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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税务筹划; 风险分析; 防范对策
一、税务筹划的概念及特点
(一)税务筹划的概念
税务筹划第一次被法律界认可,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标志性事件是20世纪30年代的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针对“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一案的发言,他说:“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收。”此后,税务筹划理论的研究也逐步发展起来。关于税务筹划的概念,各国学者对其定义不尽一致。
印度尼西亚税务专家N.J.亚萨恩威在《个人投资与税收筹划》一书中将税务筹划定义为:“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收益。”
我国的税务专家盖地教授在《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一书中认为:“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依据所涉及到的现行税法(不限一地一国),遵循税收国际惯例,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不允许’以及‘非不允许’的项目、内容等,对企业组建、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进行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与安排。”
虽然国内外学者对税务筹划的定义不尽相同,但税务筹划的要点大致相同,即税务筹划是在遵守、尊重税收法规的前提下,利用税法所赋予的优惠政策,通过合法手段,对企业财务活动进行安排,旨在减轻企业税负,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活动。
(二)税务筹划的特点
1.合法性
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前提就是要尊重、遵守国家税法的规定。合法性是税务筹划的最显著特点,也是与偷税、逃税等其他税务行为的最根本区别。
2.超前性
税务筹划是在应税行为发生之前根据国家的税收政策规定,结合自身企业的特点做出的计划、安排。
3.时效性
税务筹划是企业的筹划人员针对企业的有关财务活动,在一定的法律环境、经营环境下制定的,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国家税务政策的变化,企业经营范围、方式的变化,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时也需要把握时机,不断适时调整税务筹划方案,以使企业持续获得税务筹划所带来的收益。
4.目的性
税务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从税收的视角安排企业的财务活动,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
5.专业性
税务筹划是一门集税收、财务、法律、会计等各方面知识于一体的综合性学科,专业性很强。
二、中小企业实施税务筹划的风险分析
税务筹划在我国的起步较晚,它的理论研究也明显滞后于税务筹划实务的实施,使得我国的税务筹划在实际操作中缺乏理论指导,具有一定的风险。相对于大企业的财务制度健全等有利条件,中小企业由于管理层对税务筹划的认识不够,财务制度不够健全,财务人员素质相对不高等原因,给我国的中小企业实施税务筹划带来更多的风险。具体如下:
(一)中小企业管理层对税务筹划认识不足导致的风险
我国的中小企业大部分是家族企业,经营权和所有权高度集中。中小企业管理者一般对税务筹划的内涵理解不足,对税务筹划的重要性认识也不充分。他们往往认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效果却不明显,这就导致中小企业实施税务筹划的积极性不高,重视程度不够,在实施税务筹划的过程中存在不确定性因素等风险。
(二)税务筹划人员素质不高引起的风险
税务筹划是一种高层次管理活动,一种好的税务筹划方案的制定及实施都需要既懂得税收、财务、会计,又懂得法律的高端复合型人才。我国的中小企业由于规模、成本的限制,其财务人员素质往往不高,对国家法律、税收政策的了解不够深入,从而导致税务筹划方案的制定及实施存在较大风险。
(三)中小企业税务筹划目标选择的风险
企业税务筹划的目标包括:税负最小化、税后利润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不同的目标往往会产生完全不同的结果。中小企业若将税务筹划目标定在税负最小化上,会使企业的决策及安排产生误区。例如,为了使企业的税负最小化而刻意避免投资利润较高的项目就是一个典型的没有远见的决定,而且它也没有考虑税务筹划的成本和风险。中小企业如果将目标定为税后利润最大化,这一目标是对税负最小化目标的一种完善与发展,主张纳税人在进行决策时充分考虑税收因素,但是税后利润最大化目标依然没有考虑到企业风险问题,很容易导致企业的短视行为。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在保证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上,使企业的总价值达到最大。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不仅克服了以上两种目标的缺点,还考虑了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才是企业的最终目标。
(四)政策性风险
政策性风险是指纳税人根据国家的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税务筹划时,由于筹划方案与现行的税法政策规定相冲突、运用不合理以及由于税收政策变动,导致税务筹划失败,致使纳税人经济利益的流出或承担的法律责任,给纳税人带来负面影响的风险。中小企业实施税务筹划可能存在税收政策理解偏差引起的风险和税收政策调整引起的风险。
1.税收政策理解偏差引起的风险
我国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层次较多,中小企业税务筹划人员受专业、素质限制,对相关税务法律条款的理解不够准确或运用不当,可能引发税务筹划失败的风险。例如:某企业税务筹划人员在进行技术转让税务筹划时,将技术转让及配套设备收入等都计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范围,使得企业的税负大大降低,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第二条规定,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费用,技术转让收入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因此,税务筹划人员不能把技术转让所含的配套设备收入等计入所得税减免范围,从而导致税务筹划失败。
2.税收政策调整引起的风险
如果税务筹划方案不能及时跟上国家最新的税收调整政策,就可能由合法变为不合法。税务筹划的时效性增加了纳税人税务筹划的难度。特别是在新旧税法变更时期,由于税务筹划方案不是短时间内就能策划并实施的,而需要一个过程,这期间就可能遇到税务政策的调整,如果中小企业的税务筹划人员不及时了解相关政策的变动,并对税务筹划方案作出及时调整,就可能由原来的合法变成不合法,引起风险。
三、中小企业防范税务筹划风险的对策
(一)提高中小企业的管理者对税务筹划的认识,优化中小企业实施税务筹划的环境
税务筹划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不仅能够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还能有效降低企业的成本。因此,中小企业的管理者应该树立正确的税务筹划理念,加强对税务筹划工作的重视,给予足够的支持。我国中小企业大多是经营权和管理权高度集中的模式,只有管理层人员加强对税务筹划的认识,树立企业整体的战略目标,加强对税务筹划的支持,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的财务制度,才能为中小企业税务筹划人员进行税务筹划工作提供良好的环境。
(二)树立税务筹划风险意识,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中小企业的管理者及税务筹划人员必须充分认识到税务筹划风险的存在。要把这种思想融入到企业的管理中,企业的管理者和税务筹划方案的制定者、实施者等都要具备风险意识。一方面,税务筹划人员必须要熟知国家的法律、税收政策,不能打球,存投机之心,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税收政策;另一方面,企业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调动企业相关部门及时发现可能给税务筹划工作带来风险的因素,以便及时控制风险,将税务筹划风险降至最低。
(三)加强中小企业税务筹划人员的素质培养,建立激励机制
税务筹划需要既懂得经营管理,又懂得税法的复合型专业人才。我国中小企业由于受到规模、成本的限制,其税务筹划人员的素质不高,需要加强对中小企业税务筹划人员的素质培养,建立激励机制,使税务筹划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有所提高,从而组建一支专业的税务筹划队伍。
1.中小企业要加强对税务筹划人员的培训,使税务筹划人员的知识和技能得到不断提升
一方面,聘请税务筹划领域的专家、学者到企业内部对税务筹划人员进行在职培训,使税务筹划人员加强税务筹划知识的学习和更新;另一方面,企业可以定期将税务筹划人员分批送到一些财经类院校或培训机构进行学习,为中小企业以后的税务筹划工作储备人才。
2.中小企业要建立对税务筹划人员的激励机制,促进税务筹划人员工作的积极性
税务筹划工作具有一定的风险,税务筹划人员也承担着一定的风险,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些激励机制。一方面,企业可以对税务筹划工作人员建立奖励机制。对于由税务筹划的成功实施而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企业可以将其中一部分当作奖励发给税务筹划人员;另一方面,企业可以对有能力的税务筹划人员进行职位晋升,进而可以有效地促进税务筹划人员的积极性,可以使企业获得更好、更成功的税务筹划方案。
(四)中小企业要建立正确的税务筹划目标
税务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标要服从于企业的财务目标,与财务目标一致。因此中小企业的税务筹划应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最终目标。1963年,斯坦福大学研究小组提出了利益相关者定义:对企业来说,存在这样一些利益群体,如果没有他们的支持,企业就无法生存。1984年,费里曼在《战略管理:利益相关者管理的分析方法》中明确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管理理论,该理论认为任何一个公司的发展都离不开各利益相关者的投入或参与,企业追求的是利益相关者的整体利益,而不仅仅是某些主体的利益。因此,企业并不是孤立存在的,企业的任何计划、目标都要考虑到这些利益相关者。税务筹划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最终目标,是在协调了各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同时,最大程度地实现了股东的利益,同时它也符合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五)加强有关税务筹划政策学习,及时更新国家的相关税务政策信息
税务筹划工作的前提是依据国家的相关税收政策,因此必须及时了解国家的相关税收政策,更新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的信息库。中小企业的管理者可以定期邀请税务机关人员、税务筹划专家到企业内部开展学习班,解读国家的相关税务政策;中小企业也可以组织内部人员一起学习、讨论国家的税务政策。尤其当新旧税法变更时,更要针对变更的条款,详加讨论、学习,及时更新税法信息,降低税务筹划风险。
(六)加强与税务机关人员沟通,建立良好的税企关系
税务机关与企业是良好的合作关系,建立良好的关系,可以实现双方共赢的局面。为了提高中小企业税务筹划的成功率,降低风险成本,中小企业税务筹划人员要加强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沟通交流,多与税务人员沟通与企业内部税务筹划方案有关的税法的理解,尤其是一些新生的和模棱两可的税收政策的处理,避免由于双方对同一政策的不同理解而增加税务筹划的风险、成本。
四、结束语
作为企业一项重要的管理活动,正确运用税务筹划,不仅能提高中小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而且能够大大降低企业成本。目前我国的中小企业由于管理理念、财务人员素质等各方面因素,在税务筹划的运用上存在风险。若税务筹划运用不当,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风险成本及名誉损失。中小企业需要深入理解税务筹划的内涵,充分认识税务筹划可能存在的风险,提高税务筹划风险意识,从而建立合法有效的税务筹划,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 盖地.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2] 盖地.税务筹划:目标、原则与原理[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6-11.
关键词:税制改革;营改增;税务风险;防范
一、基于“营改增”税制下的企业税务风险分析
(一)进项税抵扣存在税务风险
有的企业在旧税制、新税制的过渡期,为了提高增值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通常会从一般纳税人采购的不具有实际经济业务的餐饮发票等和企业经济无关的增值税发票中,或者修改增值税进项税发票的产品类型来抵扣进项税,上述行为全部与我国法律法规相违背,一经查处,企业将面临罚款、补缴税款甚至刑事责任等重大风险,对企业的声誉、品牌、信用记录都将造成负面影响,企业未来的运营必将重重阻碍。有的企业为了逃避纳税不择手段,以奖励、投资、福利等方式发放的商品没有做出纳税申报,无形中埋下了严重的税务风险。
(二)新旧税制过渡期间存在的税务风险
1.新旧税制相互冲突:有的企业没有全面理解“营改增”税制的具体内容,在执行过程中没有申报增值税的涉税项目,应纳税项目的申报有遗漏,企业将会承担偷税漏税的相关责任。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旧税制实行期间,企业采购办公用品、固定资产等发票没有抵扣优惠权,新税制刚开始实施时,企业领导对新税制的重视程度不足,没有规范管理增值税发票,以至于企业因为丢失发票、抵扣期限过期等问题,无法享有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权利,还有的企业因抵扣发票的不规范将面临行政处罚。
(三)财务人员误解新税制带来税务风险
1.有的企业财务部门没有深入解读新税制内容,经常把对外投资的产品或者从企业内部领取的用于奖励的商品当成经营活动,没有申报增值税或者未缴纳足够的增值税,最终不得不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罚;2.新税制还处于过渡阶段,还有制度需要进一步改革,尽管各地方的税务部门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帮助企业了解“营改增”制度,比如政策答疑、加大宣传力度、对财务人员进行培训等,但因为很多财务人员自身缺乏专业知识,而且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实际操作中弹性较大,财务人员在确定优惠政策时人为地判断错误,不仅失去了享受税收优惠的待遇,而且还要接受行政处罚。
(四)税收申报时间的选择不当带来税务风险
纳税时间过于提前:对某些服务行业而言,新税制的实行会提高税率,比如旧税制下服务行业的税率为5%,新税制下税率为6%,有的企业为了缓解税务负担,在新旧税制过渡的交界点采用旧税率来明确收入,这样一来会出现两种结果:一是不违反税收法律,企业确认的收入与《增值税暂行条例》、《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的确认时间相符,企业就可以享受旧税制下的低税率,但这也会给企业的运营资金造成压力;二是违反税收法律,那么企业将会接受缴纳罚金、补缴税款等处罚。
二、新税制下企业税务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启用税务风险预警措施
1.财务部门提出税收规划方案后企业应反复论证,建议请税务事务所或者会计师事务所从专业角度来评估税收方案,寻求没有风险、税负较低的两全其美之法;2.企业派专人收集、整理、分析国家出台的税收政策,保证涉税行为合法的同时又能尽量享受到优惠政策,在合法的基础上降低税负,全面解析财务部门总结的税务风险并制定应对策略。
(二)加强新旧税制的衔接
1.领导者在企业内部对员工反复强调新税制的重要性,通知各部门提前做好新旧税制的衔接工作;2.在采购固定资产时,需获得对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仔细审核采购抵税产品的所得发票,保证发票的规范性与合法性;3.加强财务部门的培训力度,保证财务人员能够正确理解、熟练运用新税制为企业降低税负;4.规范管理增值税发票的申报,详细记录涉及增值税发票的活动,如领用、退票等;正确使用新旧税制下的会计科目,把当月收入与税率相乘后获得营业额税。
(三)提高企业财务人员业务能力,强化增值税纳税管理
1.加强“营改增”政策学习。地方税务机关应积极组织辖区企业财务人员对新税制政策进行学习,同时,企业应鼓励财务人员主动、自觉学习新税法,以提高对“营改增”政策理解能力,降低企业实际税负。2.新老税制下会计科目使用。营业税体制下,企业只需按照月收入乘以税率计算应缴纳营业税额,而“营改增”政策下,企业还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二、三级子科目,用于核算取得的应抵扣未抵扣增值税及当期应缴未缴增值税额,在财务核算方面较之前更加复杂。3.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及规范申报过程。企业应指派专人对增值税发票领用、开具、退票及取得增值税发票进行详细登记、管理,以避免因发票管理不规范导致企业蒙受经济损失。
三、结束语
我国政策的宏观调控、市场经济的发展水平都将受到“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影响,新税制改革的全面实行,让社会各行业的分工更加趋于专业化,企业是税收负担得以缓解,对生存、经营及发展更加有利,税制带动企业、企业带动市场经济,由此产生的一系列连锁反应,对我国整体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王桂芬,程敏.建筑业“营改增”后的税务风险及对策建议[J].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5,20(1):55-57.
[2]蒋莉.试论“营改增”税制改革下企业税务风险[J].经济研究导刊,2016(25):56-57.
关键字:企业税务筹划;风险控制
中图分类号:X29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水平不断发展,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不断加快,在此过程中,企业的税务筹划也面临着风险和挑战,如何规避税务筹划工程中的风险,迎接新时代的挑战,成为企业税务筹划领域的重要问题。
一企业税务筹划的概念及特点
1.企业税务筹划的概念
企业税务筹划(以下简称税务筹划)在西方国家,这一概念几乎家喻户晓。对税务筹划定义的表述,有许多不同观点,美国W.B.梅格斯博士认为税务筹划是:“在纳税发生以前,有系统的对企业经营或投资行为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尽量减少缴税的目的,此过程即为税务筹划。” 国内对其概念的表述也不尽相同,比较规范的一种表述是:税务筹划也称为节税筹划,是企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投资、经营、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减轻税负带来的税收利益的管理活动。
2.税收筹划的特点
① 不违反税收政策法规
税务筹划是在合法的条件下进行的,是以国家制定的税法为研究对象,对不同的纳税方案进行精心比较后作出的纳税优化选择。
② 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
从政策工具上看,税收是政府调节经济产业和生产经营者及消费者行为的一种有效经济杠杆。政府可以根据企业经营者和消费者追求最大利润的动机,以税收优惠政策加以引导,刺激投资者采取符合政策导向的行为,从而实现政府要达到的经济和社会目的。
③ 节税形式的多样性
由于各个国家的税法不同,会计制度也有一定差异。一定国情下产生的筹划行为就会区别于其他国家。总的来说,一个国家的税收政策在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差别越大,节税的形式就越多。
二我国企业税务筹划的发展现状和风险
1.企业税务筹划的现状
税务筹划是指企业在税务管理法规和制度的约束下,经过合理的统筹规划,在不违法、违纪的情况下,帮助企业合理节税、避税,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和经营效益。
税务筹划活动的首要条件是,税务筹划必须是合法的,必须在国家的税务政策法规的约束之下,通过合理筹划为企业节税。其次,企业在进行税收工作之前,税务筹划对企业的合理经营和企业的经营目标有重要影响,能够使企业在合理的税务筹划条件下承担较低的税收负担和责任。在此企业的税务筹划影响整个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税务管理活动,贯穿于企业税务管理的整个过程,是企业财务税后管理的重要、主要组成部分。2001年,我国颁布了企业会计制度,对企业的税收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这表明了我国开始明确了企业税务会计工作的方向和内容。
尽管如此,我国税收管理的办法与企业的会计制度之间还有诸多尚未有效统一的地方,从而导致我国企业所得税征收的工作内容越来越复杂,由此产生的企业税务问题也越来越多。我国税务筹划工作从改革开放以来,逐渐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和提升。
2.企业税务筹划存在的风险
① 企业进行税务筹划之主观性风险
一般而言,企业的主观判断会直接影响税务筹划的成功,如果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工作人员,能够透彻地了解税收、会计、财务等相关政策和业务,那么其进行的税务筹划成功率就会相对较高。相反,如果相关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较低,则会增大税收筹划的失败率。而当前我国许多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工作人员的素质并不尽如人意,所以企业的税务筹划往往存在着很大的风险。
② 企业税务行政执法之偏差风险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税务筹划的“合法性”必须获得相关税务行政部门的认同,而在此过程中,税务行政执法很有可能出现一定程度上的偏差,进而导致企业有可能承担相关风险。产生这种风险的原因主要有三个:第一,由于当前税收法律法规对税收事项存有弹性空间,再加上税务部门拥有一定的自主裁量权;第二,税务行政部门的相关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有些人员法制观念淡薄,业务也较为生疏;第三,税务部门内部未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进而导致税收执法缺乏监督,直接降低了税收执法的透明度。
③ 企业税务筹划之税收政策风险
万变不离其宗,税务筹划说来说去都必须通过国家政策进行合理、合法的节税,在此期间,如果企业不能积极地关注国家相关政策的变化或者对税法不能合理应用,那么必将导致企业的税务筹划偏离国家政策,脱离企业的预期目标,产生相应的负作用。
三企业税务筹划的意义和作用
在目前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企业进行会计税务筹划工作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1.能够有效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
企业在进行会计税务筹划工作是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条件下进行的,因此,企业要加强对税收法律规范政策内容的学习和了解,以此为企业不出现税务风险的保障。另外,企业通过进行税务筹划工作,严格按照税务规定享受减轻税务等税收优惠政策,不仅能够有效的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而且还能增强纳税人的税收法制意识,自觉的接受税务机关进行的监督与管理工作。通过相关的调查,我们了解到,往往发展良好的企业,都会具备很强的纳税意识和出色的税务筹划工作能力。
2.能够有效的提高企业的生产经营水平与经济效益
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工作时,需要制定健全、完善的财务制度,构建科学、规范的会计核算形式,进而有效提高企业经营、投资以及理财的预测能力和决策水平以及企业的生产经营水平。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企业进行的生产、经营和投资活动严格依据我国税法规定的税率高低和各种优惠政策,对于增加节税利益、增强企业实力、提高企业竞争力以及经济效益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3.能够有效的完善我国的税法与税收政策
企业进行的会计税务筹划工作,不仅代表的是纳税人给我国相关的税法法律政策的一种反馈行为,而且还是对我国税收政策导向所进行的正确、科学、合理、有效的检验。我国通过税务筹划工作所反馈、验证出来的信息,对实施的税法政策进行不断的完善和健全,进而有效的提高了我国的税制建设水平。
4.能够有效的保证企业资金调度的灵活性
企业进行会计税务筹划工作后,根据我国的税收政策,制定科学、合理的税务筹划制度,保证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能够享受盈亏互抵的优惠政策,减少纳税数目。
四企业税务筹划的风险控制方法
1.加强税收政策学习,提高税务筹划风险意识
企业通过学习税收政策,可以准确把握税收的法律法规。既然税务筹划方案主要来自于税收法律政策中对计税依据、纳税人、税率等的不同规定,那么对相关税法的全面了解就成为税务筹划的基础环节。有了这种全面了解,才能预测出不同纳税方案的风险,并进行比较,优化选择,进而作出对纳税人最有利的税收决策;反之,如果对有关政策、法规不了解,就无法预测多种纳税方案,税务筹划活动就无法顺利进行。
2.提高筹划人员素质
税务筹划是一项高层次的理财活动,是集法律、税收、会计、财务、金融等各方面专业知识为一体的组织策划活动。税务筹划人员不仅要具备相当的专业素质,还要具备经济前景预测能力、项目统筹谋划能力以及与各部门合作配合的协作能力等相关素质,否则就难以胜任该项工作。税务筹划人员素质的提高一方面赖于个人的发展,另一方面也有赖于纳税人素质的提高。只有纳税人的素质普遍提高了,才能对税务筹划提出更多的要求。实践也证明,税务筹划的普遍程度与一个国家的科教水平关系密切。
3.保持筹划方案适度灵活
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不是一成不变的,国家的税制、税法、相关政策为了适应新的经济形势,会不断地调整或改变,这就要求企业的税务筹划方案必须保持适度的灵活性,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不断地重新审查和评估税务筹划方案,适时更新策划内容,评价税务筹划的风险,采取措施回避、分散或转嫁风险,比较风险与收益,使税务筹划在动态调整中为企业带来收益。
结束语
综合本文论述可知,企业税务筹划过程中的风险多种多样,加强税收政策学习、提高筹划人员素质、保持筹划方案适度灵活,对做好企业税务筹划工作有着积极意义,对规避风险会起到良好作用。在今后还应该对相关领域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促进企业和我国经济的发展与稳定。
参考文献:
1.1营业税和增值税方面
按照《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和《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也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1.2契税方面
按照《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对企业公司制改造、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债转股和同一投资主体之间的资产划转等过程中,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企业破产和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按不同的条件免征或减半征收契税。
1.3土地增值税方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048号),企业吸收合并过程中土地所有权转移到合并企业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分立过程中土地所有权转移到新成立企业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1.4所得税方面
按照《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和《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企业发生满足一定条件下的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可适用特殊税务处理规定,债务重组所得可在5年期限内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可不改变计税基础,暂不确认所得;按照《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5年期限内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税务减免或优惠政策中,其他税种的规定相对简单明了,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尤其复杂多样。实际操作中,涉税风险主要有:一是重组业务只涉及资产转移,没有一并转让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但未缴纳相关的营业税和增值税;二是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利用重组业务规避缴纳相关税款;三是重组业务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款,却未缴纳相关税款;四是特殊性重组业务未按要求向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五是实际情况变化导致不再符合特殊性重组的条件,但未及时补缴相关税款。为规避上述税务风险,建议:一是将税费作为重组业务的重要考虑因素,在重组业务操作前针对税收法规政策分析涉税金额及风险,选择涉税金额较小、风险较低的操作方案;二是与税务机关进行积极沟通,使其了解企业重组的合理商业目的,同时加强对减免优惠政策的理解和把握;三是严格按照税收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跟进重组业务的进展情况,在实际情况变化导致不再符合特殊性重组的条件时,应及时进行税务处理,避免迟缴、漏缴税款。
2关联交易定价
随着企业集团纵向扩张战略的实施,关联交易是企业集团为提高整体竞争力而必然发生的产物。近年来,为了规避企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平衡税负,关联交易已被税务机关作为填报和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对关联企业的认定,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税发[2009]2号)有明确规定。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该遵循独立交易原则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关联交易双方在不同主管税务机关时,关联交易定价调险尤其突出。为规避上述风险,建议:一是企业主动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标准,达成预约定价安排,在操作前取得税务机关的认可;二是与关联方共同受让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的,先签署成本分摊协议,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备案;三是向税务机关合理提供可比的产品或劳务的独立交易价格和市场价格。
3跨境业务
【关键词】国有企业;税务筹划;风险
作为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国有企业,其利润都必须上缴国库。但随着经济全球化及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国有企业也正积极地探寻如何取得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等各种思路和方法。
一、国有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风险
国有企业税务筹划风险是指国有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活动中,由于税务筹划均是在投资和经营等经济行为之前所做的一项决策,具有超前性,再加上税收政策的时效性及经营环境的复杂性等种种原因而导致税务筹划失败所付出的代价。国有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主要有以下三种风险。
(一) 政策风险
国有企业税务筹划的政策风险主要是指国有企业所制定的税务筹划方案与我国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之间存在的冲突,使企业面临法律追责或者发生税务筹划收不抵支后果的一种风险。
1.税收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导致的风险。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体系还处在不断完善的阶段。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及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结构的调整,税收政策便会做出相应的变更,以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
2.选择政策错误导致的风险。有些国有企业为了充分利用税务筹划方案发挥更好的效益,往往喜欢打税收政策的球,虽然能为企业税务筹划提供可利用的条件和空间,但也有可能由于政策选择方面的失误,导致税收筹划方案失败。
3.对税收政策理解不透彻导致的风险。企业相关人员对现行的税法及税收政策把握不准、理解不透彻,把握不好,致使税务筹划的避税行为变成了事实上的偷税逃税行为而受到处罚,更严重的情况可能还需企业承担刑事责任。另一种情况是纳税人的行为从表面上看似乎符合法律的规定,但实质上却违反了税法与政策的规定,甚至是以税务筹划为名进行实质的逃税、偷税(如退伍军人等的虚假“挂靠”)等行为。
(二)经营风险
税收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任何的税务筹划方案都是在特定的时间和环境下制定的。但税务筹划方案由于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内部管理决策的调整等原因而导致原税务筹划方案无法实施,或使企业的税负反而加重的一种风险。
1.企业预期的经营活动变化导致的风险。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都处于经济环境多变的现实条件下,其经营风险是客观存在且无法彻底消除的。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的确定、会计方法的选择、购销活动的安排均需要进行税务筹划。一般情况下,企业的税务筹划都是根据现有的投资和成本的合理预期下进行的,如果在税务筹划过程中,忽略了企业经营中的投资决策及成本开支的影响,税务筹划的经营风险就会发生;另外,如果税务筹划方案在实施过程中预期的基础发生变化,没能按照原订计划落实,也可能使企业陷入税务筹划的经营风险。
2.企业风险管理意识不强导致的风险。有些企业管理者的风险管理意识不强,只注重税务筹划的收益而忽略了风险的存在,认为税务筹划是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产生风险。同时,没有建立风险管理的预警机制,对税务筹划过程中潜在的风险未进行适时监控,而是待风险发生时再研究对策,这种临阵磨枪的方式可能给企业造成更大的损失。
3.新增纳税主体或资源整合不利等导致的风险。国有企业为扩大企业规模,新增一个项目就成立一个子公司,这就增加了纳税主体;业务链拖长,增加了纳税环节;为满足上级目标要求,提前确认收入和利润,预先缴纳税收,没有充分利用货币的时间价值;资源整合不利,将同类资源分散在不同的子公司,这既不能发挥规模效益,同时也增加了管理成本和内耗等等,这些都导致了税务筹划的经营风险。
(三)与各主管部门协调不一致的风险
企业税务筹划的根本目的在于合理避税,从本质上来看,税务筹划是一种合法的行为。但企业在纳税时,这都需要税务机关的确认,纳税人与税务的相关部门对税务筹划的把握不到位,对纳税人的涉税项目处理存在偏差,导致税务筹划方案失败的风险;另外,对于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行为,税务机关就有权按照自己的判断来确定是否为应纳税项目,当税务行政执法人员与纳税人之间的沟通协调不到位时也会产生税务筹划风险。
(四)税务筹划人员素质不高的风险
作为企业的税务筹划人员,一方面从业务素质来说,对税收、财务、会计、法律等相关政策与业务的了解与掌握程度并不高,不能很好地利用合法手段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构成了税务筹划方案成功实施的内部约束条件;另一方面从职业道德素质来说,一些企业为了追求低成本高利润目标,要求筹划人员做一些违背职业道德的事情,如伪造、隐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开支、少列收入等,这些都会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
二、 国有企业税务筹划风险存在的原因分析
(一)对税收等相关政策的变更掌握不及时
为适应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国家对税收政策也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与变更。可以说,国家税收政策具有不定期或相对较短的时效性。但有些企业并没有对原筹划方案根据变更后的税务政策进行适时调整或者根本就没有关注税务政策的变更,这样,事前制定的税务筹划方案很有可能产生政策风险。
(二)管理人员追求短期效益,忽视风险的存在
有些企业管理人员片面地认为,税务筹划就是能给企业带来多少经济效益,甚至把节税的多少作为税务筹划方案成败的评价指标,而对税务筹划中的潜在风险却不予关注,缺乏风险管理意识。有些企业管理人员只注重报表数据,对内部财务人员对各种税目的申报和处理方式缺乏监督,这很可能使企业产生经营风险。
(三)与税务等主管部门的沟通不够
许多税务筹划活动都是在税法边界运作,税务筹划人员很难准确把握其确切的界限,加上我国各地税务机关的征管特点、方式和具体要求都有所不同,因此,能否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是税务筹划方案能否顺利实施的一个重要环节。部分企业缺乏与税务机关沟通,自行实施税务筹划,往往得不到认可,以偷税漏税被处罚;有的企业通过红包、人情,企图通过非正常途径获得税收方面的优待,运气好可以侥幸过关,但长远来看,却存在较多的隐患。
三、财务等相关人员的筹划水平不高
税务筹划方案的制定及其实施,对财务等相关人员的要求较高:一是对财务等相关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求比较高;二是对职业道德素质的要求也较高;三是对企业中各个部门之间的配合也要求较高。但目前的现状是,德才兼备的员工在很多企业都相当匮乏,这就导致了筹划方案的执行水平不高。
四、国有企业规避税务筹划风险的建议
(一)对税收及地方优惠政策进行及时的了解
一是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由于税务筹划具有超前性,企业就应当正视风险,并建立科学的预警系统即及时收集与企业筹融资、投资、经营等相关的税收政策、市场竞争情况、企业经营活动的变化情况及税务执法情况等相关信息,适时监控筹划中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
二是建立税务筹划信息系统。充分利用现在网络信息平台,建立一套适合企业自身特点的税务筹划信息系统,收集和整理与企业经营相关的税收政策及其变动情况,准确把握立法宗旨,适时调整筹划方案使其与国家经济杠杆调节相一致,确保企业的税务筹划行为在税法的范围内实施。
三是认真学习税法等相关政策法规。税务筹划是利用税收政策与生产经营特点不断变化寻找增长点,从而达到利益最大化。因此认真学习税收政策就能更好地把握其精髓并灵活运用。
(二)规范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税务筹划风险的可控性
一是企业领导和财务人员要树立税务筹划意识。领导要切实树立依法纳税意识和合法节税的理财观念,经常过问和研究本单位开展税务筹划的有关情况和产生的问题;财务负责人要具体组织好本单位的税务筹划工作,做好年度财务预算;财务人员则要负责做好税务筹划的具体落实,发现方案执行有偏差及时向领导汇报并提出建议,进行适时调整以便将筹划风险降到最低。
二是要整合资源,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根据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尽量减少子公司的数量,同时对子公司的资产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充分发挥资源的规模效应,以便节约企业税收支出。另外,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要充分考虑税务筹划的收益大于成本和额外费用的总和,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否则就失去了筹划的意义。
三是做好企业内部控制。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基础是设计符合法律法规的财务会计账册、凭证和报表,同时做好会计处理工作,为税收征管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三)加强与各部门之间的沟通
税务部门对税收政策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与税收管理人员搞好关系对企业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如税务管理者在制定税收制度与措施时,企业纳税人可以向税收管理者提出一些建设性的建议以便更好地服务于企业,另外,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性,还具有一定的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对当地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利用自身优势与协调好各部门的关系,使其制定有利于企业的相关政策,便于企业自身发展。同时,税务筹划还应主动适应税收征管特点,取得税务机关的指导和认同,尽量减少或避免税务筹划执行风险的发生。
(四)加强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税务筹划是一项高层次的理财活动,成功的税务筹划不仅要以正确的理论作为指导,更需具备法律、税收、财务会计、金融、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还要具备严密的逻辑思维和统筹规划的能力。鉴于目前这种复合型人才的缺乏,加强培训就显得相当重要。
一是提高职业道德修养,规避道德风险。加强企业税务筹划人员的职业道德思想教育,提高税务筹划人员的综合素质及识别风险的能力,从而规避不必要的筹划风险。
二是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税务筹划人员业务素质。不断提高专业化水平,根据企业的经营规模和具体需求,专心培养或聘用专业化筹划团队。优化筹划队伍的素质结构,使其能力得以充分发挥。同时,给予筹划团队足够的信任,尽量减少人为干扰,使筹划风险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1]杨展.国有企业做好税务筹划工作的思考[J].会计师.2009(08):54~55
[2]莊芳芳.企业纳税筹划风险管理探析[J].会计之友.2011(2):55~56
关键词:营改增 融资租赁 税务风险
一、企业因“营改增”政策需完善而擅自进行税收筹划行为存在的税务风险
在“营改增”试点后,一些租赁企业的创新业务,如售后回租,由于受制于文件规定而难以开展,严重影响了租赁企业的正常经营。具体地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之规定,如果融资租赁企业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在购买承租企业的设备时将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按照“营改增”相关文件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向承租企业收取租金时,又要按照本金加利息的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方面,融资租赁企业全额计提销项税额,无进项税抵扣;另一方面,承租企业通过此运行模式实现了对同一资产的两次进项税额抵扣,在企业之间形成了税负的不平衡。为此,一些租赁企业通过“纳税筹划”的方法与技巧,将承租企业开具的收据作为出租方差额抵扣税款的合法凭证,私自采取差额纳税方式。这种做法存在着非常大的税务风险。
如何解决这一涉税问题,作为融资租赁企业或行业协会应建议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尽快完善融资租赁的相关税收政策,明确在“营改增”之后的相应具体规定,将“营改增”对企业经营不利的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而不能采取所谓筹划或“想当然”的方式规避自身的纳税义务。否则,将面临着税务机关纳税评估或税务稽查的处罚风险。
二、通过改变经营业务性质做法产生的税务风险
“营改增”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整体税收负担可能上升较多,对租赁行业生产经营影响较大,尤其在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之间差别较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之规定:融资租赁业属于有形动产租赁,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但是,对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这个规定应该说大大降低了融资租赁企业的税负;而对经营租赁企业而言,由于按5%税率缴纳营业税改为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税负变化很大。虽然增值税税负具有转嫁性特征,接受方和提供方可以共同分担增加的税负,但这取决于企业间最后的商业谈判。所以,一些经营租赁企业采取人为调整经营业务性质和改变账务处理的方式,比照超税负返还进行虚拟的融资租赁业务,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这样的做法同样存在很大的税务风险。税务机关一旦发现此类情况,企业有可能被认定为偷逃税款的行为而对其进行处罚。
实际上,租赁企业不应采取此种办法降低税负。根据“营改增”试点相关文件规定,各试点省市都制订了专门的优惠政策,如明确了“营改增”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性政策,规定了采取“超税负返还”的扶持政策模式。即实施“营改增”后,试点企业的税负如果比试点前有所增加,财政部门将设立“营改增”专项扶持资金,对企业税负增加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这其中就包括租赁企业税负增加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财政扶持资金一般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税按月监控、财政按季预拨、资金按年清算、重点监督检查”的方式进行管理。特别要求财税部门发挥监督检查职能,对试点融资租赁企业申报的税负变化情况进行核实;财政部门对拨付的财政扶持资金加强监督,对于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融资租赁企业对此展开税收筹划行为,可能是“得不偿失”。
三、企业索取不合规票据做法形成的税务风险
根据“营改增”相关文件规定,对销售额的界定是“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所以,允许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对营业税实行差额征税的文件的要求。
而融资租赁虽然属于营业税差额征税范围,支付给非试点地区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可以作为销售收入的扣除额,即扣除成本费用后的差额作为销售额;但支付给试点地区或者试点地区以外(能取得扣税凭证的)的全部价款和费用不能作为销售收入的扣除额,按优先抵扣的原则,不能同时扣税又扣额。 例如,由于融资租赁企业在采购二手设备时取得的是4%减半的普通发票,不能作进项税额抵扣,开展融资业务时收取的所有租金都需按照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业增值税税负明显增加。因此,开展类似业务的融资租赁企业都在急寻是否有合理的涉税处理方法,进行“纳税筹划”。有些人片面强调,将上述应税行为分两种情况处理:即收租金时本金部分开具4%减半的普通发票,利息部分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仅就利息部分申报缴纳增值税。但是,这一处理明显违反现行“营改增”相关文件的规定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要求,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
笔者认为,只要是有资质的融资租赁企业,在发生上述经济业务时,应该向供货方索取正式的发票,依据现行“营改增”政策规定,按照差额确定销售额,然后按照17%的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果该租赁公司无融资租赁资质,必须全额按照17%的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不能按差额计算销售额申报纳税。 同时,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必须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能扣除。这里所指的凭证包括以下4种:一是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二是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三是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四是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在具体的经济业务中,融资租赁企业还可能发生的是融资租赁业务差额计算销售额时,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利息问题,其利息支出是否必须以发票作为差额计算的凭证。因为在实际业务发生时,有些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以各种原因为借口,不愿给融资租赁企业开具发票。而税务机关则认为,这种情况下银行是应该开具正式发票给融资租赁企业的。所以,融资租赁企业不能以个别银行不给开具正式发票为由,而以利息结算单来代替差额计算的凭证。否则,融资租赁企业即便符合税法规定的差额纳税情形,也是属于未按规定索取合规票据而不能享受差额纳税的待遇。
参考文献:
[1]赵国庆.关注融资性售后回租筹划规则在“营改增”后的可能变化[N].中国税务报,2012.12.14
关键词 非居民企业 对外付汇 税务风险
2013年9月1日,国税局的第40号公告出台,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无需提交《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境内机构向境外支付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外汇资金,需要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将税务政策从“税务审批”调整为“税务备案”,这种调整一方面提高了对外付汇的办事效率;另一方面,没有了税务机关的把关,非居民企业和境内支付外汇的企业自身的责任加重,税务风险出现的可能性也相应增加。
因此本文主要从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收入实施源泉扣缴的征收政策、居民企业对外付汇代扣代缴税款的计算以及需要关注的一些风险点进行梳理,以帮助企业规避税务风险。
一、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及源泉扣缴的税收政策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其主要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且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与机构场所有关。
这一类主要是指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分公司或者代表处,在中国境内提供工程和劳务服务等;对于这一类的非居民企业,目前主要适用“核定征税”的方式。
这里提出的“核定征税”是按照收入总额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乘以核定利润率,再按照25%计征企业所得税。
第二类是指在中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然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与机构场所无关。
第一,在中国境内取得的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其他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以及国税函〔2009〕3号文《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实行源泉扣缴,由支付方按照10%的税率扣缴企业所得税。
第二,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服务收入应缴纳的所得税,由税务机关指定服务费的境内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非居民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和特许权收入涉及的税收政策对比
(一)非居民企业的服务收入
目前,非居民企业常见的服务收入主要包括设计服务收入、咨询服务收入以及培训服务收入等。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认税收管辖权。因此劳务所得,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来源于境内的收入,不构成常设机构的,可以享受税收协议的优惠,免征企业所得税;来源于境内的收入,构成常设机构的,采用核定利润率征收,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25%)。
根据增值税相关法律的规定,只要是来源于境内的收入都需要缴纳增值税。因此非居民企业取得服务收入需要按照规定税率缴纳增值税。
(二)非居民企业的特许权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非居民企业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支付款项的境内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因此境内企业支付给境外非居民企业的特许权使用费需要按照10%的税率扣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增值税相关法律的规定,只要是来源于境内的收入都需要缴纳增值税。因此非居民企业取得的特许权收入需要按照规定税率缴纳增值税。
由此可见,不构成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特许权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而取得的劳务收入仅需要缴纳增值税。因此得出结论:不构成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的特许权收入的税负重于劳务收入。
三、税务风险分析和规避措施
向境外的非居民企业支付劳务费或特许权使用费,涉及两个纳税主体,一个是收款方――境外的非居民企业;另一个是付款方――境内的企业。因此再谈到税务风险时,也要区分对待,一种是针对境外非居民企业而言,另一种是针对境内企业而言。
(一)针对境外非居民企业的税务风险
第一,谖袷杖氡凰拔窕关认定为特许权收入的风险。下面我们先列举几个企业混淆劳务收入与特许权收入的例子:
例1:境内A公司向境外的B公司支付100万美元,用以购买专用技术;同时境外B公司又派遣工作人员到中国境内,对境内A公司进行技术指导以及人员的培训,并收取服务费用20万美元,且境外工作人员在中国境内的工作时间未达到“常设机构”的要求(境外B公司所在国家与我国已签订税收协定)。A公司认为支付给境外B公司的20万美元的服务费为发生在境外的劳务费用,不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
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提出:根据国税〔2009〕507号文件第五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转让技术使用权的过程中,如果向境内企业提供了相关的技术指导或人员培训等服务,无论是单独收取服务费用还是放在技术价款中一并收取,均应作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并要求补缴了上述20万美元服务费用相应的税款。
例2:境内A企业与境外某明星经o公司签订广告代言合同,合同总额为100万元,合同约定该境外的经纪公司负责代言广告的拍摄工作。境内A企业认为该境外经纪公司的所得为劳务所得,且发生在境外,无需扣缴企业所得税。
税务机关经过判定,确认该代言不仅包括广告拍摄的劳务部分,而且还约定了境内A企业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该明星的个人肖像,并为此规定了限制性条款,以保证其代言的专有、独特和排他性。因此需要将代言收入合理划分为劳务所得和特许权使用所得。
通过以上几个案例的总结,我们先要把这两种所得按照业务实质进行准确的区分:一是特许权所得,实质是某项资产的占有而获得的收益。表现形式有专利权、商标权、版权以及专有技术收入。二是服务所得,实质是为他人提供某项服务,表现形式有技术服务费、设计费、咨询费、演出劳务等。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首先,我们要按照业务的实质去进行判定所得的性质;其次我们需要在合同的具体条款中,对具体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要素进行准确详细地描述,避免出现描述不清的情况;最后,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尤其是不能准确把握的问题。
第二,税企之间关于劳务发生地判定的争议。依据国际税收协定中“劳务收入”的属地性原则,非居民企业为中国境内企业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如果劳务全部发生在境内,应当全额扣缴企业所得税;如果劳务同时发生在中国境内、境外的,应按照一定的标准合理划分其境内、境外的收入。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具体情况复杂多变,同时发生在境内外的劳务具体应当按照何种标准来划分境内、外的收入,是较难确定的。因此非居民企业应当提供劳务人员名册、工作时间、工作量、成本费用等相关真实的证明材料,用于合理划分境内、外收入。否则税务机关有可能将劳务收入全部认定为境内收入,全额扣缴企业所得税。第三,非居民企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常设机构的风险。“常设机构”是国际税收协定中用于确定缔约国一方对缔约国另一方利润的征税权。通常情况下,其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以及作业场所。如果非居民企业所在国与中国大陆签订了税收协定,且构成常设机构,那么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合同利润应当在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况,则无需在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一是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两种情况下“常设机构”的判定:其一,建筑、装配和安装工程等,在境内的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其二,非居民企业派出的雇员到我国境内提供劳务,如在我国境内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则构成常设机构。二是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仅因为仓储、展览、采购及信息收集等活动的目的设立的,具有准备性或辅的固定场所,不应被认定为常设机构。
在实际工作中,“常设机构”判定问题是极易出现税企争议的地方,尤其是在境内工作时间的判定方面,更容易出现问题,因此境内企业需要保留必要的证明材料,可以帮助企业在争议中占据优势地位。例如保留境外来华工作人员的护照出入境的记录,在境内公司工作的考勤记录,在华期间的住宿单据等证明材料。
(二)针对境内付汇企业的税务风险
第一,境内企业扣缴的增值税额不能作为公司的进项税额抵扣的风险。依据我国的现行税收政策,境内企业接受境外企业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是从税务机关取得的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双方的书面合同、银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付款通知单或者发票等相关资料,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境内企业在与境外企业签订付款协议时,需要约定在境外企业提供付款通知单或形式发票后予以付汇,避免出现付汇后,境外企业拒绝提供形式发票的情况,导致扣缴的增值税额不能够抵扣,给企业带来损失。
第二,包税条款下,由境内公司承担的税款不能够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风险。根据税法规定,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应以外国企业为纳税人,以境内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无论双方签订的合同的税收条款如何表述,会计上如何处理,都不能改变税法所规定的纳税义务,扣缴义务人不是负税人,因此代扣非居民企业的税款,扣缴义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所承担的税金与公司的收入并无相关性,所以不能作为公司的合法税金在税前扣除。因此包税条款下,约定由境内的付汇机构来承担相关的税费,有可能会导致公司负担的税费部分无法税前扣除,从而给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失。
为了避免出现上述问题,境内公司应当尽量在合同中约定由境外机构自行承担税款。如果境外机构出于对中国税制的不了解,而拒绝签订承担税款的税收条款,那么可以要求境外单位提供的形式发票金额为包含代缴税款的总金额,这样可以凭借含税的形式发票,予以税前扣除。
第三,涉税备案的风险。根据国税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2013年的第40号公告,境内支付或个人向境外机构单笔支付5万美元以上的,需要先到税务机关办理外汇资金的税务备案。
针对以上涉税备案事项,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5万美元以下的外汇付款不需要进行事前备案,但需要按时完税。部分企业未能正确地理解2013年的“40号公告”的文件内容,误以为5万美元以下的外汇支付不需要扣缴税款,导致企业面临税务风险;二是部分企业为了规避外汇支付的事前备案,将一笔5万美元以上的大额外汇汇款支出拆分为几笔,分次支付,这种情况也是税务局稽点关注的工作内容,极易导致税务风险。
因此境内企业一定要正确理解文件内容,不抱有侥幸心理,按照规定做好境外付汇的备案和完税工作。
(作者单位为北京新意互动广告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 国税函【2009】507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S].
关键词:企业;税务风险;成因;应对
企业在发展与经营过程中,需要向税务部门缴纳税务款项,结合国家在税务政策上的变化,经营项目类型不同,企业在税务缴纳上会存在一定的差异。缴纳税务时,极易出现各类风险问题,一旦发生税务风险,就会对企业的经济利益构成威胁,影响企业的规范化发展。为保证企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应重视对税务风险的分析,及时了解税务风险的成因,进而提出科学有效的应对方案。
一、企业税务风险主要类型
1.操作风险
开展税务筹划工作,其中涉及到企业的生产、投资、经营与理财等多个环节,税务筹划对企业税务所产生的影响也具有系统性与整体性的特点。只有在某种特定环境下,才能及时落实好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案,这样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若企业仅仅是为了降低税款而开展筹划工作,极易产生操作上的风险问题。例如,在《税法》中要求企业在对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将负债的利息予以扣除,虽然负债融资行为存在节税效应,但是仅仅在负债成本比息税前投资效益低时才能发挥价值意义与实际效果。
2.政策风险
实施税务筹划时,还容易发生政策性风险,主要表现为政策选择性风险与政策变化性风险。所谓的政策选择性风险就是企业在开展税务筹划工作时,为对税收政策进行全面而系统了解,最终导致思想与认知上的偏差,进而会对税收筹划工作构成威胁。政策变化性风险就是国家经济的发展,会使得在发展进程中产生政策的改动,这对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来说是一项巨大的挑战与风险。
3.经营风险
由于税务筹划工作都是提前开展的,等到真正进行税务处理时,时常会受到突况的影响,使得企业出现经营上的风险,制约着企业的高速发展。例如,前期所制定的税务筹划方案不科学,与企业的实际运营情况不相符,无法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会令企业陷入到经营风险内,成为当前企业税务管理中需要注意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另外,实施税务筹划工作时,工作人员未对企业实际运行系统进行科学评估,筹划工作不到位,导致税务筹划工作无法做到按计划行事,进而产生额外的成本与支出。
二、企业税务风险的成因分析
1.经营者风险意识问题
企业发展进程中,法人变更、股权转让等都是不可避免的。为提升企业的行业竞争力与发展实力,需要转变经营策略,及时对内部经济结构体予以转变。但是,在实际运行中,由于经营者缺乏一定的风险意识,未了解到企业税务体系不健全所带来的风险,进而出现税务管理不到位、税务风险丛生的问题,会威胁企业的健康运营。
2.企业管理问题
企业在财务管理上,内部财务管理工作主要体现在财务制度建设与成本核算工作上,此项工作开展的目的在于实现对企业成本的控制,进而降低企业在生产与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本。若在企业管理上,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来予以实施,就会出现严重的偷税与漏税现象。例如,企业为了逃税,会将实际运营中所获得的部分成本额度换算成餐饮费与车费等,用作抵销处理,进而达到逃税的目的,这从根本上违反了国家税法,然而企业并未意识到此行为的不当,仍旧存在大量此类行为,最终会为企业带来极大的税务风险。
3.会计核算问题
在企业财务管理中,会计核算工作很是关键,其对企业后期的财务工作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开展会计核算工作时,应及时了解国家税法,结合税法标准来计算出企业应缴纳的税款额度,因此,核算时,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很是关键。然而,就目前企业在税务管理的实况来看,了解到企业在开展会计核算工作时,以关注利益分配与企业成本为主,同时,会计人员素质存在问题,素质层次不齐,进而使得会计核算工作产生严重问题,就是会计数据不真实、不精准,无法真实、有效的反映现阶段企业的发展与经营实况,进而统一滋生税务风险。
三、企业税务风险的应对措施
1.增强经营者的税务风险意识
而今,为全面提高企业的发展水平,应重视企业税务风险的科学性开展,及时增强经营者的税务风险意识,及时将税务筹划工作视为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从根本上降低税务风险,经营者必须摆正态度,不可为了一味追求经济效益而出现逃税、漏税现象,进而做出一系列的正确决策,以保证整个税务工作开展的高效性,以降低税务风险,是保证企业财务健康运行的重要条件。
2.全面把握税收法律与政策
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时,是结合现有的税收政策与法律法规而提出的,制定科学、合理的筹划方案就需要在了解相关法律与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政策与法律的变动进行税务筹划工作的调整。为降低税务风险,企业要结合发展实况来把控目前税收政策的具体内容与含义,明确好税法的界限,进而目标性的对税收筹划方案予以调整,以求最大程度上降低企业经济损失,保证基本经济效益。对此,其一,企业应保证税务筹划工作开展的科学性与合法性,保证全部工作人员都要掌握税务知识与财务管理知识,了解与把握最新税收政策与法律文件的变化,以便做出快速调整,将税收筹划工作的实际效果予以体现。其二,企业还要组织财务人员、工作人员进行税法与税务知识等的学习,结合最新的税收政策来进行调整,以降低税务风险系数。开展税务筹划工作,工作人员应及时企业发展实况出发,借助税收政策与经济变化程度,找准税收的利益增长点,以求帮助企业最大程度上获取利润。然而,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必须要科学、全面的把握好税收政策,不可以偏概全,把握好新出台的税法与政策文件,打造税收筹划信息化系统平台,进而及时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以及了解税收调整与筹划的具体方案,这样是保证税收合法性的关键条件。
3.优化税务风险评估体系
为降低企业税务风险的发生概率,必须优化整个税务风险评估体系,及时处理好税务筹划问题,以防止为企业带来负面的影响。因此,应充分利用好网络设备,构建快捷、科学的税务筹划系统,对税务筹划中可能存在的风险问题予以评估、预测,且要做到事前评估、事中调节与事后控制,进而最大程度上实现对风险的遏制。此外,还要构建专项税务筹划风险预测与控制体系,以形成纳税风险控制效果,以达到规避风险的效果。与此同时,应构建税务筹划部门,主要对纳税筹划方面的相关事宜进行科学处理与统一化协调。
四、结语
综上所述,企业在发展进程中难免会遇到税务风险,导致此类风险发生的原因角度,如经营者税务风险意识不强、企业管理不到位、会计核算不科学等,都可引发税务风险。为应对当前问题,应重视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工作,增强经营者对税务的重视程度,增强对税法与政策的把握与认知,构建相配套的税务风险评估机制,及时对一系列的税务风险予以规避,进而打造更为完善的税务风险应对机制,进而推动企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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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彤童.企业税务风险及防控措施分析[J].东方企业文化,2015,05:196+200.
【关键词】 风险分析 博弈 风险规避
一、增值税纳税筹划之风险分析
纳税筹划风险,是指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出现,使得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过程中实际获得的收益与期望收益产生的差异,从而形成的不确定性。现代服务业正处于“营改增”的转型过程中,对增值税进行纳税筹划面临的不确定性因素更多,各种难以预测现象随着企业生产经营的进行不断加剧,使得纳税筹划风险增强。结合目前现代服务业所处的税收法律环境,其不确定事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对增值税税收政策掌握不透
“营改增”之前现代服务业企业缴纳的是营业税,“营改增”后,改为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征收条例和增值税条例在课税对象、纳税时间、发票使用及管理机构等方面均有重大差异,那么原来习惯按营业税征收条例进行纳税处理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是否适应了增值税的税收条例规定?并且随着我国经济形势的发展,产业结构的调整及“营改增”范围的逐步扩大,目前的增值税条例也会不断地修订,这更增加了现代服务业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难度,如果没有及时关注政策的变化或对国家的法律法规认识不到位,这种风险会加剧。
2、增值税纳税操作不熟练
纳税筹划本身就是一项“技术”含量较高的活动,是在税法和相关政策的边缘上操作。现代服务业企业处于“营改增”过渡性阶段,对这类企业的某些涉税交易事项,税法规定不是很明确,再加上税务筹划人员自身能力水平的制约,导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纳税人难以适从。如增值税税收优惠,为了平稳推进“营改增”政策,减轻现代服务业企业的税收负担,现行的增值税条例中规定了多个免征增值税项目和即征即退增值税项目,同时为了避免因减免税而破坏增值税抵扣链条环环相扣的完整性,均规定了享受这些优惠政策的条件。为此,企业纳税筹划人员必须睁大双眼,仔细研究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避免因政策的运用不当,丧失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机会,同时也不要因纳税操作不当,造成因小失大,顾此失彼的现象。
3、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将对企业经营产生的波动
现代服务业企业纳入增值税纳税范畴,面临的首要问题是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如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身份界定,其税率明显提高,由于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产生进项税额的抵扣,减少应纳税额。但对人力成本比重较高的企业,如文化创意企业、物流企业、咨询公司等,其进项税额相对较少,出现了税负增加的局面。而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其税负由于这次“营改增”的实施而大幅度降低。为此,很多企业采取“一分为二”的方式,将企业分立成两个小规模纳税人,来规避税负的增加,但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某种程度上会影响企业的发展。因此,企业如果希望通过纳税人身份的选择降低税负,在筹划过程中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充分结合企业未来的生产经营活动,不能为了实现某种筹划目的,使企业偏离正常的发展轨道,导致得不偿失的后果。另外,随着国家产业经济的发展、政策法规的变更、经营规模的变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会因内、外部环境的变化作出相应的调整,不是一成不变的,这些将影响着纳税筹划方案的实施,进而企业将面临生产经营上的风险。
4、征纳双方的认定差异
我国法律条文,对相关涉法事项起的是指导性作用,税法同样如此。对增值税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不可为的行为,税务部门和纳税企业间会存在认定偏差。如税务部门站在维护国家税收的角度,对税法的理解更多地偏向如何加强税款征收方面;而企业是站在纳税人的角度,对有关税收条款的解读会倾向于降低企业涉税风险或有利于纳税处理方面,两者立场不同,征纳双方对某些事项的认定必将产生差异,增加现代服务业企业纳税筹划的不确定性。因此,企业设计的纳税筹划方案,最终能否顺利实施,筹划行为是否真正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机关的认定。当然,不能否认由于个别执法人员的个人素质或某些因素的问题,出现因税务执法偏差而加大纳税筹划失败的风险,甚至被误认为是偷税漏税而受到严厉的处罚,不但达不到节税的目的,还将对企业造成名誉和经济上的损失。
5、纳税筹划成本和预期收益一时难以确定
任何一项经济活动都要考虑其成本与效益间的关系,纳税筹划也同样如此。现代服务业企业由原来“营业税”纳税人变为“增值税”纳税人,之前的纳税筹划方案不能满足目前的需要,为适应这种改变,企业均重新投入相应的人力、物力成本、时间等,以制定新的筹划方案。当然新的方案能否给企业带来预期收益、或收益微薄不足以弥补为此付出的成本、甚至由于欠成熟考虑,导致筹划失败,引起更多的成本、损失的发生,这些均需重新认定,但要经过一段相对较长的时间才能确定下来,这也是增加增值税纳税筹划风险因素之一。
二、纳税筹划中的风险博弈
如上所述,现代服务业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筹划过程中,面临很多不确定性因素,导致纳税筹划活动具有风险性。有些筹划活动的风险在遵循目前的税收政策前提下是可以掌控的,如利用税收优惠,但随着国家税收政策、企业经营活动的改变会产生变动;有些筹划活动对纳税企业而言,是难以掌控的,需要税务部门进行鉴定认可的,如转让定价活动。因此,从某种角度来说,企业的纳税筹划是一项即要考虑环境因素的变化又要兼顾征纳双方利益的一种博弈活动。那么以博弈理论为基础,通过建立博弈模型的方式帮助现代服务业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可借鉴的策略。
1、企业与税务机关博弈的模型
基本假设:
(1)模型当中的双方均为理性的“经济人”,即企业追求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税务部门追求的目标是税收最大化。
(2)企业所处的是一个相对稳定的经济环境,即不受外部环境的干扰。
(3)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成本是可以预计的,包含了C1―直接成本(为进行纳税筹划发生的显性成本,如培训费等);C2―机会成本(因纳税筹划而放弃的潜在利益,如分拆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而丧失一般纳税人的权益);C3―风险成本(纳税筹划失误未实现预期的收益或选用方式不当而承担的法律责任,包含C31―外部环境变化带来的成本和C32―可能被税务机关定为偷税产生的罚款等)由于假设外部环境不变,所以C31=0。
(4)R―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后节税数额;C0―税务机关进行检查的检查成本。
双方的策略:企业可供选择的策略是筹划和不筹划;税务部门选择的策略是检查和不检查。
博弈模型如图1所示。
说明:图中括号表示为(企业收益,税务部门收益)。
分析:从企业角度而言,当不进行纳税筹划时,税务部门检查与不检查,产生的收益均为零;当进行税收筹划,而税务机关不进行检查时,企业的收益为R-C1-C2;税务机关进行检查时,若被认定为偷税行为,企业的收益为0-C1-
C2-C32;若认定为合法的纳税筹划,则企业的收益为R-C1-
C2。
影响:税务部门是以税收收益最大化为目标,当企业对纳税进行筹划或不筹划,对税务部门的收益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如图2所示。
由于企业在纳税筹划过程中,收益的确定及税务部门自身收益的大小均与是否进行纳税检查有关,设税务机关进行检查的概率为P,则不进行检查的概率为1-P。通过图2,可得:当(-C0)×P+0=(C32-C0)×P+(-R)×(1-P)时,税务机关得到最优解。此时可计算出P=R/(R+C32)。
结论:若现代服务业企业有充分的把握确定自己的纳税筹划经税务部门检查不会被认定为偷税的话,则进行纳税筹划以获取筹划收益为Y=R-C1-C2;若企业认为自己的筹划活动有可能被税务部门认定为偷税行为时,只有当税务机关进行检查的概率小于或等于R/(R+C32)时,进行税收筹划才可能避免风险;若概率大于R/(R+C32)时,最好的选择是按规定办税。
2、企业与外部环境博弈的模型
在上述中,假定了企业的外部环境是稳定的,但实际当中,国家的产业政策、税收制度及企业的经营活动等会随着经济的发展发生变化,因此,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势必应考虑环境因素的变化。为此博弈双方则为:外部环境和企业;策略选择为:外部环境:变化和不变化;企业:筹划和不筹划。博弈模型如图3所示。
说明:由于外部环境的变化,导致C31不等于0;但不考虑税务部门的检查因素,所以C32=0。
分析:环境因素的变动对企业而言是不确定的,但可以预计其发生变动的概率,假设为P,环境不变的概率则为1-P。企业如想通过纳税筹划获得预期收益,其收益值为Y1=(-C1-C2-C31)×P+(R-C1-C2)×(1-P);企业不进行筹划的收益为Y2=0。当Y1≥Y2,即(-C1-C2-C31)×P+(R-C1-C2)×(1-P)≥0时,得:P≤(R-C1-C2)/(R+C31)。
结论:当企业认为外部环境发生变化的概率小于或等于(R-C1-C2)/(R+C31)时,企业才会选择进行纳税筹划,此时的收益R-C1-C2。
三、增值税纳税筹划之风险规避
通过博弈模型的建立及其分析,纳税筹划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制定筹划方案时,要从企业的发展策略、经营环境、风险评估等角度,结合内部因素和外部环境,因地制宜地设计具体的筹划方案,开展有的放矢的纳税筹划活动,降低筹划风险,谋求筹划收益。
1、内部因素
内部因素是指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业务、人员素质等情况。企业的基本情况会影响到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选择,但如果企业已经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那在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中无需考虑纳税人身份选择的事项,因为根据国税发[2005]150号规定:“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认定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对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要追究经办人和审批人的责任”。为了平稳推进“营改增”制度,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现行增值税条例针对“营改增”企业,制定了很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想采用税收优惠条款进行纳税筹划,那么必须看清楚企业的经营业务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形和范畴,如果没有而强行为之,无疑加大筹划的政策风险,导致C32(被税务机关定为偷税产生的罚款成本)增加。
当然纳税筹划过程更应考虑人的因素,人员的素质和处理紧急事务的应变能力会直接影响到纳税筹划的效果。随着“营改增”范围的不断扩大,会有更多的增值税实施细则出台,现代服务业企业要与时俱进,加强对财务、税务筹划人员进行的培训,学习税收政策的最新动向,了解增值税抵扣链条延展情况,从而挖掘筹划空间,拓展筹划手段;企业也可以从外部聘用专业化的筹划团队,丰富和优化筹划队伍的结构,结合企业经营环境,制定切实可行的筹划方案,力争将风险降到最低水平。
2、外部因素
包括信息沟通、涉税事项的关注、风险评估及监控等方面。
(1)信息沟通。从前面分析中得知,纳税筹划始终是处于一种动态的博弈,主要表现为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的博弈,税务机关在博弈过程中占有一定的主导性和权威性,在制定筹划方案过程中,涉及到可能因征纳税双方之间的认定差异,应及时、尽早与税务机关沟通,得到他们的认可,并且与税务机关的关系越亲近,得到的信息量就更多,企业制定的纳税筹划方案越具有操作性。当然企业间内部信息的传递是做好纳税筹划的前提,企业应将制定好的纳税筹划方案,及时传递给各有关执行人员,执行人员将执行后的意见和建议再反馈给制定者们,做到信息间向下、平行和向上传递顺畅,是做好纳税筹划工作的前提保障。
(2)涉税事项的关注。纳税筹划本身就是对涉税事项的一种预先安排,当相关事项变化时,纳税筹划方案也可能随之变化。如“营改增”前勘察设计单位是按5%缴纳营业税(价内税),“营改增”后则按6%缴纳增值税(假设为一般纳税人)且为价外税,如何与对方签订合同才能保证企业税负不增加是勘察设计单位纳税筹划方案首要考虑的问题。
(3)风险评估及监控。风险始终存在于纳税筹划整个过程中,并对纳税筹划的结果产生影响,因此,我们应合理地评估筹划风险。根据增值税的特点,当价格、增值率、税率及成本等方面发生变动时,均有可能影响到企业应纳税额的大小,在制定纳税筹划方案时,应考虑这些因素变动的可能性或变动幅度,并进行敏感性分析,在实施筹划方案时,要随时注意企业的实际情况与制定纳税筹划方案时的条件进行对比,并观测其变化,判断其是否会影响到方案的可行性或最优性,是否有替代方案可供选择。将这些纳入企业实时监控范围,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把纳税筹划风险控制在有限的范围内,增强方案的执行力度。
总之,“营改增”政策的执行对现代业企业进行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提出了新的挑战,应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密切关注税法的变化,加强与税务部门和沟通与联系,综合分析企业内部、外部环境,制定科学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以实现企业的筹划目的。
【参考文献】
[1] 李嘉明:非对称信息条件下企业税收筹划的博弈分析[J].税务与经济,2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