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易发表网,期刊咨询:400-808-1701 订阅咨询:400-808-1721

关于我们 期刊咨询 科普杂志

资产证券化运作流程优选九篇

时间:2023-07-28 16:43:01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资产证券化运作流程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资产证券化运作流程

第1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会计处理影响

1资产证券化概述

资产证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领域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它起源于美国,最初应用于住房抵押贷款市场,之后迅速扩展到其他领域。许多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以及东南亚等新兴市场国家都采用了这项金融创新技术,并在实际运用中不断完善和发展。

1.1资产证券化的本质及运作原理

资产证券化的运作原理有三个:第一,资产重组原理是指发起机构或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PurposeVehicle——SPV)为成功发行证券,采用一定的方式和手段,对纳入资产池中的资产进行重新配置与组合,从而实现资产收益的重新分割与重组,使之符合资产证券化对基础资产的要求。第二,风险隔离原理的核心内容是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通过将基础资产的风险和其他资产风险的隔离来提高资本运营效率,从而给资产证券化参与各方带来收益。第三,信用增级原理是指在发行证券之前,由SPV运用一定的手段对将要发行的证券进行整体的信用增级,这样可以提高证券化产品的信用级别,更好地吸引投资者,并且还能降低融资成本。

1.2资产证券化的流程

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流程一般包括:证券化资产的剥离和重组;组建特殊目的载体;发起人与特殊目的载体签订交易合约,将资产组合中的标的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信用评级与信用增级;特殊目的载体在经过信用评级后,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筹集资金;特殊目的载体用发行证券取得的收入向发起人支付价款;实施资产管理,建立投资者应收积累金;特殊目的载体向证券投资者偿还债券。

2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处理

资产证券化不仅给金融业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也给会计领域提出了问题。资产证券化的问题主要是发起人对证券化资产的终止确认问题。即发起人将资产转让给SPV,应确认为真实出售将其从发起人报表中移除(表外确认),还是确认为一项融资担保保留在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表内确认)。对于这一问题处理,在国际上经历了三种处理方法。

2.1风险报酬分析法

风险报酬分析法具体做法是:当发起人实质上转让了与资产相关的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时,证券化交易被视为销售,证券化资产将被停止确认并移出资产负债表,通过证券化所募集的资金则作为转让资产的收入,同时还要确认相关损益;但若发起人仍保留转让资产实质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收益时,证券化交易被视为担保融资,证券化资产仍继续在发起人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为一项资产,通过证券化所募集资金被确认为发起人的负债。

风险报酬法强调只有当与某项金融资产相关的风险与报酬实质上发生转移时,出让方才终止确认该资产。但是随着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日趋复杂,大多数情况下风险和报酬并非全部转移。风险报酬法带有明显的形式重于实质倾向,以法律形式作为会计确认基础具有较大的主观意向性,易于被人为操纵。

2.2金融合成分析法

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核心在于控制权决定资产的归属,而且承认金融资产和负债能分割成不同的组成部分。此法将已经确认过的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问题与金融资产的转让合约所产生的新的金融工具的确认问题区分开来。只要资产证券化交易发生后,发起人放弃了对所转让基础金融资产的控制权,资产证券化交易就可认为是销售交易,所转让的基础金融资产就应该终止确认;反之,资产证券化交易发生后,若发起人并没有放弃对基础金融资产的控制权,则可认为是融资活动,其所转让的基础金融资产就要继续保留在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

2.3后续涉入法

后续涉入法以“没有后续涉入”作为销售确认标准,抛弃了现行基于“控制权转让”的终止确认标准。它要求只要转让方对被转让资产的全部或部分存在任何的后续涉入,不考虑其后续涉入的程度,与后续涉入有关的这部分资产不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视为担保融资;不涉及后续涉入的那部分资产则应终止确认,视为销售。与以往的概念不同,后续涉入法下的被转让资产被视为可以分割的单元,并对每个细分的单元考察其是否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因此,一项资产转让可能导致一部分资产被终止确认,另一部分资产则未被终止确认。这一做法使资产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与其控制权的转移达到统一,更加符合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要求,更能反映其实质。

3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对财务和税收的影响

3.1财务影响

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可以分为表外处理和表内处理两类。这两种确认方法将带来不同的财务影响:表外处理将流动性较差的证券化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转出的同时确认损益,通常可以降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率,改善其资本结构,有利于发起人再融资,且有积极的财务影响;表内处理将证券化资产保留在资产负债表内,将获得的资金确认为借款,通常会提高发起人的资产负债率,不利于发起人再融资,具有消极的财务影响。

实践中,资产证券化的目的在于将流动性差的资产转变为现金收入,且多数公司关心财务报表的负债水平,希望保持适度的财务杠杆比率。而金融机构为提高资本充足率,也希望减少风险资产的总额,因此发起人都倾向于将证券化作为销售处理。

3.2税收影响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要涉及的税种较多,包括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等。如果将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真实销售”作表外处理,发起人将确认相关的损益。我国税法规定发起人对确认的收益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确认的损失可冲抵应纳税所得。发起人向SPV转移资产作为销售资产处理应征营业税,并按购销合同税率征收印花税。因资产证券化业务往往涉及金额巨大,对其征收营业税将带来沉重的税收负担,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证券化融资的成本优势。另外,如果将资产证券化作为“担保融资”来进行表内处理,发起人不确认损益,从而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另外,发起人向SPV转移资产属于转移质押资产,可以不用缴纳营业税,但应按借款合同税率缴纳印花税。

参考文献

[1]王江丽.关于资产证券化的会计问题研究[J].市场周刊,2006,(10).

第2篇

摘 要 资产证券化把传统意义上的信贷体系和证券市场连接起来,通过证券化的形式,使得原本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在资本市场上获得了流动性,提高了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但是我国对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规制方面尚不完善,制约了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因此,加强对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研究对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顺利实施至关重要。

关键词 资产证券化 运作流程 法律问题

一、资产证券化的概述

(一)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工具,于20世纪60年代末起源于美国,当时是为了解决住房抵押贷款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问题而产生的。由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成功运作,资产证券化技术在美国得到了迅速发展,并于80年代初走出美国国门,在欧洲资本市场以及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应用。

我们通常所说的资产证券化(ABS)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汇集起来,形成资产池,并通过一定的结构重组和信用增级,将其转化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自由流通的证券,以达到融通资金的目的。从法律角度看,资产证券化的资产在本质上是一项债券,而资产证券化将原本为特定的资产债权人所承担的债务风险,通过证券化后转移给金融市场上的投资者,因而资产证券化是指由原始权益人(又称“发起人”或“转让人”),将其在未来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进行重新组合,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又称“受让人”),SPV通过信用增级,提升其受让的资产信用级别,并以此向投资者发行证券,筹集资金,然后向原始权益人支付资产转移对价,并向证券投资者支付证券本息的融资手段。

(二)资产证券化的特征

作为金融市场上的创新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的独特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资产证券化是信用融资。相对于银行贷款等传统融资以融资者的整体信用作为偿付基础,资产证券化凭借独立的资产信用发行证券,其还款来源主要是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信用评级机构也主要以证券化资产的质量和交易机构的安全性为依据评定其信用等级。

第二,资产证券化是表外融资。原始权益人将资产真实销售给SPV,因而放弃了对该资产的控制权,将证券化的资产从其资产负债表中移除,所以对于原始权益人来说,该融资过程并不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

第三,资产证券化是结构融资。为使拟证券化的资产信用和风险独立于发起人,资产证券化通过特殊的结构设计(SPV)来实现风险隔离,从而达到融资目的。

二、资产证券化运作流程及有关法律问题分析

(一)筛选汇集可证券化的资产,组成资产池

在资产证券化中,并不是所有的资产都适合实施证券化融资的,所以必须首先筛选可实施证券化的资产。从资产的性质要求来看,拟证券化的资产是那些虽然缺乏流动性,但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债权资产,并可按资产的利率、期限和类别等标准进行梳理、整合,组成一个资产池。从资产的法律要求来看,资产必须具有可转让性。因为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发起人必须是将资产“真实出售”给SPV,如果资产无法进行转让,那么也就不能进行证券化融资。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一般都可以进行转让,但有下列情形除外:一是“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主要是指与特定主体身份有关的债权。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主要是指金融资产,形成的是信贷合同债权,该债权不是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故该条规定不适用;二是“按照当事人约定不能转让”,主要是指包含禁止转让条款的合同。若发起人决定将资产进行证券化,在合同中也必然不会存在禁止转让的约定;三是“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该条款设立的初衷更多是为了避免与其他法规或以后立法的冲突。可见在我国法律对资产转让无特殊限制。

(二)组建特殊目的载体(SPV),实现风险隔离

为了防范证券化的风险,资产证券化的运作过程中专门设立了一个中介机构,即特殊目的载体SPV,其一般由原始权益人或第三方设立,是资产证券化运作结构中的关键主体。通过构建SPV可以达到两个目的:一是通过将资产从发起人处转移至SPV,实现资产证券化资产与发起人的破产风险隔离;二是使得SPV远离其自身的破产风险,包括自愿性破产和强制破产的可能,保证对投资者的足额偿付。

SPV的组建,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形式上的要求。首先,SPV必须是独立的法律主体,独立于发起人等资产证券化参与者,有自己的董事、独立的财产,能够自己承担经营费用,使自己不受发起人等实体破产的影响。在实际运作中,为保持SPV的独立性,最好由独立第三方组建,但也有由发起人组建子公司作为SPV。从法律角度来看,母子公司的关系并不能剥夺子公司作为独立法律主体的资格,但由发起人控制产权的子公司形式的SPV会让资产转让是否属于“真实销售”被质疑,同时,由于发起人与SPV母子公司的关系,使发起人有机会从利润分成中取得特权,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故法律对该种形式的SPV有严格的限制。其次,SPV的组建主要有信托、公司和有限合伙三种形式。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的利益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在这种形式的信托关系中,作为受托人的SPV必须是法定的营业受托人,即有资格经营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等经核准设立的营业组织。由于信托财产制度天然的独立性及风险隔离的特性,信托形式的SPV在实践中被普遍使用,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的规定,也使得该形式有法可依。公司形式的SPV在资产证券化的实践中也比较受欢迎,因为公司是一种普遍的组织形式,信用评级机构和投资者能比较容易分析其中的风险,较好的设计风险隔离机制,但是税收问题是该种形式的一大弊端。因为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公司必须缴纳所得税,这样一来,证券持有人的税负就比较重。在我国,以公司形式组建SPV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公司设立条件的障碍。在实践中,SPV就是一个空壳公司,只是为了满足法律形式上的要求而设立,自身并不需要有场地设施,而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必须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另外,《公司法》对公司的注册资本也有最低限额的要求,这些都给公司形式的SPV设立造成了困难。二是发行主体资格的障碍。《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对信托投资公司担任SPV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对证券公司担任SPV都设定了严格的标准。有限合伙形式的SPV运行机制是由发起人(普通合伙人)将拟证券化的资产转让给SPV,由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通过购买该证券而成为有限合伙人。但我国现有的《合伙企业法》和《证券法》对有限合伙形式发行证券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也是一个法律障碍。

(三)资产由原始权益人转移给SPV

在确保SPV远离破产风险后,保证资产的所有权从发起人处转移给SPV。为实现信贷资产和发起人破产的风险隔离,理论上资产转移可采取真实出售和担保融资两种方式。真实销售是指当发起人将你证券化的资产转移给SPV后,已不再属于发起人的财产,发起人破产的风险自然也就隔离了。担保融资是指发起人将拟证券化的资产为担保向SPV融资,SPV为担保债权人,无法真正远离破产的风险。在美国破产法律制度下,确保资产转移为真实出售的性质而非担保融资交易对于风险隔离相当关键。在大陆法系国家,虽然担保物权不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债权人享有别除权,可不受破产的影响而就担保物权实现其担保债权,但是,担保融资并未实现资产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剥离”,当SPV无法主张其对破产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时,投资者也会受到发起人破产风险的影响。因此,只有采用“真实出售”的方式,才能使SPV真正做到风险隔离。

(四)资产信用增级

信用增级主要是用以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评价,从而降低融资成本,吸引投资者,提高定价能力。信用增级分为包括内部增级和外部增级两种形式。内部增级指利用基础资产产生的部分现金流来实现自我担保。外部增级指由第三方提供的信用担保。在资产证券化操作过程中,两种信用增级的手段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内部增级主要通过内部交易结构的设计来实现,如优先级、次级结构的设定、进行超额抵押、建立利差账户等。在这些信用增级手段中,除了超额抵押方式在我国存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其他方式基本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关于超额抵押方式,我国《破产法》有规定,当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时,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政。因此,如果采取超额抵押方式实现内部资产增级将无法真正实现有效的“破产隔离”。

外部增级主要由第三人提供担保或保险,这种增级手段在国外的实践中是相当有效的一种方式。而我国《担保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能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的转贷的除外。因此,我国的现行法律不允许政府或政府性质的机构为资产证券化提供担保,使得外部增级机制的作用在我国难以有效发挥。

(五)进行发行评级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在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之前,SPV会请专业的信用评级机构以客观、公正的立场,根据规范的评估指标体系,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做综合性的评价。发行评级的好坏直接决定融资成本的高低,这对于吸引投资者,保证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至关重要。但我国现有的关于信用评级的法律规定较为分散,导致了证券信用评级缺乏明确的指导规范,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这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六)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维护及偿付

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一般分为公募和私募两种,发行的资产证券主要有债券、股票和其他证券。这些发行的证券品种都由我国《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调整,其操作程序也必须按有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如SPV作为证券发行人,应向证券监管机构申请或经核准后,并与承销主体签订承销协议,才能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另外,证券的发行、承销、信息披露、登记、结算等均应按照有关证券交易管理办法或法律规定进行。

三、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发展的相关法制环境与建议

法律制度对于资产证券化的运作具有重要的影响,各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都需以其本国的法律制度为依托。对于资产证券化发源地美国而言,其属于英美法系国家,有着判例法的传统,因此资产证券化在美国有着宽松的法律环境。而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成文法所固有的僵化和滞后对资产证券化的开展产生了阻碍,但是,我们不能否认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资产证券化的良性运作产生了一定的调整作用。为了使资产证券化这一新生事物在我国能更健康长远的发展,我国应在借鉴他国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通过适度的法律制度调整和制定专门的法律来完善我国实施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环境。首先,制定专门调整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规范,并可适度调整就资产证券化有关的民事、经济法律法规中制约其发展的内容。其次,提高资产证券化的立法层次,减少推广阻力。

四、结束语

资产证券化的产生与发展有力地推动了整个世界金融市场的发展。对于我国而言,深入了解、系统研究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机制及法律制度对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增强资产流动性有着重要的积极作用。为了尽快推进资产证券化的开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财政部等已陆续了一系列的规定办法,对资产证券化各环节的良性运作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我国对资产证券化的大规模实施条件还不够成熟,特别是法律规制方面严重不足。我国应为资产证券化专门立法,对其操作流程及涉及的法律问题作统一的规定,以规制资产证券化规范运行,防范风险产生。

参考文献:

[1]颜学海主编.企业投融资法律与操作实务.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

[2]Charles Austin, Anne Zissu, Securitization: The Transformation of Illiquid Financial Assets into Liquid Capital Market Securities, Financial Markets,(3-4),2000.

[3]洪艳蓉.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第3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现实障碍;解决机制

资产证券化是近几十年来世界金融领域的最重大的创新之一,从20世纪60年代末的美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开始,短短的三十多年时间里,资产证券化得到迅猛发展,并成为现代金融发展的主流方向。从2005年12月15日国家开发银行首笔资产证券化的试点进入了发行的阶段开始,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进程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迄今为止已成功推出证券化试点产品: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及抵押贷款支持证券。今年我国资产证券化将进行第二轮试点,在可预见的未来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必将在更广泛更深入地发展下去。

一、资产证券化概念和运作流程

(一)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资产证券化是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预期未来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汇集起来,形成一个资产池,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并据以融资的过程。证券化的实质是融资者将被证券化的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而金融资产的所有权可以转让也可以不转让。资产证券化浪潮已席卷全球,演变为一种国际化的趋势。其核心在于对金融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要素的分离与重组,使其定价和重新配置更有效,促使参与各方均受益。

(二)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流程

一次完整的资产证券化过程,通常由发起人,特殊目的机构,信用增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投资银行,专门服务机构,托管人这几个主体共同参与完成。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流程有以下几个环节:

1.发起人将特定资产组合“真实出售”给非凡目的载体(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所谓真实出售指按法律规定经转让的资产被确认为不再与出售方有风险和收益联系的资产转让行为。SPV有信托(Trust)和公司(Company)两种形式。以信托关系设立的SPV称为非凡目的信托(SPT);以公司形式设立的SPV称为非凡目的公司(SPC)。

2.SPV完成对拟发资产支持证券的优先及次级结构和内部信用增级安排的设计;与外部信用机构签订相关合同,完成外部信用增级;与资产治理服务商签订服务合同;与资金托管人签订资金托管合同;与证券承销商签订证券承销协议。

3.SPV以证券销售收入偿付发起人资产出售价款,通过服务商、托管人将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偿付给投资者。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状

目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分为企业资产证券化和信贷资产证券化。主要呈现如下特点:

(一)银行间债市与证券市场分离

受分业监管体制的限制,资产证券化被割裂为两块,一是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二是企业资产证券化。两种资产证券化产品各自由不同的监管部门审批,在不同的交易场所上市流通,适用不同的监管规则。

(二)流动性整体过剩,银行缺乏实施动力

关于资产证券化,国内目前有很多关于增加了流动性的讨论,大概是指,将未来现金流转换为近期的流动性。事实是,由于投资途径有限而导致的高储蓄率,使国内银行的流动性过于充足。且存额与银行贷款总额之间的差距仍在扩大。资产证券化在这一方面的优势对银行业整体来说,没有很大的吸引力。

(三)交易体系构成缺陷,证券化定价存在问题

与一般的企业债、国债、金融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按季付息、本金最后结算的方式不同,资产支持类证券采用的是本息按季结算的方式,由此导致同样面值的债券随着时间推移,所代表的债权数额将逐步递减。由于资产池中的客户可能出现提前还款的情况,导致每季支付给所有者的本息并不是固定不变的。

(四)一级市场投资受限,二级市场尚未成形,资产支持证券流动性差

相较于理论上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增加资产流动性等对于证券化的诱人表述,信贷证券化试点的尴尬不断,先是国开行,后是浦发,关键是投资者太有限,而各家的资产证券化纷至沓来,势必抬高收益率水平,导致银行亏损。对于即将展开试水的工行、中信、兴业、民生、招行等来说,浦发的尴尬可能继续上演。

三、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实障碍

(一)符合资产证券化的资产供给问题

资产证券化中的供给问题,主要是可供证券化的资产合格性问题。从资产证券化最早的美国的实践来看,资产证券化首选的标的资产是住房抵押贷款和汽车贷款,而我国住房抵押贷款和汽车贷款才刚刚起步。但从理论上讲,只要借助于各种技术安排,提高信息收集与处理能力,设立各种安全机制,提高信用,减少毁约和拖欠,稳定未来现金流入量,降低证券化资产的风险,那么能够实现证券化的金融资产将会增多,因此增加符合资产证券化要求的标的资产是目前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二)资产证券化需求方面的问题

目前,我国还没有成熟的资产证券的投资群体。发达国家资产证券的投资者主要是机构投资者。但是在我国,由于机构投资者的资格要求受到制度限制,因此机构投资者对该类证券的投资受到一定的约束。个人投资者也可以成为证券需求者,但是能否使个人投资者需求力量变成现实,关键在于提高证券的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使其具有较大的吸引力。

(三)资产证券化中的法律问题

1.资产转让的法律问题

我国商业银行在资产证券化中,首先面临的难题便是资产转让的审批问题。金融资产的转让需要政府主管机关的审批,资产相关的抵押权、质押权等物权需要主管机关的转移登记才能生效,即使主管机关审批后,转让时操作上的最大的障碍是,一个一个地通知债务人。这些问题都有待有效解决。

2.特殊目的机构规范问题

特殊目的机构(SPV)是一个非常特殊的法律实体,关于它的法律规范是否健全、科学直接关系到资产证券的安全性。在我国,证券化主要是以信托作为SPV机构,但SPV则是因资产证券化而产生的一个特殊机构,因业务特殊性而导致对SPV的法律规范应针对其特点来建立专门规范标准,才可保证资产证券化的安全性。

资产证券化中还存在其他的法律障碍,如各参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信贷资产相关权利的转移方式、非信贷资产转移的方式及其相关权利的转移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深入进行探讨并提出解决方案。

(四)中介服务问题

信贷资产证券化涉及多方参与主体,各个提供中介服务的主体的专业化水平的高低和信誉程度影响着证券化产品被投资者认同的程度。但是我国信用评级机构普遍规模不大、评级标准不一,其权威性存在较大质疑,投资者难以据此作为投资依据。

四、我国资产证券化障碍的多元化解决机制

(一)建立健全法律及制度

构筑资产证券化所需的法律环境,完善和制定相应的会计制度和税收政策。应考虑尽快制定《资产证券化法》等法律法规,修改会计制度,调整税收政策和监管框架,为资产证券化的规范化发展铺平道路。对SPV的法律地位、性质、行为能力、证券发行、二级市场转让流通、投资主体、证券化资产的破产条件以及与证券化相关的会计、税务、土地注册、抵押、披露等制度做出明确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使资产证券化业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规范运作。

(二)加强政府的支持和监管力度

任何一项新工程都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包括政策倾斜、税收优惠,政府应积极推动、支持、制定优惠等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监管体系,建立高效、规范、安全的市场体系与交易规则,吸引中外投资者参与,提供必要的信用支持。同时,应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包括对SPV产权组织形式的监管;对资产转让与真实销售的监管;对SPV资产管理与权益信托、具体运作和资产负债表的监管。还要加强对参与证券化银行的信用风险、最低资本金和信息披露的管理,以维护公平、稳定、有序和高效的金融体系。

(三)建立符合市场机制运作的特设载体

SPV是资产证券化中的特殊机构,要实现资产证券化,要搞成市场,形成规模,真正把它作为解决银企问题的一种途径,就必须按照市场机制的要求建立SPV。应选择信用高、实力强的金融机构作为SPV。目前,SPV应该考虑由全国性的大银行和资信实力雄厚的大券商来设立。

(四)完善信用评级制度和规范担保与评级中介机构

信用评级机构和担保机构是资产证券化的重要构成要素。要整合现有的信用担保和评级资源,建设全国性的信用担保和评级机构,确保一定的实力和信誉。同时要保证信用评级机构的独立性,使信用评级机构不受非市场因素的影响,直接按市场游戏规则开展业务活动,保证其评级结果客观、公正、真实、有效。对于涉及资产证券化的其他中介机构也应加强规范、严格执业标准,提高其服务质量和效率,促进证券市场的透明化,保证广大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地获得相关信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和市场风险。通过标准化的风险评级流程和风险指标体系,可以对信托产品给予标准化的评级。同时,加快对外资信评级和担保市场开放力度,引进国外一流的评级、担保机构开展中介服务业务。

(五)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和机构投资主体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融资方式,需要机构投资者成为市场的主力。我国保险业、基金业发展迅速,如果能够再进一步放宽对保险资金、养老基金、医疗基金等社会资金运用的限制,对于资产证券化的顺利推行无疑是一个强劲的需求推动。同样,向各种机构投资者开放资产证券化市场,也有利于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六)打造资产证券化的国际渠道

目前国有银行缺位、中介机构缺乏影响力,可以考虑从国外聘请资产证券化方面的高级专业人才与资产证券化经验丰富的外国投资银行和中介机构合作,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抽出部分资产打包,面向国际投资者出售。通过这些合作方式,使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走向国际市场,加速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进程。

(七)努力培养金融人才

资产证券化需要大量高素质的金融专业人才。目前,我国现有的金融人才数量和质量都难以满足资产证券化的要求,必须通过各种方式积极培训所需的人才。一个可行的办法是从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选拔业务精、理论强的部分年轻金融工作人员,邀请国内外金融专家对其进行培训,以尽快满足我国目前的需要。

五、结语

资产证券化看似是一种经济金融行为,但从法律角度来说却是一个法律过程。目前资产证券化在我国正崭露头角,未来它对于金融市场的影响巨大、潜力无限,但必须建立起相关的法律机制加以引导和规范。笔者相信,在上述相关问题都能得到妥善解决的前提下,资产证券化必将为我国金融行业的稳健发展做出巨大的贡献。

总之作为一项金融技术,资产证券化在发达国家的使用非常普遍。虽然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但随着我国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以及我国对金融创新产品需求,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前景非常乐观。

参考文献

[1]何小锋.资产证券化―中国的模式[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2]张亦春,郑振龙,林海.金融市场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

[3]宗军,吴方伟.我国资产支持证券的特征及其发展建议[J].中国金融,2006(2).

第4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高校融资;资产池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的转变,我国大学教育正在迅速地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作为支持,以满足实现高校发展的软硬件建设的需要。同时,由于高校超常规建设致使债务风险急剧升高,迫切需要化解风险的出口。因此,及时吸收金融创新成果,学习借鉴和积极运用资产证券化这一金融创新工具,研究并实践资产证券化,为高校融资开辟出一条新的渠道。

一、我国资产证券化现状分析

资产证券化是以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工具从而对资产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分离与重组的一种技术或过程。资产证券化包含着一系列带有革命性的金融创新成果,如破产隔离技术、信用增级技术、信用基础的转换以及间接金融的直接化,等等。这些创新技术的实践,能够有效降低风险,提高金融交易效率,相应的融资利息成本减少,交易成本得到大幅度节约,最终减小金融市场的摩擦,综合融资成本得到降低,金融效率得到提高。这也正是资产证券化在国外迅猛发展的经济基础。

2005年,国家有关资产证券化推进工作突然提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和产品。2005年初,国务院同意在我国银行业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2005年4月,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确定了在我国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基本法律框架。

国家开发银行和建设银行已经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试点工作。继信贷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出台之后,中国证监会已获准研究与开发“非信贷类资产证券化产品”,如企业应收账款、租金收益、基础建设收费等证券化创新产品。中国证监会对这一前景广阔,能改善企业直接融资结构、为证券市场增添投资新品种的固定收益类产品很重视。证监会已分别设立了“资产证券化领导小组”与“工作小组”。未来的中国资产证券化必然朝着广度和深度快速发展,这就为高校资产证券化的实践提供了可能。

二、当前高校融资渠道融资比较

高校办学经费短缺是世界高等教育今天和未来面临的共同问题。在国务院的关心和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这几年,许多高校都抓住机遇,努力扩大学校的办学空间,尤其是高校基建的极度扩张。根据教育部规划司的统计,最近十多年来,部属72所高校几乎都先后新征了办学用地,建设了一批新的校区,其中,有近50个新校区已陆续投入使用。部属高校共新增办学用地接近10万亩。目前,部属高校校均占地面积已达3000亩左右。据初步统计,72所部属高校这些年新建校舍总面积大概为6500万平方米。从1998年到现在,平均每年新建校舍300万平方米,大多数学校每年完成的基建工作量都在20万~30万平方米之间。加上连年的扩招,办学规模和投入也很巨大。这就造成了高校资金的短缺,而且缺乏发展后劲。

根据教育产业和资本市场发展的现状与趋势,目前,高校的融资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以老校区的固定资产做抵押,通过银行贷款建设改造新校区。(2)组建教育产业集团。(3)加大校办产业直接上市的比重。(4)高校产权的股份化或资本化。(5)高校资产证券化。对学费的应收账款、学生贷款和科研基金贷款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运作。(6)成立教育投资基金。教育投资基金的发行可采用私募或公募两种形式;投资对象主要是教育产业,并参与证券一级市场的申购和配售。(7)发行教育债券。在以上众多的融资渠道中,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成本较低、效率更高、更有潜力的资本市场运作新工具,在未来高校的融资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当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已经步入崭新的发展阶段,也为高校资产证券化的成功实施创造了良好的实施环境,特别是为解决高校当前的贷款包袱沉重、融资环境恶化的难题,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华尔街有一句广为流传的话生动地反映了这点,“只要一种资产能产生稳定的现金流,就可以将它证券化”。国内外涉及到高校而进行资产证券化主要集中在对学生的贷款进行证券化,美国在该领域做的比较成功,但是,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这并不是真正的高校资产证券化,而是金融机构实行的资产证券化。因为高校并没有进行融资,而只是高校学费收入资产证券化。主要依据是实行资产证券化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前提是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探讨忽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资产池的构成、规模和信用增级的可行性。一个单个高校无法实现资产证券化,比如说一所高校每年新增学生5000人,每人学费按现在的平均水平6000元的话,也只有3000万元。发行期限十年的证券也只有3亿元。远远够不上资产证券化资产池的最低要求,更难以达到化解系统性风险的目的。鉴于此,笔者提出了区域性资产证券化的新思路。

三、高校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流程构建

区域性资产证券化实施的核心内容是资产池中的高质量有效资产的建立。可实现资产证券化资产的特征应该包括:(1)能在未来产生可预测的现金流;(2)持续一定时期的低违约率、低损失率的历史记录;(3)本息的偿还分摊于整个资产的存续期间;(4)金融资产的分布有广泛的地域和人口统计分布;(5)原所有者已持有该资产一段时间,有良好的信用记录;(6)金融资产的抵押物有较高的变现价值,或它对于债务人的效用很高;(7)金融资产具有标准化、高质量的合同条款,以保证原始权益人对该资产拥有完整的所有权;(8)资产具有一定的规模。符合或者接近理想化证券资产在高校只有学费收入,但单个高校规模太小无法构成合适的资产池规模,所以,必须是区域性高校捆绑式实现证券化。在我国每个省都有一系列的高校,涉及综合类、人文类、理工类、师范类、农林类,等等,高校生源上具有互补性,各高校的定位不同,生源不同,较好地分散系统性风险,符合债券信用等级提高的条件。

规划的具体运作流程如下:高校将在一定期限内的学费收入以真实销售方式出售给一家SPV(特设委托机构),由高校代收学费并定于每年某一日期后将学费收入付至SPV的专门账户;然后通过政府担保(在一个区域内地方政府容易统一协调)、金融担保公司或者保险公司进行担保,以达到信用增级的目的。最后在资本市场上向投资者发行债券或股票取得资金,扣除一系列的发行费用和金融机构中介费用后,作为高校融资款项。当高校增加新的学生后,所得学费立即被存入SPV设立的专门账户。该账户用做对投资者还本付息。在投资没有还本时候,还可以利用资金做购买国债等收益稳定、风险极低的投资,以上过程是一个在一定年限内(具体期限根据所筹资金量而定)循环进行的过程。

资产证券化流程简单图解:

四、结论

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深入和与国际接轨的进程加快,资产证券化也将会成为高校一条低成本的融资渠道。教育是投资风险小、回报率高的朝阳产业,通过资产证券化,投资者从高校的优质资产中获得丰厚的回报。一方面,高校资产证券化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新的投资工具;另一方面,由于资产证券化提高了高校的办学实力与信誉,亦可改善高校的办学条件。区域性资产证券化为高校扩大招生和进一步融资创造了有利条件,使高校的办学逐步走向良性循环的发展道路。

参考文献:

[1]陈文达,等.资产证券化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2]于风坤.资产证券化:理论与实务[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3]郑锦荣.浅析资产证券化在高校融资中的应用[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4(5).

第5篇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资金筹措;路经选择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政府要在经济适应的基础上确定城市交通需求,并按照项目资本金不低于40%,政府资本金不超过当年城市公共财政预算5%的原则进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十二五”以来,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发展快速,城市轨道交通资金需求巨大,在中央对地方政府债务平台监管趋严的新形势下,传统的城市轨道交通融资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需要,资金缺口与日俱增,拓宽城市轨道交通资金筹措模式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议题。

1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投资现状

根据广州市《2015-2025新一轮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广州将新建16条地铁线路,总投资估算为2976亿元,届时通车里程数将是现在的4倍,新一轮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对资金提出新的要求。

1.1交通运输投资逐渐增大

自1997年6月28日广州开通第一条地铁以来,广州市委市政府高度关注交通运输投资,据统计,广州市交通运输投资额不断增大,从1999年的15293万元增加到2014年的540979万元,增长总额为525686万元,增长幅度为3437.74%。其中增长幅度最大的是2007年,从2006年的29470万元增长到2007年的113680万元,年增长幅度为2.85倍,其后一直处于稳定的增长中。2007-2014年期间累计投资357323万元。总的来说,从上世纪末开始,广州交通运输投资呈现逐渐上升趋势。

1.2轨道交通投资异军突起

“十二五”时期,广州加大了市政公用设施投资力度,2014年市政公用设施投资总额2970968万元,较上年增长9.86%。其中城市轨道交通占比最大,投资总额为2022083万元,占比68.06%,接下来比重最重的依次为道路桥梁、排水和污水处理,投资总额分别为551098、97288、78669万元,分别占比1854%、327%、2.65%。从图1可以发现,2012、2013、2014年中,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不断增大,并且呈现逐年递增趋势。

2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主要融资方式

城市轨道交通是解决城市拥挤问题的关键,科学合理的融资安排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成功的前提。根据“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采用了y行贷款、市区共建、财政投入等主要融资方式。

2.1市本级财政投入

《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及偿债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城市轨道广州市本级财政资金由市财政部根据年度资金需求计划,分一次或多次拨付给市地铁总公司财政专用账户。最近20年来,广州市地铁累计投入1818亿元,其中市财政资金占比62%,合计1140亿元。2015年,广州市本级财政投入80亿元,“十二五”期间,广州市本金财政投入400亿元,占总预算资金的33.52%。

2.2市区共建资金

“市区共建”是2010年广州市政府为解决城市轨道交通缺口提出的一种资金筹措方法,是指新建设的城市轨道交通资金由越秀、天河、白云、黄埔、荔湾、海珠老六区及四区二市(萝岗、南沙、番禺、花都、增城、从化)共同完成,老六区的新建线资金由市本级统筹安排,而四区二市新建线路资金由市、区共同完成,各承担建设资金的50%。市区共建轨道交通按市、区出资比例拥有相应产权,所有的资金由市地铁资金办负责管理。2012-2016年期间,新市区财政性资金共同筹资328.86亿元,2012年为11.81亿元,占比3.59%,2013年为65.95亿元,占比20.05%,2014年市区共建资金筹资89.30亿元,占比27.16%,为近今年之最。从最近几年市区共建资金筹措情况来看,广州市市区共建资金呈不断增加趋势。

2.3银行贷款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属于公共基础设施领域,具有建设周期长,资金需求量大的特点,借贷和融资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难点和重点。据2015上半年我国商业银行信贷投向分析,发现上半年商业银行信贷总额37.27万亿元,交通运输业信贷总额达14.96%,投资总额为5.76万亿元。目前对城市轨道交通贷款的主要银行是国有四大行及国开行,2012-2015年,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向银行累计贷款124.48亿元,其中国开行贷款21.18亿元,其他银行贷款100多亿元。

2.4中期票据

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发行的定期还本付息的融资模式。年限一般在1-10年,利率根据期限长短而定。据估算,5年期中期票据在4.61,7年期中期票据在515左右。根据《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期中期票据信用评级报告》可以发现,截至2015年9月低,广州地铁公司总资产1891.27亿元,2014年全年营业收入68.37亿元,净利润0.07亿元,这在全世界地铁运营中比较少见。为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开展中期票据业务提供了一定的信誉保障。2012-2015年期间,广州市地铁累计发行中期票据400亿元,有效的为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提供了一定的资金保障。

3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融资对策建议

从以上广州城市轨道交通现有的融资模式市本级财政投入、市区共建、银行贷款及中期票据等融资方式来看,融资渠道比较单一,政府财政压力较大,为拓宽融资渠道、减少政府财政压力,广州市政府可以尝试PPP、证券资产化和融资租赁等新的城市轨道交通融资渠道。

3.1优先采用PPP模式

目前关于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政府出台了大量文件,如建设部2004年颁布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0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财政部等《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通过以上文件政府叫停了红极一时的BT融资模式,叫停以后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得到一定的抑制。为了开拓新的融资模式,最近两年政府出台了大量支持公私合营(PPP)等相关文件,如财政部2014颁布的《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委《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等。在吸取BT融资模式的经验教训后,为确保各参与主体的权益,政府对PPP模式更加谨慎。相继出台文件对PPP运作框架、PPP操作流程、PPP合同管理等不同视角对PPP进行规范。

以上是笔者根据相关文件及PPP运作实际总结出的城市轨道交通流程图,广州市在拓宽城市轨道交通融资模式的时候可优先选用政策导向的PPP模式,但为防范风险应囊韵录阜矫婕右灾厥印

第一,明确政府职能。政府是整个PPP模式中的灵魂,它与项目公司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政府是委托人,项目公司是人,其中政府和项目公司通过合同行程委托关系,将双发的责权利通过合同的形式予以明确。其中关键是要通过制度设计,确定最优的委托期限。

第二,精选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在城市轨道交通运作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PPP模式和BT模式最大的区别是PPP模式是建立在政府和项目公司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下开展的一种合作模式。项目公司在项目建设、项目运营中起主导作用,项目公司的经营能力及努力程度会影响到整个项目的成败。政府作为发起人在选择项目公司时要根据项目公司的资质、历史、项目运作经验、项目团队、项目成功率等指标对项目公司进行精心筛选。

第三,细挑金融机构。金融结构是解决PPP项目资金的主要参与人,PPP项目一般分为项目资本金和债务资金,除项目资本金由项目公司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外,债务资金基本是通过不同形式由金融机构提供。政府在整个资金过程中起担保作用,PPP项目运作周期较长,为防范政府换届带来的相关损失,在选择金融机构时,最好选择规模比较雄厚、经验比较成熟的大型金融机构,比如国开行在基础设施方面具有成熟的运作经验,可以尝试通过资金成本、后期服务等视角进行协商,促使双方发达成深度合作。

3.2资产证券化模式

资产证券化是以某种特定资产或现金流为指出,发行可交易债券的一种融资模式。广义资产证券化包括信贷资产证券化、实体资产证券化、证券资产证券化和现金资产证券化,狭义的资产证券化指信贷资产证券化,包括住房抵押贷款的资产证券化和资产支持的资产证券化。世界上最早使用证券化的是1977年关于抵押贷款的说法,其后一直被业界研究和实践。Lois R. Lupica(1988)认为相比其它融资渠道,资产证券化带来的大量现金流是公司选择资产证券化融资的主要原因。汪恭彬、吴磊(2002)通过对国外资产证券化运作机制进行了研究,指出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是设计一个合理的交易机构,国内具有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环境及成功资产证券化的雏形,我国在基础设施实施资产证券化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在研究国内外不同行业资产证券化设计机制的基础上,根据轨道交通建设行业特征,本文设计城市轨道交通流程图,见图3。

图3告诉我们城市轨道交通资产证券化流程中主要影响因素有资产池、SPV结构和投资者。一个完整的城市轨道交通资产证券化流程是:发起人(通常是标的资产持有者)将未来有持续现金流的资产证券化后出售给一个特殊结构(SPV),SPV将这些资产做成有价证券出售给投资者,将资金池产生的现金流偿还给资产所有者的一种交易行为。具体操作过程中,SPV也可以将多个标的资产形成一个资产池。

城市轨道交通资产证券化成功的关键有两个,首先是标的资产的选取。资产证券化的标的资产一般是资产所有者资金需求量大,未来能产生现金流。城市轨道交通正好符合这种预期,城市轨道交通资产所有者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获取大量现金,可以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做成资产包,出售给特定的SPV,这能减少政府运营所应承担的相关风险,同时可以有效解决融资难题,减少政府债务规模。其次是SPV结构的选择。SPV是资产证券化中枢,通过设定SPV可以防范原始资产所有者破产带来的损失,从而达到“破产隔离”。但在实际过程中也要注意SPV破产的可能,因而在进行SPV机构选取时要根据结构的运作经验、政府相关法律法规、信用评级、担保、承销等环节严格审查,最好是从信用评级、担保、承销等角度联合审核,防范权力寻租及破产风险,保障投资者的核发权益不受损害。

当然,还可以选择融资租赁、复合PPP(PPP与资产证券化相结合)等新的融资模式,在图2中,可以根据特许经营期限将T3作为资产池进行资产证券化处理。

参考文献

[1]Lois R.Lupica.Asset Securitization:The Unsecured credit’s perspective[J].Taxes Law Reviews,1988.

第6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高校融资;资产池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的转变,我国大学教育正在迅速地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作为支持,以满足实现高校发展的软硬件建设的需要。同时,由于高校超常规建设致使债务风险急剧升高,迫切需要化解风险的出口。因此,及时吸收金融创新成果,学习借鉴和积极运用资产证券化这一金融创新工具,研究并实践资产证券化,为高校融资开辟出一条新的渠道。

一、我国资产证券化现状分析

资产证券化是以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工具从而对资产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分离与重组的一种技术或过程。资产证券化包含着一系列带有革命性的金融创新成果,如破产隔离技术、信用增级技术、信用基础的转换以及间接金融的直接化,等等。这些创新技术的实践,能够有效降低风险,提高金融交易效率,相应的融资利息成本减少,交易成本得到大幅度节约,最终减小金融市场的摩擦,综合融资成本得到降低,金融效率得到提高。这也正是资产证券化在国外迅猛发展的经济基础。

2005年,国家有关资产证券化推进工作突然提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和产品。2005年初,国务院同意在我国银行业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2005年4月,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确定了在我国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基本法律框架。

国家开发银行和建设银行已经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试点工作。继信贷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出台之后,中国证监会已获准研究与开发“非信贷类资产证券化产品”,如企业应收账款、租金收益、基础建设收费等证券化创新产品。中国证监会对这一前景广阔,能改善企业直接融资结构、为证券市场增添投资新品种的固定收益类产品很重视。证监会已分别设立了“资产证券化领导小组”与“工作小组”。未来的中国资产证券化必然朝着广度和深度快速发展,这就为高校资产证券化的实践提供了可能。

二、当前高校融资渠道融资比较

高校办学经费短缺是世界高等教育今天和未来面临的共同问题。在国务院的关心和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这几年,许多高校都抓住机遇,努力扩大学校的办学空间,尤其是高校基建的极度扩张。根据教育部规划司的统计,最近十多年来,部属72所高校几乎都先后新征了办学用地,建设了一批新的校区,其中,有近50个新校区已陆续投入使用。部属高校共新增办学用地接近10万亩。目前,部属高校校均占地面积已达3000亩左右。据初步统计,72所部属高校这些年新建校舍总面积大概为6500万平方米。从1998年到现在,平均每年新建校舍300万平方米,大多数学校每年完成的基建工作量都在20万~30万平方米之间。加上连年的扩招,办学规模和投入也很巨大。这就造成了高校资金的短缺,而且缺乏发展后劲。

根据教育产业和资本市场发展的现状与趋势,目前,高校的融资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以老校区的固定资产做抵押,通过银行贷款建设改造新校区。(2)组建教育产业集团。(3)加大校办产业直接上市的比重。(4)高校产权的股份化或资本化。(5)高校资产证券化。对学费的应收账款、学生贷款和科研基金贷款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运作。(6)成立教育投资基金。教育投资基金的发行可采用私募或公募两种形式;投资对象主要是教育产业,并参与证券一级市场的申购和配售。(7)发行教育债券。在以上众多的融资渠道中,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成本较低、效率更高、更有潜力的资本市场运作新工具,在未来高校的融资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当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已经步入崭新的发展阶段,也为高校资产证券化的成功实施创造了良好的实施环境,特别是为解决高校当前的贷款包袱沉重、融资环境恶化的难题,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华尔街有一句广为流传的话生动地反映了这点,“只要一种资产能产生稳定的现金流,就可以将它证券化”。国内外涉及到高校而进行资产证券化主要集中在对学生的贷款进行证券化,美国在该领域做的比较成功,但是,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这并不是真正的高校资产证券化,而是金融机构实行的资产证券化。因为高校并没有进行融资,而只是高校学费收入资产证券化。主要依据是实行资产证券化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前提是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探讨忽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资产池的构成、规模和信用增级的可行性。一个单个高校无法实现资产证券化,比如说一所高校每年新增学生5000人,每人学费按现在的平均水平6000元的话,也只有3000万元。发行期限十年的证券也只有3亿元。远远够不上资产证券化资产池的最低要求,更难以达到化解系统性风险的目的。鉴于此,笔者提出了区域性资产证券化的新思路。

三、高校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流程构建

区域性资产证券化实施的核心内容是资产池中的高质量有效资产的建立。可实现资产证券化资产的特征应该包括:(1)能在未来产生可预测的现金流;(2)持续一定时期的低违约率、低损失率的历史记录;(3)本息的偿还分摊于整个资产的存续期间;(4)金融资产的分布有广泛的地域和人口统计分布;(5)原所有者已持有该资产一段时间,有良好的信用记录;(6)金融资产的抵押物有较高的变现价值,或它对于债务人的效用很高;(7)金融资产具有标准化、高质量的合同条款,以保证原始权益人对该资产拥有完整的所有权;(8)资产具有一定的规模。符合或者接近理想化证券资产在高校只有学费收入,但单个高校规模太小无法构成合适的资产池规模,所以,必须是区域性高校捆绑式实现证券化。在我国每个省都有一系列的高校,涉及综合类、人文类、理工类、师范类、农林类,等等,高校生源上具有互补性,各高校的定位不同,生源不同,较好地分散系统性风险,符合债券信用等级提高的条件。

规划的具体运作流程如下:高校将在一定期限内的学费收入以真实销售方式出售给一家SPV(特设委托机构),由高校代收学费并定于每年某一日期后将学费收入付至SPV的专门账户;然后通过政府担保(在一个区域内地方政府容易统一协调)、金融担保公司或者保险公司进行担保,以达到信用增级的目的。最后在资本市场上向投资者发行债券或股票取得资金,扣除一系列的发行费用和金融机构中介费用后,作为高校融资款项。当高校增加新的学生后,所得学费立即被存入SPV设立的专门账户。该账户用做对投资者还本付息。在投资没有还本时候,还可以利用资金做购买国债等收益稳定、风险极低的投资,以上过程是一个在一定年限内(具体期限根据所筹资金量而定)循环进行的过程。

四、结论

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深入和与国际接轨的进程加快,资产证券化也将会成为高校一条低成本的融资渠道。教育是投资风险小、回报率高的朝阳产业,通过资产证券化,投资者从高校的优质资产中获得丰厚的回报。一方面,高校资产证券化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新的投资工具;另一方面,由于资产证券化提高了高校的办学实力与信誉,亦可改善高校的办学条件。区域性资产证券化为高校扩大招生和进一步融资创造了有利条件,使高校的办学逐步走向良性循环的发展道路。

参考文献:

[1]陈文达,等.资产证券化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2]于风坤.资产证券化:理论与实务[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3]郑锦荣.浅析资产证券化在高校融资中的应用[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4(5).

第7篇

一、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难点分析

1.特设机构缺位。SPV在资产证券化运作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整个证券化运作流程都是围绕着SPV这一核心机构来展开的。设立SPV的目的就在于最大限度地降低发起人的破产风险对资产证券化的影响,即要实现发起人对证券化资产的“真实销售”以及证券化资产与发起人的“破产隔离”。然而国内目前尚没有一家具有SPV功能的机构,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设立SPV也还存在一些障碍。

2.不良资产产权不清。目前我国银行的产权制度改革尚未完成,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剥离给AMC,AMC对于企业的债权依然属于金融债权。在不少企业刻意逃废金融债务、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的状况下,SPV不可能做到真正地买断AMC的不良资产,实现“真实出售”。

3.难以组建合规的资产池。我国目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不良贷款大多数属于信用贷款,没有任何抵押品和担保品,难以保证在未来能够产生一定的现金流,组建合规的资产池很困难。

4.缺乏权威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在资产证券化中的作用十分重要。信用评级不仅能够提供市场信息,增加交易的透明度,也能够增强投资者的信心,这将关系到资产支持证券能否为广大投资者所接受以及资产证券化能否顺利运作。然而,我国目前缺乏被市场投资者普遍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估机构运作存在着很多不规范的情况,如资信评估机构独立性不强。

5.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资产证券化是一项交易结构复杂、参与主体众多的系统工程,势必需要依靠一系列完善的法规体系来规范其运作。如SPV的特殊法律地位、发起人向SPV“真实销售”资产的标准等都需要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立。然而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未对其做出规定。可以说,目前资产证券化仍处在一个“法律真空”的尴尬境地。

6.缺乏证券化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政府对于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因为如果税赋水平过高,将会大大增加证券化的融资成本,降低证券的信用等级。而目前在这方面仍然缺乏必要的税收政策支持。

二、我国不良资产的证券化运作设计

1.设立特设机构SPV。一般来说,SPV的设立方式主要有三种,即政府设立、发起人设立和市场中介设立。就我国目前的情况看,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还没有有效开启,可以由政府出面组建国有独资公司形式的SPV,也可在政府的担保下由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起人自行设立SPV。同时,在SPV的设立过程中,要以法律的形式保证SPV的独立性和非破产性。

2.SPV从商业银行购入不良资产,并选择可证券化的资产组成资产池。SPV从商业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折价购买入不良资产,不良资产折价比例可由中央银行根据不良资产的种类和资产质量情况统一制定,也可采用模拟市场价格。对于资产池的组成,可以将不同种类、期限、利率的贷款组合起来,尽量形成未来现金流量稳定的贷款组合。

3.信用提升和评级。由于证券化的不良资产多为流动性差的资产,信用程度也难以评价,因此需要通过一定的方法对其进行信用提高并由专业机构对其进行信用评级。信用提升的具体做法有资产打折、还款储备、超额担保、划分优先/次级结构证券等。此外,实践中,银行出具担保函或信用证、保险公司为证券提供保险等也可以达到信用提升的目的。

4.设计出合理而实用的品种。不良资产证券化品种应以高保障、交易结构较简单为宜。品种设计应考虑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对金融产品的不同偏好与需求,品种必须多样化,才能在利率、期限等方面适应不同投资者的需要,从而达到不良资产迅速变现的目的。

三、加强资产证券化的宏观环境建设

1.法律环境的建设。资产证券化涉及许多高深的法律问题。如SPV作为证券化运作的核心机构,应当享有特殊的法律地位;证券化运作中资产的“真实出售”、SPV与发起人的“破产隔离”;贷款合同转让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资产出售和证券化后对存款人保护;证券的发行和流通等问题都应由法律做出明确的规定。此外,还应当改革和完善相应的会计准则,加强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使得在证券化运作中遇到的一系列会计处理问题有规可矩、有章可循。

2.进一步健全和规范证券市场。首先,要健全二级市场。这一方面需要国家给予政策上的配套和支持,创造有利的宏观环境;另一方面,必须学习借鉴国外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加强市场监管,规范操作经营。其次,要规范金融中介机构的运作。可通过政府特许的方式,选择一家或几家国际上运作规范的具有较高资质和声誉水平的金融中介机构参与到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服务中来。

第8篇

一、资产证券化概述

资产证券化(ABS),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稳定的可预见的现金流收入的资产汇集起来,形成一个资产池,通过结构性重组,使之转换成可以在金融市场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融资过程或行为。相对于其他融资方式而言,资产证券化是一种资产收入导向性的融资方式,并具有结构性和低成本的特点。它产生于美国,在20世纪七十年代后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而不断成熟。在发达国家的金融市场中,资产证券化在解决金融机构流动性、创造性产品和处理不良资产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然而,资产证券化又是怎么样的一个流程呢?

一般来说,一个典型的资产证券化发行需要经过以下步骤:首先,交易发起人(即原始权益人)确定融资目标并对资产进行分割组成资产池;其次,组建特别目的机构(SPV),也就是本文要研究的SPV,在后文将有详细介绍,于此不赘。第三,发起人将资产池中的资产以真实出售的方式转让给SPV;第四,针对转让进的资产进行内部评级和信用增级;第五,对信用增级后的资产进行信用评级,并向外界公布。第六,SPV发行证券,投资者购买证券;第七,资产管理与资产收益回收;最后,还本付息。从资产证券化的流程中我们可以看出,SPV在其中起着举足轻

重的作用,其运行的成败与否直接决定了资产证券化的结果,因此本文将对其进行重点研究。

二、SPV概述

(一)SPV产生的必要性。我们从对资产证券化的介绍可以看到,资产证券化实质上就是将现有或未来必定发生的金债权转化为证券形式的一种融资方式。发起人能否实现融资目的,最需要关注的是基础资产的品质问题。被证券化的资产之所以能吸引投资,并非是因为发起人或发行人的资信,而是因为基础资产本身的信用,这种信用才是产生投资价值的源泉。为了保证和提升基础资产的信用,就要求在制度设计上有效阻隔可能影响基础资产安全的风险,其中最主要的是阻隔发起人的破产风险。只有构架有效的破产隔离机制,才能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风险仅仅限制在基础资产之上,而与发起人的整体的风险隔离,基础资产才可能获得较高的信用评级,从而满足投资者对安全性的需求。破产隔离机制也被某些学者称为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制度。

SPV正是应破产隔离的需要而产生,也是资产证券化创新特征的重要体现。欲使基础资产与发起人的破产风险相隔离,最有效的手段便是将基础资产从发起人“剥离”出来,使其在法律上具有独立地位。但因为资产本身并无人格,不具有行为能力,无人格即无权利,于是需要构建SPV这一载体作为其法律外壳。SPV的成立,不仅使得基础资产与发起人的破产风险相隔离,也使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有了一个合适的主体,有利于资产证券化的顺利完成。

(二)SPV的概念及特征。SPV,全称为Special Purpose Vehicle,中文有多种译法,如“特别目的载体”、“特别目的机构”,等等,它们之间差别并不是很大,本文采用“特别目的机构”说。SPV是一个独立的专门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特殊目的机构,它以资产为支撑发行证券,并用发行证券所募集的资金来支付购买资产的金额。SPV享受税收优惠,通过真实销售可以一次性变现发起人的资产池,实现风险隔离,以便最大限度地减少遭到清偿时的风险。

SPV是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关键性主体,其主要职能涵盖了整个运作流程,包括:从发起人处购买基础资产;运用优次分级、超额担保、备付金账户等多种方式进行信用增级;聘请评级机构对信用增级后的资产进行评级;对现金流进行重组,发行资产支持证券;选择服务商、受托人、承销商等中介机构。SPV的设立可以有公司、信托和有限合伙这三种模式。

从法律的角度,资产证券化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包括发起人、SPV、投资者三方基本的当事人。此外,还包括资产证券化过程的其他当事人,如资产化证券承销主体、信用评级机构、信用增级机构、服务商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其中,SPV的法律地位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SPV应该是一个风险隔离实体。风险隔离制度是SPV得以成立的“命脉”所在,所以,在SPV成立后其理所当然是一个风险隔离实体,只有这样,SPV才能实现它本身所具有的职能。至于如何达到风险隔离的状态,主要是通过采取“真实出售”的方式购买基础资产来实现;具体运作过程下文将有详细论述。

2、SPV应该是一个独立的实体。SPV是一个独立的、有相关独立资产作支持的证券发行人,这和股票、有担保的债券有很大的区别。正是由于SPV的这种独立性和风险隔离特征,所以证券化资产有相当的安全性。SPV应该具备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最好是与发起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一方面在资产、人员、管理、会计处理上完全独立于发起人、服务商等,使之不受其他实体破产与经营风险的影响,且避免其关联性操纵;另一方面,其业务范围独立,经营能力仅限于资产证券化,保证“以一种平等、专业的身份参与到资产证券化中来,使其成为发起人与投资者的中介,证券化交易结构的中心”。

3、SPV应该是一个空壳实体。SPV是一个典型的“空壳公司”,并非以其“注册资本”而是以其证券化基础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其所需要的场地和职工以及经费,除信托投资公司外,皆直接或间接由创设人提供。SPV对资产的管理和运营,全部依托发起人或其他机构进行,而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其设立时只需设立人,即设立SPV的发起人或非发起人,向其垫付一定数额的启动资金即可,这部分启动资金,含服务发生的中介委托和办公酬金等费用,也将作为发起人的资产证券化成本,从日后的发行资产证券化证券募集的资金中列入成本支付而获得偿还。

三、SPV在资产证券化中的地位及作用

SPV在资产证券化中的地位十分重要,在资产证券化的主要法律关系中,它连接着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和投资者,可以说是他们之间的“桥梁”;同时它也是其他法律关系的核心,它与资产化证券承销主体、信用评级机构、信用增级机构、服务商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无一不发生联系。具体说来,SPV在资产证券化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如下几种:

(一)从发起人手中买到基础资产。在这一过程中,为了达到风险隔离的目的,要求发起人在出售基础资产时必须是真实出售。所谓真实出售,是指发起人必须把资产的所有权全部转让给SPV。转让后,发起人对该项资产不再享有权利,也不得就该项资产承担任何义务。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通过真实出售,SPV对基础资产享有了法律上的所有权。在此之后,即使发起人遭到破产清算,已出售资产由于在会计上列为账外资产也不会被列入清算财产,这样才能实现基础资产与发起人的“破产隔离”,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二)对证券化交易进行信用增级。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并降低融资成本,SPV有必要对证券化交易进行信用增级,使证券的信用水平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要,提高所发行证券的信用等级。在信用增级之前,通常要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证券化交易进行考核,以确定为了达到所希望的信用评级需要进行的信用增级的水平和幅度。

(三)信用评级。信用增级后,SPV将再次聘用信用评级机构对将要发行的证券进行发行评级。在评级完成之后,评级机构还要进行跟踪监督,并随时根据资产信用质量的变化,对已评定的证券级别进行调整。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进一步增加了证券包含的信息量,提高了证券的吸引力。在此之后,将由证券承销商负责向投资者发行证券。

第9篇

关键词:融资租赁 资产证券化 风险控制

根据国际统一私法协会《融资租赁公约》的定义,融资租赁是指这样一种交易行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请求及提供的规格,与第三方(供货商)订立一项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在与其利益有关的范围内所同意的条款取得工厂、资本货物或其他设备(以下简称设备)。并且,出租人与承租人(用户)订立一项租赁合同,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授予承租人使用设备的权利。

我国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准则(租赁)对融资租赁的定义为“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相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融资租赁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在我国,融资租赁的行为是20世纪80年代初从日本引进的,以1981年中日合资的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为标志,经过二十多年时间取得了一定的发展。回顾这些年,我国的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是曲折的,大致经过了以下几个阶段,开始—高速膨胀—行业停滞整顿—规范化发展。在高速膨胀的阶段,融资租赁业对我国的整个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对引进外资和先进的技术设备,以及加快中小企业的现代化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从总体来看,我国的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与国际水平还有差距。

资产证券化这种金融创新一方面可以提高自己信贷资产的流动性,对于融资租赁机构来说,绝大多数资产是以应收租金的形式存在的。如果将这些资产通过证券化方式进行运作,无疑会大大缓解公司的资金压力,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也会得到很好的解决。另一方面,通过这种方式还可以合理调整公司的信贷资产结构,提高财务安全性。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实施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是指以租赁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租金)为支持,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进行融资,并将租赁资产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分离的过程。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基本过程可描述如下,由融资租赁公司将预期可获取的稳定的现金收入的租赁资产,组成一个规模可观的“资产池”,然后将这个“资产池”销售给专门操作资产证券化的“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由SPV以预期的租金收入为保证,经过担保机构的担保和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向投资者发行证券,筹集资金。

(一)运作机理

1.隔离风险机理。本质上讲,租赁资产证券化是租赁公司以可预期的现金流为支持而发行证券进行融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现金流剥离、风险隔离和信用增级构成了租赁资产证券化操作的核心。隔离风险机制是金融资产证券化交易所必要的技术,它使租赁公司或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的资产风险、破产风险等与证券化交易隔离开来,标的资产的风险不会“传递”给租赁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者。

2.组合资产机理。组合资产机理是指依据大数定律,将具有共同特征的租赁资产汇集成资产池,虽然并不消除每笔租赁资产的个性特征,但资产池所提供的租赁资产多样性可以抑制单笔租赁资产风险,整合总体收益。组合资产机理是租赁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基础。

3.配置资源机理。配置资源机理是指将各种资源进行优化重组,实现多方共赢。配置资源机理是租赁资产证券化运作的推动力。就租赁公司而言,可以通过租赁资产证券化,提高资产的流动性,改善自有资本结构,更好地进行资产负债管理;就证券化特设机构SPV而言,可以通过收购租赁资产,发行LBS,从中获利;就投资者而言,可以获得新的投资选择机会和较高的收益。而承销、评级、担保等中介机构参与租赁资产证券化运作也可以扩大业务领域,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

(二)模式选择

美国等国家资产证券化的成功经验表明,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模式主要有三种:表外模式、表内模式和准表外模式。

1.表外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将融资租赁资产经过整理分类后“真实销售”给SPV,真正的实现了风险隔离。SPV合法持有资产后,将它们重新组合建立“资产池”,经过担保机构对该证券产品进行担保,再经过信用评级机构对该证券产品评级后,通过券商发行,最后在证券市场上流通买卖。

2.表内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并不需要将融资租赁资产出售给SPV,而是将其融资租赁资产继续留在公司内,即债权资产仍留在融资租赁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由融资租赁公司自己以融资租赁资产为抵押发行抵押债券。融资租赁公司虽然能筹集到资金,但租赁资产还留在租赁公司,那么公司就有产生风险的可能,表内模式并没有起到风险隔离的作用。

3.准表外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成立全资的或控股子公司作为SPV,然后把融资租赁资产“真实销售”给SPV子公司,经过该子公司的一系列操作,再经过相关的机构进行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最后将该证券在证券市场发行。

表外模式相比较表内模式,租赁资产真实销售,融资租赁公司和租赁资产脱离关系,完全实现了风险隔离,融资租赁公司面临的风险更小;准表外模式和表外模式相比,融资租赁公司得成立一家子公司作为SPV,但是融资租赁公司可能对SPV的业务并不擅长,自己经营SPV难免会有风险。通过对比表明,表外模式具有很大的优势,也是最适合我国的情况。

(三)过程设计

第一步,融资租赁资产的分离。融资租赁公司将融资租赁资产按不同的期限不同的规模进行归类整理,以备出售给SPV。第二步,SPV的

设立。SPV是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而专门注册成立的一个具有法人地位的作为证券化机构的实体,本文假设SPV设立在国外。第三步,出售融资租赁资产。融资租赁公司将租赁资产整理后合法的出售给SPV,由SPV运作资产支持证券。第四步,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发行这种资产支持证券时,得寻找一家公司对租赁债权给予一定的担保、支持,从而提高债券的信用等级,吸引投资者购买证券。第五步,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评级。一般来说,各种债券的发行都需要有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信用评级机构对这种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从而扩大债券的影响,提高投资者的投资欲望。第六步,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BS)。证券公司根据该证券的实际情况编制发行说明书,向发行对象阐明发行证券的性质、数量、面值、认购方式、回报率、回报方式、内在风险、市场交易等相关内容,并向有关的主管部门申请发行登记,经许可后向社会公开发行。第七步,证券交易。投资者购买证券后,可以持有至到期日结清本息,也可以在证券市场出售兑现。第八步,租金的管理。受托人(一般为信托公司)接受委托管理租赁资产,按期收取租金,并在证券到期之后,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利息。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业务流程如图1所示。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风险控制

从2007年开始爆发的美国次贷危机,至今已经演变成全球性的金融风暴。使很多人谈资产证券化色变,原因是美国次贷就是资产证券化的一种形式。可见资产证券化也会给银行、企业带来很大的风险,比如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资金池的质量与价格风险等。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也同样会面临这些风险 。但资产证券化是近年来世界 金融 领域最重大的和发展最快的金融创新,它不仅是一种金融工具的创新,而且是金融市场创新和金融制度创新,极大地促进了一国金融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因此,我们并不能因为害怕风险而放弃这种优质的金融创新,完全可以在总结我国资产证券化探索中的实践经验和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构建良好的资产证券化环境和提高监管质量来防范风险。

(一)构建良好环境

建立健全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体系。需要尽快制定《资产证券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SPV的法律地位、性质、行为能力、证券发行、二级市场转让流通、投资主体、证券化资产的真实出售、破产隔离,以及相关的 会计 、税务、土地注册、抵押、披露等制度做出明确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使资产证券化业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规范运作、降低风险。

选择信用高、实力强的金融机构作为SPV。建立完善的信用评级、增级制度与评级中介机构。大力发展资本市场,营造资产证券化的市场基础。加强国际合作,打造资产证券化的国际渠道。

(二)强化业务监管

资产证券化衔接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其涉及部门众多。而我国财政部、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等如何形成合力,达成共享利益、共同监管的局面,这是防范资产证券化风险、推动资产证券化发展的至关重要的因素。

1.监管理念。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动态博弈。从博弈论观点来看,金融机构与监管当局好似跷跷板的双方,他们不断地适应彼此,形成“管制——创新——放松管制或再管制——再创新”的辩证形式,共同推动金融深化和发展的过程。

激励相容。金融监管成为金融创新动因的重要条件是激励相容、鼓励创新的监管理念。监管应当是符合和引导而不是违背投资者和银行经理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风险导向性的审慎监管。风险导向性的审慎监管强调动态和更富灵活性的监管,提高监管的风险敏感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资产证券化引入内部评级法其目的就在于增强资本充足率的市场敏感性。并提出监管当局可以视风险转移程度对资本重组要求进行灵活调整等方面都体现了风险导向性的监管理念。

2.监管的主体和目标、方式和内容。监管主体和目标。对于资产证券化的监管机构,美国为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管目标是保护投资者利益,以促进市场的形成、发展和完善。监管方式和内容。在监管方式上,美国、日本和韩国均为市场为主导的集中监管模式,实行注册登记制。我国资产证券化监管方式也应该是市场为主导的集中监管模式,就目前的实际看,实行注册登记制尚有困难,可以实行审批或审核制。在监管内容上,我国监管的内容包括主体资格的认定、证券化品种、交易结构的审查、资产池技术性指标的审查、各种合约关系结构的审核等,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审查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

参考文献:

1.赵宇华.资产证券化原理与实务[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相关文章
相关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