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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股指期货;监管;风险
股指期货是金融期货中产生最晚但发展最快的品种,诞生伊始就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把金融期货市场的发展带向了新的高峰。我国作为新兴市场国家,通过开展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能够有效地防范系统性风险,以相对较低的转轨成本促进资本市场的成熟和完善。随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成立和沪深300股指期货仿真交易的推出,我国资本市场将告别只有现货没有期货的历史,而股指期货作为首推交易品种也成为热门话题。
1股指期货概述
1.1股指期货的概念
股票指数期货(stockindexfutures)简称股指期货,是一种以股票指数为标的物的金融衍生产品。目前世界上有37个国家和地区推出了股指期货。在此背景下,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于2006年9月8日在上海挂牌成立,并在成立后迅速于2006年10月30日推出沪深300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根据国际资本市场的发展规律及我国资本市场现状,股指期货交易的正式推出近在咫尺。
我国股票市场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在上市公司数量、市场总量、交易量、上市公司数量、运作基础设施等方面都已初具规模,截止至2008年11月21日,我国境内上市股票数量已达1648只,股票市价总值达13.8万亿元,上市证券数2143只,初步形成了现代证券市场的基本运作架构。但作为一个新兴市场,我国股票市场同时也存在系统风险大,投机气氛浓,股价波动幅度大等特点。
国外多年的实践研究表明,股指期货不但可以使资本市场更加有效率和更加健全,而且同时有利于提高社会总效率,增强金融系统抵抗总体金融风险的能力。在此种情况下,积极创造条件发展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充分发挥衍生品的价格发现、套期保值、分散和转移风险的功能,对完善我国金融市场结构,提高市场效率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1.2股指期货的基本特征
(1)合约标准化;
(2)保证金交易;
(3)每日无负债结算;
(4)交易集中化;
(5)T+0双向交易;
(6)提供较方便的卖空交易;
(7)交易成本较低;
(8)市场的流动性较高。
1.3股指期货的基本功能
一般来说,期货交易的功能有两个:一是价格发现功能,一是套期保值功能。作为金融期货的一种,指数期货也具有这两个功能,同时股指期货还具有风险管理和转移功能及资产配置功能。
1.4我国股指期货交易现状
我国曾在1993年进行了股指期货交易的尝试。1993年3月10日,我国的海南证券中心开办了以深圳综合指数为标的物的股指期货交易。由于当时我国的股票市场才刚刚起步,规模太小,在运作上又存在着许多不规范之处。深圳综合指数经常大幅波动并容易被人所控制,从而深圳综合指数期货交易只维持了半年即被中止。股指期货交易的最初尝试以失败而告终。
自2006年以来,中国证监会按照“高标准,稳起步”的原则,积极筹建金融期货市场。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批准,由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发起设立的交易所,于2006年9月8日在上海成立,并于10月30日迅速推出沪深300股指期货的仿真交易活动。
在沪深300股指期货仿真交易合约设计上,每一合约的合约乘数为每点人民币300元。合约价值为股指期货指数点乘以合约乘数。合约交易的最小变动价位是0.2点指数点,交易报价指数点须为0.2点的整数倍。合约的交割月份分别为交易当月起连续的二个月份,以及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中二个连续的季月,共四期,同时挂牌交易。每日涨跌幅度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其中,熔断价格幅度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6%。最低保证金水平由交易所确定,到期交割方式为现金交割。交易指令分为市价指令、限价指令等指令类型,所有指令当日有效;交易结算方面,交易所的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等;交易风险的控制方面,交易所实行价格限制制度,价格限制制度分为熔断制度与涨跌停板制度;交易所实行限仓制度。
2对监管部门的建议
(1)健全市场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期货市场相关法规。
股指期货是一把双刃剑,投资者既可以利用其套期保值的功能规避股票现货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也可以利用其杠杆效应进行过度投机。因此需要监管机构建立严格的监管制度,预防和打击股指期货市场发展初期的过度投机,稳定整个市场。在法规体系上,目前我国期货市场主要依靠《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和《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规范着市场的制度体系。针对股指期货仿真交易的推出,管理部门先后出台了《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实行办法》、《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也颁布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等交易所规则。但应该看到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从长期来看,应按照国际惯例,制定股指期货的监管、交易、结算、风险控制等的具体法律规定,从而形成在统一期货法规下证监会依法监管与交易所自律管理的股指期货监管体系。
(2)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从制度安排上防范市场风险。
金融期货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成效如何,事关金融期货的平稳推出、功能发挥和长远发展,是各项准备工作的重中之重。金融期货在国际上虽然发展比较成熟,但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广大投资者还比较陌生。金融期货专业性强、风险程度较高,其投资理念、风险控制与现货市场有着本质的区别,在交易标的、风险特征和运行规律方面,与商品期货也有很大不同。要通过投资者教育,帮助投资者增强对金融期货的风险意识,提高投资决策的水平,树立科学的投资观念,使投资者理性参与市场。对于金融期货要坚持正确的导向,既要看到投资机遇,更要看到市场风险。要帮助和促进投资者借鉴成熟市场经验,建立健全风险内控机制,提高市场操作水平,充分认识金融期货的特点,客观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以做出科学理性的投资决策。
(3)建立突发风险的管理机制。
不可抗力造成的风险、国际游资的冲击以及由于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因素产生的风险变动,影响投资者对价格的合理预期,特别是突发的或偶然事件的发生,会带来很大的风险。如果政策不合理、政策变动过频或者政策缺乏透明度等,都可能在不可同程度上对期货市场的相关主体直接或间接地产生影响,造成不可预期的损失,进而引发风险。政府的适度干预主要包括政策指导、修改法规、人市交易和出资救市等,严控操纵市场行为,预防突发的市场风险。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基金,适时平抑市场突发风险。
3对投资者的建议
(1)仿真交易有别于真实交易,股指期货真正推出时需谨慎投资。
虽然仿真交易在一定程度上拉近了投资者与新生衍生品种之间的距离,但事实上目前的仿真交易与未来股指期货的真实交易相比有较大差异。交易所推出仿真交易主要目的在于测试系统、教育投资者,但归根结底,仿真交易不是真实交易。投资者必须认识到两者之间的区别,在股指期货交易正式推出时才能把握主动。
仿真交易与现货市场是割裂的。在真实的股指期货市场上,大量套利者的存在保证了股指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的紧密联系,使期货价格无法大幅偏离现货价格。期货市场受到现货市场的影响,同时它又通过套利者在现货市场上的反向操作影响现货市场。但在仿真交易中,由于期货与现货市场的割裂,只存在投机类型的投资者,因此期货市场只能被动地接受现货市场的影响,套利机制的缺乏使期货价格偏离合理价格。但在真实交易中,必定存在套利行为,将期货价格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期货价格大幅度偏离现货价格的现象很难出现。
仿真交易使用虚拟资金进行交易同样会对投资者的心态产生与真实市场的偏差,在真实市场中,投资者可能因为实际损益导致心态的变化,进而影响其投资决策,而在仿真交易中投资者可以尽情地进行投机交易。正因为如此,虚拟交易中的策略可能并不能完全适用于真实市场。在沪深300指数期货正式推出后,投资者仍需进一步研究真实市场的表现,切忌生搬硬套在仿真交易中的成功经验。
(2)股指期货套利交易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现货指数或组合的买卖,投资者需考虑复制过程中的风险。
对于沪深300指数来说,各成份股流动性存在差别,在同一时间内完成现货指数的建仓存在难度。如果使用与沪深300指数相关的现货组合,则这些组合与沪深300指数间是否具有稳定的相关性是需要考虑的。至于使用跟踪股指的基金,该方法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在实际操作中较为复杂,而且运用指数跟踪型基金还存在流动性风险,毕竟我国目前指数跟踪型基金的日成交量还较低。而缺少流动性将对套利交易产生致命的风险。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股票指数;股票指数期货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股指期货逐渐成为风险管理、交易、投资和促进市场流动性的重要工具,被誉为二十世纪“最激动人心的金融创新。股指期货交易对完善股票市场交易、降低交易成本、健全股票市场价格机制以及为股票投资者提供价格风险规避机制等方面均有积极的作用。200年4月6日,历经四年多的等待与煎熬,我国首批四个沪深300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
一、股指期货交易的基础概念
股指期货交易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为进一步明确其法律属性和法律特征,我们有必要先行探讨并明确股票指数、股票指数期货的概念。
股票指数tock Index即股票价格指数,是由金融管理机构或者股票市场服务机构编制的表明股票市场行情变化的一种供参考的指示数字――即股票市场上某一时刻股票价格的平均数与某一基期价格平均数的比值。股票指数综合反映整个股票市场上各种股票之市场价格的总体水平及其变动情况的一种指标,是证券市场的基准,也是市场趋势的表征。随着证券市场的成熟与发展,股票指数成为现代金融技术和投资管理实践的基础工具,部分著名的股票价格指数,如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标准普尔500指数、恒生指数等已成为证券市场的“晴雨表。
股票指数期货tock Index utures,简称股指期货,是指以某个股票指数为基础资产的标准化金融期货合约。股票指数期货属于金融衍生品的一种,它是买卖双方根据事先的约定,同意在未来某一个特定的时间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股价进行股票指数交易的一种标准化协议。
二、股指期货交易的法律性质
所谓期货交易,是指期货交易当事人依法在期货交易所以买卖标准化期货合约的形式买卖实物商品、金融商品和期货选择权的行为。期货交易当事人双方以期货交易所提供的标准化期货合同为基础,期货合同成为期货交易形式上的交易对象,实质上的交易对象是期货合约中载明的期货商品。与之相一致,股指期货交易是指在期货交易所进行的股指期货合约的买卖,股指期货合约是指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标准条款和方法设立的当事人双方约定在将来一定时间交收款项的协议。
美国联邦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C编制的《派生市场、产品和金融中介的国际管理:共同分析框架和管理规定提要汇总表993)》,不仅把期货、期权交易规定为派生产品交易,还认为“派生物是规定以某此基础手段、投资、货币、产品、指数、权利或服务为基础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派生物本身并不授予或转移基础权益;当基础权益到期或履行时,才产生基础权益、权利的转移。“转移是作为一项单独交易的组成部分而发生的。
988年日本《金融期货交易法》第2条第4项规定:“本法所称金融期货交易,是指依循金融期货交易所规定之基准及方法,于金融期货市场中,为下述交易:a.当事人于将来一定时期内,约定接受通货等及其对价之买卖交易,而于转卖或买回该买卖标的之通货等时,得接受差额以为结算之交易。b当事人约定,就作为金融指标之数值,预先约定之数值下称约定数值,与将来一定时期该金融指标实数值之差,而基此差额计算金钱接受之交易。c.当事人授予他人金融选择权,而他方支付对价之交易。
我国《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国债期货交易是指以国债为合约标的物的期货合约买卖。因此可见,国债期货交易是通过国债期货合约买卖的形式以实现买卖国债的最终目的。
综上,笔者认为,金融期货交易虽然在形式上是金融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选择权的买卖实质上却是金融标的、金融选择权的交易。与之相应,股指期货交易虽然形式上是对股指期货合约的买卖,实质上是对指数标的的买卖。不难理解,股指期货合约具有双重身份:其一是股指期货交易据以进行的当事人双方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标准条款和方法所订立的合同形式;其二是股指期货交易的形式上的对象,而事先约定的标的物才是实质上的交易对象。
三、股指期货交易的法律特征
股指期货交易与股票交易、商品期货交易紧密相联,交易制度也颇为相似。因交易标的、交易方式不同,股指期货交易与股票交易、商品期货交易相比,股指期货交易又具有其独特的法律特征:
一股指期货交易与股票交易
股指期货交易和股票交易都是证券市场交易的组成部分,具体交易技术手法几乎一致。但鉴于股指期货的期货特性,其又具有以下鲜明特征:
.交易标的不同
股指期货交易是以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为交易标的,股票交易是以上市公司股票为交易标的。股票交易目的在于投资,获取收益;股指期货交易目的主要为套期保值、规避风险或投资获利。
2.资金杠杆率不同
股指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一般为5%―0%左右,投资者只需按合约价值交付少量的保证金就可以进行交易,具有杠杆效应。股票交易则为实盘交易,即“一分钱,买一分货,不存在资金杠杆操作。
3.交易风险不同
股指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投资者可以只交纳很少一部分保证金即参与交易,交易风险被资金杆杠效应无限放大。股票交易的风险以投入的资金为限,交易损失不可能超过投入资金。
4.信用机制不同
由于风险巨大,与股票现货交易相比,股指期货交易采用多重信用保证机制,如会员资格审批制度、保证金制度、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涨跌停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等多项风险管理制度。
5.交易流动性不同
股指期货合约交易必须在交易所中进行,期货合约、交割期限标准化;同时,因股指期货交易比股票交易投资额小,可以吸引市场外的游离资金积极入市。从各国股指期货市场实践来看,股指期货市场的流动性明显高于股票现货市场。
6.结算方式不同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实行每日盈余结算、当日无负债制度,如果账面金额不足需要追加保证金,否则会强制卖出合约。股票交易中,投资者买入股票后,卖出前账面盈亏无需结算。
二股指期货交易与商品期货交易
股指期货交易原理与商品期货交易类似,均是关于某一标的物的未来交割的标准化合约交易。但由于交易标的不同,二者的具体交易规则又有所不同。因此,与商品期货交易相比,股指期货交易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基础标的物不同
股指期货交易属于金融期货合约交易,其标的物为无形的股票价值指数;商品期货交易的基础标的物为相应商品,基础标的物会发生相关仓储费用。
2.交易周期不同
商品期货交易的价格容易受季节影响,具有季节周期性,比如大豆期货,每年的9月收获月时,大豆期货的9月合约价格一般都较低;商品期货的季节周期性是投资者对商品期货的价格走势判断的重要因素。股指期货交易不存在周期性。
3.风险控制不同
相对来说,商品期货市场更容易出现逼仓情况,即如果该期货标的物属于小品种,投资者的资金实力强大,其可以通过在现货市场上的囤积居奇操纵期货市场价格。股指期货交易中,因股票指数包括几十种乃至上百种股票,且每只指数股的流通数量都较大,使得投机者很难操纵股票指数;股指期货交易实行现金交割,买卖双方是资金的对抗,不存在交割时货源不足的问题,因而基本可杜绝交割月逼仓现象,维护市场运行秩序。
4.交割方式不同
股指期货交易交割采用现金结算,因股指期货交易标的物为无形的股票指数,无法进行现实资产交割,实际交易时,只需把股票指数按点数换算成现金进行交易,合约到期时以股票市场的收市指数作为结算标准,操作方式简捷灵活。商品期货交易实行实物交割,一旦买方被迫接货,将会收到大批量现货商品。
参考文献:
[1] 强力、韩良著.期货法前沿问题研究.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
[2] 李明良.期货市场风险管理的法律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3] 上海期货交易所“境外期货法制研究课题组. 美国期货市场法律规范. 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
[4] 田源.现代期货大典.北京:石油工业出版社,994,第67页。
[5] 张学森. 论金融期货交易所及其独占权. 金融教学与研究,2007,第期。
“如果没有自己的金融期货市场,也许若干年后,人民币定价可能要美国人说了算,这是我们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不能接受的现实,但是这种现实正在倒逼着中国国内金融市场的开放。”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党剑说。
党剑说这番话的时候,国务院已经了修订后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他认为这份条例意义重大,毕竟,金融期货首次在法律层面上有了定义。这种利好,他早在去年9月8日中金所挂牌的时候就感觉到了,中国的金融市场开始进入了结构性调整阶段,长久以来,市场上没有任何金融衍生品的状况将得到改变。“现在我们可以和国际竞争了,主要目标应该是韩国,它拥有世界上成长最快最成功的股指期权,一直连续3年期权的交易量都是名列世界的首位。这方面,对于偌大一个内地市场来讲,我们缺少金融品种,对于我们整个资本市场是有非常严重的缺陷的。既然现在这种缺陷在法律上被扭转了,实际的市场情况也会好起来。”
和党剑相比,在期货市场浸泡已久的刘仲元态度要谨慎得多,他认为在目前只是法规出台,真正等到金融期货开放还需要一段很长的时间,具体什么时候,任何人都拿不准,这种情况下提出国际竞争的概念有点为时过早:“就目前中国的期货业国际合作的现状来说,目前还谈不上和国际大的公司或者大的期货交易所的竞争。但是就期货业的国际合作,在我们与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方面的合作之外,在其他方面可以有一些进展,比如现在港澳的期货公司可以在内地的期货公司参股不超过50%的股份,在以后,也许还会有欧美的资金来到中国的期货市场。但最近3年内,最好的情况就是合作,竞争根本谈不上。”
中国股市乃至期市历来有“炒新”的习惯,这从权证身上已经得到充分体现。上世纪90年代初期深圳市场首次推出权证,以及去年股改恢复权证上市时,均遭到了市场狂炒。去年年底,沪市仅3家权证的交易量竟然跃居全球第一。党剑觉得这是一个顾虑,当股指期货上市后,机构投资者有可能在期指合约上建完多单后,通过拉抬沪深300成份股中的权重股推高指数,以达到期指持仓获利目的,而这将有可能推动沪深300指数升至前所未有的高度。
三类股受益国债期货
国债期货作为新的金融期货品种,推出后将大大加速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短期内,参股期货公司的上市公司、券商以及持有国债的大机构,这三类股票将从国债期货的上市交易中获益。
首先,参股期货公司的上市公司。国债期货的推出将显著增加期货公司整体的收入水平,从而对参股上市公司的业绩形成实质性推动作用。参股期货公司的上市公司主要有:中国中期(000996)、弘业股份(600128)、厦门国贸(600755)、浙江东方(600120)、美尔雅(600107)等。
其次,证券公司。国债期货的推出有助于提升金融创新主体证券公司的估值水平;同时,相对于传统期货公司,券商系期货公司受益国债期货更多;另外,有助于提高券商债券业务收入;最后,国债期货还为券商对冲利率风险提供了工具,利于券商对利率型产品的开发。当前A股上市的19只券商股中,基本都有控股或参股期货公司概念。但从期货业务利润对券商的贡献度来看,山西证券(002500)、国海证券(000750)、方正证券(601901)、东北证券(000686)等较高,这些券商也将成为国债期货业务的主要受益者。
第三,持有国债的大机构。我国国债主要持有机构为银行、保险、证券和基金公司,利用国债期货的期限保值功能,上述公司有望减小利率波动带来的投资损失,稳定投资收益。研究机构测算过:如果一次加息0.25%,则银行和保险公司持有国债现货的损失将达463亿元和36亿元,而有了国债期货,银行和保险可以通过对冲,有效抵御利率连续上升的市场风险。国债期货为大机构提供了管理利率和投资风险的工具。
国债期货概念股一路狂飙
作为目前市场里唯一的金融期货品种,股指期货上半年的交易额进一步扩大,成交总额由去年同期的31万亿元增长至68万亿元,已占全国期货市场成交额的53. 02%,同比增长116.86%。同为金融期货品种的国债期货对于期货行业的业绩贡献自然被市场所期待。
目前A股没有直接上市的期货公司,但据不完全统计,A股有超过50家上市公司涉及期货业务。国债期货的推出令相关期货概念公司的业务空间有望得到拓展,业绩可能得到更多支撑,不少公司正在加快布局期货业务。
中国中期是A股唯一一家以期货为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一向被市场视作“期货概念第一股”,每逢市场传闻期货行业相关信息,公司股价多有异动。公司的控股股东中期集团长期从事期货服务业,此前控股股东试图将中国国际期货的资产全部注入上市公司。目前中国中期持有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19.76%的股权。国际期货是中国成立最早、规模最大的大型期货公司之一,其年度业务量已占国内期货市场全年业务量的5%左右。半年报显示,在所有中国中期主要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涵盖物流、仓储等多个行业)中,上半年只有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实现盈利,净利润为6048万元。
厦门国贸持有海通证券0.42%的股份,而海通证券旗下拥有海通期货。同时,厦门国贸拥有全资控股子公司国贸期货经纪有限公司。2012年11月公司再度增资4亿国贸期货,表明公司极为重视期货公司后续的发展。2013年上半年,国贸期货成功获得资产管理业务资质,在金融服务领域与福建金海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一起对接主业,提升了厦门国贸各类业务的协同以及与客户的粘合度。
新黄浦2007年受让华闻期货100%的股权,华闻期货具有从事金融期货经纪业务、交易结算业务、交易结算会员资格,2013年上半年为公司贡献净利润86万元。新黄浦2008年又以增资形式出资3234万元,收购江西瑞奇期货44%的股权,而瑞奇期货是当时江西唯一一家期货公司。
浙江东方早于2011年10月以2.47亿元的价格收购永安期货10.87%股权,以持股比例16.3%的份额成为永安期货第二大股东,永安期货正在冲刺IPO,有希望成为A股的期货第一股。
数据显示,自7月初国债期货获国务院批准的消息曝光后,一些期货概念股开始一路狂奔。中国中期累计涨幅已达61.50%,在期货概念股里排名第一,厦门国贸涨幅为39.5%,排名第二。其余涨幅靠前的公司还有新黄浦、弘业股份、浙江东方、美尔雅。券商类别中,海通证券以涨幅24.33%排名第一,国海证券以24.19%紧随其后(表1)。
国有五大银行、中证期货、国泰君安等国内金融领域巨头也都早早开始着手制订相应的应对预案,枕戈待旦,只等国债期货正式挂牌。
33倍杠杆
有消息指出,监管层考虑让五大国有银行、大型的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通过中金所自营席位、期货公司会员或两种方式兼顾,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而其他类型的机构,如保险、券商、基金、私募、一般法人,以及自然人客户则都通过期货公司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由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并未就国债期货披露更多的消息,市场上的各家金融机构也仅仅是依靠海外经验和“预感”对其进行揣度。不过业内共同认可的是,此次问世的国债期货是一种与18年前完全不同的全新金融产品。
中金所国债期货合约征求意见稿中最低交易保证金设定为2%,加上期货公司的保证金率加收1%,交易杠杆达到33倍,是目前中国期货中杠杆倍数最高的一个品种。
国泰君安期货总裁助理刘骏告诉记者:“新品种上市初期,都存在‘炒新’的概念,基差大幅偏离理论范围,这为投资者带来绝佳的期现套利机会。上市半年左右,期现套利带来的收益都将是可观的。结合现货市场情况看,债券市场的走势存在较强的趋势性,把握好趋势,势必会为投资者带来丰厚的收益。”
他补充道:“我们认为国债期货最大的魅力在于中长期方向性投资。建议有投机机会的个人及部分机构投资者能认真研究国债期货走势,合理控制仓位、严格止损,赚取收益。”
机构投资者的福音
中证期货国债研究员朱吾癸向记者表示:“本次国债期货推出的仅仅是4~7年的中期产品,这对商业银行来说,又多了一条投资渠道。而对于保险机构而言,最好投资10年期以上的国债期货产品,更适合券商的则是3年期等短期品类,虽然收益相对股指期货不会太高,但是更具有资本保值的功效。投资者可以利用国债期货和标的国债价格走势的一致性,锁定未来买入或卖出国债的成本,对利率风险进行套期保值。”
不过,由于参与方式不确定,导致大型银行在信息系统的准备方面遇到很多障碍。刘骏告诉记者,有的银行只能被迫准备两个方案以应对不同的国债期货参与方式。
“在此我们也希望监管层能尽快明晰银行的参与方式,便于机构顺利开展国债期货筹备工作。另外,我们也推荐银行将部分期货头寸通过期货公司席位进行交易。这不但可以有效防范头寸的暴露,更为关键的是能够享受到来自期货公司、特别是券商系期货公司在研究服务、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支持。这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是既简单又高效的服务模式。”刘骏说。
期货业大发展契机
中国期货业协会数据显示,2012年全年中金所沪深300股指期货累计成交额为 75.84万亿元,同比增长73.29%,占全国期货市场的44.32%。
而在金融期货这个大家族当中,利率期货扮演着比股指期货更为重要的角色。从全球范围看,2012年,利率期货的交易规模在所有金融期货中名列第一,成交额高达1026万亿美元,占到金融期货年成交额的88%,其中,国债期货为利率期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2012年2月份中金所启动国债期货仿真交易到2012年12月31日,仿真交易累计运行的220个交易日中,共成交9434132手,总成交额92499.50亿元。
“未来中金所五年期国债期货上市后,将对中国期货行业、乃至金融行业带来巨大变革。”刘骏认为,巨变将主要体现在:提升利率定价效率和促进中国期货业的大发展。
【论文摘要】期货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形成的重要的产品工具,是表明市场经济发育阶段的重要标志。期货市场对国民经济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本文从期货市场的概念入手,对其发展历程、目前发展状况、前景等进行了系统的阐述。
1引言
期货市场是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资本市场不断发展和完善的重要内容。国际期货市场自1848年在美国出现以来,经历了由商品期货到金融期货、交易品种不断增加、交易规模不断扩大的过程,逐渐成为全球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上主要期货交易所有芝加哥期货交易所、伦敦金属交易所、芝加哥商业交易所和东京工业品交易所等。
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对完善国内资本市场结构和促进资本市场的开放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将为企业风险管理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发挥更大的作用。
自1990年郑州商品交易所成立至今,我国期货市场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个在基本法律法规框架监管下、在中国证监会统一监管下、由四家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180多家期货公司组成的、由市场各主体参与的、能顺应新形势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期货市场体系。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扩大,我国期货市场将进入一个质变式发展阶段。本文就目前期货市场的情况和发展前景以及金融危机下的启示等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
2期货市场的由来及发展历程
期货的英文为Futures,是由“未来”一词演化而来,其含义是:交易双方不必在买卖发生的初期就交收实货,而是共同约定在未来的某一时候交收实货,因此中国人就称其为“期货”。世界第一家商品远期合同交易所是1570年伦敦开设的皇家交易所。为了适应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1985年芝加哥谷物交易所推出了一种被称为“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协议,取代原先沿用的远期合同。使用这种标准化合约,允许合约转手买卖,并逐步完善了保证金制度,于是一种专门买卖标准化合约的期货市场形成了,期货成为投资者的一种投资理财工具。期货市场发展到今天,已成为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曾获诺贝尔经济学奖的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米勒说过:“真正的市场经济是不能缺少期货市场的经济体系”.没有期货市场的市场经济,不是健全完善的市场经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市场化趋向必须要有与之相适应的风险管理的场所和工具。因此,一个健全的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离不开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期货市场。期货市场最早萌芽于欧洲,是买卖期货合约的市场。这种买卖是由转移价格波动风险的生产经营者和承受价格风险而获利的风险投资者参加的,在交易所内依法公平竞争而进行的,并且有保证金制度为保障。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期货市场发展的内外环境正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
3金融危机中期货市场角色分析
期货市场的不完善特别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不完善是这次金融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
金融衍生品是风险对冲或转移的有效工具,但同时也具有高风险的特质。这次金融危机原因之一是由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他通过“蝴蝶效应”引发了全球金融市场共振,其影响还在扩散和深化中。这场危机使人们意识到,以资产证券化为代表的现代金融创新在促进风险分散渠道多元化、提高市场效率的同时,也扩大了金融风险,引起了全球性的危机。次贷危机给金融机构造成巨大损失被发现得很晚,这是因为新的金融产品已经达到了相关机构风险评估的极限。一些评估机构对于新的、复杂的金融产品没有经验,它们不知道该怎么办。由于次贷危机的严重性不亚于1998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人们开始从各个方面对这场危机进行反思,其中最受关注的是现代金融创新的“双刃剑效应”。金融创新在促进风险分散渠道多元化、提高市场效率方面卓有成效,但创新背后所隐藏的错综复杂的各种风险因素不容忽视。因此,在金融创新日益频繁的今天,如何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如何有效地监管金融市场已经成为严峻的课题。
4在全球金融风暴中反思我国期货市场发展
4.1加强期货市场的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的风险管理,期货市场的风险管理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管理:一是市场制度的稳定性。二是市场交易的公正性。三是市场运作的规范性。四是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障性。上述四个条件的形成和确立,首先取决于对风险处理的能力。如果市场本身缺乏风险管理体系,显然谈不上市场的稳定性,市场不稳定,就难以正常有序的运作,市场公正性也必然会受到影响,更保障不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市场就会风险不断,失去可持续发展的动力和保障。
4.2期货市场应实行法制化管理,用发展的思维统领监管工作
2003年以来,仅仅北京地区先后出台《期货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指导意见》、《公司经营管理风险防范指导意见》等,充分兼顾了规范和发展两方面,深受北京地区期货业欢迎。
4.3走稳健发展之路
我们看到,近年来,证监会积极推进期货市场的对外开放和稳步发展,进一步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角色定位,更新监管理念和改进监管方式,加强了期货交易所的一线监管,强化了期货业协会的自律机制,为期货市场的下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在这次金融风暴下,我国期货市场之所以运行正常,是有许多期货市场发展和监管的经验值得全球借鉴,比如我国期货公司防火墙的设计更为坚固、我国对衍生品的推出更为谨慎、我国期货市场在对外开放问题上采取的逐步渐进策略。相信在中国证监会的热心服务和正确监管下,期货市场的明天会更美好。
参考文献:
[1]李启亚.金融衍生产品与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经济研究》.2002年第2期
[2]周俊全.我国金融期货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现代商业》.2008年第5期
关键词:期货 套期保值 基差
随着我国经济的繁荣发展,期货及期货交易日渐被我们了解,期货交易功能之一就是规避风险,即期货的套期保值作用,是以规避现货价格风险为目的的期货交易行为;所谓规避风险的功能,就是指生产经营者通过在期货市场上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可以有效地回避、转移或分散现货市场上价格波动的带来金融风险。
1、套期保值基本原理
期货交易套期保值作用体现在以下诸方面
1.1、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的一致性
尽管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是不同的两个经济市场,但是影响金融商品价格的供求变动因素是基本相同的,当由于特定的因素变化而引起现货市场商品价格上涨(下降)时,期货交易价格也会受此影响而上涨(下降),尽管变动幅度可能会不一致,但变动方向是―致的;这样,套期保值者就可以通过金融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上的反向操作消除价格变动的影响,以达到保值的目的。
1.2、期货价格趋于于现货价格
在期货交易过程中,随着金融期货合约交割月份的逼近,期货的价格收敛于合约标的物的现货价格,当到达交割期限时,期货的价格等于或非常接近于现货的价格;其原因在于,如果在交割期间金融期货的价格高于现货价格,就存在着一个很明显的套利机会,即卖空金融期货合约,然后买入现货标的物进行实物交割,这样一来必定会盈利,而盈利额就等于期货与现货的价格差再减去交易费用。反之,如果金融期货价格低于现货价格,交易者就可以购买金融期货合约,然后静等交割,交割后所得物再在现货市场卖出,这样也可以盈利,盈利额等于现货与期货的价差再减去一定的手续费。一旦交易者发现这样的套利机会并不断地进行套利,就会使期货价格越来越接近现货价格。
期货市场毕竟是不同于现货市场,它是相对独立的经济市场,还要受到其他因素的制约,因而期货价格波动的幅度和时间与现值价格一般不会完全一致;此外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交易单位、交易数量与现货交易不尽相等,这就意味着交易者在冲销盈亏时,可能会有额外的盈利或亏损,因此套期保值交易并不能规避所有的风险。
2、基差的作用
在探讨期货功能时,须涉及一个重要的金融概念――基差,基差是指某一商品现货价格与同种商品的某一特定期货合约价格之间的价格差异;基差值是用现货价格减去期货价格得出的,因此基差可以是正值,也可以是负值,关键看现货价格是高于还是低于期货价格;当现货价格高于期货价格,则基差为正数,称为远期贴水或现货升水;当现货价格低于期货价格时,基差为负数,称为远期升水或现货贴水,由于期货价格收敛于现货价格,因而基差具有趋向于零的特征。
基差是反映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关系的一个数值,随着现货价格或期货价格的变化,基差值也会发生变化;虽然基差值的变动难以精确计算,但在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运动方向具有趋向性的规律的制约下,一般来说,基差值的波动幅度要小于现货价格或期货价格的波动幅度。
在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过程中,由于基差的变化,保值的效果就会因此受到影响,与基差值变动力向的三种情况相对应,在保值效果上就有了三种情况,即盈利性保值、亏损性保值和完全保值。
2.1、盈利性保值
所谓盈利性保值,是指在结束套期保值业务时,其现货市场上的盈利或亏损与其期货市场上的亏损或盈利相互抵扣后,还获得了一些盈利,即获得基差利润的保值。
在套期保值期间,现货价格的升幅小于相应期货合约价格的升幅,或者现货价格的跃幅大于相应期货合约价格的跌幅,即基差转弱时,对买期保值者而言,其可以获得基差利益,即买期保值成为盈利性保值;现货价格的升幅大于相应期货合约价格的升幅或现货价格的跃幅小于相应期货合约价格的跌幅,即基差增强时;对卖期保值者而言,其可以获得基差利益,即卖期保值成为盈利性保值。
2.2、亏损性保值
亏损性保值是指在结束套期保值业务时,其现货市场上的盈利不足弥补其期货市场上的亏损或其现货市场上的亏损不能得到其期货市场盈利的足够补偿,其中出现一定亏额,即损失基差利益的保值。
在套期保值期间,现货价格的升幅大于相应期货合约价格的升幅,或者现货价格的跃幅小于相应期货合约价格的跃幅,即基差增强时,对买期保值者而言,其损失了基差利益,买期保值因此而成为亏损性保值;现货价格的升幅小于相应期货合约价格的升幅,或者现货价格的跃幅大于相应期货合约价格的跃幅,即基差转弱时,对卖期保值者而言,其损失了基差利益,卖期保值因此而成为亏损性保值。
2.3、完全性保值
完全保值是指在结束套期保值业务时,其现货市场上的盈利或亏损与其期货市场上的亏损或盈利正好相等,相互抵消的保值。
在套期保值期间,现货价格的升幅或跌幅与相应期货合约价格的升幅或跌幅完全相等,即基差维持原先水平,没有发生变动,在这样的情况下,现货价格与相应期货合约价格同幅上升,对买期保值而言,其期货市场的盈利正好弥补其现货市场的损失;对卖期保值而言,其期货市场的亏损正好由其现货市场的盈利补回;现货价格与相应期货合约价格同幅下降,对买期保值而言,其期货市场的损失正好由其现货市场的得益补回;对卖期保值而言,其期货市场的盈利正好弥补其现货市场的损失。
参考文献:
[1]Leung M T,Daouk H,Chen A S. Using investment portfolio return to combine foreasts:multiob jective approach[J].European Journal of Operational Research,2001,134:84-102.
内容提要:进入21世纪以来,以英德日韩等国的金融法制出现了从以往的纵向的金融行业规制到横向的金融商品规制的发展趋势。2006年日本将《证券交易法》改组为《金融商品交易法》,把证券、信托、金融期货、金融衍生品等大部分金融商品进行一揽子、统合性的规范,构建了一部横向化、整体覆盖金融服务的法律体系。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也深刻认识到其纵向割据的监管机构对不断创新的金融商品缺乏横向统一规制的问题。本文考察国际上金融法制的横向规制趋势后,从金融商品的横向规制和金融业的横向规制两个角度,对适用对象范围、行业规制、行为规制、投资者种类、自律规制机构等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内容进行全面分析后,最后提出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探讨我国应对金融法制的横向规制趋势的对策。
21世纪以来,金融业混业经营成为无法阻挡的潮流,混业经营格局下的金融创新产品的多样化又进一步促进混业经营。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后,无论是破产重组或被收购,还是主动申请转型,各大独立投资银行纷纷回归传统商业银行的怀抱,开始全面组建金融控股公司。[1]这似乎又回到了1929年以前美国的混业经营模式,但这绝不是历史简单的重复,而是有着更深层次的意义。2008年3月31日,美国财政部正式公布了《现代化金融监管架构蓝皮书》,计划通过短期、中期、长期三个阶段的变革最终建立基于市场稳定性、审慎性、商业行为三大监管目标的最优化监管架构,主旨就是将多头分业监管格局收缩为混业综合监管格局,将授予美联储综合监管金融机构的权力。美国政府已经认识到次贷危机爆发的重要肇因就是对不断创新的金融产品缺乏有效监管,而缺乏一有效监管的原因主要是各监管机构的纵向割据造成的。美国的金融混业综合监管和金融商品的横向统一规制已经落后于欧洲和亚洲的一些国家。[2]
2006年,日本制定了《金融商品交易法》,“吸收合并”了《金融期货交易法》、《投资顾问业法》等法律,彻底修改《证券交易法》,将“证券”的定义扩展为“金融商品”的概念,最大限度地将具有投资性的金融商品、投资服务作为法的规制对象,避免产生法律的真空地带,构筑了从销售、劝诱到资产管理、投资顾问的横向的、全方位的行业规制和行为规制的基本框架,从以往的纵向行业监管法转变为以保护投资者为目的的横向金融法制。这是大幅改变金融法律体系的“金融大爆炸”改革,融合判例法和成文法的制度,从而成就了目前世界上最先进的证券金融法制之一。其以保护投资者为目的的横向金融法制的制度设计,较好地平衡协调了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关系,在此次美国金融海啸席卷全球时,日本的金融体系未受太大影响,并且逐渐在充当美国金融危机救世主的角色。日本继受和创造金融法制的经验,值得包括我国在内的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借鉴和参考。
面对金融危机,我国也需要大力推进金融体制改革,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和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将对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和金融法制提出新的挑战。
此次危机虽未对我国的金融安全和金融体系造成大的影响,但是,从长远战略来看,探讨金融商品的横向统一规制、资本市场统合法立法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国际上金融法制的横向规制趋势
近年来,以英国、德国、日本、韩国等国家为代表,金融法制出现了从纵向的金融行业规制到横向的金融商品规制的发展趋势,出现了根据单一监管者的功能性监管模式来重新整理和改编原有的多部与金融市场、资本市场相关的法律而将传统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投资业整合在一部法律中的趋势。英国率先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第一次金融大变革,制订了《金融服务法》(1986年),20世纪90年后期又进行了第二次金融大变革,并于2000年通过了《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该法中的“投资商品”定义包含“存款、保险合同、集合投资计划份额、期权、期货以及预付款合同等”。通过金融变革,伦敦金融市场的国际地位日益加强。德国通过2004年的《投资者保护改善法》对《证券交易法》进行修改,导入新的“金融商品”概念,对“有价证券、金融市场商品以及衍生品交易等”作了界定,并通过修改《招股说明书法》导入投资份额的概念,将隐名合伙份额等纳入信息披露的对象。欧盟2004年4月通过的《金融工具市场指令》(MIFID)引入了“金融工具”概念,涵盖了可转让证券、短期金融市场工具、集合投资计划份额和衍生品交易。欧盟内部则出现了金融服务区域整合,欧盟成员国的金融法制也逐渐呈现横向化和统一化趋势。
战后一直学习美国金融证券法制经验的日本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关注英国的金融法制建设,在随后的证券法修改中不断学习英国和欧盟的经验,早在1998年就成立统一横贯的监管机构:金融监督厅。在完善统一金融法制的方面,日本一直努力构筑以各种金融商品为对象的横向整合的金融法制。其对金融商品进行横向规制的金融体系改革始于1996年桥本龙太郎首相的“金融大爆炸”。此后,日本的金融法制改革如同一个三级跳,第一跳是2000年制定的《金融商品销售法》,第二跳是2006年制定的《金融商品交易法》,第三跳就是在不久的将来制定真正大一统的金融法制即日本版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存款、保险商品将真正纳入一部法律中,实现横向规制的最终目标。
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的内容由四个支柱组成。第一个支柱是投资服务法制部分。具体而言,导入集合投资计划的概念,横向扩大了适用对象(证券种类、金融衍生品)的范围,与之伴随业务范围的扩大、金融商品交易业者的横向规制、以及根据投资者的属性和业务类型而进行规制的差异化等。第二个支柱是指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具体包括季报信息披露的法定化、财务报告等相关内部治理措施的强化、要约收购制度以及大量持有报告制度的修改等。第三个支柱是确保交易所自律规制业务的正常运行。第四个支柱是对市场操纵行为等加大了征收课征金(罚款)的处罚力度。《金融商品交易法》的内容虽具有复杂的体系,但其特点又可用“四个化”来简单概况:适用对象和业务范围、行业规制、行为规制等的“横向规制化”、规制内容的“灵活化”、信息披露的“公正化·透明化”、对违法行为处罚的“严格化”。[3]其中,“横向规制化”是该法的最大特点。
韩国在亚洲金融危机中遭受重创,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金融援助和影响之下,1998年4月韩国成立了单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即金融监督委员会。2003年,韩国政府也开始推进统一金融法的制定,2005年2月17日,韩国政府发表了将《证券交易法》、《期货交易法》及间接投资资产运用法等资本市场相关法律统一为《关于金融投资业及资本市场的法律》(简称“资本市场统合法”)的制定计划。2007年7月3日,韩国国会通过了能够引起韩国金融业“大爆炸”的《资本市场统合法》,该法于2009年2月4日正式施行,该法整合了与资本市场有关的15部法律中的6部,其余的法律将一并修改。该法将分为证券、资产运营、期货、信托等多头板块的资本市场整合为一,旨在激励各金融机构自我改革和创新,增强韩国对外国金融机构的吸引力,其推出必将给韩国资本市场带来革命性的变化,并预示韩国金融业整合期的到来。[4]
韩国《资本市场统合法》和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本质上相同,都是金融投资服务法,不是真正大一统的金融统合法,尚未达到英国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的阶段。但日本、韩国的经验告诉我们,统一金融监管机构的建立和统一金融法制的制定,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我国资本市场逐渐进入与国际接轨的正常发展时期。我国是当今世界上唯一实行分业经营的大国。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从分头监管走向统一监管,是我国金融业和金融法制发展的必然方向。我们可以考虑借鉴日本和韩国的经验,分阶段加以推进。韩日两国中日本的金融法制改革的经验尤为突出,韩国的《资本市场统合法》在2007年迅速推出,很大程度上是受到日本2006年《金融商品交易法》的影响。而受到日本韩国的影响,我国台湾地区也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资本市场统合法的制定工作,计划于2009年12月1日提交立法机关,并预计2010年4月通过,2011年11月开始实施。
在法制完善方面,一般都是日本先行韩国和台湾地区紧随其后,金融法制的改革也大概如此。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对于完善我国金融市场法制、整合投资服务法制同样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纵观各国或地区金融法制的横向规制或资本市场统合法立法,一个最重要的立法原则即是由现行的商品类、金融业者规制转换成对“经济实质相同的金融功能”进行“统一规制”的功能性规制。现行资本市场相关金融规制法律的特征是以“对象商品”或“金融业者”的概念形态或种类为基础的商品类、机构类规制。这种规制在如今迅速变化的金融市场环境中日趋不能适应。因此高度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应从现行的商品类、机构类规制转换成对“经济实质相同的金融功能”进行“统一规制”的功能性规制。为了贯彻这种功能规制原则,各国金融法制的横向规制先将金融投资商品、金融投资业、客户等根据经济实质进行重新分类,以金融投资商品(证券、衍生商品)、金融投资业(买卖、中介、资产管理业等)、客户(专业投资者、业余投资者)为标准进行分类。[5]以下分别从金融商品的横向规制和金融投资业的横向规制两个角度,论证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的横向规制特点。
二、金融商品的横向规制
《金融商品交易法》的目的在于统一规范投资商品或者具有投资性质的各类金融商品,投资者保护是其根本目的和立法核心,其本质实际上是投资服务法。[6]与许多成文法国家相同,日本《证券交易法》对证券的定义较为狭窄,不包括很多投资产品。此次修法,日本将“证券”的定义扩展为“金融商品”的概念,以适应近几年来金融商品和投资服务不断创新发展的现实环境。为了避免产生法律的真空地带,《金融商品交易法》以《证券交易法》的对象范围即“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商品”为基础,最大幅度地横向扩大了法律适用对象的范围。
1.有价证券的范围的横向扩大
日本此次修法,虽然将“证券”的定义扩展为“金融商品”的概念,但并未对“金融商品”做出严格定义,《金融商品交易法》第2条仍是“有价证券”的定义。《证券交易法》第2条规定了证券法相关的各种概念的定义,特别是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有价证券的定义。1991年的证券交易审议会报告书参考美国的证券概念,提倡导入“广义的有价证券”概念。即作为有价证券的定义,在个别列举之外,设置概括性条款。日本金融改革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对《证券交易法》的有价证券的概念重新定义。但1992年的修改并没有导入“广义的有价证券”的概念,仅完善了个别规定以对应证券化相关商品。1998年的修改对定义条款进行了全面的修改,扩大向投资者提供的商品类型适用公正的交易规则,构建了方便投资者购买的投资环境。此次将“证券”的定义扩展为“金融商品”的概念,但仍未导入“广义的有价证券”的概念,未对“金融商品”做出定义,只是对有价证券的范围进行了横向扩大。在日本金融厅金融审议会金融分科会上也曾探讨根本修改“有价证券”概念,但考虑到世界上主要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仍在使用“证券”或“有价证券”概念,且“有价证券”概念长期以来已被日本社会广泛接受,“有价证券”这一用语也被其它法律大量引用,如修改将会影响向国会提交修改法案等情况,《金融商品交易法》仍然延续了“有价证券”的概念。[7]
与《证券交易法》相同,《金融商品交易法》把有价证券分为两类:发行了证券、证书的权利(有价证券)和未发行证券、证书的权利(准有价证券)。该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有价证券包括:①国债;②地方债;③特殊债;④资产流动化法中的特定公司债券;⑤公司债;⑥对特殊法人的出资债券;⑦协同组合[8]金融机构的优先出资证券;⑧资产流动化法中的优先出资证券、新股认购权证书;⑨股票、新股预约权证券;⑩投资信托、外国投资信托的受益证券;⑪投资法人的投资证券、投资法人债券、外国投资法人的投资证券;⑫借贷信托的受益证券;⑬特定目的信托的受益证券;⑭信托的受益证券;⑮商业票据(commercialpaper);[9]⑯抵押证券;⑰具有①至⑨、⑫至⑮的性质的外国证券、证书;⑱外国贷款债权信托的受益证券;⑲期权证券、证书;⑳预托证券、证书,21)政令中指定的证券、证书。该法第2条第2款是关于未发行证券、证书的权利而视为有价证券的规定(准有价证券)。具体有以下这些权利:①信托受益权;②外国信托的受益权;③无限公司、两合公司的社员权(只限于政令规定的权利);④外国法人的社员权中具有③性质的权利;⑤集合投资计划份额;⑥外国集合投资计划份额;⑦政令指定的权利。
相比《证券交易法》,《金融商品交易法》中的有价证券(包括准有价证券)中增加了抵押证券(原由抵押证券法规制)、信托受益权(原由信托法规制)、集合投资计划份额等。《证券交易法》中有价证券的信托受益权仅限于投资信托、贷款信托、资产证券化法定目的信托的受益证券等,但在《金融商品交易法》中其它的信托受益权均作为准有价证券,无遗漏地横向扩充了适用对象范围。
《证券交易法》把有价证券分为发行证券、证书的权利和未发行证券、证书的权利,之所以如此区分,是因为考虑到表示为证券、证书的权利的流动性较高的缘故。但2009年7月之后日本的无纸化法即《关于公司债、股份等过户的法律》(2004年6月9日公布)的不发行股票制度开始全面实施,股票电子化后通过账册的过户就实现股份的转让,股份的流动性大大增强。将权利表示为证券、证书流动性高的立法理念已过时。因此,《金融商品交易法》仍依据是否具有证券、证书来分类有价证券,被批评是一种古董式的陈旧做法。[10]
2.导入集合投资计划的定义
把集合投资计划份额列入有价证券的范围内,是为了各种基金适用《金融商品交易法》的概括性规定,是此次修改的最大亮点之一。近年来在日本依据合伙合同的基金的投资对象已经扩展到了各个领域,个别投资对象已不在投资者保护的框架内。因此,迫切需要对于依据合伙合同的各类投资基金予以法律规制。
对于不断创新的多样化的集合投资计划,需要打破原有的纵向规制法制,无论运作对象资产和流动化的对象资产如何,构建着眼于运作或流动化构造功能的横向法制。其理由如下:第一,在日本,集合投资计划是“金融大爆炸”之后应成为金融领域主流的“市场型间接金融”的主角,完善其法制是当务之急。第二,集合投资计划一般是销售给普通投资者,从投资者保护的角度出发,需要对计划的组成和运营进行横向覆盖的法制化和制度建设。第三,投资者人数较多,容易产生集体行动的问题(collectiveactionproblem),需要解决这个问题的法制基础和制度建设。第四,原有的法制是纵向不全面的,其内容也不充分,产生了诸多不便和障碍。因此,需要对集合投资计划加以横向全面的根本意义上的制度建设和法制完善。[11]
集合投资计划的基本类型有两种:一种是从多数投资者筹集资金进行各种资产管理运作(资产管理型),另外一种是,特定的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加以组合然后卖给多数的投资者的构造(资产流动型),针对这两种方式需要制定相应的规则制度。从历史上、经济上、实务上来说都是不同种类的类型,因此针对这两种类型,需要制定横向覆盖的规则体系(交易规则、市场规则、业者规则)。[12]在进行集合投资计划的法制完善时,有一个根本问题需要解决:不管计划的私法上形态(公司、信托、合伙等)如何,是否课以相同的交易规则。[13]《金融商品交易法》解决了这个问题,通过直接列举和导入了“集合投资计划”的概念,该法最大限度地把几乎所有具有投资性的金融商品和投资服务纳入适用对象,进行统一规制。[14]
2005年12月22日日本金融厅金融审议会金融分科会第一部会报告“为实现投资服务法(暂定)”中,对作为《投资服务法》对象的金融商品设定了三个标准:①金钱的出资,具有金钱等的偿还的可能性;②与资产或指标等相关联;③期待较高的回报,承担风险。集合投资计划的定义以此标准为基础,在《金融商品交易法》第2条第2款第5项规定:集合投资计划是指民法上的合伙、商法上的隐名合伙、投资事业有限责任合伙(LPS)、有限责任事业合伙(LLP)、社团法人的社员权以及其它权利,享有通过金钱出资进行的事业而产生的收益分配或该出资对象业务相关的财产分配的权利。集合投资计划的定义主要由三个要件构成:①接受投资者金钱的出资、支出,②利用出资、支出的金钱进行事业、投资,③具有将该事业所产生的收益等向出资人进行分配的相关权利。[15]上述条件均具备的权利,无论采取何种法律形式和进行何种事业,均属于集合投资计划份额而成为该法的适用对象。[16]
3.金融衍生商品的横向扩大
近年来,随着金融商品的多样性发展,钻法律间空隙进行欺诈的事件在日本也频频发生。日本传统的以行业区分的纵向金融监管体制,已逐渐不能迅速应对新型金融衍生商品、混业经营和多种新型金融商品所引发的问题。特别是2003年日本进行外汇交易的机构投资者蒙受了巨大损失,成为社会关注的大问题,虽然此后紧急修改了《金融期货交易法》,将外汇交易纳入规制范围内,但也未能达到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的目的。因此,《金融商品交易法》的一个重要课题就是如何尽可能地扩大金融衍生商品的规制对象范围。对此,日本金融厅金融审议会金融分科会第一部会的“中间报告”提出:不论原资产如何,均可作为适用对象。但如果完全不限定金融衍生商品的原资产而做出概括性定义,其适用对象的范围则不明确,又会产生过度规制的问题。为避免过度规制,从保护投资者的角度出发,需要将一些金融衍生商品予以排除,但事实上操作起来又非常困难。基于此,《金融商品交易法》对于金融衍生商品没有采取“概括性定义”的方式,而是在扩大交易类型、原资产及参照指标的同时,授权政令根据情况予以追加规定。
《证券交易法》中关于金融衍生商品的定义仅限于原资产为有价证券和有价证券指数等。《金融商品交易法》对金融衍生商品的对象范围予以大幅度扩大,除《金融期货交易法》的金融期货交易之外,还包括利息、外汇互换、信用金融衍生商品、天气衍生商品等金融衍生商品。
《金融商品交易法》确立了范围广泛的“金融商品”的定义,沿用《金融期货交易法》的“货币等”定义[17],并将有价证券和确保投资者保护所必须的价格变动明显的原资产金融衍生商品等加以融合而形成。但遗憾的是,该定义仍停留在规定金融衍生商品交易的范围或从业者的一部分业务范围上,并未形成完全横向贯通规制,此为今后改革
当前,世界各国交易的金融衍生工具种类蓬勃发展,已达数千种,新型的金融衍生工具还在不断涌现。同时,金融衍生商品具有衍生再衍生的特性,金融衍生商品交易的发展已经混淆了很多以往认为是泾渭分明的界限,很多交易类型难以界定性质,处于不同金融领域的机构通过使用金融衍生工具间接地进入了其原本无法进入的市场。在金融技术发展的大背景下,诸多购买新型的金融商品的投资者(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无法从传统的以金融机构的类别划分而制定的法律规则体系中得到救济,使得金融消费者面临蒙受损失的威胁。同时传统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已经发生了结构性变化,依照传统方法已经很难界定金融机构的类型。另外,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必然带来金融机构间兼营业务的不断扩大和融合,金融监管的基础已经发生了本质的变化。为了解决这样的问题,调整因多头监管而导致的监管主体模糊、监管空白、监管重复等现象,坚持统一金融监管体制,成为国际金融衍生品监管的发展趋势。[18]因此,金融衍生商品的横向扩大必然会要求建立横向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
4.关于存款、保险商品
对于存款、保险商品,《银行法》、《保险业法》等各行业监管法律设置了保护利用者的框架,并不是《金融商品交易法》规制的对象,但如外币存款、金融衍生商品存款、变额保险、年金等,该法认可其具有一定投资性,但其又不属于存款保险以及保险合同人保护范围内的商品。因此,此次在制定《金融商品交易法》的同时,对《银行法》、《保险业法》相应部分也进行了修改,设置了准用该法的规定,构建与该法同等的投资者保护的内容和框架。所以,《银行法》、《保险业法》等条文的修改实质上也是投资服务法的一部分。[19]
日本金融改革的目标原本是通过制定《金融商品交易法》对证券、保险、银行、金融衍生商品等具有投资性的金融商品进行横向全面的统一规制,但是因为诸多原因没有实现真正的统一规制和统一监管。最主要的原因就是金融厅、财政省、经济产业省等政府机构存在部门利益的争夺,导致目前无法实现真正的金融商品的统一规制、统一规范、统一监管。《金融商品交易法》未将所有金融商品进行统一规制,固然存在遗憾和不足,但按照该法的原则和原理,通过对现行相关法律进行修改,设置准用该法的规定,构建与该法同等的投资者保护的内容和框架,亦可解决现实与理想的矛盾,最终实现投资者保护之目标。
该法制定后,针对金融商品、投资服务的对象范围,日本正在讨论在不久的将来制定真正大一统的金融法制即《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将存款、保险商品真正纳入统一规制中,实现横向规制的最终目标。[20]
三、金融业的横向规制
以上分析了金融商品的横向规制的内容,金融商品的横向规制趋势也必然会要求金融商品交易业者、金融商品交易的业务行为、客户(投资者)、自律规制机构等金融业的相关主体横向规制的发展。因此,《金融商品交易法》对金融业的横向规制内容做出了规定。
1.金融商品交易业者的横向规制
在扩大适用对象的范围,对金融商品的进行横向规制的同时,就会伴随业务范围的扩大以及根据投资者的属性和业务类型而进行规制的差异化。即《金融商品交易法》对已有的纵向分割的行业法进行了横向整合,使具有相同经济功能的金融商品适用同一规则,实现了业务规制的横贯化。
此前,日本针对与金融投资服务有关的行业的法律主要有:《证券交易法》(证券公司)、《关于投资信托及投资法人的法律》(信托投资委托业者)、《与有价证券有关的投资顾问业的规定等相关的法律》(投资顾问业者)、《金融期货交易法》(金融期货交易业者)、《信托业法》(信托业者)、《抵押证券业法》(商品投资交易业者)等。《金融商品交易法》为了构建横向规制的投资者保护框架,也对上述各种复杂的行业类型进行了横向整合,一并纳入该法的射程内,统称为金融商品交易业,[21]从事该行业的单位或个人统称为金融商品交易业者,并一律适用登记制度。[22]该法还并进行了重新分类,具体分为①第一类金融商品交易业;②第二类金融商品交易业;③投资咨询业;④投资运作业等四种行业类型。第一类金融商品交易业相当于原来证券公司的有价证券相关业务;第二类金融商品交易业相当于原来证券公司的金融衍生商品相关业务以及集合投资计划相关业务;投资咨询业相当于投资顾问业;投资运作业相当于投资信托委托业。除以上四种行业类型之外,该法将从事有价证券的买卖和买卖委托媒介等的证券中介业者,定义为“金融商品中介业者”。[23]
该法依照以上各类行业类型的业务特点制定行业相关规定,但对各类金融行业从业者的具体规制、具体业务内容,基本沿用了原有规定。[24]该法根据所要申请从事的行业不同,需要满足的准入要件也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对资本金额和申请人资格等的要求方面。因此,申请人既可以一次申请从事所有行业,也可以只申请从事准入要件比较低的行业,[25]体现了该法的灵活性。
2.金融商品交易业务行为的横向规制
日本金融厅金融审议会金融分科会第一部会报告中明确提出,全面扩大和完善众多金融商品的横向化法制框架,填补投资者保护法制的空白,对现有纵向分割的行业法进行重整,使具备相同经济功能的金融商品适用同一规则。《金融商品交易法》被定位为金融商品销售与劝诱的一般法,就涉及金融商品交易的业务行为而言,不分业务形态适用统一的销售和劝诱规则。具体而言,该法针对广告规制、合同缔结前的书面交付义务、书面解除、禁止行为(提供虚假信息、提供断定的判断、未经邀请劝诱)、禁止填补损失、适合性原则等各方面确定了行为规范,其他行业法(如银行法、保险业法、信托法等)均准用这些行为规范,接受同样的行为规制,以保证行为规制的统一性。[26]
该法作为金融商品交易业者的基本规则,规制各类业务的共通行为,其中,适合性原则、合同缔结前或缔结时的书面交付义务等,沿用了《证券交易法》、《投资顾问业法》等法规的原有行为规制。
3.投资者种类的横向规制
《金融商品交易法》在保护投资者的前提下,尽可能保证风险资本的供应,降低交易成本。该法根据投资者的专业程度,模仿欧盟2004年新投资服务法指令,把投资者分为特定投资者(专业)和一般投资者(业余),根据投资者经验和财力等的不同构筑灵活的规则体系。特定投资者一般具备自己收集分析必要信息的能力。
如果金融从业者的服务对象是特定投资者,则可免除行为规制的适用,力求降低规制成本。具体包括(不包括内阁府令规定的情况)金融商品交易的劝诱时,不适用适合性原则、禁止未经邀请劝诱原则,此外,合同缔结前和缔结时书面交付义务等也可免除。缔结投资顾问合同和委托投资合同时,不适用禁止接受顾客有价证券的委托保管的规定。特定投资者限定性地规定为合格机构投资者、国家、日本银行、投资者保护基金等。
以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顾客为对象时,免除适用在销售金融商品时销售业者的说明义务。区分专业的投资者和业余投资者的制度在2000年日本《金融商品销售法》中已部分导入。但《金融商品交易法》中导入的特定投资者制度涵盖从金融商品的劝诱到缔结等与金融交易相关的合同,扩大了行为规制适用除外的范围,在横向规制这一点上意义重大。[27]
4.自律规制机构的横向规制
《金融商品交易法》针对行业协会、交易所等自律规制机构,在承续原有功能地位的基础上,完善了其机能,构筑了金融商品交易业协会和金融商品交易所的横贯化规制。
包括日本在内各国资本市场都设有各种各样的行业自律机构,如证券业协会、投资信托协会、证券投资顾问业协会等,这些协会的组织形态比较丰富。为了实现一元化管理,《金融商品交易法》在第四章中将基于《证券交易法》设立的证券业协会等“核准金融商品交易业协会”和基于民法规定的公益法人制度设立的投资信托协会、证券投资顾问业协会等“公益法人金融商品交易协会”统称为金融商品交易协会,对其进行统一调整,对其设立要件、成员性质、主要业务、章程和准则等分别作出规定,实现了对行业自律机构的横向规制。[28]此外,为了灵活运用裁判外纷争处理程序,通过自律规制机构以外的民间团体对投诉等纷争进行公正迅速的处理,该法还创设了“核准投资者保护团体”。
该法又横向整合了证券交易所和金融期货交易所,将东京证券交易所等六个证券交易所和东京金融期货交易所统称为“金融商品交易所”,随着法律对有价证券以及金融衍生商品等金融商品的定义的扩大,在金融商品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商品的种类和范围也随之扩大。
另外,在交易所内部也进行了横向规制。2003年《证券交易法》修改后放宽了对证券交易所组织形态的要求,以前只能采用非营利性的会员组织形态的证券交易所被允许采用股份公司的形态。大阪、东京、名古屋证券交易所先后转变为股份公司的形态,其中大阪证券交易所在其本身的交易市场上市。证券交易所既是市场运营的营利主体又是自律规制的实施者,存在着利益冲突的危险。
针对此问题,《金融商品交易法》为确保金融商品交易所的自律规制功能的独立性,避免产生利益冲突,设置了一系列的制度措施,具体有:第一,规定金融商品交易所可以在交易所外设立从事自律规制业务的自律规制法人,或者在交易所内部设立自律规制委员会。该法明确规定有关金融商品的上市以及停止上市的业务和有关会员等法令遵守状况的调查业务为交易所自律规制业务内容,突出了交易所作为自律规制机构的重要性。[29]第二,规定金融商品交易所或者以金融商品交易所为子公司的控股公司,设立“自律规制法人”的独立法人,被批准后可以委托自律规制业务。第三,规定金融商品交易所是股份公司时,可以在公司内设置“自律规制委员会”,授予其有关自律规制的决定权限。但作为自律规制委员会成员的董事的过半数必须是外部董事,以确保自律规制机构的独立性。第四,规定必须明确自律业务的范围,规定自律业务的实施体制,以达到强化其自律机能的目的。第五,为了防止利益冲突的发生,原则上禁止其股东单独持有超过20%的交易所的股票,而《证券交易法》中原规定为50%。[30]
四、日本金融法制改革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日本采取实用主义的立法哲学,根据国际金融资本市场发展的最新动向和趋势,及时对本国的金融立法取向做出调整以适应国际国内变动的需要,应对金融立法的横向化趋势,分阶段有效地推动。如前所述,一直学习美国的日本在20世纪80年代后,不断学习英国,1998年成立金融监督厅,2000年出台《金融商品销售法》,2006年制定了《金融商品交易法》。[31]
结合我国实际,我们需要分阶段地逐步推动在金融商品和金融服务的横向规制立法,推动金融业的横向规制,逐渐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笔者提出以下几个具体建议。
第一,尽快出台《期货交易法》,修改现行相关法律,完善金融衍生品立法,时机成熟后,制定《金融商品交易法》或《投资服务法》,实现金融商品的横向规制立法。
我国有关金融商品的现行法规有《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我国金融商品立法还很落后,特别是金融衍生商品立法欠缺。自1990年开始,我国商品期货市场已经历了初步形成、清理整顿和规范发展三个阶段。2006年9月8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上海挂牌成立,这是我国内地成立的第4家期货交易所,也是我国内地成立的首家金融衍生品交易所。虽然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发展逐渐步入正式轨道,但我国的相关立法比较落后。我国于2007年才对1999年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作了全面修订,新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于2007年4月15日正式施行。原有的《暂行条例》只适用于商品期货交易。随着我国不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和扩大对外开放,特别是证券市场股权分置改革顺利完成,逐步推出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品种的条件和时机趋于成熟。考虑到要为将来推出期权交易品种预留空间,修改后的《条例》适用范围扩大为商品和金融的期货和期权合约交易。这是可喜的进步,但还是刚起步。《期货交易法》虽然也已经列入新一届人大的立法计划中,但这只是阶段性的小目标,
我国应该尽快完善具有投资性金融商品的法制,可以借鉴日本,时机成熟时制定一部统一规制的《金融商品交易法》或《投资服务法》。
第二,导入“集合投资计划”概念,制定《投资基金法》。
2005年之后我国的股市进入迅速繁荣和强烈震荡的特殊时期,出现大量的以合伙、信托等形式的私募基金、投资组合等,目前我国对其缺乏规范。我国对私募基金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和管理原则。从日本的“集合投资计划”来看,其实私募不需要很严格的监管,但应该有一个规范化的原则。我们可以考虑借鉴日本的做法,导入“集合投资计划”概念,对于资本市场上的各类合伙形式、信托形式的基金加以横向全面的规制,以达到无缝隙保护投资者的目的,为中国资本市场的长期繁荣奠定基础。
投资基金就其本质来说是一种信托关系的金融产品。很多金融机构目前都设计了这类产品,包括证券公司的代客资产管理、代客集合理财、信托投资公司的集合理财计划、银行的代客理财,还有保险公司的联结投资理财产品,以及基金管理公司新批的专户理财等。这五类机构所做的业务就其本质来说都属于投资基金,就其法律本质来说,都是一种信托关系。
目前我国的现行法中只有《证券投资基金法》来规制,剩下的都是以各个监管部门的规章来规范的。《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至今已经五年,它对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确实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但它已经不能满足、也不太适应目前实践发展的需要。关于如何修改该法,目前的两种主流观点是“单纯完善证券投资基金法”或是“把它真正变为投资基金法”。[32]
笔者认为,借鉴日本的经验,短期内如果无法制定《金融商品交易法》或《金融服务法》,则可以导入“集合投资计划”概念,归纳整理具有投资性的商品,将《证券投资基金法》改组为《投资基金法》亦是一种立法思路。
第三,推动金融业的横向规制,协调好金融创新活动和金融监管之间的矛盾关系,逐渐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
我国的证券立法和金融监管多借鉴美国,此次美国金融危机发生后,我们应该及时反省美国危机的教训,应多借鉴近邻日本韩国的经验,逐步推动金融的统一监管和金融横贯立法。
我国现行金融监管机构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人民银行四家,总体上是“四龙治水”的多头分业监管体制。这种体制成本高、监管重复、监管缺位、不能适应金融控股公司和混业经营发展,这与美国的多头双层监管体制颇为相像,而美国此次次贷危机监管部门的缺位、错位已经给了我们深刻的教训。
所以,从长远来看,我们需要对已有的纵向分割的行业法进行横向整合,使具有相同经济功能的金融商品适用同一规则,实现金融业者、金融业务行为、客户(投资者)、自律机构等金融投资业的相关主体横向规制的发展。
混业经营是金融机构发展的大势所趋,金融监管模式也会向银行、证券、保险等多个主管部门之间的混业监管或者以业务为标准(而非以机构性质为标准)的监管方向进行转化和整合,从而建立统一集中的金融监管体制,以提高监管效率,防范金融系统风险。
但从短期看,由于金融改革的复杂性和金融监管体制的历史路径依赖,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目前不宜做大的改变,而应在增强各监管机构独立性的同时完善更大范围的金融监管机制,这些机构之间应该加强金融监管的横向协调和合作,建立各机构之间的横向信息共享机制和金融稳定的横向协调机制,并注重加强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和内控机制建设,注重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和社会审计机构作用的有效发挥。[33]
笔者认为,在混业经营的多种实现方式中,金融控股公司形式是符合我国金融业从分业经营过渡到混业经营的需要。它可以在保持我国现有金融监管格局的条件下,在子公司层面实行“分业经营”,而在母公司层面实现“综合经营”,通过母公司的集中管理与协调,实现子公司之间横向协同,实现在同一控制权下的金融业务多元化和横向化。[34]我国实践中金融控股公司已经发展十分迅猛,笔者建议制定专门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对金融控股公司这一重要的公司组织形式的性质、地位以及组建方式进行专门规定,通过金融控股公司这一组织形式,逐步实现混业经营和金融业务的横向规制。
第四,对投资者种类进行横向细分,导入特定投资者制度。
为培育成熟理性的合格投资人队伍,上海证券交易所专门制订并于2008年9月27日正式实施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个人投资者行为指引》。这只是一个指南而已,目前上交所正积极探索投资者分类管理制度,以证券品种和业务创新及分类为切入点,依照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与市场经验等标准,进行分类监管,包括在充分考虑中国国情,准确分析投资者特点的基础上,引入投资者资格准入制度。[35]
我们可以借鉴日本的《金融商品交易法》,区分为专业投资者和业余投资者,在立法上,导入特定投资者制度,根据投资者经验和财力等的不同,进行投资者分类管理,对于专业的投资者,免除很多行为规制的适用等,构筑灵活的规则体系。
第五,时机成熟时逐步实现行业自律机构和交易所自律机构的横向规制。
当前,我国实现行业自律机构和交易所自律机构的横向规制,把证券业协会、投资信托协会、证券投资顾问业协会等统一为金融商品交易协会,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等横向整合为金融商品交易所,尚不现实。但是,考虑到我国的行业自律机构和交易所(证券交易所、金融期货交易所、商品期货交易所)都归为中国证监会监管,相比日本来说,我国的金融期货交易和商品期货交易的监管机构统一,将来一旦实施横向规制、统一整合,困难并不大。
我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也面临着将来是否选择转换为股份公司等组织形态的课题,交易所的自律规制功能与营利业务之间的独立性问题也是无法回避的。如何确保交易所的自律规制功能的独立性,避免产生利益冲突,可以借鉴日本等国的经验,设置一系列制度措施。
五、结语
我国向来对美国、英国和欧洲其他国家的资本市场法制和金融监管研究甚多,而对亚洲地区,特别是日本、韩国的资本市场法制、金融商品交易法制较少关注。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反思,我们的资本市场法制、金融商品交易法制的完善和实践不能“美国一边倒”、“欧盟一边倒”。
特别是近几年来,日本、韩国在金融法制的横向规制、横贯化立法趋势、资本市场统合立法等方面已经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成就。而日本、韩国的金融商品交易法制、资本市场统合法的最新发展,本身就是吸收了欧洲和美国的经验和教训。我们在研究日本、韩国的金融商品交易法制、资本市场统合法的最新发展的同时,自然就会借鉴吸收欧美的经验和教训。
据笔者了解,日本、韩国的金融法制的横向规制、横贯化发展趋势和动向目前已经引起了中国证监会等部门相关领导的高度重视。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够起到抛砖引玉之效果,如果让中国学术界、政府部门、立法机关等开始重视对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的金融法制的横向规制的研究则幸甚。
注释:
本文得到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次贷危机对金融控股公司法制的影响及我国的应对策略”(项目编号:22382008)资助。
[1]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的总爆发导致了华尔街传统投资银行的独立券商模式的终结。2008年3月美国第五大投行贝尔斯登被摩根大通收购,9月15日美国第四大投行雷曼兄弟被迫申请破产保护,其资产分别被日本野村证券、英国巴克莱银行收购。同样遭受次贷危机重挫的美国第三大投行美林,则同意让美国银行以500亿美元全面收购。美国第一大投行高盛和第二大投行摩根士丹利主动申请转型为银行控股公司。
[2]参见张波:《次贷危机下的美国金融监管体制变革及其启示》,《金融理论与实践》2008年第12期。
[3]参见【日】松尾直彦:《关于部分修改证券交易法的法律等》,载《Jurist》2006年第1321期。
[4]近几年,韩国金融监管机构为了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致力推进包括监管机构及法规在内的金融改革,引进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推出《资本市场统合法》等都是为推进改革做出的努力,这将对韩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带来深远的积极影响,但也有可能加剧金融市场的不稳定。参见李准晔:《韩国金融监管体制及其发展趋势》,载《金融发展研究》2008年第4期。
[5]参见许凌艳:《金融监管模式的变革及资本市场统合法的诞生》,载《社会科学》2008年第第1期。
[6]参见[日]黑沼悦郎著:《金融商品交易法入门(第二版)》,日本经济新闻社2007年版,第15页。
[7]参见【日】神崎克郎著、马太广译:《日本战后50年的金融、证券法制》,载《法学杂志》2000年第2期;马太广:《日本证券法的最新修改》,载《法学杂志》1999年第3期。
[8]与我国的合作社相类似。
[9]商业票据是一种以短期融资为目的、直接向货币市场投资者发行的无担保票据。
[10]同注⑥,第22-23页。
[11]参见【日】神田秀樹:《完善集合投资计划法制的思路》,载《关于集合投资计划的工作报告书》,野村资本市场研究所2006年版,第39页。
[12]同注⑾,第42页。
[13]美国的《联邦投资公司法》,不管私法上的形态如何,要求设置boardofdirectors或者40%以上都是外部董事。这也是横向化的交易规则。
[14]其实质是参考了美国证券法相关的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并进行了成文法化。其着眼于经济性的实质内容而不是着眼于法的形式的概念。导入集合投资计划的概念后,日本法形式上仍维持“有价证券”的概念,但是其概念的内容以“结构性”和“投资对象性”为目标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至此,可以说日本20年前开始讨论,16年以来《证券交易法》修改没有完成的所谓“广义的有价证券”的概念终于得以实现。
[15]参见[日]三井秀范、池田唯一监修,松尾直彦编著:《一问一答金融商品交易法》,商事法务2006年9月初版,第91页。
[16]参见[日]花水康:《集合投资计划的规制》,载《商事法务》2006年第1778号。
[17]《金融期货交易法》将货币、基于有价证券和存款合同的权利等定义为“货币等”,作为金融期货交易的对象。
[18]同注⑤。
[19]此外,《不动产特定共同事业法》、《商品交易所法》也得以修改,使不属于《金融商品交易法》适用对象的不动产基金(不动产特定共同事业)和商品期货交易等也适用与《金融商品交易法》相同的投资者保护的内容和框架。同注⑥,第17页。
[20]负责《金融商品交易法》起草的日本金融厅金融审议会第一部会的报告中指出:“关于以全部金融商品为对象,制定更加全面的规制框架的课题,将根据金融商品交易法的法制化和其实施情况、各种金融商品的特性、中长期的金融制度的形态等情况,继续加以讨论。”
[21]参见【日】大崎贞和:《解说金融商品交易法》,弘文堂2007年版,第40-43页;同注⒂,第13-14页。
[22]但是,通过利用专用交易体系(ProprietaryTradingSystem)和多边交易设施(MultilateralTradingFacility)进行买卖交易等业务,适用核准制。另外,集合投资计划的营业者必须以金融商品交易业的形式登记,不但要提交事业报告书,还须向金融厅报告,成为金融厅检查的对象,并要求披露信息。
[23]参见【日】小立敬:《金融商品交易法案的要点—投资者保护的横向化法制》,载《资本市场季刊》2006年春季号。
[24]但也有变化,比如,《证券交易法》将营利性作为证券业的要件,《金融商品交易法》不再将营利性作为要件,《证券交易法》未将发行人自己进行的销售劝诱行为作为业务规制对象,而《金融商品交易法》将投资信托、外国投资信托的受益证券、抵押证券的自己募集、以及集合投资计划(基金)份额的私募均列为规制对象,还明确将集合投资计划中对于有价证券或衍生品交易的运作(自己投资)列为业务规制对象,横向扩大了规制范围。
[25]同注⑥,第34页。
[26]参见【日】神田秀树:《金融商品取引法的构造》,载《商事法务》2007年第1799号。
[27]同注23。
[28]同注21,第99-106页。
[29]参见【日】松尾直彦:《金融商品交易法和相关政府令的解说》,载《别册商事法务》2008年第318号,第248-252页。
[30]同注21,第107-121页。
[31]参见庄玉友:《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述评》,载《证券市场导报》2008年5月号。
[32]参见吴晓灵:《私募监管应写入基金法》,载2008年3月10日《上海证券报》。
[33]参见朱大旗:《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金融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2页。
一、期货市场间竞争的比较优势分析
为什么某国或某地区的某类商品的期货交易能够蓬勃发展?例如,为什么芝加哥能够成为美国乃至世界农产品期货交易中心而不是堪萨斯城?为什么美国能够在世界金融衍生品市场中占据主导地位?为什么近年来欧洲金融期货市场能够迅速发展?按照波特的说法,影响产业发展的不仅仅是公司自己创建核心竞争力和竞争优势的能力,重要的是它所在的国家或地区是否具有或缺乏某些特定的属性。期货市场作为以现货市场为基础的衍生品市场,在竞争与发展过程中,具有比较优势的国家和地区或以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为基础的期货市场将因此而形成相应的比较优势。根据比较优势及相关理论,期货市场的比较优势主要来自于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要素条件、需求状况、竞争对手及产业政策。
1.要素条件比较优势分析。要素条件指的是期货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资源禀赋,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形成比较优势的重要因素。资源禀赋可以是创造的,也可以是继承的,一般分为四类。
(1)物质资源。物质资源的可获性、数量、质量和土地、水、矿产及其他自然资源的成本决定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物质资源。物质资源通常是不可再造的资源,对于以实物商品如农产品、能源等自然资源为基础的商品期货市场来说,显然是重要的条件之一。
(2)资本资源。期货市场作为资本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具备充分的流动性才能够实现套期保值与价格发现等基本经济功能。资本的可获性、数量、成本和可获资本的类型方面,各国的情况各有不同。如果某国期货市场遇到来自低资本成本国家或地区的竞争对手,低资本成本的期货市场可以保持低价,如较低的融资成本、充裕的资本供给等,就会迫使负担高资本成本的市场要么接受投资的低回报,要么撤出该类期货市场。
(3)基础设施资源。基础设施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银行系统、结算系统、运输系统、通信系统、法律系统以及这些系统的可获性与使用成本。成熟的期货市场,通常都具有非常先进的基础设施,这也是成熟期货市场重要的比较优势所在。
(4)知识与人力资源。如果某一国家拥有数量可观的、具有科学技术和市场相关知识的研发人员,就意味着这个国家具有知识资源。期货市场是重要的金融衍生工具,是金融工程的基础,同时也是信息、网络和电子计算机等尖端技术应用最为广泛的行业。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期货理论研究水平、各类相关研发人才及技术人才的数量,都影响着这个国家或地区期货市场的竞争力与发展潜力。
2.需求状况比较优势分析。期货市场是用于满足规避价格风险和投资需求的金融工具,一个国家或地区是否存在管理价格风险的商业需求,这种商业需求是否强烈与广泛,决定着这一国家或地区对期货市场的需求,并将推动期货市场的产生与发展,是决定期货市场能否形成比较优势的最重要因素。
3.竞争对手比较优势分析。竞争将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期货市场的比较优势产生重大影响。
创新是期货市场竞争的核心内容,创新能力与创新动力的大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一个国家或地区期货市场的竞争力。一个国家或地区内期货市场间的竞争有助于使本国或本地区期货市场保持生机与活力,并构成持续改进和创新的动力。没有足够的区域内竞争会使本地区期货市场产生自满,并最终丧失国际竞争力。因此,尽管从价格发现、最优资源配置的角度出发,一个国家或地区期货市场的数量不宜过多,但保持适度竞争将有助于期货市场在创新方面形成比较优势。
4.产业政策比较优势分析。产业政策是能够对期货市场竞争优势产生重要影响的因素。鼓励性的产业政策将使一个国家或地区期货市场的比较优势得到增强,而限制性的产业政策则会使其比较优势受到削弱,国内避险需求外流,市场发展将受到抑制。
以上各项因素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都将影响到期货市场比较优势的形成。在这些因素中,
(1)物质资源是不可再造的资源,是开展以相关产品为基础的商品期货市场必须具备的条件。物质资源最终能否真正形成比较优势,还需要看在相关产业中是否具有规避价格风险的需求以及这种需求的强烈程度。
(2)资本、基础设施等其他条件都是可以创造的。其中,资本、基础设施、需求状况主要地体现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整体发展水平,构成了期货市场形成比较优势的基础环境,这些因素在短期内比较难以改变,需要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而逐步得以改善。从长期或宏观层面看,期货市场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经济发展水平决定期货市场的规模与层次。
因此,资本、基础设施、需求状况决定了期货市场的总体发展水平,无论物质资源条件有多好,产业政策多么积极,期货市场的发展都不可能超越经济的总体发展水平。
(3)知识与人力资源、国内竞争以及产业政策可以通过政府监管部门的政策调整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得以改善,即国家通过实施鼓励性的产业政策,向期货市场集中人力和财力,适度调整期货市场结构,为期货市场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以促进期货市场比较优势的形成,增强期货市场的竞争力。在经济发展水平相近的国家和地区,物质资源及产业政策等将在期货市场的竞争与发展中起到较为重要的作用。
二、世界期货市场竞争格局的变迁
在期货市场一个半世纪的发展过程中,不同国家或地区间期货市场的发展是不均衡的,其中美国、欧洲、亚太地区在世界期货市场竞争格局的变迁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分析这些国家或地区期货市场所处的环境,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它们都具有各自的比较优势,从而构成了这些国家在世界期货市场竞争格局中所处地位的深层次原因。
(一)美国期货市场的竞争与发展
美国作为现代期货市场的发源地在世界期货市场中始终占居着绝对的主导地位。进入1990年代,欧洲和亚太地区期货市场迅速崛起,美国在全球期货市场中的绝对性主导地位受到挑战,市场份额持续下降。但是,就单个国家而言,美国仍是世界上期货品种最齐全、期货制度最完善、最具有综合比较优势的国际性期货交易中心。
1.要素条件与美国期货市场的比较优势。要素条件比较综合地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经济整体发展水平。在世界期货市场竞争格局的变迁过程中,经济发展状况决定了不同国家或地区期货市场的比较优势及其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美国是全球最大的基础性产品如农产品、矿产资源、能源的生产国、贸易国和消费国,其实物资本占世界实物资本总量的33.6%,美国研发科学家占世界总量的50.7%,熟练劳动力占世界总量的27.7%.在如此优越的资源禀赋条件下,美国在世界实物商品与金融期货及期权市场中保持着较大的市场份额,在国际竞争中占有着主导优势。美国在除金属外各类品种中均占据着大部分市场份额,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这些商品的期货价格成为国际贸易的定价基准。在金融期货市场方面,美国也始终引领着世界金融期货品种创新的潮流,三大金融产品的首张期货合约即外汇、利率和股指期货均产生于美国,其s&p500、nas-daq100、美国中长期政府债券以及主要的外汇期货和期权都是位居世界前列的金融期货品种。
2.需求状况、产业政策、国内竞争与美国期货市场的比较优势。在避险需求方面,美国经济市场化程度极高,期货交易保值避险的商业需求旺盛,期货市场已经发展成为完全开放的国际性市场,不仅满足了国内避险与投资需求,而且将全球避险与投资需求以及投资资本引入国内,从而形成了其他国家无法比拟的比较优势。在产业政策与国内竞争方面,美国根据本国的资源禀赋条件,采取了金融期货与实物商品期货并重和自由竞争、优胜劣汰的产业政策,全面增强了美国期货市场的国际竞争力。
(二)欧洲期货市场的竞争与发展
欧洲期货市场在欧元启动的大背景下,借助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再次焕发出新的生机与活力,在当今世界期货市场格局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1.物质资源禀赋与欧洲期货市场的比较优势。从总体来看,与美国相比,欧洲各国基本上属于各类大宗商品的纯消费国,资源相对缺乏,1990年以后,英国的实物商品期货(除lme的有色金属外)如石油、农产品等品种的交易量均出现不同程度的萎缩。而以英国、德国为代表的欧洲金融期货市场,凭借发达完善的金融体系、规模庞大的金融资本、众多的金融机构及优秀的管理人才,汇率、利率及股指期货都在世界期货市场中占有重要地位。
2.技术、制度创新与欧洲期货市场的比较优势。1990年以来,欧洲期货市场借助交易方式创新,通过电子化交易形成了成本比较优势,实现了金融期货市场的快速成长。2002年,欧洲交易所(eurex)借助电子化交易,突破欧洲的地域性界限,加紧建立自己的美国相关衍生品的市场。此外,欧洲期货交易所通过治理结构的创新,为金融期货市场发展带来了新的活力,目前欧洲期货及证券交易所绝大部分是以赢利为目的的公司化交易所。而美国期货市场因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在电子化交易和公司化方面明显落后于欧洲,使美国期货市场的竞争优势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三)亚太地区期货市场的竞争与发展
亚太地区新兴市场的崛起,源自于本地区巨大的避险需求。美国商品期货交易管理委员会(cftc)1999年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新兴市场的成功主要是满足了区域性风险管理的需要。如发达的工业为日本工业品期货交易提供充足的避险需求,目前日本的铂、钯和橡胶期货市场位居世界第一,黄金、汽油等期货市场位居世界第二。金融市场的发展为韩国金融期货交易提供强烈的避险需求,韩国证券交易所(kse)的kospi200期权合约在1998——2002年五年间年交易量增长了40多倍,2001——2002年连续两年位居全球期货交易所成交量排名之首,充分显示了新兴市场的发展潜力。推进市场化进程和加入wto,为
三、国家或地区内期货市场竞争格局的变迁
在某一国家或地区范围内,期货市场的发展同样是不均衡的。从美国、欧洲、日本期货市场竞争格局的变迁可以发现,期货市场作为价格发现和规避风险的金融衍生品市场,必然要寻找到一个最具有商业需求、资本最集中、流动性最强、技术最先进、人力资本最充足、交易成本最低、最有助于其功能发挥的地理位置。这正是“区域增长极”理论中能够推动区域经济增长的增长中心,在这里将产生资本、信息、人才、技术等的聚集效应,使期货市场在本国或本地区竞争中形成比较优势。
1.美国期货市场:形成芝加哥与纽约两个中心并存的竞争格局。美国最多时曾有近20家期货交易所,经过竞争部分交易所被淘汰,部分交易所进行了合并与重组,目前美国国内共有7家期货交易所。从区域布局上看,不论是商品期货还是金融期货都呈现出向芝加哥和纽约集中的趋势。
研究美国期货市场竞争格局的变迁,我们能够发现,对世界期货市场具有历史意义的一系列创新并不是全部产生于芝加哥的期货交易所,例如,1891年明尼阿波利斯交易所创造了世界第一套现代期货清算系统,1982年堪萨斯城交易所推出了世界第一张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价值线指数期货合约,然而明尼阿波利斯、堪萨斯等城市的经济背景及其在美国经济中的地位等都使这些交易所很难在与芝加哥期货交易所竞争中获胜。得天独厚的地域优势,以及在美国农产品生产流通中的重要地位所形成的比较优势,决定了芝加哥的期货交易所能够成为美国乃至世界的农产品期货交易中心。芝加哥由农产品期货市场起步,为其1970年代成功推出金融期货在知识与人才、资本方面形成重要的比较优势,芝加哥最终发展成为美国乃至全球最大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中心。目前芝加哥主要有芝加哥商品易所(cme)、芝加哥期权交易所(cboe)、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等,这三家期货交易所多年位居全球期货及期权成交量前十位期货交易所之列,2001年分别为第3、5、6位。纽约是世界最重要的国际性金融中心,其期货交易在全球期货市场中也占有举足轻重的重要地位,2001年纽约商业交易所(nymex)期货及期权成交量位居世界第9位,期货成交量排名第6位,其中nymex的原油等能源类商品期货,及黄金和白银等贵金属期贷以及纽约期货交易所(mybt)的棉花等农产品期货都位居美国和全球期货交易量的前列。
2.欧洲期货市场:伦敦面临的挑战与法兰克福的兴起。英国伦敦作为与美国纽约、日本东京齐名的国际性金融中心,凭借其先进的工业和发达的金融业,成为世界金属期货交易中心和欧洲金融期货交易中心。欧元启动是欧洲金融市场发展历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促使欧洲整个金融市场以及期货市场的内部格局随之发生重大变化。首先,欧元货币区的中央银行所在地德国的法兰克福逐步成为欧元区内占主导地位的国际金融中心。欧元启动后,欧洲的11个国家采用欧元作为通用货币,从根本上消除了这11个国家货币和利率间的差异,欧元区其他国家以本国利率为基础的利率期货因此失去了市场需求,欧元区金融期货市场快速向eurex集中。其次,eurex通过采用电子化交易方式等积极有效措施,占据了伦敦国际期货期权交易所(liffe)的bund期货合约90%以上的市场份额,成为世界增长最快的期货交易所之一。而英国没有在1999年第一批加入欧元,丧失了部分欧元区内的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的交易。就期货市场而言,伦敦在欧洲金融期货市场的霸主地位已经被总部位于法兰克福的eurex所取代,法兰克福已经迅速崛起。
3.日本期货市场:东京成为衍生品期货交易中心。从日本期货市场的总体格局看,其主要特点是交易所数量较多,同一品种同时在多个不同地域的期货市场上市交易。以商品期货为例,1984年以前,日本有16家以上的商品期货交易所,经过合并重组,现在有7家商品交易所,仅大豆一个品种就至少有3家交易所在上市交易。在日本期货市场,东京的地理位置及其在日本乃至世界的经济、金融地位,都决定了东京地区的期货交易所具有强大的比较优势。2002年,东京地区商品期货总成交量(tocom和tge合计)占其全国的市场份额达到67.9%.随着日本期货市场的不断发展,期货交易所间的进一步合并重组成为一种必然趋势。
四、期货市场的竞争与创新发展及其启示。
通过从理论与实证的角度分析期货市场竞争格局变迁的规律,我们不难发现:不同国家或地区间、一个国家或地区内期货市场所处的环境各不相同。一个国家或地区要发展期货市场,就必须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推行与之相适应的期货市场发展模式和产业政策,以形成本国或本地区期货市场的比较优势,从而在竞争中获取有利地位。
(一)不同国家或地区间期货市场的竞争与创新发展
1.发展本国具有比较优势的期货品种,通过合作促进比较优势的形成。由于物质资源的不可创造性,以及不同国家或地区间经济开放程度、法律、人文等方面的差异,使得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期货市场通常只能根据自身的基础条件来发展自身具有比较优势的期货品种。从中国的情况看,中国与美国的自然资源条件比较相似,是大宗基础性产品农产品、能源、矿产资源等的主要生产国、消费国和贸易国,如中国的小麦产量排在世界第1位,玉米产量为世界第2位,大豆产量为世界第4位、进口量为世界第二,具有开展农产品等大宗商品期货的雄厚现货基础和巨大的保值避险需求。
中国加入wto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内上述各类大宗商品市场化、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价格波动将更加剧烈,现货企业需要期货市场来规避风险,需要利用期货价格来指导生产和经营。
同时中国远离国际期货交易中心,利用国际期货市场进行保值避险,犹如“隔山买牛”,不利于企业进行风险管理。因此,中国具备在东半球发展商品期货市场最有力的竞争优势,政府应在品种创新等方面制定一系列促进商品期货市场发展的产业政策。
2.寻求与优势互补型期货市场的合作,促进本国或本地区期货市场比较优势的形成。一个国家或地区如果需要发展期货市场,首先应认真分析与其他国家或地区间期货市场的关系,通过与资源禀赋差异较大的互补型国家或地区进行合作,来增强本国期货市场的竞争优势。例如,合并联网成为近20年来各国期货市场应对竞争的新策略,仅自1990年以来,就先后有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simex)与cme、cbot与eurex、cme与nymex等数十家国际性期货交易所进行跨洲、跨国、跨城市联网,以此来改善双方的资源禀赋条件,互通有无,共享资源与市场。从中国的情况看,中国与美国是物质资源禀赋相近的国家,在商品期货交易方面属于竞争型关系,但是两国分处东西半球,在交易时间上形成互补关系,因此如果两国在农产品等期货交易方面能够进行联网交易、交叉结算等合作,即可实现24小时全天交易,从而使双方能够共享全球范围内的相关资源与市场,使双方的竞争优势均得到增强。
(二)同一国家或地区内期货市场的竞争与创新发展
在同一国家或地区内期货市场间的竞争中获取比较优势的关键,在于期货市场是否能够成功地整合本国或本地区范围内的各类要素条件,从而促进该期货市场在品种、技术、制度等方面创新能力的形成,提升期货市场内部核心竞争力。因此,尽管本文从外部环境分析了期货市场竞争格局形成的深层原因,但是,在期货市场竞争与发展过程中,外部环境与期货市场自身创新能力都是不可或缺的。良好的外部环境将有助于提高期货市场的创新能力,期货市场强大的创新能力则有利于更好地整合各种可以利用的外部资源条件,从而形成期货市场的比较优势。
1.针对区域性资源禀赋特点,发展最具比较优势的期货品种。同一国家或地区内的期货市场所处的经济、法律等环境比较相近,因此,一个国家或地区内的期货市场之间通常属于竞争型关系,随着一个国家或地区内期货市场的发展,期货市场的数量通常会经历由多到少的整合过程。如上所述,资源禀赋是决定期货市场竞争优势的关键因素,而每一种商品的生产、消费、流通都有其一定的规律和特点,以现货商品为基础的期货品种特别是商品期货就具有了比较鲜明的属地性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