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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相关法律优选九篇

时间:2023-07-13 16:36:20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大学生相关法律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大学生相关法律

第1篇

其中几种常见的骗局如:1、以高薪做诱饵,骗取报名费、服装费、培训费等各种费用;2、“中介”与用工单位相互勾结诈骗;3、招聘收款后携款逃匿;4、利用暑期工热潮牟利。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多针对大学生暑假打工的骗局,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是什么呢?以及我们应该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

大学生的社会经验较少,法律合同意识薄弱

大学生在寻找暑期实践时,过于轻信路边的小广告,信赖所谓的招聘,应该去比较知名的网站去看相应的招聘信息,或者到正规的中介结构去寻找兼职机会。大学生到中介公司找兼职工作时,应该检查中介公司的营业执照和职业介绍许可证是否齐全,是否公示详细的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介绍工作时应和中介公司签订《职业介绍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交费别忘索要发票。大学生需要注意的是:一是按有关法规,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收取应聘者押金;二是面对易于赚钱,薪酬超出劳动付出的工作要小心,很有可能是陷阱。在调查中发现,超过七成的大学生在暑期实习时都是通过招聘来寻求工作,几乎没有签订职业介绍协议书的,这样当大学生的权益受到损害时,这些却早已不知所踪,大学生只能独自承担。

大学生维权意识的淡薄

一些大学生不了解劳动法、合同法,又好面子,即使受骗了也不敢给家人、亲戚、朋友说,自己安慰自己,上当受骗,权当交了学费,吃一堑长一智,买点社会经验,一些骗子就是利用大学生的这种心理来欺骗他们。 正是他们的纵容才让不法分子更加变本加厉,所以大学生在实习就业时,一方面要找正规机构,签订协议,另一方面也要注意保留工资卡、上岗卡、收据等相关证据,一旦受骗,要通过正常的渠道举证、,维护自己的权益。

学校方面的教育失位

1、学校忽视了大学生法律教育及相关的实践活动。调查表明,我国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不高,学校大都重视专业课的教育,而对法律基础课不予以重视。高校应该在这个时间段对大学生进行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教育,可以组织大学生看一些著名案例的录像,请著名的法学专家或者有关的办案人员进行法律知识方面的讲座,或者组织学生旁听法院庭审等。2、学校缺乏对大学生暑期实习的有效支持力度。社会的不断发展,就业压力的加大,使得大学生不愿一直待在象牙塔里,做温室里的花朵,利用暑假这两个月的空闲时间,他们也渴望参加社会实践,积累经验。学校应该是大力提倡,积极引导的而且要为他们创造机会与条件,并致力保障他们的正当权益,而不是任其随意发展,不闻不问。

学校应该尝试与大型优秀企业建立实习基地的合作模式,通过实习基地也给实习的学生提供一定数额的经济补贴,由于针对实习期尚无明文的法律规定,劳动部门和教育部门应当联合规范大学生就业市场可制定强制性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来规定学校和学生及企业签订实习保障协议,签订实习保障协议时避免大学生遇到权益纠纷无人问津的根本途径;另一方面,学校可以对相关用人单位对于大学生的实习情况建立声誉评价制度。在单位的招聘过程中,大学生与企业还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只是一种民事关系,根据民法上要求的诚实信用的原则,声誉评价制度是对单位招聘过程中信用的反映。

大学生暑期工这一概念在我国相关立法中定位模糊

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在校生兼职,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用人单位不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必为其购买社保,其兼职工作不能划入非全日制职工范畴,不受非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制约。有关法律界人士认为,从严格意义上讲,大学生校外工作不叫“打工”,只能叫“勤工俭学。这种规定违反《劳动法》第46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应该修改。当务之急是对现行《劳动法》进行适当修改,把在校学生包括进调整范围,切实降低学生的维权成本。从法律层面上为大学生暑期实习提供一道防火墙。

结语

第2篇

关键词:人权; 残疾大学生; 体育权利

中图分类号:G80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315(2014)01-139-001

残疾人体育权利是公民体育权利重要的组成部分,残疾大学生同样也享有这一项基本人权,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也有明确规定。

一、残疾大学生体育权利概念的界定

体育权利是一项基本权利,属于社会学范畴。[1]目前还是一项推定概念,尚未在学界统一。张振龙等学者认为:体育权利就是有法律确认的人在接受体育教育和从事体育运动过程中所享有的自由和利益。从此基础上,特别强调体育权利是人生来就有的,而不是法律赋予的。[2]于善旭教授认为:公民的体育权利就是公民为维护和追求与体育相关的各种利益,因社会承认为正当而受社会承认和保护的行为选择的自由和资格。[3]通过综合多位专家对体育权利给出的概念,笔者总结认为体育权利主要内容就是体育教育权和体育运动的权利。

二、我国残疾大学生体育权利实现的前提条件

1.雄厚的经济实力是残疾大学生体育权利实现的物质基础

物质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雄厚的经济基础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条件。只有生产力条件不断提升,才能带动财富增长,从而促进法的发展。任何权利的诞生都是依靠强大的生产力发展为基础。

2.健全的法律制度是残疾大学生体育权利实现的政治基础

体育权利是宪法、体育法等相关法规明确规定的人的一项基本权利。[8]体育权利是接受体育教育和体育运动的权利。残疾人这一特殊群体在体育权利诸多方面的实现上都处在劣势。监督残疾大学生在体育权利实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作为、弄虚作假、歧视残疾人等现象。

3.维权意识的提高是残疾大学生体育权利实现的有效措施

维护自身权益是保障体育权利实现的重要方面,而维护权益的前提是了解所享受的权利。残疾大学生对体育权利的认知直接影响体育权利的实现,通过对残疾大学生的采访,了解到残疾大学生体育法律意识不强,体育法制观念淡薄,体育课上长期作为旁观者出现。只有从思想上根本转变,才能使残疾大学生真正了解体育权利的概念,依法维护自己的体育参与权益,通过有效的体育锻炼,促进身体和心理健康水平的提高。

三、我国残疾大学生体育权利实现现状

1.残疾大学生相关法律规定不够完善

权利只有诉诸法律的形式才能得到实现,为保护残疾人这一特殊群体的体育权利,我国出台的多部法律中都有对残疾人体育权利的规定。例如《体育法》《残疾人保障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中规定了要为残疾人提供帮助和便利,对特殊群体的学生开设以康复、保健为主的体育课程,这些条款都为残疾人体育权利实现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这些规定并未明确提出残疾大学生体育权利的内容和具体的保护措施,从而导致执法监督上出现了脱节现象,出现残疾人体育权利受到侵犯后无处解决的情况。

2.残疾大学生维权意识淡薄

长期以来,由于传统观念的束缚,残疾人体育权利一直位于尴尬处境。社会对残疾人体育参与相对淡漠,认为残疾人受身体活动能力限制,其体育权利难以实现。高校体育教学中往往出现残疾大学生作为体育活动的旁观者,忽视对残疾人的体育权利保护。除了社会上的一些偏见,还有残疾人自身由于身体原因出现权利意识缺位。平等观念的缺失是导致残疾大学生体育权利得不到实现的重要原因。法制宣传教育是让学生直观学习法律知识的有效途径,相关部门和学校对残疾大学生体育权利的宣传教育甚少,造成残疾大学生对自己享有的体育权利了解不足,法律意识淡薄,权利受到侵害后不清楚采取措施保护权益。

四、残疾大学生享有的教学资源和教学模式受限

我国学校体育设施基本上能保证学生体育课和体育活动的需要,可是在体育场馆的建设中却很少考虑到通道的无障碍化和残疾学生专门的锻炼、训练器材与设施等问题。在高校体育教学中只考虑到正常大学生的体育教学,未曾认真考虑残疾大学生这一特殊人群的体育教育。

1.完善残疾大学生体育权利法律法规

残疾大学生的体育权利实现首先要依赖法律才能实现,我国现有法律对残疾人体育权利做出了相关规定,但实施残疾大学生体育权利的现状不容乐观,究其原因主要是残疾人体育权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所以应制定针对残疾大学生体育权利保护制度并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残疾大学生体育权利的监督。

2.加大宣传力度,转变残疾大学生体育权利意识

在相关的媒体上加强对残疾大学生体育权利的宣传力度,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从而提高残疾大学生体育权利意识,当权利受到侵害时知道如何保护。树立正确的体育参与意识,明确自身的体育权利,并能开心的参与体育活动。社会予以积极关注,发扬人本精神,帮助残疾大学生维护体育权利,能让残疾大学生切身的感受到社会的温暖,敞开心扉参与到体育活动中去。

3.增设适合残疾大学生的体育教学资源

高校体育教学不能只局限于普通教学设计的教学内容,应该充分考虑残疾大学生的身体特殊性,制定适合他们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模式,并配备适合残疾大学生的教师队伍。外部教学环境也要充分考虑残疾大学生的需求,在建设体育场馆方面要与残疾大学生设计出能共享的体育场地。体育器材购置上也要充分考虑残疾大学生的身体特征,选配不同的体育器械,为残疾大学生实现体育权利提供充足的物质基础。

参考文献:

[1]贾文彤,郝军龙.体育权利若干思考[J]河北体育学院学报,2012,26(4):6-10

[2]张振龙,于善旭.体育权利的基本问题[J]体育社会科学,2008,15(2):20-23

第3篇

关键词:高职;顶岗实习;权益;研究

在就业形势压力之下,各高校都会让在校生进行社会实践,以增加就业机会。特别是对于高职院校,教育部文件中明确规定“高等职业院校要保证在校生至少有半年时间到企业中去,将书本知识运用到实践中,以熟悉社会和工作环境”。顶岗实习是强化高职学生应用能力和实践技能的重要途径。然而近几年在顶岗实习期间学生权益受到侵害的报道层出不穷,保护在校生顶岗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已成为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一、顶岗实习的含义

顶岗实习就是《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关于职业院校的“2+l”教育模式。“2+l”教育模式指的是学生在校学习两年,最后一年要到专业对口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在在一定工作岗位上拿取单位的相应劳动报酬的实习,然后由学校统一组织毕业考核、就业指导等。顶岗实习强调的是在完成两年的理论课程、实验课程、校内基本技能强化训练的基础上,学生以企业准员工的身份,在具体的职业岗位上进行的实际操作。

二、顶岗实习学生权益保障的现状分析

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最需要的是劳动部门和社会的保障但我国现有劳动立法和社会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并没有将顶岗实习学生纳入其中。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有权利必有救济”,由于顶岗实习学生的权益保护缺乏相应的规定,所以才会出现当顶岗实习的学生的权益遭到侵害时,缺少保护或者保护不当。就职业伤害而言,顶岗实习的学生在工作内容、岗位要求、所处的工作环境等与相关法律条款中规定的劳动者是一样的。因此顶岗实习学生受到职业伤害时理应享受完整的工伤保险待遇,但就我国司法而言,现有的五种处理方式都不能保证受到职业伤害的学生获得最大程度的权益保护。

院校和用人单位管理工作的失位导致顶岗实习学生权益得不到保障。“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是目前高职院校的办学理念和人才培养模式,各高职院校想法设法拓宽学生实习渠道加强与各企业的合作。“校企合作,互惠双赢”日益彰显出其特殊育人的成效。但现实中,职业院校将学生送到用人单位后虽然各高职院校的相关文件都明确规定“加强和企业在顶岗实习、教学方案设计与实施、指导教师配备、协同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保证学生身心健康”等。但在调查中发现,很多高职院校都存在对于顶岗实习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跟不上或者说有的院校根本就没有相应的专门针对顶岗实习学生制定的管理方案和措施,大部分院校都是回访。而用人单位却认为教育是学校的事,缺乏对学生进行应有的劳动安全保护教育和管理。导致学生缺乏劳动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一旦出现安全问题,很多企业就会钻法律空子,学生权益得不到保护。这也是一旦顶岗实习学生出现安全事故问题学校和企业互相推诿的重要原因。

三、构建高职学生顶岗实习安全保障机制的思考

根据目前高职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出现的问题分析,构建高职学生顶岗实习安全保障机制是有利于学生、学校、企业并对社会和谐发展有积极促进作用的事请。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构建高职学生顶岗实习安全保障机制。

(1)加强国家相关立法的具体实施。针对目前高职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2012年11月国家教育部正式了《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在该规定中,从组织与计划、过程管理、考核与奖惩、安全与保障等四个方面对于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权益保障进行了明确规定。这也从根本上解决了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合法权益得不到根本保障无法可依局面。这一新规定虽然已经出台,但是大部分学校和企业对于该规定还处在最低层次的探索阶段,各企业院校应该尽快的构建出新的以该规定为基础的学生顶岗实习制度。

(2)加强监管。规定学校、学生与企业签订实习保障协议。签订实习保障协议是避免出现纠纷无人问津而导致大学生权益受损的根本途径。高校管理者应有针对性地制定一些实习规范性文件,并尽可能和实习单位达成一致。同时,地方政府应该加大监管力度,把签订实习保障协议纳入实习生进入市场实习的规则之中,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就业市场准入规则。

(3)加强大学生相关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大学生的自我维权意识。政府和学校应该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号召全社会积极关注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保障,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学校应加强在校生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除了在校期间的相关法律课程之外还应专门为毕业生开设《劳动法》、《合同法》《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等法律教育课程。增强学生在实习期间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让学生尽可能了解市场的运作规则明晰《劳动法》、《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等相关的法律条文的规定。

(4)校内专门设置顶岗实习管理部门。目前,虽然各高职院校都积极推广顶岗实习,但是大部分高职院校中根本就没有专门的部门来管理学生的顶岗实习工作,大部分都是依托其校内的就业处或者就业指导中心。随着顶岗实习制度的进一步推广,设立专门的顶岗实习管理部门显得尤为重要。各高职院校应该根据其具体情况设立学生顶岗实习专门管理机构,并制定高效务实的适合本校发展的管理运行机制。顶岗实习管理部门可通过建立顶岗实习学生信息库制度,定期检查实习指导老师是否指导到位,是否指导学生如实填写实习报告;定期召开顶岗实习工作专题分析会等方式来逐步构建顶岗实习制度。

参考文献:

[1]简祖平.建立顶岗实习学生权益保障机制探讨.中国高等教育,2011年11期

[2]李剑平.谁来保障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安全.北京:中国青年报,2011-3-21

第4篇

关键词:大学生;培养法律意识;课外学习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28-0044-02

法律意识表现在人们对自己权利与义务的认知,对法律法规的知晓度,以及理解和运用的程度,还有对待法律的态度。大学是一个微型的社会,是大学生接触社会的一种过渡期。大学生是社会未来的主人,是未来的希望,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直接关系到我国公民法律素质和我们构建法制国家的重要条件。

一、高校大学生提高法律意识的重要意义

由青年向成年的过渡阶段是高校大学生时期,他们的意识存在着不确定性和独特性,同样,法律意识也会随之改变。由于不同的历史、家庭环境,以及大学生所处的周边环境、伙伴圈子等都对他们的身心发展起到一定的影响和制约。部分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行为存在着错误现象,不符合社会的要求。所以,了解和掌握高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并且加以引导,帮助他们身心健康发展显得异常关键。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条件,是建立健全社会法治的重要保障,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也是实行依法治国的需要。

二、分析高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现状

据有关研究表明,目前高等院校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违法犯罪现象,占社会刑事犯罪的比例持续上升。近几年,青少年群体犯罪占社会刑事犯罪的70%~80%,其中高校大学生犯罪约占比例为17%。综上所述,各高校大学生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缺少人文素养等现象,显然,高校的“象牙塔”不再平静,高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行为存在问题。

1.大学生对依法治国的基本精神缺乏较为准确的理解和把握。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在研究调查中显示高校大学生对法律的民主基础还没有十分明确的认识,只是将“法律”作为一种实现统治的工具,比如,部分人支持“法治”,抵触“人治”,但受到传统人治观念和现实中某些“权大于法”现象的影响,往往认为法律只具有工具价值而非目的价值。

2.大学生有感性的法律意识,缺乏理性的法律意识。法律学具有较强的学理性,要求学生具备相应的理论基础,理论基础掌握得越好,处理和面对生活中的法律问题才能更好地理解和找到解决方法。就像,大部分学生都知道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但是什么是宪法,宪法的具体精神和内容却知之甚少,在讨论宪法内容时就流于表面的文字内容,而无法想到作为一名公民的权利及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等诸如此类的关键问题。

3.大学生有被动的法律意识,欠缺主动的法律意识。某些高校校园内的法制宣传内容多数是以描述违法犯罪的案例及其处罚为主,从而使得大学生认为只要自己不违法,就无需学法的错误结论,甚至有些大学生在权利受到侵害时选择了沉默。守法教育固然是法制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但还应加强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权利的积极行使,这样才能提高法律教育的针对性,才能使他们自觉遵守法律,主动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对立法、执法和司法进行有效的监督,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早日实现。

三、高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的课外培养

目前,我国高校大学生对法律基础课不太予以重视,虽然高校本科均开设了《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程,但课时数较为有限,短时间内要想大幅度地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及法律意识是较为困难的,因此开展大学生法律意识的课外培养是十分必要和有意义的。

(一)注重法律信息引导,积极开展法制课外实践活动,使高校大学生形成良好的法律心理

高校可以通过思想政治教师联系二级学院的方式,针对大学生比较感兴趣的社会法律热点问题开展讲座或者班级讨论,学生们可以搜集和参考相关资料,了解时事热点,通过对时事政治的关注了解了相关法律信息,而且逆反感较少出现。通过这种方式,大学生可以自己去辨析判断法律的实质,法律是否无用,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没有缺陷等问题,分析判断的整个过程,将有利于塑造高校大学生良好的法律心理。高校在采集法律事件的相关信息过程中,应挖掘隐藏在那些反面信息背后的内容,做出有利于形成大学生良好法律心理的法律信息引导。

高校也应积极开展法制课外实践活动,例如听法律专家讲座进行普法教育,开展明确主题的法制讨论会、演讲、“模拟法庭”、专题论坛等活动,以及旁听一些典型案件的庭审,让学生在主动参与和耳濡目染中得到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形成良好的法律心理。

(二)课外多渠道地传播法律观点,全面提高高校大学生群体的法律意识。

1.从校纪校规方面传播法律观点。(1)民主地制定高校校纪校规。要建立健全大学生品德教育和法律教育相关的管理体系,并且让制度得到落实,更好地服务高校教育,提高高校大学生思想道德水平。在现代信息多元化的时代,在制定与大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校纪校规时,有必要听取各方的意见,特别是大学生的建议,同时还应组织他们参与相关的制定过程,这是依法治校的需要,也是高校管理民主化的体现。(2)审查高校校纪校规内容上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高校教育的宗旨是把大学生培养成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创造性人才,在制定校纪校规时,应该从大学生的整体利益出发,平衡大学生个体利益和学校利益之间的矛盾。而制定好的高校校纪校规应该通过校方、专家、教师和大学生等各方人士审查,审查校纪校规内容上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并对错误的地方予以纠正,这样才能使依法治校真正成为可能。

2.利用高校大学生相关法律社团来传播法律观点。高校的教育质量是与大学生课外实践活动的参与程度成正比的。很多国内的高校都设立了相关的大学生法律社团,由于受法律信息来源及大学生对法律信息理解程度等因素影响,法律社团传播法律观点时容易出现信息偏差,各院系应组织社科部、团委、学生处等积极的响应,并及时给予指导和资金、行政等支持。另外,高校还可以引导大学生法律社团组织开展相关的法律实践活动,例如组织大学生参与社区志愿者服务工作、旁听公开审判、参观监狱等活动,或者组织大学生利用假期开展社会实践调研活动,包括社会治安问题、物业管理纠纷问题、家庭关系纠纷问题等,让大学生通过参加校外法律实践活动,实实在在地树立起法律至上、依法治国的法律观点。

3.完善高校学生申诉处理环节中的法律观念传播工作。2005年,我国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学生申诉处理涉及5条内容,表达比较简单,可操作性有限,对此许多高校都自行制定了有关学生申诉处理的实施细则。这些实施细则制定的公正与否,对申诉事件的大学生及参与人员今后的行为态度将起到一定的暗示效应,他们相信在公正的规章制度做出的结论也应该是公正的,这种信念上的暗示作用有利于形成大学生平等、正当、适用的法律观念。如果做到高校申诉处理制度的更好完善,需要注意以下三点:(1)设立具有代表性和客观性的高校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该申述处理委员会应独立于高校的行政管理机关,组成成员应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中立公正的态度,较强的逻辑推理能力,能客观地对待情感情等。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应由法律专业人士,校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法律教授代表、相关领域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按比例组成,但学校主要负责人、涉案相关部门负责人不得参与。(2)校内申诉程序公开化。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在审理各事件过程中,应该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审理信息进行公开,做到不暗地操控。同时,处理事件的时候要注意听证和规避制度,并做到公开审查结果。(3)明确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的权力。赋予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一定的变更学校原处分决定的权力,其复查决定才更具权威性,这也是依法治校精神的必要体现。

(三)高校有关部门积极利用新媒体有选择地做好法律理论信息的传播工作

在现代信息化社会,资源繁杂众多,信息共享已是趋势,高校大学生对各类信息绝对拥有自己的选择权,学校已经不可能直接以单渠道传播法律理论和观点,而是可以通过媒体、网络等高校大学生易于接受的方式,将新法律、法规传递给他们,帮助他们了解和认知法律,侧面、间接地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目前,高校相关部门和各院系领导、指导老师等可以通过建立“高校大学生法律信息网站”、微博、微信、空间等宣传法律知识,网站可以设立社会版、就业版等,由学生干部实行分版块责任制度,具体内容包括:提供法律基础知识,法律相关信息,开展互动问题交流,社会热点案例分析,组织开展法律相关活动等工作,高校可以指派相关法律专业教师进行指导、咨询并把关。设立“大学生法律信息网站”的目地是为大学生提供一个法律相关问题的互动平台,使其在获得一定法律信息和基础知识的同时,参与了问题的探讨,加强了大学生之间的思想交流,有利于法律基础理论的传播,有利于加强大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有利于学校在一定程度上了解学生的思想变化和想法,从而采取一定的相应措施。

参考文献:

[1]徐琴.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课外培养[J].法治与社会,2012,(22).

[2]高春侠,李宜霖.中国高校法制教育的现状与改革――药家鑫案引发的思考[J].经济研究导刊,2011,(19).

[3]朱真真.当代我国高校法制教育研究综述[J].法治与社会,2011,(23).

[4]蔡蓉.对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实效性问题的思考[J].科技信息,2011,(21).

第5篇

【关键词】女大学生 就业问题 对策分析

一、女大学生就业现状

随着社会总体就业形势的改变,女大学生就业难问题变得更为突出。近几年,各级各类媒体关于女大学生就业难的报道屡见不鲜,性别歧视成了职场焦点之一。

1 就业率

我国2005年的高等院校毕业生达到338万人,其中女大学生占到44%。超过100多万人不能及时就业,女大学生占大多数。而2007年的就业率统计显示,男生就业率为83.0%,女生就业率为79.5%。一项专题调查则显示,大部分学生投入找工作的时间为正常学习时间的30%~70%,女生高于男生8.6个百分点,但结果却是男生就业率是女生的2倍。从部分地区的就业情况来看,也反映出女大学生就业率比男大学生明显偏低。如杭州市妇联针对去年应届毕业的女大学本科生的就业情况,进行了一次调查。数据显示,在同等条件下,女生就业的机会,只有男生的87.7%,女生的初次就业率也比男生低近9%。

2 就业渠道不完善

根据女大学生择业的行为模式和男学生相比,女大学生很少会选择直接去就业单位拜访,更多会选择家人、朋友介绍。在遭遇求职失败后,大部分的女大学生在短期内会表现出消极心态,同时女大学生求职失败的比例比男生多才多21%。从心理特点的角度分析,女性相对男性而言比较纤弱,心理上依赖思想较重、承受压力的能力较差。在求职过程中,女大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更差,更易退缩焦虑、自卑自闭、不切实际,导致女大学生的就业变得更加艰难。另外,女大学生择业选择的面较窄,大多数女大学生在选择工作时受传统就业思想的影响较大,更多关注的是一些轻松、稳定、压力小的行业,如国家机关、医院、学校、等就业单位。

3 遭受性别歧视严重

很多参加了求职的女大学生纷纷表示“求职过程中性别歧视太正常了,没有办法”,相当一部分女生一方面对此愤愤不平,另一方面又不得不接受这样的现实。近日,国内大学生就业第三方独立调查机构麦可思研究院完成了一项针对女大学生就业的专项调查,该调查显示,2010届女大学生就业签约率为21%,明显低于男大学生的29.5%。很多用人单位在招聘的岗位上明确表示“只招男生”或者是在最后录取的时候拒签女生。另外,在全国妇联的“女大学生就业创业状况调查”中显示,女大学生平均投出9份简历,才有可能得到一次面试或笔试机会;平均投出44份简历,才有可能得到一个意向协议;90%以上的女大学生感受到用人单位的性别偏见;56.7%的女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感到“女生机会更少”,特别是理工科女大学生“经常”感受歧视的比例最高。另外,在工资待遇方面,女大学生更是遭受到了不平等的对待,由于女性特有的生理周期、生育期、哺乳期等会对工作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同等条件下在薪酬方面也只有男生的80%~90%左右。随着工作年限的增长,女大学生晋升的机会也比男生也要小。

二、女大学生就业问题对策分析

1 加强法律支持与保障,切实维护女性公平就业的合法权益

我国的《劳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对就业性别歧视早已作出禁止性规定,但由于条文过于抽象,缺乏应有的可操作性规定以及制度化的配套措施,无法在现实操作中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因此,政府应加大这方面的工作力度,通过制定保障女大学生就业的相关法律,以法律手段规定各行业或企业接受女大学生就业的比例,将女大学生就业弱势限定在一定的程度内。在这一问题上,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即通过立法对女性从业者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在税收上予以一定的优惠,从而鼓励企业吸纳女大学生就业,保障女大学生平等就业权,有利于整个社会秩序的和谐。

2 完善学校课程,提高女大学生的就业竞争力

青年歌唱家谭晶在今年的两会上提出“建议高校设立有利于女大学生就业的技能课程,尽早安排学生接触社会”。大学生从学校走上社会,职业生涯规划发展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特别是针对女大学生的身心特点,通过拓展训练,组织培训,积极参与实践等多种方式提高她们的手能力、科研能力、适应能力等。高校还应加强针对个别女大学生就业的辅导,帮助女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就业观,同时通过开展就业技巧、求职心理健康、求职相关法律法规等内容的讲座,增强女大学生的求职信心。

3 女大学生转变就业观念,加强自身综合能力的培养

女大学生要努力提高提高自身的思想素质、业务素质、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加强竞争意识、市场意识和主就业意识,努力把自己培养成文理兼通、视野开阔、富有创造力的人才。同时又要树立自主创业的择业观,化消极被地等待用人单位的招聘为积极主地自我创造就业机会。在自主就业方面起到示范和先导的作用。所在学校、各级政府和整个社会都应该对女大学生的自主创业给予鼓励和扶持。

4 就业政策上,加强扶持力度,创造对女大学生就业有利的社会环境

在社会和谐发展的大前提下,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女大学生的就业的情况,应制订与市场经济相协调的女大学生就业干预机制:修正和完善原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保障平等就业的法律体系;深入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形成支持女大学生创业的舆论环境,为女大学生提供有效的职业指导、创业咨询,增强女大学生自我就业、创业的能力。

第6篇

后宏斌(1992―),男,汉族,甘肃省定西市人,兰州商学院陇桥学院2012级法学系本科生。

吴倩(1995―),女,汉族,甘肃省武威市人,兰州商学院陇桥学院2013级法学系本科生。

摘 要: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改革开放力度的加深,经济、政治一体化的推进,高等教育招生规模不断扩大,在校女大学生校外实践期间权益保障的问题日益突出。导致此种问题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在于对在校学生的劳动保障身份确立的偏差上,造成了法律上的空白,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本文试从劳动法角度对女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校外实践期间法律保护相关问题进行探析。

关键词:女大学生;校外实践;法律保护

一、女大学生校外实践的内涵

校外实践即把学校课堂中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并加以检验,以锻炼工作能力。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女大学生校外实践就是在学习了所学的专业知识后,为了理论联系实际,将知识运用到具体实践过程中,锻炼自己的动手能力、管理能力等实际操作能力的一种称谓,以应对未来全社会女性整体就业形势不容乐观的压力。

女大学生校外实践具有三个突出的特点:其一,实践目的的单纯性。参与校外实践的女大学生或是为了完成教学任务,或是为了提升个人综合素质能力,获取良好的就业渠道。其二,法律关系性质的差异性。校外实践期间,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可能存在教育行政管理关系,也可能存在短期劳务关系。其三,权益易受侵害性。当前,在校女大学生为了赚取生活费用或者工作经验,利用课余时间、假期到用人单位进行校外实践的现象较为普遍。具体的劳动中,初出茅庐、涉世未深的女大学生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时有发生,例如女大学生被单位同事性骚扰、劳动报酬被扣发、押金被骗走却没有找到工作等现象。究其原因,一方面国家没有针对女大学生这一弱势群体进行专门立法,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亦不完善,遇到相关劳动争议难以得到倾斜性保护;另一方面,对在校大学生的劳动法律地位,学界存在争议,女大学生劳动权益的保障缺乏理论的有力支持。

二、女大学生校外实践期间劳动权益保护现状及不足

――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案之反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的勤工俭学行为,不应该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可以不缔结劳动合同。根据本条可以得出,在校女大学生并非合格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其本身有其独特的身份特征,对校外实践的目的进行分析,其在校期间参加校外实践是其检验自己学习成果、获取工作经验的过程,并不是为用工单位创造价值的过程,不能认定为正式的参加劳动。从另一个角度考虑,在校女大学生的学籍信息、档案信息均归属于学校,具有完整的组织人事关系,如果再存在一份劳动人事关系,则不利于国家对人才的培养和管理。以下以“女大学生李某某诉某绘画工作室劳务合同纠纷案”具体分析。

2013年4月,某高校女大学生李某某到张某在张店的绘画工作室工作,最终被录用合格到山东阳信工作,任辅导教师主要负责高考美术培训工作。任职期间从2013年4月10日至2015年3月18日,基本工资2900元,每月核发奖励2100元(每月实发1950元),双方约定,如果工作业绩好,年终奖励3~6万元。工作前几个月,张某一直按时给被告核发工资和奖励,后几个月一直存在拖欠情况,为使学生学习得到连续,李某并未给学生停课,仍然继续上课到约定的工作期间,结束后,绘画工作室共计拖欠工资及奖励19000元,绘画工作室出具欠条。李某申请仲裁,要求支付拖欠工资、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补偿金,兑现年终奖金等。

笔者认为,申请人为在校女大学生,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因缺乏主体要件故不应认定为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另据当事人陈述以及欠条、前期报酬发放情况,张某给被申请人提供劳务以及被申请人接受劳务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可。故本案宜按照劳务合同处理,由被申请人支付欠条约定的劳务费以及奖励款。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该问题完全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拒绝承认在校学生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同时,在校学生不符合劳动合同主体资格,虽然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实践的需要,但从国家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从国家档案管理制度出发,在校学生虽然不符合劳动主体资格,但是从在校大学生校外实习期间的具体情况分析,其符合劳动合同关系当事人的特征,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将其排出在外似乎对在校学生的劳动权利的保护有失偏颇。鉴于以上客观事实,在校女大学生校外实践期间,应该享有除计算工龄、社会保险之外的其他劳动权利,这样将有利于保护在校女大学生校外实践期间的合法劳动权益。

此外,女大学生校外实践期间,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证件、学生证件,部分用人单位强制要求女大学生缴纳“押金”现象普遍存在。同时,用人单位违反工时制度,侵害女大学生工资、经济补偿金,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侵犯女大学生人身权利的行为时有发生。

三、女大学生校外实践期间劳动权益保障之提升

女大学生是未来劳动力市场的不可或缺的一员,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是祖国的未来,针对当前女大学生校外实践期间相关权益受到侵害的现状,笔者认为各方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做出改变和努力。

首先,提高女大学生自身素养。女大学生在校外寻求校外实践时应提高警惕,学会识别单位的性质及人员的真实性,以免受骗。当前女大学对于劳动法律未有接触,对侵权行为的内容及申诉方式较为陌生。当具体的侵权行为发生后,女大学生因生理和心理方面的特殊性处于弱势地位,无法通过合法途径和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多数女大学生采取妥协与放弃的态度。另外,有少部分的学生受到侵害后付诸于法律,但因举证原因或没有足够经济实力等原因而放弃。作为女大学生个体,要端正校外实践态度,转变实践观念,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遇到侵权行为的发生,能够勇敢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明确实践接收单位责任。鉴于女大学生校外实践时间短、具体实务操作能力差、占用用工单位资源以及安全顾虑等诸多因素,当前许多企业和单位不愿意给女大学生提供校外实践的机会。作为用工单位,要勇于承担责任,不断提高单位形象,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探索合理地激励和约束机制,给参与实践的女大学生提供和谐的用工环境。

再次,加强高校校外实践工作管理。当前高校人才培养时间周期长,与市场需求脱钩现象普遍,作为高校要严格校外实践管理,注重管理,加强监督,成立女大学生校外实践权益维护中心,建立非诚信实践单位资料库。学校可以在就业指导部门增设一个相应的维权部门,对于女大学生在校外实践期间出现的权益受损现象给予帮助。

最后,完善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立法上出台针对于女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的保护法规,明确校外实践期间女大学生的身份;制定相应的政策,鼓励相关用工单位接受女大学生进行校外实践活动;构建和完善合理的女大学生权益司法保障和救济体系。

(作者单位:兰州商学院陇桥学院)

本文课题为兰州商学院陇桥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

参考文献:

[1] 董保华,陆胤:《企业雇佣大学生相关法律问题探讨》[J].载于《中国劳动》,2007年第6期。

[2] 郭杪:《关于大学生兼职中维护自身权益的探讨》[J].载于《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

[3] 雷芳,王杰兵:《论兼职大学生的劳动法保护》[J].载于《经济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9 期。

第7篇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 法制化 现状 对策

[作者简介]李斌(1978- ),男,江苏连云港人,江苏理工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束建华(1983- ),女,江苏镇江人,江苏理工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江苏 常州 213001)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4)27-0117-02

随着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大学生就业方式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从传统政府分配逐渐转向市场中的双向选择。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社会竞争的日益加剧,已给大学生就业带来了一系列新问题,基于此,我国十分重视大学生就业问题,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来维护大学生就业合法权益。然而,现实中大学生就业合法权益受到一定损害,大学生就业法制化情况不容乐观。因此,加强和完善大学生就业法律保障,实现大学生就业全过程法制化尤为重要。

一、大学生就业法制化现状

(一)高校在大学生就业工作中法制化缺失

1.学校就业工作目标与大学生就业目标存在一定的偏差。随着国家将高校招生规模与大学生就业率相挂钩,大学生就业率成了考核高校领导的重要内容,高校主管就业部门也将就业率各项考核指标分解到一线部门,完成就业率是目前高校的重要任务。如何让学生找到一份工作,完成一份就业协议,成了高校就业的主要内容。大学生就业目标,是通过几年大学专业学习,能够找到一份收入高、工作压小、社会地位高、福利待遇好的“好工作”,大部分大学生围绕着增加自身专业技能,不断提高就业砝码,找一份适合自身而稳定有发展空间的工作,不想在初次就业中迁就自己。大学生对毕业后第一份工作十分重视,他们渴望有充分的就业机会、公平的就业环境、合理的就业结构、和谐的劳动关系。可见大学生就业目标的满足是多方面的,这与高校就业工作目标存在着一定的偏差。大学生就业目标需要法制化的保障。

2.缺乏对大学生就业的法制化教育。在高校就业目标偏向追求大学生就业率的情况下,高校在就业指导中缺乏对大学生就业法规知识的普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高校对国家相关法规不重视。(2)高校自身就业法规缺乏。(3)对学生相关法规普及缺乏。

3.缺乏健全专业机构和人员配备。近几年大学生就业中,时常出现就业法律方面的问题,给大学生的就业带来了不利影响。在调查中,大部分大学生不知道自己在发生就业纠纷时,该怎样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大学生的母校,此时应该为其提供强有力的保障,维护大学生就业合法权益。然而许多高校没有设立大学生就业法制化的专兼职机构,人员配备更无从谈起,大学生就业法制化还处在比较混沌的状态,即使有也形同虚设。高校大学生就业法律帮扶机构和人员配备的缺失,严重制约了就业法制的指导效果,不利于大学生就业的法制化的落实。

(二)用人单位聘用毕业生法制化工作缺失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各单位的发展水平也参差不齐,在用人的观念和法律意识上,也存在很大的差别,有的用人单位想方设法侵占大学生利益,以谋求自身的利益,这严重损害了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劳动合同的不平等。通过签订不平等的劳动合同,以所谓合法的方式来约束大学生毕业生为其获取更大的利益,无视法律的公平。(2)通过设置各种陷阱侵害大学毕业生的合法权益。通过华丽的口头承诺、延长试用期、扣押各种证件和收取各种培训费用等方式,侵害大学生就业合法权益。(3)随意调动或开除大学生毕业生。有些单位随意以单位的名义,强行安排大学毕业生加班,在不征求大学毕业生个人意见的情况下,随意调换劳动岗位甚至将其开除。用人单位聘用毕业生法制化工作缺失,在中、小、微企业表现得尤为突出。

(三)人才市场在大学生就业法制化工作中存在缺失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人才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人才市场也显现出向非公有制单位发展的现象,人才市场在大学生就业法制化工作中存在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制宣传不到位。人才市场作为基层组织,存在法制宣传形式单调、积极性和主动性差、缺乏长效机制等问题。就业法制宣传仍停留在宣传栏、标语等宣传形式,存在缺少创新而呈现滑坡、减弱甚至没有的状况。(2)程序不规范。主要表现在对用人单位审核把关不严,导致了很多用人单位虚假宣传,甚至让一些骗子公司“冠冕堂皇”进行招聘,严重影响了大学生的就业。(3)对人才市场监管不到位。虽然国家和各地对人才市场都有相关的制度进行约束,但在实际中“马路边”的人才市场乱象丛生,拉拽哄骗招聘现象依然存在。

(四)大学生自身法制意识淡薄影响了就业法制化

1.主观方面。大学生往往都处在心理的发育期,特别是“90后”的大学生,常常表现得以自我为中心,不喜欢别人干涉和约束,特别对法律方面的问题,内心关注度很低。同时,大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尚未完全确立,对大学生就业工作还缺乏一定的认识,导致了大学生对就业方面的法律知识,没能引起足够的重视,许多大学生对就业等相关法规政策知之甚少,内心深处并不愿意去关注和重视。高校毕业生法律意识的淡薄,使其忽略了在就业过程中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

2.客观方面。社会上一些腐朽思想和不良风气,正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大学生的价值观。分配不公、贫富分化、拉关系走后门等现象,时刻在刺激着大学生的神经,极易使大学生价值观出现个人化倾向化,也使大学生对法律公平性产生怀疑。这些因素严重影响了大学生对就业法规的学习和落实。再加上高校对就业法律认识不到位,法律教育薄弱,导致了大学生对就业法制教育逆反心理的产生,严重影响了大学生就业法制化的落实。

二、加强大学生就业法制化的对策

(一)高校的对策

1.学校应转变就业观念,在法制化的基础上追求高质量就业。党的“十”报告中提出“要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这是经济发展的趋势,也是社会发展的要求。从原来人们关心的就业数量(就业率),转变到对就业质量的要求。大学生高质量的就业离不开法制化的保障,只有在法治化体系内进行的就业,才有可能是高质量的就业。因此,高校应该认真地看待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将大学生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的培养放在重要位置。对大学生就业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及时处理并加以研究分析,工作中坚持以学生为本,转变就业指导观念,加强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教育,让即将走上工作岗位的每位大学毕业生,知法、懂法、守法、依法、用法,在法制化的基础上追求就业率、追求高质量就业,实现就业质的提升。

2.建立大学生就业法律援助机构。大学毕业生在就业初期,因自身社会经验少,在出现就业纠纷时,往往很难处理好,使大学生处于被动处境,这时他们最需提供法律援助,对他们而言最好的法律援助方就是自己的母校,原因有以下三点:一是毕业生信任自己的母校,有利于问题的解决;二是母校了解自己的毕业生,有利于问题的解决;三是高校是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中间人,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因此,高校应及时建立大学生就业法律援助机构,为学生主持公道,伸张正义,维护毕业生就业的合法权益。高校在建立大学生就业法律援助机构时,应充分利用学校和社会资源,吸纳校内外法律从业人员和相关专业学生,成立就业法律咨询援助机构,加大对相关人员的培训,通过场所咨询、网站咨询、电话咨询、电子邮箱、QQ 群、微信等途径,为毕业生提供法律援助。

3.加大对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的培养。高校就业指导部门要充分意识到在依法治国背景下,法律素养和法律观念是当代大学生就业必备的素质,也是高校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首先,重视大学生就业指导中法律师资队伍建设,建立一支既精通就业政策又熟悉学生情况的师资队伍,提升就业指导的实效性,通过送出去和请进来的方式,加强对就业指导教师就业法律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师资队伍的专业水平。其次,制订科学合理的大学生就业法律培养计划,将就业法律教育作为重要的就业指导课内容,在学生中进行教授,不断灌输大学生的维权意识、契约意识、合同意识、司法意识、从思想上引导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的形成。再次,加大对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的培养,是大学生自我保护和避免违法的重要保障。通过到法院参加观摩旁听,开展教学模拟法庭,对学生就业中遇到的案例进行分析,举办各类讲座、竞赛、主题班会和模拟招聘等形式,让学生通过实践,不断接受和提升就业法律方面的知识,因人而异地进行个别咨询、辅导和帮扶,达到就业法律帮扶的实效。最后,加强就业法制化方面工作的研究,不断巩固和提高学校就业法制化的水平。积极推动就业法制化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开展就业法制化建设,对就业殊群体帮扶等多方面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逐步提升就业法制化的水平。

(二)政府有关部门的对策

1.规范用人单位人事制度。规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加大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的落实。用人单位对聘用大学生实行合同化管理,所有聘用人员都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聘(雇)用合同。大学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和聘(雇)用合同,必须交有管理资质的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加大对用人单位人事部门的就业法规政策的宣传与培训,灌输依法用人合法管人的法制化思想。

2.严厉监督、打击用人单位招聘和用工的违法行为。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不定期对用人单位存在违法招聘和使用大学生毕业生的情况进行抽查回访,对违法现象严厉打击,让用人单位的领导干部和决策层,认识到违法用人成本的昂贵。同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加强对聘用人员的宣传,让其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早举报、早制止,服务前移畅通投诉渠道。

3.部门联动,完善对用人单位的综合考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会同工商、税务等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多角度综合评价,从不同的角度,对企业生产经营和人事聘用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比较,掌握用人单位全面生产经营状况和人事管理情况。建立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使大学毕业生对应聘的单位有一个清晰而全面的认识,维护大学生毕业生就业的合法权益。

(三)大学生应主动学法、懂法、用法,维护自身就业合法权益

首先,大学生是就业法制化中的主要因子,大学生自身更应树立法律意识,自觉学习法律,认识法律的权威性,依法办事。其次,熟知就业法规中的各项条款和内容,是维护自身就业合法权利的保障。只有对相关法律条款的知晓,才能发现就业中的违法行为,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再次,树立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观念。法律是一把“双刃剑”,它保障的是双方或多方的公平,大学生应自觉约束自己的就业行为,就业中相关合同或协议的签订,既是对自身权利的保护,也是对自身义务履行的约束,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必须守法。最后,充分利校内外各种学习资源,不断弥补自身法律知识的欠缺,加强大学生就业中各种法规学习,认真分析研究各种案例,增强发现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

[参考文献]

第8篇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素养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1-203-02

一、开展大学生法律素养研究的背景及研究方法

(一)研究必要性及意义

1.“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确立和实施,客观上要求高校培养的人才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

2.从当前大学环境来看,大学生群体中诸如马加爵、药家鑫等严重犯罪案件的发生,引发高校法治教育在学生德育工作中的思考。

(二)基于实证调研方法的我校大学生法律素养研究

本课题的研究,以实证调研的方法为主要研究方法,结合文献分析方法和访谈的调研方式,从大学生对法律的总体关注程度、法律信仰、法律监督、法律的作用、影响我国法律执行的原因、大学生的规则意识、对待自我利益受损和他人利益受损的态度、以及具体到我校大学生对法律类课程的态度等多方面进行调研。

二、我校大学生法律素养情况分析

共发放问卷90份,回收88份。调研对象为除法学外的会计、审计、国际商务、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旅游管理、工商管理、统计、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经济学、国贸、物流管理等十多个专业的我校大学生,从范围上保证了调研的科学性与普遍性。从结果来分析,呈现以下特点:

(一)对法律的总体关注度很低

以新闻报道、网络信息等电子媒体了解法律为主要途径,通过法律课程、讲座、课外阅读相对较少。当问到“您是否关注国家的立法活动或法律报告”时,65.91%的同学选择了“偶尔关注”,选择“经常关注”的只有9%,另外有21.59%的同学选择“几乎不”,3.4%的选择“从不”;当问及“您一般从哪些方面了解法律”时,选择比例最高的是“新闻报道”,占34%,其次为“网络信息”,比例占19.8%,而“社会宣传”和“报刊书册”的比例分别为15.74%和12.18%,值得一提的是,选择“课堂学习”的比例占10.6%,有7.6%的学生选择了“校园讲座”。

(二)对法律的权威性信仰的占59%,法律至上的观念较弱

27%的同学选择了“无特别法律信仰”。还有11.36%的同学认为“法律是当权者的玩具”,有2.27%的同学认为“法律与我无关”。

(三)普遍对我国目前法律的有效性持较悲观态度

认为没有充分保护劳动人民的利益;而对于法律的监督有着正确的认识。有70.45%的同学认为我国目前的法律“略有不平等,并且没有充分保护底层劳动人民的利益”,有19.32%的同学认为我国目前的法律“对所有公民是平等的”,7.95%的同学表示“不知道或不关心”。当问及“您认为对法律的执行哪些监督是有效的”,选项“群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新闻媒体和网络,分别占20%、23%、21%、22%和13.7%”。

(四)对法律的作用具有正确合理的认识

大部分学生认识到了阻碍法律执行的原因,但一些学生过分夸大了法制建设的困难和法律本身不健全的一面,少数司法不公正、司法腐败被放大。对于法律作用的认识方面,普遍认为法律在“保护公民利益”和“处罚违法犯罪”方面的作用。只有3.6%的同学选择了“不清楚”,从整体看,我校大学生对于法律的作用有着正确认知。而当被问及“您认为影响我国法律执行的主要原因”时,25.85%的同学认为“法制不健全”,16.1%同学选择“法律没有足够多的权威”,23.9%的同学选择“执法不严”,28.78%的同学选择“存在一些司法腐败”。

(五)对大学生犯罪问题的态度上

我校大学生持消极和放任的态度,只有少数同学认为大学生受过较高教育,不应该犯罪。由于处于社会转型期的特殊时期,大学生价值观、法治意识淡薄、社会大环境影响成为主要原因。当问及“您对大学生犯罪怎样认识”时,有54.55%的同学认为“很正常,大学生也是社会成员的一份子”,而只有20.45%的同学认为“不可理解,毕竟大学生都受过较高教育”,剩下的25%的同学选择了“不好说,反正自己不会犯罪”。而对于“导致大学生犯罪的主要原因”,33%的同学认为是“个别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出现了问题”,20.5%的同学认为是“法治意识淡薄,抱侥幸心理”,12.5%的同学认为是“家庭畸形教育”的结果,有17.5%的同学选择了“社会大环境”的影响,另外有10%的同学选择“客观现实所迫”,还有5%的同学选择“学校法制教育的力度不够”。

(六)对法律的掌握和理解还停留在感性层面,而对于与自己切身相关的法律知识缺乏理性的、系统的掌握

如,关于盗窃罪的理解。当问到“偷拿被人300元占为己有,是否构成犯罪”和“偷拿别人一部手机”时,有将近90%和97%的同学确定“已经构成犯罪”。但当问到“你知道偷盗价值多少金额的的东西会构成犯罪”时,只有23.86%的同学选择了正确答案“300-500元”,37.5%的同学选择了“1000元以上”,不到5%的同学选择了“3000元以上”,34%的人选择“不知道”。在对“《劳动法》里规定的试用期最长时限”进行的调研显示,40.91%的同学选择了正确答案“六个月”,剩余同学均未选对。

(七)普遍具有较强的规则意识

在“对于公路上闯红灯的行为”进行调研显示,只有8%的同学认为“不必大惊小怪,很常见的现象”,剩余将近92%的同学均认为对于这种行为“应严格禁止和加以处罚”和“应该加强宣传教育”。

(八)总体法律素养不高

法律意识相对淡薄,法制观念不强。有相当多的同学“迫不及待”地想加紧学习法律知识。在“您认为当前大学生群体的的法律素养总体怎么样”进行选择时,有63.6%的同学认为“一般”,有将近16%的同学甚至“表示忧虑”,只有19.3%的同学选择“还不错”,1%的人认为“很好”。对于“您觉得应该加紧学习法律知识吗”的调研显示,有达44.3%的同学选择“迫不及待”,39.7%的同学认为“目前涉及不多,可以先缓缓”,有15.9%的同学选择“现在掌握的法律知识足以应付可能发生的涉法问题了”。

三、针对我校大学生法律素养所存在问题之有效对策

(一)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建立起法律信仰

要正确看待当前社会中存在的某些司法腐败、执法不力和徇私枉法等现象,主流还是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另外,引导学生要从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做起,建立起强烈的诚信意识(如考试诚信,杜绝作弊),强化规则意识。

(二)进一步提升大学生对于法律的认知和关注度;拓宽法律学习途径

鼓励他们通过各种途径多关注国家立法、法律颁布、修正案等活动,多看《今日说法》等各类普法节目。除传统新闻媒体、报刊杂志等之外,可以广泛开展法律实践活动;运用校园文化载体多渠道多形式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多举办法律类讲座;开展形式多样的案例讨论(对非法学专业)等。

(三)更加重视进行大学生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始终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指导原则

尤其要加强针对个体的教育引导,及时发现问题。如针对个别偷窃(工作中常遇到)、心理问题可能导致的极端行为等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教育引导、法律知识普及等方式方法,将可能的违法犯罪隐患扼杀在摇篮中。

第9篇

关键词:高校; 学生团体; 法律风险; 应对措施

中图分类号: G47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9749(2010)04-0132-03

“学生团体”是指在校在读并有正式学籍的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盈利性的学生组织。[1]高校学生团体是大学生自我发展、接触社会实践的重要平台,也是高校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载体。近些年来,高校学生团体发展迅猛,活动空间不断扩大。与此同时,随着我国法治建设持续深入,大学生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相比之下,高校管理部门的法律意识和对学生团体的管理水平却显得落后,给高校的稳定和发展带来了法律风险。对这些法律风险的成因予以分析并提出改进建议,对推进高校学生团体管理,提高高校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高校学生团体管理中的法律风险

高校学生团体管理中的法律风险,是指高校在管理学生团体的过程中,因未能适应外部法律环境的变化或者因管理制度和行为不合法或不规范导致负面法律后果发生的可能性。当前,我国高校学生团体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高校对学生团体的管理未能适应外部法律环境的变化而产生的风险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入,教育法律法规不断出台和完善,依法治校和依法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高校管理部门未能及时了解相关法律规范的变化和要求并自觉对自身的管理制度进行修正和完善,导致管理制度不合法或不规范。如现在许多高校在其管理文件中仍将“学生团体”称为“学生社团”,但“学生社团”是1990年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所采用的旧称谓。我国《高等教育法》在1998年即已采用“学生团体”的称谓,教育部2005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再次确认使用“学生团体”这一称谓,且在之后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组织编写的《解读》(简称解读)一书,专门对这“一字之差”称谓变化的意义做了详尽说明。[2]而许多高校显然是没有留意到法规的变化,或未能及时跟进对本校管理文件做修改,甚至在近期仍有高校出台类似“××大学学生社团管理规定”的文件,文件中也继续使用“学生社团”的称谓,这类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显然是有问题的。

2.高校管理学生团体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范产生的风险

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对学生团体的设立及活动一方面给予充分的支持和保障,另一方面也有相应的规范和限制。但在实践中,长期以来各高校对学生团体管理的随意性较大,一方面存在任意限制学生团体成立和活动的现象。随着大学生法治意识不断增强,许多学生开始有意识地依据相关法律质疑高校管理学生团体的合法性:即高校究竟有无权力限制学生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其活动,如果有,其权力边界在哪里,是否符合有关管理程序。甚至有学者指出:“教育行政部门和一些高校对社团实行的严格的管理措施,其合法性值得怀疑”[3]。另一方面,跨校成立学生团体、组织学生活动,利用学生团体进行盈利性活动和宗教活动的情况时有发生,高校有关管理部门缺乏监管,甚至大开绿灯,这也显然不符合法规的要求。

3.高校因学生团体活动所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承担法律风险

如果学生团体在校内外活动过程中出现学生人身或财产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那么对学生团体负有监管责任的高校很有可能会面临法律纠纷,甚至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责任。第一,人身伤害赔偿责任风险。现在高校的学生团体活动形式多样,范围广泛,但活动也常存在安全隐患,活动中出现学生伤亡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高校监管不到位,学生团体在组织活动过程中因法律上可归责的事由而造成团体成员或第三方人身伤害时,高校就面临着学生家长或该第三方要求学校承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的风险。第二,财产损失赔偿责任风险。学生团体在组织活动过程中经常会涉及与高校外其他个人、组织之间的经济往来,甚至签订各种民事协议,如各种形式的拉赞助,合作举办活动等,这些活动也会产生相关的法律纠纷。当学生团体在组织活动过程中对第三方造成侵权或违约时,高校监管中如果存在过失,也有可能因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高校学生团体管理中法律风险的成因

1.高校管理部门的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认识不清

首先,高校管理部门依法管理和风险防范意识比较薄弱。在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和对学生团体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往往不注意去了解和研究相关法律法规,也不重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自己的管理行为,习惯了以行政手段来管理学生,更意识不到学生团体会给学校带来法律风险。其次,高校管理学生团体的相关部门和老师普遍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和法律适用技能,对学生团体管理过程中相关的法律权利义务认识不清。一方面不了解自己管理的权力边界在哪里,管理正当程序是什么;另一方面,对学生团体与高校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学生团体与高校外其他个人、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认识不清,没有意识到当学生团体其与高校外其他个人、组织发生纠纷时,高校也有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高校对学生团体的管理存在较多漏洞和不足

近些年来,高校学生团体发展迅猛,学生团体数量急剧增加,学生团体的类型及活动范围也大大扩展;与此同时,学生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逐渐增强。相比之下,高校的管理有些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存在不少缺陷。

首先,管理主体不明确。学校一些部门出于行使部门职能便利的考虑往往自行指导、组织学生团体。政出多门,各自管理职权不清晰,出现有些学生团体多个机构管理,学生团体无所适从而一些学生团体则无人管理的情况,一些学生团体不注册即开展活动,出现侵害会员权益的情况也无人过问。其次,管理制度混乱。与管理主体不明确相对应,许多高校在学生团体管理上也往往缺乏明确和便于操作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机制,管理的随意性比较明显。对学生团体的成立、注销、活动开展、工作考核、评优奖先、财务管理和监督、队伍建设等方面规范不够完善,不能对学生团体发展中常见的问题进行全面合理的规范。有些情形下对学生团体管理过严,事无巨细均予以过问,从而使学生团体成为事实上学校职能部门的延伸;有些情形下则对学生团体放任自流,不予过问,没有尽到监管责任。第三,学生团体运作规范缺失。主要表现在:学生团体没有自己的章程,或是章程过于简单,学生团体成员的责任和义务不明确;学生团体的内部组织不健全,学生干部缺乏制度意识,不按照学校和组织本身的制度活动,学生活动有序性和规范性不强;学生团体的内部财务管理和档案管理混乱,有些团体出现乱收会费、经费使用混乱、私刻印章、章程落实不力等问题。这些管理上的问题增加了学生团体引发法律纠纷的可能性,使高校管理工作面临法律风险。

3.高校未建立起有效的法律风险监控制度

首先,许多高校缺乏专门的法律监控部门和人员。目前,有的高校设置了专门的法律机构(如政策法规处),配备了主管依法治校工作的学校领导,但许多高校没有设立和配备,甚至也没有专职人员负责法律监控方面的事宜,即使是前者,法律监控方面的职责也非常单一,较多的只是提供咨询和参谋。这样的人员安排不可能起到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作用。兼职法律顾问很难深入高校管理的方方面面,很难协调校内外方方面面的关系。其次,在法律风险评估方面,高校一般只注重对事后补救措施(如诉讼)的法律风险分析,缺乏对事前、事中法律风险的关注;注重对个案法律风险的分析,缺乏对法律风险的整体评估。[4]

三、高校的应对措施

1.高校应进一步树立依法管理的观念,培养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必须对学生团体管理部门人员进行法律培训,帮助他们熟悉与高校学生团体相关的法律法规,帮助他们掌握在管理中适用法律的方法和技巧。尤其是要让管理人员树立行使权力的正当程序观念和尊重、保护学生权利的观念;要加强对老师和学生团体干部的法律风险意识教育。尽量结合相关案例,让师生了解学生团体活动中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及对学校的危害,让他们掌握一些防范风险的方法和技巧。而且,相关的法律学习和培训应该是定期的和经常性的,对管理学生团体的老师和学生团体干部的培训内容也应各有侧重。

2.高校要厘清对学生团体所涉及法律关系的认识,明确在管理学生团体中法律上的权利义务

首先,要厘清学生团体与高校之间的法律关系。一方面,学生团体相对独立于高校行政管理机构。学生团体不是高校管理机构的延伸,而是学生自发、自愿组织、参与的群众性组织,具有独立性;另一方面,学生团体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高校保障学生团体依法组织、正常运作的权利。学生与高校之间,实际存在权利与约束力之间的一种张力。学生在高校管理框架内有权利组织、参与学生团体。同时,高校基于且仅能基于实施高等教育的目的,对大学生具体组织、参与什么学生团体,如何组织、参与学生团体作出限制,但高校应该就这种限制作出合目的性解释。其次,要厘清学生团体与高校外的个人、组织和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尤其是当学生团体与校外个人和组织发生民事法律纠纷时,高校在法律上会有怎样的权利义务?笔者认为,学生团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属于一种民法上的“个人合伙”,团体的组织机构代表全体成员在支付开展活动必需费用及接受捐赠方面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形成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在民事诉讼中,全体成员作为共同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同时,我们必须承认学生团体的独立性也是“相对的”,因为我国高校对于学生团体活动有很大的支配权限。所以,一旦发生民事法律纠纷,应视学生团体在该活动中行为的独立程度而作出不同判断。如某些学生团体(诸如广播台)由高校直接领导,其活动场所、活动设备、运作经费也直接或间接源于高校,而在某些情形下,有些学生团体虽然独立运作,但在民事活动中高校作出了某种强制性的指示,或者在财产方面有所混同,这两种情形下学生团体应视为代表高校从事民事活动,其民事权利和义务及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直接归于高校。

3.高校要提高监管水平,实现学生团体管理的规范化

首先,应制定、完善校内的学生团体管理相关规定。主要包括组织规范、运作规范、责任规范等。对学生团体的管理部门、设立条件、申请程序、运作规则、财务管理、责任追究等作出明确规定,避免学生团体管理的随意性,提高其形式上的合理性。其次,应明确领导、管理、指导学生团体的主体。学生团体的管理一般分为三个层次:高校党委是学生团体管理工作的领导部门,高校团委是学生团体的具体管理部门,而学生团体的指导工作,可由高校宣传、学生管理、教务、科研等部门负责,同时应为其选派指导教师。应该在学生团体管理制度中将领导、管理、指导行为加以区分,交由上述部门分别行使,才能实现各个部门间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的统一管理架构。这样,一方面使得管理的规范化得以实现,提高管理实效,另一方面也从制度上杜绝了“重复管理”及“管理空白”的局面。第三,应加大监管力度,督促学生团体实现组织、运作的规范化。要加强指导教师、指导部处、院系的作用,敦促其完善学生团体内部章程,细化运作规则、财务制度等,以实现其组织、运作上的规范化;应完善对学生团体及其干部的考核、激励机制,并对学生团体干部进行定期培训,促进学生团体内部自我管理和约束。

4.要建立对法律风险的整体评估制度

首先,要结合与学生团体相关法律法规的发展变化状况,对高校的相关规章制度进行清理和排查,务必要使高校的管理制度跟进法律规范的变化和发展。其次,要利用扎实的职业素养,采用风险分布图的形式对法律风险进行准确识别。再次,要结合法律风险的种类、发生概率、持续时间、发生频率、关联性、解决成本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害程度等因素,对法律风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和分级。通过对法律风险的整体评估,有利于明确法律风险的分布状况和严重程度,有利于明确防范的重点和措施,有利于对法律风险的事前防范和事中监督。四是要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管理流程。在流程中明确易产生法律风险的关键环节,围绕关键环节,进一步明确行为人行为的方式、形式、时效等。同时,我们建议高校设置法律风险防范的专门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这对高校加强风险防范能力大有帮助。[5]

参考文献

[1][2]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M].北京:旅游教育出版社,2005:8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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