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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是一种指挥、监督、协调和控制的活动,其目的在于通过管理,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有利于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常运行,有效发挥劳动合同制度激励机制作用,从而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企业深化改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1劳动合同的含义
在现代社会中,劳动关系通常以劳动合同来确立。签订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具体方式。所谓劳动合同,就是职工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企业和职工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劳动合同这一概念。
(1)企业和职工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是一种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就成为规范双方当事人劳动权力和义务的依据,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双方当事人都必须认真履行,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劳动合同的主体是职工和企业双方。作为劳动合同关系当事人一方的劳动者,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必须达到法定的最低劳动年龄。同时还必须具备企业根据工作需要规定的资格条件,才有可能成为劳动合同的一方。作为劳动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
(3)劳动合同作为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其主要内容是职工与企业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职工为企业承担一定的工作,按企业的要求,完成劳动任务,并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企业为职工提供一定的工作条件和符合国家法定标准的安全卫生环境,付给职工相应的报酬,保障职工享有法定合同规定的各项政治经济待遇。
2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管理的作用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是法律规定的统一管理劳动合同的机关,在劳动合同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起着主导作用。
(1)统一管理企业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通过经常性的了解情况和定期分析检查,掌握企业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全面情况,培训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人员,完善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制度,自上而下地形成完整的劳动合同管理网络,并通过与企业建立广泛的联系,帮助和指导企业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
(2)广泛宣传劳动合同法规,进行劳动合同法制教育,是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拟定企业劳动合同法制宣传教育计划,结合贯彻劳动合同法规组织实施。通过举办学习班、研讨班、培训班,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文流信息,分析案例,组织劳动合同法规知识竞赛等,大力宜传劳动合同法规知识,增强广大职工的劳动合同法律意识和观念,增强执行劳动合同的自觉性。
(3)进行企业劳动合同鉴证。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实施行政管理的有效手段,是一项监督服务措施。企业劳动合同订立后,对于当事人申请劳动合同鉴证的,劳动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的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进行鉴证。
(4)查处违法劳动合同。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劳动合同,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劳动行政部门在检查劳动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时,对于发现或告知的违法劳动合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给予违法者以警告、罚款,提请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对有关责任人员可提请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建立健全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制度
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除了劳动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外,企业的管理也是非常重要的。因此,企业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
(1)建立企业内部劳动合同管理机制。企业内部劳动合同管理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所要求的。企业建立劳动合同管理机制,主要应做好3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有管理机构,从企业制度上保证劳动合同的管理;二是要有专人管理,明确职责,各司其职;三是要有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使企业对劳动合同的管理有章可循。
(2)健全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内容一般应包括:招聘、用人的条件和标准,岗位责任或岗位说明书,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的条件,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考评奖惩制度,企业内部劳动合同档案制度,劳动合同统计报告制度,劳动纠纷调解制度等。
(3)配合劳动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做好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企业作为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除了按职责范围对劳动合同进行管理外,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合同的鉴证,合同法制教育,劳动争议处理,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以及合同统计报告方面,要积极主动配合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做好管理工作,接受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管理指导,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论文摘要:劳动合同是职工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凭证,完善劳动合同管理有利于促进企业深化改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阐述了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管理的作用和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的重要作用。
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是一种指挥、监督、协调和控制的活动,其目的在于通过管理,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有利于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常运行,有效发挥劳动合同制度激励机制作用,从而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企业深化改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1劳动合同的含义
在现代社会中,劳动关系通常以劳动合同来确立。签订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具体方式。所谓劳动合同,就是职工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企业和职工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劳动合同这一概念。
(1)企业和职工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是一种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就成为规范双方当事人劳动权力和义务的依据,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双方当事人都必须认真履行,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劳动合同的主体是职工和企业双方。作为劳动合同关系当事人一方的劳动者,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必须达到法定的最低劳动年龄。同时还必须具备企业根据工作需要规定的资格条件,才有可能成为劳动合同的一方。作为劳动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
(3)劳动合同作为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其主要内容是职工与企业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职工为企业承担一定的工作,按企业的要求,完成劳动任务,并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企业为职工提供一定的工作条件和符合国家法定标准的安全卫生环境,付给职工相应的报酬,保障职工享有法定合同规定的各项政治经济待遇。
2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管理的作用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是法律规定的统一管理劳动合同的机关,在劳动合同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起着主导作用。
(1)统一管理企业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通过经常性的了解情况和定期分析检查,掌握企业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全面情况,培训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人员,完善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制度,自上而下地形成完整的劳动合同管理网络,并通过与企业建立广泛的联系,帮助和指导企业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
(2)广泛宣传劳动合同法规,进行劳动合同法制教育,是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拟定企业劳动合同法制宣传教育计划,结合贯彻劳动合同法规组织实施。通过举办学习班、研讨班、培训班,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文流信息,分析案例,组织劳动合同法规知识竞赛等,大力宜传劳动合同法规知识,增强广大职工的劳动合同法律意识和观念,增强执行劳动合同的自觉性。
(3)进行企业劳动合同鉴证。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实施行政管理的有效手段,是一项监督服务措施。企业劳动合同订立后,对于当事人申请劳动合同鉴证的,劳动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的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进行鉴证。
(4)查处违法劳动合同。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劳动合同,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劳动行政部门在检查劳动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时,对于发现或告知的违法劳动合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给予违法者以警告、罚款,提请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对有关责任人员可提请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建立健全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制度
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除了劳动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外,企业的管理也是非常重要的。因此,企业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
(1)建立企业内部劳动合同管理机制。企业内部劳动合同管理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所要求的。企业建立劳动合同管理机制,主要应做好3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有管理机构,从企业制度上保证劳动合同的管理;二是要有专人管理,明确职责,各司其职;三是要有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使企业对劳动合同的管理有章可循。
(2)健全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内容一般应包括:招聘、用人的条件和标准,岗位责任或岗位说明书,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的条件,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考评奖惩制度,企业内部劳动合同档案制度,劳动合同统计报告制度,劳动纠纷调解制度等。
(3)配合劳动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做好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企业作为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除了按职责范围对劳动合同进行管理外,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合同的鉴证,合同法制教育,劳动争议处理,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以及合同统计报告方面,要积极主动配合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做好管理工作,接受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管理指导,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关键词:劳动合同 管理细节 探讨
一、劳动合同书的保管问题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各保存一份合同文本。但是交给员工保管,会产生丢失、损坏、违法使用等不利情况。所以企业一般不愿意交给员工保管,但是又要承担违反劳动合同法的不利局面。可以采取在签订劳动合同书时,让员工自愿签字确认把属于自己保管的劳动合同书放在企业代为保管。
二、合理利用合同试用期,加强合同管理
第一,可以在试用期内及时解除在试用期间被发现不符合招收录用条件、不适合岗位要求以及月平均出勤天数达不到企业规定员工的劳动合同。
第二,企业应在试用期内完成对员工试用期的考核。可取试用期的平均值作为员工试用期考核班数,但是不得违反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员工试用期的规定。例如:首签合同期限3年,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间月平均出勤天数取前5个月的平均值,不足20天的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三、充分利用首期合同履行期,强化合同续订机制
第一,对员工在首期合同期内履行合同权利和义务情况的考核,应该在员工首期劳动合同期满时及时进行,可续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必须考核合格。把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互结合进行起来不失为一种稳妥的考核方式。出勤班数、旷工个数和“三违”次数等是定量考核不可或缺的内容。而服从工作安排、业务技能、工作表现、工作态度等因素则构成了定性考核的关键。
第二,定量考核的标准及方法。严格考核员工在首期合同履行期内的年平均出勤天数,对年平均出勤天数达不到企业规定的员工不予续签劳动合同。可以参照合同试用期内的月平均出勤天数来制定首期合同履行期的年平均出勤天数。例如:首签合同期限三年,试用期6个月,规定的月平均出勤天数是20天,则年平均出勤天数是20乘以12个月,即是240天。
员工的工伤、探亲假、年休假、婚丧假、企业批准或指派的学习培训天数以及计生部门批准的产假或护理假等均可以包括在出勤天数的考核之内。
对员工在首期合同履行期内的旷工个数应该按照企业制定的标准和相关考核规范进行严格考核,考核的结果作为员工续订劳动合同与否的依据。对首期合同履行期内连续旷工或累计旷工达到解除合同规定上限的员工一律不予续订劳动合同。例如,企业可以对一年内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可以制定统一标准,加强对员工在首期合同履行期内“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次数的考核,对于首期合同履行期内“三违”次数达到解除合同规定上限的一律不予续订劳动合同。
第三,上述工作要求做好人力资源管理软件中薪酬考勤模块和劳动合同管理模块的衔接工作。从而使试用期、首期合同履行期内员工月平均出勤天数、年平均出勤天数的考核做到有据可依,所有的工作均可以在软件系统内自动进行。
第四,定性考核内容可以包括:一是不服从企业安排,不听从领导指挥。二是不能独立完成规程规定的操作工艺或不能完成班组协作任务;不能熟练掌握业务范围应知应会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在企业组织的各种业务知识考试中经常不合格。三是不完成工作任务;工作不负责任,,贻误工作,工作中经常出工不出力。四是经常迟到、早退;工作态度恶劣,作风懈怠。
定性考核的内容应由企业统筹掌握,总结和处理应尽量做到公平公正。对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员工,不予续订劳动合同。
四、正确处理合同履行期内的疑难问题
第一,员工以欺诈手段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视为无效劳动合同。例如冒名顶替现象,企业应及时辞退冒名顶替者、解除被冒名顶替者的劳动合同。其中就包括了员工私自离职中存在的私下卖工现象。
第二,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的员工经相关机构鉴定后,按照劳动力的丧失程度应该采取不同的方式给予处理:退出工作岗位,办理病退手续;办理内部退养手续,享受内部退养待遇;原工作或企业安排的其他工作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均不能从事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企业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境外或者省外企业驻琼办事机构(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条 劳动合同管理应当坚持以属地管理为主,各级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工会、商会应当依法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招用劳动者,不得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用人单位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招用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必须依法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岗位、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七)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八)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十)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条款外,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明确终止合同的条件,并不得将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约定为终止合同的条件。
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本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九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当列入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但劳动者从事不同工种、专业的除外。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内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十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职业培训内容。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后,应当在劳动合同上签名盖章。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劳动合同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签名或者盖章。
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之日起生效;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日期的,劳动合同则从合同约定的日期起生效。
第十二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
(三)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限制或者损害当事人一方基本权利、合同内容显失公平的。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十三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一)双方协商同意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
(三)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四)用人单位分立、合并、停产、转产或者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者合并,由分立或者合并后的用人单位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变更劳动合同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并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劳动合同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将变更内容书面通知对方。被通知方应当自接到通知后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对变更内容的默认。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未经变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从事合同约定以外的工作或者调换岗位。下列情形除外:
(一)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有关情况调换劳动者岗位或者安排其他工作的;
(二)发生事故或者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者救灾的;
(三)因生产、工作需要,单位内部机构或者工种、岗位之间临 时调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的;
(三)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关闭、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劳动者死亡的;
(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裁(判)决终止劳动合同的;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因合同期满终止,一方当事人要求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秘密的;
(三)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依法被劳动教养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六)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七)用人单位分立、合并、停产、转产或者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根据前款第(五)、(六)、(七)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和听取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后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
(二)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医疗期虽满但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认仍在住院治疗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听取工会意见,并在解除合同之日起15日内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规定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六)、(七)项及第三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
用人单位应当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扣留或者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以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所受的损失,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要求赔偿。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四)经国家有关机构确认,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
(五)劳动依法应征服兵役的;
(六)劳动者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
(七)劳动者依法获准出境定居、自费留学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时,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相应的劳动关系终结证明书,注明劳动合同的生效、终止、解除的时间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数额等。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是劳动合同的管理机构,其管理劳动合同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
(二)印制劳动合同规范文本;
(三)指导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提供咨询服务;
(四)办理劳动合同鉴证;
(五)监督、检查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六)指导、检查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七)调解劳动合同争议,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
(八)查处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变更或者续订劳动合同后,可以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法。
第二十九条 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劳动合同书;
(二)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的资格证明;
(三)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
(四)其他与劳动合同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劳动合同鉴证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
(二)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形式是否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明确,文字表达是否准确;
(五)中外文合同文本是否一致。
第三十一条 对审查合格的劳动合同,鉴证机构应予鉴证;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劳动合同,不予鉴证,并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签订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实行年度审查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报送有关资料。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用人单位报送的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查。经审查用人单位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中无违法行为的,办理年度审查证明;经审查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 各级工会应当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一)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二)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
(三)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中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要求纠正或者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对用人单位不适当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提出意见,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要求重新处理;
(五)参与调解劳动合同争议;
(六)依法支持和帮助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讼。
第三十四条 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集体合同。没有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在7日内由用人单位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各级商会应当协助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指导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一)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管理本单位的劳动合同工作;
(二)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的签订审批、履行检查、文本和印鉴使用、统计、档案管理等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三)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定期自查本单位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
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依法调解劳动合同争议。
第三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合同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劳动合同争议处理机关应当依法调解、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从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由于当事人一方过错,造成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招用劳动者未按本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合同期满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该单位工作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和经济补偿金,并按劳动者本人月工资的5倍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随意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
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前款第(四)项所列的经济补偿金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支付。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造成原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劳动者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劳动者违反本规定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招聘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
(三)对生产、经营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赔偿的其他费用。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管理监督检查权,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八条 劳动行政部门鉴证劳动合同有过错,造成劳动合同当事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由本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被处罚人逾期不申请[:请记住我站域名/]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薪酬管理;竞业禁止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03-0229-01
0 导言
本文着重探讨了在新《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的背景下,企业在薪酬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企业薪酬管理体系设计的原则及方向,以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权益,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1 薪酬管理和竞业禁止概述
1.1 薪酬管理概念
薪酬管理是指在企业整体发展策略的指导下,对劳动者的薪酬水平、薪酬策略、薪酬支付原则、薪酬结构等方面的动态管理过程。薪酬管理是一个动态管理过程,必须根据时展、企业战略、行业规范以及法律规定等做出相应的调整。在新《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的背景下,企业管理者应对薪酬管理体系进行重新设计和规划,以期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最大限度的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的发展。
1.2 竞业禁止概念
竞业禁止是企业为保护其商业机密而采取的限制并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兼职其他业务竞争单位、限制并禁止员工离职后从事相关业务工作的一项法律措施。企业在此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竞业限制对象是公司高层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接触公司机密的人员,而非针对公司全体人员;竞业限制时间不得超过两年;企业必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员工适当的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内容是具有保密资格的相关业务生产经营信息等等。
1.3 企业在履行竞业禁止协议时存在的问题
近些年来,我国企业为避免商业秘密随着员工的流动遭遇泄漏,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这种行为本身是合理的,但由于企业对于竞业禁止时间、内容、地域、补偿金额等问题缺乏足够的认识,致使竞业禁止协议存在极大的不公平性,严重的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主要问题表现为:企业扩大竞业禁止期限,将期限延长为2年以上;竞业限制对象应该是公司高层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接触公司机密的人员,而企业私自扩大了竞业对象范围,将竞业禁止对象扩大为全公司工作人员;企业扩大竞业禁止范围,将理应不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确定为商业秘密;企业的竞业禁止补偿薄弱等等。
2 薪酬管理体系应遵循的设计原则
新《劳动合同法》条件下,企业管理者在设计并规划企业薪酬管理体系时必须遵循三项原则:第一,成本原则。新《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企业生产成本,因此,在设计薪酬管理体系时要考虑到企业的生产成本,避免企业由于生产成本过高,利润率过低而导致企业难以生存。第二,公平公正原则。公平公正意味着企业给予员工的薪酬应该与员工的工作量、工作能力、工作效率以及工作实绩相协调,对于不同工作水平的员工给予不同的薪酬,从而激发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第三,保障人权原则。企业管理者在设计薪酬管理体系时应注重对于劳动者个人权利的保障,并将其渗透到薪酬体系当中,不限制员工的自由及个性的张扬,尊重员工的合法权益等等。新《劳动合同法》条件下,企业管理者只要按照以上原则设计薪酬管理体系,才能激发员工工作热情,促进企业发展进步,维持社会稳定。3 新《劳动合同法》条件下的薪酬管理体系
3.1 维护行业最低工资标准
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我国一些企业面临严重的生存危机,在这种背景下,有不少企业呼吁取消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取消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有其正面意义,但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及劳资关系决定了最低工资标准存在的必要性。我国劳方工资是由资方单方面强势决定的,劳方属于弱势群体一方,在这种背景下,设置最低工资标准是保障劳动者权利的一项基本措施,企业应该严格遵循并维护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并将其体现在薪酬管理体系中。
3.2 员工工资与企业效益挂钩
企业效益高时,适当的提高员工的工资水平;企业效益较低时,可以适当的降低员工工资,形成员工工资与企业效益挂钩的工资浮动制。这样,员工会产生一种主人翁意识,感受到个人与企业的命运息息相关,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会自然而然的提高,从长远利益看来,有利于促进企业的长足的发展进步。同时,企业应落实公务公开制,让员工了解工资在企业利润中的比例,增强其主人翁意识,激发工作的热情。
4 结语
新《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企业提出新的要求,企业管理者应严格遵循新《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对于企业的薪酬管理体制进行重新设定,保障员工的基本权利,维护社会公平。
参考文献
一、 关于近年来的“过劳死”问题相关资料
据悉,从上海市第六粮油公司营业员唐英才猝死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复旦大学党委副书记钟家栋、著名数学家张广厚、音乐家施光南,到2004年爱立信、麦当劳的两位高层接连猝死,一时间关于工作压力、关于office里不断发生着的“过劳死”、由于劳动组织不合理所导致的工伤事故及劳动争议中潜在的过劳起因意识一下成了一个热门话题。
所谓“过劳死”即由于长时间过度劳累而造成的突然死亡。具体地说,在超越生理性的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工作劳动强度,或者劳动者由于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不得不加班、加点的工作,导致劳动者正常的劳动规律及生活规律遭到破坏,使得劳动者不能得到必要的休息而影响健康最终死亡的情形。
“过劳死”的共同特点是由于工作时间过长,劳动强度加重,以至于精疲力竭,突然引发身体潜藏的疾病急速恶化,救治不及而丧命。
根据资料显示,截止二OO五年,“过劳死”现象起源于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日本经济繁荣时期,在我国,随着工作、生活节奏的日益加快,近年来也出现了类似的现象。据一个专项调查结果表明,肩负重任的知识分子平均寿命仅为58岁,低于全国平均寿命10岁左右。一份跟踪了近l0年的“知识分子健康调查”反映,北京知识分子平均寿命从l0年前的58岁-59岁降至调查时期的53岁-54岁,比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时北京市平均寿命75.85岁低了近20岁。而在上海地区,1994年调查的科技人员平均死亡年龄为67岁,较全市职业人群的平均寿命短3.26岁,其中15.6%发生在35岁-54岁早逝年龄段。近5年,在中国科学院各部门和北京大学去世的134位专家、教授,平均年龄仅为53.3岁。
据美国一项调查,在30岁-50岁的英年早逝者中,95.7%的人是死于过度疲劳或由于过度疲劳引起的致命疾病,关于“过劳死”产生的原因十分复杂,其中既有社会原因,也有传统文化、心理背景原因,由病例研究发现,工时太长者、轮班工作者,或者工作时间不规律者,是3个发生“过劳死”的高危险群。
二、形成上述情况的原因
第一是以前中国劳动力市场仍是买方为主的市场,劳动者为求谋生,甚至以自身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接受用人单位苛刻条件。相信人们所看得见的“唐英才”只有一个或几个,而潜在的“唐英才”又不知有多少(以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中的劳动者居多)。
第二是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成立了合同上的法律关系,当时的法律又不具备新的劳动合同法这样的对劳工的保护力,犹如被捆缚了手脚,虽然身心难以承受,却因合同生效,如选择辞职,将会负担一笔数额不小的违约金;如选择诉讼,又恐合同贯彻的自愿原则将对己不利,结果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三、新劳动合同法的明显保护
新劳动合同法明显强化了对中国劳工的保护。最明显的就是工作时间的保护和对违法企业违法成本的巨大提升。事实上,新劳动合同法对一直规矩的企业来说,成本提高不超过10%,而这同时是劳动者生活成本随着物价上涨将近8%。那些跑掉的企业,不知道怎么想的。或者这些跑掉的企业站在韩国的城门楼上,说笔者站着说话不腰痛,掏钱他们掏。这种思想的背后,是长期的“中国劳动成本低”,“中国穷”等根深蒂固的思想在起作用。
“中国劳动成本低”,“中国穷”的背后潜台词是:不需要什么完善的福利和保险,给口饭吃就OK了。中国人多的是,穷所以导致大家只能求有口饭吃,因此等等的逻辑。如此的情况下,什么劳动保护,什么工作时间,什么吃好和工作开心等,都谈的有点早。
重点是工作时间在法律上的硬性保护。
四、新劳动合同法和中国劳工寿命之间的纽带:工作时间制
工作时间是自从有了资本主义制度以来就开始的。马克思在资本论研究和剩余价值研究中提出,资本家象狼一样贪婪地获取剩余劳动价值,方法之一就是疯狂地延长劳动时间。这种延长有时突破了社会道德的限制,也突破了国家法律的限制,甚至为了巨大利润而敢于铤而走险,背后向中国法律和中国政府放黑枪。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中关于“工作日”的研究中一针见血地指出:资本并没有发明剩余劳动。发明剩余劳动的是生产资料的占有者,这些人在奴隶社会是奴隶主,在封建社会是领主和地主,在资本主义社会就是资本家(参考:沈宗南、张京宏《新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研究》,上海世新,2007)。延长劳动时间,简洁有力。
之所以如此,那是因为资本所有者并不对劳动者的寿命负责。在中国当代情况下,一个劳动者在一个企业工作的时间一般就一两年或两三年,在这有限的时间里,当然是每日最大限度地使用为目的,没有那一个资本所有者会白白养一个人,资本不是福利院。资本来到人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体现的是人对人的夺取中最残酷和最凶恶的一方面,并且在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度下和劳资双方强弱不对称的情况下能合法实施。
在许多原始积累的资本所有者那里,中国劳工只要有饭吃,挣钱能活下去就可以了。给劳工饭吃,和给汽车加油、给锅炉加煤没有区别,至于工作时间,劳工不敢讲,谁讲PK谁,基本就这么个意思。对一个几乎丧失了内心自信的近代中国来说,这是正常的。
所以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飞速富裕的官员阶层,演艺明星层,私有企业主阶层急剧膨胀,中国社会的整体进步也举世瞩目,全民族成员均不同程度得到了发展,但是中国的基尼系数也是世界最高的之一。(基尼系数(Gini Coefficient)是意大利经济学家基尼于1922年提出的,定量测定收入分配差异程度,国际上用来综合考察居民内部收入分配差异状况的一个重要分析指标。其经济含义是:在全部居民收入中,用于进行不平均分配的那部分收入占总收入的百分比。基尼系数最大为“1”,最小等于“0”。前者表示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绝对不平均,即100%的收入被一个单位的人全部占有了;而后者则表示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绝对平均,即人与人之间收入完全平等,没有任何差异。但这两种情况只是在理论上的绝对化形式,在实际生活中一般不会出现。因此,基尼系数的实际数值只能介于0~1之间。目前,国际上用来分析和反映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方法和指标很多。基尼系数由于给出了反映居民之间贫富差异程度的数量界线,可以较客观、直观地反映和监测居民之间的贫富差距,预报、预警和防止居民之间出现贫富两极分化,因此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同和普遍采用。按照联合国有关组织规定:若低于0.2表示收入绝对平均;0.2-0.3表示比较平均;0.3-0.4表示相对合理;0.4-0.5表示收入差距较大;0.6以上表示收入差距悬殊。经济学家们通常用基尼指数来表现一个国家和地区的财富分配状况。这个指数在零和一之间,数值越低,表明财富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越均匀;反之亦然。通常把0.4作为收入分配差距的“警戒线”。一般发达国家的基尼指数在0.24到0.36之间,美国偏高,为0.4。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基尼系数都超出0.4。)
现在,新劳动法强行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当然直接限制了资本所有者对剩余劳动和劳动时间的夺取。而劳动时间的限制,则是直接延长了中国劳工的寿命,保护了其健康。
五、历史上劳工和资本所有者之间的关于工作时间的斗争
这种斗争很残酷。限制劳动时间,就相当于对资本所有者说,喂,你少合法地无成本地挣点钱吧。因为说过了,资本所有者并不对劳工的寿命负责。
最早斗争开始于1833-1864年之间,在英国工厂立法方面。当时恩格斯还有个纺织厂。当然,这种斗争为的是争取一天只工作十二小时。结果是双方几个回合,就那么着了,十二小时工作制在英国就基本成了。在法国则更残酷,法国是社会发生了二月革命才催生了法国的十二小时工作制(参考:沈宗南、张京宏《新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研究》,上海世新,2007)。
美国则是在南北战争中发生的,黑人问题,劳动时间问题,等等,都集中爆发。美国南北战争的第一个成果,就是争取到了工人一天八小时的工作时间制。
其实中国在旧劳动法中也有工作时间的硬性规定,只是难以执行。为什么呢?因为企业有用人自主权,特别是私有企业和外资企业,老板一句话,劳工随时要走人。人都走了,一切的争取不都是扯谈吗。
六、结束语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影响分析
一、《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理念的影响分析
《劳动合同法》颁布及执行的最为根本的目的则是能够缓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条件下日益紧张的劳资关系,以此能够为经济的发展配备坚实的劳动力后备军。我国自从2008年修订颁布新的《劳动合同法》之后,其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理念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我国市场化的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整个企业经济的发展与人力资源管理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表现为我国企业的整体经济发展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与企业经济发展有着密切关系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仍然停留在传统的管理层面上,而造成这一现象的很大的原因则是我国企业整体管理创新未能够统一化的进行,导致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仍然秉持践行传统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而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劳动力的管理中利用解雇和招聘等工作减少了一系列的人力成本的中间环节,以此可以帮助企业降低了企业的人力成本。但是此种方法造成了现今市场化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紧张的劳资关系,从而导致生产不能够顺利进行等一系列的问题。自从《劳动合同法》修订颁布之后,凭借《劳动合同法》中相关劳资关系的整体规定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相关工作的进行作出了限制和规定,对于促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创新建设、健全构建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具体而言,《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理念的重要影响表现在首先则是促进了人力资源管理理念由传统的由“人力为重点”向着“以人为本”的重点管理理念转换。这一管理理念的转换意味着企业在进行人力资源管理中需要不断的通过职业培训、奖金等方式扩大人力成本的输出,以此导致企业在投资发展过程中受到了很大的限制。但是,《劳动合同法》中对人力资本的管理理念的转换同样面对的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则是我国现今有着较为严重的“就业难”的问题,大量的人才进入市场,而且现今市场经济发展的竞争性给企业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导致企业促进自身发展的过程中竭力的提升自己的人才竞争力。那么,为了能够在就业人才流动性较大的现实环境下,能够为企业的发展培养、保留真正的人才,这就需要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能够依照《劳动合同法》不断改进自身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方法、程序等一系列的工作,以此能够做到建立健全的、平衡的劳资关系,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发挥重要的人才基础。
二、《劳动合同法》促进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劳资关系的缓和
对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来讲,能够体现其管理创新、成效突出的最为明确的指标则是企业良好的劳资关系的建立。那么,基于这一方面而言,我国新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使用期限以及企业违反劳动合同的惩罚等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规定,有效的促进了现今与企业经济发展相匹配的和谐的劳资关系的建立。具体如下:
(一)劳动合同的依法签订
《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签订的明确界定,在颁布新型的《劳动合同法》之后,我国对于没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给予了明确的且较高的惩罚,那么这样就促使企业为了能够降低自身在劳动力使用过程中的风险和减少惩罚,都极力的促进劳动合同的签订。这一改进尤其在外资企业中有着非常明显的成效。而且在签订了劳动合同之后,企业员工能够在劳动合同的基础上拥有很大的安全感和归属感,促使其能够全身心的投入到企业的建设和发展中,以此大大降低了企业劳动力的流动率较高的现象。
(二)促进了劳动合同签订期限的延长
《劳动合同法》的签订促进了劳动合同签订期限的延长,与这一方面相比原先的《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的签订的期限则是比较短的,这样导致企业员工缺少归属感和安全感,造成了企业劳动力流动性较大的特点。尤其是现今存在于我国市场中的外资企业,其都会处于劳动力自身职业发展计划或人才培养等方面的考量选择签订一些期限较长的劳动合同,以此规避无限期的固定合同。
(三)劳动合同责任和义务的严格履行
《劳动合同法》的签订由于其提高了企业违法的成本,《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政府加强了对企业劳动合同制定的管理与监督,这样促使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机制向着科学化和人性化的方向建设和发展,极大的保护了劳动力的合法权益。而政府在企业劳动制度和劳动合同签订中的监督作用,有效的促进了企业尤其是外资企业对于以人为本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的落实和贯彻,以此能够通过严密的监督作用促进企业违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风险的增加,促使企业严格按照合同履行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三、劳动合同的的签订提高了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
《劳动合同法》签订之后,企业在引进人力资源的过程中无论是基于法律层面上的限制还是基于企业长期的稳定发展的战略目标上,其根据《劳动合同法》进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创新转化等极大的促进了企业人力资源成本的提高。具体如下:
(一)人力招聘培训成本提高
就这一方面而言,《劳动合同法》的签订致使企业一点与人力签订劳动合同之后,便不能够随意的终止,否则将会受到很大的惩罚,导致其前期人力成本的投入浪费。所以,这就造成了现今大多数企业在进行人力招聘的时候,为了防止后期的劳动力作用和价值发挥的过程中出现于企业人才需要相违背导致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其一般在招聘人力的时候都会精挑细选,多方面考量,从而极大的提高了企业人力资源招聘成本提高。另一方面则表现在《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促使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了之后,在就业选择方面有很大的自主性,这样就导致了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为了能够为自身的生产建设和发展提供稳定的人才,其需要对人才进行一定的技能培训,满足人力的职业发展规划和职业发展期望,以此留住人才。那么,这一做法极大的增加了企业人力资源培训的成本。
(二)提供薪酬福利成本
《劳动合同法》现今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成本的影响最为明显的则是新凑激励机制的建立促使其薪酬福利成本极大的提高。现今,我国在促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创新发展的过程中,《劳动合同法》促使其人力资源管理理念有了很大的转变,劳动力主观选择性的增大致使我国企业需要通过薪酬激励机制为企业员工提供优势感,以此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那么,薪酬激励机制的建立主要是企业在薪酬和福利等方面的支出上升,以此促进了企业薪酬福利成本的上升。
四、《劳动合同法》改变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用工模式
现今,《劳动合同法》的新兴出台致使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成本大大提升,所以企业在招聘管理劳动力的过程中,为了能够降低企业自身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成本,其通过劳务派遣、民事雇佣、人员外包、非全日制等方式改变过去的用工模式,多样化的用工方式的利用不但促进了人力资源管理的科学,而且极大的减少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成本,对于现今大多数的市场企业来讲是一种双赢的选择。
五、小结
综上所述,新兴《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产生了记得打的影响,即主要表现在影响到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理念、凭借劳动合同的规范促进了劳资关系的缓和,但是同样带来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成本的提高,从而促使企业用工模式的转变,以此能够看出《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是连带性的变化,需要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全局性的进行考虑和衡量,作出正确的决策。
参考文献
【关键词】贯彻劳动合同法;医院;聘用人员;管理
【中图分类号】R197.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515(2010)2-107-02
随着医疗卫生改革不断深入,社会医疗保险的普及,享受医疗保险的人群越来越多,因而社会对医疗工作的需求也越来越大。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在中国劳动关系史上意义重大。对事业单位自主用人、人才自主择业、劳动关系社会化和人员管理规范化相结合的依法用工提出了新要求。由于公立医院现行体制及编制的原因,聘用人员今后至更长的时间内仍将存在于各医疗,他们在医院工作人员中的比重日益增加,也成为医院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如何保证医院合法用工和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稳定聘用人员队伍,提升医院对聘用人员的管理水平。我院通过认真学习领会《劳动合同法》,结合医院实际工作和行业特点,为构建和谐稳定发展的劳动关系,进行了认真调查研究和积极探索。现报告如下。
1 存在问题
1.1 聘用人员队伍现状
我院是一家省属三级甲等医院,截止2009年11月止医院现有在岗员工近2750人,其中在编正式员工2100人,编外聘用人员近650人(不含承包给社会的岗位),聘用人员占全院在岗员工总数的近25%,占编制内职工近31%。而从事医、药、护、技人员的聘用人员最多有近500人,占医院聘用员工总数近77%。从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来看,医师学历均在硕士以上,技术人员学历在大专以上。护士学历绝大多数为大专以上,少数为中专学历,他们来自不同的医学院校、职业技术学院或医疗机构。起点各有不同。学历层次不一,业务技术水平也参差不齐。聘用人数的增加及业务水平问题,给医院管理带来一定的隐患。
1.2 受政府宏观调控,医院人员编制严重不足
我院从1991年开始一直是在湖北省编办为我院下达床位编制数1300张,人员编制数为2100人的政策下运行。随着医院不断发展,办院规模逐步扩大,医疗辐射范围及业务量的不断增加,医院的床位数由原来的1300张发展到现在的2100张,床位数增加将近一倍,但医院人员编制还停留在1991年政府调控中,为适应社会对医疗的需求,弥补严重的医护人员短缺,医院不得不采取聘用方式用工来满足人员的严重不足。
1.3 制度不健全,聘用人员管理存在漏洞
我院从1992年开始使用少量的聘用人员(临时工),当时聘用人员仅限于辅助岗位,如后勤、临床卫生员,从2000年开始聘用临床护士,且医院聘用人员逐年增加,聘用范围逐年扩大。使用初期,由于医院及学科管理意识不强,只考虑补充人员数量和学科的运行。医院没有针对聘用人员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出现请人不规范,用人不请示,工资发放标准不统一。导致人力资源使用浪费及劳动纠纷不断发生,甚至出现与《劳动合同法》相悖的用工风险Ⅲ。
1.4 流动性大,专业聘用人员队伍极不稳定
聘用的医、药、技、护等卫技人员他们绝大多数是工作在临床一线,工作较为繁重,但获得的劳动报酬相对较少,以至于产生自卑和失落感,存在l临时观念,严重影响劳动纪律、工作热情和工作质量。此外,还存在缺乏职业安全感,对医院的忠诚度低,流动性大的特点。同时由于聘用人员工作性质及医院经费投入等原因,聘用人员无暇进修学习,严重影响了他们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的提高。
2 管理对策
2.1 清理全院临时用工人员。做到心中有数
我院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对全院临时用工进行了彻底清理,不管是谁请的或由谁发工资都是作为清理对象。在清理过程中发现科室擅自请人员现象不在少数,医院超期服役(工龄接近9年)人员不在少数,乱发工资的科室不在少数,不符合用工条件的不在少数,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在少数。上述情况报请医院办公会研究后。决定对下列三种人员进行清理:(1)工龄接近9年的聘用人员立即清退;(2)对可有可无的岗位立即清退;(3)对超编学科的人员立即清退。同时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及时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统一由医院人事处核发劳动工资。并办理社会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及生育保险。同时规定今后医院所有用工统一归人事处管理,聘用人员的使用严格遵循“先审批,后用工”、“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
2.2 规范聘用制人员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生效之时,我院针对医院当聘用制人员使用存在的问题。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当地政府相关的政策法’规,出台了《合同用工管理暂行办法》。其指导思想是为了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管理,关心在我院聘用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待遇。保障医院和聘用人员双方合法权益,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通过规范聘用条件、聘用程序、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解除和终止、工资福利、劳动纪律、职务晋升等条款,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我们及时将文件精神在全院科主任及职能部门负责人会上进行传达,要求各科室负责人组织本科室员工认真学习,严格履行。
2.3 严格执行资格准入制度
为减少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发生,依据《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法规,我院认真落实医疗卫生人员从业准入制度。对全院临床聘用人员的上岗资格进行了重新核对,凡在卫枝岗位上未经准入审核的。因各种原因未能办理注册手续的,均不得使用,给予辞退或转岗。非卫技人员不得从事卫技工作。已实行执业资格或技术资格制度的专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未取得执业资格的,属于见习期,只能聘用相应辅助岗位。在上级医(护)师的指导带教下进行医疗工作,不得单独从事医疗活动。对于连续两次考试未取得执业或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合同到期不再续聘。
2.4 严格岗位设置及招聘程序
为提升聘用人员质量,总量控制,优化人员结构,促进医院的可持续发展,严格执行招聘工作程序。用人科室根据实际需要拟设聘用岗位,以书面形式报人事处。人事处对聘用岗位进行评估和审核,使合同用工岗位设置既能满足医疗、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运转。又符合“节约用工成本,满负荷工作”的要求。同时,对聘用人员应聘时要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综合考核,部分聘用岗位还要进行面试、理论考试和操作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签订固定期劳动合同,合同内容包括工作岗位、合同期限、工作职责与任务、劳动保障条件、工资和社会保险待遇,合同的订立、变更、中止、解聘、续聘、权利与义务等。明确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确立劳动关系。
关键词 劳动合同法薪酬管理
2008年1月1日,新的《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劳动合同法》坚持了《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基本框架,并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弥补了原有制度的缺陷,在兼顾企业利益的基础上,促进劳动者就业稳定。从《劳动合同法》实施的社会背景和时代诉求来讲,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平衡的体现,追求社会关系的稳定和社会利益的平衡,集中反映出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中的特殊功能。
一、薪酬条款的修改及其对企业的影响
新《劳动合同法》对薪酬条款的修改,明显增加了企业的劳动用工成本,加大了用工管理难度。针对中国当前劳动用工存在的突出问题,如企业滥用试用期、不按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不支付加班费等,新法都做了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缴纳社会保险会引起部分员工不满
新法第十七条规定,社会保险为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同时新法草案中也有加大企业按法规给员工缴纳相应社保福利的内容。两部法律的先后实施,必将使得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成为绝对大多数企业的必然选择。
事实上,法定福利给一些企业增加的成本,不仅包括企业应缴纳的费用,还包括员工个人应缴纳的相关费用。最容易产生的后果是,企业赔了夫人又折兵—--薪酬支出增加了,但员工实际到手的收入却减少了,员工心生不满。因此,员工在进行薪酬设计的时候,除了将社保福利纳入薪酬结构外,还必须考虑员工的薪酬,至少保证发给员工的工资不低于原有水平。
(二)劳动派遣不能有效降低成本
新《劳动合同法》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滥用劳动派遣问题,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进行了规范。规定了劳务派遣合同的期限;在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用人单位义务外,还规定了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酬的权利;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公司的成本及风险都大大增加了,而这部分成本及风险,势必会通过各种方式转嫁给用人单位。
二、企业在新《劳动合同法》下的薪酬管理
(一)认清新法给企业带来的成本增加
由新《劳动合同法》而导致的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增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无法避免的成本,即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工资等。这无疑会增加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但企业可不必将其看作是一种负担,因为随着企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力资源成本增加是必然趋势。另外,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法律的倾向性保护是为了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这样对企业是有益无害的。二是可以控制的成本,包括经济补偿和违法成本。关于违法成本只要企业遵守法律便可避免。企业需要关注的是经济补偿,她要求企业在进行薪酬设计时,不许加入经济补偿这一项。新法加大了经济补偿的使用范围,企业的责任更重。这就要求企业改变以往惯例概念,转变惯例模式,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减少员工流动率。
(二)改变以往观念,把员工当作合作伙伴
企业在实现自身目标的前提下,必须改变以往将员工视作实现目的的观念,确定促进员工全面发展和职业提升的企业理念。倘若企业只是把员工当作花钱雇佣来的打工仔,对其召之即来挥之即去,或者只想让他们多做贡献,少获得,对他们的就业安全、职业生涯及个人发展全然不顾,那么企业就不可能赢得员工的忠诚和献身精神。企业必须把员工当成必须依靠的、互助互利的合作伙伴,实实在在地对他们报以忠诚和负责,像关心企业的利润和发展一样关心员工的生活、前途和命运等,员工才会投桃报李,与企业同舟共济。
1.改进管理水平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将促使中国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实现历史性的转型。企业往往将人力资源管理简化为减成本、增效益。经常忽视一个问题,人力资源管理是为了企业谋福利的同时,也是在为员工谋利益,求发展。只有让双方利益的存在互动,达到双赢状态,才能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得到持续发展。
2.改善激励体质和绩效评估体系
知识经济时代是一个变革的时代,在这样的时代里,其中组织个体(员工)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团队的创新能力。但根据协调理论,在组织个体创新一定的情况下,协同作用可以使组织发掘更大的潜力,从而大大提高团队整体的创新能力。
激励体质的目的是激发员工通过高水平的努力实现组织目标,并因此满足自身的某些需要。绩效评估则是对员工的工作绩效和行为作出评价,并确保员工的工作活动以及工作产出与组织的目标保持一致。创新的绩效评估应该有利于团队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对绩效的提高,有利于员工学习的改善和能力素质的提升。企业绩效管理,要考虑到绩效评价的多种方法和多方介入,要把企业发展和员工权利结合起来,处理好效益与公平的关系,营造一种和谐的劳动关系氛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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