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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一带一路 境外税务 问题
一、引言
在2013年,提出共建“新丝绸之路经济带”倡议,并明确了以对外开放与周边外交助力中国及周边国家经济发展的新战略,该战略被称为“一带一路”。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为企业进一步“走出去”提供了更坚实有力的支持,为企业带来了更大的市场潜能。
当然,“一带一路”战略给企业带来的机遇与挑战也是并存的,企业在得到极大的发展机遇时,也面临着政治安全、国际税制以及法律保障等问题。其中税收作为国家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手段,更需要为企业“走出去”提供较好的保障,以帮助企业解决遇到的税务问题,将项目运行中存在的风险降到最低,提升其盈利能力(本文所提到的企业均为“走出去”企业)。
二、当前企业境外税务问题
(一)企业对境外税收风险认识不清
当前由于部分企业急于做大做强,对国际税务制度及规则执行方面的理解存在偏差,对“一带一路”背景下的企业发展战略制定并不清晰,也没有重视国内的税收优惠和国际的税务风险规避,不能重视税收中存在的风险问题。
(二)税务风险把控应对能力不足
面对海外业务中存在税务风险,企业“走出去”后获取信息较为有限且针对性不强、信息的内容比较狭窄,对项目所在国的涉税风险认识不清。整体来说,大部分企业对项目所在国的安全审查、税务制度以及外汇制度等认识不深,没有制定系统、全面、有效的税务风险防范应对措施,导致企业对境外税务风险不能准确把控、不能较好应对。
(三)国家对企业税务支持效果不明显
虽然近年来我国大力支持企业“走出去”,国家税务机关在税法宣传以及税务服务上不断的提升质量。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当前国家现行税制对于企业的支持力度仍较为薄弱,税收优惠政策也较为有限。另外,还有部分企业由于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有限,不能较好的应对税务风险。
三、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境外税务问题的应对措施
(一)企业要充分了解重视境外税务风险
在当前一带一路的发展战略下,企业“走出去”面临着更多的机遇与挑战。企业不仅要思考怎样应对国际市场的挑战以及税收风险问题,还要突出自身发展的优势。
首先,企业要明确了解所在国的税收制度、劳工制度、外汇问题以及审批程序等相关信息,尤其要重视境外税务风险问题。企业要树立较强的风险意识与风险把控理念,提高税收遵从意识、法治意识以及诚信意识,为企业“走出去”做好充分的准备。
其次,企业也根据自身的发展情况与国际市场的特点、规律,制定相的税收风险防控机制。面对各国越来越严格的税收监管制度,企业要做好全方位的分析与判断,全面掌控税务风险。企业也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的调整海外业务的经营架构,针对自身的薄弱环节进行有计划的加强,以免出现盲目扩大经营或在境外开展恶性竞争的状况。
(二)企业要健全涉税风险防控能力
一方面,企业在遇到享受境外税收待遇受阻、遭遇税收歧视、重复征税、关联交易转让定价调查等涉税风险问题时,要及时的咨询专业税务顾问或中介机构,也可以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另外,企业应设置专门的涉税风险管理部门,对企业项目实施中遇到的涉税风险做好全面的分析,并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以便于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走出去”企业的国家化经营管理,需要高能力、高素质的综合型人才,企业管理人员不仅要具备法律、金融、财务、营销等方面的知识技能,还要熟悉涉税风险、具备税收战略思想与风险应对能力。企业可在高层管理岗位积极引进熟悉国际规则和海外市场的综合型人才,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
(三)国家要完善企业境外税务支持系统
一方面,国家要加快国际税收协定的签订进程,完善对税收协定体系等法律法规。对于“走出去”企业境内外所得的计征办法、亏损的弥补办法和税收抵免的管理办法,细化纳税人境外所得的种类、成本费用扣除标准等政策规定。企业也要时刻关注国家对“走出去”企业的鼓励优惠政策,全面了解并利用国内外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降低风险、提高收益,思考合同如何报价,解决合同的税务条款如何签订,以及由什么样的主体来签订合同等问题。
另一方面,国家税务机关要完善当前的涉税风险预警信息体系,启动分国别、分地区、分行业涉税风险预警机制,依托各级税务门户网站、微信平台、微信群等现代化信息传播平台上的“一带一路”专栏,及时有关企业“走出去”的涉税政策和风险资讯,及时为企业解读和预警境外税收风险,帮助纳税人及时了解国际贸易往来、跨国兼并重组和资本运作中的涉税风险,指导纳税人做好海外贸易经营中的涉税风险控制。
四、结束语
在当前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下,企业要时刻关注国际经济市场规则变化,明确海外贸易目的国的税收政策与税收协定,全面了解当前的涉税风险问题,有效的把控和减少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税务问题,促进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孔丹阳,李倩,张剀.服务“走出去”企业,这些数据值得关注[N].中国税务报. 2014 (B02)
关键词:境外工程企业;税收筹划;管理
一、境外税收筹划的重要性
一般中资工程承包企业在境外开展业务都有几个特点,一是项目开发投标阶段,人数很少,公司出于成本考虑,通常不配备财务税务的专业人员。二是业务分布区域广,很多国际工程承包公司同时在十几个、甚至几十个国家开发和执行业务。对于业务所在国家的法律和税务环境并不熟悉。三是税务风险高,目前广大不发达国家也日益重视对外资公司的税务检查,特别是对于这些工程企业的业务,项目金额大,工期长,很容易成为所在国税务检查的目标。四是税务风险影响大,由于工程金额大,无论是在投标报价期间出现没有充分考虑税收风险,还是项目执行过程中因为不合规的文件票据出现的税务问题,都可能导致巨额纳税义务和罚款,从而对整个项目的成败产生决定性影响。随着走出去的企业不断发展壮大,过去中资公司那种常见的粗放式的管理已经不合时宜,项目开始后才安排财务人员处理税务事项的方式由于管理时间上的滞后,常常导致当企业开始关注税务问题时,很多税务风险已经形成,事后能采取的补救效果也通常是事倍功半。如何科学地进行税收筹划,在项目的开发阶段就做好整个项目的税务安排,成了目前的涉外工程企业面临的共同课题。
二、税收筹划的启动
税收风险存在于税收管理的整个过程和各个环节,境外EPC工程承包项目的税务风险涉及两个国家的税务,以及所得税、流转税、个人所得税等诸多税种,在实务中,境外工程企业比较常见的风险点主要如下。
(一)企业对项目所在国税收制度缺乏了解
对项目税务风险主体由于各国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水平及策略等不同,各国税制及征管方式存在较大的差异,企业对项目所在国税收制度及征管方式不了解,对征管的严格程度缺乏估计。
(二)企业对其涉外项目缺乏科学统筹与管理
企业本部和项目现场缺乏沟通,缺乏前期策划,未选定合适的合同主体、组织形式。
(三)项目执行期间未严格按方案依法办理涉税事务
一般来说,企业的财务人员,特别是负责税务的财务人员,或者驻外的财务经理是组织实施税收筹划的主体。税收筹划的启动时机,主要是综合衡量项目的税收风险和税收筹划的成本。在项目开发阶段,综合评估风险和成本时,财务人员就应该及时介入项目,和业务人员紧密合作,一起了解项目进展,由于项目所在国的环境对于财务人员是完全陌生的,通常税收筹划的起点通常都是业务部门的计划,拟签订的业务合同的主要责任义务条款。财务人员和项目经理进行充分沟通,吃透业务的流程是一个成功的税收筹划的第一步。一般在决定进入这个市场开展业务之初,在有了一些跟踪的项目的基础上,业务开发有了一个整体规划的前提下就要考虑启动税务筹划。特别是在有一些项目双方已经达成意向,在进行工程承包合同的条款的谈判期间是进行税收筹划正式启动的比较好的时机。
三、合理利用中介机构的工作
不同国家有各自的法律体系和税务系统,而且由于语言障碍,财务人员短时间不太可能全面掌握公司业务涉及的主要法律和税务规定,聘请一个合格的中介机构帮助我们进行税务咨询和税务规划就是在实务中最常用的做法。有的项目本身规模较大,有的业务涉税风险比较高,或者有的市场是公司的重点开发的市场,这种情况下我们建议优先选择一般“四大”事务所或者当地知名的税务事务所以及著名国际律师事务所。这些中介的国际化和专业水准比较高,沟通相对容易,但缺点是成本偏高。如果该市场项目本身规模不大,业务相对简单,税务风险可控,也可以仅仅聘请当地的税务师事务所,或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直接报税和记账,从而不进行专门的税务咨询来节约成本。尽管中介机构能给税务筹划工作带来巨大帮助,税务筹划的主体仍是财务人员,中介机构的工作具有局限性,不可能替代财务人员完成税务筹划的全部功能。一般情况下,中介机构的工作方式是在和公司充分交流业务模式、交易细节、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纳税主体这些重要信息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的要求出具标准化的报告,报告一般只涉及原则性问题,要缴纳的税种,税务筹划的原则和整体思路。通常情况下,大部分操作中的具体问题光凭这一份报告是无法真正解决的。以笔者经验,通常需要就税收筹划报告和中介进行大量的细节沟通,比如:分包合同的发票如何取得;当地雇员的工资如何登记注册,如何可以抵扣成本;和总公司的资金往来是否涉及滞留税;分包合同如何签订;采购合同和建设合同如何分开签订,从中国出口的货物的收货人是业主还是我们的公司等等。实践操作中的每一个步骤都需要认真思考,这些细节,中介机构有的可能认为太简单而不会写在报告上,同时他们关心的重点也不是这些操作层面的细节,出于报告的内容限制,都不会主动告诉企业。只有具体操作的财务人员和业务人员认真考虑每个细节,并充分利用中介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一个个问题的落实和澄清,才能形成真正有操作性的税务筹划方案,所聘请当地中介的真正价值才能得到体现。
四、税收筹划的框架搭建
在中介的帮助下,需要对项目所在国的纳税方案进行整体策划,纳税筹划方案应包括项目全周期、全流程的涉税事项,涉及项目商业谈判阶段的税务管理,主要包括合同税务成本核算、合同的分拆、合同方和负税方的确定;项目启动阶段的税务管理,主要包括纳税主体组织形式和运作模式,转让定价管理和供应链管理;项目运营阶段的税务管理,主要包括运营阶段的税务申报和出口退税管理,税收优惠申请,抵免处理,分包商扣缴税款,项目所在国和母公司所在国的全球税务风险管理。受篇幅所限,只讨论税收筹划框架的几个作为境外工程公司境外税务管理中最常见的问题。
(一)纳税主体的选择
纳税主体一般是也是合同签约主体,需要在项目前期尽快确定。而且考虑如果需要在当地成立分支机构,通常注册、开户、注资都需要一定的时间,所以为了保证项目进度,一般需要优先落实这个问题。通常有以下几个选择:离岸的中资公司、中资公司在当地成立的分公司、中资公司在当地成立的子公司。执行海外工程承包业务,通常都要在当地进行设计、土建等服务,而且工程项目的周期较长,一般都在一年以上,有的要几年才能完成。通常情况执行这些项目的主体会被看成是业务所在国的居民纳税人进行征税,所以如果决定用分子公司执行项目时,一般要避免母公司被认定成居民纳税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母公司派驻人员去执行业务也要考虑当地的相关规定,控制出境时间和频次,尤其签署文件时需要注意。避免留下过多证据让当地税务机关可以根据这些认定母公司为居民纳税人。
(二)工程合同的分拆
对于工程承包交钥匙合同,通常包括大量的土建设计等劳务性质工作,还包括施工材料、机器设备、工具用具的销售。而实物贸易这部分业务如果是出口贸易销售到当地的话,通常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但是在签订合同时,因为对外承包工程多为交钥匙工程,业主只关注最终整个工程的功能性和质量的实现。在对外合同签订时,如果作为工程承建方不提出来的话,一般是会签订一个总的合同,把所有土建设计和施工都混在一起不进行区分,业主按照总体进度把土建和设备确认工程量量单,并按照工程量单支付进度款。从而会导致整个工程承包合同总额都变成所在国应纳税的业务。实际上,工程总承包项目价款的大部分是设备的进口贸易和机料物消耗,这部分可以归做出口贸易,通常不需要在项目所在国考虑所得税和一些销售税,也就是说这部分收入可以免除部分税种的纳税义务,所以在签约时最好要区分土建和出口贸易部分,签订工程量单时最好也要区分土建部分和贸易部分。避免这部分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三)税收风险的对策
对于筹划过程发现的税务风险通常有三种方式应对:一是税务风险的规避;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的规避税务风险,税务风险的规避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全部税务风险的规避,比如一些政府项目,特别是利用中国优惠贷款的政府项目,很多时候业主有能力争取一些免税政策,努力争取让业主取得免税的政策,从而避免税务方面的支出是解决税务风险的最有力措施。另一类是部分规避,方式是通过工程总承包的合同分拆,把其中机物料消耗的部分分拆成出口贸易形式,从而可以部分减轻税务方面的风险。第二种税务风险的应对策略是税务风险的转嫁,主要是在工程总承包的过程中,要分包商的选择上要充分考虑分包商的税务能力,比如很多时候我们愿意选择价格合理,工作效率高的中资企业作为分包商,但是很多时候,有些中资的建设单位不具备在当地取得合法的成本费用票据的能力,这时候就要综合考虑税务风险和工程成本,审慎选择这种企业,也要考虑一些性价比不如中资公司,但是可以取得合法抵扣成本票据的当地企业。第三种应对方式是税务风险的承担。在充分考虑税务风险的规避和转嫁后,剩下的税务风险就是企业要承担的税务成本了。对于企业来说,最重要的是要在事前充分预计这部分税务风险,准确计算其对项目成本预算中的影响。列入项目的预算,在报价阶段前要完成这部分工作,以避免出现重大税务成本的漏算,如果处理不当的话,甚至会导致整个项目的失败。
五、税收筹划的落地中的注意事项
税收筹划报告完成,整个税收风险管理才完成第一步,如果要实现税收筹划的落地,在整个项目执行中指导项目的财务税务工作,主要注意两点。第一是业务人员的全程参与和充分理解。财务人员在税务筹划中要有意识的引导业务人员参与税收筹划过程。在税收筹划前期,向业务人员充分了解业务的流程,在税收筹划过程,要和业务人员一起探讨项目执行中可能碰到的税务问题,向中介进行咨询。在税收报告完成后,要组织业务相关人员学习,确保业务人员了解税务筹划的思路。只要业务人员也理解和执行了税务筹划的思路,才能保证筹划的真正落地。第二是财务人员对关键节点的把控,业务人员的充分参与不能取代财务人员在税务筹划过程中的主导和控制功能,财务人员需要在控制业务的执行按照税务筹划的思路执行。具体来说,合同签订的审批节点、业务付款的审核节点、发票的取得节点等等都是财务人员需要重点审核的节点,需要在执行中重要关注税务风险,是否符合既定的税收筹划的思路,对于那些比较复杂,财务人员也不好把握的重点税务风险问题,还需要再次就这些专项问题专门咨询中介,实时对税务风险进行把控。
参考文献:
[1]黄建洲.2013境外工程承包项目的税务风险及应对策略[J].财务与会计:理财版,2013(6).
[2]李侠.2011会计评估与税务策划在境外EPC项目中的应用[J].国际石油经济,2011(5).
[3]杨浩.2015境外EPC工程项目财务筹划实践与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5(13).
关键词: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思考
企业的税收管理是企业在税法规定的允许范围内,通过合法形式使企业的税收得以减轻,将企业的利润最大化,而且根据对企业理财、投资、经营以及生产等活动的事前安排、协调与预测来实现节约税源,从而使企业的税后利益达到最大化。
一、加强大企业中税务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一)保证国家税收利益的安全
加强大企业中税收风险的管理,能够使国家税收利益的安全得到保证。许多大企业都是跨国企业,如果发生了税务风险,会使国内内资企业受到冲击,导致我国税收的收入流失情况严重。现如今,经济全球化进程发展加快,我国的外资企业数量日渐增加,大量的国内企业出现了境外投资、并购以及重组的行为,基于此,加强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对社会的发展以及企业自身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保障投资者利益
大部分的大企业都是上市公司,大企业的稳定运行不仅对证券市场的稳定至关重要,也是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大企业如果出现税务风险,既会让投资者失去了信心,也会造成股票价格的剧烈波动,产生不好的社会影响,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三)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
想要使税收征管的效率得以提升,就要加强大企业税务风险的管理。大企业税务风险的管理要想得到加强,就要在税前预防税务风险,促使税务管理的重点得以前移,这样就提升了税务风险自控能力,提高了税收征管的效率。
(四)保证国家税源
国家税收来源多数来自于大企业,加强对大企业税务风险的管理可以保障国家税款收入,由于大企业已经具有一定的规模以及强大的社会影响力,因此大企业对国家财政收入贡献了较大的力量。而且大企业的社会影响较大,加强大企业税务风险的管理可以给中小企业起到榜样示范作用。[1]
二、大企业中税务风险管理的现状
(一)缺乏税务管理力度
在大企业的税务管理部门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自主处理复杂的税务问题的能力较弱、工作人员较少而且素质不高、层次较低。许多大企业的业务量十分庞大,业务范围也十分广泛,分支机构较为繁多,这就导致相关的税务人员对于大企业的财务核算状况比较生疏,缺乏对大企业的业务流程以及生产经营状况的了解。
(二)税务风险管理的模式较为单一
现如今很多大企业尽管建立了相关的税务部门,但是对于解决税务争议、处理与相关部门的关系、缴纳税款以及执行纳税的申报等并没有设立详细的岗位。大企业内部的税收机构既不管理经营活动中的税务风险,也不参与大企业中重要的经营活动,对于税务风险不监控也不跟踪。税务管理控制税务风险体系缺乏制度化以及系统化,就导致大企业临时、被动的应对因税务出现的漏洞,使税务风险增加。
(三)税务风险的意识较弱
一直以来,大企业决策层的主要精力是在企业的研发、销售以及生产上,没有重视风险的管理控制。企业决策层认为税务的相关问题是关于财务申报以及核算的问题,只要不做虚假的申报以及假账就不需要税务方面的管理,无需考虑企业战略。在大企业的风险管理机制中,很少建立税务控制的制度,对于税务风险的因素也很少考虑,相对于财务管理基础而言,企业税务风险的管理基础较为薄弱,现阶段,我国大力加强检查企业的税收情况,企业税务风险出现以后,很多大企业才开始注重税收风险管理,主动的关注税务风险。[2]
三、加强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对策
(一)实现企业与税务部门的有效沟通
税务工作人员要随时掌握与了解税收政策发生的变化,这样双方对于税收政策有偏差的理解才可以及时消除,尤其是在处理一些新生事物或者界定较为模糊的事物时,要主动的征求税务部门的专业性意见,杜绝出现税务风险。
(二)使税收风险意识得到强化
强化税收风险的意识主要为包括以下方面:首先,在企业平时的经营活动过程中,要对交易对象以及合作伙伴的纳税信用以及纳税的主体资格情况有一定的关注,避免对方将税务风险转嫁过来,使经营成本得到增加,还可以通过对方纳税的情况对其诚信情况以及经济实力有所了解。
(三)使涉税人员的专业素质得以提升
要想使涉税人员的专业素质得以提升,一方面,大企业的管理者要意识到税务职能的重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奖惩机制,提升税务人员在学习以及工作上的主动性以及积极性,使税务人员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超强的业务能力管理以及扎实的专业知识。另外,税务人员不仅要对税收政策的规定以及变化有详细的了解,还要不断强化税收人员的税务责任意识,避免由于工作上的失误而造成的税务风险。另一方面,大企业要制定专门岗位的专业技术培训的计划,使涉税人员能够学习到丰富的与税收相关的知识,对于他们掌握与了解最新税收政策十分有帮助,还会使涉税人员运用税务知识的能力得以提升,从而使大企业税务的风险得以防范。
(四)使企业内部的控制制度更加完善
在企业内部,完善以及健全建立企业内部的控制制度,可以使大企业有序正常的经营得以保障,防止由于制度的缺陷而造成的税务风险。要做好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前期考查的相关工作,与大企业的业务特点、管理结构以及经营模式有机的结合,制度的主要内容包含生产经营过程中会计核算、对外投资、资产管理以及经营模式等,在日常的工作管理中要体现出税务风险管理,在业务流程的控制以及经营管理中,将防范税务风险制度化。[3]
四、结束语
尽管很多大企业的主观想法是遵守税法的法律法规进行合法的纳税,但是由于税务管理的涉税事项较为复杂,而且税务事项较多,所以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很大的税务风险。在互动、互信以及透明的前提下,大企业要与相关的税务机关共同建立可以防控税务风险的机制,使税务风险管理以及大企业内部控制的不足之处得到有效的弥补,有利于大企业控制税收风险以及减少纳税的成本,这也是使征纳矛盾得以解决的具有科学性以及合理性的重要举措,对全面构建税收风险的管理机制十分有帮助。这样不仅能够促进企业的迅速发展,还使税收的征管质效得到了有效的提升。大企业所面临的税务风险远比中小企业更加复杂,如果发生了涉税问题,不但会使大企业经济负担加大,还会让大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对大企业的声誉也有影响。
参考文献:
[1]吴超.关于加强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思考[J].现代国企研究,2015,16:48.
[2]杨丽静.我国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研究[D].山东财经大学,2015.
通常来说,境外施工项目财务风险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是指企业在海外进行项目施工的过程中,由于实际运营状况和预计运营状况之间存在差异,而给企业财务目标带来的不确定性。海外施工企业不仅要面对传统意义上的财务风险,还要承担来自海外特殊环境所带来的经营不确定性,这些不确定性最后都会以资金形态在财务结果中反映出来,而保持财务的稳定性则是海外建设施工顺利进行的前提保障。本文针对施工企业境外施工项目可能出现的主要财务风险及其特征,深入探讨了企业应对这些风险的主要策略。
关键词:
境外工程项目;财务风险
一、施工企业境外项目财务风险概述
(一)境外项目财务风险的特征
财务风险存在于企业运转的各个环节之中,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不确定性,想要完全消除风险是不现实的,而忽视对风险的控制则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相对于国内工程项目来说,境外工程项目的财务风险特征如下:第一,多样性,境外工程项目的财务状况受当地的社会经济环境、金融状况、技术条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而且有的因素对财务状况的影响很大;第二,复杂性,境外工程项目利益主体和财务关系较为复杂,利益主体繁多,其中既有国内的投资者,也可能有国外的投资者,而且海外很多企业没有分包商选择权,这是国外业主保护本国企业的策略,因工程所在处于国外,企业必须要和当地的政府、税务、海关等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这其中也蕴含着复杂的财务关系;第三,阶段性,境外工程建设项目的工期普遍较长,一般情况下都会跨年度,而每个阶段对应的财务状况都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第四,不可预见性,海外施工建设受所在国市场经济影响很大,如果所在国市场经济不健全,那么企业对财务风险的预测困难将大大增加;第五,受财务人员个人能力影响较大,境外工程项目对财务人员的素质要求比国内工程高,首先员工要有一定的外语能力,否则在语言不通的情况下相关工作很难顺利开展,另外,企业财务人员除了要掌握工程会计的核算方法及财务法规外,还要对国际贸易有一定的了解,并能准确掌握国外会计制度法规与我国的区别所在。
(二)境外工程项目财务风险来源
境外工程项目财务风险的来源总体上看可以分为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首先,宏观层面的风险来源包括政治风险、文化风险、汇率风险、税务风险等;其次,中观层面的风险来源包括成本控制风险、筹资风险、进口货物清关风险等;最后,微观层面的风险来源包括企业人员过分的专注于传统财务工作、过分偏重于财务决策的执行、缺乏大局观、对成本控制能力低、知识储备不过关等。
二、目前施工企业境外工程项目主要财务风险
(一)汇率风险
汇率风险是由于境外工程项目运营过程中因汇率波动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境外工程项目一般以外币的形式签订合同,相关的汇率风险则由企业自行承担,从目前实际工作情况来看,我国施工企业境外工程经营范围主要集中在东南亚、非洲等落后国家和地区,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共同特点是工业基础薄弱且物价较高,出于成本控制的考虑,工程项目所需的施工人员、工程物资、机械设备一般会从国内调遣,项目成本支付币种基本是人民币。近年来,受欧美经济衰退的影响,人民币出现强势升值的局面,欧元及美元对人民币汇率持续下跌,在不同时点结汇的差额巨大,施工企业的平均毛利水平并不高,汇率风险有时甚至会完全侵蚀项目的利润空间,对企业经营结果造成严重的影响。
(二)金融风险
金融风险主要是境外工程项目受到所在国金融政策、货币政策、外汇管理而带来的项目资金管理风险以及所在国货币体系稳定性风险。例如:为了能够应对危机,某国采用了增加货币发行量的金融政策,导致货币贬值更加严重,货币体系完全崩溃,若境外工程项目在这个国家拥有大量的当地货币存款和应收账款,那么必将遭受巨大损失。此外,有的国家禁止其他货币流通,或是限制其他货币的流动性,这也会给企业的经营运转带来困难。
(三)资金回收风险
境外工程项目资金回收风险主要集中在两点:第一,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业主资金流断裂,或是业主因各种原因拖延支付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资金运转出现困难;第二,项目竣工结算后被扣留了比例较高的质保金尾款,而且质保期很长,款项迟迟不能回收,施工企业应收账款汇率风险加大。此外,我国施工企业境外经营区域集中在东南亚及非洲等落后国家,这些国家业主的支付能力和信誉度较差,项目实施过程中极易出现资金流断裂,由此造成工程停滞或进度减慢,进而给企业带来极大的损失。
(四)税费风险
境外工程项目的税费风险主要是由于对项目所在国税收法律法规政策不熟悉,理解和把握不准确,缺乏提前筹划能力和紧急处理能力而带来的税务成本风险。众所周知,世界各国的税收政策受政治环境、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而千差万别,充分理解和把握他国的法律法规制度具有一定的困难,企业若不在事前做好相关工作的安排和筹划便极有可能踏入法律,给自身的经营带来风险隐患。
(五)外账风险
境外工程项目外账风险是指外账接受外部审计和检查的风险,以及项目内账与外账穿插带来的内控风险。境外工程项目所谓的外账是相对于按照我国会计制度建立的内账来说的,它的存在是为了满足所在国的财务制度、税务政策及当地政府管理上的需求,外账的操作应严格遵守所在国财税制度的要求,同时也将作为在境外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依据。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政府相关部门会安排对外来企业进行外账专项审计,以满足管理上的需要,企业在建立内账的同时还要兼顾外账的操作,并保证项目内外账既相互独立,又有严密的逻辑合理性,但复杂的操作加大了财务舞弊事件发生的概率,若内控不严格,企业极易受损。
三、施工企业境外工程项目财务风险应对策略
(一)汇率风险防范
汇率风险防范要点如下:第一,施工企业签订境外项目合同时应优先选择汇率稳定且国际通用的币种,若结算币种汇率波动隐患较大,则可考虑与业主商定汇率风险索赔机制;第二,通过工程分包的手段来转移汇率风险;第三,在成本相同的情况下,成本费用及工程分包的支付币种应选择合同结算收入币种;第四,随时关注汇率变动,实时对汇率风险进行预警,内部建立起汇率变动数据档案;第五,使用其他应对策略,例如,运用规避风险的金融工具等。
(二)金融风险的防范
项目要做好进场施工的前期考查工作,对施工所在国的货币金融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学习,做好应对当地货币政策风险的预案。若施工所在国的外汇管制较为严格,企业应尽量避免在当地开立银行资金结算账户,根据企业实际的施工生产需求来合理安排资金的兑换及存放,大额资金兑换必须报上级公司审批。
(三)资金回收风险防范
首先,做好项目投标前的调研工作,对境外工程项目的立项资金来源及业主支付能力进行评估,对于资金回收风险大的项目投标要慎重考虑;其次,签订施工合同时要避免资金回收合同性风险,对于预付款比例较低、结算支付周期长、竣工结算支付比例较低的合同,在合同谈判时就应与业主商谈,争取有利条件;最后,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应收账款管理,做好应收账款债权档案管理工作,保管好重要证据。
(四)税费风险防范
税费风险防范关注重点:第一,考虑聘请当地的会计事务所等机构协助,做到税务工作的提前筹划;第二,主动学习项目所在国的财经法规和税务法律法规;第三,加强会计基础工作,项目在境外缴纳的各项税费票据都应得到妥善保管;第四,在合同报价中要列明不可预见的各项费用。
(五)外账风险防范
外账风险防范关注重点包括:第一,妥善保管在境外取得的各类完税凭证及其他原始凭证资料;第二,保持与项目所在国各级财税管理部门的良好沟通;第三,严肃财务管理要求,加强企业内控管理,避免财务风险事件的发生。
作者:康少富 单位: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海外事业部
参考文献:
[1]孟玉明.中国企业“走出去”发展战略的制定与实施[J].国际经济合作,2012,(2):14-21.
在“一带一路”的国家发展战略背景下,云南作为国家向东南亚开放战略中的前沿和窗口,税源国际化是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必然结果。面对跨境税源数据信息缺乏、分散,税收管理信息不对称、难以采集、监控、分析等问题。我们不仅需要减少“税源盲区”,加大税源管理力度,维护国家税收权益,还需要维护外向型企业的经济利益,使外向型经济企业有一个良好的税收外部环境。
关键词:
一带一路;外向型经济;税收管理
一、加强税源管理
(一)强化跨境税源的风险监控管理工作。将风险管理贯穿跨境税源管理的全过程,根据风险类别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加强跨境税源分析监控,深化涉税信息分析应用,建立国际税收信息分析平台,加强各类数据信息的整合分析,形成境外信息、国内信息、典型案例和征管系统互为补充的信息集中管理机制。加快数据仓库等新型技术手段的应用步伐,提高涉税信息分析应用能力。在分析涉税信息后,及时将有效的风险加以分析、总结,形成案例,完善风险模型,并就发现的问题与外汇管理部门定期交换意见和信息反馈,强化跨境税源风险应对。外汇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定期交换信息,制定跨境税源风险的应对策略。
(二)建立非居民税源管理系统。管理税源需要采集非居民税源数据,建立非居民税源管理系统。将国税局、商务局、外汇局等第三方非居民税源数据整合到一个平台,实现部门间的对接和共享。非居民税源流动性和隐蔽性较强,需要及时识别并控制税收风险。加强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落实税收协定中财产转让收益特别是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规定,防范非居民滥用税收协定。
二、加强国际税收信息化建设
(一)深化国际税收征管协作交流机制。完善情报交换和征管协作制度,推动建立征管、进出口、稽查等部门与国际税收管理部门联动机制。充分利用协作机制,加强与国际社会的税收合作,识别和打击各类跨境恶意避税行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认真履行协作义务,按照税收协定、情报交换协定规定的义务,认真落实纳税人各类日常登记、报告、备案制度。
(二)信息互联共享。计算机技术为国际税收管理的信息化创造了很好的条件,我国税务部门应在此基础上加快国际税收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培养税务计算机、通信技术人才和信息管理、综合规划人才,加强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应对开放型经济体系中国际税收管理业务量不断增加的趋势。强化数据信息电子化分类管理,计算机技术可以对国际税收管理实现低成本的税后评估,为税务部门管理工作的改进提供直接依据。两地税务部门都应加强自身信息化建设,加强对基础数据的分类管理,夯实信息交流基础。对数量不断增加的国际税收管理信息进行有效分类、存储、筛选、调取和分析,使税务部门有效掌握管理对象的业务情况,提高国际税收管理工作的效率。
三、完善跨境经营税务风险服务体系
我国需要实施风险管理,建立跨境经营税务风险服务体系来应对反避税和打击偷逃税,避免重复交税,维护企业的利益。
(一)积极与东南亚国家签署国际税收协定。我们需要积极的与东南亚国家签署国际税收协定,同时规范一些关联交易行为。明确规定涉及海外投资的各项税收政策,确保企业在海外投资过程中遇到税收问题时有法可依。在最大限度的享受税收优惠,减缓税负的同时使我国的项目符合当地财税法规,努力做到利益最大,风险最小。
(二)按风险程度高低对企业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对所管辖的纳税人按风险程度高低对企业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强化税收分析、风险分类应对、强化监督保障,避免国家税收流失,充分了解税务风险。
四、关注重点行业境外税收
(一)对进行外向型经济的行业进行分类管理将需要进行境外税收管理的企业分类,例如对外承包工程,对外直接投资等行业。按照企业对外投资筹划准备、投资运营、成长发展及利润分配等环节,系统梳理和归集存在的涉税问题,进行分类分重点监控、分析和管理。
(二)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优化跨境纳税服务。采取“点对点”工作模式,由专人全程协助重点企业办理税收服务。引导重点领域、特殊行业龙头企业正确纳税,考虑在符合一定前提下对需要扶持的特殊行业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
(三)构建两地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体系。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迅速,两地税务部门应加强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合作,共同研究跨境电子商务税收理论、政策和原则,制定相应措施和工作方案,共同加强电子商务税收管理,打击利用电子商务的跨境偷税行为。两地税务部门可以签订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协议,明确管辖权、征税原则、常设机构等,广泛开展税收征管协调,两地税务部门可以对跨境电子商务纳税人进行登记及全程监控,防止利用避税地开设网站进行避税的行为。提高税收管理信息技术水平,实现跨境电子商务税收监控网络化,对跨境纳税人各项活动自动进行跟踪管理并及时相互通报。
五、跨境经营纳税便利化机制
(一)简化审批流程,切实降低办税成本,提高办税效率。大力推进对现有审批权限的下放力度,实行纳税信息传递电子化。减少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办税环节、办税次数、办税时间。
(二)培养专业化税收管理人员。实行国际税收机专业化和国际税收管理人员的专业化,培养专业化、有经验的、业务水平高的、素质较高的国际税收管理队伍。加强业务素质培训,提高办税效率。开展云南省与“一带一路”辐射国税务局、税务人员业务交流与培训合作,增进对相互税制和征管模式的认识和理解,建立相互信任和理解的沟通平台。相互邀请对方的专家对税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定期举办税收业务特别是国际税收管理研讨会或交流会,定期互派税务人员挂职工作,为跨境经营纳税的便利化提供更好的服务。
参考文献:
[1]夏斌.对上海自贸区的认识与建议[J].全球化.2013(11).
[2]吴国才.促进西部欠发达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财政政策研究[D].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2.
Abstract: The new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has been implemented for many years. With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social progress, 08 version of the return has been gradually unable to meet the needs of taxpayers and tax authorities. In face of the continuous introduction of new policies, if the tax returns do not make timely changes, the possibility of errors for the taxpayer in the filling process will increase at the same time, and the design problems, such as too simple and not reasonable structure, and so on, play a significant role in restricting the improvement of the level of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In addition,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implemented the convenience action of tax in 2014, which required the tax authorities to change the sense of law enforcement, reduce or cancel the administrativ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reduce the law enforcement, the declaration will be the only way for tax authorities grasping the taxpayer's tax information, so the importance of the declaration is more obvious, so the 2008 version of the declaration must be revised.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变化
Key words: enterprise income tax;tax return;change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17-0059-04
0 引言
已经实施了六年多的08年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在组织收入,协调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强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促进企业所得税管理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可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以及税收征管要求的提高,它已经不能满足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需要了。
1 2014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修订背景和思路
1.1 修订背景
2007年3月16日,我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并且在2008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标志着执行了16年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存的制度终结。为了适应新《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重新设计了08版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可是随着税收政策的改革和税收管理要求的不嗵岣撸它逐渐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1.1.1 无法体现企业所得税政策全貌
为适应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国家税务总局设计了08年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出台较为仓促、笼统、压力大、内容也不够全面,以后,政策不断变化,已有的政策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不能全部在原表中清晰列示。
1.1.2 结构不够合理
08年版申报表结构设计上显得不尽合理,如,纳税人基础信息不够完整详实,某些收入费用核算口径不一致,主表与附表在逻辑关系上不够紧密。
1.1.3 不能满足纳税人的需要
从新法出台后,有数百个配套文件砸在申报表中没有体现,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差错率高,税收风险率高,税收风险较大,例如,在《印发房地产经营企业所得税业务处理办法》的通知(即国税发[2009]31号文)中,对涉及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预售),规定销售收入应计入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的基数,但是未定义为销售,在2008年申报表中无法填制,表中只有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没有销售未完工产品,所以处理方法上各地不尽相同,有的地方在CTAIS后台修改数据,不规范,而有的地方视同销售做一次,成本做一次,本是销售又做视同销售,明显不合理。
1.1.4 不能满足税务机关的需要
①不能适应简政放权的需要。
新一任领导班子上台后,机关环境与以前大有不同,传统所得税优惠管理模式是审批制,现在进行了改革,中央政府做的一件事,即取消和下放了行政审批权限,事后管理,风险管理,管理方式的转变使得企业所得在管理中更看重事中和事后监督,而不是事前审批,减免审批也是如此,不再强调事前审批,而是事后备案。――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3]55号)中指出,原申报表设计简单,结构不合理,纳税人信息量不足,很难满足税务机关在所得税管理中在风险管理、后续管理和事后管理、税收收入分析等方面的需求,不利于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管理方式的转变需要纳税申报表为税务机关提供更多的涉税信息,最终达到既能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又能堵塞税收漏洞的目的。
②不符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要求。
14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转变管理方式,减少或取消审批,减少进户执法频率,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约束越来越多,要求越来越高,要求税务干部不能随便下户,不能随时索要信息,这就要求申报表必须更够为税务机关提供更多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加大申报表的信息量。
1.2 设计思路和特点
1.2.1 指导思想
以纳税人为主体,对存在税会差异通过纳税调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兼顾税务机关征管要求,以重要性、普遍性为原则,设置多框架的申报体系,以信息化为支撑,以风险管理为手段,精准申报涉税信息,不增加纳税人负担,提高征纳双方的税收遵从度。
1.2.2 总体思路
与2008年版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设计思路基本一致,即以纳税人为主体,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通过调整税会差异等项目的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进而计算出应纳税额。此外,兼顾后续管理的需要,以重要性、普遍性为原则,设置四层架构的申报表,即主表,一级附表、二级附表以及三级附表。从表内数据填报方式看,可以分为表内计算、数据附表填报和直接填报三种方式。
1.2.3 整体机构
在整个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体系当中,总共41张申报表,其中:基础信息表1张,主表1张,收入费用明细表6张,15张纳税调整表,亏损弥补表1张,税收优惠表11张,境外所得抵免表4张,汇总纳税表2张。与08版申报表相比,数量上虽然增加了25张,由于多数表格是选填的,如果没有相关业务可以不填报。从实际填报情况看,纳税人平均填报的表格的数量为12张,对比08版申报表平均16张,不但没有增加反而略有下降,可是提供的信息量却明显增加。
1.3 主要特点
1.3.1 结构更科学合理
结构上看,主表是整个新版申报表体系的核心,所有的附表都是围绕它填写的,财务报表和附表是主表的主要信息来源。附表一方面能够独立反映现行所得税政策,另外又能保证与主表紧密连接。因此,新版纳税申报表层级更清新明确、内容更丰富完整、逻辑关系更加紧密,整体上更加科学合理。
1.3.2 信息更丰富完整
财务会计、税会差异、税收优惠、境外所得税等信息都可以在新申报表中体现,为纳税人提高税务核算水平、降低财务风险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同时对于税务机关开展所得税后续税务管理工作供了基础信息。
1.3.3 繁简适度、开放性强
借鉴美国经验,新表每张都有表单编号,以后年度政策l生调整,报表需要修订时,可以通过编号处理个表之间的关系;在主表结构或者一级附表结构不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在不破坏申报表完整体系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增减附表数量来解决,减少因政策调整频繁对申报表进行调整,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负担。
2 主要变化解析
从整体上看,与旧表相比,新表最大的不同,是多架构的,立体化的申报体系,设置了从主表到一级附表,到二级附表,再到到三级附表,共四级架构体系,从三级报表开始填列,最终数据导入主表中,计算出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具体变化分析如下:
2.1 新增基础信息表
在14版申报表体系中,新增加了企业基础信息表,除税务登记信息以外几乎所有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基本信息都要求在此表里填写。纳税人在填报此表之前,需要首先填报此表,为后续填报提供指引。
新增基础信息表,主要是为了实现三个基本功能:
①确定企业性质。通过基础信息表判定纳税人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是否属于汇总纳税,企业所属什么行业、规模如何等等;
②明确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和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核算方法;
③了解企业股权机构及投资情况。
基础信息表是主要是提供一个数据平台,通过此平台税务机关可以获得所得税后续管理所需要的必要的基础数据,同时也可以通过与征管信息系统内已有信息相互对比,以便提高税务登记信息的质量,另外有了基础信息表还可以为纳税人减负,如替代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备案资料。
2.2 新增期间费用明细表
为了进一步完善收入成本费用表格体系,此次修订在2014年版的表格中增加了期间费用明细表,2008年版的申报表未要求纳税人对期间费用进行详细申报,但是许多纳税人期间费用金额非常巨大,甚至会超过主营业务成本,因此在2014年版新增表中新增了此表,对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三项期间费用进行细分填报,纳税人应按照规定详细披露期间费用的具体情况。
从填报范围上看,并非所有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都要填报该表,例如,适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就无需填报此表,主要原因是其成本支出项目简单,一般不严格区分成本和期间费用。
期间费用表设置了24个项目,主要是分为5个部分:
一是人工费用,包括第1-3行;二是企业所得税有扣除限额的项目,包括第4-6行;三是资产相关项目,包括第7-8行;四是不同用途项目,包括第9-20行;五是财务费用部分,包括第21-23行,最后一行其他,是兜底行次,上述未列明的项目,可在此填报。
对于劳务费、咨询顾问费、佣金和手续费等八项费用,除了填报金额以外,还需要填报境外支付的金额情况。
2.3 新增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相比08版纳税申报表,《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和《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中删除了视同销售收入部分。收入成本费用表的填报数据全部取自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数据,与税收口径数据无关,视同销售收入是税收规定的概念而不是会计概念,因此删除,并且在纳税调整表中又设置了二级附表《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单独进行填报,使得报表结构更加合理。在《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和《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中对应地也删除了视同销售成本。目的是使主表(A100000)的第13行前的数字和会计核算在口径上尽可能地保持一致,为税务机关在后期的税务管理活动中比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信息和财务报表信息进行风险管理时,将由于差异导致导致的税收风险降低到最低。
2.4 调整了《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2.4.1 结构的变化
2008年版纳税调整表设有1张《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和7张相关、平行的明细申报表,包括: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款年度纳税调整表,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等。
2014年版年度纳税申报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设有一级纳税调整主表1张、二级纳税调整明细表12张、三级纳税调整明细表2张,共计15张。
2.4.2 项目的变化
一是新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通过归并调整项目,压缩纳税调整主表行次。如将工资支出、职工福利费等归并为职工薪酬调整项目,将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项目合并为资产折旧摊销项目,如表1。
二是增加投资收益、政策性搬迁、销售退回、佣金和手续费、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特殊行业准备金、加收利息等调整项目。
三是新增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此表是按照捐赠对象进行明细项目填报的,与08版报表所不同的是,新版申报表仅填报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捐赠支出,可以据实扣除的捐赠支出由于无需纳税调整,因此不在该表中反映。
四是新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64号文件精神,增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填报项目分别为行业以及金额。填报说明中指出,企业如果享受税收上的加速折旧政策,在此期间,会计核算上仍然可以按照其原方法计提折旧,不强制要求按照加速折旧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只需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再按税收口径进行调整填报本表。
五是删除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根据填报说明中的相关规定,《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只对“资产减值准备”在资产类调整项目里汇总填报,不再进行具体项目的明细核算。只有等到具体计提减值准备的相关项目有证据表明确已发生损失,再进行明细申报,故而新增加《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两张明细申报表。这种改变,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立法精神,也就是说更看重对相关资产实际损失的管理,而逐渐放松对准备金方面的管理。
此外,企业重组、政策性搬迁、特殊行业准备金、预计利润为新增调整项目,且均设置一级明细附表、另外新增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该表采用台账式申报,按取得收入、发生支出的具体时间汇总填列时,这样企业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收支及结余情况就可以更加清楚地反映出来了。
2.5 新增加了5张一级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
在08版申报表中,涉及税收优惠的纳税申报表只有一张,按照税法政策的相关规定企业享受所有优惠的项目和数额均通过该中汇总反映,但是,对于这些优惠项目的具体适用条件和计算口径没有被反应出来,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所享受的优惠政策进行合理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时的就会产生很大的不便。与08版申报表相比,14版申报表的主要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是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等项目,不再通过纳税调整表进行归集,而是直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第17行“减: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第20行“减:所得减免”、第21行“减:扣除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列示,直接参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二是优惠政策叠加享受的处理有专门栏次填报。《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28行设置了“减:项目所得税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
三是对于专项拨款用于研发能否加计扣除发生了重大变化。08版申报表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根据国税[2008]116文附件的规定,“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需作为企业研发费用的减项从总额中予以扣除,也就是说,无论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收入等财政性资金是否做应税收入申报,均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而14年版申报表中,根据财税[2010]81号、财税[2013]13号文件的附件,对上述表述进行了修改,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中,将第11列明确为“减: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的部分”,因此,若2014年度以后取得的政府补助收入等财政性资金作为应税收入申报的,可以享受加计优惠政策。
四是体现了所得税的计算过程。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2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首次围绕不同所得优惠项目,设计了项目所得计算公式。即项目所得额=项目收入-项目成本-相关税费-应分摊的期间费用+纳税调整额。
五、新增《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中华人们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相比08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涉及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只有三个指标,即“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分摊预缴的税额”、“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财政调库预缴的税额”、“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预缴税额”,新版申报表所涉及的内容更加详实和系统。
2.6 新增3张境外所得税税收抵免明细表二级附表
为了正确计算居民企业境外所得、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和间接负担的所得税、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抵免限额、结转抵免所得税额等,并反映各环节的计算全过程,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在2008年纳税申报表的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的基础上,全面的修订和完善了一级附表,增加了3张二级附表,以全面反映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的执行情况。
14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保留了2008年版申报表中的附表六,删除了境外所得按照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方式分别计算以及间接抵免方式下的部分项目的限制,细化了采用简易办法计算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相关指标,相应增加了二级附表,将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抵免税额的计算形成一个整体,反映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整个过程。
3 新版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优点
综上所述新版所得纳税申报表体系,新版申报表与老版申报表相比优点主要体现在:
3.1 结构更加合理
表面上看比老版申报表从数量上还是申报项目上看都增加不少,但是各个表格之间的逻辑关系更加清晰有序,更重要的是便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信息进行全面和深入的了解,为后续开展税务工作提供了第一手资料。
3.2 更容易理解
新版申报表的申报项目更加丰富,项目内容更加详细,有很多的项目是通过分步计算方式得出来的,例如,企业的营业利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等项目。
3.3 更便于数据统计
新表尤其是新增加的很多明细申报表,实际上是对旧表的细化,例如,企业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是为了满足对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进行明细核算的需要而新增的。这样的细化,虽然增加了申报表的数量,但是却方便了税务机关后续数据的上报工作。
总之,通过申报表的的填报,可以揭示企业税收管理、财务管理中存在问题。正确填报申报表,不仅只是为了履行纳税义务,而是可以将日常活动中征纳双方容易忽略的细节问题,以表格的形式展现出来,可以有效地筹划企业的税务问题,合理地规避税务风险,因此,必须适时关注纳税申报表的变化。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6.
[2]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项目解析与填报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企业“走出去”需要关注哪些税收问题?
企业“走出去”的形式有所不同,有的企业要做绿地投资,有的是海外并购,还有的在境外承包工程项目,或者在海外构建融资平台,组织架构上有的采用总分模式,有的采用母子模式等,不同的类型在税务方面考虑的侧重点是不同的。总的来说,有“三板斧”的功课是一定要做的:一是要弄清楚东道国的税收政策和征管情况,二是要弄明白我们国内涉及境外投资经营的税收规定,三是要看我国与对方签订的税收协定。建议中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对税务风险管理给予足够的重视,建制度、设机构、配人才,更好地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打造现代化的跨国企业。
在国外设立的分公司可以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吗?
可以开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外分支机构应当通过其总机构申请开具证明,即由总机构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申请资料包括:《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等。
境外取得的收入,如已经在境外交税了,还需要在境内申报吗?
需要。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度采用了属人加属地的原则,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居民企业应就其全球所得对我国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对我国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因此,取得境外所得的居民企业和取得与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境外所得的非居民企业,都需要向我国申报纳税。同时,为了解决上述境外所得在境内、外双重征税的问题,企业可以按照规定进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
企业发生境外亏损怎么在税前弥补?
按照现行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这主要是为了避免出现同一笔亏损重复弥补或须进行繁复的还原弥补、还原抵免的现象。因此,按照分国不分项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要求,企业境外项目发生的亏损只能由该国其他项目盈利或以后年度盈利弥补。同时,根据《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规定,企业在同一纳税年度的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的,其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由于上述结转弥补的限制而发生的未予弥补的部分(非实际亏损额),今后在该分支机构可以无限期结转弥补。另外,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负数,则以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额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实际亏损额,按企业所得税法5年期限进行亏损弥补,未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非实际亏损额仍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
境外注册居民企业从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免税的吗?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自被认定为居民企业的年度起,从中国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以前年度,限于2008年1月1日以后,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同样属于免税收入。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后,税务机关多久可以办结出口退税手续?
2016年修订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将出口企业分为四个类别,纳税遵从度高、信誉好的一类企业享受“先退后审”,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税手续;二类和三类企业分别在10个工作日和1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税手续;纳税遵从度低、信誉差的四类企业要先经过严格审核才能办理退税,2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税手续。
企业的境外所得只有从与我国签有税收协定的国家取得才能享受税收抵免吗?
不是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可以抵免的境外所得税并不限于在已与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和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因此,境外投资企业在还没有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和地区已缴纳的法人税或所得税,仍然可以按照有关国内法规定在计算中国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涉及饶让抵免的时候,必须在税收协定中有明确的规定才可以适用。
可以享受饶让抵免的境外收入在申报时怎么计算享受的饶让抵免税额?
根据《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税收饶让抵免的计算按照饶让类型的不同有两种情况,一是税收协定规定定率饶让抵免的,饶让抵免税额为按该定率计算的应纳境外所得税额超过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的数额;二是税收协定规定列举一国税收优惠额给予饶让抵免的,饶让抵免税额为按协定国家和地区税收法律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超过实际缴纳税额的数额,即实际税收优惠额。
境外开展的工程项目在增值税方面可享受什么样的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有三类与工程有关的服务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一是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二是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三是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企业在境外从事上述工程类服务,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境内企业开展的跨境业务怎么才能享受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10类服务,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其中包括研发服务、设计服务、软件服务、信息系统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转让技术等。企业开展的跨境业务,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文件还同时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境内企业能用境外盈利弥补境内亏损吗?若盈利来自不同国家,有弥补顺序要求吗?
根据《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规定,企业可以使用同期境外盈利弥补境内亏损,对于境外盈利分别来自多个国家的,弥补境内亏损时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弥补境内亏损的境外所得来源国家和地区顺序。
在进行境外所得抵免时,“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境外分支机构”是怎么界定的?
根据相关规定,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是指根据企业设立地法律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或者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认定为对方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企业居民身份的判定,一般以内法为准。如果一个企业同时被中国和其他国家认定为居民(即双重居民),应按中国与该国之间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执行。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境外分支机构特别包括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分公司、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以及在境外提供劳务、被劳务发生地国家(地区)认定为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营业机构和场所等。
对外业务没有中文合同是否会影响企业享受增值税免税?
企业能够提供符合规定的中文翻译件就不会对享受增值税免税造成影响。企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时,如果提交备案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合同原件为外文的,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规定,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另外,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明显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关键词: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转移定价 价格瞒骗 海关税收征管机制 电子口岸
上海市教委创新项目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09YS504
全球经济一体化必将对各国经济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而跨国公司在生产、投资、贸易、技术等方面切实充当了经济全球化的发动机,其推动力量无可替代。据统计,2000年全球跨国公司达63000家,设立分支机构70万家。其生产总值已超过世界总产值的30%;其平均跨国指数为37%;其对外直接投资约占全球直接投资的90%;其内部及互相贸易占世界贸易量的60%以上,其海外附属企业货物和服务出口占世界货物和非要素服务出口的46%;其研发经费占全球研发经费的70%。但是,跨国公司的迅猛发展在使促进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同时,跨国公司全球避税问题也日益突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撰写的《有害税收竞争的报告》披露全球90%以上的跨国公司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国际避税。其中通过转移定价实现的避税总额占整个跨国公司避税总额的60%。跨国公司国际避税不仅严重侵蚀东道国的财政权益,也扰乱了东道国的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
所以,打击和防范跨国公司国际避税是世界各国政府共同面临的一个棘手问题。因此,必须加强国内、国际在国际税收方面的合作与协调,才能成功遏制国际避税,保护各国税收权益。
一、中国目前国际避税与反避税的基本态势
我国自1979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2009年我国出口总额跃居世界第1位;在全球500强的跨国企业中,有400多家都已经在我国设立了分支机构。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规模居世界第2位,并连续19年居发展中国家首位;外商投资企业在全部进出口贸易、出口贸易和进口贸易中分别占到55.2%、56.0%和54.2%;外商投资企业的贸易顺差占全部顺差的64.7%。显然,快速扩张的跨国公司不仅主导了我国的对外贸易,也使中国成为全球产业链的一个重要环节。
但是,跨国公司是把双刃剑,也会对东道国产生消极影响。如跨国公司利益与东道国财政权益的冲突。而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是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东道国,财政权益造受的冲击更大。据商务部统计,在我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50%以上是亏损。其中有相当部分是为了避税而制造的人为亏损。据国家税务总局估算,跨国公司每年国际避税给中国造成的税收损失至少在300亿元以上。其中,通过转让定价避税占其避税总额的60%。当然,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也必然体现在进出口贸易价格方面。而征收关税是海关的职责,海关完税价格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税收权益和贸易政策的实施。因此,海关也是监管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主要力量,与国家税务机关共同构成了我国反国际避税的中坚力量。
据海关统计,2008年――2010年期间,全国海关审价补税案分别为22.37万宗、28.01万宗、33.64万宗;审价补税额分别是72.6亿元、105.14亿元、108.22亿元。可见,价格瞒骗的案发数量及补税额不断增长,且呈现出集体化、专业化、行业化、智能化等特征。其中,转移定价成为价格瞒报的一种技术性、隐蔽性很强的方式。因此,反价格瞒骗是海关开展反国际避税工作的一项长期和艰巨的任务。所以,海关应该建立现代化海关税收征管长效机制,完善我国海关反国际避税工作机制。
二、完善我国海关税收征管机制,是完善我国海关反国际避税工作机制的基础和核心
(一)以贸易便利为基础,倡导分类管理,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1、建立关企合作伙伴关系,引导企业守法经营
海关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首先必须通过执法来履行国家赋予的各项职能,并且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国际经济的协调,海关职能已经从传统的征税、缉私等向社会安全、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武器控制等方面扩展。同时,我国政府必须更多地为纳税人的利益服务,最大限度地促进贸易效率。不但要管得了,而且要管得好。因而,实现执法和促进贸易效率两者的平衡,最大限度地提高贸易效率、促进经济发展,构成了现代海关制度重要特征。为此,必须在海关征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建立起一种执法与守法、服务与合作、信任与沟通的良性互动关系。一是要在继续完善关税立法、强化依法征管方面严于律己。征管人员要学法、懂法、守法,牢固树立依法征管的观念,严格依法行政,既重实体,又重程序,坚决制止各类违规操作行为的发生。二是要深入推行“行政公开”。“行政公开”包括税收征管的依据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首先,行政公开是企业学习法律、自觉守法的基本前提,起到普法教育和警示作用,应该作为促进企业守法自律的基础来抓。其次,行政公开为企业营造公开公平的经营环境,即“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行政公开使相对人对海关税收有明确的了解和预期,也能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从而降低征管成本。
2、创新监管方式方法,整合税收征管作业模式
贸易便利化是企业对海关的基本要求。随着商品、劳务、资本、信息大规模跨国界自由流动,跨国经营、全球采购、电子商务、零库存等现代商业模式不断出现,现代物流业蓬勃兴起,海关税收征管理念、征管模式和方法手段已与现代经济条件下不断变革出新的商业模式、金融模式和物流模式不相适应。因此,要满足企业对贸易便利化的不同需要,海关就必须结合经营模式、贸易方式和物流方式等对企业进行分类征管,实行一是打破关区壁垒,按照供应链自身流向实现无障碍监管,实现税收征管的严密性。建议充分考虑各区域的不同发展程度和口岸与内陆海关不同的监管资源状况,努力在大宗散货数量确认、装卸运输等方面探索一种高效规范的监管模式,除“属地报关、口岸放行”模式外,可更多采取“一点报关、多点放行、区域联动”来缓解口岸通关压力。二是实行无纸化通关等新模式后,口岸直接清关成为主要趋势,内陆监管点的职能将会弱化。建议根据实际监管需要,将监管点的资源在口岸及其他监管现场之间进行合理调整或机动,实现税收征管的高效性。
(二)以服务企业为导向,扩大税源税基,开拓广阔的征管空间
1、优化通关监管服务,增强税收工作主动性
海关作为国家改革开放的窗口,肩负着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和维护进出口秩序的艰巨任务。“改造服务意识,重新定位海关与企业的关系”是进一步深化海关改革、提高海关税收征管水平的关键。根据“六西格玛”企业管理法,海关作为国家行政机关,提供的服务应该是监督进出动的合法性,最大程度地促进贸易便利化。海关在监管企业的过程中,要及时和企业沟通,简化程序、提高效能,逐步建立税收大客户联络员制度,将各项海关各项服务经济的措施与预期目标的对比情况通告企业,实现海关对企业量体裁衣式的纳税服务。为此,各级海关必须认真探索落实税收抽样考核制度,提高税收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及时总结和推广税收征管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对于在税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予以表扬和奖励。
2、净化执法环境,提升税收征管效能
可采取一系列措施,如在媒体上新闻素材,召开新闻会、记者招待会、编辑出版宣传性出版物,制作影视作品等,协调与公众的关系、优化海关执法环境、实现海关税收管理目标。针对一些重大经济问题,海关应当主动与社会团体、守法经营者开展磋商洽谈工作,根据各自权利和义务签订MOU,并利用学术理论研究等机会促进相互间的理解,大力开展海关业务工作信息化建设,实施网上办事、网上咨询、红绿通道、便捷通关等措施,进一步强化海关队伍的服务意识和为民意识,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海关工作效能,建设一个高效便民的服务型海关。具体而言,一是要推进有关减免税制度改革,清理不合理的减免税政策规定,使企业在依法缴纳海关税收的基础上,真正享受到国家进出口贸易优惠政策;二是要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对加工贸易、保税物流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清理,加快转型增值税转型进程,在进出口环节尽量缩短转型过渡期,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三是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引导关员自觉学习,培养税收征管专家型人才并建立相应的人才管理库,加强对进口软件及软件特许权使用费等的审价和征税,保证海关单位和关员个人的发展适应形势要求。
(三)以风险管理为手段,整合监管资源,实现部门间联动协作
1、开展税收动态分析,全面推行风险管理
要建立贯穿于综合治税各项工作的风险信息流转公共平台,以风险信息流转公共平台为纽带,将综合治税各部门有机连接起来,体现风险信息在各部门间的运行状况及相互关系,形成左右联动、上下配合的生动局面。一是要建立前台与风险管理、后场的信息互动机制。现场海关要加强实际审核和实际查验,认真总结分析现场监管动态与风险线索,及时移交风险管理、后续管理部门;要及时向风险管理部门反馈风险布控指令,便于及时改进布控,提高命中率;要主动接受职能部门、风险管理部门的指导,建立起风险管理在通关监管全过程中的“链锁”机制。二是要建立风险管理与前台、后场的联系配合运作机制。要以完善税收分析监控制度为载体,通过参与风险管理的各职能部门在自身专业领域内开展税收风险分析和监控,认真分析和处置税收征管工作中的突出风险,把握与控制当前税收风险,查找税收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风险点,形成税收分析报告,充分发挥对现场海关决策参考的支持作用,提高后续管理工作的准确性和针对性。
2、统一思想认识,实现税收工作“全国一盘棋”
海关税收工作涉及到关税、通关、监管、稽查、缉私等职能部门。加强各部门之间联系配合形成合力是提高综合治税的根本保障。面对目前的一线监管、后续管理和打击走私等3支力量相互衔接不紧密,整体合力不明显等问题,一是要以建立健全税收征管长效机制为目标,要以“优化配置、优势互补、深度融合”为要求,充分利用风险管理平台和执法评估系统,做到前期实际监管到位,突出加强后续管理和风险管理,形成信息互通、管理相容,实现风险布控与分析评估、前期严密监管与高效运作、后续稽查与规范行为的有机统一和深度融合,形成环环相扣,相互作用的管理模式。二是必须转变观念,树立以税收征管工作“轴心”全局意识,摒弃各部门自身利益,充分把握工作规律,创新体制、创新机制,从抓好“结合部”建设这一关键入手,以“分工明确、责任清晰、配合密切、反应敏捷、运作高效”为要求和目标,建立综合治税联动配合机制,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形成有机整体。
(四)以后续核查为保障,落实内控机制,确保税款的应收尽收
1、加强后续管理,延伸监管链条
后续管理是一线实际监管的延伸和扩充,是构筑综合治税大格局的关键之一。要以“三查合一”为新起点、新契机,建立完善后续管理工作制度,创新工作方法,做到风险分析与稽查工作相结合;常规稽查与专项稽查相结合;稽查工作与规范企业相结合的“三个结合”。要以企业为单元、重点敏感商品为对象,按照点面结合的要求,选择重点企业和敏感商品进行重点分析,确定稽点。建立完善常规稽查与专项稽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从行业、渠道、商品等不同方面确定稽查对象,积极开展常规稽查,适时组织专项稽查。要健全完善税收风险预警监控与核查机制。适时对重点行业及政策调整期的敏感商品和重点领域开展全国性的税收核查和稽查。要从资金流、信息流、货物流入手,积极探索贸易调查的新思路、新方法,严厉打击商业瞒骗行为,达到“调查一类商品、摸清一种行情、规范一个行业、促进企业守法”的目的。为此,必须要动员各方力量保全税收,综合运用关税分析监控、风险管理、执法评估等手段,防控主要纳税企业及重点行业和商品的税收风险。打私工作要研究新形势,发挥打击走私促进税收的作用,以打私促进税收保全,防范和打击各类政策性、行业性、倾向性商业瞒骗,加强对一些重点海关、商品的税收专项审计。
2、落实关警融合,形成打私整体合力
现场稽查和缉私部门要根据打私会的部署和安排,以货运现场低报价格、伪报品名规格数量的情报搜集和风险分析为先导,切实加强对重点企业、敏感商品和高风险口岸的筛选分析,挖掘走私线索,不断提高打击走私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特别要通过对敏感商品走私案件的深挖细查,发现带有行业特点的价格瞒骗走私活动线索,作为打击重点进行专项打击。要深入开展贸易调查和价格调查,紧紧围绕关系我国国计民生、进口量大、对税收影响较大的商品和有境外特殊经济关系的重点企业在进出口环节的单证流、货物流、资金流开展调查,认真查处价格瞒骗走私违法行为。要重点加强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各主要贸易伙伴国海关之间的行政互助和司法协作,利用国外海关和警方合作渠道,联手打击跨境商业瞒骗走私行为。要切实加强物流监控。积极务实地推进舱单管理改革,建立同审单作业系统相匹配的物流监控系统。规范监管场所管理,加强人工核查,做到有效掌控。强化保税货物在保税区域、监管场所、加工企业及流转过程中的全程监控。要切实加强对缉私工作的组织领导,发挥缉私部门作为海关打私工作的主力军作用,保持反走私高压态势,以“贴近业务现场,融入监管一线”的思路,推动缉私办案部门与海关业务部门的深度融合,形成操作规范、高效运作、统一协调的缉私工作体制。要以建立齐抓共管的打私格局为目标,密切与地方党政、打私办的联系配合,与地方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执法部门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打私协作关系,实现海关主管、企业自管、社会共管。
三、充分发挥中国电子口岸的功能,构筑我国海关、税务、工商、外汇等部门共同合作的跨部门反国际避税工作新机制
中国电子口岸是2000年经国务院批准,由12个部委共建的公众数据中心和数据交换平台。它依托国家电信公网,实现工商、税务、海关、外汇、外贸、质检等部门以及进出口企业、加工贸易企业、外贸中介服务企业、外贸货主等单位的联网,将进出口管理流信息、资金流信息、货物流信息集中存放在一个集中式的数据库中,随时供国家各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数据交换和联网核查,并向企业提供应用互联网办理报关、结付汇核销、出口退税、网上支付等实时在线服务。
电子口岸的服务功能不断进行拓展和强化,即服务于国家宏观经济、服务于海关建设、服务于共建部门、服务于进出口企业。电子口岸已经构建“一站式”服务平台实现企业便捷通关的应用项目28个,整合物流商务信息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应用项目11个,为企业提供贸易便利、加快通关速度、减低贸易成本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目前,入网企业超过55万家,日均登录电子口岸办理业务的企业达15万家,日处理电子单证数量140万笔。
同时,电子口岸在为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提高效率、加强监管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作用。电子口岸已实现了与国务院12个部门和香港工贸署、澳门经济局等单位,以及14家商业银行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在线运行项目达到65个。目前典型应用项目主要有:出口退税联网核查系统、进口增值税联网核查系统、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深圳陆路口岸快速通关系统、CEPA原产地证明核查系统、集成通系统等。国家应进一步加强电子口岸建设,使其真正成为集口岸通关执法管理和相关物流商务于一体的大通关统一信息平台,成为有中国特色的“单一窗口”工程。
当然,电子口岸也能建设成为我国一个跨部门反国际避税的综合信息平台。在此基础上,逐步构筑海关、税务、工商等部门密切配合的跨部门的综合反国际避税工作机制,维护国家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加强海关与各国海关之间以及与世界海关组织的合作,加大打击通过价格瞒骗进行国际避税的行为。目前主要是通过《WTO海关估价协定》统一各成员的海关估价行为规范,消除估价的非关税壁垒作用和提高通关效率,而针对反价格瞒骗开展的国际合作也主要依靠双边合作。在这个方面,可以借鉴各国之间国际税收合作方面的经验。有关国家通过谈判签订估价协定或条款中增加反价格瞒骗国际避税、偷漏税的合作条款,由各国海关负责执行。主要是相互交换价格情报,包括交换关联企业的情报、交换防止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逃税避税的资料、互为对方海关在本国进行价格调查提供帮助等,提高国际反避税的实际效果。
综上所述,以建设现代化海关税收征管长效机制为基础,完善海关反国际避税工作机制;以电子口岸为纽带,逐步构筑我国海关、税务等部门密切配合的跨部门综合反国际避税工作机制;加强海关与各国海关及世界海关组织在反国际避税方面的合作,在世界范围内形成反国际避税的天罗地网,保护各国政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贸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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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进出口;涉税问题
企业进出口环节涉税问题一直是不可规避的问题,很多企业在涉税问题上还存在许多误解,以为减少进出口环节税收,便能增长自身利益,这个狭隘的看法在许多企业中根深蒂固,严重影响我国税收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笔者将分别从:企业进出口环节中涉税问题分析、进出口环节的纳税筹划研究、解决涉税问题提供风险防范的有效对策,三个部分进行阐述。
一、涉税问题分析
长期以来,我国受投资环境、技术水平和经济发展等因素影响,外向型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平衡,呈现出“重沿海、轻内陆”的格局。随着中西部开发战略的逐步实施,中西部内陆地区进一步加快开放,投资环境日趋改善,承接沿海地区和境外产业转移的能力大幅增强。与此同时,沿海地区的土地、劳动力、水、电等要素成本大幅度上升,沿海产业向内陆转移已渐成气候。
关于企业进出口环节涉税问题实际上由来已久,只是近年来有着增长的趋势。之所以会产生涉税问题,主要原因还是因为相关企业对纳税筹划存在一些误区。首先,税收筹划不仅代表税金的减少,纳税工作的实施不仅能为企业带来货币流动价值,而且还能减轻企业税负,可谓是好处多多,然而由于部门企业的过分解读,导致纳税筹划被扭曲化,不利于我国纳税工作的开展。影响涉税的因素如下:
(一)经济体制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干预越来越少,而市场经济结构也呈现多元化的趋势。对此,传统的税务会计模式出现了一定的局限性,会计准则和税法无法同时满足国家、企业和投资者的共同利益,税法与会计准则在目标上出现分离。国家税务部门要求纳税人提供税务会计信息,便于纳税额征收的顺利完成,同时也便于国家进行宏观市场经济调控;而投资者则要求纳税企业提供财务会计信息,进行财务预算和风险筹资决策。所以,税务会计跟财务会计的分离符合企业发展需要。只有将财税会计合理分离,才能保证企业正常、快速、高效的运行发展,从而优化我国市场经济体制。
(二)法律环境
目前,我国在经济领域的法律环境与现行的社会经济状况无法达到有效的统一。对于我国目前的税收制度,某些方面的体制建设和计量标准都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例如税收金额、税收比例、税收标准等在很大程度上还依赖于企业的会计准则。在财税高度合一的国家,其税收有完善的会计法律体系作为支撑,同时商法以及证券交易法等也对财务会计和税收会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而我国会计法律体系不够完善,部分经济领域甚至无法可依,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存有一定的标准差异。
(三)其他方面
影响我国税务会计模式构建的主要因素,除了经济体制和法律因素外,还有文化环境、企业融资渠道、会计行业影响力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我国比较崇尚集体主义,讲究中庸之道,也意味着规避不确定性意识较强,所以对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稳定与确定性要求较高,也意味着要明确规划财务和税务两者的边界,不能交叉的进行经济业务的处理,从而要采取合理的财税分离模式;同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结构的多元化,国家、企业和投资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确保会计信息的时效性、全面性和真实性,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我国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分离趋势。
二、纳税筹划研究
(一)期限税收筹划
经笔者调查研究,目前我国关税通常分为口岸纳税方式、先放行后纳税方式以及定期汇总纳税方式。企业在选择纳税方式时,应根据自身运营特点,选择合适的纳税手段。而我国最为基本的纳税方式则是口岸纳税,然而这种纳税方式推迟了货物投放市场的时间,最终导致货物积压、占用贷款、损失市场机会等情况,其次口岸纳税方式也减少了纳税人长时间占用税款的可能性,纳税人应合情考虑。
先放行后纳税方式的特点在于纳税人可以通过担保手续来获得更大的利益,这种纳税方式的应用能促使进出口物品在短时间内通过海关投入到市场中去,大大减少了费用的支出,同时也提高了利润的增长,其次,企业可以利用税款时间差来获得更多收益。对于进出口企业而言,除了选择先放行后纳税的方式,还可以选择定期汇总纳税,该纳税方式在时间上更加灵活,从而避免货物被长时间搁置。
(二)出口退税税收筹划
我国出口退税通常分为增值税与消费税,相关企业进行科学筹划,采用出口退税政策便能大大减轻税负,促进企业更好地运营,对企业今后的发展起到一定促进作用。
1.利用产品出口避免交纳增值税
实际上,相关企业可以利用产品出口来避免缴纳更多的增值税,对于扣除包装计税的物品则应根据税法分别出口产品与包装物适用不同税率进行退还;对于出口的农林牧水产品则应根据规定的税率来实施退税;其他物品则必须按照我国统一核定的综合退税税率来计税。
2.利用产品出口中的银行结汇,减少应税所得额
就是将进出口贸易中外方和中方的有关费用互抵,中方为外方承担外方在中国境内的有关费用,而外方为中方承担中方在中国境外的有关费用,以此减少银行结汇数额,减少销售收入,从而减少应税所得额。
三、解决涉税问题提供风险防范的有效对策
综上,笔者对企业进出口涉税问题及纳税方式进行了详细研究,为降低涉税问题的发展,我国应采取多种有效对策,笔者将对其进行阐述。
(一)退(免)税申报谨慎四个时限
为降低涉税风险,企业在申报退税时,应对具体时间或日期加以重视,通常来说,企业在退税时,有时限上的相关要求,若企业无法在一定时间内实现申报,那么即使属于退税范围内的物品也会被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相关时限分别为:“30天”、“60天”、“90天”、“210天”,相关企业必须注意四个申报免退税的关键时间点。
(二)开具出口货物证明注意风险
经笔者研究,部分企业在出口业务方面,会存在操作不当、把关不严等问题,这些问题或多或少会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据此相关企业应注意非正常情况下的税务风险,并建立有效的防范策略,把经济损失降到最低。
(三)完善税收法制法规
我国尚未出台的许多税收法律如税收法、税收基本法、税收违章处罚法等法律,导致纳税人税务义务权利不明确。不法分子通过法律漏洞逃税漏税,降低我国税务效率,直接影响了税法的约束力和权威性,不利于国家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也给企业制定合理合法的税务筹划方案带来了困扰。完善我国的税务法律法规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世界经济发展与税收政策的关系密不可分[4]。而税务筹划活跃在经济贸易的各个领域。从企业的角度来说,规范的税务政策下制定的税务筹划不仅实际性的给企业降低税收金额,还完善了企业税务制度方面的不足。优化了企业的产业结构,明确公司投资方向,也加大了国家运用税收手段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力度,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四、结束语
综上,笔者对企业进出口环节涉税问题作了详细研究,并提出了一系列解决之策,企业要降低纳税风险,就必须提前防范,构建一套防范对策,确保自身发展,为我国经济水平的提升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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