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易发表网!

关于我们 期刊咨询 科普杂志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优选九篇

时间:2023-07-17 16:28:39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

第1篇

随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以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已成为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近年来,各地不同程度地实行了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委托银行养老金的办法,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维护社会稳定,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作用,普遍受到了企业和离退休人员的欢迎。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水平,尽快将目前由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积极创造条件将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会,减轻企业事务负担”的要求,更加方便离退休人员,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现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委托中国建设银行养老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中国建设银行营业网点(以下简称营业网点)已实行计算机联网的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与中国建设银行各分行可以签订“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委托中国建设银行养老金协议书”,明确各自的责任,统一和规范各自的业务流程,实行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委托中国建设银行养老金。

二、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和养老金的工作,是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及建设银行的共同任务。各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当地建设银行开立基本结算帐户,进行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发放和结存的结算。建设银行要积极承揽企业养老保险费的代扣、代缴业务。对于欠缴、滞缴养老保险费或在建设银行内部多头开户的企业,各分行要整体联动,给予制约,以保证社会保险基金收缴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各营业网点应进一步简化手续,提供优质服务,方便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在离退休人员居住较集中的地区,各营业网点应开设养老金发放窗口。

四、各营业网点可在离退休人员自愿的前提下,为离退休人员办理个人储蓄帐户和储蓄卡,并对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企业及离退休人员免收手续费(包括储蓄存折和储蓄卡)。

五、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后,离退休人员原已享受但未列入统筹项目的其他各项待遇不变,由原企业给予保障。银行可与企业就这些待遇的发放签定协议,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尽可能做到各项待遇由一个银行统一,为离退休人员提供方便。

六、各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和当地中国建设银行,要建立健全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有关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切实保证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要定期对养老金的工作进行检查,杜绝拖欠、挪用养老金的现象,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七、各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和当地中国建设银行要采取印发宣传品、张贴有关须知和举办宣传活动等多种形式,共同做好对社会、企业和离退休人员的宣传、解释工作,注意听取企业、离退休人员及有关部门对这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开展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认真研究解决,改进工作中的不足,为企业和离退休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第2篇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体制。

1999年国务院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部门征缴,也可以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到 2002 年上半年,相继有部分省、自治区、市实行了税务部门征缴。从全国来看,到目前为止,既有部分地区完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征收,也有部分地区完全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还有的地区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共同征收这三种情况并存的局面,并由此引发了如下问题:

1.征缴部门不统一,工作不易协调。目前,部分地区的税务部门征缴社会保险费,不能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只能依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而后者并没有明确哪个部门是征缴主体。在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中,由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要相互传递涉及征缴工作的多项信息,工作环节和工作量增多,在一些地区这两个部门对社会保险征缴计划很难达成共识,计划下达难,两个部门之间容易产生矛盾。

2.征缴管理和社会保险管理相脱节,参保人权益受损。社会保险从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基数核定到费用征缴、权益记录以及待遇支付是一个有机整体。例如,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模式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情况相对应,且个人缴费记录要伴随参保人员一生。再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待遇享受情况也与单位和个人缴费情况紧密挂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同时征缴导致参保人员管理信息与缴费信息分别在两个信息系统运行,由于两个部门沟通不及时,造成本应统一的费用征缴信息流与基金流分割,影响个人账户记录、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退休待遇核定。同时,参保单位和个人对于往返于两个部门之间意见颇多,不利于体现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人为地增加了参保单位和个人的参保负担。

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一)基金管理现状和问题。

近几年来,全国社会保险总收入都超过了 1 万亿,其中,2010年更是达到18 823亿元。

老百姓的养命钱逐年在增加,一方面能起到稳定民心的作用;另一方面也会引起民众及社会各界更多的担忧。而 2006 年的“上海社保案”更是让全体民众忧心忡忡。在此之后,尽管以上海为代表,全国许多地区纷纷在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中引入了“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式。然而,因为诸多因素的掣肘,这种管理方式并未有效落实。使得以下问题依然存在:

1.社会保险费的坐收坐支。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社会保险费征缴之后进入基金收入户,而基金支出户负责待遇发放等各种支出项目,且这两个账户之间还需经过财政部门直接监管的财政专户。然而,全国很多地区依然存在社会保险费征缴之后并未经过这三个账户且直接支取的所谓“坐收坐支”现象。

2.社会保险基金挤占和挪用的问题。社会保险基金作为公共资金本应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现实情况却是:部分地区没有将社保基金当做公共资金,对基金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将其作为地方性的资金。甚至存在社会保险基金被挪用作财政支出和违规投资的现象。

即便是于 2011 年 7 月 1 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在相应条款当中也存在不足。首先,该法并未引入“收支两条线”的基金管理方式,这使得“收支两条线”仅限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各地的行政法规,其法律约束力明显不足。其次,该法中尽管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挪用;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管;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设立和监督职能;经办机构对基金管理的信息披露机制。但却未对发生上述情况之后该如何惩罚做出具体规定。

因此,难以从法律方面有效解决以上问题。

(二)对策建议。

普遍推行并落实“收支两条线”的基金管理方式;并强化监管力量,落实监管责任,构建主辅分明、多重监管的基金监管结构。“收支两条线”的基金管理方式早已建立,缺的是普遍推行并落实;行政部门、财政、审计早已参与监管环节,《社会保险法》也明确要求建立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同样也缺少落实。

2010 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已接近 2 万亿,理应强化并落实相关监管力量,以满足社保基金运营、管理的需要。在监管组织结构方面,构建一个主辅分明、多重监管的基金监管组织结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主体,从制定相关政策开始,对社保基金运营的全过程进行全方位的监督;财政部门的监督主要通过对财政专户的管理来进行,对基金的

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监督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事后的审计监督。

各部门的监督各有侧重,在相关的监管领域,都要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三、服务理念、服务意识和服务态度。

(一)现状和问题。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运行和管理当中,相当一部分机构和工作人员尚未形成“服务型政府”“、公共服务”的工作理念,缺乏“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意识,相反,“主仆不分”的意识和现象依然普遍。在接待参保者个人和单位时,许多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生硬、语言粗俗;自恃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而对服务对象的询问或质疑冷嘲热讽;经办机构或部门之间相互踢皮球;将服务对象晾在一边,置之不理;因办理程序复杂而推诿、拖延。在工作时间安排上向其他政府部门看齐,“朝九晚五”、周末双休,因而工作时间和服务对象的工作时间重叠,很多时候参保者个人需要在工作时间请假来办理业务。

即使请假,又因为经办机构中午午餐及休息时间两三个小时,有效服务时间进一步压缩而多次往返。这样不合理的时间安排给服务对象造成极大的不便。以上种种现象使得长期以来形成的所谓“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未得到根本性的改变。值得一提的是,作为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民众进一步延伸的乡镇和城市社区社会保障事务所,近年来为集中办事流程而在社会保险经办之外增加的诸如低保、公共就业服务咨询、廉租房申请等便民服务项目也因为上述现象的存在而未能收到应有的服务效果,民众对服务的满意度不高。

(二)对策建议。

第3篇

(一)机构设置不科学

目前,合江县社会保险分四个经办机构管理,企业职工养老、工伤、生育三项保险由社保局管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由城乡居保中心管理,医疗保险由医保局管理,失业保险由就业局管理。每个经办机构都有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系统和内控制度,参保单位和个人需要到各个机构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业务。这种分散式的管理一方面增大了经办机构工作量,浪费了社会资源;另一方面参保单位和人员办事要跑多个部门,不利于办事效率的提高和管理服务水平的提升。

(二)信息系统建设滞后

从整体情况看,社会保险信息系统重复建设与信息孤岛并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仅在单位内部建设了信息管理系统,没有和政府的其他机关以及金融机构共享信息,各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信息系统分散管理,互不兼容,经办机构之间难以关联共享,导致参保人员享受相应待遇时仍需提供各种依据和来回跑路,经办管理服务水平难以提高。

(三)经办人员专业化水平较低

经办人员大多数没有接受过专业的社会保险教育,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认知相当有限,年龄偏大、学历偏低和专业性不强等问题同时存在。目前,合江县社保局共有34名职工,其中50岁以上和35至50岁分别为9人,占26.5%;30至35岁10人,占29.4%;30岁以下仅6人,仅占17.6%。从学历看,本科仅19人,占55.9%;专科15人,占44.1%。从专业结构看,信息技术类仅2人,占5.9%;财务管理类4人,仅占11.8%;法学类5人,仅占14.7%。

(四)经办人员工作负荷过大

截至2016年11月,全县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5.8万人,领取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达4.5万人。而经办人员仅有34人,人均服务对象达3000余人,另外还加上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经办业务,日益加重的工作负担使得经办人员疲于应付,服务水平下降。

二、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服务水平的路径

(一)整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理顺社会保险管理体制,调整机构设置和职能配备,整合现有分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成立“五险合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社会保险经办工作,集中办理社会保险事务。最大限度地整合各种资源,实现信息共享,节约管理成本,减轻参保单位和个人的事务性负担,提高经办效率,提升服务能力。

(二)加快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

在全国各省市地区的经办机构、财政部门、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社会保障相关部门和机构之间构建统一的信息平台,尽快整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间的信息系统,实现对信息资源的最大化利用。作为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的补充,设置大量的自助服务终端,通过卫星技术建立联网,实现自助服务终端与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共享,缓解经办大厅秩序混乱、窗口拥挤的情况。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建立参保人数与机构编制挂钩机制,按参保和服务对象增加的比例增加机构人员编制。定期组织经办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和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经办人员综合素质。加强内部人才管理,提倡人文关怀,“引进来”和“留下来”两手都要抓,让更多的优秀人才加入社保队伍,扎根社保事业。加强行风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爱岗、敬业、奉献活动,大力弘扬勤政廉洁、乐于奉献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使大家自觉立足本职、钻研业务、勤恳工作。

(四)推行业务外包机制

第4篇

1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能力建设的必要性

1.1 加强社会建设的迫切需要

党的十报告指出:“加强社会建设,必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要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社会保险作为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实现社会分配公平的重要手段,发挥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公平、增进国民福祉的功能,实现这些功能必须紧紧依赖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能力的不断提升。

1.2 机构自身发展的必然要求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国家适时提出: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这就需要在不断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能力的基础上,采取多种措施,维护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促进社会保险工作快速发展。同时,面对庞大的参保人群和基金规模,加之《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能力又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所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要顺应形势不断加强其经办能力建设。

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能力建设现状

2.1 自身建设不完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般都是副职级的事业单位,且无行政管理职能,经办工作协调推进较难;伴随社会保险事业的纵深发展,经办需求与人员紧缺矛盾日渐加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基本相同,但是各地经办机构的名称却不尽相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经费通常按一般性行政机关来预算拨付,导致工作经费紧张等。这些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经办能力。

2.2 业务管理不规范

社会保险业务管理规范不健全,严重制约着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的规范操作,缺乏统一性;各项社会保险业务的办理程序参差不齐,各自为阵,不能对外有机连接,缺乏协调性;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的操作没有实现标准化、程序化,缺乏规范标准;服务设施和布局、服务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没有形成一体化,缺乏一致性等。这些业务管理的不规范、欠统一,在很大程度上抑制着社会保险经办能力的进一步加强。

2.3 政令传达不畅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块块管理体制,必然造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上级部门和下级部门之间没有直接的领导和被领导关系,而只能是业务上的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由于上级对下级没有人、财、物的管理权和话事权,必然导致上级不能指挥下级、下级不听从上级指挥,出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现象,影响着社会保险政策的贯彻执行。所以说,政令不畅通是提高社会保险经办能力的“致命杀手”。

2.4 信息系统不完备

社会保险各项经办业务均以计算机系统为载体进行信息管理,存在风险隐患;缺少统一的数据库和覆盖多级的信息网络平台,导致资源不能共享;公共资源联网质量不佳,特别是与地税、公安、工商等部门联网水平较低,影响办事效率;没有充分发挥电子申报业务的优势,导致很多业务仍要手工输入;系统内控能力薄弱,缺乏正常的网上“警察”巡逻,不能及时发现错误并维护等。这些都将成为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能力建设的瓶颈。

2.5 制度机制不健全

扩面有限和征缴不力难以缓解因退休人员抚养比迅速攀生而日益增加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基金支付压力;政策滞后不能适应进城务工人员、失地农民、农村老年人的社会保障要求;对社保欠费的治理仍举步维艰等。这些制度上的缺陷和不足,将使社会保险经办能力的加强失去必要的制度支撑,可以这样说,社会保险制度的先天不足,从根本上决定了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必然薄弱低下,有碍经办能力的提高。

2.6 法律法规不到位

社会保险稽核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唯一的执法职能,至今未有配套的规章条例作保障。《社会保险法》虽已颁布实施,但是在内容上并未提及到社会保险稽核,社会保险稽核的依据依然是《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基于此,社会保险稽核只是受委托执法,不过是执行部门政策而已,必然导致社会保险执法缺乏法律保障,从而大大减弱了社会保险的执法能力,给社会保险政策的贯彻落实带来障碍,严重制约着经办能力。

3 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能力的几点建议

3.1 政府重视,增强人力财力

社会保险工作是一项全面、系统的社会工程,需要有充足的人力、财力做支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编制确定多是在上个世纪80年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在统账结合模式确立后,人员紧缺现象明显,增加编制迫在眉睫。同时,各级政府应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事业的投入。首先,完善省级统筹制度,明确地方财政对社会保险补贴的额度或比例。其次,简化资金周转环节,加快缴拨速度。设立社会保险储备基金,以便应对支付危机。再次,对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在机构设置、权限划分、业务指标和管辖原则等方面,做出宏观规定,便于各地逐渐趋于同一。

3.2 科学绸缪,规范职能设置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建立服务型政府的重要环节,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主力军,因此应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机构设置、理顺机构层级,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改建为独立的由政府直接领导的国家行政机关。同时,要统一单位名称,省级以下应统称为社会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统一管理模式,所有社会保险部门均参照或依照公务员管理;统一编制配置,市县级社会保险部门均按2000人/人的管理比配备人员编制,努力建立一支以中级职称为主体,高级职称为骨干,适应经济发展、技术进步需要的复合型专业人才队伍。

3.3 着眼长远,优化业务流程

一是按照统一标准、简化程序的原则,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流程,以规范管理,提供标准化服务;二是统一社会保险各个业务环节的工作职责,制定科学的权限管理机制,实现社会保险业务操作从专管员制向柜员制转变;三是设置统一的服务窗口名称和社会保险标志,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四是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人社行政部门业务职责分工,不断规范和加强业务管理,为社会保险工作的贯彻落实提供保障。

3.4 抓住关键,加快信息建设

信息化建设是社保经办机构能力建设的关键环节。随着参保人数持续增加、业务实行精细化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依托信息系统和多级网络,以实现科学有效管理。一是,实行“五险合一”,建立科学合理的人机系统和中央数据库系统支持下的社会保险服务体系;二是,坚持计算机系统统一开发,建立跨险种、跨地区的统一数据库和覆盖多级的信息网络平台;三是,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保与医院、银行、工商、公安户籍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化管埋平台;四是,积极探索“网上社保”经办管理模式;五是,加快推进“金保工程”向乡镇的延伸,建成覆盖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的四级网络系统。

3.5 健全制度,完善配套法规

一是,建立健全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不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保证各类就业人员平等享有社会保险;二是,对现行社会保险制度进行全面清理,对偏离实际的政策制度,要予以清除、纠正,对存有缺陷的政策制度要予以修改完善;三是,完善社会保险法配套法规,特别是对当前社会保险经办工作亟需操作依据的配套规章;四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建设法治社保,确保将各项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3.6 规避风险,提升自控能力

一是,强化内控管理力度。明确岗位职责,建立业务痕迹保留机制、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抽查机制和风险预测预警机制等,确保基金内控有效运行;二是,强化社保稽核力度,切实加大对逃避参保缴费行为和欺诈冒领社保待遇行为的检查惩处力度;三是,加强社保基金运行情况分析,建立健全社保基金运行管理的应急预案,不断完善社保基金运行的风险预警制度,及时掌控基金运行动态,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四是,实行网上“警察”巡逻,对业务操作系统加强巡视和检查。

第5篇

    第二条  《条例》第五条第二款所称市政府设立的社会保险机构是指深圳市(以下简称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和各区社会保险管理机构。

    各区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工伤保险业务接受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工伤保险基金由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为员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应向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填报《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登记表》和《参加社会保险员工名册》。

    用人单位应在员工人数、银行帐号发生变化时填写《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变动月报表》,并于发生变化的当月十五日前将上述报表送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

    第四条  用人单位每月应缴交工伤保险费的标准为本单位员工总数乘以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

    前款比例以本实施细则所附《工伤保险费缴交标准》为准。

    第五条  用人单位可选择每月、每季度、每半年或每一年作为缴费时间单位。选择每季度、每半年或每一年作为缴费时间单位的,用人单位应在该缴费时间单位的第一个月的十五日前向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交该缴费时间单位内应缴的工伤保险费。

    第六条  市、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未按《条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缴交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进行查处,并监督其按规定标准向因工伤残员工或死亡员工的亲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费用。

    第七条  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每年从当年征集的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的管理费比例由市政府确定。

    第八条  员工工伤治疗期间,单项检查费超过三百元或需使用高档进口药品的,应经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同意。高档进口药品的目录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确定。

    因违反前款规定造成的费用支出,属用人单位责任的由用人单位负担,属工伤员工责任的由工伤员工负担。

    第九条  工伤员工旧伤复发时所在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员工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担。

    第十条  工伤员工的医疗费用已获得商业保险部门或肇事方赔偿的,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不再支付该项费用。

    第十一条  工伤员工医疗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工伤员工负伤前三个月平均工资计付。

    第十二条  工伤员工医疗终结需作伤残程度(等级)鉴定的,应按外科、内科或职业病的分类,到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指定的外科、内科或职业病等医务劳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将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及其指定的外科、内科和职业病鉴定机构的名称、地点等资料定期向社会公布,并通知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指定的外科、内科、职业病鉴定机构应按《深圳市职工因工(公)负伤与职业病评残标准》对工伤员工作出伤残程度(等级)鉴定结论。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五条第二款所称市政府设立的社会保险机构是指深圳市(以下简称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和各区社会保险管理机构。

    各区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工伤保险业务接受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工伤保险基金由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为员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应向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填报《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登记表》和《参加社会保险员工名册》。

    用人单位应在员工人数、银行帐号发生变化时填写《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变动月报表》,并于发生变化的当月十五日前将上述报表送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

    第四条  用人单位每月应缴交工伤保险费的标准为本单位员工总数乘以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

    前款比例以本实施细则所附《工伤保险费缴交标准》为准。

    第五条  用人单位可选择每月、每季度、每半年或每一年作为缴费时间单位。选择每季度、每半年或每一年作为缴费时间单位的,用人单位应在该缴费时间单位的第一个月的十五日前向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交该缴费时间单位内应缴的工伤保险费。

    第六条  市、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未按《条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缴交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进行查处,并监督其按规定标准向因工伤残员工或死亡员工的亲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费用。

    第七条  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每年从当年征集的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的管理费比例由市政府确定。

    第八条  员工工伤治疗期间,单项检查费超过三百元或需使用高档进口药品的,应经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同意。高档进口药品的目录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确定。

    因违反前款规定造成的费用支出,属用人单位责任的由用人单位负担,属工伤员工责任的由工伤员工负担。

    第九条  工伤员工旧伤复发时所在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员工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担。

    第十条  工伤员工的医疗费用已获得商业保险部门或肇事方赔偿的,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不再支付该项费用。

    第十一条  工伤员工医疗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工伤员工负伤前三个月平均工资计付。

    第十二条  工伤员工医疗终结需作伤残程度(等级)鉴定的,应按外科、内科或职业病的分类,到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指定的外科、内科或职业病等医务劳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将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及其指定的外科、内科和职业病鉴定机构的名称、地点等资料定期向社会公布,并通知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指定的外科、内科、职业病鉴定机构应按《深圳市职工因工(公)负伤与职业病评残标准》对工伤员工作出伤残程度(等级)鉴定结论。

    第十三条  工伤员工经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认定需要安装康复器具的,用人单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为工伤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手续,应根据不同情况向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伤者:病历卡、医疗费单据、补偿审批表及领款单据。

    (二)残者:病历卡、伤残程度(等级)鉴定结论、医疗费单据、补偿审批表及领款单据。需配购康复器具的,还应提供购买、安装康复器具的费用单据及领款单据。

    (三)死者:死亡证明书、抢救医疗费单据、补偿审批表及领款单据。有供养亲属的,还应提供供养亲属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家庭成员生存资料证明及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县以上医务劳动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因交通事故或维护社会利益而伤残、死亡的,除应提供前款规定的有关资料外,前者还应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者还应提供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第十五条  因工死亡员工供养的非深圳户籍亲属,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标准为:

    (一)供养亲属不满十六岁、供养的成年亲属不满七十岁且符合供养条件的,按下述计算公式领取。供养一人的,按市上年度社会年平均工资的50%乘以供养年限的标准领取。供养二人的,共按市上年度社会年平均工资的80%乘以供养年限的标准领取。供养三人及三人以上的,共按市上年度社会年平均工资的100%乘以供养年限的标准领取。不满十六岁者的供养年限不足二年的,按二年计算;不满七十岁的成年亲属的供养年限不足五年的,按五年计算。

    (二)供养亲属已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且符合供养条件的,按前项计算公式领取,供养年限为二年;供养亲属已满七十岁的,按前项计算公式领取,供养年限为五年。

    (三)供养亲属为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按上述(一)、(二)项标准的120%领取。

    第十六条  工伤事故发生在《条例》施行前的,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按工伤事故发生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6篇

关键词:社会保险基金会计;会计信息披露;监督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作为服务于社会保险领域的一种特殊的会计活动,其所处的特定环境决定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目标的特殊性。

一、社会保险基金会计信息的构成及特征

会计信息就是把各种会计数据进行加工整理后形成的信息,集中体现了会计工作的成果,是连接会计供需双方的桥梁。

(一)社会保险基金会计信息的构成。我国社保基金会计信息主要包括基金会计报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计报表。基金会计报表反映每项社会保险基金是一个独立的财务个体,应单独为其设计会计报表,反映其基金财务状况和运行成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受托管理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专门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的特征与管理方式决定了要为每个基金设计一套会计报表,分别反映每个基金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成果。反映社会保险基金整体运行情况的会计报表主要有:综合基金收支表、综合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综合基金资产负债表。

(二)社会保险会计信息披露的特征。社会保险会计信息主要有四个主要特征: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和可比性。可靠性包括信息的可验证性、真实性、中立性,可靠性是指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必须是使用者能够相信或依靠的信息,即不同的会计人员按统一会计程序应获得可予验证的相似的结果,能如实地表述真实情况和做到不偏不倚地反映经济活动的过程和结果。相关性指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必须是能够影响到使用者利益的,即信息应与使用者评价经营责任和进行决策的需要相关联。可理解性指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必须是易于使用者理解和利用的。可比性指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具有可以相互比较的同意基础。既包括了同行业横向可比,也包括了不同时期的纵向可比。

二、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会计信息总体状况

2000年我国政府决定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按照《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实行市场化运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依据社会保险基金特有的性质,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至少每年一次将基金的管理和运营信息向被保险人进行充分披露,使被保险人了解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运用、管理和给付等情况。现实状况是,中国社会保险基金理事会遵循“预算会计报表”的理论要求,通过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收支情况说明书等披露财务信息,但存在着信息不充分、专业性过强、不易于理解、披露渠道过窄等问题。由于社会保险基金已经进行市场化运营,因此按照现行预算会计的理论披露具有特质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信息,必然使得公众缺乏对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信息的了解,也必然不能很好地实现社会公众外部监管的目的。

三、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会计信息状况

(一)信息需求者缺位。信息需求者缺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雇员和雇主不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信息需求者;二是不存在实际意义上的监督者。我国是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发放等管理,雇员和雇主按照法律的规定必须参加社会保险,雇员和雇主没有任何选择人的机会。也就是说,雇员和雇主作为投入者对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影响力为零,雇员和雇主如果想要了解社会保险基金的相关信息,只有依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立法一直处于空白状态,既没有对社会保险基金提供者、管理者以及受益者之间的关系进行法律认定,也没有任何的法律、法规规定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该向雇员和雇主提供信息以及信息的内容和方式等,社会保险基金的投入者在交完钱以后反而成为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局外人。

(二)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会计信息需求者和监督者缺位,雇员和雇主作为社会保险基金最终的风险承担者,社会保险基金运转过程中天然的监督者不能发挥自己的作用。以政府为主体的监管机构没有辅以民间监督机构的监督,不能更有效地制约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行为,政府内部的监督关系也没有理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作为社会保险基金会计信息的提供者,其提供的会计信息主要依据政府制度的规定,而政府制度的出台通常滞后于实际的情况,加上政府与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这种内在关系,有时认识不到自身的问题,从而导致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会计信息的披露只是一种形式,不能起到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监督作用。

(三)信息鉴定者弱化。由同级审计部门来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的审计,其缺点在于:一是不能保证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不履行职责的行为被全部制止。因为审计部门和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同属于地方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被违规挪用的案例中,由地方政府批准的不胜枚举,所以审计部门在某些方面与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利益是一致的,鉴定者与被鉴定者利益的一致性不利于鉴定的公正性;二是审计部门既审计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又审计专项基金的情况,不利于对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做出合理的评价,预算执行审计是反映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作为一个行政部门其工作效率的情况,与审计其他的行政部门一样。

四、健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信息角色规划

社会保险机构要设置单独会计机构,配置具备会计师以上任职资格、符合其他任职条件的会计机构负责人。配备具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电算化会计岗位必须取得“会计电算化初级证书”);会计工作岗位设置要合理。根据社会保险基金会计业务需要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基金核算、往来核算、总账报表、稽核、会计电算化管理、档案管理等。出纳员不得兼管总账报表、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不含支票);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出纳员、程序编制人员不得兼任微机录入工作,不得进行系统操作。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院)

主要参考文献:

第7篇

二、第十条修改为:“用工单位和职工个人按以下标准缴纳社会保险金:

(一)基本养老保险金,用工单位按照本单位缴费工资的23%缴纳,职工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3%缴纳;

(二)失业保险金,用工单位按照本单位缴费工资的1%缴纳,职工个人按每月1元缴纳;

(三)工伤保险金,按照不同行业的危险程度和工伤事故的发生频率,用工单位分别按照本单位缴费工资的0.4%和2.4%缴纳,并按照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实行费率浮动,具体办法和差别费率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医疗保险金,用工单位按照本单位缴费工资的10%缴纳,职工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1%缴纳,离、退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个人不缴费。

社会保险基金缴纳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或者本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比例作相应调整。“

三、第十六条第(一)项修改为:“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按照国家或者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二)项修改为:“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其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按照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领取”。

第(三)项修改为:“基本养老金每年调整1次,具体调整标准和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四、第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职工因工负伤,由所在用工单位及时送往就近或者指定医疗机构治疗。其医疗费、住院费在3000元以内的,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承担;医疗费、住院费在3000元以上的,超出3000元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承担70%,用工单位承担30%”。

第(二)项修改为:“职工工伤医疗期间,用工单位应当照发职工工资;治疗至痊愈或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由医疗机构作出医疗终结结论。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个月至24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五、删去第三十条。

六、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用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第(一)、(二)、(三)项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发出催办或者催缴通知书,限期补办或者补缴;逾期不补办、不补缴的,或者有下列第(四)项行为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

(二)不报、少报或者匿报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

(三)不按规定时间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的;

(四)拒不缴纳或者故意拖缴、欠缴各项社会保险金的。

滞纳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

七、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用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对造成职工社会保险权益侵害的,责令其偿还职工应得的社会保险金(含利息),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用工单位处以应偿还金额50%以下的罚款:

(一)领到职工社会保险金后延迟发放给职工的;

(二)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职工社会保险金领取标准的;

(三)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职工缴费工资的“。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阻碍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使社会保险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第三十三条中“追缴全部非法所得”修改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所得”修改为“违法所得”。

十、第三十四条中“追缴非法所得”修改为“没收违法所得”;第(三)、(四)项中“随意”修改为“擅自”。

十一、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克扣、挤占、挪用、贪污职工社会保险金或者管理费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追回其克扣、挤占、挪用、贪污的职工社会保险金或者管理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十三、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8篇

关键词:社会保险;信息技术;应用

中图分类号:TN911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随着社会信息化的快速发展,社会保险管理信息化也在不断的成熟,在社会保险管理中采用的信息化管理技术主要有信息的采集、归纳、汇总等,可以有效的减少社会保险管理中的人力、物力、财力,这是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中的一次改革与创新。

一、企业做好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重要作用

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作为企业工作的重要组成成分,将其做好对企业的发展有着尤为重要的推动作用。普遍意义上,企业做好社会保险管理工作有四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企业做好社会保险管理工作能够有效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并且在很大程度上保证员工身心方面的健康。企业在实施完善的社会保险管理后,企业员工会对企业产生较大的依赖性,并对企业的管理方针表现高度的赞许。员工是企业的载体,让员工的切身利益得到保障,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企业做好社会保险管理工作能够提升企业员工的法律意识,让企业员工既能通过法律维护自身的权益,又能在自身权益受到保护的情况下安心工作,为企业到来可观的经济效益。

(三)企业做好社会保险管理工作能够充分落实社会主义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科学发展观得以充分落实便能有效促进社会的良性发展。

(四)企业做好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保险管理的范围。保险范围得以扩大,便可以为我国的保险工作增加机制,进而对民生具有改善作用,并有效地促进社会的稳态发展。

二、新形势下如何做好企业社会保险工作

(一)建立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现代企业要想实现对企业员工的社会保险工作的有效管理,就必须要充分的重视社会保险的相关问题,并且组建专门的管理机构对相关的保险落实问题进行管理和监督,这样才能在保证企业社会保险专门化的基础上,实现对整个企业员工的保险问题的有效率和有质量的解决。所以,企业应该成立专门的员工保险管理机构,对现有的企业所有员工的基本情况和企业保险责任进行明确,并根据不同部门的不同岗位的工作人员的特殊情况,对其保险的相关内容进行备案,以便在保险基金提取以及保险制度落实的过程中准确真实的反映其保险状况。另外,企业的相关保险部门还应该根据企业自身的保险管理程序,定期召开保险工作的管理会议,不断的完善自身企业员工社会保险制度,提高其保险服务的管理水平。

(二)完善社会保险服务程序。在企业的社会保险服务落实的过程中,相关的保险管理机构对于员工入职过程中的各种保险手续进行直接管理,并且根据企业的保险制度,对员工的保险金额以及内容进行直接管理。所以,为了更好的实现对员工相关保险活动的管理,有关部门就应该对现有的企业社会保险的各种程序进行完善,才能不断的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在实践中不断的提高服务水平。所以,有关企业的社会保险工作人员应该对各种材料的审批和申报工作进行严格的程序管理,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企业的员工权益。此外,对于程序的完善还能够有效的避免在企业的社会保险服务中的误差的产生,避免由此产生的不必要的企业和员工之间的纠纷,有利于保障双方的经济利益。

(三)提高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的透明度。企业的社会保险工作不仅是企业自身管理的一部分,还关系到企业员工的切身利益,所以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应该加强对现有的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的透明度的管理,即对各种相关的开支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布,接受有关部门和企业员工的共同监督。企业要加强自己的社会保险工作就需要提高社会保险工作的透明度。从企业方面来说,企业要定期向企业职工公布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通过企业职工来加强对社会保险工作的监督。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来说,他们应该为个人提供社会保险费用查询工作,企业职工可以了解自己的个人缴费情况,对于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可以及时纠正,另外也可以对一些不合理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劳动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对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的监督,对各种不按固定缴费的现象严厉制止,公开投诉电话等,从而有效增强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三、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信息技术应用的策略

虽然信息技术为我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提供了便利,但是掌握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中的信息技术也是一门技术。以下就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中信息技术进行分分析与研究:

(一)做好社会保险中数据资料电子文件的有效分类,分门别类,层次清晰。这是社会保险管理工作采用信息技术的基础性要求。做好社会保险管理文件夹的分类,分文件管理庞杂的电子数据。我们可以把社会保险管理中档案管理中全部电子文件按内容进行逐一排列,可以按照不同地区不同单位不同部门不同社会保险管理类型进行由大到小的细化,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中每个文件夹下是一个子文件夹,甚至社会保险管理子文件夹中又包括一些更细小的分文件夹,这样细化的好处是可以随时查询社会保险管理某个文件中的个人信息,通过社会保险管理所自有的检索功能可以找到需要的数据资料。

(二)注重社会保险相关的原始资料备份,与社会保险数据信息紧密结合,保证信息真实。有时候我们会发现信息技术的应用虽然使得社会保险管理数据信息更加方便查询与保存,但是社会保险数据及信息往往真实性欠缺,甚至出现无法与原材料的社会保险数据信息进行严谨的对接,引发群众对社会保险数据资料真实性的怀疑。因为信息技术是一项新兴的事物,社会保险管理信息技术与传统的纸质资料比较起来具有不可考据性,民众公信度底。这就要求我们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人员加强社会保险数据资料与社会保险原始资料的紧密结合,社会保险管理信息在保持原有真实资料的基础上实现社会保险管理信息技术与数据资料的有效统一,消除群众质疑。在社会保险数据资料进行有效的管理与修改时,如果社会保险数据信息有原始材料可以形成对照,操作起来更加简单。

(三)加强社会保险文档保密,保障个人社保档案的安全。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一般要涉及到个人的社会保险档案,可以说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中每一个数据都是个人的一份档案,之所以称为档案就是因为社会保险信息数据具有一定的保密性。所以作为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人员就要时刻保持社会保险管理安全保密意识,尽可能地加强对个人对社会保险先关资料的保密工作。除了对这些社会保险管理数据资料进行有效备份外,还要对重要的社会保险管理文件加密处理,防止社会保险管理重要信息的泄漏与遗失。现在的网络攻击比较严重,有必要针对这些恶意攻击展开必要的防御,安装漏洞补丁,下载安全证书,设置防火墙等等,定时清理一些计算机中的垃圾信息,实现计算机资源的优化。还需要注意的是最好电脑实现专职专用,如果是关于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数据就专门记录这些重要的社会保险数据,不要夹杂其他另类信息,加强社会保险的文档的保密性。

结束语

社会保险管理工作是一项服务性的工作,所以在办理开展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过程中需要积极探索更加合理的社会保险管理办事流程,采用更加科学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系统,在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引入信息技术,简化办公手续,简化办公程序,有效录入社保保险管理的先关数据,定期更新核对这些社会保险管理中相关数据的真实性,这是惠民的大工程,制定更合理的社会保险管理保障制度,维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建设更加和谐的民政关系,加快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任金花.浅议国有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工作[J].科技与企业,2013,09:56-57.

[2]吴宏平.浅谈在新形势下如何创新发展煤矿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工作[J].科学之友,2010,11:93-94.

第9篇

关键词:社会保险;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

1需要解决的问题

1.1跨地域性

东方地球物理勘探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所属员工在全国十几个省、市、县级保险经办机构全面参加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各地保险政策不尽相同,增加了管理难度。

1.2组织机构复杂

东方公司作为一个国有大型企业,有几十家具备独立财务核算资格的二级单位和三级单位以及委托单位,保险业务要逐级分解到各个独立核算的单位。

1.3软件系统分散

东方公司以前在五项社会保险的管理方面没有统一的管理软件,每项社会保险管理业务各自使用不同的软件管理,保险业务各自独立。

1.4保险业务数据不统一

因为保险业务各自管理,导致保险业务数据不统一。比如同一个人,在不同的保险系统中,可能存在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等数据不一致的现象。此外,不同保险业务,数据存储方式也各不相同,同时使用了SQLServer、Access数据库、Excel文件等多种方式存储业务数据。

2系统需求分析

2.1系统总体目标

围绕东方公司社会保险中心和各级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的业务管理职能及服务对象,实现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业务统一管理的信息管理系统,五项社会保险共享数据、信息统一处理,每项社会保险业务要能独立运行。

2.2保险业务需求

实现参保单位、参保人员、保险政策、单位和个人缴费的统一管理。实现各项保险业务的核心功能,如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业务、医疗保险的医疗费报销业务、生育保险的生育医疗费报销及生育津贴审批业务等。满足外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刷卡报销医疗费的需求,实现与办公系统的数据共享。

2.3非功能性需求

各项保险之间业务相互独立,保持高内聚低耦合。系统对稳定性有较高要求。由于保险业务关注点不同,本系统日常产生的数据量比较大,对数据存储和访问效率有较高要求。本系统为东方公司之外的用户提供服务,因此,需要解决外网用户访问内网数据的安全性问题。

3系统设计

3.1关键业务模型

3.1.1保险政策管理保险政策涉及各个保险管理机构对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的核定,参保人员享受的各项保险的待遇明细规则等,是系统的核心业务之一。通过把这些政策转化为数据字典,并进行数据抽象分析,把其中关于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项目的数据模型归为通用数据模型,把其他各项保险相互之间具有较高独立性的业务数据分为几个独立的数据模型——养老保险数据模型、生育保险数据模型、医疗保险数据模型、工伤保险数据模型。如图1所示。3.1.2员工账户管理人员管理主要包括员工参保账户的新增创建、保险关系转移、账户注销、修改人员信息等业务。员工账户管理是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另一个核心业务。3.1.3养老保险业务养老保险专有业务包括退休申请、退休人员信息管理、退休人员待遇管理、注销账户等。养老保险是五个保险业务中业务模型最复杂的,与员工账户管理业务紧密相关。养老保险业务模型如图2所示:3.1.4医疗保险业务实现医疗账户的管理、医疗费报销,以及与医疗保险政策相关的数据字典管理、医保卡管理等业务。3.1.5工伤保险业务主要实现工伤相关业务,如工伤保险政策、工伤鉴定、工伤待遇资格申请、工伤待遇发放等业务。3.1.6单位和个人缴费这个也是系统的核心功能之一。系统根据保险政策、参保员工账户信息,以独立财务核算的参保单位为最小缴费单位,计算每个单位的缴费基数,当员工的缴费基数发生变化或者员工在单位之间发生账户流转时,自动更新单位的缴费基数。参保单位用户按月通过系统自动编制缴费报表,计算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

3.2数据模型设计

经过细致分析用户的业务数据和业务流程,用户的核心业务数据为组织机构信息、参保人员信息、保险政策信息、保险管理机构以及各项保险业务的独有数据。图3表示的是系统中核心业务数据之间的关系。其中人员信息记录参保员工的自然人信息、职工信息等。组织机构记录了独立财务核算的各二级、三级单位和单位,这些单位是东方公司内部缴费主体,而对外则是以东方公司为缴费主体。保险管理机构记录东方公司在各省、市、县级参保的管理经办机构。保险政策则体现为缴费比例、缴费限额、报销比例、休假标准、津贴标准等业务数据字典。并在这四类基础数据之上,建立了员工参保账户和各项业务的数据模型。在设计数据库的过程中考虑到各类保险业务之间没有相互关联的业务,但是又全部和人员信息、组织机构、保险管理机构存在直接联系。因此,把人员信息、组织机构、保险管理机构以及参保账户中的保险关系信息,放在一个数据实例中,和图1对应,基于以上分析,根据保险业务,设计多个数据库实例,分别存储公共业务数据和养老、工伤、医疗、生育、失业保险的业务数据,不同的数据库实例对应不同的业务模块。

3.3系统架构设计

系统采用B/S/S架构。数据服务组件负责管理数据的存储、更新和访问,业务层中间件负责各个业务模块的逻辑实现,表示层负责提供用户界面。各个业务模块如图4所示。

3.4对外服务接口

东方公司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是一个开放的信息系统,与之有业务关联的外部系统有东方公司OA系统、内部定点医疗机构的HIS系统等。东方公司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提供了标准化数据接口,通过WebService以XML和JSon数据格式提供数据访问接口,实现与外部系统的业务交互。考虑到其他业务系统开发访问数据接口的难度以及用户意愿,系统还根据第三方用户要求,提供定制化数据报表,以便第三方系统导入业务数据。

4系统实现

(1)前端界面利用JQuery+EXT.JS+开发,为用户提供丰富的交互界面,前后端通过异步请求访问中间业务层,大大降低了前后端的耦合度。(2)服务端组件基于Richfit.Garnet框架开发。Richfit.Garnet框架是用开发的底层框架,提供了信息管理系统的功能(如组织机构管理和用户管理),集成了一个工作流引擎,提供了基本的工作流开发模板。在此基础上,根据业务模型和数据模型,开发不同的功能模块,实现公共业务模块和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各个保险的独立业务模块。使用基于WebService开发的接口模块,实现对外部系统的数据交互和业务交互。(3)综合考虑东方公司现有服务器和资源和数据库软件购买和使用情况,决定使用MicrosoftSQLServer2008数据库。

5应用部署

东方公司社会保险管理系统采用B/S/S架构,数据库服务器和Web服务器部署在东方公司数据中心。东方公司内部系统用户及委托单位用户,在客户端利用IE浏览器参问系统,完成业务操作。针对外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了加密机做反向,防止外部用户直接访问内部服务器。同时,通过客户端Ukey认证模式,使用HTTPS协议对数据进行加密,增强系统的安全性。系统应用部署如图5所示。

6结语

相关文章
相关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