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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的概念界定优选九篇

时间:2023-07-18 16:3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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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的概念界定

第1篇

[关键词]低碳经济;碳金融;金融业

中国是最大的减排市场提供者之一,未来5年每年碳交易量超过2亿吨。有专家指出:“中国 碳交易的商机已经来临。发达国家在2012年要完成50亿吨温室气体的减排目标,中国市场出 售的年减排额已达到全球的70%,这意味着未来至少有30亿吨来自于购买中国的减排指标。 [1]”由此可见,一个碳交易的成功完成背后必须有发达的金融体系,碳排放权已 经具有鲜明的金融产品特性。

一、碳金融的界定

“碳金融”目前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但目前国内的表述基本一致。成万牍给出了一个较为 “随意”的界定。其认为,顾名思义,碳金融就是与碳有关系的金融活动,也可以叫碳融资 ,大体上可以说是环保项目投融资的代名词,也可以简单地把碳金融看成对碳物质的买卖。 [2]高建平的界定则是国内最为普遍的提法,其提出,一般而言,“碳金融”泛指 所有服务 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金融活动,包括直接投融资、碳指标交易和银行贷款等。[3] 陈柳钦 界定更为具体,其认为,碳金融是指服务于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和金 融交易活动,主要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的交易和投资、低碳项目开发的投融资以及其他 相关的金融中介活动。[4]袁鹰的界定具体展开了其他相关的金融中介活动,其指 出,“碳金 融”就是与减少碳排放有关的所有金融交易活动,既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产品的买卖交易 、投资或投机活动,也包括发展低碳能源项目的投融资活动以及相关的担保、咨询服务等相 关活动。[5]李威偏重于“应对”涵义,其认为,碳金融可以理解为应对气候变化 的金融解 决方案,包含了市场、机构、产品和服务等要素,是金融体系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环节。 [6]陈荣则加入了一个渊源,其指出,碳金融是指由《京都议定书》而兴起的低碳经 济投融资 活动,也称碳融资和碳物质的买卖,即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等技术和项目的直接投融资 、碳权交易和银行贷款等金融活动。[7]王宇和李季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界定了 碳金融的 内涵:从狭义上说,世界银行把碳金融定义为提供给购买温室气体减排项目的资源;广义的 碳金融是指气候变化的市场化解决方案。同时,他们又指出了碳金融的四大功能:一是减排 的成本 收益转化功能;二是能源链转型的资金融通功能;三是气候风险管理和转移功能;四是国际 贸易投资促进功能。[8]

二、碳金融工具

(一)碳货币碳金融的核心之一就是“碳本位”货币体系,其也成为各国争夺的焦点。张茉 楠认为,一国货币的崛起,通常与国际大宗商品,特别是能源计价和结算绑定权紧密联系, 从19世纪“煤炭―英镑”、“石油―美元”,再到今天的“碳合约―X”,演绎了一条国际 货币在能源贸易中的路径。[9]刘颖等也强调了碳币体系对于一国的重要意义 ,其指出 ,碳币是一个臆想中的货币体系,也可以说是一个衡量世界上各种货币币值的新标准。在“ 碳币体系”下,除了一国的经济实力和黄金储备,碳排放额度将会成为影响该国货币地位和 币值的另一个重要因素。“碳币时代”的原始规则制定者毋庸置疑地掌控着更多的主动权 和话语权。[10]对于“碳币”的概念,王增武、袁增霆的界定较为直接,其认为, “碳币” 表示国际间每吨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价值。[11]蔡博峰、刘兰翠指出,碳货币就是以 碳信用为 本位的货币形式,而对于我国应对国际碳货币的发展,一是积极加入到国际碳货币体系的构 建中;二是建立中国碳金融体系;三是加快健全和完善碳交易市场,使人民币在碳信用的计 价和结算中占据一席之地;四是积极发展我国的低碳能源和低碳技术,将碳排放纳入到经济 发展指标体系中,试行碳排放强度考核制度,为今后可能出现的碳货币体系做好储备。 [12]管清友从“财富”的角度界定了碳货币,其认为,实际排放额低于碳排放指标分配 的“节约 量”,就是该时期碳货币的总量,即这个节约量相当于该国的一笔额外财富,也即碳货币。 而对于确定两国碳货币的兑换基准,其提出可以将各国碳货币与一个标准品质的碳货币挂钩 ,比如,“黄金标准”碳信用,然后按照各自品质规定含碳量,由此确定。[13]

(二)碳信贷杨涛指出,尽管银行对绿色信贷兴趣不断提升,但其在银行信贷总规模中的比 重仍然较小,最根本的原因是由于全面促进绿色信贷发展的外部环境仍未建立起来。一是 由于绿色信贷的概念并不明确,缺少具体的指导目录,当前在统计银行贷款规模 时,也并未对“绿色贷款”单辟通道统计,未能使绿色信贷获得信贷政策的倾斜;二是中国 企业对绿色信贷的需求还处于初级阶段;三是绿色信贷面临着项目融资技术评估的复杂性, 银行开展这些项目缺乏人力资源和技术基础;四是绿色信贷还面临着项目风险控制上的困难 。为了发展绿色信贷,政府和监管部门要全面提升绿色信贷的发展水平,增加政府投入和推 动,提高银行业发展绿色信贷项目的技术水平,出台鼓励和优惠政策。银行业除了关注传统 的节能减排信贷领域,还应重视绿色信贷相关的中间业务。[14]为了降低绿色信贷 风险,董 玉华提出,可以结合节能减排项目贷款、开展碳权质押融资货款。只要银行与CDM业主及发 改委三方约定,客户出售CERs所获得的资金就只能进入指定的帐户,并在客户不能偿还贷款 时 ,贷款银行有权处置客户获得的CERs。随着CDM项目的进一步发展,商业银行应以碳权质押 ,对CDM项目提供贷款支持。[15]

(三)碳期货何川指出,根据国际碳交易市场的交易经验,该市场风险较大,需要引入碳 期货等衍生产品。而且由于碳排放权具有同质性显著、易于交付、参与者众多、价格波动频 繁等 自身特性,也适宜引入期货等衍生品交易。同时建立碳期货交易市场也可以依靠其价格发现 功能,指导现货交易为国家及相关企业提供一个有效的价格信号。[16]王增武、 袁增霆对 碳期货等作了具体的介绍,其指出,在二级市场的CDM交易市场上,主要的交易品种是期货 、 期权等金融衍生品。由于碳期权合约的基础资产是碳期货合约,碳信用期货合约价格对期权 价格以及期权合约中交割价格的确定均具有重要影响。碳信用远期合约的定价方式主要有固 定定价和浮动定价两种方式。前者表示在未来以确定价格交割碳排放交易权,后者表示在最 低保底价基础上附加与配额价格挂钩的浮动价格,合同中同时列出基本价格和欧盟参照价格 。[17]目前,我国对于碳期货已进行了探索。上期所从2006年开始研究碳排放权期 货,希望 利用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功能,帮助我国提高碳资源定价影响力,建立符合国内 需求、对接国际规则的碳市场体系。同时,上期所将继续关注、探索碳排放权期货交易的可 行性、交易风险的可控性、风险监测体系的可靠性等问题。[18]

(四)碳基金崔利平指出,碳基金是碳汇基金的简称。国际上通常指“清洁发展机制”下温 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的专门资金。而根据我国目前发展实际,其提出中国碳基金的概念,也即 强调了国际碳基金的本土化。[19]王增武、袁增霆按发行主体的异同,将碳基金做 出分类: 一是世界银行型基金;二是国家基金;三是政府多边合作型基金;四是金融机构设立的 盈利型基金;第五,非政府组织管理的碳基金;第六,私募碳基金。[20]付允等则 进一步探 索了碳基金的目标和投资。碳基金的目标应该除了关注碳汇的增加外,还需要更加关注通过 帮助商业和公共部门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并从中寻求低碳技术的商业机会,从而帮助我国 实现低碳经济社会。碳基金的资金用于投资方面主要有三个目标:一是促进低碳技术的研究 与开发;二是加快技术商业化;三是投资孵化器。我国碳基金模式应以政府投资为主,多渠 道筹集资金,按企业模式运作。[21]林伯强则具体介绍了碳基金的融资方式,主要 有:政府 全部承担所有出资、由政府和企业按比例共同出资、由政府通过征税的方式出资、企业自行 募集的方式等。同时,其认为从国外碳基金运营管理情况来看,由政府设立企业化运 作、吸收专业人士参与的管理模式是目前最优的模式。[22]

三、碳金融与金融业

“低碳经济”给各国的金融业带来了巨大的发展机会。王元龙指出,中国金融机构目前开展 碳金融业务有重要意义:一是推动金融机构经营战略转型;二是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三是 有利于中国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四是提升中国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23]

(一)银行业目前金融业中,银行是绝对参与低碳经济的主体。黄丽珠指 出,在履行社会 责任的同时分享低碳经济时代的“盛宴”对于商业银行应该是一个双赢或多赢的选择。 [24]但同时其也面临着挑战。一是国内银行能力不足。马骁指出,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在 碳金融方 面虽有所动作,但都没有深入到核心部分,缺乏对CDM相关专业知识及政策法规的深度了解 ,投资该领域项目的业务能力严重不足,不仅缺乏成熟的碳交易制度、碳交易场所和碳交易 平台,更没有碳掉期交易、碳证券、碳期货、碳基金等各种碳金融衍生品的金融创新产品以 及科学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难与国际金融机构抗衡,使我国面临着全球碳金融及其定价权 缺失带来的严峻挑战。[25]二是市场环境的不确定性。段茂盛指出,商业银行在开 展碳排放 交易时,需要重视其潜在的政策风险。最重要的是未来的《京都议定书》充满变数,为这项 交易带来很多不确定性。一方面是到了2012年后,《京都议定书》是否续签,内容有何变化 都不得而知;另一方面,中国能否保持非附件I国家,继续不必履行减排义务,存在不确定 性。[26]三是交易成本高昂。国际碳金融交易市场的交易成本巨大,主要源于基于 项目的交 易涉及跨国项目的报批和技术认证问题,监管部门要求制定运营机构来负责项目的注册和实 际排放量的核实,所涉及的费用高昂。此外,对于市场上的中介机构还缺乏有效的监管,一 些中介机构在材料准备和核查中存在道德风险,甚至提供虚假信息。四是市场分割问题。目 前,国际碳交易绝大多数集中在国家或区域(欧盟)内部,统一的国际市场尚未形成。目前 ,从事碳金融交易的市场多种多样,既有场外交易机制,也有众多的交易所;既有政府管制 产生的市场,也有参加者自发形成的市场。这些市场大都以国家和地区为基础,在市场制度 安排上存在较大差异,不同市场之间难以进行直接的跨市场交易,国际碳金融市场处于高度 分割状态,市场效率还比较低。[27]

尽管面临挑战,但低碳经济已成为共识,我国银行业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呢?刘明康指出,银 行业在低碳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中积极发挥作用,主要是要扮演好两个角色:一是要成 为低碳理念推广的“践行者"。要探索建立节能环保金融服务的长效机制,即经营策略、管 理 机制和激励考核体系,从业务流程与规则上把好项目入口关和惩罚关。二是要成为低碳金融 服务的“创新者"。我国银行业应进一步加强对国际碳金融发展的跟踪研究,在控制风险的 前 提下,积极开展“绿色信贷"及其它碳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提高产品定价能力,争取在全 球碳金融体系中拥有更大的话语权和主动权。[28] 为了积极参与碳金融,马骁指出,银行业可以先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打开局面:一是成立碳 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碳金融事业部,谋划碳金融发展战略,负责碳金融的市场开发与推 广,开发系列碳金融产品;二是以绿色账户吸引现正在开展CDM业务的业主CER收入外币账户 ;三是与国际合作开展绿色贷款业务,积极参与国内、国际碳市场建设;四是积极开发与碳 排放权交易相关的产品;五是为CDM项目开发提供信用增级服务。[29]王勇进一步 分析了大 银行低碳金融业务创新的重点:一是要以“公益创新”践行低碳金融;二是增加“绿色信贷 ”投放;三是积极推出低碳投资产品以及相关服务。[30]段茂盛则指出商业银行目 前参与碳 市场交易的具体途径。商业银行可以在境外的附件I国家中注册投资公司,取得相关资 格后,不仅可以以境外买家的身份参与境内CDM项目,而且可以在欧洲二级市场上进行交易 。[31]

(二)碳保险市场王宇和李季提出,在低碳经济发展中,保险业一方面通 过为绿色建筑设计 、节能和可再生能源、环保汽车等项目提供新险种来规避气候风险;另一方面应适应清洁发 展 机制对碳信用交割担保的需求,开发碳交易保险,以转移项目违约风险。[32]王增 武、袁增 霆指出,资金需求量大和未来发展前景的高度不确定性是所有碳排放交易项目的两大主要特 点。由此,碳保险市场应运而生,主要有碳担保和碳保理业务。就与CDM相关的碳保理而言 ,其成员构成主要由技术出让方、技术购买方和银行等金融机构组成,经过一定的审核流程 后,金融机构向技术出让方发放贷款以保证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待项目完成后,由技术购 买方利用其节能减排所获得的收益来偿还贷款,这不仅缩短了技术出让方的应收账款时间并 减少了资金积压,而且优化了技术购买方的财务结构,并解决了其融资难问题。[33] 碳保险 对于我国而言,也具有极大的发展机遇。张梦琳指出,中国在《京都议定书》中属于发展中 国家,在2012年以前中国不需要承担具体的减排义务,碳交易市场将给我国带来巨大的机遇 。在此过程中,为解决碳交易过程中潜在的违约风险、失效风险、可核证减排额的价格波动 风险以及数量波动风险,碳减排额交易保险将发挥重要作用。因此,碳减排额交易保险的快 速发展,可以为碳减排额交易更好地保驾护航。

(三)碳资本市场秦立山分析预测今后一个时期的股票市场机会将会是 低碳经济,而建仓 低碳经济板块正逢其时。具体到低碳概念主要有以下几个行业构成:一是环保板块;二是节 能减排板块;三是CDM项目。[34]孙颖也指出,2009年上半年中国资本市场已经 开始预热 低碳经济相关行业,特别是新能源。“新能源可能会带领全球经济走向复苏”几乎为投资人 所共识。同时其又指出,除了低碳板块和低碳概念在资本市场上获得追捧之外, 国内的机构似乎并没有做好迎接低碳经济时代的准备。国内资本市场从业者对低碳经济以及 低碳经济发展对资本市场的影响等问题的研究还处于极低端水平。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孙国茂呼吁重视利用资本市场发展低碳经济,他建议监管部门组织专门机构或利用行业 研究力量研究如下问题:第一,如何利用资本市场培育低碳产业的龙头企业;第二,利用市 场机制开展与碳排放交易有关的国际间合作,建立国家级碳排放交易所。[35]

四、碳金融发展的政策支持

“碳金融”的发展需要有利的环境和条件,因此,离不开相关政策的支持。高建平认为,五 个方面有待重点关注:一是搭建交易平台,进一步研究探索排放配额制度和发展排放配额交 易市场;二是加强宣传推广,要让企业充分意识到CDM机制和节能减排所蕴涵的巨大价值; 三是推动政策研究;四是培养中介市场,应鼓励民间机构和金融机构进入;五是构建激励机 制,制定一系列标准、规则,提供相应的投资、税收、信贷规模导向等政策配套,鼓励金融 机构参与节能减排领域的投融资活动,支持低碳经济。[36]

王彬建议,一是建立财政环境基金用于低碳项目的开发与应用,并制定鼓励企业的节能减排 措施;二是加强低碳领域人才培养和机构建设,提高企业决策者的低碳意识和理念,培养和 建立高水平的低碳研究队伍;三是开展低碳城市和低碳园区试点;四是加强对低碳经济的示 范引导,建立政府、媒体、企业与公众相结合的宣传机制,倡导有助于建设低碳经济发展的 生产和生活方式。[37]

孙国茂认为,应考虑为低碳企业上市建立“绿色通道”。同时,他建议尽快编制能够覆盖沪 深两市低碳概念上市公司的“低碳企业指数”,为研究和设计其它低碳金融产品提供条件, 如低碳ETF、低碳指数基金等等。将来,低碳企业指数还可以作为其他与碳交易有关的金融 衍生产品的设计依据。[38]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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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包征宇.“碳金融”市场广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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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孙 颖.哥本哈根之后“碳金融”加速[N].中国企业报,2009-12-2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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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孙 颖.哥本哈根之后“碳金融”加速[N].中国企业报,2009-12-22(001).

Literature Review of Low Carbon Economy and Carbon Finance Study in ChinaZhou JianAbstract:With the fast rise of low carbon economy, the new finance――carbon finance is b eing developed rapidly too. Carbon finance is becaming the key to promote the de velopment of carbon finance and seize the first chance of low carbon economy in

第2篇

关键词:低碳经济;低碳金融;发展;金融业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21-0183-01

1 低碳金融的产生及内涵

随着全球人口和经济规模的不断增长,能源使用带来的环境问题以及造成的灾害不断地为人们所认识,对于低碳经济的概念也越来越深入人心。所谓低碳金融,是指服务于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动,主要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的交易和投资、低碳项目开发的投融资以及其他相关的金融中介活动,如碳保险、碳基金和碳交易币种的确定等制度安排。低碳金融是环境金融的一个分支,是对碳排放进行规制的一种新型金融模型。本质上来说,是一个绿色金融的概念,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表现。在世界银行2006年碳金融发展报告中,碳金融被定义为用于购买温室气体减排量的金融资源。而在国内,对碳金融的界定主要关注的是碳交易与碳融资。

2 我国低碳金融发展现状

我国当前的低碳金融主要以“绿色信贷”为主,“绿色信贷”是将贷款用于当前倡导的一系列节能减排、产业升级、保护环境的项目,主要目的是为了遏制高能耗高污染产业的盲目扩张。当前我国的这项绿色信贷主要大力依赖于银行,银行在这方面也有很大的操作余地。虽然目前对于绿色信贷银行的兴趣也在不断提升,但在银行信贷总规模中的比重仍然偏小。这其中和促进绿色信贷发展的外部环境建设有关,当前对绿色信贷的概念还不明确,由于金融机构缺乏相应的环保专业人才,缺少具体的绿色信贷指导目录、产业投向标准和环境风险评级标准等信贷指引,使金融机构难以制定相关的内部实施细则和考核评价办法。同时从目前情况看,低碳经济有“概念热、融资冷”的倾向,一方面创新型企业由于前景难以预测,比如一些风投项目,对绿色信贷的需求处于初级阶段;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经营原则决定了信贷支持成熟的发展模式和增长方式的偏好度,绿色信贷还面临着项目融资评估的复杂性,而银行开展这些项目缺乏人力资源和技术基础。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对道德风险的管理也存在一定的困难,不利于绿色金融参与主体形成稳定预期。

3 当前我国发展低碳金融存在的问题

3.1 对于低碳金融认识不足

虽然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碳资源国家,是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最重要的供给国,但是当前我们对于碳市场还是有很多模糊不清和非理性的认识,对于碳金融和CDM的认识还不到位,缺乏对CDM相关专业知识及政策法规的深度了解,投资该领域项目的业务能力严重不足,导致我国碳金融体系发展与碳市场潜力不匹配,碳金融发展面临诸多挑战。CDM和低碳金融是随着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兴起而进入人们视野的,在国内发展时间较短,相关经济主体还未充分认识到其潜藏的巨大商机。企业和金融机构对碳金融的交易价值、项目开发、操作模式、交易规则等尚不熟悉,对碳金融的需求有限。目前关注“低碳金融”的主要是大型商业银行,一些中小金融机构对此关注较少。

3.2 中国面临碳金融定价权缺失带来的严峻挑战

中国是CDM市场的最大买方,但中国却处于CDM市场产业链的最低端,在全球碳交易市场处于被动地位,缺乏碳金融市场的定价权。我们国家现在企业卖出的CDM,是碳减排的产品,主要是由国际上碳公司来帮我们做,实际上定价权掌握在国际金融机构手中,中国在碳金融发展中没有掌握大部分的话语权和主导权。而且我国目前在碳金融建设方面发展滞后,缺乏成熟的碳交易制度、碳交易所和碳交易平台,没有碳掉期交易、碳证券、碳期货、碳基金等各种碳金融衍生品的金融创新产品以及科学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很难与国际金融机构抗衡,使中国目前面临着全球碳金融及其定价权缺失带来的严峻挑战。

3.3 巨大的政策风险

有关《京都议定书》的实施仅涵盖2008-2012年,在这之后国际碳减排政策如何安排还取决于各国在新一轮气候谈判中的博弈结果。届时我国是否需要承担一定的减排义务存在不确定性,这对我国碳金融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将产生直接影响。另外减排认证的相关政策风险也可能阻碍市场发展。在碳减排交易风险中,交付风险是最大的风险,而所有导致交付风险的因素中政策风险最为突出。同时由于技术的发展以及政策意图的变化,认证的标准和程序也在变化之中。而且项目交易涉及不同国家,要受到东道国法律的限制,碳金融交易市场发展面临的政策风险和法律风险是非常巨大的。

4 低碳金融的发展前景及对于金融业的重要意义

2008年10月,兴业银行正式公开承诺采用“赤道原则”,并于2009年1月成立可持续金融的专门业务经营机构――可持续金融中心,负责能效金融、碳金融、环境金融等领域的业务经营和产品营销。碳金融已经成为全球金融机构竞争的新领域,中国金融业拓展碳金融业务已是大势所趋,因此需要从金融业自身和外部政策环境两个方面进行努力,解除制约中国碳金融发展的主要障碍,促进中国金融业碳金融业务的开展。国内金融机构目前主要集中在对低碳项目的融资支持方面,以各类绿色贷款、环保贷款为主,对于中国的金融机构来说,未来还有很大的发展机遇,大力创新,积极拓展碳金融业务模式是当务之急。

第3篇

一、绿色农业生态补偿的内涵

关于生态补偿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定义。由于不同学者对生态补偿进行研究与阐释的角度不同,使得他们对生态补偿的概念出现了不同的内涵与外延界定,因而至今也没有一个统一的关于生态补偿的权威定义。一般而言,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具有“公共品”或“准公共品”的性质,而改善生态环境和保护自然资源是一种具有正外部性的行为,一部分人完全可能在不支付任何代价的情况下,享受到通过生态环境保护者的付出而带来的生态系统服务效益。为了防止这种不公平现象的出现,激励人们在进行经济活动的同时保护好生态环境,就必然要建立一种机制来实现对生态环境保护者所支付的额外成本以及对所丧失的发展机会成本予以补偿。因此,从经济学角度出发,所谓生态补偿就是生态效益补偿,是指促进生态保护外部性内部化的政策、法律与制度安排。它要求生态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支付相应费用,生态产品和服务的生产者、供应者获得相应报酬;通过制度设计解决好生态产品和服务消费中的“搭便车”现象,激励公共产品的足额提供;通过制度创新解决好生态投资者的合理回报,激励人们从事生态环境保护投资并使生态资本保值、增值。[3]本文所提出的绿色农业生态补偿是从绿色农业正外部性的角度来研究生态补偿。绿色农业生态补偿指的是给绿色农业生态产品以及生态服务提供补偿费用的一种制度安排。绿色农业生态补偿向绿色农业经营者支付生态发展、生态保护以及生态修复的直接成本和机会成本,以此激励人们改变传统农业生产方式,减少消耗和污染。同时,采用绿色农业生产方式,还可以增强绿色农业生态服务功能、保护和改善绿色农业生态环境、提高绿色农业综合效益,形成有利于绿色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最终实现农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和谐统一。

二、绿色农业生态补偿财政金融支持问题透视

(一)绿色农业正外部性补偿的“市场失灵”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绿色农业模式的提出可以克服常规现代农业模式的负外部性,保证农产品的数量的同时还可以保证农产品的质量与生态、资源的安全,达到经济、社会与生态的长期协调发展。在绿色农业生产过程中,首先,要考虑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是绿色农业发展的支撑条件;其次,绿色农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行业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限制或禁止化学合成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质投入到生产、加工工程中,实施“从土地到餐桌”的全程质量保证,确定产品的质量安全;再次,绿色农产品在加工环节中,必须使用可更新资源以及可自然降解和回收利用材料,避免过度包装等,保证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无污染性。绿色农业生产过程中的这种安全性和环保性,将给全社会带来巨大的收益,而且这种收益是长远和可持续性的,只是这种收益很难通过市场机制体现出来。[4](P11-12)换言之,绿色农业经营者无法将这些溢出的正外部性通过市场机制得到相应补偿,表现为显著的“市场失灵”,而目前我国尚未有针对绿色农业正外部性进行生态补偿的财政、金融支持的制度安排。与常规现代农业模式相比,绿色农业经营者要承受更高的成本,对微观经济主体灵活的财政金融支持等政策手段的激励机制的缺乏,阻碍了市场经济主体对绿色农业生态补偿机制的投资。

(二)绿色农业技术创新缺乏有效的资金支持绿色农业技术是人们改造自然并使之适合生存与发展需要,且又不对农业生态环境和农村居民的生产与生活产生明显危害的工具与手段。绿色农业技术和常规的农业技术相比,它的特征主要体现在“绿色”上,体现在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功能上。必须予以说明的是,高新农业技术与绿色农业技术的概念是存在一定差别的。高新农业技术是把农业经济发展的效率作为衡量指标。而绿色农业技术主要是着眼于把农业生态环境与农村居民之间的协调关系作为主要测定因素。因此可以说,绿色农业技术是一种农业生态环境安全的技术,保证了农业生态资源开发的可持续性,促进农业与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对于高新农业技术来说,有些则可能是非绿色的,比如某些转基因食品就对人体和环境存在着潜在的危害。但从总体上看,绿色农业技术与高新农业技术可以相互依存的,体现在绿色农业技术可以是高新农业技术,高新农业技术也可以成为绿色农业技术,两者融合的技术可以称之为绿色农业高新技术。[5](P36-37)而这种绿色农业高新技术的创新从研发、推广到实施与一般农业技术相比,其在提高生产效率、改善农产品品质、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等方面具有显著的优越性。但我们也应明确,由于农业生产的周期较长,决定了这种绿色农业高新技术的开发时间的长期性、人力物力的耗费性。当前我国对农业科技创新的财政金融支持力度尚很欠缺,所需科研经费无法得到充足保障,从而使得绿色农业发展中的科技进步贡献率较低。[6](P177-179)

(三)绿色农业生态补偿缺乏有效的投融资机制绿色农业的生态补偿需要国有资本、外来资本和民间资本三者的共同支持,应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以满足我国绿色农业生态补偿建设的资金需要。投融资渠道狭窄,过分依靠政府投资,引导力和有效性不足是绿色农业生态补偿资金短缺的主要原因。近年来,虽然引入了部分银行信贷和外商投资,初步改善了仅依赖财政投资的单一渠道,但在资本运作、投资主体、运行机制、决策方式、经营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严重缺陷。据有关部门统计,各级政府或公共资金的投入已超过环保投资总额的70%。[7](P155-158)目前,我国绿色农业生态补偿的投融资机制仍存在许多问题,表现在:第一,在资金结构上,财政性转移支付资金依然是绿色农业生态补偿的主要资金来源,绿色农业生态改善所需的资金基本通过政府直接投入和间接融资(贷款)来解决,直接融资所占比例很低。第二,外资利用规模较小,形式单一。目前我国绿色农业生态环境建设的外资利用主要包括外国政府援助、捐赠,世行、亚行贷款等,外商直接投资比较少见。第三,民间资本参与绿色农业生态补偿筹资机制没有形成,当然社会资金的进入退出机制以及合理的利益分享和风险分担机制也就无从谈起;同时生态补偿的封闭式运作,缺乏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致使绿色农业生态补偿的筹资、经营、资本回收等各个环节都极易出现阻滞,产生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8](P77-78)绿色农业生态补偿的投融资机制的不健全,使得融资渠道单一,融资成本高,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投融资需求

(四)绿色农业环境产权界定不明确,导致财政投入的“杠杆作用”失效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对环境产权的界定尚不明确。为了保证绿色农业经营者进行的生态环境保护活动所从事的各项活动的利益,从而使环境资源成本内部化,对绿色农业环境产权的明确界定是十分必要的。绿色农业为人们提供了优越的生态环境和优质、安全、生态的绿色农产品,确保了人们的食品安全。但是,由于环境资源具有弥散性与流动性的特点,没有明确的排他性和可转让性,使得环境产权的界定非常困难。[9](P56-57)由于环境产权界定的模糊性,绿色农业因此而增加的内部成本和产量损失,在一般情况下无法得到应有的补偿,市场机制亦无法直接调节,使得绿色农业经营者收益减少,成为生态环境改良和绿色农产品提供所产生的外部经济的买单者,造成绿色农业环境贡献者与受益者利益的“非对称性”。因此,现有的生态补偿制度有一个难以突破的技术难题,即如何界定生态环境产权,以明确生态效益的提供者和受益者。[10](P83-84)当前我国政府确立了“谁受益谁补偿、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的补偿原则,但具体到绿色农业生态补偿行为时,生态效益的贡献者、受益者却很难界定。环境产权所有权界定的不明确,造成政府财政投入难以有效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绿色农业,从而无法发挥财政生态补偿投入的“杠杆作用”,这与绿色农业生态环境大量的建设资金需求不相适应,致使绿色农业生态补偿实际运作举步维艰,不利于绿色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绿色农业生态补偿财政金融支持实现路径与措施

(一)拓展绿色农业生态补偿的资金筹措渠道

1.政府财政设立固定的绿色农业生态补偿资金来源。这些来源主要包括:

(1)将资源税收入中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绿色农业生态补偿。根据我国资源税结构和规模,建议在资源税中央共享部分中设立绿色农业生态补偿专项资金;而资源税地方收入部分则按一定比例用于绿色农业生态补偿。

(2)绿色农业资源有偿使用收益。绿色农业资源、环境有偿使用形成的非税收入,在这些收入中按一定比例专项用于绿色农业生态补偿。

(3)针对负生态效应外溢所形成的生态惩罚性收入。包括排污费等,建议将这类生态惩罚性收入的一定比例专项用于绿色农业生态补偿。

(4)土地出让金。建议在土地出让金改革中,截取一定比例作为绿色农业生态补偿的固定收入,一旦实现了中央和地方共享,则中央和地方分别按一定比例作为二级财政的绿色农业生态补偿固定收入。

(5)明确环境产权界定,开征环境优化税。将这一税收收入的一定比例,专项用于绿色农业生态补偿。上述财政性资金提取的部分,设立一个纯政府性的绿色农业生态补偿基金,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全额用于绿色农业生态补偿相关支出。

2.政府引导促成多渠道的绿色农业生态补偿资金来源。

应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融资手段,利用国债这一有利的融资手段,解决可能存在的环境资金缺口问题;同时考虑发行彩票或者中长期特种环保债券,筹集绿色农业环保资金;提供各种优惠政策,鼓励环保绿色农业企业上市,争取在股票市场中出现绿色环保板块;鼓励私人投资绿色农业产业;对私人从事绿色农业产业的投资,金融部门应给予优先提供低息贷款、延长贷款偿还期的信贷政策、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吸引外资投入绿色产业,应积极吸引国外资金直接投资于绿色农业,提高金融开放度、资信度和透明度及加强投资制度的一致性和稳定性,创造良好的条件以引进国外资金。

3.调动市场力量参与绿色农业生态补偿。

通过绿色农业生态成本内部化,增加企业用于绿色农业生态补偿的资金。通过参与生态补偿项目,形成来自市场的绿色农业生态补偿资金渠道。企业可通过如下途径,参与绿色农业生态补偿:

(1)鼓励企业捐赠;

(2)通过财政补贴激励企业参与绿色农业生态补偿;

(3)在绿色农业生态效应生产地建设“经济特区”,用生态效应受益地的市场资源为生态效应生产地提供发展机会;

(4)设立奖励基金,重点奖励帮助绿色农业生态效应生产地企业和居民的单位,促进企业和个人参与到绿色农业生态补偿机制建设之中;

(5)引导金融部门企业参与绿色农业生态补偿。

(二)完善绿色农业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1.在财政纵向转移支付方面。应继续加大对绿色农业生态补偿的投入力度,安排绿色农业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用于生态保护、生态恢复、生态发展等基础研究以及相关绿色农业高新技术的应用研究等方面。建立绿色农业生态补偿财政资金的绩效考核机制,杜绝“重拨款、轻管理”的现象,做到追踪问效,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率。

2.在财政横向转移支付方面。一是确定绿色农业生态补偿标准。交易双方要达成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共识,这是建立起绿色农业生态补偿机制的前提。首先,国家核定的生态效应指标体系,这是生态效应生产地取得横向转移支付的依据;其次,生态效应受益地政府提出、上级政府核定的生态效应指标体系,这是生态效应生产地政府取得横向转移支付的依据。二是横向转移支付的支付方式与载体。绿色农业生态共建共享基金,是由地方政府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组成的、不向法人或自然人征收的、专项用于生态补偿的财政性专项资金,是准公共的生态补偿机制所必备的工具。通过建立绿色农业生态共建共享基金这一平台,完成双方的横向转移支付。在建立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初期,需要横向补偿纵向化,即在确定横向补偿标准后,将生态受益区向生态保护区的转移支付统一上缴给省政府,由省财政通过纵向转移支付将横向绿色农业生态补偿资金拨付给绿色农业生态保护区政府。

(三)构建绿色农业生态补偿财政金融支持机制绿色农业生态补偿财政金融支持机制包括:

1.绿色农业生态保护补偿金融支持机制。补偿目的是激励农户转变传统农业生产方式而导入绿色农业生产方式,补偿内容包括农户因环保转产而闲置停用的原有农机具设施设备费用、因导入绿色农业生产而需添置的工具及农资费用、农户转产期间直接损失的农业收益等。补偿标准按生态保护的成本计算,包括农户为保护生态环境的直接投入成本、间接损失成本和机会成本。

第4篇

关键词:绿色金融;商业银行;比较性研究

近年来,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下,如何更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仍然是一个十分紧迫的问题。经过多年的行政效果还不是很显着的情况下,人们开始转向银行信贷预计信贷审查过程中的环境风险评估,以实现对环境的高污染,高能耗和消除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在哥本哈根会议上,中国政府承诺2020年单位二氧化碳比2005年下降40%到45%,随着全球在环境保护、气侯变化、可持续发展等问题上不断形成的共识,以“三低”: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为特征的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问题。

对促进低碳社会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的商业银行是主要金融中介机构的引导绿色金融服务。在低碳经济得到全社会广泛关注的时代大背景下,“绿色金融”这一全新的理念也逐渐被提上了我国银行业发展的日常议程。

2007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等联合发出“落实环保政策法规上防止信贷风险的意见”要求,从信贷方面对节能减排不力的企业进行宏观调控。

2007年11月,银监会颁发的“节能信贷”指导意见,引导绿色信贷的行为,这是中国绿色货币政策开始的标志。

国际上“赤道原则”对绿色金融的界定很广泛。赤道原则的概念是用以确定、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过程所涉及社会和环境风险的金融界指标,它要求银行和企业在信贷活动的各个阶段中,都要遵守环保标准,进而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绿色金融在我国起步较晚。目前尚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界定和具体实施方案。从我国商业银行近年来实施绿色金融的具体途径来看,大体可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1、绿色操作。办公建筑和室内装修节能材料,安装节能节水设施,推动网络,电子交易渠道,推动无纸化办公,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的金融服务。

2、绿色信贷。建立严格的信贷审批制度,具体目标加强信用企业环境风险评估,优先支持十大重点节能工程,技术创新,技术创新的信贷计划。

3、绿色金融创新。开发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包括传统的碳-碳金融业务等。

一、我国商业银行实施绿色金融的概况

商业银行在开展绿色金融方面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中国政府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部门连续出台发展低碳经济的法规和政策,促进节能减排,为中国绿色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地方政府也相继出台了绿色信贷补贴政策,支持发展绿色经济。其中的各项政策和法规,以促进和指导,许多外国商业银行都在积极探索绿色金融服务和方法。目前,我国部分商业银行已经在绿色金融发展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的尝试。制订绿色信贷长效机制。国内一些商业银行也在尝试探索如何从简单的支持低碳企业转为向低碳减排项目提供融资服务。直接介入碳排放交易市场,提供全面和更有利的金融支持。从国内十余家主要商业银行的2010年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看,国内商业银行在绿色金融方面的实践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

(一)倡导绿色运营、环保公益等活动

国内商业银行普遍将绿色运营作为实施绿色金融的起步,倡导日常办公,节约能源,加强网上银行,电话银行为代表的电子交易渠道体系。金融服务,以减少碳排放。绿色办公,商业银行提出了相应的评价指标和量化管理,如人均电耗,水耗,耗气,燃料消耗和其他公务用车,建行还列出了视频会议的数量。此外,银行还积极参与植树,“地球一小时”等环保活动。

(二)完善绿色信贷制度

这个概念源于绿色绿色信贷融资,来自绿色文明和绿色金融。文明是一种追求绿色环境和人类的和谐文明的生存和发展。造福人类,经济和自然的协调发展,人们建立了可持续发展战略,大力推广绿色文化,并在政策,舆论对环保产业和绿色经济倾斜。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已初步建立了“绿色信贷”机制,制定实施细节,实施环境标志分类,监督企业的环境信息作为信贷营销调查,审批,实行一票否决的重要进程。例如,银行制定了31项具体子行业的行业绿色信贷管理和操作要求。工行还建立了绿色信贷分类。整个企业的贷款是按照“绿色”分为42大类。贷款是基于投资的企业或项目,其影响所面临的贷款规模,环境风险,相应的规定的原则和管理要求。恰逢中国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银行也积极响应国家产业结构升级的政策指导,提出要加快优化信贷结构调整。优先支持新能源,环保和综合利用资源,如绿色信贷项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在2008年金融服务方案的基础上。整合近年来对外合作和自主创新的成果,于2010年推出《绿色信贷综合服务方案2.0版》,包括5个绿色信贷板块和10种特色产品,最终形成了全方位的“服务方案”与“特色产品”并行的双纬度金融服务。根据银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9月,四大国有银行向绿色产业投放的信贷余额已最少达到10970亿元。

(三)创新绿色金融产品

除了节能项目,银行也正在积极开发新的绿色金融产品。如招商银行推出的绿色设备买方信贷,排污权抵押贷款,法国开发署绿色能源转让收入的按揭贷款,绿色融资租赁,清洁发展机制融资综合解决方案6个新产品,初步建成绿色金融产品体系。

兴业银行作为中国首家“赤道银行”,绿色金融业务进行更系统的节能融资服务,已经形成了两个排放的金融服务产品。目前,兴业银行的所有分行围绕主要经济区开展绿色金融业务项目,涉及能源效率,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污水处理和水资源管理,碳排放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固体废物回收和等六个方面,涵盖了“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二、国外银行的绿色金融业务介绍世界一流的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一直积极倡导或符合赤道原则,环境署金融倡议,“碳披露计划”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自己的经营特色,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创新绿色金融的实施例。除了积极践行作为国内银行的绿色业务相同,参加公益活动,在绿色的最鲜明的特点是善于开发各种金融服务在金融业务的外资银行。

二、几种信贷产品简介

(一)传统绿色信贷产品

1.项目融资

指贷款人向特定的工程项目提供贷款协议融资,对于该项目所产生的现金流量享有偿债请求权,并以该项目资产作为附属担保的融资类型。它是一种以项目的未来收益和资产作为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和安全保障的融资方式。

2.个人绿色消费信贷

这个概念源于绿色绿色信贷融资,来自绿色文明和绿色金融。文明是一种追求绿色环境和人类的和谐文明的生存和发展。自18世纪工业革命以来,人类的工业文明已经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但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面对环境污染,自然资源枯竭,生态失衡等全球性环境问题,人们普遍认识到对环境,人类过去的生产和消费模式。造福人类,经济和自然的协调发展,人们建立了可持续发展战略,大力推广绿色文化,并在政策,舆论对环保产业和绿色经济倾斜。通常被称为绿色信贷可持续融资或融资环境。

3.购房按揭项目

指购房者以所购住房做抵押并由其所购买住房的房地产企业提供阶段性担保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花旗集团针对中低收入阶层顾客推出结构化节能抵押产品,将省电等节能指标纳入贷款申请人的信用评分体系。

(二)支持减排项目公司的上市融资

这类金融服务主要是对节能减排项目为主业的公司提供上市融资的一系列综合金融服务支持。006年,花旗集团是世界上第二个风电业务 - 葡萄牙能源公司收购美国地平线风能公司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同时也为巴西的生物柴油上市承销。 2007年,美国银行潮汐能源技术公司海洋动力技术的发展提供了个性化的解决方案,以支持其市场,并提高他们的贸易能力,帮助客户通过现有的和新兴的市场机制的碳交易市场机制的碳信用额的能力增强。

(三)推出相关衍生产品,参与全球碳金融市场

2007年,美国银行宣布正式成为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的成员,但也与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和欧洲气候交易所气候控制股东对公司组建了合资公司交易机构。作为战略投资者的持股比例,与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相关的碳排放量。汇丰推出汇丰环球气候变化基准指数基金,还推出四个投资的全球气候变化指数组成的一组指数系列。

三、国内外银行比较性分析

(一)绿色金融发展程度不同

目前全球已有60多家金融机构承诺采用赤道原则,其项目评审严格遵守赤道原则,提供的项目融资总额占全球项目融资市场总额的85%以上,同时,通过“碳交易”等金融产品的创新服务,将金融服务、金融产品创新与环境保护有机结合,形成完善的绿色金融服务体系。近年来,中国银行业加快了绿色金融建设步伐,绿色金融市场前景十分广阔。但目前我国仅有兴业银行一家赤道银行,同时,国内碳金融市场建设不健全,导致银行开展绿色信贷不能化解风险的有效转移,增加银行的管理成本。

(二)绿色信贷产品不同

绿色外资银行广泛的信贷产品。从消费信贷,商业办公楼等大型项目,几乎是普通信贷与绿色信贷领域涉足,但也积极开发相关的衍生金融产品。

在中国,各类金融服务子行业国内金融部门监管制度的限制。除了兴业银行发行了国内第一家碳信用额,国内银行一般会专注于绿色产业项目,太固定化和建模缺乏个人消费领域的深入挖掘。

(三)实施绿色金融的法律环境不同

除了采纳赤道原则的外资银行,也有比较健全的国家环境保护规划和完善的绿色金融机构,但也建立了合理的内部环保局。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具体的国内银行绿色金融和环境风险评级标准,指导目录,银行很难掌握具体的信贷政策和实施细则,在使用过程中对环境的原则,尽可能开展业务,如绿色信贷政策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限制或禁止“两高一左”行业贷款。

四、结论

通过比较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的商业银行绿色金融业务的发展还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法律和法规的基础上,从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的建议,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包括建立绿色信贷业务实施指南,规范碳交易市场,加强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在此基础上,每个商业银行都要加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逐步提高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同时,我国的商业银行要积极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创新产品和、服务,才能真正使“低碳”、“绿色金融”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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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林可全,吕坚明.商业银行绿色信贷的国际比较研究露对我国的启示[J].探求,2010(4).

[4]党春芳.关于我国商业银行推行绿色信贷的思考[J].现代经济探讨,2009(2).

[5]王倩.商业银行实施绿色金融的比较研究[J].海南金融,2012(3).

第5篇

【关键词】绿色信贷 国际经验 文献综述

一、引论

近年来,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代表的许多中国金融机构意识到了绿色金融的重要性,伴随一轮轮政策的推进,绿色金融正成为下一步中国金融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国际上公认的“赤道原则”的提出,“绿色信贷”一词也逐渐为人们所熟知。在信贷还“绿得不够深”的中国,研究“绿色信贷”在中国如何实践发展问题是极有必要的。

本文旨在对绿色信贷的产生与国内外发展状况以及近年学者的研究做一个简要梳理,以便于今后更深入的研究相关问题。文章涉及文献主要包括各大银行公布的社会责任报告、环境部关于绿色信贷的年报、各大媒体报道及国内外学者已发表的著作及论文等。

二、绿色信贷的含义

从18世纪开始,人类产业文明经历了一个巨大的飞跃过程,而代价却是环境的破坏。20世纪末,人们终于开始意识到,只有在发展的同时顾及到环境,发展才是可持续的。于是,“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在1987年由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EDC)提出,并最终被广为接受。与“应让后人也能公平的享受和我们一样的自然和环境资源(Asheim, Geir B., 1991)”类似的概念不断产生。而金融作为一门相对而言年纪不大的学科,也参与到了整个人类的“绿色计划”中,“绿色金融”开始进入大家的视野。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绿色信贷”应运而生。

国际上关于绿色信贷的准则,应用最广泛、最具代表性的是赤道原则(the Equator Principles, 简称EPs)。2002年10月,国际金融公司和荷兰银行9家银行在伦敦主持召开会议,讨论项目融资中的环境和社会问题,会后由荷兰银行等4家银行自发地在国际金融公司环境和社会政策基础上共同起草了一套针对项目融资中有关环境与社会风险的指南,即赤道原则。2003年6月,包括4家发起银行在内的10家大银行宣布接受赤道原则。2006年,赤道原则委员会对其进行了修改调整并了EPⅡ。赤道原则的订立在国际金融的发展史上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截至2013年4月已有78家世界各地的金融机构加入赤道原则,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正在尝试加入它。目前,EPⅢ正在修改审查过程中,不久将会。

国内学者对“绿色信贷”的概念界定看法不一,在此取一个相对折中的定义:所谓绿色信贷,从名义上讲就是对绿色经济加以支持的信贷资金,然而在显示中往往存在一些非法的企业和项目,达不到环境部门的标准和要求,对此不提供信贷支持的行为也可以称之为“绿色信贷”(邓聿文,2007)。这个定义的优点在于不仅将那些对环境做出贡献,在企业生产中没有污染,或者污染达标的企业纳入绿色信贷范畴中,还包括了生产环保产品的企业,但缺点在于没有指明向企业提供支持的主体。广义上来说,该主体可以是政府、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而狭义定义中主体为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本文取绿色信贷的狭义定义。

三、绿色信贷在国外的发展与研究

(一)绿色信贷发展状况

在“赤道原则”的大力推动下,越来越多的银行加入了“绿色信贷”的行列。国际上“绿色信贷”政策的实践主要集中在美国、英国、日本、加拿大、德国和荷兰等发达国家,其他地区如非洲和墨西哥在近两年也有银行成为“赤道原则”成员。总体来说,发达国家对于“绿色信贷”的执行情况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在法律建设方面明确环境责任,如1980年美国联邦政府出台了《全面环境响应、补偿和负债法案》,根据该法案,银行必须对客户造成的环境污染负责,并支付修复成本;在政策指导方面构建激励机制,如英国政府颁发“贷款担保计划”,规定小企业可向金融机构借贷最高可达7.5万英镑的款项,政府担保80%;有绿色信贷相对统一的标准等等(曹小奇等,2008)。

在绿色信贷产品开发问题上,发达国家也走在前列。现今的绿色信贷产品主要分为三大类:零售银行类产品(包括住房抵押贷款、房屋净值贷款、信用卡等)、公司银行和投资银行类产品(包括项目融资和商业建筑贷款)以及资产管理类产品(包括财政绿色基金、投资基金等)(UNEP FI,2007)。

(二)学者研究动态

“绿色信贷”是中国特有的说法,国外的相关研究一般更注重研究金融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如环境金融、企业社会责任等。相对而言,国外的相关研究起步较早,研究者们很早就提出了环境金融的概念,指出应将金融结合到可持续发展中(Marcel Jeucken,2001)并分析发展环境金融可以获得的资金途径(Eric Cowan,1999)。这些资金途径不仅为环保技术和污染控制措施的投融资提供机会(Thompson,1998),还为一些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经济活动和品牌建立了环保的立场。

总体来说,无论在绿色信贷的政策制定、产品开发以及学术研究方面,发达国家都处于相对成熟的地位。

四、绿色信贷在国内的发展与研究

(一)绿色信贷发展状况

2007年7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了《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提出了绿色信贷的应用方式和范围,要求完善信息沟通机制等,以保障绿色信贷政策落到实处。2008年1月,原国家环保总局与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联合制定了“绿色信贷环保手册”,明晰了我国的行业环保标准。2008年10月,兴业银行在京召开会,城市公开承诺采纳赤道原则,由此成为中国首家“赤道银行”。2010年12月,环境保护部了《中国绿色信贷发展报告2010》,并在之后的连续三年时间,每年都了相关年报。2011年2月,我国首家绿色金融同业协会在北京成立。与此同时,国内各大银行也各自展开了对绿色信贷等方面的探索,如各大银行已基本实施“环保”一票否决制,即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坚决不予贷款,已经放贷的部分迅速收回,切断其信贷资金链,严把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的贷款闸门,将重点放在绿色企业上;中国工商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启用了“绿色信贷项目标识”,将绿色信贷项目区别对待等。从《中国绿色信贷发展报告》以及各家银行的社会责任报告和宣传来看,十多家大银行似乎都以实际行动表达了它们对绿色信贷的支持以及实行的决心。

(二)学者研究动态

在2007年国家明确地提出支持绿色信贷之后,国内的学者们也将目光集中到了绿色信贷的身上,开始了对其各方面的研究。诸如绿色信贷的必要性、目的、激励机制、遇到的阻碍和政策法律建议等文章都是当时的研究热点。许多学者认为,发展绿色金融是大势所趋,无论是从降低环境风险、提升经营绩效的角度,还是从与国际接轨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来说都很有必要(何德旭、张雪兰,2007)。对于商业银行来说,执行绿色信贷不应仅仅因为政府相关部门的强制要求,还应该认识到绿色信贷对其银行自身发展的诸多好处,可以说是名利双收。部分学者借鉴国际经验,通过对商业银行绿色信贷的成本分析(马萍、姜海峰,2009)和收益分析(朱萃,2010),指出在绿色信贷执行初期,银行会面临边际成本上升的情况。在我国银行绿色信贷目前的实践状况中,这一点显得非常明显。银行实施绿色信贷时,短期内回报低、风险大、成本高,“不愿意偏离利润最大化的根本目标”是许多银行实行绿色信贷项目时犹豫的重要原因。但从长期来看,绿色信贷会增加企业对银行信贷的需求量,提高银行的盈利能力(朱萃,2010)。而对绿色信贷的博弈分析(曹洪军、陈好孟,2010)则指出,在缺乏外部约束的情况下,银行出于自身短期利益的考虑,易与企业合谋。面对这样类似的问题,又有许多研究者从法律和政策等角度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如将绿色信贷政策法律化(夏少敏,2008),构筑畅通信息沟通平台(李东卫,2009)等等。

五、总结

从政府报告、银行年报、各大媒体报道和许多学者的理论分析文章来看,我国的绿色金融之路正在行进之中,绿色信贷似乎也在飞速发展,但事实上,绿色金融仍没在国内形成规模。

首先,从行业自身来看,新能源面临着产能过剩的困境。我国新能源产业快速增长已经有一段时间,从行业发展角度来说,快速增长后停下来整合是正常现象。只不过,由于遭遇美欧“双反”,整合过程可能变得非常惨烈(林伯强,2013)。其次,虽然银行对于“两高”项目呈现一定的渐离趋势,但由于绿色经济(如新能源)出现的问题,绿色金融发展相对越好的银行可能面临越大的风险(林伯强,2013)。目前新能源产业普遍低迷,银行过于涉足绿色信贷将会造成其大量亏损,这是银行不愿看到的局面,所以目前绿色信贷项目并没有如前文所述的“飞速发展”。另外,虽然各项政策要求不断更新,但至今,绿色信贷的评估标准仍没有完全统一。银监会等个政府部分虽然通过文件等形式了许多要求,对银行业强调绿色信贷的重要性,但始终没有一个系统、量化的绿色信贷评价标准。笔者认为,以上这些问题是今后我们应该着力解决和认真研究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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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商业银行;赤道原则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92(2010)10―0029―04

随着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政策提出和商业银行跨国经营步伐的加快,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也越发显得重要。商业银行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提升商业银行竞争力的重要途径。鉴于此,本文试对国内外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论述进行梳理,以期为进一步深化对我国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推动社会责任实践奠定基础。由于相关文献较多而观点雷同也较多,本文仅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文献进行评述。

一、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一)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

对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是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研究与实践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只有准确界定了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才能进行具体研究。学者们对此进行了积极探讨。

国内少数学者运用爱德华,费里曼(EdwardFreeman)的利益相关者理论试图直接定义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比如,龚将军(2007)认为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是商业银行在追求股东利润最大化过程中,维护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包括政府的利益、员工的利益、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债务人的利益、社区的利益等。贾玉琪(2007)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指出商业银行应同时确保金融安全,对全社会政治经济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大多数学者关注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具体的内涵,从功能、性质和对象三个方面进行界定。崔亚鸽、袁晋芳(2005)认为从功能上看,银行除具有一般的企业责任外,还要兼顾下列特殊社会责任:一是保护银行存款人的资金安全:二是公平配置社会资金;三是保证国家经济政策、产业政策的顺利实施。

受阿奇・卡罗尔(Archie Carroll)四层次理论影响,曹涌涛、王建萍(2008)认为,商业银行社会责任按性质划分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经济责任不仅要求银行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而且要求其同时提供社会所需要的产品或服务。法律责任要求银行必须按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在法律框架内履行其经济责任。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是社会尚未明确形成法律条文但被社会所期望的责任。龚将军(2007)进一步指出这四部分责任的相互关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构成商业银行的基础责任,是社会对商业银行的“硬约束”: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构成商业银行的高层次责任,是社会对商业银行的“软约束”。徐君(2008)将这四部分责任进行了类似划分,分为义务性责任与权力性责任两个层次。

朱文忠(2007)提出,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按对象大致可以归纳为五大类型:对公众的社会责任、对客户的社会责任、对员工(管理层和职工)的社会责任、对供应商和小型竞争者,以及对投资者(所有权人和债权人)的社会责任。龚将军(2007)则把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分为对股东的责任、对政府的责任、对员工的责任、对金融消费者的责任、对债务人的责任、对社区的责任等六个部分。

2009年1月中国银行业协会了《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该指引所称企业社会责任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股东、员工、消费者、商业伙伴、政府和社区等利益相关者以及为促进社会与环境可持续发展所应承担的经济、法律、道德与慈善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企业社会责任至少应包括:1,经济责任。在遵守法律条件下,营造公平、安全、稳定的行业竞争秩序。以优质的专业经营,持续为国家、股东、员工、客户和社会公众创造经济价值。2,社会责任。以符合社会道德和公益要求的经营理念为指导,积极维护消费者、员工和社区大众的社会公共利益:提倡慈善责任,积极投身社会公益活动,构建社会和谐,促进社会发展。3,环境责任。支持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自然生态环境,支持社会可持续发展。

截至目前,学者们还未对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给出统一定义,但都突破了股东利益至上的传统观点,认为商业银行对社会的责任不仅局限于经济责任,并从不同角度清晰地提出银行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研究方法基本上是在借鉴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基础上,结合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企业的特殊性,作进一步研究。本文认为,指引对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更为合适,其综合了多方理论研究成果,准确全面地指出了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为银行社会责任的评价衡量提供了统一标准。

(二)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的产生与发展

70年代以来,国际上出现了以履行社会责任为己任的道德银行,主要为用于环境、社会、文化和扶助贫困人口项目发放贷款,例如荷兰的特里奥多斯银行和亚洲的盂加拉乡村银行。道德银行高度重视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但是未提出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概念。随后,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在全球兴起,商业银行信贷项目产生的负面环境影响和引发的社会问题,促使人们关注商业银行社会责任。此后,国外金融机构和国际组织对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进行了深入研究与实践。

国内最早提出银行社会责任概念的是康国华。康国华的《刍议银行的社会责任与经济责任》(1995)一文第一次在国内提出银行社会责任的概念,认为银行有抑制通货膨胀、控制物价水平,促进企业转制,保持社会稳定的社会责任。但其在国有商业银行进行商业化改革的背景下提出,所说的银行社会责任概念是狭义的社会责任概念,主要强调的是银行作为特殊金融企业的经济责任,没有涉及到银行的环境责任和慈善责任。之后,国内对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研究较少。近几年,随着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关注度日益提高以及绿色信贷概念的提出,银行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成为了新的研究热点。

二、国外理论研究与实践

一些国际机构和国际知名商业银行对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做了深入研究与实践。这些研究实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定金融业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赤道原则”

金融业为制定本行业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进行了积极探索。2002年制定的伦敦原则和《南非金融部门》规定了金融机构在经济繁荣、环境保护和社会发展三方面的若干原则。但其国际影响力有限,没有发展为行业性标准。2002年为解决项目融资中遇到的环境与社会问题,花旗银行、荷兰银行、西德意志州立银行和巴克莱银行在世界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的政策基础之上建立一套项目融资中有关环境与社会风险的指南

“赤道原则”,原名“格林威治原则”。2006年3月,赤道原则进行了重新修订。与原赤道原则相比,新赤道原则扩大了项目的适用范围,强调社会问题和环境问题,把赤道原则由行业方法上升到行业基准的高度。赤道原则是金融业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产物,是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明确化、具体化确定了国际项目融资中的环境和社会的最低行业标准。

(二)积极遵循“赤道原则”

宣布遵循赤道原则的商业银行纷纷按照国际社会责任标准经营业务,具体表现在如下几方面:一是根据实际情况将赤道原则转化为商业银行的内部行业融资指南,使其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二是把赤道原则的理念全面渗透到业务发展中,把商业银行社会责任与自身业务紧密结合:三是在商业银行内部建立环境因素分析资料库及企业社会责任系统。

参加赤道原则的商业银行除定期公布财务报告外,还要对外公布企业责任报告。对外公布企业责任报告无统一格式,但披露具体详尽。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说明;既有历史性信息,又有未来计划。以花旗银行2006企业公民报告为例,报告体系包括CEO的一封信、企业公民在华旗、可持续概览、利益相关者信函、公司简介、小规模金融、行业领先实践、社区、志愿活动、员工心声、全球金融教育、小规模金融与华旗集团基金、环境、奖励与认证十四项主要内容。此外,西班牙桑坦德银行还披露当年全行纸张使用、能源消耗、排污等方面的数字与指标。

三、国内理论研究与实践

国内对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理论研究与实践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必要性的研究

曹涌涛、王建萍(2008)从历史和现实使命的角度阐述了商业银行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必要性。第一、全球企业责任运动兴起,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是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现代企业发展的趋势。第二、商业银行的经营特殊性决定了其承担更多社会责任。商业银行资本结构和对社会经济影响具有特殊性,以及银行在发展中得到国家的大力支持,要求其更加关注利益相关者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第三、履行社会责任是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举措。第四、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期望商业银行把经济效益于社会责任统一起来,发挥应有的作用。

朱文忠(2008)认为国有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价值观具有的“辐射效应”和社会责任表现具有的“带动效应”,是商业银行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表面原因。他进一步从商业时展决定论、现代公司制度本质决定论、长期股东利益论、生态环境共融论和全球化发展决定论五个方面做了深层次分析,认为商业银行承担社会责任是商业银行成功的经营核心策略,有助于银行现代公司制度完善,有助于对银行股东长期利益形成有效保护,有利于为银行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有助于银行在国际市场树立良好公众形象、保持良好竞争优势。

陈雁(2008)从实施赤道原则与商业银行社会责任关系的角度阐述了必要性:一是实施赤道原则是与国际金融制度接轨的必然选择。我国金融业要实现与国际接轨必须要接受赤道原则,关注投资项目环境和社会责任评估。二是实施赤道原则有助于商业银行管理环境风险。商业银行把环境和社会责任标准融入到经营管理活动中,对环境和社会风险进行动态评估和监控,可以有效降低信贷风险。三是实施赤道原则有助于提升商业银行的经营绩效。信贷资金与绿色产业的良好结合将拓宽银行的业务领域,成为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

(二)关于促进国内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的对策建议的研究

这是我国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的热点之一,相对于其他方面,这方面的研究成果最多。代表性的成果有,朱文忠(2006)提出构建良好商业银行社会责任观的系统工程模型:一是修改相关立法宗旨,把商业银行社会责任明确写入法律责任内容。二是政府通过推动建立社会稽核制度、引导媒体舆论、建立社会责任指数和国家标准等措施,推动商业银行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三是发挥行业管理机构及非政府组织的督导作用。四是实现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规范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

何德旭、张雪兰(2009)建议,在目前尚不完全具备实施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条件下,选用“参与+对话”机制来促使银行履行社会责任,即利益相关者参与内部治理,与全体利益相关者保持对话。具体措施是在董事会层面设立企业社会责任职能:优化董事会结构,强化董事会的多样性:建立对话机制,提高利益者参与程度。

施其武、邵兵(2006)提出我国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实现路径:增强风险约束,健全存款保险制度:完善市场机制,提高银行资金使用效率和全面风险管理能力;优化问题银行退出通道;强化保障制度,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完善社会信用环境建设:改进激励手段,对履行社会责任的银行在业务发展上给与支持:完善调节功能,多种方式引导银行承担社会责任,

唐斌、赵洁和薛成容(2009)主要对国内金融机构如何推行赤道原则提出了以下建议,一是政府部门应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加强引导和监督管理:在保持发展的前提下考虑环保问题,改善金融生态环境,促进赤道原则的推广实施,借鉴国际经验,坚持循序渐进的推广原则,立足国情,采用“适当偏离”的原则。二是金融机构应逐步完善内部相关体制机制:提高对社会责任的认识、并以之作为经营管理指导,加快内部制度建设,加强人才储备和培养,完善风险定义,加强风险管理,各利益相关者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

黄苏华(2009)研究了我国A股银行业板块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情况,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鼓励商业银行主动披露社会责任信息:将信息披露纳入法制化轨道,尽快完善企业自愿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立法体系,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和时间:商业银行社会责任报告内容应定量化、加强第三方审计,逐步趋同于财务报告: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发挥社会各界监督作用。

总体来看,虽然具体建议不同,但学者都一致认为促进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不可能由单一力量承担,应该由政府部门、银行自身、社会力量等多方力量共同作用。但学者对各种力量的具体作用机制如何尚未形成一致意见,也未深入分析各种力量之间的相互关系。有部分学者提出促进国内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具体措施应该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与我国当前具体国情相符。

(三)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实践

相对于国外而言,我国商业银行社会责任实践还是相对滞后,从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造至今,大体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05年之前,是我国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的萌芽阶段。这一阶段国内没有一家银行披露独立的社会责任报告,只有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和光大银行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了一些社会责任方面的信息。这一阶段还停留在以公司慈善为特征的时期。第二阶段是从2006年到2008年,是我国商业银

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快速发展阶段。2006年6月23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开了我国银行业的第一份社会责任报告。同年九月深圳证券交易所了《上市企业社会责任指引》,在上市公司中率先引入社会责任机制,大推动了上市银行履行社会责任。2007年4月9日,上海银监局公布了我国首部由地方银行监管机构的银行企业社会责任指引文件《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同年十月兴业银行宣布采纳“赤道原则”,成为中国首家采纳“赤道原则”的商业银行。与此同时。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也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交通银行于2007年8月28日成立了董事会社会责任委员会,这是我国所有上市公司中第一家成立社会责任委员会,显示出商业银行对企业社会责任有了深刻理解。第三阶段是从2009年至今,是我国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的正规化发展阶段,2009年1月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标志着我国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走人标准化正规化。

绿色信贷是与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密切相关的一个概念。绿色信贷是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控制自身的信贷活动,对信贷对象的经济活动产生影响,使其符合国家的环境政策。具体措施包括对污染企业和项目限制贷款额度收取高额贷款利息、对环境友好产业和项目积极提供贷款支持等。绿色信贷政策是由环保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三部门于2007年7月30日联合提出的一项全新的信贷政策,其目的是为了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的盲目扩张,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绿色信贷是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内涵丰富,而绿色信贷仅仅涉及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的环境责任,绿色信贷绝不等同于企业社会责任。也可以说,推行绿色信贷是公众对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较初级阶段的要求,商业银行要全面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任重道远。从最终目的和现实意义来讲,商业银行实施绿色信贷和履行企业社会责任,都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有助于银行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其它相关研究

此外,一些学者采用调查问卷形式从实证的角度研究了某一地区金融业,尤其是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问题,比如李继军(2008)对湖南金融业践行社会责任现状特点及约束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谌争勇(2009)对益阳市金融机构践行社会责任相关情况进行了实证分析。

华立群和朱蓓(2009)在创建中国银行业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他们在采用利益相关者模型基础上,结合中国银行业特点,确定了员工、股东、顾客、竞争者、政府和社区六个一级指标,并进一步细化为一系列二级指标,同时提出用层级分析法赋予每个指标权重,建立了一个比较系统的评价指标体系,从而更好地评价银行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综合效果。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国内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理论研究及实践相对滞后,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一些学者直接借鉴国外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没有结合我国商业银行社会责任具体特征进行深入分析,不能较好说明问题:二是研究多是仅进行规范性分析,而未对问题进行全面的实证分析;三是研究角度单一,鲜有学者对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影响因素、评估指标以及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与业绩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四是社会责任的实践缺乏理论支持。笔者认为,应在借鉴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观点系统化,构建起整体性的理论框架。理论的发展将为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进一步指明方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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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

【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绿色物流金融运营模式存在的不足,并针对性地提出了整合利用多方力量、强化绿色物流金融业务的拓展与产品创新、逐步实现绿色物流金融信息化、网络化的改进措施,为绿色物流金融运营模式的建立与应用提供了发展思路.

【关键词】绿色物流金融:金融模式;创新

随着我国经济的强势发展,物流产业也得到极大的推动。数据显示,我国物流业产值南2004年的38.4万亿元增长到2012年的177.3万亿元,年复合增长率达到21.07%。物流业已逐渐成为社会经济组织部门的重要的链接纽带。物流业在高速发展中也暴露出很多问题,诸如物流标准不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不足、物流技术有待创新、专业人才缺失等。而随着社会发展人们思想意识水平提升,更多的人把关注的焦点投向了如何减少物流业发展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如何更充分有效的利用物流资源、如何有效地组织和调剂物流领域中货币资金运动等方面。本文主要就焦点之一的绿色物流金融运营模式问题进行研究。

一、相关概念界定

1.绿色物流金融

金融机构(银行业)面向绿色物流运营,通过应用开发各种金融产品,为抑制物流对环境造成危害,实现物流环境的净化及其物流资源最充分的利用,有效地组织和调剂绿色物流领域中货币资金运动。绿色物流金融,是绿色物流、资金流与信息流有效融合的产物。

2.绿色物流金融运营模式 为绿色物流运营提供融资信贷、支付结算、分散风险等物流金融业务的操作方式或组织形式。我国现阶段普遍应用的是物流业主体模式、金融业主体模式、核心企业主体的供应链运营模式。

二、绿色物流金融运营模式存在的不足

为了更好的实现物流产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生态效益,改进传统的物流金融模式是非常必要的。因此,绿色物流运营模式成为新的行业发展模式。但在其应用过程中也存在很多有待改进的方面。

1.运营模式创新后劲不足

绿色物流金融运营模式是对传统物流金融运营模式的创新。该模式无论是在观念上还是实际应用价值上对于物流金融发展都是具有重大的意义。就目前绿色物流金融运营模式现状分析可以看出绿色物流金融运营模式在供应链金融、抵(质)押融资、物流财务、租赁服务、付款及保险服务方面均能关注资源整合和高效利用。但由于金融组织自身、物流企业及外部经营环境等问题造成了绿色物流金融运营模式建立及应用动力不足,发展创新无后劲支撑。更多的是在思想上创新而非实际创新与推广。

2.绿色物流金融参与者少

日前,在绿色物流金融运营模式上实践的大部分为国有商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凭借自身实力的优势为追求商业利润和树立组织形象会推出针对物流企业的金融产品,并在金融服务上注重绿色金融服务。而其主要的服务对象也多为具有较强实力和较大规模的物流企业。这就造成供需双方参与者少。这对于绿色物流金融运营模式的创新及绿色物流金融的实现都是不利的。

3.绿色物流金融专业产品短缺

现如今面向物流企业的专业绿色金融产品类别甚少,创新能力也不强。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金融机构,如大型国有银行在多变的金融环境下自身的组织功能、产品结构、技术创新、服务水平等方面凋整与创新都略显吃力,更何况新型的绿色物流金融专业产品。此外,金融机构开展业务还要注重安全谨慎、运作风险及回报问题。因此,更造成了绿色物流金融专业产品开发进度迟缓无力,进而导致绿色物流金融产品短缺。

三、绿色物流金融运营模式创新

1.整合利用多方力量

绿色物流金融运营模式的建立不能单靠政府或是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应建立长效机制,激励包括政府、国有商业银行、民营银行、社会及国外资本的参与。在各个参与者之间建立绿色物流金融利益主体联盟、建立适应绿色物流与资金流高效融合的激励相容机制。从而形成绿色物流与资金流高效融合。尤其是政府要加强发挥产业方向引导并出台优惠政策,进一步扶持与鼓励多方力量联合。

2.强化绿色物流金融业务的拓展与产品创新

实施绿色物流金融的金融组织机构应扩大其业务范围和业务量,使银行业通过向物流产业链内的经销商进行融资,间接盘活整个资金供应链从而实现产业链成员共赢。加强绿色物流金融产品和金融技术创新的资金投入,大力开发绿色物流金融及融通仓模式。可针对不同实力的物流企业开发专业的绿色仓单质押、绿色保兑仓、绿色证券、绿色基金等。

3.逐步实现绿色物流金融信息化、网络化

第8篇

(一)低碳经济的概念界定

“低碳经济”一词最早见诸于2003年英国政府的《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白皮书,书中指出低碳经济是“通过更少的自然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来获取更多的经济产出,为发展、应用和输出先进技术创造机会,创造新的商机和就业机会,并且带来更高的生活标准和生活质量”。英国环境专家鲁宾斯德将低碳经济定义为:一种正在兴起的经济模式,其核心是在市场机制基础上,通过制度框架和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创新,推动提高能效技术、节约能源技术、可再生能源技术和温室气体减排技术的开发和运用,促进整个社会经济朝高能效、低能耗和低碳排放的模式转型。低碳经济不同于循环经济、绿色经济、生态经济,它是以低污染、低能耗、低排放(“三低”)和高效率、高效能、高效益(“三高”)为特征的,低碳经济侧重于碳排放,要求建立相应的能源系统、技术体系及产业结构,是一种全新的发展理念。

(二)碳金融的相关界定

碳金融是由低碳经济的迅速发展而催生的,2006年世界银行对碳金融作出了界定,指出碳金融是提供给温室气体减排量购买者的资源。索尼亚•拉巴特在其著作《碳金融———碳减排良方还是金融陷阱》一书中对碳金融作出了更为广泛的定义,他指出,碳金融是探讨生活在一个碳限制世界,一个排放二氧化碳及其他温室气体必须付出代价的世界中产生的金融问题。因此,碳金融的定义包括:(1)代表环境金融的一个分支。(2)探讨与碳限制社会有关的财务风险和机会。(3)预期会产生相应的基于市场的工具,用来转移环境风险和完成环境目标。碳金融起源于1997年通过的《京都议定书》,根据《京都议定书》的相关规定,碳金融交易市场分为基于配额的市场和基于项目的市场。基于配额的市场基于“总量限制交易”机制,其基本原理是总量的确定形成了有限供给,有限供给造成一种稀缺,由此形成了对配额的需求和相应价格;基于项目的市场是由具体的减排项目产生的,每个新项目的完成就会有更多的碳信用额产生,其减排量必须经过核证。

二、中国碳金融发展现状

在2005年正式生效的《京都议定书》框架机制的推动下,国际市场上碳金融业务迅速发展。利用碳交易市场,不仅能够降低减排成本,还提高了碳产品的流动性,并为其提供了避险工具,因此全球碳交易额近年来增长迅猛。中国作为温室气体排放大国,碳金融市场的潜力巨大。目前,中国的碳金融发展已经初露萌芽,并迅速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一)我国碳金融市场体系初步搭建

首先,初步构建了国内环境权益交易平台。基于国内巨大的市场潜力,2008年我国先后成立了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以及天津排放权交易所,此后广州、武汉、杭州等地的环境权益交易所也相继成立。其中,北京环境交易所推出中国首个自愿减排标准———熊猫标准,并推出全球首家中国合同能源管理投融资平台,开发了中国首个低碳指数CLCI;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在合同能源管理及排污权交易方面与境外企业展开广泛交流与合作,并建立了“绿色世博”自愿减排交易平台;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完成了首笔基于互联网的SO2排放指标交易。各地众多的的环境交易平台通过规范交易主体、建立交易机制、制定交易标准以及提供信息服务等方面的努力,使我国的环境交易平台初具规模。其次,中国的清洁发展机制(CDM)市场趋于成熟。CDM是一种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项目合作机制,发展中国家通过与发达国家合作,可以获得发达国家减排温室气体的技术和资金,从而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发达国家通过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可以以低成本实现减排目标,从而节约资金。目前,中国已经成为CDM项目交易的主要国家之一。截至2013年8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共批准CDM项目4934项,其中在CDM执行理事会成功注册的有3736项,占全球同期注册CDM项目的52%。目前,中国已占据全球CDM市场近50%的份额,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

(二)金融机构的碳金融业务逐步深入

从银行业来看,国内商业银行也积极开展了碳金融的创新活动,主要表现在“绿色信贷”、CDM理财顾问以及碳金融理财产品等方面。在“绿色信贷”方面,以兴业银行为代表,2006年5月,兴业银行与国际金融公司(IFC)在上海签署合作协议,在国内首次推出能效融资项目,为中国节能环保型企业或项目提供信贷支持,以促进企业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开发利用可再生资源和清洁能源,并形成了相对完善的碳金融业务模式。在碳金融理财产品创新方面,以中国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为代表,率先推出挂钩碳排放交易的理财产品,为客户提供更多的理财产品和投资渠道。此外,我国的证券机构、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也积极响应低碳号召,提出减碳理念,推出绿色证券、绿色碳基金等金融服务,这些金融机构围绕着碳交易市场,提供多样性的金融服务,从而促进碳金融市场的进一步扩大与发展。

三、碳金融发展面临的困境

中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有着全球最大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碳交易市场潜力巨大。尽管近年来碳金融得到了一定的发展,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金融体系也初具框架,但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中国的碳金融仍处于起步阶段,除了参与发达国家发起的CDM项目之外,国内并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碳交易市场。在市场建设、融资力度以及商业银行产品开发等许多方面亟待完善。

(一)碳交易市场不成熟,缺乏统一的碳交易平台

近年来,我国各地纷纷成立排放权交易平台,除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等初具规模的碳交易平台外,还成立了众多分散的小型地方性碳交易所。然而,这些分散的交易所并没有形成大量实际的交易,每个交易平台都有自己的标准和规范,导致全国无法形成一个统一的碳交易平台。这些分散而数目众多的交易平台导致国内碳交易所普遍规模较小,交易品种单一,并且形成了交易平台割据的局面。这一方面造成了市场的分割,导致交易成本的提高和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使得碳排放交易的内在驱动力不足;另一方面,分散的交易平台导致管理混乱、各自为政,不利于监管和控制,增加了碳交易市场的潜在风险。

(二)激励约束机制不完善,低碳项目存在融资难、风险大等问题

由于对低碳经济与碳金融认识不足,目前中国金融机构发展碳金融业务更多的来源于外部压力而非内在动力,市场的激励约束机制不完善,没有形成有效的碳金融风险补偿、担保与税收减免等综合配套政策。这一方面使商业银行没有足够的动力向CDM项目融资,导致低碳项目存在融资难的问题;另一方面,配套机制的缺乏使低碳企业的社会效益与自身效益之间存在矛盾,导致融资机构信贷风险上升,从而导致进一步加大了低碳项目的融资难度。

(三)金融机构碳金融产品创新不足,自主创新能力有待提高

金融机构要为碳交易市场提供服务,必须在现有的传统金融产品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包括开发新型融资工具、避险工具、金融衍生品、中介业务等等。虽然中国兴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等相继推出了一些支持节能减排和低碳经济的金融创新产品,但无论是产品的数量、功能还是多样性,都无法与国际大型商业银行的碳金融创新活动相比。目前在中毒国的碳交易市场上,虽然产生了CDM板块的股票,建立了CDM管理基金,但对于蓬勃发展的碳金融市场来说,还存在很大的融资缺口。真正意义上的碳基金、碳保险、碳经济人、碳信用评级机构等金融服务还未出现,碳金融衍生品目前几乎完全空白,亟待建立完善的碳金融服务体系。

(四)在国际碳交易市场的话语权缺失,缺乏碳金融市场的定价权

虽然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排放权供应国,但仍处于碳交易产业链中的最低端。这一方面由于国内金融机构对于碳金融产品的项目开发、操作模式、交易规则等尚不熟悉,国内企业缺乏相关经验;更重要的是,碳交易的市场和标准都在国外,中国的CDM项目由国际金融机构低价购买,经过一系列运作、包装,开发成价格更高的金融产品在国外进行交易,因此定价权被国外金融机构所掌握,造成中国在CDM交易中议价能力十分薄弱,处于被动地位。

四、促进碳金融发展的应对策略

低碳经济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持,针对中国国情与目前低碳经济的发展状况,应充分发挥金融在低碳经济发展中的引导和推动作用,拓宽融资渠道,分散非系统性风险,建立创新性的碳金融服务体系。

(一)逐步完善碳交易市场,构建统一的碳交易平台

作为碳金融活动的重要平台,碳交易市场的完善对低碳经济的发展举足轻重。碳交易平台的完善并非短时间内能够完成,因此要制定长期计划,由试点逐步扩大到全国范围,循序渐进地构建全国性碳交易平台。首先,在未来几年依然要以CDM为主要着力点,继续开展CDM项目的合作。并以已经建立的三大排放权交易所为中心,建立区域性和全国性的排放权市场,推广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在此基础之上,要进一步加强碳金融领域的国内合作,各地区的环境交易所要力求突破地域限制,展开跨区域合作,实现信息共享,利用各地区的资源优势进行互补式发展,在现阶段共同促进碳金融市场做强做大。其次,要加强对碳金融市场的统筹规划,争取建立全国性的统一的交易平台,将零散的碳交易所纳入集中、统一的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并制定统一标准,整合各种资源与信息,形成合理价格。这一方面有利于避免国内市场分割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减少买卖双方的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增强中国在国际碳交易定价方面的话语权,提升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国际地位。最后,要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的碳交易市场运作经验,逐步增加交易内容,丰富交易结构,并积极寻求国际协调与合作,在合作中学习借鉴发达国家的碳金融制度与产品,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加快建设我国的碳交易市场。

(二)加强政府的宏观政策引导,解决低碳项目融资难问题

低碳经济的融资具有产业资金链长、融资期限长、融资政策性强等特点,因此低碳经济的发展与相关金融业务的完善离不开政府的规划引导。在法律法规建设方面,要立足我国的国情,尽快制定、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将碳排放交易及碳金融市场建设置于法律框架之下,为交易双方提供法律保障,从而使低碳项目的推进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目前,中国关于碳金融的法律法规仅在《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几部法律法规中有相关阐述,要在原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制定碳金融发展的所需要的法律法规,为碳排放交易以及碳金融的所有相关活动提供法律依据,从而为我国碳金融的发展与完善奠定法律基础。在政策支持方面,政府应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等多个角度加大对低碳项目融资的扶持力度。首先,政府有必要通过专项财政拨款,对优秀的减排项目进行资金支持,对低碳项目实行出口退税、降低税收等优惠政策,并对开展碳金融业务的银行提供政策支持与税收优惠从而提高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活动的积极性。其次,中央银行应充分利用货币政策工具,对低碳项目及非低碳项目实施差别利率政策,降低低碳项目的贷款成本。最后,要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由政府牵头设立“绿色基金”,用来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低碳项目与新能源企业,并进一步鼓励商业银行开发“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等碳金融产品,拓宽融资渠道,加大融资力度,解决低碳项目融资难问题。

(三)创新碳金融产品,完善碳金融服务

低碳经济的发展,为金融机构提供了更广阔的业务范围。对此,金融机构应积极探索产品创新,完善相关服务,满足低碳经济发展的需求。首先,在进一步发展一级市场基础交易产品的同时,金融机构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逐步开发二级市场的碳金融合约工具以及碳金融衍生产品,逐步实现碳期权、碳掉期交易、碳期货等各种碳金融衍生品的创新,增加交易内容,丰富市场结构,深化低碳经济的金融化程度,助力低碳经济的迅速增长。其次,金融机构应积极扩大碳金融服务范围,完善碳金融技术、信息及基础设施建设。在现阶段,应继续发挥银行业在碳金融服务中的带头作用,继续推进“绿色信贷”及相关理财产品业务的开发,加强低碳银行的基础设施建设,在人才培养、系统配置、网络建设及信息服务等方面多管齐下,从而支持碳金融市场的持续发展。最后,要逐步构建完善的金融服务组织体系。一个完善的碳金融服务组织体系除银行业外,还离不开保险、信托、基金、证券等组织机构的参与,因此应试点先行,逐步扩大碳金融服务机构的范围,建立起由银行业的低碳信贷服务体系、保险业的低碳市场风险保障机制、机构投资者的信托机制等各种机制所构成的综合服务体系,并建立配套的碳金融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以及第三方核证机构。

(四)建立健全碳金融市场的风险防范机制,防范非系统性风险

第9篇

关键词:生态文明;绿色信贷;河南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世界瞩目的成绩,但也面临着经济快速增长和资源消耗、生态环境保护的矛盾,而且在一些地区和领域里环境污染显得尤为严重,生态环境不堪重负。面对严重的环境问题,我国“十二五”规划明确指出要进行绿色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党的十报告中也强调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健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对于掌握着巨大经济资源的金融业来说,其在推动环境保护、转变发展方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银行作为最主要和最重要的金融机构,应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绿色信贷政策的提出很好地适应了我国的绿色发展政策,因此如何使绿色信贷政策更好地发挥作用便成为了一个有意义的研究课题。

一、绿色信贷概述

“绿色信贷”的概念,最初来源于环保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三大部门于2007年7月30日联合出台的《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该《意见》指出:各商业银行要将企业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法规情况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之一;各级环保部门要向金融机构通报企业生产或项目的环境信息;金融机构要依据环保通报情况,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对未通过环境评估的项目,金融机构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

“绿色信贷”的提出,目的是针对我国日益突出的环保问题,拟通过环保部门和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的协同合作,从宏观政策方面指导金融机构落实国家环保政策和产业政策,支持污染控制和环境保护,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违法的企业及项目进行信贷控制,同时防范和控制由环保问题带来的信贷风险。

二、河南实施绿色信贷的必要性

河南作为一个以能源、原材料为主的工业大省,资源环境约束趋紧,雾霾等大气污染、环境污染成为发展的心头之患和民生痛点,人民群众对清新空气、干净饮水、安全食品、优美环境的要求越来越强烈。

改革开放以来,河南省产业结构通过几个阶段的调整,目前呈现出“二三一”的结构特点。第一产业比重逐年下降,第二产业比重稳步上升。河南省的工业发展模式为粗放型,过度依赖能源原料,工业产业层次较低,而这些发展较为迅速的产业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产能过剩,并且缺乏环保意识和有效的控制措施,所排放出的废气、废水、废渣对环境的污染已经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

面对严峻形势,河南省必须从根源出发,大力落实绿色信贷政策,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工业布局,加强环保监管,维护生态安全。

就目前的现状而言,企业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且贷款在企业资金来源中所占的比重逐年上升,因此运用绿色信贷杠杆,抑制高污染产业的发展,推进节能减排是行之有效的。绿色信贷通过从产业资本的形成、产业资本商业性的竞争机制以及产业资本的政策性倡导机制来改变资金流量供给配置结构和水平的,推动产业向健康化,高级化发展,从而实现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

三、河南省发展绿色信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一)实施细则和标准不明确

绿色信贷的标准多为综合性、原则性,或间接指导性的,河南省对绿色信贷中涉及到的准入、技术、排放、能源消耗和循环经济、低碳等标准,尚没有统一明确的实施细则,缺少具体的绿色信贷指导目录、环境风险评级标准等,这就使得实施绿色信贷政策时银行出现不知所措的局面,降低了绿色信贷政策的可操作性。

(二)激励机制不完善

绿色信贷的要求是控制“三高”企业的贷款,而这些行业往往利润丰厚,商业银行实施绿色信贷,可能会降低其经济效益。如果仅是一味强调银行担负社会责任,缺少推进绿色信贷的激励机制,势必使金融机构执行绿色信贷的长期动力不足。同时对于环境保护做得实的企业,缺少更多的鼓励性经济扶持政策,也不能有效吸引企业加大环保投入,从而影响了企业对银行绿色信贷的需求。

四、相关建议

(一)完善实施细则,建立评价体系

由于实施细则和标准的不明确,各家银行在控制“三高”企业贷款时,只能按照各自理解去识别界定确定绿色信贷战略方针、政策制度。于是,各家银行为适应“气候”,也都推出绿色信贷,但“绿”的程度却各有不同。所以当务之急就是依据绿色信贷政策的总体方针,银行信贷人员与环保领域的专业人士共同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如具体的行业目录、行业规则、管理指南、环境风险评价体系等。而环境风险评价体系作为项目授信的重要依据显得尤为重要。应当从自然环境指标和社会环境指标两方面入手,细化且定量评价,建立起科学的评价体系,促进绿色信贷政策的真正落实。

(二)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根据河南省目前的状况来看,对于商业银行,政府可以根据不同级别给予授信银行贷款利息免征营业税的优惠,并且商业银行与企业签订绿色信贷合同时,也可以给予商业银行一定的印花税减免,另外还可采取风险担保、利差补贴、业务准入等方面的激励保障措施;对于“三高”企业,用绿色信贷款项进行加强环保技术或是该企业进行转型达到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的,政府可以对其减免一定比例的营业税,同时与银行签订绿色信贷合同的企业政府应当给予一定印花税减免,另外还可采取费用返还、所得税抵扣等方式对企业节能减排项目予以支持,从而提高绿色信贷政策借贷双方的积极性。(作者单位:郑州成功财经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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