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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的研究背景优选九篇

时间:2023-07-12 16:34:14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医疗纠纷的研究背景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医疗纠纷的研究背景

第1篇

关键词法律视角;医疗纠纷;法治意识;安全管理

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改革,医疗体系逐渐完善和健全,人们对医疗卫生观念也在相应转变,对医疗技术和服务水平的需求也日益提高。但由于医疗资源的总量与患者需求、区域配置之间的不平衡,多方面的原因导致医患纠纷数量逐渐增大,医患关系也日趋紧张。剖析医患纠纷产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作为突破口,完善法治化背景下医院安全管理方面的优化路径,从而建设好法治医院、平安医院。

一、当前医院医疗纠纷的现状及产生原因

从我国裁判文书网统计出,2013年至2018年间涉及医疗事故的裁判文书数量呈现出波动中上升的趋势:2013年1991件呈现低谷,高峰期在2017年6342件,2018年略有下降为5464件。[1]裁判文书网上显示的数据仅是包含了已经到法院并且经过审理的案件,还有大部分的医疗案件和纠纷在医院、政府以及其他第三方调解机构得到了调解和处理。医患纠纷从最初的矛盾演化为医疗案件,会经历一段过程。深究近年来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包括以下几点:

(一)医学专业性导致医患之间信息不对等

医学是一门复杂、高深的学科,医学生要经过长期系统化的理论培训、临床实践培训,且需通过专业化的执业考试后才能成为医务工作者。此外,医学界对人体生命科学复杂性的研究具有局限性,加上患者个体的差异性,多种因素决定了医疗本身存在着极高风险性。对于患者而言,对当前医学科学发展的局限性和疾病风险的未知性等方面认识不足,自然处于弱势地位。[2]与医生的专业性和权威性相比较,双方形成了严重信息不对等。

(二)优质医疗资源与患者需求的不平衡

目前,我国医疗机构虽然数量较多,但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综合水平等与满足人民群众医疗需求还存有一定差距。我国虽然实行分级诊疗制度,但是分级诊疗的实际运行情况并不乐观。患者更倾向于到具有权威性的三甲医院看病治疗。三甲医院原本主要是针对疑难重症进行治疗,但不得不分配许多优质医疗资源到一般症状的解决和处理上。这种情况导致了大医院的挂号难、看病难问题,“黄牛”和“号贩子”也就相继出现,上述矛盾长期无法得到合理处理解决,便使得民众抱怨的声音越来越大。[3]

(三)医患双方沟通不足、解决机制不畅

患者数量的增多、医护人员数量有限、医生每日接待问诊数量也有限等原因导致医患双方沟通不足。门诊患者看病等待所需的时间远远大于就诊所花费的时间,医生也不能花过多精力去回答每一位患者、家属提出的每一个问题。此外,由于信息的不对等,医护人员都会按照要求认真履行了告知义务,但患者对医疗风险往往不能理性对待,对医疗结果的期望值又高于正常值,此种矛盾随时可能激化患者的负面情绪,使之做出一些极端行为导致伤医案件发生。关于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还有学者将其归因于媒体对“医闹”的片面宣传、医患间信任的缺失、医疗保障和救济机制的不完善等。[4]

二、法律视角下医疗纠纷处理和医院安全管理的难点

(一)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医护人员法治观念薄弱

1.院方法治建设体系不完善目前,大部分公立医院内部未建立统领全局的法治建设体系,由于组织架构不健全,法治认知薄弱,管理理念缺乏法治思维,没有纲举目张的工作抓手,未能形成一套有效的法律事务和经验路径处理医疗纠纷。[5]对待部分医闹患者,迫于多方面的压力,往往采取不合理的做法“平息”事端。这有悖于采取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医疗纠纷的初衷。对于医患纠纷的处理不能仅停留于“治标”层面,更重要的是“治本”。2.医护人员法治观念薄弱医疗纠纷发端于医疗服务过程中,由于部分医务人员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法治观念薄弱,未能将医院法律风险的防范关口前移。一般公立医院是由医务部门先行调解处理医疗纠纷,并由外部聘请法律顾问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医务部门的人员大多数并非同时具有医疗纠纷业务工作能力和法律专业知识背景,仅依靠于外部法律顾问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往往降低了医疗纠纷处理的及时性和有效性3.法治培训形式大于内容在院方组织法律培训、法律实务知识讲解时,部分医护职工由于自身工作繁忙、法治意识不强,认为处理医疗纠纷和参加此类教育培训属于行政、后勤人员的本职工作,自主参与意识和积极性不强烈;同时有些培训往往是形式大于内容、走过场、达不到预期效果。随着患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增强,更加有意识地在接受医疗服务中运用法治思维和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若医护人员不重视提高自身法治思维和观念,不能更好地运用法律知识和医疗处理规程展开医疗服务,在医疗纠纷中将会陷于不利之地。

(二)医患纠纷处理过程中,部分患者法治意识缺位

近年来,在一些“医闹”事件中,部分患者对医院任意打、砸、闹,采取极端行为围堵医院、要挟医院和政府,破坏了正常的医疗秩序,扰乱了社会和谐稳定。部分患者采取极端方式不仅不能解决医疗纠纷,反而还会触犯法律的底线;不仅没有维护到需要维护的合法权益,还会使自身受到法律的制裁。应采取合法合理的途径保护自身权益;我国《民法典》《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医疗纠纷的处理、医疗损害责任认定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三)医院安全管理方面,安全保卫力量还需优化

1.人员风险防控能力不足部分医院存在医护人员风险意识及风险防控能力不足,在医患纠纷发生的早期未产生足够的重视,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化解、控制和处理。安保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突能力不足、缺乏快速反应的协作机制。医院虽然有对应的应急预案,但并未定期开展有效的培训和演练,导致人员风险防控意识欠缺、能力不足。2.客观硬件配置不够优化医院属于开放的人员密集场所,空间大,人流量大。仅靠医院现有的普通安防系统以及安保人员日常巡逻,是难以第一时间赶到纠纷现场处理化解。根据国家卫健委等多部门联合的《关于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加强医院技防、物防、人防建设,推进医院智慧安防建设。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安检设备,完善一键报警及防控设施设备等硬件,强化安防系统建设。3.多部门协同力有待提高在处理医疗纠纷时,临床科室之间、科室与医务、安保部门之间协同力不足,各为其政,在法律事务方面容易存在推诿扯皮的现象。而在发生医患纠纷事件时,医院安保人员只能采取协调和劝解的方式进行处理。虽然医院和公安合作在院内建立了警务室,派驻人员在医院内执勤巡逻。但由于警力有限、经费短缺等问题导致实际情况下公安对医院空间安全治理参与不足,驻院警务室并未发挥出其应有作用。[6]

三、法治视角下医疗纠纷处理的完善路径

(一)完善医疗法律体系,推进医疗服务法治化

进程医生和患者是医患命运共同体,双方之间的信任关系和利益平衡只能建立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因此应完善我国现有的医疗法律体系,重构医患之间的制度信任,保障医患命运共同体的合法权益。[7]在最高检2021年工作报告中提到,要坚决严惩任何一起伤医扰医犯罪。高度重视对医护人员的权益保障,不仅是要严惩任何一起恶性医闹事件,对存在风险和隐患的医疗纠纷也应做好预警和应对。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虽然弥补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部分不足,对医疗纠纷的预防和法律责任部分进行了完善,[8]但对于医疗损害鉴定制度、赔偿制度以及相关的保险制度还需细化。因此完善医疗法律体系,要推进医疗服务法治化进程,从而真正实现途径多元化解决医疗纠纷。

(二)加强医患沟通交流,及时化解医患纠纷

发生医患纠纷,并不意味着一定就会发展为恶性暴力伤医事件。医护人员应积极主动,在合适的时间节点化解处理纠纷,避免事态的进一步恶化。倡导医患之间积极沟通交流,建立运行有效、畅通的沟通机制。患者对自己病情不隐瞒,真正信任医生;医务人员对待患者要更有同理心,将医疗过程中的风险和应对方案告知患者,解决患者心中的担忧和不信任。在诊疗过程中,更加注重细节,按照操作流程进行,完善制度化管理。对待诊疗行为中出现的意外和摩擦提前应对处理,把握住医疗纠纷发展恶化的共通性,完善应急预案和处理规程。

(三)提升安保能力,保障医院安全稳定运行

医院安保法治化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首先,应健全完善医院医疗纠纷处置规程、安全保卫制度。加强安保力量建设,主动排查调处化解各类医患矛盾纠纷。积极构建金字塔式的组织管理体系,织密安全管理网。其次,完善医院安防配置,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要求,切实完善医院内部的智慧安防系统建设,将消防、安防和监控等配置为有机联动的整体,提高隐患识别的精确度。同时,贯彻国家发改委、国家卫健委等多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建立重点人群预警机制。最后,加强安全防范能力,巩固多部门联动的分工协作机制。医院内部科室之间加强沟通协作;警医联动方面,完善医院与属地派出所的联动机制。为实现平安医院建设的预期目标,也需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政府、人大以及各社会团体监督与配合,以便从容应对各类医疗纠纷。

四、结语

处理好医患关系,需要构建医患命运共同体,同时需要医事法律制度规范的指引,医患双方构建法治思维,遇事找法,从而有效解决纠纷;院方还应完善相关制度,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从而更好地推进平安医院建设。

参考文献

[1]乔晓东.论目前医疗纠纷处理现状及解决路径[J].法治与社会,2020(14):144-145.

[2]金恒宇.信息不对称背景下医患关系的伦理学思考[J].卫生软科学,2010,24(1):34-35,42.

[3]杨锐.中国式医患关系的成因分析[J].世界最新医学信息文摘,2019,19(A5):346,348.

[4]陈颖,黄羽沛.疫情防控背景下的医患关系改善之研究[J].医学与法学,2021,13(2):76-80.

[5]陈薇薇.法人治理结构下公立医院法治建设策略研究[J].中国卫生法制,2020,28(3):38-43.

[6]姜厚宇.空间社会学视角下的医院安全治理研究[J].现代医院管理,2021,19(4):48-52,63.

[7]申卫星.医患关系的重塑与我国《医疗法》的制定[J].法学,2015(12):79-91.

第2篇

关键词:医疗纠纷 危机管理 6C原则

1.目前国内外医疗纠纷的处理机制

医疗纠纷是指患者及其亲属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之间因对医疗行为认识不同而发生的争议。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不同国家的医疗技术发展程度不同、社会保障体系也不相同,因此,各国对医疗纠纷的处理机制也不相同[1]。

1.1德国医疗纠纷的主要处理机制为:第一,当事人之间对话协商。第二,调节仲裁机构处理。第三,法律诉讼。

1.2美国医疗纠纷的主要处理机制为ADR模式解决。其主要形式包括调解、仲裁、谈判(协商)。

1.3英国医疗纠纷的主要处理机制为民事诉讼。

1.4瑞士医疗纠纷的主要处理机制也是通过法律途径。

目前我国医疗纠纷的处理机制主要有,1.和解:就是医患双方在一种自愿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协商对事情的性质和处理方式达成共识,签署和解协议。2.调解:是由行政机关指定一个有代表性的中间组织作为调解人在医患之间进行协调,以便双方对事情的性质、赔偿的具体方式达成共识。3.诉讼:诉讼是用司法程序去解决纠纷。其权威性很高,但诉讼成本也高。4.医闹:患者方面通过围闹医疗机构,强行表达单方面的要求,不顾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以达到其经济赔偿和情绪宣泄的目的。

2.我国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其不良后果

目前,我国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1)人们的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2)部分社会舆论及媒体误导。(3)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进程缓慢。(4)医院管理不力。(5)医务人员敬业精神不够。(6)社会对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及医疗工作的风险理解不够。

医疗纠纷带来的后果主要有:

(1)对患者而言,医疗风险的不良后果主要表现在不仅造成身体和精神伤害,而且给患者的家人也带来了金钱和精力上的损失。

(2)对医务工作者而言,医院的管理者在处理医疗事故和纠纷的同时,往往从医院大局出发,采取奖惩制度对待每位发生医疗事故的工作人员,造成他们精神压力过大,消极心态对待工作,导致他们对可以处理的医疗过程,采取治疗和技术的使用过于谨慎,大胆不足不再敢于承担重症病人的抢救措施。

(3)对医院而言,医疗风险的不良后果主要表现在给医院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效益损失。

(4)对社会而言,医疗风险的不良后果主要表现在给社会的安定与和谐带来一份不良的因素。

3.基于6C原则的视野探讨医疗纠纷各个环节的应对措施

危机管理[2]是企业为应对各种危机情境所进行的规划决策、动态调整、化解处理及员工培训等活动过程,其目的在于消除或降低危机所带来的威胁和损失。目前已经有人研究了其在医疗纠纷[3-4]处理中的应用,但传统的危机管理5S管理模式存在不少问题,为了更好的解决问题,这里把危机管理6C原则引入医疗纠纷处理研究中。危机管理6C原则(全面、价值观的一致性、关联化、集权化、互通化、创新化)比5S管理模式能够较为完善提出创新化理念,弥补企业管理机械化模式,能够灵活应用针对不同发生的事件做出相应处理措施,给医疗纠纷危机管理提供一个系统科学的有效管理模式。

以下分析基于6C原则的医疗纠纷各个环节的应对措施:

3.1事件发生初期: 6C原则中的关联化和互通化原则能化解初期潜在的矛盾。接诊医生应耐心跟病人家属解释,了解家属的职业背景。同时,更应该在自己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最后,上级主管部门在医疗救助的过程中,应该建全处理患者纠纷的投诉机构,进行有效的沟通[5]。

3.2事件发展中期:危机管理6C原则中的价值观一致性和集权化原则能解决已经发生的事实纠纷。医院在长期的管理实践中,形成了带有行业自身特有的处理关系所形成和遵循的最基本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及追求目标。同时,医生在给病人做检查、治疗、诊断等同时要向病人或家属进行交待,在征得同意方可实行,正像某些医疗活动必须履行监护人签字手续一样,这是医疗管理的规程。

3.3 事件末期:应用危机管理6C原则中的全面化和创新化原则能解决已经发生的事实纠纷。全面化在危机管理中起到核心纲领作用,往往也伴随着多许危机的存在。它能有效指导这样一对矛盾体相互协调并互相适。同时,医疗事业的发展不仅仅是技术的创新,更应该是医疗管理的创新。

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卫生事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对促进人类文明进步和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随着国家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人民法律意识的逐渐增强,对我们医疗服务机构提出更高的要求。通过探讨医疗纠纷危机给医务工作者带来的冲击和反思,让大家更加清晰认识到只有合理应用危机管理中的6C原则,才能有效的进行危机管理和预警系统的监控,较为完善的建立医疗纠纷危机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1]谢鹏,曹建华,王雷.国外医疗纠纷处理方式对我国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启示[J].临床误诊误治,2009,22(5):3-4

[2]李惠军.国内外医院危机管理比较[J].医学信息,2011,(5):2190

[3]左国庆,吴曙安,沈 毅,盖大年,吴佳玲,张 玲 .危机管理在处理医疗纠纷中的应用[J].重庆医学,2004,33(4):635

第3篇

Abstract: Medical disputes are becoming more and more serious. It is necessary to establish a series of effective ways to help resolve the medical-trouble phenomenon. The article has discussed the rationality and feasibility of the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In order to build a harmonious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suggestions based on the experience of the United States are given on the following: introducting the third party intervention mediation consultation mechanism, improving the suitable ADR in china, speeding up the health care legislation in China.

关键词:医疗纠纷;非诉讼;ADR;合理构建

Key words: medical disputes;non-litigation;ADR;reasonable construction

中图分类号:R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5)20-0232-03

0 引言

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医疗纠纷数量呈现出增长趋势,医患矛盾冲突不断升级。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中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报告》显示,2002年到2012年,全国医疗纠纷案件在10年间增长了10倍,医院级别越高,发生的医疗纠纷就越多。根据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的调查,全国73.33%的医院出现过患者及家属殴打、威胁、辱骂医务人员的现象;59.63%的医院发生过因病人对治疗结果不满意,围攻、威胁院长的情况;76.67%的医院出现过患者及其家属在诊疗结束后拒绝出院,拒交医药费;61.48%的医院出现过因病人去世,病人家属在医院摆设花圈,设置灵堂等 “医闹”现象。[1]这些给医院施加压力的行为,严重妨碍了医疗秩序,造成了负面影响。类似恶性事件的发生说明,医疗纠纷需要妥善解决,探索合理的医疗纠纷解决方法十分必要。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我国解决医患纠纷的途径包括:协商解决、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和民事诉讼。但是这三种解决方式有许多弊端,处理效果不明显,无法满足目前医疗纠纷的现状。因此,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有必要探讨构建适合我国国情和实践的医疗纠纷诉讼外解决机制ADR,培育一种具有正义、信任的程序机制,力求遏制暴力。

1 ADR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的含义与基本特征

ADR的概念起源于美国,是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英文缩写,是指一系列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协商、调解、仲裁是比较常见的三种方式。[2]

1.1 具有可选择性

医疗纠纷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其权利,自愿协商解决方式,协议处理纠纷,当事人选择何种ADR程序及是否同意协商处理完全出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愿,中立第三人并不行使司法职权,当事人可以对医疗纠纷解决的方式、规范、程序和结果进行自主选择。ADR只是为当事人提供选择的可能性,而绝不是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处分权。

1.2 具有高效性和灵活性

ADR没有固定的形式和固定的程序,只要在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框架内,经由第三方介入或者医患双方彼此沟通,达成共识即可。ADR相对于复杂的诉讼程序,更高效简捷,其较大的灵活运用与交易的空间体现了解决机制在纠纷解决基准上的非法律化、非正式性特点。这样一来,ADR能有效地减轻司法部门压力,减少司法成本,同时也减少了医患双方解决医疗纠纷的成本,极大地提高了效率。

1.3 具有相对公平性

由于双方在医学专业知识、信息资源拥有量等方面的严重不对等,患方处于劣势,对于医疗纠纷真实情况以及医院应承担责任的判断都会存在偏差。ADR引入第三方的调节机构,可以由中立的医学以及法学等的专家对医疗纠纷做出较为公平并且科学的判断。中立的第三方在医疗纠纷中没有任何利害联系,能较为清醒客观地看待医疗纠纷,拿出相对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1.4 具有平和性和互利性

ADR机制采取妥协和让步促进当事人达成共识,可以有效避免当事人之间的敌对与法庭剑拔弩张的氛围,可以心平气和地进行双方对话,整个解决过程较为平和。诉讼途径具有程序繁琐、高费用、耗时长等特点,而ADR不同于诉讼,可在这些方面节省双方解决医疗纠纷的成本;同时,最后的协商结果也是得到双方认可的,双方的利益均可得到维护。

1.5 具有社会效益性

众所周知,患方与院方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在医疗纠纷发生时,双方剑拔弩张,均不肯轻易退让,有的选择诉讼,对簿公堂,有的选择“医闹”,而这些举动无疑都将双方推到了不信任的边缘。在这样“毁灭式”的处理之后,患方与院方很可能再次形成就诊与治疗的关系,不管是双方当事人本身,或是当事人周围的知情者,抑或是通过媒体得知这样事件的社会大众,心理与行为必会产生变化,也就出现了现在患者心存芥蒂,医生如履薄冰的状况。而ADR就能很好地改善这一情况,它在患方与院方之间搭建了一个隔离带,缓和双方的冲突,避免产生负面的社会影响,能较好地维护院方的社会声誉以及保护患方的个人隐私,有效地促进社会和谐,社会效益好。

2 我国建立医疗纠纷ADR解决机制的必要性

2.1 我国目前现有的纠纷解决机制效果并不理想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凡是阻碍医学的进步与发展,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的因素必须要得到解决。ADR机制能够妥善解决医疗纠纷,保障人民的健康权,促进我国卫生事业的福利性与公益性。面对当今愈演愈烈的医患矛盾冲突,政府有责任进行干预调控,以保证医疗卫生服务能为民众提供生命健康的保障。

2.2 ADR能够解决“诉讼爆炸”问题

ADR源于美国的主要原因是美国当时处于“诉讼爆炸”时期,诉讼费用高昂、诉讼程序迟缓、医疗纠纷专业性和多发性决定了法院难以及时妥善处理这类纠纷。[3]我国医疗纠纷解决的现实情况也是如此,由于我国诉讼的自身特点与承载的社会功能等原因,当事人大多通过法院解决,造成法院难堪重负,使得诉讼效率变得低下,实践中医疗纠纷所显现出来的成本高、时间长、风险大、医患关系难以缓和的矛盾日益彰显。[4]因而在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中“把纠纷解决成本减少到最低并使得效果达到最佳”的ADR解决机制成为研究必要,建立非诉解决机制可分流大部分医疗纠纷。

2.3 ADR有助于解决我国传统伦理道德规范与法律的冲突

由于法律规定与我国民众根深蒂固的意识认同、道德观、伦理观、价值观有部分冲突,会出现法院判决“合法却不合理”[5]的现象。而ADR可以让纠纷当事人按照双方都认同的规范解决纠纷而不是一定要按照法律。如此,纠纷解决结果就更容易被双方接受、互相认同,使双方诉讼的对抗性大大缓和,产生良好的处理效果。

2.4 ADR可以解决医疗纠纷中的专业性问题

医疗属于高度专业的技术领域,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纠纷中具有专业知识的优势,患者与医疗人员的关系不对等,对医疗纠纷的性质和事实因果关系无法做出正确判断。ADR程序则可以根据医疗纠纷的专业性要求,灵活地吸收部分医学专家,让他们作为中立的第三方调解员或仲裁员来参与解决医疗纠纷,进行专业化的引导,充分发挥医学专家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同时在纠纷解决机构的人员组成中也规定固定比例的具有法律背景的人员来提供法学方面的指导和服务,医学背景人员和法律背景人员各司其职,既体现医学的专业性又保证法律的中立性,这必将有益于公平、有效、快捷地解决医疗纠纷,为医患双方当事人提供良好的沟通平台。

3 我国医疗纠纷ADR解决机制构建的注意问题与完善

3.1 完善相关的立法工作

由于我国没有一部完善的医事立法,实践中出现了法律适用的“二元化”现象。对医疗事故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差错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适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 也就是说,对于处理医疗纠纷问题,我国的法律建设本身就存在亟待完善的地方,这在明确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侵权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赔偿标准等方面都存在许多问题,这也就导致了纠纷解决过程中问题的发生。目前医患关系越来越紧张,国家应早日出台一部较为完善的法律来解决这一问题。

在我国现有法律中,对于解决医疗纠纷,只提供了双方协商,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以及民事诉讼这3种方式;其中在非诉讼途径中,双方协商对于双方不信任的医患双方往往难以成功;而由于卫生行政部门与医院之间的密切关系,卫生行政部门调节往往被认为是难以维持公平公正性的,所以也极少被选择[7],这也要求国家在法律层面上拓宽非诉讼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从法律的高度引导民众选择多元化的非诉讼途径,并进行良好规范。

3.2 完善相关的民间第三方机构

要认识到,第三方机构在解决医疗纠纷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机构人员需要包括专业的医学人员以及法学人员,他们需要用专业的眼光,中立的态度去对待医疗纠纷,从而提出相对公平、科学的解决方案。所以,在机构设置、管理以及监督方面都需要相关政策予以引导以及规范,在宏观层面上搞好制度建设,在操作层面上规定好各类调解组织的工作规则和程序。同时还要推广多元化的机构建设,为大众提供更多的选择。例如在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下设立调解机构,在法院附设诉前调解机构等等。

3.3 完善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调解

卫生行政部门的调节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解决医疗事故的非诉讼途径,但由于其公正性受到怀疑,鲜少有人选择。面对这一情况,应深化改革,卫生行政部门除调解医疗事故外增加其调解医疗纠纷的权利,并尝试在卫生行政部门下设专门的独立的医疗纠纷调解部门,吸收医学和法学的专业人士,并且建立监督机制,提高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的公信力。

3.4 完善仲裁机制

我国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没有排除医患纠纷这种民事争议。目前,学界对于医疗纠纷特别是仲裁模式的选择上有两种主张:一是选择型仲裁,即医患双方在纠纷发生后既可以选择仲裁,也可以选择直接诉讼。二是必经型仲裁,即医患双方在纠纷发生后,必须先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此时仲裁不终局,当事人一方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讼。目前来看,选择型仲裁是比较合理的,应有更为完善的法律的规定来约束并推广。

3.5 完善“大调解格局”的建立

近年来,我国很多省区市、地市和县市相继成立了一些医疗纠纷专业调解机构,人民调解、仲裁机构和社会组织也积极加入到医疗纠纷调解实践中来,人民法院十分重视诉前调解在解决医疗纠纷诉讼案中的重要作用,一个多元化的医疗纠纷“大调解格局”趋势正在形成。[8]

对于其建立与完善,具体来说,应该在充分发挥医疗纠纷行政调解作用的基础上,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医疗纠纷专业调解机构为中心,兼采用仲裁调解等其他调解方式,辅以医疗责任保险作为纠纷解决的辅助机制,做好不同调解方式间的衔接与配合,做好调解与诉讼的“诉调对接”,为医疗纠纷的妥善解决提供可行的路径选择。[9]

参考文献:

[1]于真,傅晓明.浅论当前我国医疗纠纷的三种处理方式[J].医学信息,2010,23(7):38.

[2]Fraser JJ and the Committee on Medical Liability.Technical report: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in medical malpractice[J].Pediatrics,2001,107(3):602-607.

[3]王安富,黄敏,李连宏.建立并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J].医院管理论坛,2009(3):43-45.

[4]陈利华,郝容慧.浅谈医疗纠纷ADR[J].现代医院管理,2007(3):10.

[5]蓝宇,刘瑾.在我国建构ADR机制的必要性及相关设想[J].西安外事学院学报,2006,2(3):46.

[6]傅江丰.论合理构建医疗纠纷领域的ADR机制[D].大连海事大学,2013.

[7]胡海华.论我国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的完善[J].中国医院管理,2008,09:62-64.

第4篇

1.对医疗纠纷教育的重视程度不一致

目前,在医疗纠纷教育中存在的首要问题就是医学院校的教育者对医疗纠纷教育的重视程度不一致,表现为人文课程教师对医疗纠纷教育重视程度较高,而医学专业课程教师对医疗纠纷教育重视程度相对不足。如医学院校在《卫生法学》、《医学伦理学》、《医患沟通学》等课程中都安排了医疗纠纷方面的内容,而在一些基础医学课程和临床专业课程中,由于专业课程的教师认为人文教学内容不是教学重点,加上教学时间有限,使得专业教师无暇在其教学中渗透医疗纠纷教育。其实,在医学专业课程中进行医疗纠纷方面内容对医学生临床实践能力的提升更有实效。因为每一起医疗事故都是用患者的生命与健康换来的深刻教训,所以在医学专业课程中进行医疗纠纷案例的教学,一方面可以加深医学生对医学知识的学习,防止误诊误治,另一方面也可以在案例中潜移默化的培养学生爱岗敬业、精益求精、敬畏生命的人文情怀。

2.师资队伍知识结构不够合理

医疗纠纷教育对师资要求较高,从事医疗纠纷教育的教师不仅需要具备医学专业知识,还需具备人文知识,如医学伦理知识、医事法学、医患沟通知识和医学心理学知识等。教师知识结构不合理将会给医疗纠纷教育工作带来较大的影响,所以医疗纠纷教育要求教师应具备临床行医的经历或具有医疗纠纷处理的经验。这是因为具有临床行医经历或者具有医疗纠纷经验的教师则能还原医疗纠纷现场,提高医疗纠纷教育的实效。然而,兼具这两个条件的医疗纠纷教育的师资非常少。究其原因,一方面,生物医学模式对临床医疗的影响仍然存在,医学对科学主义技术的崇拜,使得医师重医技轻人文,忽视了自身人文知识的积累,致使专业教师自身的人文知识薄弱,他们在开展医疗纠纷教育时,难以胜任其教学工作职责。另一方面现有的医学院校人文课程教师绝大部分并不具备医学专业教育背景和临床医师执业经历,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医疗纠纷教育的开展。

3.医疗纠纷教育案例资源缺乏

医疗纠纷案例教学对于医疗纠纷教育是最为有效的教学方法,可以让学生亲临纠纷发生现场和到法院旁听纠纷的审判过程,或者通过视频、文本、口述、影视、情景模拟等方式,还原医疗纠纷现场,让学生从活生生的案例中吸取经验与教训,从而提高其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的水平。然而,由于目前教学中所积累的医疗纠纷案例非常有限,导致可用于课堂教学的医疗纠纷教育合适的案例为数甚少,而随着学习方式从“被动学习”向“自主学习”转变,现有的医疗纠纷教育案例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学生自主学习的要求。

4.医疗纠纷教育导向的偏差

医疗机构的市场化倾向、患者的医疗保障工作滞后和医疗资源分配不均等问题,造成了患者“看病难、看病贵”等现象,而患者在诊疗中所遭遇到医师的冷遇,使患者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产生强烈的抱怨,这种抱怨一旦向整个社会蔓延,并反向针对现实医疗服务工作,就会变为现实的医疗纠纷和医患冲突。在医疗纠纷中,医务人员与患者一样,他们同样是受害者,他们既要承受来自患方的辱骂、殴打等身心上的伤害,还要承受来自社会舆论带来的心理压力,并在很长时间内,他们都会受到人们的非议或不公正的待遇。医患之间的关系通过媒体、网络等途径不断传递给了医学生,而教师又没有引导医学生正确对待和处理医疗纠纷,甚至有少数教师不仅没有帮助学生分析医疗纠纷发生的根源、化解学生的职业恐惧心理,反而在教育过程中用一些消极的办法去防范与处理医疗纠纷,导致医学生为患者服务的理念逐渐丧失。

二、加强医疗纠纷教育效果的对策

1.构建医疗纠纷教育体系

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尽管复杂,但医疗纠纷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传统医疗教育对医学人文素质教育的忽视。培养医学生诚于人品、精于医术、善于沟通,以及培养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的能力,是医学教育的职责所在,也是医学院校每一位教师都应当践行的职责。为此,医学院校应当以护卫患者生命健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为出发点,以防范医疗纠纷为切入点,加强医学生人文素质的养成教育,夯实其医学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强化对医学生医患沟通与医事法律技能培训。同时,医学院校应在医学生的培养方案中完善医疗纠纷教育的培养体系。具体做法为:以整合现有课程为基础,在现有的医学基础课程、医学专业课程和人文课程渗透医疗纠纷教育方面的内容;将医疗纠纷教育贯穿于整个教学环节,包括医学生的社会实践和临床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在教学方法上,可以采取理论讲授、自主学习、知识竞赛、角色扮演、影视教学、法院旁听、情境表演等教学方法。通过构建医疗纠纷教育培养体系规范医疗纠纷教育的内容与形式,明确教学的目标与教师的职责。

2.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为强化医疗纠纷教育的实效性,医学院校应对师资队伍进行知识结构的调整与优化。一方面要加强现有专业教师人文素质的培养。新医学模式已经证明,心理———社会因素在疾病发生中的重要性,强调人文社会学科教育对医务人员理解疾病的发生、发展和防治的重要作用。通过把医疗法制教育、医疗人文素质教育、医患沟通能力培养纳入医学教师在职培训计划,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医学教育需要。在培训方式上,可以采取医学人文知识专题讲座、医学人文课程选修、进修或者攻读医学伦理学、医学法学研究生学位等方式。另一方面对人文教师加强医学知识的培养。

医学是一门非常复杂的学科,对于没有接受医学专业教育的人文教师,让其承担医学人文课程的教学,在面对一些医学专业问题时,人文教师的教学效果则难以保证,因此对人文教师加强医学知识的专门学习可有效的解决人文教师医学知识不足。由于人文教师不可能攻读医学学位,但可以利用医学院校医学教育的优势,让非医学专业的人文教师旁听基础医学、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和药学中的必修课程,从而提高人文教师对医学知识的了解。另外,医疗纠纷教育不仅是对医学生知识的传授,更是对医学生临床技能培训和素质的养成。

随着医学院校的扩招,医学院校的师资日趋紧张,医学院校在引进师资时过分注重学历和科研能力,却忽略了从事临床的工作经验,一些刚毕业硕士或博士就直接分配到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由于他们没有从事临床工作的经验,或者只有较短时间在医院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和从事与医学相关工作的经历,致使他们对于临床工作相当陌生,而目前从事医学人文教育的教师则大多数是非医学专业毕业,他们不仅医学知识缺乏,更重要的是缺乏行医的经历或缺乏与医疗相关的工作经历,致使他们对医疗过程中患者的生命与健康,痛苦与死亡缺乏直观的感受,造成他们对医疗纠纷的理解只能停留在间接的感受方面。因此,医学院校应整合医学与人文的师资,以加强医疗纠纷教育师资队伍建设。通过整合现有来自不同学科背景的师资,可以让其采取集体备课,相互听课的方式,以弥补临床专业知识和临床工作经验不足的现状。

3.树立正确的医疗服务理念

当前,在商品经济大潮的冲击下,某些医务人员的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变化,人生价值取向偏向了金钱,这不仅损害了医务人员在患者心目中的形象和声誉,也加剧了医患之间的利益冲突。对医学生开展医疗纠纷教育的目的是更好的为患者服务,因为这是医学赋予每一个医生的责任,也是对病人的人格尊重、人文关爱和高度负责的精神体现。在医务人员价值观迷失和医疗纠纷频繁发生的今天,更需要强化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同时,相关部门和医疗机构还应大力宣传医务人员为患者提供人性化服务和人文关怀的典型事迹,以打破阻碍在医患之间的坚冰,化解医患之间的矛盾,重新赢得患者和社会对医疗行业的信任。

4.加强医疗纠纷教育案例资源库建设

第5篇

【关键词】 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和解;调解

近年来,随着人民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整个社会诚信危机以及诸多复杂社会因素的影响,医疗纠纷呈现明显上升趋势,医疗纠纷案件中患方放弃法律途径而选择雇请“医闹”的非法律途径维权的现象日益普遍。纵观全国形形的医疗纠纷现象,打死打伤医护人员者有之;打砸医院财产者有之;抢夺病历者有之……[1]。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大潮中,日益增多的医疗纠纷,已成为建设和谐社会进程中极不和谐的音符,严重影响了各地的社会和谐与稳定,影响了医院的形象及公信力。为了寻找当前解决医疗纠纷的最佳途径,本文对医疗纠纷的实质和解决机制进行了探讨。

1 医疗纠纷的实质

医疗纠纷是指患者及其家属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形成了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就医疗行为的需求、采取的手段、期望的结果及双方权利义务的认识上产生分歧,并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请求的民事纠纷,它不包括非医疗行为导致患者人身财产损失而产生的纠纷。[2]从民法角度来分析医疗纠纷,其实质就是关于是否存在因医疗侵权所引发的债,其本质属于民事利益的请求权纠纷。

2 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

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可分为私力救济、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其中,私力救济和社会救济称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国外被称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简称ADR[3]。

2.1 私力救济

私力救济又称自力救济,是指纠纷主体在没有中立的第三者介入的情形下,依靠自身或其他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私力救济依据解决纠纷的方式可分为自决与和解。自决是指纠纷主体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强行使对方服从;和解是指双方协商解决纠纷。通常情况下,医疗纠纷是以当事人平等协商、相互妥协的方式和平解决纠纷,即和解。

2.2 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是指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包括调解和仲裁两种形式。调解是一种在中立第三方的主持下,存在争议的各方当事人通过谈判协商以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仲裁又称公断,是指纠纷双方根据有关规定或双方协议,将争议提交到一定的机构,由该机构居中裁决的制度。

3 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

国务院2002 年4 月4 日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第46 条规定了三种医疗纠纷解决方式: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种设计基本体现了民事纠纷从“私力救济”逐步过渡到“公力救济”的思路。

4 我国推行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的背景

由于我国大多数医疗机构是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又是高风险、低收费的活动,有增无减的医疗过失赔偿对医院经营管理产生了严重影响,某些效益低下的医院甚至因此倒闭;另一方面,为解决长期棘手的医疗纠纷,医院浪费了大量的精力和时间,严重影响了医院的管理和医疗秩序。很多医疗机构为了督促医务人员少发生医疗事故,转嫁机构责任风险,发生医疗纠纷后还要求当事的医务人员承担部分甚至全部赔偿费用和免除的医疗费用,这种措施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医务人员对医疗风险的心理压力和经济负担,尤其在危重病人的抢救和疑难病人的手术上会采取一定的保守措施,不利于病人的救治,也不利于医学科学的发展。[4]

20 世纪90 年代,美国克林顿政府法令,鼓励在医疗纠纷领域推广以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日本、荷兰、英国等国家对ARD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也都予以高度重视[5]。

我国法学界普遍认为,非诉讼解决的利用既有扩大法律利用的意义,又有改善司法的价值,“在一定限度内甚至也可以说非诉讼解决机制的广泛采用正是公民主权、市场法则以及社会多元化、复杂化的必然结果,反映了某种更加彻底的、非对抗性的当事人主义,可以使法院更容易为市民所利用和亲近”[6]。据有关学者统计表明,我国医疗事故争议真正由医疗事故或者过失引起的只占10~20%,这就注定大多数患者通过诉讼解决无法得到相应的补偿;对院方来说,诉讼解决辐射面广,有损医院的声誉,无形中降低其社会公信力,因而医疗纠纷发生后通过诉讼解决的案例少之又少[6]。从诉讼时间方面看,医疗纠纷的审理时限“超长”,因此,偏重“效率”的非诉讼解决摸索更加可行[7]。 转贴于 5 我国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的代表形式——调解

5.1 调解的优点

第一,调解有利于维护医患双方之间的和谐关系。

由于调解的开始、进行以及是否达成解决争端的协议都需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调解程序亦没有固定的规则,因而调解程序的时间安排比较灵活,能尽早介入到争议当中去,避免纠纷因时间的推移而激化。第二,调解有利于医患双方利益的保护,实现双赢的结果。由于调解所主要关注的是纠纷能否得到迅速的解决,因此事实的认定和责任的承担都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只要当事人所达成协议的内容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协议都受法律保护,并且由于调解的保密性,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不用担心如此的陈述或承诺会影响医院或医护人员的声誉及执业前景。第三,调解有利于降低医疗纠纷的解决成本,实现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对病人而言,调解使一般的医疗伤害得到保护,特别是那种医患双方存在争议,但这种争议又不能被法院受理时;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来说,调解降低了医疗机构的诉讼成本,维护了其社会声誉,保护了隐私,使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可以把更多的财力、精力放在改善医疗条件、提高服务标准上,从而为整个社会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8]。

5.2 调解的形式

调解的形式主要有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医疗纠纷多采取行政调解机制,即医疗纠纷发生后,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居中调解;如医患双方经过协商解决不成,对医疗纠纷的定性和处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均可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时间内向当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鉴定结果来主持调解。行政调解往往执行比较顺利,“毁约率”低;但由于患方一般认为卫生行政部门作为医院的主管部门,在处理纠纷中会偏向于保护自己的医护人员和维护医疗单位的经济利益和声誉,因此容易产生对行政部门调解的不信任,从而会导致医疗纠纷调解的不顺利,甚至会给医疗纠纷的解决带来麻烦[5]。

5.3 “第三方”调解——医疗责任保险

2003 年,北京医学教育协会与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共同组建了“北京医学教育协会医疗纠纷协调中心”,协调中心主要负责医疗纠纷案例的鉴定、与医患双方协调、宣教培训及科学研究等工作;太平洋保险公司主要负责医院的投保、医疗纠纷立案、理赔及资料归档工作。北京市自2005 年以来在全国率先推行了这种医疗风险社会分担和由第三方介入化解医疗纠纷的机制——医疗责任保险。医院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后,一旦出现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医院马上上报协调中心,由协调中心的工作人员作为第三方进行调解。医疗纠纷协调中心一方面保障了患者可以及时得到应有的赔偿,使患方理智、冷静地对待问题,避免过激情绪,甚至伤害医护人员的非理性行为;另一方面可以使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从繁杂的医疗纠纷处理中解脱出来,节约有限的医疗资源为更多的患者服务,可谓“一手托两家”;并且协调中心依法调解,严格掌握赔偿标准,使得承保区域内通过协调中心协调的案件明显增多,防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使医疗纠纷解决逐渐走上了规范化的轨道。[9]

6 结语

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已经成为世界发展的潮流,我国应该尽快建立健全这一机制,这不但有利于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在探索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的过程中,本人认为:真正基于平等、自愿的和解具有客观、公正、低成本、高效率和更加人性化的明显特点。因为和解能使医患纠纷双方达到互动双赢的解决效果,协商结果也更容易得到当事人的自愿履行,从根本上修复异化的医患关系。但和解不成功时,调解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其中保险公司“第三方”进行调解的机制能够比较全面地满足纠纷解决“公正”、“效率”的要求,是目前阶段解决医疗纠纷的最佳选择。

此外,我国还应该借鉴法国的国立医疗事故补偿公社制度,建立医疗事故补偿基金,对于医疗机构没有医疗责任但患者遭受了较大损失的案件提供国家补偿金,避免患者因身体或健康损害陷入生活困境,体现国家对弱势群体的合理扶助。[10]

参考文献

[1] 刘炅明.透视我国当前医疗纠纷百态及应对策略[J].中国医院管理,2010(30增刊):117-118.

[2] 陈志华.医疗纠纷案件律师业务[M].法律出版社,2007:5.

[3] 江伟.民事诉讼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3):1.

[4] 蔡维生,王薇,王春平,等.医疗纠纷赔偿233例分析[J].中国卫生法制,2008,16(4):41.

[5] 赵云.也谈我国医疗纠纷行政调解机制[J].中国卫生法制,2010,18(2):52.

[6] 方鹏骞,王晓蕾.医疗纠纷多元调解新机制思考与探索[J].中国卫生法制,2009,17(4):37-38.

[7] 马辉.浅议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模式[J].中国卫生法制,2009,17(6):27-29.

[8] 阮友利.论调解与医疗纠纷的解决[J].中国卫生法制,2010,18(3):37-38.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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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李曦.关于医患纠纷诉讼模式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4 李曦.关于医患纠纷诉讼模式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5 姜柏生.医疗事故法律责任研究[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6

6 浅析医患纠纷中的举证责任[EB/OL]. ,2011-08-29/2013-10-15.

第7篇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219-02

近年来, 医疗纠纷增多, 医患矛盾增加,砸医院, 殴打医生现象屡见不鲜。医学生作为未来的医务工作者, 在学好专业知识的同时,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规避可能的非医疗过错类的医疗纠纷,已成为当前医学院校教育中的一项刻不容缓的课题。

一、当前医疗纠纷的现象

目前医疗纠纷现状可以用数量激增、索赔数额暴涨和性质恶劣来概括。医疗纠纷发生数量急剧上升,据不完全统计仅2013年全年共计发生了7万件医疗纠纷案件。医疗纠纷索赔数额也呈暴涨趋势,赔偿要价少则几十万,多则上百万。医疗纠纷的性质也变得相对复杂,社会多元成分的参与,患者家属到医院吵闹、围攻和殴打医务人员甚至限制人身自由。

二、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分析

现行的医疗卫生体制、法律环境、舆论环境、医药产品流通体制、医院管理、医务人员以及患者自身等都对医患关系产生着重要的影响。

(一)社会因素

1.随着我国社会法制化进程快速发展,全民法律意识普遍提高,自我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因此,在医疗过程中一旦发生病人认为是损害到个人权益的情况时,则产生投诉愿望和行为。

2.我国医疗保障制度不健全、医疗资源配置不合理,看病贵、看病难矛盾仍然突出。医疗费用上涨急剧,医疗费用的个人承担部分也在增加。病人在付出医疗费用的同时,希望能得到较好的医疗服务及理想的治疗效果,如果治疗的结果超出自己的预期,则导致病人内心难以平衡和接受。

3.某些媒体的炒作。部分媒体片面地理解医患关系,把医生和患者人为地划分成对立面,甚至对个别医德败坏的现象暴光炒作有加,造成全社会对医务人员普遍持怀疑态度,使得患者就医过程中过于警惕,一旦有不良的治疗结果就认为是医方的原因导致的,加剧了医患矛盾的激化。

(二)医院内部因素

1.业务技术水平的局限。有些医务人员业务技术水平不熟练,盲目蛮干,对诊疗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估计不足,准备不充分。

2.法律意识淡薄。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

3.医患缺乏沟通。一些医务人员缺乏与患者沟通,对检查、诊断、用药、治疗或术前、术中、术后,病情变化等情况不及时和患者或患者家属沟通,不能全面履行告知义务。

4.医疗文书记录不完善、不及时。一些医务人员不能熟练掌握病例书写规范的要求,在对患者的医疗诊断、用药、特殊检查和手术等医疗行为过程中,对病历书写不重视存在漏记现象,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就会出现涂改和伪造等现象。

三、医疗纠纷折射出的法律问题

医疗纠纷不断上演,我们分析背后深层次的原因,不难看出,纠纷的发生有社会的原因,也有医院内部管理的原因,但是作为民事主体医方的医生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是应该关注的问题。医学院校注重学生的专业课知识和技能的培养,往往忽略了对医学生的法律知识的教育,导致医学生走入医务岗位后缺乏起码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目前我国现有的医疗行业法律法规较多,按照法律性质,医疗行为属于民事合同范畴,作为合同的主体,医患双方都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权利和承担义务。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5条明确规定了医方的告知义务。对于告知义务对医生来说有一明确的义务,这种义务有时可被描述为信任、坦诚、良知当中的一种。但是有些医护人员不了解法律规定,对患者的知情权和同意权认识不够,在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过程中怠于履行告知义务,一旦出现患者预期之外的结果,就迁怒于医生,引发纠纷。我国《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严格规范了病例文书书写规范,《侵权责任法》第58条也规定了不规范书写病例文书的法律后果,但是有些医护人员没有充分认识到病例文书的法律证据作用,在书写病例时,不按照规范书写。出现纠纷后,对病例进行涂改、补漏,伪造病例,出现这些情况病例文书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大打折扣,影响医疗纠纷的解决。目前为了改善医患关系,处理好医疗纠纷成,一些地区建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疏导医患矛盾。医调委要求调解员不仅要有一定的临床经验还要有一定的法律背景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医调委解决医疗纠纷需要有法律思维的医务人员。

诸如此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直接影响医务人员日常的医疗行为的合法性,如果医务人员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按照规定进行医疗活动,履行相应义务,势必会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降低医方承担责任的风险。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如果具备法律背景,也会更有利于医疗纠纷矛盾的化解。

四、加强医学生法律教育的途径

(一)医学院校增开相关法律课程,加强法律知识教育

我国现有的相关医疗方面的法律法规有《侵权责任法》,《卫生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经过调查目前一些医学院校开设

了《卫生法》,但是课时也不多。大部分医学院校也开设有一些涉及医患沟通问题的学科, 如医学伦理学、医学法学、医学心理学等, 但这类学科一般只作为选修课程开设, 学时数很少。其他相关法律课程开设较少,因此建议对在校医学生增开相关法律课程,比如增开《民法》课程,增强医学生的法律基础知识、培养医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开《侵权责任法》课程,让医学生熟练掌握医疗责任归责原则、医疗赔偿等方面的法律知识,规避医疗风险,减少医疗纠纷。

(二)提高医学生的法律意识

在校医学生不太重视法律课程,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不高,缺乏学习法律法规知识的主动性。医学生们认为学好专业课程才是主要的,没有太多必要学习法律知识。随着社会的进步,民主法制制度的发展,法律已经全方面渗入社会生活,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是普通民众必备的基本素质之一。只有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识才能适应社会的需求。在医疗纠纷高发的当下,作为未来的医务工作者要认识到医务行为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施,要做到懂法、用法、守法,加强法制观念。

(三)提高医学院校法律教育重视程度

医学院校普遍重视医学专业课的教育,对于法律这样的学科,有些院校不开或开的很少。出现目前状况的原因一方面是学校重视程度不够,另一方面是医学院校法律专业的老师较少,再者就是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不高。学生精力集中在学习专业课方面,忽视了法律知识的学习。因此,医学生应转变轻视法制知识的学习态度,加强医学法制的学习,在用医学专业知识充实自己的同时,也学会用法律知识来武装自己,使二者融合贯通,促进自身的全面发展,使自己成为社会需要的合格人才。提高医学院校重视医学生的法律知识教育程度,加强法律专业教师队伍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举办法律讲座,普及医学生法律知识

第8篇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患沟通;人文关怀;持续发展

近年来医疗纠纷频频出现,困扰着广大医务人员及医院管理者。中华医学曾调查全国326家医院结果显示,发生过医疗纠纷的占98.4%,医疗纠纷的数量及纠纷严重程度逐年上升。几乎所有的医院均出现过患者及其家属殴打辱骂医务人员、围攻威胁院长、不缴住院费,或因患者去世家属在医院摆花圈、设灵堂等现象[1]。严重影响着基层医院诊疗工作的有效开展,也制约着基层医院的持续发展。本文通过对基层民众及医务人员的问卷调查,分析发生医疗纠纷的原因,从中摸索基层医院的持续发展道路。

1 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以某市10所乡镇级医院为调查对象,对所选医院及当地民众进行随机抽样调查。对被选择医院所有科室分成"外科科室"、"内科科室"两个组,每组随机抽取2个科室进行调查。对当地民众以街道为单位,随机抽取2个街道进行问卷调查。采用定性访谈和问卷进行调查。

1.2统计方法 运用SPPS13.0统计软件对调查数据进行分析,同时对于访谈内容及问卷中的开放性问题进行归纳整理。

2 结果

2.1基本情况 医务人员情况:医务人员为在院工作5年以上的占60%,最低工作年限3年,对基层医院工作有较深刻的了解。民众情况: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占76.7%,40岁以上的占63.3%,生病去过医院的占93.3%,均能够理解问卷内容。问卷回收情况:对医务人员发放300份问卷,289份有效,有效率96.3%,对民众发放1000份问卷,927份有效,有效率92.7%。

2.2调查内容及分析

2.2.1落后的医疗设备埋下了医疗纠纷隐患 此次调查(表1)显示基层医院的医疗设备存在明显欠缺。类似调查显示,有的基层医院必备设备配置率仅有28.3%[2],基层医院落后的医疗设备降低了基层医院的诊疗水平,也埋下了医疗纠纷的隐患。

2.2.2薄弱的专业技术增加了医疗纠纷的发生率 此次调查(表2)反应了基层医院专业技术的薄弱,其主要表现在医务人员学历较低,医务人员配比欠缺等方面。相关研究显示,基层医院与中小型三甲医院高学历(博士、硕士)比为0.7:3.7[3],基层医院医护比为1:0.98[3]。薄弱的诊疗水平直接影响医疗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也增加了误诊率,进而增加了医疗纠纷的发生率。

2.2.3下降的医患信度隐藏着医疗纠纷。

近年来,医患之间的信度下降日趋严重。一方面,因媒体的误导和"以药养医"的客观事实,患者对医务人员的品质及基层医院的诊疗水平普遍持怀疑态度[4]。另一方面,在医疗恶性事件的影响下,医务人员对患者存戒备心理。此次调查(见表3),当发生较小的医疗事故(如用错药,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时,76.2%的医务人员认为患者会选择让医务人员(院方)在金钱上给予适当的赔偿,而实际仅有25.5%的患者表示会这样做;当发生较大的医疗事故(如造成患者部分生理功能丧失或死亡)时,86.1%的医务人员认为患者会让医院满足患方提出的要求,否则"医闹"至院方赔偿为止,而实际上仅有10.8%的患者表示会这样做。医患间在此问题上存在明显差别,原因很可能在于医患双方回答问题时站的角度不同。患者常站在医疗事故没有发生的角度,所以做出的抉择更多的显示出了理性的成分;而医务人员往往站在医疗事故已经发生的角度,他们的回答更符合客观现状。

从中可推断出患者在遭受医疗事故前后态度存在明显的转变。究其原因,可能主要还与我国法律尚不健全有关[5]。在当今法律下,医患纠纷一旦出现,很多时候患方均能获得高额赔偿。在高额赔偿的诱导下,患方很容易产生就此获利的想法,更有甚者为了利益而扭曲事实。当医务人员经历医疗纠纷后,不得不改变自己的行为模式,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他们常常把精力花在了防范纠纷发生上,而对患者的人文关怀往往随之减少,医患关系也随之紧张,医疗纠纷便更容易被引发。

2.2.4冷淡的服务态度导致医疗纠纷 据统计,医疗纠纷真正属于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的只有18%,其中有相当大一部分是由于患对服务态度的不满意等引起的[5]。本次调查(见表4),多数医务人员认为自己的服务态度良好,而多数患者不以为然,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基层医院的医务人员人文素养的不足和沟通技巧的欠缺,他们没能真正理解患者及家属的需要,没能够及时和患者做好沟通,一旦诊疗出现失误,很容易导致医疗纠纷。

2.2.5欠合理的医疗费用激化医疗纠纷的升级 此次调查(见表5),有52%民众觉得基层医院的医疗费用不合理,收费较高。而医疗费用的高支出往往伴随患方对疾病预后的高期望,有的患者将医院治疗消费等同于普通的商品消费,认为付的钱越多,理应回报越高,医患关系是"买卖等价交换关系"[6]。一旦花费较多的金钱而不能有预期的理想效果,患方往往难以承受这种落差,容易引发纠纷。

2.2.6冷淡的医疗业绩加快医疗纠纷发生 基层医院被冷落的现象并不少见,很多基层医院日均门诊患者难上三位数。此次调查结果(表6)呈明显的两头倒趋势,基层医院在个体药店和大医院之间坐了"冷板凳"。在当今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它为了生存下来,必须充分利用有限的患者,甚至增加各种不必要的检查、开大处方等,而患者之所以不愿意去基层医院看病,原因在于基层医院不但设备和诊疗水平相对落后而且收费越来越高,因此去基层医院的患者又会减少,如此恶性循环,基层医院的生存将面临严峻的考验。

3 发展对策与措施

3.1加大资金投入,完善医疗设备 各级政府部门应加大对基层医院基础设备的投入。改善、增加医疗设备。只有这样基层医院才能在诊治水平上得以提升,才能为基层民众提供更好的医疗,才会有更多的患者愿意关顾,才谈得上长远的发展。

3.2培养技术人才,提高诊疗水平 基层卫生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层医院新老技术人员的培训与考察。同时借助相关支援单位的力量强培养一批能够留得住、用得上、技术过硬的实用型人才,或协同高校培养定点人才,从而提高基层医院诊治水平。

3.3加强医患沟通,提高服务质量 有研究表明,因单纯医患沟通问题引发的医疗纠纷占40.3%[7],而这类纠纷是可以通过有效的沟通杜绝的。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善。

3.3.1减少医务工作者对患者的偏见 当下打医伤医事件的频发,使不少医务工作对患者产生了偏见。基层医院因注意对某些医疗事件做详细的分析,让医务工作者明白大多数不良事件都有其特殊的事件背景,不能以偏概全。从而减少医务工作者对患者的偏见。

3.3.2加强医务工作者沟通技巧的培训 可通过设置沟通模板,实景模拟等提升医务人员的沟通水平。鼓励医务人员在实践中丰富自身阅历,锻炼沟通技巧。

3.3.3提高医务工作者的人文素养 有调查显示在基层医院接受过心理学、伦理学等人文学科教育的医务工作者仅有14%[8],可见提高基层医院医务工作者人文素养的必要性,医院可以定期开展人文关怀课程,有针对性的对医务工作者的人文素养进行培养。

3.4加强教育宣传,普及医学常识 因为患者医学常识不够所造成的医疗纠纷并不少见,许多民众以为进了医院就等于进了保险箱,如果出了问题,就因该由医院负责。因此加强教育宣传,普及医学常识,提高民众对疾病的认识程度,对减少医疗纠纷尤为重要。我们可以尝试以下办法以实现。

3.4.1定期开展医学小讲座 基层医院可以在民众中定期公开开展医学小讲座,讲解常见病的发生与治疗手段,以及相关保健常识。这样做一方面普及了民众的医学常识,另一方面宣传了医院的人文关怀,树立了良好的公众形象,有利于医院的持续发展。

3.4.2设立免费疾病咨询平台 基层医院可以在民众中设立定点的质询平台,让年轻医务人员承担咨询工作。这样做一方面锻炼了年轻医务人员对疾病的认识,也让他们更了解基层民众的心态;另一方面增加了医患平等交流的机会,有利于缓解目前紧张的医患关系;还可以对疾病起到"分流"的作用,为患者初步判断疾病的轻重,指明就医的捷径。同时也可以提高患者对医院的信任度。

3.4.3宣传医院先进事迹 基层医院可以通过相关媒体对院内医务人员中的先进事迹进行公开表彰,一方面鼓励医务人员继续发扬优良作风,另一方面给患者留下良好的形象。表彰不能言过其实,需贴近民众,实事求是,否则会事得其反。

4 结语

综上所述,减少医疗纠纷,对基层医院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谐的医患关系有利于医疗事业的进步,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需要医务人员、患者以及政府的支持与配合,从而促进基层医院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胡建邦,李胜琴,等.有效沟通在减少医疗纠纷中的作用 [J].医院管理论坛,2012,1(29).

[2]陈雪,翁亚光,等.重庆市基层医院检验设备配置现状分析 [J].重庆医学,2011,12(40).

[3]潘新锋,张召峰,等.转型期基层医院生存与发展研究 [J].现代医院管理,2010,3.

[4] 吴惠龙.基层医院医疗纠纷的成因及防范措施,现代医药卫生,2012,10(28).

[5]夏莽,侯胜田,等.对不同类型医疗纠纷的处理及探讨 [J].中国医院管理,2012,2(32).

[6]李文中.医患关系紧张的经济学分析[J].中国医院管理,2010,30(10):54-55.

第9篇

医疗机构在医药产品侵权中的责任研究——以中外对比研究为重点

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风险及原因分析

职业病诊断立法中的若干理论问题初探

第一届北京市控烟执法论坛学者发言摘要(上)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有关问题的探讨

查处特许连锁经营模式医疗机构案件的分析和探讨

对北京市控烟工作十二五规划的建议

2009年上海市卢湾区卫生行政处罚情况分析

2010年6月—2010年8月卫生法制要事回顾

论医疗机构如何应对《侵权责任法》带来的挑战

医院专家门诊预约违约责任的法律适用

中医执业医师准入制度的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立法背景与内容综述

侵权责任法背景下再议医疗侵权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浅谈我国医疗纠纷的行政调解制度

北京市控烟执法论坛简讯

某门诊部对外租赁科室引发的法律思考

某医疗机构医师超范围执业行政处罚复议案分析

关于举办“中国控烟监督执法论坛”暨征文的通知

日本食品药品公害的国家责任论析

专利制度对患者基本权益的影响与削弱

试论加快我国中医药立法进程中不容忽视的几个问题

浅论建立科学的行政复议工作模式

修订药品管理法,强化药品执法行刑联动机制——中美药品行刑联动机制比较研究

防控甲型H1N1流感的入境健康申报义务与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法》突破餐饮业监管三大“瓶颈”

上海市集中空调卫生管理地方立法的可行性及监管策略研究

浙江省江山市2005-2008年非法行医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2009年3月-2009年6月卫生法制要事回顾

对未危害社会安全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采取强制医疗措施的可行性探讨

法言法语 职业病与法定职业病

“风险社会理论”对知情同意制度完善的若干启示

部分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医疗侵权比较法研究

刍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书写质量问题

解决医疗纠纷 需第三方机制

医疗纠纷协商解决的法律效力与完善对策

《中国卫生法制》杂志稿约启示

人体组织提供者法律保护模式之建构

关于医生处方权法律属性的探讨

论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卫生违法行为信息公开探研

政府法制部门协调处理两起执法争议的分析与思考

药店无证行医现状调查及对策

美容行业化妆品卫生监管现状及对策

实施卫生监督网格化管理的做法与体会

卫生行政许可实施“阳光工程”的探讨

关于推行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思考与建议

2008年3月—2008年5月卫生法制要事回顾

论紧急救治权与医疗欠费的矛盾及其对策

癌症病人知情权问题的探讨

医疗纠纷赔偿233例分析

以注射失误致患者死亡为由引发护患纠纷10例分析

一起因对医疗纠纷答复不服引起的行政复议案

伪造医学文书案的学理与案例简评

法言法语

关注饮水安全 构建和谐社会

公民健康权利法律保障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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