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1 17:05:35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公司经济纠纷真实案例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起因一:名至而实不归
不管什么类型文章的写作,我们都强调题文相符,避免“下笔千言,离题万里”,经济文书写作更是如此。但在实际经济写作活动中,某些人或者某些部门为了业绩或者完成任务,偷梁换柱的事情也是偶有发生的。比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级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有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招商引资。什么是招商引资?招商引资是指地方政府吸收非本地投资者的活动。它能带来地方经济总量和财政收入的增长、就业岗位增加、基础设施投入增加,因此得到各级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受利益驱使,有人就通过写作来做文章,将一些普通经济往来的合同冠以招商引资的合同名称。但普通合同(如买卖合同)和招商引资签订的合同有本质区别,这种名文不符的经济合同往往易引发纠纷。如某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活动中,引入某港资企业,并与当地××水泥厂签订了三份《中外合资经营水泥厂合同书》,香港××公司分三次预付资金给水泥厂,水泥厂分年分批供应并代销水泥,然后把款项返还给香港公司。后来该水泥厂因经营不善而导致破产,围绕相关权益,香港公司依据合资经营的理念主张债权。由于这三份《中外合资经营水泥厂合同书》均未约定有关合资经营企业权利义务方面的内容,所设立的投资合作关系实质是香港公司仅提供资金,但不参与经营,亦不承担经营风险,无论水泥厂处于盈利还是亏损状态,香港公司均按月享有固定的投资回报,以达到回收投入资金本息的目的。这种合作模式违反了国家法律关于合资企业应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基本原则,名为合作,实为借贷。后经法院裁定此合同无效。由此可见,经济合同要按照实际合作内容拟写相应标题,或者按照标题主旨去制定具体合作内容。要避免在利益驱使下,参与合作的一方产生利用合同漏洞,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奢想,使双方甚至多方陷入经济纠纷。
起因二:似是而非或笼统表达
(一)合同内容拟写中忽视了具体真实责任意思的表示
随着经济生活的复杂化和法治化,作为经济活动的主要体现者——经济合同,其内容的表达越来越讲究,不能单纯根据日常做法或者常规理解来处理。比如生活中朋友之间或者合伙人之间乃至不同经济体之间的合同担保行为(主要是债务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保证(即担保)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形式。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可见,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应当明确做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或一般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由此,我们在为别人进行担保时要约定好担保的具体内容,以显示诚意;在别人为我们进行担保时,我们也要明确具体内容,同时还要精确理解特殊条件下的担保关系,注意各相关利益方的担保法律逻辑,以免履责时发生纠纷而陷入无休止的官司。例如,在某经济纠纷中,债权人诉某县政府履行担保责任,理由是《抵押贷款担保书》中注明了“经县政府讨论同意,决定为××酒厂向贵公司贷款壹仟叁佰万元提供担保”,并且有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的签字,盖了大红印章。但××县政府拒绝履行担保义务,理由是并不是担保人,怎么回事呢?问题就在于该担保合同的具体条款是承诺以××糖厂全部房产和场地七十年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在债务人××酒厂无法偿还贷款本息时,××糖厂的房产和场地使用权归债权公司所有,并约定了由县政府监督贷款使用情况的相关内容;××县政府并未承诺以其享有处分权的财产作为担保,也未承诺在××酒厂不履行债务时,由其承担还款责任。在该案例中,××县政府出具《抵押贷款担保书》后,其职能部门××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即出具了《关于同意××糖厂以土地抵押担保的意见》,随后,××糖厂与债权公司签订了抵押协议,约定以××糖厂名下土地及地上房产为××酒厂贷款提供抵押担保。至此,法院认为为××酒厂提供担保的是××糖厂,而非××县政府,××县政府出具《抵押贷款担保书》是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担保行为,不存在××县政府承担因担保无效产生的赔偿责任的问题。由此可见,经济合同条款的拟写内容越具体,合同各相关方的关系描述越清晰,就越有利于保护自身的利益,上述案例中××县政府就做得很到位。而债权人却停留在日常的简单理解上,耗费人力物力发起经济诉讼。从中我们也应该注意,在经济合同的条款规定或者法律文书衔接上,要坚持严密的法理逻辑,不要试图简单处理,否则会因不愿承受写作上的麻烦而带来法律上的困扰。
(二)签订的经济合同中有些文字表述是含糊不确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规定了经济合同无效时的情形:“一、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合同;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三、人超越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四、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无效的经济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权,归合同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法律的规定是基于现实的存在。古今中外,在经济领域各种因欺骗、胁迫等而签订“合同”或者出具“欠条”“借条”“收条”的事时有耳闻,有的甚至闹出人命。法律对这些经济文书不予支持,确认无效,就是为被欺骗、被胁迫者提供保护。那么被欺骗、被胁迫者则可以在有关经济文书撰写中暗示或者留取相关证据,避免暂时的伤害,为未来的维权打好埋伏。比如某公司合伙人发生纠纷,原告拿出被告出具的“欠条”和“合约”要求被告支付巨额债务。双方当事人均确认,“欠条”是因为双方对合伙经营××公司期间的债权债务负担产生争议而签订的。但是,从“欠条”与“合约”的内容上看,被告使用的文字是含糊而不确定的,比如“本人亦要负责”“×××先生要本人个人承担责任”“但因为某些压力之下,×先生要本人将烂账的一半赔偿给×先生”“因我个人经济困难无法承担,唯有将内地祖业给予×老板收租来抵偿损失”等。这些内容表明:一、对无法收回的账目,是原告要被告承担责任。二、存在某种压力即可能发生过的胁迫。三、是由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法院认为不能确认被告承认对原告欠债是其在××公司进行清算后的真实意思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其在“欠条”与“合约”中的意思表示不能构成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这里被告就巧妙地通过经济条据的撰写保护了自己的利益。该案例给我们两个启示:一是为了保护自己,我们可以暂时示弱,但在拟写所谓的“欠条”等经济文书时可以巧妙地暗示撰写文书时的处境,为以后寻求法律保护提供依据;二是我们在正常情况下接收债务人提交的经济文书时要仔细阅读,避免存在引发法律纠纷的隐患。
起因三:因客观性缺失遭受质疑
经济合同实施的佐证材料应合法合理,这是众所周知的,法制社会任何法律纠纷的裁定,法院都只讲证据,并且强调证据链的合理衔接和完整性。由经济合同引起的经济纠纷,其经济诉讼申诉书的写作,主要是佐证材料的准备和写作。而合同和合同的执行过程描述,就是最重要的证据材料,证据的特征就是客观性或真实性,一旦客观性或真实性受到怀疑,就很容易导致自己在经济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比如,在某工程项目引发的经济纠纷中,提起民事诉讼的施工单位因为连续采用违背合同和国家法律规定的证据,经过一审、二审、再审都败诉了。建设单位和该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约定材料价格按照当月的市场价执行,因此,涉案工程的材料价格应以施工期间项目所在地的材料信息价为标准。但施工单位提供的证据是自己和材料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市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及《××××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合同》,以此作为工程成本的鉴定依据。另外,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进行了基础大开挖,主要依据的是施工单位提供的“证明”。而这些“证明”是以个人名义出具的,并且该“证明”还是施工单位负责人写好后,让别人抄写下来的,因此,该“证明”既不是证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更不是原有合同或者补充合同的约定。最后法院裁定该部分费用依法不应计取。因此,我们在拟写经济诉讼文书时要搞清楚证据的有效性和法定效力,确保其客观真实可查证,方能在法庭辩论中不被对方抓住把柄而处于不利地位。当然,如果在经济活动中制造假证据,意图捞取更多的好处,在法庭上只会自取其辱。
起因四:合同履行证词遣词用语不严密
经济法是成都理工大学商学院经管类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它对于增强经管类学生的法律意识、丰富学生的经济法律知识、培养学生依法解决经济纠纷的能力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通过对其教学方法的研究和总结,有助于实现该门课程的教学目的,增强教学效果。笔者总结20余年来的教学实践,对其几种典型的教学方法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
经济法;教学;方法
1问题导向法
1.1“问题导向法”的含义
问题导向法就是以解决问题为教学重点的一种教学方法。传统的教学活动,关注的是学科知识的掌握和教学技能、技巧的习得,是一种填鸭式、灌输式的方法,教学效果往往不理想。问题导向法则强调以问题引导教学,教学围绕问题展开,落脚点是要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1.2问题导向法的开展
1.2.1设置问题
问题导向法首要的就是要设置问题。问题设置是否恰当直接关系到问题导向法能否顺利开展,以及能否达到预期的效果。教师可根据教学需要分别设置较宏观、中观、微观三个方面的问题。比如:在讲解《公司法》这一章时,笔者首先会提出一个问题:“公司是人吗?它有哪些人格要素?”这就是一个比较宏观方面的问题,它有助于学生从宏观上把握和理解“公司”的概念、特征和属性。再如:在讲解《公司法》公司股东这一节时,笔者会设置“股东认定的条件或依据是什么?”这一比较中观或微观的问题。
1.2.2讨论问题
提出问题后重点是要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讨论问题。学生讨论问题尽量要充分,避免草草收场。学生发言时老师应当目光专注于学生,面带微笑。老师不能轻易打断学生的发言,即使学生的发言有不妥当之处,老师也要耐心倾听,不要横加指责。
1.2.3分析问题
老师应当根据学生的发言依据法律知识及专业理论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自己的看法或见解,指出学生发言中不当或错误之处,对正确或有积极意义的发言进行鼓励和表扬。
2案例分析法
2.1“案例分析法”的含义
案例分析法是指教师结合所讲授的内容,选取一个典型的经济纠纷案例,设置问题,然后让学生分析案例,解决问题,最后由教师进行评析的一种教学方法。
2.2案例教学的组织或运作
2.2.1选取典型案例
案例教学是否能吸引学生,是否能激发学生的兴趣,首先在于选取的案例是否典型,是否有代表性,是否生动有趣。选取一个典型的案例,案例教学就成功了一半。教师可从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高级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中选取,也可从自己亲自的案件中选取。案例选择好后,最好提前制作成多媒体课件,这样就能避免在黑板上抄写,可有效地节省时间。比如笔者在讲授《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部分内容时,曾选取了亲自的一个案件:成都某灯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赵某诉公司股东会无效案,由于案件本身很有代表性,且是自己亲自过的,讲解起来得心应手,学生也非常感兴趣,效果非常明显。
2.2.2介绍案情
介绍案情是学生了解案情、熟悉案情的关键。如有条件使用多媒体,最好播放多媒体进行介绍,这样就可以尽量把案件介绍得详细、完整一些。如不能使用多媒体,就需要把一些关键的信息写在黑板上。介绍案情要详略得当。无关紧要的信息尽量少讲,或者不讲,以免掩盖了关键信息。
2.2.3设置问题
案例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很多老师容易忽略的环节是设置问题。即老师应当根据理论教学内容的需要,设置一些问题供学生思考解答,这样,学生听取老师的案情介绍才能有目标、有重点。案例教学的目的就是使学生理解掌握所设置的问题中所包含的理论问题。在教学中,许多老师也采用了案例教学,但效果不明显,这往往是由于没有设置问题,或问题设置不当。
2.2.4学生分析案情,解答问题
学生分析案情,解答问题是案例教学的中心环节。老师在进行案例教学时切忌包办代替,要让学生去分析案情,解答问题,如学生有不同意见,相互之间还可展开辩论。教师要耐心地听取学生的意见,即使学生的分析有错误,也不要随意地制止或批评。如果学生在案例教学中仍然只是听众的角色,不能广泛参与其中,那学生就根本得不到锻炼,案例教学也就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2.2.5老师评析
老师评析是案例教学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一方面,老师应当对学生的表现、观点和结论进行适当的评析,肯定学生正确的观点或结论,指出其错误的观点或结论,并帮助学生分析其产生错误的原因;另一方面,老师也应当向学生讲解自己对案件的分析,自己对法院判决的看法。这样,学生才能对案件本身,对自己的观点或结论有一个比较正确的了解和认识。
3模拟经济仲裁教学
3.1模拟经济仲裁教学的含义
模拟经济仲裁教学是选取一个典型的经济纠纷案例,指导学生担任案例中的不同角色,组成模拟仲裁庭仲裁该案件,进行实战演习。模拟经济仲裁是一种实战性较强、综合性较高的实践性教学形式。模拟经济仲裁提供的训练真实、自然,涉及的知识全面,运用的法律程序系统,有利于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综合素质的提高。
3.2模拟经济仲裁教学的要求
3.2.1学校或学院要在思想上、组织上引起足够的重视
将模拟经济仲裁作为经济法实践性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纳入教学计划中,并制定相应的实践教学大纲和具体的实施方案。确立指导教师组,确定模拟仲裁庭成员及分工,制定相应的评判或考核标准,使学生认识到模拟经济纠纷仲裁不是可有可无的活动,而是经济法课程教学的一个必须环节。
3.2.2准备工作要充分
仲裁活动是一项十分复杂且严谨的准司法活动,涉及的内容和程序都非常多,如案件的选择,角色的分配,各种仲裁文书的完成,等等,必须认真准备,才能使该项工作有条不紊地得以开展。
3.2.3严守组织纪律
学生对分配的任务必须按规定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仲裁过程中,要求态度严谨,不要把模拟经济仲裁做成单纯的节目表演。参与学生或旁听学生更不能在仲裁庭上嬉笑打闹,影响干扰仲裁活动。
3.3模拟经济仲裁教学的组织或运作
3.3.1积极做好前期准备
指导教师最好先组织学生观摩仲裁庭实际仲裁,了解熟悉仲裁庭仲裁案件的一些基本程序和规定。指导老师根据教学需要收集、选取恰当的典型案例。选取的案例,以典型的经济合同纠纷为宜。分配角色,确定案件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及他们的人,成立仲裁委员会,拟定仲裁员名册。组织讨论,确定仲裁计划,完成各种仲裁文书写作。指导学生按照仲裁法规定的程序,完成案件仲裁的申请和受理、仲裁庭的组成等工作,让学生熟悉案例中各种角色的特点。做好模拟仲裁庭现场的布置和宣传工作。
3.3.2重点做好开庭的各项工作
要求不论是对事实的认定,还是对相关法律规范的援用都要基本正确和准确;严格按照仲裁法规定的开庭和裁决程序:如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被申请人进行答辩,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并相互质证,相互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意见,调解,裁决,一步步进行,出色地完成案件的裁决。
3.3.3认真作好考核评定、总结工作
把学生参与实践性教学的情况作为期末考核成绩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督促学生积极、认真参加各项活动。教师对模拟经济仲裁的全过程进行跟踪考核,依据学生在模拟仲裁庭中的表现、个人的书面心得体会,评定成绩。
作者:周光发 单位:成都理工大学商学院
参考文献:
[1]孟继超.高校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方法探析[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2(6).
而通过老师多年的教学实践和积累的经验,在讲解中穿插引用了许多生动的关于经济法不同方面的案例,并且通过多媒体,让我们在听的同时,看到了许多的真实纠纷实况。经济法包括企业法 公司法 证券法 合同法 票据法 企业破产法 而三资企业法是重点等的内容。我们学得津津有味,让我们真切的感受到经济法对维护社会的正常稳定所起到的贡献,也了解并体会了法律究竟是如何最大限度的维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听过老师授课以后,我明确了曾经模糊不清的经济法的印象,经济法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研究经济法所立足的社会基础关系,在当下,这个基础关系就是市场经济关系。所以,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从分析市场经济的属性开始。重新建立了经济法的概念,全面认识了经济法的功能。
然后,老师在上课手脚过程中穿插了许多学习经济法的方法。对于课本要买注册会计师的那本书。不仅详细而且与时同进。对于课本先通读一遍.then逐章细读,and把知识点写在笔记本上,后面写上它出现的页码.等到以后看自己的笔记,回忆不起来的看下书.通读教材是必要的,最后就开始抓重点,比如说合同法之类的,然后就是案例分析,.主要是理解,死记硬背解决不了问题,以上这是老师给我们提供的经验。
接下来。我说下我对经济法的大体理解:首先是为什么实行经济法。
要实行市场经济,必须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培育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要求各种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坚决打破条条块块的分割、封锁和垄断。这就需要国家介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就是市场监管关系。市场监管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这有助于完善市场规则,有效地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市场功能。
其次是我国经济法的重要社会地位。我国经济法律的调解范围已经涉及社会管理、经济协调、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以及权利制约、国际经济纠纷仲裁等十分广阔的领域,并与社会道德标准相辅相成,成为了整个社会的调解器。但人类的经济行为是复杂多变的,经济法律由于在制定时需要严谨的思考和斟酌。这种差别造成了我国经济法律制度的相对不太完善,被投机份子有机可乘,对一些损害国家人们利益的行为无法可依。但只要努力做好普法工作,树立以及强化公民的相关经济法律意识,让人们在经济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都寻求经济法律的保护,才能有助于经济法律的完善,才能真正的做到知经济法,守经济法,不犯经济法。
再次是我们大学生学习经济法的重要意义。经济法律知识是大学生必备素质之一,我们必须通过它,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用它来促进和规范市场经济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正确的处理市场经济中人与人之间关系问题。公平交易,合法赚钱。而我们受过高等教育的人群更应该在生活过程中,遵守经济的相关法律,享受个人权利,履行义务。
学习经济法有很大的社会现实意义,首先是因为我国颁布和施行了大量的重要的经济法法律。这些法律是适应国家经济调节的需要而颁行的,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方面和重要部位,关系到社会经济的总体结构和运行,而且同其他部门法性质的法律规范相分离,独立组合为性质较纯一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关键能力理论”认为,我们在从事职业教育实践教学过程中应更关注学生关键能力的培养,将学生一般素质与其职业岗位或工作情境结合起来,突出知识、技能、态度的素质培养,强调将这种素质结构与未来职业活动中的具体任务或工作情境联系起来。为了贯彻这一理念,本人在担任《财经应用写作》一门课程教学中,注重以“应用、实践”为主旨,以能力培养为核心,并且在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形式和教学技术等方面能进一步突出这一教学思想的先进性。[2]
《财经应用写作》是中等职业学校财经类专业均有开设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旨在通过该课程的教学能培养学生的财经应用写作能力,能胜任即将从事的财经工作,以适应21世纪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该课程由绪论、财经写作基础知识以及财经公文、经济广告、招标投标书、经济合同、规章制度、经济新闻、经济报告类文书、涉外经济文书、经济纠纷诉讼文书、等18章构成。该学科的教学与基础写作课程相比,其知识覆盖面要求更广些,同时还要求在教学中应更加注重其实用性和针对性。[3]
为把《财经应用写作》这一课程讲透、教活,本人在钻研教材上下了很大的功夫。我校财会专业和商贸管理两个专业均有开设这门课程,本人一方面通过大量地补充学习所担任教学的专业理论基础知识掌握大量专业术语,并对教材内容通读多遍,力求吃透;另一方面通过市场调查和企业走访等形式,对教材内容所涉及的每一个章节知识的“活”用上,做到自己心中有数;此外本人在教法上还十分注重求“活”,能多样化、灵活地根据教材、学生、时间的不同,改变教学内容、方法、方式,随时随地有目的地改变《财经应用写作》教学的内容和形式,真正做到因材施教。
在教学模式选择上,本人在本学科教学中多采用“情景?互动”教学模式。“情景-互动”教学模式是基于案例,融关键能力和职业素质于专业能力培养之中的实践教学模式,该模式要求专业课教学必须高度关注学生就业和职业生涯发展所需的关键能力和职业素质,按照专业培养方案中能力与素质模块定义的要求,确定课程的基本教学目标,同时将关键能力和职业素质(态度)要求渗透到案例课程的教学过程与细节中。本人在教学《财经应用写作》的实践就是试想以“情景-互动”方式来促进学生认识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和谐发展,实现“关键能力理论”这一教学思想的。[4]
现在结合我的教学实践浅谈《财经应用写作》教学中能力培养的渗透。
在《经济广告》一章教学中,本人首先通过让学生搜集大量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橱窗等各类媒体近期刊播的广告对广告的概念有一个初步的认识,进而通过多媒体教学,观看《广告套餐之夜》影片创设情景与学生讲述广告的作用和广告的种类,让学生在课堂上对自己搜集的广告进行比较分类,对广告媒介进行汇总,同时对情绪诉求广告、理由诉求广告、综合诉求广告有更深层次的理解。结合实际案例跟学生讲述广告的真实性、思想性和艺术性等特点,引导学生对广告的制作和撰写要求做出相应的感知、感受和感悟,在教师对广告的结构和写法基础之上让学生结合实际案例需要,尝试创作。对优秀的学生作品进行表扬并写上评语拿到班刊上发表。
《规章制度》一章,本人在讲述各类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与写作的基础上,重点让学生搜集各类企业的章程,设置情境,指导学生在小组合作成员分工的形式下会处理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并学会不同类型公司章程的写作。《经济合同》的写作,本人在自身熟悉《经济合同法》的情况下,对经济合同的订立、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济合同的履行、违反经济合同法的责任等知识点作较为详尽的介绍,并创设情景让学生模拟经济合同谈判过程,让学生演示,并就经济合同内容的写作做相应的练习训练。
对《市场调查报告》一节内容的讲授,我先针对教材进行灵活处理,要求学生一起确立主题,全员合作撰写调查问卷,并直接带队前往厦门作市场调查。本人先后曾多次带领所任教班级做过以《都市女性择业观调查》、《家居装饰市场行情调查》等为主题的市场调查活动,均取得了较大的成功。在调查整个过程中学生对如何学会与人合作,怎样进行市场调查等方面都有很大的进步,回来后及时召开总结会。指导学生动手写作市场调查报告,这种在有亲历之后的习作,学生往往完成得较好。在本次作业中,经常能有佳作出现,我将之推荐到校刊中去发表,同时出一期专题活动简报,这种教学形式受到社会和家长很好的评价,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
《招标、投标书》则主要根据实际案例来与学生一起分析研究学习。本人针对学校要新建校舍、重新装修教学楼、购置教具等实例,给学生提供合适的情景及例文让学生熟悉招标、投标程序,学会制作和撰写招标、投标系列文书。同时,对学生即将面临的求职应聘所涉及的求职信的写作本人也重点与学生讲述,并在课内模拟求职场景让学生演练求职应聘过程。学生参与课堂的积极性能在课堂中得到很好的发挥。
《经济纠纷诉讼文书》的写作教学,本人结合学生所学《经济法》课程中所涉及的许多案例,让学生对多个案例中选择用经济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案情,分别以原告和被告的身份起草写作起诉状和答辩状、上诉状、申诉状等文书,让学生对民事诉讼中的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简易程序等知识均有明确的认识。本着学以致用的原则,帮助学生将理论直接运用于实践,这种教学方式,学生接受起来会更容易些。[5]
关键词:烂尾楼;资产证券化;不良资产;评估方法
一、前言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房地产行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的重要引擎,拉动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对房地产上下游行业的经营发展起到了重要影响,关乎民生,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在我国目前房地产投资过热的大背景下,我们发现房地产市场存在明显的地区差异,在特大级城市出现一个又一个的新“地王”,而在人口增长率、流动性相对较差的二三线城市,一些地方房企则经常出现资金链断裂,荒废的工地上,留下的是尚未完工的建筑物,俗称“烂尾楼”。这些搁置的待完工的建筑物是对经济资源的一种极大浪费,对其贷款的银行也面临了风险,产生了大量的不良资产,同时也给业主带来了长久的损失。如何将这些搁置的资源盘活,尽快、最好的发挥其经济效益是一个长期困扰政府、开发商、业主的问题。本文旨在探索用资产证券化的方式解决城市烂尾楼的方法,为这类问题解决提供一种思路。
二、烂尾楼成因分析
目前理论界没有对烂尾楼有明确的定义,一种常用的标准是将已经办理用地、规划手续,项目投资建设后投资额已超过25%或已完成2/3工程量,因开发商无力投资建设或陷入债务纠纷,停工一年以上的房地产项目视为“烂尾”。烂尾楼的主要成因大致可以概括为:①在建楼盘开发商已经破产,无力再经营所开发的楼盘,项目不得已“烂尾”;②项目缺乏后续建设资金,融资渠道的“堵塞”是项目烂尾的重要原因;③项目涉及多方经济纠纷,包括开发商与拆迁户、材料供应商、施工单位、关联方、银行等之间的经济纠纷,这些纠纷如果没有得到合理解决必将导致项目的停滞,最终“烂尾”;④开发商违法违规或投资决策失误导致工程流产,如市场定位失误,建筑质量低劣等。由于以上一种或几种原因的综合影响造成了烂尾的出现。
三、烂尾楼处置方式
在我国,市场化的烂尾楼处置方式有:①转让(收购),包括股权转让和资产转让;②合作再开发;③债转股(即债权转开发权);④破产拍卖;⑤融资盘活。由于烂尾楼面临着各方的经济纠纷,不同项目面临不同的处置方式,很难比较各个方法的优劣。而在西方国家,已经出现过烂尾楼证券化的先例,但在我国还没有得以运用,下面将具体讨论烂尾楼资产证券化的处理方式。
四、房地产资产证券化
所谓资产证券化,指发起人将其现在拥有的缺乏流动性且未来现金流可预测的资产构成基础资金池,资产池现金流作为偿付基础,利用各种金融工具将资产现金流进行瀑布形式的分配组合、通过评级机构增强信用等级,再将这个资产现金流转变为各类市场的不同风险-收益等级的、可发行和自由收售的有价值的资产支持证券(ABS)的过程。资产证券化是西方国家金融创新的产物,在国内是否使用还处于一个长期摸索的阶段,在其广泛使用的美国,曾经给资本市场和房地产市场造成严重创伤,因此,在其推广应用和结构设计时一定要谨慎。
房地产证券化流程:由发起人(即原始权益人)发起,特定目的机构或受托人(SPV)进行资产隔离,投资银行或评级机构进行信用增级,最后在资本市场发行ABS的结构融资过程。其中,SPV是整个资产证券化的关键,包括特殊目的公司(SPC)和特殊目的信托(SPT)两种形式,它是资产证券化资金流往来的中间介质,其通过发行证券筹集资金,并将资金传输给发起人进行投资,最终将投资获取的利润返还给证券投资者,促成了资产证券化融资的进行。
五、烂尾楼的资产证券化
参照上述房地产项目的资产证券化案例,在解决烂尾楼处置问题时可将其证券化,通过资产证券化的融资功能将烂尾楼盘活。为进行烂尾楼资产证券化需进行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通过设立专项的房地产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与发起人订立合同,对烂尾楼的真实权益进行购买,进行资产隔离后,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出售给投资者,筹集资金交付发起人对烂尾楼进行再开发。在发行债券时通过对再开发工程进度估计,设立债券赎回期限,在烂尾楼再开发完成后,才能赎回,以经营期间租金收入或完工后销售收入作为现金流支付给投资者作为本金和利息。投资者在到期日之前如需赎回,可在二级市场或场外市场进行提前交割。基于同样的道理,SPV也可以采用设立封闭式契约型基金的方法,向投资者出售基金份额,获取融资。
第二,选择投资银行对烂尾楼资产进行信用增级,如证券出现违约则相应增信机构承担首要赔偿责任,国内一般选择知名证券公司或信托公司进行,通过设立专项赔付基金可有效处理证券违约时投资者赔偿问题。如果发行的是债券还要聘请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以确保债券的顺利发行。
第三,发行证券募集资金必须作为专项用款用于烂尾楼的再开发,通过设立专门的账户,在各方的监督下进行。再开发完成后,原始权益人通过经营性收入支付投资者本金和利息。在整个资金流动过程中,必须保证资金的专款、专户、专用。为保障资金的安全,SPV通常要选择有良好声誉的商业银行进行资金托管。
六、烂尾楼价值评估
烂尾楼价值评估是烂尾楼资产证券化的关键。真实的评估价值是维护权益人合法权益的证据,通过政府标准评估出的价值,报送相关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将政府引入进来,成为监管者,对各方权益的保障大有裨益。
有一种评估中常用的方法对烂尾楼项目价值评估特别合适,即假设开发法。假设开发法是收益法和成本法的一种结合。即站在现在的角度,用预期项目将来的收益减去预期将来成本及相关税费得到待估项目的价值,即:
待估烂尾楼的估价(V)={开发完成后房地产的预期售价(P)-尚需投入的成本(C)-再开发投资利息(I)-再开发投资利润(R)-相关税费(F)}×参数修正(ε)
其中:
P――为商业建筑建成后预期租金收入或住宅类建筑建成后预期销售收入。
C――为根据行业标准和工程定额测算同类建筑物的续建成本(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质检、监理费等)。
I――为根据工程定额测算的续建成本在建设期内均匀投入所产生的利息费用。
R――根据房地产开发行业平均利润率β测算的利润。
R=(P-V)×β
F――为在开发所产生的各种税、销售费用。
ε――为根据经济状况(如物价变化)和建筑功能状态(损耗程度)的调整参数。
在运用假设开发法测算烂尾楼价值时一定要以市场信息为主导,通过询价和寻找可比案例及查找相关定额、标准,真实、准确的反应现实经济和实物状况,以确保烂尾楼资产证券化的顺利、可靠进行。
七、结束语
烂尾楼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解决“城市盲点”的手段在国外已有不少先例,它可以解决中小房地产融资手段的匮乏,使商业银行在处理此类不良资产时掌握了主动权,同时又可以作为一种收益类证券为投资者提供了多元化的投资品种,但是,在国内虽然已经有一些成功案例,但是证券化的步伐停滞不前,咎其原由,是缺少一个完善的市场为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提供支撑,且在缺乏监管的状态下,证券化产品也很难获得投资者的信任,由此看来,在中国进行烂尾楼的资产证券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作者单位:云南财经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
参考文献:
[1] 钟悦红.假设开发法在在建房地产评估中的应用.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05
翻开书的第一章,经济法基本原理。在这章,主要介绍了一些必须掌握的法学基础知识和经济法基本常识。这给我们入门起了一个很大作用。
通过自学这一章,我懂得了很多。法律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的不同说法,有称什么律的,比如说明朝的明律、唐朝的唐律,还有宋代称的“刑统”、元朝的“典章”。叫法不同,但初衷大体一致,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安全利益。还有法的特征、法的分类,这些都是法的基本知识。我觉得收获最大的就是,了解了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调解仲裁、民事诉讼。以前看电视,很多案件法院都希望当事人自行调节以后,双方达不成一致的时候,再请求上诉。原来想的简单,其实还有很多类型的案件是不适用于《仲裁法》的,劳动争议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应有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经济法基本原理还只是个开始,而后面的企业法、公司法、破产法等等,老师通过多年的教学实践和积累的经验,在讲解中穿插引用了许多生动的关于经济法不同方面的案例,让我们在听的同时,“看到了”许多真实的纠纷实况,我们学得津津有味,真切的感受到了经济法对维护社会的正常稳定所起到的贡献,也了解并体会了法律究竟是如何最大限度的维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我觉得对我而言帮助最大的是第三章公司法。我其实原来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并不了解,总感觉这些东西离自己还很遥远,其实再过个两三年就得接触,所以学习完这一章还是收获很多的。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顾名思义,前者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来承担责任,后者是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没有说像普通合伙企业那样,出事了,大家一起无限连带责任。学到这,让我想到了另外一门课程中级财务会计,彻底明白了为什么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增加资本,贷的是实收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人增加资本,贷的是股本。其实在专业知识领域,很多内容是相通的。
还有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在学习这之前,我一直以为董事长就是及权利与地位于一身的公司老大,其实他也受很多因素的限制。他也必须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做事,公司较为重要的事情,必须通过股东会的决策。老师上课还开玩笑道,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没有规定,你们现在就可以拿一块钱去注册个公司,当个领头羊。其实想想,这个课程还是蛮好玩的,用处很大。
为什么要学习经济法?这个问题一直从拿起这本书到期末结束,我想现在我能给自己一个满意的答复。
从社会层面来看,我国现处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阶段,经济发展对国家、对个人而言都是至关重要的。现阶段我国颁布和施行了大量重要的经济法法律,国家在努力做好普法工作,树立以及强化我们公民的相关经济法律意识,让人们在经济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都寻求经济法律的保护,国家在一步一步的完善经济法。
受经济下行因素的传导,存量的信托风险个案仍在持续增加。与以往采取简单粗暴的“刚性兑付”不同的是,2014年以来,越来越多的信托公司开始采用法律追索、并购、重组等方式对出现风险的个案进行市场化的处理。
追溯以往的项目纠纷和法律文书,《投资者报》发现,相当一部分信托项目在刚放完贷或执行中即因发现融资方的种种问题而被迫提前启动追索程序,不少公司在接触信托之前早已深陷严重的债务危机,如资产被重复查封、动产重复质押、求偿顺位争议等,但却无一例外地通过了信托公司的风控审查。
为何不能将问题暴露在产品成立之前?信托公司的尽职调查是否存有盲区?带着这样的疑问,《投资者报》记者走访了多位业内专业人士。
忽视真实负债
通常情况下,掌握企业的真实负债情况并估算偿债能力,是金融机构给予其资金的前提和主要决策依据。但接受采访的业内人士均认为,即使通过多方式抽丝剥茧,还原企业真实负债的全部情况也存在极大的技术和现实难度。
“除了金融机构登记和上市公司公示外,我国针对一般工商企业的或有负债尚未建立完善的登记体系,而隐性负债更是难查。”北京的一位信托高管对《投资者报》记者说。
“债权项目的尽调也很容易出现盲区,因为企业是否含有对非金融机构隐形负债或担保难以查清,所以只能用一纸承诺书保证无此类风险。”启元财富产品总监范曜宇向《投资者报》记者介绍,通常看贷款卡、财务审查等基础尽调是信托项目前期风控的起点,但民营企业很多时候存在着两套账,报表也不审计,隐性负债并非流于表面那样简单。
记者获得的一批法律文书中,有信托公司就指出,在融资方数次未按约交款后经调查落实,融资方已陷入严重债务危机,有多笔银行到期贷款不能偿还,且财产也被多家法院重复查封,而由于违约,信托公司要求提前结束信托计划。
为何到了有未还款项后才调查落实清债务呢?业内人士分析情况可能有两种:一是主观忽视,对能够掌握的“隐性负债”不愿深究,抱侥幸心理,例如以往银行推介和发行项目,前期尽调主要由银行完成,集合做成了假集合,信托公司沦为被动管理的角色;二是信托公司风控人数配置不足,在多项目下难以承压。
“现在我们基本都会派人去现场核查核保核签,避免银行搞假的担保措施,通道业务也是,虽然成本较高,但必须这样。曾经有一个地方的项目报上来也没发现问题,评审会也通过了,但放款前发现还是有疑点,又单独托熟人关系去跟当地公安机构打听,才发现企业民间借贷较多,后来就没做,一年后据说那个老板也跑路了。”南方某信托管理者对《投资者报》记者说。
抵押质押生变
近年的信托计划纠纷中,有关抵押质押的纠纷常常被摆上案头。
为提高风控,多数信托计划设置了抵押质押为项目增信。通常情况下,有抵押物的往往优先偿还,且抵押物被先行查封不会对抵押权的效力造成不利影响。但从处置实践来看,先行查封往往对抵押权人顺利实现抵押权产生不利影响。
准备处理抵押物时,发现抵押物正被拍卖,这在先前的信托案例中也已有之。尽管信托公司处第一顺位,但资产被先行查封,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优先处置权便充满不确定性。
与此同时,预售后买售人享有优先于抵押权人的权益、在建工程因不能竣工抵押物价值大打折扣、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以及抵押物手续存在重大瑕疵等等,法院也难以处置。
例如先前发生的工程款清偿权一般优于抵押债权情况,为免争议,也有信托公司在项目成立前要求和施工方签订协议,约定施工方放弃抵押资产的拍卖处置权和优先受偿权。
另一方面,重复抵押、重复质押的案例被更多的发现。不过重复抵押在信托行业内是被允许存在的,也称第二顺位抵押。
“第一顺位和第二顺位的抵押质押权人在市场中也比较多见。规避风险的本质在于,一是融资方的偿债能力和综合信用水平,二是资产估值,如何评估定价。估值的高低对风险的防范影响巨大,估值过高的资产随着市场经济形势变化,估值大幅下调,这时风险就出现了。” 金诚同达(上海)律所高级合伙人许海波对《投资者报》记者说。
在信托业,第二顺位往往是不得已之选,如果能够拿到第一顺位抵押,肯定不会要第二顺位抵押。“有的项目有很多风控措施,就是没有抵押物,最后可能会去让业务团队谈一个第二顺位抵押,有总比没有好。不同顺位间的抵押最后可能出现争执,但这就是法律问题,按照先后顺序可以处理。”上述南方管理人士说。
严格尽职调查
如何将风险控制在前期?尽职履行尽调,谨慎判断风险,不冒险成为了业内的共识。
根据信托业协会网站数据披露显示,2015年二季度末,信托业的风险项目个数字为450亿元,规模1034亿元,比一季度末的974亿元增加60亿元,环比增长6.16%,而去年四季度这一数字为781亿元。虽然与全行业15.87万亿元的信托资产规模相比,不良率仅为0.65%。
面对项目风险,资深信托律师许海波认为可以通过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来避免。
市场营销专业就业前景良好,据职友集2013年上半年大学生就业形势分析,营销所属管理学类47个本科专业中,就业排名第3。其中营销学生就业领域涉及工商、外贸、金融、保险、证券、旅游、房地产等。根据对独立学院营销往届毕业生追踪调查,发现独立学院营销学生岗位群如下:企业的销售部门的业务员或主管岗位;零售企业或批发企业的促销员、推销员等岗位;企业营销部门的市场调查、信息统计、售后服务等岗位;企业的营销策划、市场预测人员;各类咨询公司的相关岗位。这些岗位最常用到的是经济法中的企业法、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工业产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以及作为经济法重要渊源的国家最新颁布的相关行业经济政策。经济法教学有助于学生掌握并运用上述法律知识,具备帮助企业洞察市场机会、规避法律风险、预防经济纠纷发生等能力。
二、独立学院营销专业经济法教学现状分析
(一)经济法课程内容繁多,综合性强,安排课时少
经济法是一门跨学科的交叉课程,涉及经济学和法学领域内容。在法学体系中又是综合性课程,涉及民法学、商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等。通过案头调研发现,经管类营销专业经济法课程内容繁多,教材大多采用大经济法概念,即“凡是涉及经济问题的所有法律规范”都是经济法的范畴,内容有:企业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市场规制法、经济司法制度等。这对学生学习经济法的要求提高,需一定的基本法律知识作为铺垫,例如民事权利主体、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关系、法人制度、财产所有权、债权、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民事诉讼、制度等。然而营销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课时一般从36 至 54 个课时不等,学生又缺乏法律基础,有限课时很难满足与专业相关的经济法讲授。
(二)营销学生法律基础薄弱,经济法教学要求低
基于上述经济法课程的特点,即使在法学专业中也是安排在高年级才开设。对于营销专业同学来说,也一般安排在大三学年的下半学期。但是,在经济法开设之前营销专业同学根本没有机会进行系统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又因繁重的课程压力和法律本身的枯燥乏味,主动自学基本很少发生。因此,一般经济法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对经管类营销学生的教学标准和教学要求比法学专业的低,教学内容安排上法学理论讲解很少,主要侧重于学生掌握当前相关法律制度。这样教师在规定课时内完成教学任务,学生学习压力随之减轻,学习兴趣也有所提高,但是因为法学理论不完备,对相近概念及法律制度安排缘由、发展演变等的理解也就存在障碍。
(三)营销学生学习经济法积极性低,学习方法欠佳
根据近几年自己和其他任课教师的教学体会交流,不少教师认为一般独立学院营销专业的学生有以下特点:学习积极性、主动性不强,基础较薄弱,学习方法不科学,缺乏良好的学习习惯。但另一方面学生表现力强、活泼好动,对动手操作、自身体验有较高兴趣。对于经济法这门课程来说,由于涉及的法律条文多且枯燥乏味,再上经济法本身是基础课而非专业课,学生在思想上不重视,学习动力是应付考试。笔者根据学生上课表现和师生交流了解到许多学生常常忽视对法律基本原则的学习,认为基本原则都是些抽象的教条,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仅仅关注具体的法律条文如何规定。然而,不同部门法的基本原则是立法、执法、司法所有活动的根本出发点,是该法的灵魂。
(四)营销专业经济法教师实务操作经验不足
独立学院营销专业设置经济法课程的目的是使学生掌握经管领域法律知识,在未来营销岗位的工作中避免法律风险及防止法律纠纷发生,并不是培养专业的法律人才,也不是简单的普法宣传和教育。而营销类专业经济法教学团队教师与法律类经济法教学团队教师在教学理念上也存在差别。基于上述两个原因,营销专业经济法教师的实务操作经验就尤其重要,一方面需要教师明确学生的营销岗位对经济法律知识有哪些需求;另一方面需要经济法律实务操作经验。而根据案头调研发现,营销专业经济法教师由于自身工作经历、现有教学任务等多种原因,这两方面都比较欠缺。
三、基于独立学院营销学生就业需求的经济法教学改进措施
(一)增强经济法教学内容的合理性
教师一般都会根据教学对象的特点、培养目标、学习目的对课程内容进行整合,经济法课程由于内容繁多,而课时有限,就更需要考虑学生的专业特点、知识储备情况、未来就业的岗位需求。因此,独立学院中针对营销专业讲授经济法的教师,一方面要结合独立学院营销学生就业需求合理安排经济法教学内容,另一方面要与营销职业岗位要求和就业所需的各种技能证书如高级营销员考证相结合,而不是通类的适用于各专业的教学模块,充分体现课程为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服务的宗旨。在有限的教学课时中,将主要的教学精力放在营销学生未来工作岗位最常用到的企业法、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工业产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以及国家最新颁布的相关行业经济政策中。上述各部门法中内容也较多,要想在既定课时内取得较好的效果,满足学生未来就业需求,还要考虑以下问题:各部门法的各章各节内容中详略如何安排? 重难点是哪些?每章内容如何开展教学?采取什么样的教学方法,既可以讲透法律条文,还可以吸引学生兴趣?课堂考核环节如何设置?哪些内容需要通过实训项目学生能更好地理解和把握?
(二)力求经济法教学方法的多样化
1.法律理论讲授教学法
经济法课程之前,独立学院营销学生的法律基础薄弱,通过讲授教学法的通俗化和直接性,可以提高课堂教学效率,还利于帮助学生全面地、系统地、准确地理解和掌握经济法及各部门法的知识。然而讲授教学法渊源于传统的教师中心论,这在一定程度上,容易使学生产生依赖和期待心理,从而抑制了学生学习的独立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也不利于学生将法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因此如果只采用传统讲授法难以达到经济法的教学目标和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
2.精选案例教学方法
经济法课程的实用性和其重要渊源是国家的经济政策法规,都需要教师在其理论教学中引入社会热点作为案例进行讨论和分析。对于营销专业学生经济法教学,教师可以将所学营销知识、社会热点和经济法相关理论结合讲授,可以调动学习积极性。例如,营销组合中的价格策略部分,企业会根据市场形势和营销环境变化进行价格调整,或提价或降价,此时就需要注意避免遭受反垄断法、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的制裁。例如2013年7月2日,合生元、多美滋、美赞臣、惠氏、雅培5家乳企因产品在中国市场价格偏高,从2008年以来涨价幅度达30%左右,而遭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和反垄断局的反垄断调查,最高处罚总额可达19亿元。此次反垄断调查或扩大至国产品牌。4日晚6点左右,国产乳企贝因美突发公告称,近期将对婴儿配方奶粉标准出厂价下调。
除了将社会热点作为教学案例以外,还可以将《经济与法》、《法律讲堂》、《以案说法》等电视节目,及其他法学期刊、报纸的相关报道,结合经济法教学内容随时记录并整理后选作典型案例。为增加案例的真实性和趣味性,使得营销学生感同身受,提高对课程重视度,往届营销毕业生所在企业营销岗位发生的鲜活的经济纠纷案例也可以成为经济法教师教学案例的来源。
精选案例后,让学生以划分好的学习小组为单位围绕案例讨论;随后每组选派一名代表与其他小组进行意见交流;最后,教师在小组交流意见基础上归纳总结。成果提交部分,要求学生结合案例分析过程和结论撰写案例分析报告。这也利于学生的表达能力、思辨能力、沟通能力的提高。
3.比较教学方法
为提高学习效率,改善学习效果,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经济法教学中需要经常使用比较教学方法。将繁杂枯燥的法律知识点进行画图、列表、对比、分析。例如,要讲解清楚经济法的产生、独立地位和性质,就必须将经济法、民法、行政法从产生背景、调整对象、理论基础等进行全面比较;市场准入法部分,学生要准确理解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的设立条件、事务管理、合伙人权义,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通过图表一一列举,二者的联系与区别就一目了然。教师还可以在课堂教学中采用归纳、制表、流程图等方式随机考核学生,促进学生自主、积极的探索学习。
4.开展经济法实习活动教学法
聘请有经济法律实践经验和法律理论水平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经济行政执法人员等,开办各种经济法的专题讲座给学生讲授经济法方面的案例及办案经验;学院还可以与人民法院取得联系, 由教师带领学生到人民法院审判庭旁听有关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 让学生全面了解诉讼的庭审过程和程序;条件允许的话,邀请人民法院将典型经济案例在学校模拟法庭内现场开庭;带领学生访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等行政执法部门;安排学生到消费者维权服务中心为消费者提供法律咨询。实习活动结束后,学生要结合本次经济法实习活动的实习目的、实习过程、实习收获撰写实习报告。报告和学生在实习活动中的表现,应该作为平时成绩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和参与性。通过这些实习活动,切实增强学生经济法课程知识的真实感,培养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还可以弥补教师实践经验不足的缺陷。
(三)增加经济法教师的实务经验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颁布实施10年后,最高院于2009年4月24日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5月13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
此司法解释是对《合同法》合同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遇到的难题的一次集中梳理和应对,其注重针对性,避免了条文抽象、笼统、原则,力求严谨、明确、具体可行。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引发的矛盾纠纷逐渐转化为各类诉讼纠纷案件进入司法领域,给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司法解释的出台,有助于明晰合同订立、效力、履行、终止、违约责任等一系列法律问题,妥善解决合同领域的经济纠纷。
合同订立:乐观其成
曾有一段时期,我国对经济合同的签订采取严格的“要式”管理,即必须以书面形式达成,否则司法实践中不予确认,这种“要式”传统一直沿袭至今。司法解释对合同订立问题加以澄清,只要能从各种要素确认当事人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无论以何种形式,甚至欠缺某些条款,均可确认合同效力。
最高院对合同订立采取“三要素说”:只要能够确定当事人、合同标的和数量,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由此,衍生出其他一些确认合同成立的方法,比如允许从当事人的民事行为推定其订约意向,支持悬赏人公开声明的法律效力,允许当事人不签字只按手印签订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交易习惯的确认等,无不显示出对合同订立的一种“乐观其成”的宽松态度。
其中,以“行为推定”的方式确认合同成立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曾发生这样的案例:建筑公司因施工期紧迫,而事先未能与有关厂家订好供货合同,造成施工过程中水泥短缺,急需100吨水泥。该公司向A市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300号矿渍水泥现货(袋装),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于接信10日发货,运费自理。”A市水泥厂接信后即发货,但建筑公司已于到货前组织到货源,并以双方未订立合同为由拒绝接纳A市水泥厂的货,双方由此产生纠纷。司法解释明确此类合同可以民事行为的方式达成,从而使实践中大量的事实合同得以成立,有效保障了善意信诺一方的利益。
合同效力:保护善意方利益
司法解释重点对格式条款的效力进行了认定和解释,如果提供格式条款方没有尽到《合同法》规定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导致相对方没有注意到免责条款的,相对方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要求,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总体而言,在合同的效力方面,司法解释严格适用合同无效的法定条件,效力上坚持从宽认定有效。比如,在对无权人签订的合同效力认定上,允许被人以实际履行合同的行为表达追认意思;对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情形,作了限缩型解释,限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合同履行:妥善解决债务清偿问题
在司法解释“合同履行”的6个条款中,除了2条诉讼程序的规定外,均为关于债权债务清偿的实体性规定。这反映了在当前金融危机深化的经济背景下,恶意逃废债、资不抵债、债务清偿顺序等重要问题已引起司法机关的重视。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本是尽人皆知、无需赘言的道理,但有些企业却总是心存侥幸、胆大妄为,想方设法逃债。司法解释规定,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收购或出售资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均有权提起撤销权诉讼。最高院给出了“合理价格”的判断标准: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金融危机发生后,许多经济主体陷入经营困境,资金链断裂,造成给付不足以全额清偿所有债权的问题,对此,司法解释也做了明确的顺序安排:当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允许情势变更
“情势变更”指的是合同依法成立后,发生了不可预见,且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情,动摇了合同订立的基础。在此情况下,应允许合同双方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该原则是合同法的一个重要原则,世界各国的立法均有规定。“情势变更”原则也一度被写入《合同法》草案,但最终没有被采纳。此次最高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将“情势变更”原则纳入,使合同法原则与国际合同规范更加接近,而这个原则的确立,实际上也是司法机关应对金融危机的积极对策。
但“情势变更”是一柄双刃剑:它既可以用以确认合同履行的真实经济背景,对显失公平的合同履行加以纠正,但利用不当,也可能沦为当事人肆意毁约的借口,破坏正常的经济秩序。因此,“情势变更”的引入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为此,最高院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必须严格区分变更的情势与正常的市场风险之间的区别,对必须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进行裁判的个案,要呈报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批准,最大限度地避免对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造成大的冲击。
违约责任:注重违约金的公平性
司法解释对违约责任的规定主要集中在违约金问题上。实践中常见的问题表现在对违约金设定标准过高,从而造成不公平的后果。例如,某标的额为10万元的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约定迟延履行违约金标准为每日2000元,即每日为标的额的2%,因买受人迟延履行10万元付款义务被对方诉至法院,按照双方约定的计算标准,当时已迟延200天,违约金40万元,且诉讼期间还在一天一天往上累计。类似的案例在实践中屡见不鲜,法院在处理这类问题也处于两难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