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16 08:29:57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传染病防治知识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每年的冬春1-3月是传染病的多发季节,一些病毒性传染病也随之而来,尤其是手足口病、水痘、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为了增强学校师生对传染病的预防保健意识, 让全校师生远离传染病, 健康快乐地成长、学习。1月5日,华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医务人员到华阳街道中心幼儿园学校开展了传染病预防知识讲座活动。
在讲座过程中,我中心张医生从“什么是传染病”、“传染病的特点”、 “传染病流行过程”、“如何预防传染病”等方面详细地介绍了关于传染病的基本知识,还例举了手足口病、水痘、流感等几种常见传染病的发病症状、传播途径和预防措施。同时还发放了传染病相关宣传资料进行宣传。
通过此次知识讲座,让学校幼师们了解了一些常见的传染病的知识及预防措施,对种类繁多的传染病,只要重视预防工作,就可以有效地阻断传染病的流行与传播。此次讲座又一次为师生们拓宽了视野,为学校广大师生健康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学习自保知识,尊重生命
港闸区实验小学 三(1)班 倪天予
今天早晨,我认真观看了江苏教育频道的《中小学生安全教育与传染病防治知识》,心灵受到了深深的震撼。人的生命太脆弱了:那么多人因为车祸而丧生;那么多人因为火灾而离世;那么多人因为地震而死亡;又有那么多人因为传染病而卧床不起。我们应不应该重视它们呢?
当我们骑自行车电瓶车时,记得在机动车道靠右行驶。12岁以下儿童不得骑自行车上路,16岁以下儿童不得骑电动车上路,没有车铃和车闸的自行车禁止上路。
发生火灾时,应该用湿毛巾捂住嘴巴和鼻子,蹲下逃生。如果发现门把手是热的,说明室外有火,应该用床单堵住门缝,不停地给门浇水降温。同时要拨打电话“119”,拿着鲜艳的毛巾站在窗边,不停摇晃,引起救生人员注意尽快救援。实在不行,顺着窗边的水管爬下去。
地震时,手要抱着脑袋,逃到墙角。地震中途会停一会,利用这段时间逃到空旷地带。地震后不要回去拿东西,因为会有毁灭性更大的余震发生。
有流行病毒发生时,一定要戴上口罩才能外出。
有了这些知识,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
《中小学生安全和传染病防止教育》———观后感
港闸区实验小学 三(1)班 陈嘉怡
今天上午,我和妈妈一起观看了《中小学生安全和传染病防治教育》。
地震时,大家都要躲在桌子下面,等地震小了就用书包放在自己的头上一个接着一个走,快速逃离现场。
我从本片中了解了今年爆发的禽流感,导致患者尤其严重。此类禽流感多是由于春季候鸟迁徙,将病毒带给人类,所以用高温煮熟煮透的禽类才能食用。我们还要经常扫地,勤洗手,常通风,注意个人卫生。当发现有了传染病立刻治疗。
节目中还讲了怎样预防火灾,火灾发生时应怎样正确逃生。看了这节目,我懂得了不能玩火;不能私自放鞭炮,烟火;不能在取暖器上烘衣服等。当火灾发生时,要用湿毛巾捂住鼻子,不能走电梯,应该弯着腰,快速地走下楼梯。假如在高层的人不能跳楼,可以爬落水管下来,也可以扔轻的物体让别人来救你。
节目的最后还讲了关于溺水和交通安全的事情。
通过这个节目,我了解了中小学生安全和传染病的知识,知道了如何在紧急情况下保护自己和他人。
观后感
港闸区实验小学 三(1)班 樊奕辰
今天下行,我和爸爸一起在电脑前观看了《中小学生安全与传染病防治教育》节目,主要讲的是:1、当地震发生时我们在不同的场所应该怎样避险?2、有哪些传染病?怎样预防这些传染病?3、怎样预防火灾发生?当发生火灾应该怎样正确逃生?4、有哪些交通方面的安全知识?
通过观看节目,我知道了:当火灾发生时,我们应该不要慌张,听从指挥,弯着腰,有秩序地逃离现场,如条件允许应用湿毛巾捂着鼻子。如果你在高楼上,不能坐电梯逃生,可以拿一个比较鲜艳的东西,在窗前朝着外面甩动,发出求救信号。
在道路上,红灯停,红灯行,如果人行走的话,有斑马线就走斑马线,没有斑马线就靠右行走。
为了预防水痘、麻疹等传染病,我们要勤洗手,勤剪指甲。
【关键词】 农民工;知晓率;接种率;调查
doi:10.3969/j.issn.1004-7484(s).2013.08.611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8-4615-02
“农民工”问题,是“三农”问题之一,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焦点和重点。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在推动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传染病防治等公共卫生问题。为了解农民工防病知识知晓率及其子女疫苗接种率情况,分析其存在的主要问题,现对2县农民工及其子女状进行调查,现将调查结果分析如下:
1 材料与方法
1.1 调查对象 在湖口县和于都县随机选取7个外来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工地和餐饮服务单位,对127名农民工和116名6岁以下农民工子女进行调查。
1.2 调查方法 市、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业人员对农民工进行问卷调查,共发放127份问卷,回收有效问卷115份;通过查看儿童预防接种证或上网查询江西省免疫规划管理平台了解儿童预防接种率情况。
1.3 统计方法 使用Excel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2 结 果
2.1 一般情况 调查的7家企业建筑工地有5所,占71.4%;餐饮企业有2家,占28.6%。115名农民工来自建筑工地的有87名,占75.6%;来自餐饮服务单位的有28名占24.4%。男性78人,占67.8%;女性37人,占32.2%;男女比为2.11:1。
2.2 农民工所在单位卫生制度情况 调查的7家单位中有2家为农民工购买了医疗保险,建筑工地和餐饮单位各1家,占28.6%;仅1家单位制订有卫生管理制度,为餐饮企业,占14.3%;没有单位为本单位配备专职卫生人员;没有单位制订有定期为农民工进行体检的相关制度。
2.3 农民工防病知识知晓率调查 调查发现,有32.4%的人所在的单位组织过有关传染病或其它疾病防治知识的讲座或宣传;33.6%的人知道《传染病防治法》;如果发现周围有传染病人出现,63.5%的农民工知道有义务进行报告;知道报告的农民中有59.2%的人认为应向单位领导报告,18.7%的人认为应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医院报告,12.3%的人认为应向卫生局报告,还有9.8%的人不知道应向谁报告;有36.7%的人知道国家对农民艾滋病患者实行免费发放抗病毒药物的政策;33.3%的人知道到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是免费的;26.7%人知道我省对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免费提供抗结核药物的政策;有72.5%的人知道病毒性乙型肝炎的传播途径;有78.8%的人知道结核病的传播途径;有85.4%的人知道艾滋病的传播途径;77.9%的人知道适龄儿童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接种疫苗且每名儿童都应有一本接种证,见表1。
2.4 农民工子女接种率调查 在调查的116名留守儿童中,有92名儿童有卡疤,占79.3%;卡介苗、脊类疫苗、乙肝疫苗和百白破疫苗全程合格接种的儿童有85名,占73.3%,乙肝疫苗首针及时接种的有96人,及时接种率为82.8%。疫苗接种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有超期接34.5%;漏种31.0%;提前接种27.6%;两剂次间隔符程序6.9%。乙肝疫苗首针接种未及时接种的20名儿童中有11名在家出生,占55.0%;在乡级及以上级医院出生的8名,占40%,还有1名不详。
3 讨 论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为城市繁荣、农村发展和国家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但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在推动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传染病防治等公共卫生问题。农民工人涌入由于缺乏基本的保障和管理,在严重威胁着流动人口健康的同时也开始影响流入地居民的健康[1]。
调查中发现,大部分农民工工作的单位均无卫生保健制度或措施,为职工购买医疗保险的单位也仅有28.6%,农民工的健康状况不受重视。通过对农民工的防病知识知晓率调查发现,仅有32.4%的农民工参加过传染病防治知识的讲座或宣传,对病毒性乙型肝炎、结核病和艾滋病的防病知识知晓程度也不足80%,农民工子女免疫接种率也均低于80%。由于农民工居住不稳定,流动性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现在实行属地管理,地方财政很少将农民工的疾病预防控制费用列入预算,专业人员配置也未充分考虑流动人口等因素,这些都是造成我省农民工防病意识薄弱,农民工子女预防接种率不高的原因。因此农民工的疾病控制工作已成为我省公共卫生面临的严峻挑战之一。
有研究表明流动人口利用公共卫生服务水平与其工作类别、受教育程度呈正相关[2]。流动人口传染病的高发与其自身的社会经济征、人口学特征密切相关[3],因此需针对人群特征制定科学的“个性化”措施。因此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以提高农民工防病知识水平,使其主动参与到疾病控制工作中来:
3.1 要加强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培训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对农民工聚集的单位的卫生督查,开设经常性的传染病防治基础知识培训或讲座,提高农民工防病意识。疾病控制机构应深入企业单位,开展对农民工疾病控制工作,并对其子女的疫苗接种进行查漏补种。
3.2 要完善对农民工的管理 要从综合政策的角度出发,加强多部门的联合,建立联动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把外来农民工与常住居民同等对待,并要求有农民工的企业制定农民工保健相关制度。同时要依托社区这个平台,从流动人口的居住地或落脚点为切入点,将管理对象纳入常规管理范围。
3.3 完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 各级政府应发展和完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保证农民工的基本医疗、防病和公共卫生服务的需要。卫生部门应该充分考虑农民工的特点,使其能享受到基本的公共卫生服务。
3.4 完善投入机制,保障基本公共卫生人员待遇 调查表明我省基层公共卫生服务人员缺乏,工作待遇不高[4]。各级政府应建立和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投入机制,切实并提高基层人员待遇,激励基层工作人员积极性,保证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 陈刚,吕军.关于我国流动人口公共卫生管理的思考[J].医学与哲学,2005,26(8):14-19.
[2] 安玉贵,左晨,刘福文.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卫生防疫管理现状探讨[J].中国公共卫生管理,2004,20(1):31-31.
一、呼吸道传染病防控工作
(一)继续做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和调查处置工作。
按照《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排查和管理方案》和《省流感监测方案(版)》的要求,市人民医院和中医院全年开展好不明原因肺炎、流感样重症病例、疑似流感样死亡病例的监测工作,对发现的不明原因肺炎、流感样重症病例、疑似流感样死亡病例要及时上报市疾控中心,市疾控中心做好相应网络直报工作。
(二)加强主动监测,规范开展流感样病例聚集、暴发疫情处置。
今年省流感监测方案对流感的聚集和暴发定义进行了调整,一周内同一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为流感聚集疫情,3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为流感暴发疫情。各镇(街道)卫生院全年要加强对学校、托幼机构和敬老院等人群密集区域的监测,发生5-10例(不含10例)由报告所在镇街道卫生院配合市疾控中心开展流调处置工作,并至少采集5份咽、鼻拭子标本;发生1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聚集疫情和暴发疫情时,要及时上报市卫生局和疾控中心,市疾控中心立即上报市疾控中心,市县乡三级疾控机构共同开展流调、标本采集以及疫情处置工作,同时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要求及时进行网络直报,对每起流感样病例聚集、暴发疫情至少采集10份咽、鼻拭子标本,4℃条件下暂存,24小时内送市疾控中心流感网络实验室检测。
其他呼吸道传染病重点做好猩红热防控工作,冬春发病高峰期,各镇街道卫生院要做好辖区内托幼机构、中小学校晨午检制度落实情况的督导,及时做好发病教育机构的疫点疫区处理,减少后续病例的发生。
二、肠道传染病防控工作
(一)霍乱。
腹泻门诊开诊时间从起至止,在该时间段各腹泻门诊要全面开展腹泻病人监测工作,使用全省统一的腹泻病人登记薄进行登记;各腹泻门诊要配备相应的检验试剂,做到“逢泻必登、逢泻必报、逢泻必检、逢泻必治”,确保腹泻病人快诊率100%,培养率不低于15%;市疾控中心对各腹泻门诊检测的疑似阳性结果必须开展复检核实工作,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市疾控中心。
“重组B亚单位/菌体霍乱”疫苗已于年在市大部分县市区开展了推广接种工作,并取得了较好的防治效果。按照上级要求,今年我市适时在重点人群开展该疫苗的推广和接种工作,减少由致病性大肠杆菌引起的腹泻病。
(二)手足口病。
按照“抓早、抓主动”的防控策略,加强疫情研判,密切关注病原变化导致疫情变化的趋势,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手足口病防控技术方案的各项措施,确保不发生手足口病暴发流行。
1.手足口病的调查。各镇街道卫生院要配合市疾控中心做好采集标本的普通病例和重症、死亡病例患儿的个案调查,个案调查率100%,全年聚集性疫情的调查处置率达85%以上;市疾控中心对所有个案调查资料及时录入数据库,每月日前上报市疾控中心。市疾控中心每季度开展一起聚集性疫情的全面调查,调查报告在每季度末上报市疾控中心;对于死亡病例、一个单位一周内发生10例及以上的,要严格按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系统》报告要求进行网络报告。
2.手足口病标本采集。采集对象为:首次就诊的普通病例、重症和死亡病例,聚集性病例。普通病例、重症和死亡病例标本由定点救治医院负责采集;居家治疗患儿由各镇(街道)卫生院采集,并做好个案调查,及时上报市疾控中心;聚集性病例疫情标本由各各镇(街道)卫生院配合市疾控中心完成采集;市疾控中心每月至少将采集的5例普通病例标本(少于5例的全采),填写采样送检单,与个案调查表一起上送市疾控中心实验室备检。重症、死亡病例和聚集性病例疫情标本为双份大便标本,根据疫情发生情况及时采集、送检。
3.落实重点场所防控措施。各镇街道要加强对托幼机构、学校等重点场所的督查,完善7岁以下儿童“日巡查、日报告”制度,加大手足口病防控知识宣传力度;市疾控中心今年至少组织两次手足口病防控工作专项检查,并进行通报。
(三)轮状病毒和其他腹泻病。
轮状病毒是引起病毒性春秋季婴幼儿腹泻的主要致病因素,接种轮状病毒疫苗能有效降低婴幼儿春秋季腹泻发病率。各镇街道要把该疫苗的推广接种工作作为预防婴幼儿腹泻的重要措施之一,提高全市适龄儿童接种率,降低全市婴幼儿腹泻发病水平。伤寒、副伤寒继续坚持实验室确诊的原则。其它腹泻病防控要依托霍乱防控体系,开展相应工作。
三、寄生虫病防控工作
(一)疟疾。
认真贯彻执行《市消除疟疾工作实施方案》文件精神,落实各项有效防治措施,杜绝内源性病例和减少输入性继发病例发生。一是做好疟疾监测。加强对各镜检站的管理和指导―全部镜检站及时开诊,开展“三热”病人(临床诊断为疟疾、疑似疟疾和不明原因发热)血检疟原虫工作,年疟原虫血检的总人数不低于辖区人口数的2‰。二是加强流动人口和重点人群管理。加强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和发热病人的血检工作,做好疟疾病例侦察,做到及时发现病例并做好处理,防止疫情扩散。并充分利用全国疟疾宣传日,采用多种形式开展疟疾防控知识宣传。
(二)土源性线虫、食源性寄生虫病。
按照卫生部《全国重点寄生虫病防治规划》文件要求,充分利用多种宣传媒体,至少广泛开展一次土源性和食源性寄生虫病防治知识宣传活动,完成居民和学生的防治知识知晓率调查,知晓率达80%以上;选择1处镇街道进行土源性寄生虫感染调查,调查人数不少于200人,建立基线资料。
四、其他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
(一)肾综合征出血热。
出血热的诊断坚持血清学确诊的原则,市疾控中心要加大对定点医院网络上报的出血热疫情监管,确保100%血清学诊断,各医疗机构配合市疾控中心要对网络报告的肾综合征出血热病例及时收集急性期血标本,收集率达到100%,积极开展恢复期血标本采集工作,采集率要达到85%以上,对所有疫情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个案调查率达100%,同时要做好数据库的录入、审核工作。对一个自然村两周内发生2例及以上病例的聚集疫情开展专题流行病学调查和发病地区宿主感染情况调查,对每起疫情要积极开展疫点疫区的处理,做好防鼠灭鼠工作,并积极开展出血热疫情村应急接种工作,所用疫苗由市疾控中心提供,每起疫情的处置要写出处置报告。
(二)狂犬病。
各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要按照《省狂犬病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的要求,继续完善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的规范化建设,对达不到暴露处置门诊要求的进行整改,加大狂犬病疫苗、免疫球蛋白管理力度,提高疫苗接种质量。对网络报告的每起狂犬病疫情要积极开展个案调查和疫情处置,个案调查率达100%,对病例的密切接触人群积极开展疫苗接种预防工作;各暴露处置门诊积极搞好“9月28日”世界狂犬病日宣传活动,及时上报狂犬病疫苗接种月报表,活动总结和月报表工作列入年度考核。
(三)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
近几年我市周边(县、市)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出现增多趋势,各镇街道卫生院开展好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自我防护意识;做好疫点疫区的媒介控制工作,降低传播媒介密度。要加强对医疗机构院内感染的指导,提高医护人员的防病意识,避免院内感染发生。
(四)布鲁氏菌病。
各镇街道根据疫情并结合实际情况,建立由政府牵头、各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综合防控机制。高发、新发疫区应积极进行专项调查,主动开展高危人群血清学筛查、布病防治知识宣传和行为干预,指导高危场所做好消毒处理,掌握疫情动态变化,控制疫情。布病病例个案调查率要达100%,并对周围密切接触者开展布病血清学诊断,急性期血清标本采集率100%,及时送市疾控中心检验。
(五)人粒细胞无形体病。
各医疗单位要加强医务人员人粒细胞无形体诊疗技术的培训,一旦发现病例,要及时上报市疾控中心,并配合市疾控中心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对处于急性期的新发病例要及时采集血清标本,送省疾控中心细菌所进行核酸检测。
五、疫苗管理工作
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省卫生厅《关于切实加强未纳入计划免疫预防接种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疫苗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继续加大对相关传染病二类疫苗使用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发挥疫苗预防控制传染病的作用,减少疫情暴发流行。一是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全面实行省、市、县、乡逐级冷链供应制度,严禁假冒伪劣疫苗流入我市,保证疫苗安全有效;二是严格掌握疫苗接种人群和禁忌症,在做好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的基础上,在接种率高的地区适时开展查漏补种工作,接种率低的地区要加大疫苗推广力度,使全市疫苗接种工作平衡发展;三是做好各种疫苗的预防接种登记、统计上报工作,对接种反应要及时做好登记和处理。
六、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处置工作
严格按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系统》要求,及时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网络直报和逐级上报工作。严格按照年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绩效考核相关要求,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处置工作,各类基础资料要做到规范完善,及时完成初始、进程、结案报告,使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处置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
为认真贯彻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范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根据豫卫监[2004]85号文件精神,2005年8月20日-2005年9月22日,市卫生局开展了对全市传染病防治的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了监督检查。简要情况如下:
一、精心布署、认真组织
为做好三门峡市传染病防治工作,保障这项活动顺利有序开展,卫生局成立了以传染病检查领导小组,抽调预卫生监督中心业务骨干及相关责任人组成这次检查领导小组。通过认真研究当前的形式和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三门峡市的实际情况迅速制定了检查方案,根据传染病防治的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卫生监督三大体系的不同特点,进行了责任分工。由预防保健中心监督人员负责对市区医疗机构进行现场监督,卫生局牵头组织对市级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及各县传染病防治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二、检查情况通报
(一)、医疗救治体系的传染病防治情况
各医疗机构积极采取行动,成立传染病防治组织、配备了传染病检查员,县级以上的医疗机构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院内感染控制工作,各级医疗机构对传染病医疗救治的应急预案、救治人员、传染病防治培训、演练都基本得到落实。市级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门诊布局基本合理,消毒隔离措施基本符合规范。医院所用血液制品、生物制品采购、储藏、管理基本符合国家要求,各医疗机构的消毒产品、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有一定的储备量。乡级以上医院疫情报告基本规范,所有门诊全部有门诊日志,传染病报告卡填写项目也基本齐全。
存在问题:
1、市区中小型医院的医疗废弃物、污染物品大多未经严格消毒、毁形处理,直接由湖滨区环卫局特种垃圾处理厂焚烧销毁,医院医疗垃圾回收人员的个人防护、健康检查普遍还未能落实。污水处理设施只有黄河医院能正常运行,且监测达到国家要求。
2、县一级医院感染管理人员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上岗证的人员缺乏,在乡镇卫生院更是空白,没有设置院内感染管理科室。
3、各县无医疗垃圾集中处理机构,县一级部分医院没有有效的污水处理系统。
4、县一级医院大部分供应室布局、消毒管理达不到规范要求,乡一级更差。重点科室的消毒监测频次少,部分医院不能正常开展消毒自检工作。
5、部分企业医疗机构私自设置皮肤性病门诊,由社会人员承包管理,使诊室门诊日志登记项目登记不全,无传染病疫情报告卡,易造成梅毒、淋病等传染病疫情漏报。
(二)、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与疾病控制机构的传染病防治情况
县(市)级卫生行政、卫生监督及疾病控制机构均有明确的传染病防治目标,并能认真完成上年度的传染病防治目标,能按上级要求成立相应的防治领导小组和有关的专家组,均能按要求开展相关的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活动和宣传活动。必要的设施,物品储备也基本符合要求,并组织开展了传染病防治活动。
存在问题:
1、卫生监督机构不健全,没有独立的监督体制,监督设置在防疫站,形不成合力。缺乏专门的传染病监督科室,没有专职传染病监督人员及办公经费,传染病病监督设置跟不上工作的需要。执法手段落后,取证困难。
2、县级防疫站监督与疾病控制不分,对本单位的疫情报告,生物制品、消毒管理不能按要求监督。
3、县、乡一级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消毒管理知识普遍缺乏,设备相对落后。
三、今后工作
1、加强对《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和消毒管理相关知识宣传贯彻,提高广大医务工作者的法律意识,达到自觉依法防治传染病的目的。
尊敬的省学校传染病防治专项督查组各位领导:
下午好!
我受局班子的委托,向省学校传染病防治专项督查组汇报工作。首先,我代表__县教育局对督查组各位领导深入我县检查指导学校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感谢!
今年以来,我局在县委、县政府和州教育局的正确领导下,在县直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深入贯彻省、州、县安全工作会议和相关文件精神,扎实开展学校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保障和促进了全县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下面,我将我县的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不足之处,请予批评指正。
一、基本情况
__县现有各级各类学校508所,在校生72027人。其中进修学校1所,完中4所,普通高中在校生3786人;初中13 所,在校生16989人;职高1所,在校生1224人;小学482所,在校生45155人;幼儿园7所,在园幼儿5872人。全县共有教职工3932人,其中专职校医9人。适龄儿童入学率99.74%,适龄少年毛入学率96.46%。高中毛入学率32.68%,幼儿入园(班)率29.01%。全县校园占地面积1375252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359859平方米,普通中学生均校舍面积7.28平方米;小学生均校舍面积5.0平方米。全县有寄宿制学校219所,住校生43119人,食堂用房11319平方米。
二、主要工作措施及成效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保障了学校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有力。一是成立了以县教育局分管领导为组长,县卫生局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教育局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学校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县的学校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和部署工作,做到常抓不懈。二是成立了由各学校校长为组长,主管副校长为副组长,班子成员和各完小校长为成员的工作执行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本学校(校区)的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三是配设了各乡镇的义务兼职校医。义务兼职校医由各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担任,实行片区挂钩制,为各学校的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和帮助。初步形成了纵横一体的工作格局,有效地保证了学校食品卫生及传染病工作的长效监管和正常开展。
(二)全面完善工作制度,确保了学校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管理到位。一是落实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我局与各学校、幼儿园签订了《安全目标责任书》,要求各学校、幼儿园结合学校人员密集的实际,重点抓好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并实行学校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承办谁承担主要责任。各学校、幼儿园逐级签订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将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校点、到个人,实现层层监管,层层抓落实。二是实行局领导及职能科室分工负责联系学校安全工作制度,县教育局安委会设在教育股,负责综合协调,在安全工作中认真落实服务承诺制、首问首办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行政问责制四项制度,确保政令畅通。三是完善学校卫生安全事故及传染病疫情上报制度。明确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如发生学校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及传染病疫情要在半小时内以电话方式报教育局党政办,第二天上报书面报告,杜绝重大事件和疫情瞒报、延报或漏报现象的发生,确保学校卫生安全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得到及时、合法的处置。四是制定下发了《__县学校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同时要求各学校(园)制定相应的工作应急预案,明确工作责任人和处置程序,落实工作措施,确保事故和疫情发生时能够及时响应、妥善处置。
(三)深入开展知识宣传,保证了学校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科学开展。一是督促和指导各学校抓好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工作。各学校充分利用广播、板报等宣传阵地和通过挂横幅、警示牌等形式,向广大师生宣传常规卫生保健知识、食品卫生与心理咨询、疾病防治、个人卫生习惯、食品卫生法、食品与健康等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知识,教育师生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全县各学校开展食品卫生讲座共56场(次),出板报450期,有效地提高了师生的食品卫生和疾病防治意识。二是广泛开展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活动。结合“六月安全生产月”活动,我局组织城区学校到富州广场宣传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治、
交通安全等常识,发放宣传单8300余份,解答群众咨询300余人次,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三是认真贯彻落实省、州、县的安全工作会议及有关文件精神。今年以来,我局制文下发或转发学校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文件共18份,全面传达上级精神,做好各季节时令和非常时期的学校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预警,指导学校抓好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工作的顺利开展。四是邀请上海市第十一批青年志愿者赴滇扶贫接力队文山分队到我县举办“青少年儿童常见传染病防治”讲座,组织各乡镇中心学校和城区各学校、幼儿园主管卫生工作的副校(园)长、德育主任及城区学校部分班主任、校医参加讲座,听取麻疹、流行性乙型脑炎、儿童肺结核、病毒性肝炎、狂犬病、手足口病等11种常见传染病的流行病学、临床特点、预防措施和治疗措施,促进了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全力查排安全隐患,确保了学校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整治到位。一是对学校周边食品卫生安全隐患进行大力整治。与卫生、食药监等部门联合,对学校周边食品店和流动摊点进行检查整治,重点检查各类不合格、霉烂变质和“三无”食品,严厉打击不法销售行为。开展了2次大规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共检查学校门前食品摊点36处,依法取缔无证食品摊点23个,没收销毁盒饭300余盒,其它各类不合格食品10余种100多公斤,有力地保障了学校师生的身心健康。二是加大学校食品卫生的检查力度,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组织人员深入各学校开展食品卫生专项大检查,重点检查学校的食品卫生、传染病预防安全防范措施,共检查学校276所,食堂98个,学校小卖部53个,查出隐患76处,其中食堂卫生安全隐患14处,当场整改36处,勒令相关学校限期整改40处,并要求各学校(园)每月对食堂、小卖部、食品摊点进行食品卫生检查,认真填写《学校食品安全检查表》上报县教育局,有效地保障了师生的饮食安全。三是切实加强传染性疾病的防控工作。今年以来,我局及时安排,周密部署,指导各学校和幼儿园加强对儿童手足口病的排查和防治工作,全县无一例病例发生,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在5月6日洞波乡中心学校出现甲肝疫情后,我局及时划拨甲肝病防控工作经费1万元,并派出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进驻该校,配合卫生防疫部门抓好疾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了甲肝疫情的爆发和蔓延,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和及时消除,并及时发文通知各学校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与卫生部门联合对学校周边卫生状况、水源问题进行清理整顿,保障师生饮水安全,确保了全县教育教学秩序的稳定。近日,我局与卫生局密切配合,顺利完成了适龄少年儿童的麻疹疫苗接种工作。
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中心学校及其以下学校均没有专职校医,对食品卫生及传染病的宣传和防治工作落实不到位。
二是极少数学校领导对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认识还不足,安全意识比较淡薄,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工作失误时有发生,责任心和工作力度尚需进一步加强。
三是由于办学条件差,部分学校食堂设施简陋,无功能分区,加工流程无序,食品加工过程存在较大安全隐患。部分学校食堂在采购蔬菜、肉类食品中,没有向销售方索取相关证件,存在一定的食品安全隐患。
四是学校周边食品店、流动摊点较多,由于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商人心理驱动,加之缺乏食品安全责任意识,所出售的食品安全状况令人堪忧,而且这些店面、摊点已是学校周边环境治理的顽疾之一,整治行动一结束,马上死灰复燃,给学校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五是由于校舍不足,大多数学校存在学生上课、住宿拥挤,空气流通不畅的问题,不利于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开展,一旦出现传染病,传染速度很快,疫情防控工作存在较大难度。
六是农村寄宿制学校基本上没有开水提供给学生,学生只能喝井水或自来水,水质得不到保证;食堂餐具消毒工作薄弱,消毒设施不完善,消毒工作流于形式。这些都给传染病发生和传播提供了可乘之机和方便途径。
四、下步工作打算
一是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制度建设。全面修订、完善学校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制度和管理细则,严格落实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尤其是要不断加强食品原料的采购索证制度。不断完善学校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目标考核机制,进一步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传染病疫情的应急处理程序。
二是层层落实学校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加强责任追究。把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作为学校领导考核的重要内容,督促各学校领导自觉把健全、完善和落实学校安全责任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促进工作正常有效开展。
三是落实学校食品安全隐患整改措施,防范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加大对各类食品安全隐患的整治力度,建立隐患整治责任制,做到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时间、整改措施、整改资金和应急预案“六落实”,对每一项安全隐患加强跟踪监督,随时掌握整改情况,直至得到解决。
四是主动抓住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兴边富民”工程、国门标准化学校建设等机遇,积极申报项目和筹措资金,加大对学校食堂、教室和学生宿舍的建设力度,确保食堂符合食品加工卫生标准,确保学生上课、住宿拥挤问题得到解决。
【关键词】 传染病;综合预防;社会控制,正式;学生保健服务
【中图分类号】 R 179 G 478.2 R 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 00-9817(2007)10-0946-02
学校是人群集聚的特殊公共场所,儿童青少年又是传染病易感性较高的人群,传染性疾 病的爆发流行是学校最常见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1]。为了解和掌握崇左市中小 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现状,2006年9月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3]、《学 校卫生工作条例》[4]的规定,对该市58所中小学校的基本情况、传染病防治的组织 管理、相关制度的制订以及落实情况进行了调查。现 将结果报道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随机抽取崇左市县级中学13所,乡级中学23所,县城及乡镇所在地小学22所,覆盖全市7个 县(市、区)。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 试行)》和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卫办发[2005]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方案》(桂卫疾控[2006]83号)等的要求,结 合崇左市的实际情况,设计调查表。按调查表的内容进行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并填写调 查 表,然后进行统计分析。调查内容包括各中小学校的基本情况(教职工人数、学生人数、卫生 室、校医、保健教师等)、传染病防治的组织管理、相关制度的制订以及措施落实情况。
2 结果
2.1 基本状况 在58所中小学校中,有49所学校的学生人数超过600人,占8 4.48%;有9所学校的学生人数在600人以下,占15.52%。学生67 633名,其中男生35 835名 ,占52.98%;女生31 798名,占47.02%。县级中学学生22 190名,乡级中学学生22 026 名,小学生23 417名。有学校卫生室33所,专职校医42名,专职校医与学生 总数比例为1∶1 610;保健教师15名。卫生室设置率县级中学为84.61%,乡级中学为56.52% ,县城及乡镇小学为40.91%,县级中学的学校卫生室设置率明显高于乡级中学、县城及乡镇 小学(P<0.01)。
2.2 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状况
2.2.1 学校传染病防治组织机构和相关制度制订情况 58所中小学校中,成立学校 传染病防治领导小组的有45所,占77.59%;有传染病防治应急预案的39所,占67.2%; 2006年 度开展相关法律法规、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的42所,占72.4%;有2006年度学校传染病 防治工 作计划的19所,占32.8%;制订学校传染病防治相关制度的有52所,其中6所制度较完善, 占1 0.3%,46所制度不完善,占79.3%,没有制订相关制度的有6所学校,占10.3%。见表1。
2.2.2 学校传染病防治措施落实状况 58所中小学校中,建立有学校传染病 疫情管理档案的17所,占29.3%;有法定传染病报告卡的18所,占31.0%;有传染病登记本 的19所,占32.8%;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记录本的11所,占19.0%;有卫生室就诊登记本 的25所,占43.1%;有学生晨检记录本的16所,占27.6%;有学生因病缺课记录本的26所,占 44.8%。见表2。
2.3 其他情况
2.3.1 生活饮用水 58所中小学校中,46所学校以水厂自来水为饮用水源, 占79.3%;12所学校以井水、山泉水等自供水为饮用水源,占20.7%。5所以自供水为生活 饮用水的学校能用漂白粉、百消净对水进行消毒处理;7所学校自供水不经任何处理而作为 生活饮用水使用。
2.3.2 开水供应 58所中小学校中,56所学校有开水供应,占96.6%,开水 供应多在中、晚餐开餐的时间,水量充足。
2.3.3 厕所 58所中小学校除宿舍的卫生间外,还另有公厕93座,蹲位1 82 0个。54所学校公厕有冲水设施,占93.1%;50所学校公厕有洗手设施,占88.2%;41所学校 公厕有专人负责清扫,占70.7%。
3 讨论
调查结果显示,崇左市中小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现状不尽人意,难以应对传染性疾病等 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学校卫生室设置不足,专职校 医较少。58所中小学校仅有33所设置卫生室,专职校医配备率为72.4%,明显低于江苏省平 均水平(97%)[5];仅有4所学校专职校医的配备达标。学校 卫生室及学校卫生保健工作人员是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推动学校发 展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6]。学校卫生室设置不完善,校医和保健教师配备不足, 难以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2)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组织机构和有关工作制度滞后。58所 学校的传染病防治领导小组和应急预案均是2004年抗“非典”时期之作; 制订有2006年度传染病防治工作计划的仅有19所学校,制订有完善的传染病防治相关制度的 仅有6所学校,有6所学校甚至没有制订传染病防治相关制度。建立有传染病疫情管理档案的 仅有20 所学校,有50%以上的学校没有法定传染病报告卡、传染病登记本、传染病疫情报告记录本 、卫生室就诊登记本、学生晨检记录本、学生因病缺课记录本,提示被调查的中小学校领导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很多相关工作不能落实到位。(3) 其他。少数学校自供水不经消毒处理,12所学校 以井水、山泉水等自供水为饮用水源,仅5所学校进行消毒处理,其余7所学校没有能力购买 供水设施的 自动消毒设备,供水水质没有经过严格的沉淀、过滤和消毒处理,饮用水的卫生质量难以保 障[7],存在肠道传染病发生与流行的卫生安全隐患;按照《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 范》(GBJ 99-86)有关规定,厕所应按男生每50人1个蹲位、1 m小便槽,女生每25人1个蹲位 设计[8],而本次调查未能达到该要求,且少数学校厕所没有冲水、洗手设施 ,没有专人清扫,存在导致传染病发生的隐患。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建议:(1)政府和教育部门对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应高度重视,加强 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切 实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要建立卫 生防疫和健康安全领导小组,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制订规划、落 实经费、明确职责、健全制度、加强考核,从组织体制上保障学校卫生工作正常有效地开展 [9]。同时制订相关的政策,加大经费投入,解决中小学校专职校医的编制和 生活福利问题,完善各学校专职校医的配备、学校卫生室设置以及必要的医疗卫生器材配备 ,保证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得以正常开展,有效防范传染性疾病等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在 学校的发生和爆发流行。(2)加强学校传染病管理。学校必须认真贯彻落实相关的法律法规 和文件精神,提高对预 防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认识;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充分履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的 各项任务[10],成立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完善各种相关制度; 充分发挥学校卫生室、校医、保健教师的作用,督促其建立学校传染病疫情管理档案,将有 关的法定传染病报告卡、传染病登记本、传染病疫情报告记录本、学生晨检记录本、学生因 病缺课记录本、卫生室就诊登记本等归档管理;加强对校医和保健教师的传染病知识培训 ,强化传染病疫情报告意识,建立传染病报告制度,明确疫情报告人的职责,并将此项工作 纳入岗位考核[11];加强对后勤卫生工作的管理,改善基础设施的卫生条件;制订 相关制度,对学校食堂、生活饮用水、学生宿舍和教室、厕所及周边环境进行经常性的卫生 清理、检查、评比,保持学校环境卫生。(3)卫生监督部门应加强与教育部门的协作。使教 育主管部门了解学校卫生工作的要求,配合卫生部门开 展工作[12],认真履行卫生监督职能,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实 行卫生监督,加强对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学校负责人、校 医、保健教师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学习培训,提高他们的防病意识,消除 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以保障儿童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同时,对存在违反法 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行为的学校提出限期整改意见书,对整改不力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
4 参考文献
[1] 袁长江.学校如何应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中国学校卫生,2003,24(5):433-436.
[2] 曹康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释义.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132-142.
[3] 王陇德.卫生应急工作手册.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5:411-419.
[4] 蔡江生.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读本.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2003:142-148.
[5] 夏云.绍兴市中小学校校医现状调查.中国学校卫生,2003,24(1):86-87.
[6] 王淑香.北京海淀区中小学保健人员现状分析.中国学校卫生,2005,26(8):698-699.
[7] 张中兴,朱群友,李婕.广西学校自备水源及供水设施卫生学调查.中国学校卫生,2005 ,26(7):600.
[8] 吴谷红,车志红,张虹.太原市普通中学与私立学校卫生状况比较.中国学校卫生,2003 ,24(4):413-414.
[9] 刘祥瑞.开拓进取,努力实现学校卫生工作跨越式发展.中国学校卫生,2005,26(1):8 0-81.
[10]郭清,马海燕,许亮.等.浙江省中小学校卫生状况调查.中国学校卫生,2005,2 6(7):545-546.
[11]邹艳杰,黄浑,刘君,等.预防水痘在托幼机构学校暴发与流行.中国公共卫生 管理,2007,23(2):168-169.
[12]姚骏.苏州工业园区学校卫生的量化分级管理.中国学校卫生,2005,26(11): 973-974.
关键词公共卫生体系; 重大传染病;体制;机制
1上海市2006年重大传染病防治状况
在经历了一场抗击非典的战争和近年来禽流感、手足口病在部分地区流行之后,我国公共卫生体系的建设得到了各级政府、社会的广泛关注。我市在积极推进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同时,高度重视重大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努力做好传染病疫情的监测与预警工作,及时研究制定预防控制策略,开展针对性的防治措施。2006年全市常住人口共报告甲乙类传染病27838例,发病率204.07/10万;流动人口共报告甲乙类传染病11148例,发病率219.27/10万。
2罗泾镇传染病防治基本情况
罗泾镇传染病防治的主要责任单位是罗泾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其下辖的20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全镇组成6个社区卫生服务团队。传染病防治人力资源状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共有职工71名,其中执业医师约13人、预防保健人员9人、执业护士约11人。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共有乡村医生46名。
传染病防治硬件设施:中心于2005年新建时按照一级医疗机构设置要求,建造了符合传染病诊治要求的肠道、发热、肝炎门诊诊室,消毒隔离设施一应俱全。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不设传染病诊室,不接诊发热和各类传染病,主要通过健康教育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
罗泾地区地处上海最北面,辖区面积50平方公里。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罗泾地区的许多农田改建为工业园区,涌入罗泾地区的外来流动人口在不断壮大。目前,罗泾地区常住人口与外来流动人口已接近1:1。
常住人口28716人,外来流动人口29000人。2006年罗泾地区常住人口甲乙类传染病发病率69.62/10万,流动人口甲乙类传染病发病率93.13/10万。发病率均低于06全市传染病发病水平,但外来流动人口发病率明显高于常住人口。(见表1)
3罗泾镇传染病防治组织架构和运行模式
罗泾镇的传染病防治组织由镇政府统一领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牵头,各个相关部门参与,组成罗泾镇传染病防治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镇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各个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形成“镇政府对传染病防治工作负总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具体落实,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责任体系,建立了一套与当时镇情相符合的防治工作运行机制。
每季度定期或疫情高发季节不定期对镇区公共卫生防控工作进行督查指导,针对薄弱环节确立阶段性工作重点,强化整改落实,逐步消除公共卫生防控盲区,确保镇区公共卫生安全;
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疫情调查后2小时内上报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及时组织指挥相关部门遵照应急处置流程和职责做好疫点布控处置、人员转移安置、治安维护、后勤保障、宣传发动等工作,并积极协助配合上级卫生防疫部门做好疫情流调、疫点处置等疫情控制工作;积极组织做好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的善后处置工作,维护疫区的社会稳定,促进疫区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4分析
罗泾镇传染病发病率低于全市水平,疫情以散发为主。
疾病谱与本市疫情比较,疾病谱构成基本一致,传染病发病顺位有所不同。疾病谱主要以急性病毒性肝炎、痢疾、肺结核、淋病和梅毒为主,这5种病种合计占甲乙类传染病总数的100%;发病率由高到低顺位有所不同,本市前2位传染病主要是淋病、肺结核,而本镇则为急性病毒肝炎和痢疾。
罗泾镇传染病防治体系在控制传染病方面起到了应有的作用,目前罗泾镇传染病发病率在全市处于较低水平,没有发生过禽流感等甲类传染病,但防控形势依然严峻。
罗泾镇地处上海北大门,由于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越来越频繁,罗泾镇的常住外来人口和流动外来人口也越来越多,他们大多借住在罗泾镇的自然村落里,随之带来的传染病防控压力也越来越大。
罗泾镇属于农村地区,村民普遍有养殖家禽家畜的习惯,且农村地区卫生习惯难以在短时间内改变。存在人畜共患疾病的隐患,通过家禽和家畜传染的疾病有可能引发传染病的流行。
5对策和建议
因此原有的以被动预防为特征传染病防治体系受到很大的考验,我们经过调查、思考、研究后认为有必要把传染病防治的战线前移,把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重心下沉,变被动为主动。为进一步做好罗泾地区公共卫生事件防治工作,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①加大健康教育力度,把健康教育纳入罗泾镇的传染病防治组织的职责范围内,更好地把传染病防治知识传播给普通百姓,提高全体居民的防病意识和防病能力。②把每个村的卫生室作为传染病监测点,村卫生室虽然没有诊治传染病的义务,但负有监测任务。通过监测点的建立,更严密监视传染病疫情的变化。③招募一支健康协管员队伍,每个村一名或每300个外来人口一名,负责收集村民和该村外来人口的健康信息。消除传染病监控盲区。④加大对家禽和家畜养殖户的监管力度,专人负责收集动物疫情,把传染病防线前移一个台阶。⑤建立新型信息网络体系,把每个监测点、职能部门联系起来,形成一个有机的传染病防治整体,协同作战,有效应对传染病的发生和蔓延。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各级政府在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时,必须包括传染病防治目标,并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三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行使《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职权。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传染病监测管理的责任和范围,由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的卫生防疫机构,承担本系统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并接受本系统上级卫生主管机构和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管理的责任和范围,由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各级政府对预防、控制传染病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预防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传染病预防知识和防治措施的卫生健康教育。
第八条各级政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的鼠害和各种病媒昆虫的危害。
农业、林业部门负责组织消除农田、牧场及林区的鼠害。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消除钉螺危害的分工,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集中式供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各单位自备水源,未经城市建设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与城镇集中式供水系统连接。
第十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
城市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厕所、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场和污水、雨水排放处理系统等公共卫生设施。
农村应当逐步改造厕所,对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加强对公共生活用水的卫生管理,建立必要的卫生管理制度。饮用水水源附近禁止有污水池、粪堆(坑)等污染源。禁止在饮用水水源附近洗刷便器和运输粪便的工具。
第十一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任何人均应按照有关规定接受预防接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传染病的流行情况,增加预防接种项目。
第十二条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适龄儿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预防接种。适龄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办理预防接种证。
托幼机构、学校在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应当及时补种。
第十三条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预防保健组织或者人员,在本单位及责任地段内承担下列工作:
(一)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管理;
(二)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工作;
(三)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交付的传染病防治和监测任务。
第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医院内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第十五条卫生防疫机构和从事致病性微生物实验的科研、教学、生产等单位必须做到:
(一)建立健全防止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制度和人体防护措施;
(二)严格执行实验操作规程,对实验后的样品、器材、污染物品等,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消毒后处理;
(三)实验动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传染病的菌(毒)种分为下列3类:
一类:鼠疫耶尔森氏菌、霍乱弧菌;天花病毒、艾滋病病毒;
二类:布氏菌、炭疽菌、麻风杆菌;肝炎病毒、狂犬病毒、出血热病毒、登革热病毒;斑疹伤寒立克次体;
三类:脑膜炎双球菌、链球菌、淋病双球菌、结核杆菌、百日咳嗜血杆菌、白喉棒状杆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破伤风梭状杆菌;钩端螺旋体、梅毒螺旋体;乙型脑炎病毒、脊髓灰质炎病毒、流感病毒、流行性腮腺炎病毒、麻疹病毒、风疹病毒。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菌(毒)种的种类。
第十七条国家对传染病菌(毒)种的保藏、携带、运输实行严格管理:
(一)菌(毒)种的保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
(二)一、二类菌(毒)种的供应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保藏管理单位供应。三类菌(毒)种由设有专业实验室的单位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保藏管理单位供应。
(三)使用一类菌(毒)种的单位,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二类菌(毒)种的单位必须经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三类菌(毒)种的单位,应当经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四)一、二类菌(毒)种,应派专人向供应单位领取,不得邮寄;三类菌(毒)种的邮寄必须持有邮寄单位的证明,并按照菌(毒)种邮寄与包装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对患有下列传染病的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予以必要的隔离治疗,直至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其不具有传染性时,方可恢复工作:
(一)鼠疫、霍乱;
(二)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炭疽、斑疹伤寒、麻疹、百日咳、白喉、脊髓灰质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登革热、淋病、梅毒;
(三)肺结核、麻风病、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第十九条从事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易使传染病扩散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招用流动人员20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应当向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按照要求采取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卫生措施。
第二十一条被甲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卫生防疫人员的指导监督下,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一)被鼠疫病原体污染
1.被污染的室内空气、地面、四壁必须进行严格消毒,被污染的物品必须严格消毒或者焚烧处理;
2.彻底消除鼠疫疫区内的鼠类、蚤类;发现病鼠、死鼠应当送检:解剖检验后的鼠尸必须焚化;
3.疫区内啮齿类动物的皮毛不能就地进行有效的消毒处理时,必须在卫生防疫机构的监督下焚烧。
(二)被霍乱病原体污染
1.被污染的饮用水,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2.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排放;
3.被污染的食物要就地封存,消毒处理;
4.粪便消毒处理达到无害化;
5.被污染的物品,必须进行严格消毒或者焚烧处理。
第二十二条被伤寒和副伤寒、细菌性痢疾、脊髓灰质炎、病毒性肝炎病原体污染的水、物品、粪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一)被污染的饮用水,应当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二)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排放;
(三)被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或者焚烧处理;
(四)粪便消毒处理达到无害化。
死于炭疽的动物尸体必须就地焚化,被污染的用具必须消毒处理,被污染的土地、草皮消毒后,必须将10厘米厚的表层土铲除,并在远离水源及河流的地方深埋。
第二十三条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等,必须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进行必要的卫生处理。
第二十四条用于预防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机构统一向生物制品生产单位订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用于预防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必须在卫生防疫机构监督指导下使用。
第二十五条凡从事可能导致经血液传播传染病的美容、整容等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血站(库)、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防止因输入血液、血液制品引起病毒性肝炎、艾滋病、疟疾等疾病的发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使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禁止进口的血液和血液制品。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不得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已在人、畜间流行时,卫生行政部门与畜牧兽医部门应当深入疫区,按照职责分别对人、畜开展防治工作。
传染病流行区的家畜家禽,未经畜牧兽医部门检疫不得外运。
进入鼠疫自然疫源地捕猎旱獭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安部门负责县以上城市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
(二)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研制、生产和供应;对城乡经批准的养犬进行预防接种、登记和发放"家犬免疫证";对犬类狂犬病的疫情进行监测和负责进出口犬类的检疫、免疫及管理。
(三)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四)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病人的诊治。
第三十条自然疫源地或者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计划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时,建设单位在设计任务书批准后,应当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申请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并根据卫生防疫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卫生防疫措施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兴建城市规划内的建设项目,属于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范围内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中,必须有卫生防疫部门提出的有关意见及结论。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预防传染病传播和扩散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卫生防疫机构接到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范围内兴办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的卫生调查申请后,应当及时组成调查组到现场进行调查,并提出该地区自然环境中可能存在的传染病病种、流行范围、流行强度及预防措施等意见和结论。
第三十二条在自然疫源地或者可能是自然疫源地内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立预防保健组织负责施工期间的卫生防疫工作。
第三十三条凡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领卫生防疫津贴。
第三章疫情报告
第三十四条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时限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并做疫情登记。
第三十五条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城镇于6小时内,农村于1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城镇于12小时内,农村于24小时内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责任疫情报告人在丙类传染病监测区内发现丙类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第三十六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接到疫情报告的卫生防疫机构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告上级卫生防疫机构和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
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发现甲类传染病和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报告后,应当于6小时内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七条流动人员中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传染病报告、处理由诊治地负责,其疫情登记、统计由户口所在地负责。
第三十八条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的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
第三十九条军队的传染病疫情,由中国人民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军队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军队的医疗保健和卫生防疫机构,发现地方就诊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报告疫情,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十条国境口岸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和港口、机场、铁路卫生防疫机构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在发现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时,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卫生防疫机构和畜牧兽医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第四十一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疫情登记报告和管理情况定期进行核实、检查、指导。
第四十二条传染病报告卡片邮寄信封应当印有明显的"红十字"标志及写明××卫生防疫机构收的字样。
邮电部门应当及时传递疫情报告的电话或者信卡,并实行邮资总付。
第四十三条医务人员未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将就诊的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原携带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公开。
第四章控制
第四十四条卫生防疫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传染病的疫情处理实行分级分工管理。
第四十五条艾滋病的监测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淋病、梅毒病人应当在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接受治疗。尚未治愈前,不得进入公共浴池、游泳池。
第四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在诊治中发现甲类传染病的疑似病人,应当在二日内作出明确诊断。
第四十八条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以及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淋病、梅毒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检疫、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
前款以外的乙类传染病病人及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应当接受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
第四十九条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
第五十条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病人的污染场所,卫生防疫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进行严格的卫生处理。
第五十一条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现本地区发生从未有过的传染病或者国家已宣布消除的传染病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必要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第五十二条在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当地政府应当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组织卫生、医药、公安、工商、交通、水利、城建、农业、商业、民政、邮电、广播电视等部门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对病人进行抢救、隔离治疗;
(二)加强粪便管理,清除垃圾、污物;
(三)加强自来水和其他饮用水的管理,保护饮用水源;
(四)消除病媒昆虫、钉螺、鼠类及其他染疫动物;
(五)加强易使传染病传播扩散活动的卫生管理;
(六)开展防病知识的宣传;
(七)组织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染疫动物密切接触人群的检疫、预防服药、应急接种等;
(八)供应用于预防和控制疫情所必需的药品、生物制品、消毒药品、器械等;
(九)保证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政府接到下一级政府关于采取《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紧急措施报告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做出决定。下一级政府在上一级政府作出决定前,必要时,可以临时采取《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紧急措施,但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五十四条撤销采取《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紧急措施的条件是:
(一)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全部治愈,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得到有效的隔离治疗;病人尸体得到严格消毒处理;
(二)污染的物品及环境已经过消毒等卫生处理;有关病媒昆虫、染疫动物基本消除;
(三)暴发、流行的传染病病种,经过最长潜伏期后,未发现新的传染病病人,疫情得到有效的控制。
第五十五条因患鼠疫、霍乱和炭疽病死亡的病人尸体,由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负责消毒处理,处理后应当立即火化。
患病毒性肝炎、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白喉、炭疽、脊髓灰质炎死亡的病人尸体,由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或者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消毒处理后火化。
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农村、边远地区,由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或者当地卫生防疫机构负责消毒后,可选远离居民点500米以外、远离饮用水源50米以外的地方,将尸体在距地面两米以下深埋。
民族自治地方执行前款的规定,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可以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
第五十七条卫生防疫机构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可以凭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处理疫情证明及有效的身份证明,优先在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购票,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应当保证售给最近1次通往目的地的车、船、机票。
交付运输的处理疫情的物品应当有明显标志,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应当保证用最快通往目的地的交通工具运出。
第五十八条用于传染病监督控制的车辆,其标志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
第五章监督
第五十九条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防疫机构和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推荐的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由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证件。
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的传染病管理监督员,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传染病管理监督员执行下列任务:
(一)监督检查《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二)进行现场调查,包括采集必需的标本及查阅、索取、翻印复制必要的文字、图片、声象资料等,并根据调查情况写出书面报告;
(三)对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处罚建议;
(四)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交付的任务;
(五)及时提出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措施的建议。
第六十一条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内设立的传染病管理检查员,由本单位推荐,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部门卫生主管机构批准并发给证件。
第六十二条传染病管理检查员执行下列任务:
(一)宣传《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检查本单位和责任地段的传染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和疫情报告执行情况;
(二)对本单位和责任地段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三)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对本单位及责任地段提出的改进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的意见;
(四)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汇报工作情况遇到紧急情况及时报告。
第六十三条传染病管理监督员、传染病管理检查员执行任务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给予协助。
第六十四条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的解聘和传染病管理检查员资格的取消,由原发证机关决定,并通知其所在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五条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可以成立传染病技术鉴定组织。
第六章罚则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二)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的;
(三)未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卫生设施致使垃圾、粪便、污水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四)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对被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的;
(六)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
(七)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
(八)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九)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
(十)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
(十一)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十二)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
前款所称情节较严重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造成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传播危险的;
(二)造成除艾滋病、肺炭疽之外的乙、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三)造成传染病菌(毒)种扩散的;
(四)造成病人残疾、死亡的;
(五)拒绝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屡经教育仍继续违法的。
第六十七条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即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和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进行卫生处理,可以处出售金额1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流行的,根据情节,可以处相当出售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危害严重,出售金额不满2000元的,以2000元计算;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九条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处相当出售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危害严重,出售金额不满5000元的,以5000元计算;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拒绝执行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调集其参加控制疫情的决定的;
(三)对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负有责任的部门拒绝执行政府有关控制疫情决定的;
(四)无故阻止和拦截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的。
第七十一条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和责任单位,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不改的,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作出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决定;决定处1万元以上罚款的,须报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可以作出处2000元以下罚款的决定;决定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须报当地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取罚款时,应当出具正式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用语含义如下:
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指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符合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断标准的人。
病原携带者:指感染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
暴发:指在1个局部地区,短期内,突然发生多例同1种传染病病人。
流行:指1个地区某种传染病发病率显著超过该病历年的一般发病率水平。
重大传染病疫情:指《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所称的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传染病监测:指对人群传染病的发生、流行及影响因素进行有计划地、系统地长期观察。
疫区:指传染病在人群中暴发或者流行,其病原体向周围传播时可能波及的地区。
人畜共患传染病:指鼠疫、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包虫病、血吸虫病。
自然疫源地:指某些传染病的病原体在自然界的野生动物中长期保存并造成动物间流行的地区。
可能是自然疫源地:指在自然界中具有自然疫源性疾病存在的传染源和传播媒介,但尚未查明的地区。
医源性感染:指在医学服务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
医院内感染:指就诊患者在医疗保健机构内受到的感染。
实验室感染:指从事实验室工作时,因接触病原体所致的感染。
消毒: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致病性微生物。
卫生处理:指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措施以及隔离、留验、就地检验等医学措施。
卫生防疫机构:指卫生防疫站、结核病防治研究所(院)、寄生虫病防治研究所(站)、血吸虫病防治研究所(站)、皮肤病性病防治研究所(站)、地方病防治研究所(站)、鼠疫防治站(所)、乡镇预防保健站(所)及与上述机构专业相同的单位。
医疗保健机构:指医院、卫生院(所)、门诊部(所)、疗养院(所)、妇幼保健院(站)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
第七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