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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体制优选九篇

时间:2023-07-31 16:5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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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体制

第1篇

 

关键词:证券 监管 体制

    经过10多年的发展,我国证券市场已经具备了相当的规模,中国经济的证券化率已经超过50%(股票市值占GDP的比重),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愈发重要。然而证券市场仍然存在着过度投机、市场缺乏透明度等问题。中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上的弊端是导致证券市场低效率的内在原因之一。因此我们有必要通过与其他成熟稳健的监管体制进行比较,找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与国际惯例存在的差距。

    一、美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

    在实践中,各个国家和地区对资本市场的监管基本上可分为3种不同的体制:集中型监管体制、自律型监管体制和中间型监管体制。之所以采取不同的监管体制是因为各国之间的历史文化传统、经济制度以及市场发育完善程度等都是不尽相同的,而这种不同的选择也必然会影响整个证券市场的发展。美国采取的是集中监管与自律监管适度统一的中间型监管体制。以美国为例,通过长期的发展完善,美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形成联邦政府的监督与管理,各州政府的监督与管理以及证券业行业自我监督与管理3个层次。美国联邦政府为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督与管理,专门成立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 C)SEC是一个独立的、非党派的、准司法性的管理机构,它的职能是执行由国会制定的各项与证券有关的法律,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维持证券市场的有序运转。SEC下设4个执行机构:(1)公司财务部,负责监管证券的公开发行和上市公司,监督上市公司符合信息披露的要求。(2)市场管理部,负责监管二级市场的交易活动,管理、指导、监督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经纪商、自营商、证券清算公司的一切活动。(3)投资管理部,负责监督管理投资银行、投资基金在证券市场上的所有活动,管理投资银行的注册登记,制定并贯彻投资银行的注册登记及报告制度。(4)执法部,负责对证券法律及其规则进行解释,调查证券法实施过程中的违法条件,必要时对违法者提起法律诉讼,参加法庭审判,并具体行使各种警告、罚款、注销注册等处罚措施。

    另外,美国联邦SEC将全国分为9个证券交易区,每区设立1个地区SEC,协助联邦SEC管理本地区的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公司、投资银行的注册及信息公开披露,并负责该地区证券发行与交易活动的具体调查、检查等工作。各州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是各州政府对发生在其境内的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进行监督管理,实施本州的证券法规,尽管各州法规相似条款甚多,但各州都有其自己的解释。

    由于证券市场的监管是一项相当复杂而艰巨的工作,涉及面广,单靠全国性的证券主管机关而没有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的配合,就难以实现既有效管理又不过多行政干预的目标。美国建立了一套非官方的行业自律组织。包括全美证券商协会和各证券交易所。这些自律组织同样具有高度的独立性。他们负责上市审核,对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管,仲裁纠纷,规范场外交易市场等等。

    二、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和监管现状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经历了一个从地方监管到中央监管,由分散监管到集中监管的过程,大致可分为以下3个阶段:

    第一阶段: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期,这是我国证券市场的起步阶段,股票发行仅限于少数地区的试点企业,1990年,国务院决定设立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这一时期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中央政府只是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

    第二阶段:1992年10月至1998年8月,国务院在总结区域性证券市场试点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决定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监管,国务院1993年4月公布实施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法规的形式确立了我国证券管理体系的基本框架。该条例规定证券委是全国证券市场的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宏观管理;证监会是证券委的监管执行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证券的发行和交易的具体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证券市场的监管由地方管理为主,逐步走向证券市场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

    第三阶段:1998年8月至今。国务院在第二阶段多部监管的基础上撤消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其职能并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地方证管部门实行垂直领导,以摆脱地方政府对地方证券监管的行政干预,形成直接受证监会领导,独立行使监管权力的管理体系。逐步收回了各个中央部委对证券中介机构的行政、业务管理权限,统一交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初步实现了中央一地方一基层三位一体的集中统一的监管组织系统。

    三、比较和借鉴

    对比中美英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我们不难发现:

    首先,虽然我国证券市场实行的是集中监管体制。证监会的职能和地位相当于美国的SEC,这种监管体制本意是为了增强中国证监会的权威性,但实际上监管部门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其权限常常受到比其更高一级的行政上的干预。监管行为带有明显的应急性,缺乏连续性和统一性的监管行为也就根本无法体现监管的“三公”原则。特别是证监会的派出机构.与地方政府有着很深的渊源,受地方政府干预的可能性更大。

第2篇

证券市场作为我国金融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筹集资金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极大地促进了资源的合理流动和科学配置。但是随着我国证券市场规模的逐步扩大,一些潜藏的问题逐步暴露出来,这些潜在问题的出现,也折射出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存在着很大的缺陷。主要体现在市场监管功能不完善,政府相关部门监管效率低下。本文从我国证券市场以及监管体制的发展入手,分析我国现行监管体制的发展、现状与不足,提出了改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几点建议,以期对我国证券监管的发展和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

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对策建议

一、金融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概述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概念及意义

证券市场监管是指,证券管理机关运用经济的、法律的以及行政手段,对证券的募集、发行和交易等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来约束证券投资机构的行为。通俗来讲,证券市场监管就是对证券市场的一切经济活动和活动参与者的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证券市场将是市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将经济学作为理论基础,通过维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秩序,来保护证券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来促进证券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是我国宏观金融监管体系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证券行业的健康发展也具有重要的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

1、有利于保障证券市场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券市场投资者是我国证券市场交易活动的重要主体。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保障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因此,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只有这样,才能让投资者充分了解证券的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状况,更合理正确地选择投资对象。

2、完善规范证券市场体系

完善科学的监管制度体系有利于发挥证券市场投融资功能,同时有利于吸引广大的社会投资,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稳定我国证券市场,促进我国金融证券市场资本的科学流动,引领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性发展。

3、有利于维护我国金融市场良好秩序

为了保障证券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的顺利进行,一方面,国家要通过立法手段,允许金融机构、投资个人、中介机构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买卖证券获取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在现有的经济基础和环境下,市场也存在着操纵交易、蓄意欺诈等多种弊端,为此,证券管理机构必须对证券市场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通过制度约束,来构建一个健康合理的证券市场环境,保护正当交易,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则

1、依法监管原则

依法治国是我国在建设现代化、民主化国家的进程中最重要的管理原则。同理,在市场监管中,首先必须做到有法可依,逐步健全我国证券法律法规;其次,依法监管还要求有法必依,加强对证券市场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2、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

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不仅关系到证券市场的规范和稳定,更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情况,投资者相对于控股股东和证券发行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因此,需要得到重点保护。保护投资者权利,让投资者树立信息,是培养和发展证券市场的重要环节和基本保障。

3、自律和他律相结合原则

监管是属于来自外部的他律制度,但是为了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市场自律也是必不可少。自律是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基础,国家监管和自我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保证。

4、“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我国金融证券市场不可以存在歧视,所有的证券参与者都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公开原则要求证券市场具有充分的透明度,通过合理的信息披露机制来保证市场信息的公开化;公正原则要求证券管理机构对一切被监管的对象给予公正待遇。

(三)金融证券市场的具体监管目标

我国金融证券具体的市场监管目标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是为了保护证券投资者权益;第二就是保护参与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的切身利益;第三就是真正落实和维护我国证券市场公开公正公平的制度体系。我国金融证券市场的具体目标可以细化成几个部分,主要包括几个方面:第一,金融债券市场的参与者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相关部门需要防止证券市场的人为操纵以及金融欺诈等行为的出现,真正有效维持证券市场的正常运作;第二,积极发挥我们证证券市场的机制优势,尽量消除证券市场的不足和弱势。通过扬长避短有效的达到保护投资者利益以及监督证券中介机构依法经营的目标,真正落实保障合法的证券交易活动顺利进行的目标;第三,就是根据我国宏观的经济管理的具体需要,运用多样化的手段和方式,调控金融证券市场,引导投资者的具体投资方向,使之更加适应我国宏观经济的发展。

二、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现状

(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证券在我国属于舶来品,最早在我国出现的证券交易机构是由外商开班的上海股份公所和上海众业公所。随着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的中国经济改革大潮,我国资本市场重新得到萌芽和发展。1987年9月,随着我国第一家专业证券公司――深圳特区证券公司的成立,我国证券市场开始步入正规化。

在证券市场形成初期,国家采取了额度指标管理的股票发行审批制度,规定在指标限度内,由各省级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企业,再由中国证监会审批企业发行股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上市公司数量、规模、股票发行筹资额和交易量等都进入一个较快发展的阶段。我国以发展资本市场、改革开放为主要战略思想,证券市场的发展突飞猛进,投资品种不断增加,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纷纷崭露头角,进一步强化法律法规以提高证券市场的监管效率。创业板市场已于2009年10月底正式推出,目前,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和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市场交易机制正不断完善。我国加入了世贸组织后,金融体系改革,加快资本市场的发展,是当前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的迫切要求,把证券产品推向国际资本市场,进一步打开境内资本市场,以适应国际证券市场发展的步伐。

(二)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证券监管体制尚不成熟,主要存在以下几点缺陷。

1、各部门监管职责不够明确清晰

目前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存在着职责不够明确清晰的问题。首先是与中央有挂部门职责分工不科学有关。从实际监管分工而言,财政部负责国债的发行和管理,人民银行负责核定企业债券的利率,证监会腐恶对企业债券进行上市监管等。由此可见,这样的监管布局分散了监管力量,加大了政策协调的困难性,在操作中也

容易造成监管真空和多头监管。

2、监管权力与范围配置不合理

合理的监管权限配置是保障监管机关顺利履行监管职责、充分是此案监管功能的关键。而目前我国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方面,证券监管机关权限配置结构明显不合理。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对违法违规行为重处罚、轻补救,往往没有做好实现预防工作,只注重在事后进行处理。虽然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事后处罚能够体现监管的惩罚性与严厉性,起到威慑作用,但是不能补救违法违规行为对投资者甚至证券市场带来的损害。

3、监管人员数量质量与监管模式存在不足

我国证券监管人员数量少,监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不足以应对证券市场的复杂性。证券监管力度充足的条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场规模的大小以及监管人员的多少和监管素质。目前,我国证券市场虽然在经济体中转轨过程中得到足部发展,但是仍然残留着大量落后的痕迹,如:重实体合法,轻程序公正;重审批,轻监管等。

4、三级监管制度不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

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实行三级监管制,即“证监会大区”、“政管办”、“证券监管特派办”三级监管。而实际执行却只有“证监会大区监管办”、“证券监管特派办”这两级监管。在我国广大、浙江、福建等生气甚至还存在着“证管办”或“特派员办事处”这两个并列大区,人为造成市场分裂,严重削弱了监管部门对市场的敏感度,造成了监管空挡。

三、对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几点建议

为提高我国证券市场自身的活力和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需求,改革、完善并健全证券监管制度已经成为我们亟待解决的难题。笔者通过对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研究和思考,提出了几下几点建议,以期促进我国证券业的健康发展。

(一)加强证券业的自律监管,充分发挥自律监管功能

充分发挥证券组织的自律功能有利于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与壮大,有助于处理好政府监管部门通证券市场两者的关系。一方面,加强证券业的自律监管有利于减轻政府所负担的监管任务,另一方面有利于增强政府在监管方面的权威性。其次,证券业实现自律监管不仅能够提高整个证券市场的道德水准,更有助于相应的证券自律组织通过腿子年刚一系列行业内部的道德标准来对内部成员的行为造成约束。

(二)健全证券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执法力度

伴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高速发展,当前通用的《证券法》已经逐渐暴露出一系列弊端,因此,为了更好地规范证券市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我国必须加快建立并健全证券市场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除此之外,还要针对我国证券市场目前所存在的法律的空缺,来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全面加快针对证券管理法律法规体系的健全和发展,促进证券行业的全面振兴。

(三)完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下的信息披露制度

要想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信息披露制度,就必须从根本上建立起科学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与此同时,还必须对信息公开披露制度进行相应程度的强化和完善,全面加大针对相应信息进行披露监管的频度以及深度,与此同时,证券监管部门还应当全面加大针对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度,需要重点针对金融证券市场上面那些有可能涉及到的信息披露的违规者以及相关证人进行询问、暂停抑或者是取消市场当中违规者的上市资格等方面的处理。

参考文献:

[1]蒂米奇,威塔斯.金融监管――变化中的游戏规则[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2]曹凤岐.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战略[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3]李宁.关于完善我国证券监管的若干构想[J].金融研究,2010

第3篇

80年代初,我国开始引入招标投标制度。伴随着改革开放、招投标制度对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推进体制改革、培育市场体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01年至2005年,全国招标额年平均增长40%,通过招投标节约的工程建设投资达15%,部分行业的节资率逾20%。招投标事业在安徽同样取得了长足发展,基本建设、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和土地出让等交易活动推行了分行业的招标投标制度,积累了一定的招投标管理和操作经验,对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体制已明显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呈现政出多门、部门分割、行业垄断、地区封锁、管理混乱等畸形发展态势,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严重隐患,构成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制约瓶颈。突出表现有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是招投标监督管理职责分散,全省缺乏统一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现在,省、市、县三级有关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都设有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监管招投标活动。从形式上看,政府部门对招投标市场都管起来了,但实际上,这样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监管体制,不仅在执法资源的配置上增加了成本,而且形成了相互制掣、扯皮,降低了行政效能,影响了效能政府建设。从实践的情况看,没有哪一个政府部门把统一开放的招投标市场管起来了。如招投标市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招标机构的评价体系建设、招投标行业统一发展规划、统一的招投标管理规范等方面的重要工作无人负责。由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本行业标准出台监管规章,自成体系,招投标市场管理难以统一,市场主体难以适从,行政监管缺位、错位、不到位成为客观事实。这种行政监管体制的形成,究其原因,既有制度设计上先天不足,用计划经济的管理手段来管理市场经济的市场,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又有部门利益驱动及所属企业利益的牵制,导致行政主管部门分割招投标市场,垄断招标项目资源。这就从根本上偏离了招投标市场“统一市场、统一规范、充分竞争、公平正义”的建设目标。

其次是招标机构准入、退出市场制度不健全、门坎低,机构素质低下。在准入、退出市场的条件、标准和规则的制定上,各部门自行其是,带有很大的局限性,与招标市场需求的资质条件和标准差距很大,进入容易退出难。各部门由于人员编制的限制,直接从事招投标监管人员配置少,工作量大,在资质审批的过程中,只是在形式上对有关材料进行象征性的审核。机构进入市场后,行政监管部门既没有及时的跟踪监督,又缺乏清理退出的硬性规则,致使相当一部分没有经营场地,没有专业人才队伍,没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能力,没有评标专家库,没有招标市场需求资质标准的企业成了机构,进入了招投标市场。他们缺乏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的相关知识,素质低下,凭借社会关系和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招标业务,冲击招标市场。由于没有建立起严格的招投标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和有效的跟踪监管,形成了“招标公司”林立、市场竞争无序、违法违纪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三是市场主体法律意识淡薄,招投标市场混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隶属的招标机构,依附行政主体,在无竞争的情况下,自己设置交易平台,分割招标市场,垄断招标资源,外地、外单位的招标机构很难进入其行业的市场,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其经营行为缺乏有效的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大量的民营企业、中外合资、独资企业、中资机构、垄断行业企业,自己独立操办招标业务,自行决定招标方式,该备案的项目不备案,不在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和其他公共媒体招标公告。在招投标过程中,公正权威的评标专家及评标委员会不按国家法律法规抽取和组织,而是为我所用,随意抽定。在项目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情况下,没有条件招投标即进入招标程序等违法违规现象十分普遍。更为严重的是招标人虚假招标,规避招标,操纵招标机构愚弄投标人,明招暗定;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招标,投标人串通投标、围标,损害国家利益和潜在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等现象时有发生;从招投标开始到工程结算各环节运作不透明、灰色交易多,已成不争事实。

四是招标投标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严重滞后,服务资源分散、不完善。由于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缺乏统一规则,没有统一的招投标信息平台。有关部门自建平台、自成体系,客观上形成了以各部为壑,部门之间信息资源不能共享,导致了招投标活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突出。评标专家库分部门设置,专家库容量小,尚未达到资源共享,专家管理难度大,专家不专的问题、专家不公正的问题反映强烈;信用评价体系不完善,缺乏有力监督,导致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机构等方面在招投标活动中失信行为严重,公开、公平、公正的目标难以实现,

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归结起来,是政府部门对招投标市场管理体制不科学,使得违法违规者有机可乘,管理体制问题不解决,招投标市场要做到统一规范、公开透明和竞争有序就无法实现。

规范招投标市场的对策

按照党的十七大对行政体制改革的部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把建立政府职责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行电子政务、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以及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规范行政行为,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建设,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作为重点,并明确提出要加大机构整合力度,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健全部门间协调的配合机制,着力解决机构重置,职能交叉,政出多门等问题。十七大政治报告中的上述分析,既是对过去改革经验的总结,也是为今后的改革指明了方向。

招标投标是规范建设市场交易行为的核心制度之一,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要解决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问题,只有坚定不移的深化招标投标监管体制改革。

就其改革重点来看,我们认为要从解决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着力。

第一,首先要解决机构、职能交叉、政出多门的问题,建立起有权威的领导组织和综合监管机构。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组建由各有关部门参加的招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和在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综合监管机构。从客观上加强政府对招标投标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从综合上加强对招投标市场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从组织体系上打破部门分割、行业垄断、地区封锁;这样的组织体系在我省安庆、合肥、巢湖、六安、宣城、池州、淮北等八市已率先开始运行,均成立了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出任主任,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招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并整合行政资源,成立直属市政府的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或办公室。结合本地招标投标工作实际,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行、运行统一监管”的思路,以建立统一开放、统一规范、统一监管、竞争有序的招投标市场为目标,对招投标市场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进行重大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

第二,推进监管体系建设,强化政府对招投标市场的统一监管。招投标市场主体的多元化、经济秩序的复杂化和经营模式的多样化,要求政府在监管体系上从行业、部门的同体监管向整体综合协管转变。一是要对部门之间管理责任不清、整体运作不够协调和事权划分存在模糊等问题,建立专职招投标监管机构统一监管;二是要对已有的规章制度进行清理整合,并进一步修订完善,做到制度统一、章法清楚、有章可循、违章必究;三是要充分发挥督察督办和效能监察的作用,严肃交易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加大投诉、举报、查处力度,切实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

第4篇

关键词:种子管理;市场监管;体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F32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70133151

随着农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人意识到种子管理的重要性。尤其是一些假种子的出现,不仅影响了农业的收成,同时也影响了农业经济的发展。因此,加强种子市场的监督管理迫在眉睫。为了使得种子市场的监管能够起到真正的作用,需要建立相关的种子管理体制。了解种子管理体制建立的重要内容,采取相应的措施为种子管理体制的实行提供保障。

1 加强思想建设

从目前的发展来看,现在的种子的管理的体制上还是存在着一定缺陷,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已经充分认识到加强种子管理体制的重要性,所以政府明确发文,对种子的管理改革进行支持,尽可能的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加强市场监管的力度,落实可持续的发展观,最大限度的保障广大人民的合法权利。所以目前工作的当务之急就是,各级各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务院的重要指示,要充分认识到加强管理体制改革的积极意义,加大种子市场的监督力度,推进产业化的进程,保证农民在种植时能够更加的放心。

2 为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力度采取的措施

2.1 促进国有种子企业的改革

我们国家的种子都是经过种子的生产企业生产制造的,为了加强种子市场的监管力度,必须要对国有种子企业的制度进行改革。首先需要对国有种子企业的情况进行了解,对其做出合理的评估,然后需要根据国有企业的具体情况来规划,从而制定出合理的企业制度改革方案。在有了改革方案之后,需要采取实际的行动加以实现。在此期间需要注意人力资源的合理安排,使得资源最大化的被利用。

2.2 建立相应的种子管理体制

种子管理工作的开展需要一定依据的支持,因此,需要建立相关的种子管理体制。需要注意的是种子管理体制的建立需要加强实践的实施。根据相对应的实施效果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出现的一些有破坏种子管理秩序的单位应该给予严惩。种子管理制度的建立使得相应的管理内容进行了细致的规划,将每个环节都能够全面的把握。同时在技术人们的培养上也需要一定制度的支持,做好种子监督管理工作。使得种子管理实施得到一定的保障。

2.3 加强指导和服务工作

在实际的工作中,要做好指导工作,将各方的力量进行整合,并结合各方的优势资源,推进种植业规范化的进程。要建立健全科技创新体系,产业发展的核心包括科技创新,即将农业科技的专项资金做一个有效的整合,并鼓励社会资金能够投入进来,同时增加科研的投入;对于能够对现代农业建设有帮助的研究项目要加大扶持的力度,重点支持从国外和省外引进的优秀品种;加大科研学校和企业之间的团结协作,构建较为和谐的创新体系;加强人员创新的激励机制,鼓励创新,同时对企业的创新活动要正确引导,提升种子的科技的含量;要做好新品种的试验和新技术的推广工作,从整体上对品种的特征进行有效把握,同时要和本地的地质地貌进行紧密的联系,选择适合本地的品种和技术,通过展示宣传等手段加大宣传的力度;要鼓励种子行业做大做强,要引导他们认识到种子行业的潜能所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通过招商引资的方法,集合各方的资源;要切实保障救灾储备种子,很多地区是灾害的多发地带,救灾用品是灾后进行自救的重要保障。所以一定要完善相关制度,保证品种的质量,各级的财政部门针对储备种子发生亏损的情况进行相应的补贴,这样才能切实有效的保障种子能够落实到位,增加该地区抗风险的能力。

2.4 加强市场监管的力度

加强种子监管的力度是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所在,所以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一定要做好相关的监管力度,要以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作为根本出发点,对于种子企业严格把关,加强管理;同时对种子的质量进行跟踪,加强抽检的力度,同时对于检查的结果要及时的进行公示,保证检查结果的透明化。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种子市场监督管理力度的加大为农业经济的发展提供保障。种子市场的管理工作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一个详细的规划,因此,相应的管理制度的确定是非常有必要的。相关部门对种子市场的监管工作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只有一定质量的种子才能够使得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种子的质量是基础的保障。为了实现农业经济有效发展,应该加强种子管理体制的实行。

参考文献

[1]陈军胜,郑渝,张劲柏,等.种子在都市型现代农业中的地位和作用[J].种子科技,2013(3):18.

[2]唐忠平.关于加强广西种子管理的建议[J].广西农业科学,

第5篇

当前,我国种子存在的主要问题仍是[2006]40号文件中的那4句话:体制不顺、队伍不稳、手段缺乏、监管不力。如何解决这些长期困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问题,笔者有如下建议:

1法律上明确种子管理主体

2000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是我国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大部分省(市)县站(司)没分开、政企没脱钩的一个时代产物。因而,种子管理和执法主体不明确。虽然[2006]40号文件明确了各级种子管理机构的三大行政职能,但缺少法律效力。此外,《种子法》还需要在品种审定与品种保护、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对外开放与合作交流、种子产业改革与发展等方面进行修改、补充和进一步完善。所以,建议修订《种子法》,以适应新形势、新发展。

2人事编制上“参公”管理

解决种子管理“体制不顺,队伍不稳,监管不力”问题的核心和关键是把全国种子管理队伍实行“参公”管理。这是在身份上确定种子管理机构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必要手段。目前,已有湖南、湖北、北京、甘肃、安徽、福建、内蒙古等12省将省级种子管理站(局)“参公”管理申报至国家人事部。建议农业部本着[2006]40号文件精神,商国家人事部,支持这次种子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

3理顺种子管理与农业综合执法的关系

自1999年,农业部本着“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实验农业综合执法。最近,孙政才部长在农业部2008年常务会议上强调:全面加强农业执法,扎实推进综合执法。综合执法工作的重点在县一级,执法主体一定要合法,其内容是集中行政处罚权(而行政许可、行政管理仍由原专业管理机构负责)。目前的问题:一是综合执法缺失法律依据;二是执法的内容、管辖、程序、体制、机制亦没有法律、规章支持;三是农业部门内部管理越位、错位、缺位现象时有发生,给老百姓的印象是,多头执法、混乱执法,没人执法。如何理顺此关系呢?建议:真正落实孙部长讲话精神,做到农业执法不越权、不错位、不缺位。县级以上不设综合执法机构。县级综合执法的主体是农业局,不能是事业性质的二级机构或直属机构;执法人员应是种子、肥料、农药、农机、渔政等专业管理人员;在县级实行综合执法主要是集中行政处罚权,除此之外的行业管理仍由专业部门负责;责权要统一,有权必担责,有错定追究。

4加强种子管理重在强化手段

当下最要紧的是加强种子三大体系建设。这是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的具体手段。种子管理部门要在良繁基地建设、质检体系建设、新品种试验展示推广体系建设、信息服务体系等方面,抓住国家内需拉动、粮食核心区建设、种子工程建设等重大机遇,争取项目和投资,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强化管理手段,推进种子产业化、现代化快速发展。

第6篇

一、政府机构在股指期货市场监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1、监管理念滞后于市场发展

从我国股指期货现有市场监管的法律制度来说,实行的是以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为中心的监管模式,鉴于我国股指期货发展时间较短的现状,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在监管理念上以稳定市场为要务,担心风险,偏好采用限制性条款。在市场化监管成为监管主流的今天,我国股指期货仍然遵循稳定压倒一切的思维方式,表现在监管法规存有许多限制性条款的烙印:如不允许设立期货基金;禁止期货公司自营;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交易融资必须批准等[1],都表现出政府既想发展市场又怕无力控制风险的矛盾。

2、股指期货品种上市监管机制的市场化程度比较低

从目前情况来看,股指期货品种上市机制存在缺陷:交易所有“开店权”,却无“选货权”,政府通过行政审批批准新品种上市,而不是运用市场化的核准、注册等手段。金融期货上市至少采取非市场化的两级审批制,即交易所首先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中国证监会再报国务院批准后才能上市交易。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和1999年《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17条,以相对宽松的方式赋予了中国证监会上市、终止、取消和恢复期货品种的权力。可是在实际操作中,这些条款形同虚设,决策程序复杂、过程冗繁,最多时需要十几个部委盖章。

3、股指期货市场监管的有效性较差

政府监管职责不明与能力有限,导致容易出现监管真空,加上宏观把握股指期货市场的能力有限,使得市场监管的有效性较差。例如,发生在2004年的中航油巨亏4.5亿美元事件[2],充分说明政府期货监管部门对国有企业从事期货交易的监管基本上形成真空,使得证监会2001年的《国有企业参与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形同虚设。通过事后调查,令人诧异的是,根据有关期货相关规定,中航油须在上市15天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中航油通过民航总局拿到批文后根本未履行报告义务。

二、交易所在一线监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1、交易所一线监管职权过少

从股指期货目前的法律制度来看,交易所在行使一线监管职权时,现有法律对期货交易所的行政干预过多。例如,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期货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上市、中止、取消或恢复交易品种等也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当面对市场异常时,交易所本应立即采取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调整措施、限期平仓、强行平仓、暂停交易等具体风险控制措施,但是这些本来由期货交易所行使的职权却属于中国证监会所有,或者设置了向证监会备案、报告或批准的等程序。

2、公司制交易所治理结构不足

按照《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公司制期货交易所虽然也像《公司法》中的公司法人一样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机构,但是交易所的治理结构却无法真正按照《公司法》运作。这主要体现在公司制交易所人事任免及董事会、监事会决议效力上。根据《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期货交易所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应当在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其他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这样一来,公司制交易所就变成了证监会行政附属机构,这样的后果是交易所难以更好地兼顾市场和会员的切身利益。

3、交易所的非营利性与商业利益的冲突明显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条例》之所以做如此规定主要是基于期货交易所是期货市场组织者,而并非交易行为的任何一方当事人。这种角色的特殊性决定了期货交易所不能以营利为目的。更重要的是,期货交易错承担保证期货合约履行、风险监控、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等职责,一旦允许其营利,将很难保证期货交易行为公平、公正进行。

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无论法规如何变化,都改变不了期货交易所实质营利的现状和驱动力。因为公司制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期货交易所的公益性,而且现有规定允许期货交易所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和其他费用。

三、期货公司在自我监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1、期货公司被处罚后缺乏必要的申诉机制

期货公司作为法定经营期货业务的金融机构,是期货交易行为的重要主体。期货公司的经营行为要受到期货交易所和政府期货监管部门的监督。一旦行为被认定违法或违规,期货公司将接受行政处罚。目前存在的问题是,期货行业没有规定完善的调查程序,而且也没有建立一套诉讼或仲裁机制可以让期货公司或其他被处罚者有陈述、申诉、辩解和上诉的机会。这就使得一些行政处罚可能会丧失合法性和公正性。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期货公司的市场参与性,从而影响股指期货市场的流动性。

2、因保证金不足而导致强行平仓的法律问题

所谓强行平仓是指当交易所会员或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不足或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量超出规定的限额,或者交易行为违规时,交易所为了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将对投资者持有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强制性平仓处理的措施。从股指期货现有法律制度来看,因保证金不足而导致的强行平仓是交易所、期货公司或者全结算会员的权利还是义务,即强行平仓的法律性质尚不明确。

四、期货业协会在自律监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行业协会在期货市场监管体系中介于政府监管机构与期货公司的中间,自我定位为“行业自治、行业协调”。它是通过制定本协会的章程对加入该会的会员实行统一的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和自我完善。吸纳会员具有广泛性,并可以就业内专业问题组织会员进行协商与交流,并从行业性质和行业利益的角度出发,维护整个行业的共同利益。

目前,笔者认为期货业协会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期货业协会定位不够明确且独立性差

尽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在第五章对期货业协会的性质和职权做了规定,但是短短地三个条文完全不足以把期货业协会的定位说清楚,这就导致行业协会定位不明确,欠缺该有的独立性。

2、期货业协会自律管理职能较弱

期货业协会自律管理职能较弱主要体现在:与期货交易所的分工与合作不够,使得期货业协会缺乏交易所的有力支持;由于期货业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会员会费,总额难以保证自律管理职能的顺利开展;由于期货市场监管对专业性要求较高,加之行业协会对股指期货市场最新动态信息掌握程度有限,使得自律监管力度不够等。

总之,在我国股指期货正式推出之后,股指期货市场监管方面暴露出了许多问题,其中很多是法律问题。我们将从国外股指期货市场监管的法律制度中寻求一些启示,以期从法律角度对我国股指期货市场监管体制加以完善,真正为股指期货的健康、有序、稳健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

注释:

[1]详见《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17条、第44条、第45条相关规定。

[2]2004年中航油因从事金融衍生工具失败而导致大面积亏损之初,外界一直风传企业亏在错判石油价格走势,在油价位于30-40美元间,持有大量做空的石油期货合约,在10月下旬油价突破50美元高位时,因无法补足5%的保证金,被交易所强行平仓。

参考文献:

[1]陶菲、李经谋.《中国期货市场理论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 

[2](美)理查德·德尔著.王建梅译[M].《金融市场风险及监管》.北京:宇航出版社.2003 

[3]杨永清.《期货交易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

第7篇

一、改革前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改革前,济南市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在高新区设立分局,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市场监管职责。高新区管委会设有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设在管委会办公室,承担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当时的管理体制,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管理体制条块分割。工商分局、质监分局是省垂直管理,食药分局是市政府部门的派出机构。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作为高新区管委会下设的机构,对上述机构进行协调难度较大。二是多头监管衔接不畅。市场监管职能散落在多个部门,难免会出现职能交叉或管理真空,导致职责边界不清、多头监管、相互推诿、协调配合难度大等诸多问题。三是一线执法力量不足。除工商分局下设1个基层监管所外,其他两个分局都没有在基层设立监管机构,虽然也都配备有相应的执法队伍,但反应速度较慢,接到投诉后往往因为程序原因而无法在第一时间赶赴事发现场,办事效率难以提高。特别是对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涉及民生安全的高风险领域,监管力量难以全面覆盖。

二、改革做法

(一)调整管理体制,优化配置机构编制。一是整合工商、质监、食药分局及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综合设置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为高新区管委会内设机构,负责区域内食品药品、工商、质监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承担高新区管委会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二是在高新区代管的3个街道办事处分别设立市场监管所,为市场监管局派出机构,承担本区域食品药品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每个市场监管所核定行政编制10名,加强基层监管力量。三是整合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办公室、技术监督站、食品药品稽查大队等机构,组建市场监管执法大队,为高新区管委会所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受管委会委托,承担辖区内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综合执法工作。

(二)迅速实现融合,形成综合监管合力。一是班子带头融合。采取交叉分管方式,原工商口的副局长分管质监业务,质监口的副局长分管食药业务,食药口的副局长分管工商业务,使领导班子首先实现融合。二是人员双向融合。在全系统范围内实行“双向选择”,让各个业务口与工作人员互相选择,选不上的待岗再培训,如此一来,原有的小圈子被打破打散,实现了业务大融合。三是机关文化融合。按照新的职能定位和工作需要,所有工作人员统一着新制服,标志主要由帽徽、肩章、臂章、领花、胸章组成,包含四部门原有的突出特征,其中帽徽由国徽、红盾、剑兰叶以及标有JHDZ济南高新技术开发区英文缩写、济南高新市场监管字样组成。通过统一换装,既增强了归属感和向心力,也便于社会各界的识别与监督。

(三)优化运行机制,提升监管服务效能。一是实行“一窗式”受理。深入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推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一址多照、一照多址、改革企业年检为年报等制度。将企业登记、食品药品许可、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窗口进行整合,将原来在三个局四个窗口办理的证照,改为一个窗口受理即可办理所有申请。在此基础上,启动商事登记联合审批改革,探索推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公章刻制“一表申请、一窗通办、部门联审、三证合一、档案共享”注册登记新模式。二是探索“扁平化”模式。按照“区域责任、保障重点、下移重心”原则,在基层一线设立六个责任片区。日常监管工作中除专业性强、风险性高及跨区域、跨领域的重大案件由市场监管执法大队负责外,其余监管事项全部由市场监管所负责。三是建立“捆绑式”机制。市场监管执法大队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指挥执法办案工作,并对跨区域、跨领域以及专业性较强的重大案件开展执法监管。同时,将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等领域的监管服务和案件办理工作有机结合,按照“监管执法相对分离,办案权限相对集中”的思路,建立了分权适当、主辅结合的“捆绑式”执法办案模式,即根据案件性质、违法主体、处罚种类及幅度等划分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执法大队及市场监管所的办案权限,形成齐抓共管、上下协作的办案格局。同时,加强对关键部位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对案件立案、调查、核审、执行实行“四个分离”制度,切实理顺执法介入机制。四是实行“对口式”办理。对园区“12345”、食品药品“12331”、工商“12315”、质监“12365”维权热线进行整合,建立由市场监管执法大队综合科、各业务室归口接收、分派、反馈,市场监管所直接受理以及各业务科室根据工作需要直接办理的消费维权工作机制,并建立完善了督查督办、案源举报、消费维权快速反应、消费维权约谈、查办案件回访、案件考评考核等六项机制,全力保障消费维权。

三、改革成效

此次改革,并不是简单的“三局一办”物理合并,而是完全打破原有部门格局,重新进行职能、机构、资源的优化组合,并以此为基础着力推进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创新,为提升监管服务效能提供了有效支撑。一是形成了市场监管合力。通过机构和职能整合,解决了原有“分段式”监管存在的职能分散、交叉、缺位、错位以及重复监管等问题,实现了对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的全领域、全时段管控。这在食品药品监管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过去,食品药品部门监管餐饮环节、工商部门监管流通环节、质监部门监管生产环节,“三局一办”合一后,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为市场监管局一家监管,实现了主体明确、责任明确。2014年以来,围绕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共现场整治各环节经营者2268户次,取缔不达标小餐饮65家,办理简易程序案件56起、一般性程序案件29件,上报药品不良反应42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7例,保持了食品药品监管高压态势。查处各类违法案件40起,未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或败诉的案件。二是推动了审批提速增效。通过“一窗式”受理,将企业设立和变更办理时间由5个工作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2014年以来,共办理工商登记、食品药品、质量监督行政许可(确认)15354件,确权准确率100%。改革以来,辖区内新设立企业同比增长71.85%,呈现出市场主体快速增长、投资规模分布合理、主体结构不断优化的特点。三是提升了消费维权水平。通过改革,有效提升了消费维权的反应速度和处置效率,解决了以前消费者投诉无门、部门相互推诿等问题。2014年以来,共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440件,较2013年同期下降22%,所有投诉、举报案件办结率100%。

第8篇

关键词:建筑施工;质量问题;管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TU7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良好的建筑施工质量管理对保证建筑工程整体质量以及施工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对建筑企业的生存以及未来发展等都具有不可估量的重要意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是确保工程有序开展的前提及保障,同时它对于工程最终质量的好坏也具有决定性作用。只有在建筑施工时将质量管理作为工作重心,采取相应的质量管理措施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才能为社会提供更为安全舒适的建筑物。

一、建筑施工中常见的质量问题

1、建筑物出现渗水漏水的质量现象。渗水现象经常出现的部位是地下室的外墙,由于渗水会导致墙面发黑、发霉,不仅对建筑物的美观产生影响,同时也影响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发挥。导致散水坡渗水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散水坡的结构与建筑主体的墙身结构没有完全断开,导致水流渗入;另一方面是由于散水坡的倾斜度设计不合理,导致其档水和接水的功能受到影响,因此导致渗水现象的发生。另外,如果收缩缝的设计不合理,会导致水不能顺利的排出,形成积水。

2、屋面防水工程不到位。屋面渗水是建筑工程中常见的一种质量通病,尤其是在雨季更容易产生,不仅对人们的生活产生影响,也容易引发安全事故。导致屋面渗水的原因,一是由于防水层的质量不过关,忽略对防水层的保护与维护,在出现裂缝和受到损坏时没有及时修理,因此而导致防水层漏水;二是对屋面缺乏必要的监理,对于建筑结构没有进行定期的检查与维护;三是防水卷材的应用与安装存在不合理之处,防水卷材的埋入深度不够,不能阻挡雨水的侵入,因此而导致外部的水分流入到室内。

3、地基沉陷。地基沉陷也是建筑工程领域中经常发生的质量通病,有的建筑中为了在短期内获得更大的利润,在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等阶段,没有严格按照相关的质量标准进行监理,因此导致工程的质量无法达到要求,因此而出现地基的沉陷。

4、变形缝渗水。变形缝渗水现象的发生对于建筑物内部的结构和装修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变形缝渗水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变形缝的设计不合理,或者是变形缝的内部存在堵塞现象,使得变形缝的功能受到影响,因此容易造成墙面大面积的裂缝。如果变形缝中使用的密封材料质量不合格,或者是盖板的设计不合理,都无法达到支撑变形缝的目的,因此而导致变形缝的变形,进而发生渗水现象。

二、导致建筑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分析

1、没有完善的工程管理制度。不管是在何种类型的施工管理工作中,建立健全的施工管理制度,对工程管理工作中的各项管理行为予以统一,对施工管理工作中的不规范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这对于工程施工管理工作高效的开展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在实际的工程施工管理工作中,很多建筑单位都没有建立其完善的施工管理制度,即使有相关的管理控制制度,在实际的管理工作中,并没有实施相关的管理控制制度,难以使其在实际的工作中发挥良好的作用,很容易导致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较多的不规范行为,对于工程施工质量产生较严重影响。

2、施工各部门间配合衔接不当。建筑工程施工具有施工周期长、投入成本大、涉及工艺复杂等特点,在其工程管理工作中,需要对施工过程中涉及的一切问题实施有效的管理,这就涉及多个部门的管理工作,在实际的工程管理工作中,由于涉及管理内容众多,通常会设立多个部门,各个部门分管某一类的管理工作,但是在处理实际的施工问题时,通常需要多个部门的合作解决,在实际的工程管理工作中,由于各个管理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甚至存在严重的推卸责任现象,这会间导致工程的管理效率不高,使得整体的工程施工受到严重影响。

3、施工技术人员素质不高。在实施建筑工程管理工作的过程中,相关的管理人员是管理工作的直接实施者,其专业素养及业务能力的高低与最终的管理质量有着直接的关系,是对我国的工程管理人员的人才队伍组成现状进行简单分析就能看出,其中的专业人才的数量是非常的少的,大多数参与建筑工程的管理人员都是普通的农民工,其在开展管理工作的过程中主要是依据工作经验来开展相关的管理工作,由于专业知识的缺乏、综合素质普遍较低,导致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很容易出现各种技术问题,导致其施工质量不高,也难以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不利于工程管理水平的提升。

4、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施工组织不到位,施工方案没有针对性,施工作业不能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及时的整改,而是一味的根据最初的设想进行工程施工;材料检验不到位,许多材料并没有经过检验试验直接进入工地进行使用。许多的材料供给方依靠关系供给原材料,原材料的标准很难达到施工的要求;检验不客观,现象严重。检验验收过程中,检验人员故意放水,将不合格的建筑当做合格验收,造成了后续购买者的许多困扰。

三、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对策

1、严把工程设计质量关

在进行建筑工程的设计时,必须要根据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进行科学的设计,对施工图纸进行严格审核,保证工程设计的质量,才能避免质量通病的发生。设计人员在进行工作中,也要推荐使用质量合格的材料和设备,并且严格执行质量技术标准,保证工程质量。

2、树立质量管理意识。在展开工作之前,应该强化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和引导,并强化对工程管理领导以及所有施工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让整个团体充分的认识到质量的重要性,逐渐的形成强烈的质量意识,然后采用网络管理的方式,让工程建筑企业逐渐的形成质量管理网络,并实行终身责任制度,将工程质量和个人的切身利益相结合,充分的激发每一个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心,自觉的强化质量管理。

3、新材料的推广与应用

新的建筑材料的应用能够促进建筑工程质量的大幅提升,同时也避免很多质量通病的产生,因此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推荐新材料的应用。需要注意的是,很多新材料和新技术的应用尚不够成热,因此未经实践过的材料和技术,应当慎用。同时也要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现场的环境,进行科学的试验和验证之后,完全掌握新材料的特性,才能进行新材料的推)应用。

4、完善安全监督职能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主要参与单位、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负有重要责任,应当负责建设工程各阶段的质量和安全工作的协调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督促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本市鼓励建设单位委托项目管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全过程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和服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用试样盲样检测的方式实施监督测。涉及建设工程结构安全的监督检测,检测比例应当符合本市有关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标准,保证建筑工程的施工安全。

5、工程施工的质量监理

应建立健全各项施工质量监理的规章制度,完善质保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所规定的质量验收责任、程序和验收方法进行验收。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三检制,并严格履行验收签字程序,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坚决不允许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

结束语

随着我国建筑工程的不断发展,其在规模和数量上都达到了对以前的突破,因此大力提高建筑施工安全及质量是目前的重要工作。同时建设企业应该从长远的角度出发,充分认识到安全与质量管理的重要性,不断完善相关体制和机制,并且完善相应的教育培训体系,为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的实现提供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1]周瑾泽.关于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措施探讨[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1(17):164-165.

第9篇

关键词:建筑施工管理;质量管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TU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的加深,建筑工程市场上的竞争力也在不断上升,人们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要求在不断提高,所以,我国建筑工程企业要想提高自身的竞争实力就需要努力提高自身的建筑施工质量,而建筑施工质量的影响因素有很多种,在实际施工中要根据工程的实际状况进行施工质量的控制。那么,在建筑施工管理工作中,施工质量管理措施都有哪些呢?

一、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简介

在建筑工程行业开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其中最重要的目的就是要提高建筑施工质量的总体管理水平,从而提高建筑施工管理质量,这样就能够推动我国建筑工程行业不断的进步和发展。那么,具体而言,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意义有以下几点。第一,推动施工工艺的发展与进步。在开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过程中必然会对建筑工程的施工工艺和技术进行检查,这样就能够保证施工中所应用的技术都比较合理,同时,要提高建筑施工质量,施工技术的创新与发展是一种必然的选择,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施工工艺的发展与进步也是必然的。第二,降低施工成本投入。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的开展会对“工程质量目标、项目班子配备、过程质量控制、管理人员责任、各种材料等”内容加强管理,在管理过程中不但会把质量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而且还会通过质量管理实现成本管理控制的目的,因此说,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在提高施工质量的同时还能够保证建筑工程成本投入的降低,是一种多项收益的举措。第三,完善了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在建筑工程施工中,虽然对建筑工程质量的重视度在不断提升,但实际上的质量控制行为却缺少必要的系统性和整体性,很多情况下,质量管理行为都流于形式,而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的开展在一定程度上督促了质量管理行为的切实执行,对质量管理要求的提高,建筑工程的最终质量才能够通过质量保证体系的检查,为建筑施工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质量上的保证。

二、建筑施工质量影响因素浅析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是建筑施工企业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那么,在建筑施工中对建筑施工质量存在影响的因素都有哪些呢?我们一起来分析。

1.施工人员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是工程开展的基础,同时,施工人员的观念素质对我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影响也是非常大的。施工人员的影响因素指的就是“领导者的素质、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以及服务人员的质量观念。”如果在工程施工中领导者的素质较高,其做做出的决策、规划、管理目标、技术指导以及施工检查等内容的质量都会相对较高,同时,相关的管理制度也会随着管理者的观念提升而有所提升,建筑施工质量自然会有所提高。对于施工操作人员来说,其施工技术水平以及施工态度等都会影响到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

2.施工方法

施工方法指的是在施工过程中所应用的技术方法,具体而言,其是指“工程项目整个建设周期内所采取的技术方案、工艺流程、组织措施、检测手段和施工组织设计等。”在实际施工中,所遇到的施工方法问题是比较多的,就比如,在施工过程中无视原有的施工方案设计,施工流程随意性过大,施工过程中方法的质量管理力度不足等等,这样就会直接影响到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

3.施工材料

施工材料是组成建筑物体的基础,因此,其质量的高低就直接影响着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如果施工材料的质量存在问题,施工技术再高,建筑物体的质量也无从保证。很多情况下,建筑工程施工单位总是为了个人利益而降低建筑材料的质量品质,在采购过程中对材料质量控制力度严重不足,使用过程中对材料的检查也不到位,导致很多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都应用在了建筑施工中,给我国建筑工程质量埋下了重大隐患。

4.施工环境

建筑工程施工是存在于各种环境中的,这些环境因素对施工质量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具体而言,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存在影响的因素主要有“工程现场的地质、水文、气象等”,这是对建筑施工技术提出高要求的环境,所以称之为“工程技术环境”,除此之外,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环境对施工质量也存在着重要的影响,管理环境主要是指“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制度、质量标准”等,还有人文环境、劳动环境等因素的变化都会严重影响建筑施工质量。

三、建筑施工管理的质量管理措施

建筑质量管理工作在建筑施工管理中有着重要的地位,质量管理的有效实施就会提高建筑施工管理的质量,而在当前情况下,建筑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的有效执行应该采取以下几点措施。

1.提高施工参与者的综合素质

如果想真正提高建筑施工质量就需要建立一支完善的管理队伍,从而确保施工管理工作的高质量执行。因此,对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来说,最基础的就是要提高管理者的素质,这样就会形成高质量的管理制度以及管理方式,提高治理管理实效性,对于建筑工施工人员来说,要通过宣传教育的方式提高其质量意识,保证施工行为与相关标准相符合。

2.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的完善程度会直接影响到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实际效果,因此,在管理方式日新月异的情况下,质量管理体系的水平也要不断提升。同时,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之后还要保证管理体系的执行效果,要实现质量管理的全面化,也就是说在“调研建筑工程、承接工程、准备施工、施工材料的选购、工程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都要开展严格的质量管理与控制行为。

3.加强工程设计阶段的质量管理

建筑工程施工行为与工序都是以工程的设计方案为基础的,因此,如果工程设计质量存在问题,那么,其施工质量也会存在问题。因此,在施工之前,要对工程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在保证设计创新性的同时还要保证施工设计同工程的实际状况相符合,施工方案的设计单位要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实现对设计质量的全面管理。

4.加强工程施工技术质量管理

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要对施工单位所应用的技术进行质量检查与管理,并与合同中的规定进行对比,如果发现其所使用的技术与合同不相符或者是技术质量标准达不到要求,要及时要求其更正。在施工之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要针对施工技术进行一次交流,在交流过程中把建设单位的要求表明,施工单位要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对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与交底。

5.加强施工材料质量管理

对于施工材料质量管理来说,要从两个阶段进行,首先,采购阶段。在采购之前对材料市场上的基本状况也有一个总体的了解,并从中挑选出几家材料质量好、企业信誉好的,之后从价格上进行最后的比对,从而实现了优化选择。其次,施工阶段。在施工之前,要对所应用的材料进行最后的质量抽检,严格杜绝质量不合格材料应用到工程的施工中影响施工质量。

6.房屋建筑中对施工资料的管理

质量管理资料是施工进度及施工结果验收的重要依据,要严格按照施工进度做好每一步的资料收集工作,并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整理归档,要分批分项的做好每一份工程在施工前,施工中,竣工后的各项检验资料和质量验收记录,对工程中那个使用的主要材料,零配件,大型设备和基础设施要做好抽检送检的工作,材料验收单要认真填写。同时工程施工单位进场所做的实验,抽查等都要做好核查记录,做好收集实验报告,只有认真完整的按照工程施工进度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资料进行分析,整理,归档,才能使整个工程的资料完善,从而方便工程竣工后使用单位的修葺和维护,同时有利于不易察觉的隐蔽工程的进展,验收。因此对于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所有材料都要认真核对,做好登记,务必使资料真实完整,同时要分项目汇总成册,长期存档。

结束语:

现在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在城市建设中的作用愈加重要,加强建筑施工质量管理工作有利于城市建设的快速、安全发展。如何使质量管理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成为了一个很大的课题。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但是我国大众普遍关注的重点问题,也是建筑施工单位和工程建设单位提高自身竞争力的方向,因此,需要采取措施提高建筑施工质量,具体而言措施有以下几点,即提高施工参与者的综合素质;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工程设计阶段的质量管理;加强工程施工技术质量管理;加强施工材料质量管理。

参考文献:

[1] 胡飞.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要点分析[J]. 科技传播. 2011(16)

[2] 赵尧良.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过程的管理与控制[J]. 科技资讯. 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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