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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税管理优选九篇

时间:2023-07-21 17:12:25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企业所得税征税管理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企业所得税征税管理

第1篇

第三十五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帐,进行核算。同时《征管法》第八条对纳税人的权利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因此,税务机关在使用核定征收方式时,既要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不造成税款流失,但同时也要充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中的相关问题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问题

1、如何解决实际征管中事前核定与事后核定问题,以保证与税收征管法的有效衔接;原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六、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1至3月底。新办企业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3个月内鉴定完毕。且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同时还规定,对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如发生《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之一情形的,可随时变更为核定征收方式。我们认为这种事前鉴定的方式是欠妥的。主要理由是,事前鉴定证据不足。企业所得税是以一个经营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作为计税依据的,一般实行按季申报,按年汇算清缴。准确计算税基是纳税人的义务,也是税务机关的责任。首先,如果在年初3月内(新办企业登记后3个月内)鉴定,纳税人的第一次申报并未完成,难以界定申报是否准确、足额,也不存在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的可能。

其次,设置帐簿,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征管法》等相关法律对纳税人的要求,《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内,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帐簿。纳税人按规定设置账簿并正确核算应该是以一个经营年度为基期,三个月内并不能真实反映纳税人的核算状况。对前三月核算等不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可以督促其改正并加以处罚,但并不能作为鉴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一个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范人、引导人的根本立法宗旨。第三,在前三月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核算情况进行调查评估也与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的时间要求不符。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汇算,年未四个月内汇算清缴,纳税人申报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纳税人申报情况进行全面纳税评估。如果仅仅是对当年情况评估,会造成多头检查,并且纳税人上年实绩不能作为参考依据,与税务机关应充分保护纳税人权益的要求不符合,也不适应新时期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要求。因此,我们认为企业所得税日管中,应采取按期预缴,事中鉴(初)定,事后认定,跟踪管理,汇查并重的模式。这样既有利于与《征管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又能保证国家税收不受损失;也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征纳关系。但对未设置账簿或无能力、不愿意设置账簿的,可实行年初核定,年未调查测算,按年递增定额税款的方式,以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2、从哪些方面界定和细化核定征收范围中收入、成本费用不能准确核算的具体标准;在现行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对纳税人的征收方式鉴定,主要是采用纳税人自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模式。《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可以采用核定征收。但就近几年实际情况来看,各地对什么是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的理解却不一致。理解的不一致也给同一地区不同主管机关或分属国地税管理的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带来了极大的不平衡。笔者认为,作为税务机关,在办理所得税资料界定时,应注重《征管法》在税收法律体系中的统驭地位。这主要限于基本按要求设置帐本并进行核算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规定的九项收入必须全部按期纳入核算,至于成本和费用的归集范围可以《财务通则》和《会计准则》为基础,结合会计制度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进行相关帐务处理,即可基本认定符合查帐征收条件,而不能武断理解为有一张发票未按规定取得(俗称的白条)就作为鉴定成核定征收的依据。也就是说只要不是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税务检查人员能根据税法通过相关科目进行准确调整的,都不应该认定为核定征收。在征收方式鉴定中,对收入总额核算的界定应该是全面,对成本费用核算的界定主要是凭证齐全,保存完整。这样做可以保证部分纳税人在实行06版《企业会计准则》后,因政策分离越来越大而相关权益不受损害。

3、哪些行业、哪类纳税人不宜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通过调查和近几年实绩,从行业来看,一般大中型国有企业、粮食收储行业,实行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的货物运输业不宜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从类型来看,一般纳税人不宜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小规模纳税人和商品零售业、零星加工制造以及建筑、房地产开发业、小型采掘行业适宜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4、哪类纳税人适合定率征收,哪类纳税人适合定额征收;我们认为对设置帐簿或收入、成本能够查实的纳税人,采用定率征收方式比较适宜。对未设置帐簿或虽设置账簿但收入、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以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以及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纳税人,适宜采用定额核定的方式。

5、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否也适用核定征收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国已经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进行了合并,新法实行后,从公平税负的角度出发,应该对内外资企业适用相同的税收政策和待遇,以杜绝因不同纳税人部分适用相关政策而造成的税收政策歧视。

二、关于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的确定问题

1、各地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的实际执行标准;我市统一执行滁地税[2005]110号文件规定的应税所得率。

2、近年来当地分行业利润率情况;⑴建筑行业利润率一般10-18%;⑵房地产开发行业利润率一般20-35%⑶化工行业7-10%⑷粮食购销企业0.3-.08%⑸塑料制品生产行业利润率6-13%⑹商品零售业5-9%⑺机械制造业4-7%⑻交通运输业6-11%。(以上数据来源于汇算清缴和税务重点稽查案例)

3、如何进行应税所得率的行业分类和细化行业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的细化必须根据行业、地点、企业规模和是否在本地具有垄断地位来进行。我们认为总局可以制定相应的幅度,具体标准可以由县一级税务机关在针对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的基础上进行调查测算后实施。行业分类可以参照国家统计局对国民经济分类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来进行。

4、如何确定兼营多种行业的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所得率对兼营多种行业不能分开核算的,可以以主业为准进行核定,主业的营业(销售)收入必须超过50%;对按要求分别核算的,可以对照不同行业的标准进行界定。

三、关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问题

1、如何确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程序和时限问题可以采用纳税人申报,主管税务机关调查评估,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批的程序,放在每年的五月至六月进行。2核定征收方式如何与所得税管理(纳税评估、汇算清缴、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税务稽查等)有效衔接;对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应该分类管理。对没建帐的,可以通过稽查选案的办法,加大稽查力度,促进其建帐建制;对已经设置帐并进行核算的,可以在汇算清缴的基础上,开展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3如何细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具体方式(定率或定额);对收入、成本费用通过调整后能够查实的,可以采用定率征收的方式;对未设立帐簿或发生纳税义务经税务机关责令申报仍拒不申报或申报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可以采用定额核定的办法。

四、关于应纳税额和应税所得率确定与调整问题

1、税基如何确定所谓税基,就是税务机关据以计算征收税款的依据。在实行核定征收的过程中,核定的税基越接近于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成果,也越有利于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对收入、成本费用能够查实的纳税人,可以收入或成本费用,参加核定应税所得率进行确定;对无法查实的,可根据当地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利润情况进行确实

2、什么情况下需要对核定征收企业应纳税额和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收后,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如果纳税人能够提供相关的证据,税务机关认定后,应当及时调整应纳税额。这是《征管法》第八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赋予纳税人的一项程序性权利,也是对税务机关执法过程中防止自由裁量权过大造成显失公正的一种限制,从税收行政争讼的角度说,也是对税务行政机关的保护。对纳税人发生重大经营情况变化的,我们认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额也应进行相应调整。重大经营情况变化不仅仅包括企业自身情况,还包括国家经济政策调整和国际市场原材料价格变化,市场供求关系的主要走向等。因为最终决定应税所得率的主要指标是纳税人盈利率,根据纳税人的市场平均盈利状况及时调整应税所率,是税收立法公平、公正原则在日管中的重要体现。

3、纳税人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是否需要明确纳税人的申报调整应纳税额和应税所得义务,以及未履行义务如何确定其法律责任;必须明确纳税人调整后的应纳税义务,并书面通知纳税人。《征管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征管法》第二十五规定纳税人必须如实申报,这是《征管法》对纳税人的保护,也是量能课税、依法征收原则的体现。对纳税人未按调整后应纳税额履行相关纳税义务的,可以依照《征管法》第62条、第68条进行处理,这是对税务机关依法征税过程中纳税人的违法行为和后果处罚,是保障国家税收刚性得以体现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证国家税收征收权不受侵害,引导和规范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不断提高全民对税法的遵从度。五、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问题是否享受,如何享受;核定征收是税务机关在无法实行查帐征收的情况下采用的一种比较有效征收模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纳税人已经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履行了纳税义务,那么,纳税人就有权享受国家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今后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是以产业为主,区域为辅的模式,优惠政策是从有利于促进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角度来鼓励纳税人加快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最终实现提高综合国力的根本目的。因此,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后,应该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但考虑到核定税额与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之间的差异,建议采用定额享受的办法。

五、关于核定征收企业的申报管理问题

第2篇

小型微利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由于2008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无法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及资产总额,无法确定企业2008年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如上年度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本年度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时,第四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七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也就是说,企业在2008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首先按照2007年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及资产总额来判定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如果2007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将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填入“减免所得税额”项目内。

同时,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及资产总额指标的计算口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在2008年末,税务机关将根据2008年的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如果确定2008年不符合条件却按小型微利企业已进行预缴申报的企业,需要将已享受的5%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额在汇算清缴时进行补缴。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二条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

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7号)第一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重新认定之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如果享受新税法中其他优惠政策和国务院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如果将原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全部不再予以承认,在2008年预缴时,如果不享受新法及国务院过渡优惠政策的原高新技术企业,全部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度(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填报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附件1)第四行“利润总额”内。

但原预缴申报表的填表说明中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纳税义务的利润总额应包括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分析得知,原预缴申报表中的利润总额不仅限于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还应包括在预售期间发生的未计入开发成本的相关期间费用及税金附加。

新的预缴申报表的填表说明规定,“利润总额”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其中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本行填写按本期取得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等。从新申报表及其填表说明来看,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总额之间没有必然的勾稽关系,因此,对采用预售方式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利润总额应包含未计入开发成本的相关期间费用、税金附加、预计利润率计算的预计利润,同时在预售收入转为销售收入当期时,还应从利润总额中减除将原已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原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

金融保险企业

第3篇

【关键词】 上市公司; 盈余管理; 所得税税负; 非应税项目损益

一、引言

会计盈余作为企业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不但影响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也影响着企业的形象。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它甚至影响公司的上市、增发、保牌、摘牌等,因此,上市公司往往会有意识地采取各种手段调节或控制会计盈余指标,进行盈余管理。它不仅仅调增盈余,也可能调减盈余,进而达到收益平滑的目的。一方面盈余管理不同于违反公认会计准则的利润操纵行为,虽然会对盈余信息质量等方面有负面的影响,但是对上市公司在平滑收益、树立公司形象和增强投资者信心等方面也有正面的作用;但是,另一方面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也有可能造成所得税税负水平的变动:当管理层通过盈余管理增加利润时,往往需要为此支付所得税。有研究表明,所得税税负是企业管理当局进行盈余管理的一个明显因素。基于以上分析,本文认为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与所得税税负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考虑到国外已有一些关于盈余管理与所得税税负的研究,而国内鲜有考察上市公司是否会通过操纵非应税项目损益来规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的经验研究。因此,本文研究的问题:一是上市公司是否有动机通过增加非应税项目损益来规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二是盈余管理与所得税负在发挥降低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作用时是否存在互补效应?

本文以我国上市公司为对象,研究盈余管理与所得税税负的关系,目的在于帮助上司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加深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认识,有助于作出正确的决策。

二、文献回顾与理论假设

(一)文献回顾

上市公司管理层在进行盈余管理时,经常面临着财务报告成本与税收成本间的权衡。其中,财务报告成本,是指由于公司未能达到合适的利润目标而导致的成本,包括公司融资成本上升、债务契约终止、政府管制加强等成本;税收成本,是指由于公司管理层操控盈余、人为增加利润而导致的所得税负的增加(叶康涛,2009)。

在国外,有关财务报告成本与税务成本的权衡对公司盈余管理行为影响的研究比较多。Dhaliwal(1994)等从存货角度,Balsam(1997)等从公司报酬角度,Maydew,Schipper和Vincent(1999)等从资产剥离行为角度,分别考察了税务成本和财务报告成本对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影响,并认为税务成本影响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但Hunt(1996)、Madeo和Omer(1994)以及Austin等(1998)的研究没有发现这样的证据。上述研究并没有考察公司盈余管理行为如何影响其所得税费用。

Desai(2003)的研究发现,美国公司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差异形成的影响因素包括:对折旧的不同处理,境外收益的披露,尤其是雇员补偿的本质发生变化。进一步研究还发现,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的差异由于避税行为而变得更显著了,盈余管理的增加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差异的扩大。Phillips,Pineus和Rego(2003)则从递延所得税角度,考察了盈余管理与非应税项目损益之间的关系。他们认为盈余管理行为导致非应税项目损益上升,而非应税项目损益中的时间性差异又会导致递延税款增加,故可以以递延税款费用来识别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研究结果表明,递延税款指标可以有效识别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是出于平滑盈余和避免亏损的目的。

相比之下,国内有关盈余管理与所得税支付之间关系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之间关系的理论探讨,而相关的经验研究较少。陈晓等(2003)、王立彦、刘向前(2004)的研究发现不同地区之间上市企业的实际所得税税率集中在一个狭小的、明显低于税法规定的33%名义税率的范围,表明我国地区之间的确存在着在资本市场上争夺流动性资本的税收竞争行为。叶康涛(2006)对盈余管理与所得税支付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发现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幅度越大,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间的差异也越高。其进一步的研究还发现,上市公司主要通过操控长期应计利润项目来规避所得税税负成本。该文涉及到上市公司会计―税收差异和纳税调整项目,但其研究仅限于2002年制造业的上市公司,其中对于纳税调整项目替代变量的设计也值得进一步商榷。

以上研究从不同角度考察了盈余管理与公司所得税税负之间的关系,且对于盈余管理与企业所得税税负关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国外,国内关于这方面的经验研究则很少。因此,在我国这种特定税制结构下,基于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差异的角度来考察盈余管理和上市公司所得税税负关系的研究还有待加强。

(二)理论假设

随着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企业获得了更多选择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自,从而导致了上市公司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之间存在差异,同时也使上市公司管理层进行盈余管理的空间逐步增大。当上市公司利用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本文研究时定义为非应税项目损益),通过操纵非应税项目损益来进行盈余管理时就会涉及到盈余管理的税收成本问题。

导致上市公司非应税项目损益的因素大致可以划分为纳税调增与纳税调减两种类型,与此相对应,盈余管理行为也存在着调增会计损益和调减会计损益两个方向。因此,这两种方向的盈余管理行为均可能与非应税项目损益问题相关。一方面,公司存在有针对性的利用非应税项目损益调减损益的盈余管理行为,从而达到影响国家降低法定税率的目的。有研究表明,上市公司的实际税负率与利用非应税项目损益调低会计损益的盈余管理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另一方面,公司管理层在进行调增损益的盈余管理时会面临财务报告成本与税务成本间的权衡。为了摆脱这种困境,公司管理层有可能充分利用税法与会计制度之间的不同规定,通过操控非应税项目来规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相关分析也表明上市公司存在通过操纵会计利润与应计利润之间的差异规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的动机。因此,可以得出假设1。

假设1:盈余管理程度越强,所得税率越高,从而上市公司操纵非应税项目的损益越高。

需要进一步分析的一个问题是:盈余管理与所得税负在发挥降低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作用时,是否存在替代效应或互补效应。在资本市场中,公司管理层出于融资、契约和政治管制等目的,往往有意识地采取种种手段调节或控制会计盈余指标(叶康涛,2009)。但是盈余管理行为也会产生成本,除了要面临未来可能的法律风险外,一项直接的成本便是所得税成本,会对公司的所得税税负产生影响,尤其是在中国这个特殊的市场当中。根据微观经济学基本原理,如果两种产品联合在一起才能发挥作用,例如汽车和汽油,这两种产品即为互补品;如果两种产品均可独立发挥作用,且具有相同功能,例如茶叶与咖啡,这两种产品即为替代品。如果将盈余管理与所得税负分别理解为一种产品,那么由于这两种产品均可对非应税项损益产生影响,且具有相同功能。由此可以得出,这二者之间应当具有一定的互补效应。根据以上分析,提出假设2。

假设2:盈余管理与所得税负在发挥降低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作用时存在互补效应。

三、研究设计

本文主要考察盈余管理与所得税支付之间的关系,特别地侧重考查上市公司是否会通过操纵盈余来规避相应的所得税成本。笔者通过构建以下模型来检验假设:

DBT=β1+β2EM+β3TAX+β4EM×TAX+β5DEBT

+β6FIRST+β7AUDIT+β8SIZE+ε (1)

其中,DBT为被解释变量,表示操控非应税项目损益,本文以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差额来近似衡量。EM、TAX和EM×TAX为解释变量:EM为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程度,以修正的Jones模型计算的操纵性应计利润的绝对值衡量;TAX为实际所得税率,其与盈余管理之间有负相关关系,不同税率的企业盈余管理时的动机会有所差异,从而导致操作非应税项目损益的程度会不同;EM×TAX为操控性应计利润与所得税税率的交叉变量,它考核了不同税率层次的公司操纵非应税项目损益的动机程度。

本文预计β2、β3的符号均为正,即随着操控性应计利润与所得税率的增加,上市公司操控非应税项目损益也随之上升,从而规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本文预计β4的符号将显著为正,即高税率公司在进行盈余管理时,更有可能通过操控非应税项目损益来规避所得税成本。

此外,本文借鉴Mills和Newberry(2001)、叶康涛(2009)的研究,加入公司资产负债率作为控制变量,用DBET表示。资产负债率越高,公司将面临债权人的严格监督,从而违反债务契约的成本越高,因此,公司出于规避违反债务契约的目的会倾向于虚增盈余。此外,本文还加入了外部审计是否为“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和公司规模的对数值作为控制变量,来控制公司治理结构和规模效应对公司纳税申报的可能影响。主要变量定义如表1。

四、样本选择与描述性统计

以沪、深交易所2008年1 629家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并按照下列标准进行筛选:剔除金融类上市公司;剔除当年亏损上市公司;剔除当年新上市的公司;主要变量缺失的上市公司。根据以上标准,共筛选出1 061家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研究所使用的会计利润、应计利润和实际所得税率数据来自聚源数据库,其余指标数据均来源于Wind数据库。

需要说明的是,2007年开始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从而原先执行高所得税率的上市公司可能会选择在2006年有意调低应税利润,并在以后年度调高应税所得,已达到规避税负的目的,但是没有依据认为该现象会影响本文的研究假说。

样本描述性统计结果见表2。从描述性统计来看,所得税率最高为25%,最低仅为1%,均值为20.44%,其中有498家公司(占样本的46.94%)的所得税率低于25%,表明即使财政部自2001年以来多次清理和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上市公司的所得税优惠仍然相当普遍。从盈余管理程度看,最低为0.0002,最高却达到0.4183,表明不同税率的企业进行盈余管理时由于动机的差异而导致操纵盈余程度各不相同。

表3给出了有关变量的相关矩阵。从相关矩阵来看,模型解释变量和被解释变量之间,相关系数的绝对值不超过0.2,说明没有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且DBT与EM及TAX显著正相关,这表明随着盈余管理程度上升和税率的增加,公司明显存在通过增加非应税项目损益以规避所得税负的动机。

五、实证分析结果

我们采用回归方程(1)考察盈余管理与操控性非应税项目间的关系,回归结果见表4。

从回归结果1、2、3来看,EM的回归系数为正,且在1%的置信水平下显著,这表明在未控制其他因素和控制其他因素的条件下,公司操纵非应税项目损益都会随着盈余管理程度的加强而增加,从而规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不过回归系数也表明公司为盈余管理所支付的所得税成本是相当高的。另外,TAX的系数为正,且也在1%的置信水平下显著,与假设1一致。这表明盈余管理程度越强,所得税率越高,则公司有动机通过增加非应税项目损益来规避税负。

在回归结果4中,将EM与TAX的交互变量纳入了回归模型,发现回归系数也显著,且在1%的置信水平下显著。这说明在发挥降低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作用时EM与TAX之间存在互补效应。进一步又把样本分为两个部分分别进行回归:没有享受税收优惠的公司(即:税率=25%)和享受税收优惠的公司(即:税率

从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看,DEBT与SIZE变量在所有回归中得到了显著的结果,这表明上市公司进行操控是出于债务契约和公司规模的考虑。FIRST变量在大部分回归中达到了显著为正的结果,说明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越高,越有能力或倾向通过操控相关损益规避税负。此外,外部审计对于公司操纵行为并无显著的影响。

六、结论

由于进行盈余管理时往往面临着财务报告成本与税务成本的权衡,因此,公司会通过操控非应税项目损益规避所得税成本。本文证实了该结论:公司盈余管理程度越大,所得税率越高,从而上市公司操纵非应税项目的损益越高,即公司有通过操纵非应税项目规避盈余管理所得税成本的动机。此外,盈余管理与所得税负在发挥降低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作用时存在互补效应。

本文的政策意义在于,随着安然、世通等一系列财务舞弊案件的爆发,一些社会人士提出加强财务报告会计与所得税会计的一致性,以防止公司通过非应税项目损益形式规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从而抑制盈余管理行为(Erickson,Hanlon and Maydew,2004)。本文的研究表明,虽然公司存在通过非应税项目损益规避盈余管理所得税负的动机,但可以从实证检验的结果中发现公司通过此途径所规避的所得税负极为有限,即公司事实上会为其大部分盈余管理行为支付所得税。因此,通过强化财务报告会计制度与所得税会计制度的一致性,并不能有效防止公司通过非应税项目损益形式规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从而抑制盈余管理行为。

【参考文献】

[1] 叶康涛.盈余管理与所得税支付:基于会计利润与所得税之间差异的研究[J].中国会计评论,2006(2):205-224.

[2] 戴德明,姚淑瑜.会计-税收差异及其制度因素分析――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财经研究,2006(5):48-59.

[3] 郑红霞,韩梅芳.基于不同股权结构的上市公司税收筹划行为研究[J].中国软科学,2008(9):122-131.

[4] 张兆国,刘晓霞,邢道勇.公司治理结构与盈余管理――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中国软科学,2009.(1):122-133.

第4篇

40号公告参照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顺序来制定规定,包括搬迁收入的确定、搬迁费用的范围、搬迁资产的税务处理、搬迁所得额的确认与处理以及征收管理要求等几个部分,可谓思路清晰,结构合理,层次分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税务处理得到完善。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对40号公告进行解读,以供纳税人参考。

一、政策性搬迁范围更明确

40号公告对政策性搬迁进行了新的定义,并列举了范围,相对118号文更加明确,易于纳税人掌握。

4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定义突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就是说企业只要能拿出依据,能证明搬迁行为是由于社会公共利益而导致,就属于政策性搬迁的范围。

并对属于政策性搬迁进行列举。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政策性搬迁收入范围—搬迁补偿收入和资产处置收入

40号公告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包括两项收入,搬迁补偿收入和资产处置收入。

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一)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二)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三)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四)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五)其他补偿收入。

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但是纳税人应注意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三、两类支出可确认为搬迁费用

40号公告规定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可以作为搬迁费用。

搬迁费用支出,是指企业搬迁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

资产处置支出,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

上述规定消除了实务中的税企争议:1.对搬迁费用进行列举,更具操作性。2.消除了重置固定资产的政策性搬迁中资产损失是否可以税前列支的争议。

企业在搬迁中对资产进行处置而发生损失,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实务中原来至少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重置固定资产的情况下,政策性搬迁是政府以财政资金首先抵偿原资产折余成本,然后再根据市场重置现状以及预计的搬迁费用给予企业一定数量的额外补偿。也就是说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的,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因已得到补偿,不得再税前扣除。另根据国税函[2009]118号的规定,只将处置资产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列举的可扣除支出,并不包括搬迁过程中产生的资产处置损失,因此也不允许扣除资产处置损失。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允许搬迁企业扣除实际发生的资产处置损失,违背《企业所得税》第八条规定,显然是不合理的,企业搬迁过程中资产损失允许税前扣除。但在资产损失如何扣除的处理上又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企业根据搬迁规划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资产处置损失应作为上述可扣除支出组成部分,冲减企业搬迁补偿收入。另一种意见认为国税函[2009]118号文中列举的可扣除支出,并不包括搬迁过程中产生的资产处置损失,因此,该损失不能作冲减搬迁补偿收入处理,而应该根据资产损失扣除的相关规定在当年作税前申报扣除处理。又有一种意见认为取得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后重置固定资产,应比照改建固定资产处理应该更合适。根据《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改建的固定资产,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在重置固定资产使用期间以折旧的形式在税前扣除。

而此次,40号公告,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资产处置支出属于搬迁费用,也就是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属于搬迁费用。

四、搬迁资产税务处理发生重要变化—四项资产相关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扣除

40号公告明确或隐含规定了存货处置损失及相关支出、原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购置的各类资产支出和原资产更新改造支出等四类资产相关支出不得扣减搬迁收入,是40号公告与国税函[2009]118号最大的不同之处。

(一)存货处置损失及相关支出

第5篇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我国中小企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中的作用将日益突出。当前,中小企业税收管理的突出问题是:有些中小企业财务核算、纳税申报不全不实,有的税务部门征管不严、措施不力,不仅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同时也影响公平税

负原则的实现。应该看到,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中小企业数量将进一步扩大,其所得税征管将会成为税务部门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加强和规范中小企业所得税的管理,不仅能有效地堵塞税收流失,强化税收基础管理,而且能够促使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有利于税收增长和企

业发展的良性互动。对此,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工作。各地要针对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中小企业的范围,明确责任人员,对中小企业的税收管理进行专门研究、分析和总结,不断提出新的工作措施,以适应中小企业迅速发展变化的工作要求。

二、加强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提高中小企业依法纳税的自觉性

各级税务部门要针对中小企业尤其是有的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纳税意识不强、对税法知识了解不深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加大税法宣传力度,要经常化、制度化,努力做到针对性强、覆盖面广、行之有效。注意将宣传、培训和辅导有机结合起来,确保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和法

规,特别是涉及与财务制度不一致的税收政策和法规(纳税调整项目等)以及新出台的政策法规,要及时进行宣传培训,以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养成自觉纳税的习惯,提高申报纳税的质量。

三、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税源监控体系

中小企业具有点多、面广,经营变化大,税源分散等特点。税收征管改革以后,取消了税务专管员制度,对及时了解和掌握不断变化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本地区税源变化情况会有影响,因此,急需建立中小企业税源监控体系,及时掌握和分析有关情况,为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提供决

定数据资料。税务部门除在内部明确职能部门和人员之外,还要和工商、银行、计经委及企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等外部门、单位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定期核对有关资料特别是税源资料,交换有关信息,切实抓好源头管理,及时准确地掌握本地区中小企业的户数、行业分布、规模大小

、重点税源户数、亏损户数等基本情况。积极收集、积累、整理、分析与所得税征收管理相关的资料,了解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和经济增长水平,研究有关政策对所得税收入的影响程度,从中分析中小企业的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因素,找出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相应制定改进措施。国

税局、地税局之间应密切配合,及时沟通征管信息,齐抓共管,堵塞漏洞。

四、结合实际,采用不同的所得税征管方式

中小企业在纳税意识、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诸多方面存有较大差异,因此,要求税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方式。

(一)对财务管理比较规范,能够建帐建制,准确及时填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并且能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完整的纳税资料的企业,可实行企业依法自行申报,税务部门查帐征收的征收管理方式。对这部分企业,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

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7〕195号)的要求,建立适合企业所得税管理特点的科学、严密的内部工作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不同项目和内容,建立健全纳税人的台帐管理制度,以满足征收、检查等方面的需要。当前应着重建

立财务登记、主要税前扣除项目、减免税、纳税人投资情况等企业所得税基础资料台帐。

(二)对财务管理相对规范,帐证基本齐全,纳税资料保存较为完整,但由于财务会计核算存在一定问题,暂不能正确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企业,税务部门可在年初按核定征收方式确定其年度所得税预缴额,企业年终按实际数进行汇缴申报和税务部门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征收方式。当企

业年终汇缴数低于定额数时,可先按定额数汇缴,然后税务部门组织检查,多退少补。同时帮助企业逐步规范会计核算,正确申报,积极引导企业向依法申报,税务部门查帐征收的征收管理方式过渡。

(三)对不设帐簿或虽设帐簿但帐目混乱,无法提供真实、完整的纳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应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方式。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6〕*号)的有关规定,从严控制核

定征收的范围,坚持一户一核,严格遵守相关的工作程序,并督促、引导企业向依法申报,税务部门查帐征收的征收管理方式过渡,争取逐年减少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户数。

五、加强城镇集体、私营企业财务管理,夯实企业所得税税基

按照现行税收法规规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主要是以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为基础,经过纳税调整确定的,因此,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对夯实企业所得税税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税务部门作为城镇集体、私营企业财务的主管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一)结合年度税务检查,积极开展对城镇集体、私营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工作,切实纠正和处理企业违反财务、会计制度的行为。

(二)采取措施,帮助、引导企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对帐证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的企业和新上岗的会计人员,主管税务部门可采取集中培训、个别辅导等办法,不断地提高其财务会计核算水平。同时,还应鼓励和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帮助帐证不健全的中小企业建

帐建制、记帐。

(三)积极参与企业改组改制工作,严格审查有关涉税事项。对各地开展的企业改组改制工作,税务部门要与有关部门一起,共同组织、参与企业清产核资的各项工作,严格审查有关涉税事项,认真做好资金核实工作。

六、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扣除凭证的管理

企业收入总额和税前扣除项目是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两大因素,而票证凭据特别是税务发票,则是控制收入总额和税前扣除项目的主要手段,是税收征管的一项重要工作。因此,企业所得税有关税前扣除项目,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并按规定的程序、方法、权限和政

策进行审批,不得走过场。企业凡不按规定报经批准的,一律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或进行税务处理。企业的税前扣除项目,一律要凭合法的票证凭据确认;凡不能提供合法凭证的,一律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严禁虚开、代开发票和开票不及时入帐、多开少入的现象,一经发现,要追究当事

人的责任。

七、加大检查力度,堵塞征管漏洞

强化税务检查,依法对偷逃税行为进行处罚,是加强税收管理和促使中小企业依法纳税的有效手段。为此,税务部门要切实加大对中小企业的税务检查力度,合理调配力量,将汇缴检查和日常检查结合起来,对重点企业实行重点检查,年度检查面不得低于30%。对存在不按时申报,

有意隐瞒真实情况、逾期不缴、逃避纳税义务等行为的纳税人,要查深、查细,对查出的问题,应按税法规定补缴税款和进行处罚,坚决杜绝以补代罚的做法。对典型案例,还要及时曝光,予以震慑,以儆效尤。

八、注意总结经验,不断提高中小企业所得税征管水平

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各地要在以前年度工作的基础上,针对中小企业发展状况,注意不断总结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提出改进措施,强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每年应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

第6篇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以某县为例,进行分析。自2008年新税法实施以来,该县认真贯彻落实年度应纳税额低于3万元、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累计为小型微利企业办理减税683万元,具体为:2008年1033户、285万元;2009年693户,200万元;2010年325户、115万元;2011年165户,83万元(详见下表)。

该县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在所有现行优惠政策中,优惠对象上仍占主体地位。从2008年新法实行第一年共1049户企业享受到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占全部优惠户数的98%,2008-2011年四年间平均81%的优惠类型为小型微利优惠,说明小型微利优惠在惠及企业面上占主体地位;二是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款比重较小,四年间,优惠总税款仅683万元,占全部优惠税款的仅0.7%,不足百分之一,这与优惠企业数量主体地位形成巨大的反差;三是小型微利企业优惠从户数、税款、优惠面等比例均呈逐年下降趋势。从优惠户数看,2008年1033户小型微利企业下降到2011年165户;从优惠税款看,2008年优惠税款285万元下降到2011年83万元;从优惠面上,2008年小型微利企业占全部所得税纳税人的28%下降到2011年的7%。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呈现的下降态势,与近年金融危机影响加重,企业经济效益普遍下滑,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小企业增多的趋势不相吻合,这说明优惠制度本身及落实管理中仍存在问题、影响和制约了优惠政策作用的发挥。

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问题

(一)制度限制多,门槛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要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的税收优惠必须满足四个基本条件:一是行业限制,即不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二是从业人数的限制,工业不得超过100人,其他行业不得超过80人;三是资产总额符合规定。工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四是年度应纳税所得税额的限制,不得超过30万元。只有四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享受优惠政策。并且企业要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必须是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账务健全、财务核算规范,能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等。这些条件的设定对处于发展和起步阶段的小企业来说,客观限制了这些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二)备案手续繁琐,资料多。目前,虽然所得税优惠制度从审批制改为了备案制度,简化了流程,降低了执法风险,但备案资料仍较繁琐,尤其是对优惠税款较小的小型微利企业备案,目前的规定手续有:《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报告书》、企业会计报表、工资表、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等。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各自的管理情况又增加了一些资料,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凭证,发放工资清单,对照国家的产业目录对本企业从事行业的说明等。多数小型微利企业因提供不了全部的资料,不得不放弃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较窄,备案手续繁琐,同时优惠数额又偏小,致使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困难,享受到该优惠的企业较少,呈现逐年下降趋势。

(三)管理难度大,风险高。从2008年至2011年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情况分析可以看出,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类型在数量上占绝对优势,但优惠税额较小,2008年-2011年四年2216户次小型微利企业,仅享受683万元优惠,户均0.31万元,但优惠户数占四年优惠备案工作的81%,可见,在税收管理工作中,尤其是在汇算清缴期间,大量的时间都花费在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备案、核实、调查上,而其他优惠类型所占的时间相对就较少了。这样,一方面增加了税收管理成本;另一方面,面对数量众多的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资料,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和标准却难以界定,比如对从业人数的判定,小企业一般面临经营的不确定性、季节性用工等情况,仅从备案资料中不能准确把握企业真实从业人员,这就加大了税务人员的执法风险。

(四)计算申报不够简单明确,程序多。与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政策比较,原税法下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33%,同时对微利企业也设定了不同的低税率优惠:以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企业(含3万元),暂减按18%税率征收所得税;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根据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大小不同,适用不同的税率,判定标准一目了然,同样是对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两个文件的区别在适用对象上。原规定,无论企业规模大小、行业划分,政策执行起来简便易行;相对旧法,新法微利企业的规定限制条件过多,政策执行效率较低,影响了优惠政策的作用发挥。

三、完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建议

中小企业覆盖面广、总量大,在扩大就业渠道、缓解就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市场繁荣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了切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使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得以更好地落实和发挥应有的作用,建议如下:

(一)加强宣传,强化辅导。目前,要针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会计人员水平低、财务核算不完善、处于发展起步阶段的特点,开展贴近实际、操作性强的培训、辅导、宣传,通过送政策上门、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倾听纳税人意见,改进和完善优惠政策,更好在发挥税收在惠民生、调结构、稳增长、保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时,要积极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各种账簿,完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帮助纳税人全面、正确了解和掌握国家相关政策。

(二)降低门槛、减少限制,扩大优惠覆盖面。一方面,目前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设定限制条件过多,与国家统计局下发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存在差异,建议统一标准。另一方面,适当降低标准,建议参考原内资企业所得税微利企业规定,不分行业、人数、只要过到规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标准,就可享受一定比例的优惠。政策简单、明确、方便,凡是符合国家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均可享受税收优惠,进一步扩大优惠面,还利于民,让利于民,提高中小企业活力,有利于金融危机时期经济复苏和繁荣,扩大内需,缓解就业压力。

第7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税制改革;征管制度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1-0-01

一、新的税制结构给日管带来极大的挑战

(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重新划分背离了分税制的初衷。一是企业所得税是一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税基确定复杂的税种。现行企业所得税征管体制人为地把这同一税种的纳税人分割开来,分别由国税、地税部门征管,容易产生政策理解和执行上的偏差,不利于统一税收政策、公平税负。二是征管范围重新划分造成国、地税部门日管中存在交叉。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地税征管范围的划分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但由于企业类型的不同、各地商事登记的不断调整,造成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较大的问题和争议。随着“营改增”的推进,国、地税之间的交叉和摩擦会越来越多。三是企业所得税会出现流失。两部门征管力度的不同,征管方法和措施不统一,影响企业所得税正常的征管秩序,给企业留下“避重就轻”的空间,造成税源流失。

(二)跨地区经营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监管困难。一是各地对二级分支机构的认定存在很大差异,对企业分支机构级别应如何界定、由谁界定没有具体的指引,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与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会出现分歧,产生征管范围的争议,往往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处于被动。二是总、分支机构不能信息不能及时共享,国家税务总局“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上线后,跨省市分属国地税管理的总分机构有望实现信息共享,但由于各地征管系统的差异,数据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大打折扣。三是对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不到位。虽然新的跨地区汇总纳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公告)明确了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检查权,但由于具体的操作问题而使该项工作举步维艰。

(三)税收优惠方式较多,增强了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工作难度。新企业所得税法优惠方式达十多种,如减计收入、直接减免税、抵免税额、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等。税收优惠方式的不同,税收管理的重点和难点也不同,多种税收优惠方式并存极大地增加了税务机关的管理难度。

(四)征管软件不统一,信息共享程度差,征管效率低。目前地税系统一直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结合国家税务总局要求自行研究开发软件系统,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软件系统,数据不能共享,信息沟通不畅通。加上企业所得税业务的特殊性和税制的不断调整,信息化建设严重滞后不能很好的满足所得税日常管理的需要。

(五)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重复征税,税法遵从度降低。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制安排中均没有考虑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重复征税关系。从单个税种来看,并不存在多次征税,但同一笔所得先后作为企业所得和个人所得应税收入时,就会先后课征两次,造成重复征税。重复征税会降低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增加征管难度。

二、适应新税制需要,创新征管制度

(一)调整税制机构,完善相关政策。一是要调整税制机构,避免对来源于同一收入的所得额在企业和个人之间重复征税,逐步消除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重复征税。二是要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相关配套政策,尤其是要强化顶层设计理念,避免政策的交叉和冗杂。三是要进一步完善所得税各项管理制度,推进所得税管理的法律化、制度化。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管理长效机制,落实责任;建立企业所得税监控预警机制,做到源头防范,及时准确地发现企业所得税管理中的问题。

(二)进一步加强国地税部门的沟通协调。国地税部门之间应建立联合协作机制,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从根本上解决企业所得税业务信息不畅通的问题,通过建立税收情报交流制度和完善国地税联席会议制度来协调所得税管征存在的一些交叉问题和矛盾,强化国地税企业所得税征管协作的基础。国地税应以一切有利于税收工作、一切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做好部门协调工作。

(三)打造一支高素质的企业所得税专业管理队伍。全面推进所得税专业化管理,队伍是基础,人才是关键。我们必须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的高素质的所得税专业化管理人才队伍。针对目前所得税管理任务重、管理人员少,尤其是管理骨干人员比例偏低的状况,要想办法要把税收管理、财会、法律等业务专长的税务干部逐步调整充实到所得税队伍中。

(四)深入实施所得税信息管税。当前,无论是强化征管还是优化服务均离不开信息支持和技术保障。加强所得税信息化建设,是实施所得税专业化管理、提升所得税管理质量和效率的重要依托。只有充分发挥利用已有系统功能,合理开发升级软件系统,深化信息应用分析,才能稳步推进企业所得税信息化建设。

第8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来,部分地区财税部门来函反映,一些企业和单位通过组织境内外免费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形式奖励营销业绩突出人员的现象比较普遍,要求国家对此类奖励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就企业和单位以免费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形式提供个人营销业绩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规定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第9篇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88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治税,全面推进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和精细化管理,切实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反避税水平,充分发挥企业所得税组织收入、调节经济、调节收入分配和保障国家税收权益的职能作用。

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认真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反避税制度及手段,逐步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二、总体要求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总体要求是: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

主要内容是:

(一)分类管理

分类管理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本方法。各地要结合当地情况,对企业按行业和规模科学分类,并针对特殊企业和事项以及非居民企业,合理配置征管力量,采取不同管理方法,突出管理重点,加强薄弱环节监控,实施专业化管理。

1、分行业管理

针对企业所处行业的特点实施有效管理。全面掌握行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特点、税源变化情况等相关信息,分析可能出现漏洞的环节,确定行业企业所得税管理重点,制定分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办法、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编制企业所得税管理规范,并在整合各地分行业管理经验基础上,编制主要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对全国没有编制管理操作指南的我省较大行业,由省局负责组织编制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对于全国或全省均未制定操作指南而在当地属较大行业的,由所在市地税局负责编制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在行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前,各地可根据总局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实际情况,对交通运输、房地产、建筑安装、餐饮等行业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办法。

2、分规模管理

按照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和税源规模进行分类。对占本地税源80%以上的重点税源户,实行精细化管理。全面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工艺流程,深入掌握企业生产经营、财务会计核算、税源变化及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对于税源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向上一级地税机关反映。

对生产经营收入、年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年应纳所得税额较大的企业,要积极探索属地管理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征管模式,试行在属地管理基础上集中、统一管理,充分发挥专业化管理优势。科学划分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上级税务机关的管理职责,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企业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核发等日常管理工作。对生产经营收入、年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年应纳所得税额中等或较小的企业,主要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加强税源、税基、汇算清缴和纳税评估等管理工作。县、市以上税务机关负责对企业的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和反避税等工作事项。实施分级管理,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3、分征收方式管理

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情况,对企业实行不同的征收管理方式。帐证健全,财务会计核算规范准确的,实行查帐征收方式;帐证健全,财务会计核算相对准确,可以查帐征收,但个别收入或成本项目需要核定的,可实行查帐与核定相结合的征收管理模式,或采取预计利润率方式预征,年终汇算清缴;对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按照总局制发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企业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基础上,达到查账征收条件的及时转为查账征收。

4、特殊企业和事项管理

汇总纳税企业管理。在国家税务总局建立的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信息管理的平台上,实现总分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信息传递和共享。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督促总机构按规定计算传递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预缴分配表,切实做好汇算清缴工作。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监管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有关事项,查验核对分支机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等指标以及企业所得税分配额,核实分支机构财产损失。建立对总分机构联评联查工作机制,省、市局分别组织跨市、县总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共同开展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和检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通过税务登记信息掌握其设立、经营范围等情况,并按照税法规定要求其正常纳税申报。加强非营利性组织资格认定和年审。严格界定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分别核算应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成本费用。

减免税企业管理。加强企业优惠资格认定工作,与相关部门定期沟通、通报优惠资格认定情况。定期核查减免税企业的资格和条件,发现不符合优惠资格或者条件的企业,及时取消其减免税待遇。落实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具体标准和条件、审批层次、审批环节、审批程序等规定,并实行集体审批制度。对享受优惠政策需要审批的企业实行审批台账管理;对不需要审批的税收优惠,实行相关资料的备案及跟踪管理。各市单笔减免税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需通过公文处理系统(ODPS)书面报省局备案。

异常申报企业管理。对存在连续三年以上亏损、长期微利微亏、跳跃性盈亏、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或应纳税所得额异常变动等情况的企业,作为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和跟踪分析监控的重点。

企业特殊事项管理。对企业合并、分立、改组改制、清算、股权转让、债务重组、资产评估增值以及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等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特殊事项,制定并实施企业事先报告制度和税务机关跟踪管理制度。要专门研究企业特殊事项的特点和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不断提高企业特殊事项的所得税管理水平。

5、非居民企业管理

强化非居民企业税务登记管理,及时掌握其在中国境内投资经营等活动,规范所得税申报和相关资料报送制度,建立分户档案、管理台账和基础数据库。

加强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等分支机构管理、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管理、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管理、中国居民企业对外支付以及国际运输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管理,规范非居民企业适用税收协定的管理。

(二)优化服务

优化服务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本要求。通过创新服务理念,突出服务重点,降低纳税成本,不断提高企业税法遵从度。

1、创新服务理念

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做到依法、公平、文明服务,促使企业自觉依法纳税,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结合企业所得税政策复杂、涉及面广和申报要求高等特点,探索创新服务方式。根据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和不同特点,分别提供有针对性内容的贴近式、全过程服务,不断丰富服务方式和手段。

2、突出服务重点

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执法。在企业设立、预缴申报、汇算清缴、境外投资、改组改制和合并分立等重点环节,及时做好企业所得税政策宣传和辅导工作。提高“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工作人员素质,及时更新企业所得税知识库,通过在线答疑、建立咨询库等形式,为企业提供高质量咨询解答服务。加强税务部门网站建设,全面实施企业所得税政务公开。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及时听取企业对有关政策和管理的意见建议。严格执行保密管理规定,依法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3、降低纳税成本

针对各类纳税人、各类涉税事项,健全和完善各项工作流程、操作指南,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加强征管信息系统在企业所得税征管中的应用,避免重复采集涉税信息。减少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逐步实现企业财务数据采集信息化。

(三)核实税基

核实税基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核心工作。要加强税源基础管理,综合运用申报、审批、备案、评估、稽查等方式,采取综合比对等方法,加强收入管理、税前扣除管理、关联交易管理和企业清算管理,确保企业所得税税基真实、完整和准确。

1、税源基础管理

通过企业办理设立、变更、注销、外出经营等事项的税务登记,及时掌握企业总机构、境内外分支机构、境内外投资、关联关系等相关信息。加强纳税人认定工作,正确判定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独立纳税企业和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正常纳税企业和减免税企业。加强国税和地税部门之间、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全面掌握户籍信息。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职能作用,实行税源静态信息采集与动态情况调查相结合。强化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工作,及时掌握税源和收入变化动态。引导企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提高财务会计核算水平。

明确纳税人备案管理事项。对纳税人下列涉税事项进行备案管理:

(1)纳税人实行的会计核算制度和方法。

(2)纳税人采用的存货计价方法。

(3)纳税人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比例。

(4)纳税人预提费用项目及预提标准。

(5)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备案事项。

以税收管理员为依托,落实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经营情况,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奠定基础。

加强跨国税源管理,建立健全国际税源信息汇集和日常监控机制,对企业跨境交易、投资、承包工程、提供劳务和跨境支付等业务活动的应税所得加强管理,防范侵蚀我国税基和延迟纳税。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法与税收协定衔接机制,防范跨国企业滥用税收协定偷逃税。

2、收入管理

依据企业有关凭证、文件和财务核算软件的电子数据,全面掌握企业经济合同、账款、资金结算、货物库存和销售等情况,核实企业应税收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及时掌握企业股权变动情况,保证股权转让所得税及时征缴入库。依据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核实不征税收入。依据对外投资协议、合同、资金往来凭据和被投资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税后利润分配决议,核实股息、红利等免税收入。对分年度确认的非货币性捐赠收入和债务重组收入、境外所得等特殊收入事项,实行分户分项目台账管理。

充分利用税控收款机等税控设备,逐步减少手工开具发票,掌握纳税人的经营收入。利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比对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与流转税及其他税种收入数据、上游企业大额收入与下游企业对应扣除数据等信息,准确核实企业收入。

3、税前扣除管理

加强成本管理,严格查验原材料购进、流转、库存等环节的凭证。依据行业投入产出水平,重点核查与同行业投入产出水平偏离较大而又无合理解释的成本项目。

加强费用扣除项目管理,防止个人和家庭费用混同生产经营费用扣除。利用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征管、劳动用工合同等信息,比对分析工资支出扣除数额。加大大额业务招待费和大额会议费支出核实力度。

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长期股权投资损失、亏损弥补、投资抵免、加计扣除等跨年度扣除项目,实行台账管理。

加强原始凭证管理,保证扣除项目真实、合法、有效。特别要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对按规定应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而未取得凭证的税前扣除项目,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加强现金交易真实性的核查工作,有效控制大额现金交易。

加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对企业自行申报扣除的财产转让损失、合理损耗、清理报废等损失,一律实行备案登记,加强审核和事后跟踪管理。对大额财产损失要实地核查。各市财产损失审批金额超过200万元的,需报省局备案。

加强不征税收入对应成本、费用的扣除管理,认真落实不征税收入所对应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

4.关联交易管理

对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有差别或有盈有亏的关联企业,建立关联企业管理台账,对关联业务往来价格、费用标准等实行备案管理。拓宽关联交易管理信息来源渠道,加强关联交易行为调查,审核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防止企业利用关联方之间适用不同所得税政策以及不同盈亏情况而转移定价和不合理分摊费用。加强对跨市大企业和企业集团关联交易管理,实行由省局牵头、上下联动的联合纳税评估和检查。

5、清算管理

加强与工商、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相互配合,及时掌握企业清算信息。加强企业清算后续管理,跟踪清算结束时尚未处置资产的变现情况。对清算企业按户建立注销档案,强化注销检查,到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实地核查注销的真实性和清算所得计算的准确性。

(四)完善汇缴

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要规范预缴申报,加强汇算清缴全程管理,各市地税局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汇算清缴的规范流程,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

1、规范预缴申报

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核算质量以及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实际情况,依法确定企业本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和方法。对按照当年实际利润额预缴的企业,重点加强预缴申报情况的上下期比对;对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计算预缴的企业,重点提高申报率和入库率;对按照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企业,及时了解和掌握其生产经营情况,确保预缴申报正常进行。对企业申请按照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所得税的,应根据省局《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做好认定和管理工作。认真做好预缴税款的催报催缴,依法处理逾期申报和逾期未申报行为。

2、加强汇算清缴管理

做好汇算清缴事前审批和宣传辅导工作。按照减免税和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管理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结审批事项。审批事项不符合政策规定不予批准的,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告知企业原因。分行业、分类型、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申报辅导等工作,帮助企业理解政策、了解汇算清缴程序和准备报送的有关资料。全面推进年度申报管理软件,运用信息化手段处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引导企业使用电子介质、网络等手段,有序、及时、准确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加强受理年度纳税申报的审核工作。认真审核申报资料是否完备、数据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准确。重点审核收入和支出明细表、纳税调整明细表,特别注意审核比对会计制度规定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项目。发现申报错误和疑点后,要及时要求企业重新申报或者补充申报。

认真做好汇算清缴统计分析和总结工作。及时汇总和认真分析汇算清缴数据,充分运用汇算清缴数据分析日常管理、税源管理、预缴管理等方式,及时发现管理漏洞,研究改进措施。

3、发挥中介机构作用

引导中介机构在提高汇算清缴质量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对法律法规规定财务会计年报须经中介机构审计鉴证的上市公司等企业,要求其申报时附报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会计审计鉴证报告,并认真加以审核。企业可以自愿委托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年度财务会计审计鉴证报告和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

4、建立汇算清缴检查制度

每年汇算清缴结束后,由税政部门统一组织,由各市稽查局统一实施,组织开展企业汇算清缴重点稽查。对未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的企业按规定予以处罚。

(五)强化评估

纳税评估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手段。要夯实纳税评估基础,完善纳税评估机制,建立联合评估工作制度,创新纳税评估方法,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

1、夯实纳税评估基础

要全面、及时、准确地采集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来自第三方的涉税信息。建立省局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数据库,逐步积累分行业、分企业的历年税负率、利润率、成本费用率等历史基础数据。研究按行业设立省级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根据行业生产经营、财务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征管特点,建立行业评估模型。

2、完善纳税评估机制

通过比对各种数据信息科学选择评估对象。根据行业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特点,分行业确定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的重点环节,确定风险点,有针对性地进行风险检测、预警。运用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模型比对分析年度纳税申报数据和以往历史数据以及同行业利润率、税负率等行业数据,查找疑点,从中确定偏离峰值较多、税负异常、疑点较多的企业作为纳税评估重点对象。

充分运用各种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评估。综合采用预警值分析、同行业数据横向比较、历史数据纵向比较、与其他税种关联性分析、主要产品能耗物耗指标比较分析等方法,对疑点和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初步作出定性和定量判断。

按程序对评估结果进行处理。经评估初步认定企业存在问题的,进行税务约谈,要求企业陈述说明、补充举证资料。通过约谈认为需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应实地调查核实。疑点问题经以上程序认定没有偷税等违法嫌疑的,提请企业自行改正;发现有偷税等违法嫌疑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税源管理部门反馈。

3、完善评估工作制度

构建重点评估、专项评估、日常评估相结合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体系。实行企业所得税与流转税及其他税种的联合评估、跨地区联合评估和国税与地税联合评估。总结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经验和做法,建立纳税评估案例库,交流纳税评估工作经验。

(六)防范避税

防范避税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内容。要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反避税操作规程,深入开展反避税调查,完善集中统一管理的反避税工作机制,加强反避税与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工作的协调配合,拓宽反避税信息渠道,强化跟踪管理,有效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1、加强反避税调查

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加大对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受控外国公司等不同形式避税行为的管理力度,全面提升反避税工作深度和广度。规范调查分析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不断提高反避税工作质量。要针对避税风险大的领域和企业开展反避税调查,形成重点突破,起到对其他避税企业的震慑作用。选择被调查企业时,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行业重点、可能存在的避税风险以及对国家税收影响大的行业和企业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确定反避税工作的重点。继续推进行业联查、企业集团联查等方法,统一行动,以点带面,充分形成辐射效应。

2、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要重视税收日常管理工作与反避税工作的衔接和协调。通过加强关联交易申报管理,全面获取企业关联交易的各项信息,建立健全信息传递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使反避税人员能够充分掌握企业纳税申报、汇算清缴、日常检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信息和资料,及时发现避税疑点。税政部门要积极向其他税收管理部门提出信息需求,做好信息传递工作。

3、拓宽信息渠道

要充分发挥数据库在反避税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拓宽信息资料来源,积极利用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国际情报交换信息、互联网信息以及其他专项数据库信息,加强分析比对,深入有效地开展好反避税选案、调查和调整工作。增强反避税调查调整的可比性。

4、强化跟踪管理

建立结案企业跟踪管理机制,监控已结案企业的投资、经营、关联交易、纳税申报额等指标及其变化情况。通过对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的分析,评价企业的经营成果,对于仍存在转让定价避税问题的企业,在跟踪期内继续进行税务调整,巩固反避税成果。

三、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企业所得税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统筹协调,狠抓落实,从组织领导、信息化建设和人才队伍培养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促进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一)组织保障

1、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地税机关要把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税收征管的主要任务来抓,以此带动税收整体管理水平的提升。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管理,定期研究分析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分管领导要认真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开展各项工作。要由所得税和国际税务管理部门联合牵头,法规、征管、计财、人事教育、信息中心等部门相互配合,各负其责,确保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调查研究,对新税法贯彻落实情况、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的差异、企业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信用等重点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对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反馈。要不断加强企业所得税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体系。正确处理企业所得税管理与其他税种管理的关系,加强对各税种管理的工作整合,统筹安排,协调征管,实现各税种征管互相促进。

2、明确工作职责

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落实分层级管理要求,各负其责。省局强化指导作用,细化和落实全国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办法和要求,组织实施加强管理的具体措施,建立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开展省内跨区域联评联查和反避税等工作,组织高层次专门人才培训。市局要做好承上启下的各项工作,细化和落实总局和省局有关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制度、办法、措施和要求,指导基层地税机关加强管理。县局要负责落实上级税务机关的管理工作要求,不断加强税源、税基管理,切实做好定期预缴、汇算清缴、核定征收、纳税评估等日常管理工作,着重提供优质服务。要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岗责考核体系,加强工作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

3、加强协同管理

建立各税种联动、国税和地税协同、部门间配合协同的机制。利用企业所得税与各税费之间的内在关联和相互对应关系,加强企业所得税与流转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的管理联动。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国税和地税之间、不同地区税务机关之间的工作协同与合作,形成管理合力。基层地税机关要注意整合企业所得税管理与其他税种的管理要求,统一落实到具体管理工作中。加强企业所得税稽查,各市每年可选择1至2个行业进行重点稽查,加大打击偷逃企业所得税力度。配合加强和规范发票管理工作,严格审核发票真实性和合法性。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与国税部门在纳税人户籍管理、税务稽查、反避税工作等方面相互沟通,加强与外部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逐步实现有关涉税信息共享。

(二)信息化保障

1、加快专项应用功能建设

完善涵盖企业所得税管理所有环节的全省征管信息系统专项应用功能,增强现有征管软件中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台账管理、纳税评估、收入预测分析、统计查询等模块功能。加强汇总纳税信息管理。

明确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信息交换职责,规范信息交换内容、格式、路径和时限。各市局要按规定将所辖总分机构的所有信息上报省局,由省局上传总局,由税务总局清分到有关税务机关,实现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信息互通共享。

2.推进电子申报

加快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等基础信息的标准规范制定,加强信息采集工作。研究开发企业端纳税申报软件,鼓励纳税人电子申报,统一征管系统电子申报接口标准,规范税务端接受电子信息功能。加强申报数据采集应用管理,确保采集数据信息及时、准确。

(三)人才队伍保障

1、合理配置人力资源

各级地税机关应配备足够数量的高素质企业所得税专职管理人员。跨国企业数量较多的市局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反避税人员。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应配备一定的非居民企业管理专业人员。

2、分层级多途径培养人才

建立健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承担相应的管理人才培养职责。省局重点抓好高层次专家队伍和领导干部队伍的培养,市局和县局主要负责抓好基层一线干部队伍和业务骨干队伍的培养,重点是提高税收管理员的企业所得税管理能力。通过内外结合的方式强化企业所得税管理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

3、培养实用型的专业化人才

在培训与实践的结合中培养实用型人才,着力培养精通企业所得税业务、财务会计知识和其他相关知识,又具有一定征管经验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人才。

坚持中长期培养与短期培训相结合,将企业所得税管理人才培养列入各级各类人才培养规划。针对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和管理制度,及时开展专题培训,不断更新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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