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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几年户外广告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是缺乏规划编制: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划,随意设置和乱设置的户外广告比较多,造成现在难以清理和规范。二是管理部门多:由于审批部门不一,权力分散是导致城区户外广告管理混乱的重要原因。三是法规执行难:2000年出台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办法涉及工商、城建、公安、交通等多个部门,而办法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只有一个广告联席会议,彼此间都在追求部门利益最大化,这种部门之间的博弈使得管理部门对户外广告的监管不力。
二、城管审批户外广告的历史由来
1999年,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成立,主要实施城市管理的职能。市政府为配合当时创建国家级文明城市,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将建设局部分审批权划给城管办,其中之一是户外广告设置审批。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户外广告的管理,2000年8月,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这是第一次以文件的形式明确了户外广告管理的相关规定。《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市城建监察大队(隶书于市城管办)受市建设局委托,负责对户外广告设置地点、形式进行审批和监督。这为城管办在户外广告设置提供了审批的法律依据。
20098年12月,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成立,主要负责实施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等七项职能。2009年7月,《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2010年7月,区政府印发萧政发(2010)154号文件,明确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城管办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城管执法局实施。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城管执法局实施5大类12项行政审批事项,其中包括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及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审批(含设置公益宣传广告)。
三、城管执法局审批户外广告的可行性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户外广告设置,完善户外广告设置审批依据,2011年由执法局负责编制了《区城市户外广告规划》,并通过区政府评审,形成了萧政纪(2011)29号会议纪要,明确今后城区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方面,将以市心路、金城路的广告专项规划为城区广告设置标准。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涉及部门要严格按规划要求执行,严格审批。凡户外广告设置需要办理临时建设许可证的,规划审批部门应征求区城管执法局的意见,审批后由区城管执法局依法统一管理。为此:区政府为配合城市管理工作先后划定<<区城市化管理区域>>,萧政办发(2012)111号,文件对26个镇(街)、场、园区进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进行了划分,并明确区域外的城市市政道路、城镇道路及道路两侧征地范围列入城市化管理区域,解决了我们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上的法律问题。
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词语解释)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以下列形式设置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
(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以下统称阵地)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实物造型等;
(二)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阵地设置的彩旗、条幅、气球等。
第四条(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广告业的主管部门和户外广告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市或者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或者区、县工商局)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经营资质审核和户外广告内容登记、监督管理以及综合协调。
市或者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或者区、县规划局)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建设审核以及监督管理。
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市容审核以及监督管理。
本市市政、园林、公安、公用、房地、财政、物价、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设置原则)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
第六条(阵地规划和技术标准)
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应当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
在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设置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由市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的要求制定。
第七条(阵地使用权的取得)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的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
利用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的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阵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开竞争方式出让。
第八条(禁止设置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代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六)在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内或者载体上设置的。
第九条(设施设置期限)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电子显示牌(屏)一般不超过6年;期满需延长设置的,应当于到期之日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于活动结束后7日内予以撤除,但经原审批机关一致同意允许保留的除外。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审核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审批即行失效。
第十条(设置申请的受理权限)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按下列权限受理:
(一)在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设置的,由市工商局受理;
(二)在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区域设置的,由区、县工商局受理。
第十一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提供的材料)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明;
(三)具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的证明;
(四)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效果图。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进行自我宣传的,应当提供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材料。
第十二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批程序)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申请和审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工商局提出申请,填写《**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市或者区、县工商局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经营资质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在《申请审批表》上加盖印章后,将其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市或者区、县规划局;
(三)市或者区、县规划局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规划建设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在《申请审批表》上加盖印章后,将其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
(四)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市容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在《申请审批表》上加盖印章。
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申请和审批,由市或者区、县工商局和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进行。
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开竞争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的,市或者区、县工商局应当会同其他审批机关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以及参与竞争者进行预审。
第十三条(相关手续的办理)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经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同意后,申请人应当凭经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机关盖章确认的《申请审批表》办理下列手续:
(一)向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缴纳市容整治费;
(二)向市或者区、县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
(三)向市或者区、县工商局办理户外广告内容登记;
(四)向电力、市政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办理用电、掘路或者其他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内容登记)
办理户外广告内容登记,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工商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文件;
(二)广告样稿;
(三)广告合同;
(四)合法有效的《申请审批表》。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户外广告内容在前必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还须提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户外广告内容需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审核期限)
市或者区、县工商局和市或者区、县规划局以及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应当自受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或者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办妥有关审核手续。逾期不提出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六条(设施设置变更的限制)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批准及登记的地点、时间、规格、设计图、效果图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申请设置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对户外广告内容的要求)
户外广告内容中公益宣传内容所占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不得低于10%。
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户外广告使用的汉字、字母和符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八条(设施维护)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人应当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整洁、完好,及时维护、更新,并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遇台风、汛期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设施撤除)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设置申请人应当及时撤除。
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需撤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市或者区、县规划局和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可以按照各自职责,书面通知设施设置申请人撤除。有关受益单位应当对设施设置申请人进行适当补偿。
由于前款规定的原因,经市或者区、县规划局或者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书面通知撤除户外广告设施,而设置申请人拒不撤除的,市或者区、县规划局和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有权代为撤除,所需费用由设置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条(市容整治费的减免)
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开竞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阵地使用权的,其市容整治费的征收标准应当低于通过协议方式取得阵地使用权的征收标准。
按照规定公益宣传内容的,可以按照公益宣传内容占户外广告内容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减缴市容整治费。
第二十一条(市容整治费的存储和使用)
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收取市容整治费后,应当上缴财政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市容整治。
第二十二条(经营中的禁止行为)
户外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任何形式的垄断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负有户外广告审核、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广告经营或者接受广告经营单位的挂靠。
第二十三条(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处罚)
在从事户外广告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市或者区、县工商局应当责令改正,并可处以警告或者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经登记擅自广告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户外广告内容变更,不办理变更登记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公益宣传内容占户外广告内容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低于10%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其他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工商局按照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市容管理规定的处罚)
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活动中违反市容管理规定的,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应当责令改正,并可处以警告或者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到期后不按时撤除又不办理延期手续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技术标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地点、设计图、效果图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可以责令限期撤除;拒不撤除、情节严重的,可以代为撤除,并责令支付代为撤除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违反规划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罚)
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活动中违反规划管理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规划局按照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或者内容活动中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行政监督)
上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机关对下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机关作出的不适当审批决定,应当要求其改正或者予以撤销。
第二十七条(民事赔偿责任)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人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致使发生户外广告设施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处罚程序)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款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九条(妨碍职务处理)
拒绝、阻碍有关行政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有关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讼诉,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键词: 药品广告;法律规制;监管
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是用来治疗、预防和诊断人的疾病的产品,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药品广告是消费者获取药品信息的主要途径之一,但其具有信息不对称的特性,消费者处于信息弱势地位,因此世界各国政府都对其予以规制。我国也不例外,对药品广告进行规制的法律主要有《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药品管理法》、《药品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等,其中规定处方药只能在专业期刊上广告,非处方药可以在大众媒体上广告;药品广告必须事先获得审批,获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等等。尽管法律对药品广告给予了特别的重视,但是违法的药品广告依然屡禁不止。
1 违法广告的表现形式
1.1 从违反药品广告监管方面看
违法广告主要有未经审批擅自广告、擅自篡改审批内容、违反禁令广告。据统计,2005年9月至10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通报批评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药品广告11198次,在这些违法药品广告中,未经审批擅自的为10345次,占违法广告总数的92.4%;擅自篡改审批内容的有790次,占总数的7.1%;禁止广告的63次,占总数的0.5%[1]。
1.2 从违法广告的内容及形式看
违法广告主要有如下表现:自我吹嘘高治愈率、高有效率、安全无毒副作用;片面利用名人或患者形象做广告;凭空杜撰获得所谓国内外大奖,谎称攻克国家或者国际医学难题;法律禁止的治疗肿瘤等7个方面的药品广告依然不断;一些医疗机构打着专家坐诊、专科门诊、特色医疗等招牌,夸大宣传,推销所谓“特效”药品;滥用广播咨询节目,以新闻报道、健康栏目、健康热线等形式出现,内容却涉及医疗机构名称、药品名称、医疗器械及产销商名称,误导病患者。
2 违法药品广告屡禁不止的原因分析
2.1 法律规范不完善
虽然关于药品广告的法律规范种类繁多,但是药品广告法律规范的内容仍然不完善。如《广告法》中有关虚假广告的规定过于简单,既没有明确的概念,又没有具体的认定标准,实际操作难度大。对明显虚假的广告判定起来比较容易,而对那些打擦边球和边缘性广告判定却有一定的难度。例如有的广告大部分内容是真实的,只是在某一个方面表述是虚假的,能否把整个广告认定为虚假广告,即达到何种程度才算虚假广告,广告法没有在这方面做出规定,致使查处案件时难以定性,若定为部分虚假则难以计算广告费用,最后以未到工商部门办理手续擅自此类广告作为一般违法广告案件了结此案,影响了查处力度。
2.2 监管主体不统一
我国目前的药品广告监督体制中,药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工商部门,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广告,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做出处理。”根据这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任对药品广告进行监督检查,但却无权直接处理,需由工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因此医药广告的审批和管理分属两个不同部门,部门之间缺乏协调监督机制,合力难以形成,也是导致违法药品广告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
2.3 经济利益的驱使
目前医药广告主,无论是药品的生产销售商,还是药品的使用单位——医疗机构,都是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体制下,面对激烈的竞争,那些小型医药企业和小型医疗机构在资金、人员和技术设备上自然处于劣势,一方面他们研发能力低,轻研发重营销,因此缺少高质量的产品和技术;另一方面他们为了抢占消费市场并获取经济利益,频频虚假医药广告。
虚假医药广告在媒体的泛滥,并非中国特有现象。经济利益的驱使是造成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老百姓对于药品知识掌握甚少,不能够凭借掌握的日常知识去判断所有的药品,因此,在广告主,广告者和受众之间,其资源和权力结构显然是一种不对称的关系。如果缺少完善的管理和制约机制,这种不对称性势必影响大众传媒保持其理论层面上应有的社会公共性。广告者——大众传媒需要经济上对其进行输氧输血,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如果没有广告的支持,电视网和广播网的节目不会成为免费的产品,而报纸也会相应贵上几倍。但如果媒体过度依赖广告收入,势必会影响到传媒的独立性,甚至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媒介并不是不能判断“可根治癌症”、“一个月内增高5公分”等广告的荒谬与虚假,只不过是为经济利益的驱使,它们放弃了“把关者”应有的责任而为其大开绿灯,乃至于推波助澜[2]。
2.4 对违法药品广告不同主体的处罚不合理,处罚力度不够
《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广告的,由广告监管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停止,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l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笔者认为擅自药品广告主要是违背了行政管理秩序,对违法广告人主要以行政责任处罚是适当的,但是,不能对各违法主体处以相同的处罚。行政处罚尽管不适用补偿原则,但应当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违法广告主体不能因违法广告获得利益。擅自药品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从擅自广告中的获利是不同的,因此过错程度也不同。广告费是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违法收入,是他们进行违法广告行为的原动力,以此为标准对他们进行处罚是可以的。但对于广告主,擅自的药品广告内容大多是虚假的或引人误解的,因广告给广告主带来的收入一般远远超过广告费用,而与广告费用也没有直接的关系[3]。另外,根据《药品管理法》,药监部门对其也仅能处以“撤销广告批准文号”和“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的处罚。这些处罚对于大部分违法广告主来说“无关痛痒”,不能产生震慑作用。
3 发达国家药品广告法律规制经验借鉴
3.1 美国
美国是当今世界上广告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它的广告投入几乎占世界广告总投入的2/5。为了有效管理庞大的广告业,美国首先完善全国性和地方各州的广告立法。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就乙方租赁甲方 ,用于乙方商业广告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须共同遵守执行。
1、乙方租赁甲方的广告位位于 规格:乙方设计了三种方案报城管委审批,乙方按审批下来的形式规格制作广告牌(具置及广告牌形式详见合同附件一、二、三)
2、租赁期限:十年,从2012年10月1日起至2022年 9月30日止。
3、保证金:为保证合同有效履行,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保证金人民币叁万元,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在收到乙方保证金后,开始计算审批时间,如在1个月内审批通过,该保证金在合同到期解除后,如乙方未拖欠租金或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甲方应将合同保证金一次性无息退还给乙方。如果在一个月内审批未通过,在甲乙双方确定终止合作后3日内退还乙方15000元保证金,另外15000元保证金视为乙方给付甲方的损失赔偿金。
如果因产权问题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甲方应将保证金归还乙方,并赔偿乙方壹万元整;如果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广告进展顺利,此项目运作良好,保证金冲抵最后一个季度的款项。
4、租金:第一、二、三年度每年三十万元,第四、五、六年度每年三十五万元,第七、八、九、十年度每年四十万。十年共计三百五十五万元。(本合同租赁年度,是指租期开始后每满12个月为一个租赁年度)场地租赁费以人民币结算,以非现金形式(银行转账或银行支票)支付,甲方收到乙方款项后,应向乙方提供收据。
甲方财务信息:
公司名称:
开户行:
账号:
乙方以季度为单位向甲方上付租金,自2012年9月20日前,乙方向甲方缴纳第一季度( 10 月- 12月)租金7.5万元 ,此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乙方向甲方缴纳下一个季度的租金。
5、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各项审批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给予必要的配合。
(2)乙方在进行广告牌改造或广告画面施工等正常广告经营活动时,在不影响甲方正常经营条件下,甲方应予以积极配合(如水电、人员进出等各方面)并提供便利,并由甲方提供长期使用的施工证件由乙方管理使用。
(3)如甲方因无法避免因素转让该场地,为了保障乙方权利,甲方应向受让方申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本租赁合同在阵地过户给第三方后继续有效,租赁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6、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按合同规定交纳租金,如逾期未交,应当自欠付日起至全部交付日止,按照欠付租金的日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所收乙方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2)乙方在经营期间必须做到文明经商,乙方可任何合法广告内容。
(3)乙方应遵守广告、制作的有关规定,一切制作、报批手续及费用都由乙方自行承担。
(4) 乙方有权按政府审批下来的形式规格制作广告牌,在不影响和破坏大楼主体及其相关设施(含LED大屏钢结构)安全的情况下加大广告牌画面尺寸,但需提前通知甲方,广告牌其制作材料、施工费、电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解决和支付,施工安装均需达到安全生产要求及广告牌美观、完整。乙方负责广告牌日常维修和保养工作。
(5)乙方在广告时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广告规定办理好有关手续及缴纳有关费用。
(6)合同期满或者因故解除的,乙方必须自行拆除广告,如超过15天未能拆除,则视为乙方自愿放弃,甲方无需声明通告乙方,即可将广告自行处理,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7)乙方应确保广告位设备的安全牢固,如在安装施工和租赁期内,因广告牌、广告画或广告牌的相关设施设备等造成人员、财产等损害的,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
(8)乙方负责广告位的报批手续、设计、建设、安装,并承担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和租赁期内向城管局缴交其规定的场地占用费。
(9) 乙方自行安装所需电表。乙方需按照甲方向商场承租商户的统一收费标准交纳电费。但甲方电费计费标准应按国家商业用电标准执行,收费价格最高不得超过国家标准的10%,电费按电表显示数字计算,由甲方收取,不计利息。
7、违约责任及责任认定:
本合同期限内,甲、乙双方均不得无故提前终止合同,否则违约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一年合同额50%的违约金。如果乙方违约,则由石家庄传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甲方石家庄上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本项目广告牌审批手续委托伊诺天脉国际广告(北京)有限公司负责报批,广告牌设计、制作、改造及广告经营权由石家庄传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独家全权负责,如甲方(石家庄上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将经营权交由其他公司经营,甲方应赔偿石家庄传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一切经济损失。
8、保密条款:
缔约双方有义务保守本合同及本合同所涉及的商业秘密,包括媒体价格,租期及乙方客户和竞争对手等相关的商业
秘密,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负责全部承担。
9、不可抗力及争议解决办法:
(1)在广告牌审批通过后合同履行中,因政府规划等一切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双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合同自动终止,双方免责。甲方应无条件在三日内全额返还乙方已付保证金及租金余款,预交的租赁费,甲方按剩余的天数退还乙方。
(2)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租赁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10、合同修改、变更和续签:
(1)任何对本合同内容的修改或变更均需缔约双方书面认可,本合同所产生的任何权利和义务未经缔约双方的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
(2)如有变更需提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乙方如需续签本合同,应于本合同到期前两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签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11、本合同一式贰份具有等同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壹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正式生效。
合同附件:楼顶广告牌位置示意图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日期:
广告单位(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在________编辑出版的_____________________会刊______________上(彩色?黑白)广告。广告刊登版位为: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必须在广告刊出出版日前_____个月(截止_____月_____日止),提前提供广告样稿形式(四色片或文字图片)。如需乙方代为设计的,另交广告设计制作创意费(彩色_____元/版,黑白_____元/版);如需乙方代为审批,另交广告审批费_____元(此费由广告审批单位收取)。如果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广告样稿,则按广告价的_____%收取加急费。
三、甲方在向乙方提供广告内容同时还需提供单位介绍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证(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产品标签、商标注册证以及广告内容涉及到的各种证明的复印件。乙方有权审查广告内容及各种证明,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内容、形式及证明,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做出修改。
四、广告收费标准为:封面_____________元,封底____________元,封二_____________元,封三_______元,彩插__________元/版(次),黑白广告_______________元/版(次),_______元/半版(次),共刊登版数_______,共计_____元。
五、甲方每刊登1版彩色广告,赠样书_____________本,刊登_____________版黑白广告,赠样书_____________本。
六、甲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_______内将广告费付给乙方,付款方式_____(邮局汇款/银行转帐)。
七、以上刊登_____________________合计费用为人民币________万______千_______百元;广告审批费用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制作费用为人民币_______元,合计需汇款总数为人民币_______万_______千______百元,预计汇款日期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八、违约解决办法
1.双方协商解决;
2.向有关部门申诉。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
一、工作目标
以优化发展环境为标,以为民服务为本,认真贯彻全区行政服务“两集中、三到位”改革工作,积极推进体系网络化、审批流程化、政务公开化、服务效能化的总要求,做到措施更实、服务更佳、效率更高、形象更好,努力打造城管行政服务优质品牌。
二、工作措施
(一)明确管理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按照“属地管理、条块联动”的原则,充分发挥各镇、开发区、街道城管办一线管理优势,一是强化许可规范。各镇、开发区、街道城管办要加大下放许可事权的审批力度,提高主要道路门头店招审批率,并切实做好许可事权的规范运行,建立健全内部操作流程,明确技术指标和管理规范,清晰界定权责义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行政许可管理职责。二是强化日常巡查。要充分发挥一线管理队员作用,强化日常巡查,切实加强对未经批准设置的门头店招、户外广告、擅自路面开挖、绿化移植等违法违章行为的查处力度,并及时与局业务科室沟通,督促违章当事人补办手续,对涉及破坏公用设施的并处赔偿,严禁以罚代管。三是强化后续监管。进一步加强对已许可事项的监督管理,对未按照要求实施的行为严格督促整改,切实杜绝出现批少挂多、批小做大、批临时做永久的现象。
(二)提高管理标准,营造工作亮点。
(1)实施超前管理。根据市《关于加快推进门头店招规划设计管理的意见》文件精神,对辖区内新建道路、小区门头店招进行调查摸底,在情况见底的基础上,进行规划设计。要主动沟通,提前介入,切实加强宣传与服务工作,通过先期设计、严格审批,达到超前管理、规范管理的目的。年内,各镇、开发区、街道对辖区内新建成的安置房小区、城市综合体的户外广告设置必须提前设计,拿出规划方案。
(2)提高管理标准。进一步规范店招店牌设置行为,美化道路街景容貌,根据区域定位实行分级管理,对主要道路特别是新建道路两侧、重点区域商铺门头店招,以提高标准、提升品味为原则,鼓励设置材料新颖、造型别致的门头,形成区域特色;对背街小巷、农村道路门头店招则以规格一致、整齐划一为主要标准。
(3)美化围挡广告。提高工地围挡广告在塑造城市形象、展示城市风采中的引导作用,对辖区范围内超高、非实砌无美化亮化、无公益内容的工地围墙广告进行清理与监管,在工地围挡广告中进一步明确商业广告、公益广告的配比,尤其是太湖城,公益广告不得少于总量的25%;对未设置广告的工地围墙,要求设置文化墙,或城市管理宣传标语。
(三)完善工作制度,提升管理水平。
(1)实行工作例会制度。每季度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听取基层行政许可落实情况汇报,检查工作台帐,研究许可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并提出要求。
(2)实行定期上报制度。各镇、开发区、街道城管办每月5日前对上个月门头店招许可情况进行汇总上报,太湖城、山水城同时做好夜间施工许可情况进行上报,并做好台帐资料的存档和规范工作。
(3)实行工作联系制度。局、执法大队、各镇、开发区、街道城管办要加强协作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利用城市管理监管平台,明确专人负责各类许可事项、违章行为查处情况的上报下传,实现行政许可工作事前,事中,事后管理无缝隙。
三、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队伍建设。要切实加强一线城管队员,尤其是许可专管员的业务学习,大力开展业务知识及政策法规学习,全面提升城管队伍的业务能力和依法行政本领,提升为民服务意识。
近几年来,国家局、省局在扶持广告业发展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指导意见和政策。我市各级工商部门根据上级指示精神,紧密结实际,力所能及地开展了各项扶持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具体做法如下:
一、制定发展规划,树立奋斗目标
广告业是文化产业、现代服务业和创意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促进
作用。为了进一步提升市广告业发展水平,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关于促进广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省局《××省广告业发展2009—2012年规划》安排,我局制定了《扶持广告业发展五年规划》和《2009年××市告业发展计划》。争取到2013年,初步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的告产业体系,广告经营额实现稳定增长,广告企业逐步做强做大。具体目标是:2009年全市广告企业营业额达到3亿元,5000万元广告业1家;2010年广告企业营业额达到3.5亿元,5000万元广告企业*家2011年广告企业营业额达到*亿元,5000万元广告企业3家;2012年告企业营业额达到*亿元,5000万元广告企业*家,亿元广告企业*家2013年广告企业经营额达到*亿元,5000万元广告企业*家,亿元广企业*家。广告创意、设计、策划、制作、和等专业能力到全省先进水平。
市局重点扶持××电视台、××日报社、××市××广告有公司、××传媒有限公司、××人民广播电台、××广播电视社、××广电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广告有限公司、××市××广告有限公司、××市××广告有限公司、××市××广告有限公司、××市××广告有限公司、××县广电广告有限公司等大中型广告经营单位。各县、市、区工商局也相应出台扶持本地广告业发展计划,明确了重点扶持对象。
二、加强行政指导,实施柔性监管
一是每当有新的法规出台、新的文件下达,都立即下载打印,发放到各主要广告经营单位,让广告经营单位第一时间掌握法规规定和上级文件精神,自觉把好广告审查关。二是根据媒体单位存在的季节性广告违法违规问题,市县两级商广部门认真分析原因,专门派人到媒体单位具体指导,指出其广告违法之处,指导其改版或停止播出取消合同,避免违法行为继续发展造成后果。三是主动介入,前期疏导。对于一些广告本户出现的违法违规苗头,我们主动介入实施前期辅导,将可能出现的违规现象消灭在萌芽状态。如市局发现××了“引领3g生活,唯有××”,××了“3g手机,三超能力”等涉嫌违法广告,第一时间走访广告主,查验相关证明材料,指出存在的问题,避免了大面积后再更换版面所造成的浪费或有可能遭到的处罚。云霄县局商广股坚持每个月都到各广告公司座谈走访一遍,详细地了解各个时期广告市场的动向,以便更好地服务广告企业。四是突出服务意识。市局在审批广告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想方设法提高工作效率。对提交材料齐全、政策允许的,当场给予受理、审批,对提交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说清补正内容,对时间紧需要马上办理的实行急事急办,尽最大可能为企业服务。五是实施柔性监管。监管的目的不是为了处罚,而是为了规范广告市场。我们对广告经营单位出现的一般性违规违规行为,主要采取发出《违法广告告知书》、《禁止医疗广告告知书》等行政指导文书的法,及时予以纠正。只有对那些严重违法或屡教不改的广告主、经营者、者实施行政处罚,综合兼顾工商部门既监管广告市场又支持广告业发展的双重职能。
三、运用网上工商,提高工作效率
利用网上工商受理企业的广告申请,方便了企业办事,提高了工作效率。为了做好此项工作,我局在软件使用前对全市*多家业务量大的广告经营单位进行了培训,并做了深入的动员,让企业了解使用网上工商的好处,解决企业不懂、不会、不愿意做的老大难问题。从*月开始,我市户外广告申请全部走网上工商。截至*月*日,全市共通过网上工商受理广告申请*份,网上工商广告办件基本走上正轨。
四、理顺审批程序,力促规范收费
一是理顺广告审批程序。我市的广告一直以来都存在多头管理、审批无序的现象,使广告公司审批广告无从下手,直接导致了广告业务的流失。针对这种情况,市局并要求各县市局积极与当地政及相关部门联系,召开会议研究,现在全市各地广告审批程序均以理顺。规定未经工商受理,任何部门不得受理;未经工商批准并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均属违法广告。从而为广告公司广告提供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二是力促政府清理不合理收费。过去园林部门执行的是惩罚性收费标准,城管部门是高标准收费,广告公司反映强烈。我们急企业之所急,主动与物价、纪检、园林、城管等部门沟通协商,目前城管基本上是减半收费,从而使广告公司增加了业务量和利润。
五、支持强强联合,提升竞争能力
实行强强联合是提升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也是广告业的发展方向,为此我们做了大量工作。今年上半年我市的奋发、格美、横向广告公司已实现了合并重组,合并后的公司具有户外、媒体、影视、营销策划等多种功能
,大幅度提升了业务能力和竞争能力,且发展势头强劲。
一、广电行业广告收入财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广告收入是广电行业资金收入的主要来源,加强广电行业广告收入财务管理对广电行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当前,我国广电行业财务管理中存在很多问题,这不仅给广电行业的发展带来消极的影响,更是危害到了社会经济的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越来越多的广电公司开始认识到财务管理的重要性,并开始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广告收入财务管理。当前广电公司财务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广电公司管理者的财务管理意识薄弱。广电公司管理者往往对财务风险的警惕性不高,缺少对财务风险进行预测和防范的经验。且部分广电公司在广告业务的投资决策过程或融资决策过程中,不是依靠科学的财务分析,而是依靠管理者的个人经验,投资或融资存在很大的盲目性。这些都导致广电公司存在或多或少的资金管理问题,影响广电公司未来的发展潜力。
(二)广电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监督管理制度不完善。广电公司往往存在组织建设不健全的现象,这不仅使职能部门的职权得不到完全的发挥,各个职能部门也起不到相互监督的作用。广电公司受自身规模和人才因素的影响,往往缺乏专业的财务管理人才。广电公司财务人员在广告业务中主要负责审核广告合同和录入广告信息审核及锁定,但往往存在服务意识不够,对财务管理的重视程度不足,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广电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广电公司广告收入管理不善。很多广电公司的广告业务都是坐等顾客上门,思想观念陈旧,财务管理不规范,有的公司直接将广告业务外包了,直接收取广告承包金,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为个别广告客户虚开发票提供了机会,引起其他客户的不满,不利于广电公司进行正常的财务管理工作。也有很多广电公司存在广告资金管理的问题,通常不能及时管理转入单位的广告资金,单位要想查询每笔广告资金的到账时间,必须要通过电话咨询等很多不必要的环节,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正常广告业务的开展。
(四)广电公司不能全面、客观地掌握客户信息。由于广电公司运营成本低,利润薄,所以广电公司大多不设置专门的部门对客户信息进行全面的了解、记录和评价。信息管理制度的缺乏增加了商业风险,影响广电公司自身的发展。
二、加强广电行业财务管理的措施
(一)引进专业财务管理人员。当今社会,人才是一个企业发展壮大的重要因素,广电公司的发展更是离不开人才的力量,尤其是在广告收入财务管理中,具有专业财务管理水平的人才对广电公司的发展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广电行业不同于其它行业,作为广告收入财务管理人员不仅要对广告合同进行核对和系统信息进行录入,还必须对广告进行投放及审批、订单排期、最终收款额等进行一个全面的核查,这都对财务管理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此广电公司必须加强对专业财务管理人才的引进,综合考虑人才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素养,这对广电行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对广告价格进行合理确定。广告价格的管理方面主要是财务管理部、广告编排部、广告策划部都要根据标准的广告价格政策要求,设立本公司的广告价格,然后在广告管理系统中进行相关设置,具体包括广告的价格、时间时段、折扣率、播出频率及审批权限等事项,系统将会自动计算应当收取的广告价格。作为广电公司财务管理的人员需要派专人对广告价格信息进行仔细核对并实时监督,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广告创收部分反映,并按照广告价格政策规定或批件及时修改,将整理好的文件归档保存。
(三)对广告合同加强审批管理。在完善了广告价格管理后应当加强广告合同审批管理,对合同审批的管理主要包括两种:一是广告投放合同,二是广告投放合同。广告合同的审批程序一般都是先由业务员填写申请报告单,业务部门的相关人员负责审核,然后由广告经营部门负责审批,最后由财务管理部门批示审核并盖章。为了加强财务管理应当派专人对审批后的广告合同和播出单进行保存,并有针对性地按照客户类别整理广告合同。
(四)加强广告的刊播和稽核管理。健全广电行业广告收入的财务管理,应加强广告的刊播和稽核管理,明确各部门的职能及工作流程,形成一个各司其职、相互监督的运作氛围,最终实现一个目标――盈利。财务管理人员在广告的刊播过程所起的作用主要是编排广告下单、撤改广告单、播前付款、播后付款、实物补偿及资源互换广告、返还广告、免费广告及差错广告等。财务管理人员在广告稽核方面应做的工作主要有:一是广告编排人员要对客户名称、品牌和公司等客户信息及广告播放信息进行核对;二是对刊例价、广告收取金额及广告结算等信息进行核对,完成对整个广告合同的锁定工作。
(五)加强广告投放担保和未结款方面的管理。为了保证收回广告收入通常需要广告投放担保,一般在评估了风险之后由个人或多个人对客户进行担保,一旦出现客户付款异常的情况,担保人和审批人都要严格地按照法律要求来帮助追回广告播出款,如果不能追回播出款就要追究担保人的责任。未结款也是广告收入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广告播出后,一些客户进行了部分付款,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对未结的广告款进行计算,并定期提交客户欠款详单,督促客户按时结算,如果客户不能按时结算就通过责任人进行追款,若仍不能追回就要采取法律手段。
一是确立规划先行理念,注重源头管理控制。*市区主要道路、重点区域和标志建筑曾一度被杂乱无序的各类户外广告牌匾占领,严重损害了城市的形象。这种混乱状态症结的核心是当时在户外广告日常管理中缺乏适应城市发展规划的要求,具有前瞻性和指导性的管理依据和体制。为适应城市发展要求,提高设置管理水平,我们在日常管理中探索引入规划管理的理念,根据城市规划中对区域的划分,立足于区域性的整体构想,邀请专家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理顺日常管理体制,从源头进行规划控制和统一管理,使日常管理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一是编制总体设置规划。早在20*年初,我们聘请专家、教授在全省率先编制了《*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通过了由国内业内知名专家、教授组成的专家组的评审,报请市政府审批同意实施。规划从城市功能定位、城市空间布局、景观特点要求,确定城市各区域、重要道路、重要节点户外广告的整体定位,确定了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总体要求,对广告密度、色彩、形态、造型、亮度进行规划要求。后又陆续出台市区12条主要道路户外广告设置详规,明确道路、绿化带、沿街建筑物、街道设施等户外广告、店招店牌的具体布局、色调、数量、体量、形式和高度。凡不符合总体规划的,一律分期分批拆除,不再新建或改造。二是严格控制新建设施。市政府明确,城管部门是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综合部门,并将城管部门列为市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时参加沿街新规划建设项目方案评审,提出市容管理方面尤其是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的具体要求,包括建筑物空间广告标识的安排和限定,从而实现了建筑设施户外广告设置的源头规划控制。三是出台专项管理办法。
结合市区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的实际情况,20*年6月,提请市政府出台了《*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调整理顺了户外广告管理体制,在明确城管部门综合管理户外广告的同时,明确了规划、建设、工商等部门的相关职责,有效解决户外广告多头管理、职责交叉等管理体制机制矛盾。
二是规范许可操作流程,健全完善技术标准。户外广告设置的地点、规格、材质、图案、形式,直接影响户外广告牌匾设置水准,也是城管部门在日常市容管理和行政许可中难以把握的重要因素。如果仅凭主观认识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具体指导实践又显得苍白无力,迫切需要健全完善具体针对广告媒体设置、造型、画面材质、灯光照度等方面的技术标准和日常管理要求,为日常各种类型户外广告的设置行为提供指导性依据。一是修订完善设置技术规定。早在20*年6月,我局联合规划局首次出台了《*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2009年2月,我们结合几年工作的实践总结,对该规定又进行了修改完善补充出台了《市区店招门牌设置技术标准》。技术规定对户外广告的位置、规格、材质、画面、色调、亮化等技术参数进行严格规定,强调材质上要采用不锈钢、彩钢、亚克力板,灯光大多采用射灯、泛光灯、LED光源等,使广大业主和户外广告从业人员对具体的设置行为更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和参照性。同时鼓励和扶持广告公司使用新工艺、新技术,促使我市户外广告设置与城市文化特色和市容环境相协调,确保户外广告成为城市环境的靓丽风景线。
二是优化许可服务机制。加强行政服务处室人员教育培训,强化对市区户外广告及标牌、标识设置审批业务知识的学习、调研,制作样板模本,提升设计指导能力。优化审批服务流程,明确户外广告及标牌、标识设置项目中属全国统一标识的店招门牌和符合设置标准要求的店招门牌为即办件,其他的许可办理时限也能快则快,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同时,积极推广项目网上预审,不断提高项目审批服务效率,对一些新设广告的业主,辖区执法队员积极做好审批办理手续宣传工作,帮助准确把握广告设置的技术要领和注意事项,从而进一步扩展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城管行政许可窗口连续5年被评为红旗窗口,20*年,获省级“青年文明号”称号。三是建立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户外广告是设置在户外公共空间的临时构筑物,其设置应不影响公共交通、公共安全、市政公用设施使用和市民日常生活,其安全性也显得更为重要。作为综合管理部门,我们探索出台了《*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试行办法》,在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用材、施工、安检、日常维护及安全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实行“户外广告设置安全承诺”制度,要求户外广告业主必须对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在安检合格期内广告,从而在源头上有效地消除了市区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