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30 10: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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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保险理赔;理赔速度;对策
一、保险理赔的意义
(一)保险理赔是保险基本职能的具体体现
被保险人通过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来转移自己所面临的危险,获得了一旦发生危险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即可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保险理赔是保险补偿职能的具体体现,是保险人依约履行保险责任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享受保险权益的实现形式。
(二)保险理赔能保障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
在社会再生产的过程中,各部门之间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是社会再生产过程持续进行的必要条件。保险理赔工作是保险经营工作中的重要一环,通过保险理赔能及时的恢复被保险人的生产,安定生活,促进社会生产的顺利进行与社会生活的安定,提高保险的社会效益。
(三)理赔是保险公司控制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
保险公司专门从事风险的经营,因而对风险的防范与控制是其发展壮大的前提和基础,而理赔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公司长期稳健经营目标的实现。保险公司通过理赔,可以发现各种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发现防灾防损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便于保险人进一步掌握灾害事故发生的规律,总结和吸取经验教训,尽量做好事前预防工作,进一步降低事后赔偿的可能以及提高承保质量,保证保险公司的有效经营。
(四)保险理赔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信誉
理赔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着保险公司在市场上的美誉度,优质理赔服务带来的良好效应丝毫不亚于优质产品的开发问世。作为客户服务的最后一环,良好的理赔服务正是保险公司获取人心的最稳固手段。
二、我国保险理赔中存在的问题
(一)理赔速度慢
1.现场勘查的效率低。保险公司有关理赔的规章制度要求第一现场勘查率力争达100%,而实际工作中却达不到70%,一些保险公司勘查员却由于太晚而不愿意到现场。
2.调查取证的效率低。保险公司一般都会制定严谨的理赔程序,依据代表国家权威部门或关联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作为理赔处理的重要或唯一证据。但从目前来看取得证明文件的手续过于繁琐,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索赔带来了较多的麻烦。更甚者,一些部门为了营利目的,不负责任的乱出证明。对权力部门的过分依赖,使得保险公司理赔工作效率大幅降低,支出了许多本不该支付的赔款。
(二)保险理赔中存在严重的不诚信行为
现行保险公司的理赔实际运行效果并不理想,这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面行为的结果。一是投保人方面,道德风险泛滥,骗赔现象严重,个别人不择手段的设法骗取保险金。保险公司由于处于被动,再加上人力资源不足等问题,面对各方面的保险欺诈,无法准确赔付。二是有些保险公司为了自身的利益,减少支出而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索赔要求故意进行少赔、限赔或拖赔;一些保险公司则为了占领市场份额,塑造自己“良好”的社会形象,挽留更多的客户,对客户的请求一概赔付,以致滥赔。
(三)保险理赔纠纷增多
被保险人的合理索赔行为、非法行为以及道德问题等因素,都可能与保险人造成保险理赔纠纷。在市场经济得以发展、人们法律意识增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在保险财产发生损失后依法追求应得权益的自觉性、主动性大大提高,已不再象以前那样,单单服从保险公司的决定和意见,一旦出了事故,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就希望获得较多的赔偿。而保险人在赔偿时会根据原则进行赔偿,该赔就赔,该赔多少就赔多少,一切依据合同办事,这就使得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赔偿中产生分歧。
综上所述,我国保险公司在保险理赔中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理赔难。涉及保险理赔问题中,投保人觉得应当赔偿而没有得到赔偿,赔偿数额较少而对理赔不够满意,而保险人则认为自己严格依据合同理赔,没有偏差。
三、造成我国保险理赔问题的原因
(一)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不善
1.保险经营的指导思想上存在着重业务轻理赔的倾向。商业保险性质的保险公司在业务初期阶段“业务量决定一切”,业务量大的分支机构在级别、管理者待遇等各方面均要高于业务量小的机构。保险公司的业绩考核指标单一,注重保费收入与赔付率。对于理赔等客户服务工作由于和机构利益关系不是很大,各级机构对此重视不够,使理赔等客户服务工作流于形式。
2.保险经营前期业务前期环节中管理不严增加了保险理赔难度。(1)保险条款有欠明确。目前寿险市场上部分产品在条款设计上尚存在一定的缺陷,比如条款表达不清晰,界定不准确,在理赔工作中容易引起歧义;部分条款晦涩难懂,难以理解吃透;现有的部分险种的条款陈旧,已经不再适应当前的形势。(2)展业过程中的误导、诱导行为严重。销售人员为达成自己的销售目标,在销售产品的时候往往不向潜在的消费者披露对于自己不利的信息,甚至透露错误信息诱导客户购买产品。(3)核保环节把关不严。在有业务就有一切的指导思想下,部分核保人员缺乏责任心,核保把关不严,导致进门容易出门难的现象较为普遍,由此引发了许多理赔纠纷问题。
3.保险公司专业理赔人才匮乏导致理赔水平低。业务人员水平良莠不齐,大多数不具备专业的理赔知识和能力,办事效率低下,每当出现复杂赔案时,往往难以做出准确判断。目前更多的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属于非在编职工,所以他们的道德水平不一也对保险人或投保人造成损失。
(二)客户对保险的认知不够
1.一些投保人在购买保险产品的过程中对条款理解不够。有一些客户对丰富而完善的保险产品以及自身对保险产品的需求没有充分的了解,在没有吃透保险条款的情况下就在合同上签字;有些客户对保险单及保险合同内容了解不够,出现了不按时缴费甚至造成保险合同失效。但是一旦出了保险事故,投保人就就要求保险公司对损失进行全额赔付。
2.对理赔程序不了解。一些客户在发生赔案时一味急切地要求赔付而不考虑保险公司在赔付前的调查、核赔等理赔工作,因为不能在案发当时得到赔付而闹情绪。有的赔案在理赔时需要的相关材料比较多,客户可能无法提供充足有效的理赔证据资料,这样理赔时间延长了,理赔调查的难度也增加了,多次反复不能与保险公司达成协议的时候,客户难免产生“投保容易理赔难”的感觉;有些客户在最后领取返还金、保险赔偿金时,因为自身原因不能得到赔偿,便到处散播理赔难的言论。
3.保险公司信任度降低。目前有关保险行业理赔难的言论还是存在的,在很多时候只要一遇到保险理赔的纠纷,很多人甚至是一些保险业内人士都认为是保险公司的过错。就比如去银行取钱排队和去保险公司排队理赔,等待时间相同,但是人们的反应却不同,在银行人们心甘情愿的排队等候,而在保险公司人们则没那么好的耐性,大声嚷嚷的大有人在。
(三)外部环境不完善
1.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这一问题制约了我国保险业的进一步的发展,由于相关制度不健全,理赔涉及的很多机构、部门,如医院、公安部门等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为保险理赔提供证明,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调查取证的难度,拖延了理赔时间。
2.保险监管及社会监管有待加强。由于当前国家发展保险业的思路是做大做强保险业,保险监管机构重视对市场主体进入门槛的把关,忽略了保险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管,尤其是忽略了对保险服务质量的监管。由于没有正规的信息披露渠道,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处罚情况不能及时对外公布,经营不善或违规操作的公司仍然继续在市场中存在,导致社会公众无法及时、完整的从权威、中立的机构了解关于公司、产品和市场的重要信息,这不利于对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对保险事故的信息了解上,保险人处于信息劣势地位。
另外,我国在利用保险评级机构、新闻媒体、独立审计等机构发挥监督作用方面做得还很不够,对保险公司的影响甚微,没有起到应有的督促作用。
四、完善我国保险理赔环节的对策建议
(一)保险公司应以客户为导向提高理赔质量
1.在保险公司整个经营过程中,牢固树立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并落实到流程的各个环节,以客户为中心构建客户服务体系,不断改善与优化客户服务,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2.完善保险经营前期各环节的管理来解决理赔难的问题。一要保持保险条款的严谨性和法律上的可操作性的前提下让保险条款通俗化,易于理解,二要加强展业管理,提高人的素质,建立诚信档案,完善对人的监管,三要加强核保管理,要严把关,最大限度的减少无效合同的产生,同时防范保险欺诈和犯罪行为。
3.建立科学的理赔机制,提高理赔人员的素质,同时加强从业人员的道德素质的提升。借鉴发达国家的理赔经验,让保险专业律师和其他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士介入保险公司的理赔。加强现有理赔人员的素质培训,制定出一套详尽的理赔工作考核办法,加强对理赔人员在业务、服务等方面的教育和监督,同时可按不同职级给予专业津贴,以激励理赔人员不断提升自己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二)保险消费者应该正确理解保险理赔
1.要了解保险公司理赔的流程,正确看待保险。保险理赔流程可以通过阅读保险条款有关理赔流程的说明,也可直接拨打保险公司客户服务柜台进行咨询而了解,同时也可以在理赔过程中向专门的保险理赔人员了解理赔具体步骤;客户应该了解在一些特定情况发生时保险公司做出拒赔的决定是合理合法的。在这方面不能一味的靠消费者自己去了解,保险业务员要认真做好保险条款的解释工作;保险公司要经常进社区宣传保险产品,讲解保险知识,帮助消费者了解保险相关知识。
2.消费者在投保时选择实力较强的公司。这样在客户服务方面获得更好的保障;选择优秀的保险人,根据自己实际情况正确选择保险产品;在购买产品时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遇到不明白的地方要及时了解,特别要注意的是保险责任、如实告知以及理赔申请条款的了解,避免以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在理赔时,一旦出险就要及时的向保险公司报案,在从业人员的协助下尽快收集好相关的单证,在需要投保人提供相关信息时,要及时的进行反馈。
(三)优化保险理赔的外部环境
1.与时俱进,完善法制环境。新《保险法》的实施无疑将给我国保险业法制建设带来难得机遇,进而推动保险业的迅猛发展。这部法律对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已经总结出一套理赔方面的行业经验和通行标准。
2.保险监管要加强。保险监管要结合我国保险业实际,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发展道路,还要认识到保险最基本的“稳定器”、“助推器”作用,所以保险监管要围绕促进我国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这一主题,加强对保险服务的监管,督促保险公司提升理赔服务质量,促进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监管还要提高保险监管的透明度.
3.同心同德,建设保险诚信。政府和监管机构要切实肩负起营造社会诚信环境的责任,促进保险业可持续发展。一是制定市场行为规则,规范保险市场竞争秩序,增加重大项目招投标的透明度,监督和促进保险公司加强同业合作,共同抵制不诚信的行为。二是实施教育与引导,高度重视诚信建设,对其员工进行诚信教育,并建立有效的激励惩处机制,树立起保险企业形象。具体的做法是在保监会、保险行业协会的指导下,逐步建立面向行业内外的保险信息网络,包括保险公司一般性业务沟通交流网络。三是建立奖惩机制,在建立保险行业荣誉体系,定期考核评比的基础上,隆重表彰全国范围内的诚信建设先进单位和个人,典型引路,弘扬诚信文化。同时建立保险从业人员和被保险人诚信信息查询网络,对有不良记录的保险公司、人名单和恶意骗保骗赔被保险人名单进行公布。
参考文献:
[1]周道许.中国保险业发展若干问题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2]王化军.我国保险理赔现状[J].金融投资,2007,(1).
[3]王文春,李继东.当前我国保险理赔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管理,2008,(11).
关键词:保险 理赔 思考
一、导致保险理赔困难的原因分析
1保险公司角度
多数保险公司经营指导思想存在问题。当前,保险公司普遍存在重视业务发展,忽视客户服务的倾向。保险公司各级机构为超额完成上级公司下达的任务,会千方百计做大业务规模,抢占市场。对于理赔等客户服务工作由于和机构利益关系不是很大,各级机构对此重视不够,使理赔等客户服务工作流于形式。"保险公司业务前期管理的诸多环节存在问题。理赔作为业务环节的最后一个关口,业务前期埋下的隐患都会在这里暴漏出来。影响理赔的业务前期相关环节的问题包括:
条款制定中的问题。众多的保险产品满足了客户多样化的需求,对保险业务的蓬勃发展功不可没。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部分保险产品在条款设计上尚存在一定的缺陷,为理赔工作带来一些争议。例如某公司产品的责任免除条款中有“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犯罪行为”一款,既可以理解为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也可以理解为仅指被保险人的犯罪行为。
展业过程中的问题。目前,各大保险公司大都通过雇用保险人和保险兼业机构销售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产品的时候往往没有动力去向潜在的消费者披漏对于自己不利的信息,因为这样会影响他们的销售利益。在这种销售机制下,加上对保险人职业道德教育、恶意承揽约束力不够;兼业机构人员签单不规范等原因,使消费者处于交易的不利地位。
核保环节中的问题。当前,在有业务就有一切的指导思想下,部分核保人员缺乏责任心,核保把关不严,导致进门容易出门难的现象较为普遍。由此引发理赔纠纷问题自属正常,当然有些保险公司缺少科学的核保技术和评点手册也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核保质量。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业务水平良莠不齐。保险公司理赔专业人才缺乏。现有的理赔人员,大多数不具备专业的理赔知识和能力,办事效率低下,每当出现复杂赔案时,往往难以做出准确判断。另外在少数保险理赔人员身上仍然存在“官僚”作风,最终只能造成保户对“保险”望而却步,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声誉。
2客户角度
从客户角度来看,由于缺乏必要的保险知识,也会让客户感觉理赔困难。
客户不了解理赔流程,认为发生事故应该马上理赔。尤其是赔案中并存着诸多的道德风险,使得保险公司在处理赔案时不得不小心谨慎,要求被保险人一方提供详尽的单证、材料,客观上造成理赔时间较长。
有些客户的心里就是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就要对损失进行全额赔付。其实,保险公司的赔付标准和具体的赔款计算方法都有具体的规定,这些内容会写入赔款计算书,所以客户可以索要,以核对赔款金额的合理性;如果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保户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缺少必要的索赔单证等情形下,保险公司作出拒赔决定合理合法,客户就不能纠缠不清,一味要求保险公司赔付。
客户投保环节不谨慎,签约时草率、对条款理解不透彻,为日后理赔埋下隐患;对理赔程序及事项事先不太明了,或存在误解,也极容易在出险理赔时产生争议,引发赔偿纠纷。
3保险监管角度
保险监管部门存在重发展、轻管理的监管理念。由于当前国家发展保险业的思路是做大做强保险业,这种思想在具体贯彻执行过程中,做大保险业的思想被片面的强调了,以为发展保险业首先要做大保险业,或者做大保险业就是做强保险业。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保险监管机构重视对市场主体进入市场门槛的把关,却忽略了保险公司进入门槛以后的日常经营过程的监管,尤其是忽略了对保险投诉的监管。
保险监管透明度低。由于保险监管透明度低,对各大保险公司理赔服务监管无实质性标准,难以控制保险理赔服务质量。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险产品审批情况不对外公布,社会公众难以了解他们准备购买的保险产品是否合法;第二,对保险公司的举报投诉电话不对外公布,社会公众难以比较保险公司服务水平的优劣状况;第三,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处罚情况不对外公布,经营不善的或违规操作的公司可以继续在市场中生存下去,不知情的公众也依然去购买其产品,无形中损害了业绩优良、守法经营的公司的利益,也侵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第四,没有正规的信息披露渠道,社会公众无法及时、完整地从权威、中立的机构或媒体获得关于公司、产品和市场情况的重要信息,只能听信保险公司和业务人员的一面之词,助长了误导之风。
4保险行业协会角度
一般社会公众对保险认识不多,对保险行业协会来说自然也没有深入的了解,保险行业协会也并未向一般社会公众提供相关的服务;保险市场各个主体都忙于贯彻“做大做强”的指导思想,无暇顾及彼此之间达成的行业公约或承诺等,因为没有相应的奖惩机制,保险行业协会对此无能为力,这使得保险监管部门赋予保险行业协会的“促进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保险行业利益和市场秩序、有利于协会自身发展为目标,积极进行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真正成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监督体系……”等诸多职责无法很好地实现。因此,由于保险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在保险公司理赔服务质量问题上,保险行业协会达成的行业公约或承诺显得苍白无力。
5外部环境角度
保险行业理赔难的言论泛滥。在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只要一遇到保险理赔纠纷,就认为是保险公司的过错,社会舆论中“投保容易理赔难”的言论流传甚广,不能不说有这方面的原因。!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这一问题制约了我国保险业的进一步的发展,亟待对相关法律作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由于相关制度不健全,理赔涉及的很多机构、部门,如医院、公安部门等都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为保险理赔提供证明,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理赔调查取证的难度,拖延了理赔时间。
由于《保险法》没有对保险人“及时”理赔的时限作具体规定。所以对于保险事故的理赔及时与否,没有公正的衡量标准和监督标准。保险人一方无论怎么拖延时间,也都可以用“没有达成协议”等理由应付保户,而且不受任何法规方面的监督、惩处,这使得极少数保险公司在理赔时的确存在钻法律空子的现象。
社会监督有待加强。社会监督是指社会上报刊舆论、审计单位、资信评级机构等对保险业的监督,对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的影响正在逐步加强,如果能够有效利用这种力量,对解决保险理赔难问题十分有益。目前,我国在利用保险评级机构、新闻媒体、独立审计等机构发挥监督作用方面做得还很不够,对保险公司的影响甚微,没有起到应有的督促作用。
(一)保险公司方面
1.多数保险公司经营指导思想存在问题。当前,保险公司普遍存在重视业务发展、忽视客户服务的倾向。保险公司各级机构为超额完成上级公司下达的任务,会千方百计做大业务规模,抢占市场。对于理赔等客户服务工作由于和机构利益关系不是很大,各级机构对此重视不够,使理赔等客户服务工作流于形式。
2.保险公司业务前期管理的诸多环节存在问题。理赔作为业务环节的最后一个关口,业务前期埋下的隐患都会在这里暴露出来,主要包括:
(1)条款制定中的问题。部分保险产品在条款设计上存在缺陷,为理赔工作带来一些争议。例如某公司产品的责任免除条款中有“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犯罪行为”一款,既可以理解为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也可以理解为仅指被保险人的犯罪行为。
(2)展业过程中的问题。销售人员在销售产品的时候往往不向潜在的消费者披露对于自己不利的信息,因为这样会影响他们的销售利益。在这种销售机制下,加上对保险人职业道德教育、恶意承揽约束力不够,兼业机构人员签单不规范等原因,使消费者处于交易的不利地位。
(3)核保环节中的问题。当前,在有业务就有一切的指导思想下,部分核保人员缺乏责任心,核保把关不严,导致进门容易出门难的现象较为普遍,由此引发了许多理赔纠纷问题。当然有些保险公司缺少科学的核保技术和评点手册也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核保质量。
3.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业务水平良莠不齐。保险公司理赔专业人才缺乏,现有的理赔人员,大多数不具备专业的理赔知识和能力,办事效率低下,每当出现复杂赔案时,往往难以做出准确判断。
(二)客户方面
从客户方面看,由于缺乏必要的保险知识,也会让客户感觉理赔困难。
1.客户不了解理赔流程,认为发生事故应该马上理赔。尤其是赔案中并存着诸多的道德风险,使得保险公司在处理赔案时不得不小心谨慎,要求被保险人一方提供详尽的单证、材料,客观上造成理赔时间较长。
2.有些客户认为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就要对损失进行全额赔付。其实,保险公司的赔付标准和具体的赔款计算方法都有具体的规定,这些内容会写入赔款计算书,客户可以索要,以核对赔款金额的合理性;如果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或是在缺少必要的索赔单证等情形下,保险公司做出拒赔决定合理合法,客户就不能纠缠不清,一味要求保险公司赔付。
3.客户投保环节不谨慎,签约时草率,对条款理解不透彻,为日后理赔埋下隐患;对理赔程序及事项事先不太明了,或存在误解,也极容易在出险理赔时产生争议,引发赔偿纠纷。
(三)保险监管方面
1.保险监管部门存在重发展、轻管理的监管理念。由于当前国家发展保险业的思路是做大做强保险业,这种思想在具体贯彻执行过程中,做大保险业的思想被片面强调,以为发展保险业首先要做大保险业,或者做大保险业就是做强保险业。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保险监管机构重视对市场主体进入门槛的把关,却忽略了保险公司日常经营过程的监管,尤其是忽略了对保险服务质量的监管。
2.保险监管透明度低。由于保险监管透明度低,对各大保险公司理赔服务监管无实质性标准,难以控制保险理赔服务质量。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保险公司的举报投诉电话不对外公布,社会公众难以比较保险公司服务水平的优劣状况。第二,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处罚情况不对外公布,经营不善的或违规操作的公司可以继续在市场中生存下去,不知情的公众也依然去购买其产品,无形中侵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第三,没有正规的信息披露渠道,社会公众无法及时、完整地从权威、中立的机构或媒体获得关于公司、产品和市场情况的重要信息。
(四)保险行业协会方面
保险市场各个主体都忙于贯彻“做大做强”的指导思想,无暇顾及彼此之间达成的行业公约或承诺等。这使得保险监管部门赋予保险行业协会的“以促进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保险行业利益和市场秩序、有利于协会自身发展为目标,积极进行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真正成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监督体系……”等诸多职责无法很好地实现。因此,由于保险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在保险公司理赔服务质量问题上,保险行业协会达成的行业公约或承诺显得苍白无力。
(五)外部环境方面
1.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这一问题制约了我国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亟待对相关法律做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1)由于相关制度不健全,理赔涉及的很多机构、部门,如医院、公安部门等都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为保险理赔提供证明,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理赔调查取证的难度,拖延了理赔时间。(2)由于《保险法》没有对保险人“及时”理赔的时限做具体规定,所以对于保险事故的理赔及时与否,没有公正的衡量标准和监督标准。保险人一方无论怎么拖延时间,也都可以用“没有达成协议”等理由应付保户,而且不受任何法规方面的监督、惩处,这使得极少数保险公司在理赔时的确存在钻法律空子的现象。
2.保险行业理赔难的言论泛滥。在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只要一遇到保险理赔纠纷,就认为是保险公司的责任,舆论中“投保容易理赔难”的言论流传甚广,不能不说有这方面的原因。
3.社会监督有待加强。社会监督对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的影响正在逐步加强,如果能够有效利用这种力量,对解决保险理赔难问题十分有益。目前,我国在利用保险评级机构、新闻媒体、独立审计等机构发挥监督作用方面做得还很不够,对保险公司的影响甚微,没有起到应有的督促作用。
二、解决保险理赔难题的对策
理赔难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同样,解决它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要彻底解决理赔难的问题,除了保险公司自身应当克服其不足之外,还需要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广大客户以至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
(一)保险公司应采取的措施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讲,要解决理赔难题,就是要以客户为导向,提高理赔质量。具体而言,当前为提高理赔服务质量,保险公司要抓好如下几个环节:
1.树立以客户为导向的经营管理观念。在保险公司整个经营过程中,牢固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并具体落实到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要以客户为中心来构建客户服务体系,不断改善和优化客户服务,树立诚心可靠的良好企业形象。
2.完善保险经营前期各环节的管理来解决理赔难的问题。首先,革除现有保险条款的弊端,在保持保险条款的严谨性和法律上的可操作性的前提下尽可能让保险条款通俗化。其次,加强展业管理,提高人的从业标准,提升人素质,建立执业诚信档案,完善对人的监管。再次,加强核保管理,严把“进口”关,最大限度地减少无效合同的产生,防范保险欺诈和犯罪,把可能出现的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3.建立科学的理赔机制,提高理赔人员的素质。借鉴发达国家的理赔经验,让保险专业律师和其他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士介入保险公司的理赔。加强现有理赔人员的素质培训,制定出一套详尽的理赔工作考核办法,加强对理赔人员在业务、服务等方面的教育和监督,同时可按不同职级给予专业津贴,以激励理赔人员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4.健全保险公司内控制度。保险公司要健全严格的理赔服务规程,实行经理负责制和个人岗位责任制,将保户接受服务的满意度纳入到考核指标中,做到职责分明、平衡制约、考核有据、奖优罚劣;加强对结案率和未决赔款的考核力度,并将其与岗位目标考核内容挂钩,以评定优劣。
(二)客户应注意的问题
从客户的角度出发,要避免自己在出险索赔时遇到理赔难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了解保险理赔流程。公司的保险条款中有关理赔流程的说明,客户可以通过阅读保险条款了解,当然也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客户服务柜台或者热线电话详细咨询理赔的流程。在申请理赔时,可以向保险理赔人员了解保险理赔的具体步骤以及办理进度等情况。
2.正确地看待保险。树立正确的投保意识,正确看待保险的保障功能,实事求是对待保险索赔,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在订立合同时讲求诚信原则,向保险公司提供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3.注意投保环节的问题。客户在投保时应注意选择一家实力较强的保险公司,这样可以在客户服务方面有保障;选择一名从业时间长、无不良记录的保险人,并根据个人情况正确选择保险产品;注意仔细阅读自己所投保险的条款,特别注意对其中的保险责任、如实告知及理赔申请等条款的了解,避免以后发生纠纷。
4.客户在理赔环节要注意的事项。一旦出险,客户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在业务人员的协助下尽快收集好相关单证,办理相关手续。在办理理赔案件过程中,经常与理赔人员保持联系,如果需要客户提供相关信息时,客户应该及时进行反馈。
(三)保险监管部门应采取的措施
1.转变监管理念。保险监管不仅要结合我国保险业实际,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发展道路,更要认识到保险最基本的“稳定器”、“助推器”作用,所以保险监管要紧紧围绕促进我国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这一主题,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宏观调控、行业规划、政策引导、制定规章、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上来,其中要加强对保险服务的监管,督促保险公司提升理赔服务质量,促进保险业的快速发展。
2.提高保险监管的透明度。当前,只有保险监管部门有能力对公众进行全面的信息,因此应当及早解决监管透明度低的问题。比如对外公布保险公司的举报投诉电话,让社会公众真实反馈自己接受服务水平的优劣;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处罚情况对外公布;指定中立的信息披露渠道,让社会公众及时、完整地从这些机构或媒体获得关于公司、产品和市场情况的重要信息,改变保户只能听取保险公司和业务人员一面之词的现状。
(四)保险行业协会方面
1.加强保险行业协会自身建设。面对保险市场中众多的市场主体,保险行业协会的实力明显单薄,如不加强自身建设,很难保证其职能的发挥。今后要改善人才结构,提高人员素质;明确和完善协会职责。此外,还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推进保险协会信息化等等。通过加强自身建设,让各保险监管部门、社会公众、保险公司等经营机构充分认识到保险行业协会存在的意义。
2.协调与保险市场主体和保险监管部门的关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功能。保险行业协会是介于政府和保险企业之间的社会中介组织,所以应充分与保险市场各行为主体和保险监管部门沟通,形成一种良好的互动机制。一方面可以代表协会会员向政府反映保险监管的意见和情况;另一方面,行业协会还可以通过监管部门牵头,制定行业公约督促会员共同遵守和相互监督,维护市场秩序,协调相互关系,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功能。
(五)外部环境的培育
1.加强法制建设,加大执法检查和司法监督力度。加快对保险理赔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保险法虽然做过一次修改,但并不能满足保险理赔发展的需要,应加快对保险理赔相关法律法规的研讨和修订工作。执法检查和司法监督是防范和化解理赔风险的有力武器,然而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导致赔款逐年上升,助长了保险欺诈行为的蔓延,严重损害了保险业的形象,导致理赔难言论泛滥。因此,应加大司法监督和执法检查力度,以解决理赔难问题。
2.加快保险中介机构的培育和发展。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中介机构将会越来越多地参与到保险活动中来,其中尤以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的发展更为迫切。首先,保险经纪人可以帮助投保人选择其需要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同保险公司洽谈合同细则并代办相关手续。保险合同往往因保险经纪人的参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保险纠纷的发生。其次,根据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状况和借鉴国外保险公司的成熟经验,我国应该大力发展保险公估业,由没有利益关系的公估人负责查勘、定损工作,这样能够更好地体现保险公司合同平等的特点,使理赔过程公开、透明,能有效避免可能出现的纠纷。
3.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当前,社会监督已经存在于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其对行为主体的影响正在逐步增强,如果我们能够有效利用这种力量,就能有效解决保险理赔难的问题。比如通过报刊舆论披露保险公司理赔中存在的问题,会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企业形象,从而影响到其市场份额,也会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力和必要的干预。
参考文献:
[1]周道许.中国保险业发展若干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2]孙大俊,张永珠.保险“理赔难”的原因及解决对策[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5(11).
[3]王新利.香港保险业诚信理赔的经验及启示[J].保险研究,2005(12).
关键词:保险;理赔;困难
中图分类号:F840.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3544(2008)02-0078-04
一、保险理赔困难的原因分析
(一)保险公司方面
1.多数保险公司经营指导思想存在问题。当前,保险公司普遍存在重视业务发展、忽视客户服务的倾向。保险公司各级机构为超额完成上级公司下达的任务,会千方百计做大业务规模,抢占市场。对于理赔等客户服务工作由于和机构利益关系不是很大,各级机构对此重视不够,使理赔等客户服务工作流于形式。
2.保险公司业务前期管理的诸多环节存在问题。理赔作为业务环节的最后一个关口,业务前期埋下的隐患都会在这里暴露出来,主要包括:
(1)条款制定中的问题。部分保险产品在条款设计上存在缺陷,为理赔工作带来一些争议。例如某公司产品的责任免除条款中有“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犯罪行为”一款,既可以理解为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也可以理解为仅指被保险人的犯罪行为。
(2)展业过程中的问题。销售人员在销售产品的时候往往不向潜在的消费者披露对于自己不利的信息,因为这样会影响他们的销售利益。在这种销售机制下,加上对保险人职业道德教育、恶意承揽约束力不够, 兼业机构人员签单不规范等原因,使消费者处于交易的不利地位。
(3) 核保环节中的问题。当前,在有业务就有一切的指导思想下,部分核保人员缺乏责任心,核保把关不严,导致进门容易出门难的现象较为普遍,由此引发了许多理赔纠纷问题。 当然有些保险公司缺少科学的核保技术和评点手册也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核保质量。
3.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业务水平良莠不齐。 保险公司理赔专业人才缺乏,现有的理赔人员,大多数不具备专业的理赔知识和能力,办事效率低下,每当出现复杂赔案时,往往难以做出准确判断。
(二)客户方面
从客户方面看,由于缺乏必要的保险知识,也会让客户感觉理赔困难。
1. 客户不了解理赔流程, 认为发生事故应该马上理赔。尤其是赔案中并存着诸多的道德风险,使得保险公司在处理赔案时不得不小心谨慎, 要求被保险人一方提供详尽的单证、材料,客观上造成理赔时间较长。
2.有些客户认为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就要对损失进行全额赔付。其实,保险公司的赔付标准和具体的赔款计算方法都有具体的规定, 这些内容会写入赔款计算书, 客户可以索要, 以核对赔款金额的合理性; 如果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或是在缺少必要的索赔单证等情形下,保险公司做出拒赔决定合理合法, 客户就不能纠缠不清,一味要求保险公司赔付。
3.客户投保环节不谨慎,签约时草率,对条款理解不透彻,为日后理赔埋下隐患;对理赔程序及事项事先不太明了,或存在误解,也极容易在出险理赔时产生争议,引发赔偿纠纷。
(三)保险监管方面
1.保险监管部门存在重发展、 轻管理的监管理念。 由于当前国家发展保险业的思路是做大做强保险业,这种思想在具体贯彻执行过程中,做大保险业的思想被片面强调, 以为发展保险业首先要做大保险业,或者做大保险业就是做强保险业。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 保险监管机构重视对市场主体进入门槛的把关, 却忽略了保险公司日常经营过程的监管, 尤其是忽略了对保险服务质量的监管。
2.保险监管透明度低。由于保险监管透明度低,对各大保险公司理赔服务监管无实质性标准, 难以控制保险理赔服务质量。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保险公司的举报投诉电话不对外公布,社会公众难以比较保险公司服务水平的优劣状况。第二,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处罚情况不对外公布,经营不善的或违规操作的公司可以继续在市场中生存下去,不知情的公众也依然去购买其产品,无形中侵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第三,没有正规的信息披露渠道,社会公众无法及时、完整地从权威、中立的机构或媒体获得关于公司、产品和市场情况的重要信息。
(四)保险行业协会方面
保险市场各个主体都忙于贯彻“做大做强”的指导思想, 无暇顾及彼此之间达成的行业公约或承诺等。这使得保险监管部门赋予保险行业协会的“以促进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有利于维护保险行业利益和市场秩序、有利于协会自身发展为目标,积极进行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 真正成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监督体系……”等诸多职责无法很好地实现。因此,由于保险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 在保险公司理赔服务质量问题上, 保险行业协会达成的行业公约或承诺显得苍白无力。
(五)外部环境方面
1.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 这一问题制约了我国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 亟待对相关法律做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1)由于相关制度不健全,理赔涉及的很多机构、部门,如医院、公安部门等都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为保险理赔提供证明, 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理赔调查取证的难度, 拖延了理赔时间。(2)由于《保险法》没有对保险人“及时”理赔的时限做具体规定,所以对于保险事故的理赔及时与否,没有公正的衡量标准和监督标准。 保险人一方无论怎么拖延时间,也都可以用“没有达成协议”等理由应付保户,而且不受任何法规方面的监督、惩处,这使得极少数保险公司在理赔时的确存在钻法律空子的现象。
2.保险行业理赔难的言论泛滥。 在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只要一遇到保险理赔纠纷,就认为是保险公司的责任,舆论中“投保容易理赔难”的言论流传甚广,不能不说有这方面的原因。
3.社会监督有待加强。 社会监督对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的影响正在逐步加强, 如果能够有效利用这种力量,对解决保险理赔难问题十分有益。目前,我国在利用保险评级机构、新闻媒体、独立审计等机构发挥监督作用方面做得还很不够, 对保险公司的影响甚微,没有起到应有的督促作用。
二、解决保险理赔难题的对策
理赔难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同样,解决它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要彻底解决理赔难的问题,除了保险公司自身应当克服其不足之外, 还需要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广大客户以至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
(一)保险公司应采取的措施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讲,要解决理赔难题,就是要以客户为导向,提高理赔质量。具体而言,当前为提高理赔服务质量,保险公司要抓好如下几个环节:
1.树立以客户为导向的经营管理观念。 在保险公司整个经营过程中, 牢固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并具体落实到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要以客户为中心来构建客户服务体系, 不断改善和优化客户服务,树立诚心可靠的良好企业形象。
2.完善保险经营前期各环节的管理来解决理赔难的问题。首先,革除现有保险条款的弊端,在保持保险条款的严谨性和法律上的可操作性的前提下尽可能让保险条款通俗化。其次,加强展业管理,提高人的从业标准,提升人素质,建立执业诚信档案,完善对人的监管。再次,加强核保管理,严把“进口”关,最大限度地减少无效合同的产生,防范保险欺诈和犯罪, 把可能出现的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3.建立科学的理赔机制,提高理赔人员的素质。借鉴发达国家的理赔经验, 让保险专业律师和其他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士介入保险公司的理赔。 加强现有理赔人员的素质培训, 制定出一套详尽的理赔工作考核办法,加强对理赔人员在业务、服务等方面的教育和监督,同时可按不同职级给予专业津贴,以激励理赔人员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4.健全保险公司内控制度。 保险公司要健全严格的理赔服务规程, 实行经理负责制和个人岗位责任制,将保户接受服务的满意度纳入到考核指标中,做到职责分明、平衡制约、考核有据、奖优罚劣;加强对结案率和未决赔款的考核力度, 并将其与岗位目标考核内容挂钩,以评定优劣。
(二)客户应注意的问题
从客户的角度出发, 要避免自己在出险索赔时遇到理赔难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了解保险理赔流程。 公司的保险条款中有关理赔流程的说明, 客户可以通过阅读保险条款了解, 当然也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客户服务柜台或者热线电话详细咨询理赔的流程。在申请理赔时,可以向保险理赔人员了解保险理赔的具体步骤以及办理进度等情况。
2.正确地看待保险。树立正确的投保意识,正确看待保险的保障功能,实事求是对待保险索赔,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在订立合同时讲求诚信原则,向保险公司提供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 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3.注意投保环节的问题。 客户在投保时应注意选择一家实力较强的保险公司, 这样可以在客户服务方面有保障;选择一名从业时间长、无不良记录的保险人,并根据个人情况正确选择保险产品;注意仔细阅读自己所投保险的条款, 特别注意对其中的保险责任、如实告知及理赔申请等条款的了解,避免以后发生纠纷。
4.客户在理赔环节要注意的事项。一旦出险,客户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并在业务人员的协助下尽快收集好相关单证,办理相关手续。在办理理赔案件过程中,经常与理赔人员保持联系,如果需要客户提供相关信息时,客户应该及时进行反馈。
(三)保险监管部门应采取的措施
1.转变监管理念。 保险监管不仅要结合我国保险业实际,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发展道路,更要认识到保险最基本的“稳定器”、“助推器”作用,所以保险监管要紧紧围绕促进我国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这一主题,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宏观调控、行业规划、政策引导、制定规章、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上来,其中要加强对保险服务的监管,督促保险公司提升理赔服务质量,促进保险业的快速发展。
2. 提高保险监管的透明度。当前,只有保险监管部门有能力对公众进行全面的信息, 因此应当及早解决监管透明度低的问题。 比如对外公布保险公司的举报投诉电话, 让社会公众真实反馈自己接受服务水平的优劣; 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处罚情况对外公布;指定中立的信息披露渠道,让社会公众及时、 完整地从这些机构或媒体获得关于公司、产品和市场情况的重要信息, 改变保户只能听取保险公司和业务人员一面之词的现状。
(四)保险行业协会方面
1. 加强保险行业协会自身建设。 面对保险市场中众多的市场主体,保险行业协会的实力明显单薄,如不加强自身建设,很难保证其职能的发挥。今后要改善人才结构, 提高人员素质; 明确和完善协会职责。此外,还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推进保险协会信息化等等。通过加强自身建设,让各保险监管部门、社会公众、保险公司等经营机构充分认识到保险行业协会存在的意义。
2.协调与保险市场主体和保险监管部门的关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功能。保险行业协会是介于政府和保险企业之间的社会中介组织, 所以应充分与保险市场各行为主体和保险监管部门沟通, 形成一种良好的互动机制。 一方面可以代表协会会员向政府反映保险监管的意见和情况;另一方面,行业协会还可以通过监管部门牵头, 制定行业公约督促会员共同遵守和相互监督, 维护市场秩序, 协调相互关系,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功能。
(五)外部环境的培育
1.加强法制建设, 加大执法检查和司法监督力度。加快对保险理赔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保险法虽然做过一次修改, 但并不能满足保险理赔发展的需要, 应加快对保险理赔相关法律法规的研讨和修订工作。 执法检查和司法监督是防范和化解理赔风险的有力武器,然而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导致赔款逐年上升,助长了保险欺诈行为的蔓延,严重损害了保险业的形象,导致理赔难言论泛滥。因此,应加大司法监督和执法检查力度,以解决理赔难问题。
2. 加快保险中介机构的培育和发展。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 中介机构将会越来越多地参与到保险活动中来, 其中尤以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的发展更为迫切。首先,保险经纪人可以帮助投保人选择其需要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同保险公司洽谈合同细则并代办相关手续。 保险合同往往因保险经纪人的参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保险纠纷的发生。其次,根据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状况和借鉴国外保险公司的成熟经验,我国应该大力发展保险公估业,由没有利益关系的公估人负责查勘、定损工作,这样能够更好地体现保险公司合同平等的特点, 使理赔过程公开、透明,能有效避免可能出现的纠纷。
3.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当前,社会监督已经存在于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 其对行为主体的影响正在逐步增强, 如果我们能够有效利用这种力量,就能有效解决保险理赔难的问题。比如通过报刊舆论披露保险公司理赔中存在的问题, 会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企业形象,从而影响到其市场份额,也会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力和必要的干预。
参考文献:
[1]周道许. 中国保险业发展若干问题研究[M]. 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2]孙大俊,张永珠. 保险“理赔难”的原因及解决对策[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5(11).
论文摘要:对于保险服务而言,最为引人关注的是理赔问题。在众多保户心中,对保险存在“投保容易,理赔难”的印象,严重影响了保险业的健康 发展 。笔者拟从保险公司、客户、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外部环境等角度入手,逐一分析不同因素对保险理赔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之上,提出了对应的解决措施,以期望对保险理论与实践有所裨益。
一、导致保险理赔困难的原因分析
1保险公司角度
多数保险公司经营指导思想存在问题。当前,保险公司普遍存在重视业务发展,忽视客户服务的倾向。保险公司各级机构为超额完成上级公司下达的任务,会千方百计做大业务规模,抢占市场。对于理赔等客户服务工作由于和机构利益关系不是很大,各级机构对此重视不够,使理赔等客户服务工作流于形式。"保险公司业务前期管理的诸多环节存在问题。理赔作为业务环节的最后一个关口,业务前期埋下的隐患都会在这里暴漏出来。影响理赔的业务前期相关环节的问题包括:
条款制定中的问题。众多的保险产品满足了客户多样化的需求,对保险业务的蓬勃发展功不可没。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部分保险产品在条款设计上尚存在一定的缺陷,为理赔工作带来一些争议。例如某公司产品的责任免除条款中有“被保险人违反 法律 、法规或其他犯罪行为”一款,既可以理解为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也可以理解为仅指被保险人的犯罪行为。
展业过程中的问题。目前,各大保险公司大都通过雇用保险人和保险兼业机构销售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产品的时候往往没有动力去向潜在的消费者披漏对于自己不利的信息,因为这样会影响他们的销售利益。在这种销售机制下,加上对保险人职业道德 教育 、恶意承揽约束力不够;兼业机构人员签单不规范等原因,使消费者处于交易的不利地位。
核保环节中的问题。当前,在有业务就有一切的指导思想下,部分核保人员缺乏责任心,核保把关不严,导致进门容易出门难的现象较为普遍。由此引发理赔纠纷问题自属正常,当然有些保险公司缺少 科学 的核保技术和评点手册也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核保质量。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业务水平良莠不齐。保险公司理赔专业人才缺乏。现有的理赔人员,大多数不具备专业的理赔知识和能力,办事效率低下,每当出现复杂赔案时,往往难以做出准确判断。另外在少数保险理赔人员身上仍然存在“官僚”作风,最终只能造成保户对“保险”望而却步,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声誉。
2客户角度
从客户角度来看,由于缺乏必要的保险知识,也会让客户感觉理赔困难。
客户不了解理赔流程,认为发生事故应该马上理赔。尤其是赔案中并存着诸多的道德风险,使得保险公司在处理赔案时不得不小心谨慎,要求被保险人一方提供详尽的单证、材料,客观上造成理赔时间较长。
有些客户的心里就是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就要对损失进行全额赔付。其实,保险公司的赔付标准和具体的赔款 计算 方法都有具体的规定,这些内容会写入赔款计算书,所以客户可以索要,以核对赔款金额的合理性;如果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保户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缺少必要的索赔单证等情形下,保险公司作出拒赔决定合理合法,客户就不能纠缠不清,一味要求保险公司赔付。
客户投保环节不谨慎,签约时草率、对条款理解不透彻,为日后理赔埋下隐患;对理赔程序及事项事先不太明了,或存在误解,也极容易在出险理赔时产生争议,引发赔偿纠纷。
3保险监管角度
保险监管部门存在重发展、轻管理的监管理念。由于当前国家发展保险业的思路是做大做强保险业,这种思想在具体贯彻执行过程中,做大保险业的思想被片面的强调了,以为发展保险业首先要做大保险业,或者做大保险业就是做强保险业。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保险监管机构重视对市场主体进入市场门槛的把关,却忽略了保险公司进入门槛以后的日常经营过程的监管,尤其是忽略了对保险投诉的监管。
保险监管透明度低。由于保险监管透明度低,对各大保险公司理赔服务监管无实质性标准,难以控制保险理赔服务质量。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险产品审批情况不对外公布,社会公众难以了解他们准备购买的保险产品是否合法;第二,对保险公司的举报投诉电话不对外公布,社会公众难以比较保险公司服务水平的优劣状况;第三,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处罚情况不对外公布,经营不善的或违规操作的公司可以继续在市场中生存下去,不知情的公众也依然去购买其产品,无形中损害了业绩优良、守法经营的公司的利益,也侵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第四,没有正规的信息披露渠道,社会公众无法及时、完整地从权威、中立的机构或媒体获得关于公司、产品和市场情况的重要信息,只能听信保险公司和业务人员的一面之词,助长了误导之风。
4保险行业协会角度
一般社会公众对保险认识不多,对保险行业协会来说 自然 也没有深入的了解,保险行业协会也并未向一般社会公众提供相关的服务;保险市场各个主体都忙于贯彻“做大做强”的指导思想,无暇顾及彼此之间达成的行业公约或承诺等,因为没有相应的奖惩机制,保险行业协会对此无能为力,这使得保险监管部门赋予保险行业协会的“促进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保险行业利益和市场秩序、有利于协会自身发展为目标,积极进行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真正成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监督体系……”等诸多职责无法很好地实现。因此,由于保险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在保险公司理赔服务质量问题上,保险行业协会达成的行业公约或承诺显得苍白无力。
5外部环境角度
保险行业理赔难的言论泛滥。在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只要一遇到保险理赔纠纷,就认为是保险公司的过错,社会舆论中“投保容易理赔难”的言论流传甚广,不能不说有这方面的原因。!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这一问题制约了我国保险业的进一步的发展,亟待对相关法律作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由于相关制度不健全,理赔涉及的很多机构、部门,如 医院 、公安部门等都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为保险理赔提供证明,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理赔调查取证的难度,拖延了理赔时间。
由于《保险法》没有对保险人“及时”理赔的时限作具体规定。所以对于保险事故的理赔及时与否,没有公正的衡量标准和监督标准。保险人一方无论怎么拖延时间,也都可以用“没有达成协议”等理由应付保户,而且不受任何法规方面的监督、惩处,这使得极少数保险公司在理赔时的确存在钻法律空子的现象。
社会监督有待加强。社会监督是指社会上报刊舆论、审计单位、资信评级机构等对保险业的监督,对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的影响正在逐步加强,如果能够有效利用这种力量,对解决保险理赔难问题十分有益。目前,我国在利用保险评级机构、新闻媒体、独立审计等机构发挥监督作用方面做得还很不够,对保险公司的影响甚微,没有起到应有的督促作用。
二、解决保险理赔难题的对策
理赔难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同样,解决它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要彻底解决理赔难的问题,除了保险公司自身应当克服其不足之处,还需要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广大客户以致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
1保险公司应采取的措施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讲,要解决理赔难题,就是要以客户为导向,提高理赔质量。理赔工作真正做好的标准是公正理赔,对于不该赔的情况用恰当的方式让客户给与体谅,对于该赔得采用简捷的手续让客户感到服务的周到,做到“主动、迅速、准确、合理”,以“优质的服务,一流的效率”赢得保户的信任。具体而言,当前为提高理赔服务质量,保险公司要抓好如下几个环节:
树立以客户为导向的经营管理观念。在保险公司整个经营过程中,牢固树立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并具体落实到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要以客户为中心来构建客户服务体系,不断改善和优化客户服务,树立诚心可靠的良好 企业 形象。
完善保险经营前期各环节的管理来解决理赔难的问题。首先,革除现有保险条款的弊端,在保持保险条款的严谨性和 法律 上的可操作性的前提下尽可能让保险条款通俗化。其次,加强展业管理,提高人的从业标准,提升人素质,建立执业诚信档案,完善对人的监管。再次,加强核保管理,严把“进口”关,最大限度地减少无效合同的产生,防范保险欺诈和或犯罪,把可能出现的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建立 科学 的理赔机制,提高理赔人员的素质。借鉴发达国家的理赔经验,让保险专业律师和其他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士介入保险公司的理赔。加强现有理赔人员的素质培训,制定出一套详尽的理赔工作考核办法,加强对理赔人员在业务、服务等方面的 教育 和监督,同时可按不同职级给予专业津贴,以激励理赔人员不断提升自己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健全保险公司内控制度。保险公司要健全严格的理赔服务规程,实行经理负责制和个人岗位责任制,将保户接受服务的满意度纳入到考核指标中,做到职责分明、平衡制约、考核有据、奖优罚劣;加强对结案率和未决赔款的考核力度,并将其与岗位目标考核内容挂钩,以评定优劣。
2客户应注意的问题
从客户的角度出发,要避免自己在出险索赔时遇到理赔难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了解保险理赔流程。公司的保险条款中即由关于理赔流程的说明,客户可以通过阅读保险条款了解,当然也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客户服务柜台或者热线电话详细咨询理赔的流程。在申请理赔时,可以向保险理赔人员了解保险理赔的具体步骤以及办理进度等情况。
正确地看待保险。树立正确的投保意识,正确看待保险的保障功能,实事求是对待保险索赔,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广大保户要进一步提高保险意识,树立正确的投保意识,避免侥幸心理和投机行为,在订立合同时讲求诚信原则,向保险公司提供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注意投保环节的问题。客户在投保时应注意选择一家实力较强的保险公司,这样可以在客户服务方面有保障;选择一名从业时间长、无不良记录的保险人,并根据个人情况正确选择保险产品;注意仔细阅读自己所投保险的条款,特别注意对其中的保险责任、如实告知及理赔申请等条款的了解,并核实是否与业务员的讲解一致,避免以后发生纠纷。
客户在理赔环节要注意的事项。一旦出险,客户要自己或委托业务人员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在业务人员的协助下尽快收集好相关单证,办理相关手续。在办理理赔案件过程中,经常与理赔人员保持联系,如果需要客户提供相关信息时,客户应该及时进行反馈。另外,保险客户要不断增强法律维权意识,按照程序处理和解决双方就合同履行所产生的分歧或纠纷。
3保险监管部门应采取的措施
转变监管理念。保险监管不仅要结合我国保险业实际,探索具有 中国 特色的保险 发展 道路,更要认识到保险最基本的“稳定器”、“助推器”作用,所以保险监管要紧紧围绕促进我国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这一主题,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宏观调控、行业规划、政策引导、制定规章、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上来,其中要加强对保险投诉的监管,督促保险公司提升理赔服务质量,促进保险业的跨越式发展。
提高保险监管的透明度。当前,只有保险监管部门有能力和资源对公众进行全面的信息,因此应当及早解决监管透明度低的问题。比如公布各大保险公司产品审批和情况,让社会公众了解市场上的产品的合法性;对外公布保险公司的举报投诉电话,让社会公众真实反馈自己接受服务水平的优劣;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处罚情况对外公布,经营不善的或违规操作的公司给予处理,或让其退出市场;指定中立的信息披露渠道,让社会公众及时、完整地从这些机构或媒体获得关于公司、产品和市场情况的重要信息,改变保户只能听取保险公司和业务人员一面之词的现状。
4保险行业协会方面
加强保险行业协会自身建设。面对保险市场中众多的市场主体,保险行业协会的实力明显单薄,如不加强自身建设,很难保证其职能的发挥。今后要改善人才结构、提高人员素质;明确和完善协会职责。此外,还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推进保险协会信息化、 网络 化建设等等。通过加强自身建设,让各保险监管部门、社会公众、保险公司等经营机构充分认识到保险行业协会存在的意义。
协调与保险市场主体和保险监管部门的关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功能。保险行业协会是介于政府和保险企业之间的社会中介组织,其成员大部分是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所以应充分的与保险市场各行为主体和保险监管部门沟通,形成一种良好的互动机制,一方面,可以代表协会会员向政府反映保险监管的意见和情况;另一方面,行业协会还可以通过监管部门牵头,制定行业公约督促会员共同遵守和相互监督,维护市场秩序,协调相互关系,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功能。
5外部环境的培育
加强法制建设,加大执法检查和司法监督力度。加快对保险理赔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保险法虽然作过一次修改,但并不能满足保险理赔发展的需要。法律工作者应加快对保险理赔相关法律法规的研讨和修订工作,加强对保险业发达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对一些有益的立法精神、立法理念加以借鉴和吸收,准确预测随着保险业快速发展可能遇到的保险理赔法律问题。执法检查和司法监督是防范和化解理赔风险的有力武器。然而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导致赔款逐年上升,助长了保险欺诈行为的蔓延,严重损害了保险业的行业形象,恶化了保险理赔难的现状,导致理赔难言论泛滥。因此,应加大司法监督和执法检查力度,以解决理赔难问题。
加快保险中介机构的培育和发展。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保险中介机构将会越来越多的参与到保险活动中来,其中犹以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的发展更为迫切。首先,应大力发展保险经纪人制度,因为其代表投保人利益,帮助投保人选择其需要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同保险公司洽谈合同细则并代办相关手续。保险合同条款“晦涩难懂”的用语,往往因保险经纪人的参与而别有效过滤,会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保险纠纷的发生。其次,根据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状况和借鉴国外保险公司的成熟经验,我国应该大力发展保险公估业,由没有利益关系的公估人负责查勘、定损工作,能够更好地体现保险公司合同平等的特点,使理赔过程公开、透明,能有效避免可能出现的争议和纠纷。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当前,我们社会监督已经存在于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其对行为主体的影响正在逐步增强,如果我们能够有效利用这种力量,能有效解决保险理赔难的问题。比如通过报刊舆论披露保险公司理赔中存在的问题,会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企业形象,从而影响到其市场份额,也会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力和必要的干预;或者通过独立的资信评估机构采用一定的评估标准对保险公司的资信状况进行评级,这种结果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社会影响很大,它可以直接影响到保险客户选择哪家保险公司,而且也为监管机构提供监管依据。
参考 文献 :
1周道许,中国保险业发展若干问题研究 (m),北京:中国 金融 出版社,2006
2孙大俊,张永珠,保险“理赔难”的原因及解决对策(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5,(11)
1保险公司角度
多数保险公司经营指导思想存在问题。当前,保险公司普遍存在重视业务发展,忽视客户服务的倾向。保险公司各级机构为超额完成上级公司下达的任务,会千方百计做大业务规模,抢占市场。对于理赔等客户服务工作由于和机构利益关系不是很大,各级机构对此重视不够,使理赔等客户服务工作流于形式。"保险公司业务前期管理的诸多环节存在问题。理赔作为业务环节的最后一个关口,业务前期埋下的隐患都会在这里暴漏出来。影响理赔的业务前期相关环节的问题包括:
条款制定中的问题。众多的保险产品满足了客户多样化的需求,对保险业务的蓬勃发展功不可没。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部分保险产品在条款设计上尚存在一定的缺陷,为理赔工作带来一些争议。例如某公司产品的责任免除条款中有“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犯罪行为”一款,既可以理解为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也可以理解为仅指被保险人的犯罪行为。
展业过程中的问题。目前,各大保险公司大都通过雇用保险人和保险兼业机构销售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产品的时候往往没有动力去向潜在的消费者披漏对于自己不利的信息,因为这样会影响他们的销售利益。在这种销售机制下,加上对保险人职业道德教育、恶意承揽约束力不够;兼业机构人员签单不规范等原因,使消费者处于交易的不利地位。
核保环节中的问题。当前,在有业务就有一切的指导思想下,部分核保人员缺乏责任心,核保把关不严,导致进门容易出门难的现象较为普遍。由此引发理赔纠纷问题自属正常,当然有些保险公司缺少科学的核保技术和评点手册也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核保质量。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业务水平良莠不齐。保险公司理赔专业人才缺乏。现有的理赔人员,大多数不具备专业的理赔知识和能力,办事效率低下,每当出现复杂赔案时,往往难以做出准确判断。另外在少数保险理赔人员身上仍然存在“官僚”作风,最终只能造成保户对“保险”望而却步,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声誉。
2客户角度
从客户角度来看,由于缺乏必要的保险知识,也会让客户感觉理赔困难。
客户不了解理赔流程,认为发生事故应该马上理赔。尤其是赔案中并存着诸多的道德风险,使得保险公司在处理赔案时不得不小心谨慎,要求被保险人一方提供详尽的单证、材料,客观上造成理赔时间较长。
有些客户的心里就是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就要对损失进行全额赔付。其实,保险公司的赔付标准和具体的赔款计算方法都有具体的规定,这些内容会写入赔款计算书,所以客户可以索要,以核对赔款金额的合理性;如果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保户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缺少必要的索赔单证等情形下,保险公司作出拒赔决定合理合法,客户就不能纠缠不清,一味要求保险公司赔付。
客户投保环节不谨慎,签约时草率、对条款理解不透彻,为日后理赔埋下隐患;对理赔程序及事项事先不太明了,或存在误解,也极容易在出险理赔时产生争议,引发赔偿纠纷。
3保险监管角度
保险监管部门存在重发展、轻管理的监管理念。由于当前国家发展保险业的思路是做大做强保险业,这种思想在具体贯彻执行过程中,做大保险业的思想被片面的强调了,以为发展保险业首先要做大保险业,或者做大保险业就是做强保险业。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保险监管机构重视对市场主体进入市场门槛的把关,却忽略了保险公司进入门槛以后的日常经营过程的监管,尤其是忽略了对保险投诉的监管。
保险监管透明度低。由于保险监管透明度低,对各大保险公司理赔服务监管无实质性标准,难以控制保险理赔服务质量。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险产品审批情况不对外公布,社会公众难以了解他们准备购买的保险产品是否合法;第二,对保险公司的举报投诉电话不对外公布,社会公众难以比较保险公司服务水平的优劣状况;第三,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处罚情况不对外公布,经营不善的或违规操作的公司可以继续在市场中生存下去,不知情的公众也依然去购买其产品,无形中损害了业绩优良、守法经营的公司的利益,也侵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第四,没有正规的信息披露渠道,社会公众无法及时、完整地从权威、中立的机构或媒体获得关于公司、产品和市场情况的重要信息,只能听信保险公司和业务人员的一面之词,助长了误导之风。
4保险行业协会角度
一般社会公众对保险认识不多,对保险行业协会来说自然也没有深入的了解,保险行业协会也并未向一般社会公众提供相关的服务;保险市场各个主体都忙于贯彻“做大做强”的指导思想,无暇顾及彼此之间达成的行业公约或承诺等,因为没有相应的奖惩机制,保险行业协会对此无能为力,这使得保险监管部门赋予保险行业协会的“促进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保险行业利益和市场秩序、有利于协会自身发展为目标,积极进行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真正成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监督体系……”等诸多职责无法很好地实现。因此,由于保险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在保险公司理赔服务质量问题上,保险行业协会达成的行业公约或承诺显得苍白无力。
5外部环境角度
保险行业理赔难的言论泛滥。在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只要一遇到保险理赔纠纷,就认为是保险公司的过错,社会舆论中“投保容易理赔难”的言论流传甚广,不能不说有这方面的原因。!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这一问题制约了我国保险业的进一步的发展,亟待对相关法律作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由于相关制度不健全,理赔涉及的很多机构、部门,如医院、公安部门等都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为保险理赔提供证明,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理赔调查取证的难度,拖延了理赔时间。
由于《保险法》没有对保险人“及时”理赔的时限作具体规定。所以对于保险事故的理赔及时与否,没有公正的衡量标准和监督标准。保险人一方无论怎么拖延时间,也都可以用“没有达成协议”等理由应付保户,而且不受任何法规方面的监督、惩处,这使得极少数保险公司在理赔时的确存在钻法律空子的现象。
社会监督有待加强。社会监督是指社会上报刊舆论、审计单位、资信评级机构等对保险业的监督,对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的影响正在逐步加强,如果能够有效利用这种力量,对解决保险理赔难问题十分有益。目前,我国在利用保险评级机构、新闻媒体、独立审计等机构发挥监督作用方面做得还很不够,对保险公司的影响甚微,没有起到应有的督促作用。
二、解决保险理赔难题的对策
理赔难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同样,解决它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要彻底解决理赔难的问题,除了保险公司自身应当克服其不足之处,还需要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广大客户以致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
1保险公司应采取的措施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讲,要解决理赔难题,就是要以客户为导向,提高理赔质量。理赔工作真正做好的标准是公正理赔,对于不该赔的情况用恰当的方式让客户给与体谅,对于该赔得采用简捷的手续让客户感到服务的周到,做到“主动、迅速、准确、合理”,以“优质的服务,一流的效率”赢得保户的信任。具体而言,当前为提高理赔服务质量,保险公司要抓好如下几个环节:
树立以客户为导向的经营管理观念。在保险公司整个经营过程中,牢固树立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并具体落实到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要以客户为中心来构建客户服务体系,不断改善和优化客户服务,树立诚心可靠的良好企业形象。
完善保险经营前期各环节的管理来解决理赔难的问题。首先,革除现有保险条款的弊端,在保持保险条款的严谨性和法律上的可操作性的前提下尽可能让保险条款通俗化。其次,加强展业管理,提高人的从业标准,提升人素质,建立执业诚信档案,完善对人的监管。再次,加强核保管理,严把“进口”关,最大限度地减少无效合同的产生,防范保险欺诈和或犯罪,把可能出现的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建立科学的理赔机制,提高理赔人员的素质。借鉴发达国家的理赔经验,让保险专业律师和其他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士介入保险公司的理赔。加强现有理赔人员的素质培训,制定出一套详尽的理赔工作考核办法,加强对理赔人员在业务、服务等方面的教育和监督,同时可按不同职级给予专业津贴,以激励理赔人员不断提升自己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健全保险公司内控制度。保险公司要健全严格的理赔服务规程,实行经理负责制和个人岗位责任制,将保户接受服务的满意度纳入到考核指标中,做到职责分明、平衡制约、考核有据、奖优罚劣;加强对结案率和未决赔款的考核力度,并将其与岗位目标考核内容挂钩,以评定优劣。
2客户应注意的问题
从客户的角度出发,要避免自己在出险索赔时遇到理赔难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了解保险理赔流程。公司的保险条款中即由关于理赔流程的说明,客户可以通过阅读保险条款了解,当然也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客户服务柜台或者热线电话详细咨询理赔的流程。在申请理赔时,可以向保险理赔人员了解保险理赔的具体步骤以及办理进度等情况。
正确地看待保险。树立正确的投保意识,正确看待保险的保障功能,实事求是对待保险索赔,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广大保户要进一步提高保险意识,树立正确的投保意识,避免侥幸心理和投机行为,在订立合同时讲求诚信原则,向保险公司提供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注意投保环节的问题。客户在投保时应注意选择一家实力较强的保险公司,这样可以在客户服务方面有保障;选择一名从业时间长、无不良记录的保险人,并根据个人情况正确选择保险产品;注意仔细阅读自己所投保险的条款,特别注意对其中的保险责任、如实告知及理赔申请等条款的了解,并核实是否与业务员的讲解一致,避免以后发生纠纷。
客户在理赔环节要注意的事项。一旦出险,客户要自己或委托业务人员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在业务人员的协助下尽快收集好相关单证,办理相关手续。在办理理赔案件过程中,经常与理赔人员保持联系,如果需要客户提供相关信息时,客户应该及时进行反馈。另外,保险客户要不断增强法律维权意识,按照程序处理和解决双方就合同履行所产生的分歧或纠纷。
3保险监管部门应采取的措施
转变监管理念。保险监管不仅要结合我国保险业实际,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发展道路,更要认识到保险最基本的“稳定器”、“助推器”作用,所以保险监管要紧紧围绕促进我国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这一主题,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宏观调控、行业规划、政策引导、制定规章、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上来,其中要加强对保险投诉的监管,督促保险公司提升理赔服务质量,促进保险业的跨越式发展。
提高保险监管的透明度。当前,只有保险监管部门有能力和资源对公众进行全面的信息,因此应当及早解决监管透明度低的问题。比如公布各大保险公司产品审批和情况,让社会公众了解市场上的产品的合法性;对外公布保险公司的举报投诉电话,让社会公众真实反馈自己接受服务水平的优劣;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处罚情况对外公布,经营不善的或违规操作的公司给予处理,或让其退出市场;指定中立的信息披露渠道,让社会公众及时、完整地从这些机构或媒体获得关于公司、产品和市场情况的重要信息,改变保户只能听取保险公司和业务人员一面之词的现状。
4保险行业协会方面
加强保险行业协会自身建设。面对保险市场中众多的市场主体,保险行业协会的实力明显单薄,如不加强自身建设,很难保证其职能的发挥。今后要改善人才结构、提高人员素质;明确和完善协会职责。此外,还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推进保险协会信息化、网络化建设等等。通过加强自身建设,让各保险监管部门、社会公众、保险公司等经营机构充分认识到保险行业协会存在的意义。
协调与保险市场主体和保险监管部门的关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功能。保险行业协会是介于政府和保险企业之间的社会中介组织,其成员大部分是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所以应充分的与保险市场各行为主体和保险监管部门沟通,形成一种良好的互动机制,一方面,可以代表协会会员向政府反映保险监管的意见和情况;另一方面,行业协会还可以通过监管部门牵头,制定行业公约督促会员共同遵守和相互监督,维护市场秩序,协调相互关系,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功能。
5外部环境的培育
加强法制建设,加大执法检查和司法监督力度。加快对保险理赔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保险法虽然作过一次修改,但并不能满足保险理赔发展的需要。法律工作者应加快对保险理赔相关法律法规的研讨和修订工作,加强对保险业发达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对一些有益的立法精神、立法理念加以借鉴和吸收,准确预测随着保险业快速发展可能遇到的保险理赔法律问题。执法检查和司法监督是防范和化解理赔风险的有力武器。然而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导致赔款逐年上升,助长了保险欺诈行为的蔓延,严重损害了保险业的行业形象,恶化了保险理赔难的现状,导致理赔难言论泛滥。因此,应加大司法监督和执法检查力度,以解决理赔难问题。
加快保险中介机构的培育和发展。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保险中介机构将会越来越多的参与到保险活动中来,其中犹以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的发展更为迫切。首先,应大力发展保险经纪人制度,因为其代表投保人利益,帮助投保人选择其需要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同保险公司洽谈合同细则并代办相关手续。保险合同条款“晦涩难懂”的用语,往往因保险经纪人的参与而别有效过滤,会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保险纠纷的发生。其次,根据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状况和借鉴国外保险公司的成熟经验,我国应该大力发展保险公估业,由没有利益关系的公估人负责查勘、定损工作,能够更好地体现保险公司合同平等的特点,使理赔过程公开、透明,能有效避免可能出现的争议和纠纷。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当前,我们社会监督已经存在于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其对行为主体的影响正在逐步增强,如果我们能够有效利用这种力量,能有效解决保险理赔难的问题。比如通过报刊舆论披露保险公司理赔中存在的问题,会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企业形象,从而影响到其市场份额,也会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力和必要的干预;或者通过独立的资信评估机构采用一定的评估标准对保险公司的资信状况进行评级,这种结果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社会影响很大,它可以直接影响到保险客户选择哪家保险公司,而且也为监管机构提供监管依据。
参考文献:
1周道许,中国保险业发展若干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2孙大俊,张永珠,保险“理赔难”的原因及解决对策(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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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汽车;保险理赔;中高职教学
目前,多数职业院校处于中高职并举的一种状态,虽然中高职在校学生数的比例在逐年变化,但中高职并举的状态仍然会持续,作为职业院校的北京交通运输职业学院亦是如此。在该院的汽车服务与管理专业群中,汽车车身工程系既有三年制高职的汽车整形技术专业,也有四年制中职的汽车车身修复专业,无论是高职教育还是中职教育,都应适应现代科学技术和生产方式,系统的培养生产服务一线技术技能人才。按照“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国家职业教育发展目标,职业教育旨在为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振兴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培养数量充足、结构合理、人民满意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以国家职业教育发展目标为目标,结合汽车车身工程系特点,根据市场需要同时开设有汽车保险理赔方面的专业课程,该文仅从学生情况及岗位需求等方面进行分析《汽车保险理赔》课程在中高职教学实施中的异同。
1课程教学实施前情分析
1.1调研确定专业人才培养目标
职业教育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行业企业培养和输送具有较强实践能力和相应知识能力水平,具有较高职业素养的专门人才。通过对汽车车身工程系数届中职毕业生的跟踪调研发现,他们到达工作岗位后,在第一年中主要从事钣金和喷涂操作中的一些基础工作,绝大部分人员给师傅打下手进行辅助操作,能够独立完成的工作也多为比较简单的操作,例如车身外部板件和附件的拆装和调整、车身外覆板件微小损伤的整形操作、原子灰和中涂底漆的打磨操作、底漆和中涂漆的喷涂、贴护、面漆后的抛光和车辆清洁等。工作满一年后,即有部分学生(约占30%)可以独立操作,单独挣工时了,但仍负责较小损伤的修理,涉及到车身大修和面漆喷涂修补等工作时,往往还要有经验的师傅来完成。需要说明的是,有部分学生在一线车间进行一年多的生产工作后,被调往车辆损伤鉴定岗位,负责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进行车身损伤定损的工作,这部分人目前约占到全体毕业后从事相关工作的学生总数的15%左右。这说明,企业对这些受过职业车身维修培训的学生非常重视,定损工作也成为了汽车车身工程系学生的拓展就业方向。而企业希望高职学生经过一线的技术岗锤炼后走上管理岗位,能作为企业未来发展的主要培养目标,这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了扎扎实实具有专业技能与知识外,还必须具备作为管理者的文化底蕴和管理知识。因此,在校学习的过程中应注重高职生的自身的文化素养,自身的沟通、合作能力与技巧,真正提高理解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提升逻辑思维的能力和水平。
1.2定位课程并确定课程目标
根据调研发现《汽车保险理赔》对于职业院校而言,培养方向为保险公司车险部或其机构的销售业务员、核保员、出单员、续保专员、保险客服、现场查勘人员、定损员、车险报价员和索赔员等。其中对定损人员要求较高,职业院校初次就业一般涉及比例较低。在汽车车身工程系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中,在该课程的定位上,高职与中职主要体现在侧重点的不同,四年制中职汽车车身修复专业的课程名称为《汽车保险与理赔》,侧重于岗位群中的承保岗与查勘岗,课时少,对后期的汽车理赔部分并没有过多深入地探讨与学习;而在三年制高职汽车整形技术专业的课程名称为《汽车保险理赔实务》,更侧重于实务部分,面向岗位群中的承保岗、查勘岗、定损岗与理赔岗,更侧重于定损岗,课时多,在课程学习过程中也会深入学习汽车理赔部分的内容。除了需要掌握保险原理,还应具备岗位群中所要求的职业能力。以市场需要、岗位需求为出发点确定课程总体目标:通过该课程的理论学习以及实践技能的培养训练,主要目标是让学生能够了解我国,尤其是北京市车辆保险的现状以及投保、核保和理赔的程序及相关规定和过程,重点掌握车辆理赔的操作过程,能够进行接报案、出保单、出现场定损等相关的汽车保险理赔工作。
1.3学情分析
我们在市场调研中了解到,目前多数企业愿意从该院录用学生进行顶岗实习或是作为新员工。企业清楚地知道,高等院校扩招和独生子女现象已经使现在的中职生与从前不可同日而语,尤其在为人处事、吃苦耐劳、勤奋努力方面有较大落差,企业评价近年来就业的中职生,分为三个层面:老实、有礼貌、工作很久业务能力也没有提高的老实、低能型;能在指定岗位踏实工作、发展前景不明朗型;家有经济实力或过硬关系、混日子型。通过我们对目前的中职生分析得出他们的学习特点:基础薄弱,缺乏学习兴趣,目标不明确、缺乏进取心,没有良好的学习习惯和学习方法,学习的自制力差,学习无压力不努力。而高职生则具有以下学习特点:(1)学习情绪化较强,对感兴趣的东西学习积极性较高。而对于内容枯燥的内容则学习效率较低;(2)学习动机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自尊心、进取心和不甘落后。二是为了自己今后能有一份好工作,多挣点钱以使自己和父母能生活得好一些;(3)学习具有较高层次的职业定向性。他们在进校之初,自己就已经基本明白将来的工作岗位(岗位群),并围绕一定的职业定向学习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4)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还比较差,大多数学生还没有听记课堂笔记的习惯。
2教学实施
2.1课程的地位及作用
该课程是以汽车车身工程系《汽车整形技术专业》高等职业学生及《汽车车身修复专业》中等职业学生就业岗位典型职业活动为行动导向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一体化专业必修课程,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和一定的实践性,在课程体系中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无前导及后续课程。该课程在专业人才培养过程中属于辅修专业方向必修核心课程,强调对学生实践技能的培养,顶岗实习及毕业后可以胜任厂家与保险公司联络、定损等工作。该课程要符合高技能人才培养目标和专业相关技术领域职业岗位(群),包括汽车保险理赔相关岗位的任职要求,对学生职业能力培养和职业素养养成要起主要支撑作用。
2.2课程特点
该课程横跨汽车多门学科,专业术语多,理解难度大。若运用传统教学方式对职业院校学生进行该门课程的教学工作,教师教得吃力,学生学得吃力且教学效果不理想。而工学结合模式下的能力本位项目化教学方式是以汽车保险岗位群所要求的职业能力为核心,将传统教学内容进行整合,以项目为载体进行整体课程设计,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热情从而解决这一难题。
2.3课程设计的总体思路
三年制高职该方向课程为《汽车保险理赔实务》,该课程基于汽车保险理赔实务工作的基本过程和规律,将汽车保险理赔实务的内容划分为7个项目,在设计中体现项目制、任务驱动教学法的教学改革思路,课堂上教师通过项目的引领,引导学生通过学习比较系统地掌握汽车保险条款解析、汽车保险费率规章、汽车保险投保、承保和理赔的业务流程等内容,贯穿汽车保险理赔实务的整个工作过程。同时,针对行业特点,设计学习情境,实施“课堂+企业”的教学模式,以真实项目为导向整合、序化教学内容等。四年制中职该方向课程为《汽车保险理赔》,要求学生融会贯通,具备一定的分析能力。在教学设计过程中要注意引导学生,讲、练结合,尽量留给学生自己分析案例的时间多一些,保证每位学生都有分析并讲解案例的机会,这样才能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同时要注意培养学生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也要注重学生之间沟通、协作、语言表述等方法能力的培养。
2.4教学实施
从学情分析及岗位需求来看,在对《汽车保险理赔》方向课程的中高职教学实施就应有异同,就应因材施教。中职学生的知识面窄,感兴趣的事物非常简单,因此在《汽车保险与理赔》教学实施中,经常会需要老师从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例子,引入到课程中去,并且,在相对比较枯燥的保险原理学习中,时刻关注学生的反应,调整教学方式,在发现学生精力偶有不济的时候,设置相关任务通过小组讨论来促使学生打起精神,或用通俗的方式引经据典,使学生能够充分理解课程内容并会实际应用。再有,根据岗位需要,中职学生需要学的内容比较侧重于基础方面,因此,每节课所授的知识点和重点也非常突出,在教学过程中更要突出,通过语音语调来提醒学生注意,然后再用抑扬顿挫的语气不紧不慢地阐述,一般情况下,重点内容要重复三遍以上,课堂讲解一遍,课后总结一遍,下次课再回顾一遍,并且在课堂讲授过程有相关案例分析。这样,学生才能留下深刻印象,做到学以致用,实现与岗位的无缝对接。高职学生对感兴趣的东西积极性高,在《汽车保险理赔实务》课程组织教学过程中就非常注意结合社会实际,增强教学的生动性,从而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教师尽量做到善于帮助学生认识、启发学生的学习动机;给学生一定自由支配的时间及学习内容上的可选择性。在教学内容的传授上考虑学生的接受程度和接受能力。并且,更注重高职生自身的文化素养,自身的沟通、合作能力与技巧,真正提高理解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提升逻辑思维的能力和水平综合了中高职学生学习特点的异同点,在教学实施上不光“存异”,根据课程的特点,还要“求同”,课程最终目标是要实现与岗位的无缝对接,所以,在教学方法上该课程倡导项目驱动模式。项目驱动模式是指以项目为载体和纽带,以企业典型工作任务开发而成的教学项目引领学生完成学习任务。项目驱动教学模式需要深入企业,并且与企业建立牢固的联系,学习任务来源于企业服务于企业。在课程学习环境中充分引入企业文化,创造企业氛围。给学生提供仿真的学习环境,锻炼学生的职业素养和能力。在课堂教学上,一切以企业行为为准,倡导学生按照工作内容不同担任不同工位的不同角色。在车间实训期间严格执行企业管理制度,大大加强学生“职业人”的意识。在考试考核模式上,引进企业元素,以企业标准作为考核标准,并在进行能力考核中引进企业专业人员担任考官,强化学生能力训练。在考核内容上,主要包括任务操作、各类单据报告、制作课件和知识竞赛等各类试卷等。考核标准由企业专家、专业负责人与主导教师共同制定,需要学生参与评价时需向学生公布具体考核标准。考核人员包括企业专家、主导教师、组长、小组成员的他评和自评两种形式,以此来确保教学考核方式的公正、公平和公开,确保学生全程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达到课程改革的预期效果。
2.5教学实施注意事项
无论是中职还是高职,在该课程的教学实施过程中都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在教学实施的实际教学活动中,一定要确保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主要取决于教师完善的课程设计及组织教学活动中对课程标准的严格执行;其次,教师要做到能掌控教学现场秩序,因为教学活动现场可能会在教室、实训室、户外实训场地甚至是企业的工作场所等不同的地点;最后,处理好做与学的关系,工学结合的教学模式讲究“做中学,学中做”,让学生主动参与工作内容,即实际动手“做”。但是为防止盲目做和不会做,必须要掌握基本工作方法、工作步骤、工作技能,即“学”。在教学实施中,就需要结合具体任务的特征进行“先学后做”或是“先做后学”亦或是“边学边做”,总之不可一概而论。
3结语
综上,对学生情况及岗位需求等方面进行分析《汽车保险理赔》课程在中高职教学实施中的异同,既要存异又要求同,在工学结合模式的教学实施大平台下,在教学内容上有着不同的侧重点,在教法学法上都有一定的不同,通过两轮的中高职对比教学,符合因材施教的理念,能够为行业企业培养和输送具有较强实践能力和相应知识能力水平及较高职业素养的专门人才,基本能够达到与岗位的无缝对接。
参考文献
[1]鲁昕.全面推进中高等职业教育衔接努力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EB/OL].
保险(Insurance或缩写为insur),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的支柱。本文《保险公司个人2021年度工作计划》由小编为您分享,仅供参考!
保险公司个人工作计划怎么写通过一年来的努力,我们的品牌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优质、快捷的理赔服务赢得了客户的信赖。但是,在工作中,我们仍然发现了不少的问题与不足,如保险赔付率仍然偏高,处理保险拒赔案件欠缺方式、方法等等,因此,全面提高理赔质量和理赔管理水平,仍是我们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工作重点,在工作中,我们要进一步加强车险查勘、定损、报价、核赔、医疗审核等关键环节的工作,做到有目标、有措施、有激励,不断提高保险理赔质量与效率。因此,我们要切实做到:
(1)专线接报案时间控制在每案3分钟以内,回访率力争达到95%;查勘定损岗现场到位率力争达到100%,超时限交案率力争控制在10%以内;报价岗自报车型控制1天以内,分公司报车型与分公司协调尽量控制在2天以内;理算岗件数结案率和金额结案率力争达到85%。
20__年,我们将继续加大对现场赔付案件考核力度,扩大影响,造出声势,在包头市场树立中华保险理赔服务特色。
(2)控制好车损险定损质量,确保车险赔付率明显下降。因此我们要提高第一现场查勘率,挤压车损险赔案中的水分,切实有效地实施定损复查和核损,加强对查勘、定损工作的监督和把关。
(3)加强理赔队伍建设,严格执行纪律,全面细心接报案,及时出现场,准确报价,热情服务,合理理算赔付。进一步完善案件快速理赔办法,在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下,保证案件处理的简化、便捷、快速,突出中华保险特色。建立健全维修、救援、配件为主的服务网络,本着互利互惠、控制风险的原则,考核签定合作协议的汽车修理合作单位。加强查勘定损队伍建设,提前一步储备人员,不让查勘定损拖业务发展的后腿。
随着业务规模不断作大,我们要进一步提高全体理赔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加强理赔人员的监督考核力度,提高理赔人员的工作效率规范理赔人员的言行,杜绝吃、拿、卡、要等有损公司形象利益的行为,要求查勘人员要作到车辆洁净、衣着整洁、言语文明、不卑不亢、耐心细致、服务高效,以崭新的面貌应对客户,教育每一个理赔人员在做理赔服务的同时,要做中华保险的宣传员。
(4)20__年,我们在保证第一现场到位率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第一现场报案率,加大无现场自述案核查案发现场的力度,以减少假骗赔案的发生。我部出台拒赔案件奖励办法,调动全员工作积极性,进一步降低赔付率,增大利润空间,重点加强非车险和重大疑难案件的调查工作,抽调专业组进行非车险查勘和疑难案件的调查。
(5)加强报价管理,做好价格本地化工作,挤压汽车配件和修理价格中的水分,切实做到同一车型,统一报价金额。
(6)加强伤人案件赔偿的审核。
(7)积极防范保险欺诈,做好疑难赔案调查处理工作。
(8)规范未决赔案管理,严格执行总分公司未决赔案管理的各项规定,规范未决赔案的处理原则和操作流程,提高未决赔案的估损准确性,尽量杜绝未决赔案零估损情况的发生。
(9)加强内部信息反馈。理赔环节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承保部反馈,以促进公司承保风险控制,监督承保制度的执行,从源头上遏制赔付率的上升势头,协调好业务发展和理赔管控的关系。
(10)加强对保险理赔工作的管控与监督。我们公司各部门及下设各支公司收集在我部门从事保险理赔服务、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指导性的意见和建议,并对有帮的意见和建议予以采纳,进而对保险理赔服务、管理工作进行整改,全面提高保险理赔服务、管理质量与效率。
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我部门将以提高客户满意度为宗旨,以维护公司利益为目标,着力提高保险理赔质量与效率,提升公司的社会美誉度,树立公司品牌,展示我们公司的服务优势,力争通过服务促进效益,为把我公司建成为一流现代保险企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保险公司个人工作计划内容提要:
1、寿险市场现状分析
2、目前现状下市场的机遇和挑战
3、工作的总体思路
4、时间段的目标设定
5、具体措施:队伍、业务
6、上级公司的支持政策
一、寿险市场现状分析
截止20__人口40万左右,其中城区人口10万左右,下辖11个乡镇,人口30万左右;同业中专业公司有人寿、太平洋、平安、太平、泰康五家;公司华邦、恒瑞达、中诚、祺顺、金鑫、众联六家,合计十二家;
其中在队伍方面,除公司外,五家专业公司农村队伍基本萎缩,除国寿在农村尚有四个较成建制的网点外,其余在农村市场网点已全部取消;城区队伍中除国寿利用其收展队伍建设实现正增长外,其余各家专业公司的城区队伍均负增长;
业务方面,专业公司较去年同期均有所增长,虽然效果不是很明显,但可以看出市场复苏的状态;
二、目前现状下市场的机遇和挑战
事物的发展规律发展期、鼎盛期、衰退期,告诉我们寿险市场经过近四年的低迷状态,势必将迎来又一轮发展期;
我们的优势:
(一)品牌优势:的历史底蕴和价值品牌是对目前寿险从业人员和寿险客户、准客户的最好说服;国寿只所以能够在寿险市场中独居半壁江山,这也是原因之一;
(二)政策优势:政策优势是建立在品牌优势之上的,三农保险服务站的体制建设,既结合了人保财的客户资源和网络,又充分的利用的政府资源,使寿险的队伍发展回归到九十年代初期的模式,在组建初期改血缘管理制为行政管理制使利益链更简单,推荐更协调,主管更接受;
(三)人员优势:本人在洪泽寿险市场的城区和农村业务、队伍发展方面都有较深的认识和了解,并有一定的人脉资源;
我们的劣势:
(一)公司导向:就现状而言,个险在人保寿目前的业务经营中,非主渠道,在上级公司的政策倾向上,相比于其他公司,可能显的不足;
(二)失调发展:初期发展上未能做到通盘考虑或是发展不均匀(仅指城区和农村的队伍发展比例),丧失了开业这个重要的经营借口;
(三)品牌利用:就人保寿险而言,在市场的知名度部高(可以用很低来形容),这与人保这个品牌很不相匹配;
三、总体思路
就目前了解和掌握的人保寿险公司相关精神,结合寿险市场的现状,立足当下、放眼未来,制定本工作计划。
充分利用人保的品牌及资源优势,在队伍发展上短时间内利用三农保险服务站,紧扣同业引进。农村选定六个乡镇及增员主体,只对增员主体进行追踪和辅导,确保在考核期限内实现有效人力15人;
紧紧把握市公司的费用支持政策,在业务发展上秉承开源节流,收支平衡;结合增员主体的人力情况,按照《基本法》进行架构的搭建,通过有效人力的达成,实现保费的增长;
四、时间段的目标设定
五、具体措施
(一)队伍
1、同业引进缩短时间降低成本利用公司现用的《中心乡镇三农保险服务站建设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依托人保品牌资源优势,结合人保财在原有的六个中心乡镇已取得的营业执照,按《实施意见》中的待遇及要求,物色增员主体;
2、追踪辅导以人带人裂变效应按照《基本法》及《实施意见》的要求,加大队增员主体的增员追踪和辅导力度,公司层面重点
帮助六个增员主体开展增员工作;同时利用我们自身优势,提高农村三农保险专员创说会的召开频率,开到镇、村、组,一会三用(第一谈增员、其次谈业务、再次卡折),此举还可起到人保寿险公司的品牌宣传作用;
3、会议扶持营造氛围正规运作以周为单位,推进两会运作(增员促进会、经营分析会),让业务人员来有获走有劲,对上级公司的精神上传下达,体现公司对营销团队的正规化经营的重视,打造营销人员的主人翁意识;
4、摆正位置主动互动借力使力利用苏人保财险发【20__】322号和《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主动定期向财险公司汇报工作,开展互动业务,利用当地人的优势融洽好与财险公司的关系,在财险客户资源上寻求突破,使增员主体及下面的业务伙伴留住人留能人有事做做好事
(二)业务
1、盘活现有强基固本首先协助黄经理整理现有代码库中的人数,利用会议经营及追踪配访,加大沟通力度,保证现有人员考核通过和晋升;
2、新进人员有效增长我们近期将增员的主要对象放在以《实施意见》为主导下的同业引进工作上,所以新引进的人员也是业务增长的关键,《基本法》是追踪的借口,利益最大化是最好的引导;
3、创新会议提高实动我们在思考,寿险公司的产品说明会还能有什么创新,如果说明会没有突破,那么在产品结构上能不能有突
破,首先一味的追求高保费的签单促成,到账率低、业务员容易受到打击,结合我们的实际情况,我们结合增员动作计划将卡折等短险的产品说明会开到镇、村、组,一来提高业务人员的从业信心,二来提高大家参与说明会的兴趣,保障后期缴等产品说明会的运作,三来可以帮助业务人员积累客户资源,四可以提高支公司的费用额度;当然此举并不是说我们不注重期缴保费的增长,而是不同时间段的侧重点不同;
六、希望得到上级公司的支持政策
(一)领导支持上级领导的关心和鼓励是支持中的重中之重;
(二)政策支持可否将《中心乡镇三农保险服务站建设实施意见》方案,作为对的扶持,进行适当的延期;
(三)硬件支持必要的公司基础布置及办公设备;
保险公司个人2021年度工作计划一、加强业管的工作,构建优质的、规范的承保服务的体系。承保是保险公司经营的源头,是风险管控、实现效益的重要的基础,是保险公司生存的基础保障。因此,在201_年度里,公司将狠抓业管工作,提高风险管控能力。
1、对承保业务及时地进行审核,利用风险管理技术及定价体系来控制承保风险,决定承保费率,确保承保质量。
对超越公司权限拟承保的业务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审批,确保此类业务的严格承保。
2、加强信息技术部门的管理,完善各类险种业务的处理平台,通过建设、使用电子化承保业务处理系统,建立完善的承保基础数据库,并缮制相关报表和承保分析。
同时做好市场调研,并定期编制中、长期业务计划。
3、建立健全重大标的业务和特殊风险业务的风险评估制度,确保风险的合理控制,同时根据业务的风险情况,执行有关分保或再保险管理规定,确保合理分散承保风险。
4、强化承保、核保规范,严格执行条款、费率体系,熟练掌握新核心业务系统的操作,对中支所属的承保、核保人员进行全面、系统的培训,以提高他们的综合业务技能和素质,为公司业务发展提供良好的保障。
二、提高客户服务工作质量,建设一流的客户服务平台。随着保险市场竞争主体的不断增加,各家保险公司都加大了对市场业务竞争的力度,而保险公司所经营的不是有形产品,而是一种规避风险或风险投资的服务,因此,建设一个优质服务的客服平台显得极为重要,当服务已经成为核心内容纳入保险企业的价值观,成为核心竞争时,客服工作就成为一种具有独特理念的一种服务文化。经过20__年的努力,我司已在市场占有了一定的份额,同时也拥有了较大的客户群体,随着业务发展的不断深入,客服工作的重要性将尤其突出,因此,中支在20__年里将严格规范客服工作,把一流的客服管理平台运用、落实到位。
1、建立健全语音服务系统,加大热线的宣传力度,以多种形式将热线推向社会,让众多的客户全面了解公司语音服务系统强大的支持功能,以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实现客户满意化。
2、加强客服人员培训,提高客服人员综合技能素质,严格奉行热情、周到、优质、高效的服务宗旨,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和业务操作实务流程的规定作好接、报案、查勘定损、条款解释、理赔投诉等各项工作。
3、以中心支公司为中心,专、兼职并行,建立一个覆盖全区的查勘、定损网点,初期由中支设立专职查勘定损人员3名,同时搭配非专职人员共同查勘,以提高中支业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切实提高查勘、定损理赔质量,做到查勘准确,定损合理,理赔快捷。
4、在20__年6月之前完成__营销服务部、YY营销服务部两个服务机构的下延工作,至此,全区的服务网点建设基本完善,为公司的客户提供高效、便捷的保险售后服务。
三、加快业务发展,提高市场占有率,做大做强公司保险品牌。根据20__年中支保费收入____万元为依据,其中各险种的占比为:机动车辆险85%,非车险10%,人意险5%。20__年度,中心支公司拟定业务发展规划计划为实现全年保费收入____万元,各险种比例计划为机动车辆险75%,非车险15%,人意险10%,计划的实现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实施完成。
1、机动车辆险是我司业务的重中之重,因此,大力发展机动车辆险业务,充分发挥公司的车险优势,打好车险业务的攻坚战,还是我们工作的重点,20__年在车险业务上要巩固老的客户,争取新客户,侧重点在发展车队业务以及新车业务的承保上,以实现车险业务更上一个新的台阶。
2、认真做好非车险的展业工作,选择拜访一些大、中型企业,对效益好,风险低的企业要重点公关,与企业建立良好的关系,力争财产、人员、车辆一揽子承保,同时也要做好非车险效益型险种的市场开发工作,在20__年里努力使非车险业务在发展上形成新的格局。
3、积极做好与银行的业务工作。
汽车保险与理赔项目化课程设计的思路是本着校企共建原则,按照汽车保险的业务流程来组织教学,将企业的业务要求转化为教学要求。具体的设计思路为:1.开展企业行业调研,分析与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相关的职业岗位通过对本省内的汽车销售、保险企业和保险中介等相关企业的调研,对现行职业工作的人才需求和实际工作任务进行分析,获取汽车保险与理赔各岗位的典型工作任务。2.归纳总结,整合汽车保险与理赔的典型工作任务针对行业企业发展需要和对实际工作任务的分析,以知识够用为度,突出职业能力培养,以典型工作任务为载体,按照岗位职责能力要求选取教学内容。所选取的工作任务涵盖了完成该类任务所需的主要操作技能,使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覆盖面。3.以汽车保险与理赔岗位为载体,序化工作任务,转化设计为学习情境根据典型工作任务和为完成任务所需掌握的知识,及实际业务种类,转化为本课程的学习情境,学习情境的设计体现了汽车保险业务由简单到复杂、由易到难的工作任务。4.以学生为主体,以能力培养为中心,实施学习情境教学按照资讯、计划、决策、实施、检查、评价六步工作法开展学习情境的实施,注重工作过程系统化、完整化;注重专业能力、方法能力与社会能力的培养。在课程教学阶段,教师将实际工作中的合同、凭证带进课堂,把真实的产品交给学生进行模拟的操作,在此过程中专业老师再将这些内容充实到教材之中,更新教学内容。在实训阶段行业专家直接进入汽车保险实训室,指导学生设计方案、填写保单。最后,通过保险销售业务中心,由行业专家用真实的保险销售任务将学生推向市场。5.过程考核与终结考核,促进学生自主学习,验证学习效果以检验学生职业能力为目标的多元化考核方式。课程的考核采用过程考核与期末考核相结合、教师评价与专家评价相结合、学生自评与互评相结合、作品设计与答辩相结合的多种考核方式,全方位评价学生的专业能力、社会能力和方法能力。6.全面培养学生职业能力,适合工作岗位的需要通过本门课程的学习,培养学生相关职业能力,以满足汽车保险相关就业岗位的职业能力要求,提高本专业学生就业率。
二、项目化课程内容设计
汽车保险与理赔项目化课程的开发坚持以汽车服务企业为依托,以培养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职业岗位人才为课程目标,以培养学生汽车保险销售、承保和理赔等职业能力为课程核心,以汽车销售、汽车保险、事故车辆查勘与定损等职业岗位要求为课程内容,以汽车保险与理赔业务流程为主线,以促进学生自主学习为目的的课程考核模式,以项目的设计和操练为主要方式开展教学。根据典型工作任务分析和为完成任务所需掌握的知识及实际汽车保险的业务种类,整合选取教学内容,设计具体的学习项目。经整合归纳典型工作任务得出汽车保险的主要工作任务,分别是汽车保险销售(主要的岗位工作是为客户设计汽车投保方案)、汽车保险承保和汽车保险理赔(事故车理赔)。由此设计了三个学习项目,而每个学习项目又按照不同的载体设计学习任务。项目一:汽车投保方案设计这个项目的主要内容为客户进行风险分析,选择风险管理方法,最后设计汽车保险投保方案。学生根据要求,通过上网查询信息和教师的帮助,对客户的保险标的面临的风险进行分析,学习掌握各险种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等相关的知识,最后设计合理的汽车保险投保方案。项目二:汽车保险承保通过这个项目的学习:学生掌握汽车保险投保单的主要内容和填写时的注意事项;汽车保险的核保程序和各流程的工作内容;掌握汽车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和续保方面的内容。能够指导投保人填写汽车保险投保单;计算保险费;准确地审核投保单、查验车辆,能够准确地审核保险费率;学生能够独立签单。同时培养学生工作积极主动、责任心强、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及团队合作精神;严谨的工作作风及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项目三:事故车理赔通过本项目的学习:学生熟知汽车保险理赔的含义;掌握汽车保险理赔的原则。学生能够处理单方事故理赔、多方事故理赔及非交通事故车的保险理赔业务。同时培养学生独立分析、思考和解决问题,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培养学生的责任心、法律意识、诚信观与职业道德观。通过三个学习项目的学习任务后,学生不仅掌握了汽车保险方面的知识和技能,而且完全具备了汽车保险与理赔相关岗位的工作能力。
三、项目化课程内容教学实施
在教学过程中,先把课程各个项目间的结构和关系展示给学生,让学生明白各项目之间的关系及每个项目的目标,然后选择汽车保险与理赔各工作岗位中真实发生的、具有典型性的汽车保险业务为例,根据汽车保险与理赔业务的实际流程,逐步地分项目讲解、实操和实训,让学生在仿真或真实的环境中理解和掌握汽车保险与理赔的实际流程及有关知识,提高实际操作技能。在实际教学过程中,以能力目标的培养为主线,教学内容与真实的汽车保险产品营销、承保和理赔业务相结合,科学设计教学实施环节。在教学内容的组织安排中,充分体现理论与实践一体化。三个学习项目的教学实施环节设计表现为:企业实习认知学习——课堂多媒体课件学习——模拟环境下实训学习——企业真实实践学习。按照这样的真实的逻辑顺序实现教学向岗位的迁移。具体的四个学习环节为:第一个环节是实习认知学习环节,即在学习每一个学习情境时,先到汽车销售和维修企业及保险公司进行认知实训,实现从理论到实践的第一个飞跃;第二个环节是课堂多媒体课件学习,在此学习阶段学生完成资讯活动,在课堂上教师通过运用多种教学方法和手段帮助学生掌握汽车保险与理赔的相关知识;第三个环节是模拟环境下实训学习,“模拟”是指在以实训室为课堂进行的课程教学中,通过模拟教学软件将每一个学习情境的工作过程转移到课堂,保证教学与工作的一致性,此阶段学生是通过模拟实际的工作任务来完成教学内容的学习;第四个环节是真实的业务训练,在学习完每一个学习情境后,学生可以利用每周两天的实习时间到与汽车保险相关的企业进行实践学习,在企业指导教师的带领下进行实践学习,直接接触实际的汽车保险与理赔业务,这样真正实现了课程教学与岗位的零距离对接。
四、选用与项目化教学相适应的考核方式
通过评价结果的反馈能对学生的学习起积极的调控作用,使他们能根据评价结果进行不断反思,及时调整自己的学习行为。同时评价结果的反馈也是教师与学生进行充分沟通、交流并促进学生积极参与评价的关键环节。具体的考核方法、内容和手段见表1。
五、项目化教学关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