集中用款人获得更多贷款;第二类,集中用款人通过一个联保团体获得贷款,但自己并不是联保团体的成员。集中用款人与联保团体成员可能认识,也可能完全不认识,而是通过第三人接洽的,第三人收取手续费。集中用款人承诺会按期以联保小组各成员名义还款,但一般没有合法的约束性文件;第三类,集中用款人通过多个联保团体获得贷款,但自己独立于这些联保团体之外。集中用款人承诺支付每个联保成员酬劳,并按期以各联保成员名义还款,但并无合法的约束性文件。以上三种集中用款的问题,还款风险依次增加,导致银行授信风险与成本倍增,一旦贷款发生逾期,会使得逾期率陡增,对业务发展极为不利。因此,银行要谨慎对待联保贷款中的集中用款问题,要认真权衡这种违规贷款方式给银行带来的短期效益与长期巨大风险。

2、团体成员的合谋欺骗将使联保模式失效。团体联保模式将分辨借款人潜在风险高低的责任交给了借款人自己,让他们自己去识别风险并相互监督履行合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但其局限性也是很明显的。如果我们从动态角度考虑问题,团体成员在获得成功以后合谋欺骗银行,团体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机制在还款环节上是完全失效的,则团体联保模式也将失效。

3、“垒大户”欺骗。银行内部工作人员采用“顶名”、“冒名”发放贷款,形成“垒大户”,将贷款发放给他人或者本人使用;一些与银行工作人员关系密切,或者利用自己的特殊地位,或者利用自己良好的人缘,动员亲戚、朋友和其他人贷款为其使用,借款人或担保人只是碍于情面才同意借款或担保,此类人将欺骗得来的贷款资金用于做生意、购买汽车、赌博、开发项目等,有的经营亏损,有的挥霍一空,也有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拒不偿还。无论是银行内部人员参与还是借款人之间串通的情况,这种垒大户、“多户贷一户用”现象都有其共同的特点――具有欺骗性的动机。

二、对策及建议

(一)宏观层面。总体上,要建立对失信者的社会惩罚制度。要建立和维护一个有信誉和高效的借贷市场,违约者必须受到惩罚,即对失信的联保团体进行惩罚,提高其违约成本。一是对贷款不能按期归还的,立即停止对联保团体所有成员的贷款,并清收现有贷款;二是公布违约者的信用状况,使联保团体的违约成本远远高于贷款本息总额。通过建立适当的失信者惩罚机制,使守信者受益、违约者受损,最终驱使所有企业自觉地坚守诚信。

(二)操作层面

1、联保团体的建立与选择要采取“自愿组合”和“好中选优”的原则。在联保团体的组建过程中,要坚持自愿组合原则,充分尊重联保团体成员的意愿,既要对团体成员联保贷款的规定进行告知,让他们了解自己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又要广泛征求联保成员的意见和建议,真正体现联保团体组建的“公开、公正、平等、自愿”原则;同时也要充分体现优质客户的选择,实行差别化的服务理念,对资金实力雄厚,既有加工厂又有销售门店的客户,要优先受理,贷款额度可以高些;建议联保团体成员在组建时选择1户资金实力雄厚的“有厂有店”的作为联保体的牵头借款人,有利于联保团体贷款的成功,也有利银行有效的控制风险。

2、联保团体成员间逐步推进行业交叉联保,合理确定联保体的规模。由于联保体成员存在经济行为相同或相似的特征,成员之间收益相关度高。为防止联保体行业过于集中而形成联保体整体的系统性风险,建议在选择客户时:首先,要加强对区域经济情况的详细分析,选择优势行业中有较强竞争优势和市场占有率的客户加入;其次,组建联保体时,既要形成联保体规模效应,又要控制联保体系统性违约的风险,联保体规模一定要适中,建议3户左右为宜,额度核定采取“就低不就高”原则。

3、加强对联保体成员贷款监管力度。第一,为了更好地全面掌控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和结算情况,联保体成员都要在银行开立资金结算账户,主要资金划转通过银行结算;第二,联保体成员不允许加入其他联保体,并尽可能减少多头授信或对成员贷款总量进行限制;第三,要求联保体成员对银行高度透明,贷款时成员要提供资金使用计划及用途,销售回款必须回到银行资金账户,以便银行通过银行流水、现金流情况及时掌握、了解借款人的经营状况。

4、严格管理,防范风险,建立预警机制。要制定细化的贷款服务方案,规范业务行为,严格执行双人调查及“三查”制度,加强贷后跟踪管理,发挥风险预警的重要作用,明确岗位责任,互相监督,切实把好联保贷款投放关。

5、定期对现有联保小组进行金融知识辅导和宣传,普及信贷知识,公开信贷承诺,引导广大中小企业主、个体工商户树立风险意识,提高还款积极性。

主要参考文献:

[1]吴军,魏果望.中小企业联保贷款的机制设计之惑――基于上海钢贸业的案例研究[J].中国经济问题,2014.1.

[2]李耀华,魏果望.“救命稻草”到“金融瘟疫”的跷跷板――中小企业联保贷款的案例与演化博弈分析[J].财贸经济,2013.6.

第3篇

摘要:随着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文件的陆续出台,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节点以及相关政策已日渐明晰。实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直接关系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系统性工作。本文在梳理现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的基础上,以中央在京事业单位为例,对其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提出了稳步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建议。

关键词 :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 风险 建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覆盖全民、大体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养老金“双轨制”已从国家层面提上了日程。近2年,随着各项政策的陆续出台,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指日可待。对于中央在京事业单位而言,作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直接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基金管理的事业单位,除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外,均未实施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其实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还有很多尚未明确的政策以及实施风险。

一、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政策梳理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2014年,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对“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做了立法性规定。2015年,国务院《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模式、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强制建立职业年金等政策,并且确定了实施事业养老保险改革时间从2014年10月1日起。后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陆续出台《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等一系列政策文件,进一步明确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养老待遇计发办法。随着这些政策的陆续出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政策也日趋明晰,但仍然存在一些尚未明确的政策。比如视同缴费指数是多少、还未实施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在京中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基数会是多少等一些关键性政策还有待明确。

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存在的风险

1.事业单养老保险基数偏低风险。事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为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与事业单位工资结构紧密相关,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因此,事业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不同。目前中央在京事业单位还未实施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事业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尚不明确。如果受财政约束的绩效工资不能完全覆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际收入的话,事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就会低于本人上年实际收入,导致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低于编制外人员,直接影响其将来的养老金水平低于编制外人员。而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与医疗、工伤、失业、生育其他四险的缴费基数也不同,如果事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低于本人上年实际收入,则会导致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低于其他四险。

2.事业单位内部同工不同酬风险。由于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不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之内,须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导致实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后,人员编制超编的事业单位内部有两种养老保险制度并存,即编制内人员参加事业养老保险,强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而编制外人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能否为编制外人员建立企业年金还有待政策进行明确,而且是否为他们建立企业年金也由单位根据经营状况自主决定。目前事业单位编制超编的情况极为普遍,单位内部两种养老保险制度导致两种不同的员工养老待遇并存,造成内部不公平。

3.企事业人员流动困难风险。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改革后,虽然事业单位实行与企业一致的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模式、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退休后由社保机构支付养老金,但是不同的缴费基数核算办法、不同的养老金计发办法、职业年金不同于企业年金的强制性,导致企事业养老待遇的差距依然存在,事业与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无法实现真正意思上的“并轨”,事实上很难达到当初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实现人员合理流动、促进企业发展”的目的。

4.分类改革后转企的事业单位人员维稳风险。按照《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的总体部署,2015年之前将完成事业单位分类工作,目前中央在京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工作还在进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规定,按照《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且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保险范围。这就意味着这些事业单位须先进行编制清理规范、将人员划分编制内和编制外、编制内人员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转企到位后,再整体转移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这期间可能存在人员编制清理过程中的员工稳定问题、参加事业养老保险过程中编制内外保险制度不统一,进而导致转企后编制内外养老待遇有异等诸多关系员工切身利益和稳定的问题。

三、实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建议

1.覆盖现有水平基础上实施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目前中央在京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尚未实施,绩效工资标准的水平直接关系到参保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水平以及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在现有工资总额总量管控的体制下,实施绩效工资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尽量覆盖改革前的实际收入水平,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数按工资结构核算后与本人上一年度收入水平大体相当,从而避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数与其他四险基数相差过大,减少单位内部编制内和编制外人员缴费基数差距过大的风险。

2.创新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目前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存在一个突出问题,即编制核定给事业单位后就为单位所有且多年不变,有的事业单位职责弱化但编制却减不下来,有的职责强化但编制却不增。这样导致,大部分事业单位的编制已经很难满足单位的用人需要,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现象极为普遍。要规范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避免事业单位两种养老保险制度并存,除了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外,也应创新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方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事业单位承担职责的实际情况对事业编制进行动态调整,建立总量控制和动态调整的机制,优化事业单位编制资源配置,实现事业单位编制资源使用效益的最大化。

3.分类实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全国事业单位总计111万个,但各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却不尽相同,即便同是中央在京事业单位,有的已经完成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甚至转企改制工作已经完成;有的正在开展事业单位分类,分类结果尚不明确;有的已经实施了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有的还没有开展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为稳步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应该根据各中央在京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分类分批实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工作。对于已完成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划分为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且已经实施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可先行实施养老保险参保;对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尚未完成的单位可待其分类确定后再行实施养老保险参保,划分为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建议暂不实施事业养老保险参保,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直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参考文献

[1]刘婷.建立过渡性养老金是实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衔接的关键[J].发展研究,2014(2)

第4篇

1.坚持把农业基础建设作为稳粮增收的根本保障

1.1不断加强抗旱设施建设 水的问题是制约长春市粮食生产的关键因素。为着力破解水资源制约,2011年启动实施旱田节水灌溉工程,建成节水灌溉示范区244个。2012年投资3.6亿元,新建续建旱田节水灌溉作业区403个,安装指针式喷灌机403台(套),购置卷移式喷灌机2204台(套)。仅仅两年的时间,全市旱田节水灌溉能力突破30万亩。为解决农户抗旱水具不足问题,从2008年起对农民购置抗旱水桶实施补贴,累计落实补贴资金4000万元,支持农民购置抗旱水桶7万个。

1.2大力推行玉米保护性耕作 保护性耕作能够有效解决土壤肥力问题,作物不缺苗、长势好,抗旱、抗倒伏。长春市2010年率先开展试验示范,2012年保护性耕作田块已经遍及80个乡镇,面积突破100万亩;保护性耕作机具新增691台,保有量突破1000台,其中新增免耕播种机497台,占全省新增总量的2/3。主要采取玉米宽窄行交替休闲种植模式,集成应用深松深施肥和机收秸秆还田技术,耕作地块增产幅度均在4%以上,公顷节约作业费用500元。

1.3扎实开展粮油高产创建 创建粮油高产示范片,集成应用农业先进技术,是粮食主产区稳粮增收的一条重要途径。长春市坚持把惠农政策、农业项目与高产创建紧密结合,整合各类资金集中向示范片投放。2012年落实省补资金1856万元,创建万亩高产示范片116个,集成应用机械精量播种、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等多项先进技术,重点推广保护性耕作、高光效栽培等多种栽培模式。高产创建片多、面积大,组装技术新、科技含量高,增产幅度大,示范效果好。

1.4着力提升农机化水平 长春市借助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紧紧围绕耕种收3个关键技术环节,着力提升农机装备和作业水平。2012年落实农机购置补贴2.9亿元,拉动农民投资6.5亿元,新增拖拉机1.1万台、收获机械1698台、耕整地机械3146台、种植施肥机械1965台、田间管理机械3122台。全市农机总动力达到500万千瓦,拖拉机保有量17万台,配套农机具45万台(套)。全市玉米、水稻机收面积520万亩和160万亩,水稻机插面积150万亩,机械深松整地面积550万亩,农机化综合水平达到71.5%。

2.坚持把农业科技作为稳粮增收的重大战略支撑

2.1突出项目带动,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中 为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2008年起市政府每年安排50万元专项资金,奖励先进农业技术试验项目和推广单位。2012年全市示范推广新技术、新成果100项,示范推广面积达到2500万亩;申报省农技推广奖项目35项,立项实施15项。全市主要农作物优良品种入户率达到100%,重大技术到位率达到90%,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55%。

2.2突出素质提升,深入开展科技培训 坚持开展经常性农业科技培训活动,2012年以“农业科技效益年”活动为载体,3000多名科技人员深入乡村,开展现场培训3800场次,举办培训班5000期、电视讲座80期,发放资料120万份,培训农技人员2058人、专业农民10万人、技术明白人110万人次,提升了农民科学种粮水平。

2.3突出统防统治,实施病虫害专业化防治 2012年全市落实省生物防螟补贴2760万元,市财政安排775万元资金对计划外生物防螟面积进行补贴,玉米螟生物防治实现全覆盖。

3.坚持把防灾抗灾作为稳粮增收的关键性举措

3.1立足抗旱保苗,全力打好春耕生产攻坚战 针对2012极有可能发生的严重春旱,市政府提早部署,制定春季抗旱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指导农户科学选用耐旱品种,大力推广抗旱节水技术,2012年春耕生产是近年来最好的一年。

第5篇

2005年10月保监会下发《关于开展保险资金托管工作的通知》一文,要求保险公司全面实行保险资金托管,托管银行要提供高质量服务,保险资金托管随着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而发展。截至2014年末,保险业的资产规模已达8.95万亿元,较2008年增长167.84%。笔者结合对某商业银行保险资产托管业务开展的审计项目,分析了保险资金托管中最常见的主要风险形式,并对查证方法进行了归纳总结。

一、突破审批权限办理保险资产托管业务

(一)风险形式

主要表现为一级分行突破权限规定办理证券类保险资产托管业务;一级分行办理保险实业投资托管未经分管行领导审批;一级分行未按规定将保险资金实业投资托管业务的审批权限转至归口部门负责人;二级分行超授权办理保险资产托管业务等,存在一定的操作风险。该问题造成的风险影响较大,往往是机构行为,主要是相关人员授权意识淡薄导致。

(二)查证方法

调阅总行对一级分行及一级分行对所辖二级分行的授权文件,并结合保险托管业务台账,调阅托管业务协议,查找是否存在一级分行办理证券类保险资金托管业务、是否存在二级分行办理实业类保险资金托管直接签订协议办理业务问题;根据保险资金实业托管业务台账调阅一级分行行领导审批记录,审阅是否履行审批手续,是否留有书面审批记录,如为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审阅是否经过相关授权;根据一级分行保险资金托管业务台账,并调阅托管账户明细账,选取资金用于证券投资的记录,逆查一级分行否存在超越权限办理证券类保险资金托管业务问题。

二、保险资金托管合约管理不到位

(一)风险形式

主要表现为未签订协议办理保险资金托管协议;一级分行签订实业保险资金托管协议未使用总行格式文本;使用非格式协议签订合同未经总行或一级分行审批;逆程序先办理保险资金托管业务,再签订托管合同;保险资金托管协议中存在对我行不利的相关条款或超出总行规定的相关职责等,存在一定的合同和法律风险。该风险是造成托管业务其他问题的源头,影响较大,是保险托管业务的基础问题。

(二)查证方法

根据保险资金托管业务台账,调阅托管业务协议,审阅是否存在办理托管业务未签订协议的情况,也可选取有托管业务发生明细的“保险公司存款”分户账,并与托管业务台账进行比较,选取未能找到业务台账的托管账户调阅协议,可查找未签订协议办理业务情况;对照总行下发的格式协议文本,审阅是否使用格式文本进行签订协议,若非协议文本格式,则进一步调阅总行或一级分行法律部门审核记录,判断使用非格式文本签订协议是否经相应的法律部门审核;将托管业务签订协议时间与托管账户开立时间进行比对,若在协议签订之前就存在托管账户开立并办理托管业务,可判断存在逆程办理业务情况;认真审核协议内容,查找协议条款中是否存在超越托管职责,承担隐性担保责任等不利于被审行行条件的条款。

三、保险资金托管划款指令管理控制不足

(一)风险形式

主要表现为无划款指令办理资金划款交易;未严格审核划款指令用途,托管资金用途与协议约定不符;未严格审核划款指令印章,划款指令的印章及印鉴与预留不符,相应的证明资料是否齐全;未及时处理划款指令,导致资金支付错失时机,给客户造成一定的投资损失等,存在一定的操作风险。该风险是托管业务风险管控的核心,是商业银行开展托管服务的重要控制风险。

(二)查证方法

选取保险资金托管账户明细账,抽取金额较大、且覆盖各种交易对手的明细账,并从核心系统中调阅相应划款指令,若有无指令的交易,则可判断存在无相应指令办理托管资金划款情况;根据抽取的托管账户明细调阅托管业务协议,核对划款指令的托管资金用途,审阅其是否与协议约定相符,是否存在资金流向协议约定的范围之外现象;审核相关划款指令要件是否齐全、完整,如债权投资计划是否附有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受益凭证持有证明原件,未上市企业股权是否附有投资协议原件或复印件、投资款项划拨凭证和股权证书原件等,投资不动产是否有保险公司移交的不动产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购买合同原件或复印件等;根据抽取的托管账户,调阅客户预留的划款指令印鉴,并与选取的划款指令逐一比对,审阅是否存在留鉴不相符的情况;将划款指令、托管资金支付时间与协议约定的划款时间进行比对,审阅是否存在未及时审核划款指令,导致资金支付时间晚于协议约定时间的情况;也可调阅客户投诉相关记录,逆查是否存在指令审核不及时,导致客户存在损失的现象。

四、保险资金托管核算管理不规范

(一)风险形式

主要表现为证券类保险资金托管部分资产未及时入账、保险资产托管结束资金未划回托管账户核算、保险资金托管账户核算不准确、保险资金托管未收取手续费、保险资金托管手续费收入核算不准确等,存在一定的监管风险和操作风险。部分资产未及时入账,易导致核算估值不准确,存在一定的操作风险;托管结束未划回托管账户核算,易导致保险资金脱离监控范围,存在监管风险;保险资产托管收入不入账及保险资金或收入核算不准确,存在一定的操作风险,易导致相关核算信息失真,一定程度上影响商业银行的权益。

(二)查证方法

调阅保险公司移交的定期大额存单资产明细清单,并与某一时点该保险公司资产估值表的定期存款进行核对,若存在差异则进行明细核对,同时找出未入账进行核算的定期存款;根据保险公司移交的定期存款资产信息,选取已到期的相关资产信息并调阅托管账户资金划回明细,若无相应的资金划回记录,则可查找出未划回托管账户核算的资产;选取“保险公司存款”账户,并与保险资产托管账户台账进行核对,若存在差异则存在核算不准确问题,通过比对则可查找出核算不准确明细;根据保险资产托管台账,并筛选相关收入明细账,若未能找到对应的入账记录,进一步查找其入账的记录,若在其他收入科目入账,则判断该问题为手续费收入核算不准确问题,若未在相关收入科目核算,则需了解收入未入账的原因,是否存在收取收入但未入账问题、是否存在收入被挪用问题。

五、保险资产托管对账管理存在缺陷

(一)风险形式

主要表现为未按协议要求进行对账;对账流于形式,未及时查找核对不符账项;针对对账不符问题,未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解决;对账频率不符合要求等,存在一定的操作风险。对账环节是托管服务中较为关键的业务环节,对账执行不到位将导致不能及时发现保险资产托管核算估值差错,影响托管服务质量。

第6篇

关键词 保密 风险 标准化 “三集五大”

一、引言

当前,供电企业保密管理工作面临紧迫而严峻的内、外部形势。2010年,《保密法》修订颁布以来,《保密法实施条例》《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法规规章相继制定,中国特色保密法规制度体系已初步形成,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规范化、标准化保密管理体系,提升保密工作法制化水平刻不容缓。企业体制机制变革带来的保密管理风险亟待解决。

二、供电企业保密管理风险分析

第一,集团化运作意识不强,保密管理纵向传导与基层单位横向协作不畅造成的协同不力风险。保密管理与专业管理部门横向业务融合不够,省市公司上下联动不足,难以发挥整体合力,无法实现公司保密管理资源最优配置。

第二,工作标准不统一,保密工作缺乏规范一致的作业流程和质量标准造成的管理风险。基层单位由于思想认识差异、工作人员变动频繁等主客观因素,存在对保密规章制度理解不透彻、保密要求执行不到位、保密工作成效参差不齐的现象,影响公司保密管理的整体提升与管控。

第三,体制变革,保密事项范围与保密高风险领域控制不到位的管控风险。随着组织机构变革,一些部T和岗位保密范围事项发生变化,人员较难在短时间内准确、全面掌握本岗位范围事项,容易形成保密管理的真空区域。

第四,宣传教育不力,陈旧保密观念造成的保密防范和责任意识欠缺的思想认识风险。部分干部员工存在“无密可保”的麻痹观念、“关门锁柜”的过时观念和“下不为例”的侥幸观念,没有牢固树立“不上网、上网不”的防范意识。

三、构建基于风险导向的供电企业保密标准化管理体系的主要做法

(一)建立纵横联动的网络化组织管理机构,强化公司系统保密管理协同能力

1.明确组织领导,成立保密委员会(办公室)。领导公司保密工作,研究制定保密管理制度,审议保密工作计划及重大事项,保障公司保密工作党委统一领导和工作统筹部署。

2.深化业务融合,建立保密专业工作组。成立文档资料、重大事项、财务审计、计算机及信息系统等保密专业工作组,在统一组织下,分工负责保密措施落实、保密教育宣传和配合检查指导等,促进保密管理与业务工作融合,提升保密管理实效性。

3.整合系统资源,实施协作组工作模式。成立包括各地市公司和直属单位的保密协作组,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灵活组织模式,年初制订工作计划和任务,定期集中研讨和交流展示,统一研究成果,整合公司保密工作资源,促进工作协作与交流。

(二)编制全程覆盖的标准化作业指导书,提升保密工作管理与实施的规范化水平

以保密管理标准化作业指导书为载体,依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保密管理制度,理清保密管理各个环节的纵向与横向关系,梳理组织机构及岗位管理、保管范围和定密管理、人员管理等便于标准化实施的保密工作环节,分别明确岗位人员职责、绘制标准工作流程图、细化流程节点操作说明,并确定工作记录模板,实现保密制度标准和职责一体化、工作流程及业务管控规范化。

(三)制定责任到岗的保密事项应知应会手册,完善保密责任落实到人的管控机制

针对“三集五大”体制改革中组织机构职能调整和业务流程变革,带来的部分部门和岗位保密范围事项变化情况,根据实际工作梳理国家和企业秘密的事项,并逐条明确知悉范围,形成岗位保密应知应会手册,据此调整岗位和人员的等级,将范围事项明确到岗、责任到人。

(四)采取点面兼顾的风险管控策略,加强特定业务领域、环节和人员的管控力度

基于风险导向原则,针对不同泄密高风险环节和领域制定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严格落实国家密级文件保密管控措施,杜绝失泄密事件;与人力资源部建立联动机制,及时采取保密承诺、教育及脱密管理等措施,避免人员管理失控;完善信息化项目实施和运维、计算机维修与网络维护、会务服务、档案整理、外聘法律顾问等外委业务和外聘人员保密管理,培训教育与监督考核同步,巩固保密管理防线。

(五)营造“软硬兼备”的保密工作环境,夯实懂保密、能保密、擅保密的工作基础

1.探索与时俱进的保密宣传方式,拓展保密知识的宣传渠道。一是延续传统宣传方式,采取编制印发保密工作手册、制作日常保密工作注意事项提示卡进行常态宣传和教育;二是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通过手机短信平台发送保密提示短信,制作保密通用制度宣传PPT动画等;三是探索利用新媒体平台,借助微信公众号保密知识。

2.拓展丰富多样的保密教育形式,破除公司员工的陈旧保密观念。一是积极请进来,每年邀请保密管理专家为人员做保密安全形势教育和保密知识培训,提升保密意识和能力。二是主动走出去,积极组织保密管理人员参加公司和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保密教育培训,开拓保密工作思路。三是争取全覆盖,通过保密专题党课、专题培训和人员谈话等形式,分层教育、全员覆盖。

3.主动配置完善高标准硬件设施,提供坚强保密硬件保障。高标准设置机要室,配置计算机及“三合一”防护装置和保密柜等,确保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到位,提供机要、文件保管硬件保障。逐步实现机关部门、基层专业室碎纸机配置全覆盖,提供防范日常文件泄密的必要设备。

四、基于风险导向的供电企业保密标准化管理体系实施效果分析

(一)维护企业和谐稳定,提升外部形象

基于风险导向的保密标准化工作体系构建应用以来,公司及各基层单位均未发生任何失泄密事件,促进了企业改革发展的和谐稳定,保障了“三集五大”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和全面完成。

(二)深化“一流三化”建设,提升综合管理能力

基于风险导向的保密标准化工作体系,搭建了促进公司保密与专业管理横向协同以及省公司与基层单位保密工作上下联动的工作平台,形成了政令畅通、协调一致、资源共享、高效运作的保密管理体系,进一步提升了保密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的能力和水平。

(三)强化保密业务交流,提升队伍建设水平

保密专业工作组和协作组工作模式的常态运作,建立了保密管理人员与业务管理人员交流的纽带,在协同开展保密工作的同时,形成了保密知识与业务知识交流融合的双向通道,促进保密管理人员综合业务水平和业务管理人员保密意识与能力的共同提升。

(周波单位为蚌埠供电公司;王艳波单位为安徽财经大学;谢小宁单位为蚌埠供电公司)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第7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企业合同管理工程承包法律风险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contract law the risk is bigger, dissolve the legal risk is building enterprise is very concerned about the problem.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to correct the risk evaluation and take the appropriate preventive measures.

Keywords: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enterprise contract management project contracting legal risk

中图分类号:TU723.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的概念及特征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是指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由于外部法律环境、社会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企业自身在内的合同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企业造成负面的法律后果的可能性。其特征除了具备风险所共有的客观性、偶然性、可变性等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征:①企业合同风险产生的缘由是市场交易和企业运营的各种因素所致,带有明显的复杂多变性;②企业合同风险存在于市场交易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全过程;③企业合同风险发生导致的后果是企业承担合同法律责任;④合同法律风险是可以避免、可以预防、可以控制的。

2存在着的主要法律风险问题及成因

2.1合同主体不合格合格的主体,应当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当事人。合同主体不合格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虽然具有上述两种能力,但不是合同当事人,即当事人错位,当然是不合格的合同主体。另一种是虽然是合同当事人,但却不具有上述两种能力,同样是不合格的合同主体。合同的主体就是工程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合同主体不当之处主要表现在: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缺乏合同履约意识,既不认真研究制订合同条款,又不严格履行合同。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因为缺少制约手段,违约情况严重,致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工程进度、工程质量也难以得到有效的保证。

2.2不签书面合同现象突出。据权威部门,62%的中小企业仅凭对方的电报、电话、发货通知单就进行交易,签订合同的金额不足经济往来总额的40%。因企业盲目轻信“口头承诺”,轻视书面合同,一旦一方陷入经济困境或失信,便纠缠不清;没有正式书面合同,形成各执一说而没有任何凭据,双方的权利义务不能明确,给合同履行带来隐患,也不利于见薄法庭证据采信,法律风险极为严重严重。其原因是主观上混淆了要约、要约邀请的规定,既有出于信任对方的可能,也有图省事的可能,没有重视交易中书面承诺的价值。

2.3 合同签订不规范、约定不明确。许多企业在经济交往中,也注意签订相关的合同,但却没有使用成文的格式合同文本;双方合意的目标指向物也没有一个明确的约定,含糊不清,对合同标的约定不明确,主要条款不完善,责权利表述不明确;对于效力待定合同的生效条件没有明确;以上这些合同极容易造成约定、履行不完全,甚至陷入欺诈圈套,致使合同无效,或是引发合同纠纷。其原因在于当事双方没有注重使用规范格式合同,不熟悉《合同法》的主要条款、责任和规定,没有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商讨来订立合同条款。

2.4 合同管理不完善,履约效果差。企业基本上没有把合同管理纳入经营管理之中,没有建立相应的合同管理机构或管理制度,更为突出的是企业的公章和空白合同等重要的法律文书没有专人管理或被他人盗用、借用。签订前没有进行合同评审;签订后认为“合同一签就完事”,没有专人来做履行监控或只是流于形式;在履约当中,对于遇到的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商业风险时,管理者不能与业务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协调,没有具体执行和监控,而且在发生合同纠纷时束手无策。其原因在于企业不重视合同管理,特别是履约管理。

2.5合同条款不平等工程承包本来应以合同为约束依据,而合同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平等性。但在工程承包实践中,业主与承包商很少有平等可言。鉴于当前的工程承包买方市场的特点,个别业主常常倚仗着僧多粥少这一有利的优势,对承包商蛮不讲理,特别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业主部门。在签订承包合同时,业主常常强加种种不平等条款,赋予业主种种不应有的权力,而对承包商则只强调应履行的义务,不提其应享有的权利。比如索赔条款本应是合同的主要内容,但在许多合同中却闭口不提;又如误期罚款条款,几乎所有合同中都有详细规定,而且罚则极严。承包商如果在拟定合同条款时不坚持合理要求,则会给自己留下隐患。

3防范工程承包法律风险的主要对策

3.1执行合同时,积极处理风险后果也是防范建筑工程合同风险的重要措施之一。合同管理应当贯穿工程承包建设的整个过程,所以合同风险也贯穿工程承包建设的整个过程,对这一点许多建筑企业认识不够。风险发生后,应启动灾难计划和应急计划对出现的风险后果进行认真地研究,找出实际结果和预测结果的差异,并用货币量来衡量,分析其原因,采取有效手段加以补救。如投资方不按时拨付工程进度款,则可考虑在合同限定的有效时间内提出索赔。

3.2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的制度网络,一是指企业就合同管理过程中的每个环节,建立和健全具体的、可操作的规章制度,使合同管理有章可循。二是指建筑企业各层次都应有自己的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是合同管理活动及其运行过程的行为规范。合同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合同管理能否成功的关键所在。制订合同管理制度,是搞好建筑企业合同管理的保证。这些合同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合同归口管理制度;合同审查制度;委托制度;合同考核制度;合同用章管理制度;合同台帐、统计及归档制度。同时,还要将这些合同管理制度与建设工程合同投标报价和工程项目管理的全过程有机结合起来,贯穿于整个工程项目建设的始终。

3.3 提高合同的法律意识和管理意识。合同已不再是简单的要约、承诺、签约等内容,不仅是经济责任,更表现为法律责任;企业要重视宣传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和法律责任,当事人如违反合同约定的内容,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业务人员加强法制教育和监督;加强“标的、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8大权利义务条款、“先合同义务也是法定义务”等主面内容的学习和培训,明确以上属于合同法强制性规定范畴,特别是先合同义务是以过错而不是以合同为要件的,从而彻底走出的认识误区;同时,要建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和实行专员负责,健全一系列管理和授权制度,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科学的管理。

3.4积极推行合同管理目标制合同管理目标制,是各项合同管理活动应达到的预期结果和最终目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目的是通过在工程项目承包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所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监督和协调等工作,促使建筑企业内部各部门、各环节互相衔接、密切配合,以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项目经营管埋活动的顺利进行,更好地发展和繁荣建设市场。合同目标管理的过程是一个动态过程,是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为实现预期的管理目标,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对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行为实施有效管理的活动过程。这个过程主要包括:合同订立前的管理、合同订立中的管理、合同履行中的管理以及合同纠纷管理。

3.5 建立预警机制,对合同进行创新性法律风险管理。合同签订后,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合同履行的情况,建立合同档案和报表制度,做好履行的监控工作。但是,市场千变万化,风险无时不在,为此,下列四点合同法律风险预警机制具有创新性和全程监控的作用,一旦发生与监控有所偏离,就马上启动风险处置预案。一是证据预警;主要是在无收发货记录或合同收发记录有瑕疵,有造成合同效力、履行、货款清收等负面影响时,合同管理人员及时提出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债权确认文书等方式予以补救的措施。二是时效预警;主要是指距最后一次付款接近两年、此后无书面催收记录也未达成书面还款协议时,合同管理人员及时向具体业务人员提出通过公证催收等手段进行弥补时效的措施。三是质量预警;时常提醒义务人员在合同约定检验期限内,或在合理期限内、质量保证期内,最晚在收到货物两年内对货物质量进行检验并就质量问题及时提出问题,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的措施。四是偿债预警;如有逾期货款的,负债方有改制、合并、分立、破产、隐匿财产行为,可能影响合同履行时,企业要通过实施不安抗辩权、代位权、诉前保全、等权利谋求司法救济,运用法律武器进行自我保护,从而有效控制法律风险。

第8篇

关键词:融资融券;风险控制;业务环节

昌九生化“爆仓门”事件作为中国融资融券业务开展以来最大的一次爆仓事件,给整个证券行业带来了震撼与反思。昌九生化连续跌停板犹如一场炼狱,让投资者绝望,高位买进的投资者早已亏损累累,而那些融资买入的投资者很多已面临强制平仓的困境。因昌九生化借壳梦破碎,导致该股票自2013年11月4日起连续七个交易日“一字”跌停并临时停牌,12月20日复牌后继续“一字”跌停,股价从29.02元一路跌至9.21元,跌幅高达68%,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昌九生化K线图见下图:

普通证券买卖的投资者需要承担股价下跌带来的风险,导致自有资产亏损,而融资买入的投资者则要面临杠杆效应所带来的亏损放大的损失,若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证券公司规定的平仓线则会被强制平仓,平仓后资金不足以支付融资负债时还有可能面临司法追索的严重后果。

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06年9月颁布的《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中明确规定了,各证券公司制订的风险揭示书中至少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三、提示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维持担保比例,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时,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

四、提示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其信用资质状况降低,证券公司会相应降低对其的授信额度,或者证券公司提高相关警戒指标、平仓指标所产生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六、提示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因自身原因导致其资产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解散等情况时,投资者将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七、提示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发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投资者将可能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下文以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及业务指标为例来进行分析。

《风险揭示书》第二条规定:投资者在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时,还能以融入的资金购入证券。若该股票下跌,投资者不仅要承担自有资金亏损的风险,还要承担融入资金的亏损以及利息成本。因此亏损是被放大的,持仓比例高还有可能导致投资全部亏损或者出现负资产。

举个例子:某客户信用账户里有资金29万,2013年11月1日以29元/股价格普通买入昌九生化1万股,并且以该29万市值的昌九生化股票为担保物继续融资买入。2013年11月1日我公司公布昌九生化的折算率为50%、保证金比例为70%,计算得出客户以29元/股的价格最多可融资买7100股,融资负债总计20.71万元,此时客户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为240%(利息、手续费暂忽略不计)。至11月11日第5个跌停板时收盘价17.14元,维持担保比例为142%、接仓线;11月12日第6个跌停板时收盘价15.43元,维持担保比例已击穿平仓线、面临被强制平仓;11月13日证券公司开始执行强制平仓,但因股价继续跌停买盘量极小无法平仓卖出;至12月25日买盘涌入、股价回升,证券公司在集合竞价阶段以跌停价9.21元报出的平仓指令即时成交,平仓卖

出客户信用账户全部股票后仍不足以偿还融资负债总额、欠证券公司4.96万元融资负债。至此,客户总亏损额达33.96万元,若加上交易费用和融资利息等成本、实际亏损额将更多。

《风险揭示书》第五条规定: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市场变化,提高警戒线、平仓线,调整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可能导致投资者保证金可用余额不足、强制平仓等风险。

根据昌九生化出现的异常情况,证券公司将该只股票调出标的证券范围,并将担保品折算率调整为0。若客户信用账户持有该只股票作为担保品,则可能会导致保证金可用余额不足,不能新开融资融券仓位,以及保证金规模缩水而导致维持担保比例下降、需要及时追加担保物、否则将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风险揭示书》第十二条规定:如投资者信用账户中的资产被全部强制平仓后仍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证券公司将对普通账户内的资产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资产转出、限制交易等措施实现债权。如仍不足以清偿债务,将对客户进行追索,直至投资者清偿所有债务。

根据前述案例中客户仍欠证券公司4.96万元融资负债,客户可以选择通过普通账户资产转入来偿还,若普通账户无足够资金,证券公司只能选择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此外,未偿还期间融资负债在收取融资利息(年化8.6%)的同时还会计收罚息(年化12.9%),无疑为客户来带更大的负担。

注:上述假设为个别极端情况,但由此可见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不容忽视。

昌九生化事件为广大投资者敲响了一次警钟,同时也为证券公司后续业务规范开展、加强风险控制提供了宝贵经验。证券公司风险控制作为业务运行中的重要环节,是业务能否顺利开展的关键与保障。

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控制,以业务运行流程为顺序,进行如下分析:

首先在业务准入环节,要对客户适当性准则进行把控。融资融券业务作为一项高风险业务,并非所有客户都适合参与其中。相对于试点阶段严格的准入条件,转常规后在业务运行渐行渐稳后,券商的适当性准则逐步宽松。目前大多数券商在执行的准入标准主要为以下:

1.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普通账户在公司及与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满6个月,开户资料规范齐备,账户状态正常,交易结算资金已实现第三方存管;

3.证券账户资产总值在10万元以上(含);

4.普通账户资产来源合法合规,且没有设立任何抵押或担保;

5.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通过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知识测试且成绩在80分以上(含);通过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测评且分类为“激进型”或“积极型”;

6.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禁止或限制进入证券市场的情形;

7.信誉良好,无重大债务纠纷和违约记录;

8.未与其他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

9.非公司股东、关联人。本条所称股东,不包括仅持有本公司5%以下上市流通股份的股东。

适当性准则相当于业务运行中的前端控制,对于投资经验不足的客户,起到了保护的作用。客户准入条件是中国证监会在审慎斟酌后确定形成的,目的是对投资者的保护。这像是该业务的防火墙一样,杜绝了该业务中的不稳定因素。

其次是账户开立环节。信用账户区别于普通账户,普通账户开户主体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但信用账户开户主体是证券公司,中国结算公司只负责配号。所以证券公司制订了一系列关于信用账户开户的严格规定,目的是最大程度内控制风险。

信用账户开户是在客户已开立普通证券账户且最近6个月有交易的前提下进行的。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客户只能与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一家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在为客户开户前,必须先确保客户在其他证券公司未开立过账户,对于已经开立账户客户,要求客户在原证券公司进行销户后才能新开。证券账户开户客户必须预留详细的个人信息,包括移动电话、传真、邮箱、住址等信息。信用账户由于其特殊性,会面临一系列重要通知。譬如: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预警线、合约到期、标的证券停牌或调出标的证券等情况发生,需要第一时间通知客户。客户预留准确的联系信息不仅是客户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义务,也是对自身权利的有效维护。

再次是授信环节。授信指证券公司根据客户的资信情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乙方财务安排等因素综合确定客户的客户融资融券最大额度并为客户发放的过程。客户融资融券的总额不得超过授信额度。授信环节是客户进入融资融券业务的实质性环节。授信额度的多少直接决定了客户能够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最大额度。证券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制订的严格的征授信标准。客户所取得的授信额度与其资产量、资产状态与性质息息相关。随着客户账户资产值的增长,客户的授信额度也可以相应得到提升。但是最终能够在交易中真正用到多少适合客户转入的保证成正比的,这个比例就是所谓的保证金比例。

接下来是交易环节。客户向信用账户转入担保物(可以为资金亦或是证券,证券计算时需要折算)之后,才可以真正进行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交易可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融资交易就是客户以资金或证券为担保,向证券公司

借入资金进行买入。买入的股票只可以是证券公司融资标

的证券范围内的股票。目前交易所公布的融资标的共有700只,沪市400只,深市300只,包括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股票。融券交易顾名思义就是客户借证券公司证券卖出,偿还时用同等数量的自有证券或买入同等数量的证券偿还。目前各个券商普遍情况均为融券标的品种及数量远少于融资标的,因为融券交易对于券商来说存在很大的风险。交易环节券商需要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有效地风险控制。

第9篇

保险风险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风险管理工具,是将保险业风险通过有价证券向资本市场转移。其过程包括以下两个要素:①把保险业现金流转换成可买卖的金融有价证券。本质上是把保险业现金流组合、拆分,变成新的不同的金融有价证券。②保险业风险通过这些有价证券的买卖向资本市场转移。这取代了保险公司原来把保险业风险转嫁给再保险人的做法,而是把风险转嫁给了更广泛的资本市场,涉及可转换风险的最终接受者。

保险证券化以未来保险期间或再保险期间所产生的现金流量为标的,进行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资本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借以转移风险,融通资金。

一、巨灾风险证券化――巨灾互换

巨灾风险证券化是由资本市场直接参与、以巨灾风险转移和损失分散为目的的保险交易。它将某一特定保险在当期和未来收到的保险费构造为在资本市场可以流通的证券,由资本市场投资者在约定的未来时间发生时,提供载物赦免或资金支持,以解决巨灾造成的风险损失。巨灾风险证券化是金融业与保险业一体化发展的结果,是资本市场发展的直接产物,其产生和发展突破了保险界长期以来传统意义上的风险管理和保险方式,不仅为保险提供了规避转移风险、筹集资金的新型金融公举,同时也为各种金融机构提供了新的发展空间。

巨灾互换作为保险风险证券化的一种主要形式,是保险人与交易对方互换支付的行为,即将一系列固定的、事先确定的付款与浮动付款相交换,但不交换本金。投资者限定其获得保险公司支付的保费,根据其信用评级,签发信用凭证,履行义务。根据证券涉及对风险转移高度相关的原则,要求浮动付款的价值与投保事件的发生相关。这种交易结构极其简单,比起全国再保险方式节省交易成本,投资者自行选择互换条件,直接对金融中介做出安排。它不需要SPV的资本金,免除了投资者对SPV破产可能性的疑虑,但是因为涉及交易对方是否具有偿付能力,因此存在信用风险。

巨灾互换产品于1996年开始在美国发行,其参与人比巨灾债券市场的参与人范围大。一般巨灾互换只包括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等巨灾风险的承担者,而且互换的主要目的是实现巨灾风险在地域上的分散而不是像巨灾债券一样实现风险的单向转嫁。互换参与人一般通过特定的金融中介来实现互换,现在重要的巨灾互换市场是巨灾风险交易系统(CATEX),实行电子化交易。

同样,作为受自然灾害影响巨大的农业来说,农业保险的证券化过程就显得尤其重要,以往的行为多采取政府兜底的形式,政府作为农业保险的最后埋单者,承担了巨大的压力。然而灾情的日趋严重给财政施加了巨大的负担,这对于国家的全局建设和发展影响很大。因而,政府的再保险即兜底行为并非良久之策。因此保险公司对于保险资金的运用在不断积累和扩大就显得特别重要,如果保险公司能够将灾情较小保费有结余的年份的资金进行合理的投资,使资本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积累,那么,对于弥补大灾年的保费支出也是有一定帮助的。另一方面,合理的运用资本市场来缓解压力,成为农村保险的另一出路。保险风险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风险管理工具,是把保险业风险通过金融有价证券向资本市场转移。本质上是将保险业的现金流组合、拆分,变成新的不同的金融有价证券。保险风险证券化中可转换风险的最终接受者,由原来的再保险入转变为更广泛意义上的资本市场。具体地说,保险风险证券化是以未来保险期间或再保险期间所产生的现金流量为标的,进行结构性的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资本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借以转移风险,融通资金。这是典型的通过金融工具买卖来实现风险转移的做法,是保险负债证券化。农业保险在进行创新调整的时候,如果能够结合巨灾险的证券化途径则对于农业保险的长久运作能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二、我国引入保险证券化的意义

我国加入世贸后,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程度迅速提高,为了应对国际竞争,如何提升金融业水平,加强银行、证券、保险业之间的合作,促进金融服务一体化,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国外保险业和证券业的合作主要是两方面,一是利用证券业的优势提高保险资金的收益率,二是通过证券业将保险公司的风险分散出去。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资产证券化势将成为证券市场中的一种重要金融工具,从而为保险公司的巨灾风险证券化提供条件。通过保险证券化的方式,不仅可以解决保险公司巨灾再保险供给能力不足、风险过大及流动性不足等问题,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的收益性和稳健性,而且可以为证券公司、机构投资者提供新的投资工具,降低非系统风险.活跃证券市场,实现保险业与证券业之间的共赢。

另一方面,随着外资保险公司参与我国保险市场的广度和深度的增加.以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督指标体系的正式推出.解决中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已迫在眉睫。如果中资保险公司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今后将难以跟上我国整体保险市场的发展,更谈不上与国外保险公司的竞争。由于通过增加资本金和增大分出业务规模来提高偿付能力的传统模式存在一定局限性,保险公司应尝试利用资本市场提高偿付能力,比如推出保险风险证券化产品、巨灾损失补充资本金安排等等,降低提高偿付能力额度的成本,以达到提高公司承保能力的目的。在寿险领域,如果保险公司能够像推出投资连结产品一样实现寿险或年金产品的风险证券化,必然会降低投入资本的要求。

三、我国开展保险风险证券化面临的主要问题

由于保险证券化产品对投资者的支付通常依赖于某一特定事件的发生与否,而判断该特定事件的发生与否以及度量该特定事件与发行保险证券化产品的(巨灾)损失情况的相关性程度比较困难。一方面,由于缺乏经验数据,难以满足大多数的条件,使得发行保险证券化产品的保险公司难以把握保险证券化产品转移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的有效性,这就形成了该产品本身的基本风险;另一方面,就投资者而言,它们往往难以判断决定是否得到支付的特定事件是否已经发生(它比投资者判断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是否准确更为困难),而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他们往往在决定是否支付时,有试图不进行支付的潜在动力。因此,该种产品容易形成本应支付但没有支付从而给投资者造成潜在损失的道德风险。

从保险风险证券化本身来看:

1、定价的困难

保险证券化中的定价是相当关键的环节,保险支持证券的定价合理与否将直接决定证券是否能发行成功。由于保险支持证券的复杂特性,其定价也相当繁琐。影响保险支持证券定价的主要因素包括:(1)利率。利率变化是所有固定收益证券价格变动的主要因素。保险支持证券也是如此。(2)特定巨灾事件发生的频率与幅度。因为此类证券的支付依赖于特定事件的发生,因此,度量此类事件的发生频率与幅度对保险支持证券的定价非常关键。(3)其他相关成本费用。由于保险证券化过程的复杂性,上述与定价有关的各因素均难于度量,因此,造成了保险证券化产品定价的困难。

2、交易成本太高

通过资本市场进行巨灾风险证券化,成功与否首要条件是:该交易是否具有价格竞争力。由于资本市场本身不够规范和发达,通过资本市场化解保险风险的发行和管理成本很高,使得风险证券化的价格优势在短期内难以体现。

3、证券化本身存在的风险

由于保险风险证券化产品对投资者的支付通常依赖于某一特定事件的发生与否,而判断特定事件的发生与否以及度量该特定事件与发行保险风险证券化产品的损失情况的相关性程度比较困难。

从证券化本身以外来看:

1、证券市场存在的流动性风险

保险支持证券属于债券范畴。我国目前债券市场交投清淡,流动性不太理想。没有良好的债券市场环境,保险支持证券也很难获得投资者的青睐,风险证券化的规模更是难以扩大。

2、法律规章制度

我国在基础法规制度建设方面一直落后于市场的发展步伐。保险证券化,将涉及到很多新的法律问题。没有相应的法规作后盾,就很难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市场参与者特别是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真正的保障。例如,保险证券化发展中的一个法规问题:诸如上述介绍的保险证券化产品具有明显的保险的特征,因为其息票的支付以是否发生特定事件为条件,因此此类产品应该定位为债券还是保险?购买此类产品的投资者是否具有保险人的特征?对于诸如此类问题的明确,有赖于相应的法律和规定的进一步完善,这也是监管部门能有效进行监管的前提和保证。

3、投资者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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