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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阶段,医院的内控管理制度主要存在的问题
(一)医院内控的整体环境较为薄弱,相关管理者在认识上存在着不足
过去,我国的经济体制一直以计划经济为主,很大一部分医院仍然是采取经验型管理模式进行管理,已经习惯了行政指挥,轻视内部控制的工作,而且重视医疗技术、医疗团队建设,忽视财务管理建设的问题较为普遍。部分医院即使建立起内控制度,也缺乏一定的执行力,甚至有些内控制度根本就是虚设,而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就是管理者在认识上存在不足,以及人员素质存在缺陷等。
(二)内部控制的成本较高,使内部控制工作受到制约
医院的内部控制制度要想切实有效地实行,就必须要有严密的、合理的控制程序作为保障,但是每一个程序在执行的过程中都需要支付一定量的执行成本。第一,内部控制系统在建立的过程中,需要设置关键控制点,用来保证运行的效果,从而更好的达到控制的目的。但是,医院领导者一般不希望在这些方面增加过多的财力与物力,这就使得内部控制在发展中受到一定的制约。
第二,职能部门的工作者为了追求个人的利益,不坚持相关原则,使得内部控制的关键点无法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
(三)医院内部在会计控制方面缺乏健全性
现阶段,我国部分医院已经逐渐建立起内控制度,但是缺乏健全性,这使得相关部门的执行人在执行的过程中无章可循。除此之外,还有部分医院没有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内部的会计制度进行完善与创新,使得内部控制缺少时效性,没有将会计控制的作用发挥出来。
(四)医疗体制改革存在一定问题
1、医疗保障的覆盖范围逐渐缩小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城市职工享有医保的人口比例仅为30.2%、公费医疗仅为4.0%、商业医保为5.6%、劳动医保为4.6%,而没有医保的占到了44.8%;我国的农村参与合作医保的人口比例为9.5%、社会医保3.1%、商业医保8.3%,未参加医保的占79.1%。由此就可以看出,我国真正享受医保的人是极少数的,医疗保障的范围在逐渐缩小。
2、医疗本身的公平性下降
目前,我国的医保制度存在着发展不平衡的现象。城乡地区、社会阶层之间受到医疗保障服务的差距逐渐拉大。当医疗体制进行改革之后,我国城镇中的弱势群体逐的脱离了基本的医疗保障,一些承担力有限的群体恰恰要自己去承担医疗费用。加上贫富差距的不断拉大,使得我国医疗服务的公平性逐渐下降。
(五)药品销售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药品在销售的过程中,为了能够减少中间环节,降低虚高的药品价格,我国药品零差价的相关制度相继出台。但是,随之而来的却是问题不断,当卫生院被要求零加价的售卖药品时,为了能够激励卫生院采购中标的药品,各大药企都决定以返点和回扣的手段作为营销策略。零差价制度是一种较为严格的加价率政策,它存在的弊端是:药价只要越高就会越受各个医疗机构的青睐。这样的话,虽然卫生院无法加价赚钱,但是它可以通过返点与回扣的手段以谋私利。除此之外,医院的医生会受到利益上的损失,医生减少了灰色收入,但是一些医院的院长或者是领导可以通过购药赚取更大的返点。久而久之就会使得医院的医生缺乏工作的积极性,甚至选择跳槽,影响了医院的正常发展。
二、强化医院内控制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的主要措施
(一)提高认识,合理改善内控制度环境
医院的相关领导以及员工应当通过学习与培训,提高内部控制意识,因为只有管理者自身能够提高认识,意识到控制责任,才有可能真正地建立起内部控制制度,让内部控制发挥出应有的作用。领导应当改变传统的“家长型”管理模式,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提供一个宽松的环境。除此之外,领导者还应该根据医院发展的特点,合理地改善医院内控的环境,完善法人结构,并且要对医院的未来走势与发展前景有所把握,据此明确医院内部各个机构的相关职责。
(二)遵循相互分离、定期转换的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的关键在于不相容的职务要保证相互分离,例如:银行在印鉴的管理上、从事出纳工作的人员的相关责任、采购工作的相关职责等,这些都需要有明确的制度对其进行规定与约束,保证相互分离与相互制约。另外还要让每一项业务都能纳入到授权管理的范围之内,让各个管理层之间的权责更加明确,合理的建立与完善相关的财务管理岗位责任制。
(三)构筑严密、科学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一,建立严密的监控防线,贯彻以防为主的思想。医院在进行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应当建立起明确的业务处理权限,以及相应的责任体系,保证每一项业务在处理时都能有相关的责任人对其负责。
第二,医院在建立内部控制体系的时候,要建立起以堵为主的检查防线,保证会计部门在进行会计核算的过程中,对每一岗位、每一项业务都能进行周期性的检查与核查,并且要将检查的工作纳入到程序化与标准化的管理范畴之内。
第三,除此之外,医院还要建立起以查为主的监督防线,完善现有的稽查部门、设计部门以及纪检监察部门等,并要在此基础上,利用落实举报、离任审计、审查监督会计报表等手段,对医院的会计部门进行内部控制与管理。
(四)建立起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要想提高医院的财务管理水平,最主要的核心就在于货币资金,医院对于货币资金一定要采取“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原则,保证货币资金在使用上的合理性。医院应当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账户的开立,防止多头开户现象的出现。设定专人定期对银行的存款进行审核,同时要严格的进行余额调节表的编制工作。除此之外,还要加强票据的管理,特别是空白支票,要根据相关的规定程序,严格按照相应的标准办理资金支付等业务。
(五)创新思维,找寻体制改革的新思路、新渠道
1、增加政府投资,扩大医保覆盖面
政府承担着社会公共卫生、维护居民健康权益等责任,这就需要政府要在经济与政治上对医院进行支持。因此,政府应当增强对医疗企业的投资,扩大医保范围,保证城镇所有的就业人员都能享受医保政策,还要在农村推广新型的合作医疗制度,争取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2、对医疗机构进行分类管理
一般对现有的医疗机构可以按照公共性与准公共性,以及以理性这三种标准进行划分。公共性的医疗机构,例如疾病防治中心,这部分医疗机构可由政府直接管理;准公共性医疗机构,这一类机构不能完全是由政府进行投资,更不能完全的进行市场化运作,应当在社会上招募社会投资,一般由国有投资为主,从而让此类医疗机构能够运转起来;营利性医疗机构,这类机构主要以民办为主,由私人或者是国外资本对其进行投资,并且要从中获取相应的利润回报。
3、实行医药分家的制度
此项制度在现实看来并不契合实际,但是应当是医疗机构未来的发展方向。医院应当以治病救人为主,而不能通过售卖药品而获取暴力。药品应当由指定的药房统一进行管理,严格将处方与非处方药品区分开来。在现阶段,医生服务价格较低,这就出现了以药养医的问题,针对这类问题就需要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要对药品市场进行严格的管理,而且政府可以通过税收或者财政手段将药店获得的超额利润转换到医院的建设与医生的招募当中,从而更好地促进我国医疗机构的发展与进步。
关键词:京津冀一体化;税务征管;协同发展
基金项目:2016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项目:“京津冀协同发展税收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602020216)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12月5日
一、京津冀税收征管协同发展背景和意义
当前,京津冀协同发展已经进入全面推进和重点突破的关键时期,在京津冀产业升级、生态环境共建共享、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都需要财税政策支持。为做好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2014年7月税务总局成立京津冀协同发展税收工作领导小组。2015年4月,中央审议通过《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以促进三地间企业流动;同年12月《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提出要推进跨区域国税、地税信息共享、资质互认、征管互助,不断扩大区域税收合作范围。税务部门这些措施在服务京津冀协同和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同时,也为服务税收中心工作和优化区域税收环境提供了保障。
在实现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的过程中,市场经济起到调节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但由于市场失灵的存在,其在调控经济和要素分配方面有一定的局限性。税收政策作为政府调节经济发展和要素分配的重要手段,能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在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方面能发挥重要作用。税收政策的作用大小在于落实的程度高低,税收征管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研究当前京津冀税收征管协同发展问题,改进阻碍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的税收相关政策,有利于推动京津冀健康协同发展。
二、京津冀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税收征管是指国家税务征收机关依据税法、税收征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税款征收过程进行的组织、管理、检查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当前京津冀税收征管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税收征管相关法律不健全,执法标准不一。税收征管涉及一个或者多个税务机关及不同的纳税人等多个主体,有效处理征管发生的社会关系需要有健全的税收征管法律体系作为保障。我国1992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税收征管法律体系,随后至2015年4月期间共经过三次修正和完善。虽然从立法角度看,我国总的税收政策是统一的,但是经济发展迅速,各种各样新的经济形式层出不穷,税法的细节规定是滞后于经济发展的。因此,在总体税收政策框架规定一致的情况下,各地对于税收政策的理解以及执行程度是不同的。
在京津冀一体化的过程中,三地税收征管中执法标准不一的现象是客观存在的。这主要是由以下两个方面原因导致的:一是某些税收法规制定时没有考虑到实际征管工作的复杂性,规定模糊不够明确,漏洞较多,变通空间大、规范操作性不强,不利于后续的有效监督,大大增加了征管的难度;二是税收法律中存在很多税收自由裁量权。很多具体税收政策的解读和执行条件、范围、幅度等由各省(市)税务机关自行决定,各地征管所遇到的情况不尽相同,税收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层次不齐,这也导致了对同一个税收案件,京津冀三地税务机关处理结果有所不同的现象。税收征管执法标准的不一致,会让跨区域经营企业无所适从,给企业的正常经营发展带来很多的人为障碍和不必要的成本支出。
(二)行政壁垒严重,税收征管协作水平不高。当前我国税务机构的设置和管理都是依照行政区划来设置的,按属地原则行使税收管辖权。由于合理的税收利益分享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地方政府及各地税务机关出于各地经济利益考虑,往往以行政区域为依托形成各种壁垒,阻碍了税务部门间的横向协作。税务征管尽管是一种依法行使的执法行为,但在实际税收工作中往往会受到地方行政干预。
针对京津冀三地而言,京津冀一体化逐步推进,三地经济活动日益频繁,企业跨区域涉税行为越来越多。虽然京津冀三地会针对一些税收征管案件一起查办,但实际税务征收管理工作中三地间缺乏相应的税收管理协作管理制度和一个固定的协调管理机构,协作税收征管的流程及责任追究方面缺乏法律形式的制度加以约束。各区域税务征收管理往往缺乏全局意识,而仅仅基于自身地区及部门利益出发,对本地有利的案件往往高度重,对于本地无利或有执法风险的案件就不积极处理。针对存在的这种问题,2015年6月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印发《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收入分享办法》,对京津冀协同发展中财税分成、利益分享的相关问题加以明确,并制定了标准和方法。但是,如何将这个政策规定切实贯彻落实,还需要进一步制定具有可操作性、有针对性的具体措施。
(三)税收征管信息沟通不畅。目前,京津冀三地的税务机关正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税收征管方面的沟通协调,努力为京津冀协同发展保驾护航。但在税收管理工作方面,三地之间的信息沟通对税收征管是十分重要的,然而京津冀三地税务征收管理信息不对称现象仍较为突出。受长期以来形成的行政管理权限约束,京津冀三地税务局之间的互动十分有限,三地税务机关之间的税务征管信息共享程度较低。对于涉及到他方的税收管理案件往往仅采取协查函的方式进行有限的互动。对于一些要案也只能在国税总局的推动下才会有程度较高的互动协作。三地税务局更多时候在征收管理过程中处于一种“自扫门前雪”的状态。
关键词:国地税合作;税收
税收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征管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税务部门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承担着重要职责。深化国地税合作,不仅是逐步建成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匹配的税收征管体制的重要举措,也是不断提升税收征管能力、降低征纳成本的关键环节。自《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规范》出台以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地税局康巴什分局通过联合国税部门共建办税服务厅、互派干部挂职、联合税法宣传、联合档案管理等举措,不断整合资源,降低纳税成本,逐步解决了纳税“难点”、“痛点”和“堵点”,提升了纳税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一、康巴什国地税合作已取得成效
2015年,康巴什地税分局和康巴什国税局通过在双方办税服务厅互派工作人员、互设办税窗口,迈出了合作办税的第一步;2016年6月,双方实现同址共建办税服务厅;2016年8月,联合办税服务厅正式实现了“一窗一人一机双网双系统,国地税业务通办”的办税模式。
(一)秉持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理念,推动服务深度融合
1.“同址通办”共建办税服务厅,实现办税场地、人员、业务“一体化”。目前已实现了纳税人到任一窗口即可办理国地税任何业务,同时国地税共建联合网上办税服务厅,实现实体办税与网络办税同步,给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办税平台。
2.“线上线下”联手开展纳税服务,实现税收宣传和辅导培训“一体化”。国地税借助税企QQ群、税企微信群、微信公众号等流行媒体元素,“线上”国地税共同宣传最新税收政策,在线解答纳税人涉税疑问;“线下”国地税共同开展面对面咨询辅导服务,确保了纳税人开票和申报工作的顺利开展。
3.“共评通用”联合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实现评定和结果运用“一体化”。国地税联合确定评定范围、评定指标、公布评定结果。同时与银行联合开展“银税互动”合作,助力小微企业破解“融资难”问题。
(二)秉持执法为民的理念,推动执法适度整合
1.联合开展风险监控。成立国地税联合评估小组,建立联合评估制度,开展共管户的纳税评估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采集涉税分析数据,推动建立第三方信息共享机制。
2.联合加强税种管理。国地税通过数据传递、信息交换、联合会审等形式,共同对个体工商户纳税人进行定税典型调查,实现税种核定共同管理、共同公布、共同送达。
(三)秉持信息管税的理念,推动信息高度聚合
1.联合做好税源管理。一是共同开展户籍管理。双方定期对税源管理信息数据进行比对,对异常信息双方共同开展清理。二是共建征管资料档案室。深入开展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国地税征管资料档案室,国地税双方共享“电子化信息+纸质化档案”。
2.联合开展税收分析。一是共同建立税收分析制度,联合重大政策{整、重点行业、区域和领域的分析报告。二是共享分行业、分税种的数据信息和双方认定的重点企业财务信息、税种申报信息等数据,为双方开展税收微观分析提供资料。
二、当前国地税合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国地税合作深度不够
受到技术、部门机构设置和人员等因素的制约,目前对国地税合作中的一些事项,还只停留在表层,只实现了浅层次的合作,如联合税法宣传、联合纳税人培训,只在税法宣传月和重要宣传活动日开展联合宣传,没有建立深入宣传合作的长效机制,另外有些合作事项有流于形式的现象,如联合国地税联合执法、国地税联合风险评估,没有从深层次挖掘合作事项。
(二)国地税合作衔接不足
在国地税合作中,部分科室业务配合不够紧密,数据传递不够及时,存在国地税业务衔接不足现象。
(三)国地税合作效率不高
国地税双方部分业务、流程没有进行深加工,只是将原属国地税业务简单相加,没有真正达到到征管流程和工作方式的优化整合,信息聚合、共享能力不足,合作效率不高。
三、下一步国地税深入合作的建议
(一)建立国地税合作的长效机制
进一步提高国地税合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明确合作目标,落实管理责任,加强过程监督。在国地税管理体制差异客观存在的情况下,要建立健全国地税合作的长效机制,着力解决各业务办理冲突、矛盾,不断深化国地税在全方位、多领域、深层次的战略合作,形成国地税合作的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有效利用“互联网+税务”
推进国地税合作,就是要整合服务资源,加强服务联合,拓展服务领域,解决当前涉税办理中存在的“多头跑”、“重复报”等问题。国地税合作要依托“互联网+税务”优势,创新合作方式,给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多样的服务,提高合作质效。同时互联网平台将更方便纳税人公开监督,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从而达到“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的效果。
(三)实现人力资源和空间资源共享
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目前正在推行“前台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办税模式,下一步要把涉税审批事项、税法辅导、咨询等后台工作前移至办税大厅办理,使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办结全部涉税事项。
参考文献: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北京 100142)
摘 要:当前,随着税收征管精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的不断推进,退税评估日益成为税务机关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重要措施,其地位在整个税收业务工作中日益凸显。但目前退税评估大多独立于“一户式”纳税评估之外,无论从资源整合上还是评估效能上都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就征、退税纳税评估的现状和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整合征、退环节纳税评估,完善“一户式”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的工作建议。
关键词 :退税评估;征管漏洞;出口退税;“一户式”纳税;评估体系
中图分类号:F22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65-2272.2015.06.009
1 整合征、退纳税评估,完善“一户式”纳税评估的意义
1.1 相关概念阐述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退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文件要求,对出口企业一定时期内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系统的分析、评价,并据此作出定性、定量判断和采取进一步管理措施的行为。“一户式”纳税评估,是依托于现有的计算机网络信息,集征、退、查于一体,将多个应用系统所产生的涉税信息集中整合,按纳税人各项基础性信息进行个案分析、综合评述、个性化处理,通过网上实现面向任何一个纳税人涉税信息的采集、加工、分析、查询、处理并自动生成综合评价报告和等级评定结果。
1.2 完善“一户式”纳税评估的意义
退税评估应该是按照“纳税评估”办法的要求,对出口企业一定时期内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系统的分析和评价。退税评估是纳税评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们有必要将退税评估融入到“一户式”纳税评估体系之中,完善“一户式”纳税评估体系。科学完善的“一户式”纳税评估,其核心是将征管系统、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和出口退税系统等数据系统进行整合,将分散在各个不同系统、不同业务模块中的查询功能按照“一户式”的要求进行整理、筛选、归并,实现对纳税人信息“一户式”查询、管理和存储。评估人员通过对这部分数据的分析,对纳税人税收发展的趋势进行科学的预测,对纳税遵从状况给予科学合理、公开公正的评估和判定,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全过程进行实时、有效、科学、严密的控管。完善后的“一户式”纳税评估在强化税源管理,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和严防出口骗税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2 征、退税纳税评估的现状与问题
近年来,税务部门推行在专业评估、分析、监控、管理的基础上,实现对出口货物的征退税一体化综合管理工作。为更加符合增值税链条管理的要求,也为实现征、退税部门统筹共管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尝试完善“一户式”纳税评估工作,将退税评估有效地融入过往的“一户式”纳税评估体系中,为加强征退衔接和推进征退查一体化发挥了跨越式的作用。但在实践中,目前“一户式”纳税评估工作仍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2.1 纳税评估人员对“一户式”纳税评估的认识不足,“一户式”评估体系不完善
当前,一些纳税评估人员虽然开展了纳税评估工作很多年,但仍对“一户式”纳税评估缺乏准确的理解。纳税评估人员对“一户式”纳税评估的内涵理解不足,对如何建立科学的纳税评估体系概念模糊,很多人将退税评估与纳税评估看成是两个并列的概念,未能认识到退税评估是纳税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的纳税评估体系中必须有效地融入退税评估。纳税评估人员对“一户式”纳税评估的作用和价值认知不足,部分评估人员往往认为“一户式”纳税评估仅仅是一件案头的税务审计工作,只是简单地核对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而不能予以认真的分析,并通过逻辑上的兑契关系发现相关疑点。同时,退税评估人员由于身兼出口企业的日常管理或审核工作,往往以工作量大不能抽身为由而不进行实地核查,未能获取第一手的信息,致使纳税评估工作虽然名义上已经开展,但实际中发现问题有限,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其次,“一户式”纳税评估体系不完善,缺乏相应的执行标准。目前,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缺少科学、规范的工作指引,纳税评估工作常常无章可循,变得比较随意,在增加了评估难度的同时,也让评估人员对退税评估工作产生了畏难情绪。
2.2 退税部门开展的退税评估未能有效地融入“一户式”纳税评估工作之中
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征税和退税部门同样各自为政,分别从自己的专业立场对出口企业开展评估业务,而不能借助对方的力量,通盘考虑问题,造成了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也影响了评估的质量,大大降低了税务机关对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质效。因此要完善“一户式”纳税评估工作,退税评估的拳头必须和征税评估的拳头绑定在一起,形成合力。
2.3 纳税评估人员专业化不足且分散在征、退部门之中,缺乏全面掌握征、退税业务复合型评估人才
纳税评估是一项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只有具有丰富经验和娴熟业务的税务人员才能胜任。而目前由于税务机关人力资源紧张与高速增长的业户数量形成巨大的矛盾,评估人员往往需要兼任税源管理和退税审核工作。同时大多数评估人员税收业务知识掌握不全面,征税部门纳税评估人员缺乏对出口政策的学习,对出口退免税业务有畏惧心理,其纳税评估往往不能从征退一体化的角度来考虑;退税部门纳税评估人员长期从事退税业务,对相应征管业务的了解也极其欠缺,无法从林林总总的涉税信息中找出蛛丝马迹,从而发现疑点挖掘出深层次的问题,所以十分迫切需要加强税务机关的人力资源配置,尤其是加大对“一户式”纳税评估人才的培养,建设精通征退税业务的“纳税评估人才库”。
3 整合退税评估到“一户式”纳税评估的建议
出口退税评估是一种典型的风险管理方法,要运用信息化的、科学的分析方法,来比较、分析、论证、测算及评估出口企业各种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从而实现对出口企业的精细化管理,预防出口骗税案件的发生。因此,把出口退税评估整合到“一户式”纳税评估当中,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和完善出口退税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在整合的过程中,笔者建议应该遵循“两个体系、两个整合、两个建库”的工作思路。
3.1 形成和规范“信息收集体系、分级预警体系”两个体系
(1)信息收集体系。评估综合管理人员在已确定的评估项目基础上,借助“一户式”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对个案纳税人通过监控指标进行具体分析预测,去伪存真,筛选判别,对有疑点问题的,确定为评估对象。建立信息收集体系,有利于及时了解出口货物(特别是异地收购货物)出口额增长过快、价格变动较大、货物国内流向异常、新增出口货物金额较大、出口货物中以“四小票”为主要原材料加工的产品等情况,深入分析、评估,从宏观上把握本地区出口退(免)税的发展态势。
(2)分级评估预警体系。运行模式为:一是根据预警系统信息,确保完成预警信息调查核实工作;二是以制度形式确定评估对象,增强评估工作的针对性。如:对应退(免)税出口额变动连续两次预警、生产企业免抵退比例异常预警等项目,必须作为评估对象,通过评估程序对企业进行退(免)税评估;三是根据预警企业评估情况,确定重点评估行业,并以重点行业评估为突破口,发现出口退(免)税管理中存在的漏洞,提出针对性解决措施,从而提高出口退税管理水平。
3.2 将退税评估的指标和方法融入到“一户式”纳税评估中,使两者加以整合
(1)流程的整合。通过把退税评估融入到“一户式”纳税评估之中,将退税评估和征税评估管理办法整合为“一户式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实现对出口企业纳税评估的一体化管理。首先要完善“一户式”纳税评估体系中相关岗位设置,建议税务机关设置纳税评估分析岗、评估处理岗和评估复核岗,有条件的还可以设置退税评估机构。在确定岗位人员职责时,规定相关岗位人员不得兼职。加设评估复核岗位,对结论需要整改及相关指标异常的设置复核时间,定期跟进,对评估结论需要整改或存在待跟进问题的被评估企业作暂缓退税或移送稽查处理。这样做,一是保证退税评估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二是符合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执法机制。
(2)信息的整合。税务机关内部应建立科学完善的信息共享体系。税务机关通过现有的CTAIS平台或设置“一户式”纳税评估信息平台相应信息,方便评估人员及时、便捷地获取。评估人员通过全面的分析平台中出口企业的征、退环节的各项数据,发现疑点环节,做出相应的评估方案。在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到出口企业生产经营场所了解情况,查看账册凭证,认真记录调查核实情况;然后针对每户评估企业制订完整的工作底稿,主要有企业基本情况表、评估指标分析表、评估报告等。再将评估结论反馈到“一户式”纳税评估信息平台中,分享评估结果,方便征、退税管理部门了解出口企业的最新动态。
3.3 建立有效的资源库,夯实“一户式”纳税评估的物质基础
(1)建立出口退(免)税评估人才库。人是生产力的重要因素,对评估工作要高度重视,在人、财、物上提供保障,尤其是对从事这方面工作的专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结合本地实际设立专门的评估岗位,合理配备人员,明确工作职责,认真开展此项工作。
(2)建立出口退(免)税评估数据库。数据库涵盖内容,一方面是全部出口企业的各项评估指标、预警值和历次评估结果等详细资料,并纳入“一户式”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征退信息的共享;另一方面是评估的工具,包括评估模版、评估工作指引、工作要求等。出口退(免)税评估数据库应做到实时更新,并能做到自动初步筛选后提供关注的信息企业、信息商品和信息指标。一般情况下,要求退税评估选户名单占整个纳税评估户数任务的10%。
参考文献
1 潘玉艳.个体工商户税收漏征漏管的原因及对策[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报),2008(1)
2 张伟,李宗永.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西部科技,2011(10)
根据省局和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全市社会经济形势要求,2010年全市地税工作的总体目标是:确保各项收入总规模突破40亿元,其中税收收入突破20亿元,社保费收入17亿元,其它收入3亿元。全市地方一般预算收入达到15.5亿元。具体而言,重点抓好六大民生工程:即财力保障工程、服务民生工程、阳光温暖工程、扶贫济困工程、“两个减负”工程、地税文化工程,始终不渝为基层干部解决实际困难,坚持不懈为纳税人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
2010年,全市地税系统要紧紧围绕上述总体要求和目标,牢牢抓住科学发展与和谐社会这一时代主流,切实把握关注民生、强化责任这一主线,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让地税在改善民生上展示更大的作为,取得更大的成效。
一、建立持续稳定的和谐税收增长机制,为发展民生提供坚实的财力支撑
(一)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增长。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生产要素流动,优化资源配置,不断优化经济结构和布局,推进襄樊经济实现又好又快发展,为地方税收提供丰厚的经济税源。要按照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部署和要求,用足用活、全面落实好支持经济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大力支持和鼓励全市优势产业、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以及县域经济、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提高效益,大力培植地方经济税源,不断壮大全市经济总规模,做大做强全市经济“蛋糕”。同时大力支持涉及“三农”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其服务业发展,并对一些能耗高、污染大、破坏性的产业、行业、企业加大执法力度,相应保护和发展循环型、环保型、生态型产业和企业,不断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按经济规律收税。坚持不惟需求订计划、不惟计划抓收入的指导思想,不断加强税收与经济的分析工作,让税收收入都建立在可靠的税源基础之上,让收入计划成为指导我们抓收入的一个抓手。要坚持收入服从政策、政策服务收入的工作方法,以税收政策为准则,让政策成为组织收入的指南。要坚持正确的政绩观,不以收入规模论英雄,切实把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建立一个以考核税收政策执行、实现应收尽收为主要目标,以考核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为主要内容的定性与定量相统一的收入评价体系,真正把税务干部的主要精力放在执行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上。
(三)严格组织收入原则。严格遵循“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制止和防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严格执行税收政策,不断提高税收政策落实的准确率和到位率,充分挖掘收入的潜力,继续保持地税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努力扩大地方可用财力规模。要严明收入工作纪律,严禁私设税款过渡户,不准延压税款,严防收入混级混库,确保各项目、各税种、各级次收入平衡稳定增长。
二、加快推进信息标准化建设,着力依靠信息化手段改善民生
(四)夯实办税服务厅信息标准化建设。按照面向纳税人、面向社会、面向信息化的要求,进一步夯实办税服务厅信息标准化建设。要统一建立办税服务厅岗责考评体系,梳理、整合、规范办税服务厅各项业务管理工作流程,实现办税服务厅业务工作流程标准化。统一建立办税服务厅人员行为规范、服务承诺、票款结报制度、岗位监督制度、票税比对制度、信息管理制度、考核奖惩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形成完备的管理制度体系,实现办税服务厅制度管理标准化。统一建立办税服务厅办税公开目录及运作程序,统一编印配发对外政策宣传和纳税服务手册,以办税服务厅为主阵地,将各级地税机关政务公开及“税务八公开”的相关内容及时公开,实现办税服务厅办税公开标准化。统一制定城区办税服务厅和农村办税服务点必备的办税硬件设施及软环境建设基本标准,在软环境建设上,要重点从环境优美、仪态标准、功能多样、程序便捷、公开透明等五个方面不断改进,实现办税服务厅软、硬件设施标准化。
(五)加快全市征管数据大集中步伐。以实现全市征管数据大集中为重点,加快信息标准化建设步伐。重点完成系统集成建设和市局机房改造,完成全市三级网络线路扩容,整合全市征管信息数据,实现所有税费征管业务集中管理、统一处理,在全市推广税收精细化管理平台,加快流程再造、业务整合,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各项业务,形成信息标准化基础上的新的业务模式和流程。
(六)围绕税收信息一体化提升信息标准化应用水平。围绕税收信息一体化管理,进一步整合税政、征管、法规、计统、社保、发票等主体应用系统,使之纳入一体化管理,以征管信息系统的标准和流程为依据,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修订业务岗责体系,制定全市信息标准化操作规范,以业务一体化促进信息一体化,进一步优化和规范征管业务工作流程,使各项流程适应计算机处理的要求,以业务整合推动税收管理信息化资源整合。扩大第三方信息应用的范围,加强与技术监督、公安、交通、测绘、国税等部门的信息比对,逐步实现同有关政府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的数据交换,扩充地方税源库。制定征管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建立系统日常运行保障机制,建立数据质量监控机制,积极探索征管数据日常监控体系,清除垃圾数据,杜绝虚假信息,确保“零差错率”。年内在全市范围内推广运用gps技术测量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的方法,提高税源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三、加大税收惠民政策落实力度,着力让党的阳光普照民生
(七)着力落实好扶助社会弱势群体的优惠政策。就业是社会弱势群体面临的最大难题,是民生之本。要认真执行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重点在资格上把好下岗再就业优惠证这个关口,在程序上简化手续、限时办结、搞好服务,在管理上抓好跟踪监控,保障政策执行到位。要认真执行税收起征点调高政策,重点做好纳税人起征点的调查、测算、评估、评议、公示,防止出现该征不征、不该征的征收,特别是针对农村、边远乡镇的分散、小型个体经营户,达不到起征点的坚决不能征,严禁因收入任务而加重弱势群体的税收负担。要加大扶助社会弱势群体方面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加强对基层落实优惠政策的督查督办,确保各项优惠政策执行到人、落实到位,真正让党的政策之光普照民生,温暖纳税人。
(八)大力落实民政福利型企业等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要落实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重点从有保险、有岗位、有收入的“三有”环节严格把关,促使企业为残疾人交纳保险、安置岗位、保证收入,鼓励企业招聘、录用残疾人。同时抓好残疾人保障金征收工作,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要落实好民政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等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激励企业扩大社会就业的积极性,引导和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九)认真执行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税收政策。社会公平和正义是民生的期盼,关注民生应该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要重点加强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的税收管理,充分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积极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要切实抓好年收入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工作,对经营收入100万元以上的私营业主、高收入行业、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经理、高管人员等建立高收入个人档案,加强收入监控,落实双向申报制度,并全面推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软件应用工作,防止收入流失。要严格按照市局“一户一档、终身负责、检查监督、市局备案”的管理要求,突出加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要突出加强饮食行业税收管理,着力改变饮食行业税负偏低的状况。
(十)切实规范涉农税收管理。“三农”问题是最大的民生问题。要切实规范加强涉农税收管理,建立农村税收征管直通车,凡向涉及向农民征收税款,都要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做到严肃政策、严格程序、严明纪律、注意方法。凡是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该兑现的必须兑现到位,比如针对农村交通车辆车船税该兔的必须兑现。凡是涉及农民利益的农村基础设施、农民建房、引水等政府民生项目,要积极参与,全力支持。要加大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检查、考核力度,做到政策公开、程序透明、服务到位,严禁加重涉农税收负担。要以贯彻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为契机,抓好一法一条例的贯彻落实,认真落实好关于扶持农、林、牧、渔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扶持农村经济发展。同时,抓好保康扶贫点的扶贫济困工作,做好扶贫帮困献爱心活动。
四、全力抓好社保费征缴工作,为保障民生加固一道安全网
(十一)进一步规范税式管理。充分发挥税收管理的整体优势,实行社保费与税收一体化管理,进一步规范同征、同管、同查、同考核的征管体制,实现社保费日常管理的“七上”,即上税收管理员手册、上每月税费收入通报、上征管质量检查报告、上执法监察报告、上税务检查税务处理决定书;上党风廉正建设目标责任书;上执法检查报告。做好社保费年度结算工作,结算面达到100%。
(十二)不断推进依法治费。依法治费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2010年要重点解决执法错位、缺位和欠位的问题,逐步实现由被动执法向主动执法转变,解决放弃加收滞纳金、罚款、强制执行等执法权的问题;由无据可依向有法可依转变,解决地税执法依据不足和劳动部门不作为的问题;由执法缺位向执法到位转变,解决执法主体不明的问题,严格执行省政府230号令。
(十三)优化缴费服务环境。要进一步完善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预约服务制、绩效考核制、举报监督制;要加快推进委托代征、委托代缴、刷卡缴费等多元化申报缴费服务方式;推行“五零”服务制,即登记零差错、程序零障碍、用语零违禁、服务零投诉、保费零错收;要推行一票征收,方便缴费人,减少费收成本;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打造数字社保,确保市区今年与劳动部门联网成功。
(十四)积极协助劳动部门做好扩面工作。继续发扬地税部门积极沟通、善于征管的优势,主动做好与劳动部门的配合与衔接工作,确保扩面征缴率达到95%以上。要借助税收管理平台,主动向劳动部门提供未参保户信息。要以税费同征管为基础,认真做好新增参保户的档案管理工作。要以分类管理为依托,切实做好新增参保户缴费能力的认定工作,以确保扩面征缴的真实性。要以精细化管理为重点,牢牢掌握新增参保户的费源分布状况,实行重点征收和重点欠费大户的动态管理工作。
五、大力优化税收服务,为服务民生营造一个优越环境
(十五)牢固树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把纳税人的需要作为第一需要,把纳税人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纳税人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在税收制度制定、税收政策执行、管理流程设置、纳税事宜办理等方面,坚持以纳税人为中心,充分为纳税人着想、分忧、解难,努力形成尊重纳税人、感恩纳税人、服务纳税人、保护纳税人的良好风气。年内要举办2-3期由企业财务人员及老总参加的税法培训会,为纳税人学法、知法、守法创造有利条件。
(十六)不断探索个性化、人性化的税收服务方式。要延伸税收宣传触角,从学校做起,从农村做起,与市妇联、共青团、教委等几条战线、几个战场统一行动,协同作战,以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突出民生问题,为弱势群体享受优惠政策开辟“绿色服务通道”。在继续抓好办税厅规范服务工作的同时,加快建设“电子办税厅”(为纳税人服务平台),大力推行网上纳税申报、网上缴税。建好“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襄樊地税网站建设,积极做好政策、税务咨询等服务项目,方便纳税人咨询。进一步推进税务、政务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开与纳税人办税密切相关的行政事项、税收政策规定、审批程序和办事标准,提高办税的透明度。要建立科学规范的纳税服务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纳税服务质量监督与考核。要畅开言路,畅通监督渠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年内至少召开三次由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代表参加的开门纳谏会,广泛征求群体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税收服务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十七)在“两个减负”方面迈出实质性步伐。认真清理、简并、统一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各类财务报表,以及基层税务机关报送的各类统计报表,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简化办税环节,促进信息共享,加强考核管理,真正把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不必要负担减下来。要重点在乡镇农村税收、个体税收和信息标准化建设等方面积极探索“两个减负”的具体办法,把一些不必要的征管资料和无用信息减下来,真正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工作量。要面向纳税人实行“五个一”工作法,即一窗式服务、一户式管理、一网式办税、一站式办结、一次式检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要大力探索源头减负的具体举措,积极建立“两个减负”的长效工作机制,防止负担反弹,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
六、强化税收执法责任,着力防止不当执法行为侵害民生
(十八)认真落实税收执法“两制”。以认真学习掌握总局关于地方税收执法责任制“一个范本”、“两个办法”和市局关于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为基础,明确岗位职责,让地税干部明白自己应该做什么、怎么做、做到什么程度、做不好要负什么责任,在全系统全面执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制,着力解决不作为、乱作为行为,以全面规范干部执法行为。
(十九)切实规避税收执法风险。在全面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的同时,进一步加强税收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加强对执法行为的事前监督、执法环节的事中监督和执法过程的事后监督,不断加强税收执法检查,提高自我防范和纠错能力,坚决防止和纠正执法偏差,做到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手续全部合法,切实规避税收执法风险。
(二十)建立责任追究的长效机制。要以税收执法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基础,在《公务员法》框架内,明确责任追究的主体、对象、范围、标准、程序、时限,建立健全责任追究的长效机制,让责任追究形成一个规范,变为一个常态。市局要组成一个包括法规等相关部门在内的税收执法监督工作委员会,实行季度例会制,对重大税收执法过错实行集体认定,明确法规、监察、人事部门在过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中的职责,使各业务职能部门的税收执法监督检查与过错责任追究相衔接,将责任追究渗透到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执法检查、税务稽查、发票管理等税收业务工作的全过程,形成对税收执法重大过错齐抓共管、整体联动的工作机制。
(二十一)严格实施过错责任追究。各单位要以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为主线,按照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通过加强执法检查、税务稽查、执法评议考核等途经,对干部执法过错责任严格实施责任追究,确保地税人员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擅权要追究”。同时制定《襄樊市地税局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定期不定期对工作事项落实和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对各岗位、各部门、各单位工作落实不力的人和事,严格按党纪、政纪、税纪进行问责,以提高工作落实效力。要坚持在责任追究面前人人平等,充分发挥责任追究的积极作用,把责任追究转化为工作的推动力和落实力,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七、坚持以人为本,努力建设一支重视民生的和谐地税队伍
(二十二)着眼于加强税风建设,让地税干部更加近距离地关注民生。作风体现税风,直接影响对于民生的重视和关注程度。2010年,各级领导干部和机关干部,都要从转变作风、优化税风开始,把自己的主要精力和注意力转向基层,深入基层,关注民生。局领导要求三分之一,至少五分之一的时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基层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市局机关科室下基层检查指导工作,必须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做到有工作事项、有情况分析、有对策建议,有落实结果,真正引导干部把主要精力和注意力转向基层,推动工作落实。认真总结市直高新分局机构改革试点经验,按照“征管业务流程化、组织机构扁平化、管理方式集约化”的原则和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区机构改革。同时,继续做好综合治理工作,确保继续荣获全市“平安单位”称号。超级秘书网
(二十三)着眼于增强队伍活力,建立健全多元化激励机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的干部激励方法,变单一的职务激励管理为职务、精神、物质相结合的多元化综合激励管理,为地税干部提供多种途径的自我实现渠道,建立起自我加压、不断进取的个体发展动力机制。建立符合襄樊地税实际的公务员分类管理、能级激励和绩效考核机制。加大争先创优的力度,继续开展各类能手评比等活动,挖掘典型,宣传先进,带动后进。制定爱护先进、鼓励先进、充分发挥先进人物示范作用的办法,为树立和弘扬学先进、赶先进的风气提供制度保证。设立“襄樊市地税局创新奖励基金”,制定《襄樊市地税局工作创新奖励办法》,激励干部大胆开展工作创新,对有创新价值的工作成果和突出贡献的地税干部给予重奖。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创新思想政治工作的方式与方法,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引导干部正确对待自己、他人和社会,正确对待成绩、荣誉和困难。
退税评估是纳税评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们有必要将退税评估融入到“一户式”纳税评估体系之中,完善“一户式”纳税评估体系。科学完善的“一户式”纳税评估,其核心是将征管系统、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和出口退税系统等数据系统进行整合,将分散在各个不同系统、不同业务模块中的查询功能按照“一户式”的要求进行整理、筛选、归并,实现对纳税人信息“一户式”查询、管理和存储。评估人员通过对这部分数据的分析,对纳税人税收发展的趋势进行科学的预测,对纳税遵从状况给予科学合理、公开公正的评估和判定,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全过程进行实时、有效、科学、严密的控管。完善后的“一户式”纳税评估在强化税源管理,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和严防出口骗税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2征、退税纳税评估的现状与问题
近年来,税务部门推行在专业评估、分析、监控、管理的基础上,实现对出口货物的征退税一体化综合管理工作。为更加符合增值税链条管理的要求,也为实现征、退税部门统筹共管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尝试完善“一户式”纳税评估工作,将退税评估有效地融入过往的“一户式”纳税评估体系中,为加强征退衔接和推进征退查一体化发挥了跨越式的作用。但在实践中,目前“一户式”纳税评估工作仍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2.1纳税评估人员对“一户式”纳税评估的认识不足,“一户式”评估体系不完善
当前,一些纳税评估人员虽然开展了纳税评估工作很多年,但仍对“一户式”纳税评估缺乏准确的理解。纳税评估人员对“一户式”纳税评估的内涵理解不足,对如何建立科学的纳税评估体系概念模糊,很多人将退税评估与纳税评估看成是两个并列的概念,未能认识到退税评估是纳税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的纳税评估体系中必须有效地融入退税评估。纳税评估人员对“一户式”纳税评估的作用和价值认知不足,部分评估人员往往认为“一户式”纳税评估仅仅是一件案头的税务审计工作,只是简单地核对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而不能予以认真的分析,并通过逻辑上的兑契关系发现相关疑点。同时,退税评估人员由于身兼出口企业的日常管理或审核工作,往往以工作量大不能抽身为由而不进行实地核查,未能获取第一手的信息,致使纳税评估工作虽然名义上已经开展,但实际中发现问题有限,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其次,“一户式”纳税评估体系不完善,缺乏相应的执行标准。目前,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缺少科学、规范的工作指引,纳税评估工作常常无章可循,变得比较随意,在增加了评估难度的同时,也让评估人员对退税评估工作产生了畏难情绪。
2.2退税部门开展的退税评估未能有效地融入“一户式”纳税评估工作之中
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征税和退税部门同样各自为政,分别从自己的专业立场对出口企业开展评估业务,而不能借助对方的力量,通盘考虑问题,造成了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也影响了评估的质量,大大降低了税务机关对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质效。因此要完善“一户式”纳税评估工作,退税评估的拳头必须和征税评估的拳头绑定在一起,形成合力。
2.3纳税评估人员专业化不足且分散在征、退部门之中,缺乏全面掌握征、退税业务复合型评估人才
纳税评估是一项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只有具有丰富经验和娴熟业务的税务人员才能胜任。而目前由于税务机关人力资源紧张与高速增长的业户数量形成巨大的矛盾,评估人员往往需要兼任税源管理和退税审核工作。同时大多数评估人员税收业务知识掌握不全面,征税部门纳税评估人员缺乏对出口政策的学习,对出口退免税业务有畏惧心理,其纳税评估往往不能从征退一体化的角度来考虑;退税部门纳税评估人员长期从事退税业务,对相应征管业务的了解也极其欠缺,无法从林林总总的涉税信息中找出蛛丝马迹,从而发现疑点挖掘出深层次的问题,所以十分迫切需要加强税务机关的人力资源配置,尤其是加大对“一户式”纳税评估人才的培养,建设精通征退税业务的“纳税评估人才库”。
3整合退税评估到“一户式”纳税评估的建议
出口退税评估是一种典型的风险管理方法,要运用信息化的、科学的分析方法,来比较、分析、论证、测算及评估出口企业各种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从而实现对出口企业的精细化管理,预防出口骗税案件的发生。因此,把出口退税评估整合到“一户式”纳税评估当中,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和完善出口退税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在整合的过程中,笔者建议应该遵循“两个体系、两个整合、两个建库”的工作思路。
3.1形成和规范“信息收集体系、分级预警体系”两个体系
(1)信息收集体系。评估综合管理人员在已确定的评估项目基础上,借助“一户式”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对个案纳税人通过监控指标进行具体分析预测,去伪存真,筛选判别,对有疑点问题的,确定为评估对象。建立信息收集体系,有利于及时了解出口货物(特别是异地收购货物)出口额增长过快、价格变动较大、货物国内流向异常、新增出口货物金额较大、出口货物中以“四小票”为主要原材料加工的产品等情况,深入分析、评估,从宏观上把握本地区出口退(免)税的发展态势。
(2)分级评估预警体系。运行模式为:一是根据预警系统信息,确保完成预警信息调查核实工作;二是以制度形式确定评估对象,增强评估工作的针对性。如:对应退(免)税出口额变动连续两次预警、生产企业免抵退比例异常预警等项目,必须作为评估对象,通过评估程序对企业进行退(免)税评估;三是根据预警企业评估情况,确定重点评估行业,并以重点行业评估为突破口,发现出口退(免)税管理中存在的漏洞,提出针对性解决措施,从而提高出口退税管理水平。
3.2将退税评估的指标和方法融入到“一户式”纳税评估中,使两者加以整合
(1)流程的整合。通过把退税评估融入到“一户式”纳税评估之中,将退税评估和征税评估管理办法整合为“一户式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实现对出口企业纳税评估的一体化管理。首先要完善“一户式”纳税评估体系中相关岗位设置,建议税务机关设置纳税评估分析岗、评估处理岗和评估复核岗,有条件的还可以设置退税评估机构。在确定岗位人员职责时,规定相关岗位人员不得兼职。加设评估复核岗位,对结论需要整改及相关指标异常的设置复核时间,定期跟进,对评估结论需要整改或存在待跟进问题的被评估企业作暂缓退税或移送稽查处理。这样做,一是保证退税评估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二是符合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执法机制。
(2)信息的整合。税务机关内部应建立科学完善的信息共享体系。税务机关通过现有的CTAIS平台或设置“一户式”纳税评估信息平台相应信息,方便评估人员及时、便捷地获取。评估人员通过全面的分析平台中出口企业的征、退环节的各项数据,发现疑点环节,做出相应的评估方案。在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到出口企业生产经营场所了解情况,查看账册凭证,认真记录调查核实情况;然后针对每户评估企业制订完整的工作底稿,主要有企业基本情况表、评估指标分析表、评估报告等。再将评估结论反馈到“一户式”纳税评估信息平台中,分享评估结果,方便征、退税管理部门了解出口企业的最新动态。
3.3建立有效的资源库,夯实“一户式”纳税评估的物质基础
(1)建立出口退(免)税评估人才库。人是生产力的重要因素,对评估工作要高度重视,在人、财、物上提供保障,尤其是对从事这方面工作的专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结合本地实际设立专门的评估岗位,合理配备人员,明确工作职责,认真开展此项工作。
【关键词】新公共管理;纳税服务;服务体系
一
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全球范围内政治、经济、社会和科技都发生着剧烈的变化,各国政府也面临着更加严峻的竞争,人们日益对公共部门管理现状不满,官僚制政府管理模式弊端丛生,在此背景下,西方发达国家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公共行政改革运动,这被理论界称为“新公共管理运动”。
新公共管理的基本思想主张概括为:一是在公共服务中,把公众视为顾客,建立顾客导向型政府,将顾客的满意度作为衡量政府工作质量的标准;二是重视提供公共服务的结果,注重效率和质量,力求投入最小效益最大,强调绩效管理;三是强调市场导向,在公共管理中,引入竞争机制鼓励更多的私营部门参与公共服务供给的竞争,从而提高公共产品供给的质量和效率。
新公共管理理论为现代纳税服务提供了理论依据,重新明确征纳双方定位,视纳税人为顾客,不但确立了纳税人与政府平等的经济主体关系,而且还在公共产品供需关系中确立了纳税人的主导地位。税务机关的角色也从执行税法,把纳税人看成监督的对象转变为把纳税人视为顾客,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的服务机构。
在税收工作中,税务机关应该找准纳税服务体系的定位,同时,应努力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咨询、举报及投诉和建议的途径,并切实为纳税人提供全面、规范、经济、便捷的服务。完善的纳税服务体系是税务机关从内在机制上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服务的系统,是以遵守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为导向,依托现代化管理和科技手段,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和保障,通过不断充实合创新各种服务内容和形式的,并借助社会中介机构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有机结合从而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开放式的工作体系。
二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地方税务局成立于1994年9月,主要承担淮安市淮阴区范围内地方税收、基金(费)和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任务。淮阴地税局坚持依法治税,优化纳税服务,靠制度强管理,用文化聚人心,以创新求突破,着力营造依法治税的政策环境、和谐高效的服务环境、管理规范的体制环境、争做一流的人文环境,全力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连续7年在全市地税系统规范化管理综合考核中名列第一。
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税务机关必须转变以往“重监管、轻服务”的做法,树立“大服务”观念,服务于经济,服务于纳税人。基于这样的认识,淮阴地税局注重以人为本,树立征纳双方平等地位,坚持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出发,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为导向,在深化纳税服务,完善纳税服务体系方面进行积极探索与实践。服务内容更加全面,服务手段更加先进,服务效能更加凸显。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在税法宣传方面,依托报纸电视等资源扩大宣传渠道。抓住每年“税法宣传月”的主题,开展针对性的宣传活动。通过办税服务厅发放宣传材料,采取多种形式加大税收宣传。
第二,在纳税咨询方面,将全区地税局咨询电话纳入省级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管理,初步形成集电话、网络、短信服务渠道为一体,融受理咨询、查询、举报投诉等服务内容为一体的12366纳税服务综合性咨询服务平台。
第三,在办税服务厅建设方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对大厅功能进行划分,分为自助办税区,咨询辅导区,等候休息区及柜台叫号管理系统,营造了简洁高效、文明和谐的办税环境氛围,受到广大纳税人的普遍好评。
第四,在纳税人权益保护方面,淮阴地税局于2009年4月成立纳税人维权服务中心,2009年5月成立了“纳税人之家”,定期开展税收政策辅导等活动,切实解决最直接、最现实和纳税人最关心的问题。
第五,在建立纳税人需求管理机制方面,通过纳税服务热线了解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加以回复。此外,按照行业将个体户及企业分类进行管理,开展需求调查工作,重点税源企业加大需求管理力度。
第六,在信息化建设方面,改进纳税申报和缴款方式,积极推行多种电子申报方式,实现了纳税人、税务机关、银行为一体的“税库银联网”实时在线,大部分纳税人实行网上申报。
第七,在社会协作方面,税务部门加强与行业协会、相关业务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初步建立了与税务行业如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作关系,促进了整体纳税服务效率的提高。
该局在加强征管、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方面做了很多努力和探索,取得了一些明显成效,有力的促进的征管质量和纳服效率的提高,得到了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肯定。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纳税服务体系各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与不足,主要是表现在:服务观念还有待进一步转变,各项纳税服务机制还不够完善;税务机关在宣传税收咨询辅导工作不到位;办税服务厅的工作效率不高、对纳税人权益保护及需求把握、纳税服务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有待进一步提高。
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主要是:一是纳税服务的观念淡薄。部分税务人员对优化税收服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够,缺乏主动服务及平等服务的意识,纳税服务缺乏主动性、积极性;二是纳税服务体系缺乏各种相应完善的配套措施。主要表现在,缺乏纳税服务相应的宣传及咨询机制,把握纳税人的需求不到位,纳税服务程序缺乏规范性,纳税服务流程繁琐,缺乏纳税服务绩效考核和内外结合的评价机制,税收服务现代化信息化水平制约纳税服务工作水平的提高,税务人员职业修养和素质能力还达不到相应的要求,税务业服务尚未深入开展等。
三
运用新公共管理理论,树立以纳税人为顾客导向的纳税服务理念,建立顾客导向型税务机关,从思想上改变原来的把纳税人看成是监督打击的对象,变成为税务机关的服务对象。
首先,以纳税人为本,树立全新的税收服务理念。广大税务干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牢固确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思想,增强做好税收服务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税务管理观念要由“基本不相信纳税人能够依法纳税”向“基本上相信纳税人能够依法纳税”转变,税收征管工作也要从“监督打击”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化,这是新时期的治税思想和税收工作的方向。因此,必须进一步更新服务理念,牢固树立“顾客意识”,将立场转移到纳税人一方,将服务基点从对纳税人不信任转变到相信纳税人,尊重纳税人,服务纳税人,逐步建立顾客导向型的税务机关。
其次,建立相关纳税服务配套机制及相应措施。
第一,建立税法宣传机制。采取适合不同纳税人特点的宣传方式,广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管理规定和办税流程。依托办税服务厅建立“纳税人学校”,定期开办新办企业辅导班,提高企业自主办税能力。进一步健全常态化宣传工作机制,整合宣传资源,结合本部门税政,征收管理工作重点,在电视、电台投放公益广告,做好江苏地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及淮阴区地税“蓝色快车”服务品牌的宣传力度。开展各种丰富多彩的税收宣传活动,使宣传活动不仅局限于每年的税收宣传月。采取多种形式发放不同类型的宣传品推行短信、电子邮件等服务。增强宣传品的可读性、可听性、可视性,以生动、形象、感染力强的形式传播给纳税人。
第二,建立纳税服务咨询机制。完善升级12366纳服热线平台和短信平台,推行网络咨询,规范统一功能模块,拓展12366服务功能,形成集电话、网络、短信服务渠道为一体,融受理咨询、查询、举报投诉等服务内容为一身的12366综合平台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功能包括纳税咨询,涉税信息,综合查询,涉税提醒和接受涉税举报和投诉,接收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对地税机关的建议等。淮阴区纳税咨询工作重点就是要找准纳税人的需求,并规范咨询制度,并将全区咨询电话全面纳入省级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管理,全面建设江苏地税12366“统一入口、分类处理、规范管理、资源共享”的集中式咨询服务模式。
第三,完善办税服务厅各项制度的建设。新公共管理的理念倡导经济、效率、效能的理念,在整合我们办税服务资源时,应充分体现规范、便捷、高效、文明的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和满意度。具体包括:
一是明确办税服务厅岗位职责,统一规范业务流程。淮阴地税局在严格执行《淮安市地税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的基础上,已经在办税服务厅设置办税服务区、咨询辅导区、自助办税区和等候休息区等功能区域,并设值班长坐席。建议目前急需设置专门咨询岗位,受理前来大厅办税的纳税人各种涉税问题。
二是完善办税服务厅绩效考核及评价机制。以往税务机关十分注重征管质量的考核,对纳税服务考核目前还是空白,为了提高办税服务厅的内部管理效率,要将纳税服务作为税收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目前,淮阴区地税局引入公共管理系统,窗口人员过系统管理软件,实现排队叫号机与服务质量评价器及窗口计算机一体化管理,应建立相应的绩效考核机制,以激发一线人员的办税热情。
办税服务厅在建立纳税服务考核机制的同时,还应建立健全纳税服务工作的评价机制。新公共管理则倡导对税务机关的评价,尤其是纳税服务的评价,要从纳税人的角度出发,始于纳税人的合理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因此,完善现阶段的纳税服务绩效评价体系,应从纳税人的满意度为基础,认真倾听纳税人的呼声。
三是建立培训学习制度,提高税务人员素质。窗口人员是是各级税务机关开展纳税服务工作具体执行者,工作人员的素质体现了纳税服务的水平,创造公开、平等、竞争的用人环境,充分挖掘现有人力资源潜力,并倡导团结、积极向上的组织文化,为完善纳税服务体系提供更优的人才保障。
第四,建立纳税人权利保护平台并完善纳税人需求机制。切实维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构建起贯穿税前、税中、税后全过程的纳税人权益保护体系。包括“纳税人维权服务中心”和“纳税人之家”,发挥其畅通纳税人维权渠道,健全维权服务机制,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作用。定期开展税收政策辅导、交流座谈会、税收论坛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切实解决最直接、最现实和纳税人最关心的问题。新公共管理注重把握顾客的需求,这一理念体现在税务部门即在征纳双方的税收活动中,纳税人作为税务机关的征税对象,也是税务部门的顾客。顾客导向型的税务机关必须密切关注及时了解纳税人的需求,从把握纳税人的需求出发,通过各种有效途径获取纳税人需求信息,掌握需求的变化,并及时做出相应的反应措施,以此不断改进服务质量。因此建立一套灵活反应、多渠道、个性化的纳税人需求机制尤为必要。
第五,建立现代化信息保障体系加强网上办税服务厅建设。整合已有的纳税服务应用系统,加大资金投入,建设功能齐全、数据共享、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平台――“网上办税服务厅”。采用省级大集中模式,统一内外网站两个税收服务平台,加强政务公开、网上办税、信息查询、业务咨询、等多项功能的建设,使其成为覆盖全区、内容丰富、功能实用的网上服务厅。进一步整合各种纳税服务平台与征管信息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提高纳税服务效率。通过“智能化”服务,实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信息同步。
第六,完善纳税服务社会化体系推进纳税服务产品市场化。新公共管理理念倡导在政府部门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之间可以展开竞争,创造更加高效的机制,更好的为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因此,在税务部门引入市场化,加大社会化进程,使税收服务走向市场,更好的为纳税人服务也是十分必要的。淮阴区地税局在纳税服务社会化方面的进程,应充分发挥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组织在税务、税收筹划、会计核算等方面的行业优势,它们熟悉财税业务实践,而且还应具有较强责任感、办事严谨信守职业道德等素养。税务部门应加强与相关事务所合作,尽快建立地区之内的税务行业准入制度,并加强监管,促进行业专业化、规模化、规范化发展,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纳税服务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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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的推进和政府职能的转变,纳税服务逐渐成为税务部门的一项重要的工作职责,纳税服务的理念、服务方式、服务形式等诸方面均已发生了巨大变化,加强对纳税服务体系的研究,是当前税务部门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试从纳税服务的历史、现行纳税服务领域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改革和完善纳税服务体系的对策和建议,以及纳税服务体系未来发展取向等角度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关键词:纳税服务历史现状对策研究未来
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是人们享受国家(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而支付的价格费用”,由此可见,税收是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价格”。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提供的旨在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享受纳税权利的服务活动的总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的推进和政府职能的转变,纳税服务逐渐成为税务部门的一项重要的工作职责,同时,纳税服务的思想观念、服务方式、服务形式等诸方面均已发生了巨大变化,加强对纳税服务体系的研究,是当前税务部门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试从纳税服务的历史、现行纳税服务领域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改革和完善纳税服务体系的对策和建议,以及纳税服务体系未来发展取向等角度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纳税服务的历史演变
纳税服务这个概念由来已久,最早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其基本含义是征税主体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方式,为纳税人服务。具体服务项目包括提供教育信息,帮助依法纳税等。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伴随着世界范围内政治、经济、社会和科技革命的变化和发展,各国政府均面临新的、严峻的挑战,西方各主要发达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都兴起了一场被称之为新公共管理(newpublicmanagement)的运动,以提高政府的治理能力,并达到最终提升国家竞争力的目标。新公共管理理论形成于西方政府改革运动中,其核心价值是把市场化的动作机制和管理手段引入公共管理中来,主张以市场机制改造政府,提高公共服务品质。突破了以往行政管理学研究的窠臼,对政府管理产生了深远的、根本性的影响,对我国的影响同样也是巨大的,选择新公共管理模式已成为我国改革行政系统的样板,目前已在各地初露端倪,如建设“服务型政府”、“企业型政府”、“学习型社会”的提出,追根溯源,都是源于公共管理相关理论。
与政府职能转换相得益彰的是税务部门纳税服务理论也随之不断发展,并在新的纳税服务理论的指导下,纳税服务的实践也在不断深化。在当今税收理论研究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专家把税收征管体系比成一座“金字塔”,而把为纳税人服务置于塔的最底层,使之成为整个金字塔的根基。目前西方发达国家都有自己完善的纳税人服务体系。近期我国也开始在纳税服务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新的税收征管模式中把优化服务和纳税申报共同列为税收征管的基础,新征管法将纳税服务写进法律条文里,使纳税服务在现代税收征管中的地位有了极大的提升,实现了质的飞跃,建立规范的纳税服务体系已成为现代税收工作的重要特征。
二、纳税服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纳税服务在近年来取得长足的发展,但在纳税服务实践中其缺乏全局性、系统性、持续性和保障性的特征十分明显,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观念“本位化”,真正意义上的纳税服务“犹抱琵琶”
我国的宪法规定了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却忽视了对公民在缴税过程中应当享受的权利,作为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的纳税人,缺乏要求税务机关提供完善的纳税服务的自觉意识,期望值不高,在他们眼中,税务部门的纳税服务犹如“水中望月”、“雾里看花”。而另一方面,长期以来,税务机关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官本位”意识,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对征纳税关系的认知局限于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层面。这种权力意识本位化直接带来的是服务举措“本位化”。在当前的纳税服务体系中,税务机关是纳税服务的主体和主导,服务举措更多地倾向于便于管理的角度建立的,严格地说,这是一种管理的体系,而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服务体系。
二是服务表象化,难以得到纳税人的广泛认同
由于当前的纳税服务体系的构建侧重于对纳税人的管理,以及对征管程序简化方面工作的忽略,不可避免地导致各级税务机关将规范文明用语、建设环境设施齐全的纳税服务场所作为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的主要手段和最终目标。尽管这些努力已较以前有了较大进步,但过于追求表象化服务的做法,却背离了纳税人的期望和效率化的服务目标,也就难以令广大纳税人满意。同时,在此基础上建立的表象化的纳税服务体系,尽管“拨开乌云见太阳”,终于将接待纳税人的机构推向前台,然而背后却缺乏一整套简洁、高效的机构支撑,使纳税服务机构往往只能应付一般性涉税事项的办理,一旦出现信息传递不及时等因素,受到损害的依旧是纳税人,纳税服务机构又会成为征纳双方矛盾集中的“焦点”。
三是职能分散化,纳税服务制度建设任重而道远
税收征管工作中重实体、轻程序的工作方式影响了纳税服务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实际工作中,一方面纳税人对登记程序、申报程序、缴款程序、减、免、缓、退审批程序进而整个征管程序不了解,造成因资料不全、手续复杂而感到“一头雾水”,难言其中苦衷;另一方面,近年来税务部门在加快建立新的税收征管改革模式的过程中,将税收执法权限分解为征收、管理、稽查,在系统内部实行专业化税收管理,但忽略了对建立必要的、合理的执法程序进行探索,对外未形成一整套纳税服务制度,纳税服务职能分离,造成征纳双方工作量的加大和矛盾的增强。此外,目前缺乏有关纳税服务的纲领性文件,缺乏对纳税服务理论系统论述,从某种程度而言,也延缓了纳税服务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进程。
四是考核疲软化,纳税服务的成效缺乏检验和保障
根据传统思维方式,税务机关预先设定所有纳税人为偷税嫌疑对象,然后逐级制定管理办法和措施,监控其偷逃税动向。这种心理状态,既严重忽视了对纳税人权益的保障,造成全社会陷入纳税信用危机的恶性循环,又直接影响了税务机关不会下决心建立纳税服务评估、监督工作机制。而在实践工作中,也没有为纳税人提供对税务机关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与评价的渠道,纳税服务信息反馈有效机制仍在襁褓之中。
五是服务滞后化,不能适应新形势对税收工作的需要。
纳税人个性化服务需求难以满足。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没有切中纳税人迫切需要的重点,税务机关提供的服务不是纳税人的真正所需,而纳税人的需要税务机关没有提供或提供的不够;“素质化服务”理念尚未形成,税务干部的整体素质参差不齐,影响了纳税服务的质量,服务技能有待进一步提高;纳税服务手段的科技含量普遍较低,且受生产力发展水平、人才、资金等因素的影响,各地发展很不平衡,东部与西部、沿海与内地纳税服务水差较大,等等。纳税服务的现状不能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的需要。
三、改革和完善纳税服务体系的对策与建议
改革和完善纳税服务体系应坚持法治原则、公正原则、透明原则、效率原则、诚信原则,结合当前税收工作的实践,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革与完善:
(一)更新观念体系,重新审视和定位纳税服务的价值
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在赋予税务机关更多权力的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税务机关的责任与义务,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增加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条文,纳税服务在税收工作中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纳税服务已由传统的道德范畴上升到法定义务,成为法定行政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我们全面领会其内涵,重新定位纳税服务的价值,全面履行新征管法规定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义务,树立现代税收服务观,拓展对纳税人服务的范围和空间,提高完善对纳税人的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文明、规范的执法服务标准和体系,以新的服务理论来引导税收工作由满足征管需求为主向以服务纳税人为主的转变、向“管理服务型”和“执法服务型”的转变,引导税务机关向服务型部门的转变。版权所有
(二)改进服务手段,全面提高纳税服务工作效率
进一步扩大纳税申报管理模式,提供刷卡申报、电话申报、邮寄申报、网上申报等多元化的纳税申报方式供纳税人自由选择;改善办税基础设施,积极推行城区“一窗式”、农村“一站式”服务模式,实行服务前移,让“窗”、“站”成为便利纳税人办理纳税事项的满意场所;努力提高税收信息化管理水平,开辟网上或12366电话语音特别服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实时传输,为纳税人提供及时、准确的政策、业务咨询,精心打造纳税服务的“电子平台”,提升纳税服务体系的科技含量,为纳税人提供规范、快捷、全面、经济的税前、税中、税后服务。
(三)创新服务方式,满足纳税人日益增长的个性化服务需求
按照为纳税人服务无小事的原则,以“始于纳税人需求,终于纳税人满意”为追求目标,认真分析、准确把握纳税人所念、所想、所需,不断创新纳税服务的方式,建立或完善“假日服务”、“延时服务”、“预约服务”、“限时办结”、“首问负责制”、“查前告知”、“稽查准入”等各项服务制度,突出纳税服务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方法的艺术性,努力满足纳税人个性化服务需求,实现“办税服务零距离、办税质量零差错、服务对象零投诉、办税程序零障碍、法规政策规定之外零收费”。
(四)整合服务资源,建立平面化多功能的纳税服务平台
以加强税务机关内部的程序化建设为切入点,遵循合理简化、效率优先原则,简化行政审批,寻找合法化和效率化的结合点建立行政管理机制。完善税务机关各部门的各项工作交接流程,将具体工作职责分工内置,利用先进的内部网络建设,实现各种组织机构的有机结合,从根本上改变以往的以纳税服务机构为前台的塔型组织机构,逐步建立每一个税务机关都是纳税服务窗口的机构设置,使得税务机关的每个部门、每名干部都能按照“一窗式”的标准接待纳税人,无须再区分具体职责,形成“一人承办、转告相关、协调共管、限时完成”的工作机制。从纳税人的角度看,税务机关不再是一个以服务厅为窗口的立体机构,而是平面化的多功能的服务平台体系。
(五)完善考核机制,建立纳税人合法权益和服务质量保障机制
把实现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作为一切税收服务工作的基础。税务机关要紧紧围绕税收征管法所赋予的纳税人的权利,如税收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陈述申辩权、拒绝权、减免税申请权,最大限度地保障权利的实现,设立服务投诉电话和征求意见箱,聘请特约监察员,印发服务监督卡,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确保社会各界意见反馈渠道的畅通;严格执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相衔接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纳税服务评议评价机制和服务质量、效果的保障制度,建立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的长效机制,将纳税服务工作质量作为考核税收工作的主干线。
四、未来纳税服务体系的发展取向之探析
(一)加强纳税服务公共设施的建设
加大对公开设施的建设的投入,多渠道公开税收法律、政策、公开办税制度、管理流程、服务规范,纳税服务的视角更为广阔,最大限度地满足纳税人的需要,保证纳税人的知情权的实现。从服务的载体上,突破现行局限于办税服务厅、税收政策法规等宣传资料,而是将税法放置于更广泛的社会空间,改以往税务机关的基层建设过程中注重于自身的工作环境的改善的做法,向加大对纳税服务公共设施的建设投入的转变,制定规划,纳入税务部门的经费预算,以方便纳税人全面接触税收政策法规和相关的信息,真正让税法公正化、阳光操作,以服务设施的改进来体现“以纳税人为中心”的观念的落实。
(二)构建电子税务服务体系,不断提升纳税服务的效率和层次
积极为纳税人提供全天候、无缝隙的“一站式”甚至“无站式”服务。作为电子政务的有机组成部分,税务电子化目前还有许多不足之处,如观念不适应,信息化基础设施、应用、人才、信息资源、硬、软件、应用系统等各要素之间还不够协调,“信息孤岛”现象在税务系统中还较为严重,等等,为此,要以税收业务流为主线来设计搭建电子税务的网络平台,为纳税人提供无缝隙、全天候的“一站服务”或“无站服务”,使纳税人只需跑一个地方就能把涉及众多部门的复杂事务快速办理完毕,甚至人们只需在家中点击鼠标,足不出户就能获得纳税服务。要基于从高技术、深层次完善纳税服务的标准和要求,加强税务机关与各级政府部门之间、重点税源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交流,使那些跨地区和跨部门的涉税业务处理能够一体化、系统化,从而在整体上帮助税务部门更快、更好、更有效的对社会公众、纳税人开展纳税服务,不断提升纳税服务层次,实现以现代科技手段来保证纳税服务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关键词:企业避税;反避税;建议
1. 引言
我国的反避税起步较晚。三十几年来,我国在反避税的道路上走的异常艰辛和曲折。2008年,中国税务总局颁发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较全面的规范了反避税工作,标志着中国将反避税工作纳入了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反避税工作全面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但是,我国在反避税工作上仍然比较薄弱,存在着很多迫切的需要解决的不足。
2.避税与反避税综述
2.1避税的动因
2.1.1主观原因。即大部分纳税人想要逃避税负的强烈愿望。纳税代表着利益的减少,避税行为可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实现少缴税的目的,因而受到纳税人的热捧。
2.1.2纳税主体概念的模糊性。我们对纳税人的界定理论上涵盖的范围与实际存在差别。若纳税人能够证明自己不是某个税对应的特定纳税人,就可以不缴纳该税种。利用这种漏洞,可以规避某些特定税种。
2.1.3起征点和各种税收优惠的诱惑。起征点之下不需要征税,因此纳税人在申税时会将课税对象的金额定在低于起征点的范围,减免税额。且税收中有很多优惠政策,纳税人会因为这些优惠政策而争取尽量符合优惠政策的条件。
2.2避税的主要方式。主要有转让定价避税、资本弱化避税,还有利用纳税主体避税。
2.3反避税。反避税指国家采取积极措施,对国际避税加以防范和制止。这是对避税行为的管理。广义上,反避税主要是财务管理、纳税检查、审计以及发票管理;狭义上,就是通过在税收稽查上的加强,弥补税法上因避税产生的漏洞。
2.4反避税的意义
2.4.1.反避税可以保证国家利益。积极采取反避税策略,可减少税收收入流失,税收权益分配上冲突的减弱,维护国家利益。
2.4.2.反避税可以保证公平原则。反避税工作的开展的真实意义,不单纯只是为了税务机关找回税收上的损失,也是为了国家在利润分配上实现公正,创造出并维护好一个公平公正的投资环境与社会环境,充分实现税收的公平的原则。
2.4.3.反避税可以保证有效实施宏观调控。税收的目的是调控和引导经济。国家在税法上的优惠政策是为了吸引外资,加强本国经济建设。只有重视起反避税工作,才能最大程度的降低避税的危害,充分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
3.我国反避税情况
3.1.我国反避税工作取得的成效。自从我国开始进行反避税工作特别是2005年开始,成绩更加显著,在国际上,受到广泛关注。
我国的反避税立法日趋完善。我国的申报纳税与税务登记制度也更加严格。且税务机关被授予了检查权与监督权。在国际合作上也更加深入。到目前,我国已经与70多个国家在双边税收协定达成了缔结关系。在税收协定中,也逐渐出现了一些条款以防止滥用税收协定。
我国反避税的工作机制逐渐得到补充完善。2005年以来,税务总局建立了针对案件的专门的监控管理系统,在立案和结案的环节,监控指导着全国性的案件。同时实行了一体化的工作机制。即一个交易,从其申报开始一直到立案审查、结案、后续关注整个过程实行一体化管理,并且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经济发展水平,有针对性的确定各自反避税工作的重心,在全国对反避税工作作出统一筹划部署,合力打击避税。
3.2.我国反避税工作面临的困境。
3.2.1税法的权威性受到税收立法的影响。我国正式颁布的税收法律仅三部,现行的主体税种都在国务院的暂行条例中得到定义解释。暂行条例有严格的时间限制,超过期限自动失去效力。可目前暂行条例实行年限长达十几年,税收法律少于行政法规,立法级次偏低,执行需要借鉴大量文件,透明性和可预见性较缺乏,税法的权威性受到挑战。我国的大部分税法规范中,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占80%,很多法规已不适应新形势,税法的滞后性、质量低等问题日渐突出。税法的订立滞后于改革进程,出现的新情况未在税法上加以规范。
3.2.2反避税条款针对的面较窄。首先,反避税工作只是由税务部门开展,外商企业是反避税的主要针对对象。这是一种误区。其次,反避税法规不够具体细分化。现行条例做出的约束只针对转让定价,可现实中外资企业在我国境内采取的避税方式很多。我国反避税立法对于外资企业所做出的其他的避税行为以及逐渐增加的内资企业等纳税人的避税活动没有能够及时的作出补充,制定针对性的条例。反避税的面过窄会使纳税人转变手段,改用其他方法避税以达到目的。
3.2.3各地政府不积极开展反避税工作。虽然反避税可以查补很多损失的收入,但某些当地政府会认为反避税工作的展开会减弱投资人的积极性。若是积极开展反避税工作,会将投资者推向其他地方,影响当地的经济与发展。企业钻税法空子所损失的利益相比这种损失微不足道。因此,很多地方政府对反避税工作持中立态度,甚至干预。
3.2.4办案人员情绪受打击,积极性减弱。避税是不违法的甚至是合法的,国家强制性差且难度大,花费的时间和精力较多。即使在计税依据上做出调整,但是直接追缴的较少,大多都是后续的税款,使得反避税工作更难执行。投资者可能会以撤资相要挟。且搜集资料受人力物力的限制、职业秘密等限制。也种种困难下,办案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会越来越弱。
3.2.5征管制度不完善。税务部门不严格依法执行征税。虽然税收政策相同,但是由于时期不同,区域不同,各地的理解不同,造成了执行不同。税务的执法在实际工作中很容易受到外部干扰,打乱原则性,不能公平对待企业。因此,避税情况日益加重。
4.对我国反避税策略的建议
4.1完善税法制度。首先,明确而全面详细的对税法作出规定。在纳税人、课税对象以及税目、税率等方面作出明确而合理的刚性的规定,使一切都有法可依。税法中的一般性条款的文字要使用精准。对于容易避税的项目,要专门进行针对性的分类列举。其次明确规定纳税人具有举证责任。
税务部门将举证的责任转交到纳税人手中,如果纳税人提供不了合理的证据来反对税务部门的决定,则无条件执行缴税,而不需要税务部门再提供任何资料证明。
4.2完善反避税税法。我国为了解决外资企业避税的问题,实施了一系列的反避税的法规以及文件。随着新企业法颁布,很多的规定、文件法律上已经失效,因此我们需要将以前的法律文件归纳整理,明确仍然有效的文件,清除失效的法律文件,避免以后解决问题时产生冲突与歧义。
4.3健全反避税体系。首先,在全国统一建立反避税系统。我国需要一个国际国内的市场价格、资本报酬率等都涵盖的详细的数据库,及时更新补充,为税务人员的反避税调查提供可靠的资料。其次要加强部门间的协作。
4.4加大避税处罚力度 。目前我国税务部门一般只要求对避税行为进行调整并追缴税款,而很少罚款,纳税人在避税时不会产生畏惧的心理。因此加强对避税行为的处罚十分必要。
4.4提高税务人员素质。要加强对税务人员的培训,更深层次的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专业素养。要组织税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让税务人员掌握国际税务的最新动态,掌握最新的知识,有助于提高其工作能力。(作者单位:贵州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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