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21 17: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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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服务业发展迅速,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日益增大。正确认识服务劳动的性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划分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不应以是否是物质生产为标准,非物质生产部门的服务劳动也是生产劳动。服务产品是一种用来交换的非实物劳动产品,是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商品。服务产品的价值是由生产服务产品的服务劳动创造出来的。
在现代经济的三次产业结构中,服务业的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不断提升,发达国家大多已超过60%a,有的甚至高达70%以上,中国服务业发展落后,且起步晚,目前其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也已超过33%。服务业在促进各国经济发展和吸纳就业中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何认识服务劳动?服务劳动是不是生产劳动?创不创造价值?成为理论界长期讨论的话题。本文拟对这些问题作一探讨。
一、服务劳动是否是生产劳动
经济学说史证明生产劳动范畴总是处在不断发展、变化中的,由于所处的历史条件不同,人们对生产劳动内容的界定也就不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对生产劳动的认识是逐步深化和发展的。
最早对资本主义生产劳动进行探索的是重商主义者,他们的出发点是如何使一国的财富增加。早期重商主义者直接将货币看作财富的唯一形式,把贸易当作产生财富的源泉。晚期重商主义者继承了他们先驱的主要观点,但是他们已经意识到财富的生产是来自主体的活动即工业和商业。事实上,在重商主义者眼中的生产劳动,仅仅是能够赚取黄金货币的商业劳动。比重商主义稍晚,在法国出现了重农学派,他们在什么是生产劳动的问题上与重商主义者持对立看法。他们“把劳动的一定形式即农业看作创造财富的劳动,不再把对象本身看作裹在货币的外衣之中,而是看作产品一般,看作劳动的一般成果了。重农主义创始人魁奈说:“君主和人民绝不能忘记土地是财富的唯一源泉,只有农业能够增加财富。这两个学派在生产劳动问题上的看法,各有其不同的历史局限性。跟他们相比,亚当·斯密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前进了一大步,他突破了特定劳动形式的局限,提出了劳动一般的观点。“他抛开了创造财富的活动的一切规定性,干脆就是劳动,既不是工业劳动、又不是商业劳动、也不是农业劳动,而既是这种劳动,又是那种劳动。但斯密的理论也存在着局限,斯密认为:“制造业工人的劳动,可以固定并且实现在特殊商品或可卖商品上,可以经历一些时候,不会随生随灭。”而“家仆的劳动,却不固定亦不实现在特殊物品或可卖商品上。家仆的劳动随生随灭,要把它的价值保存起来,供日后雇佣等量劳动之用,是很困难的。在这里,斯密混淆了生产劳动和物质生产以及非生产劳动与非物质生产的区别。
马克思对生产劳动的分析采用了从一般到特殊的分析方法。在分析劳动过程时,马克思考察的是生产劳动一般,他撇开了各种特定社会形态,说明凡是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就是生产劳动。劳动过程“从产品的角度加以考察,那么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表现为生产资料,劳动本身则表现为生产劳动。”而在对特定社会形态进行考察时,他说:“这个从简单劳动过程的观点得出的生产劳动的定义,对于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是绝对不够的。因此,在考察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时,马克思进一步分析了生产劳动特殊,即与特定的历史的生产关系相联系的生产劳动。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资本主义劳动过程的实质是雇佣工人生产剩余价值的过程,对于资本家来说,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区分不再依据是否生产实物产品,而是依据是否为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只有那些能为资本家带来剩余价值的“直接同资本交换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而不管此时劳动生产的是实物产品还是非实物产品。如果劳动同某种收人相交换,却并不创造剩余价值,那么,即使劳动创造了实物产品,也只能是非生产劳动。因为对于资本家来说,这种不能为他带来剩余价值的劳动是毫无实际意义的。马克思指出:“劳动的物质规定性,从而劳动产品的物质规定性本身,同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之间的这种区分毫无关系。例如,饭店里的厨师和侍者是生产劳动者,因为他们的劳动转化为饭店老板的资本。这些人作为家仆,就是非生产劳动者,因为没有从他们的服务中创造出资本,而是把自己的收人花在这些服务上。因此,同一种劳动既可以是生产劳动,也可以是非生产劳动,关键取决于它是否使资本增值。“例如密尔顿创作((失乐园》,他是非生产劳动者。为书商提供工厂式劳动的作者,则是生产劳动者。”可见,区分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并不是以物质生产作为界限的,并且,商品经济条件下的生产劳动也并非特指某种具体的劳动形式,而是只要是能够生产出新价值的劳动都应该是生产劳动。因此,能够生产出新价值的服务劳动也是生产劳动。
此外,经济、社会的发展及其带来的巨大变化是深化认识生产劳动性质的现实依据。当今世界,科技进步和经济全球化步伐加快,产业结构的变化显著,第三产业发展迅速,服务劳动在社会总劳动中的比重增大。在这种情况下,倘若我们仍把创造价值的劳动局限于物质生产领域,就会得出非常荒谬的结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越来越多的人的劳动不是生产劳动、不创造价值。这显然有悖于现实和历史发展趋势。
二、服务是不是商品
服务劳动生产的是无形产品,我们称这种产品为服务产品,也可称之为“服务”。商品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服务是不是商品,关键看它是否具有上述属性,而不在于它是否以实物形态存在。
首先,我们分析服务是否为劳动产品,是否具有使用价值。有人认为,服务虽然是人类劳动但却没有实物产品。那么,作为劳动意义上的服务到底生产了什么?这种劳动的成果如何体现?其实,这种产品虽然看不见摸不着,生产出来的同时即被消费了,但它仍是具有使用价值的劳动产品:第一,从服务劳动的投人看,有投人就必有产出,就必然生产出服务产品;第二,服务产品具有满足人的某种物质或精神需要的功能,是构成社会财富的重要内容,财富是与使用价值相等同的;第三,从消费者的消费后果看,有消费后果必有消费对象,既然有消费对象存在并被消费,就必然有这种对象被生产出来。那么,服务业的产出是什么呢?服务业的产出就是服务这种无形产品。这种产品虽然看不见、摸不着,但它确实是一种客观存在,只不过在它生产出来的同时就被消费了。
其次,分析服务产品是否用来交换,是否具有价值。在服务产品从生产到消费的过程中,交换确实发生了。消费者消费了服务产品后支付了费用;生产者收回货币,交付了服务产品,双方实行的是等价交换。确实,从服务产品生产和消费的同时性来看,服务生产完成后,消费者双手空空,什么也没有,这是因为服务产品已被他消费了。那么,服务作为交换的对象,是不是只是取得了“商品的形式”,有价格而无价值呢?马克思认为,商品之所以有价值,“仅仅由于它们是人的劳动的表现……不是因为它们本身是物,而是因为它们是社会劳动的化身。服务正是这样一种“社会劳动的化身”。只不过这种社会劳动不是“化身”在实物上,而是“化身”在非实物的无形产品上,“化身”在一种流动的运动着的形式上。马克思明确肯定这种价值的存在,例如在《资本论》第2卷中,他就认为不生产“使用物”的客运劳动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 其实,衡量服务是不是商品,不在于它是否有形,是否能同提供这些服务的人分开而存在。马克思在谈到裁缝和歌唱家的劳动时说:“某些服务,或者说,作为某些活动或劳动的结果的使用价值,体现为商品。相反,其他一些服务却不留下任何可以捉摸的,同提供这些服务的人分开存在的结果,或者说,其他一些服务的结果不是可以出卖的商品。马克思此话的真正含意是指裁缝一类的服务提供的商品是一种能同自身分开存在的结果—将衣服做好了(注意,不是做好了的衣服)这样一种结果。这种结果由于能同裁缝自身分开而存在,因此,裁缝在提供这种服务时,不需消费者在现场,而是可以在这种服务完成以后,把这种服务的结果提供给消费者就可以了。消费者也完全可以在裁缝的这种服务完成后,对这种服务的结果进行消费和评价。如果这种结果不合格,消费者可以拒绝为此支付货币和拒绝消费,这种结果也就不能成为商品。因此,这种服务是其结果而不是过程表现为商品。而歌唱家一类的服务却不能象裁缝一样提供一种同自身分开存在的结果,而只能提供一种不能同自身分开存在的服务的过程。消费者必须在歌唱现场进行消费,而不能象消费裁缝的服务一样,等歌唱完了以后才对歌唱的结果进行消费。马克思在这里把服务分成了两种类型:一类是服务的结果体现为商品的服务,象裁缝一类的服务,它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服务的结果在服务过程的最后时点上产生,服务过程和服务结果不具有同一性。对于这一类服务,生产过程不需消费者的参与,生产结果即服务结果可以体现为商品。而另一类是服务的结果不体现为商品的服务,如歌唱一类的服务,它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服务的结果是在服务过程的每一个时点上产生,服务的结果就是服务的过程,两者具有完全的同一性,消费者必须参与生产过程。因此,对于这一类服务,其生产过程体现为商品。
由以上分析可知:服务是一种用来交换的非实物劳动产品,是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商品。
三、服务劳动创不创造价值
对服务劳动是否创造价值的问题,国内学者提出了许多不同的看法。20世纪$0年代初期有人认为,服务有价值,但不是服务劳动创造的,而是来自物质生产部门的价值转移;服务性劳动不形成价值,服务生产价格是物质生产部门创造的价值以类似生产价格形成的方式转化而来的;服务收人不是服务劳动者创造的,而是通过国民收人的再分配由物质生产领域转移过来的。90年代以来情况虽有所改观,但仍有不少论者认为服务劳动不创造价值,至少不是所有服务劳动都创造价值。如有的认为“对第三产业的劳动是否创造价值的问题,不应简单地做出全称判断”;还有的则认为第三产业部门的价值不是由服务劳动创造的,而是由第三产业部门的非劳动要素创造的,传统的劳动价值理论容不了三次产业理论。这些观点都是值得商榷的。
一、培养学生学习劳技的兴趣
激发兴趣就是通地一系列有效措施,来活跃学生的思维,从而激发学生学习劳技知识的兴趣。由于受传统应试教育的影响,学生学习劳技的兴趣不浓,积极性不高。改变这种状态是每一位劳技教师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教学时,首先要讲明为什么要开设劳技课和开设劳技课的重要性。教学中,利用中学生思维敏捷,对世界上万事万物有一种“好奇心”的特点,因势利导,让所谓的“枯燥学科”变成“兴趣盎然的学科”。如《实用电子技术》课中关于助听器一章,教师讲完基本知识以后,加以引导——将驻极体话筒放入某房中,然后用导线与附近的助听器电路连接起来,能否成为一台有线窃听器?如果将驻极体话筒与导线改成无线话筒,能否变成一台无线窃听器?通过老师的点拨和积极的引导,学生学劳技知识的积极性一下子提高了,多数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进行思考,遇到技术性的难题,主要向老师请教。这样,变学生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学生既学到了劳技知识,同时又发展了创新思维。
利用学校的空地,组织学生种植花、草、树木,然后将它们卖给学校,或进入市场出售,通过以上活动,学生学劳技的干劲足了。学生通过自己的劳动所得,减轻了一些困难学生的经济负担。
另外,聘请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闯出一条致富路的前几届毕业生(如有的开照相馆、修理部、种植业等)到学校给学生作报告,讲他们的学习情,创业之路,让学生到他那里参观、学习。通过他们的言传身教,给在校学生树立了好的榜样,加深了学生对学劳技的认识。比平常教师在课堂上说教的效果强得多。
二、加强与其它学科的联系
劳技课各单项技术门类繁多,每一种单项技术与其它学科都有紧密的联系。如《识图制图》与数学知识相关;《实用电子技术》、《家用电器维修》与物理知识相关,《摄影技术基础》与物理光学知识相关,《食用菌栽培》、《种子实用技术》与生物知识相关。如讲《实用电子技术》时,我们将其内容与物理教材内容进行对比,就发现内容上有很多相同之处。只不过物理偏重于理论知识,实验为验证理论服务,而劳技偏重于动手操作,理论为操作实践服务。最后通过学生自己亲手做实验,更加明白了以上道理。这样学生既巩固了所学物理知识,又能够将所学的理论知识用于实际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即理论指导实践。
三、鼓励学生搞发明创造
一、培智学校开展劳动技能课的意义
弱智儿童由于智力低下,以致心理活动缓慢,认知水平低下,他们有的精神萎靡、消极被动,有的有严重的运动障碍和语言障碍,还有的有不同程度的行为障碍。培智学校的劳动技能教育就要从弱智儿童的身体和智力、心理等特征出发,对他们进行相应的教育、教学和训练,有效地补偿其智力和适应行为的缺陷,培养健康的个性品质,帮助他们树立自信、自立、自强的观念,使他们能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二、培智学校劳动技能课的开展
国家教委(87)教初015号的附件——《全日制培智学校(班)教学计划(征求意见稿)》中规定1~9年级劳动技能课共达234课时,占总课时1400课时的16.7%,而七、八、九年级的劳技课时,每周达8课时,占每周28课时的28.6%。《全日制弱智学校劳动技能课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主要有:自我服务劳动、家务劳动、公益劳动、简单的生产劳动(包括手工制作劳动)。从这些方面进行比较系统的劳动技术教育与训练,开发学生智力,培养学生的劳动技能、劳动习惯和热爱劳动的优良品质。
三、建议在校内建立固定的劳动实践场所和校外劳动基地
开展劳动技能教育,不仅要有固定的教材、教学内容和教师,还要有一定的劳动实习场所、让学生定期参加劳动、服务,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
四、在劳动教育中贯彻思想品德教育
弱智学生的生理、心理障碍的类型都不一样,在劳动培训的过程中教育学生认识劳动的意义,劳动对身体、智力发展的作用,劳动对人的一生的影响;教育学生在劳动中要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互相鼓励;对学生劳动成果的评价要坚持鼓励的原则,根据学生的基础看发展、看提高,对每个学生的进步都给予鼓励。
五、鼓励让家长参与,争取社会配合
培智学校的劳动技能课仅仅靠学校每周几节课的教育培养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帮助家长积极参与,引导家长解决认知问题:孩子有残疾,心疼孩子;嫌孩子动作笨拙,太慢;怕孩子家务劳动时损害用具。教育家长,使家长认识到孩子参与生活自理劳动、家务劳动和简单的生产劳动,不仅能使孩子学会生活自理自立,而且有利于孩子智力、体力的发展,有利于矫正孩子生理、心理问题。
一、上课伊始,采用合适的导入
合适的导入可以让学生很快地把注意力集中到课堂的教学内容上来,也可以让学生对接下来要学习的知识产生好奇心和一探究竟的欲望,而且对于提升学生的情感素质也有一定的作用。因此,上课伊始,我们首先要选取合适的导入方法。当然,导入的方法有很多种,比如故事导入、讨论导入、音乐导入、示范导入或者谈话导入等。不论是哪一种导入的方法,只要是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动机的方法,都可以称之为合适的好的导入方法。因为导入只能占用课堂刚开始的几分钟的时间,不能因此改变了教学的主体,所以,我们在设计导入的时候,一般都是采取短小精悍、极其独特或者和生活密切相关的内容,这样对于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会有更强烈的效果。
二、告诉学生明确的学习目标
对于学习的目标,小学劳动与技术课和其他的科目是一样的,就是要让学生明确知道自己要学习的内容是什么,要达到什么样的程度。因此,在讲解教学内容之前,要明确告知学生本节课的学习目标。目标的设立,需要教师在上课之前就做好充分的准备,采用准确精炼而又便于学生理解和记忆的语言,只有这样,学生才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掌握教学的目标。由于教学内容的不同以及学生所处年龄段不同,告知学生学习目标的方式也不同。一般来说,对于低年级的学生,要把学习目标书写在黑板上,便于学生记忆;对于中、高年级的学生,由于他们的理解能力相对来说比较强一点,因此可以采取口头宣誓的方式表明本节课的教学目标。明确告知学生教学目标,对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能力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并且还可以促使学生提高学习的注意力。
三、让学生对教材进行初步的了解
无论是什么样的知识,什么类型的人来学习,无一例外地都要对学习内容先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小学劳动与技术课的教学内容同样如此。学生初步了解教学内容的方式有很多,可以通过让学生自己进行阅读,也可以由教师出示问答题,让学生在思考中阅读。一般来说,初步了解的内容主要包括本节课要学习什么知识或者技能,学习这些知识或技能需要做哪些课前的准备工作,学习这些内容有怎样的价值等等。学生在初步了解教材知识的基础上,他们的阅读能力、分析问题的能力以及自学的能力都会得到相应的提升。
四、教师要对教学的内容给予讲解和示范
学生的积极性对教学的完成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学生经过自学对教材内容有一个初步的了解之后,教师就要对知识给予详细而精准的讲解和示范,以利于学生更好地掌握知识。在讲解时,教师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语言,一般要通俗易懂、简明扼要、精准简练,既要保证所讲解的内容是科学的,又要保证让学生听得懂并且理解透彻。在示范时,教师一定要按照科学的顺序安排示范动作,并且尽量干净利落、清楚明白,不仅要保证所有学生都能看见教师的操作,还要保证每一个学生能够认真仔细地看清每一个动作步骤。而关于讲解和示范的关系方面,二者之中的任何一个在前面都可以,二者同时进行也可以,只要有利于学生掌握学习内容就可以。
五、重视学生的实际操作
通过教师的讲解和示范之后,学生对所要学习的内容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但是仅仅通过听和看,学生很难完全掌握这一知识或者技能,还需要学生自己亲自动手进行实际操作。通过亲身的实践,学生不仅可以完全掌握劳动的知识和技能,而且在这一过程中,他们的动手和动脑的能力也会得到很大程度的提高。对于实际操作,学生可以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一般的步骤学生可以独自完成,当遇到自己有疑问或者不能解决的问题时,教师要给予相应的帮助,教师在巡视的过程中,不能表现出一副“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姿态,要“眼观六路,耳听八方”,及时地发现学生在操作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并给予指正。如果学生对教学的内容已经有了深刻的认识,教师就可以下放自己的权利,给予充足的时间和空间让学生自由发挥,这样,学生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想象力和创造力,制作出独树一帜的作品,还可以积累丰富的知识,提升自己的技能,从而促进多方面素质的提升。
六、课后重视讲评和总结
学生操作完成之后,教师要对学生的劳动成果给予一定的讲评。比如,教师可以选取一些比较有代表性的作品进行讲评,讲出作品的优缺点分别是什么,值得提倡和保持的以及需要改进的地方有哪些,让学生对劳动的成果有正确的认识,有益于学生劳动技能和劳动认识的提升,也可以增强学生的审美情趣。在讲评之后,教师还要注意让学生对本节课的学习进行总结,主要是让学生说明自己学习这节课有什么样的收获,既要有知识层面的,也要有思想层面的。通过教师讲评和学生总结,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得到了促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了提升,并且还受到了思想品德的教育,为形成正确的劳动观念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贫困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教育
虽然农村劳动力是我国社会建设与发展过程中的一股重要力量,但通过分析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情况可以发现[1],农村劳动力普遍存在整体素质低下、缺乏一定的职业技能的现象,分析其中原因,主要是因为相关部门对职业培训与教育提升未予以高度重视,导致农村劳动力对就业或创业存在知识的想法,尤其是贫困农村劳动力长期从事务农或务工,自身综合素质相对低下。针对这种现象,我国已出台关于农村劳动力的就业与创业各项政策,并且通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贫困农村劳动力自身的素质与技能,确保贫困农村劳动力在社会建设与发展过程中发挥应有的推动作用。
1贫困农村劳动力的职业培训现状
1.1农民基础教育发生分化现象
据研究表明,部分学生专心于学业,在努力学习后已到大城市读大学,而部分学生则在初中毕业走向社会,甚至也存在学生小学辍学的现象。因此,在初中毕业以及小学辍学走向社会的这部分人在外工作多年后因年龄较大或是文化水平较低等原因,重返家乡成为贫困农村劳动力队伍中的一员。
1.2农村经济发展滞后
大部分农民为了谋生不得不离开家乡与土地,因此在城市中均可发现由农民在交通业、建筑业等行业组成了一支极具特色的产业群体。虽然,农民在我国社会的建设与发展中可发挥重要的作用,但国际金融危机给劳动密集型企业带来了较大的冲击,部分大龄农民由沿海经济的发达地区重返家乡后无法快速就业。
1.3我国城镇化的推动
城镇化的推动与进展虽然为社会经济框架与生产方式的变革创造了有力机会,但在这一情势下,由于贫困农村农民相对缺乏创新的劳动技能以及市场、生产经验,导致部分农民盲目生产与经营,在这种情况下不仅赚不到钱,而且也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2贫困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与教育提升的措施
2.1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职业技能培训指依据职业的分类与职业技能标准开展的规范性培训,在贫苦农村中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2]:1)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免费技能职业培训:遵循实用、实用等原则,同时分析社会与产业的发展形势,依据劳动者培训的意愿作为导向,针对性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以此提高劳动者的素质技能,确保其顺利就业或创业;2)积极开展创业培训:针对部分农民缺乏就业户创业意识这一点,相关部门在继续宣传创业培训与实施就业政策的基础上,还应通过培训提高农村农民的创业意识,并且有目的的选择就业项目或是创业经营项目等;同时,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对家乡创业者实施部分税费减免的政策,针对创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帮助,例如小额担保贷款、就业培训等,在使用开放性资金方面上适当倾斜于农业创业方面;最后,全面宣传创业知识与模范等,在农民群众中选出个人综合素质优、生产经验丰富等的农民进行培养,并且予以相应的指导,确保他们在贫困农村中灵活应用学到的技能,或是与其他村民传授技能,以提高平困农村的整体技术水平,实现共同致富的目标。3)加大就业服务体系中培训职能:将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列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作日程中,并且贯彻落实到基层劳动保障所,严格开展绩效动态与目标责任管理,推动职业培训技能工作的进展。
2.2开展专项技术培训
为全面推广贫困农村力职业培训,可依据相关管理机制,由各级农业部门负责在农村内通过培训会,开展专项技术培训。同时,采取理论与技能培训、就业与创业培训、务农与务工培训共同结合的方式[3],由农业培训部负责通过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多种培训信息,并且普及农民免费培训政策,在贫困农村中由专业教师向农民讲解惠农政策、民生政策等。同时,幺专业教师在讲解过程中需依据农民在就业与创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针对性的进行授课,一方面可为农民解决难题,另一方面也能够确保达到预期的培训效果,从本质上提高农民的劳动力技能,并通过劳动技能帮助贫困农村劳动力脱贫。
2.3将农民纳入中职教育
相关研究表明,部分农村贫困家庭的学生考虑到农村生活环境与城镇的差异,可能在初中、高中甚至是小学毕业后已开始放弃读书的机会,走向社会。这部分学生因缺乏工作经验或是文化知识水平较低,进入社会后通常从事技术技能低、流动性大与劳动报酬低的工作,同时他们对于学习积极性较低,在工作之余不乐于学习。针对这一情况,并考虑到职业教育招生与企业招工困难的问题,可通过三方结合开展教育之路。如,企业应聘新员工后由职业学校负责进行针对性的培训,而这些学生在签订协议后入校培训与学习,在这一期间中产生的培训、学习费用或是学生生活费均由企业或国家补贴。同时,也可采用半工半读的方式,在帮助学生掌握专业技能、职业职能的同时也可以帮助学生解决费用的问题。在这种方式下,也能够保证企业与学校招收到所需的人才、学生。需注意的是,在进行教育提升培训过程中,加强专业知识与技能,是确保在进入社会后有能力解决生存与就业问题的重要能力。同时,提高创业意识与技能,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创业信息平台,可及时帮助与知道其中的部分创业学院,避免他们走弯路。此外,在培训学习内容中融入法律知识与国家政策等相关知识,通过培训学生,在帮助务工农民掌握关于就业与创业相关知识的同时,也能够促进法律意识的提高,享受到帮扶政策,保障今后的生活与工作。
2.4提高教育培训质量
教育培训一方面需要将就业作为导向,同时分析市场状况与贫困农村劳动力自身素质以及对知识技能的实际需求,为其合理安排培训内容,确保针对性的开展教育培训,为贫困农村劳动力提供切合实际的帮助;另一方面,在教育培训基础上适当增加心理辅导培训课等内容,帮助他们从其他途径了解职业技能。值得注意的是,在教育培训过程中不仅需要创新培训形式与手段,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首先分析培训对象的具体情况,针对不同性别、年龄与文化知识水平作为开展培训的标准,例如针对文化知识水平较低的农村劳动力,则选择对文化知识要求不高的技能内容进行培训,针对市场需求大的创新技术则注重在年轻农村劳动力中开展。此外,相关部门可通过寻求企业帮助等方式增加教育培训成本,避免师资缺乏对贫困农村劳动力的教育培训造成影响。
2.5积极引导农民创业
在开展职业培训后,相关部门应积极引导农民创业,鼓励农民更新观念、勇于创新。但部分农民因为长期务农或是在外打工,对于创业存在错误的认识,例如创业风险大、创业需投入大量人力与物力等,导致他们无创业的想法或是不愿意创业。虽然不可全部否定以上的想法,但相关部门应帮助贫困农村劳动力正确看待创业,真正认识到创业是风险与收益并存,提高贫困农村劳动力的创业风险意识。同时,在改变贫困农村劳动力对创业的看法后,帮助他们找准创业定位,并规避风险,或是由农民成立专业的创业合作组织,如此一来,不仅能够让贫困农村劳动力有意识、有目的的进行创业,而且能够通过合作增加贫困农村劳动力的整体信心,促使他们在创业道路上越走越远。
2.6为农民提供有力保障
考虑到贫困农村劳动力在面对就业与创业时,不可避免的会担忧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或是缺乏保障,导致他们缺乏就业、创业的积极性,因此相关政府部门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为公民提供有力保障:1)定期开展贫困农村劳动力劳动技能与创业知识等相关培训,从中带动农民劳动技能的提升,有效减少企业解雇或下岗的现象;2)相关政府部门积极鼓励贫困农村劳动农民参与到由政府投资的基础设置建设工程中,为农民提供推进社会发展的机会;3)贯彻落实惠农政策,确保农民享受到各项惠农政策,并且在贫困农村农民就业与创业过程中积极提供指导与帮助,激发农村农民的潜能;4)全面保障农民劳动力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确保农村劳动力有一定的发展空间。
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就已经开始对教师流动问题高度关注,1996年教育部出台了《关于“九五”期间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出:要积极进行教师定期交流。打破在教师使用方面的单位所有制和地区所有制,促进中小学教师在学校和地区之间的交流。要建立教师流动的有效机制,采取切实的政策措施,鼓励教师从城市到农村,从强校到薄弱学校任教。通过实行教师定期交流,促进教育系统内部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加强薄弱学校的建设与发展,缓解农村边远地区中小学对教师的需求。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流动机制”,这意味着教师流动机制的建立在我国迈出实质性步伐的时机已经成熟。不合理的教师流动是困扰教师队伍建设的一大难题,良性的教师流动是实现城乡教育一体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城乡教育一体化政策背景下,教师流动机制如何建立,已成为我国教育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一项重要任务。
当前城乡教师流动的实践困境及其解析
当前城乡教师流动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城市教师向农村流动,二是农村教师向城市流动。对于城乡教师的这两种流动方式,笔者对宁夏不同地区的部分城乡学校进行了实地调研,通过与这些学校的教师、管理者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进行调查和座谈,发现在实践操作和现实效果上,这两种流动方式都存在着一些问题,都不同程度地陷入了难以摆脱的困境。(一)城市教师向农村流动的困境城市教师向农村学校流动是以特殊政策为主导进行的,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短期性的,如轮岗、支教、挂职等短期的政策性措施。二是较长期的,以特岗教师为代表。这两种城市教师向农村学校流动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城乡师资失衡的矛盾,部分地促进了城乡教师资源的均衡,但就整体而言,其在实施过程中效果有限,且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问题。短期性流动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首先,从教师方面看,被流动到农村的教师很多都是为了获取某种利益而被迫流动,从调查结果看,这些流动到农村的教师,大多并非出自内心的需要去帮助农村学校,而是因为教育行政部门把到农村学校进行一定时期的任教与教师个人职称评定挂钩,迫使教师向农村学校流动,其结果是这部分教师把到农村任教看作是敷衍应付的差事。调查结果还显示,大部分流动到农村的教师无归属感和幸福感,无法真正融入到农村学校中去,认为自己是编外人员,是“客人”,只管上课,对学校的其它事情不敢也不愿发表见解。调查还发现,流动到农村的城市教师面临着家庭生活的极大困难,城市教师交流到交通不便的农村,很难照顾家人和孩子,无法安心在农村执教。其次,从派出学校来看,有相当部分城市学校因为害怕自己学校教学质量会受影响,在选派教师方面重形式轻质量,只做表面文章。调查结果显示,一些城市学校总是想方设法把真正优秀的教师留下,而将教学水平一般或闲置人员交流到农村学校,甚至有的学校用按人头排序的办法来确定要流动的教师。调查结果还显示,对于流动到农村去的教师,派出学校在流动期间一般是不管不问,认为既然该教师不在岗,就无法也无需对其进行考核。第三,从农村接受学校来看,对从城市流动来的教师很难管理。调查表明,农村学校认为这些城市来的教师是来帮扶的,自然是优秀的,而且又是短期在农村执教,不能和本校教师一样进行管理,而采取顺其自然的态度。调查还发现,交流到农村的城市教师的衣食住行,已经成为农村学校的一项负担,并且派到农村的教师都是短期执教,教师更换频繁,使学生难以适应,教学效果并不理想。特岗教师是一种较为长期性的向农村学校进行教师流动的措施。特岗教师政策的实施给农村教育注入了新的活力,但却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师资短缺和师资质量问题。虽然在数量上,特岗教师暂时缓解了农村教师不足的问题,但特岗教师的质量却令人堪忧。在调查的157名特岗教师中,非师范毕业生竟有87名之多,占总人数的55%,本科学历的仅有37名,占总人数的23%,非师范生充斥,学历层次整体不高,教育教学质量难以保障。更令人揪心的是,特岗教师队伍极其不稳定,在调查的157名特岗教师中,有143名表达了在任期内有离职的可能性。而且,农村的特岗教师在满三年服务期后,绝大部分都想方设法调离农村,在访谈中,一位农村校长不无感慨地说道:我们学校就是特岗教师培训基地,辛辛苦苦培养三年,结果都调到城市学校成了那里的骨干,去年到期的14名特岗教师,只有一人留了下来。(二)农村教师向城市流动的困境农村教师向城市流动大致有两种,一是政策性的流动,二是市场性的流动。政策性的流动是教育行政部门以政策的形式从农村选拔优秀教师到城市任教,选调政策是一种常见的选拔方式。对宁夏不同地区15位农村学校校长的访谈中发现,教育行政部门定期选调农村教师到城市是目前农村优秀教师流失的主要途径。一位校长谈到,学校经过多年培养,打造出了物理、英语两个较强的学科,不料去年县里把这两个学科最优秀的教师全部选调走,不但造成这两个学科教师的突然短缺,而且使这两个学科出现了巨大滑坡,至今难以弥补,数年的辛劳毁于一旦。有校长指出,县里为了集中办一两所优质学校,三年内将本校业务强、潜力大的老师几乎全部选调走,使本来就缺乏优秀教师的农村学校更是“雪上加霜”。政策性地从农村选调优秀教师进城,虽然能为部分优秀教师进城发展提供了机会,但却人为地加大了城乡教育差距,加重了城乡教育的不均衡,严重损害了教育公平。一位农村校长不无感慨地说,培养一位农村优秀教师需要付出很大的成本,但却被选调到城市中去,这极大地伤害了农村学校和农村孩子的感情。随着教师聘任制的实施,市场化机制在教师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市场性流动也成为农村教师向城市流动的一种重要方式。市场性流动以趋利为根本原则,由于农村教育教学条件和生活条件较差,市场性驱动的城乡教师流动只能是农村教师向城市进行单项流动,流动到城市的大多是学历高、工作能力强的农村优秀青年骨干教师。一位校长在访谈中谈到,我们现在不敢让学校的优秀教师参加县市的公开课,因为一些城市学校的校长经常在公开课上发现优秀的教师后,直接把这些老师带走。市场性流动还带来了教师的隐性流动需求,即受利益的诱惑,随时可能找机会流向城市的教师,据对15所农村学校的调查显示,这些学校最低有56%、最高有87%、平均为74%的教师有流动到城市的倾向。市场性流动直接威胁到农村教师队伍的稳定,造成了农村教育教学质量的滑坡,严重制约了农村教育的发展。
城乡教育一体化的教师流动目标定位
现实操作中的困境并不在于操作本身,而是有着更加深层的教师合理流动机制问题,困境的突破也不是某些权宜之计的对策措施所能从根本上奏效,需要的是具有系统性、规范性、制度化的长效解决机制,城乡教育一体化战略的提出为教师流动走出困境带来了契机。目标是使命、依据和指南,明确目标是城乡教育一体化的教师流动合理机制建构的前提,也是实现城乡教师合理流动的基本出发点和最终归属。“城乡教育一体化的目标是实现城乡教育公平”,[1]教育公平也就成为教师流动的首要目标。教育公平包括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平等性公平、差异性公平等,由于城乡师资的差距归根结底是师资质量上的差距,而师资质量表现的是一种结果差距,因此城乡教师流动所追求的公平就是一种结果公平。由此,城乡一体化的教师流动目标首要的就是师资质量公平。但是,师资质量公平并不意味着将城乡教师质量绝对等同化,达致城乡师资绝对公平。因为师资质量公平还要以效率为前提,受到效率的限制,故城乡师资质量公平只能是一种差异性公平,是效率基础上的公平。效率在这个意义上也就成为教师流动的另一目标。由此,城乡一体化的教师流动目标可定位为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城乡一体化的教师流动目标之下,还要处理好个体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矛盾。个体价值是指在城乡教师流动中要充分尊重教师个体的流动选择,为教师个体追求更好地生存和发展需要提供条件和机会。社会价值是指城乡教师流动必须以满足整个城乡教育均衡发展的需要和对整个城乡教育进步的促进。社会价值是以城乡教育整体发展的长远利益为出发点,它要求教师流动要服从城乡教育的整体发展与进步的需要。个体价值具有个人性和现实性的特点,教师个体流动主要以能否满足个人切身需要和体现自己生存意义作为选择。在城乡教育条件仍存在较大差距的情况下,教师流动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社会价值和个体价值的矛盾,个体价值必然会导致农村优秀教师选择向城市流动,社会价值又要求优秀教师向农村流动。尽管从长远看,社会价值的实现有助于个体价值的最终实现,但从局部和暂时来看,教师流动的个体价值和社会价值就会出现不协调甚至相悖的现象。因此城乡一体化的教师流动机制的建立就需要协调、兼顾和融通教师流动的个体价值和社会价值,以社会价值主导,实现城乡教育的均衡发展,同时又要积极找寻社会价值和个体价值的结合点,充分发挥教师个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教师个体价值的实现提供良好的条件和机会。
[关键词] 劳动力转移 剩余劳动力 职业教育
一、重庆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特点及现状
1.重庆市农村劳动力转移现状
重庆市是大城市大农村二元结构特征非常突出的直辖市。全市万人口中农村人口3144万人, 占总人口的77.1%, 农村劳动力1362万, 占农村人口的56%。据统计测算, 全市富余劳动力900多万人。目前, 重庆每年农民外出务工人数在700万人以上, 其中在本市务工人数200多万人, 在市外务工人数约500万人。
2.农村劳动力的竞争力也得到了增强
创立了有影响力的“重庆师傅”“富侨保健”“石龙技工”等劳务品牌, 形成了建筑、服装、餐饮、采摘等成规模的优势劳务产业并初步实现了区域化、行业化、成建制的集团式输出。
3.服务功能进一步健全
重庆市培训机构、中介机构、驻外服务机构与市政府11个驻外办事处及其分支机构共同构建了全方位、多渠道、多层次的劳务输出组织网络。在全国率先成立了农村劳动力转移促进协会, 180多家培训输出机构和大户入会。
4.劳动力转移职业技术特点
一是文化素质低。据调查, 全市农村富余劳动力中, 初中文化占71.2%, 小学及文盲半文盲占8% ,高中及以上仅占20.8%。
二是接受生产技能培训的劳动力比重较小。目前农村开展的短期培训大多限于种养业方面的生产技术培训, 开展技能培训少。已转移的农村劳动力中, 接受过专业技能培训的仅占15%左右。
二、研究重庆市剩余劳动力
1.从经济学上的方法说明剩余劳动力的产生
我们根据经济学边际效用函数来说明剩余劳动力的问题:
如图1所示,我们定义纵坐标为农业产出量Q,横坐标L为农村劳动力,TQ代表农业总产出,APPl代表农业平均产出水平,MPPl代表农业边际产出量。
L1,L2,L3将图分成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TQ,APPl,,,MPPl呈上升趋势,说明农业生产要素和劳动力结合逐步达到合理配置,此阶段为劳动力稀缺阶段;第二个阶段,L达到L1的时候,说明农业生产要素和劳动力结合达到最佳状态,APPl 继续上升,劳动力短缺的现象将逐步缓解;第三个阶段,L达到L3时,农业生产要素和劳动力已经开始出现恶化,劳动时间得不到充分利用;第四个阶段,APPl,下降,TQ也开始下降,劳动力的数量和时间影响劳动的产出。
在四个阶段后,增加的劳动力则我剩余劳动力,由于我国农村人口比较多,而生产效率的提高,使得我国早就迈进了第四个阶段。
2.对重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估算
目前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估计方法很多,本文采用的是国际通用的规则,国际通用的是“就业结构偏离度”,偏离度=(gdp产业构成/就业人口产业百分比)-1。
国际上一般的准则是,当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的时候,一、二、三产业偏离度分别为-0.3,0.1,0.1,从这个意义上去分析重庆现在的“就业结构偏离度”,看是否第一产业偏离正常值。
笔者从2007年重庆市统计年鉴中的资料运用上述公式,计算得出:2006年,第一产业的偏离率为-0.74,第二产业为1.3,可见第一产业从业人员人数偏多,第二产业人数相对偏少,所以剩余劳动力要向非农产业进行转移,而第二产业就业偏少,这也符合重庆的实际情况,第二产业就业人员偏少,也主要是熟练的技工偏少,这需要依靠我们的职业教育,这将在以后的几章里进行论述。
而考虑最近三年,也就是从2004年到2006年,第一产业的偏离率的变化情况,2004年为-0.69,2005年为-0.69,2006年为-0.74,可见剩余劳动的情况相当严重,这几年的情况没有得到明显的改善,反而有变弱的趋势,我们必须改变这一趋势,做好实际的工作。
三、职业教育解决结构性失业
农民工现在已经成为我国建设的重要力量,但仍然存在结构性失业的问题。
1.全国农民工从业分析
根据国务院的国务院研究室近日了《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农民工正发生三大转变: 由亦工亦农向全职非农转变; 由城乡流动向融入城市转变; 由谋求生存向追求平等转变。(图2)
2.我国结果性失业的状况
结构性失业是由于经济结构的变动,使劳动力在包括技能、经验、工种、知识等方面的供给结构与需求结构不相一致而导致的一种失业类型.:这种失业的最大特点就是一方面大量的劳动者找不到工作;另一方面大量的岗位找不到合适的劳动者,即失业和空位并存。
3.“民工荒”是结构性失业的一种表现
经济增长模式面临变革是造成部分地区民工短缺的重要原因。随着产业结构调整,对劳动者素质的要求不断上升,而我国的农民工的受教育水平普遍较低,缺乏技术。可见,我国“民工荒”掩盖不了“从来不缺普通民工”的事实,真正缺少的是技术型民工、高素质工人。
四、重庆及库区劳动力转移的现状模式
1.重庆目前的举措
重庆市教委明确提出在万州、涪陵等中心城区集中建设重庆市三峡库区职业教育与移民技能培训基地。在职业学校开展“3+1”、“3+1.5”的培训就业模式,组织库区未升学的初、高中毕业学生到职业学校进行一年或一年半的职业培训;在职业学校采取“订单培训、定向培养”的方式和“工学交替”的办学模式,实施职业院校“一校办两校,日校兼夜校”,大力开展进城移民培训。
2.重庆市“百劳工程”及万州经验介绍
“百劳工程”即百万劳动力转移就业工程,是在2004年初的全市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会议上,由市委市政府一并决策部署启动,突出强调政府在具体实施中的主推作用,明确了“政府促进、市场运作、培训支出、农民收益”实施原则,颁布了“技能培训、奖励输出、费用减免、权益保障和回乡创业”5项具体优惠政策。
万州2003年成为重庆市劳动力转岗就业培训试点区县之一,首创“政府推动、学校主办、部门监管、农民收益”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机制,其成功经验在2004年4月得到全国推广。
五、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的建议
1.政府重在宏观调控
用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取代行政手段,政府职能应从农民工培训机构的管理向抓农民工培训市场的方向转变,创建有利的宏观政策环境。引导农民培训机构进行农民培训示范基地建设、引导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政府及相关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力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之间加强合作等。
2.抓住温暖工程的契机
温暖工程所涉及农村转移出来的劳动力,由于温暖工程是全国范围内的,我们在进行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的工作的时候,可以充分利用温暖工程的研究成果和一些实惠的帮助,来进行我们的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的工作。
3.以农村初中毕业生为主要对象,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
农村青年劳动力是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后备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是一项关乎全局的战略性任务。我们看到,面对大学生就业难的严峻形势,技工学校和规范的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却供不应求。国家应把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同发展农村义务教育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
4.加强培训服务工作
政府应鼓励教育培训机构通过开展继续教育来解决,或从学校、科研单位、企业、技术推广部门聘请来保证师资队伍在数量和质量适应转移培训的发展需要。加强农民工培训的教材开发。定期调查并公布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定期对不同职业(工种)、不同等级的农民工职业供求和工资价位进行调查,调查分析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5.劳动转移职业基地教育
通过优化重组或多样化的合作方式,统筹区域内多渠道、多形式的职业教育资源和培训力量,形成培训合力。农村劳动力转移职业教育基地要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适合农村转移劳动力的学习特点和学习需求,适应用工企业对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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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反应了社会不同阶层利益的博弈,本文以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分别从宏观、中观、微观层面来分析劳动合同法可能产生的效应,阐述劳动合同法给相关利益主体带来的机遇及挑战,探讨劳动合同法对中国经济社会转型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新制度经济学;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本投资
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背景及分析视角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反应了社会不同阶层利益的博弈,带来的变革是深刻的,相关利益各方对其解读也不尽相同。目前国内的学者大多都是从社会学和法学的角度加以研究,强调劳动合同法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稳定方面所起的作用,也有学者认为其不具有可实施的基本环境,提高了经营成本、抬高了就业的门槛,认为它只是一部意愿良好却根本不具有操作性的法律。但分析一部新的法律能够真正在多大程度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还必须要有新的视角和分析方法。
劳动合同法能否体现经济社会发展所导致的制度变迁和制度创新,能否成为一个有效的制度供给,能否满足当前经济转型对相关法律的要求,是否具有作为制度的经济功能(降低交易成本)和安全功能(降低市场风险),能否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增加社会的整体福利水平等,都值得人们重新审视。出于对这些问题的思考,本文将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通过对宏观、中观及微观三个层面的不同主体收益成本的比较分析,对其实施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进行探讨和评价。
二、对劳动合同法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
劳动合同法实施带来的效应可以从三个层面分析:宏观(以政府作为主体)、中观(以企业作为主体)和微观(以劳动者作为主体),在制度实施过程中都有其不同的利益诉求,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可以看做是三方利益博弈的结果,其实施又分别使他们承担了不同的制度成本,获得了不同的收益。
从宏观层面来看,新制度经济学强调制度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并认为政府是制度的最大供给者。按照科斯理论:在一个产权明晰、市场完全和交易成本为零的世界中,无论权利如何界定,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些条件是不可能完全存在的,因此需要政府通过制度设计来弥补制度供给不足,解决各种市场失灵的状况。在我国劳动力市场的运行过程中,目前普遍存在劳动合同的缺失、劳动合同的短期化、劳动双方信息不对称等情况,导致了多种机会主义和违约行为的发生,影响了劳动力市场运行的效率。其主要原因是劳动法律体系的不健全、不完善,这时只有政府作为一种强制的力量,才能克服旧制度实施过程中的路径依赖,促进新制度的产生和实施。当然,劳动合同法作为新的法律制度,其制定、运行及完善都会耗费一定的社会成本,甚至从短期来看还可能产生诸多的问题,如部分企业由于自身原因难以适应其要求关闭停产而导致失业现象增加;部分企业采取损害劳动者的短视行为等应对措施。但从长远的角度看,其对整个社会经济效率的提高和规范劳动力市场的积极效应也是明显的。
从中观层面来看,新制度经济学认为有效的组织是制度变迁的关键,因此企业对劳动合同法能否真正得以实施及其实施效果起着决定性作用。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可能使企业承担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和用工成本相对增加。但是从制度层面来看,劳动合同法将发挥其减少不确定性和降低风险的作用,其中不少的新条款对企业权利将起到良好的保护作用,降低其可能面临的各种用工风险,提高其在市场竞争中的灵活反应程度。如规定企业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推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增加必备条款内容等,都利于减少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规范彼此的行为,减少监督合同条款等方面的费用。
最后,从微观层面,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劳动合同法加大对劳动者保护的立法宗旨和立法倾向,但是一项新制度的实施效果却并不一定能够与其制定初衷完全吻合的。一直以来,劳动者都是处于一种弱势地位,追根究底,与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不健全和不完善是有很大关联的。从新制度经济学对人的行为的假设中我们可以看到,人是“有限理性”和“机会倾向主义”的,由于人们面临的往往是一个复杂、不确定的世界,信息是不完全、不对称的,并且人对环境的认识能力也是有限的,因此必须通过制度设计和制度创新来弥补和预防人理性的不足。劳动合同法通过强调书面劳动的签订、推行无固定期限合同、加大劳动者对合同的选择权、增加劳动必备条款、扩大受保护的劳动者范围、健全劳动争议协调机制等,对可能造成劳动权益侵害的法律空间加以了弥补和完善,提高其抵抗风险的能力,发挥制度的经济功能和安全功能,使其获得了经济利益,避免了风险。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初期,由于某些企业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采取对劳动者利益损害的短视行为,造成一部分劳动者失去劳动机会和劳动岗位,使得社会上对劳动合同法的各种置疑和反对之声不绝于耳,但是这并不能否定新制度的有效性,只能视为制度在变迁和实施过程中与外部环境的契合所付出的改革成本,制度变迁是一个螺旋上升的过程,在执行的过程中,是要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不断的加以调整的,也就是说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还需要继续不断推进和完善的。
可见,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将不可避免给各个利益主体带来一定的制度成本,但我们也不可忽视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关系的契约化、减少劳动力市场的不确定性、降低劳动交易费用、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等方面可能起到的巨大作用及带来的不可估量的经济效应和社会效应。
三、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的主体行为选择
劳动合同法带来机遇和挑战并存,政府、企业和劳动者如何在其实施过程中作出最优的行为选择,实现制度的效用最大化,促进社会整体福利水平的提高。
(一)政府行为选择。
政府作为劳动合同法制定和实施的主导力量,对实施效果和进一步完善都起着重要作用。制度创新是一个利益调整过程,各个利益主体之间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利益矛盾,这就需要政府对受损者在一定程度给予补偿性的制度安排,对相关利益加以调整。因此,政府更需要注意企业劳动力成本的增加和劳动生产率之间的相对关系,对于其承担的制度成本,通过各种经济或政策手段加以弥补和支持。对处于相对弱势的劳动者,政府应均衡其与企业之间的力量对比,加大社会的教育投入和人力资本投资,满足劳动者各层次的技能和教育培训需求,降低其在劳动力市场中的面临的各种风险,促进两者之间的公平博弈,维护整个社会公平,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健康运行。同时,政府应该明确和细化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标准和实施细则,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进一步加快相关配套的劳动法律法规出台,发挥积极的政策导向效应,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转型的顺利进行。
(二)企业行为选择。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作为中观主体的企业可能是直接的受益或受损者。对于劳动合同法明确加大对劳动者保护力度的立法取向,使部分企业产生对劳动关系过于固定,企业用工成本增加,约束加大,在市场竞争中灵活性减弱等担心,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其担心不无道理的。新制度经济学认为:缔结有远见的契约,形成对双方可信的威胁,将可能存在的危险重新设计到契约关系当中,对防止机会主义,减少犯错误的机会和提高理性水平,实现企业的长期可持续性发展是有利的。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企业应该充分发挥和利用其正面功能,在劳动合同法基础上为加强劳资合作创造条件,强化合作意识,通过加强与劳动者的合作,规范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减少各种信息成本和不确定性,把阻碍合作进行的因素减少到最低程度。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进行专业性的人力资本投资亦是有利的,通过约定培训费用、约定服务期以及同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签订保密条款、竞业条款,消除其进行人力资本投资决策特别是专业性人力资本投资的担心,降低在人力资本和经济投入等方面的风险,为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和战略性目标的实现做好准备。
(三)劳动者行为选择。
对于劳动者而言,最为重要的是如何发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自身的保护作用。一般来说,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是不可能立刻改变和扭转其所处的弱势地位和不利处境的。使劳动者真正处于弱势地位的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其自身的知识水平、法律意识、认知水平的有限、个人力量的薄弱等原因造成的。劳动者面对的往往是信息严重不对称、无法参与设计的公司治理结构、微弱的声誉效应和昂贵的司法程序等.因此,能否从根本针解决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的相关因素,才是劳动合同法能否真正得以有效实施的关键。劳动者应该加强对自身的人力资本投资和法律知识的学习,参与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改善自身在劳动力市场竞争中的不利地位,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同时,致力于形成和完善代表自身利益的相关团体,从而减少自身在信息水平、知识水平、法律水平、认知能力、理性决策等方面的局限,提高博弈能力和博弈水平。
从经济人追求收益内在、成本外化的逃避经济责任的行为的“机会倾向主义”的假设出发,人们在经济活动中总是尽最大能力保护和增加自己的利益,威廉姆森认为:人的机会主义本性增加了市场交易的复杂性,影响了市场的效率,机会主义的存在是交易费用的根源。①因此,在劳动力市场上劳动者也应该规范自身行为,避免各种为追求自身利益,故意破坏劳动力市场秩序,扭曲、搅乱或歪曲信息,缺乏信用,通过各种隐蔽或狡黠的手段损害企业利益等行为,在劳动合同法行为框架的引导和约束下,诚信、自律、守法,促进新制度的实施和经济活动的有效运作,将有利于新制度更长远、更广泛、更有效的发挥对其保护作用的。
四、结语
通过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安排,其实施可能会给各利益主体带来不同的收益,当然,不可否认其实施会带来一定的制度成本,可能引起一些社会问题,造成短期内结构性就业矛盾等。但整体而言,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对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顺利转型利大于弊,对社会各个经济利益主体亦是如此。因此,整个社会都应该以一种较长远的眼光来看待其实施的效果,克服其在实施过程中带来的问题和矛盾,从而最大限度的发挥其制度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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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日本;韩国;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质量保障;启示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劳动力市场对于高素质产业工人的需求不断增长。近年来,我国农民工培训规模大、发展快,但培训的质量保障却不容乐观。基于国际比较的视野,分析和借鉴日本和韩国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的质量保障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对于我国农民工培训的质量保障改进与提升具有现实的借鉴意义。
一、日韩两国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的质量保障
(一)完备的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法律体系保障
日韩两国都坚持立法为先、依法治农,现都已形成了相当完备的法律体系,从国家法律的高度支持和保障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顺利进行。二战后日本政府相当重视教育法制建设。在专门针对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方面,1947年颁布的《学校教育立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农业继承者教育的重要地位,阐明了农业学校的宗旨,致力于把拥有高中学历的农民子女培养成为现代农业骨干人才;1948年颁布的《农业改良助成法》提出要加大对农民科技知识的培训力度;1961年颁布的《农业基本法》进一步表示要使农业从业者得到一定的教育和培训,保障从农者及其家庭能够充分就业;[1]1999年,《粮食、农业、农村基本法》在就农者的教育培训和经营管理方面也做出了相关规定,并要求国家鼓励并扶持农村技术教育。[2]在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经费方面,1950年的《农业改良资金援助法》规定了政府经费支持的项目包括改良农业经营、改善农民生活和培养农村青少年等;1984年修改过后的《关于农业振兴地域法律》表明要划拨专门资金用以支持农民的继续教育培训。[3]同样,韩国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也受到法律保护。1962年制定的《农村振兴法》强调启蒙指导、技术普及、领导者的培养与训练等,旨在振兴与开发农村;[4]1990年的《农渔村发展特别措施法》不仅规定了培养农渔民后继者,而且还确立了专业农户的具体培养制度;[5]1993年修改的《兵役法》规定将农业后继者改为产业技能要员,并且免除兵役;2000年施行的《农业、农村基本法》对培养专业农业人作出了具体规定。[6]在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经费上,1971年出台的《农业产学合作审议会规定》确定了国家须向农业经营者培育、农业教育培训实习等项目提供必要经费;[7]1980年颁布的《农渔民后继者培养基金法》为农村基层干部和有意愿且有能力务农的农村青少年设立专项培养资金;[8]1998年修订后的《农业农村基本法》,不仅明确了对农业人培育的援助,而且还涉及到援助资金效率等相关问题。[9]
(二)系统的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体系
日韩两国都已形成了系统的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体系,该体系为农村劳动力打通了更多的职业教育培训渠道,在增加职业教育培训机会、拓宽职业教育培训内容、满足不同农业相关群体职业教育培训需求等方面作出了重大贡献。日本形成了中央政府—都道府县—市町村、政府部门—教育系统—社会力量从上到下、多方参与的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体系。[10]日本的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主要由文部科学省、农林水产省等部门负责,包括农业职业高中教育、农业继续教育、农业技术普及组织教育和国内外研修制度。[11]农业职业高中教育由文部科学省系统的农业高中实施,其职业教育培训对象是高中在校生,目标是致力于把高中在校生培养成自营农业人员和农业关联产业技术人员;[12]农业继续教育的实施主体主要有农林水产省和道府县的农业大学校以及民间农业继续教育机构,以农林水产省的农业大学校为例,其职业教育培训对象是有1年以上从农经验、打算长期从农的具有高中学历的农村青年,目标是培养振兴社区农业的中坚人才;[13]农业技术普及组织教育的实施主体包括农业协同组合、农业青年俱乐部和农业改良普及中心,以农业协同组合为例,该组织设营农指导员,以农业协同组合成员及其家属为对象(日本几乎所有的农户都参加了农业协同组合),对其进行生产、经营、生活方面的指导,目标是提高农业者的素质;[14]国内外研修制度主要由全国农村青少年教育振兴会实施,职业教育培训对象是30岁以下的在农或即将务农的青年,目标是获得实践经验、掌握先进技术。[15]韩国的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体系由四部分组成,主要包括农村振兴厅、农业协作合同组织、农业大学和其他民间组织。[16]农村振兴厅下设道农村振兴院、市郡农村指导所和邑农村指导所,以后继农民、专业农民、农村青少年、农村妇女等为对象,实施农渔民后继者教育、专业农民教育和专门农业大学教育,农渔民后继者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农业后备劳动者,专业农民教育以培养核心农户为目标,专门农业大学教育以培养具有专业实践能力的青年农业专门人才为主;[17]农业协作合同组织主要由农业经营教育支援团、教育院、研修院和新农民技术大学等机构组成,培训对象包括农业协作合同组织会员(韩国90%以上的农村劳动力都是农业协作合同组织会员)、专业农民等,目标是培养具有农业实践操作技能的农民;[18]农业大学分布于全国各地,以中青年农民、农业后继者、专业农民、骨干农民为培训对象,主要是开展知识、信息密集型培训;其他民间组织包括农村青少年教育协会、农民教育学院、农村文化研究会和其他民间团体,面向农村青少年、农业技术人员和全体农民,旨在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培训事业。[19]
(三)创新教学内容与方式,突出实践教学
日韩两国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不仅内容丰富,而且培训方式也不拘一格,突出了教学的实践性。日本的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内容,除了综合知识和技能外,还涉及到农牧渔生产技术、农产品加工储存和销售、农业经营和管理、国内外农业政策、健康和生活等多个方面。[20]在方式上,强调职业教育培训的实践教学,常用的教学形式有上门指导、实物展示、实地参观考察、互联网传播、讲座等多种方式。以农业改良普及中心为例,该组织要求专门技术员和改良普及员通过示范户的选定、实验样板田的设置、巡回技术指导等方式向农村劳动力提供帮助和指导;此外,还安排农业普及员通过座谈会、讲习会、视频播放、苗圃展示等方式对农村劳动力进行职业教育培训。[21]韩国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职业教育培训之前,很多都会对农村劳动力进行培训需求分析,从而保障职业教育培训内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其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实用技能和知识的培训与更新、社会政策教育、农村生产和生活的实用科技等方面。[22]在方式上,韩国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表现出以下特点:一是理论结合实践,主要有实习体验、现场参观和讨论等方式;二是培训时间灵活,既有每期3至5天的短期培训,也有1至2年的学历教育,既可完全脱产,也可半脱产或不脱产;三是充分发挥媒介的培训作用。[23]值得一提的是,韩国2005年推出的农村劳动力教育培训券制度开了农村劳动力自主选择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和培训内容的先河,既满足了实际需要,又遵从了农村劳动力意愿,在韩国引起了强烈反响。[24](四)充足的资金投入日韩两国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资金来源渠道多,数额也大,这为实施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提供了强有力的经济保障。在资金来源方面,日本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的经费来源主要有财政部拨款,文部科学省资助,地方财政、中央和学校法人筹资,国家低息贷款等多种渠道。在资金投入方面,日本除了对有“认定农业者”、“青年农业士”、“模范农户”等荣誉称号的务农者给予资助,还对民间农民继续教育组织的设施建设、农业改良普及中心的各项进修活动以及参加国内外留学务农人员提供经费和补助。[25]日本政府对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的投资不仅项目多,而且数量大。例如,以招收即将从农的高中毕业生为主的县立农业学校和部分农民进修所,其办学经费由国家和县当局共同提供,各自承担2/3和1/3。[26]韩国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经费来源包括国家财政拨款、农林部门划拨、地方财政补助、国库融资、农协融资、官员非法财产充公等渠道。韩国对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投入是非常可观的,政府财政拨款建立的农业专门学校,计划对农渔民后继者进行为期3年的正规教育,其办学年预算达50亿韩元;[27]韩国江原大学向农村劳动力开展的咨询、教育、培训等活动,所有费用都由道(省)政府承担,其中仅农村劳动力人均培训费用就高达300万韩元;2005年,为了革新农村劳动力培训方式,提高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质量,韩国农林部投入3.5亿韩元用以示范推广农村劳动力教育培训券制度,从而保障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的实效性;为了改变农业后继人缺乏、农村荒芜和萧条加剧的局面,计划到2013年为止,韩国政府将投入2.4万亿韩元用以每年培训5000名从农青年,保证20万专业农户的较高素质。[28](五)完善的质量评估监测和严格的职业资格认证日本对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的质量评估和监测不单单是针对受训者,还针对实施职业教育培训的主体机构。就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而言,日本已形成了设置认可、内部评价和外部评价共同作用的质量评价体系。[29]设置认可是文部科学省对一所机构是否具备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工作基本条件的资格认可,从质量上保障该机构较高的办学起点。内部评价是办学机构对自身职业教育培训质量的自我监督,且须定期向内部工作人员和外部相关政府部门报告。外部评价由独立于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和政府的第三方组织进行实施,它必须接受文部科学省一系列严格的资格认证才能参与评价,其评价的客观性、公正性已使外部评价成为日本主要的职业教育培训质量评价形式。日本对完成职业教育培训的农村劳动力都要进行技能鉴定和资格认证,以确保职业教育培训对农村劳动力的价值。日本的职业资格分为国家资格和民间资格,有资格考试、专家评审和学历认证三种鉴定方式。[30]在日本,职业资格证书和毕业证书同等重要,并且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是相当不容易的,农村劳动力职业资格有“农业士”、“指导农业士”等,这些职业资格对提高从农人员的职业素质是非常有效的。韩国不仅对实施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的机构、教师、设施等条件有着严格的标准,而且为了确保资源的充分利用和职业教育培训效果的最优化,还要求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必须依据自身的条件和性质选择职业教育培训对象、确定职业教育培训内容。在职业教育培训结束后,参训人员均要接受技术考核。韩国严格实行职业资格认证,以农业后继者为例,首先要获取农业后继者的申请资格,即作为产业技能要员有2年以上从业经验,且年龄不超过40岁;其次,需要在满分为750分的分数选拔中取得合格成绩才能真正成为农业后继者。[31]完善的质量评估监测和严格的职业资格认证不仅使日韩两国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质量得以保证和提升,还促进了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自身的完善和发展,形成了农业、农村、农民和职业教育培训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
二、对我国农民工培训的质量保障启示
(一)推进农民工培训法制建设
日韩两国对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的地位、内容和资金投入给予了法律高度的保护,对参与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与义务、经费来源、运作及相关奖励措施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我国《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虽然有涉及到职工培训,但是范围过宽、可操作性不强、执行力度也不到位。近年来,我国虽然颁发了诸如《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但是这些文件只是一种政策措施,并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要求,对农民工培训未起到刚性的规范和保护。鉴于此,我国农民工培训的法制建设应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制定专门针对农民工培训的基本法律,涵盖农民工培训的各个方面,确保农民工培训的标准化和制度化;二是建立健全农民工培训法律体系,对现有相关法律的内容进行修订和完善,促进农民工培训真正服务于农民工群体、作用于生产经营一线。
(二)健全多层次的农民工培训体系
日韩两国系统的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体系使得农村劳动力教育有路、培训有门。为了保障我国农民工培训质量,健全以职业学校为主导、各类培训机构共同参与的、面向全体农民工的多层次培训体系是有必要而且有可能的。该体系可分为4个层次:一是初等职业学校和乡(镇)级培训机构,以提高农民工文化知识与职业道德、掌握初级技能和就业等通识性知识为目标;二是中等职业学校和县(区)级培训机构,主要是把农民工培训成掌握岗位技能、面向生产服务一线的中级技术工人;三是高等职业学校和市级培训机构,以培训既了解相关专业理论,又掌握专业技术的高级技术性人才为主;四是成人教育学校和省级培训机构,旨在引导和帮助农民工终身学习、更新知识和技能、实现职业转换等。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可以依据现实所需实行公办、民办或者公私合办。公办力量以政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教育等部门为主,民办力量包括个体、企业、社会团体等。
(三)优化农民工培训内容和方式
日韩两国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内容丰富、方式多样,既能满足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又能满足农村劳动力生活需要。农民工培训结果的实效性取决于培训内容的实用性,因此,需要对培训内容进行深入调研,以确保培训内容既符合岗位要求,又满足农民工的职业发展需求和现实生活需要。农民工培训不仅应该包括法律政策、生活指导、职业知识技能等引导性、就业性内容,而且还应包括人文素质、信息技术、心理健康、家庭教育等发展性内容。其培训方式要注重“因材施教”,针对不同地区、不同产业和不同培训对象采取适应其需求的培训形式,诸如校企合作、送教进厂、进创业园区、进重点建设项目场地、进产业集聚区等。在时间安排上,采取长短期结合、脱产与半脱产结合或假期进修的方式进行培训。加强培训的实践训练,培训教师在“做”中教,农民工在“做”中学,提高农民工的实践操作能力。此外,还可引导、帮助农民工借助移动网络进行自我培训。
(四)完善政府主导的多渠道投入机制
日韩两国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的质量保障得力于充足的资金投入。我国农民工培训能否按要求按标准完成,还要看投入机制的完善程度。因此,我国各级政府每年应根据实际情况,将农民工培训作为民生工作列入《政府工作报告》,并作出专项经费预算。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合理承担农民工培训经费,并以社会力量投入作为补充,逐步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导,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的多渠道投入机制,为农民工培训质量的达标提优提供资金保障。
(五)强化质量监管,从严实施职业资格考试
借鉴日韩两国的经验与做法,加强对我国农民工培训的质量评估和监测、对农民工培训结果施行严格的职业资格认证是很有必要的。对农民工培训的质量监管可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对培训机构的资质进行周期性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培训师资、基地、设施和管理等方面,评估主体包括学校、政府部门、企业单位和农民工个人;二是对培训过程的质量进行常态化监测,主要包括对培训内容、方式、经费使用等方面。培训结束后,对农民工进行严格的职业资格考试,通过的给予相应证书,不合格的择期重新接受培训。对农民工施行严格的职业资格认证,不仅可以规范农民工的参训行为,避免因其自身因素造成的培训质量问题,而且还能对农民工职业技能进行分层分类管理,便于企业对农民工的选择任用。
作者:杜永红 金霞 刘洁 单位:西华师范大学 烟台市福山高新区泊子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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