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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16640/ki.37-1222/t.2017.07.248
0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持续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速并不断扩大,单位和个人需求不断提高,使省直机关单位有限的办公院落变得更加拥堵。开发利用好单位人防空间是解决省直单位院落拥堵和维护资金来源比较好的途径,有利于改善省直单位办公院落停车拥堵、改善办公环境和兼顾战备。
1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面临的问题
1.1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资金不足
省直机关单位人防工程大多都建设时间比较早,设施设备好多都已到了使用年限,需要大量资金进行设备更换和维修。这些维修费用是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申请的,各个机关单位根据本单位人防工程设施使用情况,向国家进行维修资金申请。而往往这些申请到的维修资金远远少于实际工作中的资金需求,直接导致维护管理工作很难落到实处。
1.2 人防工程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变动
人防工程专业管理人员要求其观察细致、监管到位。要实现有效管理,确保人防工程达到设施完好、安全可靠的战备要求,就必须做到巡查、检查的高密度,从而保证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加以解决。由于专业管理人员的岗位变动,使很多单位人防工程的管理者多数是兼职人员担任,他们不熟悉人防工程管理业务,从而造成人防安全检查不深入、不到位、不全面。这也正是从根本上影响人防工程管理水平提高的重要因素。
1.3 机关单位办公房屋权属变更
未认真落实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管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要求,加强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健全办公用房统一管理体制,规范统一权属登记制度,由省政府授权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依法实施统一确权登记管理。对省属单位办公楼进行变更,省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办公楼及附属设施(地下人防设施)。由于房屋管理权发生转变,设备维修资金申请程序又比较繁琐,人防设备维修管理的积极性可能会受到影响,实际的维护管理工作就很难落到实处,甚至根本没有维护工作开展。
2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措施
2.1 建立规章制度,加强维护管理工作
建立明确的管理制度是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根据本单位人防工程的具体实际情况,制定合适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办法,逐渐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机构,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责任到人、管理到位,切实落实人防工程责任制,保证一旦战争需要即可投入使用。如某省直单位在不断完善本单位人防维护管理办法的同时,还成立了以单位第一责任人和相关部门组成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人防工程平展Y合利用、战时转换、安全使用、维护工作的领导与协调。由于单位第一责任人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在平时维护工作中遇到问题上报时,直接上报领导小组中间少了审批的环节,节省了大量审批时间。通过成立单位人防工程维护管理领导小组,人防维护管理工作得到了重视,使得维护管理工作开展的顺畅有力。
2.2 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人防工程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是决定人防管理水平的关键。因此要不断的进行人防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组织学习《人民防空法》和相关政策法规等,丰富管理人员的专业理论,增强对本单位人防工程的了解,使之成为懂法规、懂专业的高水平的人防管理者。同时大力开展单位干部职工人民防空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丰富多彩的人防知识竞赛活动,让大家了解重视人防事业,逐步提高对人防管理工作的认识程度。如某省直单位为增强广大干部职工防空防灾意识,提高大家关心热爱人防工作的积极性,根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当前人民防空形式需要,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知识竞赛活动。规定竞赛题目来源和竞赛试题类型,供广大干部职工学习和查阅,设置竞赛活动奖项。通过有奖竞赛活动提高了广大干部职工学习人民防空知识的积极性,形成人人关心、支持和参与人防管理的良好局面。
2.3 积极推进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社会化
随着机关单位后勤物业服务改革,全面推进物业服务社会化管理,相关的现行管理体制在某种程度上讲已不适用新形势要求。人防工程社会化管理是一种新的管理模式,实施社会化管理,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有效的克服了工作量大和人防管理人手紧的矛盾,把人员从繁琐的日常管理工作中解放出来。根据本单位人防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管理细则,从而有效的监督、指导物业公司对人防工程的维护和管理,提高管理专业化水平,达到人防工程战时打得赢、平时用的上的使用要求。
2.4 平战结合、用管结合,畅通维修资金渠道
人防工程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离不开维修资金的保证,维修资金的来源应考虑多渠化。一是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及时申请维护管理经费。二是在确保战备效益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平战结合工作,利用好单位人防资源,把适合的人防场所进行租赁。如某省直单位根据单位人防设施的实际情况,把副楼地下室改造成了地下餐厅。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对副楼改造的地下餐厅进行了租赁,地下人防租赁使用单位应承担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消防、防汛、治安等工作和使用中的经济、法律责任。以用促管即解决了干部职工就餐地点问题又有了经济收入。人防工程维修管理经费从平时使用单位缴纳的有偿使用费中列支,应该说是解决人防工程维修经费比较好的理想模式。只要有了资金的保障就能确保人防工程事业长期、健康发展。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以及其他兼顾人民防空需求而建设的地下工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公安、国土资源、房管、物价、工商、税务、市政公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人防主管部门做好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是国防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公共安全的社会公益事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并将人防工程人均掩蔽面积纳入城市建设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章人防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组织规划、人防等部门制定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征求人防主管部门的意见,落实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审查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时,落实人防工程建设要求。
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参与规划的编制和审查。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的关键部位和重点设施,须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其防护设计审查须有人防主管部门参加。
规划建设城市广场、绿地、交通枢纽及其他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应当注重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同时规划建设人防工程或兼顾人防需求的其他地下工程。
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不纳入人防工程应建面积指标核算,但享受人防工程建设的规费优惠政策。
第七条人防工程及其配套的出入口、孔口、口部伪装房等设施的建设用地,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在人防工程主要出入口附近规划修建地面建筑时,应留出安全距离。
第八条规划建设人防工程时,应当同时规划建设与其他地下工程的连接通道或预留连通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连通。
第九条规划建设重要经济目标,须充分考虑人防需要。对适合地下工作环境的关键部位、重要设施,应当尽可能建在地下,并为战时坚持工作和生产的人员修建掩蔽工程。
第十条人防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建设用地由政府划拨。
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单位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
防空地下室工程,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十一条地面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区,应当规划建设防空专业队或医疗救护等专用工程;地面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区,应当同时规划建设防空专业队和医疗救护等专用工程。新建居住小区配建各类人防专用工程,可享受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75%的比例配建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应当按下列标准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建筑面积的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居住小区在一次性规划建设的范围内,已按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要求修建人防工程以外的地下工程,除设备用房外,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第十三条确因地质、地形、结构或者其他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须按规定向人防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任何组织和
个人无权批准减免。
人防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收取,交同级政府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人防工程建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平调、挤占、截留或挪用。
第十四条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未按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或者未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人防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人防工程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免收基础设施配套、墙改发展基金、房屋拆迁、环境保护、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各项规费。
第三章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管
第十六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行政监督、社会监理、施工单位管理相结合的质量管理机制,开展争创优质工程活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人防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防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或者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第十七条承担人防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防护设备生产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首次进入须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单建式人防工程、人防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等的设计应由具备人防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可承担防护等级5、6级防空地下室的设计。
第十九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技术性审查应由具有相应审查资质的单位承担。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政策性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由市人防主管部门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书。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已批准的,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须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收齐全部资料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下达《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未获得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书和未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建设单位不得开工。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必须督促建设单位通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现场验收。施工结束后,须提供工程质量保证和保修文书。
第二十二条人防工程建设实行专业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持证上岗,并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对工程质量终生负责。
第二十三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安装须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要求。
第二十四条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不宜进行公开招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公开招标。
第二十五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同地面工程同步进行。初步验收合格的,由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人防工程建设要求的,应当按照应建面积补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第二十六条建设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制定平战转换方案,备好器材、构件,与工程同步接受验收;也可备足平战转换所需经费,委托人防主管部门战前统一转换。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十五日内持以下资料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一)人防工程竣工报告;
(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方案;
(四)人防工程委托管理协议;
(五)其它规定需要提交的资料。
人防主管部门自收齐资料七个工作日内,对手续齐全的人防工程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认可文件。
第二十八条未提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的,规划、建设、房产等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备案与房产发证等相关手续。
人防工程档案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移交人防主管部门。
第四章人防工程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九条国家投资(包括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人防经费和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向社会筹集的资金)建设的人防工程,所有权属于国家。
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法按规定比例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所有权属于国家。
除上述规定以外建设的各类人防工程,所有权属于投资者。
所有权人对人防工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可以行使转让、拍卖、申请抵押贷款等权利。
第三十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平时开发利用除重要的指挥、通信等工程以外的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战时人防工程由政府统一调度,安排使用。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坚持依法登记、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有关部门应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和许可证。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必须符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等要求,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人防工程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须报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
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或者变相出售。
第三十一条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实行登记、发证制度。平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使用单位须提出申请,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依法结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时开发利用,使用单位须与人防主管部门签订《人防工程委托管理协议》后,方可申请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使用单位申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时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使用申请登记表;
(二)使用人的合法证件;
(三)人防工程登记文书(竣工验收备案认可文件);
(四)人防工程保护、安全和维护管理责任书;
(五)租赁使用人防工程的,提交人防工程租赁合同;
(六)其他规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的单位和个人,才有权使用人防工程。禁止无证使用人防工程或转让《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人防工程使用人变更时,须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换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改变平时使用用途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应当在该人防工程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二条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特殊情况下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三十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基金,实行专户储存,政府监管,专项用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
公用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资金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费中列支。各级人防指挥工程的维护管理资金由本级财政列入人防部门年度预算。
单位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工程隶属单位负责,维护管理资金由本单位财务列支。
住宅小区依法结建的防空地下室的维护管理,由受委托的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基金由受委托的使用单位从收取的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费中提取,具体标准按照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其他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所属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资金由本单位财务列支。
第三十四条人防工程隶属关系发生变动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工程档案资料等同时移交,并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隶属关系变动后,其维护管理责任随之转移。
第三十五条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程和安全使用管理规定,保持人防工程良好的使用状态和防护能力。人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明确维护管理的任务和内容,定期组织对人防工程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
(一)向人防工程内部和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废弃物,堆放杂物,堵塞孔口,或者修建与人防工程无关的其他建筑;
(二)堵塞通往人防工程口部的道路,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修建地面工程设施;
(三)擅自占用和毁坏人防工程;
(四)擅自损坏、改造、挪用、拆除人防工程内部的设备设施;
(五)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桩、埋设管道;
(六)其他危害人防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禁止擅自拆除人防工程。确需拆除的,应当按管理权限报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拆除的人防工程面积、等级补建人防工程或者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补建的人防工程不得低于原人防工程抗力等级,不得少于原人防工程拆除面积,不得冲抵按照配建标准的应建人防工程面积。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按照原有人防工程等级的现行重置价标准缴纳。
第三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防工程,按照管理权限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废:
(一)工程质量低劣,直接威胁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难的;
(二)工程渗、漏水严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没有使用价值的;
(三)由于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无法使用的。
经批准报废的人防工程,由报请人予以回填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主体工程完工无法补建的,应当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人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当事人逾期未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防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
(三)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或者拒不补偿的;
(四)人防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五)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使用人防工程的;
(六)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不当,影响防护效能的。
第四十一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人防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建设、人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减少应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或者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的;
关键词:统筹规划;平战结合;地下空间;防护工程体系
中图分类号:R1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6-0-01
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大规模开发利用虽然始于人防工程,但现阶段,普通地下空间与人防工程却被认为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工程,普通地下空间被认为是在地下建设的除用于人防以外的工程。近几年,普通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有很大的发展,开发利用规模正在日益扩大,开发速度加快。一些经济发达、实力较强的大中城市,对普通地下空间进行了相当规模的开发利用。而人防工程作为在战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不受损失的工程,它不同于普通地下空间之处在于它建设的目的主要是用于战时掩蔽人员物资,为保护人员物资的安全,它在规划、设计、建造时要着眼于防止被武器破坏,因此它同普通地下空间相比而言,有更高的要求。普通地下空间与人防工程的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建于地下,都要起到在地下围护一个空间的作用,相对于地面建筑而言,它们的抗毁能力都比较高。统筹普通地下空间和人防工程建设,是融合地下空间资源,建设防护工程体系的关键。
一、人防工程要平战结合,统筹平时战时功能
人防工程虽然是为战时掩蔽人员物资建设的,但它不能仅限于用于战时,平时还要为经济建设服务。如何在平时能够发挥最大效益实现人防工程科学发展的关键。
1.科学规划是统筹平时战时功能的基础。科学规划就是制定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要坚持以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为指导,以《人民防空法》为依据,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坚持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实事求是地确定人防工程建设目标。
2.平战结合是统筹平时战时功能的保障。平战结合就是人防工程战时使用和平时使用要结合起来。建设人防工程的目的是战时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但战时是短暂的,和平是长期的,如果为战时使用而修建的人防工程在平时得到充分的利用,一方面是对国家财产的巨大浪费;另一方面也调动不起社会资金修建人防工程的积极性。平战结合是人防工程建设可持续发展建设的保障,只有搞活平战结合,才能体现人防工程以人为本的原则,才能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建设人防工程的积极性。
3.平战转换是统筹平时战时功能的要求。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如果完全按照战时的需要完全修建到们,就不能满足平时使用的要求,为了满足平时的使用,人防工程在主体结构修建完成的同时,一些平时不用的设备平时可以不安装,可以预留一些工作待有战争征状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这就是人防工程的平战功能转换。平战转换是平时利用的人防工程在战前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成转换措施达到战时使用的要求。
4.维护管理是统筹平时战时功能的需要。维护管理是指对人防工程的行政、技术管理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维护管理是人防工程建设管理中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任务,构建布局合理、功能配套的人防工程体系不仅需要建设大量的人防工程,它也需要对已建设完成的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只有维护管理的好,才能使建设完成的人防工程随时处于良好的状态,保障战时发挥其功能效益,同时,也是为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创造良好条件的重要保障。
5.工程质量是统筹平时战时功能的关键。构建布局合理、功能配套的人防工程体系的关键是工程质量,工程质量能否达到人防战术技术要求、满足设计图纸的规定、达到人防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不仅是战时能否满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也是平时安全使用人防工程的关键。人防工程建设涉及的四个主体单位要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各负其责。
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兼顾人防需要,统筹平时战时功能
普通地下空间由于是建在地下,比地上建筑具有更好的消除爆炸冲击波的性能,提高普通地下空间的防护功能,能在增加较少的投资的情况下取得较高的战备效益。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开发不断向高处和深度发展,地下空间的开发步伐在不断加大,人防工程在地下空间上所占的地位在下降,人防工程建设也难以适应不断增加的城市规模的需要,战时统筹利用地下空间掩蔽人员物资避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损失已经是共识。如何跟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步伐,以地下空间开发促进人防工程建设快速发展是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课题。
1.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既要考虑当前的需要,更要立足长远的规划发展,使地下空间这一资源得到长效管理、有效利用。因此,我们开发地下空间时,不仅要考虑到平时为经济建设服务,还要未雨绸缪,考虑到战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2.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的关系。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必须树立全局意识。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直接关系到城市的未来发展,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在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时,应从城市的全局出发,统筹兼顾,科学规划,根据城市人防的需要,合理确定兼顾人防的形式。
3.加大科研力度,创新普通地下空间兼顾人防需要的形式。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居民居住区规划越来越注意功能的配套。居住区中的汽车库、务业管理用房等社区服务功能区转入地下,使居住区更加的集约、化人性化。战时居住区是人员密集的地方,因此要求人员掩蔽工程的数量要增大,防护措施要可靠,从而能够充分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大型地下交通设施的建设应兼顾人防要求。大型地下交通设施如火车站、航空港等是战争的生命线,是平战结合人防工程重要的切入点。居民居住区规划中的地下停车库的开发应兼顾人防要求。兼顾人防需要的普能地下空间应在满足平时使用要求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按照战时的需要建设,预留项目应尽量少,以满足战时在转换时限内完成转换的需要。如何使预留项目在转换时限内完成转换也需要通过科研实现。
统筹普通地下空间和人防工程建设,融合地下空间资源建设防护工程体系是一个长期的艰苦的工作,相信我们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严格执行《人民防空法》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科学规划,坚持平战结合,并做好平战转换准备,严把新工程的建设质量,维护管理好老工程,我们一定能够构建一个布局合理、功能配套的人防工程体系,不负人民的重托。
参考文献: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的,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3.《**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国家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的,由人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依法并处应建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50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2.《**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其中违反第一、五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违反第二、三、四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侵占人防工程;”
三、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2.《**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设计标准、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建设。建设单位不得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标准和防护等级。”
四、改变人防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损失: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2.《**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四)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3.《**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其中违反第一、五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违反第二、三、四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五)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
五、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六、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七、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八、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当事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七)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2.《**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
3.《**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其中违反第一、五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违反第二、三、四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二)向人防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
九、在距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二)未经批准,在距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
2.《**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其中违反第一、五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违反第二、三、四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三)未经批准,在距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等;”
十、在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预留建筑物倒塌半径范围内修建、改建、扩建其他建筑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三)在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预留建筑物倒塌半径防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建筑物;”
2.《**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其中违反第一、五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违反第二、三、四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四)在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口部地面建筑物倒塌半径防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其他构筑物;”
行政征收(共2项)
一、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条第一款:“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第三款:“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2.《**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六条:“人民防空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社会共同负担。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增长比例应当与人民防空需求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平战结合费
法律依据:
1、《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进行下列活动时,应当向工程隶属单位缴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
(一)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经营性活动;
(二)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冷风降温;
(三)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敷设通信、电力等管线;
(四)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施工碴石等副产品。
2.《**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条:“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平时应当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和有偿使用的原则。”
3.财政部、国家人防委员会《关于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第二条:“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是国家的财产,平时使用时应本着有偿使用的原则,由人防部门收取使用费。收取使用费的范围:
(一)利用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兴办工业、商业、服务业以及其他经济效益的行业;
(二)利用人防工程敷设通信线缆和已敷设的其他管线;
(三)利用人防工程冷风降温和排水井点作水源;
(四)使用人防工程施工排出的碴石等副产品。
收取费用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和财政部门确定。”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8项)
一、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二、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2.《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检查评定标准》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九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和监督检查,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4.《**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区所属人防工程和辖区内中小学的人防工程的维护和管理,并指导和监督辖区内各单位的人防工程维护和管理工作。
三、对人民防空教育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八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教育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人民防空教育。”
四、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审批
法律依据:
1.《**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一条:“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必须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2.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局的《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平时使用或开发利用人防工程,由占有、使用单位和个人,向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领取《人防工程使用证书》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和使用。”
五、对平时使用人防工程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工程隶属单位)管理所属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群众防空组织的训练和管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四条:“群众防空组织应当根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的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进行专业训练。”
2.《**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群众防空组织平时由组建部门训练和管理,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军事部门的指导;战时接受城市人民防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群众防空组织的训练,应当根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和大纲进行。”
七、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
1.《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二条:“凡列入国家、地方人防工程建设计划修建的人防工程项目建成后,均应组织竣工验收。”
2.《**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防空地下室建成后,须经人防主管部门验收,验收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八、监督与奖惩
法律依据:
《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对人防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加强检查监督。其主要标准是:
(一)有健全的人防国有资产专门管理机构或人员。
(二)建立健全了人防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三)对所占用的人防国有资产登记齐全、账实相符,统计数字真实、完整、准确。
(四)对使用的人防国有资产做到了合理、有效、节约。
(五)对平战结合人防国有资产做到保值、增值,其收益按《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纳入人防经费预算管理。
(六)人防国有资产没有受到侵犯,损害和流失。
一、开展人防工程质量效益年活动的重要意义
人防工程是战时掩蔽人员、物资,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场所,是实施人民防空最重要的物质基础。质量是工程的生命,是工程建设的主题。特别是作为战时避难场所的人防工程,其建设质量是人防防护工程体系建设的核心和灵魂,是发挥人民防空整体防护功能的基础和保障,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危。效益是建设人防工程的目的,充分发挥人防工程效益是战时应战、急时应急、平时服务的根本要求。积极开展人防工程质量效益年活动,是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发挥人防工程“三个效益”的重要举措,对提高人防工程建设的质量效益,加强人防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完善城市功能和服务改善民生,实现人防工程建设的科学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二、指导思想和目的
开展“人防工程质量效益年”活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贯彻落实第次全国人防会议和全省、全市人防会议精神为契机,以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为依据,重点摸清人防工程质量状况和“三个效益”发挥情况,通过强化质量意识、落实质量标准、规范建设程序、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定额管理、搞好维护使用、深化开发利用等有效措施,解决人防工程建设质量与开发利用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和使用效益,切实推进人防工程建设的科学发展。
三、方法步骤和主要任务
时间安排:年5月10日-年1月15日。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5月10日至5月31日)
主要任务:1.统一思想认识。认真学习领会省市人防办关于开展“人防工程质量效益年活动”的文件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增强责任感。2.科学制定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搞好调查研究,找准存在问题,理清工作思路,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3.搞好宣传动员。要向党政军领导认真汇报开展“人防工程质量效益年”活动的背景、目的、意义和方法步骤,争取领导重视支持;要做好沟通协调,争取部门理解配合;要深入开展社会宣传,赢得群众、社会认可和赞同,通过广泛深入宣传动员,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和舆论环境,通过宣传让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和人防工程建设单位了解掌握人防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的法定要求和强制性标准,让人防全体干部职工思考并研究提高人防“三个效益”的途径和办法。
(二)分析检查(6月1日至8月15日)
主要任务:找准存在问题、分析问题根源。要按照《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国家、省关于人防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对人防工程建设和开发利用的各个环节进行逐项检查,找出影响质量效益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深刻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和根源。
主要分析检查以下方面和环节存在的问题:
1、人防工程规划方面。人防工程规划编制滞后,人防工程规划前瞻性不强,编制质量偏低,落实不到位,工程种类不配套,布局不合理,建设比例不科学等问题;
2、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方面。人防工程建设和易地建设费收缴审批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工程类别、防护等级、应建面积不按规定执行,存在随意降低防护等级,减少应建面积现象;易地建设条件不充分,资料不齐全不规范等;收费标准按政策执行不到位,有少缴、漏缴现象。
3、项目论证决策方面。人防工程研究论证和决策不够科学,建设方案不够优化,造价不够合理;人防工程应建未建,易地建设费违规减免,特别是一些政府投资项目不建人防工程或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等履行人防义务不力;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对合同管理重视不够、阴阳合同、不按合同履约等问题;
4、建设单位方面。建设单位责任意识不强,对从业资质重视管理不够,定额使用不规范,质量意识淡薄,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人为压低工程造价,缩短施工周期,违规发包工程等问题;
5、勘察、设计方面。勘察、设计单位不按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勘察、设计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承揽业务,注册执业人员不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勘察结果不真实、不准确,接受无证单位挂靠,出卖图签、图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落实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不够等问题;
6、施工图审查方面。施工图审查机构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审查业务,专业审查人员和注册执业人员不具有相应技术职称或从业资格,不按有关规定报审,不认真履行审图责任等问题;
7、人防工程施工方面。转包、违法分包工程,不按标准规范施工,工程质量责任不明确,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不落实,从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不够,专业素质不高,重从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轻资格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等问题;
8、人防工程监理方面。转让监理业务,监理单位作为独立、公正质量监管者的意识不强,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准和职业操守有差距,不按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实施监理等问题;
9、质量监督管理方面。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实施部门履职不够,验收备案不及时,对工程建设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不力等问题;
10、防护工程体系完善方面。建设规模不适当,布局不合理,种类不配套,功能不优化,防护质量不高等问题;
11、防护设备方面。防护设备生产企业质量检测制度不落实,质量不合格,低价竞争,串标抬价,市场混乱,设备安装质量不高,售后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
12、维护使用方面。工程维护管理人员、资金、物资、制度落实不够等问题;
13、平战转换方面。平战转换方案内容不实、措施不详,转换设施设备不到位,平战转换经费不落实等问题;
14、平战结合方面。人防工程平战结合实施管理顶层设计不够,制度不健全,投融资机制和开发利用经营模式单一,效益低下,三个效益不协调等问题;
(三)深入整改(8月16日至11月15日)
主要任务:针对排查出的问题,研究制定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并认真进行整改。深入整改要重点抓好以下方面:
1、严格工程建设程序管理;
2、执行工程建设法规要求和强制性标准;
3、规范项目决策行为;
4、强化人防工程建设过程管理;
5、落实平战转换措施;
6、加大平战结合力度;
7、实行人防工程挂牌管理制度;
8、建立联合查办工作机制;
9、健全落实质量标准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0、建立完善人防建设市场诚信体系。
通过科学有效整改,确保活动深入开展和取得实效。
(四)建章立制(11月16日至12月15日)
主要任务:重点在提升人防工程质量效益的做法、经验等方面进行总结,建立完善人才培养、工程建设程序、建设市场管理、工程质量监管、工程维护使用、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等长效机制,切实把解决问题过程变为建章立制过程,形成提升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效益的长效工作机制。
(五)检查验收(12月16日至年1月15日)
主要任务:对活动情况进行自查和总结。市人防办在各县市区场自查总结的基础上,对“人防工程质量效益年”活动进行检查验收和总结表彰。
四、应把握的几个问题
开展“人防工程质量效益年”活动,是全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大事。各县、市、区、场要把开展质量效益年活动摆上重要日程,思想上高度重视、部署上具体严密、工作上落实责任、组织上提供保障,确保质量效益年活动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一)落实领导责任。为加强对“人防工程质量效益年”活动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全市人防工程质量效益年活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县、市、区、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抽调人员组建工作机构。
(二)突出工作重点。“人防工程质量效益年”活动开展涉及的工作和环节很多,活动中要注意把握重点,突出抓好查纠问题、建章立制等重点环节。
(三)积极探索创新。在坚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把握新形势新阶段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新情况、新变化,针对不同特点和具体情况,敢于创新,善于创新,使活动更加扎实有效,富有特色。
(四)营造良好氛围。大力宣传开展质量效益年活动的背景目的、根本要求和重大意义,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努力营造开展质量效益年活动的良好氛围。
凡在我县城市规划区、经济开发区、新兴产业示范区域内新建2000㎡以上民用建筑,应当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的,建设单位要按有关规定申请易地建设,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严格审核批准后,按规定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择地统一修建人防设施。
二、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
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严格执行人民防空办公室规定。新建高层建筑(10层以上含10层,或者基础深埋大于3米)的,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与建筑物首层同等面积)每平方米1300元计收;新建多层建筑(9层以下含9层,或者基础深埋小于3米)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6元计收。按省政府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收费标准。
三、易地建设费征收和管理责任追究
易地建设费征收是利国利民的工作,各开发建设单位、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国防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
(一)各开发建设单位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必须到人防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获取易地建设许可后,才能到规划、住建部门办理规划许可证和建设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规划、住建两部门要严格执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不办理人防审批手续,不得办理规划许可和建设许可。
凡拖欠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开发建设单位要按照与县人防办签订的《欠条》、《承诺书》等协议内容,按时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否则,由人防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切实维护人防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在此次追缴过程中,没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上缴欠款的,暂停行政许可审批。
为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建设部、公安部令第49号)、《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第12号)、《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和《关于印发<市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施行)>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加强全县公共安全技术规范管理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凡新建、扩建、改建的通用型公共建筑(含办公楼、宾馆、商业建筑、体育文化建筑等)和居民住宅楼,建筑单位在设计建筑图纸时,必须统一设计相应等级标准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技防设施建设的设计经县公安局审核合格,出具审核合格书后,方可提交县规划委员会议研究。县规划局、房管局等有关部门,必须将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设计审核,纳入建筑图纸审核范围。
二、住宅小区的安全技术防范等级标准要按照《省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设计规范》、《市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执行,凡进行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专项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由省公安厅技防部门统一颁发。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开工前须到县公安局备案,施工期间应接受县公安局监督检查。
三、新建、扩建、改建的居民小区的安全防范建设应遵从人防、物防、技防有机结合的原则,建筑开发商必须在居民小区设置小区监控中心,视频监控、家庭报警系统、消防报警、紧急求助等电子防护系统必须接入监控中心,由专职保卫机构负责管理维护,专职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保证技防系统全天候正常运行。技防系统运行情况要由公安机关负责检查监督、指导。同时,监控中心要配置高效的通讯工具,设置防护窗和防盗门。
四、居民住宅小区建设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技术防范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动。确有修改必要的,应重新组织论证,出具变更设计意见书及相应的图纸,并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居民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所用的产品(包括设备、系统等),已纳入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范围的,应当持有省级以上公安技防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登记批准书。未纳入管理范围的产品,每批需持有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或鉴定证明方可使用。
五、通用型公共建筑技防系统建设和维护经费由使用单位承担。居民住宅小区技防系统建设经费由建筑开发商承担。技防系统维护费用纳入小区物业管理费中,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收取。
六、已建住宅小区、公共建筑要进行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建设和改造,方案由县公安局、县住建委及相关单位共同拟定。具体要求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10月1日,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将开始施行。这一司法解释直接关系到大家生活中最重要的财产――房子。如何才能更好地运用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房子”权利不受损害?以下事项应该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
开发商与业主约定
“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
属于出卖人”是无效条款
在审判实践中,经常可以发现开发商与业主在《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别约定: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或者外墙面使用权)属于出卖人。开发商往往利用该特别规定对外墙面进行利用,比如以张贴巨幅广告等方式获取收益。业主对此心存不满,导致纠纷。此时,该特别约定是否有效即成为焦点问题。
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建筑物的外墙属于基本结构部分,属于共有部分。因此,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角度分析,外墙面属于该栋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通过《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的约定,保留外墙面的所有权。
那么,开发商能否通过特殊约定使自己享有对外墙面的使用权呢?答案也是否定的。首先,外墙面属于该栋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在未经全体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外墙面的使用权进行处分,属于无权处分,必须经过该栋建筑物全体业主的追认或者取得处分权方能有效。尤其需要强调的是,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与一般意义上的共同共有有所不同,依据《物权法》以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的规定,外墙面使用权的行使方式,应当由各业主共同决定,具体表现方式就是通过业主大会的形式,由该栋建筑物中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如果未经前述业主同意,该条款就是无效的,对全体业主不发生效力。
因此,即使开发商与各个业主单独签订保留外墙面使用权的约定,全部集合起来也不能被视为是“经过了各个区分所有权人的一致同意”。其次,从合同条款的形式及内容来分析,这类条款属于合同法上的格式条款,排除了业主对共有的外墙面进行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侵害了业主的合法利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此类格式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因此,开发商在购房过程中以格式条款方式作出保留外墙面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约定,属于无效条款。
在此情况下,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无权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
“赠送绿地”的承诺要警惕
在开发商销售房屋时,售楼人员经常承诺“买一楼房屋送绿地(花园)”,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也经常作出类似承诺。在交房时则将一块圈起来的绿地交给业主使用。那么,这绿地真的属于业主所有吗?业主对绿地的使用是否均不受限制呢?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部分业主改建绿地,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恢复原状的案例,此时应当如何处理?
对于绿地的权利归属,《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虽然,开发商与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中有“赠送绿地(花园)”的约定,并且开发商在交房时将建有合围设施的绿地交付业主,但要使绿地属于业主使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第一,绿地在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第二,该绿地在业主购买时已经“明示”,如该绿地已经有合围设施,只能从特定房屋才能进入该绿地。
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即便开发商在交房时将建有合围设施的绿地交付业主,该绿地仍属于小区绿地的组成部分,业主根本无权改建绿地。即便明示属于个人的绿地,业主仅有专有使用权,在使用该绿地时仍应遵守业主公约、物业管理规定关于小区绿地的管理规定,不得擅自破坏绿地,任意改建。物业公司有权对于违反业主公约、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加以纠正,以维护小区正常的管理秩序。
在《物权法》实施前建设
的物业服务用房并非
均归业主共有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那么,是否意味着所有小区的物业服务用房是否均归业主共有呢?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开发商将物业服务用房转让给他人,业主以侵害共有权为由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案例。对于此种情况如何处理,不应一概而论,而应根据物业服务用房是否计入业主公摊面积分别确定是否属于业主共有,从而确定合同效力。
对于物业服务用房的问题,2003年9月1日起生效的《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而在此之前,并无法律规制物业用房等公用设施的权属问题。虽然,《物业管理条例》作了上述规定,但在《物权法》实施前,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诸多不规范的地方。
从小区建设的实际情况来看,在《物权法》生效前,开发商对于小区的物业服务用房采用了不同方式进行处理。以北京为例,开发商一般采用两种方式,一是将其计入公摊面积,由全体或部分业主承担物业管理用房的建设成本。在此情况下,业主享有对物业服务用房的所有权,开发商并无此部分房屋的权属证书,自然无权将其转让或用作他途。另一种情况是,开发商未将物业服务用房计入公摊面积,业主的房屋权属证书(俗称“小产权证”)中并无该部分面积,开发商的房屋权属证书(俗称“大产权证”)中则包含该部分面积。因此,开发商对此类房屋享有所有权,依法应当可以行使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应当特别指出的是,如果房屋已经行政规划审批作为物业服务用房的,不因房屋所有权人的变更而变更其规划用途,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将房屋交由小区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用房使用。
业主私自“住改商”属于
违法行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在各个住宅小区内,经常有一层住户将外墙窗户拆除改成进出户门,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出租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收取比普通住宅高得多的租金。对于此种情况,大家俗称为“住改商”现象。对于“住改商”现象,一些物业公司或者其他业主往往基于建筑物安全考虑,诉至法院,要求住户或承租户恢复原状。
对于此种情况如何解决,《物权法》颁布前屡有争议,有主张一律禁止的,有主张增加安全审批手续的。最终《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但是如何确定“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范围、“同意”是指一致同意还是多数同意又发生了争议。
针对这些疑难问题,《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十条明确规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同意”是指一致同意。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是“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因此,业主私自拆改房屋外墙从事经营活动,实际上是对小区公共秩序的侵犯,不符合物权法的规定。
业主拆改外墙是否属于正当行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呢?要明确该问题,必须明确划清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界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规定了专有部分的三个特征:构造上的独立性、利用上的独立性、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同时规定,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也是专有部分。同时,对共有部分作了规定: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因此,外墙并非业主自己的专有部分,属于共有部分,不能任意使用。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的规定,业主只有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才不认定为侵权。而且,还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也不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至于业主拆改外墙等共有部分的行为,明显并不属于为“合理需要”利用共有部分,这种行为已经侵犯了其他业主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利。因此,即便所有“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也并不意味着业主可以任意拆改外墙。
居民小区内人防工程
权利归属尚需立法明确
在城市商品房开发过程中,为了国防利益和国家安全,要求开发商修建一定的地下防空工事。对于这些人防工程的权利归属,在《物权法》实施前后一直存在争议,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人防工程引发的诉讼也不在少数。
有观点认为,居住小区内人防工程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但其中国家不仅减让土地出让金、减免有关税费,还给予各种优惠,因此,国家也有间接投资。况且人防工程是国家的重要战备设施,具有特殊属性。因此居住小区内人防工程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管理权归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有观点则认为,居住小区内的人防工程一般不由国家直接投资,也并非直接用于国防目的,因此不属于物权法规定的国防资产范畴。对于居住小区内人防工程归属的判断,宜从出资角度加以考虑。国家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对于建设单位投资兴建的人防工程,应认定归建设单位所有;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将人防工程面积计入公摊面积,该人防工程应认定由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即业主共有。
从《物权法》之前的规定来看,曾有相关规定明确规定人防工程属于国家所有。而作为物权的基本法律,《物权法》对此并未作出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对此亦未涉及。因此,对于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属,仍需通过立法予以明确。在司法实践中,解决各类争议的基点只能为:人防工程由投资者使用管理,享有收益。
一、活动目的和意义
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人防宣传教育是人防工作重要的组成部分,多年来通过“人防宣传教育进社区、入家庭”系列活动,我区基层家庭应急和减灾的能力得到了加强,为更好的加大人防宣传教育覆盖面,唤起公众的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区根据市人防办下达的工作要求,开展人防宣传“五进”(进机关、进院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媒体)活动,旨在切实提高广大群众应急减灾能力,促进和谐社会的全面构建。对于营造有利于加快人防建设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意义重大。
二、成立人防宣传教育活动领导小组
活动时间:从4月至12月
三、工作重点及任务安排
及时抓好中国中央关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有关指示精神在全区人防系统的宣传贯彻;加大人防法规政策宣传力度,着力宣传《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和新修订的《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第270令),广泛宣传人防建设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融入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平战结合等重点工程;加强防空防灾知识技能普及教育;建立健全人防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加强人防宣传教育工作研讨和队伍培训。
(一)围绕推进《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配套政策贯彻落实开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
1、区委党校的培训课程中纳入人防主题讲座。
2、在区门户网站开展人防法律法规政策问卷调查,包括网上调查卷、调查结果公布、工作建议评选工作等活动环节。
3、开展以领导干部为主要对象的人防法律法规手机短信宣传活动。
(二)深入落实“人防宣传教育进社区”相关工作
1、在社区内积极开展人防宣传周、宣传月活动,同时利用“三八妇女节”、“5.12”汶川地震纪念日、“11.1全省防空警报试鸣日”等举办宣传人防教育的活动。通过发放人防知识手册、设立人防宣传栏、举办人防主题讲座、播放人防影片和纪录片、开展人防知识竞赛、防灾防空技能演练以及参观人防工程等,提升市民对人防工作的知晓度、防空防灾知识的掌握度和防空防灾技能的熟练度。
2、在社区内开展人防应急救灾主题讲座活动,使居民明确人防观念的重要意义。会上将通过民主讨论的形式进一步升华人防宣传教育活动的主题,增强各社区参与的积极主动性,以促进活动的顺利展开。
3、组织人防文艺汇演活动。与社区联合举办两场大型人防主题文艺汇演。通过生动丰富的表演,在娱乐中夯实居民防险救灾的知识,增强国防意识,力求做到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切实增强宣传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此外,通过在活动现场设立人防宣传咨询台,向广大市民发放人防宣传资料的形式,进一步传播人防法律法规知识、增强公民国防意识、强化防灾技能,提高自救能力,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应对自然灾害及紧急情况的互救能力。
(三)深入落实“人防宣传教育进机关”相关工作
建立人防宣传示范性场馆。利用区属大楼公共用地,摆放人防宣传展板,对区内各部门领导干部和来机关办事的群众进行人防宣传,将人防知识送到大家身边,方便机关干部群众了解和学习人防知识。
(四)深入落实“人防宣传教育进学校”相关工作
开展人民防空知识入学校,建立2个以上的人防宣传教育学校示范点,组织学生开展2次以上的人防疏散演练活动,开展人防教育知识专题讲座,提高学生学习人防知识的兴趣,促进学生国防观念和人防意识的提高。
(五)深入落实“人防宣传教育进媒体”相关工作
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积极邀请电视台、电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参与人防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覆盖面广、影响力大、宣传效果好的优势,搭建人防宣传教育平台。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对人防宣传教育“五进”活动的开展进行研究谋划,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活动方案,搞好动员部署,明确目标任务,认真落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