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31 16:5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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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域承载网 城域网协同 规划流程
1 引言
随着电信运营商的全业务运营和LTE网络的大规模部署,城域承载网各层级在制定承载网络目标架构时需要各层级网络间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目前各层级网络规划相对独立,被动接受业务需求,最终导致了承载网架构不合理、资源冗余、网络安全性低等问题,大大增加了网络的建设成本和资源浪费。
2 城域承载网络总体目标架构
城域承载网的范畴是指城域出口至用户接入间的各层级数据承载网络,包含城域IP网、城域传送网及综合接入网(PON网络、IP RAN/PTN)等。
如图1所示,IP城域网包含核心层CR、业务接入控制层BRAS/SR/MSE、汇聚交换机等间的数据网络,以单一平面/单边缘为主要目标,今后将结合新技术的引入,推进网络架构简洁化和重点业务的高效承载,满足自有业务和OTT业务承载的需求。
城域传送网包含城域WDM/OTN、SDH/MSTP及中继光缆等传输网络,目前处于新老技术的更新阶段,今后以打造一张快速灵活、统一融合、高效安全和平滑演进的“OTN+光纤+综合接入”平台为目标,不断提升综合业务的承载能力。
综合接入网包含PON宽带接入网、IP RAN/PTN移动承载网等,今后的目标是加强与IP城域网、城域传送网间的衔接,逐步向高带宽、扁平化、高转发效率方向演进。PON推进“大容量、少局所”的OLT目标布局,IPRAN网络向着打造承载3G/LTE的基站综合接入的目标方向演进。
图1 全业务和LTE环境下城域承载网总体架构
3 城域承载网协同规划方法
网络协同规划的目标是追求网络承载效率最高化、综合成本最低化,打造“一张承载网”,这需要各层级间的相互配合,相互渗透。本文提出了一种科学的承载网协同规划思路,从各层级网络自身的发展策略和建设成本出发,研究各专业规划间的协同方法。
如图2所示,接入网作为最边缘的业务接入网络,首先对IP城域网和城域传送网提出相应需求,IP城域网和城域传送网根据接入网提供的需求(关键衔接点已在图2中给出)进行方案规划。当IP城域网和城域传送网根据自身的发展策略和建设成本在可接受范围内仍无法满足接入网的需求时,给出接入方案修改意见,进行二次规划。同理,IP城域网与传输网之间的协作规划也是经过多次“反馈”。“反馈”的目标是达到一个最佳的“状态”:承载效率最高化、建设成本最低化。
图2 承载网协同规划方法
3.1 IP城域网规划的协同关键点
IP城域网规划需要重点关注以下3个关键点与其他网络层级的协同:
(1)业务控制层的部署
受机房基础设施、光缆资源、传输资源和domain域等因素的影响,进一步对业务控制层进行缩容,提升设备利用率。对于大中型城域网OLT直挂业务控制层的规模逐渐增大的节点,建议通过在城域二层汇聚层部署OTN传输系统代替光缆承载。小型城域网业务控制层本身就比较集中,在流量增长较缓的情况下,仍以光缆承载较为合适。
(2)多边缘场景下接入层与IP城域网的衔接
存在多边缘的城域网建议通过在城域二层汇聚层部署OTN传输系统代替光缆承载,减少光缆资源过度消耗,具体如图3所示:
图3 二层汇聚层网络架构
(3)带宽类型选择的分析
业务控制层下行:根据OLT单方向流量合理选择承载方式,当小于6G时仍可采用GE链路通过汇聚交换机汇聚至BRAS/SR设备,充分利用交换机的汇聚功能,降低OTN或者BRAS/SR设备的槽位被大量占用及光缆纤芯占用的问题。OLT单方向流量超过6G至8G时,随着流量增大,汇聚交换机流量收敛效果减弱,可以采用10GE链路直挂业务控制层,通过直挂方式规避交换机背靠背投资浪费问题,优化网络架构,降低整体造价。
业务控制层上行:对于中大型城域网,随着业务控制层设备进一步收缩,单台设备单方向流量达到50G,对比100G/40GE和10GE每G综合造价以及现有100G/40G传输系统资源程度。当100G/40GE成本较低,100G/40G传输系统已部署的情况下,IP城域网业务控制层引入40GE。对于小型城域网,单台业务控制层流量增长较缓,仍以10GE链路为主,无需部署40GE链路。
3.2 城域传送网规划的协同关键点
城域传送网规划需要重点关注以下3个关键点与其他网络层级的协同。
(1)OTN网络架构
运营商核心层OTN的网络架构受IP业务影响较大,分析IP城域网节点分布和链路流向,对OTN到达和尚未到达的节点进行统计,没有部署OTN的节点需要分析IP业务量大小。同时评估光缆和管道资源是否丰富,若运营商光缆资源近期内出现紧张局势,可逐步推进OTN的建设。
汇聚层OTN网络架构受OLT-汇聚交换机-BRAS模式、OLT直联BRAS模式以及IPRAN/PTN上联模式等因素影响。当业务量较小、距离较短时采用裸纤方式,当业务量较大、距离较远时采用OTN承载。
在OTN节点配置上,需要分析与OLT、IPRAN/PTN汇聚节点布局及光缆网的匹配程度,合理规划OTN节点布局,可选择用户密集、带宽流量大、光缆资源紧张的区域汇聚节点或OLT节点配置为OTN节点。
(2)传输链路带宽
OLT上联采用裸纤方式时GE链路占用纤芯资源很多,需要分析近期OLT上联GE改10G的改造情况,做好传输资源的合理配置,避免光缆和OTN建设的投资浪费。不同的链路数量采用OTN或者光纤直连方式承载成本不同,链路较多时采用OTN具有成本优势,链路较少时采用光纤直连的方式具有优势。
(3)网络安全性
传输网规划不能一味地追求高安全性,应根据IP城域网和接入网的安全性特点进行评估,选择合适的保护策略,在满足网络安全性要求的同时,网络建设成本也相对较低。目前运营商IP城域网自身已考虑了保护策略,传送网无需进行1+1保护,只需对双归属链路进行路由分开。
3.3 接入网规划的协同关键点
接入网规划需要重点关注以下4个关键点与其他网络层级的协同。
(1)安全策略
单台OLT单方向流量较小时,采用N×2条GE单挂至1台汇聚交换机上的不同板卡,对城域网的要求是每台汇聚交换机至少配置2块接口板卡,并且作链路捆绑;单台OLT单方向流量较大时,采用N×2条GE或者10GE,通过双挂至不同设备(汇聚交换机或BRAS)实现保护。
(2)链路方向
在单台OLT需要与多个边缘网关设备对接的情况下,由于每个方向流量相对较小,链路利用率低,采用裸纤承载对光缆资源消耗较大,因此建议通过OTN承载。
(3)带宽类型
当电信运营商单台OLT覆盖宽带用户数超过5 000时,单方向流量预测超过6Gbps,考虑采用10GE链路上行,节省运营商光缆资源。原有多GE链路改万兆之后,大约释放60%光缆资源。此时需要IP城域网业务控制层侧结合投资,预留与之匹配的10GE端口与OLT 10GE链路直接对接,并根据OLT直挂业务控制层的规模逐步弱化汇聚交换机。
(4)IPRAN/PTN与OTN的协同
当汇聚层OTN已覆盖的节点部署IPRAN B类或PTN二层汇聚设备时,IPRAN/PTN上联可采用OTN承载;当IPRAN/PTN汇聚设备节点无OTN资源时,因IPRAN/PTN链路数量较少,建议采用裸纤承载,不能为单纯部署IPRAN/PTN而建设OTN。
4 城域承载网融合规划流程
IP城域网、城域传送网和接入网的融合规划,首先是规划流程的融合。
如图4所示,在网络规划初期,网络各层级主要负责业务需求的分析、网络现状问题的收集、技术演进趋势研究和环境政策研究,同时考虑其他约束条件及场景假设等。
在网络规划中期,接入、IP、传输3个网络应加强融合,统筹考虑3个网络的总体成本、安全性要求,共同分析节点设置和路由组织等问题,优化承载网络结构,提出城域承载网发展思路和融合目标网。
在网络规划终期,能够确立融合化的目标网络架构、融合化的业务网承载方案、网络演进步骤与实施方案以及规划期建设规模和投资。
5 结束语
随着电信运营商LTE和全业务运营的不断推进,业务的多样化导致了承载技术的多样化,城域承载网作为运营商重要的基础资源之一,其涵盖范围越来越多,网络复杂度也越来越大,给网络规划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本文从近年来城域承载网的各层级网络规划协同点出发,研究并分析了城域承载网协同规划策略及流程,从而提高运营商网络承载效率,减轻网络规划工作量,对于未来3~5年的城域承载网的网络规划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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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N+OTN组网策略[J]. 邮电设计技术, 2013(7): 6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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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民对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观能动性不强
1.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流转模式不同,导致集体土地房屋流转受到限制
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实行的是“地随房走”原则,抵押、交易相对流转自由,充分体现物权原则;而在农村,农民的住宅一般都是建造在宅基地上,国家对于宅基地的使用和流转有着严格的限制,使得宅基地上的房屋抵押、交易也同样受到了限制,这就造成了农民对房屋登记的内在需求受到抑制。
2.房屋所有权证不是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依据
由于农村住宅房屋大部分都没有进行房屋登记,在房屋征收中不能以房屋所有权证作为征收安置补偿的唯一依据,故很多地方未将房屋所有权证作为征收安置补偿的主要依据。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民办理房屋登记的主观能动性。
(二)集体土地存在房屋登记要件不全的历史遗留问题影响了房屋登记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83条规定,集体土地上房屋在初始登记时需提交申请房屋符合规划的证明。但是,实践中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大部分是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所建造的,有的还是解放前所建,因年代久远没经规划审批。提供符合规划的证明难度较大,因此,大大影响了登记工作的推进。
(三)登记机构不统一、登记制度未理顺
目前,全国大部分市、县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都由房管部门管理,而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属则由建设部门管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全国大部分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呈现出扩大的特点,原农村集体土地逐渐被城市规划区所覆盖。原来已经在建设部门登记的房屋,由于建设部门与房管部门之间信息交流不畅,房屋所在地被划入城市规划区后,房管部门又对同一幢房屋进行了登记,“一房两证”现象较为突出。还有个别房屋出现了两本房产证所记载的权利人不一致、房屋自然状况(结构、层数、面积等)不一致等现象,给农村房屋登记埋下了隐患,也使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四)“小产权房”问题
“小产权房”是违法建筑,房屋登记机构当然不得对其进行房屋登记,因此,严重影响了农村房屋登记工作的开展。
(五)农村房屋的产籍基础差
农村住宅存在产籍资料不全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况,使房屋登记工作难度极大。
二、基本对策
(一)加大宣传力度,争取全社会的关注重视
随着国家土地政策的改变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农民的观念在不断更新,社会交往在不断增多,经商、办企业、集体经营土地资源等都需要有相应的资产予以证明,那么房屋所有权证就是一个最好的资产证明。而且,虽然集体土地上的住宅不能抵押、交易,但是房屋所有权证随着经济的发展在日常生活中将发挥更大的效用。因此,农村住宅权属登记的需求在不断加大,只是农民对现行政策的不了解,以及未认识到房屋登记和房屋所有权证在主张权利上的重要性而造成房屋登记的主观能动性不强。房屋登记机构应结合农村特点,利用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农房登记的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和知晓度,增强广大农民对该项工作的认知和接受程度。
(二)理顺机制、健全制度
各地政府应认识到建立直辖市、县(市)统一的房屋登记机构是发展趋势,是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是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在此基础上,应制定更为细化的技术规程或登记实施细则,对工作流程、信息系统操作平台、质量考核体系等方面做出详尽规定,构建起统一、规范、高效的房屋登记机制体制,促进农村房屋登记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登记机构应遵循“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原则,灵活多样地开展农房登记工作
1.重视和利用公告发现问题
公告是登记机构确保房屋权属登记正确的重要手段。农村住宅历史沿革和权属来源非常复杂,建设审批资料不齐全,房屋权属经常成为邻里纠纷的重要因素,甚至危及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在房屋权属核准登记前,进行必要的公告,通过征询利害关系人和知情人对房屋权属的异议,及时发现问题,纠正潜在错误,确保房屋登记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正确区分《城乡规划法》颁布前后的相关依据
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利用宅基地建造的农村住宅,是在当时建设工程许可法律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发生的。对这部分房屋我们应该尊重历史,尊重事实,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第83条的规定,在不需补办相关规划许可、凭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证明其房屋取得合法性的情况下,准予办理房屋登记。
《无锡市房屋登记条例》规定:《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在合法取得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的,当事人可以凭房屋权属来源证明,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向有关单位核查,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各地房屋登记部门应根据当地农村建房实际,选择确认房屋是否应完整具备建房手续的时间点来衡量房屋登记的基本要件。而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造的农村住宅,应该严格按照《房屋登记办法》中的规定办理相关登记。
(四)有条件的地区应开展集体土地房屋普查登记,建立较为详细的产权产籍资料
农村房屋和城市房屋一样都是以记载于登记簿而发生物权的效力,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房屋物权变动的各种情况在登记簿上应该得到准确的反映。然而,我国房屋登记簿制度刚起步,《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出台后,各地房屋登记机构才根据规定设立了登记簿。因此,房屋登记机构要积极开展工作,可以联合国土、规划等部门,依靠乡镇及农村基层组织对城镇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房屋进行普查。通过普查登记,建立起较为详尽完整的产权产籍资料,为推进农房登记打好基础。
一、《城乡规划法》实施一年来的基本情况
《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在过去工作的基础上,始终坚持规划先行,不断完善“政府主导、专家论证、公众参与”的决策机制,促进了我市城乡规划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一)城乡规划统筹正在形成共识。《城乡规划法》的颁布施行,打破了多年来城乡二元结构规划管理模式,城乡分治,只重城市规划不重乡村规划的观念得到改变。“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正在全市广大干部群众中形成共识。
(二)城乡规划体系逐步完备。一是完成了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将木店组团纳入到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空间结构调整为“一个中心+三个组团”,即中心城区、岩屋庙组团、金桥组团和木店组团。二是制订实施了156个村的村庄规划。据统计,20__年我市农民新建房2197户,建在规划点内的1772户,规划点以外建房425户。三是编制了《岩屋庙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交通规划》、《关陵庙保护性开发利用规划》、《长坂坡规划》以及《住房建设规划》、《农(居)民建房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初步形成了从总体规划到专业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体系。
(三)城市规划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一是制定了相关政策措施。先后出台了《当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当阳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当阳市城市“四线”管理办法》以及《当阳市农民公寓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近期,又出台了《当阳市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规划和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细化规划管理工作做到了有章可循。二是强化规划审批管理,城市、个人住宅建设过多过滥情况得到有效遏制。三是科学定位城市发展方向、产业布局和功能分区,逐步解决城市功能分区不明晰的问题。四是推进城市成片开发,合理布局居民点。通过文化广场、城东新区、锦绣江南小区等地综合开发,城市面貌和市民居住环境得到明显改观,城市土地得到增值。
(四)规划执法力量得到加强。今年1月6日,我市成立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截止到目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共查处规划违法案件164件,结案30件,查处无规划手续或擅自变更审批内容的116件,拆除违章建筑和乱搭乱建共48处,建筑面积2487.75平方米。规划执法力度得到加强。
二、《城乡规划法》贯彻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城乡规划法》的宣传缺乏深度和广度。各地各部门在《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后,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了宣传贯彻。但由于《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的时间不长,广大市民对规划法学习不够。尤其是在农村,部分农户和少数干部对《城乡规划法》的主要内容知晓率低,规划意识淡薄,只注重自身利益和眼前利益,缺乏整体本文来源:文秘站 观念和大局意识。
(二)城乡规划体系建设还不够完善。一是由于目前正处在城乡规划二元结构向城乡一体化转变的过渡期,全市城乡建设“一盘棋”统筹规划的机制尚未形成。二是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低。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规划管理和审批的法定依据,目前我市控详规覆盖率仅为38%。三是现有村庄规划在编制过程中,由于时间仓促,缺乏调研论证和群众的广泛参与,部分村庄规划不符合当地实际,存在矛盾。首先是现有村庄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矛盾。现有村庄规划中的部分居民点属于基本农田,而不能占用,导致村庄规划难以实施。其次是现有村庄规划与农村生产生活实际需要的矛盾。现有些村庄规划居民点离农户的责任田和责任山太远,农民从事生产管理活动不方便,尤其是在偏远山区,情况更为突出,导致农户不愿到规划点建房。同时,现有村庄规划的居民点,基础设施建设没有资金来源,对农民缺乏吸引力。
(三)土地集约利用不够。一方面,受飞机场净空限高的影响,城市土地开发强度不高。同时部分工业企业用地规模偏大,少数企业多圈多占,圈而不用,导致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不够,城市发展建设可用地不足。另一方面,我市农村大多数村组为自然村落,居住分散,部分农户宅基地面积过大。还有部分已建新房的农户不愿把老宅基地交村,影响了土地集约经营和规模化生产,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
(四)城乡规划管理难度大。一是管理体制不顺。7个镇的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由国土资源所负责各项具体工作。由于此项工作专业性强,加之管理区域大、人手少、经费不足等因素影响,导致管理流于形式,农村建房基本上处于失控状态。二是农民建房审批办证程序复杂。据调查,农户建房要将所有证件办齐一般需时一个月以上,往返城区不少于两次。因此,绝大多数农户无证建房。20__年全市农户建房2197户,未办理相关证件的就有1325户,占农户建房总数的60.3%。三是土地置换难度大。由于规划居民点部分在承包到户的责任田,承包人要么不愿意让他人将房建在自己的责任田里,要么就漫天要价,导致部分建房户因调田无望而不得不另选址建房。四是相关政策不配套,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不够, 管理工作难以开展。按照村庄规划一些属于取缔居民点内的房屋以及拆迁房屋的补偿,没有具体政策规定及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在实践中土地流转和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很难开展。城区居民的危房政府收储政策及安置问题,相关部门落实不到位,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村庄规划的实施。五是建房不规范。部分农户建房时相互攀比、各行其事,屋台子一个比一个高,甚至有的正负零相差70—80公分,造成高低不平,积水难排,引发邻里纠纷。六是去年的雪灾、风灾之后,为尽快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房住,放松了规划的管理工作。根据各镇(办事处)上报数据,去年全市因灾重建(含维修翻新)1419户。其中在规划点内建房1169户,占82.3%;办证户214户,只占22.1%。
(五)建设资金投入不足。一方面,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农民公寓的建设不能满足拆迁农户的住房需求。据调查,目前我市拟建农民公寓1394套,已建成(指年内完工的在建项目)574套,而城市规划区内有住房需求的农户达1526户,供需矛盾突出,建设投入不足。另一方面,由于财政转移资金有限,村级集体经济薄弱,规划点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难以配套。
三、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城乡规范法》及相关法律的宣传力度。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城乡一体化新格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重大意义,要采取多种形式,全方位的宣传《城乡规划法》。尤其是要加强对农户的宣传,要将村庄规划的内容广而告之,做到家喻户晓。要向农民广泛宣传“一书两证”制度、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申请条件和报批程序。同时,通过总结推广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先进典型,(如半月镇先锋村迁村腾地示范点和新中源项目拆迁安置点等),以现场会的形式教育引导农户增强规划意识,形成依法依规建房的良好氛围。
(二)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体系,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一是在完善我市城乡规划体系时应遵循城乡统筹、区域统筹、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综合考虑局部与全局、近期与远期、需要与可能、发展与保护等各种关系,适度超前,统筹兼顾。二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加大规划的公众参与度,提高规划编制水平,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地做好城乡规划。三是要结合今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进一步完善村庄规划,保持村庄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致性,增强村庄规划的可操作性。四是要进一步扩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覆盖率。
(三)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探索规划管理新机制。一是建立规划实施的保障机制。坚持按照规划办事,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引导调控作用。二是建立规划实施的责任追究机制。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确保各类建设按规划实施。把所有建设活动都置于规划全方位管理,全过程监督之下,切实维护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和连续性。三是建立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机制。坚持先规划、后供地,要制定各类用地标准,作为供地依据,合理确定用地规划和开发强度,以促进持续可协调发展。四是建立市、镇、村三级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网络机制。五是建立目标考核机制。市目标考核办公室要将城乡规划执行情况纳入市直相关单位和镇(办事处)目标考核内容。各镇(办事处)也要将规划执行情况纳入村干部年度考核范围,与各村签订目标考核责任状,制订奖惩措施,调动各地各部门加强管理的积极性。
《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在过去工作的基础上,始终坚持规划先行,不断完善“政府主导、专家论证、公众参与”的决策机制,促进了我市城乡规划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一)城乡规划统筹正在形成共识。《城乡规划法》的颁布施行,打破了多年来城乡二元结构规划管理模式,城乡分治,只重城市规划不重乡村规划的观念得到改变。“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正在全市广大干部群众中形成共识。
(二)城乡规划体系逐步完备。一是完成了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将木店组团纳入到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空间结构调整为“一个中心+三个组团”,即中心城区、岩屋庙组团、金桥组团和木店组团。二是制订实施了156个村的村庄规划。据统计,2009年我市农民新建房2197户,建在规划点内的1772户,规划点以外建房425户。三是编制了《岩屋庙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交通规划》、《关陵庙保护性开发利用规划》、《长坂坡规划》以及《住房建设规划》、《农(居)民建房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初步形成了从总体规划到专业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体系。
(三)城市规划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一是制定了相关政策措施。先后出台了《当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当阳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当阳市城市“四线”管理办法》以及《当阳市农民公寓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近期,又出台了《当阳市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规划和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细化规划管理工作做到了有章可循。二是强化规划审批管理,城市、个人住宅建设过多过滥情况得到有效遏制。三是科学定位城市发展方向、产业布局和功能分区,逐步解决城市功能分区不明晰的问题。四是推进城市成片开发,合理布局居民点。通过文化广场、城东新区、锦绣江南小区等地综合开发,城市面貌和市民居住环境得到明显改观,城市土地得到增值。
(四)规划执法力量得到加强。今年1月6日,我市成立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截止到目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共查处规划违法案件164件,结案30件,查处无规划手续或擅自变更审批内容的116件,拆除违章建筑和乱搭乱建共48处,建筑面积2487.75平方米。规划执法力度得到加强。
二、《城乡规划法》贯彻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城乡规划法》的宣传缺乏深度和广度。各地各部门在《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后,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了宣传贯彻。但由于《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的时间不长,广大市民对规划法学习不够。尤其是在农村,部分农户和少数干部对《城乡规划法》的主要内容知晓率低,规划意识淡薄,只注重自身利益和眼前利益,缺乏整体观念和大局意识。
(二)城乡规划体系建设还不够完善。一是由于目前正处在城乡规划二元结构向城乡一体化转变的过渡期,全市城乡建设“一盘棋”统筹规划的机制尚未形成。二是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低。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规划管理和审批的法定依据,目前我市控详规覆盖率仅为38%。三是现有村庄规划在编制过程中,由于时间仓促,缺乏调研论证和群众的广泛参与,部分村庄规划不符合当地实际,存在矛盾。首先是现有村庄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矛盾。现有村庄规划中的部分居民点属于基本农田,而不能占用,导致村庄规划难以实施。其次是现有村庄规划与农村生产生活实际需要的矛盾。现有些村庄规划居民点离农户的责任田和责任山太远,农民从事生产管理活动不方便,尤其是在偏远山区,情况更为突出,导致农户不愿到规划点建房。同时,现有村庄规划的居民点,基础设施建设没有资金来源,对农民缺乏吸引力。
(三)土地集约利用不够。一方面,受飞机场净空限高的影响,城市土地开发强度不高。同时部分工业企业用地规模偏大,少数企业多圈多占,圈而不用,导致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不够,城市发展建设可用地不足。另一方面,我市农村大多数村组为自然村落,居住分散,部分农户宅基地面积过大。还有部分已建新房的农户不愿把老宅基地交村,影响了土地集约经营和规模化生产,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
(四)城乡规划管理难度大。一是管理体制不顺。7个镇的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由国土资源所负责各项具体工作。由于此项工作专业性强,加之管理区域大、人手少、经费不足等因素影响,导致管理流于形式,农村建房基本上处于失控状态。二是农民建房审批办证程序复杂。据调查,农户建房要将所有证件办齐一般需时一个月以上,往返城区不少于两次。因此,绝大多数农户无证建房。2009年全市农户建房2197户,未办理相关证件的就有1325户,占农户建房总数的60.3%。三是土地置换难度大。由于规划居民点部分在承包到户的责任田,承包人要么不愿意让他人将房建在自己的责任田里,要么就漫天要价,导致部分建房户因调田无望而不得不另选址建房。四是相关政策不配套,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管理工作难以开展。按照村庄规划一些属于取缔居民点内的房屋以及拆迁房屋的补偿,没有具体政策规定及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在实践中土地流转和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很难开展。城区居民的危房政府收储政策及安置问题,相关部门落实不到位,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村庄规划的实施。五是建房不规范。部分农户建房时相互攀比、各行其事,屋台子一个比一个高,甚至有的正负零相差70—80公分,造成高低不平,积水难排,引发邻里纠纷。六是去年的雪灾、风灾之后,为尽快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房住,放松了规划的管理工作。根据各镇(办事处)上报数据,去年全市因灾重建(含维修翻新)1419户。其中在规划点内建房1169户,占82.3%;办证户214户,只占22.1%。
(五)建设资金投入不足。一方面,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农民公寓的建设不能满足拆迁农户的住房需求。据调查,目前我市拟建农民公寓1394套,已建成(指年内完工的在建项目)574套,而城市规划区内有住房需求的农户达1526户,供需矛盾突出,建设投入不足。另一方面,由于财政转移资金有限,村级集体经济薄弱,规划点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难以配套。
三、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城乡规范法》及相关法律的宣传力度。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城乡一体化新格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重大意义,要采取多种形式,全方位的宣传《城乡规划法》。尤其是要加强对农户的宣传,要将村庄规划的内容广而告之,做到家喻户晓。要向农民广泛宣传“一书两证”制度、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申请条件和报批程序。同时,通过总结推广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先进典型,(如半月镇先锋村迁村腾地示范点和新中源项目拆迁安置点等),以现场会的形式教育引导农户增强规划意识,形成依法依规建房的良好氛围。
(二)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体系,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一是在完善我市城乡规划体系时应遵循城乡统筹、区域统筹、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综合考虑局部与全局、近期与远期、需要与可能、发展与保护等各种关系,适度超前,统筹兼顾。二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加大规划的公众参与度,提高规划编制水平,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地做好城乡规划。三是要结合今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进一步完善村庄规划,保持村庄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致性,增强村庄规划的可操作性。四是要进一步扩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覆盖率。
第一,“城中村”土地管理涉及多部法律。“城中村”土地的管理依据除《宪法》外,最少涉及五部法律法规――《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特别是《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这两部法律在土地管理上既有紧密联系又有很大区别,具体体现在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城中村”土地的空间位置在城市规划区,从土地规划的角度看“城中村”土地均是预留的建设用地,原则上不违背《土地管理法》。其开发建设必须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按照城市建设用地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政府批准。因此,利用“城中村”土地违规建房固然是有违土地法规,其实首先是违反了《城乡规划法》,在这种情形下,土地部门单独调查处理这类问题自然显得力不从心。更主要的是在城市区(包括城中村)的土地开发利用上,规划是在前的,土地的审批和供应是从属和被动的。
第二,“城中村”土地的性质具有双重性。从《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规定看,《宪法》从地域空间上已明确地界定了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界限,“城中村”土地的空间分布理所当然是“城市”的组成部分,应该是国有土地,可是现实中,这些土地无论从权属管理还是实际控制上仍然是集体所有。“城中村”土地性质的双重性,给管理带来了两难。
第三,“城中村”土地上房屋产权复杂。在2008年7月1日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前,我国仅对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建造的房屋等发放房产所有权证,而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不予发放产权证,这类建筑物的产权认证没有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也是针对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制定的。这就造成涉及征收土地时,“城中村”土地上的建筑物是按城市房屋拆迁标准还是集体土地地面附着物的拆迁标准补偿的争议。
第四,“城中村”的管理体制问题。“城中村”地处城市,可是其居民身份不是市民而是村民,行政管理体制不是办事处、社区的城市管理模式,而是按乡管村、村管民的农村行政管理体制;村民的经济来源既要依赖农业,又不完全依赖农业,村民的生活方式既有城市的一面,又有农村的一面,也即历史上形成的“城乡二元”体制。这种“二元分割”体制使得国土部门对其既不能完全按城市土地管理,也不能完全按农村土地管理。
解决“城中村”土地问题,要站在统筹城乡发展和加快城镇化进程的高度,充分发挥“城中村”土地的资产效益,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和政策,依法依规管理。
第一,涉及“城中村”土地管理的法律要相互衔接、符合实际。以《宪法》为根本依据,结合《物权法》的实施,修改调整《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之间与“城中村”土地有关的条款规定要相互衔接,特别要注重解决现实中已经普遍存在的如前述诸类问题。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国家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条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审定后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以在科学论证基础上作适当调整。第四条建设项目建筑基地未达到以下最小用地面积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
(一)多、低层建筑和工业仓储类建筑为3000平方米。
(二)高层建筑为4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用地面积,但是,有以下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者为既成道路、河道,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乡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共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其他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第五条建筑基地短边长度大于等于50米,且新建建筑符合与周边建筑退距要求的,可以单独建设。
第六条建筑基地面积小于等于500平方米的低层建筑项目申请房屋改建、扩建,原建筑规模已达到相应控制要求的,其批准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不动产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
第三章建筑间距第七条建筑间距应当依据本市日照条件、建筑物朝向、建筑属性以及相邻建筑之间的相互关系,按照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空间环境、建筑保护、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同时还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多、低层住宅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工作总结
一年来,我办围绕《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管理条例》、《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金塔县人民政府金政发[2013]115号文件要求,加强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管理,在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规划测量、定位放线等工作环节中,加强管理,完善措施,加大违规违法建筑案件查处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加大了土地法律法规宣传
为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思想认识,增强法制观念,我办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规定》等法规的宣传学习,增强了广大市民的国土资源保护意识。于6月25日在航天广场悬挂横幅进行宣传,接到群众咨询达280人次,共印发宣传资料1000多张,印发的法律资料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使大家更深层地了解法律宣传的重要性。
二、加强了项目用地规划审批
强化规划执法管理,落实了部门联审、专家评审、批前公示等制度,按照现场勘察、征询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意见,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杜绝了违规审批现象。今年共下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9份,审批用地面积305.4万平方米。下发乡村建设许可证7份,审批用地面积9.5万平方米,共出具规划出让条件通知书37份。
三、加强了项目规划复线验线
认真贯彻落实了测绘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做到了依法测绘。
一年来,按照县上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工作的安排和部暑,按照《测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主动配合开展各项测量工作。在规划项目建
设过程中,加强了城区、乡镇、村庄建设项目的定位复线验线,共完成复线验线项目15项。
一、当前我县城区违章建房的基本状况
当前,县城市规划区域面积76平方公里,耕地上积685公顷,辖6个村、8个社区居委会,其中南门村、双利村违章建筑尤为突出。
近年来,虽然城管部分采取了多项办法,加大法律力度,竭力阻止村民违章建房,但因为历史等多方面的原因,城区违章建房依然存在。其首要特点:一是数目“多”。城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新修的道路两旁呈现“蛋糕式”房屋,私自加层景象较多。二是结构“乱”。多数村民乱搭乱建,见缝插针。特别是南门村(解放路南端),有的房屋之间仅一米之隔,成为名副其实的“握手楼”、“连体楼”,有的甚至形象的称之为“碉堡”。有的房屋座向杂乱无章,全体良莠不齐,不只有碍观瞻,并且形成道路不畅,消防安全隐患。还,在房屋周边功能建设上,也存在无排水系统、垃圾集并房等缺陷,形成周边情况“脏乱差”严格。三是速度“快”。村民违章建房遍及采取“你来我停、你走我建,你拆我闹”的战术,应用晚上和节假期时间抢建,往往三四天就能建一层,建房速度快,让监管者防不堪防。特别是近期城东新区农民抢建房屋状况甚为严格。
二、城区违章建房存在的首要原因
一是历史原因。城区全体规划认识单薄,特别是南门村大多数是老门老户,拆旧新建时依照本来地基巨细,方位进行建房,形成农民房屋扑朔迷离,结构紊乱。
二是好处驱动。作为固定资产投资等候升值,尤其是规划区和城乡结合部的村民但愿在城市化、工业化的推进进程中等候县政府的拆迁赔偿取得实惠。其次,受房地产市场利润影响,一些近郊农民受好处差遣,违章建房进行运营活动。
三是政策原因。一是近两年城区农民个人建房审批冻住,形成很多因人口添加、分户、危旧房改建等原因有建房需求的农民无视司法法律,坚持违章建房。二是因征地拆迁激发的各类矛盾,使农户以此为建房理由。
四是法律顺序缺陷。对违法行为的法律顺序是奉告、责令停工、查询取证等,而每一个顺序,都有必然的时限,形成了法律顺序没有完成,违法建房曾经竣工,使违法苗头成为现实,添加了法律难度。
五是责恣意识不强。有的镇、村干部对违法违规建房视若无睹,有的对外来人员入户本村买地建房、购房把关不严。城管部分对违法建设进行查询时,有些村干部避而不见,甚至在背面纵容村民违章建房,悍然为违章户措辞撑腰,而没有积极协助给当事人做思想工作或供应有关当事人相关信息,给法律进程带来了必然坚苦。
三、管治城区违章建房的对策
违法建设的构成状况复杂,又触及当事人的亲身好处,查处阻力大。因而宜采用堵疏结合的方法,既要多管齐下,更要标本兼治。
(一)抓责任落实,增强规划法律治理力度
针对违法建设生成时间短、荫蔽性强、分布范围广的特点,经过层层落实责任、完善治理手段,施行全方位、无裂缝的规划监控来有用遏制违法建设的发生。首要是落实三个责任制:
一是落实法律治理巡查责任制。规划区内划分若干个巡查法律责任片区,日常治理执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动态治理,在责任片区发现违法建设时现场避免,并实时立案查处。节假期采取轮休制,保证三分之一队员上班,并对重点村、严重项目执行重点监控,避免抢建、抢修,把违法建设行为祛除在萌芽形态。
二是落实指导责任监督机制。村民建房治理工作事关城市发展,事关乡村不变,事关耕地维护。落实把违法建筑治理监察工作列入村(组)目的审核内容,执行一票否决制,促使村干部把好源头关,实时发现、避免、查处各类违法建筑、违法用地行为,做到早发现、早避免。
三是落实规划建设批后跟踪治理责任制。积极与住建、国土部分合作无懈,承当规划同意后的建设项目全程全时监管责任,施行“四个必查”(即放线验线必查,基本出土+0标高必查,分层验收必查,建筑结顶必查)。
(二)抓部分协作,构成规划法律治理合力
规划法律治理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社会性很强的工作,单靠城管部分一家的力量,难以构成强有力的法律治理气氛。要依照“属地治理、突出重点、依法行政、增强保证”准则,坚持起公安、住建、城管、国土等部分的联动法律协作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亲密协同、齐抓共管。
一是坚持信息共享协调机制。增强与住建、国土等本能机能部分的“联网”办公、信息共享工作,各类信息实时沟通与交流,以提高城市规划法律治理工作效率。
二是坚持结合法律机制。成立集中整治违章建筑指导小组,由县县政府指导任组长,法制、住建、国土、城管、公安等相关部分和鸣凤镇、各居(村)委会负责人成员,负责对集中整治违章建筑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
(三)抓宣传教育,营建规划法律治理气氛
一是事前普遍宣传。开展法制宣传月活动,将城市规划相关司法条则汇编成册,送发到市民手中。还,经过电视、播送、宣传栏等方法施行大范围、高密度的宣传发起,在全社会营建彻底管治、严管重罚的强壮气势和浓厚气氛,使村民初步认识规划治理的严格性,特别是各村的村干部,让他们起到带头效果。
二是事中查处震慑。对违法建设依法查处,按照有关司法法律规划进行查询、取证、向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组织强行撤除等,并有相关部分构成的结合法律队伍,给违法当事人形成较大的心思震慑。
三是过后警示曝光。选择严格违背城市规划的典型案例实时曝光,营建强势气氛,做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然后到达优化法律情况的目标。
(四)抓政策方案,优化规划法律治理手段
(一)选址意见书审批
选址意见书,是经依法审核,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适用于按照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且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发改等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建设项目的依据之一。由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核发,其余建设项目由扩权镇审批核发。选址意见书证件的有效期为2年,逾期未取得项目批准的自行失效。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经依法审核,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适用于镇规划区内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国土部门实施土地划拨、建设用地审批的依据之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年,逾期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自行失效。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经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适用于镇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施工许可的依据之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逾期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批文的自行失效。
(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经依法审核,有关乡村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适用于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的依据之一,《城乡规划法》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但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方可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逾期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或开工手续的自行失效。
二、下放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规程
(一)选址意见书审批
1、许可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2、许可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3、许可条件:建设项目拟选地址符合城乡规划。
4、提交材料:①建设项目选址意向方案;②建设单位拟定的建设项目用地蓝线图(建设项目的选址位置、范围现状地形图,1:500或1:1000图式);③行业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相关文件;④法人代表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5、办理流程:填表申请(提交材料)——初审受理——审查、审批——核发证件——资料归档。
6、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1、许可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2、许可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3、许可条件:
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①项目已经批准(核准);②项目用地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使用出让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已经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已签定出让合同。
4、提交材料:
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①经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的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图和规划条件书;②项目批(核)准的文件;③法人代表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户籍证明;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使用出让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①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文件;②土地出让合同及国土部门出具的《信息登记卡》;③法人代表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户籍证明;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5、办理流程:填表申请(提交材料)——初审受理——审查、审批——核发证件——资料归档。
6、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1、许可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2、许可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3、许可条件:①建设用地(包括集体建设用地)已经批准;②项目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经依法审查合格。
4、提交材料:①国土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批准文件;③法人代表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户籍证明;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5、办理流程:填表申请(提交材料)——初审受理——审查、审批——核发证件——资料归档。
6、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1、许可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2、许可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3、许可条件:①建设项目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②建设项目选址、用地、工程符合村庄规划;③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合格。
4、提交材料: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①国土部门书面意见(占用农用地的提交国土部门办理的农用地转批手续);②房屋用地四至图及房屋设计方案或简要设计说明;③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村委会签署的意见;④个人身份证及户籍证明;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乡镇企业、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①国土部门书面意见(占用农用地的提交国土部门办理的农用地转批手续);②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图(1:500或1:1000),建设工程设计方案;③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村委会签署的意见;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5、办理流程:填表申请(提交材料)——初审受理——审查、审批——核发证件——资料归档。
6、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三、下放办理许可(审批)的注意事项
1、加强规划行政许可(审批)与管理措施的衔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规范实施坐标放线,并报请规划主管部门核验,合格者方可开工,对放线进行核验时,镇人民政府应当参与。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处理规划违法违规行为。建设项目竣工,建设单位必须报请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规划核实,合格者方可进行综合验收。
2、镇、镇、镇实施上述行政许可(审批)的起始时间为:2015年3月10日。
3、加强审批情况统计。各镇要分许可(审批)项目建立审批发证、领证登记簿,每月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4、规范管理审批档案。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档案按审批进程逐步归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档案之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7个工作日内将档案移交规划主管部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档案由镇人民政府保存。
5、三个镇镇区内的规划执法工作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