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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的法律法规优选九篇

时间:2023-07-20 16:24:11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外贸的法律法规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外贸的法律法规

第1篇

电子商务是国际贸易发展的必然,,其商务模式主要有在线展览、电子采购、网络商品交易、网络贸易、在线支付等。与传统的贸易方式相比较,电子商务在步骤上更简单,帮助外贸企业改革国际贸易流程,简化了国际贸易程序,缩短了国际贸易的时间和距离,大大提高了国际贸易的效率,实现了国际贸易活动的无纸化、简易化、信息化、智能化和全球化,形成新的国际贸易流程管理模式,是国际贸易方式划时代的变革,随着电子商务的应用与发展,外贸企业的竞争环境发生新的变化。信息成为企业最重要的资源,信息要素成为劳动力、资金、技术三大传统生产要素之外的至关重要的新的竞争要素。外贸企业如能在信息竞争上取得优势,则会提高其获得市场份额和争夺利润的核心能力。企业对市场的快速反应成为新的竞争规则,速度己成为企业赢得竞争的关键。另外,电子商务环境催生了“虚拟联盟企业”,并迅速成为新的国际贸易经营主体。其出现促使外贸企业之间的竞争模式由单个企业的竞争转变为基于整个供应链的竞争,电子化成为竞争的主要手段,竞争方式也转向更深层次的合作式竞争,即为竞争而合作。

二、现代外贸企业应用电子商务中存在的问题

在信息化、网络化浪潮的推动下,电子商务目前已经成为我国外贸企业进行竞争与创新的有力手段。在外贸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开展网络贸易的实践中,存在以下一些代表性问题:

1.电子商务立法尚有滞后与不足。

在虚拟社区中进行的电子商务活动,其交易平台、交易形式等与传统商务活动有很大区别,商业关系中出现了许多新的法律问题,如电子证据、电子合同要约与承诺、合同生效时间、电子签名认证等的确认,都对现行的传统的民法、商法提出了挑战。目前在电子商务领域我国已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相对于电子商务的发展,该领域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行却是滞后的。我国1999年出台的《合同法》,率先公布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拥有法律效力;2005年4月1日《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才开始实施。电子商务立法的滞后,严重制约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除上述提及之外,我国目前还没有其他完整的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实际操作中,网上交易纠纷的调解,电子支付安全,网络犯罪的法律界定包括欺诈仿冒、盗窃、网上证据采集及其有效性,隐私权保护,与纸介质书面形式的法律如何衔接,争端发生后工商、税务、银行、海关等各部门之间如何协调职责进行公平、合法解决问题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与不健全,导致消客户、企业之间引发很多纠纷,也影响了我国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

2.网上交易流程的安全性尚待提高。

通过网络进行交易,在网络平台上实现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的传递,电子商务使得外贸业务没有国界并到处充满贸易商机。能否在金融系统交易与交付中保证消费者和商家的利益完整性、可靠性及安全性,是电子商务实现其潜在价值的重要前提。由于互联网本身的开放性和网络技术发展的限制性,网上交易可能随时面临着来自于企业、消费者、银行或金融机构、软件供应商、黑客、电脑生产商等各种不同群体的不可预测、不可控制的风险,引发一系列安全性问题。如商业机密的泄露与窃取、商业信息的篡改与破坏、身份的冒用滥用、网络钓鱼式攻击等等。其中,核心及关键问题便是在线交易付款的安全性,这不仅涉及到技术问题,同时也涉及到管理和法律的问题。有些用户不愿进行网上交易,正是源于对网上交易的安全性与可靠性不完全信任。因此,能否构建安全可靠的在线支付制度,直接关系到参与电子商务活动各方的利益,也是用户所关注的焦点,这需要组织专门力量加以解决。目前我国外贸企业网上交易的安全性问题尚未得到较为妥善的处理,如没有强大的网络防火墙,银行的电子储蓄系统密码一般仅能设立6位数字等,这些薄弱的技术防范措施给电子商务在外贸领域内的进一步应用产生了较大的制约。

3.外贸企业的网络建设与应用仍处较低水平。

在应用与发展电子商务方面,相对于国内传统企业,我国外贸企业一直走在前列。虽然我国绝大多数外贸企业都连接了国际互联网,但企业对电子商务的投入不足,信息化建设仍处于基础阶段,应用领域非常局限。信息化建设是电子商务运行的基础。据有关资料显示,信息化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国外中小企业通常为3%左右,而我国中小企业此比重超过1%的不足30%。外贸企业的信息化投入主要用于缴纳入网费、购买硬件、基础设施方面,用于日常维护及业务的咨询费用很少。信息化基础的薄弱,直接导致外贸企业对电子商务的应用水平尚处于较低层次。我国外贸企业一般通过内联网进行企业内部的信息查询,但多数企业对内部网络建设不够重视,建设缓慢且业务管理网络化比例低,一些企业甚至还处在单机与互联网相连阶段,相互之间信息闭塞,不能实现资源共享。在外联网的使用上,外贸企业通常是利用国际互联网广告来宣传企业及产品、进行一般的信息查询、通过邮件收发相互联系,多数局限在网络推广与营销的低层面上。而利用网络传输订单、完成国际贸易整个交易流程,真正实现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只占少数。目前这种“在线洽谈,离线交易”的特点,反映出我国外贸企业利用国际互联网实现商务往来的能力和层次急需提高。

三、对策与建议

针对我国外贸企业在应用电子商务中所存在的上述问题,建议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加以解决。

1.制定和完善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体系。

近年我国已颁布了电子商务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前期出现的一些典型性问题进行了规范,促进了电子商务健康良性的发展。但是,针对当前电子商务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我们要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目前实际情况,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给其稳健有序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建立健全我国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体系,要以下述两个方面为重点方向:一是为适应新形势要对现存的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完善;二是根据目前的实际操作情况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新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必须具有以下法律功效:能有效地规范交易的流程与行为、能切实保障交易的公平与安全、能清晰地界定所属的责任。建议参照联合国国际委员会制定的统一通用规则———《电子商务示范法》,我国应尽快制定一部与国际法保持一致的比较规范与完善的《电子商务法》,将电子商务的活动过程通过法律加以规划引导,力求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在制定新的法律法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要发挥政府的协调功能,组织各方参与对话与协商,倾听各方的意见与建议,保证法律法规的合理、透明与公平。其次,法律法规不仅要适用于目前情况,更要有灵活性和前瞻性,对新情况、新问题可以修改和补充。最后,电子商务政策既要与国内诸如在电信、竞争等方面的政策相协调、不互相抵触;又必须能够与国际接轨,这样才能站在更高的层次切实保护电子商务活动中我方的合法权益。

2.加强网络管理和技术水平的提高。

网络安全涉及到每个商家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加强网络管理,维护网络安全,减少网上犯罪行为,维护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与经济安全。首先,应建立需要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的思想,提高对其重视程度的认识。个人用户要养成定期修改密码等安全上网的习惯,企业用户应建立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服务体系以防数据被窃取、伪造和破坏。其次,我国网络安全管理需要在中央层面建立一个具有高度权威的组织,领导信息安全管理的工作,统一协调各部门的职能,建立网络风险防范机制;同时加快立法进程,健全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上约束进行电子商务贸易的商家和消费者。最后,加快信息安全人才的培养,强化网络技术创新。我国在计算机软硬件技术上相对落后,一些核心技术尚未掌握,对信息安全造成很大的安全隐患。因此我国应加大对科研教育的支持与投入,进行信息安全关键技术攻关,开创行业内培训与资格认证机构,加强国内外经验技术交流,及时掌握国际上最先进的安全防范手段和技术措施,从而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自主的、高水平的网络信息安全技术体系。

3.提高企业的信息化建设与电子商务应用水平。

第2篇

电子商务;对外贸易;机遇;挑战

一、我国对外贸易中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传统型外贸向电子商务外贸转型是必然的发展趋势,抓住机遇发展外贸企业电子商务对我国外贸企业来说是一个良好的出路。商务部加大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的调研工作,外贸司也参与到电子商务有关政策的制定上。此前,商务部《关于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若干意见》明确将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提供政策支持,以及对重点企业给予资金支持。自国六条,原本低调的外贸电子商务吸引了各方的注意力。不少业内人士都承认外贸电商风景一片独好,正是外贸电子商务发展如火如荼之际,政策和资金的支持、市场的良好好形势,都为外贸的电子商务发展带来了有利条件。但是,电子商务仍然属于发展初期,很多条件和法律规定还不完善,技术上仍然存在不足,物流和税收还不能完全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

二、电子商务的应用给我国对外贸易带来的机遇

敦煌网CEO王树彤认为:传统企业触网,正从一个不断量变的积累过程走向一个质变的积累过程。在全球B2B市场,跨境电子商务也有值得关注的优势。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市场分析与投资前景研究报告指出,在全球非常活跃的跨境电子商务,包括向美国、德国、澳洲、中国以及巴西,在2013年这些跨境电商交易额是1050亿美元,到2018年会有3070亿美元,有300%的增速,这些国家里面中国的增速最快。

(一)对市场开发起了促进作用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的交易额每年都突破新高,在这种经济形势下,运用电子商务的中小型企业的生存状况远好于传统模式的企业,在金融危机的环境中,运用电子商务发展对外贸易可以给企业开辟一条新的出路,减少企业的损失。互联网具有无界限性,在运用中减小了有形和无形的壁垒,没有地域和文化的限制、没有企业规模和经济实力的差别等这些条件的约束,更加增强了我国外贸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推动了我国外贸企业的业务量的提高。

(二)对资源起了优化作用

电子商务中ERP的使用在资源优化方便起到了很大作用。提高库存周转率,减少库存投资;减少延期交货,提高服务水平,降低误期率,提高销售部门的信誉;缩短采购提前期,缩短采购时间,节省采购费用。

(三)使交易流程简化

电子订单的使用,解决了文件传输中实时传输的的问题,在合约签订中也节约了时间。电子商务的支付形式得以简化,电子支付系统通过银行或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使支付流程更加简化。各种相关单证在网上使用可实现瞬间传递,节约时间,降低错误率,而且通过网上办理业务,可以减少人工参与,不限制工作时间,提高处理业务的灵活性,提高业务办理的效率。

三、电子商务给我国对外贸易带来的挑战

(一)交易安全的挑战

电子商务安全问题一直是影响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因素,电子商务是利用网上交易、网上支付的一种新型形式,互联网具备的开放性,如何在开放的环境下保证交易的安全性、保证商业秘密不被窃取,是发展电子商务要着重解决的问题。从目前国际情况看,由于电子商务发展过快,其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还跟不上,对于各个国家来说,支付方式和结算手段的缺失都影响着交易的进行。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所需要的银行的电子支付水平不高,安全性差,还未能承担电子支付的角色。

(二)诚信的挑战

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是企业得以发展的根基,电子商务对商家的信用要求更高,完善信用体系是发展电子商务的当务之急。目前在电子商务对外贸企业的诚信问题主要体现在出口商家缺乏诚信和国外客户缺乏诚信,出口商家中很多出售假冒伪劣产品,不保障售后服务,夸大广告效应,这些都将减少客户对外贸企业的信任,阻碍我国外贸企业的发展;由于我国外贸企业缺乏对国外客户的了解,订单又都是在网上完成,很容易造成贸易纠纷,甚至影响我国的国际关系。

(三)法律法规滞后的挑战

由于我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很多相应政策及法律法规还没有建立,互联网是一个虚拟的网络,本身就具备这不安全性,因此发展网络贸易必须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保障。因为外贸企业发展电子商务需要涉及交易双方、工商管理部门、海关、银行等多个部门和跨地区跨国家的贸易,这就需要加强电子商务法律建设。法律的缺失会带来很大的风险,法律法规的建设不容忽视。

四、改善电子商务在外贸企业运用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安全体系

安全体系的建立需要从技术角度和体制、法规建设角度来完善。一方面要开发出保证系统可靠性的技术,保证信息的可靠。另一方面政府需要对电子商务安全进行综合治理,加强金融企业安全防范水平,完善和增强安全认证中心在电子商务安全防范中的作用。

(二)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信用建立不仅需要企业的重视和诚信观念的树立,还需要政策及法规的制约和管理,政府应加强引导与监督,来平衡各方利益。我国的外贸企业电子商务和全球电子商务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国际电子商务平台中的信用缺失问题需要国际各国给予重视,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估体系综合评价电子商务参与者的信用等级。

(三)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

相对于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相关法律的空白尤其是网上交易的法律规范的空白成为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严峻问题,所以应及时更新、建立国际贸易法、国际电子商务法,发挥政府协调功能,保证法律法规的公平性和透明性。从而使贸易双方受益,最大效力的发挥电子商务在外贸企业中的应用。

第3篇

入世15年来,中国严格按照加入议定书的各项条款,全面、认真地履行承诺,大力推进全国外贸政策统一透明,大幅度降低进口关税,进一步开放市场,放开外贸经营权,改善外商企业投资环境,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合并对内对外的商品检验机构,建立了符合世贸规则的外经贸管理体制。

中央和地方政府开展了前所未有的、大规模法律法规清理工作,使得中国的市场准入条件更加透明和规范,更具可预见性。中央政府30个部门共清理各种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2300多件,通过人大、国务院各部门修订325件,废止830件,范围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投资等各个方面;地方政府共清理出9万多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并分别进行了修改和废止处理。

在货物贸易领域,中国按照承诺逐步削减进口关税,平均关税总水平从2001年的15.3%下降到2010年的9.8%。其中农产品平均关税从18.8%降低到15.2%,工业品的平均关税从14.7%降低到8.9%。就具体产品而言,中国大排量汽车整车加入前平均关税高达100%,小排量汽车整车加入前平均关税高达80%,履行承诺后,降至25%。化工品从平均25%左右降到5.5%到6.5%,葡萄酒从平均120%降到14%左右。

服务贸易方面,中国在加入WTO时就总共120个服务部门中的100个部门做出了开放承诺,包括了金融、电信、分销、运输等重要部门,从承诺部门的数量来看,中国服务业的开放水平已接近发达国家。加入WTO后,我们认真履行了加入承诺,在各部门制定、修订了外资市场准入相关法律法规,取消了一些部门对外商企业的歧视性待遇以及股比、数量、地域、资质等方面的限制,外商企业在服务业领域也获得了较好的发展。对外开放带来的竞争也促进了国内服务业企业提升竞争力,为消费者提供更多质优价廉的服务。

第4篇

中小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中一支活跃和重要的力量,中小企业对外贸易是中小企业发展的最新方向,在世界各国对外贸易和经济发展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的小微企业中所占比重非常高,进出口额也占到全国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左右。研究中小企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规模比较小,经营决策集中,灵活性强,在现代企业中数量众多。伴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中小企业在经济建设中的地位日益凸显。本文从理论上分析了中小企业对外贸易发展的问题,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为中小企业外贸未来的发展道路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本选题在借鉴其它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解决中小企业在开展外贸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为出发点,从中小企业外贸现状入手,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从而为赢得这场经济战争的胜利打下坚实的基础。

2中小企业对外贸易面对的主要问题

(一)外贸领域竞争激烈

我国对外贸易领域竞争激烈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人民币的不断升值,造成中小企业的出口成本大大提高,这给资金本来就比较困难的中小企业一个沉重的打击。其次,现在众多先进国家例如美国、英国都设置了许多贸易政策来限制我国商品的出口,并经常使用反垄断、反倾销理由妨碍中国产品出口,针对我国许多产品实行双反调查,严重缩小中小企业对外出口的数量。

(二)融资渠道不畅通

对中小企业来说,要实现产业结构的调整和转型升级,或者需要更新原有的设备,或者引进新的工艺,无论哪一方面的调整,都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然而,目前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仍然非常狭窄。这一方面是因为各地方政府融资政策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不够,另一方面是因为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组织机构不健全、融资信用度差、管理水平低等问题,不能达到融资机构的实际要求。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

中国对外贸易方面的法律存在许多问题,例如,法律条文不够具体,过于简化,实际操做性差,立法水平较差;另外,法条分布不集中,系统性不完整;最后,立法类型过于行政化,缺乏灵活性。

3中小企业对外贸易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给与融资服务支持

建立符合各省特色的融资体系,应从县域经济入手,在各个县区大力发展股份制商业银行、村镇银行以及小额贷款公司,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以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资金困境。(1)政府应加强对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的扶持力度,建立并完善各级地方政府与当地中小企业以及当地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息沟通机制,有效加强政银企合作。(2)允许公司制中小企业进行股权融资,引导民间融资逐步向规范、透明化、科学化的道路发展。同时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地方性金融机构以及相关金融组织的股权改革和资产重组。(3)要对中小企业加大支持力度,筹建相关基金会,划拨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进行资金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想中小企业贷款,并且提供政策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4)健全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及方式。不断完善担保体系,构建多层次、多功能的担保体系,不断创新融资和担保业务品种,扩大存货、仓单、人寿保单、设备、应收账款抵押和特许经营权项下的融资担保,放宽抵押、质押范围。

(二)完善法律法规的制定

对于法律法规不健全的问题,有关职能部门要进行优化处理,删除那些空洞,没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条文;对不集中分散的法律条文进行整合,是对外贸易法律法规的指导性更强;另外,要制定和国际接轨的会计政策,以免由于国际法规与国内法规不一致给国内企业造成损失。由于会计制度是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管理制度健全能够对企业的财务进行监督,并且保证企业财产能够合理正确的使用,因此,完善会计管理制度,发挥管理会计的各项职能,对于加强企业的生产经营以及提高生产效率有着重要作用。

(三)加快外贸人才培养

第5篇

现代物流起源于美国,发展于日本,成熟于欧洲,拓展于中国。这是公认的世界物流发展轨迹。 年2 月,我国出台了物流业调整和振粉规划,物流业成为我国第十大振兴产业。

物流被定义为经济活动中涉及到实体流动的物质资料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行有机结合。物流业振兴规划的出台,使物流法律制度的研究更具有现实意义。物流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与物流活动相关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一、我国物流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经过近几年的飞速发展,我国的物流业已初具规模,但相应的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制定有一定的滞后,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统一的物流法,我国现行的调整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都散见于关于物流各个环节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各种技术规范、技术法规中,还没有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体系,物流法律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现有规范不协调从总体结构上来看,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而系统地调整物流法律关系的部门法。现行的物流立法涉及众多部门,中交通、铁道、航空、内贸、外贸等等,而这些法律法规过于分散,缺乏系统性,甚至各个法律法规之间还存在着不协调和冲突现现象,这就使得物流法律法规的指导和规范作用难以落到实处。

2、现有规范不完整从完整性上来看,不少物流关系没有法律法规加以调整和规范,物流业仍有不少法律真空地带。物流业发展迅速,现代物流业务已经远远超出最初的仓储运输,而对于出现的新业务和新问题,原有的物流法律法规没有对其进行调整和规范。比如对于物流标准化问题,我国目前只颁布了《国家物流术语标准化规定》,而对于其他各个方面的标准则无规定。

3、法律规范效力层次低从法律效力上来看,我国现行的物流法律法规层次较低、法律效力不强。现行很多物流法律法规多是由中央各部委、地方制定和颁布的,大多是一些条例、办法、规定和通知等,规范性不强,在具体运用中缺乏操作性,难以产生法律效力,多数只适合作为法庭审判的参照性依据,不利于调整各物流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

4、物流立法相对滞后从时效性来看,我国物流法律法规相对滞后。随着经济体制、管理体制以及市场环境等的变化,现代物流与传统物流已大为不同,但由于现行的一些物流法规还是从原计划经济体制中延续下来的,所以很难适应市场经济环境下物流的发展,更难适应我国加入wto 以后物流国家化发展的需要。

二、我国物流法律制度的框架构建

完善物流法律制度,建立符合我国社会主义特色的物流法体系,是促进我国物流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第6篇

关键词:对外贸易;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F 632.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05-0108-03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贸易总额迅速增加,2013年高达4.16万亿美元,超越美国,成为世界第一贸易大国,对外贸易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我国对外贸易发展仍主要依靠资源、能源、土地和环境等有形要素投入,资源和环境压力很大。在矿产资源方面,我国石油、天然气人均储量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1/10,即使是比较丰富的煤炭资源,人均储量也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40%。同时,我国能源资源消耗大,单位产品能耗高,目前已成为全球第二大能源消费国。一边是资源的过度开发和利用,另一边还有在生产和贸易运输过程中大量排放污染物导致生态环境严重破坏,这些与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是相违背的[1]。传统的这种贸易发展模式是以牺牲资源环境换取经济的增长,忽略了资源的稀缺性与不可再生性,而且环境一旦遭到破坏,要再治理将付出更大的代价。发展可持续贸易却能在获得经济利益的同时,使资源环境得以保护,实现对外贸易与资源环境的和谐发展。只要我们在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指导下,合理的利用资源环境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必定能实现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这样也能为治理环境提供必要的物质、技术上的保证和支持。因此,发展可持续贸易是保护环境的必然选择。但发展可持续贸易不仅在贸易活动中保护了环境,同时也通过环境的改善促进了贸易的持续、稳健发展。在当今社会高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的情况下,依靠过度使用资源和大量排放污染物已经无法构成成本优势实现对外贸易增长,带来经济效益。其他国家的环境标准正在不断提高,产品准入门槛也越来越高,如果我国不提高环境标准,那么出口贸易必定受到限制[2]。选择可持续发展道路,虽然在保护环境的同时会提高我国产品的生产成本,降低收益,但只是暂时的。从长远看,有利于环境的产品有很大的贸易前景,环境的改善也可以改善贸易结构,促进对外贸易总体增长,提高效益。因此,中国需要在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前提下发展中国对外贸易。并且十报告也提到,今后一段时期,我国经济发展的资源和环境约束将更趋强化。在这样的背景下研究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视角下我国对外贸易发展问题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对外贸易与环境的现状

(一)对外贸易现状

1978年以来,我国通过不断扩大对外开放领域、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促进了对外贸易快速增长。特别是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我国抓住国际产业转移的机遇,应对各种挑战,对外贸易赢得了最快的发展时期。2013年,货物出口额高达22 096亿美元,增长7.9%;进口额高达19 504亿美元,增长7.3%,顺差2 92亿美元,成为世界第一大货物贸易国家。但由于自主创新力不足,缺乏核心技术致使我国高附加值出口商品比重少,低附加值产品比重偏高,尤其是高投入、高能耗、低成本、低技术的产品占据出口贸易中较大比重,使我国贸易质量跟不上贸易数量,出现贸易大而不强的现状。在世界市场偏向于技术密集型产品,特别是高附加值的高新技术产品已经逐渐成为出口增长最快商品的今天,我国出口商品仍然停留在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这不利于提高我国出口商品国际竞争力和我国出口贸易的可持续增长。此外,2013年我国服务进出口总额达5 396.4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4.7%。其中,服务出口额达2 105.9亿美元,进口额达3 290.5亿美元,逆差1 184.6亿美元,同比增长32.1%。全年服务进出口总额占我国对外贸易总额的比重为11.5%,该比重远低于全球平均水平,与发达国家服务贸易相距甚远,且目前我国服务出口贸易主要依靠处于产业价值链中低端的劳动密集型服务出口,而非资本技术知识密集型服务出口。

(二)环境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贸易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随之而来的环境污染问题不断严重化,逼迫我们面对环境污染对人类生活和健康带来巨大的弊端。先发展后治理、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外贸发展模式已不再适合当今经济发展。目前,我国生态环境恶化的范围在不断扩大,程度在逐渐加剧,危害也越来越严重。同时,在生态环境建设中,由于生态环境破坏严重,造成其修复功能下降、抵御能力减弱,导致边治理边破坏、治理赶不上破坏的问题突出[3]。

我国通过对外贸易促使经济发展更加迅速。然而,发展必定离不开能源的消耗。中国的能源使用一直以煤炭为主,在生产和运输过程中,煤炭等矿物的燃烧会排放大量二氧化硫,形成酸雨,造成严重空气污染。2013年上半年,我国二氧化硫排放量达1 114.1万吨。华中地区和部分南方城市,如怀化、宁波、温州等地,酸雨频率超过90%。并且,煤、石油、天然气等燃料的大量燃烧,使空气中二氧化碳含量剧增。在中国,有近1/3的人呼吸着被严重污染的空气,空气严重污染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全世界十个污染最严重的城市有七个就在中国。同时,近年来我国北京、天津、河北、河南等十多个地区出现能见度小于1 000米,甚至小于200米的雾霾天气。例如,2013年初北京单月竟然出现了4次雾霾天气,持续24天之久。在空气污染的同时,水污染问题也越来越严重。目前,我国57%城市的地下水污染比较严重,水质较差甚是至极差。环保部2011年上半年公布,我国的七大水系中淮河、辽河、海河、松花江和中国第二大河流黄河在内这五大水系都受到中度甚至重度污染;另外,我国城市河段已经受到中度或轻度污染的高达90%。此外,我国土壤重金属污染程度不断加剧,污染面积呈逐渐扩大趋势。2011年,云南曲靖发生了300万吨存留的铬渣污染事件;2012年,湖南发生了湘江镉污染事件。这些重金属污染不同于空气污染和水污染等,具有隐蔽性、潜伏性、累积性、长期性和不可逆性等特点,通常要经过长年累积达到临界之后才爆发[4]。

由此可见,一方面,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很快;另一方面,资源的过度消耗以及环境的严重破坏问题也日益凸显。而随着我国经济对外开放程度不断加深及规模的不断扩大,环境的不断恶化和资源相对不足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我国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面临资源瓶颈和环境容量的制约越来越严重。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2011)认为,如果环境问题不能得到改善,中国外贸高速发展很快就会成为过去。这说明,一味地以资源和环境换取的外贸发展并非真正的发展,只有在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发展对外贸易才是长久之计[5]。

二、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对资源环境的影响分析

(一)我国外贸粗放型增长方式给资源环境带来了巨大压力

目前,我国外贸的发展主要是以数量增长和价格低廉为基础,依靠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产出的粗放型外贸发展模式。这样的外贸增长方式主要依靠增加物质资源的消耗和廉价的劳动力优势,继续发展下去势必导致发展外贸过程中付出更巨大的资源环境代价,会导致资源越来越匮乏、污染越来越严峻等问题。在我国现今日渐脆弱的环境和有限的资源等条件下,已经难以继续支持这种片面重视外贸规模不断扩大,而忽视提高外贸增长质量的粗放型增长模式。这是因为,我国对资源的开采已渐渐步入趋于耗光趋势,资源耗竭与环境污染已经成为我国发展中重大的挑战。据《红网》报道,我国单位能耗是世界平均水平的3倍多,我国每增加一个单位工业生产总值所产出的固体废物是发达国家的10倍以上,每增加一个单位国内生产总值所排放的废水污染物是发达国家的5倍以上。据统计,我国每增加一个单位国内生产总值所消耗的能源是美国的6倍、日本的7倍之多。有人甚至质疑我国长期增长会不会导致全球资源严重短缺[6]。

(二)发达国家高污染、高能耗产业向我国转移

改革开放以来,规模持续扩大的国际产业转移在推动我国经济增长的同时,也给我国生态环境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我国通过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或者国内企业通过代工、加工贸易等逐步走向国际化,这固然给予了我国的贸易增长很大帮助,给我过的经济发展注入了新鲜血液和活力。但我们也必须认识到,现今一些发达国家为了自身利益,忽视国际准则,不断向我国等发展中国家转移高能耗、高污染的产业,使得我国能源环境问题日渐严峻,大大制约了我国贸易的进一步发展。我国不能只看国际贸易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一面,而忽略了国际贸易的消极影响。

首先,由于我国市场准入标准和环境法规比发达国家宽松且不完善,我国一些企业在承接国际产业转移的过程中对产业转移的质量的重视程度不够,为了加快经济增长,盲目的接受发达国家的产业转移,只看数量上的快速增长、规模的不断扩大而忽视了提高产业转移的质量问题。相反,目前发达国家由于环境法规及环境意识,更加注重节能减排,这使得一些发达国家开始将一些在本国禁止使用、销售的工艺落后型、污染严重的产业、产品等向我国转移。例如,国外某些淘汰的汽车因为我国汽车尾气排放的标准低而顺利进入我国;一些不法外商以经济利益为诱饵,出售陈旧设备,搞工业垃圾出口,进行重污染行业转嫁,加重我国的环境污染[7]。

其次,由于我国目前发展过度依靠资源环境和廉价劳动力优势,国外直接投资主要集中在我国制造业,而我国由于核心技术等的缺乏,造成我国制造业目前高投入、高能耗、低利润。例如,近年来我国珠三角地区和长三角地区FDI流入量迅速增长,珠三角和长三角地区生产规模随之不断扩大。然而,由于FDI流入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在外商直接投资给珠三角和长三角经济带了新活力的同时,也使得珠三角和长三角许多地区“废水、废气、废渣”排放大幅度增加,导致珠三角和长三角环境污染日益严峻,污染防治工作任重道远。据2013年2月22日《新华网》报道,一些高能耗、高污染产业由于在发达国家根本无法立足,开始不断转向发展中国家。其中提到,作为国家批准的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之一的皖江,在承接国际产业转移中出现许多企业引进外商投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问题。

(三)进口“洋垃圾”威胁我国生态环境

全球每年产生的电子垃圾高达5亿吨之多,其中70%以上经各种途径运入我国,给我国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2007年央视《经济信息联播》曾报道过,在欧洲被称为欧洲垃圾集装箱的英国,每年都将大量的废物垃圾输出到我国,已经给我国造成严重的污染,并严重威胁我国某些地区的生态环境。而更出人意料的是,英国大量出口洋垃圾不仅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英国环境问题,还给英国相应的企业带来额外的巨大利润。其实向我国出口洋垃圾的国家远不止英国,还有许多国家也这样做,例如,荷兰出口到我国的30个集装箱中,共发现近800吨的走私城市垃圾;日本大多企业为了降低自己在日本处理废物垃圾回收及加工的费用成本,将收集来的废旧塑料等废物垃圾卖给我国企业来处理等。人们避之不及的垃圾,在我国却要花钱买进,其根本原因是洋垃圾在我国有市场。尽管洋垃圾可提高再生资源利用率,弥补一些地区原料不足,造福于民,但不法分子从国外走私未经处理的“洋垃圾”,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是远远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近年来,走私“洋垃圾”入境问题并未得到遏制,仍频频发生在我国各地区。“洋垃圾”的跨国入境,不只是给我国垃圾处理增重负担,而且还给我国的生态环境造成巨大的污染。然而,“洋垃圾”问题至今并未得到真正解决[8]。

三、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视角下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对策

(一)转变我国外贸增长方式

首先,通过技术创新,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目前我国依然是一个加工制造大国,然而由于我国加工制造方面创新能力弱,核心技术过度依靠进口,使得我国在加工贸易出口只赚取了少量的加工费却付出了惨重的资源环境代价。对此,我国应致力于提高先进技术水平,鼓励技术创新,加大核心技术研发投入,大力发展先进制造技术,把依靠数量和规模的外贸增长方式转变为依靠质量和效益的增长方式,在增加数量的同时也增加质量,提升对外贸易层次。其次,我国应加强对服务贸易出口的支持,以多种方式发展服务出口,以增加服务贸易在对外贸易中的比重。同时,需提高服务出口质量,增加知识技术型的服务出口,通过促进外贸商品结构整体升级来转变我国外贸增长方式。再者,继续实施科技兴贸战略和品牌战略,提产品高科技含量和附加值,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最后,充分考虑我国目前脆弱的生态环境承受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注重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十报告提出,要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因此,需制定政策鼓励外贸企业开发节能降损技术和降低环境污染的技术,进而走外贸可持续发展道路。

(二)完善环境法律法规,加强环境监管。

长期以来,我国粗放型外贸增长方式已经导致生态环境脆弱,同时我国不完善的环境法律法规也给国内外不法企业可乘之机,如上述所提及的发达国家向我国转移污染问题。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国环境法律法规不完善,且环境标准与发达国家相比更低。因此,在当前的形势下,我国当务之急是如何完善环境法律法规,加强环境监管。当前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包含调整、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问题及防治生态环境污染等内容,但是内容仍然不够全面,明显滞后于发达国家法律法规,并且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存在一些标准不明确,甚至于与国际惯例某些条款不统一等问题,这使得我国环境法律法规对环境保护的作用非常有限。面对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现状及我国环境污染现状,我国必须进一步完善环境法律法规内容,制定与国际接轨的环境标准,并严格执行。例如,针对前面提到我国进口洋垃圾现状,我国可以严格制定禁止和限制“洋垃圾”进口相关法律法规,细分“洋垃圾”的分类标准;明确违法进口“洋垃圾”的企业的处罚标准和赔偿标准,并加大处罚力度;完善执法人员责任标准及相应的徇私惩罚,以保证我国环境污染违法事件惩罚有法可依,执行部门责任明确,进而切实改变我国目前环境法律法规内容不够完善、执法部门松散随意等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也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起到限制环境污染、保护环境的作用。这遵循了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三)大力发展绿色贸易

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和环保意识的增强,绿色消费已经备受关注,绿色贸易也必定将会成为主流;同时,十报告提出,要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我国外贸行业应当抓住这个机遇,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努力开发绿色产品,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发展绿色技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环境污染,提高产品的质量。外贸企业需改变原有的生产、销售和管理模式,根据环保标准来处理整个生产和销售过程的各个环节,改变不惜牺牲资源环境来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营销战略,重新拟定注重环保的绿色营销战略,努力营造绿色企业的文化氛围,在营销和管理的各个环节都努力贯彻绿色贸易观念,以便适应国际市场上越来越高的环境标准。这样,在降低国内环境污染同时,使我国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但是,要实现上述绿色贸易,必须有“绿色型”人才的加入。“绿色型”人才不仅了解其他各个国家的绿色法律法规,熟悉国际上关于贸易活动的最新环保势态,还能通过合理配置资源,提高企业对资源的利用效率,对企业进行绿色管理。企业应该通过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吸引并留住“绿色型”人才,成为外贸行业名副其实的“绿色企业”。

参考文献:

[1] 王爽,陆兴发.中国外贸增长方式与可持续发展问题的探讨[J].经济学动态,2010,(5):11-13.

[2] 崔若星.优化产业结构,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J].当代财经,2009,(6):15-16.

[3] 姜霖.论中国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及其战略取向[J].东岳论丛,2011,(6):63-65.

[4] 胡艳荣.我国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的对策研究[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2,(19):37-39.

[5] 罗玲,吴静静.低碳经济下我国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研究[J].国际贸易问题,2012,(5):25-26.

[6] 傅钧文.建国60年中国对外贸易评述――基于可持续贸易发展视角的分析[J].世界经济研究,2010,(7):6-12.

第7篇

关键词:物流法规;法律空白;统一立法;健全体系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12-0227-01

物流系统主要由运输、仓储、装卸、配送等主要环节和功能构成。随着现代物流的发展,物流已从传统的运输、仓储等主要功能环节向物流系统化、综合化方向集成和发展,追求物流的综合治理和物流系统的整体经济效益。这一行业跨越几乎所有部门――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内贸、外贸等,受到多个部门的牵制,需要完善的法律和政策的支持。

一、我国物流法律法规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有关物流的法律法规,从法律效力角度来看,可分为以下三类:一是法律。在由国家制定的现行法律之中,直接为物流或与物流有关而制定的法律,有铁路法、海商法等。二是行政法规。涉及物流的行政法规,有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海港管理暂行条例、公路管理条例、航道管理条例,关于发展联合运输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发展国内集装箱运输的通知等。三是由中央各部委颁布的部颁规章。涉及物流的部颁规章,包括有关于商品包装的暂行规定、商业运输管理办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关于促进运输企业发展综合物流服务的若干意见等。

现有的法律法规缓解了物流领域的“法律空白” 状况,提高了法律调整效率,对物流业的高速、有序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二、我国物流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一)物流法律法规的建设滞后

我国目前执行的有些物流法律法规还是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环境下延续而来的。他们是根据当时的情况制定的,虽在当时对于推动物流业的发展起过积极作用,但由于时空差异已出现适用范围有误、规制内容过时以及法律交叉、法律空白等问题,难以适应目前市场经济环境下物流的发展,更难以适应物流国际化发展的需要,急需补充、修订和废止。物流法律体系从技术上普遍缺乏对物流实践的具体指导和调整作用,宏观调控能力和微观约束能力不足。

(二)物流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1.缺少作为“基石”的流通基本法

我国的物流法律尚未形成独立的法律部门,没有一个处于“基石”地位的法律法规,有关物流的法律规定分布于各类法律渊源中。无流通基本法抽象出流通领域的原则性、一般性的规定,作为其他专门法律规范的依据。

2.缺乏对有关物流的技术规范和市场准入的统一立法

发达物流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现代物流业的发展离不开物流标准的制定和实施。物流企业市场准入问题、资质问题也是物流业发展的基础性问题。现行物流法律法规却对此问题无任何规范和调整,因此,完善物流企业市场准入问题、资质问题的立法更是当务之急。

(三)现有的物流法律法规层次较低、效力不强

我国现有的物流法律法规多由中央各部委、地方制定颁布,规范性不强,缺乏法律责任的制约作用,大多是一些条例、办法、规定和通知等,其中不少内容还有悖国际惯例,在具体运用中缺乏操作性,难以产生法律效力,多数只适合作为法庭审判的参照性依据,不利于调整各物流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缺乏对物流主体行为的制约作用。

三、完善我国物流法律法规的建议

(一)不断健全物流法律法规体系

1.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

从日本的经验和我国目前的经济体制特征以及物流发展的客观实际来看,我国物流立法主要应从四个方面展开:一是物流主体法,指确立物流主体资格、明确物流主体权利义务和物流产业进入与退出规制的法律规范;二是物流行为法,指调整物流主体从事物流活动的行为的法律规范,是各种物流交易行为惯例法律化的产物;三是宏观调控法,指调整国家与物流主体之间以及物流主体之间市场关系的法律规范;四是社会保障法,指调整国家、物流主体与劳动者、消费者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通过完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为物流活动确立行为准则。

2.对有关物流的技术规范和市场准入建立标准

例如,我国还没有一个对于电子认证的统一规范和标准,电子签名法的出台显得过于滞后,这不利于网络经济的有效管理,也会影响到物流的发展效率。设立物流行业准入标准,比如没有一定的物流专业配置和专业人员的小型货运公司,应该整改或取缔其运营资格。

(二)提升物流法律法规的层次

对于提升物流法律法规的层次,我国物流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目标应定位于:如何通过汇编修订现有法律和适当补充立法,疏通各单行法律规范之间的承接与递进关系,形成一个层次分明、结构严谨的物流法律法规框架,促进物流行为规范化和物流运作效率化。这比新立一部虽针对性强但大而全、空洞化的 “物流法”更有益。

(三)加强地方物流立法

我国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区市场状况、企业素质和融资能力不同,物流发展的规模和水平之间存在较大差异,近期内在建立全国性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的同时,各地区应根据自身基础和条件,制定出一些符合本地区的物流法规。这样,既能为逐步建立全国性的宏观物流法律法规提供依据和经验,也有利于各地区的物流企业根据地区特点加快发展。

参考文献:

[1]王芸.物流法律与法规实务[M].电子工业出版社,2007.

[2]胡兴成.物流法律与法规[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3]宋玉萍.美国物流法律分析[M].中国物流与采购出版社,2008.

[4]吴楠.中国科技[M].信息出版社,2005.

第8篇

【关键词】集装箱运输 对外贸易 全球化 提单

一、前言

集装箱运输是以集装箱为运输单元进行货物运输的一种现代化运输方式,可以用于海洋运输、公路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内河运输以及多式联运等。此外,集装箱运输能够实现“门到门”运输,具有简便、迅速、安全与经济等特点。由于集装箱在很大程度上的优越性,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趋势下,我国及世界其他国家普遍采用集装箱运输方式,同时集装箱运输也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虽然我国的集装箱运输发展较晚,但其发展速度很快,目前,我国的上海港已经成为世界港口集装箱吞吐量冠军。由此可见,对外贸易的发展促进了对外贸易运输的发展,外贸运输能力的增强又为对外贸易的扩大提供了保障。

二、集装箱运输的发展阶段

(1)萌芽期。从1801年至1966年,这一阶段欧美发达国家最先尝试陆上集装箱运输,英国、美国、德国与法国都相继进行了简单的尝试,二战中,美国开始利用集装箱运输一些军用物资。直到1956年,美国一家轮船公司通过在甲板上装载集装箱进行海上试运,@标志着海上集装箱运输方式的开始。

(2)成长期。从1966年到20世纪80年代末,起初,集装箱运输从美国沿海运输向国际远洋运输发展。然后,随着世界各主要航线集装箱运输的开展,出现了第二代集装箱船和集装箱运输专用泊位。集装箱运输在这一阶段发展迅速,技术管理水平不断的提升,企业设备也逐步的完善,极大地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3)成熟期。从20世纪80年代末至今,在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下,集装箱硬件设施方面的完善,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集装箱法律法规方面体系的健全,使得集装箱运输在全球得到普及,结合世界各国家对外贸易运输体系的形成,各种运输方式相互配合,共同承担国际贸易的任务,为全球国际贸易的发展奠定了夯实的基础。

三、集装箱运输的特点

(1)集装箱运输的优点。推动包装的标准化;有利于开展多式联运;缩短货物在途时间,加快车船周转;提高了装卸效率,减轻了劳动强度;节省货物运输的包装,简化理货手续;减少货损货差,提高货物运输的安全与质量。

(2)集装箱运输的缺点。需要大量投资,资金来源困难;转运不协调,增加相应的费用;受货载限制,货物流向不平衡,影响经济效益;受运输条件限制,不能充分发挥“门到门”运输优势;各国集装箱运输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制约对外贸易的发展。

四、我国集装箱港口的发展趋势――集约化

近年来,我国集装箱运输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未来的发展趋势是集约化,港口分布更为合理,将形成北、东、南三大集装箱枢纽港群。北部:以大连港、天津港和青岛港为主;东部:以上海港、宁波港为主;南部:以香港港、深圳港和广州港为主。

五、集装箱运输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

(1)集装箱运输信息管理日趋现代化与柔和化。现代物流是信息化的产物,信息管理的现代化与柔和化是发展现代物流的技术保障,我国集装箱多式联运的信息管理建设为发展现代物流的信息系统奠定了夯实的基础,在当今国际贸易发展全球化的趋势下,物流的快速发展极大的促进了我国与世界其他各个国家的货物贸易。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与国际接轨的集装箱运输EDI标准体系,通过EDI系统能够传送最广泛且全面的整个集装箱运输市场的信息来源,大大的节省了贸易双方的市场调查分析时间,为我国的对外贸易发展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2)集装箱多式联运加强了与现代物流一体化发展。现阶段,我国已经在多个地区发展了越来越多的集装箱多式联运节点,发展成现代物流节点的先发优势。同时,多式联运中覆盖全国范围的交通网络也已经成为发展现代物流的运输保障体系。政府在发展集装箱多式联运的过程中在交通基础设施方面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在很大程度上为现代物流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基础平台。我国通过不断的优化集装箱多式联运,加强了其与现代物流的一体化发展,实现了货物更加方便快捷的运输,促进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3)集装箱运输法律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由于在集装箱运输过程中通常存在责任期间、适航、滞箱、海难事故以及设备交接等问题,这便需要世界各个国家在国际贸易方面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贸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的按照相对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甚至对人身财产方面的威胁。比如,著名的海牙规则与汉堡规则便对关于甲板上装载集装箱一事作出了具体的要求,而我国的《海商法》也对此制定了相关的规则,从而更好的便于运输的管理。正是由于集装箱运输法律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制约了某些国家的违法行为,为国际贸易市场营造了公开、透明的货物运输环境,大大的促进了我国与世界各国贸易的发展与合作。

(4)集装箱运输对提单与贸易术语的影响。由于在采用集装箱运输时,海运提单的种类繁多,操作比较复杂,结汇单据在银行流转的时间较长等原因,而集装箱运输的装卸效率与运输速度比较高,因此往往会出现提单未到收货人不能提货的现象,导致时间的大量损耗和效率的低下,不利于对外贸易的发展。目前,在国际贸易中常常在集装箱运输时使用海运单,海运单没有物权凭证,有效的解决了收货人收到货单时间不一致的问题。此外,我国在集装箱运输中,常常采用FCA、CPT与CIP三种贸易术语,货物发生的损失由买方承担,有利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杨茅甄.集装箱运输实务[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2]姚新超.国际贸易运输[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3.

[3]陈德明.国际集装箱运输市场回顾与展望[J].世界海运,2000.

第9篇

关键词: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国际贸易已经得到了长足发展,但与此同时也伴随着日益增多的贸易摩擦,这其中尤以知识产权方面的贸易纠纷最为显著。如何在扩大和拓展我国对外国际贸易的同时注重对我国相关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最大程度保护我国的对外贸易权益,已经成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里我国国际贸易中亟需解决和应对的现实性问题。

1国际对外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知识产权保护是一国参与国际对外贸易过程中的重要课题之一。对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的大国而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更是我国积极参与履行国际贸易义务,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内在需要。近年来,我国政府积极采取加强与对外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如2008年我国制定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提升到了国家战略的高度,2006年到2011年期间,我国连续6年颁布了《中国保护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尤其是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先后集中清理了2300多部法律法规,对这些法律法规中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相符的部分进行了修正和删除,也对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进行了修改,基本形成了体系相对完备、符合我国对外贸易实际和国情以及与国际惯例想接轨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与此同时,我国还积极参加了各种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先后加入了《国际专利合作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等组织,但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在国际对外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与国际上的其他发达国家诸如美国、日本等国相比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和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个人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近年来,我国频繁地在国际贸易中遭遇知识产权纠纷,其中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国民众与企业在对外贸易中缺乏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很多企业在对外贸易过程中往往有意无意地忽视了知识产权保护,对知识产权本身认识不到位,许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还基本停留在在“努力赚钱”的初级阶段,认为只要能在对外贸易中赚到钱就可以,要不要知识产权无所谓,许多本来是我国发明的产品,但由于知识产权意识不强,专利申请步伐缓慢,由此导致专利被别国抢先申请,例如我国在一些高新技术领域如超导领域其实和美国等发达国家并无太大差距,但在这方面我国的专利申请数量仅仅只占到了美国的20%左右,其结果就是我们自己发明的东西被别人拿走进行了专利申请,导致我国的研究成果不能进行产品开发,在对外贸易中处于不利地位。

1.2知识产权保护专业人才匮乏,队伍建设不到位

知识产权专业人才是专门从事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分析、研究、专利申请等专项工作的专职人员,其在企业的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而当前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专业人员的培养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人才管理机制和队伍建设还相当滞后,这是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遭遇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重要内在原因之一。相比较来说,国外企业无论是大型企业还是中小企业内部都设置有相应的知识产权部门,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专门负责企业的知识产权以及专利申请等相关工作,而我国不少大型企业则很少有设置相应的部门,相关的人才也较为缺乏,有关数据显示,美国IBM公司的专利工程师人数就达到500人之多,微软公司在全球共计有25000多名员工,其中有接近五分之一是相关的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在日本的大型企业如索尼、日立等也都有超过300人的知识产权工作人员,而在我国,许多大型企业往往缺乏这样的专门性的部门,中小企业更比不说,仅仅有阿里巴巴、华为、中兴等极少数企业拥有这样的部门,而华为和中兴在2004年的专利申请数量位居我国企业前十名,这足以说明知识产权保护专业人才对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1.3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规则认识较为模糊

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熟悉和掌握相应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如此才能游刃有余地参与国际竞争,在对外贸易过程中更好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利权益,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但遗憾的是,我国大多数企业均对当前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不甚熟悉,即使像华为这样的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相当成熟的高技术企业也是如此,以2003年著名的“思科诉讼华为侵权”事件为例,美国时间2003年1月23日,思科公司正式以知识产权受到侵犯为由华为公司及华为在美国的分公司,整个事件一直持续到2004年7月28日,以思科公司和华为公司达成最终和解画上了句号,纵观此次事件,华为公司尽管拥有一定的知识产权,但由于对相关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并不熟悉,因此可以说受到思科公司的诉讼也是在所难免的,而客观来说,面对来自国外企业的有关知识产权的相关诉讼问题,我国企业往往缺乏足够有效的诉讼和应对机制,导致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1.4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工作亟待加强

知识产权领域的立法工作是切实保护对外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当前,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深入发展,我国已经开始在逐步调整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内容,不断强化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工作,力求加大对知识产权的立法保护,并不断加入各种相关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和组织,但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尤其是立法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尤其是在涉及国际贸易中多变、双边性的法律法规的立法上还存在着相当多的漏洞,这使得我国在对外贸易过程中往往难以很好地保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处于被动地位。

2国际贸易过程中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措施

在国际贸易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维护我国贸易利益,有效提升我国国际地位的重要途径之一。当前,我国在国际贸易过程中要想真正做好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就必须从当前我国对外贸易中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上入手,努力做好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具体来看主要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2.1切实加强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理念是行动的先导

诚然,在对外贸易过程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措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重要作用,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则更为重要。近年来,我国许多企业在对外贸易过程中正是由于缺乏相应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在国际贸易过程中也未能形成良好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氛围,才导致企业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辛苦创造出来的自主知识产权最终“付诸东流”,企业由此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对我国企业来说,尤其是一些积极参与国际对外贸易的外贸企业而言,必须努力加强在企业中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努力在全企业中形成浓厚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氛围,将知识产权保护的理念贯穿到企业的每一名员工身上,贯穿到企业的日常生产和对外竞争全过程中去,努力形成人人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在对外贸易过程中切实维护和保护好自身的知识产权。

2.2加快企业内部知识产权体制建设,引进高素质的知识产权专业人员

企业对外贸易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离不开企业内部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以及相应的专业人员的支持,而目前一些企业在对外贸易过程中频繁遭遇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诉讼和纠纷也和其自身缺乏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以及相应的专业人员不无关系,企业要想真正地在对外贸易过程中做好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好自身的合法的贸易权益,就必须立足于平时,把握住当下,努力构建起企业内部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大投入力度引进专业的知识产权工作人员,打造一直素质较高的知识产权专业队伍。对于企业来说,企业要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到企业长远的发展战略中来予以重视,努力为企业参与国际对外贸易奠定坚实的人员基础和机制基础。

2.3加快熟悉相关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

企业在参与国际对外贸易的过程中,其贸易对象往往是世界上的其他国家,这就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知识产权的相关国际规则。了解和熟悉这些知识产权的国际规则,对于企业“游刃有余”地参与对外贸易,有效避免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来说至关重要。企业可以积极通过与国外企业进行交流互访、聘请国外发达国家具有丰富经验的知识产权专业人员等途径,积极了解和熟知当前国际通用和普遍认可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从而在国际贸易中涉及到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时做到“心中有数”,有效做好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4政府相关部门应努力做好相关的知识产权立法工作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深入以及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的逐渐增多,我国相关部门也在适时对我国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系统性完善,并严格按照当前国际贸易的形势变化增添了一些新的法律法规,可以说,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工作已经取得了相当大的进展,制度工作也日益完善,诸如《专利法》、《商标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修订也已经基本完成,但另一方面,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相关的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工作还比较滞后,尤其是在入世后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与国际通用的法律还存在着一些出入,这就要求今后一段时期我国还应继续加强在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工作,力求与国际实现接轨,从而真正切实有效地在对外贸易过程中保护我国的国际利益。

3结语

总之,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现实性问题,其涉及到许多方方面面的因素。在国际对外贸易过程中,我国企业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切实做好相关的知识产权体制机制建设,加快知识产权专业队伍建设步伐,熟悉和掌握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等,才能在日益激烈的国际贸易竞争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断提升国际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唐红桃.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探讨[J].时代金融,2015(32).

[2]张广良.以贸易为视角的知识产权保护[J].中国对外贸易,2013(12).

[3]杨琴.知识产权保护视野下的国际贸易发展策略[J].中国商贸,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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