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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优选九篇

时间:2023-08-02 16:30:06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

第1篇

民间借贷纠纷属于什么案件,主要看民间借贷产生的纠纷而定,一般是属于民事纠纷,但涉及到诈骗、非法集资等就是属于刑事案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来源:文章屋网 )

第2篇

民间借贷是指在借贷双方都认定有效,发生在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资本借贷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指出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不可否认,民间借贷具有及时、简便、灵活等特点,对银行信贷体系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特别是在目前银根紧缩的大背景下,民间借贷可谓是中小企业的“及时雨”。然而,民间借贷高利润的背后也存在高风险。一方面,民间借贷的合法性一直饱受质疑,民间借贷有向高利贷方向发展的趋势。另一方面,民间借贷没有严格的法律规范,其借贷程序不规范,给民间借贷纠纷的发生埋下隐患。

二、民间借贷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借贷程序混乱,信用缺失严重。

我国民间借贷基本是各司各法,没有一个统一的借贷程序,主要表现为:借贷手续不齐全、不规范,借贷缺乏有效的担保,借贷随意性强,借贷资金用于非法领域。这些问题造成了民间借贷的信用缺失,不仅使出借人和借入人的利益都得不到保证,而且还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除此之外,民间借贷参与者对于借贷违约情况的处理手段非常单一和粗暴,雇佣打手,施加酷刑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二)新债偿还旧债,恶性资金循环。

一般来说,民间借贷的利息较高。在一定程度上,民间借贷在短期内确实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然而,中小企业为此付出的代价也十分沉重。中小企业本身盈利能力较低,民间借贷沉重的利息包袱压得许多中小企业喘不过气来。因此,不少中小企业就靠借新债还旧债来缓解自身的债务压力,形成一个恶性的资金循环链条。一旦资金链断裂,借出人血本无归,随之引起一系列社会纠纷。

(三)立法严重欠缺,缺少有效监管。

目前,我国关于民间借贷的立法缺位的。第一,没有个人破产制度,这直接引发了借贷关系破裂后借贷双方的激烈冲突,引发社会矛盾。第二,法律对于民间借贷、高利贷、非法集资的法条解释都较为简略,不能实行切实有效的监管。第三,由于民间借贷问题的敏感性很高,相关部门对于民间借贷纠纷的处理也十分简单,不能起到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的作用。

三、解决民间借贷问题的建议

(一)适当降低信贷门槛,努力提高金融服务。

民间借贷需求之所以如此旺盛,很大一部分原因是银行的信贷门槛过高,中小企业拿不到贷款。可以毫不犹豫地说,银行的“惜贷”行为是造成民间借贷飞速发展的主要原因。也正是由于民间借贷的疯狂需求,导致了其畸形的发展。因此,降低信贷门槛,提高金融服务水平,这是缓解民间借贷畸形发展的一剂良药。

(二)引导民间借贷发展,促成游资和企业对接。

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的补充作用是不言而喻的,政府应该加以积极的引导。努力把民间借贷从“地下”带到“地上”,这应该是中国经济转型期金融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政府应该适当放宽民间借贷的制度条件,允许成了小额贷款公司,使民间借贷和企业的需求对接起来,让民间借贷阳光化、产业化。最终形成一条利息合理、用途合法、借贷程序规范,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良性循环资金链。

(三)加强金融知识宣传,提高居民的风险意识。

民间借贷要规范化,不能缺少借贷主体的正确参与和积极配合。然而,目前我国居民的金融知识普遍偏少,大多数人对民间借贷的风险并不了解,对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也没有研究。因此,政府应多开展金融知识方面的宣传活动,使居民能够知晓民间借贷的规则和风险,正确引导居民投资,使其理性的对待民间借贷的高利润状况,避免盲目跟风,减少上当受骗的悲剧。

(四)完善民间借贷立法,全面规范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的立法几乎是一片空白,这直接加大了许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判的难度。首先,完善立法,使民间借贷有法可依,为民间借贷的科学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其次,金融机构应该密切注意贷款走向,严禁借贷放债情况出现。再者,对于民间借贷获得的利息收入也应该纳税,防止游资牟取暴利。最后,对于非法集资的行为要坚决打击。

四、结语

面对目前纷繁复杂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相关部门要冷静对待,正确处理,合理引导。我们坚信只要完善民间借贷的立法,并对民间借贷进行适当的引导,最终形成一条利息合理、用途合法、借贷程序规范,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良性循环资金链,民间借贷的明天定会大放异彩,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建设增砖添瓦。

(作者:河南大学经济学院经济学专业2009级学生)

参考文献:

[1]王海平.民间信贷的现状分析及规范方式探讨.中国商界.2010.07.

第3篇

关键词:民间借贷;风险;监督;引导;规范化

中图分类号:F24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35-0195-02

民间借贷指个人向集体及其互相间提供的信用,一般采取利息面议、直接成交的方式,民间信贷主要发生在非正规金融机构的个人、企业及民间借贷组织之间的以货币为标准的价值让渡和本息偿付活动。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金融活动,具有自发、高效、手续便捷等特点,在金融欠发达地区、中小企业集中地和农村地区较为活跃,对资金供给和需求有一定的存在意义。

一、闽东地区民间借贷概况

近年来,民间借贷市场越显活跃,借贷规模不断扩大,借贷用途日趋多样。据宁德惠鑫金融公司调查显示,闽东地区民间借贷无论从规模和利率方面都呈现阶段性上涨,此外,一些经济相对不发达的县、市也已出现民间借贷市场泡沫化的局面,参与民间借贷的人员和借贷组织数量不断增加。

笔者通过走访和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发放130份调查问卷,收取117份有效问卷。统计后显示,对于资金需求。约22%的民众选择银行贷款,78%的人乐于向亲朋好友、金融公司和“草根放贷人”借入资金。为进一步了解需求构成,对这78%的人群进一步了解,结果90%为短期资金需求,并根据市、县、乡等不同区域,对资金的用途、借出资金占收入的比例和利息率做了调查,如表1所示。

据表1中所示,资金用途总体表现为商用和房屋建造(购买),对于医疗等不确定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民众对民间资金的需求,反映出民众对民间资金的需求倾向于急需、数额较大等项目,而这类需求是正规金融难以提供便利服务的。另一方面,民众对自有资金的贷出(投入民间借贷市场)约占收入的3成,利息率多为10%以上,民众参与民间借贷市场的热情度较高,且急需此类收益较高的金融理财方式。

二、闽东地区民间借贷规范化的紧迫性

(一)案件频发,隐藏高风险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至2012年共受理涉及民间借贷、公司、企业的各类纠纷案件10 887件,上升60.6%,涉案金额19.9亿元人民币,上升207% 。案件的频发暴露出民间借贷市场巨大的风险,主要体现为:一是泡沫破裂后资金链的断裂。民间借贷往往伴随着高利率、高收益和不断扩大的借贷泡沫,当借贷资金几经转手后利率倍增,资金的最终使用者一旦无法支付高额利息,将使借贷资金链断裂,引发一连串的借贷纠纷。二是存在违法融资行为,加剧民间借贷市场动荡。在纠纷案件中有近3成具有诈骗集资和骗资性质,发起人以畸高的利息为诱饵,组建民间借贷组织,骗取民众参与,集资后往往不能偿还本息。另外,由于民间借贷市场信息不对称,民间借贷组织借出资金后难以有效监督资金用途,因此资金易被违法使用难以收回本息。

(二)利率畸高,危及经济稳定

宁德市顺鑫担保公司统计显示,2012年各月份宁德民间借贷的综合年利率约20%。而目前的实体经济正处于下行价段,多数中小企业年利润不到10%,长期运用民间借贷等同于“慢性自杀”。根据市场规律,以逐利为目的的资本最终只能选择从实体经济中抽逃,转而加入民间放贷的行列。由于金融是不直接创造价值的,一旦形成这样的惯性,将反作用于实体经济并产生负面影响。事实上,这样的风气正在逐渐形成。

(三)新旧债交替,引发恶性循环

民间借贷方便、快捷,是解决资金短缺的有效手段,但如果使用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问题,难以按时偿还民间借贷债务,再次从民间借贷市场借入资金,新债还旧债,通过利息的滚动,资金成本将会大大增加,给资金需求者背上沉重的包袱,且容易引发债务纠纷。同时如果民间借贷市场与银行信贷嫁接,易造成银行难以掌握民营企业资金状况的局面,从而难以做出正确的决策。

三、闽东民间借贷规范化路径选择

(一)规范借贷程序,减少借贷纠纷

根据问卷调查,60%的借贷参与者认为应当订立一份标准化的借贷合同,以便于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监管;47%的借贷参与者认为应当尽快让仲裁机关介入民间借贷行为,并对民间借贷办理公证;43%的借贷参与者认为民间借贷的整体流程应由指定机构进行登记和备案。因此,政府应为民间借贷流程提供契约自由与契约权益的保障,增强民间借贷市场的可预期性,和稳定性。具体措施为:(1)订立规范化的民间借贷合同和凭证。内容涵盖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付款期限和付息等要素,减少民间借贷纠纷发生的可能性。(2)建立民间借贷行为信息登记库。凡是合理、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均须在相关的监管机构登记和备案,并且对登记和备案的民间借贷行为应提供法律上的保护,同时间接的引导民间借贷从以往的地下金融模式转为阳光化金融模式,并接受监督管理,提高对此类“草根金融”的可控性,为国家的金融宏观调控奠定基础。(3)引入民间借贷仲裁制度,为民间借贷纠纷提供仲裁和公证。由于仲裁程序较司法程序更为便利,对当前频发的民间借贷行为较为适用,应鼓励借贷双方通过仲裁进行公正,防范风险扩大化,避免纠纷的蔓延,减少民间借贷纠纷成本。

(二)政府主动介入,加强监测与管理

在民间借贷逐渐阳光化的今天,政府已不能仅作为旁观者,而应当依照相关法律,适时介入民间借贷市场,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工作,切实提出有力措施对标会加强引导和管理。一方面,政府部门可以对民间借贷组织进行依法登记,按区域将标会组织者进行集中管理,约束会首,同时加大经侦部门的监察力度;另一方面,政府应适时介入民间借贷市场。长期以来,政府的融资难度相对较低,国有大型银行机构的资金占有占多数,今后在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对于短期融资,政府可尝试向民间借贷市场“拆借”,类似做法20世纪九十年代初在闽南地区已有出现。“拆借”是银行同业之间为解决资金的短期不足,而采取的期限短、高利率、高灵活性的借贷行为,政府可仿照此做法,尝试事先与规模较大,信用度好的民间借贷组织订立合同,一旦企业遇到短期流动性不足,由政府引导,参考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借入民间资金,解决资金的短期流动性问题。由于政府引导的利率具有一定权威性,并通过“拆借”行为与民间借贷组织进行嫁接,对市场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这一做法对于缺乏信息来源的民众,能依据这一“官方”利率,有效判断当前民间借贷市场的风险和收益。

(三)引导借贷组织,使之成为金融业的有益补充

从闽东区地民间借贷开展的形式来看,民间借贷组织数量的不断增长,借贷组织之间资金的相互交叉流通,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在经济欠发达地区鼓励发展合作金融,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范本,尝试在民间设立在金融监管前提下的会员合作制的民间金融机构,是引导民间借贷走向规范化、阳光化的一条道路。在闽东地区,民间借贷组织(标会)占比例最高,应规范引导民间借贷组织(标会)的运作,使其运营模式走向合理化。具体做法为:一是加强宣传教育,普及金融知识。参与民间标会的民众对于市场利率及金融运转规律缺乏必要的了解,其参会目的均为高收益的诱惑,与收益相对应的金融风险缺乏有效的认识,有一定的盲目性。应通过报刊、杂志以及社区集中学习等方式,让民众有效的理解金融投资与风险知识,更合理的分析标会的运作,进行理性投资。二是坚决打击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行为。民间标会长期以来作为“地下融资组织”,在发展过程中难免鱼龙混杂,存在一些非法融资行为,利用高额的利息欺诈性融资,形成宝塔式甚至带有非法传销性质的集资行为。经侦部门应加大查处和打击力度,维护民间借贷组织的健康运作。三是尝试实行资产抵押制度,增强交易可靠性。民间借贷案件的纠纷由来已久,常有资金借入者由于经营亏损且未实施抵押担保,导致资金借出者即使胜诉也难以追回款项的事情。事实上资产抵押在多数正规金融产品的交易已十分普遍,但对于民间借贷组织,闽东标会的入会提供抵押物的现象还不甚普遍,多数是以个人诚信为基础,部分有请信用较好知名度高的人作担保,卷款逃跑的会员大多无抵押担保物,标会将面临资金链断裂的危险,尝试引入贷款担保和抵押品,并通过法律,保护合法的抵押贷款行为。

(四)加快村镇银行建设,疏通民间资金流

村镇银行作为新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要试点机构,拥有机制灵活、依托现有银行金融机构等优势,能够有效填补民间金融的空缺,对民间借贷市场具有引导效应,其发展能有效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的交易行为。自2007年以来,村镇银行取得了快速的发展,为民间借贷市场资金的流动提供了渠道,同时也是解决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金融服务缺位等“金融抑制”问题的创新之举。这对于促进闽东地区投资多元、种类多样、治理灵活、服务高效的新型区域金融体系有积极意义,进而也能更好地改进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和进步。2007年,宁德市第一家村镇银行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2012年3月,中央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鼓励民间资金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这给闽东地区村镇银行的建设带来了新的契机,村镇银行的“鲶鱼效应”能够激活农村金融市场,打破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农村信贷市场的垄断地位,并且稀释民间借贷市场不断膨胀的资金量。

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是对金融市场多元化的补充。当前,闽东地区民间借贷有参与者多,资金数额大且自发性、创造性和便利性的共性,但其非理性、盲目性、泡沫性、高风险性和易于扰乱正常金融竞争秩序的弱点也逐渐显现。为此,要坚持在相关法律的框架内,加强对闽东地区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管、引导和疏通,逐步推进闽东地区民间借贷的规范化、阳光化运作。

参考文献:

[1] 王惠嵩.我国民间借贷透析与制度构想[J].软科学,2010,(8).

[2] 宁德市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报告.http:///宁德网.2013-01

[3] 陈元章.闽东机电行业[N].闽东日报,2013-05-10.

[4] 宁德市工商多举措扶持小微企业发展[EB/OL].宁德工商网.http:///web/assembly/action/browsePage.do?channelID=1194316285009&contentID=1333673770546.2012-05-03

第4篇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规制;诉讼时效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4月16日

民间借贷是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但法学界对民间借贷的研究比较少,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也比较零散、粗浅、总体上缺乏对其的正确引导。在我国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民间借贷的融资方式更灵活,有利于缓解国家资金不足的问题,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因此国家应当引导、鼓励、规范民间借贷关系的发展,而不应给予过多的限制,应当在依法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前提下着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一、民间借贷的涵义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相对于银行借贷而言属于直接融资,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同时,因借贷产生的抵押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民间借贷在性质上是一种法律行为,在内容上只能是借用金钱,在主体上也只能是自然人和企业。此外,由于民间借贷本身具有自由性、广泛性的特征,所以弄清楚民间借贷的种类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认定民间借贷的法律效力,便于相关机构解决此类纠纷问题。

(二)民间借贷的种类。民间借贷根据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三大类,即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企业之间的借贷。

1、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即民间个人借贷活动,是自然人之间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通过自愿协商,由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资金,借款人在约定或者法定的期限内归还借款的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都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且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超过部分法律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禁止复利,即“驴打滚”。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产生的社会基础关系复杂多样,有的基于亲情关系,有的基于合作关系等,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是一种互通有无的互助行为,是符合民法要求的,是城乡居民解决生产、生活资金需求的一种行之有效的行为。自然人之间的借贷通常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手续不规范。民间借贷中用来约束借贷双方的主要是口头协议和便条借据,很少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合同,极易出现矛盾纠纷。

第二,感性因素浓厚。民间借贷依附亲情体系,借贷分散,随意性大,且有很强的隐蔽性。通常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有较强的信任基础,在请求支付等诉讼时效中断问题上有其特殊性。在还款时间以及利息的约定上也经常具有不确定性。这一切因素在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时,会带来举证困难,事实难以认定等局面。

第三,发生频率高。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自然人之间经常发生短期或者长期的借款现象,实现着民间借贷互助。但是,由于我国大多数人法律意识较为薄弱,我国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民间借贷的纠纷也有不断增多的趋势。

2、自然人与企业(单位)之间的借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一样,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是出借人与借款人在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往往涉及面较广,处置不当会使法律问题演变成社会问题。如现阶段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自然人之间借贷案件的处理其涉及国家利益、银行债权、购房者、股东、其他债权人利益,处理不当将引发一系列的问题。又如在有限公司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中,大多数股东并不直接参加经营并及时知晓经营信息和状况,控制公司的只是少数大股东,如果公司虚构债务,一旦执行后就会减少公司利润或者增加公司亏损,从而直接损害其他股东利益。与此相关,国家税务机关针对公司、企业利润所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必然减少,这将直接损害国家利益。由此可以看出,以企业的名义与自然人之间达成借款协议,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解决企业资金周转等问题,但是也引发了逃避债务、抽逃资金等一系列的问题。

3、企业之间的借贷。企业之间的借贷是违法借贷。企业借贷出去的资金实际是银行贷款。1996年下发的《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企业之间不仅不得办理借贷,而且连“变相”借贷融资都不被允许。故这类借贷不能形成一种独立的类型。

二、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现状及完善建议

民间借贷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民法中的债权理论与合同法同样也适用。但民间借贷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也有必要对其进行更为详细的规定。在现行法中搜索,就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问题,较为明确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合同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民间借贷法律制度的现状及不足:

(一)民间借贷案件真实性的确定问题。由于民间借贷的手续简单,当事人之间往往不签订正式借款合同,而是以借条或者欠条、收条等来代替,或者只是达成口头协议。欠条和借条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而收条则不仅仅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还能够作为股权关系或合同履行的证明。前者如公司收到股东出资时出具的凭证;后者如卖方收到货款时出具的凭证。在这两种情形中,持有收条的一方是无权要求对方清偿收条项下的款项的。持有收条的一方要求出具收条的一方清偿收条项下的款项,就必须证明,其所持有的收条是债权关系,而并非股权关系或合同履行的证明。而要做到这一点,仅仅靠出示一张收条通常是不够的。收条的持有者在不能出具其他证据时,便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败诉的风险。

在民间借贷出现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多种途径来解决。随着法制观念的普及,越来越多的民间借贷纠纷已诉至法院。这类案件中,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形:

其一,出借人作为原告需要就借款事实提供证据,借款人如果否认借款事实,同样也需要对其陈述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这种情形根据我国现行的《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已足以解决纠纷。

其二,在原告的主要证据就是被告出具的一张借条,且当事人双方均对债务无异议。法院是否应对借贷事实本身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以及如何进行审查,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处理方式,而这涉及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三条的理解和日常经验法则的运用。

一般认为,由于现行民事诉讼模式更强调法官的中立地位和当事人的主导作用,强调“以证据认定的事实”,通常只有当事人才能够将争议的事项导入程序,对当事人自认的事实,除涉及身份关系外,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审查。诉讼中,当事人往往将不利于双方的事实通过自认来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由于诉讼的公法性质,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的过程中应当顾及当事人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相互协调和平衡,因此,《规定》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民间借贷具有当事人较少、法律关系简单、证据单一、法律关系中一般不涉及第三人等特点,其主要证据就是借据。一般情况下,有借据且对方无异议时可以认定借贷关系的证据充分并可直接作出裁判或进行调解,法院一般也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其他证据。正因如此,实践中通过虚构债务经诉讼程序达到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目的从而损害国家、集体以及其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避免上述现象的蔓延,有必要放宽对法院责令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的标准,使得案件的事实基础更为可信,且更能有效地保护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问题。时效期间是法律对民事权利提供保护的期限。在此限期内,权利人行使请求权,即可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不能再依诉讼程序获得救济。民间借贷作为民事主体进行的民事活动之一且并非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因此,同样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即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计算。

传统意义上的民间借贷即自然人之间互的生活方面的借贷有其特殊性,不应当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民间借贷依附亲情体系,是一种互通有无的互助行为,在城乡居民解决生产、生活资金需求上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民间借贷在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在较强的信任基础,在请求支付等诉讼时效中断问题上有其特殊性。为了帮助朋友、亲人,在其自身遇到困难时也不愿意向朋友、亲人讨回借款或者基于双方合作信任关系,对于彼此之间的欠款等不直接主张权利的现象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时常见到,这不能说明这些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我们更应当看到的是一种互助和诚信精神。在当今这个信用有所缺失的年代,立法的目的不仅需要有效的保护当事人的权利,督促其行使权力,同样也需要将我们的优良传统和民间善良风俗传承下去,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应当适当延长,不应当适用过短的两年时效,具体时效的确定需要调查考量社会成本、司法成本及民俗习惯等来予以确定。

当然,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时效中断等方面做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完善了《民法通则》的原则性规定,这对我们的司法实践有重大的指导作用。但是针对民间借贷自身的功能和特殊性,我们有必要专门制定一项关于民间借贷的法规。

(三)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利息和违约金问题。民间借款是自然人之间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由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资金,借款人在约定期限内归还借款的民事法律行为。民间借款的利率由当事人约定产生,因此,民间借贷的利率实质上是确定自然人之间因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后而孳生的债,法律性质上属合同之债,是按合同约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由于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是在当事人自由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形成,具有自由性、广泛性的特征,因此法律法规对于民间借贷的规定并不严格,而给当事人较多的自利。《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这一条文确定了只要出借人与借款人在实施订立、变更和终止借贷行为时,在形式和内容上符合法律规定,国家就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予以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允许民间借贷的有偿性,借贷利率可以高于国家银行利率,突破了以往民间有息借贷的。《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从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立法精神是以自愿为原则,充分体现合同意思自治原则。但是,对高利率没有明确的解释,对什么属于高利率等也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利息纠纷的处理各地法院理解和认识并不统一,适用法律、保护的程度也不同,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和法治的统一性。在借款合同纠纷中,双方既约定了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且利息和违约金的总和超出了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具体如何去计算利息和违约金成了目前争议最突出的问题。

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中的利息和违约金问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中利息、违约金等问题的解答》中明确提到:“当事人约定违约金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尊重当事人的约定。若当事人以约定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调整的,法院可以参照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进行调整。”这个解答开了关于借款合同利息和违约金纠纷问题的地方法院作出司法解释的先河,不失为利息和违约金过高而产生争议的较好的解决方法,能够有效地平衡借贷双方利益,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参考该解答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以解决利息和违约金问题各地法院司法混乱的不统一的局面。

综上所述,只有完善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法规,才能使民间借贷这种行为走上法制的轨道,也才能从根本上防范民间借贷活动中的风险,减少民间借贷纠纷,从而确保民间融资市场的有序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徐德林.浅谈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利息和违约金问题[J].中国中小企业,2008.

第5篇

关键字:民间借贷;利率;民间融资

目前,河北省民间借贷已具有相当大的规模,而且发展很活跃,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一种创新的方式,有效的降低了融资成本,对河北省中小企业和金融业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进而影响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和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因此,针对目前河北省民间借贷出现的严重问题,有必要采取正确的策略,引导河北省民间借贷的规范发展。

河北省民间借贷发展的现状

(一)民间融资规模有所下降

2013年8月25日,的2013年上半年河北省融资分析报告显示,河北省今年上半年民间融资的规模近500亿元,较上季度末回落17.06%。具体来看,企业民间融资借入资金余额占同期金融机构对企业贷款约3.0%。民间融资参与率下降。二季度,有近25% 的企业表示有过民间融资行为,较上季度下降5.4个百分点,二季度平均单户民间融资融入资金约220万元左右,较上季度下降50.9万元。

(二)企业民间融资利率水平下降,但总体利率水平较高

据2013年下半年河北省民间融资报告数据显示,河北省企业民间融资加权年利率15.3%,较上季度下降1.5个百分点。企业内部融资利率为14.6%,较上季度提高2.4个百分点;外部融资利率为16.2%,下降2.5个百分点,其中,向“其他企业”、“其他个人”和“民间融资中介机构”的借款分别为18.8%、14.0%和23.6%,分别较上季度提高0.8、下降6.2和提高6.7个百分点。按照我国现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利率标准,6个月以内的短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年5.85%,其4倍为年利率23.4%。目前河北省很多地区民间借贷利率远高于法律规定的4倍标准[4]。比如目前保定市的民间借贷利率高于正规金融机构的法定基准利率。

(三)民间借贷期限短

民间借贷期限以短期为主,比如保定市和衡水市的一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无论是个人信贷贷款、企业信贷贷款还是个体户信贷贷款,其期限都在1-3年。另外还有不定期贷款。一般不定期贷款主要是关系比较亲近的亲戚朋友之间的借贷,往往在春节前结清,其大部分的实际期限在一年以内。

(四)民间借贷形式多样化

绝大部分借贷实行在打借条的方式,另外还有口头约定借款、正式签约贷款、财产抵押贷款、担保贷款。2013年8月的河北省民间融资报告显示,采用口头约定借款方式的企业占比为7.8%,较上季度提高4.6个百分点;签订正式合同的企业占比11.8%,较上季度下降1.1个百分点;78.4%的企业打借条,较上季度下降3.9个百分点。这说明河北省民间融资担保方式仍然以信用为主,手续简便,契约化程度较低。近年来,随着民间资本的需求的增加,市场上出现了新的职业形式,典型代表为专业放贷者和中介人。前者是从银行低息借款然后高息放贷,从中赚取利差。后者是一些组织或个人为贷款者提供担保而收取担保费或者这些组织、个人为借贷双方牵线搭桥,赚取中介费。

河北省民间借贷在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一)民间借贷风险大,纠纷不断增多,影响社会稳定

首先,由于民间借贷的打借条方式、口头约定占了民间借贷的绝大部分,为民间借贷危机的产生创造了条件,其次,即使签订合同,由于合同或借据不完善、不规范;有关利息的约定不明确、不合法,都会导致借贷危机。另外,贷款人缺乏诚信,恶意借款,甚至是非法集资,使当事人遭受严重损失;借款缺乏相应的担保、抵押,或担保、抵押不符合法律规定,使得民间借贷存在危机。最后,有些企业资金链断裂或者高利息超过借款人的承受范围,而无法偿还。比如近年来,民间高利借贷引发的经济犯罪案件在衡水市呈上升趋势,且数额较大。2012年前三季度仅唐山路北法院受理的197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标的额为上百外的就有65件,占纠纷案件的33%[5]。2013年1月审结的原告赵被告河北省衡水市机械工业供销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涉及借贷金额巨大。河北邯郸民间借贷引发刑事案件8人被汽油烧伤。2014年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衡水泓翰建材有限公司与其股东李忠友的借贷纠纷案件等,这些纠纷都表明河北省民间借贷风险大,不规范。

(二)影响国家调控政策的实施,扰乱金融秩序

民间借贷在正规金融机构之外进行,会影响政府对经济运行的准确判断,造成决策的偏差。另外它也不利于中央银行的统一管理,弱化了国家利用利率杠杆调控资金供求关系的能力,干扰了国家对储蓄与借贷等金融管理的正常秩序[2]。由于民间借贷利率高于银行的贷款利率,所以一些组织和个人从银行低息贷款用于放贷,以赚取利差造成银行资金分流。民间借贷的广泛大规模存在,导致现金交易的增加,不仅相应的增加了货币流通量,减弱了银行的支付能力,从而增加了中央银行现金计划执行的难度,影响金融秩序。

(三)缺乏规范民间借贷的专门立法

从全国范围来看,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涉及民间借贷的具体规范并非不存在,而是为数众多。法律有《民法通则》 《合同法》;行政法规有《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相关司法解释有《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部门规章有《贷款通则》;部门规范性文件有《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但是,我国缺少关于民间借贷的专门立法[3],河北省更是缺乏专门的地方性法律规范。上述广义上的法律规范只是从不同角度对民间借贷进行了调整。而且这些法律规范过于原则,甚至相互冲突,缺乏统一的指向性,不足以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很好的引导和规制。

引导河北省民间借贷规范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要积极配合国家立法,出台配套措施

从河北省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中看出,河北省民间借贷规范性较差,民间借贷纠纷频发,另外上述提及的法律规范有的对民间借贷持完全否定的态度,有的法律规范之间相互冲突,协调性、可操作性差。另外,河北省更是缺乏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配套措施,对民间借贷缺乏有效的引导。所以必须积极配合国家立法,出台相关配套措施,来引导河北省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使其真正成为有利于河北省经济和金融发展的新制度。

(二)鼓励民间资金兴办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这一举措可以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一方面使其进入规范化发展领域可以解决河北省民间借贷混乱无序的状态,另一方面民间借贷进入金融服务领域有效的协调了它与正规金融机构的关系,使河北省政府更好的掌握民间借贷的发展趋势及对社会宏观经济的影响,确保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稳定金融秩序。

(三)健全民间金融检测体系,做好对民间借贷风险提示

民间借贷存在较大的风险,近几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不断增加,由此引发的犯罪率也在不断上升,所以对民间借贷做好风险提示是十分必要的。要建立健全政府对民间借贷的风险监测体系,对民间借贷的规模、借贷利率、借贷期限等进行严格监督管理[1]从2013年9月26日开幕的第三届冀商财富论坛暨民间资本转型与发展高峰论坛上获悉,河北省已确立首批200家民间资本利率动态指数监测点,将通过把企业各自借入的民间资本利率以不记名申报收集、民间资本机构借出的利率进行加权平均、采取网络实时反馈回收机制收集和测报等方式得到的数据,经分析研究形成河北省民间资本利率指数,客观反映全省民间资本的动向及利率波动,以及时做好风险提示,引导民间借贷的规范发展。

结语

目前,河北省民间借贷已具有相当大的规模,而且在河北省金融市场上占据重要的地位,对促进河北省中小企业乃至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河北省民间借贷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问题,借贷利率、规模、程序,借贷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等问题,要想使河北省民间借贷真正成为民间融资的一项创新制度,更好的为经济发展服务,国家必须制定专门的法律,使其规范化,河北省要制定专门性的地方法规,引导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杨畅.民间借贷规范发展的路径选择探讨[J]. 浙江金融,2011,05:26-28

[2] 徐燕青.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范的完善[D]. 湖南大学,2010

[3] 周淑娟,祁彬. 关于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分析及立法思考[J]. 前沿,2011,17:125-127

[4] 张建英. 规范河北省民间借贷问题的对策研究[J]. 河北企业,2013,04:25-26

第6篇

关键词:民间借贷;利率;纠纷

一、引言

随着温州金融体制改革的推进,民间借贷正逐步走向合法化、阳光化和规范化。而市场经济较发达、民营化程度较高的瑞安市成为“金改”的首要试点,率先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设立瑞安市民间借贷服务中心,为金融改革提供配套服务。但快速发展的瑞安民间借贷市场有许多不成熟的地方,无论是法律规范方面,还是风险监管方面,都存在值得人们深思的问题,尤其是2011年集中爆发了老板跑路、企业倒闭事件后,民间借贷纠纷也随之大幅增加。

国内许多学者对民间借贷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有一定的研究。在现状研究方面,吴国联(2011)调查了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指出民间借贷规模庞大,利率处于阶段性高位。陈康康(2011)提出随着借贷规模的扩大,借贷人出现盲目追逐投资热点的特点。刘磊(2012)认为从2011年下半年开始,温州民间信用担保体系崩溃,民间借贷基本“休眠”。在问题研究方面,王新安(2013)指出民间借贷会增加企业的债务风险,极易引发纠纷。董玉华(2013)提出高利贷行业隐秘性强、难监管,资金流向容易导致产业空心化。

综合现有研究发现,国内学者对民间借贷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研究较多,但对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较少。本文结合文献和实地考察,从多个角度对瑞安民间借贷的现状进行实证分析,提出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分析成因。

二、瑞安民间借贷的现状分析

温州瑞安市作为民营经济较发达、民营化程度较高的区域之一,其民间借贷在总体上呈现平稳增长的趋势。近年来,市场对民间资本的需求不断增长,而供给基本不变甚至有减少的趋势,使得民间资本供不应求,这导致借贷利率有上升的趋势。借贷规模也越来越大,从过去的几万元扩大到现在的上百万元,约为正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1/3。为反映目前瑞安市民间借贷市场的现状,笔者结合文献资料和实地考察情况对瑞安市民间借贷的现状进行分析。

(一)瑞安民间借贷的主体与形式

瑞安民众的市场参与程度较高,借贷主体进一步丰富,借贷形式多样。80%的家庭和60%的企业参与了民间借贷活动,从过去局限于亲友邻里之间的资金互助借贷扩大到私营业主、城乡居民与典当担保公司之间的借贷。借贷形式呈现多样化发展的趋势,除了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的互助直接借贷外,还有集资、呈会、典当、担保等高息借贷。借贷行为广泛遍及各行各业,逐渐形成“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态势。

(二)瑞安民间借贷资金的来源与用途

瑞安民间借贷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小民营企业主和普通家庭的闲置资金。大部分居民将闲置存款投入民间借贷市场以赚取高于银行的利息;也有一部分资金来源于银行信贷,通过个人贷款的渠道间接流入民间借贷市场。

民间借贷资金的用途较多,既有生活消费、生产经营、项目投资等长期用途的,也有短期垫资、拆借周转等短期用途的,其中以生产、投资为主,用于生产经营及临时周转的占比达到50%以上。在2011年稳健的货币政策下,社会资金总体趋紧,短期垫资需求增加,社会资金拆借链条延长,转手环节变多,“空转”而没有进入实质领域的民间借贷资金有所增加。[1]但从2013年开始,瑞安民间资金被用于房地产、股市等投机活动有所减少,民间资金逐步回归理性,主要投向生产经营领域,用于扩大再生产。

(三)民间借贷的利率

民间借贷市场不是价格统一的市场,各子市场的利率价格差距较大。据瑞安市民间借贷利率监测点监测数据显示,2013年瑞安一般社会主体之间的普通借贷利率平均为12751‰,社会融资中介的放贷利率约为156‰,分别比去年下降0231和09个千分点。经实地调查发现,瑞安民间借贷市场的实际利率是根据借贷的具体情况而定的,不同的借贷途径和不同的主体之间的借贷利率是不同的,一般向亲朋好友借款的利率较低,约为8厘至1分5不等;而向小额贷款公司等社会融资中介借款的利率则较高,约是前者的15倍。有无抵押物的借贷利率也是不同的,在有抵押物的情况下,借贷利率为月息1分至1分5厘,而在无抵押物的情况下,贷款利率则高达月息3分至5分。

(四)民间借贷的纠纷

随着民间借贷活动的日益活跃,民间借贷纠纷也大幅增加。自2010年以来,瑞安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数量和标的额呈现快速增长趋势。特别是2011年下半年开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和案件标的额增长态势迅猛,2011年下半年收案1408件,同比上升4208%;收案标的额为937亿元,同比上升9757%。2012年1月至6月,民间借贷纠纷继续保持高速增长态势,受理案件2034件,同比上升51%;收案标的额为1698亿元,为上年同期的309倍。[2]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的类型逐渐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主要有借贷无借据、借据不规范、借贷无担保和高利贷、集资诈骗等非法借贷。但多种纠纷类型的背后不再是单一的借贷行为,而是以民间借贷为外衣,实则从事“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犯罪案件,甚至出现非法拘禁、斗殴和恐吓等暴力讨债行为。此外,一些不规范的民间借贷行为,如收款人与欠条出具人不一致等使得借款、还款事实模糊,一旦出现信用缺失、违约现象就会引起借贷纠纷,这致使民间借贷的纠纷案件逐年大幅增加。

由此可见,瑞安市的民间借贷活动较活跃,民间资本支撑着瑞安民营企业的与发展,也在较大程度上解决了瑞安市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但瑞安民间借贷在发挥作用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了很多问题。

三、瑞安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一)法律制度问题

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民间借贷市场进行全国立法,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条文较零散,法律制度体系不完善,对合法利率的界定也不明确。这导致民间借贷行为存在较大的法律漏洞,缺乏法律制度的约束和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指出,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3] 而新出台的《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由借款人和出借人双方协商确定,国家对利率限制有规定,从其规定。[4]我国的法律对民间借贷合法利率的界定并不明确,民间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这一部分未必就是高利贷。因此,在不合法放贷和高利贷之间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界定,这个模糊点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将借贷利率提高到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左右或超过一部分,进行非法放贷活动,赚取巨额利息差却又不造成犯罪,而如此高的利率会增加收益率较低、偿债能力有限的中小企业的破产风险,从而易造成金融风险,扰乱民间借贷市场的秩序。

(二)监管体系问题

民间借贷市场缺乏有效的监管体系。民间借贷市场是自发形成的,未制定完整的监管框架,缺乏相应的履职手段和监管权限,缺少有效的外部监督管理机制。中国银监会对民间金融的监管处于初步阶段,在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和监管规范等方面还存在问题。

监管主体不统一,多头监管造成监管标准混乱。民间借贷机构有些是由政府或银监局审批成立的,也有自发成立的,造成监管标准混乱、监管精力分散。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的监管责任在地方政府,但具体由哪个部门负责,各地有所不同。而瑞安民间借贷服务中心是由瑞安市人民政府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成立的,由瑞安金融办监管,引入部分政府职能部门,发挥备案监管作用。但其收取的咨询费、中介费使得借贷服务中心的成功率较低,这导致监管主体覆盖面较小,仍有部分民间借贷没被纳入监管范围。

监管对象分布广泛而分散,流动性强,难以集中管理。民间借贷的参与主体是普通民众,直接借贷隐蔽性较强,借贷资本的规模不同,借贷利率变动不稳定,难以统一监管。民间借贷的利率受市场需求、经济形势和银行政策松紧的影响较大,在经济不景气、银根收紧的背景下,银行信贷规模缩减,很多小企业难以从银行贷款,只能通过民间借贷来维持生存与发展,这导致了民间资本市场的旺需求,抬升了民间借贷的利率。利率在企业急需周转资金时上升,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成本,过高的利率使企业难以度过困难期,赚得钱只够偿还每年的利息,这导致了瑞安的小企业发展缓慢,难以做大做强。

(三)信用风险

民间借贷存在借款者违约的风险。民间借贷主要发生在熟人圈内,出于对借款方的信任,借贷程序简略。一旦借款者违约,不规范的民间借贷行为就会产生较大的信用风险。民间借贷的信用风险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1民间借贷主体间的关系亲疏引起信用风险

借贷主体的关系通常分为两种,一种是借贷双方具较亲密的关系,一般是出于互助心理的亲属、同事和朋友等,此类借贷利率较低,信用风险较低,发生纠纷的可能性相对较小;而另一种是借贷双方互不相识,通过中介发生借贷行为,出借人出于牟利心理,多数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比如以本息合计方式还款或预先在本金在扣除部分利息,甚至高利贷、非法集资,此类借贷的利率较高,信用风险较高,极易引起借贷纠纷。

2民间借贷形式的不规范性引起信用风险

民间借贷行为中极少签订规范的合同,通常只有简单的欠条或借据,仅注明借款人、借款金额和借款时间,而没有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借款利率、还款方式等相关要素,甚至有些在发生资金转移行为时仅以口头协议的方式订立。这些不规范的民间借贷行为增加了信用风险,一旦出现信用缺失、违约现象就会引起借贷纠纷,但会因手续不完备、借贷不规范而无法得到法律救济。

3民间借贷担保方式的约定不明确引起信用风险

民间借贷的担保分为保证和抵押,借贷双方一般将其作为借据中的一项条款来处理,但在有保证人的情况下往往只让保证人签个字,也没注明是保证人还是见证人,有的虽写明了“担保人某某某”,但未注明具体的权利义务。而在约定抵押物时,占多数的是房屋和机动车,但这两种抵押物很少有人进行抵押登记。约定不明确的担保方式增加了发现信用风险的可能性。

(四)高利贷风险

瑞安民间借贷中高利率问题较突出,部分过高的利率易转化为高利贷,利率越高,高利贷风险越大。高利贷行为日益隐蔽化、专业化,信息不透明程度高,难以监测,加大了政府监管的难度,对民间借贷市场秩序造成一定的破坏。

银行存款利率较低,甚至实际存款利率为负利率。而相对于利润较低的制造实业,放高利率的贷款能够快捷地实现“钱生钱”的资本增值。由于资金掌控者的趋利性,高利率的民间借贷成为瑞安人投资的首选,导致民间借贷市场投资的旺需求,给高利贷提供了一个不断滋生的机会。

经过分析发现,并非所有的高利率贷款就是高利贷,在许多民间借贷行为中,人们会把利率控制在4倍以内或者4倍左右,采用利息一次从本金中扣除的方法,如贷1000万,实际提走900万,但贷款人需要归还1300万,所以很难从合同中发现高利贷。[5]而我国对于高利贷的上限界定并不明确,这个法律漏洞会被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他们为了赚取高额的利息差,以担保公司或小额贷款的名义,从事高利贷活动,这种没有法律规范的高利贷就是以借贷者“跑路”或“自杀”的悲惨方式来谢幕。

参考文献:

[1] 吴国联对当前温州民间借贷市场的调查[J]浙江金融2011,(8):

[2] 陈晓洁当前瑞安民间借贷市场的调查与思考[J]《经济师》2013,(1):31-32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

第7篇

网贷促成的民间借贷 同一原告在一段时间内就同一类型的民事纠纷众多被告,被称为“批量案件”。去年1月至今年7月,长宁法院先后受理了原告王健铭的106起民事案件,案由都是民间借贷纠纷。

这106起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从一两万元到二三十万元不等,案情如出一辙:借款人通过一家投资管理公司和一家信用管理公司的中介向王健铭借款,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金额、借款期限、每月利息和每月还款本金,并约定由王健铭代扣中介咨询费、服务费、管理费。协议签署后,王健铭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将余款划入借款人的银行账户。借款人按约归还几个月本息后不再继续还款,于是王健铭向法院提讼。

王健铭表示,他是涉案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该公司的投资人之一。投资公司为客户提供中介服务,包括对借款人的信用、家庭及工作情况等进行调查。

到今年7月,106起案件已结案56起,其中撤诉8起、调解7起、判决41起。判决结案的绝大多数为缺席审判,被告户籍多不在上海,且目前住址不明。

法官点评:与本案相关的这批案件,具有比较明显的P2P网贷平台的特征,是互联网金融催生的新型民间借贷案件。居间性质决定P2P只能为客户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一旦脱离这一点,试图以投资理财产品的形式融募资金,或充当融资性担保人,极易滑入非法经营的轨道。

为情所困的民间借贷 2011年10月,女白领赵娟通过某社交网站结识了男子孙建国。由于在网上比较聊得来,两人在现实生活中开始交往。然而好景不长。2014年1月,赵娟将孙建国和他的前妻郭燕一起告到了法院。

赵娟诉称,孙建国先以其母亲生病去世急需用钱等理由向她借钱,她通过银行转账借给他3万元。之后,孙建国又以安葬母亲和为父亲购买治疗仪等理由,借用她的信用卡多次消费但没有还款。经她反复催要,孙建国补写了借条,承诺在两年内归还借款20.5万元。此后,孙建国又以各种理由向她借款1.8万余元。综上,赵娟要求孙建国返还借款本金23万元、利息2万元。

孙建国的律师表示,由于赵与孙两人关系特殊,在交往中有过钱款往来,但其中有的是赠予,有的已经归还了,实际欠的并没有那么多。郭燕的律师表示,郭对赵与孙的经济往来并不知情,而且相关钱款也并未用于郭与孙的共同生活。最后,孙建国同意归还赵娟10万元,双方纠纷就此了结。

法官点评:因恋爱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并不少见。从形式上看,这类案件并不缺少“借条”、“欠条”等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基本证据,但原被告双方对“借条”、“欠条”的形成往往各执一词,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有时较难判断。

殃及婚姻的民间借贷 今年5月5日,原告张鸿鸣诉被告汤权、华燕要求返还借款400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开庭审理。张鸿鸣表示,2013年7月,做小贷业务的汤权以资金周转为由向他借款500万元,说好借两三个月。后来只还了100万元,另外400万元补写了借条。被告汤权称,他没有向张鸿鸣借款,这400万元是他与原告的投资款,补写借条是为了让原告放心并对原告的收益作出约定。汤权的前妻华燕表示,她不清楚张鸿鸣与汤权之间有没有借贷关系,即使有,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对汤权与华燕离婚,张鸿鸣认为两被告感情一直很好,离婚的原因是汤权在外欠债很多,害怕给家里带来负担。而汤权和华燕表示,两人2001年结婚后关系就比较淡,2014年就离了。

第8篇

关键词 民间借贷 纠纷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一、当前民间借贷的成因

2009年度至2013年上半年度,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呈现逐年激增趋势,尤其在2012年度呈现井喷式增长(见下表)。

通过对该类案件分析,笔者发现该类案件激增主要原因是:

1、民间资本投资渠道窄,依靠民间高息放贷获取利润者众多。改革开放以来,部分民众通过创业和其他劳动积累的财富越来越多,在其他投资渠道不畅时,转向民间借贷这一古老的行业。相对其他专门领域,民间借贷不需掌握专业投资知识,且能获得高收益,因而,成为了民众当前的一种普遍的投资形式。但并不是所有的出借人都能取得预期收益,借款人借款后是否能为其产生收益,难以预料,且出借人对借款人的使用借款情况、诚信情况及对借款人自身经济能力缺乏充分了解及对出借款项的可控性差,加之出借人只考虑远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借贷会给自己带来高利润的回报,没有考虑借款人的履约能力和自己面临的风险。因此,民间借贷案件势必增多。

2、金融机构贷款手续复杂,借款人转向民间融资。根据银行信贷政策,需贷款者要有足够的财产作抵押或有实力的担保人作担保,且银行为规避金融风险,贷款审批严格,手续繁琐,导致民众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很难及时贷到其所需款项。个人和企业为其自身发展,急需大量资金,其通过银行所贷资金有限且难度大,而民间借贷自由、手续简便、操作灵活,出借人很容易获得借款。因而,转向民间融资,以获取其自身所需资金。因此,民间借贷市场规模日益扩大。

3、缺乏监管机构。民间借贷的管理主体不明确,并不属于人民银行或银监会所管理,成为一个盲点。唯有出现群体性重大事件时,才会定性为非法集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这种事后追究性管理,造成民间借贷市场的从业人员良莠不齐,加大了民间借贷市场的风险。

二、当前民间借贷的特点

1、个案数量激增,类案增多,个案标的额呈上升趋势。在个案增加的同时,类案凸显,例如2012年延平区法院受理的陈文斌借贷案件,涉及当事人100多人,郑德妹借贷案件涉及当事人近80余人等类案。2009年至2011年间,延平法院受理的标的额的大多在几万元至几十万元间,2012年以来大多在几十万元至上百万元间,2012年最大标的额为499.999万元。

2、借贷形式不规范、约定上随意性大。借贷手续上通常只有简单的借条,没有利息的约定;或者没有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方面的约定;甚至连借据都没有,只能提供见证人。在担保条款中,绝大部分不动产抵押担保都未办理有效的抵押登记手续。有些借款案件,双方只签订借款合同,无收条或银行转账凭证等借款交付凭证,导致部分借款法院只能以证据不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借款约定的利息偏高,延平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借条中约定借款利率大多数为月息3分,有的甚至约定月利率为4%、5%,明显超出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这一法定最高标准。

3、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比例高。2012年以来,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比例已经高达40%左右,且申请的财产保全方式增加,从通常的查封房产、车辆,冻结银行存款到申请冻结货款或合同权利、扣押机器设备、产品等。

4、部分借款人为躲债而下落不明。导致法院直接送达法律文书困难,调解、撤诉率在低位徘徊。有的借款人甚至收到法院传票也不出庭,造成借款人到庭率较低、调解困难、审理周期延长。同时,由于部分案件的借款人不能到庭参加诉讼,导致法庭无法组织当事人对出借人出示的借据等直接证据进行当庭质证。在此情况下,法庭大都以借款人放弃抗辩权认定出借人主张的事实成立,而作出对借款人不利的裁判。这其中难免不发生因原告故意向法庭提供虚假的证据,而导致错误裁判发生的情况,加大了裁判的风险。

5、少数案件的客观事实难以查清。如有的债务人在案件审理中反映借条系在受对方胁迫情况下形成、借款系用于偿还赌债以及出借方在出借时就已将利息扣除或将利息计算在本金中等情况,但对此无法举证,法院也无法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查证。

6、要求借款人配偶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案件增多。在现实借款中,往往只有借款人在借款凭证上署名,而在诉讼过程中往往把借款人配偶作为被告要求其共同清偿。

7、担保公司等机构从业人员介入民间借贷市场现象明显。延平区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可发现,部分当事人为担保公司股东或员工,为绕开担保公司不能从事民间借贷的法律,以自然人名义出借,这些案件的借款凭证大多为格式合同。

三、当前民间借贷的对策

综上所述,对规范当前民间借贷及借贷案件的处理,笔者梳理出以下几方面的对策。

(一)健全民间借贷法律体系、增强民众法律意识。

1、尽快制定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专门法律,赋予民间借贷主体及相关行为应有的法律地位,给民间借贷构筑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让民间借贷有法可依。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有争议的程序及实体上的问题作出统一标准,尤其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方面,大额借款是否需配套银行转账凭证等等。

2、运用各种载体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相关的金融法规,树立金融风险意识,使其认清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区别,防止陷入融资陷阱,引导公众正确运用合法、规范的形式开展民间借贷活动。政府要坚决打击和取缔非法集资、金融诈骗和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行为,维护民间借贷发展的良好市场秩序。

(二)设立专门主管机构对民间借贷进行有效的监督与指导。

建立民间借贷登记、公示制度,出借人可通过对借款人借款情况进行查询,降低风险,专门主管机构对民间借贷的借贷形式、相关手续、双方的权利义务、准入条件、融资使用范围、利率水平、税收征收、违约责任进行指导,以达到减少民间借贷纠纷的目的。

(三)重视对中小企业债务的调解工作。

对于中小企业以民间借贷形式的融资用于企业发展的案件,法院应从大局出发,积极促成借贷双方和解,合理安排企业的还款计划,鼓励双方通过债转股,降息、展期等形式达成调解,使民间借贷成为企业发展的动力,避免中小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而造成的倒闭、破产等问题,以引发其他影响社会安定团结的事件,从而高效、和谐地解决借贷纠纷。

(四)强化沟通协作,发挥各职能部门的联动效能。

第9篇

关键词:民间借贷 社会危害 债权人权益 对策与建议

一、广东省湛江市嘉粤集团破产重整案涉及民间借贷问题的分析

广东省湛江市嘉粤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嘉粤集团”)注册资本5000万元,下设16家子公司,为湛江地产龙头企业。根据破产程序,嘉粤集团资不抵债提出重整申请。经审计,嘉粤集团负债约70.35亿元,涉债权人333户,是全国涉案债权最大的重整案件之一。

亚太城市房地产业协会会长谢逸枫对21世纪网表示,“嘉粤(濒临)破产的根源是开发商过于深入商业地产与销售资金回收缓慢导致的结果,而导火线就是民间贷款,高利息与商业地产项目投资超过开发商的承担能力,招来破产恶果。”

嘉粤集团破产重整案件涉及债权人333户,人数众多,债权金额70多亿,金额特别巨大,对湛江当地的金融、房地产、酒店等行业发展有着非常深刻的影响,对地方经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大局有直接关系,也是全国标的额最大的重整案件之一。因而得到湛江市委、市政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湛江中级法院高度重视。如今,嘉粤集团在管理人的监管下,重新步入正轨,重整后或将得以”化险为夷”,或将得到 “重生”,债权人的权益或将得到最大程度的维护。然而通过对该案件的探究,民间借贷所显现出来的诸多问题,值得我们思考:债权人权益维护机制有待建立和完善。

2009年至2011年,湛江市两级法院共审结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4225件,二审民间借贷案件231件。三年来,在审结的一审案件中,三年审结数2010年较2009年上升23%,2011年较2010年上升41%;三年审结二审案件2010年比2009年增长15%,2011年较上年增长17%。民间借贷正是因为具备了手续简便、随需随借、甚至无需抵押、无需担保、资金快速到位等绝对优势,使得民间融资市场越发有生机。但是,首先由于法律界限的不明确、体制方面的不完善,以及各层面的认识的不一致,以致很多地方的民间借贷处于非法或放任失控的状态;其次,民间借贷虽具灵活方便特点,但带有盲目性,容易在多个借贷关系之间产生交叉连锁反应,影响社会稳定;民间借贷手续过于简便,甚至不考虑资信,无需财产担保,所以当发生纠纷时,往往无法解决;另外,一些人借机进行高息放贷活动,干扰了金融市场。

经过笔者资料的搜集及整理,我国《宪法》第13条,《民法通则》第85条和第90条,《民法通则》第135条,《合同法》第196条和第211条等比较零散的一些条文规定,力度不够;相对而言,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就已经是其在审理借贷案件过程中一个最直接的指导性文件了。

由此可见:首先,民间借贷相关立法散乱,无专门强制性法律规范,具有很大的任意性,并且在适用问题上,既可适用民法通也可采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其次,民间借贷案件的证据认定是难题。如借贷合同的订立是借贷双方的合意行为,我国并未强制要求使用书面合同,甚至可使口头约定形式,借贷双方一般都比较随意,以“借条”、“收据”等形式进行;再次,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界定模糊,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但是条文相对不清晰;另外,“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或已不适用。

二、对民间借贷债权人权益维护机制的探索

民间借贷虽然是必须的普通的经济行为,但也可能诱发不良的社会问题,甚至异化成经济犯罪。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尽快出台专门针对民间信贷的法律,使其有法可依

出台专门法律,是使民间信贷实行有法可依的最有效途径,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在民间获取信贷资金,打破目前银行垄断信贷资金的局面,并保障出借人的放贷权利,将使民间信贷的合法性得到肯定和保护。

(二)明确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犯罪的界限

首先要界定两者的目的,民间借贷是为了弥补生产经营或日常生活中出现的资金缺口,而非法集资一般是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其次界定两者的资金来源,民间借贷放贷资金源自债权人的自有资金,而非法集资来源于非法吸收的公共存款、国外热钱等。

(三)加强法律监管,完善机构机制建设

政府应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的指导,将民间闲散资金引向国家鼓励的行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鼓励民间借贷行为尽量采用完整的书面借贷合同,维护债权人权益提供合法有力的依据;构建企业诚信系统和信用体系,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促进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建立民间借贷监测体系,设立民间金融监管机构,将民间借贷纳入我国金融监管范围。及时掌握民间借贷资金来源和利率水平,指导民间借贷合理合法进行,使得民间借贷风险可控。

(四)推进民间借贷利率市场化建设

放开资金价格,把民间借贷引导到市场正常运行的轨道,让民间借贷利率真实反映金融市场不同主体对资金的需求,一方面充分保障债权人的权益,一方面使债务人及时获得借贷资金。在完善、有效的民间金融风险监控体系中,参考具体时间段的货币政策,货币存量等重要经济指数,由国家金融主管机构专门制定《民间利率分类动态指引》,实行分类管理和定期利率浮动的指引,引导民间资金流向,让民间资金得到有效的利用。

参考文献:

[1]彭凯翔,陈志武.近代中国农村借贷市场的机制[J].经济研究,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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