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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6)23-0048-02
事业单位改革是国家重要的体制性改革之一,从曾经的若明若暗,到如今的脉络清晰,在改革发展进程中明确了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的发展方向,截至2020年,崭新的管理制度将会在中国形成。事业单位的转企改制包括很多部分,其中生产经营类是非常重要的改革之一,它的核心是产权制度的改革,这部分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过程中的国有资产处置无法回避。经数据分析,我国大约有130个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为大约4万亿元,占国有资产11万亿元的35%。怎样合理积极地管理这样一个价值量非常大的国有资产,尤其是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过程中资产处置等环节,增强与资产评估行业的合作互动,强强联手,实现监管协力 ,有效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使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得到更好地保障,是我们应该深入思考的一个命题。
1 转企改制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的重要性
一些国家部门颁发的法律文件指出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的重要之处,它们提出了许多明确的要求,针对增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水平展开剖析,同时,各个级别的资产管理部门针对怎样行之有效地促进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这一问题,展开了深入的讨论并达成共同意见,取得了较乐观的成果。大部分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水平在其的鞭策下有了相应程度的提高。虽然在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取得了很多可观性成效,但是这当中还有众多不可忽视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特别地,一些事业单位对国家制定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采取无视的态度,而且也没有按要求对国有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怠忽了它的重要性,更甚者私人任意处理国有资产,这就造成了国家及人民财产遭受损失,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的不利局面。在不断推进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积极作用下,其转企改制进程中多种经济活动的方式纷纷呈现,包括:改制、改组、兼并、出让和出售等。
转企改制事业单位资产流失有两点特别显著的原因:
其一,价值估量不足。在转企改制进程中,事业单位需办理“非转经”审批手续,但是许多单位并没有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办理,漠视对国有资产的评估,单位的投资没有取得应有的利益;对国有资产的处理方式不正确,任意估价,不严谨客观,使得单位资产流失严重,从而无法达到足够的价值量。
其二,产权归属不清。部分单位未评估入账其本身具有的专利权、著作权、知识产权、商誉、名誉、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导致了同样的后果。
客观形势要求事业单位在转企改制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产权分明、权责明确、政企分离、管理科学”的原则,加强资产的审计评估管理,因而充分发挥资产评估的评价评值功能,促进国有资产的有序流动,防止流失尤为重要,资产评估势在必行。提到社会经济层面上来,资产评估的地位凸显地更加重要,它有益于强化国有资产管理、保障各个领域及个人的合法权益。
资产评估行业进入中国的20多年里,已经广泛参与到中国经济发展的各个领域,成为了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不可或缺的体系。
2 转企改制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的理论依据
2.1 资产评估的定义、要素及范围
资产评估是一种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专家)根据所掌握的数据资料(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准则),对资产价值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估计测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以及这样的一个过程。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有8个基本要素:资产评估的主体、客体、目的、标准、程序、方法、基准日和价值类型。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涉及的范围主要有:事业单位改制、兼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拍卖及知识产权等。
2.2 转企改制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的法规依据
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了按国家要求的情形要进行资产评估;《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记载,无论是部分还是整体改制,都要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对行政事业类单位国家资产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和如何开展制定了标准。
以上等法规明确了资产评估情形、资产评估程序方法、责任义务归属以及主体单位的资产管理、资产处置等具体要求,有利于维护资产评估涉及的各个领域的合法权益,趋使产权交易健康运行。
3 转企改制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的程序
严格规范国有资产处理程序,资产评估过程全面兼顾,才能更具体地体现国有资产处置在转企改制中重要环节这一地位。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需要牢牢把握如下列出的五个关键环节。
3.1 资产清查
所有的清查工作都要遵循法规,无论是有形还是无形的财产都要合法清查,做好登记审核工作。根据组织的主体不同,资产清查工作有各自不同的清查程序,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执行。
3.2 财务审计
地方财政部门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转企改制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按照相关规定核准审计结论,并按照程序备案。
3.3 资产评估
为了保证评估结果的合理精确,有丰富经验的资产评估机构、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人员评估国有资产,签订委托评估合同。转企改制事业单位应该向资产评估机构据实地提交合法完整明确的材料文件等,随后评估机构对应评估的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必须公平公正
资产评估报告中需要记明许多严谨的细节,如鉴定转企改制事业单位有无无形资产,严格按照估价标准,选择恰当的方法,考虑各方面可能涉及的因素,计算出资产评估价值,并纳入转企改制范围。转企改制事业单位出售、转让、出让及置换土地、房屋、车辆和设备等,应报请财政部门,通过法定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属于罚没物资的,土地、房产、车辆及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非专管、专营物品以及一般性物品,应由执法、执纪机关分别列出物品清单,报送财政部门并与之协商之后,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并据实制定价格。
3.4 评估核准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采取以下程序:
其一,转企改制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初步审核资产评估报告,通过后,要向财政部门提出核准申请,时间限制为报告的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内;
其二, 财政部门要尽快结束核准,时间限制为20个工作日以内,必须要发送审核文件。
提出批准申请时,转企改制事业单位需要履行以下程序,报送下列文件:
①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对有关文件实行审查制度,通过后,报送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②资产评估核准申请表;
③转企改制方案(必须通过法定部门的审批);
④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明细表的纸质及电子版等);
⑤资产清查审计报告;
⑥各当事方的承诺书(函);
3.5 资产处置
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文件经执法、执纪机关和财政部门核准和备案,之后的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产权交易、工商登记等行为都是以核准备案为基础的。评估资产可委托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招投标、拍卖、出售、转让、置换等方式公开处置,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 举例说明转企改制事业单位资产评估流程与方法
以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无形资产评估为例,简要介绍转企改制前无形资产的评估状况以及部分无形资产评估的基本流程和方法。
4.1 评估状况
转企改制是新鲜事物,并没有本来已有的模式,在持续发展的过程中需要摸索出很多细节。无形资产在国有资产中占据了重要地位,其价值比想象的要大,有形资产的价值和无形资产相比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漠视对无形资产的评估,诱发了无形资产流失这一严重问题。部分文化事业单位在转企改制进程中,经常忽略无形资产的价值,无视无形资产在社会经济各方面的重要作用,只重视有形资产的价值评估,但对于无形资产则很少评估,甚至不进行评估敷衍了事。这使得国有无形资产丧失了其应有的重要地位,从而严重损害了国家的经济利益。因此,无形资产评估在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是至关重要的。以无形资产中的专利权评估为例,进行下列要点的分析论证。
4.2 基本流程
第一,评估对象界定。
其一,了解确定专利权的各项状况。
①专利名称。
②专利类别。
③专利的法律状态。
④专利申请日。
⑤专利授权日。
⑥专利权权利要求。
⑦专利使用权利。
其二,对专利权是否有效进行核实。
①核实该专利是否为有效专利,著录项目是否属实。
②核实该专利是否具有专利性。
第二,评估数据和资料。
第三,核查数据,综合评定。
第四,完成资产评估报告,详细明确地进行说明。
4.3 基本方法
无形资产中对专利权的评估方法都是由比较成熟的有形资产的评估方法发展而来的,主要有三种方法:收益法、成本法和市场法。这三种方法在实例中都有应用,但是收益法为主要方法,大多数都使用收益法。超额收益=销售利润×销售利润分成率×(1-所得税税率)
销售利润分成率
4.4 评估案例
某文化事业单位于2007年12月取得了一项工艺技术的专利权,2009年由于该事业单位要进行转企改制,准备将该专利技术作为出资投资到企业当中,现委托某评估机构在2009年12月31日对该项专利资产进行评估。评估人员根据提供的2008年和2009年的有关经营数据资料以及对未来市场需求的分析,预测出该专利技术今后五年的收益额分别为450万、600万、750万、900万、1 000万。根据相关实例和资料的分析,测算出销售利润分成率为15%,根据当期的市场投资收益率,确定该专利资产进行评估时的折现率为10%,所得税税率为33%。计算该项专利技术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
答:2010年:年收益额:450万元
年超额收益:450×15%×(1-33%)=45.225万元
2011年:年收益额:600万元
年超额收益:600×15%×(1-33%)=60.3万元
2012年:年收益额:750万元
年超额收益:750×15%×(1-33%)=75.375万元
2013年:年收益额:900万元
年超额收益:900×15%×(1-33%)=90.45万元
2014年:年收益额:1200万元
年超额收益:1000×15%×(1-33%)=100.5万元
评估价值
=41.11+49.83+56.63+61.78+62.40
=271.75万元
所以,该项专利技术的评估值为271.75万元。
5 结 语
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时绝对不能忽视对国有资产的评估,这部分资产在国家经济中占据了极其重要的位置,评估好这部分国有资产是必须要完成的任务。而且目前我国的资产评估体系也在逐步完善,体系更加完整,资产评估更能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扮演好重要的角色。处理好这方面的问题,充分发挥资产评估的重要作用,对提高事业单位管理水平将有很强的鞭策作用,从而更稳定地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保证国有资产有序流转,维护其运行安全,促进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S].
[2] 财政部第36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S].
一、管理范围、管理原则和内容
(一)全区各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都必须纳入本办法的规范范畴。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各级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和使用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资产清查、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信息化管理、资产统计报告、监督检查和综合评价等。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区财政(国资)部门是区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三)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四)区财政(国资)部门、主管部门和各行政事业单位应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资产配置
(一)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切实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的控制和审批。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对能够通过调剂、租赁解决的资产配置问题,不得重新购置资产。
(三)经区委、区政府批准设立的临时机构需要添置资产的,应先进行调剂,无法调剂的再行租赁,无法租赁的再行购置。需购置的资产,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申购。
(四)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的资产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五)行政事业单位应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四、资产使用
(一)行政事业单位应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
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对行政事业单
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区财政(国
资)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二)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定期开
展清查盘点,确保账、卡、实相符;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四)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必须履行单位内部决策程序后提出申请,报区财政(国资)部门审批。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提出申请,报区财政(国资)部门审批。未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行为要严格按照《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126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事业单位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的,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区财政(国资)部门审批,重大对外投资和担保须报区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事业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
(七)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所形成的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八)经区委、区政府批准设立的临时机构须向区财政(国资)部门提出申请,经区政府审批后,向区政府办公室办理相关资产领用手续。临时机构只有资产的使用权,在机构撤销时,须及时将所领资产完整交还区政府办公室。
五、资产处置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者核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转让、出售、置换、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属于《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126号令)规定范围内的资产处置行为,必须严格按照其要求执行。
(三)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1.批量资产原值5万元以下或单件资产原值5千元以下的国有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区财政(国资)部门备案;
2.批量资产原值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或单件资产原值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国资)部门批准;
3.批量资产原值20万元以上或单件资产原值5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区财政(国资)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并报区政府审批。
4.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必须报区财政(国资)部门审批。
(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国有资产出售、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损、报废资产的残值变价收入及其他处置收入均属国家所有,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后,处置单位应于次月将处置结果及账务情况报区财政(国资)部门备案。
六、资产评估
(一)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1.取得确无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2.出售、转让、置换国有资产以及处理预计残值较大的报废资产;
3.合并、分立、清算;
4.事业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5.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
6.确定涉讼资产的价值;
7.依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行政事业单位应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资产评估结果需在被评估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评估机构出具正式评估报告。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行政事业单位整体资产评估事项以及资产评估价值30万元以上的,由区财政(国资)部门负责核准;资产评估价值3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占有单位向区财政(国资)部门进行备案。
(四)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以经核准或备案后的评估价作为资产处置的底价。
七、资产清查
(一)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1.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区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2.事业单位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3.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4.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5.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6.依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八、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调处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
(二)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均须办理产权登记。产权登记工作由区财政(国资)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三)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区财政(国资)部门依法或提请区政府调解、裁定。
(四)行政事业单位与非行政事业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转入司法程序处理。
九、资产统计报告
(一)行政事业单位应按区财政(国资)部门统一要求,建立规范的资产登记档案,并严格依照规定做出统计报告。
(二)行政事业单位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作出详细分析与说明。
十、监管考核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二)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责,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四)区财政(国资)部门、主管部门和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建立信息共享、共用和交流平台,全面、及时地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实现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从购置、使用到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动态管理,提高资产管理能力和水平。
一、事业基金
事业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包括滚存结余资金形成的一般基金和对外投资形成的投资基金两部分。
1、一般基金的界定和会计处理
首先,应按清查、审计结果,在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后,对报废、毁损等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贷记相关资产科目,对盘盈等原因造成的资产增加作相反会计处理。其次,根据资产评估的确认结果,对资产评估增值,借记相关资产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对资产评估减值作相反会计处理。
2、投资基金的界定和会计处理
事业单位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其实只是增加了“事业基金”,减少了“固定基金”,对净资产总额并不产生影响。会计处理为:借记“对外投资”,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同时借记“固定基金”,贷记“固定资产”,,事业单位用货币资金、材料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事业基金总额也未发生变化,只是事业基中“一般基金”转为“投资基金”。会计处理为:借记“对外投资”,贷记“银行存款”或“材料”等科目(不考虑相关增值税);同时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因此,事业单位在转企改制中,对投资基金的界定和会计处理需分别参照固定基金(后述)和事业基金中“一般基金”的界定方法和会计处理办法。但对转企改制基准日形成的投资收益,不论是以固定资产投资,还是以货币、材料等投资,都应确认为其他收入转入事业单位净资产,作如下会计处理:借记“对外投资”,贷记“其他收入”;然后借记“其他收入”,贷记“事业基金”或“结余分配”。
二、固定基金
固定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持有固定资产所占有的基金,它源于事业单位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事业间位购置固定资产时,应按固定资产价值,借记“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同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固定基金”。一般情况下,因固定资产入账后不需要提取折旧,故事业单位购置入账的固定资产在没有报废、毁损的情况下,其固定资产、固定基金的账面价值是不变的,不会因为固定资产使用磨损而使固定基金随之减少,而这必然就导致了事业单位虚增资产总额、虚增净资产。对此,事业单位在转企改制过程中,应依据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对固定基金作出界定和会计处理。
1、对不符合企业会计制度中固定资产标准的,按其价值大小及用途分别转作“原材料”或“低值易耗晶”等,借记“原材料”或“低值易耗品”等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同时,借记“固定基金”,贷记“固定资产”。
2、对报废、毁损、盘亏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按规定审批程序批准后作报废处理,借记“固定基金”,贷记“固定资产”。
3、对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残值取得的变价收入转入专用基金,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对清理报废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损失作相反会计处理。
4、盘盈及资产评估增值固定资产,按评估重置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按净值贷记“固定基金”,差额贷记“累计折旧”。
5、对于改制基准日需要转让的固定资产,按转让收入净额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同时,借记“固定基金”,贷记“固定资产”。
6、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在租人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其他应付款”,实际支付融资租赁费时,则根据每次支付金额相应增加“固定基金”,借记“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固定基金”;同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显然,在未付清最后一笔租赁费之前,实际上把固定资产价值分别反映在负债和净资产中,负债“其他应付款”反映应付未付租赁费,净资产中“固定基金”反映实际已经支付的租赁费。所以,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基准日,对融资租人固定资产应根据租赁合同规定,租赁期满是否能取得固定资产所有权,如能取得其所有权,则应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尚未支付的固定资产租赁费转入“固定基金”,借记“待摊费用”,贷记“固定基金”;不能取得其所有权的,则应冲回已增加的“固定基金”。
三、专用基金
专用基金是指按规定从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及结余中提取的有专门用途的净资产,主要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和修购基金等。其中,职工福利基金和医疗基金主要用于职工福利及医疗保险支出,在转企改制中,应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转入负债类科目“应付福利费”中核算,因而不列入转企改制后的净资产。修购基金主要用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购置与维修,应纳入转企改制后的净资产。
四、结余
结余是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括事业结余、经营结余。上述结余在按规定计算交纳所得税和提取“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后,一般转入“事业基金”或作“结余分配”,在转企改制过程中,分别构成事业单位的净资产。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派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行为。
(一)无偿转让。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无偿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包括:
1、资产在本部门内部上下级或同级之间调拨;
2、跨部门、跨地区和跨级次的资产划转;
3、因分立、合并、撤销而发生的资产移交;
4、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资产上划或下划;
5、对外捐赠;
6、经国家或县直有关部门因特殊事由批准的资产调拨;
(二)出售。是指以有偿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三)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易的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四)报损。是指发生的存货损失以及各项资产的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五)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六)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对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规定确定的货币资产损失、坏帐损失,以及对外投资或担保(抵押)损失等的核销。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主要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占有、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帐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规定。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出售经营性门面房,须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开招标出售。县财政局按以下权限审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具体包括:
(一)单笔或分类在0.5万元以上(含0.5万元)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
(二)单位原值或批量原值在0.5万元以上(含0.5万元)资产的处置;
(三)县财政局认为应报县政府审批的重大资产处置,由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七条县直行政事业主管部门按以下权限审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含部门本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具体包括:
(一)单笔或分类在0.5万元以下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审批;
(二)单位原值或批量原值在0.5万元以下资产的处置审批。
第八条县财政局或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进行账务处理的原始凭证,也是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和安排资产配置预算的依据。
资产处置中涉及预算、财务与会计事项的,按照现行预算、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在处置国有资产时,应当履行内部申报程序。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形成单位申报意见,附送相关材料,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未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国有资产,也不得擅自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应报县财政部门审批的国有资产,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行政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填报《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见附表),并提供有关材料。
(二)审核。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申请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及必要性审核后,报送县财政局审批。
(三)审批。县财政局对主管部门转报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或报县政府审批。
(四)评估。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县财政局的批复,对属于《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情形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县财政局备案。对经县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报告报县财政局核准。
(五)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所取得的收入,应及时上缴国库或非税收入专户。
(六)调账。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处置完毕后,应及时调整账务,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处置权限以内的国有资产,可参照前款程序办理。主管部门应在年底前将批复文件集中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在提交处置申请时,除提供资产处置申请文件、《县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资产价值凭证(如购买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加盖公章的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等)以及固定资产产权证明外,根据不同情况还应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无偿转让
1、无偿转让协议;
2、无偿转让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3、因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处置资产的,须提供分立、合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的批文;
4、其他相关资料。
(二)出售、置换
1、资产出售方案或置换协议;
2、申报资产置换时须提供对方单位及置入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
3、出售、置换资产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4、其他相关资料。
(三)报损、报废
1、关于报损、报废资产情况的专题说明;
2、报损、报废资产价值清单;
3、按国家规定提供技术鉴定意见。因房屋拆除等原因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特定事项的证明材料。因盘亏资产,应提供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失窃或火灾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公安等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涉及保险索赔的还应提供保险公司的理赔凭证及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5、其他相关资料。
(四)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1、关于货币性资产损失形成的情况说明;
2、股权(或债权)投资或担保(抵押)凭证;
3、法院判决书、破产公告、债务人失踪(或死亡)证明或破产清算文件、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和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等;
4、其他相关资料。
(五)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招标投标、拍卖或协议转让等方式处置。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的价格,不得低于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当处置价格低于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时,应当暂停处置,在报县财政局批准后方可处置。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报损报废等处置行为中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出售收入、报损报废残值变价收入等。
行政事业单位在处置国有资产取得收入后30个工作日内,将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如下规定上缴:经营性门面房出售收入缴入国库,其他资产处置收入缴入非税收入专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县财政局对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主管部门应建立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检查制度,制止资产处置中的违规、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按照规定处置国有资产。
第十六条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规定批准权限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核;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
(四)未按规定及时上缴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五)应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资产评估;
(六)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七条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八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关键词]科学事业单位;无形资产;核算管理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5.22.002
[中图分类号]F81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5)22-000-01
长期以来,科学事业单位都承担着国家科研的重要职责,负责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及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等许多重要项目,拥有大量的专有技术及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无形资产不仅是科学事业单位的重要智力资源和智力创造源泉,更是科学事业单位的宝贵经济资源。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科学事业单位也逐渐认识到无形资产的重要性。因此,科学事业单位应进一步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理顺产权关系,改变核算模式,加强无形资产的价值发掘和开发利用,切实保护自身财产权利,保障我国的社会效益服务和国民经济效益。
1 科学事业单位无形资产核算与管理的重要性
科学事业单位的无形资产管理对科技水平发展有着重要作用,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有利于提高科技水平,转化生产力,形资产大多是技术含量较高的资产,因此,加强对无形资产的核算和管理有利于对知识性劳动成果的保护,促进科学事业单位技术能力的提高,为我国科学技术水平做出重大贡献;二是能防止无形资产的流失,资产流失是我国当前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重要问题,科学事业单位中无形资产的流失更为严重,妨碍了中国的科技发展与经济运营。因此,科学事业单位需要加强无形资产的管理,建立无形资产保护制度,防止资产流失。
2 科学事业单位无形资产核算与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相关法规制度不健全
近几年,我国陆续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法》《商标法》及《专利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对无形资产的管理作用,然而由于这些法规对无形资产的管理过于谨慎,法规与制度的制定速度赶不上经济发展的速度,因此,这些法律法规仍有不完善的地方,这对无形资产的核算与管理产生了巨大阻碍。
2.2 无形资产评估方法不科学
目前,国内有许多无形资产评估方法,这些方法计算口径多样,没有统一的标准,这往往会导致不同评估方法对同一对象的审核会产生不同的结果,限制了科学事业单位经济的发展。因此,国家要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资产评估体系,保证无形资产评估的准确性。
3 科学事业单位无形资产核算与管理的改进对策
3.1 提高无形资产管理保护意识
想要提高科学事业单位的无形资产核算与管理能力,就要先提高无形资产管理保护意识。因此,科学单位各级领导要大力宣传无形资产的相关知识,使科技人员和各个部门都能充分认识到无形资产管理的重要性,树立正确的无形资产价值观。其次,科学事业单位要提高单位内教职人员对无形资产的保护能力。对科技人员进行培训,加大对各种非专利技术的保护,建立“人人关注、保护无形资产”的氛围,提高无形资产管理保护意识,加大对无形资产的保护力度。
3.2 规范涉及无形资产的相关经济行为
科学事业单位要规范涉及无形资产的有关经济行为,具体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参照企业管理模式,规范计量研发成本。科学事业单位对科技成果的研发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资源和经济资源,而这些资源都是国家无偿性的投入,然而这也导致科学事业单位对成本不加计量,浪费严重。因此,科学事业单位要参考企业成本管理模式,分阶段计量研发成本。另外,科学事业单位要在净资产中设立临时基金,在资产账户中对临时资产进行借贷反映,使得资本化支出的临时基金和资产可以转到无形资产中入账,使无形资产的处置更加规范。二是引入竞价机制,建立竞价平台。对于科学事业单位而言,无形资产评估作价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因此,科学事业单位要自创无形资产的合作与竞价平台,让研究人员以竞价方式来确定合适的价格,这种做法有利于资产权益单位维护资产的收益权,促进科学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的价值发现。
3.3 提高单位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科学事业单位想要提高无形资产的核算与管理能力,还要提高单位知识产权管理水平。科学事业单位首先要加快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的现代管理制度,对有关单位的无形资产形成激励和保护机制。同时,科学事业单位还要建立专职的无形资产管理部门,结合科学事业单位的特点,强化对无形资产的保护工作,为组织机构的无形资产管理工作提供保证。
4 结 语
科学事业单位需要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提高单位知识产权管理水平,以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实现科学事业单位财富最大化,推动单位科技的进一步发展和进步。
主要参考文献
[1]徐耀星.新会计制度下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核算及管理[J].财政监督,2015(3).
关键词:国有资产;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评估
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收益、接受馈赠形成的,或者凭借国家权力取得的,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类财产和财产权利。国有资产管理法是调整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过程中因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大致包括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制度、产权界定制度、产权登记制度、评估制度等。
一、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制度
清产核资,是指依据一定的程序、方法和制度,在既定的范围内,组织各部门、地区、单位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界定、估价、核实、核销、核定等各项活动的总称。这是为摸清国有资产的“家底”而进行的一项基础管理工作。
(一)清产核资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关于清产核资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正如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1992年印发的《清产核资总体方案》中指出的,在新旧体制转换期间,由于原有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已不完全适应新的情况。因而在经济管理方面存在着国有资产“家底”不清,管理不善,资产价值不实,企业经济效益较低等问题,国有资产闲置、损失和浪费以及被侵占流失等较为严重。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必将制约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对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地开展此项工作,不仅能够摸清“家底”,促进解决占有使用最大化和资产闲置、浪费等问题,而且有利于深化改革,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促进提高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效益,同时为宏观决策提供依据,更有利于解决经济发展中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
(二)清产核资要达到的具体目标
通过清产核资要达到的具体目标是:国有资产“家底”清楚,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资产所有权界定明确,把应归国家所有的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轨道;初步进行占有使用土地的清查,为今后将土地纳入企业资产管理创造条件;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大体相符,努力解决国有资本补偿不足问题;国有资产价值总量真实,为按资本金效益考核企业经营成果提供依据;推动资产优化组合,促进闲置资产有效利用;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建立健全各项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扎扎实实地提高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效益。
(三)清产核资的范围和内容
1、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各地区、部门所属的各类国有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级国有企业、单位以国有资产为主体投资举办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国内联营、合资等企业和单位;各类国有金融企业,含银行机构和各级政府、各业务部门及企业所举办的信托投资公司、投资担保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证券公司等;各地区、部门和各级国有企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境外企业和开设的各类境外机构;各地区、部门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各种经济实体;军队、武警及其所举办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2、清产核资的主要内容是:清查资产,摸清“家底”;界定资产所有权,明确国有资产界限;进行资产价值重估,解决价值不实问题;对企业占用的国有土地进行清查估价入账;核实各种国有资金占用量,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建立健全必要制度,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制度
(一)产权界定的含义
产权界定,系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此处所谓产权,系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但不包括债权。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界定,即界定哪些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二是与国有资产所有权相关的,由国有资产所有权权能分离产生的其他产权的界定,即界定国有资产各类经营、使用、管辖主体行使资产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及依法处分权的界限、范围和关系。
界定国有资产产权的意义主要表现为:维护国有资产产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便于实现“两权分离”;为搞好国有资产管理奠定基础。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应当贯彻“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以及“国有资产依法划转”的原则。
(二)国有企业中的产权界定的办法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有企业中的产权界定依下列办法处理:
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界定为国有资产;
3、以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全民单位)名义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国有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4、国有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5、在实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前,国有企业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两则”实行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6、国有企业中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企业的财产,不包括以个人缴纳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三)集体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办法
1、全民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独资(或全民单位合资合同)创办的以集体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其资产所有权界定按照对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规定办理,但属于无偿资助的除外;
2、全民单位用国有资产在非全民单位独资创办的集体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中的投资及按投资份额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本资金及其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3、集体企业享受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其中属于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集体企业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其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经核定数额后,继续留给集体企业使用,由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
4、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追索清偿或经协商转为投资;
5、对供销、手工业、信用等合作社中由国家拨入的资本金(含实物)界定为国有资产;
6、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无偿占用国有土地的,应核定其占用土地的面积和价值量,并依法收取土地占用费;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国有土地折价部分形成的国家股份或其他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办法
1、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投入的资本总额,包括场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2、企业注册资本增加,双方协议由中方以分得利润向企业再投资或优先购买另一方股份的投资活动中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3、可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中方按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4、中方职工的工资差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5、企业根据中国法律和有关规定按中方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职工的住房补贴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6、企业清算或完全解散时,馈赠或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五)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办法
1、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现有已投入企业的国有资产折成的股份,构成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构成国有法人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3、国有股份制企业公积金、公益金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应占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4、股份制企业未分配利润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中外合资企业的界定原则办理。联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股份制企业的界定原则办理。
此外,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以及政党;人民团体中占用国家拨款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六)全民单位之间的产权界定
1、各个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应按分级分工管理的原则,分别明确其与中央、地方、部门之间的管理关系,并经有权管理其所有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或双方约定。并办理产权划转手续,不得变更资产的管理关系;
2、全民单位对国家授予其使用或经营的资产拥有使用权或经营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在全民单位之间无偿调拨其资产;
3、国有企业之间可以相互投资入股,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企业法人的对外长期投资或入股,属于企业法人的权益,不得非法干预或侵占;
4、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之间可以实行联营,并享有联营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财产权利;
5、国家机关投资创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应与国家机关脱钩,其产权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委托有关机构管理;
6、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经批准以其占用的国有资产出资创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其产权归该单位拥有。
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行为。
(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分类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两类。前者的法律依据是199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的《关于1992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请示》的通知,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三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以及1996年1月国务院正式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后者的法律依据是1995年2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同时,实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占有产权登记适用于所有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企业发生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国有资产占企业实收资产比例发生变化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等等。注销产权登记适用于企业发生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形。
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适用于办理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其主要内容是:出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企业国有资产的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等。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组织实施。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企业单位的产权登记。对极少数特殊类别的国有资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可委托有关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也可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同时,实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其各自的含义与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各类型含义相差不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和资产状况两个部分,前者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开户银行及账号、成立日期、编制人数、单位性质等;后者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财产情况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情况等。
四、国有资产评估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是由评估机构根据特定的目的,按照法定的原则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国有资产的现时价格进行评定和估算。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独立性、真实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原则。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一)国有资产的评估项目
1、法定评估情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下列情形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即法定评估情形:(1)资产拍卖、转让;(2)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3)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4)企业清算;(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2、自愿评估情形。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下列情形,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即自愿评估情形:(1)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2)企业租赁(整体租赁除外);(3)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此处所谓可以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上述情形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不评估,但属于以下行为时则必须进行资产评估:(1)企业整体资产的租赁;(2)国有资产租赁给外商或非国有单位;(3)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4)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评估的其他情形。
对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没有进行评估,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立项、确认的,该经济行为无效。
(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国家对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资产评估工作。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规定,负责管理本级的资产评估工作。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下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中不符合规定的做法,有权进行纠正。
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具体由各级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对本行业的资产评估工作负责督促和指导。
(三)国有资产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单位。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单位,才能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机构是社会公正机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不受地区、行业限制,实行有偿服务。
国家对资产评估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的工作,并直接管理中央级的资产评估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的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本级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3年修订的《国有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资产评估资格: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有与开展评估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固定的办公地点;
2、具备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评估专职人员,其中会计经济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共不少于10人(其中土地、建筑、机电设备、会计、经济等各类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占50%以上;专职的评估人员不得少于40%,最低不少于8人;资产评估专职人员只能在一家评估机构专职从业;
3、直接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必须有30%以上经过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
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应在机构内设立专职的资产评估机构,配备专职评估人员;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以上条件的社会服务机构,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其所属关系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资产评估的资格,申请时须提交规定的文件资料。国家或者省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单位报来的以上文件资料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自身的条件认真组织审查,通过审查进一步确认申请单位是否具备资产评估工作的条件,对具备条件的机构,发给《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四)资产评估的规则及程序
1、资产评估的规则。根据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则:(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1)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3)按规定的期限完成评估工作并及时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4)对委托单位提供的数据材料以及评估结果负有保密责任,并应有完善的评估档案保管制度;(5)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如与委托单位或其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单位或其他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6)资产评估机构在执业中发现当事人和有关单位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反映,否则,视同评估机构弄虚作假或营私舞弊;(7)资产评估机构应以良好的服务质量赢得客户,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承揽业务;(8)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其他有关规定和行业自律性的其他规则。
2、资产评估的程序。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立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依法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情形时,应于该经济行为发生之前,按隶属关系申请评估立项。资产评估立项原则上由被评估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申报。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应经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应由申报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盖章,并附该项经济行为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文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立项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超过10日不批复的自动生效,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补办批准手续,国家决定对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视为已准予资产评估立项。
(2)资产清查。申请单位收到准予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评估机构依据批准的评估立项通知书接受评估委托,按其规定的范围进行评估,对占有单位整体资产评估时,应在资产占有单位全面进行资产和债权、债务清查的基础上,对其资产、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核实。
(3)评定估算。评估机构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在核实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和对象,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考虑影响资产价值的各种因素,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选择适当的评估参数,独立、公正、合理地评估出资产的价值。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后应向委托单位提交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4)验证确认。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报告书后,提出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报告,连同评估报告书及有关材料报其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批准立项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结果的确认工作,分为审核验证和确认两个步骤,即先对资产评估是否独立公正、科学合理进行审核验证,然后提出审核意见,并下达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书。资产评估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分别情况作出修改、重评或不予确认的决定。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资产经营和产权变动的底价或作价的依据。
(五)国有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无论被评估单位、资产评估机构,还是资产评估管理机构,若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可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1)通报批评;(2)限制改正,并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3)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2、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评估机构给予下列处罚:(1)警告;(2)停业整顿;(3)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由有查处权的部门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
上述机构和人员违反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谢次昌著:《国有资产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吕建永主编:《国有资产管理学》,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
[3]黄达著:《宏观调控与货币供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一、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制度……………………………………………………3
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制度……………………………………………………4
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7
四、国有资产评估制度…………………………………………………………8
内容摘要: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收益、接受馈赠形成的,或者凭借国家权力取得的,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类财产和财产权利。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大致包括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制度、产权界定制度、产权登记制度、评估制度等。清产核资,是指依据一定的程序、方法和制度,在既定的范围内,组织各部门、地区、单位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界定、估价、核实、核销、核定等各项活动的总称。产权界定,系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行为。国有资产评估是由评估机构根据特定的目的,按照法定的原则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国有资产的现时价格进行评定和估算。
关键词:国有资产;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评估
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收益、接受馈赠形成的,或者凭借国家权力取得的,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类财产和财产权利。国有资产管理法是调整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过程中因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大致包括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制度、产权界定制度、产权登记制度、评估制度等。
一、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制度
清产核资,是指依据一定的程序、方法和制度,在既定的范围内,组织各部门、地区、单位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界定、估价、核实、核销、核定等各项活动的总称。这是为摸清国有资产的“家底”而进行的一项基础管理工作。
(一)清产核资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关于清产核资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正如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1992年印发的《清产核资总体方案》中指出的,在新旧体制转换期间,由于原有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已不完全适应新的情况。因而在经济管理方面存在着国有资产“家底”不清,管理不善,资产价值不实,企业经济效益较低等问题,国有资产闲置、损失和浪费以及被侵占流失等较为严重。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必将制约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对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地开展此项工作,不仅能够摸清“家底”,促进解决占有使用最大化和资产闲置、浪费等问题,而且有利于深化改革,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促进提高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效益,同时为宏观决策提供依据,更有利于解决经济发展中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
(二)清产核资要达到的具体目标
通过清产核资要达到的具体目标是:国有资产“家底”清楚,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资产所有权界定明确,把应归国家所有的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轨道;初步进行占有使用土地的清查,为今后将土地纳入企业资产管理创造条件;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大体相符,努力解决国有资本补偿不足问题;国有资产价值总量真实,为按资本金效益考核企业经营成果提供依据;推动资产优化组合,促进闲置资产有效利用;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建立健全各项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扎扎实实地提高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效益。
(三)清产核资的范围和内容
1、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各地区、部门所属的各类国有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级国有企业、单位以国有资产为主体投资举办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国内联营、合资等企业和单位;各类国有金融企业,含银行机构和各级政府、各业务部门及企业所举办的信托投资公司、投资担保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证券公司等;各地区、部门和各级国有企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境外企业和开设的各类境外机构;各地区、部门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各种经济实体;军队、武警及其所举办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2、清产核资的主要内容是:清查资产,摸清“家底”;界定资产所有权,明确国有资产界限;进行资产价值重估,解决价值不实问题;对企业占用的国有土地进行清查估价入账;核实各种国有资金占用量,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建立健全必要制度,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制度
(一)产权界定的含义
产权界定,系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此处所谓产权,系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但不包括债权。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界定,即界定哪些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二是与国有资产所有权相关的,由国有资产所有权权能分离产生的其他产权的界定,即界定国有资产各类经营、使用、管辖主体行使资产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及依法处分权的界限、范围和关系。
界定国有资产产权的意义主要表现为:维护国有资产产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便于实现“两权分离”;为搞好国有资产管理奠定基础。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应当贯彻“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以及“国有资产依法划转”的原则。
(二)国有企业中的产权界定的办法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有企业中的产权界定依下列办法处理:
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界定为国有资产;
3、以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全民单位)名义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国有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4、国有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5、在实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前,国有企业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两则”实行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6、国有企业中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企业的财产,不包括以个人缴纳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三)集体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办法
1、全民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独资(或全民单位合资合同)创办的以集体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其资产所有权界定按照对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规定办理,但属于无偿资助的除外;
2、全民单位用国有资产在非全民单位独资创办的集体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中的投资及按投资份额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本资金及其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3、集体企业享受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其中属于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集体企业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其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经核定数额后,继续留给集体企业使用,由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
4、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追索清偿或经协商转为投资;
5、对供销、手工业、信用等合作社中由国家拨入的资本金(含实物)界定为国有资产;
6、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无偿占用国有土地的,应核定其占用土地的面积和价值量,并依法收取土地占用费;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国有土地折价部分形成的国家股份或其他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办法
1、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投入的资本总额,包括场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2、企业注册资本增加,双方协议由中方以分得利润向企业再投资或优先购买另一方股份的投资活动中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3、可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中方按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4、中方职工的工资差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5、企业根据中国法律和有关规定按中方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职工的住房补贴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6、企业清算或完全解散时,馈赠或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五)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办法
1、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现有已投入企业的国有资产折成的股份,构成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构成国有法人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3、国有股份制企业公积金、公益金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应占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4、股份制企业未分配利润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中外合资企业的界定原则办理。联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股份制企业的界定原则办理。
此外,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以及政党;人民团体中占用国家拨款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六)全民单位之间的产权界定
1、各个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应按分级分工管理的原则,分别明确其与中央、地方、部门之间的管理关系,并经有权管理其所有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或双方约定。并办理产权划转手续,不得变更资产的管理关系;
2、全民单位对国家授予其使用或经营的资产拥有使用权或经营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在全民单位之间无偿调拨其资产;
3、国有企业之间可以相互投资入股,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企业法人的对外长期投资或入股,属于企业法人的权益,不得非法干预或侵占;
4、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之间可以实行联营,并享有联营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财产权利;
5、国家机关投资创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应与国家机关脱钩,其产权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委托有关机构管理;
6、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经批准以其占用的国有资产出资创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其产权归该单位拥有。
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行为。
(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分类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两类。前者的法律依据是199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的《关于1992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请示》的通知,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三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以及1996年1月国务院正式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后者的法律依据是1995年2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同时,实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占有产权登记适用于所有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企业发生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国有资产占企业实收资产比例发生变化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等等。注销产权登记适用于企业发生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形。
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适用于办理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其主要内容是:出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企业国有资产的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等。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组织实施。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企业单位的产权登记。对极少数特殊类别的国有资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可委托有关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也可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同时,实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其各自的含义与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各类型含义相差不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和资产状况两个部分,前者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开户银行及账号、成立日期、编制人数、单位性质等;后者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财产情况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情况等。
四、国有资产评估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是由评估机构根据特定的目的,按照法定的原则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国有资产的现时价格进行评定和估算。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独立性、真实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原则。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一)国有资产的评估项目
1、法定评估情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下列情形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即法定评估情形:(1)资产拍卖、转让;(2)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3)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4)企业清算;(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2、自愿评估情形。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下列情形,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即自愿评估情形:(1)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2)企业租赁(整体租赁除外);(3)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此处所谓可以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上述情形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不评估,但属于以下行为时则必须进行资产评估:(1)企业整体资产的租赁;(2)国有资产租赁给外商或非国有单位;(3)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4)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评估的其他情形。
对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没有进行评估,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立项、确认的,该经济行为无效。
(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国家对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资产评估工作。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规定,负责管理本级的资产评估工作。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下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中不符合规定的做法,有权进行纠正。
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具体由各级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对本行业的资产评估工作负责督促和指导。
(三)国有资产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单位。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单位,才能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机构是社会公正机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不受地区、行业限制,实行有偿服务。
国家对资产评估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的工作,并直接管理中央级的资产评估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的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本级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3年修订的《国有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资产评估资格: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有与开展评估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固定的办公地点;
2、具备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评估专职人员,其中会计经济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共不少于10人(其中土地、建筑、机电设备、会计、经济等各类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占50%以上;专职的评估人员不得少于40%,最低不少于8人;资产评估专职人员只能在一家评估机构专职从业;
3、直接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必须有30%以上经过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
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应在机构内设立专职的资产评估机构,配备专职评估人员;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以上条件的社会服务机构,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其所属关系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资产评估的资格,申请时须提交规定的文件资料。国家或者省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单位报来的以上文件资料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自身的条件认真组织审查,通过审查进一步确认申请单位是否具备资产评估工作的条件,对具备条件的机构,发给《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四)资产评估的规则及程序
1、资产评估的规则。根据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则:(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1)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3)按规定的期限完成评估工作并及时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4)对委托单位提供的数据材料以及评估结果负有保密责任,并应有完善的评估档案保管制度;(5)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如与委托单位或其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单位或其他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6)资产评估机构在执业中发现当事人和有关单位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反映,否则,视同评估机构弄虚作假或营私舞弊;(7)资产评估机构应以良好的服务质量赢得客户,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承揽业务;(8)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其他有关规定和行业自律性的其他规则。
2、资产评估的程序。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立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依法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情形时,应于该经济行为发生之前,按隶属关系申请评估立项。资产评估立项原则上由被评估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申报。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应经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应由申报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盖章,并附该项经济行为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文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立项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超过10日不批复的自动生效,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补办批准手续,国家决定对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视为已准予资产评估立项。
(2)资产清查。申请单位收到准予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评估机构依据批准的评估立项通知书接受评估委托,按其规定的范围进行评估,对占有单位整体资产评估时,应在资产占有单位全面进行资产和债权、债务清查的基础上,对其资产、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核实。
(3)评定估算。评估机构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在核实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和对象,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考虑影响资产价值的各种因素,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选择适当的评估参数,独立、公正、合理地评估出资产的价值。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后应向委托单位提交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4)验证确认。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报告书后,提出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报告,连同评估报告书及有关材料报其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批准立项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结果的确认工作,分为审核验证和确认两个步骤,即先对资产评估是否独立公正、科学合理进行审核验证,然后提出审核意见,并下达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书。资产评估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分别情况作出修改、重评或不予确认的决定。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资产经营和产权变动的底价或作价的依据。
(五)国有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无论被评估单位、资产评估机构,还是资产评估管理机构,若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可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1)通报批评;(2)限制改正,并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3)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2、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评估机构给予下列处罚:(1)警告;(2)停业整顿;(3)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由有查处权的部门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
上述机构和人员违反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谢次昌著:《国有资产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吕建永主编:《国有资产管理学》,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
[3]黄达著:《宏观调控与货币供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关键词 自然科学 事业单位 无形资产 管理
在现代社会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市场竞争越来越朝着技术化、知识化的方向发展,科研成果、人力资源等无形资产成为影响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因素。自然科学事业单位掌握着大量的无形资产,对提升单位的核心竞争力、促进事业单位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无形资产管理的重要性
(一)避免无形资产的流失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无形资产流失的问题越来越严重。在自然科学事业单位体制的改革中,领导层对于单位有形资产的流失问题相当重视,却普遍忽视了无形资产的流失问题。在体制改革的过程中,由于领导层忽视了无形资产的流失问题,造成自然科学事业单位无形资产流失的情况越来越严重。[1]自然科学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的流失主要体现在:事业单位在科研过程中,没有注重对科学技术成果的保护,没有及时申请专利,个人保密不严造成科研成果信息泄露,从而使事业单位的无形资产流失。对此,自然科学事业单位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显得尤为必要。
(二)促进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
我国自然科学事业单位拥有大量的无形资产,这些无形资产的科技含量较高,通过合理管理无形资产,实现科学技术向生产力的转变,可以极大地推动我国生产力的发展。我国当前科技人才资源丰富,政府重视发展科学技术,也重视科研方面的资金投入,但是,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转化率较低,每年大约只有30%的科学技术成果得到有效的转化。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为:第一,无形资产的转化机制不完善;第二,我国忽视了对无形资产的管理。这两个原因的存在,使我国科技人员的研发成果未得到有效利用,科技人员的劳动得不到相应的重视与保护,从而影响了科技人员的研发热情。[2]因此,自然科学事业单位需要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保护与尊重科技人员,给科技成果提供相应的价值衡量标准,以此促进资产的有效转化。
二、无形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无形资产法律法规不完善
当前,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制定了多部法律文件,但还不完善。许多科研人员的劳动与科研成果未受到尊重,甚至一些技术人员的知识产权受到了侵害,面对这一情况,科研人员仍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我国会计制度与法律法规建设滞后于我国经济的发展速度,在长期的摸索中,虽然我国当前建立了无形资产法律法规体系,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我国无形资产的保护需求,但是与我国当前的无形资产的发展速度相比,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速度还是落后于无形资产的发展速度,在无形资产的会计与核算方面,仍存在着滞后性。
(二)管理措施不到位
当前,由于我国无形资产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还不完善,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从而无法实现对无形资产的保护与监督,使得无形资产出现流失以及发展懈怠的情r。无形资产的懈怠情况主要体现在:自然科学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在参与某一项目的研发时,出现了科研人员调离或者辞职的情况,而这一科研人员的离开,就会直接造成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的流失;还有一些事业单位在得出科研成果之后,直接将科研成果发表或者无偿介绍给他人,造成了科研成果的无形损失;此外,一些科研人员在参与科研工作时,以事业单位的名义争取科研项目,但是在获得了科研成果时,其却没有在事业单位中进行评估与计价工作。[3]
(三)无形资产管理意识不足
自然科学事业单位在资产管理时,由于无形资产没有实体的表现,管理人员无法从直观感受到无形资产的存在,因此,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常常会忽视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并且,管理人员的无形资产管理意识不足,管理人员过多地将目光放在了容易识别的有形资产上,对于无实体、不易感知的无形资产的管理并没有足够重视。这一现象主要表现在: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人员重视对单位设备器材的管理,而不重视对项目技术资料与科研成果的管理,对无形技术资产没有管理意识。[4]一些事业单位内部的管理机制缺乏,科研人员重视对科研项目的研究,而不重视对科学技术成果的管理与利用。
三、应对无形资产管理问题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在无形资产的管理中,我国政府需要建立健全无形资产的法律法规体系。在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中,需要明确界定政府在无形资产保护中的作用,调整事业单位与政府管理部门以及占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关系,通过对各方关系的界定,明确各方的责任义务,从而实现对无形资产的有效保护。同时,自然科学事业单位在无形资产的评估与管理中,应有相应的价值衡量标准可以借鉴,有相应的法律条文可以作为依据,在事业单位的无形资产受到侵害时,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从而实现对无形资产的有效保护。此外,我国政府还需要加强执法力度,保护事业单位的无形资产不受侵害。[5]
(二)统一评估标准,加强资产管理力度
在自然科学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的评估中,需要借助相应的评估标准来实现对无形资产的评估。因此,无形资产标准的确定,是保证事业单位评估结果的前提条件。我国政府需要通过法律的形式,制定无形资产评估标准,依据该评估标准,保障事业单位无形资产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评估人员需要根据事业单位的不同性质的无形资产,选择合理的评估方法,并制定出一套完整的、适合事业单位无形资产评估工作顺利进行的评估标准与方法,实现对企业无形资产的准确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合理的无形资产管理策略,从而保障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事业单位还需要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力度,主要措施有建立现代管理制度、加快产权制度改革、建立无形资产管理部门。
(三)提升无形资产保护意识
在自然科学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中,管理人员首先需要重视对无形资产的管理,认识到无形资产本身所蕴含的巨大价值,树立无形资产价值观。同时,无形资产管理人员需要宣传无形资产相关知识,让事业单位的领导层认识到无形资产管理的重要性,从而增强对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的保护意识与能力。在事业单位中,还需要养成重视无形资产保护的氛围,让保护无形资产融入事业单位所有人员的意识中、行为中,从而形成良好的无形资产保护氛围,在注重科研成果专利的申请与注册的同时,还需要做好对非专利技术的保护。
四、结语
在自然科学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的管理中,国家应注重无形资产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无形资产评估标准的建立与评估方法的选择以及事业单位对无形资产保护意识的提高,通过这三方面的建设,使无形资产管理逐渐成为事业单位管理的核心,以此促进我国科学事业的发展。
(作者单位为吉林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
参考文献
[1] 李霞.新形势下科学事业单位的无形资产核算与管理[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5
(22):5-51.
[2] 叶安晖.浅谈高职院校资产管理――基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思考[J].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3(03):19-23.
[3] 武鸿博.浅谈在新《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下科学事业单位的成本费用管理
[J].会计师,2013(20):39-40.
一、加强领导,充分发挥公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职能作用
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是市政府管理公有资产的职能机构,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公有资产管理的各项制度,加强基础工作,切实防止公有资产流失。各主管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实际,对所属单位的公有资产处置,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管理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加强对所属单位占有、使用的公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公有资产使用单位要认真做好公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依法使用和管理公有资产,并保证其安全、完整。同时,要建立公有资产管理领导责任制,把管好单位公有资产作为考核单位主要领导工作实绩和离任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强化管理,严格执行公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严格公有资产的登记和使用管理。凡占有、使用公有资产的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市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新设立的单位,必须在正式批准成立后三十日内,向市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申报办理设立产权登记手续。公有资产使用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或者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发生变更,或者公有资产总额超过一定的比例,应在其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撤销产权登记手续。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检查一次。
公有资产使用单位要按照《*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帐簿和台帐控管制度、资产购置、领用、保管制度。对占有和使用的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要承担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监督责任。不得低价承包、出租、转让或无偿占用非经营性资产,不得倒手转包、转租非经营性资产,不得为经营性单位承担经营费用和亏损。严禁行政事业单位将公有资产用于投资、入股、抵押、合资、联营或担保,特殊情况需报市政府批准。
(二)公有资产必须依法进行处置,防止公有资产流失。要建立有效的公有资产营运机制,把公有资产管理与营运分开,对闲置的公有资产合理处置,盘活资产,增加财力。严禁低价处置公有资产。单位处置公有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必须按照《*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对土地资源性资产的处置管理要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整顿土地市场的通知》规定办理,坚决杜绝低价出让国有土地,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国有划拨土地问题的再度发生。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严把公有资产处置关。*部门办理旧车过户、上户手续,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的过户、上户手续,必须要求有关单位提供国资管理部门出具的批文,否则不予办理。对公有资产的处置收入要全额上交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不依法申报处置和上缴收入的,财政部门除没收变现所得外,将给予缓拨停拨经费的处罚。对长期闲置和超过编制定额的公有资产,由财政、国资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调剂处置,促进闲置、低效资产合理流动,优化配置,提高公有资产的使用效率。
(三)加强资产评估管理,规范评估秩序。资产评估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交易、防止公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手段。公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在发生改制、对外投资、合并、分立、清算、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转让、资产拍卖、租赁、资产涉讼及其他影响公有权益等行为时,必须遵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聘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不得有意或借故规避评估程序。资产评估前,法人代表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评估机构出具保证书,保证所提供的审计、评估资料真实和完整,坚决杜绝借评估弄虚作假侵吞公有资产行为的发生。承担资产评估工作的各类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程序、评估方法和标准,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资产评估,不得违规执业或出具虚假评估报告。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资产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资产评估活动中各有关主体的行为,指导公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合理运用评估结果。对利用评估活动弄虚作假侵害国有资产的行为严肃查处,认真纠正。
三、依法监管,加大对公有资产流失的查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