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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辩论优选九篇

时间:2023-07-12 16:34:13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法律与道德辩论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法律与道德辩论

第1篇

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实施研讨型教学是当前高校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突破口,它主要是让学生们在老师的教学指导下,以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为载体,通过专题研究和探讨的方式,实现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课程与师生分享交流的目的。例如,在具体的教学实践过程中,学生选择以“失信的惨痛代价”为切入点,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理论教材为载体,研究、探讨该案例,并与师生们分享自己的心得。此外,老师在教学过程中可以采用分组讨论的方式,将社会热点话题引入教学环节中,使学生在具体的案例中通过分析和交流,最后老师对各小组的观点和结论进行总结和点评,从而使学生既加深对基础理论知识的理解,又懂得理论知识点在具体社会实践活动中的体现。

2.开展演讲或辩论式的教学实践活动,提升教学参与度,实现高校思想道德修养教学实践目标

在高校思想道德修养基础课程教学中让学生围绕热点主体开展演讲和辩论,通过演讲或辩论使广大学生加深对基础理论知识的理解度。例如,学生可以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选择“大学生的历史使命”为演讲或辩论的话题,开展一场校园演讲或辩论活动,邀请广大师生参与,做好周详的演讲准备工作。通过围绕“大学生的历史使命”收集具体的社会实例,以获取的社会实践性素材支撑自己的观点和论据,使广大学生在激烈、生动的演讲活动中充分认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在社会实践中的具体体现,加深理解,感悟课程的魅力。在演讲或辩论活动最后,请邀请到的老师对活动进行点评,实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实践性教学目标。

3.以体验型教学方式提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实践性

所谓体验型教学方式即是指学生通过具体的社会考察,在考察的过程中结合社会实例检验理论知识点,以切身体验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增强自身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例如,高校学生选定“职业道德素养”课题进行社会实践调查,通过走访调查活动,获得真实的第一手数据和实践体验,然后对调查的数据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加深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理解度,从而提升高校学生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知识水平。

4.结语

第2篇

一、选择恰当辩题,创设愉悦情境,激发辩论兴趣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是开发学生创造力的源泉。合适的辩论题目能有效激发学生参与辩论的兴趣。如:在《杜绝不良嗜好》这一课的教学中,针对部分学生沉迷于上网的现象,就“中学生上网的利弊”设置辩题,由于这―辩题点中了学生心里的疑虑,大大提高了同学们参与的积极性,活动也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创设愉悦的辩论情境和氛围,也是激起每一位学生参与辩论活动兴趣的有效手段。孔子说:“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因此,在辩论活动中,要放手让学生自己设计课堂辩论的方案,自己布置辩论场地、准备道具。如在“中学生上网的利弊”的辩论活动中,学生自己布置活动场所、安排席位、设计辩论的程序,并增设了多媒体投影设备,同时,邀请老师观摩、点评。这样,学生参与辩论活动的积极性就被自己创设的情境和氛围有效激发起来,对辩论活动倾注了大量的热情,为活动的顺利进行打下了基础。

二、挖掘学生潜能,发挥学生主体,做好辩论准备

辩论活动中,学生是活动的主体,是活动的主人。在明确辩题后,要充分发挥学生的自主性,让学生自己组成辩论正方和反方,然后放手让学生根据各自论点收集、整理辩论材料。同时,在收集、整理材料的过程中,鼓励学生自己去操作、考察、调查、探究。使学生课堂获得的间接经验转化为学生的直接经验,把课本知识转化为自己的能力,在此基础上,让学生形成自己独特的个人感受和见解。

如:在“中学生上网利弊”课堂辩论的理论准备阶段,几个平时专心读书从不关心网络的学生在其他同学的帮助下,利用网络收集辩论材料,了解到了网络的精彩,针对“学生迷恋上网影响学业”这一观点,从心底发出了:“不经历风雨,怎能见彩虹”这一感叹。

三、增强发问能力,把握问辩技巧,提高辩论能力

“学贵于思,思源于疑”,现代心理学认为:一切思维都是从问题开始的。因此,增强发问能力,把握问辩技巧,是促进学生创新思维、发展学生创新能力的关键。

首先,要善于提问。爱因斯坦曾经说过:“提出一个问题往往比解决一个问题更为重要。”因此,在辩论过程中,要让学生在大胆质疑的基础上,敢于超越教师,大胆表达、交流自己的观点,鼓励学生在辩论过程中即兴发挥,使辩论双方在唇枪舌剑中进发出创新思维的灵感。如:在关于“道德和法律哪个更重要”的辩论中,正反方在展开充分辩论的基础上,得出了“德治和法治是相辅相成的,社会规范的维系既要靠法律,同时也要靠道德,而德治社会是法治社会基础上的升华”这一创新性的结论。

其次,要敢于反问。一个好的辩手要想在辩论中立于不败之地,决不会坐等对手连连发问、侃侃而谈,而是善于寻找对方漏洞,及时反击,致对手于尴尬的境地。如:在“道德和法律哪个更重要”的辩论中,当一名正方辩手问出“原始社会没有法律,只靠道德调整,社会不也照样发展吗?”这一问题时,反方一辩手马上反问道:“那人类社会是从什么时候进入文明时代的?不正是到奴隶社会,有了文字,有了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人类社会才进入文明时代的吗?”这一反问,不仅赢得了掌声,也为反方奠定了胜局。可见,抓住要害,适时反问,其效果是不同凡响的。

四、讲究论辩道德,淡化胜负意识。把握辩论目的

辩论是“文明的争吵”,是带有“敌意”的语言行为。辩论过程中,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论辩道德观尤其重要。要让学生明白辩论的目的不是一决高低,分个输赢,而是通过辩论活跃课堂气氛,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在“润物无声”的意境中把知识转化为能力。

当然,在辩论过程中,教师的“主导”作用是必不可少的。教师要引导学生重视辩论过程,平和对待结果,淡化胜负意识。教师要注意把握时机,及时引导,避免学生之间可能出现的对立场面;同时,要巧妙地为辩论双方搭好下台台阶,做到课堂辩论张弛有度。这样,辩论才能达到在实践活动中体现学生主体、发展学生能力的活动目的。

参考文献:

[1]李甫运主编.《中学政治教学参考》.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钟启泉主编.《新课程师资培训精要》.北京大学出版社.

第3篇

【关键词】教学模式 改革 创新

《职业道德与法律》是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必修的一门德育考试课程,其任务是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增强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帮助中职学生健康成长。因此《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应该贴近学生、贴近生活、贴近职业、贴近社会,根据职业学校的现状、学生的特点和社会的需求,加强对学生职业意识、职业道德、职业规范等职业素养和法律的教育,不断改革教学内容、教学手段、教学模式和评价标准,提高教学效果。

一、《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中出现的问题

(一)中职学校授课对象素质不高

中职学校学生生源层次不齐,个性突出,自律性不强,学习兴趣不足,学生有时连基本的礼貌都与用人单位要求相差甚远。因此中职学校授课对象素质不高。

(二)教学内容处理不当

目前中职教育中《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的课本为指定教材,教材中礼仪、道德、法律都占据一定篇幅,但中职老师在上课时,各自倾向不同,有些主讲礼仪,有些适当穿插道德,有些只讲法律。另外学生在初中学习时,有些内容已经有所接触。所以造成教学内容处理时教师依赖个人专长,忽略学生,忽略礼仪与道德、法律之间的关系,内容处理失当。

(三)教学模式单一

大多沿用传统的 “填鸭式”教学模式传授知识,忽视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缺乏实操性。

(四)重视专业课轻视德育课

中职学校普遍存在重视专业课轻视德育课的现象。无论学生或学校都有一种认识,如果专业技能过硬不愁没工作,所以对德育课在思想不够重视。

(五)课程课时安排不当,任课教师倾向于某一专业

《职业道德与法律》包含职业道德与法律两方面的知识,属于综合性的社会学科,而且2008年国家下达的新的要求中指出本课程总学时为32-36学时,每周2学时,教学时间为32学时,复习考试2学时,机动2学时。但有时保障不了课时,学生觉得课时紧凑,不够用。

另外目前教学《职业道德与法律》中,任课老师有些是政治课老师、礼仪老师或其他类别,倾向于自己专长。而一旦涉及专业法律知识时,尚不能做出十分到位的理解。有次参加培训时,某地方学校教师提出如何理解犯罪的构成要素,他自身都无法理清犯罪客体“是什么、怎么讲”,如何对学生讲解法律基础理论知识。

二、对于教学改革的探讨

(一)合理安排课程

按照《教育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课程设置与教学安排的意见》(教职成〔2008〕6号),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教材,安排教学课时,保障教学时间。

(二)丰富、完善教学内容

理顺教材教学内容顺序,处理好各部分之间的关系,结合不同专业侧重讲解不同的职业道德规范。例如针对国际贸易专业的学生,增加主要对外贸易往来国家的仪容仪表礼仪标准;针对电子商务专业学生,讲解国家网络安全的职业道德;针对会计专业,侧重会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的“不做假账”的专业道德……

教师所授内容要针对性强,与学生联系密切,学生也更有兴趣学习。比如讲解法律常识时,我们可以突出合同内容,找寻生活中的典型案例,也可以鼓励学生发现生活中的问题,如面试问题、薪金问题等作为教学内容之一,突出实践性。

(三)创新教学模式

新的科技时代学生可以从网络或通过其他途径轻松获得各类知识要点,解答“是什么”的疑惑。教师只有不断尝试、探讨新的教学方法,才可以适应新的教学要求。

我们应改变“填鸭式”教学模式,创新教学模式,变“是什么”为“为什么,怎么做”,综合采用学生主体参与的启发式、讨论式、合作探究式等多种教学方法,尽量采用案例教学的方法,注重运用“在做中学”的实践方法,突出学生的主体作用,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积极性。如:可以采用模拟法庭、辩论会、小组讨论、演讲比赛、礼仪比赛、角色扮演(如扮演执法人员、企业老板、企业员工)等方法。我在教学中曾事先拟定一个生活中常发生的辩题:“欠农民工钱要不要?”让学生辩论。因这个班级人数较少,我将学生分成两组,进行辩论。看似简单的辩题,却需要学生课下做很多准备,查询更多信息,学生辩论积极性高涨。这种方式锻炼了他们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思维的敏捷性,培养了团队合作精神;同时完善知识结构,加深学生对法学和社会的认识,利于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人生价值观。

(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创新排课体制

教学效果的优劣,关键取决于教师,只有提高任课教师的综合素质,才能提高教学质量。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德育教师队伍,是上好《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的根本。

学校应重视《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在资金、时间、业务进修、教师选拔上给予支持,加强对《职业道德与法律》任课教师的培训和考核,以确保教学质量;任课教师必须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加强对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培训,丰富专业知识结构,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排课体制上可以尝试分阶段分教师上课,如:前半学时可以让礼仪、德育教师上课,后半学时可以尝试法律专业教师上课,既保障课程的教育性又保障了专业性。

参考文献:

[1]罗静.浅谈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的教学改革 《广东教育》

[2]黄苏芳.浅析中等职业学校《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教育时空》

第4篇

[关键词]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实践教学;有效性

在高职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中仍然存在着偏重于教材、偏重于课堂上的理论教学,很少进行实践教学的现象,这无疑会影响学生参与学习的积极性,影响教学的效果。而采用研讨式、演讲辩论式、情境式、体验式学习等教学模式进行实践教学,能有效调动学生参与实践教学的积极性,提高实践教学的教学效果。

1.研讨式教学

在采用研讨型教学模式前,教师要求学生熟悉教材内容,把握教材的知识点,然后教师再紧扣学生身边的和学生熟悉的与教学密切相关的内容设题,引导学生展开研究、探讨、交流,由于教师所设题目涉及的内容就在学生身边,学生较为熟悉,因此学生参与教学活动的积极性很高,在研究、探讨、交流活动中学生很容易达到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的教学目的。这种教学方式的优点是:让学生从身边的人和事说起,由于学生较为熟悉,所有人都有话可说,并且都能积极参与活动,把“一言堂”变成了“群言堂”,学生在活动中相互启发,相互促进,学习热情高,对锻炼学生的能力十分有利。

2.演讲辩论式教学

演讲辩论型教学,即在教学过程中运用演讲或辩论等方法完成教学目标的一种教学模式。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根据教学基本要求和有关知识点围绕某一专题安排学生开展演讲或辩论活动。通过演讲或辩论活动促进学生加深对有关理论和知识的理解。

例如:教师对“理想信念与大学生成长成才”这一节内容进行理论阐述之后,可以安排学生以“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立志发奋成才”、“放飞理想”为题开展演讲活动。学生刚学过这部分知识,有了知识的积累,往往能积极参与演讲活动。通过演讲活动,既促使学生使用有关理论知识,巩固所学知识,又提高了学生的分析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再如:教师讲完“职业道德主要内容”这一节的理论知识后,安排学生开展辩论活动。教师要求正方学生围绕 “干一行,爱一行”的论点进行辩论;反方学生围绕“爱一行,干一行”的论点进行辩论。通过辩论,学生懂得了在实际生活中,当现实与自己理想的职业之间产生矛盾冲突时,如果无法改变自己的工作岗位,就改变自己对所从事职业岗位的情感和态度。通过辩论,学生明白了,即使自己所从事的职业不够理想,也应该热爱本职工作“干一行,爱一行”,兢兢业业地做好本职工作。

3.情境式教学

情境式教学是指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有目的地引入或创设具有一定情绪色彩的、以形象为主体的生动具体的场景,来引起学生一定的态度体验,从而帮助学生理解教材,并使学生的心理机能得到发展的教学方法。情境式教学的核心在于激发学生的情感。

教师运用情境教学中的小品表演来进行实践教学时,教师不但要鼓励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发散思维,发挥想象力,大胆创意,合理编排剧情,而且要当好导演,引导学生进行情境模拟表演,让学生在表演、观看、讨论中加深对教学内容的理解。

例如:学生学习“职业生活中的道德规范”这一节内容时,教师可以结合医学生的特点,补充“医务人员的道德规范”这一内容进行教学。教师的理论教学完成后,要求学生围绕教学内容,结合专业特点编排小品,并进行小品表演。

这种教学方式的优点是:利用小品表演进行实践教学,具有形象性,生动性和直观性的特点,并能吸引和感染学生,激发其参与活动的兴趣,集中其注意力,真正使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体,帮助学生加深对教学内容的理解 。

运用情境式教学,教师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步骤:

(1) 选择合理的内容;

(2) 精心设计与编排;

(3)分组表演;

(4)组织讨论,反思教学问题

4.体验式学习

体验式学习强调让学生在做中学、做中悟。该模式有利于挖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实用功能,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提高课堂教学实效;有利于发展和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在实践教学中,体验式学习可以通过创设情景,组织社会调查实践活动,实训课和工学结合,亲临现场,参加集体活动,营造浓厚道德氛围等策略来实现。

体验式学习要求学习者发挥主动精神,积极主动地参与学习,对自己的学习负主要责任,真正成为教学过程的主体。体验式学习是重视实践的学习方式,它的有效性、重要性也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充分展现出来。因此,运用体验式学习可以让学生通过直接参与学习、社会调查等实践活动,接触社会、了解国情、体验生活,理论联系实际,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

例如:学习绪论部分中“认识大学生活特点,提高独立生活能力”这部分内容,教师就可以安排学生参观校园、参观学校图书馆、参观学校实验室、参观学校校史展馆,让学生在参观过程中直接感受、体验、了解大学的学习、生活、环境特点,感受大学校园文化,了解自己所学专业的性质、任务,明确自己的努力方向。

这种教学模式的优点是:通过学生的直观感受和切身体验,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使学生学以致用,学有所用。开展这样的实践活动,不仅能引发学生参与教学活动的积极性,而且还可以提升实践教学的有效性。

改革课堂内外的实践教学,突出实践教学的多样性、灵活性、实用性,可以充分调动学生参与教学的积极性,改变学生单纯听课、接受灌输的学习方式,有利于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有利于学生积极性和创造优的发挥,有利于提高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利于优化教学方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参考文献:

第5篇

为让学生深刻地体会文章的时代背景,我让学生反复诵读,并结合文章内容理解其中的含义。其中第二段诸葛亮向后主提出赏罚公平的建议,宫廷和相府对官员奖惩应有统一的标准,使内宫和外府刑赏之法不同,能依法办事,赏罚分明。通过教学让学生明白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从而自觉增强法制意识。在实际教学中,通过学习苏教版教材八年级下册《汉字》专题,我们知道汉字蕴含着的丰富的审美和诗意,有着深厚的文化蕴含和美丽,同时为延伸此专题的内涵,在讲授时笔者结合汉字“法”的说文解字进一步阐释法的含义与美丽。在教学过程中,补充东汉时许慎《说文》中指出“: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会意。“”从水”强调法律应该公平如水,鹿是传说中的神兽,能辨别曲直,指在审理案件时用角去触理曲的人。“廌”辨曲直其实是一种审判活动。当人们相互间有分歧有争执时,由廌公平裁判,当人们的行为不端、不公正时,再由神兽行使处罚。通过这样的学习,既增强语文学科的趣味性,又在语文课堂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从而有效地利用语文教材,取之于教材,用之于法制教育,可谓一举两得,更好地为教学服务。

二、立足语文课堂,有效开展活动,拓展学生法律思维空间

语文学科是一门工具性很强的学科。作为一名语文教师,要充分利用好语文教材,深入钻研语文教材中的德育元素,不断地利用有限的语文教材从而更好地渗透法制教育,拓展学生法律思维空间。语文教材中的《威尼斯商人》是全剧第四幕第一场,也是全剧的。这场戏描写了威尼斯法庭审判“割一磅肉”的契约纠纷案件的经过。教学前我先从网上下载状、答辩状、判决书文书,先让学生学习,然后角色分工让学生分别扮演主人公夏洛克写状,鲍西娅为安东尼奥写答辩状,随后在课上展开模拟法庭进行辩论,让“法官”主持法庭辩论和审判活动,并最后写判决书在“法庭”进行宣判。通过组织学生开展活动,有效地增进学生对课文的理解,以及对戏剧特点的认识,同时也让学生学习法律文书知识,学习法庭辩论技巧等,在充分研究教材内容的基础上,有效地利用课文内容向学生传授法律知识,并利用语文课堂,及时拓展第二课堂活动。这样既自然直接,又快捷有效地开展活动,能更好地拓展学生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思维。

三、立足语文课堂,有效展开论辩,增强学生法律思辨能力

第6篇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互动教学法;学生讲课法;讨论式教学法;针对性教学法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1)34-0244-02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门融思想性、政治性、知识性、综合性和实践性于一体的课程,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现实性、针对性都很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随着2005方案的进一步落实,该课程无论是内容还是形式都发生了一些变化。由于当代大学生思想发展变化日益复杂,对教师授课期望值的日益提高,传统的“一言堂”式的满堂灌输、满堂讲授的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已经不能适应当代大学生的需求,而且单靠理论的灌输也是不能解决学生的思想问题的。为了提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趣味性、新颖性、启发性、针对性、实效性,必须探索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

一、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以个案研究为基础、以问题研究为核心开展教学的一种教学方法。在教学中所选取的案例应该贴近社会,来源于社会现实生活。在教学中,教师要通过网络、书籍、电视广泛地阅读资料,经过鉴别、筛选,整理出符合教学内容、学生感兴趣并与授课内容相吻合的案例,在课堂上广泛实施。或者通过教师对案例的讲述,说明基本理论,以加深学生的理解和印象;或者由教师根据案例内容,提出要求和讨论题,学生准备后,开展课堂讨论,再由教师总结评析;或者由学生以小组为单位讨论,然后既可推选代表上台阐述观点,也可由学生畅所欲言,自由发表见解。案例教学法能够做到将课本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通过实际案例深化学生对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理解。在“法律基础”部分的教学中,案例教学法应用得尤其广泛,运用某一具体案例说明某一法律知识,学生更易于接受。这种教学方法能够将理论与社会现实有机地结合起来,可以有效地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使学生受益匪浅。

二、互动教学法

互动教学法,即围绕某一观点大家各抒己见,平等、民主地交流探索。互动教学,可以是师生间的互动,也可以是学生与学生间的互动。长期以来,在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时,大多数教师往往采用传统的说教式灌输法,单向地灌输正面的思想观点,加之部分教师照本宣科,不注意教学艺术和方法,上课脱离学生思想现状,师生间缺乏交流,学生觉得乏味、枯燥,课堂内容成了“催眠曲”,学生听得昏昏沉沉,根本达不到教学目标。要改变这种状况,教师应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将其视为学习活动的主人,改变以教师为中心的“满堂灌”的教学方式,实现师生互动。师生互动不但能够唤起学生的参与热情、情感体验,而且能够形成一种师生彼此尊重、宽容、民主、互相学习、互相促进的和谐的课堂氛围。互动既包括课内的互动,也包括课外的互动和网上的互动。互动的方式既包括课堂讨论、主题发言、专题辩论、问题点评、案例分析、角色互换、师生互辩,也包括课外的短信交流、网上交流等。互动教学法可以改变单一灌输式的教学,从而大大提高学生对该课程的兴趣。

三、学生讲课法

大学生已经是成年人,许多问题他们已经有自己的思考和看法,因此,对于教材中,学生极为关注且较为熟悉的内容,可以尝试让学生自己走上讲台讲课。在讲课前,必须充分阅读教材,大量查阅相关资料,认真备课,制作课件。如“思想道德修养”部分关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这“三德”的内容,学生平时关注较多,且有自己的看法。对这部分内容就可以将学生分为三组,每组负责讲解“三德”中的一德,让每组大学生在集体充分备课的基础上,每组选派一名学生代表上台授课。授课完毕,先由学生自评,并由本组内其他同学做内容补充,然后由教师点评。这种教学方法能够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活跃课堂气氛,也有利于增强学生理解、交流、表达与运用的能力。同时,学生通过自己备课、自己授课,也能起到换位思考的作用,通过这种方式,学生更能体会到老师备课、上课的艰辛,因而,在以后的听讲中,会以一种更加宽容而不是一种挑剔的态度去听课。

四、讨论式教学法

在课堂教学中,可以结合社会热点问题或学生在日常学习和生活遇到的实际问题,针对学生思想上的困惑,广泛地开展一系列的讨论:如让学生围绕爱国主义、人生价值、大学生的恋爱以及社会公德等问题展开激烈的讨论,每次讨论后教师再进行针对性的点评。通过讨论和教师的评述,帮助学生分清是非,澄清认识。如2011年10月,发生在广东佛山的小悦悦事件就是一个热点道德问题,在课堂上对此问题展开讨论,让学生认识到,作为大学生,无论社会整体氛围如何,我们始终要坚守自己的道德信念,坚守自己的良心,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人。法律基础部分则可广泛地利用“法律讲堂”、“今日说法”等节目使学生理解一些法律案例,在此基础上,学生再围绕案例进行讨论,这样可以收到了良好的教学效果。对于一些与课程内容相关,学生比较关心而又具有争议性的问题,可以采用辩论式的教学方法。如关于“学历与能力哪一个更重要”、“大学生兼职的利弊”、“大学该宽松管理还是严格管理”、“网络对大学生影响的利弊”、“大学生恋爱的利弊”等问题,都是学生比较感兴趣而又有着截然不同观点的辩论好素材。课堂辩论不必完全像正规的辩论赛一样进行组织,而应让所有学生都能参与进来,畅所欲言。所以,严格地说,课堂辩论仍然是一种讨论式的教学方法。

五、针对性教学法

不同专业的学生,专业知识结构不同。在教学中,要结合学生的专业特点,加强针对性,采取灵活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如在讲到第六章“培育职业精神,树立家庭美德”时,先给学生讲清楚培养大学生职业道德素质的重要性,让他们认识到:从步入大学起,大学生就开始萌动着对未来职业生活的憧憬,也开始了积极的准备,这种准备是贯穿在大学生活的全过程中的。职业生活是否顺利,是否成功,既取决于个人专业知识和技能,也取决于个人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从实际生活来观察,一些人就业之后发展缓慢甚至遭受重大的挫折、失败,问题往往不是出在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缺乏上,而大多是出在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不高上。因此,大学生学习职业道德知识,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对于以后从事职业活动具有重大意义。然后,在讲授有关职业道德的内容时,在教学中可以结合学生的专业知识和特点进行。在给医学专业学生授课时,通过学习“希伯克拉底誓言”,告诉学生医学科学是一项神圣的事业,“健康所系,性命相托”。它要求从事这项工作的人,不但要有精湛的技术,更要有高尚的医德;在艺术类院系上课时,希望他们将来能够“德艺双馨”;在给理工科院系学生授课时,针对学术界出现的某些伪造实验数据、制造学术泡沫等学术不端现象,在生产加工和流通领域,出现的假冒伪劣产品泛滥现象;在工程技术活动中,“豆腐渣”工程以及出于急功近利目的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计算机专业人员利用网络犯罪等现象,引导学生敢于坚持真理、刻苦钻研,力戒浮躁不专,发扬精益求精的职业道德精神。由于结合专业进行讲授,学生不再感到课程内容离他们遥不可及,也不是令他们厌烦的“大道理”,自然可以提高教学效果和质量,而且使学生终身受益。

此外,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中,研究性教学法和开放式教学法也不失为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研究性教学法,即将学生分成个体、小组和班级的组织形式进行研究性教学。个体研究以个人对教材中感兴趣的某一问题进行研究,并撰写小论文或调查报告为主;小组研究以小组或寝室为单位进行专题研究为主;群体研究是以全班学生对难点、热点问题的讨论为主,并以课题为载体。针对不同的组织形式,提出不同的具体要求,力求实现学生的全方位覆盖,如组织全班的“社会公德大讨论”、“大学生道德论坛”等研究性的教学活动。

第7篇

 

学生发展,以德为本。有德有才为精品,无德无才为废品;有德无才为成品,无德有才为。法学教育以培养符合社会要求的法律人才为使命,因为法学人才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充当着判断是非、伸张正义的角色,更加需要树立正确科学的价值观,需要具备良好的道德水平,因此德育体系的构建至关重要。

 

1.德育渗透的意义

 

从“社会本位”角度分析,法律与道德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彼此互为补充,法律将最低层次的道德要求规定为公民的义务,具有强制性,以保证社会主体对安全稳定的基本要求;道德通过引导社会自我净化,进而为良法之治营造积极的环境,实现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从“以人为本”的视角看, 法律使人明法,知道可为和不可为之举,道德使人明理,明白应当做什么, 不应当做什么,二者共同为个体行为提供了指引。法学教育过程中德育实践对我国当前经济建设和法学人才的培养意义重大,但传统的道德教育体系已无法与当代快速发展的高校教育相适应,德育体系有待进一步重构与优化。

 

2.以法学人才为培养对象的德育体系

 

教育要因时制宜,因材施教,在构建德育体系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认识到法学专业的特殊性,应从德育目标与原则、德育模式与方法、德育内容以及课程设置等方面进行研究,建立起符合当代法学教育目标和社会需要的法学理论德育体系。

 

(1)德育目标。作为法学教育,它承担着培养符合社会要求的法律人才的重任,其德育目标必然离不开对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引入,以提高法学人才与社会需要的匹配性,建立发展的法律道德体系。具体而言,有三个方面的目标:第一,专业目标。通过寓德育于法学教育,提高法学人才的专业信仰,提高整个法律系统的道德水准。第二,职业目标。法律职业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和技术性,其道德观念与其他职业存在一定区别,在德育过程中需要提高学生的职业意识,提高对各个主体的责任意识。第三,评价标准。法制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诸多价值冲突,一个律师或者法官可能面临着对当事人尽职和对社会公开的双重责任,当对私与对公之间存在冲突时,需要公正的价值标准,才能保障人的行为稳定性,因此德育的最重要目标就是建立一套稳定的价值评判标准。

 

(2)德育模式与方法的选择。笔者认为可以重点采用的德育方法有三种,即说服教育、角色扮演、合作学习。说服是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使学生提高认识,形成正确观点的方法;角色扮演是指通过角色模拟,亲身体会获得道德感知和认同的方法;合作学习则是教育学生养成合作意识和团队意识,要求学生在道德取舍过程中充分考虑团队价值。这些德育方法与法学教育培养的人才,如法官、律师所需要的辩论说理的基本素质相符合,同时在活动教育模式下,法学教育的德育实践更多是通过模拟、辩论的方式来完成。这些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团队进行彼此分工协作,模拟不同的角色,通过剖析事实并运用法律进行价值评价,进而说服对方的过程。

 

(3)德育内容。社会主义教育体系下,德育内容非常丰富,有关国家集体、劳动、纪律、民主法制、理想、世界观等都可以成为德育的内容。法学教育过程中,专业知识主要涉及法律,从与专业知识相互促进、相互影响的角度看, 德育内容应当以民主法制观念教育为主。通过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道德教育,促成法学专业学生形成民主价值观。基于民主法制的主体内容,在课程设置方面需要结合实际培养方案,充分考虑法律专业大学生的认知水平,通过道德理论基础、德育活动实践、活动评价等进行具体德育课程设计。道德理论基础的建立主要通过课堂教学来实现,即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进行明确界定,启发学生主动寻求法律与道德的统一途径;再通过模拟法庭、成案研究、庭审旁听等实践课程,强化学生道德意识,并促使其树立良好的法律价值观,逐步缩小学校德育与社会德育间的差距,提高法学学生价值观水平与社会需求的同步性;最后还需要通过对德育实践活动的评价,对学生的价值观和道德观予以明晰化,最终确立法学专业学生的民主法制观念和信仰。

第8篇

关键词 林木盗窃法 合理意志 道德正义 道义

中图分类号 B82—0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1539(2012)04—0046—06

1842年10月间,年仅24岁的马克思积极参与了对第六届莱茵省议会辩论的评论,连续發表了几篇重头文章。其中,马克思关于林木盗窃法辩论的评论,对普鲁士封建主义法律关系和道义观进行了深入剖析,第一次公开维护贫苦民众的人权和物质利益,尖锐地抨击了议会辩论维护林木所有者等级特权、背离法理和道义的行径。评论不仅显示了马克思高超的政治智慧和逻辑力量,而且突破了德国思辨哲学的空泛模式,从意识形态深及现实社会的经济领域,直入法理和正义的根底,并开启了他终其一生对政治经济学的科学研究。

一、关于森林法的道义辩论

19世纪40年代,在普鲁士还存在着这样的社会现象:小农、短工和城市居民因贫困和破产而不得不去采集森林中的枯木残枝,用于家庭烹调和取暖。按照世俗惯例,这是他们的“习惯权利”,也是人应有的自然权利。但是林木所有者把贫民捡拾林中的树木枯枝看作“盗窃”,要求用法律加以惩处。于是,普鲁士政府决定颁發新的法规,惩治这种“盗窃”行为。莱茵省议会于1841年6月15日至17日就林木盗窃法草案进行了辩论。这是一次具有重大意义的关于现实经济问题的辩论,马克思把它看作省议会“在坚实的地面上演出的大型政治历史剧”。

莱茵省议会属于普鲁士王国内的省级会议,由四个等级的代表组成,包括诸侯和上层贵族代表、骑士或下层贵族代表、城市的代表、农民和小农业主代表。拥有地产是参加省议会选举的主要条件。省议会的权限是商讨地方经济和省的行政管理问题,以及政府提交的一些法案和提案。这次关于森林法的辩论显然是关于地方经济和行政管理的重要现实问题。辩论一开始就發生了法律和道德、不法和犯罪的界限问题的交锋。下面仅举两例。

例一:偷拿林木是否属于盗窃?城市代表反对把普通的违反林木管理条例的捡拾林木行为归人“盗窃”范畴。骑士代表则反驳道:“正因为不把偷拿林木行为算作盗窃,所以这种行为才经常發生。”马克思针对后一种观点批判道:打耳光不算杀人,但能否说正因为打耳光不算杀人,所以打耳光才成为经常發生的现象,因此立法者就应当把打耳光的行为算作杀人?

例二:偷拿枯木和树枝是否应同盗窃枯枝或砍伐活树一样惩罚?城市代表认为,如果把偷拿枯木、树枝的行为都当作盗窃行为处理或同砍伐活树同样惩罚,那就会把并不是有意犯罪的好人推上罪人的道路。另一位代表反驳:有人先把小树砍伤,等它枯死后再当作枯树拿走,因此应该把这种行为当作同盗窃一样的行为处罚。马克思针对后者反驳说:这是为了幼树的权利而牺牲人的权利。“如果法律的这一条款被通过,那么就必然会把一大批不是存心犯罪的人从活生生的道德之树上砍下来,把他们当作枯树抛入犯罪、耻辱和贫困的地狱。”事实上,林木所有者占有的只是林木本身,而树木已经不再占有从它身上落下的枯枝。因此,捡拾枯枝与盗窃林木是本质不同的两回事,不能混淆是非,模糊道德和法律的界限。

第9篇

关键词:英国;出庭律师;制度;启示

一、序言

英国的律师制度,实际上并不适用于现在英国的全部地区。现在英国是由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以及北爱尔兰四个部分所组成的,但是其中的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实行另一种律师制度。因此本文讲到的律师制度只是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适用的。

英国律师制度的最大的特点就是二元制,即出庭律师与事务律师。其中出庭律师又称专门律师、高级律师。事务律师即是初级律师、下级律师。出庭律师曾经是英格兰历史上最高级别的律师,是律师界的领导者,他们享有双重垄断权:只有该等级的成员才能在高等民事法庭执业,也只有他们才可以被任命为中央普通法法院的法官。由于高级律师与法官们的关系极为密切,他们成为了沟通律师界与司法界的媒介,对英国法治传统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出庭律师制度可以说是一个十分特别的存在,所以下面进行一些浅白的论述,事务律师制度在此就不赘述。

二、出庭律师的产生及背景

早在1272-1307年爱德华一世在位期间,就出现了被称为“抗辩人”的职业团体,有人将其称为“法律辩护人”,(亦称辩述人、辩论者、答辩人和请愿者等)这就是出庭律师的最初原型。所谓抗辩人,就是指受一方诉讼当事人的委托,为其在法庭上进行辩护,以达到维护当事人利益的代言人。当时英国的诉讼程序中规定:在开放审判时,各当事人必须口头陈述自己的主张,而且一经陈述就不再允许撤回。这样往往会出现一种情况,诉讼当事人在法庭上说错话而导致败诉。同时法律允许当事人的人提出主张,而对于当事人的人所提出的主张,当事人事后可以随意地变更和追认,这样对诉讼当事人来说是非常有利的。所以在诉讼过程中,这种人即抗辩人受到普遍欢迎。

亨利二世时期开始的司法改革构成了促进了抗辩人产生的重要背景。经历了安茹王朝大刀阔斧的法制改革之后,英格兰的诉讼程序越来越复杂,越来越成为一种专门的技术,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第一,法庭审判开始采用陪审制和抗辩制,这就意味着辩论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陪审团和法官作出的判决结果,因此需要辩论者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巧。而且,当事人渴望获得有利判决结果的动机必然会强烈刺激着辩论水准不断提高,并超出普通人的能力范围。第二,12世纪以后,英格兰各地的习惯逐渐积累成为一个复杂庞大的规则体系,并且开始出现制定法。13世纪制定法的大量出台,使英格兰法律体系进一步复杂化。普通人已经不太可能熟知法律的方方面面,因此必须有一部分人脱离原有的工作,专注于法律事务。第三,当时的令状是用拉丁文书写,而法庭陈述和辩论则使用法语,而这恰恰是诉讼中最为关键的阶段,直接影响到判决结果。这些变化就要求人们必须聘请受过专门训练、具备专门知识的抗辩人来帮助诉讼。

从1278年开始,国王通过王室令状,专门任命了一些抗辩人为其在诉讼中效力,而且法律还规定,除了“法律辩护人”之外,任何人不得在国王法院进行辩论,这非常明显地赋予了出庭律师在一定程度上垄断辩护业务的特权。

三、出庭律师制度的内容

在英国,出庭律师资格的授予工作是十分严格的,为了取得出庭律师的资格必须通过以下具体环节。

其一是必须获准在一个律师学院入学学习。四大律师学院包括:林肯律师学院,格雷律师学院,内殿律师学院和中殿律师学院。只有学士学位的或者正在大学学习的人才有资格进入律师学院学习。除了学历上的条件之外,申请入学者还必须出具其“品行良好”的有效证明,同时还必须辞去一些规定不许从事的职务,例如不准担任事务律师,议会事务人,专利人等职务。此外,对于破产者,拒绝其进入律师学院学习。

其二是必须按规定的次数参加晚餐会。指的是凡参加律师学院学习的学生应当按照规定出席在自己所属的律师学院的大厅所举行的晚餐会。对每一个律师学院的学生来讲,在学习期间完成这个条件,通常需要两年。而且,决定在英国执行实务的人,在被授予律师资格之后,还必须参加四次这种晚餐会。

第三是必须按照规定通过律师资格考试。英国的律师资格考试分为两个阶段。即“基础法学阶段和职业适合性阶段”。基础法学阶段被称为第一次考试。第一次考试可以因在大学取得法律学位而被免除。那些没有取得该学位的学生必须参加基础法学阶段考试。该考试内容为奠定一个出庭律师的法律基本功是非常重要的。职业适合性阶段的考试更加强调实务性和操作性。每个学生都必须参加由学院举办的讲课及其实习,并且第二次考试必须及格。

第四点就是律师资格的授予。如果一个人通过了以上三个环节的筛选,符合条件,而且年龄在21岁以上,可被授予律师资格。还有一些形式上的要求,旨在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最后,必须在授予律师资格之前或之后进行为期一年以上的实务学习。

如果一个人被授予了出庭律师资格,经过实务学习之后,就可以单独接受案件的委托。可以享受作为一个出庭律师所应当享有的权利。最重要的是垄断了法庭的辩论权,这一点前文已经提过。其次,还享有制作种种法律证书和陈述法律上的意见的权利,有很多出庭律师以此为职业的。还有就是可以依法被任命到法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的岗位上去从事履行公权力的工作。

很明显,出庭律师享有不少的特殊的权利。那么法律对于出庭律师的业务及其职业道德的要求也是比较高的。英国的庭审制度采取的是彻底的言词主义的控辩式审判,因此,法庭上的辩论技巧的高低对于能否取得诉讼的胜利是至关重要的。一个出庭律师的能力高低、成就大小,辩论技巧的优劣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这是对其业务上的要求。

对于出庭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英国法律有不少的规定,主要包括:

一、出庭律师必须各自独立执行业务,不得合伙经营。

二、出庭律师必须有所属的律师事务所接待室,专门为其负责日常业务。

三、出庭律师不得直接从非专业的委托人或当事人那里接受委托,而必须通过事务律师来进行。

四、不得利用广告对自己进行宣传,这种不正当竞争为法律所严格禁止。

五、一般不得拒绝办理所委托的诉讼案件。

六、原则上不得从事其他业务或者职业。关于出庭律师的报酬问题,英国法律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主要报酬是在接受事务律师委托诉讼案件时所请求的“承办案件的酬金”

出庭律师理事会是出庭律师的自治机构。其职责主要是维护出庭律师的名誉和独立性;协调和维护出庭律师在同法院及行政机关的关系上的地位;推进法学教育和司法制度改革;发扬职业道德,教育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搞好协作的关系;增进出庭律师与一般市民之间的理解和支持;教育和培养出庭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等。英国的出庭律师理事会自设立以来,在维护纪律,惩戒违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如果对出庭律师的某一行为是否符合职业道德产生疑问,请求该理事会给予裁定,这已经算是惯例了。

四、出庭律师制度的启示

通过出庭律师资格授予环节一可以看出,英国对进入律师学院学习者的要求是比较苛刻的,一些潜在的不安定因素都被去除了,从根本上保证了出庭律师队伍的高质量。在中国很多时候随便一个人通过了司法考试就能当律师,这一点值得深思,律师队伍基本素质就不高。

从参加晚餐会可以感知这个过程十分繁琐,且费用颇多的,这对于一个辞去工作,一心想成为出庭律师的人来讲不得不说是一种考验。但是这是开拓人脉,与专业人士交流学习的绝佳机会,毕竟将来律师职业不是坐在家里闭门造车就可以的。

英国出庭律师资格考试的基础法学阶段设置十分合理,值得借鉴。中国那些根本没有学过法学的毕业生亦可跟法学毕业生一起参加司法考试,这是很不公平和极其不合理的。他们缺乏基本的法学素养,法学不是会背法条,能考试就算学过了的。法律的信仰,以及其中的公平正义不是口头知道一个原则就能确立的,这些不经过系统专业地学习,是不容易理解的,更不要提植根心底。那么我们可以预见他们将来的法律职业生涯的追求了。所以在第一阶段设置门槛是必须的,毋庸置疑的。

资格考试的职业适合性阶段和实习,可见对于理论和实践的要求都很严格,主要的强调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只有在实习中才能发现自己的不足,不断改进。并且学到书本上没有的知识。实习的作用是不可取代的。

关于出庭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除了法律有明确的规定,还有自治组织的强大作用,进行维护和惩戒。在中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法》《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等法律法规,也有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组织各种活动,“为全国的执业律师从事各项法律业务提供指导与借鉴,并分享优秀律师的成功执业经验。”

五、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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