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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治理原则优选九篇

时间:2023-07-27 16:05:36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网络空间治理原则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网络空间治理原则

第1篇

1.推动形成多样化的网络空间生态。

在健康的网络空间生态中,要实现多主体参与、平等参与、自律参与。

多主体参与意味着网络空间是包容性空间。这就要求我们在建设互联网的过程中考虑多数人的网络权利,创造条件让更多的人接入互联网,防止现实社会的财富差异带来网络空间的“数字鸿沟”。平等参与是网络空间运行规律的体现。以虚拟身份进行的互联网交往,平等性是突出特征。良好的网络空间新生态,需要的是平等坦诚的交流,在这个基础上凝聚共识。自律参与是网络空间健康发展的基本要求。网络空间的参与者要明确自身的行为边界。这是网络空间的行为伦理,也是网民群体自我约束的规范和标准。有了这种伦理规范,网络空间才能有序发展。

2.推动形成共享的网络空间生态。

共同受益也是自然生态良好的一种基本体现。在一个良好的自然生态系统中,不能只有少数动物或植物受益,而是要普遍受惠。同样,在良好的网络空间生态中,也不能只是少数国家、少数企业、少数人受益,而是要实现普遍受益、共同受益。

推动形成共享的网络空间生态,要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全球治理。从上个世纪90年代初美国提出“信息高速公路”计划、中国接入互联网开始,全球范围的互联网规模化应用已经有20多年的历程,这为网络空间的有效治理奠定了坚实基础。当前需要从整体上把握网络空间发展问题,从战略架构、规则制定、前瞻防范等方面入手,进行系统治理。

3. 推动形成持续发展的网络空间生态。

第2篇

近日,美国国务院、司法部、商务部、国防部等部门共同颁布了《网络空间国际战略》(下称《战略》),集中阐述了美国政府有关网络空间的国家战略计划。该文件被白宫官员称为“美国在21世纪的历史性政策文件”,标志着美国互联网政策第一次有了顶层设计,对全球互联网发展形势将会产生深远影响。

美国《战略》全文共25页,整体描绘了美国政府关于网络空间发展、治理与安全的战略蓝图。《战略》阐述了美国政府在网络空间着力推进的七大政策重点,分别涉及经济、网络安全、司法、军事、网络管理、国际发展、网络自由等领域,这七大政策重点构成了美国“网络外交”的主要内容。此外,《战略》还强调了美国在网络空间领域始终坚持的三个核心原则:基本自由、隐私、信息的自由流动。根据《战略》,一个开放、安全、通用、可靠的国际网络空间是美国对未来互联网的构想。

夺取网络空间的信息主导权

美国政府此次出台《战略》,意图以美国价值观引领全球互联网发展,夺取网络空间的信息主导权,其背后有着全面而长远的战略考虑。

首先,美国积极应对全球互联网信任危机。美国《战略》,实质上是一份网络空间安全国际战略,因为仅从目录来看就会发现,全文除了一小部分谈的是网络空间的发展问题,其余大部分谈的都是网络保护、网络治理和网络对抗。

其次,美国极力推崇互联网自由。美国近年来的《四年一度防务评审》、《提交第44届总统的保护网络空间安全的报告》、《网络空间政策评估》等多份政府文件中,均不断强调网络空间是与太空、海洋并列的第三大全球公地。新出台的《战略》同样将网络空间和其他两个公地视为同等重要,并进一步指出美国要确保在网络空间的战略威慑力,推动相关国际规则的构建,确保美军在全球公地的自由进入和调动。

再次,美国需要互联网政策的顶层设计。克林顿政府、布什政府在信息安全、网络安全方面都曾推出过战略计划,奥巴马上任以来也曾过《网络空间政策评估》等文件,但这些文件仅仅是围绕技术提出了相关政策问题的解决思路。而新出台的《战略》则是美国政府针对全球互联网推出的首份国际战略与政策报告,重要程度远远超越了上述文件,其内容与目标已从美国自身的网络空间范围扩展到全球网络空间。

应对美国《战略》

尽管这份战略中没有点名任何国家,但文中仍然“保留”了美国政府对中国的一贯偏见,多处对中国“暗中”关照。此外,《战略》中使用了“cyberspace”,而非传统的“internet”,表明美国的该项政策不仅限于互联网领域,还可能包括未来的物联网、云计算网络等新兴网络形态,也反应出美国将要在这些领域占据优势地位,最大程度上谋求自身利益的真实目的。

第3篇

国际合作是“主旋律”

会议设定了“经济增长和发展”、“社会利益”、“安全及可靠接入”、“国际安全”及“网络犯罪”五大议题,可以说是当前各国普遍面临的共同挑战,亦关系到网络空间未来的发展。

合作源于共识。英国首相卡梅伦在开幕式讲话中盛赞互联网“改变了人类改变世界的方式”,是驱动经济、社会和政治不断发展的力量。从经济层面看,据统计,宽带普及率每提升10%,全球GDP将均增1.3%。为配合会议,麦肯锡公司新近发表评估互联网对经济增长和繁荣影响的报告,称过去五年中,互联网已占据世界最大经济体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1%。美国每年都会从互联网经济中获益640亿美元。瑞典是世界上GDP最依赖互联网产业的国家,国家经济的6.3%与互联网息息相关。从社会层面看,互联网改变了人们生活和交往的方式,更是使人们经历了从信息封闭、被动获取信息到随心所欲制造和分享信息的转变。尤其是社交网络的普及,赋予普通人强大的宣传、组织和动员的能力,让他们真正成为社会变化的参与者和推动者。从政治层面看,网络改变了政府决策、运转、提供公共服务和接受监督的方式,促使政府走向透明及高效,政府与社会公众间的互动达到空前密切的程度。对互联网重要地位的共识,推动各国致力于“从网络空间的增长中尽可能获取更广更深的益处”,更充分地享受技术进步带来的机遇和红利。

合作源于共同的关切。威胁似乎永远领先于技术发展和保障措施,同时对信息社会的治理,多数国家无论在意识、技术手段还是政策层面上均未做好充足准备。尤其在今年,纽约股票交易所、韩国农协银行、美国花旗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及港交所等先后遭到黑客攻击。美国洛克希德・马丁公司、日本的三菱重工和IHI集团等军工企业亦成网络攻击目标。全球网络罪犯已建立起规模庞大的产业链和“地下经济”。赛门铁克公司报告称,2011年全球因互联网犯罪造成的损失高达1140亿美元,超过大麻、可卡因和海洛因等走私的总额。“匿名”(Anonymous)、“卢尔兹安全”(LulzSec)等黑客组织不断挑战政府权威,先后对索尼等大公司、美国参议院和中情局、英国重大有组织犯罪局和马来西亚政府网站等发起攻击。国际社会 “迫切渴望”一个安全和可靠的网络空间,而网络的无国界和信息的跨境流动,迫使国家在打击网络犯罪、追捕黑客时只能选择合作。11月初,美国联邦调查局破获了一个控制全球近400万台计算机的网络犯罪团伙,在爱沙尼亚司法部门的协助下,成功抓捕了六名罪犯。

国际合作面临五大挑战

网络空间的合作和国际准则的制定,不可避免地涉及各个国家的根本原则和核心利益,再大的共识也难掩越来越尖锐的分歧和争端。当前各方的分歧主要集中在五方面。

关于规则本身。世界似乎被分为三派。“继承派”,主张沿用现有国际法和规则,如《联合国》、《战争与武装冲突法》以及2001年开始执行的欧盟《网络犯罪公约》,认为现在的问题是如何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而不是修改法律本身。“另起炉灶派”,认为网络空间太过特殊,原有规则无法适用,许多概念、理念均已过时。“改良派”,认同现有《联合国》、国际法等的基本原则,但鉴于技术和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建议对原有国际法律体系进行适度调整和完善。三派各持已见,互不相让,但彼此妥协亦非不可能。

如何实现平衡。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正常秩序需要采取一定的管控手段,但如何把握监管的力度和范围,不因过度管理而危害技术创新,不因不当监管而伤及公民权力,不因放任自由而放弃应有的责任和义务,却在考验着各国政府的智慧。卡梅伦首相在会议中指出,“现在和未来的任务就是要实现平衡”。目前,“促进自由和开放是互联网存在的最大价值”这一观点十分流行,一些国家甚至主张互联网自由是一项普世权利,但英国的骚乱、风靡全球的“占领运动”以及“暴力快闪”等危及社会事件的发生,让不少民主国家感叹互联网的“双刃剑”效应,开始反省和审视自由与安全的平衡。这种平衡实质上是要在固有的价值观和现实中做出选择。

政府的作用。美国副总统拜登及英国外交大臣黑格等反复强调,政府不能以网络犯罪或网络安全为由全面接管互联网,政府不能独立决定互联网及数字网络的未来。甚至有激进分子在会上叫嚣“这不是政府的时代,是人民的时代”。这关系到是否承认网络空间有,是否承认国家对境内所有信息行为及境外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信息行为有管辖权。事实上,西方国家对此十分矛盾。不要政府的网络空间是不可能的,重要的在于政府如何把握管理的度,如何履行自己的基本职责和义务。

谁是“规则制定者”。联合国多年前就出台了一些涉及网络安全、打击网络犯罪的文件,其下属的国际电信联盟(ITU)也打造了“全球信息峰会”(WSIS)、“全球互联网治理论坛”(GIF)等多个国际平台,推出了《突尼斯日程》等多份指导性文件,努力将其在现实世界的作用延伸到网络空间。但国际社会并不满足于此,许多国家都想在这场规则战中抢得主动,如英国提出了网络空间的“七大原则”、中俄等四国提出了《信息安全国际行为准则》,俄亦提出了《保障国际信息安全》公约草案,印度、巴西和南非三国建议成立一个新的国际组织来监督全球互联网治理等。究竟需要一个什么平台能把各国的主张、看法和建议进行归纳、评估和讨论,最终融合成一个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的国际规则,针对这一问题各国难以统一。

关于“网络战”。国际社会在许多基本概念上分歧众多,如网络攻击、网络犯罪与网络战的区别,网络武器的界定,攻击者的确定及还击等。目前美、法、英、韩、日等国都组建了网络司令部,而且都毫不讳言要提升网络攻击能力,美、澳和新西兰最近更是首次将网络战写入国家防务条约中。《纽约时报》披露,奥巴马政府曾激烈争论是否要发动网络攻击来干扰甚至摧毁卡扎菲政府的防御系统。黑格在接受《太阳报》的采访时指出:“全球正陷入一场网络空间军备竞赛。”人们对现有《战争与武装冲突法》是否能延用于网络空间亦没有达成一致,甚至对网络战本身亦看法不一。对许多发展中国家来说,解决信息基础设施落后、网络普及率低等问题才是当务之急。

争夺“发言权”是实质

第4篇

这些情况,充分说明了一个基本问题:由广义的电信网(包括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与互联网)构成的网络空间,已成为人类社会的“第二类生存空间”,网络与信息安全问题更亟须妥善有效的应对,国家的管辖权必须要延伸到网络空间,并确立安全可靠的国家网络空间。

当前,中国通信、互联网及银行使用的大部分软硬件产品,大都来自西方发达国家。与此同时,互联网的出现,促使网络成为受众超过任何媒体、影响力迅速增长的巨大新媒体。根据统计,中国网民已接近6亿,其中手机网民4.64亿,他们已成为与网络互动的自媒体。但同时,互联网也成为以讹传讹的谣言温床,并因为流传速度快,影响面广,对社会秩序造成的影响也越来越大。

此外,全球市场环境正发生重大变革,中国经济发展模式也正由出口外向型转向更多依靠内需,为此,中国正在积极推动信息消费与两化融合,以此拉动国内有效需求,推动产业结构和社会经济转型升级,这也需要更加安全、高效的信息通信网络作为基础支撑。

在这样的形势下,深化电信改革,打造一个高效可靠的国家网络空间治理体系,已经刻不容缓。一是加强政府对通信信息的管理体系是当务之急。

站在国家利益全局的高度,统筹国家优势资源,设计和构建国家统一的网络空间治理体系,强化网络空间的管控能力、网络产业的推动能力、网络国防的支撑能力和网络文化的引导能力等四项能力,应该成为这个治理体系的四项最重要职能。目前,美国电信业是由对国会负责的独立政府机构FCC(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管理。相比之下,中国通信信息的管理体系亟待充实。

二是必须实施网业分离,深化国有电信公司改革。

国家控股的电信公司是为各行各业提供基础保障的具有公益特点的部门,应该通过网络、网络基础平台(包括应用基础平台)和电信基础数据,向政府、企业与民众提供安全可靠又廉价的基础服务。但由于同时担负了更多的大众常规通信服务职能,所以电信公司一直不得不在基础服务和市场盈利之间进行艰难平衡。这既增加了管理难度,也让电信公司面临越来越大的挑战。

要解决这个问题,可以着力推动网业分离,电信变身为像水、电、气一样的民生服务提供者,提供电信网络支撑。其他竞争性或服务性的业务,则原则上支持由民企及国有中小企业开拓发展。

此外,基础网络建设应逐步国产化,以华为、中兴等国内企业的硬件设备和国内软件公司研发的国产软件为主,以此为基础打好网络基础设施的安全战。同时加强网络安全的研究与投资,并建立与之配套的扶持政策体系和市场环境。值得注意的是,必须改变电信公司以完成销售收入与利润为中心的运营现状,将电信的基础服务保障作用及安全保障作用,作为企业考核的主要内容。

三是需要在深化电信改革的统一部署下,实现三网融合。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进步,传统的电信网与广播电视网将逐步融入新一代的互联网,广播电视系统不应另建一个专用互联网。三网融合的困难是部门利益的分割之争。只有对国家网络空间治理体系进行科学的顶层设计,才能实现在统一网络基础上的职责与业务的合理分工,完成三网融合的重大改革之举。

四是必须在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基础上,开展第四代移动通信系统建设。

以第三代移动通信系统投资为参考,若三大电信公司各建一个4G网,总计将投资近万亿人民币。如果广播电视系统从头开始再建一个4G网,则要再增加数千亿。对这样大的投资,应花大力气进行符合科学发展的总体可行性研究。

第5篇

关键词:数据权 数据 网络空间 大数据

中图分类号:D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812(2013)01-0053-58

近几年,随着互联网、物联网和云计算等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人类的信息化进程开始从“信息时代”步入“大数据时代”。信息化产物——数据——成为了一种新的资源。各国在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经济贸易增长、产业创新升级等各方面对数据资源的依赖越来越大,对数据资源的占有和利用已经成为决定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各国的数据资源竞争引发了对国家数据的保护,而以美英为首的西方政府积极推动“数据民主”运动,不仅唤醒了公民的数据权意识,也将西方民主模式植入到了网络空间。

本文将以大数据现象为时代背景,来研究数据权的起源和发展,辨析数据权的概念,探讨数据权对网络空间治理的影响。

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

1 大数据现象引起全球关注

大数据(big data)一词来源于国外,2001年就出现在《电脑人工智能》期刊的文章标题中。从字面上看,大数据即为很大的数据之意,即该词揭示了数据具有海量的特征。在2011年上半年,以国际数据公司(IDC)和麦肯锡全球研究院(MGI)为主导的多个美国咨询公司了两个关于大数据的前瞻性研究报告。其中,由美国易安信公司(EMC)赞助的题为《从混乱中挖掘价值》的IDC“数字宇宙”研究结果表明,2011年的信息创造和复制总量超过了1.8ZB,在短短5年内增长了9倍,并且预测到2020年全球将达到令人恐怖的35ZB的数据量。而MGI的报告《大数据:创新、竞争和生产力的下一个新领域》认为,如今的数据时时刻刻都在源源不断地渗入全球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数据正日益成为与实物资本和人力资源同等重要的生产要素。

随后,IBM、微软、甲骨文等全球知名IT企业纷纷跟进,扩展了大数据一词的内涵,使之不仅包括了海量(Volume)的特征,还赋予了快速(Velocity)、多样(Variety)和价值(Value)等特点。美国企业的这一系列行动,使得大数据逐渐从传统的海量数据中脱颖而出,成为了信息产业新的关注热点。在产业界以外,还有如《纽约时报》、《科学》、《经济学人》和《哈佛商业评论》等世界顶级报刊也了多篇关于大数据的评论。在国内,有关大数据的媒体报道出现于2011年,各大门户网站接连探讨了大数据的概念和技术方案,并且相关大数据著作也陆续出版。总之,这些企业和媒体已显示出了对大数据的密切关注。

2 数据的价值正日益显现

数据中存在的价值早已被人们发现。在1958年,IBM公司就提出了基于数据分析挖掘的商业智能概念,将企业中的数据转化为知识,帮助企业做出有效的决策。但这种企业级、小规模数据挖掘产生的效益并不足以让人们认识到数据的巨大潜能。而如今,各类社会、经济活动产生的,以及由键盘、传感器、摄像头等采集的数据呈现出指数式增长态势,不仅导致了对大数据存储和分析的巨大市场需求,也带动了数据密集产业的发展。据MGI测算,美国医疗行业的大数据每年可以创造3000亿美元的价值——比西班牙每年医疗投入的两倍还多;欧洲公共管理部门的大数据每年则有相当于2500亿欧元的价值——比希腊的GDP还高……。另外,甲骨文公司更进一步明确了大数据的价值并非大数据本身所具有。恰恰相反,原始的大数据往往具有价值密度低的特点。大数据需要经过处理,将数据转换到可用的形式或派生出可用部分,再对其进行分析,才能创造出价值。

大数据创造的价值已渗透到各个领域。在商业界,谷歌、亚马逊等跨国企业掌握了大量的全球个人用户数据,以此推出多种服务,扩大收益。在科学界,微软的科学家们系统介绍了科学研究“第四范式”(paradigm,前三范式分别为理论、实验和计算)——利用大数据分析去发现未知规则,例如采用“机器学习”的方法对包括约30万名患者的数万个数据点进行分析挖掘研究,以准确预测一名充血性心力衰竭病人在出院后的30天内是否会再次入院。在公共管理方面,美国纽约市政府收集了市民求助热线311电话的信息,通过对这些信息的数据分析来发现问题,并据此采取措施管理城市。

3 美国政府出台相关政策

当大数据成为新兴热点之时,奥巴马政府于2012年3月29日正式宣布了“大数据研究和发展倡议”。该份文件提出政府将携手六个重要部门,承诺投入2亿美元资金,共同推进整个美国从大量的、复杂的数据集合中获取知识和洞见的能力,并借助这些能力,实现在科学发现、环境保护、生物医药研究、教育,以及国家安全等多个领域的突破。这是全球第一个与大数据相关的国家政策,标志着大数据战略已经从企业上升到了国家层面。

由此可见,大数据是支撑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谁能够占有大数据,谁就能最大限度地挖掘大数据中的价值,牢牢掌握大数据开发利用的主动权。我们国家有着十多亿的人口数量和应用市场,复杂性高、充满变化,如此庞大的用户群体使我国将成为世界上数据储量最丰富的国家。解决这种由大规模数据引起的问题,探索以大数据为基础的解决方案,是我国未来创新驱动、产业升级和效率提高的重要手段。因此,我们必须认清大数据时代的形势,从而在竞争中争得话语权和主动权。

二、数据权的起源和发展

1 大数据的挑战

信息技术是管理和利用信息所采用的各种技术的总称。信息技术在经历了计算机时代和互联网时代之后,已逐步向大数据时代过渡。过去,信息技术的发展造成了信息鸿沟和信息过载。而现在,技术发展所形成的大数据在给人们创造价值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挑战。尤其是在物联网和云计算技术成熟的条件下,大数据可以随时随地采集,可以跨地区、跨国界存储,可以毫无阻碍地在网路空间中传播。而且,伴随各种类型数据的整合,各行业数据的融合,以及政府、企业、个人数据的共享,无处不在的数据使得数据管理异常艰难。再者,数据一旦被竞争对手掌握,很有可能使自身的安全和利益受到损害。因而,各种利益集团就产生了数据权纷争,将数据权问题推进到人们的视野。

2 数据资源国际竞争中的数据权

当前,数据权纷争的核心是对数据资源占有和利用权利的保护。在传统贸易领域,国际问实体货物的流动和资金的流动都要受到国家监管,由国际公约进行协调。而在网络空间中,国家边界依旧存在,对数据的保护和利用亦是涉及国家和利益的一项重要内容。

近年来,随着云计算产业的蓬勃发展,跨国数据中心纷纷建立,国家间的数据权问题日益成为关注的焦点。美国在“9·11”事件之后出台了《爱国者法案》,该法案扩张了美国执法机关的权限,使得其有权搜索电话、电子邮件、医疗、财务和其他各种记录。美国政府利用该法案先后要求微软和谷歌将欧洲数据中心的数据交给美国情报机构。欧洲议会对此提出了强烈的抗议,要求美国当局做出解释。此后,欧洲对微软、谷歌等美国公司采取了更为严格的审查。另外,加拿大卫生部也出台了禁止本国电子病历数据在美国境内处理的法令,该法令就是针对数据资源国际竞争中的一项保护本国利益的措施。

国内有报道指出,美国政府今年3月公布的“大数据研究和发展倡议”,推动大数据高效开发利用展开相关研究和建设,增强其先期开发别国数据资源的能力,必须引起我们的警惕。国家在云计算和大数据的挑战下,迫切需要采取措施对数据进行保护,这就要求国家积极为数据安全研究相应的对策。除了上述欧洲和加拿大的保护行动外,有的国家还采取了更为严格的数据保护政策,例如法国就决定将相关云计算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交给真正的法国企业去做。但在另一方面,数据需要在国家间自由流动,就像商品和劳务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贸易一样,这样的自由流动能够使大数据所产生的效益最大化。因此,单纯的限制数据流动以保护数据权也在一定程度上有违全球贸易自由化的精神。

3 “数据民主”下的数据权

自2010年4月起,曾在广东省公共部门和信息领域工作、现居美国匹兹堡的学者涂子沛在《南方都市报》上刊发了多篇文章,介绍了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的最新动向。内容包括: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多个国家陆续建立了政府数据门户网站,把从前政府专有的公共数据推上了互联网,掀起了“数据民主化”浪潮。随后,英国首相卡梅伦认可了这场“数据民主”运动,并正式提出“数据权”(Right to Data)的概念,指出这是信息社会一项基本的公民权利,承诺要继续在全社会推向深入。更进一步,除了政府公开数据外,英国也鼓励商业数据的公开,提出了名为“我的数据”的计划。在英国商业部的主导下,巴克莱信用卡、汇丰银行、家悦采购零售公司、谷歌等十多家不同行业的巨头已经加入了“我的数据”行动,对客户开放与其相关的数据。第三方可以就这些数据设计出专业的算法,为客户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数据民主”下的数据权是民主社会公民权利在网络空间中的延伸。大数据时代的公共数据采集自公民,而提倡“数据民主”则是将公民的义务与权利对等起来,把这些取之于民的数据重新用之于民。例如,最近有一则新闻报道了一位13岁以色列少年利用政府公开的导弹防御预警信息,开发了一款免费手机应用,当加沙地带向以色列南部发射导弹的时候将会给手机发送警报。由此可见,在保障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对数据进行公开,就必然会有人会利用这些数据去创造价值,实现更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但是,在效益背后我们也要认识到英美等国大力倡导的“数据民主”可能存在的两层含义:在第一层面,推进民众的数据权意识,是符合信息化特别是大数据本身发展规律要求的,有其合理性;而在第二层面,“数据民主”运动亦是西方发达国家将民主模式植入网络空间的行为,究其意图很有可能要在网络空间推广西方的价值观,达到其加强主导和控制网络空间的目的,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注意。

三、数据权概念的辨析

1 从网络到数据

在互联网时代,传统的国家观念受到了新的冲击,国家的范围从领土、领海、领空、太空拓展到了人造的网络空间。这一由各种主机、路由器、网路线路、终端、软件系统所构成的“第五空间”,对一个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有着重大的战略意义。由此诞生的网络是在网络环境下的国家的自然延伸,其主要内容就是国家在网络空间行使管辖权。在2012年10月4日的网络问题布达佩斯国际会议上,中国外交部条法司司长黄惠康提出了我国在网络空间中的“网络”原则,即要根据本国的网络发展水平、历史传统、文化语言和风俗习惯等,在充分考虑本国广大民众意愿和适当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的基础上,制定本国的网络公共政策和法律,并依法管理互联网。这一网络空间首要原则标志着我国网络意识的提升。现阶段,网络主要体现在国家对网络信息技术的监管上,包括网络物理设施运行安全的保障,以及采用技术手段对网络信息安全进行维护。

在大数据时代,网络意识不仅是要保障对信息技术的掌控,还要对网络中的数据取得占有和管辖的权利。早在本世纪初,就有学者提出信息的概念,认为信息是国家在信息活动中的体现,国家对于政权管辖地域内任何信息的制造、传播和交易活动,以及相关的组织和制度拥有最高权力。该含义与数据大致相同。但是在大数据背景下,数据的概念已不同于信息,数据是信息的原生态,数据中数据所涵盖的范围要远远超出信息的范畴。因而,当下迫切需要将数据意识提高到与网络意识同等的高度,要重视在数据资源国际竞争中对数据的适当保护,同时也要重视“数据民主”的数据权问题。

2 数据与数据权之间的关系

从实施主体来看,数据权包括数据和数据权利两方面。数据的主体是国家,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对本国数据进行管理和利用的权力。数据权利的主体是公民,是相对应公民数据采集义务而形成的对数据利用的权力,这种对数据的利用又是建立在数据之下的。只有在数据法定框架下,公民才可自由行使数据权利。

从实施方式来看,数据权又包括数据所有权和数据管辖权两方面。数据所有权是国家对于本国数据排他性占有的权利。数据管辖权是国家对其本国数据享有的管理和利用的权利。可见,数据权又与国家领土等有着诸多相似之处。

3 数据权的特征

虽然数据和数据权的提法已经多次出现在国内外报道中,但是却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而确切的定义。一般情况下,数据是指网络空间中的国家,此类说法已被部分欧美发达国家所认同。数据权则多指一项公民权利,这一概念出自英国首相卡梅伦。而在两者之间,数据权又具有包含数据和数据权利的关系。因此,从数据和数据权利的特点出发,可以总结出数据权的两个基本特征。

一是数据权具有独立性,即一个独立国家可以完全自主地对本国数据行驶占有和管辖的权利,并且能够排除任何外来的干涉。这一特征也是国家的独立性在网络空间中的体现。数据权的独立性与国家安全密切相关。

二是数据权具有开放性,即公民可以在法律框架下要求涉及自身利益数据公开并能够被利用的权利。这也是公民权利在网络空间中的体现。公民对公开数据的利用,不仅可以创造出大数据应用新的商业模式和就业机会,也能够为经济发展带来新的增长点。

四、数据权对网络空间治理的影响

1 新数据安全观

数据安全是网络空间治理的首要问题。一方面,为了维护数据需要采取“严防死守”式的安全策略;另一方面又要应对大数据趋势下的数据公开,将互联网上的信息与政府掌握的、企业运行中产生的、各种个人应用设备采集的数据结合起来发挥作用。在这种情况下,数据权就对传统信息安全保护的观点形成了挑战。因此,我们在网络空间治理中需要一种新的安全观,这种新安全观能够在对数据利用的同时找到保护和开放的平衡点,限制任何对数据过度的排他占有和无限制开放,以保护国家、个人的安全和利益。

新数据安全观的具体表现就是建立相应的数据权保护法律制度。在全球化网络空间中,数据的复制和传输变得十分方便。有时在不需要人工操作的情况下,系统自动就能将大量的数据从一个数据库迅速地移动到另一数据库中,甚至这种移动是跨地域、跨国界的。在数据的流动当中,便存在了这样一种情况:在A国采集的数据存储在B国的数据中心并被C国的用户使用。如果其中出现了纠纷,数据权该如何维护?该依据哪个国家的法律呢?而事实是,国际上并没有对跨国数据流动规则制定相应的协定,而各国的数据权保护法律又不尽相同,这就导致类似的纠纷往往无从妥善解决。

要实现网络空间的数据权维护以及对大数据的有效利用,就必须调整和建立一些与数据存储、流动和利用相关的法律。同制定传统法律相比,这些法律需要与国际上进行统一协调。其核心是要用全球化的视野来对待网络空间中的数据权,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大数据给社会经济带来的价值。

2 数据隐私权和知情权

数据权意识的萌芽为网络空间的治理又提出一个新命题,就是对数据隐私权的保护。传统意义上的隐私包括三种类型:一是物理隐私,指保护个人空间不受干扰,包括财产、身体和行为不被窥探和侵犯。许多国家都有隐私法防止对生活财产的非法搜查和充公。二是信息隐私,指个人信息以数字或其他形式被收集、存储和共享的合理使用。许多国家也有金融、医疗和网络信息隐私的相关法律。三是组织隐私,指政府机构、组织和企业希望能够使各项活动和秘密不被泄露。例如,企业可能需要保护商业秘密,政府可能选择不公开安全政策以防止恐怖袭击。然而,大数据使得这些隐私都有可能被暴露在网络空间中。例如,个人的行踪不仅可以被大街上的各种监控设备记录下来,也可能在使用手机时被定位系统收集起来。这些数据若为不法分子所利用,极有可能对个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损害。而政府和企业的信息化也会使得部分敏感数据在网络空间中流动,使国家数据受到威胁,甚至给国家安全带来极高风险。

同样,数据权意识也催生了公民对政府数据知悉、获取和利用的强烈要求。这种权利亦被称作知情权。大数据推动了数据开放的进程,而国外的“数据民主”实践也证明了政府公开数据带来的好处。但是,数据的开放是公民的知情权与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条件相博弈的过程。在我国,网络空间的治理往往会过多地强调保护与限制,忽视公民对数据知情权的要求,给有效治理带来了某种程度上的困难。

3 网络空间的全民治理

数据权的合理运用,也会改变网络空间治理的方式。过去的网络空间治理一般由政府主导,由政府制定政策进行自上而下的管理,企业和个人参与度较少。而在大数据时代,单纯依靠政府管理和保护数据的做法会使政府在面对大规模而复杂的数据时应接不暇、不堪重负。另外,数据权的提出也使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角色发生转变。政府的职能将逐渐收缩到维护国家数据的范围,而将数据知悉和利用的权利返还给企业和个人,让全民都来管理和利用这些数据,使普通民众也能站到网络空间治理的最前线。

第6篇

[关键词]寻衅滋事罪;信息网络空间;公共场所

寻衅滋事罪是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一个“口袋罪”,是由1979年刑法中流氓罪分离出的罪名。因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较为模糊,导致其极易扩大适用,因此寻衅滋事罪的法律规定方式饱受诟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第二款①,将寻衅滋事罪纳入网络谣言的刑法治理,形成了网络型寻衅滋事罪,在准立法层面确立了信息网络空间的“公共场所”性质。由此引发了不同声音,我们有必要从对信息网络空间是否属于“公共场所”进行认真研究分析。

一、“公共场所”的法律界定与特征

(一)立法对“公共场所”的界定“公共空间”从词义上可分为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是指那些供城市居民日常生活和社会生活公共使用的室外及室内空间。广义是指公共空间不仅仅只是个地理的概念,更重要的是进入空间的人们,以及展现在空间之上的广泛参与、交流与互动。”②从立法中对“公共场所”的界定来看,多是采用概括列举式的立法语言。例如,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将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规定为主要的公共场所。③在刑事立法中,也通过列举的方式对“公共场所”的范围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在刑法分则的诸多表述中,“公共场所”多次出现,如刑法236条的罪,结果加重情形之一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妇女的”;刑法中所言的“公共场所”都为现实的空间,并主要通过列举的方式详细阐明“公共场所”所包含的范围。④刑法立法及司法解释对“公共场所”主要以列举的方式予以明确。(二)“公共场所”的主要特征通过立法语言中对“公共场所”的表述,并结合社会大众对该概念的一般理解,“公共场所”的特征归纳如下:1、“公共场所”必须具有公共性。应当说,公共性是公共场所最基本的特征,也是衡量公共场所的基本标尺。所谓公共性就是该场所必须能够承担公共社会活动的职能,便于社会民众在该场所中进行社会活动。2、“公共场所”必须具有开放性。所谓开放性就是向社会民众开放,并不是封闭的空间而仅对特定人员开放。3、“公共场所”必须具有人员的不特定性。人员的不特定性体现在“公共场所”不应对人员的流动进出进行严苛的限制条件。

二、信息网络空间的属性分析

在明确了“公共场所”的特征之后,有必要对信息网络空间的属性进行深入分析,以此比较两者之间是否具有相当的共性。学者们对信息网络空间的本质属性的认识逐渐趋同。(一)信息网络空间具有公共属性随着网络的普及以及智能电子设备的风靡,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需求。在以前只有通过公共场所这一公共渠道实施的行为,在如今的网络环境下完全可以通过网络实现。网络空间作为虚拟空间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传统的“公共空间”,成为新的公共平台。(二)信息网络空间具有开放属性信息网络空间的参与限制程度较低,对参与者几乎没有设置任何的门槛。绝大部分的社会公民都可通过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进入信息网络空间获取或者信息。(三)信息网络空间具有传播属性当前的网络早已摆脱了传统媒介在传播领域的束缚,信息网络作为新媒介已经承担起越来越重要的传播职能,并且传播范围更广,传播速度更快。(四)信息网络空间具有场所属性网络空间虽然是虚拟空间,并不具有有形的物理属性,但是通过相关设备连接网络之后,人们可以通过网络购物、交流、学习等等。

三、信息网络空间理应属于“公共场所”

第7篇

“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建设网络强国,要有自己的技术,有过硬的技术;要有丰富全面的信息服务,繁荣发展的网络文化;要有良好的信息基础设施,形成实力雄厚的信息经济;要有高素质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人才队伍;要积极开展双边、多边的互联网国际交流合作。建设网络强国的战略部署要与‘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同步推进,向着网络基础设施基本普及、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信息经济全面发展、网络安全保障有力的目标不断前进。”

――2014年2月27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召开,发表重要讲话

网络安全事关国家安全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对一个国家很多领域都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要认清我们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充分认识做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因势而谋,应势而动,顺势而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是一体之两翼、驱动之双轮,必须统一谋划、统一部署、统一推进、统一实施。做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要处理好安全和发展的关系,做到协调一致、齐头并进,以安全保发展、以发展促安全,努力建久安之势、成长治之业。”

――2014年2月27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召开,发表重要讲话

建设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

“当今世界,互联网发展对国家、安全、发展利益提出了新的挑战,必须认真应对。虽然互联网具有高度全球化的特征,但每一个国家在信息领域的权益都不应受到侵犯,互联网技术再发展也不能侵犯他国的信息。在信息领域没有双重标准,各国都有权维护自己的信息安全,不能一个国家安全而其他国家不安全,一部分国家安全而另一部分国家不安全,更不能牺牲别国安全谋求自身所谓的绝对安全。国际社会要本着相互尊重和相互信任的原则,通过积极有效的国际合作,共同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

――2014年7月16日,在巴西国会发表《弘扬传统友好 共谱合作新篇》的演讲

互联网“新疆域”不是“法外之地”

“中国是网络安全的坚定维护者。中国是黑客攻击的受害国。中国政府不会以任何形式参与、鼓励或支持企业从事窃取商业秘密行为。不论是网络商业窃密,还是对政府网络发起黑客攻击,都是违法犯罪行为,都应该根据法律和相关国际公约予以打击。中美双方在网络安全上有共同关切,我们愿同美方加强合作。”

“互联网作为20世纪最伟大的发明之一,把世界变成了‘地球村’,深刻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有力推动着社会发展,具有高度全球化的特性。但是,这块‘新疆域’不是‘法外之地’,同样要讲法治,同样要维护国家、安全、发展利益。”

――2015年9月22日,接受美国《华尔街日报》书面采访

打造中美合作新亮点

“一个安全、稳定、繁荣的网络空间,对一国乃至世界和平与发展越来越具有重大意义。如何治理互联网、用好互联网是各国都关注、研究、投入的大问题。没有人能置身事外。中国倡导建设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主张各国制定符合自身国情的互联网公共政策。中美都是网络大国,双方拥有重要共同利益和合作空间。双方理应在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就网络问题开展建设性对话,打造中美合作的亮点,让网络空间更好造福两国人民和世界人民。”

――2015年9月23日,在西雅图微软公司总部会见出席中美互联网论坛双方主要代表

对抗摩擦不是正确选项

第8篇

关键词:网络空间治理;社交媒体;网络政治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7)01-0013-03

互联网以其无可比拟的优势在世界上得到了快速的推广和运用,并在运用中不断地进行技术革新,以适应新的需求。在这一过程中,互联网的优势也随着时代的发展有一些变化。随着网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网络背景下的社会治理也发展到一个新的高度。相对于早期网络偏重于单向和传播,社交媒体则更偏重于网络政治的双向沟通和共同创造,它在带来新的思想和观念的同时,社会治理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必须进行系统的研究。

一、网络媒体时代的主要内涵和特征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时代特征也发生了一些根本性的变化,随着六度分隔、长尾分布等理论的广泛运用,网络社会进入了以社交媒体等应用为主的一种新的互联网发展阶段理念。这个社交媒体时代的网络发展具有以下鲜明特征。

1.开放性的社会结构

互联网本身就是一个开放式的架构,由于社交媒体的运用,使得网络社会开放性的优势更加明显。美国纽约城市大学杰夫・贾维斯教授认为,“互联网是我们这个世界中的一个新的层次,也许是一个新的社会,或者是通向不同于现在的更加公开化的未来的路径。”“在全世界范围内,我们的生活正不断地趋向于公开化……由于社会向更加公开化的方向发展,这是显而易见的,也是不可避免的。[1]”

2.共享性的服务方式

在网络时代,网络的数字化是一项重要的技术发展。在数字化的基础上实现了信息的共享性,使信息用户从被动接受技术信息转换为有意识、有目的地创造信息,提高了信息共享的水平,并且开辟了一种新“时空”。“共享不仅是一种接入互联网的潮流,一些很酷的服务程序,一种新的商业模式,以及闪光的政治辞令,年轻的幻想。共享更是社和经济重组的核心……共享是划时代变化的标志。它具有重要的裂变性。共享对那些把权力用于控制信息和受众的机构构成了威胁”[1]。

3.互动式的网络管理

现在的网络社交媒体更注重用户的交互作用,用户既是网络信息的浏览者,同时也是制造者。互动是新媒体的重要特征之一,“在网络情境下,个体之间的互动就是符号的互动,新媒体比传统媒体所传递的符号形式更加多样化,内容更加多元和立体”[2]。在网络时代,各种社交媒体和新媒体的运用,一方面可以为政府制定政策和科学决策提供多个可以选择的方案;另一方面。也给政府决策带来一定的压力[3]。

4.协作化的共创模式

马克思在《资本论》里面写道:“许多人在同一劳动过程中,有计划地一起协同劳动,这种劳动形式叫做协作” [3]。在网络时代,协作成为依靠团队共同的力量,跨地区跨时空来共同完成某一件任务。著名协作平台有:百度百科、维基百科等。共同兴趣爱好的一群人可以跨时空聚集在一起创作、交流、互动,每一个人在创作的过程中,都有权利编辑、修改内容,从而共同完成某一文章或项目的创作。协作精神也可以用于政府管理,负责美国奥巴马总统的“政府公开计划”的贝丝・诺维克女士认为“协作是双方面的,政府并不是资料的唯一来源。外来者也可以为政府提供数据,以帮助政府更好地运作。[1]”美国总统奥巴马上任伊始即签署了《透明与开放的政府备忘录“协作”原则》。协作是其三原则之一:协作将让更多的公民参与到政府的决策过程中来。

二、网络空间治理的新问题

在进入互联网新的发展阶段后,信息传播多样性、信源的多元化、分散化,使得人们对信息有了更多的选择。人际交往虚拟化,社会组织虚拟化、扁平化等,使得公民参与和政府治理有很多问题值得研究。

1.信息传播的新变化

在社交媒体时代,网络舆论又出现了谣言迅速扩散等负面效应,出现盲目参与、无序参与和非理性参与的情况。网民往往对政府的声音不相信。政府的公信力大打折扣,从而容易引发,对社会的安定有序产生负面重要,社会治理的难度大大增加。社交媒体,如微信传播具有隐蔽性强、传播性快等特点,给现代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交媒体传播对社会稳定带来了新的冲击。一些信息强国充分利用互联网的开放性、廉价性和影响的广泛性,跨越国界大范围地传播本国的文化价值观念、生活方式和制度形态,同时贬低和动摇其他国家人民的信念和社会政治制度,使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在保持本国的政治独立、人民的政治信仰和文化的独立性方面面临严峻的挑战。随着媒体不再那么大众化,而变得更加个人化,“个性化政治可以标志着政治家们竞选和管理方式的范式改变”[4]。数字数据可以导致更广泛的政治协调,也给社会动员和社会变革提供了有效的工具。

2.人际交往的新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网络社交媒体时代是一个关系为王的时代。在网络社交媒体时代,从人与内容的关系到人与人的关系成为新的网络时代的核心指向。网络从“内容为王”进入“关系为王”的时代[5]。这不仅仅是一种表达的改变,更是一种价值观的转变,世界上任何技术的进步都是为了人的全面发展,网络的发展更符合历史的发展规律。网上的接触补充并增加了人际沟通关系。现实生活中,经常有这样的矛盾现象,家庭或朋友聚会,面对面的交流少了,却用手机和远方的朋友互动不停。一方面是一个孤独的个体,缩在电脑或者手机屏幕前,逃避所有的人际互动,另一方面是一个地球村,一个无边界的世界,来自世界各地的无数的朋友,瞬间可以即时跨越时空来交流。

网络社交媒体时代的人际关系的建立和维护变得更轻松。在网络时代,“个人、集体和组织越来越多地直接联系起来,甚至跨越很远的距离联系在一起”[6]。社交媒体强调用户参与,并且以人为中心,人就必然会产生社会性的需求。社交媒体正好满足了用户的这一需求,将“六度空间”理论应用于信息传播,并通过“社会性软件”的方式实现。社交媒体的应用成为个体能量放大为社会能量的转换器。网络扁平化、去中心化的特点提供了公众的参与感。社交媒体强调用户参与,并且以人为中心,人就必然会产生社会性的需求。他们渴望表现自身价值,得到社会认同,但是也有相信陌生人的弱点。一些活动的策划者和组织者往往利用这一特点,“几十个抗议者就能发起并推动一场上万人参与的抗议互动”,从而引起“政治动乱”[4]。

3.对网络社会的发展进程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社交媒体时代自组织得到了较大的发展。互联网的自组织特性已经得到了若干研究人员的证实,互联网用户已处在一个觉醒的、连接的、实时的、自组织的网络之中,口碑、沟通、对话、分享、交流的效果越来越强,这些特性将互联网社交媒体的特性发挥到极致,用户充分体验了即时沟通、实时共享的传播乐趣”。社交媒体是一个开放的复杂适应系统,用户广泛参与,制造和传播信息,形成了自发的、无中心的平台组织,对网络社会的发展进程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社会组织是一个相对平坦和水平的分层社会结构。社交媒体时代的社会组织的基础具有科学性、理性和自反性。他们按照个体、双人、三人、群体、组织和组织间的层次建构他们自己的理论。社交媒体时代的社会组织呈现多种形式,有平台型的,也有网格型的,有直线联系,也有铰链式联系,从而影响并改变着社会、经济、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由于网络社会的信息和传播的碎片化特点明显,网络社会组织也会是一种碎片式的、临时性的。网络的分层矛盾会更加突出,网络社会可能会呈现更加不平等的趋势。掌握信息权和技术精英将会获得更多的关注,普通大众可能被排除在外,这和早几年对网络发展对社会发展的预测有一些变化。

网络组织是一种不稳定的社会类型。由于信息传播的碎片化产生的碎片式、临时性社会组织的出现,在现实社会结构和虚拟社会结构之间容易产生新的矛盾和偏差,从而也容易产生一些新的社会矛盾。社交媒体广泛使用容易带来政治动荡。其中数字化传播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抗议者传播观点,甚至帮助他们形成组织,像脸谱这样的社交媒体在转型组织群体和非正式网络、建立外部联结、形成现代型和社区性、吸引全球关注等方面扮演了重要角色。例如,社交媒w曾经被西方国家用来推动发生于在中东北非的“茉莉花革命”,最终导致中东和北非四个国家政府被,也导致十几个国家发生抗议活动,有些国家的政权被,社会动荡延续至今。需要关注的是,社会组织虚拟化容易引起社会失控。在社交媒体时代,人们可以利用社交媒体形成虚拟组织。一些社会活动者也会有目的地利用网络公开性的特点,在网上招募组织成员。从而对社会稳定带来极大的挑战和威胁。

三、网络空间治理范式创新

新型的社会治理范式应该包括社会治理制度、体制、机制这三个主要维度,三者形成一个整体,形成网络时代社会治理的“三维一体多元共治”新范式。该治理路径的主体包括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和各种市场主体(包括消费者和代表整体利益的行业组织等)、社会组织(公益性和互益性、网上和网下)、公民和公民各种形式的自组织等四个方面。

1.完善地方政府的约束机制

网络时代要坚持“依法治网,严格遵守即将出台的《网络安全法》。为了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必须建立各级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发掘普通民众有效参与政治进程的方式、创造有效治理新机制、在控制制衡体系最坏影响的同时,避免权力的过度集中、提高单一民族国家合作的能力。要重塑政府的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治国的终极理想。我们要加快各个环节的立法建设,对政府治理的方方面面完善法制,在不涉及国家信息安全和法律禁止之处,完善法制的柔性落实。政府采用大数据、云计算、智慧政务等手段,以大量的社会、经济、法制信息的高效计算和统计分析来指导政府治理的具体方向,提高政府治理的现代化、智能化服务能力,进一步加强政府治理与百姓意愿的融合,实现政府治理的亲民化和智慧化。

2.构建政府媒体企业的平衡机制

网络企业也面临着多种竞争和经营压力,但是千万不能为了吸引眼球而丢了媒体的良心。对于一些敏感话题应该在亲自核实的原则下予以刊登。社交媒体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必须得到有效发挥。“移动社交网络极强的组织动员能力,便捷了人们的生活,方便了沟通交流,但缺乏规范也给社会与个人带来了危害”[7]。为了加强社会治理,必须建立动态平衡的治理机制。如果我们将这里的社会精英视为政府,就得出了一个社会治理中的互动模式。努力实现政府、网络媒体、网民在各种社会治理问题上的动态平衡。社交媒体时代的社会治理,必须努力形成融会贯通的治理情景,应该鼓励各种利益相关者多能平等参与其中,包括政府、社会组织、企业、以及民众个人,从而使社会治理行动者的多元理性能够交往、融合,而网络企业无疑从中发挥十分重要的支持作用。

3.优化社会组织的协调与融合

为了加强社会治理,必须促进多元理性的交往与融合。在社交媒体时代,跨系统的合作与交往十分普遍,不同系统间的密切协作和配合使用促进了社会组织的协调发展,网络推动产生了许多小型的多元社群,在这种治理模式中,人们设想将具有更多表达自己观点的责任、并能够更容易接触到政治系统中的民意代表。社交媒体时代,社会组织利用新媒体,可以加强政府、公民和网络管理部门协同合作,形成合力。培养社会共同体意识是网络时代社会治理的重要方面。应逐步把一些传统意义的社会治理职能通过多种形式转移给社会组织承担。尤其是在社会服务领域和福利领域,可以由贴近居民、自发组织的非营利组织来承担,可以提高办事效率、方便解决问题,取得民众满意,而且还可以培养社会共同体意识、增强社会的凝聚力。为了加强社会治理,必须通过“互联网+”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可以通过互联网公开网民关注的信息、回应网民关切,争取民众的信任,扩大社会组织的影响力和号召力,为社会治理积累正能量,在应对灾害、事故等突发性事件中发挥更大的活力。

4.强化网民的参与意识

网络时代的社会治理必须积极构建民众的参与机制。根据国内外实践研究表明,社交媒体既可以在各种重大事件中传递正能量,也可能会传递不和谐的声音。在社交媒体时代,公民参与型社会逐步形成。使得参与渠道更加多元化,参与的主动性也进一步增强。为了加强社会治理,必须增强民众的文化自觉和自信。社交媒体时代,民众的自主意识、平等意识和竞争意识不断增长。几乎所有成功的社交媒体应用,都可以吸引大量的陌生人进行执法协作,这不仅可以改善信息世界的治理秩序,也可以进一步优化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社交媒体的健康发展需要民众的文化自觉和自信,只有这样,才能发挥社交媒体在社会治理中的正能量作用。依法依规上网,文明理性发言,不造谣传谣、不攻击谩骂他人,同享权利,共担义务,一起建设文明理性网络社会,传递网络正能量,做一个符合文明社会规范的“中国好网民”。

总之,网络空间治理任重道远。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要加强网络伦理、网络文明建设,发挥道德教化引导作用。”网络空间治理新理念新思想新鹇裕对我国的网络政治和社会治理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开拓了新视野。国家、企业和民众都应该各自按照自己的角色制定和应用互联网的发展和使用过程中的原则、标准、规范、决策步骤和共同规划。政府起到重要的主导作用,媒体企业应恪守道德底线,把握职业操守,社会组织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民众应自律与自觉,懂法、守法,从而实现社会的良治和善治。在“互联网+”的精神引导下,真正形成以“互联网+人”为核心的价值观念和服务形态,促进网络空间治理新范式的形成。

参考文献:

[1] (美)杰夫・贾维斯.南溪译.公开:新媒体时代的网络正能量[M].北京: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13: 11-14,11-13,254.

[2] 黄秀娟,唐静,李晓莉,新媒体对大学生人际交往的影响探析――基于符号互动理论的视角[J].高教探索,2014(6):176.

[3]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362.

[4] (美)肖恩・杜布拉瓦茨.姜昊骞等译.数字命运:新数据时代如何颠覆我们的工作、生活和沟通方式[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5:243,93-94.

[5] 彭兰.社会化媒体与媒介融合:双重旋律下的关键变革[J].新闻战线,2012(2):83-85.

第9篇

在网络安全中,意识形态安全是第一位的。没有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就没有国家政治制度安全。长期以来,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借“网络自由”之名,大肆输出意识形态,鼓吹西方政治制度模式,诋毁、攻击我国的政治制度和价值观念,对我国意识形态安全形成极大冲击。应对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挑战,必须坚持我国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打造网络强国。

一、美国等西方国家主张的“网络自由”是侵犯别国网络安全的最大威胁

“网络自由”的本质是网络霸权主义。关于网络空间的适应性问题,一直存在争执。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凭借其拥有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望尘莫及的先进科学技术,主张“先占者”,即“网络自由”。由于信息技术发展水平的巨大差距,因而网络自由只能是西方国家的自由,而不可能是平等的自由。当然,西方国家并不是不承认网络的存在,只是在网络问题上执行双重标准,在关乎自身利益的时候,就宣示神圣不可侵犯,屡次借各种理由对中国等进行指责和提出维权要求;而在无关自身权益的时候,就高调地抛出 “网络自由”论调,宣称网络空间没有边界,不受限制。这种双重标准就使其网络霸权主义的实质暴露无遗。自从2013年美国情报部门雇员斯诺登出走爆料以来,美国利用网络技术侵犯他国的行径就不再是秘密,美国国务院对此事件也并不避讳,而且还极力辩护,并借机对其他国家进行指责。特别是2015年上半年以来,美国持续热炒所谓“中国黑客对美发动网络攻击”,将矛头直指中国。美国国防部长也曾明确表示,“网络攻击已成为美国遏制某些敌国的重要手段”。可见,美国这个在网络安全问题上叫嚣最大声的国家,其实却是对世界各国进行间谍活动最猖狂、对别国网络安全构成最大威胁的国家。“网络自由”只是其在网络空间推行霸权主义的幌子。

主张“网络自由”的目的在于借助网络推行意识形态战略。互联网时代,美国等西方国家将其意识形态战略的重点放在网络空间,借助网络向其他国家大肆推行其价值观。为达成这一目的,西方国家就必然要极力维护其在网络空间的主导地位和话语权,于是就抛出了“网络自由”主张。“网络自由”说到底就是西方国家为实施意识形态输出战略排除障碍而定制的概念,其目的决不是促进各国网络自由平等发展,而是为西方意识形态战略在网络空间的推行提供合法性的依据。

二、网络的国际公认性使得“网络自由”无以立足、不攻自破

网络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客观事实。首先,网络的存在具有客观逻辑。信息时代,网络空间虽然是虚拟的,但却是客观存在的,并且已发展出了包括网络经济领域、网络政治领域、网络文化领域以及网络社交领域等完整的网络生态体系,各国都在加紧建设网络服务系统和网络基础设施。网络空间的客观存在就决定了网络的存在具有客观必然性。其次,网络的存在具有现实的物质支撑。任何一个空间,只要存在价值和利益,就必然会引起纷争,而有纷争则就意味着存在所属权的问题。在网络化的今天,各国的利益诉求越来越集中于网络空间,导致网络空间硝烟四起,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大国甚至开始策划“互联网大战”。因此,网络空间必然存在网络疆界,有疆域自然也就必然有国防,网络边疆和网络国防就是网络存在的物质支撑。事实上,世界各国都在积极行使网络,网络的客观存在已成为国际共识。再次,网络的存在具有法理上的依据。早在2003年,由联合国提议召开的“信息社会世界峰会”就对“制定与互联网相关的公共政策属于一国范围”有了明确说法。尤其是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提出“尊重网络,不搞网络霸权”的主张,更是得到与会各国的一致认同。所以,网络不仅在现实中真实存在,而且还具有明确的法理依据,是各国发展网络必须遵守的原则之一。

“网络自由”缺乏理论支撑和事实依据。首先,网络是网络自由的前提,没有限制的自由只是谎言,只不过是强权的代名词。西方国家普遍主张绝对自由,并且以西方的自由尺度来衡量社会主义国家,指责社会主义国家限制自由、干涉人权。网络空间只有限定各国自由的范围,才能保障各国自由发展的同时不侵犯别国的权益。当前国际网络社会之所以存在诸多网络争端,与西方国家网络霸权主义行径密切相关。网络霸权主义导致的一系列网络摩擦事件无不说明,没有,自由就是妄言。其次,西方国家的主张和行为自相矛盾。西方国家一方面倡导“网络自由”,另一方面无论是不断通过加大网络科研经费的投入、加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等措施来筑牢网络国防,还是采取监视、监听以及网络制裁行为,其实正是承认网络的存在和网络对于国家安全极为重要的行为。因此,西方国家“网络自由”主张的虚假性不攻自破。

三、西方国家的“网络自由”对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构成的现实威胁

虽然我国一直强调网络,谴责美国的网络侵权行为,并大力加强网络国防建设,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网络技术相对落后,依然处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的意识形态攻势之下。随着网络技术的深入发展特别是智能手机的普及,网络已逐渐平民化和世俗化,一些西方的价值观和意识形态渗透已不再局限于知识分子的学术议题或政治精英的政治议题,而是逐渐成为广大普通网民的生活议题,波及和影响到了更广泛的人群。

意识形态安全挑战一个最直接的表现是,西方国家政治制度、文化和价值观在我国网络空间的传播和煽动,严重冲击着我国主流意识形态在网络舆论阵地的话语权。国内一些网民多年浸互联网,深受西方所兜售的那套“普世价值”所迷惑,逢中必反,逢美必捧,高举 “言论自由”旗帜,大肆攻击和抹黑政府、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对中国出现的任何问题都习惯性地归因于体制、制度,在网络空间极力散布悲观论调,鼓动消极情绪。国内个别学者沦为西方民主政治的追随者与信奉者,在网络上公开散布指导思想多元化、实行民主等各种反的错误观点,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否定在中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中的主导地位。西方敌对势力栽培和收买的所谓“公知”“大V”、网络等极端反体制分子长期在网络空间兴风作浪,试图搅浑网络舆论场,搞乱人们尤其是年轻人的思想认识和价值观判断。一些网络媒体淡化甚至故意放弃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大肆传播利己主义、享乐主义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极尽宣扬奢侈过度消费的生活方式。西方媒体更是精心设置议题、恶意炒作,操控舆论,助推在我国网络空间扩散。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和消解了主流意识形态宣传教育的影响力,使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优秀传统文化遭到侵蚀,严重危害到我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

面对网络舆论的乱象和意识形态的不利态势,党的十以来,多次对加强意识形态工作、强化互联网管理作出重要指示,国家互联网主管部门、各级宣传部、主流媒体一同发力、积极作为,打响了一场网络意识形态反击战,网络空间变得清朗了许多。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互联网的治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更具有长期性、艰巨性,我们要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一日都不可懈怠马虎。

四、维护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必须既加强技术防卫力量,又强化“心防力量”

严正申明网络是我国神圣不可侵犯的。“网络”原则的践行绝不可能一帆风顺,应对西方以“网络自由”之名所施加的意识形态压力,把握我国网络舆论空间的话语权,就必须敢于理直气壮地谈网络,把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不可逾越的政治底线。特别是主流媒体要理直气壮地坚持网络,在新闻报道、评论尤其是对外宣传中要表达维护网络、捍卫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坚定态度,并对商业网络媒体形成示范效应。同时,要引导商业网络媒体端正利益观,摒弃唯点击率、唯收视率为尊的做法,对屡屡在意识形态问题上触犯规定、挑战底线者,要作出硬性处理。

打造网络强国。我国网民数量之众、网络空间之大、网络发展之复杂性等都是其他国家无可比拟的,但是我国网络发展大而不强。在网络基础设施,尤其是在网络软件设备和网络核心技术等方面还都受制于人,存在不小的差距,这也是我们在意识形态话语权方面还受制于西方国家的重要因素。因此,维护我国网络安全,就必须继续巩固我国现有的网络基础设施,强化对网络硬件设施的控制权,着重提升网络软件技术水平,加强网络核心技术的科研和开发,尽快在核心技术上取得突破。只有掌握了网络核心技术,才能从网络大国变成网络强国,才能有能力、有手段筑牢我国的网防,从而有效地将各种有害言论、错误思潮拦截在我国网络疆域之外,维护我国主流意识形态的安全。

加强网络法治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意味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都要纳入法治的轨道,这其中必然包括网络领域。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加强网络法治建设是巩固我国网络疆域防线,抵御各种错误思潮入侵的强制性保障措施。网络法治建设要在完善和巩固现有网络法律体系的同时,根据发展需要不断更新网络法律体系;坚持重点立法,以网络信息安全立法为核心,切实维护我国网络基础设施和网络信息传播的双重安全;坚持开放立法,增加我国网络法律法规的适应性,适应网络信息技术发展的需要,适应国际互联网发展的需要;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既要加强原则性的法律法规建设,又要加强各级、各层次规章制度的协同性建设等。只有形成健全完善、操作性强、适应性好、不断与时俱进的网络法律体系,不断推进网络建设的法制化进程,才能用法律维护我国网络安全,打击各种颠覆社会主义制度的意识形态的恶性入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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