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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资产管理公司银行汽车贷款不良贷款
随着现代社会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贷款买车已经比较多见,在贷款买车所涉及的一系列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一些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本律师事务所曾受某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对一批汽车贷款债权项目作法律风险分析。本文从资产管理公司的角度对汽车贷款中的一些法律实务问题加以讨论。案情的基本情况如下:
购车人与汽车经销商签定了购车合同,然后凭购车合同到银行申请贷款,同时银行要求借款人(即购车人)提供一定担保,并向保险公司投保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此外,银行与经销商、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又签定了名称不同、内容大同小异的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本案中,借款人后来没有按期还款,于是,银行把相关债权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约定与债权有关的担保权利一并发生转让。
焦点一: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债权转让协议从原借款合同中获得了哪些权利?
1.债权转让是否等于原来借款合同中全部权利的转让
实践中,有些法院可能对此持否定态度。他们认为:资产管理公司所取得的权利仅限于债权,而包括合同解除权在内的其他合同权利并不能因为债权转让而发生转让,除非有其他合同当事人的认可。也就是说,只有在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情况下,资产管理公司才可以依据借款合同的规定对借款人提出解除合同和提前还贷的诉讼请求,否则资产管理公司仅可对已届履行期的债权提讼。
但是本所认为,资产管理公司是依据国家政策和法律成立的,针对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进行经营和处置专门的金融机构。其与银行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应当被合理地解释为合同权利转让协议,这样更符合合同以及双方的本意。在借款合同中,银行的义务在于按时足额发放贷款,只有在银行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上述义务时,借款人才享有抗辩权。银行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因此,银行对合同权利的转让无须征得借款人的同意。通说认为,原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转移给第三人时,该第三人即取代原债权人而成为债的关系中新的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债的关系。1所以,资产管理公司也有权依据债权转让协议行使借款合同中的其他权利。
2.资产管理公司取得的原借款合同中的担保权利是否有瑕疵
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对房地产、车辆等物的抵押必须进行抵押登记才发生效力2,而本案中资产管理公司并未对取得的抵押权办理变更登记。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需要抵押人的协助,而资产管理公司取得抵押人同意和协助的可能性极小。因此,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分析,资产管理公司所取得的抵押权是存在瑕疵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与此有关的担保权利的转让无须取得担保人的同意,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但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的司法解释与法律的规定相违背,具有严重的行政干预色彩,很难预测其有效期的存续时间。1
此外,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担保期限应当是被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限,如果没有证据表明银行曾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那么就应该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这样,资产管理公司也将无法向保证人追究责任。2
即使银行主张过权利,但应注意两年诉讼时效的问题。在诉讼时效期满之后,保证人在银行货款到期通知单上的签章行为并不是保证人放弃时效期间届满抗辩权或愿意重新提供担保的明确意思表示。3
焦点二:原借款合同中的瑕疵可能对资产管理公司带来的影响
资产管理公司基本取得了原来借款合同中债权人的地位,但原来借款合同中可能存在的某些瑕疵可能对借款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到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
可能遇到的一些特殊问题有:
1.借款人的身份虚假,系冒用他人名义或使用伪造的身份证明、购车证明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一般认定为无效合同。该类案件因有贷款诈骗犯罪嫌疑,应当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驳回或者中止审理,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驳回的裁定对于债权人而言,其实体权利并未丧失,权利人可以待刑事侦查工作结束后,对构成犯罪的通过附带民事诉讼主张权利,未构成犯罪的通过一般的民事诉讼、仲裁的程序主张权利。在这个意义上,驳回的裁定对债权没有根本性影响。
2.债务人出具虚假资信证明,骗取银行与其签订《借款合同》或一车多贷、套贷,用已经购买的车辆,作为新购车辆进行贷款。对于这种情况,有的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54条第二款的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只要债权人——银行没有提出变更或撤销合同的诉讼请求,应当认定合同有效。但是,也有的法院认为此种情形也属于无效合同,涉嫌诈骗,裁定驳回或者中止审理,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借款人以个人名义贷款,但所购车辆或贷款给法人单位使用,或者贷款未用于购买车辆,而是挪作它用。这些情况均属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债务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情况。有的法院认为该违约行为并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亦应认定有效;也有的法院认为借款合同无效,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云浮市就曾发生出租车公司以员工个人名义签订一系列合同办理汽车消费贷款的案件。法院的意见很有代表性。法院认为,缔约各方订立的全部合同因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从债权银行取得汽车消费贷款的非法目的而无效;由于借款人和保险公司参与汽车消费贷款的行为,借款人与保险公司的行为对造成贷款合同的无效存在直接过错,所以保险公司与借款人订立的合同也无效,出租汽车公司应承担返贷款本息的责任;借款人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出租汽车公司不能清偿部分1/3范围内各自份额内的赔偿责任。
4.有的借款合同中约定合同经公证后生效。在合同没有进行公证的情况下,合同是否有效呢?有人认为,未经公证的借款合同未生效,借款人取得的借款属于不当得利,不具有合法性,借款人承担的是不当得利的返还义务。本所认为尽管合同当事人没有办理合同的公证手续,但是当事人双方若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的部分义务,应当认定合同依法成立,确认合同无效不利于保护社会的经济运行,也违背当事人的本意。
焦点三:保证保险合同对资产管理公司的影响
1.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的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保证保险合同具有担保合同的性质。法院审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时,适用保险法,保险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担保法。由于上述司法解释稿尚在征求意见阶段,还没有被赋予法律效力,姑且可以看作是一种学术观点。2004年,保监会《关于规范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2004]7号),规定“严禁将车贷险业务办成担保业务”。因此,就保险、法律的理论学术界和保险实务界来说,意见分歧很大。
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法院和法官认为保证保险虽然有某些担保的属性,但还是应该归为保险。其主要的、核心的理由是:虽然保证保险某种程度上具有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功能,但是,界定民事法律行为法律性质的依据应当是该行为本身而不是行为的目的或者功能。无论银行是否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作协议,特定的保证保险关系的成立,还是必须以借款人就特定的汽车消费贷款向保险公司投保并签订保险合同为前提。保险关系更加符合合同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应该指出的是,保证保险作为未经保监会核定的业务,其经营是违法的,其违法利益不应当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因此在法律意义上有关保证保险的合同均应属于无效合同,对此保险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这一观点若被采纳,其影响范围将会很大,实践中是否可行尚难预料。
2.保险单与业务合作协议之间的效力优先的问题
关于合作协议与保险条款的关系,鉴于实践中保险合同订立在合作协议之后,故银行接受与合作协议不一致的保险合同,则应视为银行和保险公司在特定保证保险关系中达成了以保险合同约定变更合作协议相应约定的默示协议。但如果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合作协议中已明确约定保险合同和合作协议约定相冲突时以合作协议约定为准的除外。
3.保证保险合同的效力
《保险合同》与《借款合同》系两个相互独立的合同和法律关系,相互之间不应当理解为主从合同关系。因此,法院对借款合同和保险合同之间的效力问题产生了分歧。我们认为,保证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投保人(借款人)基于借款合同对银行应负的还款义务,如果借款合同无效,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就失去了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法》第12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也应当归于无效。
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投保人的依据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应当履行的还款义务,即合法的债务。投保人可能因非法借款(骗贷)或不当得利(借款合同未生效,使其丧失取得贷款的法律依据)使其对保险标的丧失保险利益,因为保险利益是受法律承认或保护的非法骗贷和不当得利均不应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1
4.资产管理公司能否把借款人、担保人、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对于将借款人与担保人作为共同被告的问题是不存在争议的,而能否将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则存在截然不同的观点。实践中多数法院认为,保证保险合同和相关消费贷款合同是互相独立的,彼此并无主从关联。故除确有助于便利诉讼、解决纠纷的个案外,不宜将两类不同的法律关系合并处理。关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其保险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中,也提出了同样的意见。
本所认为,对于债权人来说,仅就单笔贷款而言,贷款合同中约定了借款人的投保义务,而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的发生则是借款人未及时履行借款合同,两个合同相互依存,将借款人、担保人以及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并不违反一案一诉的原则,况且,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无所谓的“一案一诉”的诉讼原则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采取分别诉讼的途径存在以下不足:
首先,若单独保险合同纠纷,由于保险合同一般会对违约金、罚息等内容约定免除赔偿责任,因此,即使银行胜诉,债权仍无法完全实现。
其次,若单独借款人,尽管可以保证在诉讼结果上的完全胜诉,但保证保险作为对债权的保障措施则失去其实际的意义,对债权的切实保障不足。
再次,若将借款关系和保险合同纠纷分别诉讼,人为地加大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时间和成本。
5.保险公司的抗辩权可能对资产管理公司造成影响
虽然资产管理公司取代了银行的地位,但是保险公司相关的抗辩权是依然存在的。
(1)保险公司的先诉抗辩权问题
实践中,银行不债务人及经销商,仅保险公司的案件比较多。其的依据为银行、经销商、保险公司签订的关于合作开展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三方协议”以及保险公司向债务人出具的保险单。突出的问题是,为查清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保险人能否主张先诉抗辩权,要求追加债务人及担保人参加诉讼。
现有案件中出现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条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约定:“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先行处分抵(质)押物或向担保人追偿以抵减欠款,抵减欠款后不足的部分,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规定责任赔偿。”保险公司往往据此享有先诉抗辩权。如果银行未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前,单独保险公司,法院应当以银行尚不能就不保险合同行使债的请求权为由,裁定驳回银行的。如果银行将债权人、经销商、保险公司一并提讼时,法院可判决保险公司对处分物的担保或向担保人追偿后不足的部分承担保证保险责任。
有法院对以上问题持相反的意见,因为,保证保险合同并不从属于借款合同,也不是对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1,因此,不存在银行主张保险债权前,必须先借款人或先处分抵押物问题。这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个二审判决中得到了确认。
(2)保险人基于保险单的背面条款的抗辩权
保单背面条款属于有效的合同条款,对保险单上载明的当事人各方具有拘束力。但是,银行作为被保险人,并非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而只是关系人。因此,保险单的背面条款并不能当然地对被保险人产生效力。因此人民法院不能单纯依据保险单的背面条款而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而要结合其他相关的协议加以考察。
(3)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而产生的抗辩权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若保险公司有证据证明投保人存在故意的,将极有可能免除保险责任。这种风险对资产管理公司而言是存在的。
(4)关于贷款诈骗对保险的影响
目前,只要有证据证明借款人在贷款和投保时所提供的部分文件虚假,保险公司为达到免赔的目的就会采取刑事报案的形式要求公安机关介入。但是,根据目前个人贷款的程序规定,许多贷款和投保所需的文件形式过于格式化,对于许多具备还款能力的当事人来说是无法取得的,因此提供部分虚假文件不能等同于“具有诈骗的犯罪故意”。
在法律上,确定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犯罪,应当考察当事人在办理贷款和投保时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不应仅依据公安机关是否立案、人民法院是否制作调查笔录进行判定。对此,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慎重的态度,应当避免轻易介入经济纠纷,防止他人以此逃避法律责任的承担。
参考文献:
[1]王全弟主编,《债法概论》[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9月版。
[2]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C],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3]陈贵民,《民商审判案例与实务》[M],群众出版社2004年版。
[4]陆永隶主编,《金融贷款担保案例评析》[M],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版。
[5]吴志攀主编,《金融法律典型案例解析》[C]第二辑,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年9月版。
[6]韩良主编,《贷款担保法前沿问题案例研究》[C],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年8月版。
*中山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1参见王全弟主编的《债法概论》115页,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9月版。
2参见《合同法》第41、42、43条,学者对此的相关理解可参见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181页,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后,可以依法取得对债权的抵押权,原抵押登记继续有效。
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相关案例见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案[2001]1024号。转自陈贵民《民商审判案例与实务》308页,群众出版社2004年版。
3参见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案[2002]4110号。转自陈贵民《民商审判案例与实务》314页,群众出版社2004年版。另一个相关案例可参见陆永隶主编《金融贷款担保案例评析》第4页,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版。
[关键词]资产管理公司银行汽车贷款不良贷款
随着现代社会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贷款买车已经比较多见,在贷款买车所涉及的一系列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一些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本律师事务所曾受某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对一批汽车贷款债权项目作法律风险分析。本文从资产管理公司的角度对汽车贷款中的一些法律实务问题加以讨论。案情的基本情况如下:
购车人与汽车经销商签定了购车合同,然后凭购车合同到银行申请贷款,同时银行要求借款人(即购车人)提供一定担保,并向保险公司投保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此外,银行与经销商、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又签定了名称不同、内容大同小异的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本案中,借款人后来没有按期还款,于是,银行把相关债权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约定与债权有关的担保权利一并发生转让。
焦点一: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债权转让协议从原借款合同中获得了哪些权利?
1.债权转让是否等于原来借款合同中全部权利的转让
实践中,有些法院可能对此持否定态度。他们认为:资产管理公司所取得的权利仅限于债权,而包括合同解除权在内的其他合同权利并不能因为债权转让而发生转让,除非有其他合同当事人的认可。也就是说,只有在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情况下,资产管理公司才可以依据借款合同的规定对借款人提出解除合同和提前还贷的诉讼请求,否则资产管理公司仅可对已届履行期的债权提讼。
但是本所认为,资产管理公司是依据国家政策和法律成立的,针对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进行经营和处置专门的金融机构。其与银行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应当被合理地解释为合同权利转让协议,这样更符合合同以及双方的本意。在借款合同中,银行的义务在于按时足额发放贷款,只有在银行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上述义务时,借款人才享有抗辩权。银行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因此,银行对合同权利的转让无须征得借款人的同意。通说认为,原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转移给第三人时,该第三人即取代原债权人而成为债的关系中新的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债的关系。1所以,资产管理公司也有权依据债权转让协议行使借款合同中的其他权利。
2.资产管理公司取得的原借款合同中的担保权利是否有瑕疵
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对房地产、车辆等物的抵押必须进行抵押登记才发生效力2,而本案中资产管理公司并未对取得的抵押权办理变更登记。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需要抵押人的协助,而资产管理公司取得抵押人同意和协助的可能性极小。因此,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分析,资产管理公司所取得的抵押权是存在瑕疵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与此有关的担保权利的转让无须取得担保人的同意,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但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的司法解释与法律的规定相违背,具有严重的行政干预色彩,很难预测其有效期的存续时间。1
此外,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担保期限应当是被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限,如果没有证据表明银行曾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那么就应该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这样,资产管理公司也将无法向保证人追究责任。2
即使银行主张过权利,但应注意两年诉讼时效的问题。在诉讼时效期满之后,保证人在银行货款到期通知单上的签章行为并不是保证人放弃时效期间届满抗辩权或愿意重新提供担保的明确意思表示。3
焦点二:原借款合同中的瑕疵可能对资产管理公司带来的影响
资产管理公司基本取得了原来借款合同中债权人的地位,但原来借款合同中可能存在的某些瑕疵可能对借款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到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
可能遇到的一些特殊问题有:
1.借款人的身份虚假,系冒用他人名义或使用伪造的身份证明、购车证明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一般认定为无效合同。该类案件因有贷款诈骗犯罪嫌疑,应当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驳回或者中止审理,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驳回的裁定对于债权人而言,其实体权利并未丧失,权利人可以待刑事侦查工作结束后,对构成犯罪的通过附带民事诉讼主张权利,未构成犯罪的通过一般的民事诉讼、仲裁的程序主张权利。在这个意义上,驳回的裁定对债权没有根本性影响。
2.债务人出具虚假资信证明,骗取银行与其签订《借款合同》或一车多贷、套贷,用已经购买的车辆,作为新购车辆进行贷款。对于这种情况,有的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54条第二款的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只要债权人——银行没有提出变更或撤销合同的诉讼请求,应当认定合同有效。但是,也有的法院认为此种情形也属于无效合同,涉嫌诈骗,裁定驳回或者中止审理,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关键词】合并财务报表;控制;结构化主体;量级;可变动性
2014年,财政部修订并颁布了若干新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的会计核算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 “准则33号(2014)” )的修订,强调了投资方应当在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基础上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进行判断。相关事实和情况主要包括:被投资方的设立目的;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以及如何对相关活动作出决策;投资方享有的权利是否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投资方是否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投资方是否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以及投资方与其他方的关系。该修订对所有行业尤其是包括银行、证券、基金、保险等在内的金融行业产生了重大影响,直接导致部分金融机构需要将其管理的若干结构化主体纳入合并范围,从而影响其资产规模、业务指标等数据。虽然该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以来已有近两年的时间,但是包括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甚至是监管机构对于将结构化主体纳入合并范围的量化指标仍然没有统一标准,因而企业对于该准则的理解有所偏差,执行情况也各有不同。本文将围绕结构化主体及其是否应纳入合并范围的判断依据进行探讨。
一、结构化主体的定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中对于结构化主体的定义,“结构化主体,是指在确定其控制方时没有将表决权或类似权利作为决定因素而设计的主体”。该定义适用于金融机构发行的投资管理产品。包括如下几类产品:
1.银行理财产品。银行理财产品按收益类型可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非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保证收益类理财产品。
2.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主要分为三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3.基金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的产品主要包括公募基金及专户业务。
4.保险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主要分债权类、股权类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
5.其他金融产品。其他金融产品主要包括信托产品、私募基金、互联网P2P产品等,都是目前市场上为投资者熟识的金融产品。
二、合并结构化主体的理论依据
我们首先从合并结构化主体的理论依据进行讨论。准则33号(2014)修订了控制的定义,包含以下3个要素: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1.针对第一个要素,即评估权力时,根据准则应用指南通常应考虑相关合同安排、投资方的参与度、投资方对被投资方做出的承诺等因素。
2.针对第二个要素,即对于可变回报的判断,根据准则应用指南所述,“管理被投资方资产获得的固定管理费也属于可变回报。
3.针对第三个要素,评估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的能力,即权力与可变回报之间的相关性时,根据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需要判断金融机构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人的身份行使决策权。若为主要责任人,则对投资管理产品形成控制。
三、合并结构化主体的实务操作
通过与大量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对标,目前的实务操作中均以量级作为合并结构化主体的主要判断标准,如量级超过30%,通常情况下合并;量级在20%~30%之间,进一步考虑其他因素;量级在20%以下不合并。下面列举了在合并结构化主体的过程中一些常见的热点、难点,并进行了逐一分析:
1.银行理财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需要单独进行讨论,因为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不同,银行发行的保本理财产品因其风险由银行承担而在单体层面就已被纳入资产负债表。且财政部于2015年12月16日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的通知,专门对商业银行如何判断是否控制其发行的理财产品进行了解释,并提请银行关注为理财产品提供信用增级、支持及其原因、获取的对价或面临损失的风险程度等方面对合并理财产品的影响。虽然解释第8号中并没有明确的量化指标,但是仍为银行在执行准则33号(2014)提供了指导意见,决定了实务操作的基调。
2.量级及可变动性的计算
大部分企业及会计师事务所通常通过(管理费收入+业绩报酬+自有资金享有收益+其他收益(如有))/产品总收益的公式来计算量级,比较统一;而针对可变动性,不同企业及会计师事务所对于可变动性的理解不同,计算方法也不同。有的采用期望值法,即产品总收益的标准差和管理人收益的标准差进行比较;有的采用边际收益法,即以产品某一特定水平业绩为衡量基数,在该基础上增加或减少的每一元人民币中,金融机构所享有的比例;有的还会考虑可能面临的最大风险损失敞口。不同的计算方法采用的判断标准不同,难以说孰优孰劣,应尽快统一全行业的处理办法。
3.是否有自有资金参与
对于金融机构没有自有资金参与的产品,目前较为普遍的做法是不将其纳入合并范围,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大部分产品的量级很难达到30%的标准,且企业如果不对产品进行投资就直观印象而言很难将其与控制联系起来。因此大部分企业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判断将结构化主体纳入合并范围的依据时通常着重关注有自有资金参与,且占产品总份额20%左右的。然而也有人质疑如此“一刀切”的做法是否过于简单,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例如合同的特别条款,如提供担保等;另外,有极端情况也可能存在没有自有资金参与,然而量级却超过30%的情况,需要进一步考虑。
4.投资目的
有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应将公司自有资金参与产品的目的纳入考量因素:公司自有资金参与目的一部分是出于客户对产品安全性需求的考虑,显示管理人对产品的信心;一部分是出于公司对自营多样化的需求,通过产品来实现高收益的目的。前者是被动投资,后者是主动投资,目的不同,分类应有所区别。
而在产品运营期间,对于投资者逐步退出,而管理人承诺在产品存续期间不退出而导致持有份额被动增加而达到合并标准的,对于该类被动合并,管理人并无主观意愿去控制结构化主体,且该变化不是证券公司主动行使决策权导致,并且证券公司管理产品的业务目的、本质和资管产品的初始设立的目的与设计并没有发生改变,不应当将其纳入合并范围。
5.产品收益率的选择
金融机构在计算量级时,其管理费收入、业绩报酬以及自有资金投入的收益都与产品标的资产的收益率直接挂钩,收益率的浮动会直接导致量级的计算结果,特别是权益类产品受到证券市场的波动影响较大,若金融机构在计算量级时采用实际收益率则会出现同一产品在不同市场时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同,而实质上该产品的规模、架构、投资标的等并未发生显著变化,会影响财务报表的可比性。
然而也有人采取预期收益率的方式进行量级计算,根据类似产品以往的收益率,结合当前经济形势进行适当调整以推算出该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保证财务报表不受产品经营成果的影响。但这种方法需要专业的判断能力,人为主观性较大,存在操纵财务报表的可能性。
6.量级与可变动性的侧重
在上文中提到,大部分企业及会计师事务所以是否有自有资金参与作为判断是否将结构化主体纳入合并范围的首要依据。然而市场上还有部分产品,其投资者享有既定收益,超额收益100%归管理人所有,即可变动性较高。针对不同的产品,应当于侧重于量级还是可变动性对于合并结构化主体也是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
有的事务所认为,管理人的绝对收益,即量级更为重要,原因在于管理人实际收取的报酬才是其管理该结构化主体真正的收益,也决定了该收益是否能够达到控制该结构化主体的程度。
而有的则认为,管理人的相对收益,即可变动性更为重要,原因在于边际收益对管理人更有激励作用,边际收益的敏感性直接影响到了管理人的投资决策,更为契合控制的定义。
目前关于量级与可变动性的侧重尚未有定论,大多数事务所选择两者同时考虑来判断是否将结构化主体纳入合并范围。
7.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
对于金融机构以证券公司为通道进行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是否应该纳入合并范围尚待探讨。一种观点认为这类产品100%由金融机构持有,量级及可变动性均超过标准,应该在合并层面将产品穿透,将真正的标的资产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虽然通道公司作为管理人,只是执行金融机构的指令,但实质上其有尽职调查的义务,且在大部分合同中会有条款约定,管理人在某些情况下有权拒绝委托人的指令,从这一角度来看,金融机构对投资标的并没有绝对控制权,因此无需将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纳入合并范围。
四、总结与展望
新准则的颁布,对于各行业的影响程度有所不同,且技术处理方法也因行业特性而各有其侧重点。如本文探讨的合并财务报表新准则修订了“控制”的定义,对非金融行业的影响较小,而对金融行业的结构化主体产品却有着深远的影响。通过第一章节的分析,目前金融产品2015年年末余额已达几十万亿人民币之巨,新准则的执行将直接影响到整个金融行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企业会计准则在不断的发展,而其发展的过程也是行业学习的过程,但最终的宗旨是为了使得财务报表能够更公正、更公允地反映公司的真实运营情况。行业内部积极探讨交流不仅能提高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性,更能协助监管机构建立统一的标准进行管理,以促进金融环境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廖萍.结构化主体及其合并问题研究.《财会学习》.2015(10).
[2] 曾德生.结构化主体会计问题研究.《财经界:学术版》.2016(7).
关键词:医院固定资产;管理水平;提升
中图分类号:F40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6-0-01
一、强化固定资产的采购管理
(一)固定资产的预算
虽然医院每年都制订财务预算,但却往往只重视经费预算,资本性支出预算只是一个空数,实际无计划,失去了固定资产预算管理的作用。因此,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预算管理。对购入的固定资产应列入当年预算,确立采购小组及采购价格,签订购货合同。医院房屋、建筑物的自建需列入当年预算,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竣工交付使用时,施工单位必须及时编造决算、清册,逐项注明数量和价值,验收无误后来财务科办理入账手续。固定资产的调入、捐赠经主管部门批准,管理部门要认真核对、验收,并持相关手续来财务科办理入账手续。
(二)固定资产的申购
通常而言,医疗设备是由医院专门部门进行较为统一的管理。进行医疗设备的采购也是整个管理工作所必不可少的内容之一,而这就要求做好申购管理工作。医疗设备的独特性,使得其申购工作必须做好两方面的工作,即:一是医疗设备的使用人员及负责人填写较为详尽的采购需求计划;二是医疗设备的管理人员在将需求进行统一汇总后,向管理部门进行申购。随着新型质量认证标准体系的应用,医疗设备的申购也应当向更为程序化与标准化的方向发展,有必要专门制订《医疗设备申购表格》,并要求设备使用人员及负责人根据的具体要求进行填写,进而交给材料部门进行统一的采购。这种标准化的作业能够有效的避免因为口头、便条等非正式的请求而导致的错误申购产生,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受影响。
二、强化固定资产的应用管理
(一)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对于医疗设备的日常管理,最重要的就是应用台账管理模式。由于所使用的医疗设备众多,如果缺乏较为详尽的记录将导致医疗设备管理达不到统一管理的目标,而且也使得每周检查通过率达不到指标要求。台账管理模式的应用有必要充分发挥计算机的功效,通过数字化手段,将各类台账资料进行输入、整理,并进行统计分析。台账管理应当确保设备与账目进行有效的对应,而这也是现行的质量认证标准体现所要求。这项工作具有较强的动态性,并且涉及到诸多医疗设备,这也使得涉及到的数据库规模也较大,因此做到“物”与“账”的一一对应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因此,在这一管理过程中,必须要做到细心与全面,而这就要求对于医疗设备管理人员对于账目进行一一核对,并借助各类统计软件来协助做好这项工作。
(二)固定资产的维护程序
一是建立危害识别机制,包括实施定期走动核查,收集工作场所内的潜在危害物料的物质安全资料表与相关信息,定期追踪、记录各部门有害物质的储存与耗用。二是实施危害评估,包括实施潜在危害物料安全检查与监测,并评估实施危害控管的需要,包括进行医疗评估,建立合适的医疗监测方案。三是实施人员培训,避免危害,针对个别工作职责的工作人员,施行培训方案,教导不同领域的工作人员如何避免潜在危害。四是导入危害控管方案,针对前述危害评估的发现,根据组织的特性与可用的资源,选择合适的控管指标,导入合适的医疗监测方案。五是记录详实与妥善保存,将所有调查、评估、监测、矫正行动与工作人员的医疗相关纪录妥善保存,作为持续性检讨与改善的依据,纪录保存必须符合相关法规。
(三)固定资产应用成本管理
在每年国家补助预算递减的情况下,如何在有限的预算之下,寻找出关键检修项目,进而控管检修基金的花费,更有效率的管理医院固定资产,将成为未来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医院的使用复杂,众多设备的耐用年限也有所不同,过往研究的预算判断方式以经验法则为导向,但建筑与各设备所受时间因子而造成损毁程度往往不一,人力预估方式难以准确判断未来的检修预算,因此有必要明确成本类别,进而建立起系统性的医院固定资产检修预算预测模型,预估未来一段时间内的预算需求。医院固定资产检修成本应包括如下类别:定期检修成本、损坏整修成本以及变更需求成本。然而,在实务上,定期检修成本因有规律性与周期性,且多采用合约型式外包给专业厂商进行检修,因而在实务操作上仅需用统计分析,即可得知其成本发展趋势。损坏整修成本与需求变更成本则属各项不定时的损坏整修,可能会衍生出其他成本,影响这两项成本的原因较为复杂,除了各项固定资产的使用使用寿命各有周期差异之外,还有损坏机率或政策改变等随机因素。
三、强化固定资产的报废管理
要加强对固定资产报废和损失的管理。医院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全院的固定资产进行核查。在经过科学的鉴定之后,如果认定一些固定资产已经无法满足使用的要求,并且没有进行修复和维护的价值之后,就应当进行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理。有效的报废处理必须填写《固定资产报废清单》,清单中应详尽说明固定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报废原因等,并呈交管理部门进行审核。除此之外,如果是因为使用不当或者被盗窃,则分别需要向使用管理部门、安保部门等进行汇报,涉及到保险公司的应进行保险理赔,而涉及到人为过失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四、结论
总之,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核算既是一项基础工作,又是医院管理的一个重点,是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保证。随着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国家将加大对医院房屋改造及大型设备购置的资金投入,如何利用好国家有限的资金,使固定资产实现保值、增值并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将是摆在每个医院管理者面前一个新课题。
参考文献:
[1]胡绣雯.浅谈医院固定资产的监督和管理[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8(S2).
[2]何燕,范萍,庞燕玲,何芳.医院固定资产管理问题及建议[J].会计之友(中旬刊),2010(11).
【关键词】泛资产;创新;理论;特点;对策
一、泛资产的相关理论
1.泛资产产生的背景
2010年夏,由于房市遭遇打压,股市低迷,流入股市、楼市等传统金融资产的资金不断的减少,越来越多的资金因为没有好的投资渠道,纷纷逃离实体经济,向具有投资特征的实物及金融资产聚集,例如农产品、玉石、红酒、信贷资产、票据、国内信用证等。那些原先定义为消费品、奢侈品、金融资产的物品,因为大量资金进入,越来越具备金融特征,可统称“泛资产”。
2.泛资产管理业务产生的原因
传统的实体经济或产能过剩,或利润微薄,或国家垄断,留给社会资本投资的空间狭窄,社会资本不愿或无法介入。具备投资特征的资产炒作空间巨大,供应量很难随着价格的上升而大幅度的增长;而监管机构对信贷规模、投向、银行资产负债表的严格控制促使金融机构必须通过非标途径实现曲线放款,从而创造了大量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券商产品,产生了大量的“泛资产管理”业务。
二、泛资产管理业务创新的特点
泛资产管理业务创新具有如下特点:
1.产品创设机构的多样性
以银行为主体,加上蓬勃发展的基金、券商、信托、保险等,开办资产管理业务的机构不断增加,挂钩红酒、农产品、非标资产的金融产品大量被创设。
2.产品品种的多样性
由于投资标的五花八门,客户对流动性、收益性、安全性需求不同,挂钩红酒、农产品、非标资产的金融产品大量被创设,从1天到几年,从保本保收益到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纷纷出现。
3.可投资资产的多样性
除股票、债券外,投资于衍生品、非标资产、商品、境外资产等的金融产品不断被创设,甚至理财管理计划或理财产品本身也成为投资资产,为计划而生的资产或因资产而生的计划,构成了一道相互促进的投资与组合管理关系。目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的资产大概可分为11大类50多小类。
4.客户对产品的流动性要求提高
从产品端而言,一方面,投资者希望理财产品期限短,收益率又要高于同期限的无风险收益率水平;另一方面又希望各类理财产品可以进行交易、流通、质押融资等。T+0产品目前已不鲜见,根据对5万名理财投资者的调研表明,约有67.73%的被调查者支持理财产品应该设有转让或者质押融资的功能。
5.资产的透明度和充分集中的信息披露需求日益提升
对于多样化的资产管理而言,投资者越来越关注理财产品或计划本身信息披露的充分程度以及信息的易于发现和检索的特点,同时,投资者也越来越关注资产的信息、信用评级与价格价值的变化情况。
三、泛资产管理业务创新对策分析――以信托公司为例
信托公司要持续健康稳步发展,需充分利用其“跨市场配置”及“多手段运用”的天然优势,注重加强股权投资、资本运作能力,着力提升信托业务的核心竞争力,打造成核心业务突出,资本运作能力强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机构。
1.强化股权投资,提升资本运作、资产配置能力
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监管文件,信托公司不仅可以进行金融类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经银监会批准,还可以进行实业投资。信托公司应充分利用其充当资源整合平台的优势,通过固有资产配置,以控股、参股、金融产品投资等方式参与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金融企业的经营,实现信托公司与其他资管机构的“融合”,并且充分利用制度优势,有针对性地涉足实业领域。与此同时,不断加强信托业务与固有业务的联动,强化公司整体的资本运作和资产配置能力,从资本运营的角度为公司发展谋篇布局。
2.完善产品体系
目前,信托公司服务性产品缺位现象还较明显,产品专业性、连续性不强凸显了信托公司产品设计能力较低、产品创新及市场开发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完善产品体系需兼顾“信托普惠服务”和“高端理财服务”,前者基于信托服务的社会责任,满足社会对信托的需求,后者主要是提升资产管理能力,满足客户理财需求。两类产品或服务体系要根据信托公司发展战略的选择,实现信托产品的连续性、专业性、流动性的融合。连续性体现了信托产品的品牌效应,专业性体现了信托产品收益与风险控制的微妙平衡,而流动性则是信托产品扩大市场占有率、在“泛资产管理”市场中实现优胜的关键。
3.提升投资能力
信托公司虽然实现了信托资产规模的巨大跨越,但信托业务仍主要集中在融资领域,风险管理也主要体现在对信用风险的控制上。如何从市场中寻找业务机会,真正有能力实现高风险高收益,信托公司必然要提升投资能力。这不仅是信托公司面临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的要求,亦是信托公司作为金融企业本质属性的要求。
4.加强营销渠道建设
营销是信托公司的血液。首先,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通过分析客户需求,制定营销策略。其次,营销工作更应该树立服务的理念。服务包括内外两个部分――对外是指客户,通过客户服务打造公司服务品牌;对内则是产品设计部门,通过信息服务指导经营行为。只有这样,才能达到营销工作的价值最大化。
5.增强风险控制能力
信托公司是经营风险的金融企业,对风险的定价和控制能力是信托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覆盖信托公司经营管理的全过程,确保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可控、在控,并能将风险成本通过适当的路径体现在信托产品中,实现风险和收益的平衡。
参考文献:
[1]田剑英.家庭泛资产金融理财产品的比较分析[J].浙江统计,2011(01)
[2]张炎.泛资产理财产品大比拼:谁将胜出?[J].卓越理财,2010(02)
[3]杨娟,中国银行推出国内第一款泛资产管理类代客境外理财产品QDⅡ[J].国际金融,2012(08)
[4]高丽君.货币市场基金、人民币理财产品与信托产品的泛资产比较分析[J].现代金融,2011(08)
[5]张晓波.货币基金与理财产品泛资产的区别[J].中国工会财会,2011(05)
[6]叶波.券商&专家:共解投资要旨[J].大众理财顾问,2006(11)
[7]王敏.泛资产管理的金融产品创新之路[J].金融经济,2011(06)
[8]邢成.泛资产券商集合理财路径初窥[J].大众理财顾问,2013(11)
保险资金入市究竟影响多大?许多人仅仅算了一个静态的账,即按照2004年12月底的数字,保险总资产为1.18万亿元,5%的比例也就是590亿元,加上投资连结险的因素,大约也就是600亿元左右,对股市的影响十分有限。
从当前来讲,这种说法似乎有一定的道理。但这种观点是短视的,我们应该看到的是保险资金渠道放开后的巨大潜力。以保险资金进入基金投资为例,5年多来,基金成为保险资金除银行存款、债券之外第三大投资渠道,投资额度从最初不超过保险公司总资产的5%扩大到目前的15%,保险资金对基金的投资份额不断提高,保险资金投资基金约占基金资产的1/4,占保险总资产约6%,保险业已经成为证券投资基金最大的投资者,这已是不争的事实。
我们看到的是,中国保险业虽然经历了连续多年的超常规发展,但保险的密度和深度依然不高,未来若干年内,保险市场仍然是我们最具成长力的行业,因此,进入股市的资金也会随之增加。从国际经验看,保险资金与证券投资基金一样,是资本市场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的保险公司未来势必扮演资本市场重要的主导力量。
现在市场最关心的是,保险资金是不是马上进入股市、“养命钱”会不会赔在股市、保险资金会有什么样的投资理念?我个人认为,第一,中国A股市场经过4年熊市的洗礼,股市风险已经在较大程度上被释放,一些上市公司已经具有长期投资价值。可以这么认为,在沪市综合指数1300点以下批准保险资金入市,不仅仅是一种政策姿态,也是给保险资金历史性投资机会,是保险公司战略性建仓的良机;第二,监管部门对保险资金投资股市的安全采取了有力的风险监控措施,比如实行托管制度,进行比例限制,制订投资禁止制度等,对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也有明确要求。当然,保险资金将面临着与过去不同的市场,有一个适应过程。只要股市“基础设施”不断完善,深层次矛盾获得解决,建立正常的资本市场预期机制,保险资金会加大在股市的投资力度,取得长期稳定回报;第三,在投资理念方面,不同的保险资金既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的要求。从共同点看,保险资金会追求稳定收益,关注有持续增长能力的蓝筹股,分散投资,均衡配置资产;从不同点看,寿险资金可能会更多要求资产负债匹配,非寿险资金强调资金的流动性,投资型产品则对价值投资要求高。
二、与基金的合作多于竞争
有些投资者担心,保险资金一旦直接入市,是否会从证券投资基金上进行较大比例的赎回?笔者认为,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从2004年的情况看,保险公司一方面在积极准备直接进入股市,另一方面对基金投资是在增加,截至2004年12月底,保险资金投资基金为673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了45%。
保险公司直接入市后,为什么还会投资基金呢?我个人认为,主要基于以下原因:第一,从保险公司自身资产组合管理角度来看,在权益投资里面,必然会选择一些具有成长性和分红能力的基金进行投资,通过分红实现投资收益,而且开放式基金分红收入可以免税,而投资股票分红是不确定的。因此,保险资产的投资组合中,必然少不了基金品种。第二,从保险资产的流动性管理角度看也需要投资基金。比如保险公司从开放式基金申购或赎回2个亿,都非常方便,但是如果2个亿要在股市上买入或卖出,不仅需要较多时间,而且可能还会受到法规限制。第三,从保险资产风险管理的角度看,基金的投资组合能为保险资产过滤一道风险。从今年开放式基金的整体表现来看要优于大盘,投资开放式基金实际上能够为保险资金降低风险。因此,保险资金直接入市后,与基金业将是合作多于竞争。
当然,保险资金入市,会与其他机构投资者一起,正确引导市场投资理念。在二级市场,机构投资者一般都倾向于选择流通性好有持续分红能力的大盘蓝筹股。但保险资金也会根据不同资金的特点逐步形成自己的投资理念,比如说寿险资金首先是应该满足资产与负债匹配管理的需要,财产险资金则相对而言可长可短,灵活掌握。至于保险资金长期投资,是相对于短期投机而言,并无时间限制,不同性质的保险资金对投资期限的要求也不尽相同。从目前中国股市的实际状况看,我个人认为,保险资金会从一级市场申购新股和购买可转化公司债券开始,因为这些投资品种风险相对较小。这应该是保险公司投资和基金投资不尽相同的地方。
三、改变资本市场机构投资者格局
保险资金直接入市同时也给基金业的发展带来新的挑战,带来资本市场机构投资者格局的根本变化。保险资金直接入市,它将要求基金投资更加专业,要求基金公司针对保险资金的特点提供更多的产品和更优质的服务。甚至不排除保险公司未来参股、控股基金管理公司。
我们知道,目前基金管理公司主发起人全部是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在过去的近15年中,证券公司等是中国资本市场的主要推动力量,对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这类新兴主体的弱点也是明显的:资本金过小,没有融资渠道,缺乏自律文化,违规问题突出。中国资本市场发展到今天,客观上需要像银行保险这类主力机构加入到机构投资者行业里,为资本市场长期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活水。
中国资本市场所以长期不稳定,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缺乏机构投资者,缺乏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我们可以计算一下:中国A股市场流通市值约12000亿元,真正合规的资金也就证券投资基金3000亿元。目前证券公司累计亏损2200亿元,其资本金仅有约1100亿元。而美国资本市场之所以经得起股市大起大落的考验,其中最关键的原因是有大的机构投资者。根据美联储统计,1999年美国保险资金(包括保险公司、养老金及退休金)总额约12万亿美元,占美国货币及资本市场资产总额的比例高达34.7%,是资本市场最大的机构投资者之一。
就中国资本市场而言,新的机构投资者和新的资金从哪里来?必须需要“银行号”和“保险号”基金管理公司启航,才能完成资本市场资金结构的根本改善,实现金融资源的最佳组合。国务院的“九条意见”特别强调鼓励合规资金入市,鼓励保险公司成为资本市场的主导力量。国务院常务会议多次要求抓紧落实“九条意见”,《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也公布实施,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保险行业未来也会参股、控股或发起设立基金公司,保险集团公司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大型机构投资者参与基金公司投资,有利于为资本市场引进长期资金,有利于丰富发展基金产品,有利于基金业的发展和证券市场的稳定,实现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良性互动。
四、有利于保险业的发展和创新
中国保险业落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重传统保险业务,轻保险资产管理业务。从国际上看,保险业资产规模中的很大一部分是第三方资产管理。国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的资产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可投资的保险资金;二是通过法律规定,只能由保险公司销售,具有保本性质、账户独立、面向个人投资者的独立基金;三是第三方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的资金。其中包括一般互惠基金和定向募集的专户管理基金。许多保险公司管理的资产相当多的一部分来自第三方资金。
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和资产管理市场规模的扩大,保险机构管理的资产规模也越来越庞大。大多数保险公司或者收购、或者建立自己的基金管理公司。荷兰国际集团的资产管理公司在全球排名第10,为全欧第5大金融保险集团。它的经营范围:共同基金、机构资产管理、专业商业/产业投资、房地产投资等方面。截至2000年底,ING资产管理旗下管理的总资产达到5030亿欧元,其中约有71%属于代客管理的资产。2002年12月27日,荷兰国际集团(ING)的全资子公司荷兰投资入股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1亿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中持股30%。
美国保德信集团作为著名的保险集团,不仅为投资者提供人寿保险、养老保险,还提供资产管理、基金、房地产投资等各项业务。保德信集团主要通过旗下两个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基金业务,根据公司2003年年报披露的数据,保德信集团资产管理公司的基金业务规模812亿美元,盈利为4.81亿美元。该公司与我国光大证券合资建立了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公司。
中国保险业虽然发展速度较快,但毕竟处于初级阶段,整体规模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比重还较小。2003年底我国银行、证券和保险业总资产分别为27.66、4.98和0.91万亿元,保险总资产仅占我国金融业总资产的2.7%;保险深度也仅为3.3%,大大低于7.8%的世界平均水平。目前我国居民的消费和投资意愿中,购买保险的比例仍然偏低。如央行2003年4季度全国城镇储户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储户选择“更多消费”的比例为33.1%;选择“更多储蓄”的占比35.8%;选择“购买国债”的占比13.5%;选择“购买股票”的占比6%;选择“购买保险”的占比9.7%。居民选择购买保险和投资的意愿依然偏低。
目前我国居民储蓄约11万亿元,随着城乡居民保险意识和投资意识的提高,储蓄资金分流进入保险领域或其他投资领域的速度将加快。这些金融资产有两种可能的渠道进入保险资产管理领域,一是随保险意识的提高直接分流进入保险领域,再进入保险资产管理行业;二是随投资意识的增强分流进入国债、股票等投资领域。保险资金直接入市后,有利于保险公司产品创新,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发行与保险连结的基金产品等方式分享分流的储蓄资金,从而扩大受托管理的资产规模,做大中国保险业。(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梅君博士)
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的国际比较与启示
提要:
直接入市是各国保险资金运用的共同经验和重要方式,但各国保险资金直接入市比例存在很大差异。从结构看,寿险与财险、单独账户与一般账户由于资金性质存在很大差异,其股票投资比例也截然不同。各国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的经验对中国启示有二:允许保险资金直接入市是在新的竞争条件下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必然选择。二是为有效控制风险,中国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负债性质严格控制权益投资的最高限额。
直接入市是各国保险资金运用的重要方式,研究各国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的差异及原因,分析各国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的经验、教训对中国保险业的资金运用及保险资金的直接入市都具有借鉴和启示意义。
一、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的国际比较
(一)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的整体性比较
1、横向比较:国别差异及原因分析
2000年主要国家保险资金股票投资比重基本都在10%以上(随着2000年以来美、欧股市的回调,近两年,这一比例有明显下降,如英国目前比重仅40%左右)。但各国股票投资的比例存在很大差异:英国比重最高,达到近60%,美国、法国、德国、荷兰比重接近,都在30%左右,而瑞士、日本、意大利比重较低,分别仅有18%、16.6%、11%。
为什么各国保险资金直接入市比例存在如此大的差异呢?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保险产品结构、金融市场结构的原因,又有金融体制、监管制度、会计制度差异等方面的原因。如英国和美国都同为资本市场十分发达、经济金融体制十分接近的国家,但两国保险资金直接入市比重却存在很大差异,英国的比例几乎是美国的2倍。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差异呢?这主要是因为:
一是两国保险负债结构的差异。英国投资连接险十分发达,2001年英国投资连接险资产总额达到了6000亿欧元左右,占到了整个西欧投资连接险的57%,占本国总保费收入比重也达到了40%以上。而美国年金类产品十分发达,且近年来在总的保费收入中的比重不断上升,目前达到了40%以上(根据资产负债要求,年金产品几乎全部投资于固定收益产品)。而投资性保险只是在1990年以后,随着美国股市的不断上升才有了很快发展,从而导致股票投资在整个保险资产配置中的比重有了快速上升。
二是金融市场结构的差异。英国是传统的金融中心,股票市场发达。而美国虽然股票市场也很发达,但债券市场更具比较优势。美国债券市场特别是公司债市场特别发达且具有流动性好、期限结构齐全、收益率稳定且相对较高的特点(2003年底美国债券市场规模达到21.9万亿美元,是股票市场的1.6倍,而整个欧洲债券市场规模仅9.8万亿美元,且市场分割、流动性差)。因此,美国保险公司将绝大部分资产投资到了债券特别是公司债,而英国则将较大比例资产投资到了股票。
三是监管制度的差异。英国是保险资金运用最为自由、宽松的国家,监管当局对保险资金运用几乎没有任何限制。而美国对保险投资特别是风险性投资监管十分严格的国家,各州不仅对保险公司股票投资进行十分严格的、直接比例限制(对单独账户不限制),还通过RBC监管等方式对风险性投资进行间接限制(股票的风险资本因子为15%,政府债券为0)。
2、纵向比较:历史变动及原因分析
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国保险资金直接入市比例变动具有如下特点:一是美、欧国家保险资金的股票投资比例在1999年以前快速上升,但在1999年之后却显著下降。如美国在1992年时该比例仅11.6%,但到2000年时就迅速增加到了30%,此后快速回落,目前仅24%左右。二是与其他各国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日本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的比例1990年以来一直呈显著下降趋势,1992年时比重为21.5%,到1998年时仅为14.9%。
为什么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欧保险资金直接入市比例会出现如此变动呢?为什么日本保险资金直接入市比例变动会呈现出与美、欧各国截然不同的变动趋势呢?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国股市表现是最主要的原因。
20世纪90年代,美、欧主要股市出现了长达10年的大牛市,道琼斯指数、伦敦金融时报指数、巴黎CAC指数大幅度上涨。但2000年以后,随着美国网络股泡沫破灭,美、欧主要股市出现了明显回落,各主要指数回落幅度都在20%以上,保险资金股票投资比重在快速增加后有所回落。
美、欧股市的戏剧性变化推动了保险公司产品结构的变化,20世纪90年代,美、欧投资性保险产品快速发展,年均增长率达到20%以上,远高于传统保险产品5%左右的增长速度,在保险公司产品结构中的比重从10%左右快速上升到了30%左右。单独账户中的投资性保险资金主要投资于股票(比重基本都在70%以上)。2000年之后,随着美、欧股市的大幅回落,投资型保险产品发展及其股票市值都有显著回落。
而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保险资金直接入市比例变动情况却与同期欧、美有所不同。日经指数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泡沫经济顶峰时达到了36000点以上的高点,但随着泡沫经济的破灭,日本股市急剧下跌并陷入了长期、持续的低迷之中,目前一直在1万点左右徘徊。与此相应,日本保险公司也不断降低其股票投资比重而增加风险性较低的债券资产比重。
(二)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的结构性比较
1、寿险与财险的直接入市比例比较
对海外保险行业直接入市进行结构性分析可以发现:寿险与财险直接入市的比例存在很大差异,即使是同一保险集团,其寿险与财险直接入市比例都存在很大差异,寿险资金直接入市的比例显著低于财险。
为什么同一国家甚至同一保险集团的寿险和财险直接入市比例会出现如此显著的差异呢?保险负债性质的差异是最主要的原因。一般而言,寿险具有投资期限长、具有最低收益保证要求的特点,从而对投资的安全性要求较高,一般要求实行比较严格的资产负债管理,因而主要投资于收益稳定、风险相对较小的固定收益类资产,而对股票等风险性资产的投资则比较谨慎。而财险大都是1年以内的短期资金且一般没有最低收益保证,因而一般要求要有较高的收益和较好的流动性,从而对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重相对较高。
2、一般账户与单独账户直接入市比较
对海外保险公司一般账户与单独账户资产配置结构对比可以发现:二者在直接入市比例方面存在很大差异。以美国寿险业为例,美国寿险单独账户中股票投资比重很高,且随着20世纪90年代美国股市的不断上涨而不断上升,目前这一比例达到了近80%。而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以寿险一般账户股票投资比重很低,仅5%左右,且近年来比重还略有下降。
为什么同一保险公司的一般账户与单独账户在资产配置及直接入市比例方面存在如此大的差异呢?保险负债性质的差异是最主要的原因。这是因为:单独账户资金主要来源于变动年金、变额万能险、投资连接险等投资性保险产品,投保人一般追求较高的资本利得和投资收益,而愿意承担较大风险。因而其主要投资于流动性较强、风险、收益都较高的股票投资。而一般账户资金主要来源于一般寿险、健康险和年金产品,其不仅具有保险保障功能,而且一般还要求有最低收益保证,从而对投资的安全性要求很高,因而在投资策略上一般采取比较保守的投资策略和严格的资产负债管理,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产品,严格控制权益资产的投资比重并随账户资金来源的结构性变动做相应调整。
二、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的国际比较对中国的启示
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的国际比较对中国主要有如下启示:
启示之一:允许保险资金直接入市是在新的竞争条件下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如前所析,虽然各国保险资金在直接入市的比例存在很大差异,但直接入市是各国保险资金投资的共同经验。即使在基金业十分发达的美国,也主要是中小型保险公司采取委托管理方式进行股票投资,而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一般都主要通过自己的资产管理部门或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直接股票投资。
中国保险业正处于发展的起飞阶段,保险资金正以年均20%左右的速度加速积聚。据粗略估计,到2010年,中国保险资金可运用余额将达到4万亿元。保险资金的加速积聚对中国保险业日益提出了专业化资产管理,实现保险资金保值、增值的迫切要求。另外,随着居民投资意识的不断提高和理财产品的不断丰富和发展,保险业日益面临着来自基金、证券、银行、信托等其他金融产品的竞争。与此同时,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不断兑现,中国的保险市场、金融市场将陆续全面对外开放,国外保险金融机构将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参与市场竞争。届时,中国保险业将直面来自全球的实力强大、金融服务全面的国际综合性保险集团、金融集团的全面竞争和冲击。
中国保险业发展的新阶段和面临的日益复杂、激烈的新的竞争条件对中国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允许保险资金直接入市不仅进一步拓宽了中国保险企业的投资渠道,增强保险企业资产配置的主动性和能动性,而且还将强有力地促进中国保险企业资产管理经验的快速积累、专业性资产管理人才的加快培养和资产管理能力的显著提高。
启示之二:为有效控制风险,中国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负债性质严格控制权益投资的最高限额
前述对各国保险资金直接入市比例和寿险与财险、传统保险与投资性保险直接入市比例差异的分析表明:保险负债性质差异是影响保险资金直接入市比例的重要原因。对于保障性产品应实行严格的资产负债管理,严格控制其权益投资的比例限制,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控制整体投资风险。
在这方面,美国寿险业的经验值得借鉴。美国寿险业对于不同负债来源采取了严格的账户分类管理,一般寿险、健康险和企业年金资金进入一般账户,投资性寿险资金进入单独账户。对于寿险一般账户,美国则采取严格的资产负债管理,将绝大多数资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对于权益类投资则进行严格的比例控制。即使在美国20世纪90年代的10年大牛市,美国一般账户对股票投资比重并未相应增加,相反还随着寿险公司负债中年金比例不断增加而将股票投资比重由1992年时的5.02%进一步降低到了2002年的3.46%(年金几乎全部投资于固定收益产品)。
中国保险业在进行资产管理和直接入市时应充分借鉴国际保险企业的经验和教训,加快树立“资产负债管理”理念,努力塑造保险资产负债管理文化,在对不同账户的资金性质、风险-收益要求、投资期限的深入分析的基础上确定不同保险负债的资产配置策略。当前,中国绝大多数保险产品为保障型产品,因此,中国保险公司在进行直接股票投资时,不仅应区分寿险与财产险、传统险与分红险、投资连接险,对其分别设定不同的权益投资比例,更为重要的是,对于一般寿险、分红险等保障型产品应严格控制其权益投资的最高比例。(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廖发达博士)
策划人手记
崭新格局下的理性思考
保险资金直接入市是近期金融业界的焦点话题,三大金融监管部门为健全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体系,完善稳健运行机制作出了重要的制度安排。目前,于2004年10月颁布的我国《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配套文件已全部出台,相关制度安排和机制建设也已基本形成。
由过去的间接入市,到现在的直接入市,这意味着保险资金进入资本市场的所有通道从政策上已经完全打开。保险资金直接入市是市场化、国际化大趋势带来的新生事物,在入市之初,可能对股票市场影响不大,但若干年后,这一事件无疑将对中国股票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产生深刻的影响。
因此,本版特邀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的两位博士撰文,从国内市场前瞻和国际经验比较两个不同角度,对保险资金直接入市展开深入的理论分析。在此,我们也欢迎更多的业内专家和实务操作者参与探讨,共同关注中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记录
保险资金直接入市进程
2004年2月1日《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出台。《意见》提出,要鼓励合规资金入市,支持保险资金以多种方式直接投资资本市场,这标志着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的政策坚冰开始融化。
2月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屠光绍在中国保险业创新与发展论坛上表示,经过多年的发展,就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两方面而言,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股市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基础条件。
4月保监会公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使保险公司搭建资金管理运用平台有章可循。
5月保监会出台《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指引》对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建立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体系,制定完善的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制度提出了具体要求。
6月22日首发的我国第一部保险行业发展蓝皮书——《中国保险业发展改革报告》认为,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资本市场的时机和条件基本成熟,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的时间,取决于研究分析、认识判断风险及风险控制的各方面技术基础能否到位。
6月23日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明确表示,要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积极探索与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相适应的监管方式和手段,建立动态的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监控模式。要全面推行保险业资产负债管理,建立投资决策、投资交易和资金托管三分离的防火墙制度。保监会与有关部委和监管部门要加强交流合作,加大监控力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
7月31日保监会通知,允许保险公司投资可转债,可转债投资规模计入企业债券投资余额内,合计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月总资产的20%。这标志保险资金直接入市已近在咫尺。
8月20日中国保监会资金运用部主任曾于瑾表示,目前关于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的技术准备已经基本完成,正在完成有关法律程序,中国保监会正与有关金融监管机构协同推动此事。
9月12日中国证监会基金部主任孙杰表示,贯彻落实“国九条”六小组之一的发展鼓励合规资金入市专题工作小组将提出鼓励长期资金的概念,支持保险资金进入资本市场,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
10月24日中国保监会和中国证监会联合《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直接入市获准。
【关键词】对价;资产管理;商业模式;创新
前言
作为目前我国证券公司四大主营业务之一的资产管理业务起始于2003年,中国证监会颁布并实施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当年全国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所管理的客户资产规模近700亿元,而公募基金所管理的资产规模为1673亿元,仅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规模的2.4倍。截止2011年末,在我国资本市场经历了9年的高速发展之后,沪深两市总市值从4.3万亿扩容到23.8万亿,增长4.5倍。但目前证券公司资产管理的规模仅为一千多亿,而公募基金规模早已超过2万亿,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规模的近20倍。鉴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速度远远低于公募基金的现状,笔者从投资标的、产品业绩、营销渠道、同业竞争四个角度进行分析,尝试探索我国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模式创新,提出可行方案以供业内参考。
一、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瓶颈
资产管理行业的蓬勃发展植根于居民财富积累催生的理财需求和金融产品创新的土壤之上,前者提供需求,后者创造供给。需求来自三十年我国经济发展所积累下来的民间财富,在高通胀和养老问题日益重要的经济背景下稳定且持续的存在,供给则从单一的银行储蓄逐步走向多元,基金、私募、信托等渠道之间开始出现竞争,不过总体而言还是处于共同发展、雨露均沾的蓝海局面。目前,银行、基金、保险等管理机构已经获取了大部分市场份额,而证券公司理财规模在整个市场中占比较小。究其原因,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开展以来在投资标的、产品业绩、营销渠道、同业竞争等方面均处于被动和劣势的地位。
1.投资标的
目前国内券商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品种较为单一,产品投资范围仅限于股票、债券、基金和股指期货等,不允许参与回购、商品期货、信贷资产、信托计划以及未上市股权等多个投资品种,因此基础金融品种较为匮乏。券商资管尝试结构化分级运作又常遭遇审批障碍,使得产品可创新的空间较为狭窄,导致各家券商产品严重同质化,无法满足不同类型客户的多层次投资理财需求。
2.产品业绩
券商资管投资范围主要集中于股票、债券和基金,产品业绩较大程度随相关市场走势变化,缺乏稳定性。2011年股市、债市双双走低的市场环境给投资带来很大难度。作为证券公司中并未创造多大利润的业务部门,券商资管的薪酬空间受到限制,而在人才引进和招募上却需面临行业内激烈的薪酬竞争。券商资管业务这一不明朗的职业前景和不具竞争力的薪酬体系很难吸引或保留优质人才,部门人员流失严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产品投资业绩表现难有起色。
3.营销渠道
券商资管理财产品的私募性质被禁止进行广告宣传,主要销售渠道为自有营业部及代销银行。自有营业部客户资源有限,并同时作为各大基金销售渠道,产品竞争激烈。银行作为中国最基础的金融机构,提供不可或缺的日常金融服务,从而具有吸引客户主动上门并全面掌握客户金融财产状况的能力,加之其密布城乡的网点优势,奠定了在理财产品销售渠道上难以撼动的强势地位。银行渠道发行费用日益高涨,除却托管、认购、赎回、尾随佣金等相关费用,还要约定管理费及业绩报酬分成。低迷的市场环境造成已有产品大量赎回,管理规模日益缩水,想扩大产品规模又面临高昂的渠道成本,券商资产管理部陷入进退两难、入不敷出的困境。
4.同业竞争
在目前中国资产管理市场上,银行、基金和保险在理财产品的规模上占有优势。其中银行以其自身的渠道优势及高于同期存款的保本产品迎得了庞大的投资者青睐,产品规模飞速扩张;基金受益于发展初期累积的大量客户和存量资金,目前增长较缓但规模得以维持;保险则通过规模庞大的营销员队伍进行深入渗透维持销售规模。信托机构以其独特的营运模式、产品设计和资金运用上的灵活和多样化,管理规模亦获得长足发展。而本应该是资产管理主力机构的券商资产管理业务由于政策限制,一直处于一个比较尴尬的地位,长期低迷的市场环境下更是已面临存亡之危。
二、基于产品对价的商业模式理论解析
1.商业模式创新
商业模式创新是近年来证券行业谈论非常频繁的热门话题,其作为一种新的创新形态,重要性已经不亚于技术创新。要理解什么是商业模式创新,首先需要知道什么是商业模式。虽然最初对商业模式的含义有争议,但到2000年前后,理论界与实务界逐步形成共识,认为商业模式概念的核心是价值创造。商业模式,是指企业价值创造的基本逻辑,即企业在一定的价值链或价值网络中如何向客户提品和服务、并获取利润的,通俗地说,就是企业是如何赚钱的(Linder等,2000)。商业模式是一个系统,由不同组成部分、各部分间连接关系、及其系统的“动力机制”三个方面所组成(Afuah等,2005)。商业模式的各组成部分,即其构成要素之间密切相关,如核心能力和成本是企业内部价值链的结果或体现,客户关系依赖所提品或服务的性质及提供渠道。每个要素还以更为具体的若干维度表现出来,如市场类的目标客户要素,从覆盖地理范围看,可以是当地、区域、全国或者国际;从主体类型看,可以是政府、企业组织或者一般个体消费者;或者是根据年龄、性别、收入、甚至生活方式划分的一般大众市场或细分市场等。
商业模式创新是指企业价值创造提供基本逻辑的变化,即把新的商业模式引入社会的生产体系,并为客户和自身创造价值。通俗地说,商业模式创新就是指企业以新的有效方式赚钱。新引入的商业模式,既可能在构成要素方面不同于已有商业模式,也可能在要素间关系或者动力机制方面不同于已有商业模式。
2.基于产品对价的券商资管商业模式
在公司组织构架中,委托关系不仅存在于公司股东与公司高管之间,同时也存在于公司总部管理者与部门管理者之间。正是由于双层关系的存在,在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中,商业银行总行与分行之间难免产生一定的(或者潜在的)利益冲突,而这种利益冲突所导致的间隙恰好为券商资产管理业务在商业银行分行层面的拓展提供了一个有利的切入点。在此情况下,券商资产管理业务可以通过产品对价(consideration)的方式做出文章。
对价是普通法系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其内涵是一方为换取另一方做某事的承诺而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代价或得到该种承诺的承诺。对价从法律上看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允诺关系,而从经济学的角度说,对价就是利益冲突的双方处于各自利益最优状况的要约而又互不被对方接受时,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主体之间的妥协关系来解决这一冲突。对于券商资产管理业务而言,为了在商业银行的个别重点分行取得理想的产品销售成绩,而需为其提供有价值的商业服务作为代价。此时,银行分行与券商资管之间各自对应的得失如下表1所示。
表1 产品对价的业务损益
收 益 代 价
商业银行分行 自主掌控的业务支持服务 券商理财产品的销售任务
券商资管部门 自身理财产品的销售规模 重点分行的业务服务
三、基于产品对价的商业模式实战案例
(1)案例背景
在A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首发销售期间,B银行的杭州分行提出希望借助A券商资产管理部的业务平台,为其设计并运作一款固定收益型理财产品,实现其两个目标:一是能够在特殊时点之前开放产品助其充存款;二是以Shibor为挂钩实现投资收益,满足客户理财需求。
根据以上两大目标,B银行杭州分行对该款产品的具体要求如下:第一、产品存续期限为期一年,规模两个亿;第二、产品的开放期不规则不固定,B银行杭州分行自行决定,但是会提前15个工作日通知A券商;第三、产品不公布净值。
如上述产品能够设计并且运作成功,那么该分行将承诺销售一定规模的A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作为回报。
(2)解决方案
为B银行杭州分行量身定制专户理财产品,此款产品的设计要点为期限分拆、资金错配,而设计思路则源自于金融学基本概念“流动性溢价”(Liquidity Premium)。流动性溢价是理财产品定价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流动性低的理财产品其预期收益高,而流动性高的理财产品其预期收益低。据此,在专户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当理财期限临近之际,若存在产品实际收益低于预期的状况,则可通过加速产品的高频流动性平抑投资收益,以此实现B银行杭州分行的业务目标,满足其客户需求。
(3)模式点评
在传统的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销售模式中,券商资管与商业银行之间属于弱势卖方与强势买方的关系。当券商资管在向商业银行支付了资产托管费用、销售激励费用、尾随佣金等各种费用之后,未必能取得满意的销售效果。而在基于产品对价的商业模式中,券商资管与银行分行之间的关系改变为合作双方的关系,券商资管的议价能力得以显著提高,虽然需要以提供商业银行分行层面的业务支持服务作为代价,但是由此可以获得的资产管理规模作为回报,却是物有所值的。
参考文献
[1]Linder,Jane,Susan Cantrell,2000,“Changing business models:Surveying the landscape”,Accenture,May 24.pp.1-15.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问题及措施
[DOI]1013939/jcnkizgsc201552116
1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概念和分类
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2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固定资产购置问题
长期以来,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购置的资金来源主要靠财政拨款,各单位在预算管理中未引入绩效理念,在关注预算投入的同时不注重预算产出。多数单位仅从本部门需要出发,很少对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进行分析论证。财政部门则只注重经费的预算安排,对已形成的实物性资产如何进行调剂安排,使固定资产物尽其用等方面几乎不作考虑,导致固定资产随意购置、重复购置,浪费现象严重。
22固定资产使用问题
以下情况在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普遍存在,比如:验收制度不严谨,出现所购非所需问题后无法追溯责任;登记制度不健全,造成资产使用状况不明,管理困难;固定资产移交、监交制度得不到执行,造成部分资产流失无法追究责任;缺少定期维护检修制度,减少了资产的使用寿命。造成这样的原因主要是缺乏专人管理,因为本单位,财务都隶属于办公室,单位也没有明确的资产管理部门,甚至没有指定专人从事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一旦出现资产损毁、盘亏,原因难以查明,追究责任更无从谈起。
23老旧资产长期挂账
按照黄岛区参照执行的《××市财政局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规定,除文件中列明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市财政局审核外,其他均由市财政局授权主管部门审核。像计算机、电视等更新换代特别快的电子产品应该在其达到服务年限且无法正常使用时及时办理报废手续,但在本单位七几年的桌椅板凳、八几年的黑白电视、九几年的计算机,东西早都不能用了,经过几次更换办公地点,如今恐怕连框架都不剩了,仍在账上挂着。中间也有领导提出建议,计划对已经实际报废的固定资产进行清理,但最后出于谨慎性原则还是放弃了这一想法,导致不能用不存在的固定资产始终挂在单位账上。
24财务核算存在漏洞
由于财会工作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不少单位的会计同行在处理固定资产购买业务时,只做支出增加收入减少的处理,不知道固定资产和资产基金――固定资产也同时要记录增加,导致固定资产账少记或不记。另外是财务制度本身的问题,直到2013年才有了对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规定。行政事业单位计提折旧的资产范围不包括文物和陈列品、动植物、图书档案、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等。关于实务操作,这一规定的大部分内容和企业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规定基本相同,其中强调行政事业单位计提折旧时,应将计提的折旧冲减资产基金(非流动资产基金),而不是像以前企业会计制度那样直接计入支出;固定资产提足了折旧,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也不再补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只是反映固定资产随着时间推移和使用程度所发生的价值损耗的会计计量手段,提足折旧并不意味固定资产必然报废,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并且应该规范管理。目前此规定在黄岛区仍未实行,使得固定资产价值的变化情况无法得以真实的反映。据笔者了解,不光在黄岛区,整个××市对于固定资产购置,仍是将全部花费列入当期支出,期间不计提折旧。
3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31管理体制不够完善
在管理机构上,多数机关事业单位认为没有必要设立专门的固定资产管理机构,甚至有的单位连个具体负责此事的人都不安排。在管理职责上,部门间条块分割、责权不清的问题比较突出,管理方式和管理原则的问题也没有得到解决,导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体制不顺。
32管理机制存在缺陷
资产的形成涉及多个方面,缺乏法律规范与强有力的政策指导,加上人为因素过多,形不成足够透明、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制度,是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存在诸多问题的主要原因。
33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素质不过硬
多数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没有经过专门的职业训练,加上单位领导对固定资产管理意识比较淡薄,主观意志强烈,导致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基本不开展。不少单位很多年也不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包括机构合并、分立等重要事项发生时,就这样含含混混地合并或分立,为今后资产的可能流失埋下了隐患。
4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改进对策
第一,认真学习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说起资产管理文件,黄岛区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有一个汇总,包括国家、省、市在内的竟有35个之多。汇编做得不错,有文号有目录有正文,非常详细。但是之前包括笔者在内的大多数单位财务人员或者是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从未认真地学习过其中的一个文件。不学习不了解就无法正确地做好工作,甚至都不知道有些工作是需要定期做的,比如超过使用期限且已无法正常工作的电子产品要定期处置,这样做是合法合规的。这类工作就像是一个家庭为了保持房间的干净整洁需要定期打扫卫生一样。
第二,制定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细则及制度。以部门管理为基础,结合各单位日常管理及保有资产的特点,制定与财政管理相结合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资产管理细则及制度。因为往往财政部门出台的细则是包括尽可能全的管理方法和资产范围,而作为工作性质较为单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涉及不到那么多,这就有必要根据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定,结合本单位行政管理、事业发展的特点及需要,建立适合本单位的简单明了、易于操作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促进本单位固定资产使用效益全面提高。
第三,着力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2012年11月29日,财政部以财会〔2012〕21号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有了完善的制度,就可以采取有效措施把以下风险控制到最小:资产管理职责不清、没有明确归口管理部门的风险;未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资产的调剂、租借、处置等业务上的风险;资产管理不严,没有建立资产台账和定期盘点制度,可能导致资产流失、资产信息失真、账实不符等风险。
第四,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印象当中黄岛区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推行过,但几乎不起什么作用。有助于更完整地掌握资产的相关信息,强化管理者对资产的监控,减少管理级次,提高管理效率,从而达到账面资产与实物资产相符。
第五,加大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责任。随着法制化进程的推进,目前购置固定资产基本做到了严格地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汽车等固定资产的维修及保险也实行了定点维修、定点保险等制度。审计部门要定期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固定资产管理情况作为评价内容,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参考文献:
关键词:家族信托;信托登记制度;不动产信托
一、 导言
2001年中国《信托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信托业走入了一个全新的法制时代。此后的十余年可谓中国信托业的辉煌时期,信托行业资产管理规模每年呈几何倍数增加,截止2015年第三季度,信托业管理资产规模达到15.62万亿,成为与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并齐的现代金融四大支柱行业。但是,绚烂之后终会归于平静,进入2013年以来,信托业在国家经济深度调整、同业竞争压力增大等多重因素的挤压下,开始进入下行通道,信托行业的发展速度放缓,整个行业不得不开始思索转型之路。家族信托就在这样一个背景之下进入了信托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视野,成为近年来的一大热点。
二、 家族信托的内涵界定
1. 家族信托的定义。家族信托(“Family Trust”)这一名词最早出现于19世纪末美国的“镀金年代”,是资本家保护个人财产、实现家族资产传承的一种方式。严格来说,“家族信托”并非一个法律概念,而是出于商业目的而创设的一个信托种类,虽然各国对这一制度称呼不同,但在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中,也已经形成了较为统一的定义,即家族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以家族财富的管理、传承和保护为目的,将家族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2. 家族信托的特点。从家族信托的定义出发,家族信托的特点表现为:
(1)委托人与受益人来自于同一家族。家族信托之所以称为家族信托,即来源于其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家族性。委托人一般为家族财富的创造者和拥有者,可能是成功的企业家或是政商名流;受益人通常为其后代,可能是信托设立时已经出生的子孙也可能是尚未出生的家族未来成员。
(2)信托设立门槛高。相比其他信托业务,家族信托的设立门槛较高,主要表现在设立家族信托的规模上,国外的罗斯柴尔德家族信托、洛克菲勒家族信托、巴菲特家族等家族信托规模都达到了百亿,我国的吴亚军夫妇、潘石屹夫妇、李嘉诚家族等家族信托规模也都达到数亿规模,目前内地家族信托实践中最低设立规模为3 000万元人民,也显著高于其他信托类型。
(3)委托人意思自治度强。信托是一种灵活度极高的制度,只要根据信托当事人的合意就可以创设多种多样的使用方法。家族信托更是高度强调委托人的意思自治,属于高端定制化信托产品,从家族信托财产的种类、受益人的选择、信托利益的分配方式和原则到设立家族信托的地点、适用的法律以及存续的时间等,全都依赖于委托人的参与与决断。
(4)家族信托财产多样化。可以设立家族信托的财产丰富多样,包括现金、股权、房地产、古董、字画、珠宝等,只要是制度允许,委托人可以将其名下任何财产作为家族信托的财产。
(5)受托人专业化程度高。家族信托对受托人的专业化程度提出了极高的要求,这是基于家族信托存续时间长、受托管理资产规模大、受益人范围广等客观因素决定的,受托人需要具备法律、税务、投资等各个领域的知识与能力。
三、 我国发展家族信托的现实意义
第一,家族信托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十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国家战略转型的重要标志。财富的稳定传承是国家成熟、社会进步的体现,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核心抓手之一。欧美国家通过完善的财富平稳传承机制和财富安全保障制度使国家从疯狂的原始资本积累阶段过渡到如今文明稳定的发达状态。家族信托的实践和发展可以为当前因为产权未确立而躁动不安的财富寻找安全、稳健、合法的出路与通道,当仁不让地承担起我国实现财富平稳传承的金融机制设计职能,给产权的最终确立争取时间和空间,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建设奠基铺路。
第二,家族信托是国家经济战略转型的需要。当前社会财富有很大一部分来自于眼下过剩的行业――煤炭、钢铁、房地产等,沉淀在这些“高风险、低收益”的产能过剩行业的资金面临转向,寻求“低风险、高收益”的出路,这种财富和资产的再配置是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经济转型的金融表现,是更高层面的盘活资产存量,引致财富管理和资产管理的金融需求。在国家经济进入新常态的大背景下,家族信托通过构造财富和资产的配置、转让、传承机制和金融产品,将从便捷的金融工具逐步演变为宏观经济稳定的金融支撑,经济创新和转型的有力抓手,社会安定和谐的坚强后盾。
第三,家族信托是社会财富积累到临界点的必由之路。我国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积累,造就了数以十万计的高净值人群,形成了一个巨大的资产管理与财富传承市场。国内多家私人银行于2012年和2013年集中了关于国内财富人群和财富管理市场的报告揭示出我国国内巨大的家族信托市场需求空间。
第四,信托行业回归本源主导家族信托发展的趋势日益明朗。当前市场上的家族信托业务更多的参与者是银行和保险资管部门,银行的私人银行部门凭藉高净值客户的资源优势拓展资产管理业务的产物,保险公司介入的保险金信托业务也是其资产管理业务的产品链延伸。但这些业务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家族信托业务,因为现行法律体系下唯一有实际操作家族信托业务牌照的金融机构是信托公司。
四、 我国家族信托的探索与实践
2012年下半年平安信托一款家族信托产品横空出世,开启了中国内地家族信托的先河,中国私人财富管理行业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代。目前我国在家族信托业务方面的实践主要有两种模式,信托公司主动管理型以及银行与信托公司联手的银信合作型。
1. 信托公司主动管理类家族信托业务。
(1)平安信托:“平安财富・鸿承世家系列单一万全资金信托计划”。2012年下半年,平安信托发行了内地首单家族信托产品“平安财富・鸿承世家系列单一万全资金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委托人为一位年过40岁的企业家,信托规模5 000万元,信托期限50年,不设预期收益率。平安信托的信托报酬分为固定及浮动两部分,固定收益为信托财产的1%/年,浮动收益为信托收益率高于4.5%/年以上部分的50%。委托人自行指定受益人,并可随时变更受益人或限制受益人的权利。委托人制定收益分配方式,可选择一次性分配、定期定量分配、不定情不定量分配、临时分配、附条件分配等不同的形式,也可组合运用。
根据信托合同约定,由委托人与平安信托共同管理信托财产,委托人可向平安信托发送投资建议,平安信托运用内部风控及合规评议规则对投资建议进行评审并提供专业性的意见,经委托人同意后由平安信托执行投资指令。根据约定,该信托财产的投资范围广泛,可进行各类股权和债权的投资,能够满足不同时期委托人的风险偏好并灵活调整资产配置以应对未来的市场波动及风险。
(2)中融信托:“中融信托・承裔泽业标准化家族信托产品”。2015年4月,中融信托了“中融信托・承裔泽业标准化家族信托产品”(简称“承裔泽业家族信托”),该产品设立门槛为1 000万元,信托期限为10年以上,不保证信托本金和收益。不同于市场上其他家族信托产品,中融信托的这款信托产品聘请台湾捷鹏国际金融服务集团副总裁参与设计,借鉴了台湾地区标准化家族信托产品的模式,在信托规模、权利义务、操作流程和服务流程都采用“类型化”的模式,具有很强的复制性和推广性。据了解,中融信托已成立由律师、税务师及海内外专家组成的家族信托办公司,先后设计了多款风险偏好不同、设立门槛不同、信托目的侧重点不同的家族信托标准化产品供客户选择,可以满足客户对“资产保护、子女教育、婚姻保障、退休赡养、财富传承、全权委托”等多方面的需求,而“承裔泽业家族信托”仅是其中一款。
2. 银信合作类家族信托业务。
(1)招商银行―平安信托。2013年5月,招商银行私人银行与平安信托推出国内第一款银信合作家族信托产品,客户准入资格要求拥有1亿以上的金融资产,5亿以上的资产,设立该产品的门槛为5 000万元,信托财产主要以现金为主,也包括债券、理财产品收益、信托受益权、股票等,未来在政策许可、条件成熟时也将纳入不动产和为上市企业股权等。该产品期限为30年~50年,未到期不可撤销。受益人为委托人的子女,根据合同约定,受益人可定期领取“零用钱”,遇到结婚、置业、创业、医疗等事项,只要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即可由信托资金直接支付。
为开展此项业务,招商银行私人银行成立了一支30人的财富传承家庭工作室,由银行、信托、保险、法律、税务等各领域专家组成。家庭工作室配合招商银行内部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家族信托产品的投资策略、资产配置、产品组合选择等各方面提供意见及决策。在这款家族信托产品中,招商银行私人银行为主导方,担任财务顾问与托管行,为信托产品推荐高端客户;平安信托提供信托制度优势、承担事务类管理职责。
(2)北京银行―北京国际信托。2013年底北京银行私人银行与北京信托合作推出了首款单一定制家族信托产品,起步门槛为3 000万元,存续期限为5年以上,由委托人指定受益人,初始受托资产仅限于现金存款,投资方向主要为金融类产品,根据客户需求,满足客户在资产配置、资产转移和资产保护等方面的需求。
与大部分的银信合作类家族信托产品一样,北京信托推出的家族信托产品由北京银行担任信托财产托管银行及财务顾问,北京信托仅承担事务管理类职责。
事实上,虽然家族信托的历史源远流长,在英美法系国家也已经属于一种非常普及的资产管理和传承方式,但是对于大陆法系国家而言,受制于法律传统与文化背景的不同,家族信托的发展总是磕磕碰碰,不够通畅。实务中,大多数情况是委托人有设立家族信托的意愿,但是又对信托财产的安全性、受托人的能力与操守、以及国家政策等方面的原因忧虑再三,因此,即使有部分勇于尝鲜的委托人,也仅仅是浅尝即止,以极少量的家族财富设立家族信托,这一现象在我国表现的更为明显。归根结底还是有许多障碍和法律问题没有打通,我国的家族信托制度体系亟待完善。
五、 我国发展家族信托的制度建议
1. 完善《信托法》的建议。
(1)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完善和细化。境外家族信托财产大多是以非现金资产为主要内容,例如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动产、古董、字画、珠宝等。这些财产也构成了现今富有阶层资产种类中的绝大多数。而我国现阶段的家族信托的类型比较单一,主要是以资金信托为主,即信托财产是现金资产或其他流动性较高的金融资产。究其原因,在于我国没有建立起完善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缺失,使得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动产、古董字画这类资产无处登记也难以登记,无法顺畅地成为家族信托财产。因此,我国《信托法》中应尽快明确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为家族信托的发展扫清最大的障碍。
(2)不动产家族信托的立法考量。不动产在中国民众的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和无可替代的地位,这与英美国家的理念和情况有着很大的不同。实务中,中国的富有阶层和企业家最期望将不动产作为家族信托财产,一方面期望做到不动产在家族体系内的传承,另一方面做到不动产的投资与增值。基于将不动产转化为家族信托财产的巨大需求,以及不动产在中国家庭中的重要地位,如何对不动产家庭信托进行法律规范就显得非常重要。在信托登记制度建立和完善的前提下,考量到不动产的特殊性和中国民众对不动产的特殊情结,《信托法》可考虑设专章规范不动产信托财产,结合信托作为金融手段要求流转上的便捷性,建议规范如下核心内容:①不动产作为信托财产的,将来在进行权益转让时,可以不再进行产权的过户,而只进行信托受益权的转让过户;②不动产作为信托财产的,应当允许受益人将这部分信托受益权在一定程度上进行质押融资等。
2. 加快推进《信托业法》出台。目前,我国信托法律体系的一大缺陷《信托业法》的缺位,整个信托行业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制。正是因为《信托业法》的长期缺位,导致资产管理行业政出多门,各类的金融或类金融机构均在从事信托或者类似信托的资产管理业务,而且市场准入、监管规则等方面极不统一,这就使得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必然存在。由于我国之前只出台过部门规章对信托行业进行监管,并未没全面监管立法的经验。因此,在编撰我国的《信托业法》过程中可以参考国际上一些国家和地区的《信托业法》以及参照他们修法的一些经验。比如,近年来,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都对自己的《信托业法》进行了多次修改,二者在修法上都趋同的开始放宽受托人的资格限制,解除信托业务管制以及不断地提升信托制度运用的便利性,增加信托的运用方式。这些都是很值得我国在《信托业法》编写过程中思考和借鉴的。再例如,大陆法法系国家通行的做法是以一部《信托业法》取代所有监管信托业的部门规章和文件,以统一的监管标准规范,整合监管权,规范整个信托行业,这一立法体例可以有效的解决立法空白和立法冲突问题,也很值得我国在立法过程中进行学习和借鉴。
综上所述,笔者对我国的《信托业法》的制定有以下建议:(1)《信托业法》要和《信托法》紧密配套。中国的《信托法》已经出台,并且在中国信托发展史上留下了行业变革性的重要作用,因此《信托业法》的出台不能和《信托法》脱节,二者应该在追求保护投资人利益的同一目标下相得益彰。(2)我国的《信托业法》要和国际金融监管标准保持一致,要和国际上主要国家和地区的信托业监管标准趋同。与国际上主要国家、地区的信托业监管制度步调一致可以较好地推动我国信托业务的发展,尤其是家族信托等移植制度的推广和创新。(3)我国的《信托业法》顺应的金融业混业经营、混业发展的趋势。信托行业本身是一个混业经营的产物,实务操作中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都在从事着类信托的资产管理业务,一些创新型信托产品也大都体现出混业的特点,如前文所列举的多单家族信托产品都是信托公司和银行联手推出的。因此,我们再立法过程中,自然也应进行有针对性的约束,如此方能避免制度真空和冲突,更好的规范信托业。
六、 结语
2012年中国家族信托的破冰以来,我国家族信托的发展似乎过于缓慢,家族信托制度的缺失使得不少信托公司在一次又一次的研讨之后不得不放弃这一传统而又新型的业务。当然,一个新的制度要萌芽、成长必须要经过阵痛期。家族信托行为作为在中国刚兴起的新型民事法律行为,还没有完善的管理机制和健全的法律依据,要谋发展还存在很多困难。同时作为一种金融行为,如果不能得到充分的法律规范、指引和保护极易导致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因此针对家族信托的产生对《信托法》进行再解读,在法理上进行廓清,适当的创设新的法律法规成为重中之重。
参考文献:
[1] 史尚宽.信托法论[M].中国台湾省:台湾商务印书馆,1972.
[2] 王利明.继承法修改的若干问题[J].社会科学战线,2013,(7).
[3] 何孝元.信托法之研究[J].中兴法学评论,1976,(10).
[4] 张妍.浅谈我国信托业的发展现状和趋势[J].商情(财经研究),2008,(5).
[5] 徐兵.我国信托业发展现状及未来发展方向[J].经济师,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