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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完善 农村土地 法律 建议 方法
当前,对于农村土地建设和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现在执行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与地方法律和国家法规发生冲突的情况,很多土地管理方面的方式不够完善,促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项目运行无序,相关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土地法规不健全,对完善农村土地问题都起到阻碍的作用,所以根据目前情况来看,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非常必要对现行的农村土地法律法规做出完善和修改,以下我们就针对关于完善农村土地问题进行简单的阐述。
1.关于完善城乡土地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的建议
在城乡土地建设相关的法律中,主要指出,利用土地规划确定城镇的建设,如果是土地规划用地范围之外的,必须经过农村集体土地组织批准,非公益性项目可以让农民依据法律形式,多种方式参与开发以及经营并且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这一法规原则,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可以进行非公益城市建设开发的,所以这一原则有必要进行修改,以下我们通过几点建议来进行分析。
1.1对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耕地占补
为了能够进一步的完善土地管理政策,所以建议必须坚持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以及相关的法规,做到层层深入没,全面落实,继续对土地进行治理和复垦以及开发,在开发和利用中做到先补后占的形式,不得跨越省市区进行占补平衡,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的建设使用土地,不断的缩小征地的范围,完善和修改征用土地的补助机制。
1.2对于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
对于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到城市土地市场以后,应该对其现行的城市中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革,使农民能够体会和感受到现代化城市与工业化生活。为此,要逐步形成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形式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但前提是必须享有国有土地的平等权益,实现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同地,同权的基本形式进行转让,这样的形式就是城市土地使用权在转让环节中对集体土地与城市土地运用统一市场和无差别性程度。
1.3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
不断地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对宅基地进行管理,合法的享用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国家颁布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农民的住宅不能像城市居民出售,这样的法规约束的很显然与宪法当中的第十三条规定发生冲突,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2.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方式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的建议
给予农民充分的保障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农民手中现有的土地进行长期不变,赋予农民使用和收益等权利,根据以上原则,应该改革和完善现行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和方法,让农民能够更灵活的对土地实行经营和承包的权利,由此可见建议应该对其法规修改:随着农民大量的进城务工,农村的土地承包权也随着不断的流转,应该放宽相关法规,让集体组织之外的单位或者是个人也参与到农业开发当中来,运用大量的资金和管理技术以及丰富的市场信息引进到农村,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因此,建议将土地承包法第三条修改为农村土地晨报采用家方式的承包方式,但是家庭承包方式是不能够承包荒丘以及荒山的,荒丘荒山等土地采用公开竞标和拍卖的方式进行承包使用,国有的土地可以承包给个人或者是经营者从事各项生产和种植,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从事生产,建议在土地承包经营法中加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流转的具体方法,然后在此基础之上修改或者是废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然后将流转的程序和过程通过法律的形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3.关于农村土地纠纷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的建议
在农村土地问题有史以来都是造成农民发生争执的重要原因之一,有效地解决农村土地纠纷问题对于农村生活环境和建设新农村发挥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和作用,所以,我们应该,积极的探索解决农民土地纠纷的方法和有效途径,现行解决土地纠纷问题的方式是通过仲裁的形式进行土地纠纷的解决,但是目前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仲裁方式还没有进行规定和制度,留下了很多的法律空白,起草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也只是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的仲裁程序,内容非常的肤浅,所以建议,应该制定农村土地纠纷仲裁法,用正常的法律形式和法规对农民土地纠纷进行科学合理的解决,以法律的方式对农民土地纠纷进行约束。
结 语
综上所述,关于完善农村土地问题相关法律法规,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的创新和改革,农民和土地都是我们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如果支柱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和解决,那么我们国家和社会的发展也会受到一定的局限,希望相关政策能够及早的完善和实施,科学合理的解决农村土地问题,让农民能够将土地经济搞好,为我们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持和保障。
参考文献:
[1]土地管理法列入,2009年立法计划[J].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2009.(03).
[2]玉圭.国务院原则通过《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J].城市规划通讯.2008.(02).
【关键字】国土资源;规划;措施
中图分类号:G32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国土资源(territorial resources)是指在一个国家领土范围内,所包含的所有资源(社会资源、自然资源、经济资源等)。国土资源按照存在形式的不同,分为土地资源、矿物资源、水资源、生物资源、海洋资源等等。国土资源是一个国家及其居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对整体国民经济协调、持续发展有巨大影响,为进一步提高国民经济协调、持续发展的水平,加强国土资源的规划管理研究有极其重要的意义[1]。
1.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必要性
国土资源是社会持续发展的基础,合理地规划管理国土资源尤为重要。国土资源规划管理,是指在保护国土资源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开发与利用,以便促进社会、环境、资源、人口及经济的协调发展。
国土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土地保障,通过合理的国土资源规划管理,有利于人类生存环境的调节,中国属于人口大国,如若国土资源没能得到合理的规划及管理,社会将会陷入一片混乱,且直接影响到人类的生存问题。因此,只有进行国土资源规划管理,才能保证社会各方面的协调发展。
国土资源规划管理,有利于提高国民经济水平,带动整个国家经济的迅速发展。国家利用资源优势对天然矿产资源进行开采,充分利用矿产资源带动经济增长。只有进行国土资源规划管理,才能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性发展。
2.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现状及问题
2.1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也紧跟社会发展的脚步不断进行改善,相关的国土资源相关法律不断的出台及更新,这其中就包括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从传统的计划分散管理,改进到目前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统一集中管理。目前,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始终与国土资源的开采利用方面存在很多的矛盾。比如,耕地保护和建设用地之间的矛盾;国家征用土地建设与园林保护间存在的矛盾。这些矛盾都会导致资源利用、分配的不平衡,进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受到影响。
2.2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2.1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体系较落后
中国国土资源规划管理起步比较晚,同时发展也比较缓慢,因此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制度下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尤其是陈旧的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体系在现代科学发展观的严格要求下还存在许多问题。由于国土资源体系的落后,导致国土资源难以实现市场的优化配置,违法、违规的用地、乱开采资源的现象层出不穷。没有一个完善、先进的体系,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中监察力度也难以提升;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方法、措施也相对落后,直接制约中国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2.2.2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相关法规不够完善
与国外发达国家的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水平相比,中国的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不仅体系比较落后,且发展也不平衡。由于国家对国土资源规划的重视度还不够高,因此有关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制定还不够完善。即使制定了与其相关的《国家国土纲要》、《国土规划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及要求,只是对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作了简单说明及初步规划[2]。没有实际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对于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及措施。这种不够完善的法律法规,对于中国政府征用土地与农民耕地件的矛盾冲突、建设经济开发区用地与居民住宅拆迁等问题,没有实际性的明确规范,进而导致一些冲突事件的发生。目前中国还未建立完善的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法规,因此,国土资源在市场经济中仍然没有得到合理的优化配置,且经常因此引发各种社会矛盾。
2.2.3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实施力度不够
在国土资源规划化管理中,具体实施阶段是最关键的,但在中国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中,实施的力度仍然比较薄弱[3]。城市、农村、城镇的国土资源开发都显得极度不平衡。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未能做到国土资源统筹性的规划,及资源开采,利用实施过程中没有进行的严格监督控制。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实施力度的薄弱,导致一些城市经济开发区建设肆意地破坏农业耕地及自然环境保护区等等。除此之外,一些矿产开发商也会利用国土资源在规划管理中,监控方面的不足来进行违法违规开采,导致水土流失、山体崩塌,泥石流等现象发生。因此,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实施力度的薄弱,导致资源利用开发是不合理、不健康,一些可控性的自然灾害频频发生,后果不堪设想。
3.加强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措施
3.1 创新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体系
针对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体系的落后情况,创新和改进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体系,对国土资源的持续开发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国家在进行国土资源体系的建设时,应结合社会、经济、资源、人口等多方面的实际情况,建立一套完善的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体系。比如,目前面临自然灾害频发的现象,应对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中的灾害预测、防治体系进行创新与改进。对于土地、矿产资源的乱开采现象,应该对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监控体系进行完善,以便更好地进行资源合理利用方面的监控管理。
3.2 完善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国土资源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在社会发展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国土资源的规划管理必须在法律的严格监控保护范围内进行。国土资源的相关法律法规是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合理、有序进行的保障。逐步完善矿产、土地、海洋等自然资源方面开发利用及保护的法律法规,可以加强国土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国家应该对国土资源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国土规划法》、《国土规划编制办法》等进行修订,确保国土资源的开发利用及保护有法可依。同时在修订和改进国土资源相关法律法规时,还可以吸收国外先进的相关法规制度,结合本国国土资源情况,科学地完善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对更好地进行国土资源规划管理,提供基础性的法律支持。
3.3加强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实施力度
国土资源的规划管理关系着社会各方面的持续发展,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载体。因此,应结合政府和人民的力量加强国土资源规划管理,提升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力。在城乡统筹发展规划、经济开发建设、自然环境保护区建设等方面,加强规划管理的实施力度。比如在资源开采、土地建设时,应该以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准则,科学合理地加强强制力实施的力度。
另外,在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监控方面,作为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执法监控机关,应积极履行国土资源管理的监控职能,加强监管力度。对于一些乱开采、强建设的开发商及破坏自然环境的组织或个人予以强力的监管、惩治。在提升监控力度方面,国家还可以赋予公民监督的权力,利用民众参与的力量,科学、有序地进行国土资源规划管理,还可以减少社会矛盾及冲突事件的发生。
4.结束语
面临21世纪经济市场化、资源全球化的挑战,有效地进行国土资源规划管理,提升经济发展水平,是社会持续发展与进步的基础。要做到科学、有效地进行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必须建立先进的管理体系、完善的法律法规并加强实施管理的力度。通过这些方面的改进,更好地处理国土资源开采、土地征用、环境保护之间的各种矛盾。加强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促进资源与经济以互利共赢的方式协同发展,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1]卢孝忠.国土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几点思考[J].科技致富向导,2011,8(22):149-152.
一、排查的对象和主要内容
这次排查的对象是全县范围内所有非煤矿山企业。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对安全生产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在工程建设中是否能形成高陡边坡和地质隐患点;用电、用水是否安全;机器运行是否安全;是否按照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各种安全防护设施是否齐全等。
二是对环境保护进行检查。生产过程中是否对周围居民造成噪声、灰尘等污染;是否按照规定范围和深度取土;是否对水源、土壤、空气造成污染;是否破坏耕地、植被和生态环境等;是否遵守《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是对劳务用工进行检查。主要检查企业和雇用工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是否足额、按时发放;是否建立职工花名册;工人是否参加社会保险;是否有劳动用工备案;是否遵守《劳动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四是对合法开采进行检查。主要检查企业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是否存在“一证多矿”现象;是否按时交纳资源补偿费;是否有非法转让采矿权行为等。
二、时间安排及步骤
这次检查从2012年7月15日开始至7月30日结束,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7月15日-7月21日)
由矿产站负责,国土监察大队、乡镇国土资源所配合,组成工作组,集中时间,围绕以上检查内容,对全县所有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并造册登记。同时,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开展非煤矿山专项检查的目的、意义。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和非煤矿山企业法人的思想统一到国家法律法规上来,增强耕地保护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树立依法用地,守法经营的理念,为治理整顿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整改处理阶段(7月22日—2012年7月26日)
对清理出的非法开采、非法用工等问题,按照《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劳动法》等法规政策,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属非法开采的由国土监察大队予以立案查处,该关闭的坚决关闭,该取缔的一律取缔;属非法用工和劳资纠纷的报县人劳局,由县人劳局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属带病生产,存在安全隐患的,报县安监局,由县安监局依法处理。确保治理整顿达到预期的目的。
(三)规范完善阶段(7月27日—8月30日)
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督促各生产企业,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安全风险抵押、工队保证金、依法用工、依法开采、依法生产等各项规章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实现全县非煤矿山企业管理规范,开采有序。
三、措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为了确保这次专项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县局成立“非煤矿山企业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同志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副局长、矿产站站长、国土监察队长同志担任,成员由局班子成员、局属各单位、各股室主要负责人及各乡镇国土资源所所长组成,负责专项检查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二)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排查工作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按程序办事。重点把握以下几点原则:①督促具备生产条件的砖瓦窑企业,限期办理合法用地等生产经营手续,对逾期未能办理的要依法关闭,拆除;②对生产经营手续齐全,但未按规定范围和深度取土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③对拒不改正或以各种理由规避、拖延土地复垦义务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并依法注销其土地使用证和采矿许可证;④对粘土砖生产企业借口用地,实际违法占地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对没有足额按时缴纳资源补偿费的,要及时追缴。⑤对不按《劳动法》规定用工的要坚决予以纠正。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责令停业,限期改正,直至达到规范要求方可生产;⑦县城规划区、公路两侧的砖厂、石场要坚决关闭。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这次讲话仍然彰显出“有的放矢”、“振聋发聩”的语言风格特点。他站在全局和历史的高度,不但强调了耕地保护绝不能有闪失,而且还具体指出了当前农地改革中需特别注意的风险点,这无疑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
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中央明确了“三条底线”,即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并提出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然而在现实中,或明或暗地反对“三条底线”的声音并不鲜见,农地改革试点“抢跑”行为也时有发生。
值得警惕的是,在土地“私有化”论调的负面影响下,资本到农村“跑马圈地”,在一些地方已呈暗潮汹涌之势。一些资本之所以敢明闯法律法规禁地,暗赌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到农村勾结少数基层干部大肆圈地,其背后动力主要有两点:一是对即期和远期“利润”的追求;二是对非法农转非“暴利”的渴望。
即期“利润”主要来自于现代农业的各项补贴,远期“利润”则是可逃避货币贬值的压力。目前,中国M2与GDP比例屡创历史新高,由于农民耕种土地回报低下,圈占农村土地的成本十分低廉。
“跑马圈地”的农转非“暴利”,来自于资本到农村圈地成功之后,再非法农转非。由于土地用途管制,中国一直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这使得建设用地供求远比农用地供求紧张。因而,土地一旦从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价值就能得到巨大提升。
调查显示,到农村“跑马圈地”的资本,极少有只满足于即期和远期“利润”追求的,更多还是对非法农转非“暴利”的渴求。如果放任资本在农村土地上肆意妄为,一方面,极有可能出现失地农民流离失所的悲剧,另一方面,宝贵的耕地资源最终被破坏将是必然的。
全国土地日
市国土局:
根据XX市国土局《关于转发开展第15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的通知》精神,现将我局开展第十五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按照省、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求,我局党组高度重视,认真准备,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和部署开展宣传活动的内容和具体措施,成立了以分管局长为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此次宣传工作。并行文下发《关于开展第十五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的通知》文件到全县各乡镇土管所,要求认真开展紧扣主题、讲求实效、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二、宣传活动形式多样
(一)我局从6月20日起就开始到全县各乡镇督促和指导宣传工作,并根据各乡镇实际情况,本着求真务实的精神,在所辖区的繁华地段、集贸区、村庄交通道张贴和悬挂宣传标语。部分乡镇土管所还组织召开了群众座谈会和村级土地信息员联席会等,充分宣传目前的土地政策和有关规定,在建制镇还设立“6.25”土地日宣传咨询台,接受群众的咨询、做好解释工作。
(二)为了使我县土地管理工作能上一个新的台阶,我局以“6.25”土地日为契机,一是及时编印了《国土资源管理法规宣传手册》500余册,分别赠送给县委、县政府、人大、政协、县直各单位、各乡镇主要领导,使领导干部了解土地管理政策。二是同时印发了旌德县第15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材料,重点宣传了“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农转用报批手续,什么是建设用地、宅基地的审批,乡镇企业建设怎样用地”等内容。三是在县城繁华地段设立大型土地法律法规及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知识咨询台,发放宣传材料3000份,提供法律咨询70余人次,宣传展板8块。四是在县城梓山广场、西马路、和平路悬挂了“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科学发展”等土地日宣传标语。五是集中3天时间利用宣传车到全县10个乡镇及县城主要街道来回循环播放有关土地法律法规知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重要决策性文件。六是通过旌德移动公司发送手机短信,“土地日”宣传标语:“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乱占耕地现象”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矿业经济长足发展”。七是通过旌德县电视台在黄金时间播放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宣传活动专题片,并在播放赞助电视剧的时间内播放滚动字幕广泛向人民群众宣传。八是为进一步畅通法律法规宣传渠道,扩大宣传面,我局还在网站上将所有行政法规、国土资源法规、政策,各项制度,涉及与老百姓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公开的内容公开,任何人任何时候都可以点击查询。确保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深入人心,提高人们对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这一基本国策的法律意识。
一、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不足
农村土地管理中所存在的不足有以下几个方面:
1.集体经济较为薄弱,入不敷出。农村税费改革实施后,使得村集体经济收入大幅度减少,某些村出去为数不多的机动地承包费以外,几乎无其他收入,更有甚者欠有债务。因此,某些地方将机动地对外发包,强制性的流转农户的承包地,出卖集体地或者高价对外出租而获取高额回报,挪用土地补偿费以及土地流转费的现象较为突出。
2.土地流转过程不够规范,农户权益得不到保障。我国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相关政策指导,以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土地承包合同共同束缚、约定的。可是,合同存在的不规范性使其执行具有随意性,基层干部私自变更合同、收回或调整农民土地,更有甚者未经承包户许可,就迫使其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了较大程度的侵害。
3.征地补偿款难以落到实处,财务制度如同虚设。部分村级干部并不按照规则办事,甚至严重违反财政纪律,将那些本应发给农户的补偿款私吞,据为己有,私分利息以及贴息款。部分村干部私设账外资产,账务不清,零乱不堪,趁火打劫。部分村干部许可企业拖欠征地补偿费,引起群众不满情绪。
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立法、执法存在的不足: 1.在立法中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四项权能规定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失。《民法通则》第71 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一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从我国目前情况看,集体土地所有权上述的四项权利都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首先,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权利受限制问题。我国集体土地的占有权及收益权源于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仅能在农业用地和本集体内部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行使有限的占有和收益权能,而对非农用地没有占有和收益的权利。其次,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对其集体所有土地的处置权几乎被剥夺。集体土地的最终处置权实际上属于国家。这不仅剥夺了集体土地的出让权,也使本应由农民集体享有的收益流入国库,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缺失处分权。
2.在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中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规定存在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第2 条第4 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问题是相关法律至今没有对所谓的“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导致凡是只要取得土地征收的批文,无论其用来干什么,似乎均符合“公共利益”;尽管《土地管理法》及《物权法》对征收土地均规定应依法予以补偿,但问题是相关法律法规的补偿标准太低,根本无法保障土地被征收农民的生活;市、县人民政府既是土地征收者,又是补偿标准的批准者,更是争议的协调者,集运动员、裁判员于一身,法律赋予如此权力,本身就无法保障土地被征收者的利益。而对土地征收行为不服,相关法律法规至今也没有赋予被征收者相应的救济权利。
3.法律赋予集体土地被征收者的相关救济权利形同虚设尽管国务院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 条第2 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但在现实中,县级人民政府至今不依法设立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机构,拥有批准征收土地权力的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至今也未依法设立相关的裁决机构。
二、改变农村土地管理中不足的对策
1.依法行政,提升落实政策的自觉性。土地管理政策有没有落实到位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干群关系是否紧密。目前,应当认真学习土地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提升农村干部的法律以及政治觉悟,努力做到不折不扣,言出必行,依法行政,合理运用人民富裕的权力。认真贯彻落实“一户一宅”以及“五个不准”等政策,确保相关政策、路线以及方针的落实到位,维护广大农民的权益,保障农村在稳定中某发展的局面。
2.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利用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在农村掀起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热潮,让农民对国家的土地政策以及法规有所了解与熟悉,明确自身的义务,懂得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农村干部,应当加强法律法规方面的培养与教育,提升其法律意识,转变思想,端正作风,提高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水平。此外,应当积极引导、努力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稳定以及健全土地承包关系为前提,以有偿、自愿、依法为原则,努力寻找、探索有利于土地流转的新机制。对有条件的地方,引导农民有序、合理流转承包地,提升土地利用率,扩大经营规模。
3.转变思想,做到保护耕地和经济发展两手抓。目前,国家加大了土地管理的力度,实施了较为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在这样的环境下,应当转变观念,与时俱进,在保证耕地不受损坏的基础之上促进经济发展,努力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双丰收。以严格增量、管住总量、盘活存量、集约高效为准则,开源节流,积极开发新耕地,对旧城老村实施大力改造,盘活闲置基地,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相应的使用权流转进行试行,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
4.要提高土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低,土地增值分配严格不合理,是农民反应比较强烈的问题,也是造成大量耕地被征用占用的重要因素。必须尽快提高土地的补偿标准,给老百姓一个合理的补偿。要改革土地补偿标准的计算办法,不能只单纯考虑征地前几年种植粮食作物的收入,要充分考虑土地的市场价值,考虑当地农民的最低生活标准,让土地回归其应有的市场价值。要改革补偿的分配机制,合理确定集体和农民个人各自所享有的比例,农民所有的补偿费要直接分配到农民手中。必须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不要仅仅盯住招商引资上项目的成果,同时,还要看到对大量失地、失业、失保农民产生的隐患。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关键问题
农村土地流转,从严格意义上讲即农用地使用权流转,土地的流转本质上是农户对所拥有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易。
1.农村土地流转的前提条件
农村土地流转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能冒进,更不能不考虑中国实际盲目推进,急于求成,应在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坚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逐步实施。
1.1把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放在首位
一旦农村土地流转放活之后,城市资本允许进入农村土地,掌握大量资本的城市居民可以拥有几千亩、甚至上万亩的土地,他自己不耕作,雇佣原地居民耕作,这样就可能出现农民将大量土地卖给城市居民的现象,当然这只是一种假设。如果政府不采取措施强制规定,就会有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推行所谓的“规模经营”,通过各级政府的权力,很有可能将大片土地转让到城市居民手中,导致出现城里的所谓“大地主”。而这不是我国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初衷。因此,有必要采取一定措施,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完善。此外,鉴于现阶段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如果不把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放在首位,对个人最高农地拥有量进行限制,则很有可能出现一边超大规模的“地主”,一边无地农民的情况,导致农村两级分化,影响社会稳定。
1.2坚持守住18亿亩耕地这条红线
土地制度是农村和我国的基础制度。按照中央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允许土地流转的前提是坚持守住18亿亩耕地这条红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用途不变。
1.3保证土地的使用效率
农村土地流转的出发点是要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确保土地的使用效率,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从目前农村土地利用情况看,“”,经营规模过小,增加了农业生产的管理成本,从而难以形成规模经济效益,难以形成有效竞争,也不利于农业科技水平的提高。这阻碍了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因此,今后必须改变这种状况,一方面,加大先进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提高农业生产率,调动农民生产的积极性,通过规范土地合理流转,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防止出现土地抛荒现象。另一方面,改变现有农户家庭半自给性、小规模土地承包经营基础上的农民兼业化,追求土地经营目标投入产出收益的最大化,提高土地配置效率。
2.农村土地流转后的合理使用
2.1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土地流转,确保土地农业用途不变
当前,我国仍是一个农业大国,而且土地资源十分有限,耕地数量更是有限,无论从土地作为农民的社会保障角度来讲,还是从粮食安全角度考虑,严禁借用土地流转之际随意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就显得格外重要。因此,有必要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不断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及流转后的使用。
2.2加大土地流转宣传力度
加大土地流转的宣传,提高农民“土地是财富之母”的意识,特别要让农民了解土地流转的前提条件和农村土地流转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熟悉土地流转的相关政策法规;同时,还应让农民知道,土地不仅仅是就业和生存的手段,更是一笔庞大的资产,加快土地流转正是合理利用这一资产、增加要素收入的有效途径,因此,一定要规范土地流转,确保土地性质和用途不变。此外,还可通过板报、村民广播等载体,让农民了解到除国家建设依法征用集体土地外,村集体无权在承包期内单方面不签合同、不发证书、解除承包合同、强行收回和调整农民承包地,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确保土地合理使用。
2.3加强土地流转监管,规范土地农业用途
当前,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一定要加强流转土地用途的监管,坚决禁止以土地流转为名改变农用地用途特别是基本农田用途的违法行为。同时,要建立健全全国各地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体系,培育土地流转主体,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的管理和服务,鼓励引导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引导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防止出现土地撂荒和粗放经营等现象。此外,应全面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合同,使用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并指导土地流转双方签订合同,及时办理土地流转当事人提出的签证申请,纠正土地流转双方违反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约定,确保流转后的土地农业用途不变。
3.农村土地流转的产权主体
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由于土地权属不明而导致的流转混乱、效率低下等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对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经济地位、法律地位、财产地位及其职能范围、行为方式等没有明确规定,这不利于农村土地流转的有序健康进行。
3.1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法规政策,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很强。因此,有关部门应重视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订和完善,切实解决当前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产权主体不清的问题。同时,还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的其他政策法规,尤其是土地分配政策,应适当体现均衡原则,即实现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动态监管和分配。区分情况收回符合条件成员的承包权并再流转或承包给新增人员。具体做法建议将其写入相关规定中,制定成《农村土地承包细则》,使其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3.2严格执行土地法律法规,完善土地承包手续
要求出让方和受让方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土地流转,并签订合同。在合同中双方应明确土地流转的方式、流转土地的用途、土地流转的时限、土地流转的数量及费用、土地流转的类型、面积和质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及其他约定等内容。同时,还应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手续,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4.土地流转的价格机制形成
一、工作目标
工作组的工作:1.使非采群众进一步了解有关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停止非采行为;2.增强广大群众耕地保护意识,劝导群众不得擅自改变耕地用途,不得擅自出租耕地用于非法采金;3.增强环境保护意识,维护好我县青山绿水。
二、工作时间
自年3月1日至3月31日,为期一个月。
三、组织保障
为确保派驻工作组取得实效,强化工作协调,决定成立派驻禁止采金采砂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四、工作方式及步骤
(一)宣传发动。于年3月1日在鹅湖镇召开动员大会,动员部署派驻工作。同时,由整治办牵头,在全县组织开展一次声势浩大的宣传活动。
(二)宣讲政策,调查摸底。从年3月1日至年3月15日,时间十五天。
通过走村入户,向群众特别是非采人员宣讲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调查了解非采人员情况及农户出租耕地情况,劝导非采人员停止非采行为,恢复采挖点原貌,现有采挖设备自行作相应处置。对出租耕地用于非法采金采砂的农户进行政策宣讲,劝导其停止非法出租行为。
(三)举办学习班。从年3月16日至年3月17日,时间2天。
由有关乡镇组织,工作组组织人员授课,将所在乡镇非采人员全部集中组织一次学习,重点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同时表明政府狠抓非法采金采砂的态度,学习班各工作组组长和乡镇党委书记作主旨讲话。通过学习,了解政策,督促其自觉停止非采行为,学习班结束后,原从事非采人员要与乡镇政府签订停止非采责任状,明确不再从事非采,明确非法采金设备(挖机、滚筒)自行处置时限。
(四)总结清理。从年3月18日至年3月31日,时间十三天。
各工作组对阶段工作进行跟踪清理,对非采人员的采挖设备自行处置情况逐户跟踪登记,对采挖点恢复原貌情况逐点现场勘察登记。对未落实到位的,对非采人员及非采设备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同时,全面总结下一个月的工作,对下步工作提出建议。
五、相关要求
(一)本次各工作组所抽调人员必须全力以赴,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
关键词 土地管理 意义 问题 途径
中图分类号:TU981 文献标识码:A
土地是宝贵的不可再生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我国虽然幅员辽阔,但人口众多,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较快,人地关系日益紧张。无论从政治、经济还是民生角度来讲,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都是刻不容缓的头等大事。
1有效利用有限土地、加强土地管理的意义
(1)保障人类生存,促进社会发展
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在人们社会活动和经济活动日益频繁的今天,对于土地的消耗程度也逐渐加大。如果不对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并加强管理,就会导致土地资源数量越来越少、质量越来越差,发展到最后人类将失去生存与发展的物质基础。
(2)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农村经济要发展、农民要致富,必须依赖肥沃富饶的土地资源。如果不能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源,那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就只能成为一句口号,解决三农问题、解决全国粮食供给问题也将成为一句空话。只是合理保护和科学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农业生产的科技水平、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促进人与土地的可持续发展,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推动农村的经济建设、保证全社会的和谐稳定。
(3)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土地资源作为市场的重要因素之一,其受保护程度和优化配置程度直接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与发展。通过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快土地市场建设,能够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4)维护社会稳定。农业的稳定,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直接关系到农作物的产量与质量,关系到六亿农民的安居乐业、关系到十三亿人口的温饱问题。因此,加强土地管理,是维护我国和谐发展、长治久安的关键。
2我国土地资源利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土地利用粗放,没有对土地进行合理规划和科学使用,降低了土地的使用效率,造成土地资源浪费。
(2)在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过程中,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和基础设施建设,造成用地结构失衡,一方面导致大量农用土地被侵占,耕地面积变小,另一方面导致一些公路、建筑物、绿化地等利用效率不高,长期闲置造成浪费。
(3)土地市场混乱,非法圈地、私搭乱建、低价转让等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地方为了吸引投资,采取“以租代征”、未批先用等非法手段,影响了土地节约集约管理,使土地资源遭到严重破坏。
(4)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力度不够、监察监管工作不到位、一些领导干部缺乏节约集约土地管理意识,对于土地的审批和使用不能随时监管、动态巡查,使土地管理陷入松散、被动的局面。
(5)土地利用效率低,耕地单位产量不高、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空间不足;建筑用地设计不合理、造成土地资源浪费。
3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的途径
(1)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要建立完善的政策制度,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管理建立法律基础和政策保障。
首先,要采取相应的政治和经济手段,加强土地管理。强化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执行土地保护政策和制度,坚决杜绝土地资源的滥用以及耕地乱占现象发生。
其次,要坚持土地统管政策,切实执行土地审批制度,从不同角度采取不同措施消除土地浪费现象,严厉打击破坏土地资源和资产的行为。
最后,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土地节约,构建土地管理的法治环境。
(2)树立节约土地资源的工作理念。各级政府要站在全局的战略高度,把经济工作的重点集中在资源节约利用上,杜绝土地资源和资产的浪费,积极构建节约型社会。各级政府机关及下属企业要充分认识到土地资源的重要性以及当前土地危机的现实,加强土地法制建设,杜绝以地换效益、换利润、换政绩的行为。
(3)节约土地 集约经营。进一步研究和完善建筑用地的定额指标,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力推广和实行土地的用途管制机制,严格审批各类开发区用地,避免侵占耕地和造成土地资源浪费。对于建筑用地侵占耕地的行为,要采取占用耕地补偿的措施,严格审查补充耕地方案和资金落实情况,开垦等同面积和质量的耕地作为补偿,并提高占用耕地的成本投入,保护耕地不受侵害。
(4)规范土地市场 打击违法行为。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大耕地保护力度,维护土地市场规范。
首先,要加强土地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建立分管机制,做到各级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权责明确;同时,要加强公安、司法、税务等部门的协同合作,清除土地管理中的腐败现象,维护土地管理的良好秩序:①对于违反土地调控政策、非法建筑和开采、浪费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要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②对于为了一己私欲,非法低价转让国有土地,破坏土地资源、侵害民众利益的行为,要追查到底、严肃处理。
其次,要制定统一的征地制度,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激发农民保护耕地的主动性。
(5)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首先,加强农田建设,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农作物产量。深入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在原有耕地面积的基础上提高粮食产量,增加农民收入。在调整农作物产业结构的过程中,不能缩减耕地面积、破坏耕地质量,保护农用土地资源。其次,加强建筑用地管理,提高建筑容积率,加强对地下空间的利用和建筑立体空间的开发,争取用最少的土地,解决最多的问题。
(6)挖掘土地资源潜力,优化用地结构。首先,要定期普查存量建设用地资源,对于闲置用地进行整治和管理,充分利用闲置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其次,要实现土地集约利用和管理,加强土地使用前的审批、建设中的管理和使用后监督工作,杜绝圈占土地、粗放用地现象。
4结语
总之,正视目前我国土地利用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明确加强土地管理的意义,积极实施加强土地管理的相关措施,是维护我国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需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持续发展的需求。因此,我们一定要坚定不移的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道路,保护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