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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安全管理优选九篇

时间:2023-07-19 17:10:30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合同安全管理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合同安全管理

第1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它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

(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章船舶、浮动设施和船员

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七条浮动设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有关活动: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

第八条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

船舶、浮动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

第九条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它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它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船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条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对船舶、浮动设施的交通安全负责;不得聘用无适任证书或者其它适任证件的人员担任船员;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第十一条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根据船舶、浮动设施的技术性能、船员状况、水域和水文气象条件,合理调度船舶或者使用浮动设施。

第十二条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取得相应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并随船携带其副本。

第十三条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它适任证件。

第三章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四条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不得航行或者作业。

第十五条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保持瞭望,注意观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船舶安全航速应当根据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和风、浪、水流、航路状况以及周围环境等主要因素决定。使用雷达的船舶,还应当考虑雷达设备的特性、效率和局限性。

船舶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

第十六条船舶在内河航行时,上行船舶应当沿缓流或者航路一侧航行,下行船舶应当沿主流或者航路中间航行;在潮流河段、湖泊、水库、平流区域,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路航行。

第十七条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谨慎驾驶,保障安全;对来船动态不明、声号不统一或者遇有紧迫情况时,应当减速、停车或者倒车,防止碰撞。

船舶相遇,各方应当注意避让。按照船舶航行规则应当让路的船舶,必须主动避让被让路船舶;被让路船舶应当注意让路船舶的行动,并适时采取措施,协助避让。

船舶避让时,各方避让意图经统一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避让行动。

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第十九条下列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一)外国籍船舶;

(二)1000总吨以上的海上机动船舶,但船长驾驶同一类型的海上机动船舶在同一内河通航水域航行与上一航次间隔2个月以内的除外;

(三)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船舶;

(四)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客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第二十条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的有关通航规定。

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

第二十一条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

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

第二十二条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第二十三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并予公告:

(一)恶劣天气;

(二)大范围水上施工作业;

(三)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

(四)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

(五)对航行安全影响较大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四条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它水域停泊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船舶停泊,应当按照规定显示信号,不得妨碍或者危及其它船舶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安全。

船舶停泊,应当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

第二十五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它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审批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对航道进行修复或者对航道、码头前沿水域进行疏浚的,作业人可以边申请边施工。

第二十七条航道内不得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和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

划定航道,涉及水产养殖区的,航道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设置水产养殖区,涉及航道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航道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二)航道日常养护;

(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

(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九条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时,应当在作业或者活动区域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前款作业或者活动完成后,不得遗留任何妨碍航行的物体。

第四章危险货物监管

第三十条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要求,并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禁止在内河运输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三十一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持有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颁发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并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

第三十二条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线、定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第三十三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时,应当按照规定显示信号;其它船舶应当避让。

第三十四条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

第五章渡口管理

第三十五条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

(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渡口经营者应当在渡口设置明显的标志,维护渡运秩序,保障渡运安全。

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渡口船舶应当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

第三十九条渡口载客船舶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并在明显位置标明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

渡口船舶应当按照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线渡运,并不得超载;渡运时,应当注意避让过往船舶,不得抢航或者强行横越。

遇有洪水或者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渡口应当停止渡运。

第六章通航保障

第四十条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航标和其它标志的规划、建设、设置、维护,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安全要求。

第四十一条内河航道发生变迁,水深、宽度发生变化,或者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影响通航安全的,航道、航标主管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使航道、航标保持正常状态。

第四十二条内河通航水域内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其所有人和经营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没有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打捞清除或者采取其它相应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第四十三条在内河通航水域中拖放竹、木等物体,应当在拖放前24小时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拖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拖放安全。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下列情况,应当迅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一)航道变迁,航道水深、宽度发生变化;

(二)妨碍通航安全的物体;

(三)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

(四)妨碍通航安全的其它情况。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情况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并通知航道、航标主管部门。

第四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划定或者调整禁航区、交通管制区、港区外锚地、停泊区和安全作业区,以及对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的,应当及时。

第七章救助

第四十六条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自救。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碰撞等事故,任何一方应当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救助遇险的他方,不得逃逸。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必须迅速将遇险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原因、救助要求,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以及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报告。

第四十七条船员、浮动设施上的工作人员或者其它人员发现其它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或者收到求救信号后,必须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求救信号或者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救助遇险人员,同时向遇险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遇险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到海事管理机构的报告后,应当对救助工作进行领导和协调,动员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救助。

第四十九条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时,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积极协助海事管理机构做好救助工作。

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人员,必须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八章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十条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立即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第五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接到内河交通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

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和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第五十二条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取证的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不得谎报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第五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30日内,依据调查事实和证据作出调查结论,并书面告知内河交通事故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在调查处理内河交通事故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航路畅通,防止发生其它事故。

第五十五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内河交通事故的善后工作。

第五十六条特大内河交通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在旅游、交通运输繁忙的湖泊、水库,在气候恶劣的季节,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学生放学放假等交通高峰期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维护内河交通安全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

第五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第六十条对内河交通密集区域、多发事故水域以及货物装卸、乘客上下比较集中的港口,对客渡船、滚装客船、高速客轮、旅游船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安全巡查。

第六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第六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在内河通航水域对船舶、浮动设施进行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对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它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

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它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二)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四)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

(五)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它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它适任证件的处罚: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

(二)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

未持有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擅自载运危险货物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或者恢复,因或者恢复发生的费用分别由设置人、撤销人承担。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强制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需要立即组织打捞清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打捞清除。海事管理机构因设置标志或者打捞清除发生的费用,由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它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它适任证件的处罚。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调查结论,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它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它适任证件的处罚。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它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它适任证件的处罚。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它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它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它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它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它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它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它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它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它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它适任证件的处罚;证书或者证件吊销后,5年内不得重新从业;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

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它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它适

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它适任证件的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不依据法定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批、许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它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审批、许可的安全事项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它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浮动设施不再具备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而不及时撤销批准或者许可并予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它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未经审批、许可擅自从事旅客、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不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不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它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它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渡口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对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渡口不予以查处的;

(三)对渡船超载、人与大牲畜混载、人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和腐蚀品等危险品混载以及其它危及安全的行为不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的。

第九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一章附则

第九十一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内河通航水域,是指由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水域。

(二)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它水上移动装置。

(三)浮动设施,是指采用缆绳或者锚链等非刚性固定方式系固并漂浮或者潜于水中的建筑、装置。

(四)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通航水域发生的碰撞、触碰、触礁、浪损、搁浅、火灾、爆炸、沉没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九十二条军事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航行,应当遵守内河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军事船舶的检验、登记和船员的考试、发证等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三条渔船的检验、登记以及进出渔港签证,渔船船员的考试、发证,渔船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渔港水域内渔船的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另行规定。

第2篇

第一条考核范围,全县参与考核的单位划分为三个系列,分别为乡镇(街道)系列,县直单位系列(企业和工程项目的管理归口到相应的主管部门考核)和主要职能部门系列(职能部门为*局、安监局、交通局、公路局、教育局、农机局、城管局、交警大队)。

第二条考核办法,实行百分制评定,由县交安委组织实施,坚持平时抽查和集中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每年检查二次,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第三条乡镇(街道)系列交通安全管理考核内容(100分)。

一、组织机构落实情况(15分)

各乡镇(街道)应行文成立以安监站为主体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一名领导分管,明确专抓人员,明确一名安全管理信息员,并做到职责具体清楚。

每年7月30日前向县交安委办公室报送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书面文件或电子文档的记15分,否则扣15分。文件中人员或职责不明确的每项扣3分。

二、交通事故发生情况(30分)

1、辖区内发生一起死亡3人(含3人)以上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的,扣30分;

2、辖区内发生一起死亡2人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扣20分;

3、辖区内发生一起死亡1人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扣10分;

4、辖区内发生一起损失1000元以上一般交通责任事故的,扣1分。

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五个一”基础工作落实情况(45分)

㈠切实搞好“一个站”建设(5分)。

1、各乡镇(街道)安监站有站长、交警协管员和农机管理员等3人以上专抓人员的记1.5分,每缺少一个岗位人员扣0.5分;

2、安监站有办公场地的记1分,否则扣1分;

3、对辖区内道路、机动车和驾驶人实行电脑化管理的记2.5分,否则扣2.5分;

㈡搞好机动车和驾驶人的“一张表”管理工作(25分)。

各乡镇(街道)应将辖区内机关单位及常住人口拥有的机动车辆车主和驾驶人信息纳入一张表格管理(表格由交警部门提供),按季更新表内信息,并及时送交警部门备案。如发现:

1、每漏登一辆机动车或一名驾驶人,扣0.1分;

2、一次无牌、未保险或未年检(摩托车除外)车辆上路行驶,分别扣0.2分;

3、一次无证驾驶机动车,扣0.5分;

4、驾驶人或车主有联系电话而未收集,扣0.2分;

5、表格缺少一季更新信息,扣1分。

㈢搞好道路“一张图”管理工作(10分)。

各乡镇(街道)应将辖区内的道路绘制成管理示意图,图上要标明国、省、县、乡、村、组道路的分布情况以及危险路段、事故黑点的位置(危险路段和事故黑点还应另外制作管理档案),并按季更新图内信息,然后将更新信息资料按季及时报送交警部门备案。如发现:

1、每漏登一条道路,扣1分;

2、每漏登一处危险路段或事故黑点(危险路段和事故黑点判定标准由交警或交通、公路部门提供),扣1分;

3、每缺少一份危险路段或事故黑点档案(档案式样由交警部门提供),扣0.5分;

4、危险路段或事故黑点两端缺少警示标牌的,扣0.5分;

5、对不能通行道路没有采取封路措施的,扣1分;

6、每缺少一季更新图内信息资料的,扣1分。

㈣搞好“一本监管记录”工作(5分)。

各乡镇(街道)应加强对辖区道路的路面监管,特别是遇乡镇(街道)逢场日(华塘和新城街道办事处以民安街道办事处逢场日为逢场日)、特别防护期及冰雪恶劣天气应加大落实道路监管工作力度,并作好记录备查。

各乡镇(街道)应按季将监管记录送交警部门备查,每缺送一次扣1分,每发现一次应落实道路监管而缺少记录,扣0.1分。

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宣传教育情况(10分)

㈠有两处以上固定宣传标语的记2分,每缺少一处扣1分;

㈡“十一”黄金周和春运期间分别有两条以上宣传横幅的记2分,每缺少一条扣0.5分;

㈢全年集中驾驶人开展1次以上安全教育活动的记5分,未开展的扣5分;

㈣年内发送1次宣传资料的记1分,没有发送的扣1分。

第四条县直单位系列交通安全管理考核内容(100分)

一、组织机构落实情况(10分)。

7月30日前向县交安委办公室报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书面文件或电子文档的记10分,否则扣10分。

二、交通事故发生情况(30分)。

㈠发生一起死亡3人(含3人)以上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的,扣30分;

㈡发生一起死亡2人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扣20分;

㈢发生一起死亡1人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扣10分;

㈣发生一起损失1000元以上一般交通责任事故的,扣1分。

三、机动车及驾驶人管理落实情况(50分)。

县直各单位应将本单位及干部职工、聘用人员拥有的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纳入一张表格管理(表格由交警部门提供),并按季更新表内信息,报交警部门备案。如发现:

㈠每漏登一辆机动车或一名驾驶人,扣1分;

㈡一次无牌、未保险或未年检(摩托车除外)车辆上路行驶,分别扣0.5分;

㈢一次无证驾驶机动车,扣1分;

㈣一次在城区违法停车、闯红灯、闯单行道,扣0.5分;

㈤驾驶人或车主有联系电话而未收集,扣0.5分;

㈥缺少一季更新信息的表格扣1分。

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宣传教育情况(10分)。

全年集中驾驶人开展1次以上安全教育活动的记10分,未开展的扣10分。

第五条职能部门系列交通安全管理考核内容(120分)

职能部门除参与县直单位系列考核(100分)外,还对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能进行考核(20分)。

一、公安局职能考核(20分)

㈠服从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紧急救援指挥中心的调度,确保及时派出警力和车辆参与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救援的记10分,因延误时机造成事故人员伤亡和损失增加的扣10分;

㈡及时调集警力处置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堵塞国省道等或涉车涉路违法犯罪的记10分,因延误时机或打击处置不力造成事态扩大的扣10分;

二、安监局职能考核(20分)

㈠组织协调好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救援工作的记10分,因组织协调不力或失误造成事故人员伤亡和损失增加的扣10分;

㈡全年组织一次以上乡镇(街道)及县直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学习的记10分,未开展扣10分。

三、交警大队职能考核(20分)

㈠搞好“五个一”道路安全管理指导及汇总和上报工作的记10分:

1、按季汇总和更新全县机动车及驾驶人表格的记2分,每缺少一次汇总更新扣0.5分;

2、按季汇总更新全县道路管理示意图并及时上报排查出的危险路段和事故黑点的记1分,每缺少一次汇总更新或上报扣0.5分;

3、每月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人和驾驶人发送两条以上安全服务及重特大交通事故通报手机短信息的记2分,缺少一条扣0.2分。

㈡搞好过境车辆管理的记5分,发生一起过境车辆死亡1人(含1人)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扣1分。

㈢搞好全县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记5分,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扣1分。

㈣搞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的记5分:

1、有2处以上固定宣传标语的记1分,每缺一处扣0.5分;

2、“十一”黄金周和春运期间分别有2条以上宣传横幅的记1分,每缺少一条扣0.25分;

3、全年开展1次以上安全培训活动的记1分,未开展的扣1分;

4、全年在电视台对交通安全进行4次以上宣传的记1分,每缺少1次扣0.5分;

5、年内发送4次以上宣传资料的记1分,每缺少1次扣0.5分。

四、交通局职能考核(20分)

㈠将全县客运车辆(以发放线路牌为准)和驾驶人纳入一张表格管理的记5分(表格由交警提供),并按季更新表内信息,然后送交安委办公室备案。如发现:

1、每漏登记一辆客运车辆或一名客运车辆驾驶人,扣0.5分;

2、一次未保险或未年检客运车辆上路行驶,分别扣0.1分;

3、一次无驾驶证驾驶客运车辆,扣1分;

4、客运车辆驾驶人或车主有联系电话而未收集,扣0.5分;

5、缺少一季更新信息的表格扣0.5分;

㈡搞好路权内公路危险段点和桥梁排查治理及对非法占用公路行为查处工作的记10分,因未落实排查治理或未发现及查处非法占道不力而造成1次3人(含3人)以上死亡特大交通事故的扣5分,造成1次两人死亡重大交通事故的扣2分,造成1次1人死亡重大交通事故的扣1分。

㈢年内启动不少于3个乡镇开通乡至村组的农村客运线路试点工作的记5分,否则扣5分。

五、公路局职能考核(20分)

搞好路权内公路危险段点和桥梁排查治理及非法占用公路行为查处工作的记20分,因未落实排查治理或未发现及查处非法占道不力而造成1次3人(含3人)以上死亡特大交通事故的扣10分,造成1次两人死亡重大交通事故的扣5分,造成1次1人死亡重大交通事故的扣2分。

六、教育局职能考核(20分)。

㈠将全县校车、接送幼儿车辆和驾驶人纳入一张表格管理的记10分(表格由交警部门提供),并按季更新表内信息,然后报交安委办公室备案。如发现:

1、每漏登一辆校车、接送幼儿车辆或驾驶人,扣0.5分;

2、一次未贴有校车或接送幼儿专用车辆标记、未保险或未年检校车、接送幼儿车辆上路行驶,分别扣0.1分;

3、一次无证驾驶校车或接送幼儿车辆,扣1分;

4、校车或接送幼儿车辆驾驶人或车主有联系电话而未收集,扣0.5分;

5、缺少一季更新信息的表格扣0.5分;

㈡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纳入每学期中小学教学内容的记5分,缺少一学期扣2.5分;

㈢全年在中小学开展一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竞赛活动的记5分,未开展扣5分。

七、农机局职能考核(20分)

将全县拖拉机和驾驶人信息纳入一张表格管理的记20分(表格由交警提供),并按季更新表内信息,报交安委办公室备案。如发现:

㈠每漏登一辆拖拉机或驾驶人,扣0.5分;

㈡一次无牌、未保险或未年检拖拉机上路行驶,分别扣0.1分;

㈢一次无证驾驶拖拉机,扣0.1分;

㈣拖拉机驾驶人或车主有联系电话而未收集,扣0.5分;

㈤缺少一季更新信息的表格扣1分。

八、城管局职能考核(20分)

㈠将城区出租车和驾驶人纳入一张表格管理的(表格由交警提供)记10分,并按季更新表内信息,然后交交安委办公室管理。如发现:

1、每漏登一辆城区出租车或驾驶人,扣0.5分;

2、一次无牌、未保险或未年检出租车上路行驶,分别扣0.1分;

3、一次无证驾驶出租车,扣1分;

4、出租车驾驶人或车主有联系电话而未收集,扣0.5分;

5、缺少一季更新信息的表格扣1分。

㈡搞好城区出租车稳定工作的记5分,因管理或服务问题造成1次出租车驾驶人到州以上集体上访的扣2分。

㈢确保城区长沙路、民族路、新建路、朝阳路和城东路无占道(含非机动车道)经营的记5分,发现有连续超过一月以上占道经营行为的,按每条街道分别扣1分。

第六条奖惩

一、考核分为三等,综合得分90分以上的单位为一类单位,60分以上90分以下为二类单位,60分以下为三类单位。

二、对乡镇(街道)、县直单位得分前五名的,对主要职能部门得分前三名的进行通报表彰,对落后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3篇

关键词:电力系统;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F470.6 文献标识码:A

引言: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生产水平不断提高,而在现代人们的生活生产中,电能是一种不可或缺的能源,因此对其进行科学有效地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在电力系统的运行过程中,只有加强电力系统的安全管理,才能够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的运行,才能够提高电力企业的竞争力电能是现代人类生活生产中必不可少的能源,然而在电力系统中,安全管理是贯穿整个电力系统的第一要素,在当前的电力系统管理中,为了提高安全管理的水平,首先必须要提高人们对电力系统安全管理的认识,然后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管理体系,从而才能够有效地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本文通过对电力系统安全管理的深入研究,然后就如何加强电力系统安全管理进行了分析探讨,并且提出了加强电力系统安全管理的而方法。

抓教育,提高安全认识

在电力系统的运营过程中,电力企业要定期对企业内部的员工进行电力系统安全管理的培训,并且加强安全知识培训的力度,从而为提高电力系统安全管理奠定坚实的基础。并且对员工的思想进行分析,并且针对员工所关心的问题进行及时的解决,从而解决企业员工的后顾之忧,从而能够放心的投入今后的工作中。并且应该激励员工,使其扎扎实实做好电力系统中的一线工作。而对电力企业的管理层则应该培养安全管理的能力,从而为一线员工的安全生产创造条件。只有通过抓教育,提高安全认识,才能够从源头做起,加强电力系统的安全管理。

建立工程监理为核心的质量管理体系

建立一个严密的强有力的质量管理体系,是确保质量的关键,有利于工程监理工作的开展和全过程质量管理的监控作用。为此,

即要加强“三个层次”的控制和各层次的职能,即建设单位监督,项目监理和企业自检,要在建立输变电工程监理制度上,逐步建立起三个层次的管理体制,又要理顺“三者”的关系,即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三者的关系。概括为:

1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关系,是依据工程建设发包和承包合同或协议,构成承发包的关系;

2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通过监理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职责、权限和经济关系;

3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也没有任何经济关系,而仅仅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严抓现场管理,落实现场各项安全措施

现场安全管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道防线,搞好现场安全管理工

作,落实好现场各项措施,是保证供电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应做到安全管理制度化、安全设施标准化、现场布置条理化、材料摆放定置化、作业行为规范化、环境影响最小化。重视对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特别是对分包队伍的安全管理。应将资质完善、实力雄厚、资信可靠的分包队伍作为合作伙伴;对施工队伍还应做好安全技术措施、施工作业指导书交底;要求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加大监督力度;对分包队伍要与本企业班组同等对待,对其人员、机械、材料、施工做到统一管理、统一考评。

严格检查监督,全面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全面开展季节性安全大检查是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是对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及设

备健康状况的全面检查。也是全面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的有效办法。

通过开展季节性安全大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影响安全的隐患和安全

管理上的薄弱环节,集中精力抓好隐患消除工作,适时给安全责任

传递再加压力,从而达到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的目的。供电系统每

年都要相继开展春季安全大检查、迎峰度夏系列检查、“国庆”暨秋、冬季安全大检查活动。

加强安全性评价工作

开展安全性评价是实现安全生产的管理创新并与国际安全生产管理先进水平接轨的重要体现。以往的安全管理手段在预见事故的水平和超前控制事故的能力上不尽人意。安全性评价是应用现代化的管理方法和手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推动安全生产全员、全方位、全过程闭环管理的方法。它综合运用系统工程这一现代化的科学方法对日常生产工作的安全性进行度量和预测,确认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相应的整改和控制措施,达到预防、控制隐患和事故。开展安全性评价是对现有的安全工作进行诊断,做到心中有数,也是提高安全管理整体水平的有效途径。

六、结束语

电力系统中,只有通过安全管理才能够确保电力企业能够得到

经济效益和长足发展。因此,在电气企业中也必须要以安全管理为

生产的第一要素。为了提高安全管理的水平,首先必须要提高人们

第4篇

关键词:医院;信息系统;网络;安全;设计;管理

中图分类号:TP3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44(2013)24-5426-02

1 医院信息系统的概念及意义

医院信息系统(HIS, Hospital Information System) ,是指利用计算机软硬件技术、网络通信技术等现代化手段,对在医疗活动各阶段产生的数据进行采集、储存、处理、加工生成各种信息,从而为医院的整体运行提供全面的管理及各种服务的信息系统。现代化的医院对HIS的依赖性越来越高,HIS出现的任何故障都会给医院管理带来严重的后果,如何保证数据安全,成为医院管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2 医院信息系统所面临的安全问题

医院信息系统的安全问题是整个医院信息应用中最首要的问题,在医院信息系统的选择过程中,必须把系统的安全性放在第一位,因为医院信息系统中的信息涉及到医院的机密、安全。医院信息系统的安全主要是两大类的问题,网络安全问题和数据安全问题,具体又分多种原因。

2.1 计算机病毒、木马

计算机病毒、木马是计算机系统中最常见也是威胁最大的安全隐患,它所造成的危害非常大,网络更是为病毒提供了迅速传播的途径,一旦爆发会严重影响系统的运行或造成数据破坏,甚至导致系统的瘫痪。因此,病毒的危害对于系统来说必须加以重视。

2.2 外部网络攻击

这是指来自医院网络外部的恶意攻击,比如黑客或信息间谍。例如:有选择地破坏网络信息的有效性和完整性;伪装为合法用户进入网络并占用大量资源;修改网络数据、窃取、破译机密信息、破坏软件执行;在中间站点拦截和读取绝密信息等。

2.3 系统的漏洞及“后门”

由于硬件、软件设计不可能是完美的,甚至有设计人员故意留下的“后门”,因此操作系统及网络软件都存在着一定的安全漏洞,会成为整个网络系统受攻击的首选目标和薄弱环节,大部分的黑客入侵网络事件和病毒就是通过系统的“漏洞”和“后门”入侵系统的。

2.4 人为原因

这是指医院网络中用户的一些有意或无意的行为,如:用户口令的泄漏、执行了误操作、用户权限设置不合理、管理员安全配置不当等,都会对网络系统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和破坏。

3 医院信息系统数据备份以及容灾设计与实施

由于医院信息系统的重要性,如何做好系统的安全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单位是一省直二甲专科医院,自2001年起开始实施医院信息系统,至今整个系统运行良好。下面结合我单位在实施医院信息系统过程中的一些经验与方法,来探讨下医院信息系统中的信息安全问题。

医院信息系统的安全简单来说就是系统安全和数据安全。系统发生故障是在所难免的,因此,任何一个计算机系统都必须做好备份工作,一个完善的信息系统网络备份应该拥有硬件物理容错和软件备份,主要是组建双机容错系统,数据库备份,灾难恢复等。

3.1 双机系统

服务器的稳定高效运行对医院信息系统来说相当重要,如果服务器发生故障,将会严重影响整个医院工作的开展,因此必需使用专用服务器,能够保障连续7天×24小时的工作能力,因此我们采取了双机热备份的方案,采用两台高效服务器,一台主服务器,一台备份服务器,若主服务器出现了软、硬件故障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访问时,备份服务器可以立即接管,保障业务的正常运行。

3.2 灾难恢复系统

“硬盘有价,数据无价”,为了更好的保护服务器的数据,对于医院信息系统的服务器还应该采取完善的数据备份措施,以在系统意外瘫痪或数据遭遇破坏时能够及时恢复。我们使用了数据防护系统,制定详细的备份方案,做到确保系统数据完整,当系统或数据库一旦受到破坏瘫痪时,可以尽快的恢复受到破坏的系统或数据库,使损失降到最小,从而保障医院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3.3 电源保护

网络系统对电源质量和连接性能要求是很高的,尽管医院是双线供电,但在切换时依然需要一定的时间,为了保证服务器在意外断电时能够继续运行,必须使用在线式不间断电源,一但碰到意外断电,可以利用UPS给服务器、核心网络设备供电,以保证业务在断电期间可以运行或给系统管理员一个关闭的缓冲时间,从而保护系统与数据安全。

3.4 路由器、交换机系统

路由器、交换机作为网络的核心设备,它们的地位是不可替代的,一旦这些出现问题,将会给网络带来严重危害,轻则网速受影响,重则网络瘫痪断网。因此,我们在配置网络时使用了主备网络,一旦主交换网络出现故障,备用网络交换会自动替换,保证网络的正常运转。此外,定期对交换机、路由器的配置做好备份,从而做到故障时能够及时恢复。

4 医院信息系统网络安全措施

4.1 工作站安全

工作站是HIS系统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工作站一旦瘫痪,势必影响医护人员的工作开展。我们将工作站去掉了光驱、屏蔽USB接口,禁止私自安装软件和其他危险操作,比如卸载驱动,删除打印机等。此外,我们还安装了及时还原系统,一旦系统瘫痪,可以立即还原,若不能还原,则立即使用备份计算机替换,保障工作站的正常工作。

4.2 防火墙

防火墙是硬件和软件组合的安全防范系统,其能够限制外界用户对内部网络的访问,同时也能够限制内部用户对外部网络的访问,从而控制网络中内外的信息流动,保证合法的信息传递。防火墙在内部网和外部网间建立起一个安全网关,过滤经过的数据包,屏蔽内部IP地址及内部网络结构的细节,大大增强内部网络的安全性。

4.3 防毒软件

防火墙无法防止病毒的传播,而病毒危害已经成为当今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头号杀手,为了保护网络不受病毒的危害,保障系统的安全稳定,必须安装防毒软件。为此,我们安装了趋势网络杀毒软件,在服务器端对局域网中所有计算机进行集中管理,客户端则进行实时监控,定期杀毒,防止病毒感染。病毒库进行及时升级,有效阻断病毒的传播。

4.4 用户身认份证

对于医院信息系统来说,用户的身份认证是确保系统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因此,防止非法的用户入侵医院信息系统窃取篡改信息,必须采用严密的用户身份认证机制。用户登录医院系统,必须输入用户名和口令确认后才能登录系统。同时,系统会将超时用户强制踢出,此外,针对不同的用户,严格设置不同的安全组,分以相应的权限,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

4.5 VPN

医院网络不是孤立的,其必须和外部的网络连通,比如医保网络,如何保障所传递的信息安全是最重要的。采用VPN连接方式是目前普遍的方式之一,通过安全的数据通道将远程用户连接起来,构建一个扩展的网络。VPN采用了隧道技术、加密技术、密钥管理和身份认证技术保证数据传输的安全性。目前,我院使用硬件VPN的方式和医保中心进行连接。

4.6 网管软件

为了加强网络管理,我们使用DHC-EDP桌面认证管理系统,所有联网的计算机必须通过认证才可接入网络,当计算机出现故障时,还可通过附带的远程协助功能进行维护,可以批量对网络中的计算机进行软件分发安装,减轻了工作人员的劳动强度。

5 结束语

医院信息系统安全问题涉及范围很广,它不仅包括网络等客观方面的问题,还包括安全管理、系统安全常识等人为因素,涉及到法律、技术、设备、管理等方面,所需研究的内容非常多,也很复杂。对于医院来说,这是一项艰辛长期的工作,既需要领导的重视,也需要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才能保障医院信息化的稳定、健康发展,从而更好的为患者服务,为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 雷震甲.网络工程师[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2] 杨路明,等.电子政务[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7.

[3] CEAC国家信息化培训认证管理办公室.网络组建与管理[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2.

第5篇

关键词:桥区水域 安全管理

广州番禺海事处地处水网地区,随着经济的发展,跨河桥梁日益增多,统计至2012年底,辖区通航水域桥梁58座。近年来发生多宗船舶碰触桥梁事故和险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消除桥区水域通航安全隐患任重道远,撰写此文呼吁政府、交通管理部门、港务部门、海事、航道、航运公司、码头业主等社会各方共同努力,居安思危,处理好安全生产与桥区水域安全的矛盾,共同消除桥区水域通航安全隐患。

1.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存在问题1.1桥梁存在问题

部分桥梁通航净空高度未达到内河通航标准要求。辖区西樵水道、蕉门水道、骝岗水道、市桥水道(黄琼口至市桥大桥)为内河Ⅴ(3)航道、按照内河通航标准的要求,设计桥梁通航高度应为8米至8.5米,但上述桥梁通航净空高度分别为6.5米、6.0米、6.5米、5米均未达到内河通航标准的要求。

部分桥梁防撞设施不足。早期建设的西樵大桥、骝岗大桥、高新大桥、市桥大桥、紫坭大桥等大桥桥墩较多,墩柱细小,缺乏墩柱防撞保护设施,防碰撞能力差。

桥梁未按需要配备航行安全监管系统。桥区水域通航条件较差、船舶通航密度较大的桥梁如西樵大桥、骝岗大桥、高新大桥、市桥大桥未设立通信设备、雷达应答器、闭路电视或其他电子设备组成的安全监控和报警系统。

1.2船舶超过桥梁通航净空高度冒险航行

2012年发现船舶超过桥梁通航净空高度冒险航行情况:2012年发现船舶超过桥梁通航净空高度冒险航行23宗,具体分布如表1。

近3年来船舶通过桥区水域事故和险情一览表:2010年至2012年,船舶在桥区水域航行,因超过超过桥梁通航净空高度冒险航行发生险情8宗,其中2宗造成事故,具体分布情况如表2。

1.3 部分码头业主未按港口经营许可证核定船舶靠泊能力调度船舶

骝岗水道裕丰钢铁厂码头港务局核定港口经营许可证靠泊能力为300吨级、西樵水道番禺水泥厂码头港务局核定港口经营许可证靠泊能力为500吨级,但业主存在超过港务局核定港口经营许可证靠泊能力调度船舶靠泊的情况,船舶靠离码头需通过航道、桥梁,因此存在影响桥梁通航安全的情况。

1.4砂石临时装卸点缺乏规范管理

目前西樵水道、蕉门水道、沙湾水道、市桥水道存在多处砂石临时装卸点,砂石船装卸货物是靠自身输送臂,船舶卸货不需要规范码头便可进行。港务局对临时装卸点未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只进行登记报备;航道局对临时装卸点进行临河建筑物审批;海事部门对临时砂石装卸点未进行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报备管理。

临时装卸点在调度船舶没有限制船舶吨位、等级,特别是船舶通航尺度,只是由船舶自身掌握,是引发船舶超过桥梁通航净空高度违章航行的主要源头。

1.5桥梁通航管理相关法律规范需进一步完善

桥梁通航管理相关法律规范:《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通航密集区或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的有关通航规定。

《广东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第四条:船舶(包括浮动设施、下同)航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通航桥孔通过,保留足够的富余高度、富裕水深,并与桥墩边缘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禁止船舶从有禁航标志的桥孔通过。第十五条:各地海事管理机构可根据本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各自辖区桥区、重点通航水域桥梁桥区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包括船舶通过桥梁的能见度、风力和汛期流速限制等。第十六条:桥区水域是指由可通航桥梁两侧若干距离之间、因桥梁的存在而影响或可能影响船舶操纵或安全航行的水域,其范围由各地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桥区水域的自然环境、航道等级、船舶尺寸、潮水潮流、洪水枯水、通航桥孔尺寸等因素进行认定并公告。

《广州海事局通航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相关规定第八条:船舶通过桥区水域应按桥梁通航孔标志通行,禁止船舶在桥区水域内追越、并驶或横越。船舶通过单孔通航的桥梁时,上行船应避让下行船;潮流河段逆水船应避让顺水船;禁止船舶在桥区水域内会遇。第十五条:禁止船舶、设施在下列水域锚泊:各大桥、自来水厂吸水口上下游各100米。

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JTJ 311-97)相关规定:桥梁通航净空高度系指代表船型的船舶或船队安全通过。桥孔的最小高度,起算面为设计最高通航水位。通航净空高度数值为代表船型空载水线以上至最高固定点高度与富裕高度之和。

富裕高度是为保障桥下船舶行驶安全而设置的富裕量。富裕高度值可采用以下标准:

(1)在通航海轮的内河水域或有掩护作用的海域,取2m;

(2)在波浪较大的开敞海域,且建在重要航道上的桥梁,宜取4m,

1.6桥梁通航管理相关法律规范存在问题

《广东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缺乏量化管理数据。该规定要求船舶通过通航桥孔,保留足够的富余高度、富裕水深,并与桥墩边缘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船舶通过桥梁的能见度、风力和汛期流速限制只有定性要求,未有量化数据要求,船员、海事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理解不一,现场难于操作。

当地海事机构未结合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桥区、重点通航水域桥梁桥区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当地海事机构未依据《广东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重点通航水域桥梁桥区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对船舶通过桥梁提出具体要求,包括桥区水域的范围、通航尺度、能见度不良、恶劣天气、报告制度等限制条件,不利于现场海事人员的监管。

2.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存在问题原因

2.1当地政府缺乏长远规划 补救措施不足

桥梁通过尺度增加(净空高度、通航宽度)、桥梁桥墩跨距增大需增加资金,当地政府对航运发展缺乏长远规划,造成早期建设桥梁通航净尺度未到达通航标准的要求、防撞设施不足等问题,对存在问题补救措施不足。2.2 经济利益

随着航运经济的发展,市场竟争日益激烈,目前内河载运砂石船舶多数在1000载重吨以上,在1000以下船舶生存空间很少,船舶日渐趋于大型化;建筑市场对临时砂石装卸点提供了生存条件,临时砂石装卸点对船舶靠泊缺乏规范管理,形成船舶超过通航净空高度通过桥梁冒险航行。

2.3 航运公司对船舶管理未落实到位

目前违章通过桥梁航行船舶的航运公司基本属于未建立安全管理体系航运公司,公司对船舶动态、人员调配、航行安全、定期登轮检查等方面管理未落实到位。

2.4船员安全意识薄弱

现场检查中发现部分船舶未配备《珠江航行指南》、《潮汐表》等航行资料,船长、驾驶员未掌握计划航线涉及桥梁的通航尺度,部分掌握桥梁通航尺度的船长、驾驶员也在船东的指挥下冒险航行,反映了船员安全意识淡薄,违章通过桥梁作业熟视无睹。

2.5涉水管理部门未形成合力

目前海事部门负责对船舶实施安全管理;港务局对航运公司资质、船舶营运、码头经营、临时砂石装卸点实施管理;航道局对航道规划、维护实施管理;但各部门未能形成合力,共同消除桥区安全隐患。

2.6 个别海事人员忧患意识有待提高

西樵大桥、骝岗大桥、高新大桥、市桥大桥等大桥车辆通行密度大,万一发生船舶触碰大桥造成大桥坍塌事故,将引发群死群伤事故,但个别海事人员对此未有充分认识,认同船舶在低潮时使用桥梁通航净空高度起算面(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以下高度通过桥梁,未按规定留足通过桥梁的足够富裕高度。

3.安全管理建议

3.1当地政府应加大投入 提高桥梁防撞能力

对通航密度大、未达到通航标准的重点桥梁,当地政府应加大投入。对于不合适增加桥墩防护装置的,可在大桥上下游适当的位置,设置限制高度设施,限制超桥梁通航净空高度船舶通行;利用科技手段,在大桥设置闭路电视、雷达应答器、电子预警报警系统、设置护桥巡视人员。有条件的情况下,拆除旧桥,按通航标准建设新桥梁。

3.2 涉水部门应加强沟通 形成合力共同消除桥区安全隐患

港务局、航道局在办理码头、砂石临时装卸点许可、备案手续时,需要求业主制定船舶调度规程、限制靠泊船舶吨位、尺度,并把审批报备情况通报海事部门;港务局要督促航运公司落实相关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加强对船舶的管理。

3.3海事部门需要强化的工作

3.3.1 加强宣传

通过走访码头、砂石临时装卸点,提醒其合理调度船舶,控制船舶吨位、尺度,做好船舶通过桥梁安全工作;督促提醒航运公司、船舶落实公司管理制度、督促船舶遵守《广东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按公布的大桥通过净空高度留足富裕高度航行作业,不得超过公布的大桥过净空高度冒险航行。

3.3.2 加强巡航

对重点桥区水域如西樵大桥、骝岗大桥、高新大桥、市桥大桥等水域增加巡航密度,通过AIS、CCTV辅助巡航,及时提醒船舶遵守《广东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3.3.3把好船舶进出口签证关

对前来办理签证的船舶,查清楚是否经过重点水域的桥梁,不符合条件的,提醒不能通过大桥,不予办理签证手续,已通过大桥的,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3.3.4加强对临时砂石装卸点的管理

依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按照《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报备业务流程》的要求临时砂石装卸点进行管理,核定靠泊作业船舶的吨位、尺度,及需要采取的安全管理措施。

3.3.5加强海事行政处罚力度

对超过桥梁通航净空高度冒险通过桥梁的船舶,进行海事行政处罚,决不姑息。

对水线以上至最高固定点高度达到或大于公布的桥梁通航净空高度通过桥梁航行的船舶,认定为船舶在通过大桥时未保留足够的富余高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通航密集区或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的有关通航规定及《广东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 船舶(包括浮动设施、下同)航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通航桥孔通过,保留足够的富余高度、富裕水深,并与桥墩边缘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禁止船舶从有禁航标志的桥孔通过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六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违法船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本条前款所称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以下情形: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的有关航行、避让和信号规则的规定。

3.3.6向当地政府通报桥区安全隐患

对西樵大桥、骝岗大桥、高新大桥、市桥大桥重点水域桥梁

的安全隐患及管理建议向当地政府通报,建议加大资金投入,设置防撞护桥设施、信息化监控设备、安排护桥巡视人员。有条件的情况下,拆除旧桥,按通航标准建设新桥梁。

3.3.7 完善桥区水域安全航行规定

制定重点通航水域桥梁桥区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船舶通过桥梁的富裕通过进口高度、宽度、吃水提出具体要求,包括桥区水域的范围、通航尺度、能见度不良、恶劣天气、报告制度等限制条件。

第6篇

【关键词】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U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09(2013)06-0068-2

一、改善道路条件

道路交通系统是由道路、车辆和道路使用者三个基本要素组成的系统。道路的因素也是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道路的因素主要是高速公路的线性设计、道路结构、行车环境等与交通安全有直接关系。高速公路的线形设计与交通事故关系较大,设计上有缺陷的高速公路对高速行驶的车辆会产生不稳定的感觉,驾驶员容易产生视觉上的错觉,这些都是潜在的不安全因素。道路结构和行车环境不良,会造成行驶危险、行驶不便和疲劳等不安全情况。

(一)改善现有的交通条件

鉴于交通条件在交通安全中的重要性,在无法迅速提高交通设施和迅速修建新的道路的情况下,必须改善现有的交通条件,尽量维护交通安全。

改善现有交通条件主要有以下措施:

1.拓宽道路

在可能的情况下,对不能满通需求的道路进行适当的拓宽,改善道路状况,提高道路通行能力。

2.科学合理地对各种交通流实行物理分隔

对现有车道进行科学的划分,使车辆各行其道。如划分机动车、非机动车道;快车道、慢车道;机动车道、公共交通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

3.平缓路肩

路肩是路幅的一部分,它由右侧路缘带、硬路肩和土路肩三部分组成,具有保护路面、临时停车、增加行车安全及舒适性等性能。适当地平缓路肩可以起到进一步强化路肩功能的作用,提高交通安全性。

4.平缓交叉口曲率

平缓交叉口曲率可以减少行车危险性,尤其是制动时产生的事故。

5.绿化低矮化

绿化低矮化,不仅可以美化环境,还能拓宽视野,提高驾驶员行车舒适感。

交通教育的人性化和科学化是改善交通条件的人的因素,交通管理的合理化是交通条件的环境因素之一。交通参与者身处交通环境之中,管理和教育要行之有效,要避免因此而产生的其他问题的发生。

(二)合理分配交通量

实现高速公路安全运输是交通管理者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同时还要实现高速公路运输的最大的经济效益。为此,对高速公路交通量进行实时控制和调节有助于提高高速公路的运行效率和安全性。从国外经验分析看,主要有两种方式来合理分配高速公路的交通量:一是高速公路进、出口匝道的控制;二是高速公路主线的交通控制。

1.高速公路进、出口匝道的控制

入口匝道控制的基本目标是控制高速公路的交通需求,它以高速公路主线交通流为控制对象,以匝道入口流量为系统的输入控制量,通过计算匝道上游交通需求与下游道路容量差额来寻求最佳入口匝道流量控制,从而使高速公路本身的交通需求与不超过期望使用高速公路的车辆,在允许它们进入高速公路之前将要求它们在匝道上等待。可以预料:入口匝道控制的结果是通过把高速公路上延误因素转移到入口匝道,从而在高速公路上维持一个既不间断也不拥挤的交通流,也就是把超量的车辆转移到其他可替换的道路上,或转移到需求较低的其他时间,或采用其他方式。

入口匝道控制的作用:消除或减少车辆的行程时间;检索通道内全部行驶车辆的行程时间;消除或减少车辆混合中的冲突和事故;减少车辆运行的不舒适感和对环境的干扰。入口匝道控制包括匝道调节和匝道关闭两种形式。匝道调节是在匝道上使用信号灯对进入车辆实行计量控制,也可通过收费站的收费车道开放数来调节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数。匝道关闭可通过自动路拦、交通标志、人工设置隔离墩把某些入口匝道关闭。

入口匝道的调节方法可分为:入口匝道的定时调节;入口匝道的感应调节;入口匝道混合控制;入口匝道整体定时控制;高速公路入口全局最优控制。

在高速公路交通流的调节中,很少对出口匝道进行控制。理论上,出口匝道的控制可用两种方法,即调节离开高速公路的交通量的方式和安全关闭出口匝道的方式来实现。出口匝道调节控制不是一种有力的方法,唯一有利之处是解除了接近高速公路干线交叉口和某些街道的交通拥挤。其主要缺点是:

可能大大增加每个驾驶员的行车时间和距离;如果使用人工控制的栅栏或某种型式的自动门,那么在高峰期间关闭匝道的费用相当高,如果出口匝道没有收费站,关闭匝道的费用则是很小的;由于限制了出口,可能会引起公众的强烈反对。所以出口匝道很少作为高速公路的一种交通控制手段。

2.高速公路主线的交通控制

主线控制是高速公路交通控制的基本控制要素,是对高速公路主线的交通进行调节、诱导和警告。它的基本目标是改善高速公路运行的安全和效率,缓解主线上的交通拥挤都是有效的。

主线控制主要用于下述目的:

当交通需求接近道路通行能力时,使主线上的交通流保持均匀性和稳定性,以增加驾驶员的舒适程度,提高高速公路的利用率并预防拥挤发生;改善交通流运行状态,使其在主线上的瓶颈路段上能达到最大通行能力;如果发生拥挤,或因车速、车流密度发生变化而在车流中产生冲击波时,需要改进交通运行使其从拥挤状态恢复到正常状态,并防止尾端冲撞事故;当出现交通事故或因维修而使主线通行能力下降时,需提高道路的使用效率;在雨、雪、雾等特殊气候条件下,保证高速公路的允许安全;当高速公路交通需求在方向上有很大差别时,需改变高速公路不同方向上的通行能力;减少驾驶员的不满,将驾驶员诱导到交通状况较好的道路上。

高速公路主线控制的概念涉及到以下几方面:

车道控制:通过对车辆在使用车道的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来达到对交通流进行控制的目的,包括车道关闭、交通调节等;

警告和诱导:通过给出交通运行变量限制值的方法来控制交通流称为警告,诱导是为驾驶员提供交通信息来诱导驾驶员选择合理的运行状态和行车路线,包括对行车速度、车辆间距、旅行时间和行驶路线方面的警告、诱导;

优选控制:对一定种类的车辆在使用交通设施上分配优先通行权或特别使用权。

主线控制实现的基本方法是:

从过去的统计资料中或采用交通感应方法获得当前高速公路上交通流参数;在当前高速公路交通流参数的基础上,判定该值在由通行能力、交通构成以及气候条件所决定的高速公路路段的交通流基本特性曲线上处于那一部分,即依据交通流模型判断交通流运行状态;确定高速公路主线交通流控制的目标状态值及相应的控制方法,使交通流趋于目标状态。

通常用的几种主线控制方法有:可变速控制、车道关闭、可逆车道控制、主线调节、公共汽车及合用车优先控制和驾驶员信息系统。

二、加强交通秩序管理

高速公路及其各种设施对车辆行驶的安全畅通提供了“硬件”上的保证,而高速公路行车规定,则是为高速公路安全提供了“软件”上的支持。因此,提高高速公路行驶安全性,除高速公路设施本身提供保证外,加强交通秩序管理,对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进行技术把关,也是行车安全、通畅、高速的重要保证。

(一)加强行车秩序管理

高速公路行车有着和普通公路行车不同的要求。行车前要做好相关的准备,行驶中要严格遵守高速公路行车规范。

行车秩序的管理是保证车辆按照高速公路行车要求行驶,加强高速公路安全的必要措施。

1.行车前的准备

行车前,驾驶人员应做好以下相应的准备工作,以消除可以杜绝的安全隐患。

确定行车路线;熟悉沿途交通状况;正确掌握道路信息;检查车辆的技术状况,包括检查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后视镜、灯光装置等,必须保持齐全有效。

2.严格遵守高速公路安全驾驶要求

保持正确的架势姿势和行驶方法,当车辆增多时,由于受到前后、左右行驶车辆的约束,最好采用顺应车流的速度行驶;保持一定的车距,主要涉及停车视距、跟车视距等;严格按照高速公路规定的车速驾驶。保持车速在限制的范围内,不超速行驶;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车。

3.掌握一定的技术特点

进入高速公路的瞬间,首先要在加速车道的入口处看清高速公路的车流动向,然后决定跟在哪辆车的后面进入高速公路。打开左转向灯,在加速车道上行驶一半以上的路程,车速接近高速公路的车流速度后,轻轻操纵转向盘,汇入车流;高速公路上不能紧急制动,因为车轮抱死拖滑时,其横向摩擦系数接近零,必然产生制动侧滑,引起汽车撞横转、翻车;进入隧道前应减速,在距隧道入口100m处应开启前照灯;雨天要减速,雨天制动距离是晴天的两倍;雾天能见度低,摩擦系数小,行车时应将雾灯、前照灯打开,不超车,控制行驶速度,当视距降为50m左右时,应将车停在路肩或紧急停车带上,并打开车上警告灯。

(二)加强超车秩序管理

高速公路行车过程中,常常由于车速不同等情况需要超车。超车时如不注意秩序,极易发生交通事故,威胁交通安全。加强超车秩序管理是保证超车安全的重要保证。

超车时首先观察前方100m以内的车辆行驶状况,同时观察确认后方超车道与主车道上有无欲超本车的车辆。确认没有危险时,打算超车,应比普通高速公路提前开转向灯,距离前车50m处开始小幅度慢慢转动转向盘,提前平缓驶入超车道以防止追尾事故的发生,关闭左转向灯。超车后不可马上驶入主车道,应打开右转向灯,比普通公路以更平缓的操作驶入主车道。

违反规定超车的、长时间占据超车道行驶的、长时间压线行驶的,一经发现,应严格按照法规予以处理。

(三)加强紧急停车秩序管理

发生紧急事故或车辆出现紧急情况时,需要紧急停车处理。但紧急停车必须遵守停车秩序,防止妨碍高速公路正常交通和出现新的交通事故。

因故障或其他情况不能行车时,必须把车辆停在路肩或紧急停车带上,开启警告灯,并在车后100m处合理放置警告标志。发生事故的,要通过报警电话向指挥中心报警、求助。

第7篇

关键词:交通安全;设施;管理

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交通工具不断的发生创新与变革,交通工具已由最初的步行交通,逐步转向汽车交通乃至智能交通时代。而交通安全设施施工行业也随之应运而生,并随着时展的浪潮而逐渐发展壮大。在交通安全设施施工的管理中,安全问题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的首要引起注意的问题。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交通安全设施施工安全问题将存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施工企业的信誉就会受到威胁,接踵而来的,不仅仅是施工企业的命运,更为严重的是施工人员的生命以及国家、企业的巨大经济损失,所以,要确保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的的质量及加强其管理措施。

一、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要点

交通安全设施工程主要包括交通标线、防撞护栏、隔离栅及交通标志四部分,以下作简要分析。

(一)交通标线

交通安全设施中,交通标线的施工质量控制重在对标线流畅性及其与公路线性一致性的控制,同时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时的温度对标线的质量能产生直接影响,为了确保交通安全设施中标线涂料能很好的附着在路面上,作业温度要在6℃~30℃进行,并从使用者目的、路面特性和车流等因素来设置振动标线的型号、外形和间距。同时,还要选择路面附着力良好的具备稳定性和可靠性的优质涂料,使其能够承受车辆磨损和雨淋日晒,加强对交通标线的保养,延长交通安全设施中交通标线的使用寿命。

(二)防撞护栏

目前,交通安全设施中,我国高速公路防撞护栏普遍采用波形梁钢板护栏,这种护栏通过利用立柱、横梁、土基的变形来缓冲车辆的碰撞,吸收碰撞产生的能量,并迫使事故车辆改变方向,从而防止车辆冲出护栏,并使车辆恢复正常行驶。在交通安全设施中防撞护栏施工中,要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安装,要严格控制交通安全设施中防撞护栏立柱的入土深度、外露长度和桩距等,将误差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并且要注意防撞护栏的美观度和整齐度,突出交通安全设施中防防撞护栏对美观道路环境的作用。

(三)隔离栅

交通安全设施中,隔离栅的主要功能是防止人或动物随意进入公路而对行驶车辆造成横向干扰,保障公路交通的通达性。在设置交通安全隔离栅之前,要提前平整地面,将杂草杂物清除出去,用推土机修平起伏较大的地面,交通安全隔离栅的高度、位置等设置要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和设计要求进行,对于损毁的隔离栅要及时修整添加。同时还要注意隔离栅设置的美观流畅、统一整齐,增加司乘人员的舒适度,使其在具有美感的隔离栅中保持愉悦的心情。

(四)交通标志

交通安全设施中,关于交通设施中标志的相关问题,安全设施如果处在立交区需注意附近的光缆,电缆,尽量不要损坏;保持基坑的良好排水功能;边坡比例不协调时,应该根据现场情况对地面进行修正;混凝土基础里的预埋地脚螺栓,基地法兰盘里的门架和悬臂标志预埋件的位置需准确;同时标志面板设计和施工必须严格的按照规范规定执行。

二、加强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质量的管理与控制策略探讨

(一)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

交通安全设施施工中,实行交通安全工作阶梯管理,由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全面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将工作按部门做到细致划分,纵向实现层层管理,层层把关,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人。将安全教育工作落到实处,制定多种不同形式的安全教育宣传,并定期进行岗位安全工作的培训,通过考试以及安全演习等形式,交叉测评交通安全设施施工人员的理论以及实践当中的安全知识掌握情况,并与工资、绩效挂钩,提高交通安全设施施工人员的安全知识学习兴趣,从而进一步增强交通安全设施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对于各部门、各岗位设立各自相应的安全生产制度,各专业人员上岗前应做好培训工作,对于特殊岗位要保证人员经国家认可的正规考试,取得相应的职业上岗证书,方可进入施工场地。对于其他施工人员,要对三级安全、工种变更安全和转场安全等方面的知识进行普及教育。对于全体人员,均要进行《国家安全操作规范》等条例的学习,使全员了解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和内容。同时,确保安全管理部门做好安全监管工作,将安全问题与管理工作有机的结合起来。对于工程期间安全预防工作做的好的,以及没有出现安全事故的部门及个人进行奖励,做安全认识问题从根本上得到提升,保证交通安全设施的质量及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交通安全设施施工的质量管理

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分为了成本控制管理、质量管理、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等等,在这里将会注重的分析交通安全设施的质量管理,通过对以下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材料。施工人员及施工流程的控制与监管的分析,提高交通安全设施的质量。

1.交通安全设施施工中,加强对原材料的质量把关。对原材料的质量把控是对整个工程质量管理的核心关键部分,所以在交通安全设施施工原材料进入施工现场之前应该与进货生产厂家进行检查、做好沟通,在其供货的过程中也应该不定期的进行质量的检验和制作程序的检查,进而确保原材料产品满足规范标准,交通安全设施施工原材料的质量问题如果没有在之前进行检验,那么只能在交通安全设施施工的过程中才会慢慢出现相应的问题,其结果只会拖延施工的工程,严重的还会产生安全事故。所以,要保证交通安全设施施工原材料的质量,才能有效的控制交通安全设施施工的质量。

2.交通安全设施施工中,提高交通工程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建立科学合理的质量管理体系。一个完善合理的质量管理体系对于加强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的质量管理将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而且一个好的质量管理体系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交通专业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专业人员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的提高对于保证整个施工的质量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因此急需对相关方面的专业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和再提高教育。施工人员是交通工程中的关键,只有有效的提高施工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施工水平,才能保证交通安全设施施工质量。

3.交通安全设施施工中,重视对施工流程的控制与监管。交通安全设施的施工是对于工程的顺序要求非常严格,对工程的监管和控制也是必然的,因为一旦工程的某一个环节的某一个工序发生了错误,那么对于整个工程的质量和进度来说将会产生非常严重的影响,不仅会拖延整个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的进度还会加大工程的施工难度,同时也会造成整个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的质量问题。所以要重视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流程的控制及管理,保证整个交通工程的质量。

结束语

综上所述,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建设直接关系着人们的行车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科学合理的交通安全设施能够有效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及二次事故的出现,而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质量的高低影响着交通安全设施作用的发挥,强化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质量的管理与控制,能够有效提高交通安全设施的服务质量。因此,应通过加强原材料质量控制、强化工序流程控制、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对施工人员培训管理等措施,切实提高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交通事业健康发展,从而促进经济的繁荣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张爱国,王素梅,徐伟.公路工程交通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管理分析[J].交通标准化,2013,08:8-10.

[2]孙强.高速公路安全设施设计优化方法研究[D].长安大学,2011.

第8篇

关键词:安全检查 道路运输 重要保障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是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国家的相关安全法律法规,为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结合行业的特点和要求,对道路运输企业和客运站生产经营场所、从业人员和设施设备等的安全状况,进行预测可能发生事故的各种不安全因素,从而确保道路运输安全、有序的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必然涉及到安全检查,从很大程度上来讲,做好了安全检查,就搞好了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检查包括查制度、查纪律、查现场、查管理、查措施、查隐患等多项内容,其种类有经常性、专项性、定期性、季节性和临时性安全检查五大类;安全检查的基本方法有自检自查、交叉检查、抽查、辅助检查等。

安全检查是一项综合性的安全管理措施,通过检查,可以达到相互学习,提高认识,了解情况,发现问题,排查隐患,增添方法措施,增强防范能力,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强化管理,促进安全生产,促进发展的目的。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尽管上级对安全检查的形式内容和作用都作了严格的强调、要求,检查者本身也对检查的方法和效果做了不少的完善和改进,但安全检查所要达到的效果总是不很明显,避重就轻,走马观花式的各类检查,总是不同程度地存在,以至安全检查的发现、督促、指导、警示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安全管理方面重要的研究内容之一就是安全检查,防患于未然,确保运输工作安全有效进行。

一、首先要明确安全检查的目的

安全检查是建立良好的安全作业环境和秩序,是保障经济建设持续、协调、稳定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安全检查是手段,其目的在于发现不安全因素的存在状况,这是检查者首先要解决的思想认识问题。每次检查,要检查什么,通过检查要达到什么目的,产生什么样的效果,作为检查人员,应该先做到心中有数。在安全检查中,常有这样一种情况,被检查者只知道要检查的大概内容,检查者对参与的那次检查的目的、意义并不十分清楚。这样一来,随着时间的推移,检查的次数多了,检查者习惯了,被检查者松懈了、麻痹了、厌倦了,认为检查就是那么一回事。因此,每次检查之前,可以采用现场动员和谈心等方式,结合实际讲明检查的目的意义,让每个参与者目的明确,做到心中有数。

二、其次要明确内容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主要是“三关一监督”(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严把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搞好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对道路运输企业来说,检查项目大致可分为: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立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管理制度与落实情况;安全保障与监督情况;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开展情况;驾驶员管理情况;营运车辆管理情况等。对汽车客运站来说,检查项目一般包括: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设置情况;安全管理制度与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情况;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执行情况等。安全检查内容广泛,每次检查前都应具有针对性。

三、 要突出重点

一般情况下,安全检查的时间和过程都比较短,如果泛泛而检,势必走马观花,以至漏检和误检。因此,对安全检查应当点面结合,突出重点。检查中应结合工作实际,主要应当突出人的行为,物的状态和安全工作的“软件”、“硬件”两个基本基础点。具体地说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和贯彻情况;对领导、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的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认真开展全员的安全知识教育培训,重点组织干部、职工对安全业务知识的学习、讨论、运用和推广情况;认真加强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情况;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防范和治理、整顿情况;加强各类设备设施的养护、管理和使用情况;认真做好安全工作的“软件”建设,对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执行情况,等等。

四、要讲究方法

安全检查关键是要克服形式主义,安全生产中的形式主义有多种表现,有的满足于一般化要求,一般化号召,以文件来贯彻文件,以会议来落实会议,安全检查工作没有针对性;有的习惯于口号不断,花样不少,表面看声势很大,但不解决实际问题;有的甚至弄虚作假,为赢得上级满意,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说假话,报喜不报忧 总之,道路运输是高风险行业之一,做好安全事故的风险防范,消除事故隐患。是确保运输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突出“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强调人的生命价值,确立了人的生命安全第一的原则。定期开展安全学习,安全意识竞赛,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运输企业安全管理的对象是人,以客观、科学的态度,安全综合地对一次事故和责任人进行分析处理,使其吸取教训,使大家都都受到教育。化解驾驶员事故背后的心理矛盾,但安全制度强硬措施要落实到实处。道路运输是全社会性的行业,人与财产密切相关,各企业安全生产好坏,是各企业经济是否增长的关键,也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危。“安全”来不的半点马虎,要使从业者人人皆知,搞好安全才会给自己生命延续。

参考文献:

[1]《浅谈如何做好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刘金哲 崔欣《大观周刊》2011年 第10期

第9篇

关键词: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 TU714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随着通信行业的迅猛发展,通信工程建设任务也日趋繁重,鉴于在通信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事故会给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带来的重大影响,各大通信运营商对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管理都非常重视。通信工程建设应加大力度弘扬和提倡安全管理,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实施体系,切实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合理奖惩制度,从而有效推动通信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工作。

一、实施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安全管理是通信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针对通信工程建设中的安全问题,运用有效的资源,进行决策、计划、组织和控制活动,实现生产过程中人与机器设备、物料、环境的和谐,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安全管理的目标是,减少和控制危害,减少和控制事故,尽量避免建设过程中由于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污染以及其他损失。消除隐患是根本,加强防范是重点,落实责任是关键。安全管理作为一个大的系统工程,必须保证这一系统的每一环节、每一部位都达到本质安全,才能保证整个系统的安全状态。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区队班组、每一个岗位操作人员,都有明确的安全管理责任,并严格落实责任,严格按照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三大规程”的要求,按照岗位责任制的规定做好每一项工作,才能使安全管理真正落到实处,项目建设的安全才能得到保障。而上述安全保障措施都必须建立在完善的安全管理体制之上。

二、实施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意义

1、有利于通信工程建设安全保证机制的形成。通过实施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能够使参与工程建设各方意识到安全的重要性,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即形成施工企业负责实施安全管理、监理单位对安全监督和政府对安全监管,从而保证通信工程建设的安全。

2、有利于提高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水平。国家通过对通信工程建设安全实施三重监控,即政府的安全监管、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施工单位自身的安全控制。一方面,有效地防止和避免安全事故,另一方面,政府通过改进市场监管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通过监理单位的介入,对施工现场安全施工进行时时的监督管理,改变以往政府被动的安全检查方式,从而提高通信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水平。

3、有利于防止或减少发生通信工程建设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我国安全管理的基本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基本原则是事故预防和事故控制。通过有效的安全管理能最大限度的消除事故隐患,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目前,通信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缺少不了监理单位的参与,监理工程师是既懂工程技术、经济、法律,又懂安全管理的专业人士,有能力及时发现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隐患,并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消除,从而有利于防止或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也就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了国家公共利益。

4、有利于实现通信工程建设投资效益最大化。通过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保证了通信工程质量,也保证了施工进度,有利于投资的正常回收,实现投资效益的最大化。

三、目前通信工程建设存在的安全隐患

1、项目管理者的认识不足

在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很多项目管理者忽视了对安全工作的管理,在思想上放松了对施工安全的严格要求。很多项目管理者一味追求项目建设的进度,对于整个项目的安全施工没有进行严格审查,在安全管理方面监管不力,进而造成安全方面的隐患。

2、安全施工管理制度不健全

通过对现阶段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的分析,可以看到很多项目施工过程中缺乏有效的安全施工管理制度,无论是从安全管理的手段方面,还是从安全管理的流程方面,都没有形成一个权责明确、管理多样、高效运转的安全施工管理机制。

3、安全管理的预见能力不足

提高安全管理的预见能力,可以指导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而目前很多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忽视安全管理的预见,难以在实践经验中获得启示和教训,难以形成有效的安全管理方案。

四、通信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的措施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施工单位负责人作为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要常抓不懈,形成责任制,层层落实,并且每年都应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交纳安全生产保证金。生产部门经理作为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对本部门全年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控,每个工程项目都要设立专职安全员,对工程涉及安全的重要部位要随时进行抽查,发现隐患立即消除。

2、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针对不同类型的通信建设工程项目,分别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辨识潜在危险源和重大危险源,制定管理目标和控制措施,最大限度消除事故隐患。制定安全生产奖惩措施,做到有奖有罚。施工项目负责人要认真组织编写《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查找事故隐患,确定安全生产具体目标,指派专职安全员,要进行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并随时进行检查,尤其是安全关键部位的防护措施。

3、重视培训,提高企业员工技术水平

对员工进行定期教育考核,将通信工程建设安全技术知识列为员工培训、考核内容之一,保证所有员工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素质。培训工作一定要强化细节,坚持不懈。尤其是新员工的岗前培训,一定要把安全生产培训放在第一位。

4、保证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资金的有效投入

施工单位对现场安全设施重视不够,通信工程建设安全资金投入不足也是导致安全事故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而安全设施、安全资金的有效投入是安全控制的基础。无论建设单位在施工合同中有无单独列支安全生产费,施工单位都不能在施工中减少或不投入安全生产措施费,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必须到位,安全防护用品必须齐全,必须投入使用。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突出防范,重点落实

通信工程施工企业各级安全负责人要各司其职,做好本职工作。现场安全员要经常性检查工程中的安全生产情况,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部门的安全负责人要做好班前安全教育工作,强调当天工作中的安全重点部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施工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尤其是重点部位,要进行安全专项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制止,并提出整改意见;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要随机对各个施工项目进行抽查,必要时对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现场要专项检查,并跟踪监控,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

6、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通信工程施工企业要建立、完善各种安全方面的应急救援预案,包括人身伤亡、通信阻断、交通事故、消防等,并定期进行演练,储备各种应急救援物资、机具、仪表、人员、车辆等,并及时检查更新,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及时进行应急救援,把损失降到最低。发生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在进行救援的同时,要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及时向有关各方报告事故情况,切不可瞒报不报。

结束语

综上所述,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通信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应大力提倡和弘扬安全生产的决心和信心,通过细致完善的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和措施,以及切实实施的安全生产奖励制度,推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开展。

参考文献

[1] 孙军利。建设通信工程莫忘安全管理[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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