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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策机制优选九篇

时间:2023-07-21 17:12:27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行政决策机制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行政决策机制

第1篇

论文关键词:关于,尽快,建立,政府,重大

随着经济的发展、政府财力的加强,政府决策涉及的范围和金额不断增大。政府决策的目的是为了发展经济和改善民生,但决策实施的结果往往有不确定性,未必产生预期的积极效果,有的甚至会产生负面影响。

目前,政府行政决策的主要问题有:

1.行政决策系统运作模式不健全

作为行政决策主体的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通常既是决策的制定者,又是决策的执行者,而各级人大在实际决策中所发挥的作用相对较小。“身兼两职”、缺乏行政决策的公共权力和非公共权力监控体系等现实情况都不利于形成行政决策执行和监督的相互制的机制

2.追求政绩导致盲目决策和草率决策

在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中,某些决策者由于盲目追求目标,往往只看到决策的积极结果,而忽略乃至漠视决策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如广东亚运会期间免费公交政策,政府的出发点是好的,但产生的负面效果却是当时决策者未预料到的。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政绩,对一些重大决策项目更是不经充分论证就匆匆拍板,导致有的工程投资了几个亿,却在实施过程中半途而废。

3.行政决策失误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缺失

行政决策失误的责任主体不明确,权力和责任相分离是普遍存在的问题。提倡集体决策是民主的体现,但也可能造成集体负责而实质上却无法负责的状况。决策的成败未与决策者个人荣辱得失、升迁降免直接联系,决策失误责任追究不严格,这往往都导致决策者以经验缺乏为理由,不经慎重论证作出决策。

要保证政府行政决策,尤其是重大行政决策合法、科学和民主,减少决策风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转型”,必须避免政府行政决策的盲目性,提高行政决策的效率。

为此,我们建议:建立完善行政决策的风险评估机制,避免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产生失误。

1.明确界定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的范围

规定凡涉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举措、发展规划和重大影响的重要政策,涉及公共利益或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及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政务事项,都应列入风险评估范围,具体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重大公共设施建设、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境保护、公用事业价格调整、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等。

2.详细规定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的实施

建议通过调查问卷、专家访谈、公众听证会等方式,从公共财政风险、社会稳定风险和环境生态风险三个主要领域详细分析决策的正反面效果,以此作为政府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其中,公共财政风险评估主要考量政府财政的承受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聚焦相关利益群体的生存保障构成因素;环境生态风险评估旨在检测决策是否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行政决策风险评估主要评估的是决策的不可行性,根据内容的不同可分别由相关政府机关联合专家、专业风险评估机构实施。对于存在一定风险但仍属于可实施范围内的行政决策,应把握好出台时机,提前制定预防应急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将风险防范的责任和措施落实在决策之前,尽可能减少负面影响,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甚至引发社会不稳定。

第2篇

【摘 要】 文章阐述了建构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科学论证循环跟踪机制的必要性,探讨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落实重大决策评估与信息反馈制度的原则与程序:首先,决策方案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其次,意见综合、方案拟订和评估;再次,集体决策方案的拟订、评估论证与决策;第四,决策实施中及时跟踪反馈信息;第五,根据反馈信息修正决策方案并提出改进措施;第六,往复循环监督程序,直至决策事项完成。其中最主要的是通过这种对政府重大决策的信息跟踪反馈机制,确保信息沟通渠道双向畅通,让百姓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关键词】 行政程序法;政府重大决策;跟踪反馈

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做法都要坚决防止和纠正。政府重大决策跟踪反馈运行机制是建构、健全决策问责与纠错制度的体现。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机关要适时监督决策措施的落实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方案落实与执行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反馈信息科学评估决策内容执行实际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科学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对违反决策内容、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责任倒查机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一个客观的信息化平台信息跟踪反馈系统能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保证决策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以及决策方向的正确性。

一、政府重大决策机制分析

政府重大决策的制定是完整的决策过程的首要环节。包括决策问题的提出、决策内容的拟订、决策内容的评估论证和决策内容的决断等程序。通过重大决策社情民意反映、公示制度、公开征求意见、专家咨询等机制,进而政府逐步完善重大事项调查研究和集体决策制度,并通过决策内容落实情况反馈机制,进一步健全民主科学决策程序。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的决策,要善于考察民意并以适当方式听取人民群众、派、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这种决策机制中体现了集体讨论、风险评估、专家咨询、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等理念,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这种机制充分保证了决策内容的正确性、准确性、适时性与科学性。

二、政府重大决策跟踪反馈机制建设的必要性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决定做出后,该行政决策程序远没有结束,重大行政决策选择和决定是一种理性的活动,它是否正确需要实践落实过程中的反复检验。通常,实施决策执行跟踪反馈机制,重点跟踪反馈执行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以及是否需要对决策进行调整修正等。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决策实施过程的社会评价机制,基于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的目的而定期对决策落实进行跟踪与反馈,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责相统一。

首先是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决策不是一次完成的,行政决策与执行也不是截然分开的,而是决策反馈再决策再反馈不断循环不断修正的过程。决策机关应当通过跟踪调查、考核、意见反馈、社情民意、以及包括行政相对人的利益相关方的反应与意见反馈等措施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于利益相关方合情、合理、合法的诉求,决策机关或行政执行机关应该高度重视,如果政府重大决策需要进一步根据实际情况修正,则决策机关应认真研究,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违法情况下提出解决问题合理方案。这也正是体现了十报告中所强调的: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发挥思想库作用,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

其次是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十报告中强调要及时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决策机关应当定期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组织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三是重大行政决策监督检查。执行与监督机关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决策及执行有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决策机关提出。决策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订决策方案的决定。这也体现了十报告中所强调的: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健全质询、问责等制度,加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其中第一部分的政府重大修正决策跟踪反馈是主要的。政府重大决策的客观性,不仅在于决策的内容是客观的、符合实际的,而且在于决策内容的标准也是客观的,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正确与否只有到客观实践中才能检验。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需要实践的检验,在实践中循环修正,通过决策执行人的信息反馈是否与客观实在相符合,才能使该决策具有客观确定性,经得起反复检验,才能正确执行该行政决策。因此,建构合适的决策跟踪反馈机制是至关重要的,这需要结合政府重大决策的过程和机制分析。

三、政府重大决策跟踪反馈运行机制构建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政府可以组织相关专家通过民意测验、评估、跟踪调查、抽样检查等方式,随时跟踪监督决策内容的落实情况。在决策执行中发现决策内容存在缺陷、偏差,应及时反馈信息。对其他单位或人员反映的决策执行问题,应及时汇总、反映,并提出改进的有关可行措施。对决策方案的某些缺陷或由于执行失误而出现的偏差,及时召开决策会议进行研究,采取科学的相应纠错措施进行调整、修正。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进行积极探索和落实重大决策评估与信息反馈制度,在执行过程中,要定期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决策内容实施情况,全面评估决策内容落实效果。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停止执行错误决策,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违反科学民主决策内容,出现重大决策失误、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进行追究责任。

基于以上分析,在行政“免疫系统”理论指导下,构建政府重大决策跟踪反馈的运行机制,政府进行重大决策跟踪反馈的核心是重大决策全过程跟踪反馈的机制设计问题,跟踪反馈机制的着眼点是预防和监督重大决策的落实、执行与反馈信息等情况,使重大决策实现政府服务社会的目标。这就需要形成恰当的跟踪反馈机制。主要步骤如下:

首先,是决策方案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1.地方党委、人大、政协、政府及其内设工作机构与人员提出各种意见、建议、议案和请示等。2.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个人等个体,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作为间接决策主体所表达的问题。3.中央政府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各地方政府,省政府向下级市政府、市政府向县政府下达指令,要求各自的下级政府提出解决意见。这都是政府决策问题的来源。调查研究是科学决策的前提。无调查就无决策权。政府部门要积极深入基层发现问题,收集要解决的重大社会问题的信息。

其次,是意见综合、方案拟订和评估,直接参与政府决策或间接影响政府决策的机构和个人,以各种途径和方式收集的问题并表达出来的意见,数量众多且各不相同甚至互相冲突,需要特定机构把相同的意见集中起来,或者把不同的意见协调起来,形成提供给政府决策机构的若干可以纳入政府议程的决策方案。针对社会发展中的专业性强、知识面广的重大问题的决策,需采取咨询专家并参与决策、评估。

再次,是集体决策方案的拟订、评估论证与决策。通过党委常委会、全委会、政府常务会议、政府全体会议、行政首长办公会等形式的集体决策性会议。对于重大决策执行中发生的一些具体问题,政府采用领导在当面听取下属就重大决策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的请示或汇报,然后即时做出决策。

第四,是决策实施中及时跟踪反馈信息。执行人员进行抽样检查、跟踪调查、民意测验、评估等方式,及时掌控决策内容的落实状况。执行中为了收集反馈信息的目的而及时发现决策存在缺陷、偏差。应及时汇总、反映其他单位或人员反映的决策内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上报。

第五,根据反馈信息修正决策方案并提出改进措施。及时对决策方案进行研究与评估执行中存在的某些缺陷或由于执行失误出现的偏差,为了调整、修正缺陷或偏差而采取必要的科学措施,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根据评估结果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停止执行错误决策。

第六,是往复循环监督程序,直至决策事项完成。上述步骤解读:建构跟踪与反馈信息化系统平台必须按照“让信息多传输、让人少跑路”的原则,行政决策内容由参与决策的行政机构让具体的执法部门去落实,执行过程中决策落实情况由决策部门定期通过多种途径进行调研或检查,进而根据实际落实情况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跟踪与反馈信息化系统平台要将公众反应、政府决策与外部信息反馈输入,再通过该平台将汇总、反映所有的该具体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不同反应反馈给决策部门或机构,同时执行人员进行抽样检查、评估、跟踪调查、民意测验等方式,随时掌控决策内容的落实效果。执行中为了收集反馈信息的目的而及时发现决策存在缺陷、偏差,对决策内容落实情况应及时汇总。而决策方案的改进和修正由决策部门或机构再根据反馈信息提出。对决策方案进行研究与评估执行中存在的某些缺陷或由于执行失误出现的偏差,为了调整、修正缺陷或偏差而采取必要的科学措施,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根据评估结果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停止执行错误决策。正确的决策就是这样一个往复循环的过程中修正,并很好的贯彻正确的决策,最终达到政府重大决策的目的和目标。这其中至关重要的是发挥信息化平台的作用,建构政府重大决策信息化反馈平台[1],发挥该信息化 平台民意“上达”、“下传”的渠道作用。通过该平台进行疏导群众对重大决策所反映的问题,该平台必须做到受理快、分流快、办理快、反馈快,这样才能发挥信息化平台的功能。行政机构工作人员把群众反映的问题通过平台“上达”到某行政机关,该行政机关在限定的期限内,将该问题的处理结果反馈至该平台管理中心,该中心再将该处理结果反馈给群众。群众也可以通过该平台及时询问受理者。通过这种对政府重大决策的信息跟踪反馈机制,确保信息沟通渠道双向畅通,让百姓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尊重和保护百姓话语权[2]。具体到运作层面,省、市、县级具体决策执行部门接到群众对该决策的意见或建议,把民众反映的问题输入平台处理系统,让各相关问题的责任人掌握信息,使民众反映的问题得到迅速的核实和处理, 并将群众的意见或建议反馈到决策部门,同时该平台的工作人员应该督促相应行政机关限期解决此问题,以达到群众满意,达到决策贯彻与执行的目的或目标。

【参考文献】

[1] 杨军:网络反腐的困境与对策研究[J].广西大学学报(哲社版),2013.05.

[2] 查志刚:政府重大决策的跟踪反馈运行机制研究[J].第七届河北省社会科学学术年会论文集,2012.12.

第3篇

摘要:通过行政决策法治化建设,能够让行政决策更好地代表大部分人的意愿,保障集体利益,并促进其规范化发展。现阶段,在行政决策法治化建设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成了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

关键词:行政决策;法治化;问题;对策

行政决策不仅关系到政府形象和职能的发挥,同时还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所以,加强行政决策法治化建设具有十分积极的现实意义。

1. 行政决策的概念及行政决策法治化的价值

所谓行政决策指的是,国家政府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方针等,来解决相关问题、事务的一个过程。该过程一般涉及以下关键环节:1)信心的全面、准确收集;2)方案的拟定、改善、确定;3)作出决定,并执行。

行政决策法治化的价值:1)加强行政决策的法治化建设,是行政权力得到正确行使、有效监督的时代要求,同时也是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一个客观需要;2)加强行政决策的法治化建设,不仅能够保障行政的科学化发展,同时还能够保障行政的民主化发展[1]。

2. 行政决策法治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2.1行政决策的立法缺陷

对我国行政决策权进行分析发现,其实际授予以及划分的关键依据在于两点,一个是《国务院组织法》,另一个是《地方政府组织法》。上述两部法律奠定了我国行政决策权正常行使的基础,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它们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一方面过于原则性,另一方面过于概括性,所以,在行政决策权实际行使的过程中,有可能发生权限交叉的问题,还有可能发生划分不清的问题,最终行政决策权没有办法得到高效落实。由此可见,立法缺陷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行政决策的正常开展、高效开展[2]。

2.2行政决策的法治程序虚化

在我国,决策权在手的官员往往基于个人利益或者经验去行使该项权力,这已经发展成为一种相当普遍的现象,从而导致了所谓的行政决策的法治程序虚化问题。行政决策的法治程序虚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开程序的虚化。在我国,行政决策的公开问题存在很大弊端,一个是由谁决定公开,另一个是公开哪些内容,以上普遍缺乏公众参与和监督,因而造成了一系列怪现象,即看似公开而实际上却没有公开,又或者是该公开却没有公开的问题,导致公开程序严重形式主义;2)民主程序的虚化。如何实现行政决策的民主化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然而无论在民主形式的选择方面,又或者是在民主结果的有效落实方面,公众既没有发言权,同时也没有决定权,换而言之,对于民主程序而言,其形式主义也相当严重;3)科学程序的虚化。在行政决策的过程中,决策权拥有者往往更倾向于表达个人的主观意愿或者凭借个人经验来完成最终决策,很少向公众及专家征求意见,又或者是只听,却根本不采纳。

2.3行政决策的法律责任缺位

政府是否愿意且真正对其所制定的政策等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是评判一个政府是否民主的一个关键指标。现阶段,在行政决策的法律责任追究上,我国暴露出了以下不足:1)行政责任的主体不够明确。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党政职责划分未能做到十分明确,另一个是决策部门及其主要领导这二者之间的权责未能得到明确划分;2)行政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难以落实,一方面没有形成具体的标准,另一方面也缺少与之对应的适用范围:3)未能针对行政决策失误这一可能发生的情况,制定科学而系统的评估制度[3]。

3.对策

3.1行政决策立法的法治化

行政主体在制定和执行行政决策的过程中,首先要考虑的事情是,立法机关是否针对这一类事项制定并颁布了相关法律或者规定,然后基于相关法律或者规定来制定和执行行政决策,而不允许采取想当然的做法,这也是法律保留原则一个重要体现以及基本内容。具体而言,行政权在执行之前,一定先要提报给人大,且获得批准之后,才允许实际执行,总之,行政权应时刻接受、配合人大的监督工作。所以,应结合当前的社会发展情况,对《国务院组织法》以及《地方政府组织法》这二者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完善:首先,应借助法律这一手段来进一步明确党、人大、政府这三者之间的内在关系,同时明确三者的权责;其次,要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这二者各自具有的决策权限进一步理顺。大量实践证明,若想保证行政决策的准确制定和高效执行,则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明确相关各方的关系以及权责分配[4]。

3.2保证行政决策程序的规范性

3.2.1完善行政决策议案的提出方式

目前的提出方式普遍是,由政府发现自身的相关问题,并对其予以必要的分析和总结,最终制定和提出与之相应的议案。这种做法的一个弊端就是,根本没有将公众参与问题考虑在内。为解决这一弊端,应设计一种公众自主启动提议程序,并明确规定哪些行政决策的哪些方面公众可以参与,然后由政府对公众的问题以及建议进行必要审查,当审查获得通过后,便可启动行政决策程序。

3.2.2行政决策实施过程相关制度的法定化

首先,应针对行政决策问题制定相应的评估制度,并对其进行不断完善。对于行政决策而言若想进一步提高其科学性,从而保证其权威性,则需要为之配备一个独立于体系之外(相对而言)评估机构,且要保证该机构能够完全或者基本上不受行政决策机构所施加的影响,最终得到一个符合实际情况的评估结论。其次,应针对行政决策反馈问题,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行政决策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既包括决策的制定,且包括决策的执行,还包括执行之后的相关反馈。所以,政府应针对行政决策反馈问题,建立健全有关制度,从而保证行政决策程序的完整性,同时保证反馈信息的有效收集,从而为行政决策的调整和优化提供有效参考,最终形成一种科学的、高效的行政决策的反馈循环机制。

3.3落实行政决策责任追究

当行政决策存在违法或者违规时,相关机构及个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通常包括两种,一种是行政责任,另一种是刑事责任,所以,应立足于这两大方面来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1)在行政决策制定和执行的过程中,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行政责任制度,既要从实体角度入手,同时还应从程序角度入手。借助行政立法这一手段,来明确当行政主体在制定和执行行政决策的过程中,一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需要承担何种行政责任;2)应于刑事立法之中对行政决策违法事件的主体进行明确定责,并对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进行细致规定,从而基于完善行政决策体系的考虑为之完善相应的刑事责任制度。

3.4完善行政决策监督体系

对行政决策进行分析发现,其本质属于一种行政权力的行使以及运用。需要指出的是,不管是哪一种权力,均需要接受相应的监督,当监督存在缺失时,便会滋生专制以及腐败,行政决策权力尤为如此。所以,政府应重视并做好行政决策监督体系的构建,只有如此,才能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才能体现决策的民主性。在完善行政决策监督体系的过程中,可从以下方面入手:1)强化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决策的监督;2)行政决策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3)建立健全行政评价法,加强公众对行政决策的评估、监督。(作者单位: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周实,马野.行政决策法律责任追究机制研究[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1(01).

[2]李拓.加快我国行政决策民主化与科学化进程的思考[J].行政管理改革.2011(12).

[3]姬亚平.行政决策程序中的公众参与研究[J].浙江学刊.2012(03).

[4]戴建华.行政决策的程序价值及其制度设计[J].云南社会科学.2012(04).

第4篇

一、引言:理性行为还是过度审慎?

东南亚金融风波的警示和国内金融资产质量不高的现实,增强了我国金融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意识,各金融机构都把清理金融资产、降低不良贷款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普遍上收信贷管理权限,纷纷实施集约化经营,将有限的经营资源集中调配使用,重点投向“大城市、大企业、大项目”和优质客户,对地市级分行授予少量的收回再贷款审批权限,对县级支行授予10万元以下的小额抵押贷款审批权限。显然,这属于商业银行规避风险、强化内部管理而采取的理性行为,但是当前也存在信贷资源集中的反面评判,认为这是商业银行的过度审慎行为,并因此而造成了借贷、对企业支持不足和宏观经济增长乏力等一系列微观与宏观经济后果。不防套用前若干年的一个热点讨论:货币政策的一致性(consistent)和相机调节性(discretion),或者说是货币政策的单一目标还是多元目标的选择(Kydland和Prescott;对的讨论,参见谢平2001);那么,在银行信贷层面上由此产生的两个政策问题在于:我们应该坚持风险管理的唯一目标(在此,体现为一致性目标和行动),还是既坚持风险管理,同时仍然要求“银行支持企业乃至国民经济发展”(在此,体现为相机抉择或多目标)?如果选择多元目标,是否存在目标冲突,政策成本如何分担?

那么,具体地,信贷集中对当前的经济运行的究竟如何?应当怎样调整才能使信贷政策更好的服务经济建设?为进一步了解这一信贷管理体制改革的经济后果,及时确定调整方向,减少负作用。笔者以山西省朔州市为典型,对现有信贷管理体制下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金营运情况进行了专题调查。

二、宏观周期与微观周期: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金营运情况及特点

我们首先实证地观察朔州市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情况。

截至2001年3月末,朔州市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贷款余额为707250万元,比去年同期增加23581.9万元,增长3.4%。据对人民银行山西朔州市中心支行建立的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已登录的贷户资料分析了解:

朔州市四家国有商业银行3月末贷款余额在各行业的分布为:采掘业所占贷款余额为250886万元,占全市国有商业银行贷款余额的35.47%;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贷款余额为178427.86万元,占全市国有商业银行贷款余额的25.23%;运输、仓储及邮电通讯业的贷款余额为45345.19万元,占全市国有商业银行银行贷款余额的6.41%;制造业的贷款余额为3044.3万元,占全市国有商业银行贷款余额的4.3%;农、林、牧、副业的贷款余额为19432.64万元,占全市国有商业银行贷款余额的2.75%;房地产、建筑业的贷款余额为15586.08万元,占全市国有商业银行贷款余额的2.2%;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的贷款余额为15093.53万元,占全市国有商业银行贷款余额的2.13%;行政事业单位的贷款余额为2997万元,占全市国有商业银行贷款余额的0.42%;其它行业的贷款余额为51005.95万元,占全市国有商业银行贷款余额的7.21%;部分破产及配卡企业的贷款余额为98032.75万元,占全市国有商业银行贷款余额的13.86%。

从贷款对象来看:去年以来在人民银行信贷咨询系统已登录的、且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有万元以上借贷关系的企业约为300多户,累计贷款发生额为197340.8万元,占万元以上登录贷户发生额的98.5%。其中:信用度为A级上、贷款额度在千万元以上的优质企业为29家,它们多数从两家或两家以上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总计贷款发生额为158902.7万元,占万元以上贷款企业总发生额的80.52%。这些大额贷款都是由省级及省以上金融上金融机构进行考察、评估、批准发放,市及市以下企业只负责向省及省以上机构进行贷款项目推荐,无权批准发放。因此,信贷集中于优质企业。

从企业规模分布看:朔州辖区内平朔第一煤炭有限公司、神头第一、二发电厂三大国有大型企业仅占去年全市信贷咨询系统中与银行发生借贷关系企业数量的1%,而这三大企业从多家国有商业银行获得贷款却占去年以来国有商业银行全部贷款发生额的53.49%,其中:平朔第一煤炭有限公司去年以来就向三家国有商业银行累计贷款83530万元,占已登录企业全部贷款发生额的41.6%,占千万元以上贷款企业发生额的52.67%。因此,信贷集中于大型企业。

从上述信贷资金运行情况可以看出:朔州市国有商业银行信贷投资放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贷款权限向总行和省分行高度集中,基层行授权很小;二是贷款额度向少数垄断行业和优质客户集中;三是贷款投向向部分国有和大型企业倾斜;四是信贷对象基本趋同;五是大多数中小型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很难得到贷款。

从表上可以看,宏观经济周期对信贷运行周期的塑造是不言而喻的。同时,一地经济结构必然决定该地区资金流向和金融机构的业务类型。或者说,需求决定供给。从朔州市近六年来的经济运行及主要产品产量变动情况来看:

在经济稳步增长的同时,煤电作为能源城市的支柱产业由于受周边煤炭市场及企业开工不足和国家产业政策、山西省限产压库政策的影响,地方原煤产量与销售率逐年下降,亏损日趋严重;电力行业呈现出前三年一路攀升,1998年因用电地区工业不景气发电量顿挫,后因经济回暖拉动发电量再次回升。而乳制品业、通讯业产品则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逐年走俏,商品批零贸易业随着城市市场的繁荣呈现出购销两旺的势头,经营效益稳步提高。作为向企业提供主要融资渠道的银行业按照投入与产出、收益最大化原则逐步把效益较差的地方煤炭行业列入信贷投向的退出行业,把回升有望的电力行业、出口创汇、效益较好的国有大型企业�;�;露天煤矿作为信贷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把市场前景看好、经营效益高、有还贷能力的通讯、石油、商品贸易、乳制品加工等优质客户作为金融业新的经济增长点。并且针对基层行信贷工作中存在的地方行政干预严重,盲目放贷屡见不鲜,信贷资产质量逐年下降的实际,为规避信贷风险,提高系统经营效益,从1998年开始,将贷款管理权限上收到省一分行级,全面实行集约化经营。这是银行业在当前经济格局下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进行的理性选择。朔州市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近3年来的经营亏损逐年减少的事实(1998-2000年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当年结益分别为一43839万元、-26994万元、-23153万元)也恰恰印证了信贷资金双向集中这一操作方式在短期内的可行性。

从上述论证可以看出,宏观经济周期(包括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周期)使银行信贷相应呈现周期性特征。但是,这是一种微观产品周期,任何一本微观经济学教科书关于局部和一般均衡的动态描述都可以给我们勾勒出这样一幅场景:企业在追逐超额利润而进入某一产品市场,其进入随之导致超额利润的平均化,最后实现均衡。问题是,中国的信贷市场是否符合上述经典周期性特征呢?答案一方面是肯定的,银行在追逐大企业、好项目的过程中,的确已经出现了信贷成本上升、进而净利润下降的情况(比如,信贷员为争取好客户不得不向客户提供某些超越信贷交易的便利,这些便利是必须计入银行成本的),成本持续上升会使信贷集中无法无限制扩张,最终实现某种均衡;但是,答案在另一方面是否定的,因为,中国的信贷市场不是完全竞争的,四大国有银行的寡头特征已经是不争的事实(陈磊2001)。问题在于,如果中国信贷市场的寡头特征持续延续,那么我们的信贷集中就可能不是一个短周期,而演变为一个长周期(因为竞争不能迅速抹平超额利润)。事实证明,我国的信贷萎缩和信贷集中从1998年开始就成为一个至今无法解决的问题,其长周期性是不言而喻的。

三、一致性和相机抉择:信贷资金“双向集中”的经济政策含义

当前信贷管理体制下信贷决策基本上来自国有商业银行总行和一级分行,市及市以下分支行缺乏真正意义上的经营自主权,也不可能成为名符其实的“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经济实体。但是,另一方面,我们必须承认,信贷权利向上集中、信贷资金向优势企业集中在微观上层面是一种进步:它至少体现了商业银行的审慎风险管理行为,而“过度追逐风险”(over risk-taking)一直是转轨经济国家银行业无法解决的瘤疾(参见世界银行对韩国、捷克的个案分析;Word Bank 2001)。因此,对于信贷集中不能简单否定。问题在于,的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行为依然带有宏观经济意义,信贷萎缩和信贷集中引起了各方面的注意(关于信贷集中对货币政策和经济增长的冲击,参见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课题组2000)。因此,我们在对信贷集中进行规范性分析(信贷集中好还是不好)时,有必要首先分析其政策含义。我们发现,信贷集中是商业银行自身风险管理单一目标的产物,带有动态一致性;如果因为其宏观经济后果而简单否定,必然造成信贷政策的相机抉择性(多目标,既要规避风险,又要商业银行执行国家宏观政策),必然造成多元目标的冲突。我们仍然以朔州个案证明以上命题。

(一)风险管理:信贷资金“双向集中”的直接体制性动因

贷款管理权限上收,资金供给向“大银行”高度集中,资金投向向“大项目、大企业”倾斜,对降低信贷风险、控制盲目贷款、集中资金保重点、提高宏观调控能力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从笔者了解到的现实情况看,信贷集中的直接动因还是商业银行规避风险、培育优质客户群的需要。

1.信贷资金供给渠道与贷款投向的双向集中,符合银行资金集约化经营的要求。既避免了过去资金撒胡椒面的不足,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抓大放小的经济政策,更有利于集中资金保重点。在扩大资金投放总量的基础上,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把有限的资金用在了重点行业和骨干企业,着力培育了一大批优质客户群,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了区域经济结构的调整。从朔州市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去年以来的信贷资金投向来看:一是坚持向交通、邮电、电网建设等基础行业倾斜,如市工行去年累计向这些企业发放贷款5亿多元,使全市交通通讯条件得到了较大的改善,体现了“保重点顾一般”的原则;二是积极支持国有大型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市中行近3年累计向国家重点企业平朔安太堡露天煤矿发放流动资金贷款3.3亿元,占该行流动资金贷款总额的74.6%,充分体现了“三优先”的原则。这对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产业、产品政策和货币政策起到了促进作用,对扶优限劣,集中资金保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和效益好的产品有很大好处。

2.信贷资金供给渠道与贷款投向的双向集中,有利于减少贷款投向失误,防范金融风险。前些年信贷审批权在县(市)支行一级,由于基层信贷部门政策水平有限,对上级行信贷原则的理解有时出现偏差,再加上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银行企业经营的软约束,企业不考虑长远利益,一哄而上搞重复建设,导致基层银行盲目放款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信贷资源的粗放扩张使银行体系积累了大量风险。据统计:1997年末朔州市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202861万元,占国有商业银行总贷款的28.68%。而近年来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上收贷款审批权限,集中贷款审批额度后,贷款投放真正体现盈利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银行集约化经营程度明显提高,经营效益逐步改观,有利于上级行在更大范围内调整信贷资产结构,优化信贷资源配置,从而提高金融资产质量,降低金融风险。

3.信贷资金供给渠道与贷款投向的双向集中,有利于在短期内改善商业银行的经营效益。当前商业银行放款标准主要强调的是短期的现金流量和效益改善,由此带来的利息收入能短期内增加商业银行的利润,并起到规避风险的作用。从2001年3月末朔州市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效益来看:一至三月份朔州市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累计盈利686万元,比去年同期多盈利3097万元。其中:朔州市中行系统、建行系统扭亏为盈,分别盈利1750万元和832万元,分别比去年同期增加1927万元和887万元;市工行系统、农行系统虽分别亏损1442万元和454万元,但比去年同期各减亏102万元和432万元,分别下降了13.13%和48.7%。

4.信贷资金供给渠道与贷款投向的集中,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换,克服行政干预;有利于促进转变经营观念,加强成本核算,提高盈利水平。资金作为一种生产要素,与其他投入一样具有稀缺性。贷款权限上收无疑会增强企业资金约束,促使企业加强资金成本核算,努力提高资金利润率。企业只有转变经营观念,狠抓产品经营,挖掘市场潜力,提高经营效益,才能取得银行的信任和支持,最终形成投入出效益、效益保投入的良性循环。过去曾出现过“行政定盘子,企业铺摊子,银行拿票子”的现象,政府办银行色彩较浓。企业每年年初找经委、财委,要求相关部门出面向银行发请函,召开银企座谈会、协调会,动员银行为企业生产注入启动资金,年终企业又跑政府向银行要安定团结贷款、工资贷款、还欠贷款。现在银行贷款权限上收后,决策权在上级行,企业知道找政府、经委也难在当地银行协调到资金,只有踏踏实实、开拓创新,努力把生产搞上去,把产品市场拓宽、把经营效益搞好、把企业信誉提高,才能取得银行的信任,才能在市场站稳脚跟。因此,企业普遍认为:转变经营观念,挖掘内部潜力、努力提高自身的经营效益才是生存的唯一出路。同时,贷款权限上收后,基层行也有了回旋余地,避免了国行政干预而造成的不良贷款,有效地规避了信贷风险。

(二)增长、激励和系统性风险:信贷资金“双向集中”的负面后果

信贷集中在顾及商业银行自身风险管理的同时,也对中央银行信贷政策(窗口指导)传导、银行自身操作人员激励机制和长期系统性风险的规避造成了一定的负面。

1.资金供给渠道与贷款投向的“双向集中”不利于中央银行货币信贷政策传导。为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市场多层次多样化的商品供应和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中央银行采取适当的货币政策,连续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企业服务的指导意见》、《关于封闭贷款的管理办法》,并采取调高县以下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引导贷款向中小企业倾斜等措施。对人民银行这些指导性政策措施,国有商业银行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和照此指导意见办理,对产品有市场、有前景的亏损企业的封闭贷款,各家银行持消极被动的态度,有的行根本不贷,各商业银行上级行对基层行发放贷款控的过死,基层行只有10万元以下的小额抵押贷款权限,几乎所有的其它贷款发放都要报经上级行逐笔审批,特别是近年推行的汽车、住房、、高档商品等扩大的内需、刺激需求方面的消费贷款政策,在基层支行贯彻落实受到了严重影响,形成货币政策目标与实施手段不够协调,商业银行基层行只考虑每笔贷款能否得到上级行批复,无法考虑信贷结构调整,或通过信贷手段引导国民调整,影响了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据对朔州市消费贷款、小企业贷款调查了解:截至3月末,全市共发放各类消费贷款6039万元,占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全部贷款余额的0.85%;小企业贷款占346732万元,为全市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39.1%。其中:个体及私营企业贷款仅为1550万元,占全市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0.17%,由此可见,国家有关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开展消费信贷的货币政策并没有完全落到实处,而是形成了传导不畅或与经济发展脱节。

2.资金供给渠道的高度集中,造成企业审贷手续复杂,审批时间长,贻误商机。据对朔州市国有商业银行贷款权限及审批程序调查了解,中长期贷款全由四家商业银行省分行考察、评估、批准发放,500万元以下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虽说实行规模管理,但据调查了解:截至各省分行都未按年或按季为二级分行核定本年度的贷款指标,只有各地市行将辖区内申请贷款的企业资料上报了省分行,在批准放贷的同时,才将放款的规模一并下达到地市分行,至于500万元以上的流动资金贷款授权都在省级分行,地市分行收回贷款后,其指标省分行全部上收,企业申请再贷款程度和新贷款基本一样。对新开户企业贷款更是特别困难,尤其是近年来国家和地方都提出要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过去没有贷款的企业或新组建的企业需要信贷支持,而上级行对基层行所管的企业一般只有上年的企业资料,没有新申贷企业资料,理所当然也就无法得到信贷支持,基层县(区)支行只有10万元以下的小额抵押贷款权限,其它贷款均需逐级上报审批,企业申请一笔50多万元的贷款,先由信贷员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实地考察、收集相关资料,写出书面报告,交支行审贷委员别或审贷小组)集体审批。支行一般每周只开一次审贷会,若人数不齐,得事后补签,或延期到下周办。上报后,又是一轮信贷员、科长、审贷委员审批,最后报省分行上审贷委员会审批,如农业银行省分行审贷委员会还得派出专人到地市进行实地考察、评估、然后再上会决定。这样折腾,一笔贷款从企业申请、县支行收集相关资料,再逐级上报上级行,到贷款发放最短也需6-7个月,企业等拿到贷款,市场信息与经济运行的实际已发生变化,商机大失。如朔州市煤炭运销公司,原一直在某行开户,经营效益较好,对贷款能按期还本付息,但在2000年5月归还了该行1300万元贷款后,上级行当月收回了此指标,企业再申请贷款时又重新按程序逐级上报,报到省行后,省行认为煤炭为信贷投向退出行业,申请贷款不予批复,造成煤炭运销公司生产经营缺乏周转资金,也使该行失去了一家守信客户,反过来也贻误了该行的信贷贷商机。

3.资金供给渠道与贷款投向的“双向集中”,责权利不统一,有报基层信贷员的积极性。贷款指标由上级行管理,大量的贷款向“大企业、大项目”倾斜,审批权在一、二级分行,而整天与众多企业打交道的基层行只有申报推荐权,没有决策权,即使有授权也只是10万元以下的质押贷款。其它贷款均需逐级上报审批。可是,贷款一旦发放,基层行的信贷员就成了贷款第一责任人,如果出了风险,信贷员就得下岗限期收回贷款,谁还愿意去当信贷员�;�;第一责任人?如在农业银行朔州市牛舍区支行开户的平鲁区凡水沟联营煤矿1995年该行贷款3笔,金额18万元,贷款方式为质押,1996年因矿井大面积起火,矿井报废,企业破产,贷款沉淀,其贷款责任人受到牵连,被扣除6个月责任目标津贴。其它相关人员工资收入也都受到了不同程度影响,因而多数信贷人员深感信贷工作责任重大,普遍存在“慎贷、恐贷”的心理,对发放贷款积极性不高。

4.资金供给渠道与贷款投向的“双向集中”导致信贷对象过于狭窄且严重趋同,潜在系统性风险相应增加。据人民银行朔州中支信贷咨询登记系统资料显示:2000年3月以来,全市获得贷款的企事业单位共311户,仅占已登录实发卡和配卡企业数的14.33%,其余85%以上运行基本正常且可能有贷款愿望的企业未能得到贷款,这就造成企业间资金状况苦乐不均,相当部分的企业,特别是小企业资金非常紧张,而少数企业获得的贷款超过了其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将信贷资金投向了非生产领域。据对朔州辖区内的平朔露天矿、神头一、二电厂三大国有企业获得贷款情况了解,这王大企业向境内多家国有商业银行总计贷款达378375万元,占全市商业银行贷款总额的53.49%,且这些企业都有把资金投向自办第三产业的现象。金融机构这种竞相把贷款投向“大企业、大项目”,而且客户群体严重重叠趋同的现象,从单个金融机构来看,这些客户不会发生流动性,有利于金融机构规避风险。但从金融机构总体看,金融部门信贷投向和客户群体高度集中,潜在系统性风险相应增加。如朔州市金融机构过去纷纷都将信贷资金投向辖区的支柱产业�;�;煤炭行业,近几年,山西煤炭由于受周边煤炭市场的冲击,销售不畅,积压严重,再加上1999年省政府为提高煤价,减少煤炭积极压自燃造成的资源浪费,对生产规模小的乡镇及部分县办煤矿关停并转,使全市国有商业银行7亿元多元贷款出现周转困难,有很大一部分已经形成风险,对辖区整个金融体系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带来了大量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从这个意义上看,商业银行的信贷行为符合“短视理性预期”(myopic rational ex-pectation,参见Sargent 1987),即过度考虑当前风险规避,没有充分前瞻地认识今后的风险集中问题。

综合以上信贷资金双向集中对经济运行的影响,我们不难发现,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近年来将资金供给向“大银行”集中,资金投向“大城市、大企业、大项目”倾斜的信贷管理操作方式在短期内对规避信贷风险,提高银行经营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银行实现经营收益最大化的一种理性选择。但任何一种选择都是相对的,并不是绝对的永远正确。因为每一个行业、每一个企业都有自己的发展周期,银行目前信贷投放中评选出的优质客户只能讲其在近期内经营效益良好,有较强的还贷能力,但随着企业发展周期中高峰的过逝,随着周边环境的变迁和国家产业政策的逐步调整以及加入WTO后世界经济的冲击,现在的优势也许将来会为劣势,目前的优质客户将来可能成为劣质客户。前期朔州市煤炭行业由于受政策因素的影响和周边煤炭市场的冲击,县以下小煤矿纷纷关停并转,给银行造成大量无法挽回经济损失的事实恰恰应证了这一论述。因此,从长远经营来讲,资金供应渠道与贷款投向“双向集中”超过了合理的界限,必然会造成资金投向“点面脱节”,资金流向与经济增长需求错位,导致国有商业银行客户群严重重叠趋同,潜在系统性风险增大,因而以发展的眼光看:严格按资产负债管理的要求,微调现有信贷管理方式,下功夫着力培植一大批具有自身特色的优质客户群,分散信贷风险,提高经营效益,才是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的长久性最佳选择。

四、政策建议:市场化原则下的“长期一致性”选择

以上个案分析显示,信贷集中是商业银行的理性行为,必须得到决策当局的尊重。但是,信贷集中从长期看,不利于商业银行自身的激励机制建设,造就了潜在的系统性风险,也不利于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需要。从上看,我们不能简单采取压迫商业银行执行国家宏观政策,否则将造成行政干预、商业银行再度陷入不良资产增量的泥潭和高的道德风险,这显然不符合国有银行商业化的基本改革方向。因此,相机抉择式政策是不可取的。唯一的办法是,充分利用中央银行的窗口指导政策,设定利益导向,使商业银行自愿地分散信贷资源配置润时,继续坚持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结构改革,促使其改变信贷决策上的短期理性行为,以降低长期系统性风险;另外,决策当局必须打破信贷市场上国有商业银行的寡头局面,促进市场的竞争性,缩短微观信贷周期。以上手段可以归结为市场化的“长期一致性”政策选择,换句话说,鉴于商业银行是金融机构中最脆弱的环节,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唯一的主题,其他政策目标必须且只能依靠诱致性(非强制性)制度创新来实现。具体建议如下:

1.中央银行要发挥窗口指导作用,引导各国有商业银行积极开展消费信贷,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对商业银行信贷过度集中行为及时进行预警预报。一是中央银行应根据《关于开展个人消费贷款指导意见》加快制定全国统一的消费信贷业务发展规划,牵头建立一个全国性的个人客户信用信息系统,把个人信用记录、职业生涯并与储蓄实名制、个人财产申报登记等结合起来,制定个人信用等级评估体系,实现全资源共享。与此同时,还要引导商业银行建立健全信贷管理体制,在规范管理、开拓创新、优化服务上做文章,在继续办好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当前国内外消费潮流,分析大众消费心理,积极探索新的消费信贷品种。尽快建立中间担保机构,为一般居民提供住房、汽车等大宗消费贷款担保,促进消费信贷业务和经济的健康发展。二是中央银行要引导商业银行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的信息中介作用,及时有效地为中小企业提品、市场、经营管理、新技术的推广与方面的信息咨询服务,把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作为支持国民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现有贷款结构的调整力度,对有市场,预期经济效益可观的中小企业合理信贷资金需求予以适当的倾斜,努力规范信贷管理,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力度。三是及时对商业银行信贷过度集中行为进行预警预报。首先要严格要求各家商业银行按照资产负债管理要求,控制信贷集中的风险,对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信贷过分集中行为提出道义劝告;其次要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已经建立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作用,定期对银行贷款投向进行分析,对系统性或区域性的信贷集中进行预警预报,并采取有效措施和对信贷集中进行控制。

2.建立一个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机构组织体系,使其能够提供覆盖全社会各经济主体需要的、有效的金融服务。一是对现有中小金融机构进行规范整顿,改革重组,以发挥其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主力军作用。目前全国有近百家的城市商业银行,更多家已划归到信用联社的城市信用社,要通过改革重组、规范整顿促进其结构调整和经营水平的提高,并通过一定的政策扶持,如不良资产的政策性化解、利率浮动权限等,帮助其消化历史包袱,壮大资金实力,最终达到充分利用现有机构,支持经济发展的目的。与此同时,也要松动市场准入,允许组建适量不带官方色彩的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民营银行,以加强对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服务;这里我们还要强调的一点是要尽快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以增强中小银行的信用度,并对国有大银行的垄断性进行纠偏。二是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分担机制,为银行对中小企业融资降低风险。我们认为,在目前中小企业取得贷款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各种类型的担保公司(或基金)的建立仍然是十分必要的,但对其运行机制应该进行改革和完善。首先是政府资金要进行市场化运行,避免政府部门的行政干预,同时要通过严格违约成本和违约代价,防范中小企业的道德风险;其次,要多鼓励行业内企业相互担保的做法和民营担保制度,并促进其进一步规范运作;再次,借鉴西发达国家,逐步建立担保的再担保制度,如日本的中小企业贷款贷款保险公司。

第5篇

国务院自颁布并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来,已经历了十多个年头,纵观执行的现状不难看出,由于该条例并没有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行政执法行为细化,加之各地对建立城镇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视力度不足,远远低于对“五险”的关注,因此导致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行政执法难度的进一步加大,城镇职工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根本的保障。要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关键是依法加强行政执法力度。

1.正视行政执法难的现状及面临的困难

在公积金制度颁布并实施的阶段中,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不断的实践及探索,经验借鉴及交流对各项制度进行了系统的完善与改革,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可以说各项业务在内部管理与归集规模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然而,我们在数十年的调查中,也逐步发现了其中不容忽视的问题,即行政执法难。简言之就是虽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对缴纳公积金单位的范畴做了明确界定,并赋予了其相应的权利及所承担的义务责任,然而,在现实行政执法中,却只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资企业及部分国有企业能按时、按规定交付公积金,而其它单位的缴存情况却差强人意。尽管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加强了催收力度并制定了相应的策略,却收效甚微。究其原因,我们不难发现,部分企业在住房公积金规定初期没有深刻的认识到其长期的促进社会稳定及繁荣的重要性、没有以职工的利益为出发点及归宿点,因而产生了抗缴的不利情绪,这与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的不完善、宣传力度的不强烈、拓展渠道的有限有直接关系。企业管理者们只注重公司眼前的利益却缺乏对长期可持续发展的深刻认识。再者,《条例》中,对执法条款细化的不明确,应建而未建情况的严重,没有赋予公积金管理中心强制执法的权利也使得中心的管理者们无计可施、无奈至极。与社会保障基金相比,住房公积金的重要性认识普及与宣传力度的强化十分欠缺,未将临聘人员、个别县级公务人员、部分乡镇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及卫生医疗部门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畴;私营企业普遍没有建立对职工住房的基本保障制度等现象普遍存在。同时,一些单位由于出现财政危机因而减少成本投入,未经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就擅自停交公积金等现象也凸显出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制度的不完善,他们只能被动的追踪非正常缴存信息,却不能主动的采取措施予以规范管理。

2.导致行政执法难以开展的成因分析

导致住房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难的原因很多,总结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如前文所述,中心本身没有强制执法行使权,使得部分法律规定与执行现状完全脱节。同时,行政执法与企业的现实发展环境之间也存在较大的矛盾,单就对职工缴存的养老保险、失业、医疗保险就已经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再加上职工住房公积金更是令一些中小企业不堪重负,而强制进行处罚又会对其造成更大的影响,导致不可逆转的恶性循环,形成与建设初衷相违背的不良管理现象。另外,执法机构缺乏技术专业扎实、素质良好的专业人员、行政执法外部环境的发展不利,赋予管理中心权利的有限也是导致行政执法难以有效开展的原因。

3.加强行政执法、促进公积金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

3.1明确工作定位、强化归集,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

明确工作定位是做好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力前提,因此我们必须加大执法力度、扩大覆盖面,使城镇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职工享受公积金优惠政策,发挥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的作用,使住房公积金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正轨。首先我们应充分利用网络化、信息化时代的特色优势加强政策宣传,采取多种宣传渠道并存的方式使企业经营者深化认识,重视住房公积金制度及“低存低贷”等政策的优势,强化他们把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作为一种根本的权利及义务,从而促进住房公积金在改善民生中的重要作用发挥。当然,在广泛宣传中我们还要讲究方法,突出对办理公积金缴存、职工住房贷款等业务的优惠政策宣传,使之真正的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当然,在社会大环境下形成坚固的合力也是强化行政执法的又一有力因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主动的加强与工商、税务、法院、劳动保障、社团管理等部门的联系,及时的获取各单位的建立、登记、重组等信息动向,从而为及时的应缴、尽缴创造有力的条件,杜绝信息滞后现象的发生。

3.2加强执法、完善监督,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益权限

法定化、职责明晰化、程序合法化、行为规范化是行政执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为了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实施,我们应将工作的中心放在抓制度、抓规范运作上,着力建立健全执法制度体系并成立完善的监督机构。我们可在汇总执法文件、借鉴国外成功开展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工作的实际情况编制具体的政策法规,使住房公积金中心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还应通过深入走访,听取市政府法制办、两级法院及劳动执法部门的建议,将行政处罚法、复议法、诉讼法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充分的融合,遵循地方性建设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规定。另外,规范执法程序及流程,为执法人员提供操作依据也是十分必要的。在执法程序上,我们应采用案件调查与做出处罚决定和执行处罚相分离的方式,以避免非法执法行为的发生。为了保证行政执法的公正性,我们应成立相应的监督机构,并努力的实行政务公开,通过网上、征集意见、群众测评等方式使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化、健康化。在监督机构的建立环节,首先应成立相应的执法领导小组,加强执法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实行全程跟踪监督,并加强对中心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的审核。其次,我们应实施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共同管理,并将行政执法考核作为管理中心的规范机制之一,严格杜绝“重归集轻使用”的错误思想,合理的规避风险,使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益最大化。

3.3优化服务、加强队伍建设,着力提升住房公积金工作管理水平

提高行政执法力度的根本在于公积金管理中心切实的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因此我们应努力改变以往陈旧的服务方式,推行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网上登记、委托代收等多种登记缴存方式,以为缴存者提供最大化便利为己任,切实可行的提高工作效率。同时,我们还应不断的加强队伍建设,通过定期的业务培训、人才招聘、技能考核,夯实行政执法工作的人才基础,全面提高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塑造他们主动创新意识、与时俱进拼搏意识、高质量服务意识的提升。

第6篇

关键词:基层公务员;薪酬;公共政策执行阻滞;路径

公共政策执行是整个公共政策系统的关键环节,是政策实施过程的重要部分,是政策目标得以实现的关键所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央政府制定的系列政策经过基层公务员的认真贯彻执行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也有一些基层公务员在实际执行中央或上级政府的政策时,因不止确使用自由裁量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行判断、自行选择和自行决定以做出公正而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导致了阻碍、延缓甚至扭曲了原政策目标的实现,产生了极其负面的影响。基层公务员薪酬问题不仅和国家经济状况有关,而且涉及到公民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如果薪酬水平、结构不合理,将加重公务员负担,造成公务员的心理失衡,严重影响其事业心,给公务员队伍的稳定性带来不利影响。

1当前薪酬视域下基层公务员政策执行存在的问题

基层公务员处在国家改革和建设的第一线,是政府的执行主体,也是政府政策的诠释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出台后,我国基层政府的公务员管理有了一个统一的原则和标准,使得公务员的薪酬管理有法可依。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国民的综合素质普遍得到提高,人们的各种追求也在上档次并呈多元化态势,这就给各级领导及公务员的执政能力及管理水平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当前,基层公务员在执行政策方面,存在执行缺损、歪曲执行、政策执行替代、政策执行附加等方面问题。

(1)政策执行缺损。一项政策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必须完整的执行才能达到预期的政策效果。但一些政策执行主体往往将政策为我所用,只执行符合自己利益的部分。基层公务员工作环境相对较差,特别是乡镇基层公务员薪酬更少,工作内容多、更繁杂,有些地方的基层公务员在执行政策时,会通过寻租方式来获得经济报酬或直接通过收取钱财方式来中饱私囊。只选择那些对自身有利的政策内容执行,对自己利益受损的政策内容则有选择性的不传达、不执行。这种选择性执行,使完整的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变得残缺不全,政策的整体功能难以有效的发挥,政策目标的实现也必然大打折扣。

(2)政策执行曲解。基层公务员在传达和执行上级或中央政策时对政策精神或部分内容有意曲解,利用政策中某些抽象性、概括性的语言,借口本地区或部门的特殊性做出不同的解释。在政策制定上,一些地方照搬照套,结合实际制定有特色的政策措施不够;有的地方制定的政策缺乏连贯性等。在政策理解上,有的对政策掌握不够全面、系统,甚至片面地理解政策。有的基层公务员还利用自己自由裁量权,从而严重损害公共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3)政策执行替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国民的综合素质普遍得到提高,人们的各种追求也在上档次并呈多元化态势。当下,基层公务员面临职务低、晋升空间小、工资待遇低等方面的问题。在面对升迁无望、待遇水平不满意的情况,工作积极性普遍不高,也放松了对事业上的进取。为了平衡事业升迁无望的心理和提高原有物质生活水平,有些基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面对执行的政策对自己不利时,就利用其自由裁量权制定与上级政策表面一致,而实际上却违背上级政策的实施方案,替换上级的政策,从而导致政策失真,甚至被替换为与原政策完全不同的“新”政策。

(4)政策执行附加。公务员基本工资实行全国统一标准,由中央财政支付,至于津贴、补贴和奖金,完全看各地各部门的财政收入。从纵向看,中央、国家机关的公务员所受监管更多,所享待遇并非想象的那样好。从横向看,党的机关、人大机关一般低于其他机关。基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为了自身或地方、部门的利益,在执行中央或上级政策的过程中加进一些原政策所没有的内容,从而使政策的调控对象、范围、目标、力度超出了原来的要求。其附加的政策的主要是基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原政策的基础上自行设置土政策,打着结合地方实际的旗号另搞一套,弥补薪酬待遇水平不高,从而导致政策变形。

2薪酬视域下基层公务员政策执行阻滞原因分析

由于基层公务人员的地位及背景的特殊性,在基层政府同一部门内的公务员往往有不同的文化背景和经历,也就对薪酬制度有不同的认可度。因此,基层公务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难免会造成偏差,造成政策执行阻滞,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政策制定一以贯之。由于一些难以预料的因素的影响,使得某些政策在付诸实施前就有先天性缺陷。表现为有些政策缺乏科学性、不完整性和不配套性。这样就无法建立起政策的权威性和可信度,因而也就很难使人遵从。这一方面给政策执行带来了困难,另一方面也为执行者寻找对策、钻空子提供了可乘之机。由于公务员收入分配不规范,助长了一些权力部门公权寻租行为。基层公共部门滥用其手中的公共权力,危害公共管理和行政效率,为腐败的产生提供了可能。所以基层公务员会凭借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权肆意横行,为一己私利,在平衡自己薪酬待遇低下的同时损害公民利益,这些都影响政策的执行。

(2)监管机制缺乏力度。基层政府在进行薪酬管理工作时对公务员进行“按劳取酬”的管理,必须注重满足公务员的公平感。其滥用权力而获得的隐性收入必然会影响国家的收入分配制度,导致分配秩序的紊乱。同时,在我国公务员薪酬政策的设计制定过程中,公务员既是这一政策设计的主体,也是这一政策的受体,因此,在目前这种缺乏有效监管的形势下,此种薪酬制定方式很难保证薪酬的公平性和有效性,使得薪酬制度很大程度上缺乏科学性和社会公信力。并且,这种情况一旦形成,很难通过合法的渠道有效的消除这种不公平,使得基层公务员在执行政策时不当使用自由裁量权导致政策变形、走样的情况时有发生。

(3)基层公务员素质较低。由于基层公务员政治素质、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偏低,不能正确理解政策,导致政策偏离。我国执行政策的基层公务员学历偏低,大专以下学历的公务员还占有相当的比例,“特别是在中西部地区,由于人员不足,同时受财政等方面的制约,还聘用一些未经专业训练的或学历低下的临时工或合同工来协助执行政策”。同时一些基层行政机关的领导也缺乏对政策实质的准确理解能力,知识水平偏低,业务执行能力不强,不能结合本地区、本部门、以及具体事务的实际在把握政策实质的基础上灵活处理,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其行使行政权力的不当,而使政策目标发生偏离。

3薪酬视域下公共政策基层执行阻滞的解决路径

基层公务人员在政策执行中的失控导致政策失败,将会造成整个社会政治生活等各个领域的无序和混乱。科学合理的公务员薪酬是吸收和稳定公共部门人才,建立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的重要保证。因此,针对现存的问题,我们有必要在分析政策执行阻滞原因的基础上,进一步探寻解决问题的具体对策,从而保证公共政策的顺利实施。

(1)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设计合理的薪酬体系。首先,要建立政策监管的严密机制,在制度上保证执行的力度与效度。目前,我国正处在新旧体制转轨阶段,关于公共政策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健全。这就要求基层公务员必须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行事,不能够享有不受法律和政策制约的各种特权。其次,可以将基层公务员的薪酬管理与岗位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形成科学合理的薪酬体系,以激励每个公务员。固然,当公务员的薪酬太低,生活困难时,存在着较多的腐败倾向,但这并不能成为腐败的直接原因。不管在何种国家,何种社会,公务员队伍中都存在腐败问题,若能够采取有效的管理约束,就能使腐败控制在最低程度,不至于严重危害社会。

(2)平衡各方利益关系,完善薪酬管理政策。首先主要是各地方政治体系之间、各政策执行机关之间的利益整合。从这个角度来说,只有当公务员感觉自己在与同行业从事相同工作的人的比较中处于优势地位时,才会有极强的“公平感”,进而对自己的薪酬水平很满意,从而对组织产生认同感,也才能努力工作。其次,在一个单位内,由于大生产产生的分工和协作,使公务员很难有一个判断个人成效和对单位的贡献的标准,其身边同事的情况,尤其是薪酬水平就成为其进行比较的对象,其公平与否会极大地影响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凝聚力。要逐步提高公务员正规渠道的薪酬水平。同时逐步压缩、归并那些细碎、烦琐的具体标准,适当拉开薪酬档次,合理体现薪酬中岗位、年功、业绩等不同要素。通过这种整合,从而避免因利益冲突而导致的公共政策规避。

(3)提高综合素质,改善岗位待遇。作为基层公务员自身,必须有较高的知识水平,道德素质观念,锐意进取的意识和驾驭政治经济问题的能力,对政策理解掌握的程度如何,也是衡量政策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方面。美国经济学家和人力资本理论的创始人舒尔茨认为,公务员薪酬水平与其人力资本含量密切相关。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落到实处,最终要靠公务员的自身素质的提高,以适应基层实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要向群众正确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首先自己要正确理解。如果自己理解不深或者理解有偏差,执行中就会走样,把群众引导到错误的方向上去。因此,基层公务员要增强学习、理解和把握政策的能力和紧迫感。切实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水平、科学文化知识水平、政策理解水平和业务执行能力,提高整体素质。此外,基层政府要制定有效的薪酬管理政策,创造机制让每个公务员获得应得报酬,或让公务员相信他能够获得应得报酬,从而努力工作。

参考文献

[1]司久贵,行政自由裁量权若干问题探讨[J],行政法学研究,1998,(2)

[2]甘培强,现代政府运作过程中基层公务员的定位和功能[J],行政论坛,2004

[3]王英津,论我国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滥用防范[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1

第7篇

关键词:消防、职业道德、行政执法、执法程序、对策

Abstract: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fire control institutions of public security organs of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And then makes an analysis of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the reasons, and then targeted proposed law enforcement of the law enforcement set up quality, regulate the correct law enforcement procedures and enhance the moral quality, perfect law enforcers law enforcement supervision system solutions.

Keywords: fire, professional morality and law enforcement, law enforcement procedures,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99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消防行政执法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将消防法律、法规适用于特定对象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推进消防工作法制化,创新和推进消防社会管理,减少、消除火灾隐患、预防和减少火灾发生,保障社会单位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有效途径。随着《消防法》、《行政许可法》、公安部第106、107、108号令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全国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行政的意识已有明显增强,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高,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效,大批火灾隐患得以整改。但其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消防执法人员执法素质不高,执法不严,执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情代法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还有一些由于受地方保护主义和政府追求经济效益的干扰,执法不公,执法不严。下面谈一下本人的一点看法:

存在的问题

一、消防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不规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放任自流等现象较为严重。

主要表现在:一是有些消防执法人员对消防违法行为以某种借口,该罚不罚、不该罚却重罚、以罚代停、以罚代改等现象特别突出,他们执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罚款,一味追求罚款数额,完成罚款任务。他们这么做也就出现了平时执法很轻松,几乎不去社会单位检查,而到了逢年过节忙得不亦乐乎,这为火灾的发生创造了条件;二是,超越职权严重,执法动机不良。某些执法人员为了与单位或个人的一些矛盾,便利用手中的权力在执法工作中做手脚或越权使用权力。如某单位存在四项违法行为,而消防执法人员在第一次检查时只提出两项,责令其整改,发现未按要求整改的,便对其实施处罚,第二次检查时又提出两项问题,责令其整改,如果发现其未改又对其实施处罚,这样一来单位就不能及时的彻底整改问题,从而造成了单位长期存在火灾隐患。

二、执法过程中的执法依据不准确,违规执法。

现行消防行政处罚程序是:依法对单位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经调查取证后立案,进入处罚程序,并告知处罚的种类和享有的权利,经审批后做出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复议的途径和时限,被处罚人履行完处罚决定后结案。但是在实际工作中需要两套案件程序,一种是网上办公系统,一种是纸质案卷,而两种处罚程序的内容和格式还不一样,这样一来一件消防行政处罚案件耗费了大量的警力和时间。虽然消防行政处罚在不断的改进,但是也表现出消防行政处罚程序、法律文书的不规范性、随意性。这些规定在实践中束缚了执法人员的手脚,使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严肃的处理。为提高行政处罚效率,可参照香港的做法,简化消防行政处罚程序。香港的消防部门没有处罚权,只有检控权,防火员在防火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需要处罚的,可将控罪和证据直接上告法院,法院开庭审判确认后即可作出判罪。被处罚人慑于法院的权威,一般都会老老实实接受,及时加以整改。这种操作方式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而且消防部门省去了组织听证和复议的环节,大大提高了消防执法效率。 三、行政执法机关职能相互交叉,权责划分不明,执法中推诿扯皮现象严重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体制、立法等各方面的原因,造成一些执法部门职能相互交叉,权责划分不明,导致执法中“撞车”或扯皮。如房屋室内装饰问题,安监、质检部门依照有关法规有监督管理权,规划建设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也有监督管理权,而当发生问题时,部门之间往往又互相推诿。又如食品和药品的监督管理,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但这方面的广告又归工商部门管理,一旦出现食品药品的虚假广告,消费者受了欺骗而找主管部门时,也容易发生“两不管”的情况。

四、执法者的素质较低

一些消防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意识不高,对消防行政执法的重要性缺乏深刻的认识,没有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和充分运用现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致使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力的查处,火灾事故隐患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整改。特别是《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等一系列法律的相继颁布,对消防执法工作的要求和标准越来越高,一些消防执法人员为了减少麻烦,避免当行政诉讼被告,在消防行政执法中,可罚可不罚的不罚了,该重罚的从轻了,从而削弱了执法力度。与此同时,消防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在消防执法过程中,有些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的法律、法规没有理解透、掌握好,自身法制意识不强,执法观念淡薄,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在执法工作中,不是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按照法定的程序办事,以致于出现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手续不完善,使用法律文书不规范等问题。

消防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法治”意识差,消防行政执法人员没有科学的认识和准确把握法治的基本内涵。在法治作为一种价值观念和治国方略的今天,人治的传统观念仍没有完全摒弃,权力行政、人情行政、身份行政较为盛行,“以权压法、以言代法、越权执法、以罚代法、行政执法权力商品化”等现象时有发生。

二、对消防行政执法的内部监督制约力度不足,甚至形同虚设。在消防行政执法的过程中,执法责任制落实不够,特别是对执法的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有的公安消防机构根本没有执行。内部监督不力,考核、评比与德、勤、绩联动机制不完善;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在处理时失之于软,失之于宽,没有起到规范、惩戒和教育的作用。

三、执法为民的思想树立不牢,对人民缺乏感情,不能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公安消防部队是公安机关的一个重要警种,担负着消防监督执法的重任。因此要牢固树立“人民消防为人民的思想”。但是当前我们有些消防执法人员对“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这个根本性的问题模糊不清,没有得到真正解决。法治意识不强,在思想上没有摆正人民与执法人员的关系,即是“主人”与“公仆”的关系。所以在消防监督执法中有对待群众冷、硬、横、推等现象。

解决目前执法中存在问题的措施

一、提高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素质

牢固树立执法者的执法观念,长期开展宗旨与意识教育,转变观念或者定期不定期的培养消防执法人员的道德修养,把立警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落实到每一个干部,切实打牢执法为民的思想和人民感情基础,让每一个执法者带着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去执法,带着对人民深厚感情去执法,平时我们社会也应该加强对法制宣传和教育的力度,增强人民的法制观念,在人民的生命财产受到侵害时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二、规范执法程序,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公安消防机构应根据具体情况,建立完善的消防档案,对每一起案卷,每一次活动都应进行整理装订,建立一个完善的档案样本,让每一个消防监督员都应熟知档案的建立和装订程度,对具体对象做出一个正确合理的选择和判断,从而更加准确贯彻消防法律的意图。

三、提高执法者的素质

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各级行政机关要有计划地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行政诉讼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学习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操作规程,熟悉有关的法律条文和行政执法中的有关程序,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四、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执法行为,也是消防执法部门依法行政的有效措施

一是针对当前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严明执法纪律,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使执法权限确定化,执法责任明确化,执法程序公开化。二是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切实执法质量评议考核制度,充分发挥法制、督察部门的监督作用,适时开展消防执法内部检查、考核,做到及时发现和处理消防监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把问题消灭在萌芽阶段,不能等到发生了重大火灾事故,再去被动的追查处理。三是要接受社会单位和人民群众对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实行公开办案,杜绝问题的发生,使消防执法工作沿着健康发展的法制轨道前进。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8篇

[关键词]牛轭滩航道;行政执法;解决对策;提升效率

中图分类号:D922.2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21-0270-01

引言:航道的行政执法的意思是航道管理部门和相关人员按照法律赋予的权力和规定的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规范行为。近些年来,牛轭滩航道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航道安全行使、推动航运事业等各方面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和国家对航道的行政执法工作又提出了新的要求。文本根据目前牛厄滩航道行政执法遇到的新问题进行仔细分析,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和对策。

一、牛厄滩航道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1)牛厄滩是郁江最上游的一个险滩,也是郁江的水上要塞,去往南宁的必经之路。郁江的河床下有非常丰富的砂石资源,可观的高经济利润诱惑下,很多不法分子开始对牛厄滩这个河段进行恶性开采,导致牛厄滩砂石量急剧减少,进而造成水位下降,船只搁浅的情况时有发生,给过往船只的出行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安全威胁。

另外,由于航道执法的地点一般都是在水上,活动不便,受到环境和地域等因素的影响很大。也由于执法人员有限,无法立即制止对所有违法行为,所以在处理不法分子时往往不能第一时间赶到,在一定程度上就给了不法分子可趁之机。

(2)航道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效率低,规章制度内容落后

①行政执法效率低

航道行政执法的原来依据之一的《中国人民共和国水法》在经过二零零二年的重修后,原法中关于航道建设保护等方面的法令大部分被删去,执法部门也由原来的航道管理部门变成了纯粹的部门法。现在航道管理部门在日常的行政执法靠的是1987年由国务院颁布的《航道管理条例》,以及1991年交通部的《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虽说这些法则曾经为牛厄滩航道管理作出过很大贡献,但是由于这些法律的归属部门不是航道管理部,所以在航道部门行政执法的时候依据不足、底气不硬。并且在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上,很容易导致多个部门参与,航道部门没有具体的法律支持,不能对航道进行有效的管理和保护[1]。

②规章制度内容落后于现代管理进程

在一九九一年颁布的《航道管理调条例实施细则》中的第二十七条的内容,关于内河助航的标志的引用标准和现在的标准不符合;二零零二年实施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与上文中的《航道管理条例》等航道法规存在很多冲突的地方。这些法律法规已经实施几十年,违法方式和主体都已经发生改变,所以和航道相关的规章制度急需修订完善[2]。

③社会上对航道行政管理工作存在一定的误解

第一,不少人都对航道存在有一定误解,以为航道是河流的某一段,能够供船只运行的一条水域通道。实际上,法律上的释义要明了的多,它指的是,在沿海、江河、湖泊等河流在不同水位下能够停船、通航的水域。它是一个比较广义的概念,在某种情况下对航道的通航情况有一定的影响,这个范围就是航道管理部门的辖区[2]。

第二,对航道的行政管也存在误会。过去,航道管理部门主要扮演的就是“引路人”的角色,主要工作就是维护航道的运行和航标设置。但是这些年随着我们国家法制体系的不断完善,国家也赋予航道管理局更多的权利,比如对破坏航道的设施和行为进行依然处罚和处理。但有关部门和社会群众对此事不甚了解,从一定程度上也给航道管理带来了不少困难。

二、牛厄滩存在问题的具体解决办法

(1)建立有效的水资源协调机构,联合执法

①发展航运是水资源利用内容中一项重要项目,与水利水电项目有着密切的关系。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在对待航运的问题上,要站在国家的角度考虑问题,避免不必要的浪费,最大限度的利用一切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益。并且,凡是和水资源管理相关的部门要加强联系,集体对全国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进行有效管理,实现水资源的充分利用。

②联合执法,加大治理力度。水资源的综合管理设计到许多部门机构,所以这些部门要联合执法,代替单一部门执法力度不够的缺点,如此可增加上航巡视效率,及时发现。处理违法行为[3]。联合执法的好处还在于有效的改善出了问题争着管或出了问题没人管的局面,也不会有部门再推卸责任,在执法上达成一致。目前的形势就要求加强部门之间联合执法,重点整治受破坏程度较大的航道[3]。

(2)完善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为管理航道提供法律依据

如今航道管理不严,效率不高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没有具体可以依靠的法律法规造成的。所以要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为航道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提供依据,要对航道所涉及的运行、维护、修建等方面都纳入法律范围,切记不可与其他法律发生冲突,导致出了问题找不到具体负责部门。

(3)加强对牛厄滩河况的监视力度

①例行巡航

对牛厄滩每天进行巡视检查。以往在牛厄滩进行非法作业的人都受到了严厉的打击,但如今砂石资源越来越少,价格也在不断上涨。在利益的诱惑下,肯定还会有不法分子铤而走险继续非法作业。所以一定要加强日间巡逻看守的力度,严厉打击不法分子。

②夜间驻守

晚上其实正是不法分子违法作业的高峰期。夜间视野不佳,不好辨认,也不好立即赶到现场制止。而不法分子却可以根据风声不对而立即逃跑,灵活性较大。所以不仅得加强白天的巡逻检查,夜间驻守河滩更为重要,让不法分子无法趁夜作业。

③日夜坚守

白天和夜晚巡逻难免会有交接换班时的空档期,面对巨大的利益诱惑,不法分子会瞅准一切机会进行非法作业。所以一分一秒都不能懈怠,一定要增加人手,保持巡逻力度,绝不给不法分子一点可趁之机。

防御体系建筑的再完美,再无懈可击,可总有百密一疏。所以,在整治牛厄滩的管理工作上,仅仅靠航道部门的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是远远不够的,关键还是得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和群众搞好关系,在发现航道中有人非法作业时及时举报。人民的力量是无穷的,要善于利用,和群众一起为牛厄滩的美丽而努力。

(4)加大对牛厄滩航道部门的资金、人手投入力度

牛厄滩的砂石资源丰富,不少不法分子一直都虎视眈眈,伺机而动。俗话说“好糊加不住狼多”,仅仅靠航道部门的执法人员日夜坚守显然是无法持久的,最好的办法是组建起一支专门、专业、人数重组的行政执法队伍,对牛厄滩进行二十四小时严防死守,不能有任何松懈,坚决和不法行为斗争到底[4]。

结语

我们要重视牛厄滩航道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具体分析,政府和相关部门也要给予适当的帮助,要结合人民群众,制定出切实有效的解决办法,做到依法管理。只要有决心,有毅力,即使面对如今错综复杂的执法环境,牛厄滩航道部的政执法效率照样能更上一层楼,能更好的利用资源为人民和社会服务,再接再厉,取得更加辉煌的成就。

参考文献

[1] 陆永焕.航道行政执法的制约因素与对策[J].西部交通科技,2012,(4):94-96.

[2] 郑明,刘柏.强化航道行政管理的对策与建议探究[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4,(14).

第9篇

关键词:环境保护;依法行政;环境执法

目前,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不断加强,环境行政执法水平有了较大提高,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过去那种环境保护无法可依的局面,环境行政执法在环境保护中也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人民群众环境意识、民主意识、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给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也使环境行政执法工作中暴露出一些问题,一些地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在根本上还没有得到解决,这种现象不仅损害了环境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环保部门的执法形象,还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环境违法行为,严重制约着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发展。

1 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现状

近年来,中国的环境法制建设正在逐步从立法为主转变为立法与执法并重,环境法的实施正在日益加强。国务院和国务院主管环境资源工作的行政部门多次发出加强环境行政执法的通知,1993年以来,政府除了颁布多部法律,出台了一系列的条例和实施办法,也完善了有关法律法规,同时在强化环境执法机构、措施、监督、检查和制度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从1996年开始,国家规定所有新的建设项目建成投产使用后,必须确保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没有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建设或投产使用的新建项目,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投产使用;在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方面,新的环境法规提高了处罚程度等;建立和健全了环境行政执法机构,环境行政执法组织日益坚实;加大了行政执法的力度,显示了环境行政执法在区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作用;环境行政执法的规范日益增强,依法行政水平与质量不断提高;我国政府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及环境保护工作越来越重视,在环境行政立法、执法方面确是下了很大的力气,做到了有法可依;2006 年颁布《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是规范环境执法行为,推进环境保护依法行政的又一重大举措。

中国经过20多年的不懈努力,在环境保护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中国正处在迅速推进工业化的发展阶段,加上粗放的生产经营方式,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相当严重,震惊全国的公害事件不断发生,再者随着经济快速增长和对资源开发利用强度的加大,这个矛盾可能会更加突出。就目前来说,许多地方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的现象时有发生,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仍然突出,已经严重影响到环境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为环境执法和监督管理设置障碍,甚至一些企业暴力抗法,执法环境差;立法上的疏漏、重叠与冲突、法律一定程度上的不完善等因素,也影响了环境行政执法。所以解决历史遗留的环境问题和控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环境问题,仍然是一项长期而艰苦的任务。

2 环境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因素

环境保护法律现赋予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检查、验收、收费、建议限期治理、调查、处罚、调解、监督等十项环境管理权力,就目前的现状看,环境管理逐步纳入依法办事的轨道,依法行政的水平逐步提高。但坏境执法与立法宗旨存在差距,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规存在不明确、不具体、法律责任不清以及程序不完善等问题,这给环境行政机关正常行使行政执法活动带来诸多困难。

2.1 环境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2.1.1 环保行政执法环境尚不理想,不同程度上影响了执法质量。

2.1.1.1 违法处罚的不当。企业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造成污染反弹、环境行政执法不到位的一个因素。如有些企业违法排污作为降低成本,追求利润的“捷径”,环境法律、法规授予环保部门的一项重要处罚措施是罚款,而罚款的数额与企业违法情节、环境危害程度、违法得利不挂钩。对于偷排行为,环保部门只能作罚款的行政处罚,不会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违法所得。因此,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污染反弹屡禁不止的一个很大因素,污染反弹此起彼落,更显环境行政执法的不到位。

2.1.1.2 公众的参与不够。环境法的实施除了依靠政府之外,重要的是发动和依靠群众。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但当前,我国仍缺乏参与机会和参与环境保护的有效机制,导致一些对环境执法抱有极大热情的群众不能全面参与环境执法,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环境执法的质量。

2.1.2 环境行政执法队伍素质不高,影响正常环境行政执法功能。

2.1.2.1 人员少,执法工作任务繁重。由于历史及各方面的原因,环境部门特别是基层环保部门的机构、队伍一直偏弱,执法人员存在一身兼数职的现象,影响了正常的环境行政执法的能力。

2.1.2.2 能力差,执法工作水平欠缺。环境行政执法能力严重不足,执法人员对法律理解不深,不能正确运用法律法规条文,对违法事实与处罚依据条款不相对应,调查处理的程序不规范,不注意事实证据的收集,证据不全面,不合法或取证马虎,对违法者的违法事实掌握不准,导致在适用自由裁量权时把握不准。环境执法人员的素质与当前的环境形势及所肩负的任务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环境执法部门缺乏大量的有较高思想素质,既懂法律又懂科学技术的环境执法人员。

2.1.2.3 装备差,活动经费难以保障。受地方人事,财政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限制,环境执法经费不足,我国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还没有设立环境保护类级科目,环保没有固定的资金来源,环保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相适应。许多基层环保机构的执法职能装备远远达不到标准。应急能力差,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行政执法能力。

2.2 环境行政执法面临困境的原因所在。

2.2.1 现有环保法规体系存在不足,给环境行政执法带来重重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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