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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股权估值;因素评价法
1.私募股权投资概况
1.1 私募股权投资的定义
“私募股权”(PE)一词源于英文“Private Equity”,也有人译为私人权益资本,是相对于在市场上公开募集的可以随时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权益资本而言的。利用私募股权方式募集到的资本即私募股权资本,与其相对应的投资即私募股权投资。
1.2 股权估值是私募股权投资运作中的关键环节
私募股权投资的目的是获得资本增值收益。投资机构通过对有高成长预期的目标企业进行权益投资,成为其股东,并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为其提供经营管理增值服务,待被投资企业发展壮大后,选择合适的时机转让所持股权,获得投资收益,达到资本增值的目的。可见,在选定投资目标后面临的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对拟投资企业进行估值,尤其是股权估值,对于私募投资机构而言,是否能对拟投资企业进行正确的股权估值,不仅关系到投资成本的高低,更直接影响到整个投资项目的成败。
2.种子期企业的股权估值方法
2.1 种子期企业的特征
种子期主要是指技术、产品的开发阶段,产生的仅仅是实验室成果、样品和专利,而不是产品;甚至有的投资项目往往只是一个好的想法或创意。企业可能刚刚成立或者正在筹建过程中。该阶段的企业充满了不确定性,投资风险非常高。对该阶段的企业进行投资成功率是最低的,平均不到10%,当然,获得单项股权所要求的投资也是最少的,成功后获利率也是最高的。
2.2 种子期企业股权估值方法的选择及应用
通常,对拟投资项目进行价值评估首先应考虑的是财务因素,但种子期目标企业的风险投资项目往往只是一个想法或创意,其技术、生产、市场以及管理等各方面都还不成熟,尚未形成收益,无法提供可以进行量化分析的财务数据。因此,只能依据项目关键的价值驱动因素通过因素评价法从定性的角度分析拟投资项目本身的价值。那么,因素评价法就成为评估种子期目标企业价值的首选方法。
对处于种子期的企业进行项目评估,其主要的目的是衡量目标项目是否具有投资价值,是为了正确选择投资项目。
对种子期项目特征以及其关键驱动因素进行分析后,就可以建立一个系统的评估指标体系。由于种子期企业的大部分指标都没有现成数据和历史数据作为依据,只能是通过评估小组的专家打分来确定,所以,最终的决策结果在很大程度上会受风险投资家主观经验的影响。具体评估指标体系如表2-1所示。假设每一个指标相对于其下一级子指标来说,总权重为1。权重可以利用比较矩阵来计算,评估小组打分必须要借助大量相关资料对目标企业现有状态进行全面分析。特别指出,每一个指标的分值代表该项指标有利于投资的程度,越接近1,对投资越有利,反之,则越不利。确立权重和分别打分后,就可以得到一个总的加权值W。然后,根据W值的大小将目标企业的投资风险分成:风险很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较小和风险很小几种情况。当然,不同的行业这个区间的划分也不太一样,还要根据项目所处具体行业来作出最后的投资决策。比如在生物医药这样的高新行业,一般认为W在0.8-1.0之间风险很小,在0.70-0.80之间风险较小,在0.6-0.7间风险一般,在0.5-0.6间风险较大,小于0.5时,风险很大。
例如:某PE投资机构准备投资一个乙肝治疗性疫苗项目,这个项目是国内某著名大学的重点实验室的科研成果,该实验室的想法是:利用其科研成果吸引投资机构投资,共同组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是公司各项指标的简单描述:
公司管理人X先生:是企业发起人、法人代表、总经理。2013年,他成功的协助国有企业改制,成为了公司的总经理,同时也让国有企业开始扭转亏损的局面,转为盈利。2014年,准备成立该公司并任总经理。
产品技术评价:该产品目前只是在实验室阶段,实施还有很大的可能性,但由于由知名专家研制有很好的独特性和防模仿性,短期替代品市场难以林立。
产品市场预测:我国目前患有慢性乙肝的人数多达30万,每年有200万的急性乙肝需要治疗。因此,乙肝是目前危害我国人民健康的最为严重的一种病,故该项产品的市场需求和稳定性是可以保证的。
企业地位:生物医药工程是一门新兴的科学,行业朝气指数很高,进人壁垒也很高。
得知以上的信息后,评估专家们可以根据分析结果对各指标附于权重和进行打分,进而计算分值评估投资项目风险的大小 (见表2-l)。
最后加总得出各个加权值之和W=0.80075,按照上面划分的几种情况,认为投资该企业风险很小,可以进行下一步的投资决策。
3.总结
种子期企业的风险投资项目往往只是一个创意,没有可以量化的财务指标对其进行价值评估,故只能使用因素评价法从定性的角度分析项目具体的价值驱动因素来分析目标项目本身是否具有投资价值。(作者单位:楚雄师范学院)
参考文献:
[1] 陈启明.私募股权投资在中国金融市场环境下的运作分析[D].上海:复旦大学,2009.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评估 ;会计影响
一、相关概述
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评估行业在评估领域和评估范围上不断拓展,已经从原先的不动产评估逐步向着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等方向发展,拓宽了资产评估的空间和作用。同时,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已经不再是针对单个资产或者几项资产的评估活动,而是能够实现对企业发展过程中整体价值的评估。一般情况下,企业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时,所涉及到的金额往往都比较大,能否确保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于保障企业投资安全和企业投资权益,提升企业财务管理的科学性都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根据企业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的实际需求,围绕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结果的合理性和可靠性,需要进一步明确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的内容和方式,在合理确定评估方法和评估理论的基础上,切实提升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结果的可靠性和可用性。
二、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的内容
长期股权投资主要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方部分权益的投资。在实际的投资活动中,大部分的长期股权投资活动都是将企业作为投资ο螅因此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活动时,有必要围绕企业的价值进行评估,明确被投资者股东权益和企业价值情况。在进行投资评估范围界定时,其股东权益价值既可以是部分权益价值,也可以是全部权益价值。通常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了股权投资和股票投资两点,投资者在对这些企业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评估时,也主要是针对股票投资评估和股权投资评估这两点来开展工作。
第一,股票投资评估。对股票投资进行评估时,其评估的对象既可以是上市公司股票,也可以是非上市公司股票。在评估方法的选择上,应当针对股票投资的不同类型,采取合适的、针对性的投资评估方法。围绕股票投资评估,对评估内容的选择上科学划分,在确保合理性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对象的界定。除了上述的股票类型划分之外,也可以根据其他划分标准,对股票投资评估内容进行科学的选择。一方面,投资者在进行股票投资时,需要对被投资对象的经济状况和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考察,全面考虑市场风险因素对股票价格的影响,充分考虑公司股票价格跟生产经营情况之间的关联,减少证券市场波动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造成的的严重冲击。另一方面,还应当根据股票的收益情况以及风险承担的情况,将股票划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由于股票波动本身具有很大的风险,同时也不可预测,因此投资者在进行股票投资时,将其作为不保本型投资来进行处理,这也表明了股票投资本身的不确定性以及投资收益的巨大变动性。
第二,股权投资评估。在管理实践中,股权投资最明显的特征是表现在股权投资在管理控制上的权利。它具体是表现在投资企业能够实现对被投资企业的资本控制,或者跟被投资企业一起共同实现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控制。也就是说投资企业依靠股权控制能够对被投资企业产生控制权。在具体的投资实践中,投资企业要实现对被投资企业的管理权控制,主要是依靠在被投资企业中选派股东等控制方法来实现对被投资企业产生重大影响的。通过这些股权控制方法,投资者能够有效参与到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活动和经营活动中。
三、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的方法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在进行评估时,可以分为相对估值法和绝对估值法两种。这两种方法具有各自特点和适用范围,同时也会对会计产生不同的影响。具体来讲,对于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评估时,主要是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第一,相对估值法。相对估值法是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评估时最为常见的一种方法,进行相对估值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评估时,应当首先确定标准比率,并将以这一标准比率作为重要的参考指标,在确定好标准比率之后,在资本市场中选取跟被评估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具有较高类似度的其他几家企业,在此基础上计算得出这些类似企业的参考比率,最后依靠计算所得出的参考比例和被评估公司的指标进行相乘,得出被评估对象的企业价值。投资者在使用相对估值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评估时,又会根据使用参考比率的不同,将其划分为市盈率法和市净率法两种,这两种方法主要是根据不同的指标来计算出被评估公司的企业价值。
市盈率法。市盈率就是将企业的市场价值跟企业的净利率进行对比,所得出的比率为市盈率。通过计算市盈率能够体现出投资者对于被投资企业生产经营能力和利润能力的认可。在进行市盈率计算时,可以按照具体的计算内容划分为两个部分,一方面是当期市盈率,另一方面是预期市盈率。当期市盈率是将企业的当期净利润按照企业的市场价值进行比值计算后所得出的市盈率,当期市盈率的计算结果可以有效地反映出被投资企业的历史盈利能力,而预期市盈率则是通过将对其被投资企业预期净利润除以公司市值之后所得出的比率,预期市盈率的计算结果能够有效地反映出被投资企业未来一段时间内其生产经营能力和净利润情况,这两种市盈率的计算结果分别体现了被投资企业的历史盈利能力和预期盈利能力。市盈率法适用于周期性弱的公司,如公共服务业等。
需要注意的是,使用市盈率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评估也有着自身的优缺点。其优点是市盈率这一指标计算相对比较容易,所获取的数据也比较简单,用户通过简单的计算步骤获得这一指标,并依靠这一计算结果更为明确地获得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时投入产出以及其收益的状况。与此同时,使用市盈率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评估,也涵盖了被投资企业的股利政策,能够依靠这一指标对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风险进行合理分析和评价。同时市盈率法也有着一定的缺陷和不足。一方面,计算市盈率时,应当明确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数值为负时,并不代表被投资企业的整体价值为负,因此当市盈率计算结果为负数,并不能对长期股权投资价值评估产生实质性作用。另一方面,在计算市盈率时,所获取的公司利润指标往往会受到被投资企业管理者的影响,如果被投资企业利润指标波动范围比较大,也会影响到市盈率法计算结果的准确性,进而影响到长期股权投资价值评估的准确性。
市净率法。市净率法所体现的是被投资企业账面净资产,根据评估对象的不同市净率发可以划分为当期市净率和预期市净率两种。市净率法跟市盈率法具有相同点,其相同点主要是体现在两者都是通过预期市净率来对被投资企业未来的企业价值情况进行评估,能够体现出长期股权投资价值评估的本质。使用市净率评估方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评估具有一定的优势。一方面,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在呈现负数的情况时,能够通过补充市盈率方法对被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情况进行评估。另一方面,依靠市净率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在计算相关指标时,所需要的股权账面价值指标获取相对容易。同时,假如被投资企业所采取的会计政策具有一致性时,采用市净率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评估,所得出的结果能够很好地反映出被投资企业的价值变动情况。跟市盈率法一样,市净率法本身也具有一定的缺陷和不足。一方面,假如部分被投资企业资不抵债,则采用市净率法往往不科学,得出的结论也具有偏差。另一方面,对于当前的大多数高新技术产业来讲,由于企业股权价值本身并不高,依靠这种方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评估也不合适。另外,假如被投资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不具有一致性,采用这一方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评估也往往会导致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账面价值相互之间不能够进行科学对比,采用市净率法进行此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评估所得出的结论也具有偏差。与市盈率法不同,市净率法比较适合周期性强的企业,如银行业、保险业等。
第二,绝对估值法。绝对估值法是相比较于相对估值法而言的,绝对估值法这一方法在使用上并不参照于相对指标,而主要是依靠经济附加值等绝对指标来进行计算的,以此来获得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结论,计算得出被投资企业的企业价值。一般来讲,投资者在使用绝对估值法时也可以有比较多的具体方法,通常情况下经济附加值法使用比较广泛。使用经济附加值法进行绝对估值计算计算时,其指标的计算公式可以表示为:
EVA=NOPAT-(IC*WACC)=IC(ROIC-WACC)
上述公式中,NOPAT表示税后营业净利润,IC表示投资资本,ROIC表示投资资本的回报率,WACC表示加权平均资本成本。
为进一步提高投资者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评估时绝对估值法的使用科学性,研究者在上述公式的基础上,进一步构建了经济附加值法公司价值评估的模型。其公司价值评估模型可以表示为:
Vt=ICt-1++FGA
上述公式中,Vt表示企业评估价值,ICt-1表示t-1期中的投入资本的价值数值,EVAt表示的是第t期EVA值,FGA表示的是未来能够增长的现值。
使用绝对估值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价值评估具有一定的优势。相比较于相对评估法,绝对评估法能够准确地计算出被投资企业的市场价值,同时能够将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决策跟股权价值之间实现紧密连接。但是,使用绝对值法也具有一定的缺陷和不足。在计算绝对估值指标时,其计算过程往往会受到市场中通货膨胀的影响比较深刻,同时也往往产生折旧效果。这些都不利于绝对值法在评估长期股权投资价值时的准确性,会对评估结果造成一定的偏差。绝对估值法适用于经营稳定、有稳定股利发放的企业。
四、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对会计的影响
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的结果可以对会计产生一定的影响,它能够为企业会计计量提供必要的核算价值基础,是企业进行会计核算的重要数据来源。一般来讲,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对于会计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对会计初始计量的影响。对于被投资企业股权价值的初始计量,主要是反映在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上。投资者在进行初始投资成本计算时,可以将其视作获得投资成果的公允价值,也可以将其视作在投资过程中投资者所付出的所有价款。如果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的结果具有科学性,能够为投资者提供专业的决策管理意见,对于提高投资企业的会计财务工作具有重要积极意义。
另一方面是对投资企业减值准备工作的影响。如果企业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时,被投资企业的的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结果低于企业的账面价值,投资者就需要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上充分考虑减值准备计提工作,以此来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同时,企业财务管理者还应当对被投资企业的整体价值进行准确的核算,避免因为被投资企业价值信息人为操纵所造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结果偏差,可以依靠第三方减值测试等手段方法,提高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的准确性,减少投资损失,提高长期股权投资效益。
另外,长期股权投资评估是上市公司基本面分析的必要过程,通过比较用估值方法计算出的公司理论股价与市场实际股价之间的差异,可以指导投资者进行具体的投资行为。准确的估值定价可以帮助投资者抓住市场机会、做出正确的决策。
参考文献:
[1]张家凯.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问题研究[D].石河子大学,2016.
[2]朱智慧.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变化对企业的财务影响[D].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5.
一、本通知适用于国有金融企业,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控股公司、国有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类国有企业。
本通知所称直接股权投资,是指国有金融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等规定,以自有资金和其他合法来源资金,通过对非公开发行上市企业股权进行的不以长期持有为目的、非控股财务投资的行为。
本通知所称投资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外依法注册登记,从事直接股权投资的机构;所称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具有相应专业资质,为投资非上市企业股权提供投资咨询、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法律意见等服务的机构。
二、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稳健、安全原则,综合考虑效益和风险,建立完备的决策程序,审慎运作。直接股权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投资、宏观调控政策。
三、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业务,可以按照监管规定组建内部投资管理团队实施,也可以通过委托外部投资机构管理运作。内部投资管理团队和受托外部投资机构应当符合监管部门要求的资质条件,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体系,设立资产托管和风险隔离机制。
四、国有金融企业通过内部投资管理团队开展直接股权投资业务的,应当按照风险控制的要求,规范完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确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决策及批准权限,并根据投资方式、目标和规模等因素,做好相关制度安排。
五、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可以聘请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尽职调查和估值、投资咨询及法律咨询等专业服务,对拟投资企业的经营资质、股权结构、财务状况、法律风险等进行清查、评价。
六、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应当根据拟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采用国际通用的估值方法,对拟投资企业的投资价值进行评估,得出审慎合理的估值结果。估值方法包括:账面价值法、重置成本法、市场比较法、现金流量折现法以及倍数法等。
国有金融企业可以按照成本效益和效率原则,自主确定是否聘请专业机构对拟投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由企业履行内部备案程序。
国有金融企业应参照估值结果或评估结果确定拟投资企业的底价,供投资决策参考。
七、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应当根据尽职调查情况、行业分析、财务分析、估值或评估结果,撰写投资项目分析报告,并按公司章程、管理协议等有关规定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决策层在对投资方案进行审核时,应着重考虑项目的投资成本、估值或评估结果、项目的预计收益、风险的可控性等因素,并结合自身的市场定位和经营情况统筹决策。
八、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应当加强项目投后管理,充分行使股东权利,通过向被投资企业提供综合增值服务,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市场价值。
进行直接股权投资所形成的不享有控股权的股权类资产,不属于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范围,但国有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完备的股权登记台账制度,并做好管理工作。
九、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应当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包括:公开发行上市、并购重组、协议转让、股权回购等方式。
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和条件、以协议转让或股权回购方式退出的,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国有金融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他机构自行决策,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以其他方式进行股权转让的,遵照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十、国有金融企业所投资企业通过公开发行上市方式退出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国有股减转持义务。可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的,应按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豁免申请。
十一、国有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本通知要求,加强对直接股权投资业务的管理。各地方财政部门可依据本通知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对赌”非赌博
对赌协议,是一个舶来品,英文名为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简称VAM,直译为汉语应该是“估值调整协议”,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协议时,双方对于未来不确定情况的一种约定。如果约定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通常情况下,被投资企业经营业绩能够达到协议所规定的一种额度,投资方在获得投资股份大幅增值的前提下,须向被投资企业管理层支付一定数量的股份;反之,若被投资企业无法完成投资协议约定的经营指标,则须向投资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股份,以弥补其投资收益的不足。
对赌协议,本质上可看作期权的一种形式,是一种带有附加条件的价值评估方式。由于投资方和融资方对企业未来的盈利前景均不可能做到百分百准确估值,因此,投资方往往倾向于在未来根据实际情况对投资条件加以调整。在引入中国时,该术语被不恰当地翻译为“对赌协议”,导致人们将其与“赌博”这个词汇联系起来,实际它与赌博并无实质关系。在价值估值调整执行中,价值估值调整与所谓“对赌”有着本质的区别:在赌场赌博中,不确定性是人为制造的,但估值调整中,参照事件是外在的,其不确定性都客观存在。对赌协议或条款在国外被认为是一种“make good”条款,相当于“信用确保”,在英文语境中这个条款不仅毫无贬义,甚至还有褒义的成分,然而在汉语的语境下,这个条款有一定的贬义,另外再加上国内尚未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明文规范,在PE投资行为中该条款往往被滥用,导致了公众对其负面看法居多。
对赌协议的内容需考虑每个项目的具体情况并结合投资者对于企业发展规划的预期进行设定。常见的对赌协议是基于企业未来经营绩效的不确定性而设定的与财务绩效有关的对赌协议,通常会涉及公司的财务绩效、非财务绩效、赎回补偿、企业行为、股票发行和管理层去向等条款,所约定的范围非常广泛,既有财务方面的,也有非财务方面的,涉及企业经营管理的多个方面。所用筹码除了股份外,管理层和投资方还以董事会席位、二轮注资和期权认购权等多种方式来实现对赌。常见的对赌协议安排可见表1。签对赌协议的原因:信息不对称
在PE签署投资协议之前,通常会进行尽职调查。PE会认真研究分析企业所处行业、企业基本发展状况、企业的经营管理团队、企业的商业计划书等等,在形成投资意向之后,利用自己的专业团队或者聘请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核查投资目标企业的家底,以防范投资失败的风险。显然,为了吸引PE而获得更大的融资额,企业通常会倾向于“包装”其商业计划书,包括商业模式、核心竞争力、盈利模式、团队背景、企业成长性、融资安排等内容。如此,企业投资活动中融投资双方存在先天的信息不对称。在融资企业方“包装”描述企业美好前景和价值情况下,处于弱势地位的外部投资方一般很难通过尽职调查及时全面地了解、判断投资对象企业的真实资产和盈利状况,以及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而且在一般情况下,投资者不参与或很少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投资后对企业经营管理不具有控制权,被投资企业的业绩取决于控股股东与企业经营管理层的努力程度。
此外,对赌协议普遍运用于PE机构对以高新技术为主的创业企业的投资活动之中。此类企业通常存在专利技术或者非专利技术入股的情形,这些无形资产往往不存在活跃市场的交易价格,其价值由评估取得,而对专利技术或者非专利技术的估值在实践中一直是个难题。作为现金或实物出资方的PE机构一般会要求调整这些无形资产的估值,从而平衡不同类型资产出资的股权比例。
在上述情况下,为了解决未来不确定和信息不对称这两个问题,投资方要求签对赌协议。对投资者来说,企业的价值不在于历史业绩,而在于未来收益能力;企业应具备经营管理能力相对成熟的经营者,而且经营者对企业未来的发展充满自信;对赌协议能够极度激发企业管理层的热情,提升企业价值。
对赌协议实际上是将投资活动中由于信息不对称性以及未来不确定性的风险转换成了博弈能否成功行权的风险。只要被投资企业管理层的风险控制得当,对赌协议被普遍认为是一种能够有效保护投资者权益和激励被投资企业管理层的制度安排。但我们需要清晰认识,对赌协议实质上是风险防范的最后防线,是排在常规风险防范机制之后所作出的约束激励安排,不能视为一项投机工具,融资方失败就权当把企业卖掉,投资方失败还能拿到股份或者控制权。一旦沦为投机工具,对赌协议就失去了应有的激励意义。对赌协议的风险
对赌协议是对未来风险的一种安排与确认,它通过对未来不确定的企业价值进行对价上的调整,使参与各方分别放弃一定的自身利益对对方进行补偿或奖励。
然而,我们必须看到,融投资双方地位并不平等,尤其是在中小企业与创业企业融资难的当下,投资方一般处于强势地位。严格说,对赌协议并不是一种零和博弈,更多地可以理解为双赢或者双输。对于融资方来说,如果输,损失将更为沉重,约定的业绩目标不能达到,被投资企业将通过让渡约定股权等方式补偿投资者,控股股东极有可能因此而丧失对企业的控制权,其损失将是巨大的。对于投资方来说,如果被投资企业经营业绩达到对赌协议的规定,投资者将能实现巨大的投资增值,双方皆大欢喜;如果被投资企业经营业绩没有达到对赌协议的规定,融资方必须向投资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股份,投资方在获得股份后,可借此获得公司的控制权,但对PE这样的投资者来说,与业绩增长推动下的资本增值相比,获得公司的控制权不是其投资的期望目标。本身来说,PE作为职业的投资机构一般不愿意通过对赌协议的履行而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者和经营者,它也不可能将企业重新更换一个经营管理团队,可以想见,一个由于丧失控股权而严重挫败的原有管理团队还能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对赌协议的风险,往往来源于融投资者双方的不理性。当融资方在出让股权募资时,为了能获取更多资金,往往过分包装夸大公司的估值,同时又对企业未来发展充满信心,而忽略了详细衡量和投资方要求的差距,以及内部或外部经济大环境的不可控变数带来的负面影响,甚至过于自信而忽视对控制权的重视。而且,过分的激励很可能导致融资方不理性,为了达到对赌协议所约定的业绩指标,控制股东或经营管理层冒进偏激,注重企业的短期业绩,忽视企业的长远发展。
对投资方而言,在业绩对赌时,也会顺势抬高业绩,无形中就形成了业绩泡沫,不切实的业绩目标将进一步放大企业本身不成熟的商业模式和错误的发展战略,从而把企业推向困境。一旦业绩不达标触及对赌协议条款,融资方往往不甘心履行协议放弃企业控制权,对赌纠纷由此而生。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投资方遇到对赌纠纷之时面临着法律风险,海富投资案就是一个鲜活的案例。
我们不妨简单回顾一下海富投资案这一典型案例。
2007年,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海富公司”)作为投资方与甘肃众星锌业有限公司(后更名为“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世恒公司”)、世恒公司当时惟一的股东香港迪亚有限公司(“迪亚公司”)、迪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陆波,共同签订了《增资协议书》,约定海富公司以现金2000万元人民币对世恒公司进行增资。《增资协议书》第七条第(二)项约定:世恒公司2008年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如果世恒公司2008年实际净利润完不成3000万元,海富公司有权要求世恒公司予以补偿,如果世恒公司未能履行补偿义务,海富公司有权要求迪亚公司履行补偿义务。2009年12月30日,因世恒公司2008年度实际净利润仅为26858.13元,未达到《增资协议书》约定的该年度承诺净利润额。海富公司向法院提讼,请求判令世恒公司、迪亚公司、陆波向其支付补偿款1998.2095万元。
一、二审法院均完全否定对赌协议效力,最高法院在今年年初作出再审判决。最高法院再审判决明确了对于PE投资者与目标公司之间对赌条款效力的态度,即PE投资者与目标公司的对赌条款无效。并且,就认定无效的理由而言,最高法院纠正了二审判决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答》将海富公司的投资认定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法律适用错误,认为此类PE投资者与公司对赌条款的约定,实质损害了公司及其债权人利益,违反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八条关于企业利润分配的规定,构成《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据此认为该约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该立场体现了最高法院摒弃了二审法院依据对赌协议约定而将PE投资认定为“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简单机械的合同裁判方式,而是在肯定PE投资这一投资形式的基础上,综合考量公司、债权人、公司其他股东等各相关方权益,就对赌协议的效力作出判定。
同时,最高法院再审判决纠正了一、二审法院完全否定对赌协议效力的态度,肯定了当事人就股东迪亚公司对投资者海富公司的补偿承诺不损害公司及公司债权人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该认定一定意义上肯定了对赌条款或利益估值条款其本身的合理性,也兼顾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于PE投资者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的对赌协议效力予以认可和肯定。
由海富投资案这个案例,我们不难发现PE投资者在签订对赌协议时的风险。对赌条款不能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避免对目标公司对赌,尽量通过与目标公司管理层对赌、或与目标公司原股东对赌的方式,绕开将目标公司卷入对赌,从而避免相应协议被认定无效。对赌如何避免双输
对赌协议只是一个比较合理的估值调整的中性机制,原则上不存在对某一方更有利的倾向。对赌,是一把双刃剑,如何避免双输,是对赌中融投资双方均应该着重考虑的核心问题。
融资方应正确认识对赌协议的利弊,弄清楚对赌协议的本质及其潜在风险,认真分析企业的条件和实际需求,理性决策。企业可以优先选择风险较低的融资方式筹集资金。
对赌协议的核心在于对企业价值的科学评估。博弈双方应当对自身、对未来市场前景、对经营管理模式都有足够的了解和科学的判断。
融资方应当恰当准确评估自身价值,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做出较为准确的判断,在风险和收益之间寻找一个合适的平衡点,盲目乐观,过分自信,对企业给予不切实际的高估值,尤其不能以市场最佳状态作为企业业绩的预测标准,做出高于常规的增长预期,甚至不切实现地承诺实现高速增长,轻率地签订对赌协议。合理方法是在在专业机构协助下,在企业发展战略层面上赢得投资方的认同让投资方明白其最大的收益还是在于企业的长期增长,同时把自己的关注点放在投资人未来能够带来的其他价值上,比如品牌、企业运作和管理经验、国际化经验、以往投资企业的协同效应等。把握好自己的原则和底限,要通过合理的协议安排锁定风险,以保证自身的对企业最低限度控股地位,与投资方多沟通,配合投资方做好尽职调查,公开透明地向投资方开放企业信息,使得投资方认真地进行尽职调查,从企业的长远发展考虑,从长远发展中获益,更多地将双方利益与长远收益挂钩,使投资人在充分了解企业状况而不是仅凭对赌机制保护自身利益的情况下,与企业团队共同制定预期目标。
对于投资方来说,不能滥用对赌协议,不能将对赌协议视为风险锁定机制,而忽视投资前的尽职调查、审慎决策与投资后的提供改善公司治理等增值服务。
要想实现双赢,应合理设计对赌条款。居于强势谈判地位的投资方不宜设置标准过高的对赌条款,对赌协议重要目的是给被投资企业带来激励效应,过分的激励会适得其反。PE投资为人所诟病的是过于关注短期效益和自身安全撤退,PE机构对此应当有所调整。融投资双方需要增强信息交换与沟通,减少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各自降低自己的期望,缩小双方在定价期望上的差距,谨慎合理作出业绩预测在对赌内容上预留一些弹性空间,可以约定一个浮动的弹性业绩标准。在PE退出方式方面,也可以弹性约定,可以放宽上市时间,也可以不将上市作为唯一退出方式,被投资企业如果不愿上市,可以允许被投资企业回购股份,柔性寻求对于企业经营风险的互相理解和共同承担。业绩目标应该有相对合理、细化的设定,尽量采取股权比例调整的手段,而不是现金补偿的手段,可以设定财务绩效、赎回补偿、企业行为、股票发行和管理层等多方面指标。
关键词:私募股权;财务风险;内容;管控;措施;研究
一、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财务风险分析
(一)私募股权投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私募股权投资的重要前期准备工作就是要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但是部分国有企业资产流失严重,估值较低,导致投资收益较差,投资者难以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目的;民营企业由于财务制度不透明,财务监督机制缺失,导致企业价值估值工作难以顺利开展,没有充分使用贴现现金流方法的优势,没有对财务指标估值方法和期权期货估值方法进行比较。部分企业没有认识到企业市场股票价值的重要性,没有根据公司股票的净现值或参考市场交易价格综合定价,导致企业的实际市场价值难以得到准确的计量,使得投资者难以辨别优秀企业,投资风险增大。
(二)来自投资者的风险
投资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投资法人内部的专业人员素质越高,资金网络越完善,投资者在使用私募股权投资方式进行投资时取得成功的可能性就会越大。反之,就会给私募股权投资带来阻碍,降低投资收益,加大私募股权投资中的非系统性风险。投资者可能会给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的带来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部分企业内部缺乏完整合理的信息支持体系,没有采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投资者的资信状况和财务实力进行记录和分析,没有对投资者的资金状况、专业能力、可靠性和诚信程度等进行调查,也没有及时建立投资者实名档案,对投资者的信用状况不了解,给私募股权投资活动带来风险,合约资金无法按时按量到账,呆账坏账问题时常出现。
(三)来自企业运营工作中的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是一种复杂的投资方式,需要花费投资者巨大的精力和时间。投资者需要寻找融资企业,并和融资企业进行多方谈判,及时着手准备法律协议,再根据双方的协议来安排资金入账工作,这一过程通常会耗费投资者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交易成本较高,需要支付大量的管理费用。同时,投资者还需要对国家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了解,并要及时跟进市场的发展情况,进而权衡项目融资的盈利性、经济性、灵活性和降低风险的好处。在投资项目运营过程中,企业要及时更新技术和管理模式,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降低由于技术故障引起的风险。企业在运营过程中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选择成熟技术还是创新技术,无论是那种技术都要注重风险防控,对项目技术、设备可靠性、生产效率和质量、产品设计和生产标准等因素进行风险评价,识别控制技术风险。
(四)外部环境中的风险
根据公司金融相关理论知识可知,企业开展投资活动会面临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对待不同的风险,企业要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分析。外部环境对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带来系统性风险,企业内部风险即非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投资者可以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防控或者管理,如果是系统性风险,则只能依靠国家从宏观层面入手,完善金融市场制度,规范金融市场行为等措施来降低,企业投资者往往不能通过自身的努力来消除系统性风险。外部风险通常有政治风险、利率风险和外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和环境保护风险等等,外汇风险又可以分为不可转移风险或者汇率/,!/波动风险。环境保护风险是企业在开展私募股权投资时,部分国家借口资源保护要求企业承担环保成本,进而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损失风险。
二、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开展财务风险管理的措施
(一)做好风险评估工作
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要开展财务风险管理工作,首先就要对风险进行评估。风险评估是建立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根据项目风险的特点采用定性和定量分析方法,预测风险的大小和破坏程度。企业要对风险进行评估,将风险划分为不同的等级,根据风险等级来制定风险防控的对策和方案。企业要了解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要明确风险事件发生涉及的范围和危害程度,可以采用敏感性分析和概率性分析方法对财务风险进行评估。企业要做好风险评估工作,首先就要熟悉风险评估的内容,并要根据财务工作业务性质来选取风险评估指标。风险评估指标的选定直接影响到风险评估工作的效率和质量,选取不同的评估指标将会得出不同的风险系数,因此企业要合理选取风险评估指标,可以运用财务信息建立计量回归模型,采用OLS分析方法来分析各项指标对风险的影响作用,以便的得出有效的规范性分析,为私募股权投资企业风险管控工作提供依据。企业在进行风险评估时要重视风险评估方法的选取,对项目进行风险评估的方法很多,常用的有主观评分法、决策树法、层次分析法等,企业要结合自身的风险管理情况来合理选择。
(二)明确财务风险管理原则和重点
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开展财务风险管控工作,就要明确财务风险管理原则。财务风险管理原则对企业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约束和导向作用,企业开展风险管理工作要符合企业总目标要求。企业战略目标是经营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风险管理活动也要符合企业战略目标的要求。企业要在不同的投资项目的
风险和收益进行权衡,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来选取最佳的筹资方式,企业要注重优化自身的资本结构,慎重使用财务杠杆,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系数。其次,企业要明确财务风险管理控制的重点,要根据重点防控内容来选取金融工具,提高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企业的筹资成本。企业的财务风险往往取决于投资的期限、流动性、投资项目的收益、企业资金周转能力和偿债能力等因素,企业在开展风险防控工作时要对不同经营环节中工作重点进行分析,因为企业在不同的环节和阶段有着不同的工作重点。 (三)细分财务风险管理权责,重视合同
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开展财务风险管控工作,要细分财务风险管理权责,要以风险识别作为风险机制设计的依据,根据风险识别得出的规范性分析来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设计出风险分担结构。企业要重视风险管理工作的分配,可以根据不同的风险管理工作内容将权利和责任进行配比,将项目当事人作为风险分担的主要负责人。其次,企业私募股权风险处理的核心环节之一就是项目风险和项目当事人之间以合同方式形成的额对应关系,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企业构建风险约束机制,保证投资结构的稳健性。企业可以积极构建风险约束机制,将合同作为风险处理的首要手段和主要形式之一,将风险管理工作具体化,保证合同效力运用的最大化,并以合同的方式明确规定当事人承担多大程度的风险,使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财务风险得以规避。
【关键词】并购基金 盈利模式 估值方法
一、中国并购基金简介
并购基金(Buyout Fund)是私募股权基金的一种,用于并购企业,获得标的企业的控制权。常见的运作方式是并购企业后,通过重组、改善、提升,实现企业上市或者出售股权,从而获得丰厚的收益,经常出现在MBO和MBI中。
并购基金一般采用非公开方式募集,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投资期限较长,通常为3―5年,从历史数据看,国际上的并购基金一般从投入到退出要5到10年时间,可接受的年化内部收益率(IRR)在30%左右。
在投资方式上,并购基金多采取权益型投资方式,绝少涉及债权投资。投资标的一般为私有公司,且区别于VC的是,并购基金比较偏向于已形成一定规模和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形企业。
二、并购基金架构
并购基金常常采用的是有限合伙制,由GP(普通合伙人)和LP(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GP负责并购基金的运作,并提供一定比例的资金,常常为整个并购基金的1%~5%。LP是并购基金的主要资金提供方,分享并购基金的主要收益。
对于规模较大的并购基金,受限于单个LP出资量过大,局限了投资者范围,可以通过产品化来扩大客户参与群体,同时降低进入门槛。常见的架构是信托和基金子公司结构,其中分为双层结构和多层结构。
三、并购基金估值方法
在并购过程中,最困难的一环在于对企业和企业家的估值。国际上通行的企业估值法有三种:市场法、收益法、资产基础法。
市场法是将评估对象与参考企业、在市场上已有交易案例的企业、股东权益、证券等权益性资产进行比较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收益法是通过将被评估企业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资产基础法是在合理评估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价值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
四、并购基金盈利模式
并购基金的盈利来源包括基金分红、固定管理费、上市公司回购股权的溢价以及财务顾问费等。对PE和投资者而言,投资回报主要还是分红和到期返还,一般依据投资合同的约定而来,主要有如下几种方式:被投资企业上市,投资人持有被投企业原始股,获得投资额与原始股变现的差价。被投资企业回购PE投资股份,投资人获得回购金额与投资金额的差价。成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获得被投资企业的分红。将持有的被投资企业股份转让给其他机构或个人,获得转让收益和投资额的差价。与被投资企业签订对赌协议,在被投企业没有达到预设指标后,获得被投企业的经济补偿。
目前超额收益的分配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欧洲模式,即优先返还出资人全部出资及优先收益模式,投资退出的资金需要优先返还给基金出资人,至其收回全部出资及约定的优先报酬率后,GP再参与分配。第二种是美国模式,即逐笔分配模式,每笔投资退出GP都参与收益分配,以单笔投资成本为参照提取超额收益的一部分作为业绩奖励。美国模式下LP收回投资的速度要慢于欧洲模式,目前国内绝大部分基金都采取欧洲模式。
五、并购基金面临的问题
首先,并购基金的运作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从基金募集、成立到并购的实施、项目管理以及分红、退出清算,某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使投资者面临损失。因此并购基金在进行产品化的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风险的控制,尤其要关注如何实现安全退出,注重退出方式和时机的选择,制定完善的退出方案。
其次,按照LP与GP职责分工,LP的角色定位在只负责出资,而不参与投资管理活动。LP对GP过多的干预可能会降低基金运行的效率,而GP也可能侵害LP的利益,如当GP同时管理A与B两只基金时,可能会由A基金去收购B基金所投资的项目实现B的退出,或者挪用A的资金去缓解B的资金短缺问题等。
同时,受限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并购基金通过IPO是因时间跨度较大,具有很多的不确定性,这不符合并购基金的募资期限要求,虽然现在有新三板等市场,降低了上市门槛,但多层级的成熟的资本市场仍有待完善,并购基金的退出途径仍比较单一。
六、发展前景
过去的十多年里,中国的并购基金从无到有,再到后来爆发式的增长,数量和规模屡创新高。未来,并购基金仍将在促进经济转型、提升产业整合等领域发挥重要的作用。
为了中国并购基金的进一步发展,在以下几方面需要有所升级:并购贷款和并购债券的发展。国际并购的并购贷款操作中,并购基金常使用被投资公司的经营现金流实现还本付息,用以解决现金流匹配问题。此外,离岸债券因其较低的资本成本收到欢迎,未来可帮助并购基金有效控制资金成本。退出渠道的丰富。随着新三板以及未来战略新兴板和地方性产权交易所的退出,一个层级丰富的资本市场正在逐步成型,与之相匹配的制度也在不断完善,成熟的资本市场为并购基金顺利退出提供了条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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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刊编辑部. 并购基金:助推公司并购的新模式与新问题[J]. 证券市场导报,2013.
(一)从投资阶段上看,成熟期企业更受青睐
我国大多数PE都是倾向于投资成熟期企业,只有极少数基金投资于发展早期的企业。2005年以来,我国PE投资于成熟期企业的案例数量超过总投资数量的50%,而2009年这一比例更是达到了60%。
(二)从投资地域上看,经济发达地区更加活跃
近几年的投资数据统计显示,PE投资的地域分布在很大程度上与经济的发展程度相关:经济越发达的地区,发生的PE投资数量就多,相反地域较偏、经济不发达的地区PE投资则相对较少。PE投资的地域分布还跟各种专业性私募基金的所在地以及各地区的行业分布有关:大中型的PE投资机构一般都设立在经济发达、交通通信方便以及政策扶持得力的大城市及中东部发达省份,而这些地方的中小企业也更容易获得私募机构的投资。此外,区域经济行业分布的不同也会造成PE投资的地域差异。例如:倾向于投资能源行业的PE,能源大省是其投资的重点地区,而传媒娱乐行业的发达也是湖南省吸引PE在该行业投资的重要因素。
(三)从投资行业上看,传统行业优势依然明显
制造业、能源等传统行业一直是我国PE投资的热点,2006年传统行业的投资案例数量占总投资的56.76%,2007年则占总投资案例数量的47.72%,2008年以后传统行业所占比例仍然居于行业投资的首位。2009年我国PE投资的行业分布情况表明,传统行业在我国PE投资中依然并将持续占有较大比重,与此同时新兴高科技产业、医疗健康以及其他行业的投资也在不断的增长。
(四)从投资类型上看,基金形式日益多样化
目前我国PE的投资类型呈现以下特点:第一,成长资本投资所占比例最大,且一直呈增长趋势,2008年比2006年增加57起投资。第二,投资的形式越来越多,投资类型出现多样化,夹层资本和重振资本实现了从无到有的突破。第三,不动产投资(主要是房地产投资)大幅度下降,由2006年的21起下降到2009年的4起。
二、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中存在的问题
(一)投资目标偏离被投资企业价值增值
PE投资的目标是获得收益,除了资金投入,PE还应该同时利用自身的优势帮助被投资企业创造更大的价值,最后通过恰当的渠道退出来实现自身收益。判断拟投资企业是否具有增长能力,就需要PE投资者在项目选择时特别关注拟选择项目的成长性和发展前景。但目前我国很多PE投资机构在选择投资项目时,并不是以该企业未来的增值空间为评价标准,对被投资企业的成长性关注较少,而过分的注重企业目前的盈利能力,缺少对其未来发展和增值空间的评价。这就偏离了PE中长期性投资的目的。不仅不能优化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实现长期收益,也有损于PE的长期投资运作。
(二)投资后管理参与程度不够
PE的管理参与,是PE机构运用其所具备的先进的技术、广阔的市场、庞大的关系网络以及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等优势,对被投资企业的运营管理进行全方位的参与,向被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以实现价值创造的过程。PE对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参与,直接影响着被投资企业的价值创造,而目前我国存在PE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管理参与不够的现象。例如,有些PE投资机构没有对所投企业的业务、产品以及相关市场环境作深入调查研究,不能准确地为企业定位;还有一些投资机构对被投资企业的监控不够,无法保证定期查阅报表及定期访问和电话查询。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国内大多数的投资机构都是中小型企业,管理水平低,很多基金管理人存在经验不足、能力不够等问题,致使很多投资项目虽然前景好但运作结果并不理想。另一方面基于管理成本的考虑,很多PE投资机构不愿意为被投资企业注入过多的时间及人力资源,当然也存在被投资企业排斥投资管理人参与管理的现象。
(三)投资行业和区域重叠,跟风现象严重
第一,投资行业集中度高。IT、制造业、互联网、医疗健康四个投资案例最多的行业,投资案例数量之和占总数量比例超过60%。例如,关于互联网网络视频行业,尽管国内政策对媒体的控制是绝无仅有的,投资该行业的未来并不明朗,但是鉴于有盈利的投资案例,很多PE投资机构依然热衷跟风投资。
第二,投资地区也比较集中。仍然以北京、上海、深圳、江苏、浙江、广东等一线城市和东部沿海地区为主,经济发展程度是主要的原因,另外各地政府的政策导向也很重要,上述地区很多地方政府开始出台一些鼓励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政策来吸引投资,使得投资地区集中。
出现投资风格重叠的原因,除了国内特殊的投资环境和政策导向,最重要的原因还是在于基金经理人投资经验不成熟,专业素质比较低,而且在投资项目时容易出现急功近利现象,导致不能从专业角度理性判断该项目是否能够投资。
三、优化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策略的思考
(一)选择高成长性项目
好的项目是投资收益的源泉,因此决定PE投资成败的首要环节就是对被投资企业的选择。
1.合理估值目标企业。项目筛选过程中最核心的问题是企业价值的评估,估值贯穿在项目初选到签订正式投资协议的整个过程,选择正确的价值评估方法及如何准确地评估价值关系到项目的投资与否、该项投资的投资成本及未来收益的测算。只有对目标企业进行了合理的估值,基金经理人才能做出投资与否的正确决策,在项目谈判过程中才可能掌握更多的主动权。
2.准确定位投资目标。PE投资获利的关键是被投资企业实现价值增值,因此,PE投资机构在进行项目筛选时,应将目标企业的价值增值作为自己的投资目标。一方面,要关注目标公司的产业发展方向、增值潜力、管理体制及行业竞争力,对该风险企业的企业家进行商业背景调查,以尽量选择优质的项目和优质的管理层。另一方面,还应当注重核心投资能力的培养,充分利用自己的资源整合能力,帮助被投资企业发展壮大,提升其价值。
(二)优化对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参与
如何进行管理以及管理成功与否不仅关系着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还影响着PE投资回报的高低。因此,成功的进行经营管理的参与,是PE投资顺利实现的重要环节。
1.妥善处理与被投资企业的关系。首先,基金管理人必须具有高度的耐心和高超的领导艺术,既要把握住既定的原则,又要掌握一定的灵活性。其次,还需要采取一些措施使企业管理人员和职工能够接受并配合基金管理人的工作,一方面加强宣传,使员工了解企业的发展目标和自己的使命,对工作保持持续的热情;另一方面组织学习讨论,加强技术培训,提供员工的岗位技能培训。
2.适时调整发展战略。PE在决定投资之后就应该初步规划被投资企业的发展战略,基金管理人在对该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时,通过分析目标企业所处行业的总体发展趋势、目标企业的市场地位、竞争格局、现有的优势资源等初步确定出该企业未来的发展战略。在完成正式的注资之后,私募基金管理团队还应与企业管理人员一起详细规划企业的市场地位、阶段性目标以及长远目标。在这个过程中,必然会对企业以前战略规划作出调整,为了能够参与、影响被投资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基金管理人在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里必须占有一定数量的席位,以保证对企业的重大决策具有表决权。
3.加强财务监督。财务运作是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核心,PE向被投资企业投入大量的资金支持,支持被投资企业的运营活动,就必然要对企业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时刻关注资金的运用是否合理、合法。首先,要监督被投资企业的资金授权审批,确定资金的运用是否合法、合规,帮助被投资企业建立严格规范的授权审批制度,保证权责明确并切实贯彻。其次,帮助被投资企业建立详细、精确、科学的预算管理,并且定期对预算的落实情况进行反馈和评价。再次,还要帮助被投资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监督审查,以保证企业资源的正确利用。
4.充分利用优势资源提供业务支持。PE实现价值增值的关键是利用其自身的优势资源,对被投资企业提供业务支持,包括技术支持、市场支持及人才支持。这些支持都利用PE已有的资源优势进行,而且是债权融资和在二级市场上融资所不具备的。例如,PE可以为企业制定业务发展如产品开发策略;也可以利用已有平台的技术资源为被投资企业引进新技术、调整生产线并进行技术培训;还可以利用其广泛的销售渠道为被投资企业开辟新的市场等。
(三)打造一流本土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团队
1.扩大市场开放,进一步引进海外私募股权基金专业管理人。海外PE投资机构有着丰富的投资理论和实战经验,其基金管理团队有着专业的投资分析理财能力和丰富的企业经营管理经验。进一步引进海外PE,推动国内PE投资市场的内外资基金竞争,以便于促进本土PE在竞争中增强实力,通过竞争来完善投资基金的治理结构,在竞争中不断学习和进步,并逐步建立起科学的投资运作机制;另一方面引进海外一流的投资管理团队为我国PE投资服务,传授先进的分析能力及管理经验,目的是为我国打造一流的投资管理人提供丰富的经验积累,帮助其培养国际化的战略投资眼光,从而可以更好地识别优质的投资项目,进而进行资本运作并实现企业价值增值。
关键词 跨国并购 实物期权 定价
一、引言
跨国并购前后,投资企业均面临着诸多风险,尤其是市场波动风险的存在。投资企业在实施并购后,不仅面临着被投资企业的有效管理和资源整合,而且并购战略决策的执行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在跨国并购中,随着企业宏观环境和微观环境的变化,投资企业可以选择规模扩张,也可以选择时机,暂缓或者提前项目实施,亦可以暂停甚至放弃投资。正是因为如此,传统的现金流折现法在目标企业的价值评估中往往不能提供被投资企业的全部信息。而金融学的实物期权正是评价这种不确定性的最理想工具。可以说,实物期权方法能在高度不确定的环境中,对跨国并购进行有效的评估,该方法将管理弹性所体现出的决策价值加总到被投资企业的项目估值中,为投资企业决策提供了又一种可行的评价方法。
二、跨国并购过程中包含的实物期权分析
跨国并购行为,具有明显的期权特征。在跨国并购的各个阶段,包含了种类繁多、性质相异的各类实物期权,这些实物期权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形成了远远超出金融期权计算复杂性的诸多复合实物期权。目前,学术界对这类复合期权的研究远远不够,因此很难单独对每种实物期权的价值定价。因此,为了便于研究和指导实践,有必要把复杂的期权合理简化。本文的介绍仅仅局限于对目标企业实物期权RN(如图1所示)的简单模型计算,从而正确的估计出目标企业价值,为形成合理的收购价格提供基础。虽然进对RN的计算进行简单计算,但是我们有必要了解跨国并购中的复合实物期权,并购的过程中,企业将拥有两类期权,第一类期权是并购前,并购企业已经拥有的实物期权RA和目标企业已经拥有的实物期权RN;第二类期权是并购整合过程中,产生了新的各类复合实物期权RM,这部分价值对应隐形实物期权的估值,如图1所示:
三、实物期权方法在跨国并购中的运用
1、Black-Scholes(简称“B-S模型”)定价方法
由于B-S模型的推导过程过于繁琐,不是投资决策者所需要关心的内容,所以本文只介绍其基本思路及表达式,这并不影响B-S模型对实物期权价值的估算,B-S模型主要适用于实物期权中的扩张期权。根据Myers(1977)的观点,企业投资价值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由折现现金流法得到的价值,反映的是企业“现实资产”(Assets in place)的价值;另一部分则是企业未来增长机会的折现。如果用V表示企业价值,则有V=S+F。其中,S是用DCF方法测算的企业现实资产的价值,比较好求出,F则为未来企业增长机会的折现值。F可以看成企业对未来的投资,这种投资存在一定的不确定,企业应该根据宏微观环境和企业自身的能力实施或者取消投资。因此,可以将F视为企业的看涨或看跌期权,本文仅介绍看涨期权,因为在求出看涨期权后,看跌期权可以根据期权平价公式得到。
根据B-S模型,用现金流折现法估计的目标企业的现实资产价值遵循几何布朗运动过程,有
dS=eSdt+lSdz
其中e表示S的均衡期望回报率,l表示瞬时波动率,dz表示维纳过程
假设F是依赖于S的目标企业看涨期权,则F是S和t的函数,根据伊藤定理,最后可以得到:
其中:
其中, 表示标准正态分布的累计概率分布函数,X表示执行期权的投资额,r表示无风险利率,l为资产收益波动率,t表示期权的有效期。
2、二叉树定价方法
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以对标的资产价值变化的一种简单描述为基础。在每个分割的时间段内,标的资产只能取得两个可能结果中的一个值,图2描述了二叉树定价模型的基本结构。二叉树及多期二叉树模型适用于时机选择期权和放弃期权。
四、结论和不足
跨国并购是一项高风险的投资决策,采用传统的净现值法对其进行经济评价难免会得出一些错误的结论,实物期权理论是一种针对柔性投资进行经济评价的有效决策方法,尤其适用于不确定的经济环境,本文试图利用实物期权定价方法,探讨如何将实物期权的方法运用到我国跨国并购的价值评估和战略决策的实践中去,以便为我国企业进行海外并购提供科学合理的依据。可以说,本文的研究只能提供一种理解和分析问题的思路和基本方法,为了完善实物期权定价方法在跨国并购中的研究,还有待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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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股权投资 业绩对赌 期权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稳定增长,近年来,愈来愈多的国际投资基金以受让股权或认购新股的方式投资于中国的各类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在国际投资基金投资目标公司的过程中,这些风险投资基金往往会与目标公司、其原股东或其经营管理层,以合同形式约定一些特殊条款以降低其投资风险。这些特别条款包括业绩对赌条款、优先购买权与共同出售权条款、赎回权条款、一票否决权条款等。而目前,最常被国际风投所采用的就是业绩对赌条款,诸如在鼎晖和英联资本投资于蒙牛乳业①以及摩根士丹利投资于上海永乐电器公司等案例中,均含有业绩对赌条款协议的订立,从而有效地保障了其国际风投的投资安全性。实际上,业绩对赌不仅仅可用于风投领域,也可以在日常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和并购过程中使用。
一、业绩对赌概述
1.业绩对赌的定义。所谓对赌条款,也被称为估值调整机制(Adjustment Valuation Mechanism, AVM),简而言之,就是在股权投资过程中,投资方与被投资方或其原始股东(或控股股东)签订协议针对未来不确定性状况进行的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某种情形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某种估值调整的权利;如果约定的某种情形未出现,则被投资方或其原始股东(或控股股东)可行使某种权利。由于协议的结果是不确定的,与赌博有些类似之处,因此被形象地称为“对赌”。从实质来看,对赌条款可以被认为是一种期权。目前,股权投资和并购过程中所涉及的对赌协议大多数针对的不确定情况都与被投资企业的业绩挂钩,比如未来的净利润、营业收入、市场占有率、业绩复核增长状况、企业在约定的时间内上市等。
2.业绩对赌的简单分类。从国内现状分析大至可划分为以下三种:
⑴根据对赌条款所涉及履约标的物的不同,可分为现金对赌协议和股权对赌协议,即根据业绩未达标时,投资方取得的是现金还是股权来予以区分。
⑵根据对赌条款签约方的不同,可分为投资方与被投资企业间的对赌协议、投资方与被投资企业原股东(或控股股东)间的对赌协议。
⑶根据对赌条款所涉及不确定事项的不同,可分为关于净利润数额的对赌协议、未来上市承诺的对赌协议,企业业绩年增长率的对赌协议和经常性EBITDA数据的对赌协议等。
上述三种简单分类仅是本人根据目前我国已发生的并购或股权投资相关业绩对赌条款的状况进行分析的一些个人浅见。实际上,国外的风险投资机构对对赌协议内容和种类上的区分是非常多的,而且其设计更是穷尽智慧而独具匠心的。
二、业绩对赌在股权投资及并购过程中的作用
1.业绩对赌可解决投资并购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长期股权投资和并购过程中,投资方经常是溢价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且有些时候取得股权后仍授权被投资企业的原经营管理层进行日常经营管理。因此,投资方与被投资企业及其股东之间肯定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在投资并购前,被投资企业及其股东为了以最优惠的条件获得投资,通常会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前景等作出良好的包装;而投资方即使进行了尽职调查,往往也较难对被投资公司的真实情况有全面和详尽的了解。而且完成投资后,投资方有时候仅仅为被投资企业的少数股权股东,或者被投资企业仍由原股东(或控股股东)及原经营管理层所实际控制,那么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的具体情况也不会很清楚的。而在这种情况下,投资方用高价取得了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实际上已经为投资风险买了单。所以,通过签订业绩对赌协议,可以让投资方对其原始投资进行下估值调整平衡,从而防范和弥补因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投资风险和损失。
2.业绩对赌可激励投资并购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层。在不少投资并购案例中,由于投资方对于所投资企业所处的行业、国家(地区)、细分市场等状况并不是具有充分细致的了解和掌握,或者投资方的主业与被投资企业根本无任何联系,甚至投资方的投资主要是为了获取被投资企业以后上市退出时的股权增值收益,因此,投资并购后,被投资企业往往仍然被委托给其原来的经营管理层进行经营运作。而根据道德风险理论,经营管理层有时候会为了满足自我利益――享用尽可能多的企业资源、谋求更多的工作闲暇、尽量扩大自身经营的范围和权力等,可能会作出损害投资方股东利益的经营管理决策。如果投资方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层签署了带有相应股权激励条款的业绩对赌协议――当被投资企业完成了投资方的业绩考核要求,投资方将给予被投资方经营管理层一定的股权予以激励,否则经营管理方需要支付一定量的补偿(高价回购投资方的部分股权或现金补偿等),则此业绩对赌协议,不仅可以防止被投资企业管理层的道德风险,还有助于激励其更好的管理运营被投资企业。
3.业绩对赌可促进投资并购后集团的多元化经营发展。当前,多元化经营战略已成为大型企业集团发展的重要战略选择。在混合并购投资中,随着行业竞争的加剧,通过对其他行业的投资,投资方可以生产一系列不同的产品或者提供一系列不同的劳务,实现多元化经营战略,从而达到分散因本行业激烈竞争所带来的风险,也可以将交易成本内部化,从而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和利润,甚至获得税收优势等。但是即使有较为充分的前期尽职调查和第三方评估论证,投资方毕竟对于所投资并购的企业所处的行业领域、市场环境、未来前景等无法有全面细致的了解。因此,通过与被投资方及其原股东订立业绩对赌协议,投资方可以在被投资企业无法实现其并购投资之业绩预测承诺的时候,要求被投资方及其原始股东就其盈利预测缺口予以补偿,从而有效降低投资方进行多元化并购的风险及不确定性,确保集团实施多元化经营战略的推行。
4.业绩对赌协议的存在有利于保护小股东的利益。依据现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可供小股东采取维护其自身权益的途径既有限且实施难度较大。但是通过订立含有业绩对赌条款的投资协议,小股东不再需要将其权益保护的落脚点专注于被投资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之上,而是通过被投资企业最终是否达到预先设定的特定业绩条件以及达不到条件时被投资企业及其控股大股东需承担怎样的后果的契约协议作为保护小股东利益的事后救助方案。因此,业绩对赌条款的设立,将有助于保障企业小股东的权益不受到侵害。
三、投资企业对于业绩对赌的会计处理方法讨论
根据对赌条款签约方的不同,对赌协议可分为投资方与被投资企业间的对赌协议、投资方与被投资企业原股东(或控股股东)间的对赌协议。但是对于投资企业而言,两种对赌协议的会计处理是基本一致。此处的关键问题是,我们应该如何看待“业绩对赌协议”的业务内容的实质。根据目前我国已发生的并购或股权投资相关业绩对赌案例分析,我们不难发现,“业绩对赌协议”其实是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及其原股东(或控股股东)就已经达成的股权投资并购交易的价格的一次修订,从而使投资方可以对股权并购交易标的价值是否公允的风险进行风险管理。由于股权并购交易标的价格是根据被投资方未来预期收益折现之后计算所得的,而被投资方未来的预期收益本来就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且折现率的选取也不一定合理。因此,投资方为了降低因所购买股权价格过高而可能出现损失的风险,向被投资方或其原股东(或控股股东)购买了一系列的看跌期权合约――业绩对赌协议――当被投资方未来业绩达不到其预先承诺的水平时,被投资方或其原股东(或控股股东)将支付补偿给投资方。这些看跌期权合约的行权价格通常分别是被投资方承诺的各年预期业绩的金额;而具体的补偿需要在被投资方年度经营结束后才可确定。也就是说,这些看跌期权只有到期后方可行权,是一系列的欧式看跌期权。
由上面的分析可知,附带业绩对赌协议的股权投资并购交易合同中投资方所支付的价款,实际上包含了两部分的内容,一部分是购买被投资方股权的价款,另一部分则是向被投资方或其原股东购买的一系列欧式看跌期权的价款。因此,在会计处理过程中,根据业绩对赌协议的相关业务实质,投资方应将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即将业绩对赌协议按其的价值从支付的股权投资并购价款中剔除出来,单独作为一项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工具(看跌期权)予以计量确认。
为了便于说明业绩对赌协议签订、履行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会计确认计量过程,笔者用如下一个简单模拟案例予以说明。假定,年初投资方以1 000万元购入与其无任何关联关系的被投资企业的100%股权,并与被投资方原股东签订业绩对赌协议约定:如被投资企业收购当年利润总额达不到110万元(收购前一年利润为100万元),其原股东需给予投资方现金补偿,补偿金额为(110万元-被投资企业经审定后利润总额)。由模拟案例提供信息可知,此业绩对赌条款为一简单欧式看跌期权,可根据布莱克-斯科尔斯模型对此期权予以定价。
最终可知此欧式看跌期权价值为20.08万元,则投资方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如下所示(下述分录的单位为万元):
投资方在购入该被投资企业100%股权时,借:长期股权投资979.92,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工具(看跌期权)20.08;贷:银行存款1 000.00。
假设1:如果投资当年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110。
借:长期股权投资20.08;贷: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工具(看跌期权) 20.08。
假设2:如果投资当年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
假设3:如果投资当年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
四、设计业绩对赌及后续履约过程中应注意事项的建议探讨
从上文的分析中,我们不难发现,业绩对赌协议对于平衡投资方的股权投资价值估计,防范及降低其投资风险具有积极作用。但是如要业绩对赌协议切实发挥其作用的话,长期股权投资方可能还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关注对被投资方的尽职调查。虽然,业绩对赌协议作为一项估值调整平衡机制,可以帮助投资方有效地防范和弥补因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投资风险和损失,但是在股权投资并购交易启动之前,投资方还是应该对被投资企业开展详尽全面的尽职调查,认真了解被投资企业的历史沿革、历年的经营财务状况、当前的市场环境、行业特点、未来前景等。有了上述资料,投资方才有可能有的放矢地估计被投资企业未来的经营状况,从而确定股权投资并购的交易价格以及拟订出合理的业绩对赌协议条款;特别是投资方将需要依据被投资企业过去年度业绩的波动水平估计出合理的年化标准差,用以确定对赌协议这一看跌期权的价值。
3.积极借鉴国际风投对赌协议优化相关条款。毕竟国际风投运用业绩对赌条款已有长达几十年的时间,其在设计和研究方面无一不精且匠心独运。因此,在我们拟订对赌条款时不妨借鉴国外风投的成功案例作为模板,从而降低我们投资并购的相关风险及成本。比如:将对赌条款设计为重复博弈结构――每一阶段的博弈可为下一阶段的博弈提供丰富的数据,一旦在某阶段的博弈中出现了明显的不可持续性迹象,博弈的任何一方都可终止博弈,以减少损失,最大限度地降低当事方在博弈中的不确定性;在对赌协议中设定止损点条款――通过约定必要的“保底条款”,以避免“一刀切”式的巨大风险,将风险控制在合理范畴内;尽可能细化协议条款――在协议中尽量将各类风险情况都考虑到,并设置相应的平衡调整方案,从而将投资成本及收益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等等的对赌条款设计。当然,我们也不可完全照搬国际风投的对赌模板,其有可能不适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例如海富投资与甘肃世恒、香港迪亚间对赌条款因违反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因此,我们应在借鉴的基础上,依据股权投资并购的实际状况设计符合实际状况的合法对赌协议条款。
4.投资后对被投资企业的后续跟踪监督必不可少。虽然业绩对赌协议可作为弥补信息不对称和保护小股东利息的工具,但是投资并购后,投资方还是应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定期(季度、半年度)进行及时了解,以避免被投资方的异动给投资方集团公司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通过诸如向被投资企业的关键岗位派驻人员、建立及时的信息收集系统、日常监察和突击抽查相结合的监控体系等,可有效地参与被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从而及时跟踪发现其异常情况――为满足业绩对赌条款而采取短期性的经营政策、企业会计信息造假、急功近利的发展战略等,此时投资方即可预警风险后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降低其可能遭受的损失、降低投资风险。
五、小结
总而言之,业绩对赌协议作为一种投资估值调整机制,其运用在股权投资并购领域中具有相当重大的作用:可解决投资并购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激励投资并购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层,促进投资并购后集团的多元化经营发展,还可保护小投资者的利益。深入分析业绩对赌协议,其业务实质就是投资方向被投资方或其原股东(或控股股东)购买了与所交易股权价值所对应的欧式看跌期权。因此,其在投资方会计处理过程中应作为一项单独的金融资产予以计量确认及后续核算,方可真实反映投资方的股权投资并购情况及结果。同时,为了更好地发挥业绩对赌协议的积极作用,投资方在设计业绩对赌协议及后续履约过程中还应注意如下方面:关注对被投资方的尽职调查;财务人员尽早介入投资并购决策过程;积极借鉴国际风投对赌协议,优化相关对赌条款;投资后对被投资企业的后续跟踪监督不可或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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