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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言
(一)虚拟货币概述
由于虚拟货币形式多样且尚处在发展的初期阶段,很多现象还处于模糊不清的状态,学术界对它的定义也有不少的争议,现阶段虚拟货币的含义指的是虚拟货币的发行主体是除了中央银行以外的其他实体单位或个人,现阶段主要是非金融机构的网络运营商;虚拟货币是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储于网络或电子设备中,通过网络系统以数据传输的方式流通;虚拟货币执行的是类似货币的支付功能,能够用于购买现实商品、虚拟财产和电子服务等。
(二)虚拟货币的发展及应用
(1)国外发展现状
“网豆”,是一家名为的公司的产品,消费者可以在近200家认可网豆支付方式的电子商务网站消费。“第二人生”(SecondLife简称SL)是硅谷互联网公司“林登实验室”在2003年推出的一个互动三维平台。
(2)国内发展现状
我国最早出现的网络虚拟币是在2000年,中文利网开始以积分的形式,给消费者提供虚拟货币。各个网站为了在电子货币这个新兴的产业中获得自己的利益,纷纷掏巨资建立自己的支付平台,比较有名气的是淘宝网的支付宝,易趣网的贝宝等电子货币系统。日益发展起来的各个网站虚拟货币,目前都处于封闭状态,虚拟货币以单个网站为背景依托,相对封闭的集中服务于网站内部各个产品之间的价值交换,想要同其他网站之间进行货币交换,还有一定的障碍,但是由上述资料可以看出,某些虚拟货币已经跨出了预先设定的范围,在某种程度上行使了虚拟世界的货币职能。
二、虚拟货币的研究进展
目前,国际国内对虚拟货币的研究都尚处于萌芽阶段,尚无成型的理论,我国对虚拟货币监管在法律上也处于空白状态,关于虚拟货币是否会冲击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以及是否会冲击我国金融市场的探讨还没有一个定论。因此,关于虚拟货币的研究是一项富有挑战性的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国外研究现状
目前关于虚拟货币的研究,国内外仍缺乏相关的专著,至于虚拟货币对货币政策影响的文献更为少见,有关资料主要散见于国际清算银行(BIS)、十国集团等国际组织发表的报告以及一些学者、研究人员发表的学术论文。
(二)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对虚拟货币的研究开始于2000年,但系统深入地对虚拟货币的研究并不多,大部分是新闻评述式的探讨,大部分学术文献从经济角度和金融角度对虚拟货币问题进行了研究,主要集中在计算机技术与安全、金融监管、网络游戏产业、货币等领域。关于虚拟货币对货币政策影响的观点散见于一些学者的文章中,主要有:谢平、尹龙在《网络经济下的金融理论与金融治理》一文中提出虚拟货币的发展将对货币供求理论和货币政策的控制产生影响。陈雨露、边卫红在《电子货币发展与中央银行面临的风险分析》中指出虚拟货币流通将使得中央银行面临丧失货币发行权、损失铸币税收入和货币政策失效的风斟。李狮在《虚拟货币的发展与货币理论和政策的重构》中分析了虚拟货币的使用将使得货币供给的变化,以及货币乘数发生变动从而产生货币创造,并进行了关于虚拟货币对货币政策影响的理论分析。国内对虚拟货币分析得比较全面的著作苏宁在《虚拟货币理论分析》一书中,把虚拟货币划分为初级虚拟货币和高能虚拟货币,并对虚拟货币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此外,国内关于虚拟货币问题比较重要的文献还有:黄宪等编著的《货币金融学》,钟孝生的《网络虚拟货币本质及其对货币流通的影响》等。
三、虚拟货币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法律的缺失
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虚拟货币的相关法律。当前的法律并不承认虚拟财产的合法性,国家也没有相关的法律政策保障虚拟物品交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虚拟财产的保护找不到明确的法律依据,致使很多与虚拟财产有关的纠纷无法可依,给司法机关定罪判案造成了很多困难,更使许多正当的虚拟财产受到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同时,这也使得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的交易只能在地下秘密的进行,交易行为和交易规则混乱。
(二)监管的缺失
作为一种支付工具和货币形式的发行,虚拟货币已经不再类似于一般的商品,它的稳定合法的流通对于稳定我国金融市场具有一定作用。由于虚拟货币的发行不需要严格的备案或审批,而采取零售的方式,这就意味着虚拟货币的持有者对这些虚拟货币的总量和发行状况没有一个确切的了解,信息的不对称可能会引起虚拟货币发行者的道德风险。当前市场上流通着大量的虚拟货币,而且种类繁多,这些虚拟货币的流通是以各家运营商的信誉与实力做担保的,如果一家运营商由于经营不善或信用不良关门的话,市场上流通的由其发行的大量的网络货币将一文不值。如果一家运营商发生这样的情况,人们会对市面上流通的所有虚拟货币都产生不信任,势必会引发虚拟货币市场的混乱。由此,对发行虚拟货币的网络运营商的监管是必要的。
参考文献
[1]谢平、尹龙,网络经济下的金融理论与金融治理[J]《经济研究》
[2]陈雨露、边卫红,电子货币发展与中央银行面临的风险分析[J]《国际金融研究》
[3]李狮,虚拟货币的发展与货币理论和政策的重构[J]《世界经济》
[4]钟孝生,网络虚拟货币本质及其对货币流通的影响[J]《商业时代》
关键词:虚拟货币;洗钱风险;防范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6)12-0122-02
随着虚拟货币在市场上占据一定位置,利用虚拟货币制度漏洞洗钱的风险也随之加大,因此应进一步完善其法律制度以及监管体系,切实有效打击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犯罪活动,维护市场秩序。
一、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现状
虚拟货币是一种可以以数字形式交易,具有交易媒介和(或)计价单位及(或)价值储存功能,但在任何法域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的数字形式的价值。根据扬基集团分析师的估算,仅虚拟货币市场2012年就已经达475亿美元,在接下来的5年中该市场将持续增长15%,至2017年将达到554亿美元。而之所以发展如此迅速,主要源于其本质上是数字数据,而不是赖以存储的媒介具有匿名性、跨国性、去中心化等特点。目前虚拟货币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投资工具,在特定的虚拟领域可以以通货的形式,用来线上支付,购买产品。有些虚拟货币甚至可以避过法律约束,从线下直接与人民币对价。
由于虚拟货币具有便利、高效、隐蔽的特性,利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洗钱已经成为洗钱犯罪的新手段。目前,虚拟货币作为互联网高度发展的产物,不仅可以用于现实产品的购买,还可以转让虚拟资产,使部分投机者低价收购,高价卖出,形成回流,而这个回流才是真正滋生市场操纵和流通、进行洗钱等导致金融监控失效的中间层。且这个中间层,仍然不在相关法律法规的监控下。
二、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原因
(一)缺乏法律制度保障
首先,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界定是近几年来才施行的,对于虚拟货币的立法也还在初级阶段,责任归属也比较模糊。同时由于宣传力度不够,民众对虚拟货币也并不了解。其次,我国现行没有相关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立法规定,这非常不利于我国打击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犯罪活动。最后,尽管倒卖虚拟货币在我国明令禁止,但仍有商家专门提供其买卖。由于使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或辅犯罪大多数属于网络犯罪,而网络犯罪的法定刑罚往往要比洗钱犯罪轻很多,导致虚拟货币洗钱活动日益猖獗。
(二)存在系统安全漏洞
首先,虚拟货币市场不同于现实的货币市场,交易参与者的身份核实变成了监管的空白区域。任何人可以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利用任何身份创建一个账号进入到虚拟货币市场。由此导致利用虚拟货币这一途径洗钱的不法分子激增。其次,利用虚拟货币洗钱过程中,存在跨系统转账等交易流程手续费低廉,可以无限次转账等漏洞,更加助长了利用虚拟货币洗钱之风。最后,虚拟货币发行方交易平台防火墙不健全,没有所属标识的虚拟货币可以被随意盗取,并利用其洗钱,使虚拟货币的价值受到严重影响,且影响普通消费者对虚拟货币市场的信心。
(三)缺乏有效监管体系
首先,日益增多的洗钱犯罪通过缺乏监管的虚拟货币市场进行,账户的匿名性导致所进行的线上洗钱活动难以追查到责任人,使监管受到制约,给反洗钱带来难度。其次,虚拟货币市场上交易的性质及内容都不被重视,甚至于即使发现了洗钱相关的虚拟货币账户,也并不能意识到其重要性,白白放跑了有力证据,使得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活动更加随意且金额庞大。最后,打击洗钱活动,通常需要借助国际合作,而由于调查过程通常需要漫长而繁杂的程序与手续,极其耗费时间,导致合作面临较大挑战。
三、防范虚拟货币洗钱风险的对策
(一)完善法律制度保障
1.加强法律宣传
首先,各地政府要在网吧、虚拟货币转换点、售卖处等贴上关于虚拟货币违法行为的横幅及标语。聘请打击虚拟货币洗钱方面的专门公安民警,举办普法讲座等活动,增加对虚拟货币违法行为的禁止的网外宣传。其次,加大对虚拟货币反洗钱的网络宣传,与各大网站协商在一定期限或时间段内滚动播出打击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广播条,举办虚拟货币法律知识调查问卷,或将相关法律知识做成广告贴在网站的公益广告处,让网民们充分了解虚拟货币反洗钱相关法律。最后,对于公司企业等机构,应加强其自律性,并使其积极接受反洗钱监管。
2.完善法律法规
首先,应尽快制定具有操作性和针对性的虚拟货币反洗钱的相关法律法规《互联网虚拟货币反洗钱法》,细化对于虚拟货币交易过程中的规定,要体现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特点,对虚拟货币发行方及服务方应承担的反洗钱的义务做出具体规定,明确责任归属。其次,加速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当今应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或尽快出台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运用现实社会的价值体系来切实解决根本问题。最后,确定执法机构,不定时审查相应虚拟货币发行方主体及服务商,使相关企业不能逃避法律管制。
3.严惩违法行为
严惩违法参与洗钱的人或机构相当于敲响整个虚拟货币市场的警钟。对于追查到的网络虚拟货币洗钱犯罪行为,一般是检察官作为公诉人被赋予了自由裁量权,有权以决定提讼或继续或者改以其他罪名。因此,在使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过程中,检察官应该对于洗钱犯罪的潜在及现存的证据有所认识,以防止破坏接下来的,防止出现替代性判决(如网络犯罪判决)。而网络洗钱犯罪应与现实中洗钱处予同量刑。依据《反洗钱法》第32条: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依据《刑法》第191条:自然人明知的情况下参与洗钱的,没收实施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二)弥补安全体系漏洞
1.严格核实交易者资格
一方面,国内虚拟货币平台账户实名制的推行必不可少,应严格禁止国外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使用,使得国内虚拟货币的交易必须运用到信用卡、银行卡等与个人真实身份相关联的支付工具。从事相关虚拟货币发行的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交易平台个人交易的监控。对于已发生的洗钱行为,警方也应迅速追查相关账户注册的IP地址等,从网络追踪到个人,从而增加抓捕到洗钱者的可能;另一方面,网络后台制作一份“黑名单”对有前科的人实行终身禁止交易制度,一旦发现该身份相关的信息立即封掉其账号。各个不同网络的后台应该共享一份“黑名单”,将国内国外,各个区域的可能犯罪者全面监控起来,打击跨国洗钱。
2.完善跨系统交易流程
打击虚拟货币洗钱要从两方面进行。一方面,应该增加跨系统转账流程过程中的比例费用,增加洗钱的成本,而随着洗钱成本的增加,会使洗钱的犯罪率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跨系统转账过程中,超过跨系统转账的规定次数和金额上限,应设定一个交易核实到账时限,在该时限内,对该笔交易进行验证。另一方面,对交易服务方及发行方要重点排查。为避免有发行方参与其中,应对其所发行的虚拟货币的总数有一个限额,例如对每个账户的最高限额控制在10%。加强其自律性,使整个流程中最主要的当事方配合打击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活动。
3.加强系统防火墙
首先,应定期升级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防火墙系统,设立专门人员轮班监控,将黑客利用漏洞攻击的可能性降到最低。其次,应经常提醒虚拟货币用户所在交易环境是否安全,加强用户的防木马意识,提醒其在每次交易之前进行木马查杀,将虚拟货币被盗的可能性降到最低。最后,虚拟货币大多数采用“分布式记账”,鼓励用户为自身和其他交易者进行交易验证,切实有效保护交易的安全。
(三)建立有效监管体系
1.对系统交易的监控
利用虚拟货币洗钱对案件的追查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由于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匿名化,对于大多数的交易是无法进行有效监控的,因此,应采取辅手段,加强对于虚拟货币交易系统与其他商业世界的交界口的监控。同时,在禁止了国外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情况下,犯罪分子洗钱活动必定会经过实名注册的信用卡或现实存在的银行账户等,警方可通过对服务器或银行遗留下的信息进行追查、监控。
2.加强对洗钱案件的敏感度
虚拟货币洗钱由于其线上化匿名性,大多数追查为现实生活中对犯罪分子进行的追查。而由于我国虚拟货币宣传不到位,一般警方在搜查中即使发现了电脑上的虚拟货币交易账户、电子钱包或转账票据等,也不能认识到其重要性。应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账户等的重视,在追查洗钱的过程中,一旦发现了犯罪分子可能持有虚拟货币,应立即控制所有智能电子设备以保持电子数据的完整,联系相关专业侦查人员并请求帮助。
3.加强国际组织合作
首先,对于贷款资金流入我国的账户要保存其交易档案,而对还款的资金来源要严格核实,确保其合法性。一旦发现洗钱行为,他国可以根据所提供信息的有效性从我国取得补偿,我国会采取相应措施调查取证,在其过程中,国际组织积极配合。其次,为了保障国际合作的顺利进行,调查人员需要充分了解对方相关的国际合作规则,以免因为认识理解不全面造成障碍,保障反洗钱活动跨国的时效性。最后,国内与国外跨系统交易要遵照《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指导意见》,除了实名之外,还要签署法律文件,注明交易来源及明细,如果是公司集团或机构应注明法人代表,保证自身行为的合法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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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邱玉飞.洗钱犯罪的金融防范[J].上海金融,2002(9).
关键词:虚拟货币;现实货币;网络安全
一、中国网络虚拟货币存在现状
网络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服务商为方便网民支付各色服务费用而推出的一种网上电子支付工具。计算用户购买IT产品或使用网站各种增值服务的种类、数量和时间等的一种统计代码。这些网络虚拟货币具有支付功能,由各网络机构自行发行,不能实现现实的价值,不能通过银行转账,没有形成统一的发行和管理规范,只能流通于特定网络世界。
网络虚拟货币从产生至今,规模越来越大。据业内人士估计,国内互联网已具备每年几十亿元的虚拟货币市场规模,并以15%~20%的速度成长。这种现象也引起了有关方面的关注:一些专家表示,随着虚拟货币被越来越多的人认为有财产属性,对现实货币的冲击也逐渐出现。
当前,在互联网世界中,存在着成千上万种网络虚拟货币,虚拟货币成为连接互联网公司与用户的媒介,同时也是虚拟产品和增值服务提供者实现利润的重要工具。用户基础较大和较有影响力的主要有Q币,U币,百度币和POPO币等。其发行公司,使用范围,购买价格和方式等如下表所示。
网络虚拟货币在促进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不禁让我们产生疑惑:虚拟货币的无限发行,对现行的货币体系有多大的冲击,对现实的经济体制影响如何?
二、虚拟货币的分类和特征
虚拟货币根据用途和发行者不同,通常分为两类:一类是服务商发行的专用的虚拟货币。这部分虚拟货币主要用来购买和支付网络产品和服务,代表是腾讯公司的Q币,可用来购买会员资格增值服务等。其流通途径是:消费者首先使用人民币购买虚拟币,然后使用虚拟币在互联网上消费,购买网络虚拟产品或享受增值服务。第二类虚拟币是由网络游戏运营商发行的,消费者使用人民币购买点卡(即游戏时间)给账号充值,在某一种网络游戏(或虚拟社区)中通用的、可用于交易虚拟物品的游戏币,然后才能在线玩游戏,典型代表是网游、BBS及虚拟社区中的“金币”。本文所讨论的网络虚拟货币主要是指第一种类型的虚拟货币。
当前的虚拟货币有如下特征:一是虚拟性,虚拟货币只能依赖网络虚拟世界而存在,不能存在于现实世界;二是自主性,虚拟货币的发行主体没有明确的限定,现实中,虚拟货币一般都是有网络运营者自行发行,自行决定发行数量与种类;三是封闭性,虚拟货币是由网络运营者自行发行的,因此虚拟货币只能限定在该网络运营者提供的商品、虚拟财产或电子化服务,不能在其他地方使用。其使用范围具有明显的封闭性;四是价值性,虚拟货币不仅通过网络行为获得,也通过用法定货币购买获得,还可以用于享受服务,其价值性显而易见。
虚拟货币虽然已经得到相当广泛的应用,但是由于其终究并非由正规金融机构发行,因此还不能被社会广泛认同。
三、虚拟货币与现实法定货币的区别
货币是指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必须具有两个特征:一是能够衡量和表现一切商品的价值,二是能够和一切商品进行直接交换。一般情况下,货币均可以执行价值尺度、流通手段、价值储藏手段和支付手段这四种职能。目前,虚拟货币在虚拟世界中可以购买物品、支付物品的流通,甚至出现不同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虚拟货币在网络上已经具有货币的交易媒介、支付手段的某种功能,有了现实货币的雏形。例如:Q币除了可以购买腾讯公司的付费服务以外,也可用来购买其他游戏的点卡、虚拟物品,甚至是一些影片、软件的下载服务等。但是,网络虚拟货币还不能执行货币的四种职能。
现实货币的发行受到国家的控制,而虚拟货币则往往由作为网站经营管理人员的个体来决定其产生。具体而言,虚拟金币的供给与人民币并无挂钩,且只在相对狭小的范围内流通,网游虚拟货币的问题比较多,其通货膨胀问题涉及到与人民币的兑换,用户间的交易又影响用户与运营商的交易,关系比较复杂 ,实物虚拟货币的发行与普遍使用就中国的市场而言尚处于探索阶段,能否发展壮大要视其是否与我国国情、制定相符而定。
无论从发行和流通机制还是法律地位, 网络虚拟货币的本质与法定货币完全不同。网络虚拟货币无法取代法定货币, 也不是法定货币的电子表现形式。从下表中我们可以看出网络虚拟货币与现实法定货币的本质区别。
四、虚拟货币对现实货币的影响
(一)虚拟货币对金融体系的冲击
以Q币为例,现今使用最为广泛Q币只能实现人民币Q币游戏币增值服务的单向流通,不可以再将Q币兑换成人民币。尽管腾讯一再表示,Q币是与账号绑定在一起,用户不能通过任意形式进行Q币的转账,腾讯也坚决反对并致力于打击非法的Q币贩卖行为,但现实中将Q币兑换成人民币并不鲜见,甚至还出现了专门销售这种“虚拟货币”的网站。虚拟货币但凡跟人民币发生联系,就会跟现实中的银行一样,可能面对挤兑等现实风险,如果有用户事先大量收购某种虚拟货币,之后在某一时间集中兑换成人民币,这可能是对手恶意竞争的手段,也可能是某些个人或企业的投机行为。更有甚者,不少网络游戏厂商都选择了网络赌博这样灰色的产品作支柱。使得非法赌博的非法所得可以兑现成人民币,进一步滋长了网络赌博行为。
(二)虚拟货币的网络安全问题
有关资料显示,随着网络虚拟货币使用量的增大,使用领域的增加,流通速度的加快,许多问题也随之产生。网络货币具有人民币账户充值性质却得不到有效保护,由于网络虚拟货币的充值和实际提供服务的过程是分离的,运营商在用户充值网币时就取得了销售收入,用户的网币即使被盗也不会造成运营商的直接损失,因此运营商对保护网币安全的态度往往比较消极,造成具有人民币充值账户性质的网络货币却没有得到相应的保护,容易造成用户的损失。目前虚拟货币的购买方式除了直接用现金以外,还提供手机短信、网络转账和固定电话充值等多种方式。这些购买方式在为用户提供方便的同时,也有不小的风险。
与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市场迅猛发展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长期落后,目前规制虚拟货币交易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尚未制定规范虚拟货币发行、交易的专门法律法规,处于初步探索阶段。经验和制度的缺失,是我国虚拟货币监管的困局。网络虚拟犯罪的案件已出现在全国的不少地方。一方面电子货币可以实现一般通货无法实现的完全匿名交易,第三方无法查找到交易双方的个人信息;另一方面通过虚拟货币洗钱可以以虚拟商品交易为幌子进行包装和掩盖,比通过实物商品交易更简便、隐蔽和安全。此外,目前法律还没有明文规定网络虚拟交易要办理什么许可,也没有明文规定必须缴税,网络虚拟交易逃税也是个严峻的问题。
(三)虚拟世界中的“通货膨胀”
法定货币在相当长的时期看来都存在贬值的趋势,更何况虚拟货币这个发生在供给不受控制、需求波动很大的市场中。网络游戏公司为创收等目的进行的大肆发行,却造成了游戏玩家花钱买来的虚拟财产频频贬值,这样的通货膨胀只会让网民受损,也会让网民丧失对互联网的信心。虚拟货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于是产生了二级交易市场,如5173,IGE等。在这些平台上交易虚拟货币均需折价,从而使虚拟货币的价格非常混乱。服务提供商得到现实货币后,仍然在现实世界使用,而现实的物质财富并不能迅速、大量增加,由此将引起现实世界的物价上涨,通货膨胀。但是现实中并没有发生这样明显的通货膨胀:一方面,因为货币需求信号的传递存在复杂多变的过程;另一方面,互联网服务的单向提供商数量、规模有限,且它们通过虚拟产品获得的收入并未完全用于购买现实产品。
五、加强虚拟货币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规范市场,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从我国虚拟货币市场的现状及其对现实的冲击来看只有政府以有形手控制无序局面、合理配置资源,才能使市场走上健康稳健的发展轨道。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虚拟货币作出明确界定,在处理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时适用传统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及其他法律均存在一定的缺陷,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的不确定使得司法实践中在处理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纠纷时处于极其尴尬的局面,因此,基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实施有效法律保护,尽早摆脱在碰到有关虚拟财产犯罪的案件时无法可依的状态。对于网络世界虚拟市场的法制规范是不可少的,只有公平有序的经济环境,才能保证市场健康发展。
(二)对虚拟货币的发行应当进行限制
为了确保虚拟世界的稳定发展,网络虚拟货币的主管部门也应起到网络中央银行的作用,来对网络虚拟货币发行量进行有效的管理。具体而言,是对纯虚拟产品的“生产限制”,对于服务提供商开发出的虚拟产品,可以考虑规定销售数量来遏制其无限复制导致的虚拟货币需求激增,或者要求其设置相应的实际资产作为准备金。目前,由于网络虚拟货币还未实现一统天下,网上一般等价物的功能还无法实现,网络虚拟货币尚无通货膨胀的远虑。但对于业已出现的价格风险之近忧,,应引起重视,,主管部门应对网络虚拟货币的发行量予以关注并加以限制。
(三)应当规范化虚拟货币的流通渠道
目前需要先建立起有监管的虚拟货币规范流通渠道。人民银行可以考虑对虚拟货币、现实货币的兑换比率进行备案,及时掌控相关信息,必要时规定虚拟货币的升值或贬值。对于游戏币这一特殊的虚拟货币,要防止赌博行为的发生,可以考虑游戏中允许“负”资产玩家的存在,并且限定每个帐号参与游戏的虚拟货币数量,从而减少与真实货币的联系。此外,还应严格区分虚拟交易和电子商务的实物交易,加强相关立法,打击虚拟财产的盗窃和欺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区分好市场的职能和政府的职能,在能不介入的地方就不要介入,以督促者的身份引导市场自身良性发展。
(四)开展对虚拟货币交易征税
谷义《税法》:“税收公平原则应贯穿于税法制定实施的全过程,使其从法律条文上的公平,转化为现实中的公平。”对虚拟货币交易不征税,而对传统交易方式征税,这显然是事实上的税负不公,违背税收公平原则的要求。应开展对虚拟货币交易征税,如:设置虚拟货币交易的个税起征点,规定虚拟货币交易主体权利和义务等。
虽然虚拟货币作为一种商品,不会冲击当前的金融体制,但是虚拟货币体系存在很多问题,正视和解决这些问题关系着虚拟货币能否健康发展,也影响着虚拟货币和实体经济的互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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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尚文敬,吴洪,姬智敏.中国虚拟货币发展现状分析[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2008(4)
关键词:数字货币;金融监管;法律问题
围绕数字货币的法律概念和监管,学界存在诸多争议,至今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知和得出理性的结论。因此,关于数字货币立法方面的进展更是举步维艰。然而,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在实务中又不得不对数字货币的定性、归属、纠纷等予以回应。数字货币的理论研究跟不上实践发展的需要,更何谈用理论来指导实践?相较于传统的支付手段和交易形式,数字货币有其独特的优势———较为明显的是使银行业的经营成本明显减少,助力共享金融的发展。数字货币借助区块链技术,可以大大提升支付的便捷性,改变传统法律规则下执行效率低下的弊端。但同时需要注意,数字货币也存在诸多的隐患,比如:没有稳定的币值、价格容易受到波动,尤其是其去中心化和匿名性等特征更给金融监管机构增加了监管压力。
一、数字货币的界定
目前,学界对数字货币(DigitalCurrency)的定义没有统一的标准,总体上对数字货币的本质内涵不明晰。本文试图通过与电子货币、虚拟货币的比较和分析,总结出数字货币最一般的共性与个性,以期对数字货币做一个清楚明确的界定。实践中数字货币、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的概念容易使人产生混淆,使数字货币法律体系的建构和安全监管陷入僵局。基于此,只有对数字货币的法律概念界定清楚,方能为数字货币的立法和金融监管奠定理论基础。传统意义上,因为电子货币被大众广泛使用,学界对电子货币都有比较清楚明晰的了解。有学者将电子货币(E-lectronicCurrency)的定义解释得很明确,即电子货币是一种在网络电子信用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货币形式,是以电子脉冲进行资金传输和存储的信用货币。〔1〕电子货币在本质上属于一种支付手段,是法定货币的一种。比如,常见的借记卡和信用卡,还有现如今常用的微信支付和支付宝等都是电子货币的一种。〔2〕电子货币不具备可视性、可触摸性,不需要借助实物为载体。虚拟货币是以电磁符号形式存在、仅在一定范围内流通的私人货币,如Q币、U币等各类游戏币。〔3〕这种传统的虚拟货币仍然需要借助互联网等技术。而网络企业发行的法币预付充值型网络虚拟货币不是交易媒介,在性质上不是真正的货币,只是局部性单向支付工具。〔4〕它需要依托虚拟社区,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成为双向支付的工具。数字货币从本质意义上来说,也属于虚拟货币的一种,但是区别于虚拟货币,数字货币需要借助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的特点,故而应用范围非常广泛。电子货币、虚拟货币、数字货币存在诸多不同,具体如表1所示。从表1可以看出,数字货币和电子货币、虚拟货币相较,区别还是明显而突出的。数字货币的优势在于较为安全稳定,付出的成本较低,更加契合市场的发展需求。因此,人们对数字货币的投资热情与日俱增,使得数字货币逐渐成为金融市场的投资“潮流”。数字货币和电子货币、虚拟货币一样,以网络信息技术的“形象”展现在大众面前。但数字货币也有其独有的特征,不仅交易成本较低,而且安全可靠,存在很大的市场空间。本质上,数字货币介于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之间,既有共性特征,也有其独特之处。然而,目前关于数字货币的界定还处于争议阶段,尚未形成一致的认识。数字货币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发行主体包括国家和私人主体,技术支持上依赖区块链。因发行主体的不同,数字货币又被划分为法定货币和非法定货币。而狭义上的数字货币主要是指非法定货币,更加凸显数字货币去中心化的特征。笔者认为数字货币是一种依托区块链技术,兼具去中心化和匿名性等特征,并且不需借助物理载体的新型货币支付手段。
二、数字货币的现状和困境
数字货币借助区块链技术,呈现去中心化、隐蔽性强、安全便捷的优势,但有利也有弊。数字货币因为缺少中心管理者,极易被市场所操纵。过度泛滥地推广使用的数字货币,容易引发普遍的刑事、民事责任风险,如利用数字货币进行洗钱活动、逃税避税等。故而,金融监管部门既要加强对数字货币的监管,也要发挥数字货币的优势———创新金融市场。总之,数字货币是一把“双刃剑”。
(一)数字货币缺少法律依据
数字货币需要进入市场进行大规模的流通,解决其法理依据问题成为最关键的前提条件。而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数字货币的法律定位并不能和电子货币、虚拟货币一样被具体明确。首先,目前我国中央银行发行的法定货币中,不包括数字货币。这意味着数字货币在我国市场上缺乏国家的支持。其次,《中国人民银行法》中也只明确规定了硬币和纸币,没有对数字货币进行规定,导致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模糊不清。如果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数字货币不进行明确规定,那么实践中就容易出现执法和司法方面使用的混乱。在科技创新不断驱动金融发展的今天,虽然金融立法相比于其他领域立法要显得更加“不稳定”,但是立法的更新变化不意味着立法的被动,我们应该使相关立法更具前瞻性与大局视野。〔5〕另一方面,关于数字货币的货币属性问题也有诸多的争论。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曾联合下发了一份文件,将比特币定义为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归属于法定货币的范围,并且还禁止相关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利用比特币提供服务。虚拟商品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现有《民法典》中只有虚拟财产的概念,因此上述五部门的文件是否将比特币认定为虚拟财产尚有疑问。而且就算官方文件将数字货币认定为虚拟财产,很多学者却对此并不赞同,更倾向于将其定性为货币。比如,有学者指出虚拟商品的定义并不能涵盖数字货币的真实情况。以特定的虚拟商品给比特币定性,并不是一个清晰的界定,反而是以一个模糊的概念去界定另一个模糊的概念。〔6〕从大众对比特币的使用情况来看,也不是完全将其作为虚拟商品。同时,上述认定也没有体现出数字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对应关系,而且违背国家赋予数字货币与实体货币相等的金融地位和法律地位的意旨。当下以比特币为主的数字货币正在不断兴起、发展,对于激发市场活力有带动作用,所以不宜全盘否定数字货币的运用。然而,现有的法律法规不能为数字货币推广使用提供法律依据,进而导致实践中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难以依法而行。
(二)数字货币加大金融监管力度
数字货币极大地冲击了现有的金融监管机制,因为数字货币借助区块链技术得以实现无中心管理者监管。当任何人都可以成为数字货币的发行者时,若缺乏中心管理者,金融市场监管势必更加困难。在一般的监管法规中,监管机构的作用较为突显,主要就是对中心管理机构提出合规性要求,而中心机构依据合规要求开展业务活动。〔7〕而以比特币为主的数字货币因具有去中心化的特征,这导致传统的监管法规不能全面约束和规范数字货币。其次,在数字货币领域内,发行主体不是单一化的,既可能是处于数字货币网络节点的“矿工”,也可能是一些实体企业。〔8〕以比特币为例,它不像传统的货币种类,不需要借助一个中心管理者,不管是国家,还是私人主体都可以自由发行。在这样的情况下,利用数字货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形逐渐增多,监管部门对这种新型货币进行实时监控的难度加大。而且,相比于传统货币,数字货币不需要依赖账户系统证明资产的归属,只需利用公开密钥技术以及能够随意生成的私钥的途径便可完成交易,〔9〕这更加便利了犯罪分子利用数字货币进行洗钱、诈骗等犯罪活动。另外,数字货币除了具有去中心化的特征,还有一个较为明显的特征就是匿名性强,不会轻易被察觉,这种特征也是一体两面的,既可以提高保护隐私的力度,也可能加大对其进行管控的难度。以比特币为主的数字货币之所以具有该特征,主要是借助区块链技术中的加密算法。借助区块链技术进行交易,身份信息不会像传统货币一样容易泄露,因此,数字货币的保密程度高。数字货币交易的匿名性〔10〕虽能保障交易双方隐私信息不被泄露,但是无疑也助长了金融犯罪活动的肆虐。而且监管部门还没有完全认识和了解数字货币这一新事物的情况下,实际上也难以开展监管调查。这种明显的漏洞,如果出现黑客攻击的情况下,由于交易信息的匿名性以及不可逆性,让很多受害者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追回自己的损失。
(三)数字货币的广泛应用影响金融秩序的稳定
相较于传统的货币,发行数字货币不需要借助中心管理机构,这似乎打破了银行发行货币的“垄断权”、冲击了银行的专有职责。数字货币发行者可以随意决定发行的数量多少,会导致货币的供应量不稳定。最为严重和麻烦的是,数字货币的发行与流通越过监管部门,因缺乏监测,就不能实时了解经济运行的实际情况,这给政策制定者带来了困扰,同时削弱了政策传导和执行的有效性。〔11〕基于此,如果数字货币以后被广泛运用且被赋予货币的职能,那么势必会影响货币政策的稳定,甚至冲击金融市场的秩序。而且,随着数字货币被广泛应用和推广,数字货币的交易平台建设也方兴未艾,但这些数字货币交易平台还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进行规制,导致国内交易平台的标准和监管混乱。以比特币为例,比特币交易平台开展的一系列衍生性金融业务已经违反了金融监管制度的相关规定,随着业务量的增大,最终可能会影响金融秩序的稳定。〔12〕如果不对数字货币交易平台进行规制,提高数字货币的准入门槛和完善数字货币的监管机制,将导致数字货币完全沦为普通的投机炒作商品。综上,以上的问题都需要立法者和监管者予以关注,创新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同时,还需认真处理科技、法律、金融三者之间的关系,确保数字货币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三、对策与建议
数字货币虽然存在很多法律问题,也给金融监管造成一定的麻烦,但不可否认的是,数字货币具有不同于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的优势,一味地否认数字货币的合法地位,甚至严禁商家运用数字货币的做法并不符合当下时展的趋势。在一定意义上来说,针对数字货币现有的问题,采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金融监管等对策和措施,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数字货币在不影响金融秩序的条件下发行、交易和推广。
(一)完善数字货币方面的法律法规
西方国家对待数字货币大都是采取比较开放的态度,同时也在不断加大对数字货币的监管力度。不同的监管机构对待数字货币态度也不大一样,但总体上是较为乐观的。美国在明确数字货币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完善数字货币监管法规,针对利用数字货币进行洗钱、恐怖融资、非法交易以及损害交易安全和投资者利益等方面的违法犯罪活动,监管部门会重点关注并打击。德国赋予了数字货币合法性地位,并专门对数字货币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规范,同时也明确了数字货币的货币属性,即将其划归私人货币。日本对数字货币的态度非常积极,并打算利用数字货币作为重振国家经济的工具。面对数字货币本身存在的风险,日本也不断完善和创新数字货币方面的法律法规。比如,日本将数字货币的相关内容添加到《资金结算法》中,并详细规定了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监管体制等。〔13〕综上所述,我国监管部门对私人数字货币的认识和态度没有西方国家积极、乐观。以比特币为例,以中央银行为主的监管部门没有赋予比特币合法性地位,甚至严禁相关运营商在交易中运用数字货币。正是因为相关部门没有对数字货币的法理依据进行明确,才导致在实践中数字货币运用的混乱。然而,在数字货币日益发展壮大的背景下,我国作为其中一员,无法杜绝数字货币,相关部门应主动采取积极措施,将数字货币尽早纳入法治的轨道。笔者认为在全球金融背景的环境下,国家应不断完善数字货币方面的法律法规,使数字货币在发行和流通领域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具体而言,国家应当修订和完善《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监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使数字货币的运用真正实现有法可依。只有如此,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才能采取相对应的措施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二)构建数字货币的金融监管机制
如前所述,数字货币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程度高等特征,也会加大金融监管难度。基于此,笔者认为应当从数字货币本身来加强监管。首先,针对数字货币没有中心管理机构问题,最好的做法就是不断创新科技,推进科技监管。具体做法就是在底层区块链中将监管部门设置为“特权节点”,由分开化监管走向合作化监管。监管部门以中间人的身份对区块链治理中的纠纷做出仲裁或者调解,以及对重要的程序实施进行公证。〔14〕其次,针对数字货币匿名性强的特征,需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保证数字货币交易活动公开、公正、公平。最后,应该加强监管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对数字货币的管理力度。笔者认为应建立由有关监管部门监管为主,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下的行业协会监管为辅的监督机制。只有在有关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共同监管的情况下,数字货币的运行和流通才会更加规范化、制度化。而且,因为数字货币本身就具有自我完善、自我约束的机制,以及去中心化的设计理念这使得对其的监管只能是以引导为主、管制为辅。
(三)确保数字货币在法治的轨道上广泛应用
数字货币的发行者通常都是不受监管的第三方,如果对数字货币不加以规范的话,势必会影响货币政策的稳定,最终危及金融秩序。而这种情况的出现完全是因为数字货币没有一个中心管理者,导致任何私人主体都可以成为货币的发行者。我国为了金融秩序的稳定和安全,明确规定私人主体严禁利用数字货币投机炒作。基于此,笔者认为私人数字货币不被认可的前提下,应保证国家作为发行主体的法定数字货币更加规范化。中国人民银行要积极主动推动法定数字货币方面的研究和探索。比如,可以在一些地区对数字货币进行试点工作,加快数字货币的发行与流通。针对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乱象,首先,要对现有交易平台的运营状况、资金状况进行全面筛查,严格提高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准入门槛。〔16〕加强监管部门与交易平台的沟通和对接,实现相关信息和数据的实时共享。其次,为了避免数字货币完全沦为投机炒作的商品,要取消现有的交易平台的做空机制,暂停数字货币的一切交易。现有交易平台必须整改转型,向数字货币有偿存储平台和支付平台的方向转变。〔17〕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规范力度,改变现有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不规范运作。最后,监管部门应当引导各交易平台公平竞争,建立完善的平台管理运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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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虚拟货币;金融市场;影响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1月5日
绪论
虚拟货币的主要发行者就是进行网络经济运行的个体经营者,比如游戏公司会开发属于自己公司的虚拟货币,即游戏币,用来满足消费者购买与游戏有关的商品需求,该类的虚拟货币只能用于本公司,在其他的虚拟货币交易市场并不能奏效,因此可以看到,虚拟货币具有一定的范围局限性,但是随着虚拟货币的发展规模和速度增加,现在很多虚拟货币已经扩展到更多的领域,得到了网络经济的认可,人们可以运用虚拟货币购买一些线上的实物商品,以替代现实货币。但是,从虚拟货币的使用现状中我们可以发现,尽管虚拟货币的独有特征给人们带来了很多的方便,但是也可以看到,虚拟货币也对金融市场带来了很多的影响,增加了金融市场的风险。
一、虚拟货币相关理论研究
(一)虚拟货币的定义。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了互联网的普及,而互联网的发展引起了网络的革命,随着网络交易的规模逐渐扩大,很多新兴产业逐渐成熟与壮大,虚拟货币在网络交易的过程中也应运而生。所谓的虚拟货币,本质上是由网络类型的企业发行的,以满足消费者对本公司所生产的虚拟产品以及服务进行购买的欲望和需求,虚拟货币尽管属于交易的媒介,但并不是真正意义的一般等价物,仅仅属于一种使用工具,虚拟货币只是在网络中方可使用,在现实市场交易中运用的并不是很广泛。
(二)虚拟货币的特性
1、非金融机构进行发行。金融机构所发行的货币一般是现实货币,而虚拟货币一般不需要金融机构发行,虚拟货币尽管是通过现实货币进行提前的储存并且替换成虚拟货币,但是虚拟货币的发行商一般为网络公司,而网络公司主要是经营无形的游戏、网络服务等盈利性市场经济单位,不属于金融机构,因此非金融机构发行属于虚拟货币的一个主要特点。
2、依靠计算机网络系统。与现实货币不同,虚拟货币必须依靠计算机网络系统,离开了计算机网络系统,虚拟货币便失去了存在的可能,计算机网络系统是虚拟货币得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和土壤,虚拟货币仅仅是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数据表现,通过特定的程序、编码等技术性措施进行显示和交易,因此依靠计算机网络系统是虚拟货币的主要特点之一。
二、虚拟货币造成的潜在金融风险
(一)虚拟货币对央行造成的风险
1、铸币风险。铸币风险是指虚拟货币的发行将减少基础货币量,进而减少中央银行的铸币税收入,降低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如果中央银行的收入降低,则会影响银行的运营管理,这对于中央银行的健康稳定发展是极为不利的。随着虚拟货币数量增加,便捷的支付方式使得人们更加容易接受虚拟货币,尤其是电子商务观念的普及以及人们的知识水准的提高,更加重了中央银行的铸币风险。
2、调控风险。调控风险是虚拟货币发行导致货币供应量出现波动,进而使得中央银行不能完全按照原用的估算方法进行宏观调控,必须重建新的估算方法。如果虚拟货币数量增加,那么人们对现实货币的需求就有所下降,这就使得中央银行发行的现实货币数量急剧下降,数量的下降则会导致中央银行的现实货币供给不足,受到供求关系的影响,中央银行就会改变原有的计算方法,进而增加了中央银行的调控风险。
(二)虚拟货币对消费者造成的风险
1、安全风险。所谓的安全风险,主要是消费者在使用电子商务进行消费时产生的支付安全风险。在购买货物的过程中,消费者很可能因为操作不当或者盲目听信虚假信息使得自身的资产受到了损害,或者电子交易系统的漏洞使得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影响了消费者的利益。
2、贬值风险。现实货币可以贬值,但是虚拟货币也可以带来贬值的危险,随着经济的波动,货物的本身价值变化就会导致虚拟货币产生贬值的风险,虚拟货币的贬值使得消费者的支出增加,也会损害消费者利益。
(三)虚拟货币对发行者造成的风险
1、挤兑风险。所谓的挤兑风险,就是虚拟货币的发行者会在一定的期限内将虚拟货币转变成现实货币,但是如果回兑的虚拟货币很多的情况下,则会使得虚拟货币的发行者无法承担这样的数额,就会致使虚拟货币的持有者挤兑虚拟货币发行者的行为,进而对虚拟货币的发行者自身造成一定的损失。
2、安全风险。所谓的安全风险,实质上就是互联网技术支撑下的信息系统遭到一定的破坏或者偶然的安全问题,对虚拟货币的发行者与消费者、商家带来的风险,虽然这类风险产生的概率很小,但是也应该给予重视。
(四)虚拟货币对第三方商家及交易平台造成的风险
1、对第三方商家造成的风险。对第三方商家带来的风险主要是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当交易进行时,由于商家的个人素质以及理念不同,导致对消费者的服务等不能达到预期的质变,就会导致消费者和商家的利益受到损害,进而产生了信用风险。
2、对第三方交易平台造成的风险。虚拟货币对于第三方平台所产生的风险比较大,有另有图谋的人员可以对虚拟货币进行暗地操纵,进而获取利润,使得对虚拟货币的市场流通体系造成了冲击,进而产生了一定的风险。如果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非人为的因素造成的信息问题,也会给第三方交易平台带来一定的安全风险,如果处理不善则会导致一定损失。
三、虚拟货币对金融市场的影响
(一)相关法律和制度缺失,无法保障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1、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导致安全问题。虚拟财产也是财产,早已得到法律界的广泛认同。“虚拟财产”属于无形资产的一种,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国内现行法律在个人财产保护方面对于“虚拟财产”的保护缺乏硬性规定,存在一定的“盲区”,往往造成用户的“网财”失窃被盗,执法机关在受理案件时处于无法可依的局面,这样就直接导致很多用户在丢失“网财”后处于投诉无门的尴尬境地。
2、运营商对虚拟货币安全的保护态度消极。运营商对保护虚拟货币安全的态度往往比较消极,造成具有充值账户性质的货币,并没有得到相应的保护,容易造成用户的损失。此外,因为缺乏必要的监管,运营商可以利用虚拟货币逃税,或者利用虚造收入洗钱。因此,国家应尽快明确虚拟货币的主管机构,由主管机构针对虚拟货币目前出现的问题以及其他需要解决的问题,尽快制定出对虚拟货币的管理办法。
(二)发行和使用缺乏规范,增加了金融市场的不稳定因素
1、对虚拟货币发行者的约束不够。在起初虚拟货币运行期间,仅仅能够购买而不能出售,出售虚拟币是非法的行为,但是虚拟货币在市场环境下逐渐发展,使得虚拟货币已经走出了官方的局限,脱离了法律的范围,在单向的市场体系框架之外,形成可以进行兑换的市场体系,甚至出现了一些专门的网站,在很多电子商务网站中都经营着虚拟货币交易的专区,在这里能够实现虚拟货币和现实货币以及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并且这种兑换价格很低,促进了其快速发展,如果对这样的状况不能够进行遏制,就可以成为独立于传统货币的第二货币,这对金融市场的影响是很大的,因此必须对虚拟货币的发行者进行约束,否则对金融市场的长期发展会产生很不利的影响。
2、对虚拟货币使用者的管理不严。除了发行者的约束不够,对虚拟货币的使用者也缺乏一定的影响,现在的消费者可以很容易地获取虚拟货币,并且享受着虚拟货币带来的利益,其带来的影响与发行者乱发虚拟货币是一样的,如果没有使用者,发行再多也没用,因此也必须对使用者对虚拟货币的使用进行管理。首先,虚拟货币的使用量增加,很容易产生使用者之间不合理现象的发生,使用者之间并没有相关的规定规范来制约,甚至产生纠纷,而且不好处理。
(三)为“洗钱”等诸多金融犯罪行为提供了土壤
1、对虚拟货币的审查力度不强。一般情况下,在网络中注册一个账号,不需要进行身份的识别和详细的信息录入,而是很容易地就能获取账号,进而进行现实货币和虚拟货币的交换,而且转换的过程很简单,只需双方得到认可,就能够实现交换。这说明了虚拟货币在网络中的审查力度不够。同时,对于当今阶段我国对虚拟货币的拥有数量并没有严格的规定,对个人的财产审查仅仅局限于对传统的现实货币的审查,这样的状况为投资分子畸形金融犯罪创造了很大的机会,比如说网络赌博,人们可以将现实的传统货币转变成虚拟货币,然后进行赌博游戏,可以通过虚拟货币的增减来兑换现实传统货币,增值部分即可兑换人民币,而增值部分使用后就可以消失,并没有交易记录的查询。如果这种状况持续下去,就会造成个人财产不容易被检查出来,而且增加了金融犯罪的机会。
2、在虚拟货币监管方面存在缺陷。由于审查力度不大,导致很多的赌博、洗钱、偷盗等行为,但在问题出现之后,对这些现象的监管力度也不是很大,进而导致了这些现象的不断升级和固化。一是由于监管人员并不是很懂,因此很多时候都采取了忽略的态度;二是在发现案件的过程中,由于监管人员的能力有限,并不能及时地对其M行解决,这也增加了监管的难度。同时,由于虚拟货币可计划比较强,隐蔽性足够高,也很难对其进行调查,尤其匿名的管理,更加使得不法行为肆意,甚至扩大。这种现象对金融市场的影响是很大的,对金融体系的冲击以及未来金融市场的破坏是不可估量的,因此必须加以遏制。
四、虚拟货币市场规范政策建议
(一)运用法律手段对虚拟货币进行监管。第一,颁布相关法律规范虚拟货币的市场行为,不论是虚拟的网络经济还是现实的市场经济,都离不开法律手段的约束与监管,有效的法律措施能够对虚拟货币市场进行了规范,减少了不良现象的发生,尽量避免虚拟货币监管不善导致的对金融体系的冲击和通货膨胀现象的产生;第二,立法部门应该实施和管理虚拟货币的办法,比如对虚拟货币的发行数量和发行方式进行申报、审批,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和审核后方可进入市场进行流通和使用,通过设置准入的标准,对虚拟货币进行约束,同时加强对虚拟货币发行主体的资格审查,梳理发行商的资源以及实力,对其资产实际情况进行审查,不能让发行货币的运行商随意地发行虚拟货币,如果这样会导致虚拟货币市场的混乱。同时,加强对虚拟货币的发行数量以及流量进行统计,设计监督管理部门和统计认证部门,在与现实货币的交换条件上进行约束,不能让虚拟货币的发行数量泛滥成灾,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
(二)加强技术防范措施和宣传培训意识。首先是技术上的支持,对于虚拟货币的管理应该在技术上进行改进,通过技术的研发和创新,从本质上进行解决虚拟货币对金融市场造成的不利影响。国家应该投入资金研发相应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对线上交易进行监督与实时跟踪,对于不良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对交易行为双方的交易方式、交易记录、交易时间、交易地点、内容进行详细的统计与数据的保存,为可能引起的问题做好准备。同时,研发定位系统和实名认证制度,确保不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能够准确的找到相关的责任人,以避免找不到当事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虚拟货币的使用者合法利益受到保护;其次是加强对培训方面的规则的制定,对于互联网的知识以及线上交易的知识进行灌输和普及,让消费者更深刻地了解什么是虚拟经济,什么是互联网经济,什么是虚拟货币,什么是网络经济,线上的虚拟交易有什么样的好处,会带来哪些危害,需要什么样的防御措施进行管理,怎么样运用法律和经济的武器来保护自身的合法财产不受到损害,如果出现了不良现象,如何应对和管理。
(三)优化对货币交易的管理流程。对于虚拟货币的交易行为,很多时候会出现非法的诈骗和洗钱等行为,对于这样的犯罪行为必须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进行实名登记制,对于账号、资金流动、交易行为都必须进行登记,身份证号码的输入以及具体详细地址的录入,这可以有效地遏制金融犯罪行为,同时对于个人用户信息的管理要做到严格的保护,不能使得消费者的个人资料很容易、很随便地被人盗取,威胁到消费者个人的资金安全。
五、结论
通过本文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虚拟货币存在很多的潜在金融风险,比如对央行铸币和调控造成的风险,对消费者的资产贬值以及安全造成的风险,对发行行的挤兑、回兑、安全和破产产生的风险,对第三方商家以及交易平台造成的风险。这些风险因素都是对金融市场造成负面影响的主要根源之一,因此本文最后对这些影响和风险提出了具体的建议,比如颁布相关的法规、制定相关的制度稳定金融市场和加强对货币交易进行管理,这些措施虽然不能彻底的根除虚拟货币对金融市场造成的影响,但是多多少少会起到一定的约束和遏制作用,这对于降低金融风险,减少虚拟货币对金融市场的影响有很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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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虚拟货币在网络金融交易中扮演着毋庸置疑的重要角色。将虚拟货币分为三大类别:以虚拟金币兑换虚拟物品的货币,以人民币间接兑换实物的货币,以及以人民币间接兑换虚拟物品及服务的货币。通过对三者发行、流通特点的分析,结合现实中普遍存在的虚拟货币通货膨胀、违规汇兑、安全漏洞等问题,得出现实冲击的结论:前两种虚拟货币的冲击有其有效性,存在发展空间,有待市场进一步自我完善及跟踪观察;后一者存在市场失灵、制度约束缺失的现实问题,可能造成冲击现实金融世界的不良后果,应及时建立“硬约束”。并提供相应的政策参考意见。
一、虚拟货币的分类及其特点
不同范畴的虚拟货币,有着大相径庭的属性与用途,在对现实金融世界的冲击方面自然有着不同的影响力。根据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与性质,笔者考虑将其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在某一种网络游戏(或虚拟社区)中通用的、可用于交易虚拟物品的游戏币,典型代表是网游、BBS及虚拟社区中的“金币”(以下简称其为金币)。用户与用户之间可以直接发生交易,标的物可以是由运营商提供的,也可以是由用户自身创造的,在同一范围的虚拟游戏世界中具有类似于一般等价物的作用。
第二类是服务商发行的专用的虚拟货币,用于购买本网站内的服务,代表是腾讯公司的Q币,可用来购买会员资格增值服务(以下简称其为网游虚拟货币)。与第一类相区别,该种货币是由互联网运营商单向提供服务,用户与之发生交易而使用的,标的即为服务本身,用户需要用人民币购买这种虚拟货币。虽然随着网络交易的发展会带来用户之间交易的可能途径,但由于受运营商控制,这种货币必须以用户与运营商之间的交易为基础。概括言之,这种单向服务的网游虚拟货币是介于游戏时间、游戏币与人民币的中间媒介体。玩家用人民币兑换成网游虚拟货币,再用网游虚拟货币兑换成游戏时间或游戏内的“金币”。而网游虚拟货币也可购买其他网络服务。
第三类是用于交易实物的网络虚拟货币,它建立在更为真实客观的经济平台上,作为媒介钩稽起法定真实货币和真实物品的交易(以下简称其为实物虚拟货币)。如消费者向美国Paypal公司提出申请,就可以将银行账户里的钱转到Paypal之中。直观地,可以假设一种“支付宝”发行的货币,通过人民币与支付宝币兑换、买卖阿里巴巴旗下网站物品,十分典型的说明了此类货币运作的模式。
二、虚拟货币的发行与流通
现实货币的发行受到国家的控制,而虚拟货币则往往由作为网站经营管理人员的个体来决定其产生。具体而言,虚拟金币的供给与人民币并无挂钩,且只在相对狭小的范围内流通,随着时间推进走向贬值崩溃或是币值稳定的道路,可以看作市场竞争的有效运作;网游虚拟货币的问题比较多,其通货膨胀问题涉及到与人民币的兑换,用户间的交易又影响用户与运营商的交易,关系比较复杂,政府缺位的呼声也比较集中;实物虚拟货币的发行与普遍使用就中国的市场而言尚处于探索阶段,能否发展壮大要视其是否与我国国情、制定相符而定。
三、虚拟货币的现状及影响
(一)虚拟世界的“通货膨胀”
法定货币在相当长的时期看来都存在贬值的趋势,更何况虚拟货币这个发生在供给不受控制、需求波动很大的市场中。在对各大币值的观察中不难发现,币值不稳定的游戏币种很大程度上存在惊人的贬值现象。网络游戏公司为创收等目的进行的大肆发行,却造成了游戏玩家花钱买来的虚拟财产频频贬值,使玩家的利益不断受到损害。现实货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不论是金币、纸币、银行券,都需要一定的物质财富作为其购买力的基础,而物质财富的增长是相对较为缓慢的。但是虚拟产品开发出来以后,用户的所谓购买仅仅是在其帐户信息下做一个电子标记,故而可无限“复制”。考虑到虚拟货币的流通及其与现实货币的联系,就能推测虚拟世界的通货膨胀可能给现实世界带来的危机。虚拟产品无限增加时,单位虚拟货币可获得的效用就会下降,由此导致虚拟货币需求量不断增多。而虚拟货币又是通过支付现实货币得到的,进而将使得现实货币的需要量增加,产生反作用而增加现实货币发行。这种需求增加是针对虚拟产品的,称为“需求虚增”。服务提供商得到现实货币后,仍然在现实世界使用,而现实的物质财富并不能迅速、大量增加,由此将引起现实世界的物价上涨,通货膨胀。但是现实中并没有发生这样明显的通货膨胀:一方面,因为货币需求信号的传递存在过程,其中影响因素复杂多变;另一方面,互联网服务的单向提供商数量、规模有限,且它们通过虚拟产品获得的收入并未完全用于购买现实产品。
(二)虚拟货币与人民币的互兑风险
以Q币为例。正常情况下,现今使用最为广泛的Q币只能实现人民币Q币游戏币增值服务的单向流通,即在正常渠道中用人民币兑换成Q币之后,不可以再将Q币兑换成人民币。然而尽管腾讯一再表示,腾讯的产品和服务不允许Q币转换为人民币,腾讯也坚决反对并致力于打击非法的Q币贩卖行为,不现实中将Q币兑换成人民币并不鲜见,甚至还出现了专门销售这种“虚拟货币”的网站。
有关资料显示,随着网络虚拟货币使用量的增大,使用领域的增加,流通速度的加快,许多问题也随之产生。网络货币具有人民币账户充值性质却得不到有效保护,由于网络虚拟货币的充值和实际提供服务的过程是分离的,运营商在用户充值网币时就取得了销售收入,用户的网币即使被盗也不会造成运营商的直接损失,因此运营商对保护网币安全的态度往往比较消极,造成具有人民币充值账户性质的网络货币,却没有得到相应的保护,容易造成用户的损失。更重要的是,运营商通过非常优惠的促销活动鼓励用户多充值网币。当网币不是在账户中沉睡,而是超越运营商的体系之外,在网民之间互相流通,购买市场上的商品或劳务时(发网币给版主就是购买劳务),就等于增加了货币供给量。更有甚者,不少网络游戏厂商都选择了网络赌博这样灰色的产品作支柱。使得非法赌博的非法所得可以兑现成人民币,进一步滋长了网络赌博行为。
目前国家对虚拟货币也没有明确的监管办法,但是在有关的基本法律法规里明确了其他形式的代金券等,不能与人民币进行反向兑换,这就等于明确了不允许Q币这样的“虚拟货币‘兑换成人民币。“虚拟货币但凡跟人民币发生联系,就会跟现实中的银行一样,可能面对挤兑等现实风险(陈进,2007)”,而在厂商资金短缺的情况下,甚至还有可能出现恶意挤兑的情况,即有用户事先大量收购某种虚拟货币,之后在某一时间集中兑换成人民币,这可能是对手恶意竞争的手段,也可能是某些个人或企业的投机行为。这种基于虚拟货币互通之间的挤兑一旦发生,将会引起像多米诺骨牌般的连锁反应。这种反应一旦开始,其速率将会越来越快,影响面亦将越来越大,最终影响到与之挂钩的人民币,冲击到社会正常金融秩序。
四、政策分析及解决途径
从我国虚拟货币市场的现状及其对现实的冲击来看,政府约束的缺位是问题频发的一个主要因素。在市场失灵的范围中,只有政府以有形手控制无序局面、合理配置资源,才能使市场走上健康稳健的发展轨道。而在市场效率发挥良好的领域,政策应以鼓励为主,减少直接介入,以达到市场配置的帕累托最优选择。网游虚拟货币的市场由于虚拟货币不是“硬通货”从而难以形成稳定的汇率,以及虚拟货币没有形成金融交易闭环缺乏官方退出机制等问题,存在自身难于克服的失灵局面。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呼之欲出。
首先,虚拟货币的发行应当进行限制。具体而言,是对纯虚拟产品的“生产限制”。对于服务提供商开发出的虚拟产品,可以考虑规定销售数量来遏制其无限复制导致的虚拟货币需求激增,或者要求其设置相应的实际资产作为准备金。对于存在实体基础的服务,例如服务器空间使用、网络电话拨打等等,不在所述之列,对其监管主要应在价格上。
其次,虚拟货币的流通渠道应当规范化。一方面,非官方的流通交易构成了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的循环机制,使得网络赌博、虚拟偷盗产生显示影响;另一方面,小规模的地下交易不能体现虚拟货币的真实价值,而普遍以官方价格为基准,使得虚拟世界的通货膨胀有可能影响现实货币需求。笔者认为,现阶段完全正式化虚拟货币向现实货币的转化为时尚早,且难以保证能够形成价格规律发挥作用的自由汇兑机制(即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间形成反映真实情况的汇兑市场)。因此,目前需要先建立起有监管的虚拟货币规范流通渠道。人民银行可以考虑对虚拟货币、现实货币的兑换比率进行备案,及时掌控相关信息,必要时规定虚拟货币的升值或贬值。对于游戏币这一特殊的虚拟货币,要防止赌博行为的发生,可以考虑游戏中允许“负”资产玩家的存在,并且限定每个帐号参与游戏的虚拟货币数量,从而减少与真实货币的联系。
同时,建立虚拟货币回笼机制是渠道规范化的必然要求。虚拟货币本来是用户支付给服务提供商人民币的凭证,但是当其作用与流通远远发展时,就应该考虑建立回笼制度。例如考虑建立虚拟产品回卖、退货等,这样的做法也可以起到抑制虚拟产品无限“生产”的目的,避免服务提供商利用“虚拟世界”获取高额实际利润。当然,对于游戏币而言,回笼的不能包括通过虚拟“赌博”行为所增加的部分,而应当仅以初始投入的游戏币数量为基准。目前虚拟货币的回收机制还几乎没有产生,并且存在着许多顾虑,而建立回笼机制将有利于虚拟世界真实化,进而达到有效监管的目的。
此外,还应严格区分虚拟交易和电子商务的实物交易,加强相关立法,打击虚拟财产的盗窃和欺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区分好市场的职能和政府的职能,在能不介入的地方就不要介入,以督促者的身份引导市场自身良性发展。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现实状况来看,还是对未来的展望分析,“政府还是市场”的经典问题尚待商榷,但对于网络世界虚拟市场的法制规范是不可少的。只有公平有序的经济环境,才能保证市场健康发展,才有“统一化”的畅想可谈。
参考文献:
内容摘要:伴随网络的发展,网络运营商最初发行的预付型电子凭证的角色也在悄然发生改变。针对这一现象,许多学者与货币管理者对其给予了关注。由于研究角度不同,观点不尽相同,故对于以Q币为代表的虚拟电子货币的政策建议也会不同。本文从货币演变的角度进行分析,对完善虚拟电子货币流通提出可行性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虚拟电子货币 Q币 货币
伴随互联网的发展,虚拟电子货币的种类和规模都达到空前的状态。本文的虚拟电子货币主要是指,网络运营商发行的一种预付型电子凭证,它是相对于金融机构发行的电子货币。由于理解不同,对它采取的态度与政策建议也决然不同,故可以大致归纳为高压管制、限制、甚至使其退出流通或支持其发展的不同取向。我国目前的虚拟电子货币种类不下10种,具体如表1,其规模也逐年增大,流通的复杂程度也日渐增加,对此也存在不同争论。本文以Q币作为虚拟电子货币的代表,从货币演变的角度对其进行研究,以便进一步确立如何对待虚拟电子货币。
Q币的发展与流通现状
Q币是腾讯公司于2002年5月推出的一种网络虚拟产品,其用途是用来购买腾讯公司内部提供的各种增值服务,并规定与人民币的官方“汇率”比价为1:1。但随着网民对Q币的逐渐认同,Q币的流通领域突破了腾讯公司的内部体系,成为网民之间私下买卖网络游戏装备、游戏点卡和虚拟物品以及换取不同论坛积分的“货币”。最引人注目的是,一此论坛将Q币作为工资支付给版主,获得这种“工资”的版主们则可在淘宝等C2C交易平台直接卖出Q币,以兑换成人民币获取收益。这样流通方式与渠道,一方面扩大了Q币的流通领域;另一方面改变了其与人民币的单向交换关系,即Q币也能交换到人民币。所以,经过近几年的发展,Q币的流通渠道正在逐步发生改变,即从图1流通方式演变为图2(潘可、潘旭华、王阳,2008)的流通方式。其最初的预付型电子凭证的角色在一定程度发生了改变,即Q币的取得渠道多样化,从单一预付型电子凭证变成类似“货币”的功能。
虚拟电子货币流通的问题分析
目前,对以Q币为代表的虚拟电子货币发展与流通现状问题的争论,主要源于:虚拟电子货币发展对我国人民币流通有影响,特别是随着虚拟电子货币呈现与商品以及与人民币的双向交换运动时,如图2所示,虚拟电子货币在一定程度上执行了人民币的功能,扮演了货币的角色,进而会影响我国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在这方面,有些学者做了一些实证研究,验证了虚拟货币的供应会直接影响货币供给的乘数大小(贾丽平, 2009)。但本文将换个角度即从货币演变的历史角度,深入分析以Q币为代表的虚拟电子货币,这会得到另一种不同的结果。
(一)货币的演变――交易与支付费用递减
从实物货币到代用货币,再到今天的国家垄断发行的信用货币,交易与支付媒介的演变无不体现了交易与支付费用递减,以不同的方式存在且具有携带方便、易于分割、减少道德风险等优点。具体到每一种货币,其交易与支付费用分为外在费用与内在费用,外在费用是指客观存在的实体费用;内在费用是指由于存在道德风险、逆向选择、机会主义等所产生的费用,其一般表现为失信行为。在相对较短的时期内,二者存在此消彼长,由于外生交易费用的减少大于内生交易费用的增加,人们最终选择使用铸币。从货币演变中还可以看到,内在与外在的支付与交易费用可以同时减少。统一铸造这一变革,一方面降低了铸造成本和计量鉴别货币的成本;另一方面,由于政府权威的保证,降低了道德风险产生的可能性。所以人类社会的货币演变史其实是交易、支付媒介费用降低的过程。
(二)虚拟电子货币产生及发展的原因
以Q币为代表的虚拟电子货币,其产生与发展的原因,源于目前互联网的增值服务收费多为小额支付,一般1元或2元人民币。传统付费方式有:邮局汇款,消费者嫌麻烦;银行网上支付、手机话费代支付等,但多数消费者害怕遭到黑客攻击,不愿暴露个人账户或手机信息;目前各网络运营商发行的预付型电子支付凭证,克服了以上几个问题,所以部分网民正处于这种便利与安全角度考虑,愿意一次性购买一定数量的虚拟电子货币,然后进行支付。可以说,虚拟电子货币是满足网上小额交易所需产生的一种新型支付手段,随着网络的发展与网民的增加,其流通领域不断增加,交易支付的额度也随之提高。
政策建议
综上所述,伴随虚拟电子货币的发展,其问题越来越多。在这些问题没有充分暴露之前,通过改变一些外在的条件,如中国人民银行对其实行有效的管理,使其充分发挥优势,减少其交易与支付的费用,更有利于整个货币体系的健康发展。
第一,统一虚拟电子货币的交易平台,即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组建一个专业电子公告牌系统,并进行监管,其功能体现在:虚拟货币的认证和监管,包括发行虚拟机构的门槛准入,以及完善虚拟货币之间的汇兑和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的汇率;保障消费者的权益,通报虚拟货币发行机构的相关信息,建立投诉平台等措施;了解并掌握虚拟货币的动向,对不同的虚拟货币发行机构采取不同的措施。
第二,建立网络消费者虚拟电子货币存款账户,其功能体现在:中国人民银行对虚拟电子货币供给进行调节。虚拟电子货币在发展过程中,由与商品、人民币的单向交易完善成双向互换的交易,执行了现实货币的功能,这一转变影响整个货币供给的状况。随着虚拟电子货币规模越大,影响的程度越大,出于这方面的考虑,中国人民银行应对虚拟电子货币供给进行调控。其操作过程是: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所有发行虚拟电子货币的机构必须留有存款准备金做准备,通过各网站和软件公司设立网络消费者虚拟电子货币存款账户,按照统一的交易平台提供人民币与虚拟电子货币的兑换价格进行兑换。这样,有利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调控,更有利于虚拟电子货币流通公开化、规范化,从而保证虚拟货币市场有序运行与发展。
参考文献:
1.贾丽萍.网络虚拟货币对货币供求的影响及效应分析[J].国际金融研究,2009(8)
对于虚拟货币的含义,学术界经常引用的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所做出的对电子货币的定义,指在零售支付机制中,通过销售终端、各类电子设备以及在公开网络(如Internet)上执行支付的储值产品和预付机制。但是除此之外,一些学者也从其它角度对虚拟货币做了新的界定,他们认为虚拟货币是指一定的发行主体以公用信息网为基础,以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手段,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储在网络或有关电子设备中,并通过网络系统以数据传输方式实现流通和支付功能的网上等价物。本文观点正是基于这种定义而阐发。
随着网络技术在国内的普及,虚拟货币因其便利性和时尚性得到大量应用,逐步成为虚拟产品和网络增值服务提供者实现利润的重要工具。当前我国网络上存在的较有影响力的品种主要有Q币、POPO币和狐币等。
金融危机中的虚拟货币消费
国家统计局宣布的数据显示,受由金融危机引发的全球性经济危机影响,2008年我国GDP增速呈逐季回落态势,四个季度的同比增长分别为10.6%,10.1%,9.0%和6.8%,尤其是在第四季度,由于金融海啸已深入我国有关行业,国民经济增速明显放缓。而按照腾讯、搜狐和网易三家的财报披露,其虚拟货币收入的同比增长率却远远高于各期的GDP增速(见表1、2、3)。
但综合2008年全年走势,虚拟货币消费量与2007年相比有了显著提高。与整体经济水平的下滑程度相比,虚拟货币还是表现出了较强的抗御性,表现在以下方面:
业务的效用具有一定的不可替代性。互联网增值业务收入主要来自在线游戏收入和其它服务性收入,如QQ会员、QQ秀等。因为这些网络服务给消费者带来的效用不是其它活动可以轻易取代的,即一般情况下消费者不会轻易放弃这些服务,所以这两部分收入水平受宏观经济水平的影响较小或者说影响传导得较慢。只要网络公司能够适时推出新款网络游戏或者及时优化服务水平,提高“享受特权”,就可以牢牢抓住消费者,维持并增加此部分的营业收入。
消费者构成特定。由于网络虚拟产品和服务可以满足年轻人“自我认同”和“追逐时尚”的心理需求,所以25岁以下的青年人就成为其消费主力。这些消费主力的生活费用全部或大部分由其监护人提供,排除一些不可抗因素,在其生活水平维持不变的条件下,用于网络消费的部分也将维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水平,因而网络虚拟产品和服务的需求量总是存在。
此外,虚拟货币购买具有“单向性”,使用范围具有“锁定性”。单向性决定了虚拟货币的消费者不能通过虚拟币发行方将虚拟币换回人民币,即虚拟币“一经购买概不退还”;锁定性指虚拟货币只能在发行者允许的范围内使用,即某种虚拟币只能应用于发行者提供的产品池。当产品池中的产品足够丰富时,虚拟币的购买能力就得到展现,从而形成一种网络范围。发行者通过这种网络范围逐步建立了自身的市场份额和网络品牌,随着品牌深入人心,发行者的有关业务对危机就会产生一定的抗御能力。
业务所需的平均支出较低。虚拟货币消费一般情况下为小额消费,所以大多数网络消费者不会太过于缩减这部分支出。因此互联网增值业务虽然不能完全抵住全球性经济萎缩带来的冲击,但相对于网络广告业务等大额交易来说,它对金融危机有更强的抵御力。
金融危机对虚拟货币风险防范的启示
加强发行过程的管制,遏制信用危机于萌芽。降低信用标准,鼓励房地产金融机构向低信用等级的借款者放款;同时放松金融管制,允许金融机构以低成本借贷投资于高风险资产,允许投资银行不断设计结构复杂的高杠杆衍生品用于出售为次贷危机埋下了祸根。而虚拟货币的发行人为网络公司,其发行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中央银行货币发行的垄断地位。由于虚拟货币发行量由公司利润最大化决定,所以它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甚至出现通货膨胀,不仅会给消费者带来“贬值风险”,也会给货币市场带来强烈的信用冲击。因此国家应对虚拟货币的发行实施严格的管理,如设立一个专门的虚拟币发行机构,这样一来虚拟币的发行量虽然还是由公司经营者决定,但国家可以在其数量上加以控制,能够有效地避免“通货膨胀”的产生。
加强“二级交易市场”的信息披露,抑制风险的传导。次贷危机的传导根源是成熟金融市场条件下的资产证券化。因为缺乏可靠的价格信息参照,所以美国监管部门允许对冲基金按照内部的数学模型计算结果作为资产评估标准,吸引大量不知情的投资者购买。但基于次级房屋贷款的衍生品都高度个性化,流动性很差,当基础资产面临信用风险时,危机会沿传导机制产生连锁反应。同时由于对冲基金的信息不透明,危机产生后,市场无法清楚判断对冲基金在冲击中的受损程度,由于对风险的自然规避而产生赎回风波。
虚拟货币的二级交易市场即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如国内的我有网、和美国的GameUSD、等,消费者通过这些平台将多余的虚拟货币进行交换或出售。一般情况下,虚拟货币不能被全额交换,这样就出现了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所谓的“汇率”,普通的虚拟货币消费者就要承担全部的流动性风险。但是,由于虚拟币交易双方的信息量严重不均衡,信息量占优势者倒卖虚拟币从中获取价差而牟利的现象层出不穷。虽然国家已开征虚拟货币交易税,将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并加价出售”所获得的收入列入个人所得税纳税范围,然而虚拟币及其交易形式的不可见性加大了监管难度,也不能从本质上分担虚拟币普通消费者的流动性风险。
健全赎回体制,及时消除已然风险。次贷危机产生后,为了避免在当前市场环境下变现相关资产导致更大的损失,个别基金甚至停止对基金净值估值并拒绝了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投资者对未来预期不乐观,投资信心低落,产生了空前高涨的市场风险规避倾向,从而由次级按揭问题引发了市场信贷危机直至发展为整体的经济危机。
建立虚拟货币的赎回体制,统一规定其赎回价格和赎回单位(网络公司)不但能完成虚拟货币“发行——流通——赎回”的标准生命周期,使其运行过程更科学化,也可以规范二级交易市场的交易行为,有效地消除挤兑风险,降低虚拟货币的发行使用对法定货币流通体制的不利影响。
参考文献:
1.吴怀琴.网络虚拟货币的电子商务分析[J].商业时代,2007(10)
2.范俏燕.当前国际性金融危机的生成和传导[J].财经科学,2008(7)
3.尚文静等.中国网络虚拟货币发展现状分析[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2008(2)
(泰山医学院管理学院 山东 泰安 271016)
摘 要:比特币是一种虚拟货币,在理论和实践中充满了争议。自我国央行等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下发后,比特币泡沫破裂,价格大幅下跌,但又出现了新的现象和问题。客观分析《通知》之后出现的新问题,对比特币的发展趋势进行判断,并提出防范比特币风险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 :比特币;虚拟货币;监管
中图分类号:F49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65-2272.2015.02.010
收稿日期:2014-12-25
比特币自2009年诞生之日起,在认知和理论上就有鲜明对立的双方。一方认为它是非国家的货币,是未来的货币;另一方却认为它是互联网的郁金香泡沫、庞氏骗局,永远不可能在现实中替代真实的货币。但在2013年却出现了巨大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大量投机者的加入,使比特币价格迅速突破7 000元。2013年12月5日,由央行等五部委下达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比特币价格迅速下跌至2 222元,泡沫破裂。之后,比特币价格一直处于阴跌下滑的过程,但又出现了新的发展现象和趋势。
1 比特币的发展现状
(1)比特币的出现代表了人们对信用货币条件下通货膨胀的忧虑。从过去的金本位货币,到国家信用货币,到逐渐淘汰纸币,实现数字货币。贵金属在现代已不可能实现最基本的储藏保值功能,而国家信用货币在大多数国家宽松量化的财政货币政策下,直接导致通货膨胀的产生。而非国家的比特币,作为总量恒定的数字货币,正是符合某些对政府及银行失去信心的顾客的要求。尽管非国家货币体系存在着诸多缺陷,在实践中也不具备任何可操作性,但其数量恒定、去中心化的思想,实际上更符合人们在信用货币条件下对通货膨胀的忧虑。
(2)比特币是天生的投机品。首先,由于比特币总量有限,大多数早期投资者对其期望甚高,存在明显的屯币现象,换手率和流通率都很低。其次,比特币在应用方面很不成熟,各国政府对比特币的态度还在不断的变化中,任何在政策上的规范都会对市场造成巨大的利空,导致短期内比特币的价格迅速下跌。再次,在比特币应用短缺的情况下,无论是挖矿还是应用,最终还是需要换成法币进行日常必需的交易,这就使资金抽取成为一个必然,会导致行情进一步低迷。价格剧烈地波动,不可避免的是比特币成为天生的投机品。
(3)比特币期货市场的大行其道。2014年之前,比特币随着买入的人越来越多,应用越来越广泛,价格也随之上升,其稀缺性也使投资者资产不断增加。2014年之后,由于交易平台火币网及OKCOIN相继推出了融资融币,使做空也可以成为赚币赚钱的手段。再加上央行不断出现政策利空,对做空不断推波助澜,比特币价格下跌已属必然。至2014年下半年,各交易平台竞相推出十倍二十倍的杠杆,投机气氛浓烈,已经远超比特币本身所能承载的价值,彻底沦为比特币赌场,使部分投机者损失巨大。
(4)国际货币体系本身具有流通缺陷。一方面,在外汇体制高度监管下,资本的流动处于管理中,而资金受到严厉的监管而不可能随意流动;另一方面,银行在跨境汇款过程中,收取大额的手续费,使资金受损。而比特币在这些方面可以发挥其无中心化、匿名化的特点,迅速将资金流向世界各个角落。这样的特点也使比特币得到一定的发展。
2 比特币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1)比特币货币地位不明确。在我国,《通知》中明确规定:比特币不是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但在国外,德国认定比特币为“记账单位”,如外汇一样,具有结算功能,但又不能充当法定支付手段。在美国,美联储明确指出其无权直接监管比特币,认定比特币为虚拟货币。澳大利亚则对比特币相对宽松,认定比特币为虚拟资产,交易收入应交纳一定的税收。而俄罗斯对比特币态度,则非常严厉,禁止其作为货币形式出现。综合以上观点,比特币虽然自称为货币,但在绝大多数国家里并未明确承认其货币地位,其政策风险也就不言而喻。
(2)比特币被非法交易利用。比特币具有匿名性、去中心化、无监管、支付方便的特点。就这让一些涉及黑色和灰色收入的非法组织所利用,在国外某些交易、赌博网站等非法机构都以比特币为中介进行交易。比特币在国内购买,然后支付到国外,再到国外卖出换成外币,这种方式更加快捷便利。这就是使央行对外汇的管制形同虚设。央行在《通知》下达后,特别禁止了金融机构和所有国内支付平台与交易所之间的联系,从源头上切断人民币与比特币之间的汇兑,从而最大程度上防范了以比特币为中介的洗钱风险。
(3)比特币的安全性始终存在隐患。一是钱包。钱包是网络黑客最喜爱攻击获取的文件,一旦丢失被破译,根本无法找回。另一方面,在脑钱包网站上,不断出现假融资真诈骗的网站,由于缺乏监督和监管,更让不法之徒逍遥法外,给钱包网站蒙上了一层阴影。二是交易所。2013年10月,注册于香港的比特币交易平台GBL倒闭,后被国内警方侦破,其纯属诈骗性质的不法网站,造成部分投机者的损失,至今尚未宣判。2014年3月,世界上最大的交易所Mt.Gox宣布破产,价值4.6亿美元的比特币被盗,交易所暴露出来的管理不善、玩忽职守是造成灾难的主要原因,这也使比特币世界遭受沉重的打击,价格更是一落千丈。2014年,在价格不断下滑的时刻,交易所也在洗牌的过程中,不断传出一些小网站关闭和倒闭的新闻。
(4)缺少应用,而本身不具有任何的价值,使比特币缺少稳定的价格。比特币只不过是一组具有密码性质的代码,当使用的人越来越少,其价值就会越来越少。而它既没有法币的法偿性,又没有黄金白银的贵金属属性,一旦陷入价格下跌、应用减少的情况,比特币就会出现崩盘的现象。所以,比特币要想发展,要想使虚拟货币有长足长远地进步,发展应用才是最基本最扎实的方法。在我国,已经全面禁止比特币的应用与使用,但在比特币挖矿的上游,却是世界领先,无论是矿机制造还是挖矿规模,都是世界最大的。应当抓住这个机遇,继续发展领先优势,即便是比特币消失之后,在数字货币方面领先的制造技术仍然可以为社会做出巨大的贡献。
(5)山寨币的泛滥。由于比特币源代码地公开,在适当修改后,很容易就可以产生新的虚拟货币。这些山寨币一方面对比特币构成了新的威胁,另一方面又对比特币的应用起到了适当地补充作用。例如,莱特币(LTC),它只是简单地将数量扩大,将交易速度加快,而挖矿难度明显降低。狗狗币(DOGE),几乎是从无到有,爆发式的增长,以打赏的形式迅速推开。瑞波币(XRP),是中心化的货币,它不需要挖矿,更是依靠网关传递信任而进行交易,更令人惊奇的是它可以将法币也作为一部分进行交易。山寨币不断地推陈出新,它的价格更是起伏剧烈,一天翻几倍或是一天被腰斩,屡见不鲜。在比特币周围的山寨币,虽然无法取代比特币的位置,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比特币价值和推广。
3 对比特币监管的政策建议
(1)形成有效的监督管理体制。比特币的发展有其必然性,从贵金属到信用货币,再到现在的数字货币,再到非国家主权的世界货币。它既是一个互联网的产物,也是全球经济化发展后,对国际金融市场融合的一种需要。在我国,捍卫人民币法偿货币地位的同时,要密切关注全球虚拟货币的发展变化。我国应当加大对比特币等互联网虚拟货币的研究力度,紧密追踪其在我国的发展状况及趋势,预测可能出现的复杂情况及风险,及早确立应急预案,争取在监管制度上的主动性。对国外监管措施应当积极研究和借鉴,为我国完善监管制度提供理论和实践的依据。
(2)充分利用比特币以及互联网金融带来的发展机会,积极设计互联网支付工具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及司法保护体系。虚拟货币的产生与发展,有其一定的必然性,只要坚持其虚拟的信息属性,而非货币属性,使其与人民币脱钩,并使其脱离实体经济的交易范畴,并加强监管而不是一味单纯封杀,就有其积极的意义。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肖纲也明确表示,央行短期内是不会承认比特币的合法性,但对公民自由买卖比特币并不是反对,因为公民有自由买卖的权利。虚拟货币在支付方式与交易处理方面,同传统金融有巨大的差异,借鉴其成熟的交易处理模式,结合传统金融的优势,使我国金融改革在创新和发展上得到长足的进步,是值得推广和肯定的。
(3)加强对比特币违法现象的监管,杜绝违法犯罪现象的蔓延。比特币的匿名性很容易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在互联网上流通就更容易实现跨国交易。在对比特币监管的时候,首先要从交易所开始,强制其实行实名制,并对其比特币的数量与地址进行核实登记。在对跨国交易或洗钱方面,应当加强各国之间的监督与合作,对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打击,有利于遏制犯罪现象的蔓延。
(4)加强比特币交易所及网站的管理。比特币交易所是获得比特币的主要场所,大量的资金在这聚集,有人一夜暴富,有人瞬间一贫如洗。我国的交易平台越来越像赌大赌小的比特币赌场了。如何监管交易所,遏制投机行为的泛滥,使比特币的发展趋向于理性,也是交易平台自身良性循环发展的问题。2014年下半年,不断有交易所出走海外,向国外开拓市场,但受制于当地法律的限制,还未全部展开。尽快清理交易平台,实行牌照制度,对现货期货交易实行收费制度,增加其炒作的成本。对所有交易平台包括钱包网站,实行冷钱包公开制度,每季度进行第三方审计,防止平台恶性倒闭事件,一定程度上保护投机者的利益。
(5)国家采取主动的策略,参与比特币的产业链。在比特币的技术、市场还有太多不确定因素的同时,国家可以考虑在适当时机进行主动出击,整合资源,参与比特币产业链的发展。特别是矿机生产和挖矿规模,我国在世界上具有明显领先地位,国家可以利用这种优势,将大多数比特币集中在国家手中,以此为契机,或可遏制比特币的投机属性,使其趋向于理性发展,从而推动推广人民币的货币国际化,撼动美元的霸主地位做出一定的贡献。
虚拟货币是非金融机构发行的,通过纯技术角度实现的流通支付工具,它的产生和每一步发展,都应当符合人类法律的约束和监管,才能有效地降低其道德风险和技术风险对投资者的伤害,才能对未来的金融体系产生积极的影响,为人类的进步服务。
参考文献
1 李东卫.欧央行监管比特币的做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