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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税与补贴
国内学者对碳税、补贴的研究集中在设计思路,运作方案,征收利用方式、对象、结构,预期效果、影响等方面,研究已经比较成熟。张克中、杨福来(2009)借鉴发达国家碳税实践,重点介绍了芬兰和瑞典的碳税政策,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应理顺能源价格,择机引入碳税,设置税收减免和返还以及考虑设立碳基金的相关措施。李齐云、商凯(2009)通过建立以碳排放量为因变量的STIRPAT模型,在碳税征税环节和碳税利用方式上描述四种碳税方案,建议我国在短期和长期选择不同碳税政策,根据不同行业之间碳排放量的轻重程度有选择地实施差别税率,避免税制体系规定的重合,引入对关键工业和经济部门的减缓和补偿措施等策略方案。苏明、傅志华等(2010)在2005年的投入产出表数据的基础上进行了可计算一般均衡(CGE)模型的分析,分析了不同的碳税税率方案对宏观经济、二氧化碳排放以及各行业的产出及价格,进出口等的影响效果,从静态和动态的视角给出了科学的预测与评价,为开征碳税问题研究提供了科学有效的数据分析支撑。
碳预算
国内学者对碳预算的研究集中在碳预算分配的机制、方案、作用、机构设置,体现碳预算的公平与效率的特征。潘家华,陈迎(2009)在确定全球碳预算总额和初始分配方案的基础上,根据历史排放和未来需求进行碳预算转移支付,设计相应的资金机制,使碳预算方案具有效率配置特征,并建议相关国际机制的设置。李伟,李航星(2009)探讨了英国碳预算的目标、模式、特征、作用及影响,指出碳预算将成为发展低碳经济、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政策工具之一。刘兆征(2009)在分析我国发展低碳经济必要性的基础上,认为应加强低碳管理政策,构建低碳经济发展的组织机构和战略规划,制定《低碳经济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低碳认证制度。郭代模,杨舜娥,张安宁(2009)认为应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安排相应的环保支出预算,建立财政预算支持环保建设的长效机制;要加大对科技创新的资金投入力度,建立起财政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要加大财政对林业生态建设的投入力度,用于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增加碳汇,保护生态环境;要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地方政府发展低碳产业、推进节能减排、进行可再生能源开发等资金支持力度。
完善我国低碳经济投融资体系的政策建议
立法形成低碳发展长效机制
我国现今没有专门的低碳经济立法。但从已颁布的和低碳经济法律法规相关的法律规则中我们已经能够看到发展低碳经济的规范。在今后我国的低碳经济立法进程中,可借鉴或采用的具体措施有:加快低碳经济规划立法进程,强化法律力度促进产业转型,促进金融立法进程激发市场活力,完善科技立法构建低碳科研机制,加强消费立法引导低碳消费模式。
推行强制减排制度完善碳交易市场
强制减排制度是形成碳交易市场的基础。在自愿减排和市场经济的作用下不可能形成碳交易市场,只有在国家碳排放总量的控制才能有成本和价格,才能通过最低的成本减少CO2的排放,形成市场交易。
财税政策引导资本流向
[关键词] 自主创新 知识产权保护 良性循环
一、创新与自主创新
1.创新的定义
创新,英文为Innovation,起源于拉丁语。原意有三层含义,第一,更新。第二,创造新的东西。第三,改变。
创新作为一种理论,起源可追溯到1912年美籍经济学家熊彼特的《经济发展概论》。熊彼特在其著作中提出:创新是指把一种新的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结合”引入生产体系。
创新的概念经过近百年演化,不断被赋予了新的内容和特征。一方面,在涉及范围上更加广泛,由原来的技术创新不断扩展到制度创新、经营创新、理论创新、教育创新、分配创新等多个领域;另一方面,在涉及层面上也不断延伸,由原来的关注实物层面创新不断延伸到关注思维层面创新、理念层面创新、进程层面创新等多个系统层面。
从命题研究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在此不宜将创新概念集中在某个特定范围或者某个特定层面,应在坚持以技术创新为主要创新突破点的前提下,从更宽泛的角度来定义创新,即创新是主体根据动机需要,运用一定的手段,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对某个对象进行创造或重大改造所开展的一系列活动及活动结果的总和。
2.自主创新的定义
自主创新概念的提出,是为了保证国家在技术、经济乃至政治等方面的独立主导权,在提出创新概念的基础之上又进一步对“自主”因素加以强调。从概念提出的本意和实际运行效果来看,自主创新与当前我国所提出的创新概念在本质上是统一的,我们所鼓励的创新就是依靠自身实力开发,并对创新成果具有控制权的自主创新。正是基于这一点,创新和自主创新的概念在实际工作中往往被互相替用,但应该明确我们所提的创新就是自主创新。
一般认为,自主创新包括三种模式的创新,即原始创新(original innovation)、集成创新(integrative innovation)以及模仿创新(imitative innovation)。其中,原始创新是核心技术的创新和突破,而自主创新就是要把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吸收再创新结合起来。
二、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保护
1.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知识产权是个人或集体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最早起源于17世纪,主要倡导者是法国的社会学家卡普佐夫,后来经过比利时法学家皮卡第等人的论证和发展而不断被广泛引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公约》将其解释为:人类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产生的权利。
WTO《知识产权协议》规定保护的知识产权权利范围包括七项,即著作权与相关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未披露的信息权。
知识产权是典型的私权,属于民事权利的一种,但它与物权、债权等其他民事权利相比又有一些独特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对象的无形性,范围的地域性以及时间的有效性等三个方面。正是由于知识产权的这些独特属性,在当今复制与传播技术日益发达,知识产权本身又能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背景下,该项权利不断遭受侵犯,因此也成了各项权利中最需要关注和保护的重点所在。
2.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狭义上通常被理解为通过司法和行政执法来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为。但这种局限于司法和行政执法双轨制的保护体系既不能完全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也不能构成知识产权保护所涵盖的全部内容,因此就有必要将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念扩展到更广的意义层面。
广义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指依照现行法律,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打击的所有活动总和。这样更广层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定义才能更系统、全面的反映知识产权保护的所有内容。
具体来讲,知识产权保护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立法保护,即指国家通过立法赋予民事主体对其知识财产和相关的精神利益享有知识产权,并予以法律拘束力的一种保护。其二,行政保护,即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某些比较严重违反知识产权法律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以及对某些知识产权向权利人予以授权等的行政行为。其三,司法保护,指对知识产权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保护。其四,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保护,即较弱小的知识产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与势力通过形成某种组织,由该组织代为处理知识产权保护相关事宜。其五,知识产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自我救济。知识产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设立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或管理事务的部门,制定知识产权战略,确定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和避免对他人侵权的一系列具体措施与手段。 其六,舆论导向保护,通过正确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三、实现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良性循环的具体措施
1.国家层面对促进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良性循环的具体措施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和鼓励自主创新
一是要不断调整知识产权保护范围,逐步完善知识产权法相关细节,使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度能够符合实际,便于执行。 二是要逐步引入反垄断法和反限制自由竞争法,从立法角度避免知识产权保护过度损害自主创新所需的创新资源和创新基础。三是要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法律的修改与完善,使修改后的国际知识产权相关立法体现国家利益。四是要立法保障有关鼓励企业创新的制度能够坚决贯彻实施。
(2)制定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开展自主创新
可以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的一些做法,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政策支持,如:政府资助、创造购买、明确导向、专利制度、税收优惠、直接投资、集合创新、金融政策优惠等等。通过政策引导,使企业更加自发的开展自主创新,既提高了企业的研发与经济实力,也增强了我国的综合国力。
(3)改革科技创新体制,加强科技管理水平
现有的科技体制和管理手段过分依赖于政府支持,研究开发工作带有封闭性,既不能充分调动研发人员积极性,又使研发成果难以顺利转化为生产力,弱化了国家对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改革科技创新体制,第一要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第二要加大创新奖励制度的激励性;第三要重视人才培养和基础设施建设;第四要建立计划制定、计划执行和成果评价三权分立、互相检验、互相监督的制度 。
2.企业层面对促进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良性循环的具体措施
(1)制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重视灵活的自主创新
企业应制定符合自身情况的知识产权战略,从战略的高度重视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并将其作为关系企业生存与竞争能力的重要因素。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确定,首先要明确企业的技术实力和竞争实力,明确企业所处的产业特点和经济环境,然后通过综合分析得出适合企业未来几年发展的知识产权战略。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既要高层领导的充分重视和参与,又要明确自主创新的重点领域和创新方式,还要选择合适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与手段,是一项综合性的战略制定工作。从内容上划分,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包括知识产权开发战略、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知识产权经营战略、知识产权管理战略等。
(2)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制度建设
知识产权战略一旦制定,在执行层面上就要依赖于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对战略的推进。大型跨国公司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建设方面往往有比较成功的经验和独到之处,他们通常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统一负责企业所有的知识产权事务,机构人员由研发人员、法律事务专家、营销人员、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等共同组成,并可根据知识产权内容或地域划分为不同的二级单位。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方面,跨国公司一般都有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价制度、知识产权控制制度、知识产权激励制度等。我国企业应努力学习发达国家在该方面的经验,不断提高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
(3)高度重视知识产权诉讼工作
高度重视知识产权诉讼工作,包括两个方面。第一,要积极应对被告侵权诉讼。许多侵权诉讼可能是因为企业实际侵权导致,对于这类型的诉讼应积极通过与权利人进行协商解决,力争以市场换技术的方式取得庭外和解;还有一些企业并不一定构成侵权或者说存在争议,这就需要企业聘请专业的知识产权诉讼律师,有针对性地收集不侵权证据以维护自己的权益。第二,要积极通过诉讼保护企业自主创新成果。对于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平时应注重证据的收集,一旦该侵权行为对企业的经济利益和声誉构成实质性的损害时,坚决对该行为提讼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郑成思:WTO知识产权协议逐条讲解.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
关键词:机动车 污染物 排放 治理 立法
中图分类号:X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8(a)-0240-01
1 我国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管理法律体系现状
1.1 法律层面
我国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防治问题的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当时机动车污染问题尚不突出,因此有关的法律规定比较简单。其规定逐步体现在综合性的法律法规中,如《宪法》、《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仅规定了环境保护方面原则,未规定具体的关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治理的具体措施。存在着可操作性差的弊端。
在环境治理相关专门性法律中,《大气污染防治法》在其第四章中,以专章的形式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进行了规定,但仅有四条规定,概括笼统。比如规定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但具体标准为怎样、谁来制定、如何实施、如何管理没有具体规定。再如,《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鼓励和支持优质燃料油的使用,但具体鼓励的措施及途径没有指明,优质燃料的生产到销售的环节如何约束也没有规范。这样宽泛的规定是无法满足我国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治理实践要求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虽然进步性的以法律的角度规定了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治理的原则性条款,但其简单概括的规定局限了法律可操作性,仅能起到全面指导的作用。
1.2 行政法规层面
在行政法规层面,我国在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方向的全国性行政法规没有系统全面的。在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相的不同方向分别制定了不同的行政法规,比如从机动车报废制度方面、比如在燃油控制方面、比如在新能源机动车等方面分别制定了了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全国性的,在这个位阶上没有一部能系统性全方位规范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在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应该有一部专门性的全国性的行政法规来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进行系统的规定。随着科技的进步,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保有量的逐年提高,现有的行政法规已不能满足。需要一部行政法规指导具体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管理实践。
1.3 地方立法层面
在我国机动车尾气污染规制环境法体系中,各级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是在实践操作上具有非常重要地位的部分,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的防治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一方面,各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的机动车保有量及大气环境状况等实际情况,在上位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的指导原则下,对各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防治制度制定出具有本地域特点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性规章。为本地区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防治工作提供依据与保障。另一方面,各地方政府可以尝试性的制定一些较前沿方法及科技手段,并不断的总结实施过程中获得的宝贵经验,为国家的立法或是制定全国性的行政法规规章提供经验教训,同时也能为其他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提供参照。
现许多省级地方政府及较大城市地方政府均制定了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治理的条例或办法,为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的依法治理有办法可依,有依据可循,促进了具体治理的可操作性。但是纷杂的地方性立法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问题,主要表现为在制定程序过程中科学性有所欠缺,有些是调研不够,或是规定不够严谨,造成了水平参差不齐,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因此,对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要加以完善及指导,可以在全国性的行政法规中予以授权规范。目前为止,全国大多数省级行政区域、一些较大城市纷纷制定机动车污染物排管理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综合比较,其规定的基本原则大体相同,但在具体措施、权力分配等问题上稍有不同,订立的标准也不一致。因机动车还具有流动性强的特点,往往注册登记地与经常使用地不一致,这会发生标准不统一造成的此地“合法”、彼地“不合法”的现象,地区的个性化措施及标准在具体实践中还会出现许多问题。
2 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管理进行单独立法的必要性
现有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法律规定多以概括为主,大多比较抽象。许多内容都只是做出了概括性、原则性的规定,没有明确各执行部门的权利责任,管理体制范围不明确,体现为多部门管理,造成各个部门沟通不足,管理力度不够。也没有明确规定对违反者的处理方式和方法等。即使有提出相关法律规定的,由于没有配套“实施办法”、“细则”与之形成体系,因此显现出可执行性差等特点。
机动车排放的污染物治理存在的长期性、严峻性和难治理性等特点要求综合、全面、有针对性地防治机动车尾气污染,而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是无法实现的。目前我国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治理法律体系中,在法律及行政法规层面上原则性立法过多;为提高我国公众的机动车排放污染治理的意识,从被动到主动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人们更重视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的危害性,改变现阶段部门管理不到位,责权分配不清,排放标准低等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在防治机动车尾气污染的众多措施中,建议以《大气污染防治法》为指导,结合我国立法现状,吸取国外发达国家的治理机动车污染的相关立法经验,构建以专门性,系统性行政法规为主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防治立法体系。我国现阶段,在行政法规层面需要制定一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防治条例,以完善我国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法律体系,建议应以《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法》等为依据,以地方性法规等为参考,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进行具体设计。
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立法是一个系统工程,专门性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立法必不可少,但仅凭一部专门性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立法也不能解决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防治的全部问题,所以,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防治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也是不可或缺的。同时,针对实践情况的日渐变化,还要不断修改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而构成一个分工明确、各有所长、相互配合、不断完善相互配合、不断完善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立法体系。
3 结语
随着我国机动车排放污染的不断恶化,不仅严重威胁着人们的身体健康,而且还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我国现面临着非常严重的机动车排放污染问题,城市的雾霾天越来越多,人们出行都要带着口罩,晨练也由室外变也了室内。空气环境的恶化在改变着人们的生活,侵蚀着人们的身体健康。当前形势之严峻需要我们重视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治理的相关法律体系建立,对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制度进行创新与完善。形成系统的、操作性强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治理单独立法,关乎着人体健康和生活环境质量的改善。应该将工作做到实处,不能以号召性的、原则性的为主,应细化具体化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我国在环境保护还存在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环境污染十分严重:
(1)水污染。水污染是指天然洁净水由于人类活动而被玷污的现象。主要的水环境污染物有以下几类:悬浮物;耗氧有机物;植物性营养物;重金属;酸碱污染;石油类;难降解有机物;放射性物质;热污染;病原体。
(2)大气污染。大气污染物系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过程排入大气,并对人和环境产生有害影响的物质。大气污染物的种类很多,按其来源可分为一次污染物和二次污染物。一次污染物系指直接由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而在大气中一次污染物之间或一次污染物与大气的正常成分之间发生化学作用生成的污染物,常称为二次污染物,它常比一次污染物对环境和人体的危害更为严重。
(3)土壤污染。土壤污染是全球三大环境要素(大气、水体和土壤)的污染问题之一,也是全世界普遍关注和研究的主要环境问题。土壤污染对环境和人类造成的影响与危害在于它可导致土壤的组成、结构和功能发生变化,进而影响植物的正常生长发育,造成有害物质在植物体内累积,并可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以致危害人体健康。
二、强化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1)大力提高全民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意识。一是要加强可持续发展教育。各级教育部门逐步将可持续发展思想贯穿于从初等到高等教育全过程中。二是要加强可持续发展宣传和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充分利用电视、电影、广播、报刊、书籍等大众传媒,积极宣传可持续发展思想。三是要加强可持续发展培训。《中国21世纪议程》的实施需要群众的广泛参与,各级领导干部担负着组织实施的重任。因此,应把各级管理干部,特别是各级决策层干部的可持续发展培训,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
(2)实施系统的环保和可持续发展政策。一是人口问题,要保持人口规模与资源供求之间的平衡,将人口增长率维持在经济与资源能承受的水平上;二是工业发展,要建立以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为核心的工业发展道路,实施清洁生产。因地球上70%—80%的污染物来自资源的浪费,因此要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质量效益型、科技先导型和资源节约型的企业,将污染物消除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三是农业生产,推广生态农业,实施合理利用土地政策,合理灌溉与用水政策,科学施肥与农药政策;四是城市发展,建立合理的城市结构,控制大城市发展,合理发展中小城镇;以城市发展的空间规划及生态规划为基础,实施有利于城市合理布局的投资政策;实施城市绿化和自然保护政策。
1.信息量
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下,信息量是结合公司的实际和行业会计规则,反映公司涉及会计信息的货币形式的经济活动的重要指标。
2.非定量的信息
非定量信息的变化,主要包括上市公司的会计政策,会计准则和会计变更等信息。
3.经营期间的重要事项
这包括直接影响财务报表事项,期间严重改变资产负债表评估的事项,严重影响股权事项或对未来收入和未知或不确定的事项以及估值的影响。
4.公司的商业信息
公司的商业信息是一种信息聚合的结果。从现有的财务报表中的数据来看,很难准确地揭示公司整体业务的管理及未来发展趋势。因此,上市公司必须在对外公布的数据和信息中统一口径,以满足信息披露原则。
二、目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目前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来看,由于会计信息披露涉及到上市公司的经营效益的分析与核算,如何给投资者提供优良的经营记录成为了上市公司关注的问题。但是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上市公司的业绩有可能未达到预期水平,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势必不会引起投资者的关注。在这种情况下,有些上市公司会对会计信息进行调整,由此出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会计信息披露不真实、会计造假严重
目前一些上市公司,为了迎合投资者心理,出现了随着篡改会计信息数据,导致了会计信息披露不真实,同时还存在一定的会计造假行为,严重影响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对投资者造成了严重的误导,不利于上市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对于这一问题,证监会必须加大查处力度,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完整
有些上市公司虽然在会计信息披露时没有随意篡改会计信息数据,但是却存在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完整的现象,在会计信息披露时,只将会计信息中的业绩优良部分的信息披露出来,对于业绩较差的部分不予公布。这种有选择的披露方式不符合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必须得到有效制止,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必须保证准确全面。
3.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
按照证监会的要求,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应按照固定时间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或取消。但是在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的实际过程中,有些上市公司会以各种理由推迟会计信息的披露,导致了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使投资者不能及时看到上市公司的业绩,影响了投资者全面深入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
三、上市公司做好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措施
1.尽快完善我国证券市场上民事赔偿的立法
完善我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的立法,有助于约束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行为,使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相对准确。一旦上市公司由于会计信息披露不准确,影响了投资者的收益,投资者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手段申请上市公司予以赔偿。
2.加快改革,提高认识,按证券市场的规律办事
为了保证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正确性,应积极推动上市公司改革,加强对会计信息披露的认识,并且按照证券市场规律办事,采取具体措施,加大对上市公司的管控力度,满足证监会要求,使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满足实际需要。
3.制定科学、配套的会计规范体系和审计执业规范体系
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实际过程来看,应在证监会的倡导下,制定科学、配套的会计规范体系和审计执业规范体系,保证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能够在科学合理的范围内进行,既满足证监会要求,又能够达到上市公司的实际管理要求。
4.加大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
(一)生态文明建设为低碳经济发展奠定思想基础
传统工业文明的特点主要是掠夺和征服自然,带来严重的损害和破坏。然而,生态文明建设可以提高人类对人地关系的反馈感知,并积极寻求和谐共生的生态环境。此外,建设生态文明可以促进整个社会更多地关注环境质量,为共同努力发展低碳经济奠定思想基础。
(二)生态文明建设可以提升低碳经济资本效率
发展生态文明不仅反映人们关注环境建设及不可再生资源的消耗,也主张多样化资源的发展性存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使有限的资源得到最佳使用。对于一种资源,低碳经济资本投资也应该是有效的。从这个角度来看,建设生态文明,有利于有关部门和企业加强节约意识,最终促进低碳经济的资本利用效率增长。
(三)生态文明建设可以提高低碳经济的竞争力
通过发展生态文明综合战略,注重技术创新将转型为关注绿色因子。一直以来,中国主要依靠引进技术,导致积极有效的竞争力减弱和环境保护趋于不利。结合中央政府的自主创新战略,目前我们需要大力开展低碳技术的自主研究和开发。只有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情况下,中国才能增大低碳经济竞争力的潜力。
(四)建设生态文明可以唤起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为促进低碳经济发展,不仅是企业,金融机构也应遵循市场规律,它的职责同样应当是建设生态文明。除了追求自身的利益外,企业和金融机构也应当考虑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它要求企业和金融机构要实现一定的社会责任,尤其是环境责任。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企业需要增加在低碳经济上的投资,显然金融机构应加大对低碳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
二、低碳经济发展背景下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建议
发展中的中国,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相关部门整合资源,协调工作,如共同制定开发计划,宣传教育的政策措施和系统安全方案等。此外,积极协调软件和硬件的建设对实现生态文明的快速发展也是必不可少的。
(一)编制《加强城市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纲要》和《实施方案》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提高生态水平对中国的文明建设是必要的,然而,我们认为,一个完整的、系统的规划和更详细的实施方案的实施是加强巩固生态文明的根本。因此我们建议有关部门组织编写《加强城市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纲要》和《实施方案》。
(二)充分利用媒体的大众传播功能加强生态文明观宣传
作为社会舆论的引导,媒体需要把普及生态知识、推广生态文化为己任,成为传播生态文明观的主流平台。首先,媒体需要与环保部门合作,他们可以成立通信联合会议。第二,媒体应当积极宣传生态文明建设意义,主要思路和实施步骤,以及达到生态文明基本要求的多种途径。第三,媒体需要扮演生态文明建设信息交换媒介的角色。媒体应该传达政府对建设生态文明的决策和部署,并同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馈广大人民的建议。
(三)充分利用社会科学学术组织探讨和研发的能力
生态文明作为社会科学的重要研究领域,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术组织应该开展生态文明研究。我们建议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大量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的探讨,并和相关的学术机构积极组织生态文明问题的学术研究。当实施生态文明获得一定成就后,要逐步推广生态文明的成果,鼓励相关机构———学校,企业和社区能够采纳这些成果,这样他们可以起到引导各级管理人员的决策行为,培养大众生态意识的作用。
(四)建立政府企业合作平台
生态文明建设不仅需要企业合作,还要由政府部门引导。其他社会力量缺乏一定的政治和经济资源,而政府部门则具备这个独特的优势,因此政府部门必然需肩负建设生态文明的历史任务。作为国民经济的微观结构,企业是建设生态文明的一分子,尽管要追求利润,但在社会责任的驱动下,企业要与政府部门联合担负起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任务。我们提出建立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平台,使其在支持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杠杆的作用。
(五)建立生态文明绿色技术支撑体系
绿色技术着重介绍环境因素,在技术创新的过程中实现环境保护,实现企业价值。没有绿色技术的支持,生态文明建设不可能产生理想的效果。所以我们建议建立绿色技术支撑体系下的生态文明,如绿色科技人才系统,投资体系,研发体系,市场体系和资本制度等等。
(六)建立绿色金融服务体系
资本的支撑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前提。然而,虽然绿色金融的概念已经被引入中国,目前的绿色金融服务产品建设仍在起步阶段,要达到支持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相应的金融服务力度仍旧严重不足。为了提高生态文明的资金支持,要建立绿色金融服务系统,包括绿色信贷项目风险识别与评估系统,分散、发行证券和绿色技术支持的制导系统;绿色产业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机构则主要针对绿色节能产业等。
(七)将生态文明指标纳入政府绩效评估体系
我们建议将生态文明指标纳入绩效评估系统,根据政府部门的特点,评价他们对生态文明的贡献。评估体系包括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培育生态文化,发展生态经济,实施生态建设工程具体措施和工作成果等等。要建立严格的问责机制,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建立实施惩罚政府部门的严重失职行为的制度,并要奖励那些做出了突出贡献的部门。总之,建立生态文明指标性能评价系统可以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必要的制度保证。
(八)加强生态文明的立法
关键词:林业资源;可持续发展;保护措施 ; 生态效益
中图分类号: F307.2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最早出现的可持续发展下的林业资源保护是基于对科学发展观的认知基础上。现代的林业资源在科学技术的管理下,结合科学发展观的现代策略,提高全社会对林业资源保护的意识,给人类创造一个经济与生态等同发展的良好生存环境。
一,我国“林业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定义
目前,对于林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定义为,通过环保科学的生态手段,采用一些现代技术的装备或者是现代化的工艺技术,来进行对林业资源的保护以及有效管理。使得林业资源能够持续发展其多方面的价值以及各种维护生态平衡的功能,以满足人类社会日益发展的生态资源需求。
二,可持续发展下的林业资源保护存在的问题现状
一些法律和环境保护意识薄弱的人,为了谋取暴利,肆意地开发林业资源。致使林木出现少种植多采伐,整体呈现被逆向扩展的趋势。这些无视中国森林法的明确条例的行为致使国家已陷入这么一个境地:一方面投放大量的人力物力来进行对林业资源的恢复,另一方国家林地逆转的严重情况在加剧,致使林业资源陷入到濒临绝境。
三,可持续发展下的林业资源保护的相关措施及对策
林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归根到底是依靠科技手段来保护林业资源的一个发展策略。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内容是对生态环境和资源再发展的一个科学策略。如果既想要将经济搞上去,又要保证环境以及生态资源的协调,就需要改变传统的粗放式开采生态资源的方法,而改为采用科技的手段,实行可持续的发展模式,然后调整并优化林业资源的结构,真正实现林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一),增建可持续发展林业资源保护的律法制度
国内现在颁布的关于林业的保护法主要是森林法。在这部法律中就有比较详细的条例规定了林业资源保护的具体措施。值得一提的是,其立法目的就对可持续发展策略有所体现。里面明确表现了人类应该合理利用好国家所拥有的林业资源,加速土地的绿化覆盖率,以达到改善环境,并提供人类一个健康环保的生态环境。除此之外,国家还应该多出台一些以此为主体的相关法律机制,如果仅靠一部森林法,还是远远不够提起国民对林业资源保护的警醒意识的。
(二),对国内的森林法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1)首先,公民应该重审林业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的立法思路。立法思路可以说是法规的灵魂所在,思路正确了,接下来的条例才能够起到其真正的作用。如果林业立法没有能够从一个综合性的生态规律反映,或是全面贯彻到生态环境优先保护的理念或者思想。那么这部法令在功能上是有所缺失的。那么国家就应该借鉴一下国外的先进的立法例子或者经验,切实将林业资源保护落实到每一条森林法条例中。
(2)第二个是林业保护立法机构的创新机制。林业资源的相关行政部门举行立法活动时,可以将整个林业环境当做是一个完整的系统,计算其的一个总的效益以及亏损的可能。这样的分析方式更加有利于人员对林业资源保护进行预测,管理,汇总等一系列的步骤或活动。通过对林业资源保护机制的创新,可持续发展将彻实贯彻到人类社会,环境以及经济等三个方面,使这三者的效益以及进步能够得到均衡并且同步的发挥。
(三),优化林业资源保护的经济结构,促进其的可持续发展
(1)加强林业资源保护的监测系统。要想实现对林业资源的全方位监测,那么就要以其为主体,进一步加强综合性上的观测体系。可持续发展作为新时代的发展生态策略,就应该在整合社会的生态环境以及经济发展等多方面起到积极作用。相关的林业资源保护部门应该根据时展的步伐,建立起完整的一套林业资源信息管理数据库,由内到外,全面实行林业资源保护体系的升级。
(2)每个公民应明确其保护林业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很多公民都容易陷入一个法律认知误区。认为自己在日常生活中不随意毁坏林业资源就算是尽到责任了。这是缺失林业资源保护这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意识的表现。对此,森林法中应该给予明确的规定。每个人都有其一定的责任或者是义务来保护林业资源。可持续发展的作用发挥少不了公民的责任意识参与。只有两者结合,才能够在真正意义上达到对我国林业资源保护的可持续发展。
结论:可持续发展下的林业资源保护措施,是人类科技生活中一个创新之举。依靠科技发展观的力量,让林业资源得到最合理的保护并有更进一步发展。我们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以及环境保护就能突破传统意义上的发展阻碍,真正实现生态和经济的相互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气候变化;立法模式;启示
在哥本哈根会议召开之前,全世界都对它寄予了无限的期望。然而,随着哥本哈根会议的结束,人们的期望逐渐转化为失望。仅具有政治指导作用的《哥本哈根协议》使人们陷入了对未来签署的具有约束力的2012-2020年中期减排目标的不确定性的忧虑之中。但是,无论如何,根据《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规定,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承担不同的责任和义务,这些不同的责任和义务成为影响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决定性因素。
一、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及模式
各国承担的国际义务的不同,决定了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的不同的立法进程以及形式和内容。
(一)英国的专门立法模式:《气候变化法》
《京都议定书》要求英国减排8%,这一规定对英国产生了巨大影响。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英国于2001年开始征收气候变化税;2002年,英国建立起了世界上第一个国家碳排放交易体系,成为最早实施温室气体排放贸易机制的国家;2003年,英国政府了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2008年,英国通过了《气候变化法》;2009年,英国又通过了《英国低碳转换计划》。由此可以看出,英国通过一系列政策与立法来应对日益严重的气候变化问题。而且到目前为止,英国是欧盟成员国中唯一制定了专门的《气候变化法》的国家。[1]
英国《气候变化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为2050年温室气体减排确立目标,即规定2050年英国碳排放总量应当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80%;第二,建立专门的应对气候变化机构——气候变化委员会,其职能是就实施减排目标和碳预算向政府提出专项建议;第三,建立碳预算体系,确定从2008年到2012年为第一个预算期,此后每四年为一个碳预算期,以求确保每个预算期的碳排放量不超过碳预算;第四,授权建立减少温室气体或限制排放的贸易计划;第五,规定适应气候变化的措施;第六,对国内废物的减量化和再循环利用实施财政刺激计划;第七,关于生活垃圾的收集;第八,修改《2004年能源法》中有关可再生能源运输燃料义务。从英国《气候变化法》的这些内容来看,它试图避免与相关能源立法的重复,在涉及能效、节能、发展可再生能源等有关减缓气候变化的措施上不进行重复的规定,它侧重于规定减排目标、机构以及碳预算、碳贸易体系、气候变化的适应问题。
(二)美国的综合立法模式:《清洁能源与安全法》
1997年,美国的克林顿政府签署了《京都议定书》。考虑到国会的批准障碍,克林顿政府索性没有把《京都议定书》提交国会。2001年,美国的布什政府宣布反对《京都议定书》,同时提出了自己的新的气候变化战略。这一战略抛开《京都议定书》,单独为美国设定温室气体减排目标,鼓励美国企业自愿报告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增加对进行气候变化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资金支持。奥巴马政府执政以来,美国对气候变化问题开始显示出一种积极的态度,并把“新能源”、“绿色经济”作为振兴经济的切入点。在立法上,美国国会中有关应对气候变化的提案大量出现,最引人注目的是2009年美国众议院以微弱优势通过了《清洁能源与安全法》。这一法案主要包括八个方面:(1)清洁能源;(2)能源效率;(3)全球变暖减缓;(4)排放贸易;(5)温室气体的标准;(6)向清洁能源经济的转换;(7)气候变化的适应;(8)农业和森林的相关抵消。这些方面都直接或间接地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
(三)日本的政策型立法模式:《地球温暖化对策推进法》
日本于《京都议定书》签订的第二年就颁布了《地球温暖化对策推进法》,并进行了三次修改,目前日本正在对《地球温暖化对策推进法》进行第四次修改。从《地球温暖化对策推进法》的具体内容来看,它规定了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事业者以及国民之职责,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方针与政策,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事业者应对气候变化之计划。但是,该法的各项规定都是原则性的,基本上是一种政策性的宣示。日本《地球温暖化对策推进法》的内容与英国、美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完全不同,它没有涉及《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要求发达国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条款,更没有涉及气候变化之减缓与适应等具体措施,只是在宏观上确立了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政策,至于如何应对气候变化,该法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
(四)菲律宾的政策型立法模式:《气候变化法》
菲律宾是发展中国家中较早颁布专门的气候变化应对法的国家。菲律宾《2009气候变化法》的主要内容包括:(1)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即降低气候变化的负面影响,并将气候政策与其他政策进行整合,增强气候变化的适应能力;(2)成立气候变化委员会,委员会由各部部长组成,委员会在总统办公室下设,负责协调、监督、评估与气候变化有关的规划和行政计划;(3)气候变化的框架战略与计划;(4)国家气候变化行动计划;(5)政府机构的角色;(6)气候变化基金的分配。从整体上看,菲律宾《2009气候变化法》主要是原则性的,致力于建立应对气候变化的高层次决策机构和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与计划的制定,几乎没有涉及有关应对气候变化的减缓性措施和适应性措施,与日本的《地球温暖化对策推进法》比较类似,属于典型的政策型气候变化立法模式。
二、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启示
从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情况来看,不同国家均根据各自的利益和具体情况选择了不同的立法模式,制定了不同内容的气候变化应对法。
(一)是否制定专门的气候变化法与一个国家现有的立法状况关系不大
美国、日本等国家有十分健全的能源法体系和环境法体系,并对可再生能源等清洁能源也有完备的立法,但是,这些国家制定了专门的气候变化法。同样是欧盟国家,也同样有完善的能源法、环境法和可再生能源政策与法律体系,英国制定了专门的气候变化法,德国却没有制定专门的气候变化法。可见,一国国内现有立法状况的完备程度与是否需要制定专门的气候变化法没有直接关系。
(二)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法律措施是否得力与一个国家立法的多少无关,而与一各国家立法中所确立的具体制度的有效性有关
就英国与德国比较而言,英国有专门的《气候变化法》,而德国却没有,但不能因此就认为英国应对气候变化一定比德国做得好。英国虽然早就率先提出了低碳经济的概念,并于2002年实施了《可再生能源义务令》,但是,由于英国所实行的是依靠市场运作的“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因而“在可再生能源领域成就甚微”。在英国生产的全部电力中,来自可再生能源的只有2%。根据它的规划,2020年,英国只有5%的能源来自可再生能源,仅相当于欧盟目标(20%)的四分之一。[2]而德国则不同,德国于2000年颁布了《可再生能源法》,该法的制度核心是对可再生能源电力实行由政府补贴的固定价格,这项制度远比英国的配额制有效。[3]
(三)是否制定专门的气候变化法与一个国家受气候变化影响的大小和国家对气候变化的态度有一定程度的关联性
从已经制定了专门性的气候变化法的国家来看,英国、日本和菲律宾是岛国,受气候变化的影响不言而喻,因而应对气候变化的态度最积极;美国虽然国土面积大,但是海岸线也长,东部和西部各州以及沿海发达城市如纽约、洛杉矶等受气候变化影响较大,因而美国东部和西部各州在应对气候变化的问题上态度十分积极,甚至提讼要求美国环境保护局对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加以监管。[4]
(四)应对气候变化的专门立法没有统一的模式,繁简程度完全取决于各国的选择
美国的《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显然是一部比较繁杂的立法,它非常全面,几乎可以涵盖气候变化应对的方方面面。英国的《气候变化法》则较少涉及有关气候变化的减缓措施,其主要目的表现在建立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日本、菲律宾的气候变化法属于一种政策性宣示,内容比较简单,其规定也主要是原则性的,基本上没有涉及具体的制度、机制和措施。
参考文献:
[1]曹明德.气候变化的法律应对[J].政法论坛,2009(7).
[2]阿什利·西格,马克·米尔.英国在浪费可再生能源发展机会,2008(6).
[3]李艳芳.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制度构建与选择[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1).
【关键词】电力企业 依法治企 重要性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完善以及电力企业制度变革逐步深入的背景下,电力企业的法治化建设日益面临着挑战,依法治企已成为全社会对电力企业的一个更高标准和要求,企业只在适应这一迫切形势才能更好地发展自已。电力企业面对复杂的外在法治环境和企业发展方式的转变,以及科学发展的新任务和新要求,依法治企面临诸多新困难和新挑战,迫切需要探索依法治企的新思路、新方法,创新依法治企的工作体制和机制。
1 依法治企的重要性
一般来讲,依法治企,就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来治理企业,使企业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1)依法治企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企业只有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得到国家、社会的认可和支持。目前,我国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电力企业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单位,必然要在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之下,在国家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中生产经营。电力企业自觉遵纪守法是企业不可推卸的义务,也是一个法治社会对电力企业的基本要求。(2)依法治企是继续推进电力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客观需要;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电力企业改革越来越触及到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进行调整,如政府与企业之间建立起“资产信托”关系,设立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这些都需要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需要依法治企工作的同步推进。(3)依法治企是电力企业加强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前提条件;企业管理是一个涉及企业各个部门、各个流程和各个员工的体系,这些企业管理任务的完成,离不开法律法规的支持。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各种关系的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必然适用于企业的每一项管理活动中,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必然是相关法律法规在企业的具体细化和体现。
2 推进依法治企的具体措施
2.1 更新理念,固化依法治企核心价值观
法律是保证电力企业参与正常市场活动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经济活动和争议解决最主要的依据。法治化是实现企业决策科学化的根本保障,不推行依法治企,企业决策不严格遵循法治原则和法定程序,就很难确保企业决策的正确可行。电力企业需要更新理念,把依法治企放在企业的全局高度来考虑,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融入企业的规划与发展的战略理念里。
2.2 优化环境拓展依法治企内外空间
随着国家法治建设不断向纵深推进,近年来立法方面的完善尤显突出。在顺应立法大势的前提下,电力企业要参与、配合、研究与自身发展关系密切的法律动态与相关问题,积极参加国家电力立法,推进其他涉电地方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从省乃至市县的层面寻求更多法律和制度以解决电网科学发展中的难题。加强与司法部门的沟通和交流,使其更了解电力生产经营的特点以及面临的难点,能够更加准确处理相关案件。对电力企业电网建设施工受阻、电费被拖欠、电力设施遭到破坏、违章用电影响电力安全运行等事件,电力企业应主动联系司法机关,善于用诉讼等方式保障合法利益。协助行政执法。电力企业还要重视社会新闻媒体、公众行风评议、民间舆情组织等对于生产经营问题的介入和监督,既要对电力企业生产经营中某些行为可能受到合法性社会质疑进行预控和化解,也要加大普法的社会化。通过拓展普法宣传范围、改进宣传方式,正面宣传涉电法律法规,消除公众法律认识误区,加强公众的守法意识,减少针对电力保护方面的违法行为,优化内部法治环境。
2.3 强化基础完善依法治企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