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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首发性精神分裂症;治疗有效性;安全性;利培酮
在临床当中利培酮属于新型、非典型性抗精神疾病的药物,在国内目前已经有很多学术专著证明了利培酮对于精神分裂有非常好的治疗效果,而且耐受性良好,适合剂量明确[1]。本文探究了临床中对首发精神分裂的患者行以利培酮进行治疗所起到的效果,总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随机择取我院2012年1月~2015年1月在门诊以及住院部当中首发精神分裂的患者150例,其中包括80例男性患者以及70例女性患者,年龄为20~50岁,平均(36.23±4.67)岁。全部患者均已经确诊是首发性的精神分裂症状,满足相关的诊断标准。全部患者在一般资料上没有明显的差异,可以参与研究。
1.2方法 对其行以利培酮(思利舒)治疗干预,都是口服给药,剂量按照实际情况给药0.5~4mg/d之间,最大量不能超过8mg/d,治疗周期为12w,在接受治疗阶段,禁止同时使用其它类型的抗精神疾病的药物、抗抑郁类药物以及电休克等,必要的话可以采用适量苯二氮卓类药物。
1.3临床观察指标 在第12w的时候,使用PANSS(即阳性、阴性症状计量表)来测量患者的治疗效果,减分率在25%及以上的患者,可以认为治疗是有效的。另外,分别在患者服药之后的第2、4、8、12w借助BPRS(简明精神疾病评定)量表来进行有效性分析;同时借助TESS(药物不良反应)量表来对安全性进行分析。并将治疗前后的效果进行对照分析。
1.4统计学方法 在本次针对利培酮对于精神分裂的治疗效果展开的探究分析当中,我们针对数据的实际情况选择了统计学软件包SPSS19.0对其进行处理,对于计量资料我们选择(x±s)来进行表示,并行以t检验;同时对于计数资料,我们选择[n(%)]来进行表示。本文中我们认为P
2 结果
在治疗有效性上,治疗之后150例患者的有效概率为83.33%(125/150),在BPRS评分以及TESS评分上,BPRS评分前后对比均有明显的差异,见表1、2。
3 讨论
在本次针对利培酮对于精神分裂的治疗效果展开的探究分析当中,治疗之后150例患者的有效概率为83.33%(125/150),在BPRS评分以及TESS评分上,BPRS评分前后对比均有明显的差异,患者的治疗效果比较理想,首发性精神分裂得到比较好的控制。另外,血药浓度和TESS评分之间,呈现出明显的正相关的关系,主要的不良反应类型包括失眠、便秘、轻微头痛等,均可以经过对症处理缓解,在本文当中没有影响到最终研究结果。这一研究成果说明,在临床中对首发精神分裂的患者行以利培酮进行治疗,能够起到较好的治疗效果[2]。
经过临床调查可以发现,精神分裂症这种症状的阳性症状大多包括幻想以及妄想,这可能和人体的大脑边缘系统以及多巴胺的功能性亢进之间一定的联系,而相对的,阴性症状则大多是因为投射至人体额叶以及前额叶的皮层表面多巴胺功能性降低。
利培酮包含着非常特别的中枢性药理作用,属于D2受体以及5-羟色胺受体均衡拮抗药剂,临床经验证明这种药物能够对患有精神分裂的患者阳性和阴性症状起到非常好的治疗效果,而且锥体外系的副作用不大,拥有较强的耐受性。就当前临床情况来看,利培酮是比较常用的一种新型、非典型性的抗精神疾病药物,比起传统的抗精神疾病类药物来说,抗胆碱能更低,且对于心血管、过敏等症状的发生概率来说也更低一些,同时,它对于首发性精神分裂症状来说临床治疗的效果非常理想[3]。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临床当中需要控制治疗周期,治疗不断地延续可能会令利培酮在患者体内的血药浓度不断提升,不过这种情况并不能提升抗精神疾病的治疗效果,反而会带来一定的副作用,造成血糖和血脂上的指标异常[4]。因此在实际临床操作的过程当中,作为医护人员,需要加强在治疗过程中控制血药浓度的力度,避免不良反应[5]。
4 结语
综上所述,在临床中对首发精神分裂的患者行以利培酮进行治疗,能够起到较好的治疗效果,而且安全性也比较理想。
参考文献:
[1]李巧波.利培酮片对精神分裂症长期治疗的有效性、安全性及对社会功能的影响[J].中国医药指南,2013,11(26):216.
[2]曹国兴,曹华琼.利培酮治疗精神分裂症长期疗效及安全性临床观察[J].重庆医科大学学报,2011,36(05):621-623.
[3]尹彬华.阿立哌唑与利培酮治疗门诊首发精神分裂症的疗效比较[J].中国实用医刊,2014,41(22):62-63.
【关键词】 齐拉西酮;利培酮;首发精神分裂症
doi:10.3969/j.issn.1004-7484(s).2013.11.572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11-6602-01
精神分裂症是目前临床上常见的一种精神性疾病,治疗比较困难。此次我院抽取抑郁症患者120例,将齐拉西酮与利培酮分别用于两组患者的治疗,观察两种治疗方式的治疗效果,具体分析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随机抽取我院收治的精神分裂症症患者120例。所有患者入院时均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的精神分裂症诊断标准[1]。所有患者均为首次发病,没有接受过治疗。其中治疗组60例,男37例,女23例,平均年龄(35.6±5.7)岁。对照组60例,其中男36例,女24例,平均年龄(36.1±4.9)岁。所有患者无严重的心、肝、肾功能不全等疾病,患者在年龄、性别、病程上均具有可比性,P>0.05。
1.2 治疗方法 治疗组患者给与口服齐拉西酮治疗,患者首次药量为40mg/d,一天两次,然后根据病情增加药量,2个星期内最大增加至160mg/d。对照组给与口服利培酮治疗,患者首次药量为1mg/d,一天两次,然后根据病情增加药量,2个星期内最大增加至6mg/d。所有患者均进行2个月的服药治疗。
1.3 疗效评价疗效标准 治疗2个月后采用阳性与阴性症状量表PANSS对两组患者进行评分,得分越高表示病情越严重,治疗效果越差[2]。观察治疗过程中的不良反应。
1.4 统计方法 本实验所有统计学计算采用SPSS16.0统计学软件完成。各组间差异比较采用方差分析X2检验和t检验,以P
2 结 果
2.1 两组患者治疗效果 所有患者治疗前后均采用阳性与阴性症状量表PANSS给予评分。评分结果显示,治疗前治疗组为105.81±24.72,对照组为107.75±25.75,两组数据对比,P>0.05;治疗后治疗组评分为44.25±8.43,对照组评分为54.72±9.15,t=8.18,P
2.2 两组患者不良反应发生情况 所有患者在2个月的治疗过程中记录出现的不良反应发生情况。结果显示,治疗组60例患者中出现呕吐2例,震颤2例,肝功能异常3例,视物模糊3例,肌肉强直3例,一共13例,不良反应发生率为21.67%;对照组60例患者中出现呕吐5例,震颤4例,肝功能异常6例,视物模糊5例,肌肉强直4例,一共24例,不良反应发生率为40%。两组患者良反应发生率对比,X2=7.04,P
3 讨 论
精神分裂症是的发病原因比较复杂[3]。目前调查发现,精神分裂症的发生率呈显著上升趋势,这跟社会压力增加等多方面因素有关。精神分裂症对患者精神、生活以及社会其他成员都会造成不良影响,严重者甚至发生自杀直接威胁患者生命健康,也给社会带来负担。精神分裂症的患者治疗比较困难,疗效很难让人满意,且治疗后容易复发。因此,临床上研究抑郁症的治疗具有重要的意义。
目前临床对于精神分裂症的患者一般采用齐拉西酮与利培酮进行治疗。齐拉西酮相比于利培酮可以有效的阻断D2,激动5-HT的回吸收,可以长期的维持治疗;此外,该药物还可以阻断多巴胺D2受体,控制其阳性症状,还能起到一定的抗抑郁作用。齐拉西酮对人体内肾上腺素受体等多种受体亲和性不高,治疗过程中不良发应发生率较低[4]。
此次我院抽取2010年4月――2013年6月收治的抑郁症患者120例,将齐拉西酮与利培酮分别用于两组患者的治疗,观察两种治疗方式的治疗效果。结果发现,在治疗前后均对两组患者采用阳性与阴性症状量表PANSS给予评分,治疗前治疗组为105.81±24.72,对照组为107.75±25.75,两组数据对比,P>0.05;治疗后治疗组评分为44.25±8.43,对照组评分为54.72±9.15,t=8.18,P
参考文献
[1] 刘璐,王新法,张志勇.齐拉西酮与利培酮治疗首发精神分裂症对照研究[J].中国健康心理学杂志,2009,17(4):458-459.
[2] 温启荣.首发精神分裂症综合治疗临床研究[J].当代医学,2013,19(8):7-8.
*药监分局紧紧围绕市药监局的工作安排,以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为契机,以创建“机关规范化建设”为主要载体,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扎实稳步推进依法行政,紧紧抓住行政执法责任体系建设这一中心环节,把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构筑起执法责任、执法监督、执法考核三个体系,为进一步加强和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使药监队伍更加成熟和坚强,切实不辱使命、不负重托,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放心,现将分局行政执法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权责,构筑药品监管执法责任体系。制订了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了药监分局局长对辖区药监执法工作负总责,药监分局副局长对分局行政执法具体负责,各业务股(室)对行政执法业务工作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建立一岗一责任,哪一岗出错追究哪一岗的行政执法责任,为全分局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理清了思路,明确了职责,形成了从局长到每一岗位相互负责的行政执法责任体系,确保行政执法有序、高效运行。
二、创新手段,健全制度,构筑药监行政执法内外监督体系。明确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促进监管人员依法办事、规范执法;建立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定期对分局所有行政处罚案件从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等各方面进行检查,适时召开案件合议会和评审会,推广经验,改进不足,要求案件审查人员对执法人员和管理相对人高度负责的精神,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对执法案件的调查、审理、处罚等程序进行把关,确保执法案件的内部审查落实到位,扎扎实实地提高办案水平、增强办案能力;要求执法办案人员在案件合议或做出行政处罚时,对照“十看”(一看执法主体是否合法;二看受罚主体是否确切;三看违法事实是否清楚;四看证据材料是否齐全;五看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六看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七看自由裁量是否适当;八看执法程序是否违法;九看有无超越职权;十看文书格式要素)进行内部审核,实行“立、查、审、罚”交叉分离和执法办案过错追究制,使每起案件均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通过公开举报投诉电话,聘请行政执法行风监督员,发放行风评议监督卡、召开药品协管员座谈会等多种途径,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改善机关作风;主动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辖区药监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促进分局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从案件卷宗入手,查找办案问题。采取执法人员自查、互查和案件质量会审相结合的方法,重点检查案件卷宗包含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在规定时限内立案、证据是否充分有效、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定性是否正确、是否履行告知义务、是否按规定进行案件讨论合议等方面的内容。
四、严格要求,注重实效构筑药监行政执法奖罚分明的考核体系。更多经典尽在药监分局对一年来所办的一般案件23起,利用业务学习时间进行内部交叉会审,从而使执法办案人员学会从法律角度来分析执法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强化了法制意识和证据意识。制订了***药监分局干部考核制度和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实施年中初查、年底综合考核,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考核制度。将行政执法责任完成情况的考核作为干部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年终考核结果优秀的,予以表彰,对于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取消评优资格,并责令整改。通过检查考核,进一步促进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全面落实和深入开展。
五、严格程序,提高效能牢固树立“重程序、重证据”的观念。及时纠正为办案而办案、重查处轻管理的执法倾向,案件查办与整改成效并重,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开展工作,建立执法成效回访制度,定期对药品、医疗器械等各类已办结案件进行随机抽查,检查案件办结与整改措施是否同时到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始终使行政执法人员明确认识到办案程序就是案件的生命,证据是办案关键,不断提高办案执法水平;并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始终要有诉讼意识,在案件质量上严格要求,精益求精,力求无错案的发生,并及时对所办案件的办案程序、办案依据、办案结果等及时进行公示,使每一个执法案件都经得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六、开展案例分析活动,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办案水平。更多经典尽在药监分局对近年来典型案例和《中国医药报》刊登的案例进行搜集整理,并不断分析其办案程序和技巧,通过对典型案例分析讨论,提高了执法办案能力。
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扎实稳步推进依法行政,紧紧抓住行政执法责任体系建设这一中心环节,把贯彻落实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构筑起执法责任、执法监督、执法考核三个体系,为进一步加强和提高依法
行政的能力,使药监队伍更加成熟和坚强,切实不辱使命、不负重托,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放心,现将分局行政执法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权责,构筑药品监管执法责任体系。制订了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了药监分局局长对辖区药监执法工作负总责,药监分局
副局长对分局行政执法具体负责,各业务股(室)对行政执法业务工作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建立一岗一责任,哪一岗出错追究哪
一岗的行政执法责任,为全分局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理清了思路,明确了职责,形成了从局长到每一岗位相互负责的行政执法责任体系,确保
行政执法有序、高效运行。
二、创新手段,健全制度,构筑药监行政执法内外监督体系。明确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促进监管人员依法办事、规范执法;建立行政
处罚案件合议制度,定期对分局所有行政处罚案件从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等各方面进行检查,适时召开案件合议会和评审会,推广经
验,改进不足,要求案件审查人员对执法人员和管理相对人高度负责的精神,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对执法案件的调查、
审理、处罚等程序进行把关,确保执法案件的内部审查落实到位,扎扎实实地提高办案水平、增强办案能力;要求执法办案人员在案件合议或
做出行政处罚时,对照“十看”(一看执法主体是否合法;二看受罚主体是否确切;三看违法事实是否清楚;四看证据材料是否齐全;五看案件
定性是否准确;六看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七看自由裁量是否适当;八看执法程序是否违法;九看有无超越职权;十看文书格式要素)进行内部审
核,实行“立、查、审、罚”交叉分离和执法办案过错追究制,使每起案件均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通过
公开举报投诉电话,聘请行政执法行风监督员,发放行风评议监督卡、召开药品协管员座谈会等多种途径,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改善机关
作风;主动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辖区药监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促进分局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从案件卷宗入手,查找办案问题。采取执法人员自查、互查和案件质量会审相结合的方法,重点检查案件卷宗包含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在
规定时限内立案、证据是否充分有效、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定性是否正确、是否履行告知义务、是否按规定进行案件讨论合议等方面的内
容。
四、严格要求,注重实效构筑药监行政执法奖罚分明的考核体系。药监分局对一年来所办的一般案件23起,利用业务学习时间进行内部交叉会
审,从而使执法办案人员学会从法律角度来分析执法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强化了法制意识和证据意识。制订了***药监分局干部考核制度和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实施年中初查、年底综合考核,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考核制度。将行政执法责任完成情况的考核作为干部年终考
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年终考核结果优秀的,予以表彰,对于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取消评优资格,并责令整改。通过检查考核,进一步促
进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全面落实和深入开展。
五、严格程序,提高效能牢固树立“重程序、重证据”的观念。及时纠正为办案而办案、重查处轻管理的执法倾向,案件查办与整改成效并重
,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开展工作,建立执法成效回访制度,定期对药品、医疗器械等各类已办
结案件进行随机抽查,检查案件办结与整改措施是否同时到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始终使行政执法人员明确认识到办案程序就是案件的生命,
证据是办案关键,不断提高办案执法水平;并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始终要有诉讼意识,在案件质量上严格要求,精益求精,力求无
错案的发生,并及时对所办案件的办案程序、办案依据、办案结果等及时进行公示,使每一个执法案件都经得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六、开展案例分析活动,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办案水平。药监分局对近年来典型案例和《中国医药报》刊登的案例进行搜集整理,并不断分析
其办案程序和技巧,通过对典型案例分析讨论,提高了执法办案能力。
七、认真总结经验,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召开分局行政执法自查整改专题会议,及时对在案件卷宗检查和回访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
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点评,以案说法,增强执法人员的理性认识;对检查中评选出来的优秀卷宗的案件主办人,作为
在当代中国法制体系中,行政法学的发展相对于其他部门法而言,处于滞后的状态。一方面是由于行政法学体系不完善,另一方面则是由于理论研究与现行立法的脱节,这些都导致在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中,执法人员和司法工作人员无法真正领会行政法的基本精神。立法的空白及脱节需要通过完善立法来解决,但还需要运用另一种途径,即运用现有的审判案例,将法律中未明确之处具体化,从而方便于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因此,案例研究方法越来越多地出现在行政法学的理论研究中。在案例研究中可以发现法官的裁判理路并折射出学理的困惑,发现“行政行为”、“行政裁量”等学说在中国的现实运用状况及其不足,逐步发展和修正中国行政法学的概念框架和理论体系,从而反哺我国的行政管理与行政审判实践。 这种研究方法也延续到了行政法学的教学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一、案例教学方法在《行政法学》教学中的意义
《行政法学》是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相对于其他法学专业课程而言,行政法学的讲授要更为复杂。这主要是基于行政法学缺乏统一的法典及行政法律规范数量众多等原因,从而导致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无法在课堂讲授中涉及到所有的行政法律规范。因此,为了达到更系统地学习行政法学,其讲授内容主要集中在基本原则和基本理论的部分。但是,枯燥的理论讲授必然导致学生厌倦情绪的滋生,教师不得不探索更多的教学手段,而适用于绝大多数法学专业课中的案例教学方法在行政法学中的作用更为明显。具体而言,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丰富了教学手段和方法。行政法学是法学的专业必修课程,教学目标除了强调学生获取知识外,其法学专业性质决定其更应注重学生能够运用所学知识于实践之中。传统的理论教学的确能够为学生灌输知识,但无法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因此需要多样化的教学手段和方法。而案例教学则是其中之一,也是最传统、运用最为频繁的一种实践教学方法,这种方法不是社会实践,而是在教师引导下的实践,能够与传统的理论教学相结合,从而丰富了教学手段,充实了教学内容。
第二,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案例教学与执法、司法实践密切相联系,案例教学所选择的案例都是来自于实践,让学生意识到自己所学的知识能够运用着去分析和解决现实问题,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也拓展了学生的思考空间。虽然在案例分析之后,教师都会给学生一个肯定或否定的结论,但同时也会将现行行政法律规范及现有的行政法理论不能解决的问题提出来,留给学生进一步思考。
第三,促进理论与实践更有效地结合。行政法所涉及的内容极为广泛,其数量也众多,而其中又包含大量的程序法律规范,课堂中有限的教学时间是无法涉及到所有行政法律规范,但是教师借助于案例教学方法,将行政法领域中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的内涵分析透彻,往往比单一的课堂讲授的效果更强。换个角度说,案例教学不仅仅便于学生去理解众多法律规范中隐含的法律精神,而且也能够提高学生运用现有行政法律规范去分析实践案例的能力。
第四,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学生在实践教学中所反映的问题就是教师在教学中需要主要解决的问题。因此,只有学生充分地参与到案例分析之中,才能充分地反映出学生的疑难问题所在。通过案例教学,教师可以与学生进行充分的沟通,对学生的疑难题进行解答或者在后续的课堂上进一步探讨,而这一些都为教师的专业教学工作积累了素材,从而为提高教学质量奠定了基础。
总之,案例教学能够与现有的实践教学手段相结合,进一步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学生法律实践操作能力,这与法学本科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的教育改革目标相一致。
二、《行政法学》案例教学方法中存在的问题
法学教学方法是法学专业教学研究中的重要问题,随着近年来市场对应用型人才的需求增大,法学教学方法的创新也引起了教育主管部门和法学教学领域的重视,教育主管部门确立了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法学教学领域则在法学专业的教学中加大实践教学的份量,采取多种方式促使学生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案例教学这种传统的实践教学手段,也在教学改革的过程中发挥了自身的优势。但是,就目前的行政法学的案例教学方法而言,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案例教学体系不统一。20世纪80年代,教育部才将《行政法学》列入到法学教学计划之中,因此行政法学作为法学专业课程的起步相对于其他科目而言要晚。正是因为理论部分的教学滞后,进而影响到实践教学,而已经适应于法学专业之中的案例教学方法在行政法学中并无确定的内容。各学校在教学研究和改革中大多是教师根据自己的讲课风格和习惯运用案例。二是案例的选择缺乏标准。在行政法学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对案例的选择往往来自于一些案例教程,而案例教程的案例又大多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判决汇编,其涉及的案情过于复杂,再加上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少,因此各教程中编写案例针对性与所涉及的知识贴切不够。三是案例分析方法单一。传统的案例分析方法为演绎方法,即从法律规定出发,去分析一个个具体的现实案例,这一方法能够很好促进学生对法律制度甚至法律规定的理解,但是难以对执法和司法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概括,从而归纳总结新的问题,并进行分析和解决。
综上所述,我们需要对案例教学这一传统的实践教学方法进行创新研究,在教学体系上,将案例教学回归到课堂教学中,以行政法的教学内容为核心,从而辅以案例教学;在案例的选择上,一方面运用与社会现实贴切的案例去分析基本原则及制度,提高学生学习行政法的兴趣;另一方面运用行政法的基本原理社会热点案例及争议问题分析,以促进对行政执法实践和行政法理论进一步完善和研究。
三、对案例教学方法的几点建议
案例教学方法的创新,不应当仅仅停留在教学手段本身,而应当从整个行政法学的体系和研究方法着手。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加强对行政法学体系的研究
“行政法案例教学是行政法教学方法的一种,它本身并不是行政法教学内容和行政法教学的立足点,这一点必须明确。” 因此,案例教学只是一种辅的教学方法,仍然要回归到行政法的教学中。行政法学这门课程相对于民法、刑法等实体法而言,其内容相对零乱许多,若将所有行政执法中涉及的每个知识点都作为案例教学的内容,教学时间无法满足,而学生也无法系统地掌握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原则。因此,在案例教学过程中,我们需要将行政法的教学内容进行梳理,归纳出学生在行政法学的教学中需要把握的要点,从而确定案例教学内容。
(二)区分情形选择不同的案例教学模式
行政法的教学内容涉及的基本知识及基本理论众多,既包括行政法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也包括数量众多及表现形式多样的法律规范,还包括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的制度建设及理论基础。案例教学所确定的案例一般选择贴近社会实际或者社会争议较大的问题,一方面能够与行政执法实践密切相联系,另一方面更能提高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对执法和司法实践的案例进行筛选,在知识点讲授部分,选择与所讲授内容最为贴切的案例;而在专题案例分析部分,则选择更能全面体现行政法基本原则和理论的案例;在专题讨论部分,则选择典型案例,既包括现在发生的行政执法案例,也包括过去经典的案例。在案例教学方法的实践过程中,我们需要针对不同的教学内容,选择不同的案例教学模式与之相适应。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1.以案例引导学生理解基本知识部分。在这种教学模式下,选择一些在目前法律框架下没有争议的案例,通过对其中涉及行政法的知识进行疏理,穿插于行政法的教学体系中,以解释行政法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内涵及具体适用。这一教学模式不以追求学生的深入讨论为目的,仅仅是为了辅助教师更清楚讲授知识点,以及学生更明白地理解行政法的基本知识,从而为以后的案例讨论及深入分析奠定知识基础。
2.以案例引导学生讨论案例解决方法。在这一教学模式下,选择一些有争议的行政决定或行政诉讼案例,一方面分析案例中行政决定或司法判决的原因所在,另一方面也从法律原则和制度规定重新分析行政决定或诉讼判决,判断其是否为理性选择。在行政执法中,行政机关拥有行政自由裁量权,即有限制的选择权,这部分的行政执法实践案例对我国的教学也有一定的启示作用。因此,这一教学模式所追求的是学生在掌握基本知识的基础,能够进一步灵活运用。
3.以案例引导学生深入地理解及研究行政法理论知识。在这一教学模式下,选择的是教学体系中每一部分比较典型的案例,从而说明基本原则及基本制度的起源、现状及发展,分析执法及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提出解决方案。我国行政法的发展起步较晚,因此众多的先进理论并未体现在现行的法律规定和现实的行政执法中,这就需要我们在案例分析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国外理论上研究的成果,深入分析所选择的案例,从而促进对我国行政法发展趋势的把握。在上述的三种案例教学模式中,案例的选择由教师负责,但案例的阅读及分析则由学生在课后完成,通过这种分工,学生在教师的指引形成对案例的自觉分析,而且有助于提高学生在日后的学习和工作中实践能力。
(三)加强教师在实践教学过程中的引导作用
教师在案例教学中不再是简单的案例的讲述者和知识的灌输者,而应当是引导者。引导作用体现在多个方面:一是引导学生对案例材料的阅读和分析。除去一些贯穿于知识点讲授中的小案例外,其他专题案例分析及专题讨论的案例,案情往往复杂,因此需要布置给学生课后阅读,老师给予事先的指导及问题指引。二是引导学生正确的分析。在案例教学中,教师应当熟悉所有的案例材料,在学生分析过程中,能够及时将学生的分析与案例材料结合起来,将错误的分析及时纠正过来。三是引导学生扩散性思维。案例的作用不仅仅与某一方面知识固定联系,而是应当从该知识点出发,延伸至相关联知识。学生的知识面受限,因此需要借助于教师的引导。在这一方面,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分析及理解能力,适当地提出扩展性的问题,引发学生对相关知识的联系和思考。
(四)提高案例教学的实效
案例教学这种教学方法旨在提高学生理解能力、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但要达到这种教学效果,除了提高学生在案例教学过程中的积极性外,还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强调对案例分析后的归纳和点评。知识点讲授中对案例分析之后,要回归对知识点的归纳;而以案例作为引导的专题讨论中,也要强调对学生讨论的点评和归纳。二是重视解决学生的疑难问题。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允许学生根据自己所学的知识对案例所涉及的内容提出疑问,教师结合行政法基本理论及实践给予讲解和分析,或者在后续的课程教学中组织学生进一步探讨。
在实践教学改革中,我们强调创新教学手段,但不可否认的是,教学手段的创新仍然需要辅助于教学,另一方面,也需要考虑到教学受众对象的特点,实际发挥其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作用。
从实施过程看,行政法案例教学一般包括案例选择、案例分析、互动论辩和总结评议等关键环节。
(一)案例选择案例选择既是案例教学过程的起点,也是决定案例教学成败的关键。1.要选择好行政案例司法案例仍是当下行政法案例教学的首选。行政法教学案例不仅来自各种行政法教科书、行政法案例分析教材以及司法考试真题案件,源自媒体报道的典型案例、庭审直播的案例以及参观庭审的案例,而且还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行政审判指导案例》等登载的典型行政案例的裁判文书。这些案例特别是“指导性行政案例”能够为行政法案例教学提供优质材料。2.要遴选好行政事例行政事例系指虽未进入司法审查,但在不同行政管理领域实际发生的热点事件。并非所有的行政事例都能进入教学,因而应根据以下标准进行遴选:一是典型性,即事件是否具有典型性、代表性,是否反映了我国行政管理领域普遍存在的问题应成为遴选行政事例的首要标准;二是时代性,即对某些陈旧的行政事例不必详析,而那些媒体正在关注的典型事件则应融入到行政法案例教学中去;三是争议性,即选择那些极具“争议性”事件,往往会同时出现若干种不同的解决方案。此外,作为行政事例的新近形式“,行政指导性案例”由于被官方推崇,理应被纳入教学案例之列。
(二)案例分析在遴选好案例之后,如何对行政法案例进行有效的分析成为行政法案例教学的中心环节。根据教学进程,案例分析可分为以下步骤:一要全面展示案例的发展脉络。行政法案例一般都比较复杂,如果不对案例本身进行回放,不了解案例进展,案例教学无从谈起。二要揭示案例涉及的行政法关键问题。选择的案例有可能涉及行政法某一个或几个专业问题,也可能涉及跨专业的问题,但是行政法案例教学只分析其中的行政法问题,特别是要分析行政法案例涉及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若干争议等。三要分析问题背后的行政法背景。对行政事例、行政案例的分析如果仅仅局限于表面报道或法条适用,就法论法,从法律原理到法律原理,就难以有效解决案例所引发的制度变迁难题,也无法提升学生的理论水平。行政法案例分析不是随心所欲的讲解,而是应讲究法律逻辑分析方法,同时要使用其他有效分析方法。一是要运用个案分析法与批量分析法。个案分析法可从实体与程序两方面展开,重在对个案的事实、法律以及理由的解读,而批量分析法则选择一组在领域、地区、时间或主题等方面相类似的案件进行对比分析,发掘法律规则,提炼行政法理。二是要使用引申式分析方法。即要超越纯粹的司法者立场、超越个人权利救济的传统视域,从整体制度的角度探究事件发生流程中各种权力机关的互动和背景、关注政府对该案例所涉及的行业规制政策和规制手段的整体考量。
(三)互动论辩互动与论辩是行政法案例教学中难度较大的环节,也是教学过程中最为精彩的部分。在行政法案例分析中,教师不应预设标准答案,应让各位学生互动交流,积极参与案例讨论,并在互相论辩中实现教学相长。这种互动论辩既可发生在师生之间,也可发生在学生之间。在互动论辩中,可以采取两种组织方式:一是分组讨论。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学生分成几个小组,针对所选案例进行不同的论辩。首先由各组代表轮流发言,如果其中一位代表发言完毕,其他各组成员可对其提问与质疑,并由其当场回答,代表所在组的成员可作补充回应。提问与质疑是深入互动的关键元素,需要教师引导学生有序进行。二是角色扮演。对于一些典型案例、指导性案例以及有争议的案例等,可以组织学生进行分别扮演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法官,开展法庭式模拟训练,体验不同角色的分析思路,这不仅能增强行政诉讼的实务技能,而且能加深对行政法理论的理解掌握。
(四)总结评议行政法案例教学的最后环节是教师对案件的总结评议。在行政法案例分析和论辩中,虽然学生对案例进行了课前阅读、课程讨论、观点交锋,但是关于行政法案件的见解无论如何都不会十分周延,即使十分周延也需要教师的进一步总结评议。它主要针对的是学生就案例的分析意见进行总结和评价。为此,要根据案例的种类不同进行相应的评议总结,比如教师对学生就行政案例分析意见的总结评议与对学生就行政事例分析意见的总结评议就应有所区别;要善于发现学生在案例分析时存在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在一些关键问题上必须态度明确,纠正学生明显错误的观点,引导学生正确地运用所学行政法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要通过案例的法律依据以及行政实践总结,深入发掘行政法案例背后的行政法理论和蕴含的规制和政策,使学生在教师对案例的总结评议中真正受益。
二、行政法案例教学的保障条件
行政法案例教学能否成功实施,在很大程度上离不开以下条件的创设和保障。
(一)案例教学课程的合理设计由于课时有限,授课教师往往只能选择性授课,许多行政法学知识只能“蜻蜓点水”,在此情形下难以有效实施行政法案例教学。对此,有的高校适当地延长教学学时(60学时),从时间上保证了案例教学的进行。与其他法学课程一样,在学时数不可能无限增加的前提下,案例教学基本上都是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主干课的教学中将案例穿插在具体知识点的讲解中。总的来说,以往案例教学不免显得比较单一,要实现真正的案例教学,提高大学生的分析真实问题的能力,开设专门的“行政法案例分析”等选修课似乎成为可选择项。
(二)案例研究方法的自觉运用行政法案例教学能否成功实施,与授课老师有关行政法案例研究方法的能力息息相关。案例研究方法及科研质量不仅越来越成为高校法学专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要素,而且也势必影响行政法案例教学的顺利开展。而案例研究方法的使用具有反哺教学的特殊功能。比如,台湾学者叶俊荣提出的“三层次案例分析法”,不仅是对完全以请求权为核心的案例研究方法的反思,而且也可视为行政法案例教学的改革方法。总之,当案例研究方法成为行政法学者的自觉行动时,行政法案例教学将具备师资和教法的有利条件。
(三)师生互动角色和情景的创设行政法案例教学改变了传统单一教学模式,师生关系、教学互动等较之以往具有不同之处,为此要特别关注互动条件的创造。一是要塑造师生互动的角色。在行政法案例教学的舞台上,虽然教师还会客串一下“演员”,但其基本角色还是“导演”,通过引导、启发、点拨、评论等手段,引导学生的探究、讨论、发言过程有序进行。而学生不再是“观众”,单纯被动地接受课堂教学的内容,而是直接参与课堂教学活动的“演员”,是案例教学的主体。二是要创设互动的情境。教师要注重构建一种平等的、合作的师生关系,应采用分组讨论、角色扮演等各种不同形式组织课堂活动,激发学生的主动参与性。同时,在学生与学生之间,教师应该导演学生互动论辩,提高分析和解决行政法问题的能力。只有营造一种平等、宽松的互动环境,才能真正实现案例教学的目标。
此次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评查工作主要对29个行政执法部门、8个法律法规授权执法单位和6个授权委托单位年度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查。评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7月19日至7月25日)自查自评阶段。由各执法单位,对本单位年度行政处罚案卷进行自查自评;第二阶段(7月25日至7月30日)互评互查阶段。由区法制办有牵头,组织20个行政执法部门的相关人员对全区所有行政执法部门年度行政处罚案卷进行互评互查,共检查案卷1128卷;第三阶段(7月30日至8月2日)抽查总结评比阶段。区法制办结合各部门案卷自查情况及互评互查结果,抽查了国土分局、工商分局、区物价局等13个行政执法部门年102卷行政处罚案卷,按照《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的内容和标准》,围绕执法主体是否合法、事实认定是否清楚、执法程序是否得当、案卷归档是否及时正确等方面进行了评查打分,并对各种评比结果进行分析总结,在抽查案卷中88卷为优秀,占参评卷的87%;14卷为良好,占参评卷的13%。
二、评查结果
各行政处罚案卷,经过各行政执法单位自查、互评互查以及区政府法制办对抽查评分结果的综合分析,国土分局、公安分局、地税分局、工商分局、区物价局等5个单位被评为优胜单位;区安监局、计生局、文体局、人劳局、质监局、统计局、渔政站、村镇站、卫生监督所等9个单位被评为良好单位。并推荐国土分局参加市级行政处罚案卷评选工作。
三、主要特点
一是领导重视,周密部署。各行政执法部门在自查工作中,绝大多数单位非常重视,按照评查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明确责任,安排专人负责,对照《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及时对本单位年度行政处罚案卷进行了整理和自查,并积极配合全区工作,进行互评互查。
二是组织严谨、严格评查。这一次案卷评查涉及范围广,工作量大,为保证案卷评查的公平、公正,区政府法制办结合《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制定了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打分表,并在7月30日组织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对13个行政执法单位年度的102卷行政处罚案卷进行集中抽查。采取分组互换案卷的方法,严格按照《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从实体、程序、文书、案卷装订等方面,逐卷进行认真评查,并将存在问题向执法单位反馈。同时以四类突出案卷为例,进行分析点评,指出案卷质量优劣所在。
三是质量较高,操作规范。通过评查发现,国土分局、公安分局、地税分局、工商分局、区物价局等优胜单位优秀行政处罚案卷主体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文书书写规范,格式文本比较完备,卷内目录和材料齐全,排列有序,装订整齐,按时立卷归档。
四、存在主要问题
一是个别单位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表现在有些执法人员制作执法文书时内容过于简单,文字表述不全面具体,部分笔录的涂改处当事人没有按规定按手印或签字等。有的单位还存在三无现象,即无执法人员、无处罚、无案卷。
二是个别案卷在实体方面适用法律依据不准确。存在对行政相对人认定不准确、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清,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现象,有的案卷未引用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全称,未注明具体条、款、项,少数案件中处罚依据没有具体到款。
三是个别案卷在行政处罚案件程序方面不完善。应该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有的却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当场处罚;有的执法程序顺序颠倒,如调查取证在先,审查立案在后;现场检查的案件笔录中没有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记录。
四是个别案件资料整理装订不规范。个别单位未按要求及时整理归档,档案资料以散页形式存在。
五、几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整改。通过此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各行政执法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本次案卷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对照评查标准,认真梳理分析,主动查找原因,并结合实际认真及时整改,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真正达到解决问题、促进工作的目的。
1.1黄河执法队伍建设亟待加强一是执法力量不足。2006年水管体制改革,实行管养分离后,基层的水行政执法人员相应地减少,机关人员少的单位没有独立的水政科室,只是以加括号形式出现在“工管处”或“防汛办公室”之内,水行政执法力量的严重不足影响了执法工作的开展。二是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尤其是在基层,缺少正规的法律或水行政管理专业人才,绝大部分人员是半路“出家”。有些人员本来文化水平就不高,既无法律知识又无水利专业知识,钻研业务的自觉性也不高,可为了解决身份问题,就想方设法通过各种“关系”或“渠道”进入了水行政执法队伍。
1.2水法律法规宣传方式陈旧,普及率低自水利部确定了我国第一个“水法宣传周”,后,1993年联合国又确定了每年的3月22日为“世界水日”,我国的水法宣传虽已经走过了20个年头,国家也相继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水法律法规。但目前水法的宣传仍旧沿用“宣传车、标语、口号、板报”等宣传方式,每年象征性地走街串巷,在很大程度上给人以应付公事或走过场的感觉。这种走过场的宣传方式对黄河的水法规普及根本起不了多大作用。
1.3水事违法案件查处率低当前水事违法案件查处率低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有些单位将年度结案率、发案率作为年度考核的内容并与经济利益挂钩,在一定程度上诱使执法人员产生瞒报违法案件的行为。二是执法人员中存在的“畏难”、心理,使其一些违法行为“视而不见”,主要反映在违章取土和违章种植方面。
1.4对水行政执法缺乏有效的监督据了解,目前基层河务部门几乎没有建立有效的水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既没有明确监督水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部门或机构,也没有行之有效的监督水行政执法行为的制度,所以、徇私枉法、执法犯法、办人情案以及滥用自由裁量权等不良行为时有发生。
2完善水行政执法的途径与方法
2.1加强队伍建设,将执法队伍建设精良第一,建立专门的执法队伍,恢复“水政科”建制。第二,不拘一格用人才。笔者认为合格或优秀的水行政执法人员应该是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水利专业知识及写作水平的人,所以在选拨水行政执法人员时必须公开、公正、择优,通过选拔,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较高的同志充实到执法队伍中。第三,搞好岗位培训和业务知识学习。通过培训和学习使执法人员熟知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文及水利基础知识,进一步提高其理论水平。通过查处、纠正违法实践,实现执法人员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高其自身的综合素养。最后,还应加强对水行政执法人员的日常管理及考核,增强其责任心和危机感。
2.2改革创新水法的宣传形式,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水法宣传效果的好与坏决定着人民群众的遵法守法程度、决定着领导的支持程度、决定着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程度,最终决定着依法治河工作能否顺利开展。由此笔者认为,黄河水法律法规宣传的受众应该以沿黄群众,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领导,公安、法院及司法等部门以及水利工程建设和水行政执法相对人为重点,采取定期与不定期、集中与分散的宣传方式,主动送法上门,充分利用现代快捷高效的通讯、网络等设备,以及电视、报纸等群众易接触的媒体,开展知识竞赛、群众访谈、黄河水法知识讲座、典型水事案例分析、黄河法律热线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同时还要重视对在校学生的宣传。只要宣传到位了,那么对黄河水法的认知将会影响几代人,黄河水法律法规将会得到深层次的认可与遵守,大家就会自觉不自觉地参与到宣传和守法中来,水事秩序将会进一步好转。
一、指导思想
2013年全县交通运输系统法制培训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局中心工作,以强化法律意识、增强依法行政能力为目标,以法律知识、法律技能及依法行政实践中的典型经验和突出问题为重点,坚持思路创新、制度创新、方式创新,推动全系统法制培训工作有效开展。
二、培训内容
(一)法律知识
1.综合法律知识
(1)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4)其他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
2.专业法律知识
公路、运管、海事、航道等部门负责实施的重要法律、法规、规章。
(二)法律技能
1.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实践技能;
2.依据适用、执法程序、调查取证、文书制作、案卷规范等行政执法实践技能;
3.明察暗访、案卷审查等行政执法监督实践技能;
4.审理听证、应诉技巧等行政复议应诉实践技能;
5.其他涉及依法行政的实践技能。
(三)依法行政实例
1.公路、运管、海事、航道等部门依法行政方面的典型经验介绍;
2.公路、运管、海事、航道等部门行政执法方面的突出问题分析及治理对策;
3.依法行政方面重大事件、案件分析。
三、培训方式
结合“一月学一法,两月考一法,三月一竞赛”活动要求,法制培训工作以各单位自行组织为主,可采取集中培训、专题讲座、以会代训、个人自学和法律知识考试等形式,应做到每月至少学习一部法律法规规章、执法规范或法制工作制度,每两月组织一次法制知识考试。县局根据培训工作开展情况,在全年组织不少于两次的全体行政执法人员集中培训和竞赛活动。
县局将统一下发培训学习笔记本,全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应按时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中培训,结合个人自学,认真做好学习笔记,及时撰写心得体会。要积极拓展学习效果,自觉把调查研究贯穿于学习全过程,就行政执法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切实提高自我学习能力和实践转化能力。
四、培训要求
1.加强领导,保证质量。各单位要加强对年度法制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年度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0学时(其中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32学时),对参加法制知识考试合格的人员发放《培训结业证书》。行政执法人员要认真做好学习笔记,及时撰写心得体会。各单位要根据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情况,认真填写《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情况登记表》,并在年底报县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