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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知识的问题优选九篇

时间:2023-07-21 17:12:27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关于法律知识的问题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关于法律知识的问题

第1篇

关键词:专利伏击;FRAND原则

一、专利伏击问题

众所周知,技术标准化不但使不同厂家的同类产品可以相互兼容,消费者带来的了便利;同时,从经济效益的角度来看,标准化有助于高效传播创新成果、加快创新速度、引导创新方向、集中社会资源、促进竞争并提高创新效率,从而实现规模经济,降低产品价格,改善产品质量。特别是在知识经济时代,基于技术标准的技术创新成为一种高层次的竞争手段,专利技术标准化成为影响企业、产业乃至国家竞争力的关键性因素,正如业界一段流行语所言:“三流企业卖苦力,二流企业卖产品,一流企业卖技术,超一流企业卖标准”。然而,另一方面,技术标准化也可能出现限制竞争的问题,妨碍创新和新的市场进入,如以著名的Rambus、Qualcomm案件等为代表的标准组织成员滥用专利权问题,具体表现包括专利伏击等问题。在标准组织成员滥用专利权问题所产生的原因上,普遍认为这是因为标准组织(“SSOs”)专利制度设计中存在的先天性的不足而造成的。

二、SSOs专利制度

标准的制定涉及多方主体,包括专利权人、标准实施者和经销商,由于专利技术标准化可显著增强专利权人实质而合法的垄断地位,并由此带来巨大的竞争优势和利润,因此标准制定的过程实质就是上述不同角色的标准制定者利益冲撞博弈的过程。上述主体因各自在产业链中的不同位置而存在不同的利益需求,专利权人通过技术许可来赢利,并因技术许可所可能带来的丰富收益而持续投入,它们希望自己的技术成为标准专利,并希望获得最多的专利许可费;标准实施者(生产商)和经销商则相反,它们希望降低许可费,以使自己利润最大化。而现实中,由于不同主体可能发生角色重叠情形,就更增加了其中利益冲突的复杂性,而专利伏击问题就是上述冲突的一个表现。为了合理平衡相关各主体间的利益,同时避免出现标准实施成本过高或因专利权人拒绝许可而导致的标准被伏击的情形,标准组织通常要求成员在标准通过前披露自己认为可能存在于正在讨论的技术标准中的自己所拥有的必要专利(“事前披露制度”),并要求成员对于自己标准所含的必要专利承诺以“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 原则进行专利许可。

事前披露制度一方面可以使标准组织成员及时获得标准中所含有的他人的专利数量信息,并在专利成本与技术性能方面进行权衡,使成员有机会选择避开含有封锁性专利的技术方案,转而采用成本较低的其他方案;另一方面,事前披露也给相关各方对相关专利许可进行谈判提供了较充分的时间,为了使自己的专利技术被标准组织采纳,专利权人通常也更乐意承诺依照FRAND进行专利许可。

但是,通常情况下,上述事前披露制度和FRAND许可制度都是自愿性的,SSOs通常不会要求成员必须披露其标准所涉及的所有必要专利,也不会强制成员必须向他人许可其标准中的必要专利。以ETSI专利制度为例,ETSI要求其提交标准技术建议的成员应该披露其必要专利的信息;《ETSI专利制度》6.1款规定,专利权人披露其必要专利后需要在3个月内做出书面承诺,其将准备在FRNAD条件下对其标准中的必要专利做出不可撤销的许可。同时,8.2款规定,如果成员提出不能按照ETSI的要求进行许可,ETSI将寻求替代技术以绕开该项技术;如果无法找到合适的替代技术,ETSI将要求成员重新考虑其立场,如果成员仍然表示拒绝,将提交顾问委员会做出相应的决定。由于标准参与各方利益冲突的复杂性,及SSOs专利制度不具有强制性效力等原因,专利伏击等滥用专利权的纠纷数量近年来呈日益增长的趋势。

由于专利伏击严重扭曲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美国、欧盟等司法机构分别通过相应的反托拉斯法、反竞争法等法规对专利许可行为中的专利权滥用和垄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以求保证市场与贸易的公平竞争秩序。在德国,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德高法”)正在通过Standard Tight-Head Drum、Orange-book-standard等判例正在逐步确立一套明确的处理专利伏击等滥用专利权行为的法律规则。

三、德国判例解读

对于技术标准中的必要专利所有人利用其专利通过收取不合理的许可费用进而不公平地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德高法正在试图通过判例逐步确立一套明确的强制许可法律制度。

(一)Standard Tight-Head Drum案件

德国关于专利伏击行为的强制许可法律制度的确立经过了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2004年, 德高法在Standard Tight-Head Drum案件判决中指出,因技术标准中的必要专利而获得相关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如果在对准备进入下游市场的企业的专利许可中存在不公平许可行为、对进入者实施歧视性待遇,妨碍市场自由竞争的环境,则该行为是为《联邦德国不竞争法》(“竞争法”)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2篇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软件保护、盗版

引 言

随着计算机软件行业在我国的蓬勃发展,作为产业的核心所在,是不断推进产业结构转型,规模不断扩大,经济增长的动力,担负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任务,特别是金融危机后,软件作为第三产业的高科技产业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何构建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也成为学着们热议的焦点。

1、计算机软件的概念与特征

1.1计算机软件概述

"软件"一词源于20世纪60年代初,现常称它为软件。软件是计算机系统中与硬件相互依存的另一部分,它包括程序、相关数据、及说明文档。我国新修订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其进行了进一步阐述,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包括了源程序和目标程序。

1.2计算机软件的特征

现代知识产权理论趋于一致地认为知识产权的客体表现为创照性成果、经营性资信、经营性标记等多种形式。①计算机软件系统是一种提供人与计算机沟通的桥梁,它将使用者的命令转换成计算机的可执行程序,驱使计算机执行工作后,再把结果反馈给使用者。具体而言,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具有以下特征:

(1)无形性:计算机知识产权本质上保护的是研发人员的智力劳动产生的价值,并以一种客观形式表现出来,使知识产权创造者 以外的人能够了解。

(2)可复制性:计算机软件是通过计算机语言程序编写的,因此,客观上对代码这一载体的"可复制性"是显而易见的。

(3)确认性:我国商标权的获得,也是实行注册制,只有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核准注册后,才能获得商标权。正是因为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像有形财产那样直观,这就要对其智力创造性成果的财产权予以审查确认。

(4)独占排他性:未经其权利人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否则就构成侵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周期性:由于计算机软件本身更新迅速、发展快,生命周期短。

(5)多样性:计算机软件由不同的语言、代码、符号以及不同的固定载体组成,其程序表现为形式多种多样,呈现出其作品性。

(6)专业性:计算机软件凝聚了人们潜心钻研与开发的时间和精力。其往往是集中了多数人的智慧凝聚而成,专业性强。

2、计算机软件行业国内外的发展现状

2.1 我国软件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我国的计算机软件立法一开始并未打算采取著作权保护的方式,而是准备采取单独立法的模式,并且也按照这种思路进行立法的起草工作②。在1989年的中美知识产权谈判中,中国方面承诺在制定著作权法时,将计算机软件列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③。2001年又颁布了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和适用,构成我国软件著作权法保护的基本框架,使计算机软件获得了基本的法律保护。但是,从我国软件行业的发展过程来看,立法的滞后,软件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国内软件的盗版现象依然普遍存在。

2.2 国际计算机软件保护的现状

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德国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提出了。后来,英、美、德等国家学者也进一步提出了许多保护方案。在1981年美国著名的Diamond V. Dieher案(450U.S.175(1981))中,最高法院首次公开了一项计算机程序与硬件结合具有可专利性的判决。1991年,在东京召开的第三次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国际会议上,就肯定了国际上用专利法保护软件的发展趋势。

3、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意义

随着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软件功能也不断强大,技术的复杂多元化,已不是一个人或几个人可以完成,整个开发过程往往要集中多人或多个团队才能较好的完成,对于模块化的设计与编程也更加细化,分工也更加明显。由于计算机软件的程序、代码等容易被他人剽窃,模仿和广泛无限次的复制,也使侵权者可以不用成本的享受他人的劳动成果,从而获得利益。这样对计算机软件的发展是极其不利的,更严重打击了新软件开发的积极性,阻滞了这个新兴产业的良性发展。因此,如何对计算机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问题越发明显。

第一,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是时展的必然需要。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不仅仅是法律问题,他关系到巨大的国家利益,是实现科教兴国的必然产物。

第二,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是依法治国的迫切需要。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构建我国计算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

第三,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是产业发展的内在需要。一是将有利于提高我国计算机软件创造者的工作热情,发挥软件工程师创作的积极性。二是有利于在网络外部性方面凸显优势,计算机软件市场内消费者从软件产品中获得满意的程度随该产品的其他消费者数量的增加而增加。三是有利于增强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在全球市场一体化的今天,有效创新营销手段,运用高科技发展产业已成趋势。

4、构建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4.1加强计算机知识产权素养,规范软件工程师职业道德修养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计算机软件运用在社会各个领域在广度和深度上迅速延伸,对其依赖也越来越强。软件工程师作为软件开发的核心,是直接关系产业发展的动力。由于软件工程师队伍的日益壮大,就软件工程师自身的能力水平,修养各有不同。因此,必须加强软件工程师综合素质,修养和能力的规范和培养,以便更好地发挥软件工程师的作用。

4.2 加强各级政府部门监管力度,引导计算机软件行业自律

我国的专利保护一般都是依靠司法保护来确定保护权利的实现,但在某些情况下,行政保护的作用也是不能忽视的,应增强专利行政机关的执法力度,和司法保护相协调,加强专利执法力量,提高专利行政执法者素质④。除了相关政府部门加强计算机软件行业监管力度外,行业自律也是保障行业发展的重要力量。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许多监管职能将由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等行业协会和民间组织来承担,强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有效行政执法,打击各种侵权行为,避免行为的继续和扩大,最大限度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4.3 加强政府舆论法制宣传力度,严厉打击盗版事件

对于国外软件的盗版倾销,我国可鼓励国内政府,企事业单位优先购买国内软件。并大力宣传软件盗版的危害,让广大消费者尽量选用正版软件来使用⑤。进一步加大计算机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打击非法音像制品经营活动,采取制作展牌、集中宣传、巡回展览和利用报纸加强舆论宣传等多种形式,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氛围。当然这种模式可以说是软件专门立法前的过渡阶段,不可否认,软件专门立法仍是软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未来发展趋势。

注释:

① 吴汉东等,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②黄勤南.新编知识产权法教程[M].法律出版社,2003(2)

③寿步.软件网络知识产权--从实务到理论[M].吉林大学出版社,2001(11)

第3篇

摘要:随着电视节目商业化,电视节目的收视率越发受到电视台的重视。创意优秀、收视率高的节目模板就受到了各大电台的追捧。在金钱利益信念至上的今天,国内节目的模式也开始抄袭国外的节目模板。如果一个节目受到了大家的大力追捧、支持,其他电台就会争风模仿。电视节目模板已经成为国际上的一个巨大产业,可是人们对其的认识以及法律保护问题仍存在着巨大的争议。

关键词:电视节目模板;版权;法律

电视节目模板作为一个全球化的新兴企业,具有强大的商业价值。我们只要不经意的留意下电视的国际市场,就不难发现有很多的国家都在流行类似的电视节目。我国也有不少电视节目是抄袭其他国家之作。有的模仿者向原创者支付了不菲的许可费,再进行本土化后播出。然而有的却明目张胆的使用他人模板,却不愿意支付费用,使得法律纠纷不断。究其原因,就是由于没有任何的法律条目是明确指出电视节目模板是有版权的。现今,这个问题不仅仅困扰着版权业,还困扰着法律界。

1 电视节目模板含义

电视节目模板本质上是由于某个人的创意而产生的物质。它在自己发展过程中没有固定的形式,没有自己固定的套路,它是在发展中不断的充实、改变、完善自己。由于电视模板涉及的方面非常多,其发展方面就有着灵活、多变的特点。

电视节目模板从电视开始之初就随电视的发展而迅速在电视界“走红”,但是就电视模板的定义还没有个确切的含义。由于电视节目模板在录制、制作时存在的大量的可变因素,不是一成不变的,所以我们不能给出固定的意义。如果像规范定义一样,给电视模板强加定义,势必会对电视模板的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限制电视模板的灵活多变性。

2 电视模板的价值体现

2.1 对电视媒介的商业价值。好的电视节目模板是极具商业价值的,它的好坏直接影响着电视公司在同行之间的竞争能力,所以好的电视模板不仅仅能够带来好的效益,还利于电视公司的发展。

2.2 对制作者的激励价值。在一个商品经济的社会中,电视节目模板作为“特殊商品”,如果在不能够受到法律的足够保护的同时,还受到打击,这是对创作者精神的一种严重打击。创作者也需要精神、物质方面的支持。他们不仅仅渴望得到社会能够承认他们的社会价值,还渴望他们的劳动贡献得到一定的物质回报。精神、物质的回报就是对制作者的激励。

2.3 对社会公众的影响。电视节目的消费对象是社会群体。如果大家都去抄袭、模仿、克隆电视模板,必然会对观众的审美疲劳造成影响,这是对社会群众的文化消费的一种不负责认的表现。

2.4 对文化传承的影响。克隆、模仿、抄袭电视节目,使培养下一代传承人的创新能力造成了不良影响,这会使文化传承变成“拿来主义”。使国内的创作能力严重下滑。

3 电视节目模板的现状

电视节目模板从出现到红遍电视界的今天,仍然是一直没有特定内涵,这样就对电视节目模板在受法律保护的方面受到了制约,由于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条目明确的指出抄袭他人的模板是违法的。国家法律在这方面的匮乏使得“抄袭风”盛行。如今,国内流行的电视节目有很大一部分抄袭自港台,而港台又基本抄袭自欧美、日本等国家。

4 抄袭他人电视节目模板造成的危害

4.1 抄袭他人电视节目模板是一种非良性发展。

抄袭他人电视节目模板不仅仅是不道德的,而且对电视界的发展也是非良性的。电视节目模板在各个国家的抄袭,导致了国民情绪浮躁不安。抄袭他国节目模板会给国人一种不如别人的心理暗示,在长时间这种心理暗示下,就会使人浮躁不安,不能顺利进行社会活动,严重的甚至会影响国家的形象,长此以往下去,会使人们没有足够的信心工作,使得国家的生产力下降,影响了国家的发展。

4.2 抄袭会使得自己的创作力下降。

如果一个国家万事都是抄袭他国,不会自己去创作,完全生活在别国的影响下,势必会引来国家的灭亡。同理,电视模板的抄袭亦是如此,一个国家电视界不断的抄袭、模仿他国,就会造成本国电视界的创造性下降。一个没有任何创造力,完全是照搬、抄袭、模仿的电视界,它永远无法引领国人走向潮流的顶端。

5 抄袭他人电视节目模板行为的法律界定

我们从道德方面看待抄袭他人电视节目模板问题,就是侵害他人版权,这和窃取他人财物是相同性质的,只是你现在窃取的是别人的思想。虽然,现今的法律没有出台任何一个相关法律条目来明确的规定,窃取他人电视节目模板是侵害他人版权,但是我们仍然能够看出其实这是和侵害别人版权利益是如出一辙的。抄袭者拿着别人脑里的金点子,在不支出任何酬劳的情况下,得利自己,这是变相的侵害别人的版权权,专利权,以及著作权。他抄袭别人的点子未经过创作者的同意就擅自使用,就是侵害了别人的版权;你在明知别人独家使用的时候,还利用其为你牟利,侵害了创造者的专利权,在别人把模板写下,拍摄节目时候,你擅自做主使用,就是侵害了创造者的著作权。

6 如何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发展国内节目

如果想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顺利无纠纷的发展国内节目就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国内节目要大力引进创造型人才,电视经济公司要大力鼓励公司员工全力的去创造电视节目模板。对于公司有创造贡献的人员要大力奖励,只有自己发展创造,才是最适合本国发展的。

其次,在引进新的创作人员的同时,还要学习优秀国家的新观念,学习它国的先进的思想。但是,学习不等于抄袭,我们要的是借鉴,并不是我们丝毫不加修改的抄袭过来。即使我们要引进外国电视节目,我们也要道德的去给予酬劳,然后再引进入国,像我们最近红遍大江南北的中国达人秀,它就是正规购买英国达人版权,再进行本土化而走红的代表,抛开它某方面缺点,它已经为国内节目的发展做出了一个表率。

最后,我们要有足够的信心去鼓励电视界进行创新,不能无故是非的打击国内的发展。

7 结束语

我们国家要努力出台一部既不影响电视节目模板发展又能使其得到应有保护的相关法律条例,我们更要努力去保护电视节目模板,让它的发展更加顺利,只有这样才能让我们的电视界更加精彩。

参考文献

[1] . 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保护初探[J].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08,(03)

第4篇

关键词:问题导向教学法高职旅游管理教学理念

旅游管理的教育会涉及大量的旅游实践知识,在实际的教育环节中,应当加强对教育细节的培育,采用全新的教育模式,引导学生学习专业的知识和理论。为提升实际的教学质量,老师需要降低自身在课堂上的主体地位,和学生开展互动交流,以便于提高学生的学习质量,确保课堂上的教学水平。

一、问题导向教学法的概述

问题导向教学法本质上是一种通过规划学习情景的方式而开展的教学,在实际的授课过程中以学生为核心,将学生摆在课堂中的主体地位,采用问题引导的方式,实现对学生的教育引导。在此环节中,老师会将内容予以深层次的加工处理,以心理学为互动交流过程中的核心理论,采用不同的方式引导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不断强化学生的主动性。老师在开展教学的过程之前,应当针对课程做出系统化的研究,合理规划结构,防止出现架构不科学的状况,可以分析学生的学习进度,通过自主学习的模式对不同的问题和任务予以强化引导。为保障教学的质量以及问题的回答效果,需要将学生分化为多个小组,以便于能够结合实际的进展,加强学生之间的交流和探讨,促使学生可以强化自身的主动性。此类教学引导方式有助于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增强对问题的处理能力,切实的掌握更多知识点,建设较为完善的体制。在采用问题引导为核心的教育模式时,老师需要正视学生主体地位的重要性,将教学的进度和问题的提问予以充分融合,有利于在后期的辅导教学的环节中,学生被不断的激发思维,有助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以及专业能力。

二、问题导向教学法应用在高职旅游管理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教师理念过于传统

传统教学方式中,教师是课堂的主体,是教学方法的实施者,而这种你讲我听的教学模式往往不能很好的引导学生对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尤其是在旅游管理教学中经常要用到大量的真实案例来进行理论分析,如果教师理念过于传统,只是通过陈述案例,把案例往课程内容上靠拢,会使得课堂气氛过于平淡,不能引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学生也不能很好的抓住核心的知识点。

(二)教学不具针对性

而理念传统的教师在授课过程中,也难以做到教学内容具有针对性。旅游管理专业知识庞杂,没有针对性的教学很容易使课堂变得枯燥乏味,导致学生在面对繁多的知识点时无从下手,只能靠单纯的记忆。但在学习过程中,理解永远是要优于记忆的,单纯的记忆而不去有针对性的理解很容易在最后“竹篮打水一场空”,什么都学了,但是什么也都没记住、没学会。

(三)教学环境不够完善

很多高职院校由于利益的驱动和资金方面的问题,不能经常完善学校的教学环境,教学设备也相对陈旧,这使得在运用新型教育方法时存在着硬件设施上的困难。不完善的教学环境难以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而没有主动性的学习也永远是没有效率、没有效果的。

(四)教学评价方式较为陈旧

很多院校在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时忽略了对教学评价方式的改革,仍继续采用传统的教学评价方式。传统的教学评价方式以结果为导向,以期末考试考评成绩为主,一些学生学习主动性差,平时不注重对知识的吸收,只在期末考试之前临时突击,采用死记硬背的方式对较常考察的知识点进行记忆。虽然有可能考出还可以的成绩,但根本没有理解知识内容,不懂得如何应用。传统的教学评价方式很难考察出这部分学生的不足,长此以往,对院校培养素质人才的目标也有不利影响。

三、完善高职旅游管理教学在问题导向教学法为导向的具体措施

(一)转变教师理念

在开展问题导向教学的阶段中,学生往往会在老师的引导之下,针对问题所涵盖的知识体系开展系统的分析研究,实现对知识体系的有效延展,掌握概括性构架体系的学习方式,有助于在学生研究众多学科特征的过程中,学习到较为核心的知识点。在此阶段中,需要老师分析当前旅游教学管理环节中较为重要的核心点,强化对学生的专业性以及综合性的深层次研究,把握旅游管理的实践案例分析重点环节,增强对学生的引导作用。为保证整体的教学质量,学校的管理层应当加强对老师思想观念上的指导,让其在实践的过程中,摒弃传统的教育思想以及以往的教学习惯,积极学习先进的教学理念,才有助于保证整体的教学质量。比如可以定期开展观摩课,在校内评选出较为优秀的、运用问题导向教学方式的老师开展实践教学,老师能够在观摩课上不断地实现交流探讨,促使老师之间会交换不同的教学理念,以便于推动整体问题导学的进展。

(二)开展针对性教学

为培育更多的高素质人才,应当在实际的教育环节中,不断地强化有针对性的课程教育,以便于学生能够明确核心的知识点,并在此前提下树立自身的综合思维架构。在采用此类教育方式的过程中,老师应当集中培育综合素质高、整体业务能力较强的学生,结合当前的旅游管理专业细节和学科的教育特征,强化对学生的引导。例如,在实际的教学中,如果一味地讲述核心知识点,往往会导致学生过于呆板,老师可以通过多媒体教学的方式,在互联网的支持之下,听取网络平台上专业人士的经历讲座,有助于学生主动的总结自身知识理论,并在分析的过程中结合大量有效的经验分享,促使学生能够掌握较为完善的知识体系。在观看完视频之后,为巩固学生的知识,加强其思维的研究效果,可以采用提问的方式,在其中增加对众多事物的延展,有助于强化学生的思维延伸效果。

(三)改变教学环境

要想提升以问题为核心导向的教学模式,高职院校应当在此环节中先对自身的发展状况予以明确的分析和研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较为合理的教学管理目标,并配备相对应所需要的设施和进行环境建设。在针对环境的建设中,不能只将目光停留在针对学生的知识教育平台建设上,同时还需要强化学生的社会环境建设。例如,开展实践教学活动,老师事先围绕一个主题开展教学,并在学生学习完理论知识之后,尝试抛出不同等级的问题,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并带着疑问投入到相对应的实践活动中,有助于学生发散自身的思维,并主动学习和思考更多的知识。

(四)创新教学评价方式

第5篇

后,内地与香港的联系日益紧密,涉及两地的遗产继承事项也不断增多,为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规范涉港遗产公证业务,现将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办理香港遗产继承的程序和应注意问题的介绍》印发给你们,请即转发各所属公证处,以供办理涉港遗产继承公证时参考。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是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法律服务机构,有专门办理香港和内地遗产继承的机构和人员,公证部门办理有关涉港公证事宜可与其联系(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地址:香港金钟道95号统一中心32楼B室电话:(852)28279700)。

关于办理香港遗产继承的程序和应注意问题的介绍

一、办理香港遗产继承的规定和程序

香港遗产继承是由高等法院遗产管理处负责处理。按以下程序办理:

1.领取死者的死亡证明。如果死者在内地死亡须提供经过公证的死亡公证书。

2.调查统计死者遗留的财产。包括死者名下的房地产物业记录及价值、在银行的存款本息和保险箱内的财物、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及私人公司的股票和价值,以及死者所欠的债务。

3.申报和交纳遗产税。按照死者死亡日期向香港税务局遗产税署申报死者遗产情况。将遗产详细列表并由申请人宣誓呈报遗产署。根据香港法例规定,1982年初以后死亡的,其遗产未达二百万,不用纳税;

遗产二百万至二百五十万交纳10%的税金;

遗产三百万至三百五十万交纳14%的税金;

遗产三百五十万至四百万交纳16%的税金;

遗产四百万以上交纳18%的税金;

死者生前所住的寓所遗留给配偶的,可免交遗产税;

死者对公共慈善机构的捐赠也可以免税;

死者逝世前三年以内的全部馈赠(除海外馈赠外)都计算在其遗产内,需要交税;

死者生前与他人共管的物业,虽然在死者逝世前已自动转移给其共管人,都要交税,只不过以财产购买时的出资比例而决定交税数额;

死者已转移的财产,如果仍保留控制权,也列入遗产的范畴;

死者在香港的所有债务,都从财产中扣除,然后决定税额和税率。死者的丧葬费限于扣除一万港币。

不动产的遗产税,可以分八年缴纳,每半年交一次,如果死者去世后十二个月内承办人不向遗产税署申报税金和利息,可由遗产官视有无合理的拖延理由,而决定是否予以双倍缴纳的处罚。

如果死者和遗产受益人在五年内相继死亡,其物业及生意应缴的遗产税可酌情减少。

遗产额在豁免交税以下的,可获得遗产税署签发豁免遗产税证明书和明细表;如果遗产超过豁免交税额,遗产税署会发出缴税通知书,申请人交妥遗产税后,遗产税署会签发已交遗产税证明书和遗产清单。在任何情况下,遗产税署都可以向遗产管理人追收死者生前所欠的个人入息税或薪俸税。

4.向高等法院申请承办和验证。

(1)官方承办人申请承办遗产的条件:a.死者在香港既没有遗嘱,也没有继承人,但有遗产;b.死者在香港有遗产,但没有遗嘱,而继承人要求官方承办人承办;c.死者有遗产在香港,但没有遗嘱,而继承人在十二个月内未提出申请承办;d.死者没有遗嘱,但有遗产在香港,而居住在香港的继承人未成年;e.如死者有遗嘱,而执行人拒绝执行,也作为没有遗嘱处理;f.官方承办人需作完整遗产帐目,把文件的副本提供给当事人,并可收取酬金(首一千元按5%收取,次四千元按2.5%,其余部分按1%收取。)

(2)其他承办人的条件。承办人不得超过四人,如果由自然人申请办理时只需一人;如果所承办的遗产涉及未成年人的权益,或受益人只有在有生之年享有权益则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但承办者如果属于信托公司,则可以单独执行。

遗嘱继承中,遗嘱执行人死亡,则由遗嘱执行人的遗嘱执行人继续执行其任务;如果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或执行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或执行人拒绝执行,继承人可以申请承办,但需按遗嘱执行。

法院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委派承办人,或认可承办人。

(3)承办人的权力与责任:a.承办人有权代替死者起诉;b.承办人有权出售、转让、抵押死者的遗产;c.承办人在忠诚办事的情况下无需负责遗产的损失;d.承办人可以收取酬金;e.承办人为信托人的,如果购买遗产,受益人有权推翻,但如果所付价钱合理或受益人同意的除外;f.未领承办而擅自处理死者遗产,应负与承办人相同的法律责任。

(4)向法院申请承办的文件:a.申请人作为合法遗产管理人的宣誓,誓词应证明死者的身份、继承人是谁,死者有无遗嘱,并保证依法执行;b.一位证人证明申请人与死者的关系的宣誓,内地申请人需提供证明申请人与死者关系的公证书;c.死者的死亡证明书;d.遗产税已交纳或予以免税的证明原件,并附上经遗产税署核定的死者遗产清单;e.如果申请人不是唯一的遗产受益人,遗产官有权要求提供一位或多位保证人,以保证承办人按照法律办事。

(5)死者遗产总值不超过港币五万元,申请人可在申领遗产税署签发的免税证后,直接和高等法院申请简易承办。

5.提取死者遗产。承办人经过向高等法院申请领取了死者遗产管理证明书或遗嘱检定书后,凭这些文件向有关银行领取死者名下的存款本息和保险箱内遗物,向田土厅办理房产转名登记手续,向股票登记处办理有关股票、股息及红利事宜,而后,可以办理房产、股票、黄金的出售。

6.遗产的处理和分配。在清偿了死者生前所欠的债务,支付了丧葬费和承办费用等项开支后,依照死者的遗嘱或无遗嘱法定继承的规定,将遗产剩余部分分配给各合法受益人。

二、香港法例规定的无遗嘱合法继承人

1.死者只有配偶,而没有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侄儿侄女、甥儿甥女时,死者的遗产全部由配偶继承。

2.死者有配偶子女尚在,无论其父母兄弟姐妹是否在世,死者的遗产中首先划出五万连同年息以5%计算,从死者去世之日分割财产日止,由配偶继承;其余部分配偶占一半,子女平均分配另一半。

3.死者只有配偶,没有子女,配偶首先继承二十万连同利息以5%计算,从死者去世之日到分割财产时止;其余部分配偶占一半,另一半由死者的父母平均继承;死者父母均已死亡的,由死者的兄弟姐妹或他们的子女平均继承。

4.死者只有子女而无配偶的,由其子女平均继承。

5.死者只有父母没有子女的,由其父母平均继承。

6.死者没有配偶、子女、父母的,其遗产分配如下:首先由死者有兄弟姐妹或他们的子女继承;如无兄弟姐妹侄甥,由其祖父母继承;如无祖父母,由其父母的兄弟姐妹继承。

7.如果上述所有人都已去世,死者的遗产由政府没收;但如有任何依靠死者抚养的人,政府可视情况拨出部分遗产给此人。

三、按香港法例承办遗产的优先次序

无遗嘱死亡或有遗嘱死亡耽误指定遗嘱执行人时,香港法例规定了有权向香港高等法院申办死者遗产继承人士的优先次序:

1.死者的配偶或1971年10月7日以前在香港所纳的妾。

2.死者的合法子女(包括死者在1971年10月7日以前在香港纳妾所生的子女)或先于死者死亡子女的子女。

3.死者的父亲或母亲。

4.死者的兄弟姐妹或先于死者死亡的兄弟姐妹的子女。

四、在香港办理遗产继承应注意的问题

1.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出具公证书。近年来,在办理香港遗产继承中,发生了几起一个继承事项由内地几个公证处同时出具不同内容公证书的问题,有的为此导致了诉讼。为避免发生类似情况,继承人涉及两个以上公证处的,应由一个公证处为主办理,同时,公证处应加强与遗产承办人的联系,根据香港规定和承办人的要求,出具有关的公证书。

第6篇

    第一条、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申请。

    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商标注册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第二条、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申请,应当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对商标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第三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应当递交书面申请状。申请状应当载明:(一)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二)申请的具体内容、范围;(三)申请的理由,包括有关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具体说明。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证据的申请,应当递交书面申请状。申请状应当载明:(一)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二)申请保全证据的具体内容、范围、所在地点;(三)请求保全的证据能够证明的对象;(四)申请的理由,包括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且当事人及其诉讼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具体说明。

    第四条、申请人提出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

    (一)商标注册人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商标局备案的材料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单独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人放弃申请的证据材料;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二)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证据,包括被控侵权商品。

    第五条、人民法院作出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裁定事项,应当限于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的范围。

    第六条、申请人提出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

    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证据可能涉及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申请人提供保证、抵押等形式的担保合理、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确定担保的范围时,应当考虑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所涉及的商品销售收益,以及合理的仓储、保管等费用,停止有关行为可能造成的合理损失等。

    第七条、在执行停止有关行为裁定过程中,被申请人可能因采取该项措施造成更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追加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追加担保的,可以解除有关停止措施。

    第八条、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裁定所采取的措施,不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解除,但申请人同意的除外。

    第九条、人民法院接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裁定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诉前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至迟不得超过五日。

    第十条、当事人对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行为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不采取有关措施,是否会给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三)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二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院采取停止有关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裁定采取的措施。

    第十三条、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申请人赔偿,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

    第十四条、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终审法律文书生效时止。

    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情,确定停止有关行为的具体期限;期限届满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及追加担保的情况,可以作出继续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

    第十五条、被申请人违反人民法院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裁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理。

第7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已于2001年6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六月七日

为切实保护专利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

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第二条 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应当向有专利侵权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第三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应当递交书面申请状;申请状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的具体内容、范围和理由等事项。申请的理由包括有关行为如不及时制止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具体说明。

第四条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

(一)专利权人应当提交证明其专利权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专利年费交纳凭证。提出的申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检索报告。

(二)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有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其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未经备案的应当提交专利权人的证明,或者证明其享有权利的其他证据。

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单独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专利权人放弃申请的证明材料。

专利财产权利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三)提交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的证据,包括被控侵权产品以及专利技术与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对比材料等。

第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裁定事项,应当限于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的范围。

第六条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当事人提供保证、抵押等形式的担保合理、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

人民法院确定担保范围时,应当考虑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所涉及产品的销售收入,以及合理的仓储、保管等费用;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失,以及人员工资等合理费用支出;其他因素。

第七条 在执行停止有关行为裁定过程中,被申请人可能因采取该项措施造成更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追加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追加担保的,解除有关停止措施。

第八条 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裁定所采取的措施,不因被申请人提出反担保而解除。

第九条 人民法院接受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裁定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在前述期限内,需要对有关事实进行核对的,可以传唤单方或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然后再及时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作出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至迟不得超过五日。

第十条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

(二)不采取有关措施,是否会给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三)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二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院采取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解除裁定采取的措施。

第十三条 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申请人赔偿,也可以在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的专利权侵权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

第十四条 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终审法律文书生效时止。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情,确定具体期限;期限届满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仍可作出继续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

第十五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民法院责令停止有关行为裁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执行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措施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同时进行证据保全。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财产保全。

第8篇

摘 要:全面建设和谐社会,农村是关键。实践农村和谐社会最重要是农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培育。但现当今社会许多农民对法律的认识还处在表层的理解,并不能合理的利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受社会结构、经济发展模式和区域环境的影响,农村地区农民的法律知识量少、法律信息获取途径单一,法律意识整体呈现表层、模糊的状态。因此,结合农村地区的区域特征和农民群体的现实需求,探索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建议和对策是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以通过对农村地区农民对法律认识的研究,去观察了解现当今农村地区农民对法律知识认知的情况,给出结论并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农村,法律意识,农民,对策

一、农村地区农民对法律认识的现状

农民法律意识属于群体法律意识,其以农民作为研究对象,是关于农民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对法律现象的主观反映。X乡位于河南省某国家级贫困县西南面,距县城30多公里,X乡属于欠发达地区,社会发展程度较低,竞争力不强,具体表现为:较差的区位条件,水利、能源、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落后,信息相对闭塞;经济收入低、经济结构单一,经济收入除传统农牧业生产外,主要来源于劳务输出、小麦与玉米的种植,农业人口多、农村自主发展能力差。法律意识的形成是一个系统的过程,了解、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形成的基础。为了解X乡农民的法律知识量现状,我们选择了8种与农村生活关系密切的法律规范开展调研,包括婚姻家庭法、继承法、教育法、青少年保护法、宪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合同法、土地法。调查显示,受访者“知道或听说过的法律”中婚姻家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认知相对较高,但也只仅仅局限于知道这些,并不能合理的利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信息是能帮助人们形成法律感知、激发法律情感、引导人们以法律为导向安排个体行为一切法律现象。法律信息获取途径是法律意识形成的路径要求,畅通的信息获取途径不仅能增加法律知识,形成法律感知,而且促进农民法律认同心理的形成。调研中,关于“您从什么地方或渠道了解法律知识”的调查结果显示:农村人员中有48%选择电视,22%听别人说,19%的没了解过法律知识,5.5%学校教育,由此可知河南省农村农民对法律知识的了解是多么的匮乏。

二、农村农民对法律认识存在问题的分析

法律意识是社会需要和法律之间的中介环节和纽带。基于特殊的地域环境和经济发展现状对其问题进行了研究与分析。

1、农村农民法律是意识薄弱,了解只在表层化。法律意识表层化是法律认知不系统,缺乏对法律价值和法治理念的理性认知,法律认同度较低、不稳定,难以持续有效指引个体行为。在纠纷解决机制上,人们偏好于自力救济和社会救济。甚至出现刻意规避法律的现象。

2、对违法行为的执行并不能切实到位,严格执法。执法粗暴、司法腐败,许多村民认为除非不得已,否则不愿与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打交道。在无奈中对法律敬而远之的。有些些地方甚至屡禁不止的粗暴“执法”、违法执法则会让农民深感畏惧,甚至恐惧。催粮催款时,乡政府、派出所、地方打手“联合执法”。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时,将超生妇女“5花大绑”,如果是“超生游击队”,则跑了和尚跑不了庙,将家俱全数充公、房屋推倒;农民未交“买地钱”,算成违章建房,乡政府租来推土机“行政强制执行”。

3、普法教育不佳,甚至畸形,甚至造成拳头越大,权益就越大。村民与村民之间解决问题很多也是殴打赚取利益。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几乎成零化状态。很多农村地区几十年来从来没有被进行过法律教育,除了上学的时候偶尔课本中涉及一些关于法律问题外,离开学校后就再也不曾关注法律问题。而所在的乡镇也不曾就法律认识的问题对自己的村民进行法律知识的教育。

4、法律费用过高以及官官相护严重,许多农民没有能力支付使用法律武器的成本。农民出不讼费、法医鉴定费、律师服务费,1场官司从1审到2审需要几个月、甚至几年的时间,农民耗不起时间,也耗不起住食宿费、交通费,甚至付不起举证材料的打印费,再则农民无力冲破“官官相护”的关系网,获得公正的判决。在我国的许多地方,能够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神通广大的人士多得很。官司打来打去,打得双方都不愿打的事例也多得是

5、农民的自主学习法律知识主观能动性太差,很少有人去主动的去了解关于法律方面的知识,尤其是自己主动买书或查找资料去了解法律知识的人很少,几乎微乎其微。

6、民间固有的习俗、惯例和规范有些地方比较严重。在农村社会“合理而不合法”的现象甚为普遍,在一些些落后的乡土农村依然普遍沿袭、保存、使用着大量的习惯,对习惯、习俗等民间法的遵循大大超过了对法的呼唤,国家法往往还处于次要的补充地位,总是不能改变固有的陈旧观念。

三、完善农村人民对法律知识认知的建议

当前,我国农民法律意识培养的社会背景已经发生改变。以X乡为例,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社会流动因素的加强松动了传统的农村结构,而旺盛的法律信息、服务的需求是推动农村法制建设的内在动力。是以结合上述农村农民对法律知识的认知现状,提出要把提供农民法律意识的可行对策是与农村普法活动结合起来,加强执法行为,提高法律权威的建议。

1、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使之从深层次的去了解法律,认识法律,相信法律,相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相信法律可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2、加强机关部门对违法行为的力度,提高法律在人民心中的权威,严格执法。

3、加大普法教育,推广法律知识,制造法律知识小手册。使之广大农村人民都能了解法律的意义,认识到知道法律知识对我们的重要性。

4、应当针对不同的人群对法律费用的收取进行不同规格的收费标准,使得广大农村农民有足够的金钱去依法获取自己的权益。

5、加大宣传力度,提出“了解法律就好比给我们自己买了双重保险”的口号,提高广大农村人民对法律知识的热情,使之积极主动的去学习和了解法律方面的知识。

6、注重实践环节、讲究实效,充分发挥民间固有的习俗、惯例和规范对农民社会关系的调节功能,并在此基础上去灌输一些法律知识,从而潜移默化的去改变人们的思维,认识到民间固有传统的不足。(作者单位:佛山市迈雷特数控技术有限公司)

资料文献

[1] 朱景文,《法理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538页。

第9篇

关键词:高校就业指导 法律意识 培养

【中图分类号】G641

一、大学生就业法律认知的现状

大学生尚未形成成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因此他们在观察问题、分析问题时还不够全面,尤其是对法律的认知和理解还停留在感性认知的水平上,更有甚者会产生法律认知的盲区。大学生对有关就业的法律知识更是严重缺失,对就业中的法律知识缺乏足够的重视,对相关法律规范的理解、掌握和运用能力也较差。绝大部分毕业生对国家的就业法律法规也不熟悉、不了解甚至不知道。

大学生一旦毕业步入社会,因缺乏初次就业经验,对就业过程中出现的违法现象识别能力不强,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例如遭遇就业歧视、虚假招聘、试用期陷阱、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克扣工资等。或在试图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法律问题时,将会充满困惑与彷徨。

二、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缺失的原因

(一)高校的法律知识教育缺失

各高校的就业指导课教学大纲,是在国家教育部办公厅2007年印发的《关于的通知》指导性原则下修订的。各高校拥有较大的自,原本是为了给予高校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的灵活性。但实际上,高校的法律教育普遍存在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的现象,忽视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没有真正将法律教学与提高学生的就业法律意识的培养有机结合起来;忽视了学生是否真正掌握劳动与就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能否在就业择业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正当的劳动权,以及如何诚信就业等更为重要的法律教育工作。

(二)高校开展就业工作仅注重就业率

许多高校开展就业工作仅仅围绕当年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的数量,并以此作为某个专业、某个系就业率的重要就业指标而给予高度重视。在就业形势严峻的当下,高校不能H仅关注学生的就业率,更应重视贯穿学生培养全过程的就业教育。

(三)学生对自身法律意识的培养不够重视

许多学生存在片面看法,认为法律与己无关。特别是初入大学校园的学生,认为就业是毕业后的事情,无须在校期间考虑社会招聘和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没有切身体会到法律(特别是有关就业方面的法律)与自己的关系,对于法律学习的积极性不高。

三、如何培养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

(一)对现行就业指导课程进行改革,将法律理论教学与就业指导课程有机结合

目前,大部分高校对大学生的法律法规教育手段比较单一。仅仅依靠开设法律基础课程,且该课程存在理论与实践相脱离的问题,无法满足学生在未来就业择业过程中对于法律的需求。应对现行就业指导课程进行改革,将法律理论教学融入其中,结合就业案例教学,预测毕业生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规避可能发生的就业风险和就业陷阱。以期加强对大学生有关法律法规意识的教育,做好大学生毕业前的法制教育工作,使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做到知法守法,具备较强的法制观念。

(二)开展相关就业法律知识讲座

在高校就业指导的工作过程中适时开展一些与大学生就业相关的法律知识专题讲座,例如如何签订劳动合同,实习协议、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劳动法等。通过灵活多样的教学互动模式,提高学生的重视程度以及调动学生学习法律的积极性。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已经对法律特别是涉及就业方面的法律产生了强有力的认同感和需求感。因此,要在法律方面给予学生更多的引导和帮助,避免学生在就业中走弯路。

(三)开设相关就业法律知识专栏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与实施,应该引起学生足够的重视与关注。学生即将走入社会,可能会遇到许多问题。例如劳动合同缔结过程中的知情权、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收取抵押金、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劳动合同的期限与解除等方面的问题。另外,毕业生在求职的过程中,由于法律知识的缺失、法律意识的淡薄,违约也成了近年来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较为关注的话题。这些都要求高校教师在就业指导工作中全面准确地把握法律的思想,对学生做出正确的引导。

因此,可以开设相关就业法律知识专栏,将学生普遍关注的问题以及在就业择业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通过法律知识专栏,结合重点法律法规条文,进行整理与解答。

(四)重视大学生的人格教育及法律道德教育,循序渐进引导学生

用人单位通常都非常重视毕业生的个人职业素质,如对企业的忠诚度、工作态度、社会责任感以及法律责任感等。一个健全的人格,远远比专业能力更重要。因为专业能力可以通过培训得到提高,但若一个人的法律修养、品德责任心存在问题,则远非一朝一夕可以改变。

就业法律知识的培养和教育不是一蹴而就的,不是通过几次讲座就能解决的,它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必须通过较长时间的入情入理的教育,循序渐进、细心引导学生。因此,把人格教育及法律道德教育融入到日常的思想教育中去,使大学生的法律知识,特别是针对就业过程中有关的法律教育以及法律意识的培养实现常规化、常态化、全程化。

四、总结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做好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综上,将就业法律知识教育纳入高校就业指导工作中,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高校就业指导工作,有利于促进就业市场的规范有序运行,有利于推动我国的法制经济建设,有利于推进我国法治社会的最终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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