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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
国家及地方相继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办法以及市场主体的积极参与使得股权质押融资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一种理想选择。此种情况下,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迅速发展起来。
国家及地方相继出台法律、法规、规章、办法引导股权质押融资发展。股权质押并不是一种新的担保方式,1995年出台的《担保法》对此已有明确的规定。但直到2007年《物权法》对中小企业股权质押公示方式有了新的规定后,以中小企业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的融资方式才盛行起来。这其中的主要原因是《物权法》改变了不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质押公示方式。对于该类公司的股权质押,1995年《担保法》规定的公示方式为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由于质押登记仅在公司内部完成,公示性不足,债权人难以对所质押的股权进行有效的监控;2007年《物权法》将其修改为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由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机关,股权出质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公示效应和公信力都远高于在企业股东名册上记载。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是股权变更的登记机关,出质和变更在同一登记机关办理,使债权人在实现质权时更为便利,减少了可能遇到的阻力。
《物权法》颁布实施后,各地对股权质押热情高涨,地方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银监会等相继出台相关办法。在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出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前,上海、武汉、重庆、江西、浙江、江苏、山东等省市就已经出台了具体的股权质押指导意见,以进一步促进股权质押的发展。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212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对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质登记进行统一规定,该办法已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后,全国范围内的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业务蓬勃发展起来。
金融机构、产权交易所积极参与股权质押融资业务。企业、金融机构和产权市场三者相互合作,将推动股权质押融资向前发展。2009年2月24日山东省在济南举办“助企解困进万家”座谈会上,中国银行济南分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先期拿出50亿元开展股权质押业务;华夏银行济南分行的计划是今年给符合条件的企业准备30亿元的授信,争取三年内达到50亿元,满足企业多样化的融资需求。在中小企业发达的浙江省,目前多数银行都愿意把钱贷给拥有优质股权的企业。正如浙江省工商局局长郑宇民所言, “在国家相关政策的推动下,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的力度正不断加大,只要风险可控,不论什么行业、什么规模的企业都能够通过股权出质成功融资。”金融机构对股权质押的“看好”,是该种融资方式能够盛行的一个重要保障。
产权交易所的参与是股权质押融资中重要的一个环节。综观全国产权市场,中小企业股权融资正逐渐打破地域界限。全国多个地市产权交易所已经先后作出相关股权出质的尝试。《中国证券报》2009年3月30日引述权威人士信息称,工业和信息化部拟在北京、上海、广州等五个城市建立针对中小企业股权融资的产权交易市场平台作为试点。几天后,广州产权交易所公布了《股权质押融资服务操作规则》,广交所将在股权质押融资活动中依法为有关参与方提供融资信息、股权质押登记、股权托管、企业托管等各项服务。产权交易所的积极参与将极大地促进了中小企业通过产权市场融资。
对于资金缺乏的中小企业来说,股权质押融资解决了其融资过程中担保难的问题。同时企业将股权质押后,出质股权被登记锁定,无法转让,提高金融机构贷款的信心和企业贷款成功率。对于金融机构来说,股权质押融资也支持了其发展贷款业务,成为其新的利润增长点。因此,这种融资方式近年来在资本市场上表现极为活跃。根据相关报道,2008年6月到2009年3月的短短九个月的时间,仅浙江省就办理股权出质登记536户,出质额达131.7亿元(股),融资金额241.8亿元。尽管如此,相对于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和巨额的股权资产来说,目前中小企业通过股权质押获得的资金量仍然过小,其未来发展前景依然广阔。
风险因素
近年来,许多金融机构开始受理中小企业的股权质押的贷款业务。尽管这种融资方式受到中小企业和部分金融机构的推崇,但是对于债权人(质权人)来说,股权质押融资的风险依然大于传统资产担保的融资。这些风险制约着股权质押融资的进一步发展。基于这些问题,许多审批严格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对于股权质押贷款仍持谨慎态度。股权质押融资的风险包括股权价值下跌的风险、股权质押的道德风险和股权处置风险。
股权设质如同股权转让,质权人接受股权设质就意味着从出质人手里接过了股权的市场风险。而股权价格波动的频率和幅度都远远大于传统用于担保的实物资产。无论是股权被质押企业的经营风险,还是其他的外部因素,其最终结果都转嫁在股权的价格上。当股权价格下跌,转让股权所得的价款极有可能不足以清偿债务。虽然法律规定质物变价后的价款不足以偿还债务的,不足部分仍由债务人继续清偿。但是,由于中小企业规模等因素的限制,有的债务人除了已经质押的股权之外,没有其他财产可供偿债,贷款人继续追讨的成本和收益往往不成正比。
所谓股权质押的道德风险,是指股权质押可能导致公司股东“二次圈钱”,甚至出现掏空公司的现象。比如,出质人利用现有法律的漏洞,违背诚信原则,通过关联交易或者其他方式抽逃资金掏空股权被质押公司。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而被掏空的公司资不抵债,其质押的股权价值极低,质权人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这种现象在现实中时有发生,影响金融机构受理股权质押业务的热情。
在股权质押融资中,如果企业无法正常归还融资款项,处置出质股权的所得将成为债权人不受损失的保障。上市公司的股权处置较为简单,在证券市场上进行交易即可,但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处置就较为复杂。目前,虽然各地区设置的产权交易所可以进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但其受制于《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1998]10号文)中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不得拆细、不得连续、不得标准
化” 的相关规定,一直无法形成统一的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市场。没有这个市场作依托,绝大部分非上市公司的股权难以自由转让,造成非上市公司股权处置上的困难。转让困难大大影响了中小企业股权的变现价值,制约着股权质押融资的发展。
股权处置风险还造成股权价值评估困难。因为缺乏有效的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市场,股权定价机制难以形成,这使得股权质押时质权人和出质人难以对股权价值进行合理的评估。价值评估过低,会导致出质人无法获得更多的融资;价值评估过高,出质人质权将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的规模。
风险防范措施
首先得加强贷款中对质押股权的审查。在办理股权质押贷款前,金融机构应充分调查分析借款人和被质押股权所在公司的管理水平、财务状况、市场竞争力、发展前景和产权是否明晰等,对融资目的和投资项目进行科学论证,预测借款人未来偿债能力和股权质押的实力。通过有效审查,鉴别出有实力的企业和有价值的股权,为其进行融资服务,以实现金融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双赢。
整体来看,上市公司股权平均质押比例(质押股权数占A股总股本比重)为14.05%。股权质押整体风险可控,通信、传媒、军工和计算机等行业质押风险较大。
什么是股权质押?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与质押方协议约定,出质人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作为质押物向质押方融入资金,当出质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质押方可以依照约定就股份折价受偿,或将该股份出售而就其所得价金优先受偿。
质押率是指股权质押融资资金和质押股权市值的比值,是质押融资时质押资产的折价率。
警戒线和平仓线的算法基于如下比例:(初始交易证券市值+补充质押证券市值+质押证券的孳息-部分解除质押的证券市值)/(融资额+利息+其他费用)。一般来说,警戒线和平仓线分别为160%和140%(或者150%和130%)。
截至2017年5月12日,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数据,股权质押市值为5.4万亿元,占A股总市值的10.7%。其中,流通股质押规模为3.25万亿元,限售股质押规模为2.17万亿元。从板块分布来看,主板2.76万亿元,中小板1.80万亿元,创业板0.86万亿元。
从行业分布上看,医药、地产、化工、传媒和机械设备等行业股权质押市值较大,当前市值分别为0.57万亿元、0.45万亿元、0.43万亿元、0.32万亿元、0.30万亿元,占行业市值比重分别为17.6%、19.9%、13.4%、18.1%、11.8%。
整体来看,上市公司股权平均质押比例(质押股权数占A股总股本比重)为14.05%。其中,质押比例在0-10%的公司最多,公司数量达1653家,占比为52%。
从沪深两市股票质押式回购的数据来看,目前股权质押的平均质押率在40%左右,截至5月12日,平均质押率为42.7%。其中流通股质押率(45.1%)比限售股质押率(40.3%)要高5个百分点左右。
动态来看,2015年股灾之后,股票质押的质押率大幅下降,2015年9月平均质押率为30.2%,处于历史低点。2015年年底股市大涨,伴随着质押率的上升。2016年年初股市大跌,也同时伴随着质押率下降。目前股权质押的平均质押率在40%左右。
我们以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明细数据(以公告为准)为基础,统计了股东进行股权质押时的股权质押市值(以质押日当时价格计算)。截至2017年5月12日,目前未解押的股权质押当时市值有5.29万亿元。如果按照40%的质押率来估算,通过目前未解押的股权质押共融出了2.12万亿元。
股权质押方主要有证券公司、银行、信托和一般公司等机构,其中证券公司是主要的股权质押方,按质押日市值计算,股权质押市值的50%以上都以C券公司作为质押方。具体来说,证券公司为2.72万亿元、银行为0.99万亿元、一般公司为0.91万亿元、信托公司为0.66万亿元。
近期市场调整促使股权质押风险加大,但只要质押股票指数不出现快速大幅下挫,股权质押风险就整体可控。
截至2017年5月12日,未解押的股权质押中的股票市值已经出现一定程度的下跌。相比于股权质押起始日,我们估算,目前股权质押整体市值下跌幅度为6.2%,离警戒线和平仓线有一定距离。
关键词:股权质押;融资方式;风险
Abstract:The difficulty of mortgage and guaranty is always an important restriction factor for small enterprises' financing. Due to its function of turning the static shares into the dynamic available funds, the loan of share mortgage has become a new financing approach for businesses in the background of financial crisis. This paper takes the practices of the loan of share mortgage in Jining City as an example, analysing the feasibility and risks of the loan.We consider that the loan of share mortgage has provided the huge space for the enterprises to broaden the financing channels and for the banks to develop the credit operation. Furthermore, it's also an effective manner to break through the difficulty of mortgage and guaranty during the small enterprises' financing.
Key Words:share mortgage,financing manners;risks
中图分类号:F832.42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2265(2009)11-0041-04
一、引言
近年来,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调查显示,目前,我国GDP的50%、工业生产总值的60%、销售收入和出口额的60%、税收的40%和就业岗位的75%来自中小企业。然而,中小企业所获得的金融资源与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却极不相称,融资难已成为其发展的首要瓶颈,而抵押担保效力不足又成为融资难的重要制约因素。
目前,中小企业传统的融资担保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担保公司担保或企业之间相互担保,另一种是资产抵押。在担保方面,由于经营风险加大,一些效益相对较好的大型企业不愿为中小企业担保,而中小企业之间互保、联保又难以真正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与此同时,专业担保机构发展缓慢,资金规模小,代偿能力弱,信誉度不高,业务扩张能力不足,担保能力有限;部分担保公司经营信息不透明,资本抽逃、混业经营较为普遍,甚至脱离本业,将业务重点集中在直接从事资金借贷方面,未能发挥应有的担保作用。在抵押方面,由于中小企业自身规模较小,很多中小企业是租借土地、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没有土地和房产,或者生产经营设备远远低于贷款额度,有效的抵押资产不足;加上抵押手续繁琐、程序复杂,评估登记收费较高,普通中小企业无力承担,抵押之路异常难行。
对于大部分中小企业来说,以往债权融资的主要渠道是依靠土地、厂房等不动产抵押获取银行贷款,而很多企业由于不动产已做了抵押,进行二次债权融资非常困难。同时,企业的股权等动产虽具有很高价值,却无法变成可用的资金,极大制约了企业的发展。在当前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动产质押融资成为众多中小企业的强烈需求。股权质押作为一种新兴的担保方式,以效率高、处置成本低等优势,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
二、开展股权质押贷款业务已具备成熟的条件
股权即股东权,是依据《公司法》随公司成立而产生的一种股东权利,表现为公司的净资产加收益总额,既是可由股东依法拥有、处置、质押或转让的公司股权,也是一种借款的担保条件。股权质押作为权利质押中的一种形式,以可以依法转让的股份作为质物,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享有的所有权及可转让的股份作为质物为债权人提供担保。股权质押贷款指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股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为“银行”)申请获得贷款的融资活动。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完善,股份制企业愈来愈多,股权质押贷款既可在一定程度上摆脱由于企业经济状况欠佳而借贷的窘境,又可促使资金在更加广阔的空间进行优化配置,为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和银行信贷业务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空间。
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或者地区对于股权质押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法国的《商事公司法》,德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法》,日本的《有限公司法》和《商法》均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公司的股权质押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目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为开展股权质押贷款所涉及的股权登记、出质、冻结、转让等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依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而股权恰恰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确立的非货币出资“可评估、可转让”的基本要求。《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押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以此可以确认,《商业银行法》虽然没有具体规定股权质押贷款,但在四十二条对股权质押进行了认可。《贷款通则》第9条第5款规定:质押贷款,系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者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2008年10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颁布实施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对股权出质登记的范围、申请条件、办理原则和时限等内容都做出了规定,对金融机构、企业、工商三方参与股权出质贷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使股权质押贷款业务流程程序化、规范化。
综上所述,股权质押贷款在我国现有法制体系内是可行的,银行办理条件成熟。
三、济宁市推出股权质押贷款
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抵押担保方式单一瓶颈制约,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积极实施产品创新,在全市推广了股权质押贷款,把企业静态股权变成动态的可用资金,在金融危机大背景下为企业开辟出新的融资通道。
(一)济宁市开展股权质押贷款业务的主要做法
1. 出台了特点鲜明、可操作性强的《指导意见》。2009年6月1日,人民银行联合济宁市工商局出台了《济宁市股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范和推动股权质押融资行为。一是明确了股权和股权质押贷款概念,将其分别定义为“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在200人以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和“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股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向银行申请获得贷款的融资活动”,并规定股权须是出质人合法持有,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二是对股权质押活动应遵循的原则、申请质押股权的条件、申请股权质押贷款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借款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股权出质登记及须提交的材料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对质押适用股权、股权质押贷款用途和额度、股权登记处置手续等做出了排除性界定,使股权质押贷款含义更为具体、明确,可操作性更强。三是对贷款程序、贷款审查、资产评估、合同签订、工商登记、贷后管理、股权处置、信息共享等方面做了详实规定。
2. 选取试点行,加快推进股权质押贷款业务。为把这项具有创新意义的金融业务落到实处,让每家银行深刻认识到,股权质押是破解中小企业贷款抵押难题的有效方式,人民银行上下联动,采取多项措施,扫清股权质押贷款推广中的障碍。组织银行信贷部门负责人认真学习《意见》,为加大营销力度提供思想动力;联合市工商局筛选了100余户优质企业予以推介,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客户的调查、评估、评级和授信等工作;采取“以点带面、步步推广”的方式,选取济宁市工行、交行、商业银行三家银行作为股权质押贷款业务试点行,重点开办股权质押贷款,并不断总结股权质押贷款发放中的经验和风险点。
3. 制定操作细则,注重风险防范。各试点银行根据本行实际,制定了详实的《股权质押贷款操作细则》,具体操作流程见图1。严格规定申请股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和质押股权的基本条件,并规定暂不受理高度关联企业之间的股权质押贷款登记申请。对股权质押贷款除审查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股权凭证等资料,还重点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借款用途、还款来源和还款能力、股份出质人资信、身份情况以及经营状况等要项。贷款额度根据质押股权价值、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贷款行审批权限确定,最高质押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股权净值的70%。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确定,一般在一年以内,最长不能超过三年。股权质押贷款利率按照央行利率规定执行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利率。在贷后管理上,规定股权出质期间,未经贷款行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处置被出质的股权。
(二)济宁市股权质押贷款业务取得良好成效
自股权质押贷款业务开展以来,受到企业热列欢迎。例如,梁山县龙跃钢球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良好,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流动资金紧张,在其他抵押品难以抵押的情况下,梁山工行用其1500万元股权作质押,向其发放股权质押贷款500万元;工行济宁分行对菱花集团公司股权进行评估后向其发放5年期1亿元项目贷款;交行济宁分行对永昌路桥集团公司股权进行评估后向其综合授信4500万元,成功化解了企业融资难题。截至2009年7月末,济宁市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企业近15家,股权出质数额20300万股,融资金额达26800万元。
据工商部门统计,济宁市内现有2.38万户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涉及注册资本约802.78亿元。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如果其中的股权能够进入出质状态,股权质押贷款业务具有巨大的运作空间和发展潜力。
四、股权质押贷款的风险分析
股权质押贷款作为融资担保方式上的一种创新,促进了银企双赢,带动了银企双方的积极性。对企业来说,股权质押贷款开辟了企业新的低成本的融资渠道,突破了以往不动产抵押贷款获取资金的传统方式,使企业可将核心资本―股权作为质押从银行获得资金支持,对盘活企业现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价值,解决其无“资”可抵问题作用明显。对银行来说,使部分缺乏不动产抵押担保品的优秀企业被纳入银行信贷营销范围,有利于其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提升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同时,由于有工商部门的介入,企业股权在质押期间被工商部门锁定,无法进行转让,风险有效降低,给银行的信贷资金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增强了银行信贷投放信心和积极性。但是,股权质押作为一种经济行为,同时隐含着巨大的风险。
(一)股权价值评估方面的风险
一是缺乏统一的股权评估标准。目前我国虽然制定了无形资产评估准则,但是没有独立、系统的股权评估标准,造成股权价值难以准确评估,贷款银行以此为据确定贷款金额,存在一定的风险。二是股权价值具有易变特性。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相对于实物质押,企业股权价值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股权的价格很有可能因企业经营不善或资金链断裂而下跌,贷款银行难以把握。从济宁市开办情况看,银行对优质企业的股权更感兴趣,手中握有煤炭、电力企业股权的企业更易获得股权质押贷款。例如,济宁市商业银行对汶上县政府融资平台发放6000万元股权质押贷款,就是以该县政府持有的汶上义桥煤矿的股权作质押。
(二)股权出质期间权益保全方面的风险
由于非上市企业不实行重大事项公示制,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及重大交易情况不用面向全社会公布,致使银企信息不对称,加大了质权人(银行)风险防范难度。同时股权价值的易变特性使股权减值或贬值时,转让股权所得的价款极有可能不足以清偿债权。虽然《担保法》规定变价收入不足抵偿债务时,债务人需要就不足部分继续进行清偿。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债务人时常因缺少能力而使进一步清偿成为泡影。即使贷款人继续追讨,不仅手续和程序极为繁琐,而且最终未必能够完全获得清偿。
(三)质押物处置方面的风险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投资,其质权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应予以处分。由于我国的股权转让二级市场还不成熟,商业银行在处置质押股权时会受到限制进而有可能达不到最佳的偿付效果。另外,银行所持股权的受偿权后位于企业债权。这就意味着同样是贷款,在公司清盘时以动产、不动产作为抵质押的贷款会优先受偿,而以股权质押的贷款受偿权则靠后,其保障度降低。
因此,开展股权质押贷款一是离不开各方面的密切配合。开展股权质押贷款的主体是银行,但针对推进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各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各级政府牵头组织好银企对接并给予政策支持,银行规范操作程序和加强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工商部门做好规范股权出质登记和维护交易安全,担保机构积极参与,产权交易机构提供股权信息监测和股权转让平台,以及引进PE、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等,都会推动银行股权出质融资业务的深入开展。二是加强对质押物的价值监控。基于股权价值波动性强的特点,股权质押贷款应以短期贷款为主。对中长期股权质押贷款,每年应对质押物价值重新评估。银行应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每月应对企业提供的会计报表及贷款卡信息进行监测。监控的重点在于质押股权所在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或有负债情况,及时发现影响质押股权价值实现的潜在风险。对股权价值跌价巨大或出现直接影响银行债权实现的重大事项,应及时采取有效保全措施。三是积极稳妥地推进股权转让二级市场的发展。随着我国股份制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小企业越来越多地开始采用股权融资。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扶持企业股权转让二级市场的政策,构建和完善市场体系,增加企业股权的流动性和变现渠道。允许各地设立和完善权威、公平、公正、有公信力的中介评估机构和完善的产权交易市场,明确企业的股权转让流动程序,在公司审批和登记管理部门的统一监管下推动企业股权的正常转让与流动。
五、小结
从济宁市股权质押贷款的实践可以看出,股权质押贷款符合国家鼓励企业快速发展的政策导向,给银行带来巨大的资金运作和效益空间,对盘活整个国民经济的存量资产起到积极的作用,为企业增添了新的“融资水源”,是破解中小企业抵押担保难的有效方法。济宁市操作股权质押贷款的做法也启示我们,可以通过模仿发达地区的金融创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办法,为我所用。当然,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担保对于银行来说并不是价值保险箱,股权质押在某种意义上加剧了现金权和控制权的分离,其所伴生的风险不容忽视。如何防范股权质押的风险,确保交易的安全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参考文献:
[1]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金融研究处课题组.浙江全省推开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的启示[J].西南金融,2008,(11).
[2]宋林辉.浅析股权质押贷款[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1,(7).
一、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质押是一种合法、有效的担保方式
担保,从其基本性质而言,可分为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而且,通常人们认为物的担保优于人的担保。质押就是属于物的担保,并且具有“一物一质”的特点,质押对债权银行的有利之处在于:质物由质权人(债权银行)占有,债务人届时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因直接占有质物,从而掌握了对质物的实际处置权,由此更能充分体现债权人的权益,促使借款人根据借款合同偿债履约。
我国《担保法》根据质押标的属性的不同,将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具体形式。在现代社会中,随着商业信用的票据化,资产的证券化以及相应的票据和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权利成为物质财产的异化形态,由于这些权利具有确实有效和便捷融通的特点,从而使权利质押不但成为可能,而且在市场经济中日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属于可以进行权利质押的范畴,也就是说以上市公司的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股权作质押是有法律依据的。中国人民银行于2000年出台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我行据此制定下发了《中国建设银行股票质押贷款暂行办法》,规范了对证券公司以自营股票质押贷款的操作,但这仅仅是满足了券商间接融资的需要,而对广大公司客户以股票质押取得商业银行贷款支持的需求央行目前尚无具体的管理办法出台。
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股权质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方出资人)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包括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和法人股)为质物,为其向银行申请的贷款提供担保。由于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股权具有登记规范、产权清晰、变现性强等特点,不但借款人(出资人)可以充分利用这一资源扩大融资渠道和规模,而且对贷款银行而言非流通股股权也具有较高的担保价值。因此,使用和接受这一担保措施对借贷双方都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二、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价值的评估办法。
从银行角度来看,以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质押的风险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如何正确评价出质物的市场价值;二是如何加强贷后监管,确保质物不随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股市波动、配股等因素的变化而价值缩水。
怎样确定出银行和企业都能接受的股权质押价值,是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质押的一个关键问题,这也是目前制约非流通股质押推行的难点。从目前看,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价值评估的依据可以有:每股净资产调整法、市价调整法和收益法等。
市价调整法是通过对非流通股股权的历史交易价格的时间因素修正、市场变化因素修正、个别因素修正等一系列调整,最终确定评估价值。这是一种简单的评估方法,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客观地反映市场现实价格,评估结果易于被各方面理解和接受。但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规范的法人股拍卖市场,因此限制了这种方法的应用范围。
收益法首先要分析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及风险、历史利润水平和利润分配政策、行业收益率等因素;其次,了解企业的发展前景及行业前途等;然后,综合分析、合理预测投资的未来收益,最后,根据股权收益的趋势,确定股权收益的趋势模型,并选择合理的折现率,确定评估值。收益法是从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权为了获利这一角度出发进行评估,其结果比较真实地反映了股权的内在价值,但评估时由于受我国目前的股票市场不规范、法人治理结构缺陷和上市公司违规操作等因素的影响,现阶段这一方法的实用性受到一定限制。
目前在实践中实用性、可操作性较强的评估方法是每股净资产调整法,这一方法是选择“每股净资产”这样一个能够反映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内在价值的参数,通过对它的一系列调整和修正,得出核定后每股净资产。公式如下:
核定后每股净资产=[∑(各项资产年度末余额×风险权重)―负债总额]÷年度末普通股股数
每股净资产很容易在上市公司的中报、年报中找到,但是企业的资产中包含着无形资产和许多无效资产,从评估的谨慎性出发,银行应对每股净资产予以重新核定,对资产类项目按风险大小进行一定比例调整,也就是说,核定后每股净资产是保守的、有效的,足以抵御银行贷款风险。
关于上市公司核定后净资产计算公式中风险权重的确定应该根据经验和统计得出,我们在附表一中提出一个大致范围,仅供参考。
核定后每股净资产的公式中,分子没有减除或有负债项目(为其他企业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赔偿责任等),但考虑到或有负债本身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如果上市公司确实存在很有可能发生的或有负债,应该予以部分或全部扣减。
以上核定后每股净资产完全是根据企业财务状况调整的,考虑到非财务因素有时对非流通股价值的影响也比较大,如上市公司的股本规模、所处行业、主营产品未来走势和市场占有率、流通股在二级市场上的表现等,因此,应建立一个非财务因素对非流通股价值影响的系数,附表二列出了5个主要的非财务影响因素,并给出大致的确定范围,供参考。
最后,根据如下公式得出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价值的评估值。
质押股权评估值 = 核定后每股净资产×非财务因素影响系数×质押股数
非财务因素影响系数=各项影响因素系数相乘
另外,如果存在上市公司拟增发新股、配股等情况,应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相应调整。
根据沪、深两市的净资产统计情况,98年两市877家上市公司的平均每股净资产为2.47元,99年两市967家上市公司的平均每股净资产为2.48元。而根据以上办法得出的每股净资产是非常保守的,因此我们认为通过以上调整后,不必再限制质押率在70%以下。
三、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质押在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具体操做中,银行主要应从法律上和管理上注意防范风险。
(一)在法律上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证券法》、《担保法》、《公司法》和沪、深两市证交所有关股权质押的规定:
1、出质人对质押的股权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与股权所属上市公司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纠纷,并且上市公司章程等没有相关限制股份转让、质押等的条款。
2、出质人如果是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含5%)股权的股东,其进行股权质押,需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已获知该事项的确认函。
3、质押股权如果是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需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出具的同意质押批准文件。质押股权如果是金融类上市公司的国家股、国有法人股、法人股,需同时提交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质押批准文件。
4、质押股权如果是发起人法人股,则需提供上市公司已注册成立三年(含三年)以上的书面证明文件(如公司设立批文、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5、严格审查股权取得的途径,对于通过转让所取得的股权还应审查转让是否合法、合轨,出质人是否按照转让合同的规定足额支付了转让价款。
6、出质人申请质押的股权如果是上市公司注册成立后有偿受让所得,则需提供股权转让合同、转让方关于出质人(受让方)已付清股权转让合同项下全部价款的书面证明文件。
7、当事人订立出质合同,并交付股权凭证后,出质合同应向证券登记机构(深交所或上交所的存管登记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同时,银行应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股权质押公告。
(二)在管理上应注意防范的风险
1、为防止贷款资金流向股市等违规渠道,应该对贷款用途进行严格审查和限制。
2、质物原则上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银行可以考虑不接受下列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作为质押贷款质物:
(1)、PT、ST上市公司;
(2)、前6个月流通股的股价波动幅度(最高价/最低价)超过200%的上市公司;
(3)、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上市公司;
(4)、被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上市公司;
(5)、流通股被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
股权质押融资在当前的市场上,渐渐成为掘金资金的一门好生意。尽管眼下信托频频曝出兑付风险事件,但是上市公司的信托融资却不曾止步。
质押下的非理性
“2012年实体经济恶化,不少上市地产公司经营资金紧张,很多大股东选择了抵押手中的公司股权进行融资。”北京一家房地产上市公司的董秘表示,房地产企业在信托融资时,以土地抵押的房地产信托成本要高一些,并且受到一定的限制。房地产企业更偏向用上市公司股权来质押,这样融资速度更快,而且成本也会低一些。
新时代证券公司分析师王翀炜向本刊记者介绍:“2012年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总额近万亿元,由于A股上市公司普遍面临融资难问题,因此股权质押已成为上市公司普遍采取的融资手段。中小企业公司往往更倾向于股权质押,银行贷款的审批流程相对复杂,且对中小企业的资信审查较为严格,即使中小企业能够拿到贷款,一方面可能已经过了资金紧张时期,另一方面可能贷款额度相对较小,因此股权质押给信托公司,已成为中小企业目前主流的融资手段之一。信托的成本是融资总额的12%~15%,私募等其他融资成本更高,大概在25%左右。
业内人士告诉本刊记者,如果股票价格下跌较深,低于警戒线,质押股权的公司就需要不断追加质押股份或资金,满足合同约定,在资金非常紧缺和激进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资金链断裂的风险。
本刊获悉,超日太阳大股东倪开禄正是因此陷入“跑路门”。2011、2012年,倪开禄父女进行了17次股东股权质押,6次解除股权质押,2次解除股权质押并同时宣布再质押。就在倪氏父女将自身股权抵押殆尽后,2012年12月20日,超日太阳开始停牌,坊间传出倪开禄已经“跑路”的消息。
此后超日太阳方面澄清倪开禄此行实际上是去海外收账。回来后的倪开禄坦诚的对媒体讲道:“不是我想全部抵押的。以前只抵押了60%。因为股价跌下来,就一直补仓,我也不知道市场这么差。”
2011-2012年由于不断触底A股使很多上市公司股票价格遭到了腰斩,很多大股东不得不多次追加质押股或资金。有数字显示,2012年,A股市场中,有668家上市公司股权被质押共计1815次,较上年同期上涨37%。其中,668家上市公司中,股权被质押10次以上的16家,其中最多为新湖中宝,共有32次,共计被质押29.42亿股;其次是上海莱士,共26次质押公告,涉及股权数量达1.37亿股。阳光城、超日太阳、桑德环境分别被质押20次、18次及16次,质押股数分别为3.2亿股、2.28亿股和1.36亿股。
此外,15家公司被质押股数占总股本的比例超过50%,其中,中茵股份被质押2.4亿股,占总股本的74.33%,其次是万泽股份和海润光伏,分别被质押3.5亿股和6.97亿股,各占总股本的71.33%和67.25%。房地产上市公司是质押的常客,质押笔数为233次,
从行业来看,股权被质押次数最多的是房地产上市公司,不到一年就出现了233笔股权质押情况,占质押总数近13%;其次是医药制药业,股权被质押132次;排在第三位的是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业,被质押107次。
银行信托竟成“大股东”?
从当地农村信用社,到银行、信托公司等,都参与了大股东的质押融资大戏。由于交易结构相对简单,风险比较明确等因素,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信托也是他们比较青睐的信托品种。然而,一旦资金链断裂,企业可能会发现信托公司出人意料地成为了它们的大股东。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2012年上市公司半年报显示,共有37家信托公司现身122家上市公司“前十大流通股东”其中上海信托、华宝信托、山东信托、重庆信托持股最多,37家信托公司中,同时参股控股5家及以上上市公司的信托公司有9家。
2011年5月25日首发上市的银禧科技,其第5大股东——东莞市联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当年便将持有的全部750万股分3次抵押给中信银行东莞分行。
不过,王翀炜告诉记者,如果出质人资金链断裂,不论是无股追加股权质押,还是被金融机构强制平仓,不意味银行或信托公司将成为公司大股东。首先金融机构只是出借资金的金融机构,他们无意成为上市公司大股东并对公司生产经营做出决策。其次,一旦所接收的质押股权跌至平仓线,金融机构未防范资产减值风险,会在二级市场上进行抛售变现,这样上市公司股权将面临分散化。
当前,部分公司的股权质押风险日益凸显,据悉,倪氏父女抵押融资所选择的信托公司,涉及国元信托、联华信托(后改名兴业信托)、中融信托、厦门国际信托、五矿信托、山东国托、苏州信托等。目前除兴业信托外,其余公司无法全身而退。信托公司确实如坐针毡。
不过,随着越来越多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信托产品风险的暴露,信托公司和上市公司股东也愈发谨慎。一位信托界人士指出,“一般情况下,ST股和某些创业板公司很难融到资金,给个3-4折很正常。”目前信托产品对于股权质押率的要求是主板5折以下、中小板4折以下、创业板3折以下,并要求有相应的资金和股权补仓。在新的信托产品中,甚至出现了2折左右的质押率。据悉,质押率是指融资额度和相应股权市值的比值。
有券商这样表示,“这些原始股东持有股票的成本可能1块钱都没有,有的是成本甚至负的。对他们来说,真缺钱的时候,3折、4折套现不稀奇,卖了就卖了。像浙江世宝,港股价格是2.66港元,A股是17.12元,A股就是打个3折,还有5块多。如果大股东急需用钱的话,就是打三折也赚啊。”
大股东的资本游戏
行话很地剑指资本市场深浑之水,而一些具有专业背景的大额资金人士则开始自己操刀进入这一市场。独立投资机构负责人老陈去年从大额投资中抽离来到这一市场。
“我们主要做主板的流通股股权质押项目,一般都是一年期,质押率不超过4.5折,同时设置股票市值下跌到本项目投资金额1.5倍的警戒线,1.4倍时强制平仓线,基本是零风险,一年期收益一般在11个点左右”老陈说,“因为使用了会员自己公司的信托通道,一般0.5%就能搞定,而一般信托要收取1到2个点。银行那边收取的渠道认购费,一般都是2个点左右。不仅给会员省下了一大笔钱,更重要的是自带信托自己做尽职调查,对项目的风险能更好控制。很多会员都在主动咨询我们近期会有什么新产品。”
老陈说,做流通股股权技术含量不高,现在大家抢得很火爆,最近很多信托公司因此出事。目前正在考虑进入票据承兑市场,虽然操作更复杂了点,但竞争没那么激烈。
频繁质押融资的背后,往往是大股东对资金的渴望。
从质押方角度来看,券商渠道的股权质押占比最大,其面临的风险也将首当其冲。不过从整个金融体系角度来看,中金公司认为,目前的股权质押风险难以对金融体系形成较大冲击,事实上大可不必如此悲观。 顾地科技质押风险
顾地科技8月28日公告称,截至目前,控股股东广东顾地共计持有公司股票1.42亿股,质押比例为99.95%,预警线区间7-13元,平仓线区间6-12元,其中质押给海通证券的8399.14万股中的部分股份已临仓线。
公告称,为避免股价异常波动,自8月28日开市起临时停牌。顾地科技停牌前收于8.76元,这也就意味着控股股东质押的不少股份已经跌破平仓线区间上限,再加上质押给海通证券的大部分股份已经逼仓线,上市公司选择此时停牌,背后的动机不言而喻。
《证券市场周刊》记者注意到,顾地科技大股东自身的资金压力非常大。
顾地科技2014年年报称,受“佛山钢贸案”的影响,广东佛山地区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的资金支持持续缩小,广东顾地旗下其他企业资金面承受较大压力,经营受到较大影响,截至2014年12月31日,广东顾地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余额为1.57亿元,产生利息665.06万元,本息合计1.64亿元。
对于上述关联交易事项,顾地科技并未及时披露,因而遭到证监会调查,2015年1月28日大股东全额归还了占用资金本息。
不过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觊觎并没有停止,顾地科技5月13日的公告称,大股东提议上市公司分红额从原来的5184万元大幅提升至1.2亿元,已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值得注意的是,顾地科技的现金并不充裕,2014年底其账面上的短期借款、一年内到期负债、长期借款合计有7.88亿元,账面现金仅有3.36亿元,而且公司自身造血能力也并不好,资本支出又常年维持在高位,因此当时独立董事并不同意此提案,但大股东仍然强行让上述议案通过了股东大会。
顾地科技大股东的以上种种动作,表明其资金链非常紧张。在已经无股份可以质押的情况下,如果大股东不能筹集到资金追加质押,恐怕将无法逃脱被平仓的噩运。 2.7万亿质押地雷
顾地科技仅仅是万亿股权质押中的冰山一角。
根据中金公司测算,目前市场上质押的股权市值有2.7万亿元,约占A股自由流通市值的16%,占总市值的6%,规模不容小觑。
受2015年上半年股市繁荣影响,股权质押规模快速增长,尤其在5-6月份,出现了加速上行的迹象。若按质押时的股价计算,2015年净增的质押市值为1.66万亿元,经历6-8月份的市场调整后,目前2015年净增的质押市值仍然高达1.4万亿元。
根据股权质押的规定,沪深300成份股质押率一般为50%,创业板质押率为30%,其余公司的质押率为40%,目前质押机构对于质押标的一般设定的预警线和平仓线分别为160%/140%或者150%/130%。
按照“质押率50%、预警线160%、平仓线140%”计算,上市公司股价较质押时股价下跌20%将达到预警线,股价下跌30%将达到平仓线。
即使按照最保守的“质押率30%、预警线150%、平仓线130%”计算,股价若下跌55%达到预警线,股价下跌61%将达到平仓线。
随着近期资本市场暴跌,上证指数从6月12日的5178点最低下探至2850点,跌幅高达45%。从个股角度来看,跌幅在60%以上的个股比比皆是,据统计共有663只股票距高点的最大跌幅超60%,约占全部A股的1/4,因此很多上市公司质押的股权面临预警、平仓压力。
根据中金公司估算,目前触及预警线(按160%假设)的股权质押规模为3040亿元,在平仓线(按140%假设)以下的股权质押规模1830亿元,另外还有1210亿元介于预警线与平仓线之间,合计高达6080亿元。
从个股角度来看,按照140%平仓线计算,据统计目前处于平仓线以下的个股有264只,其中质押市值规模最大的是华数传媒(000156.SZ),质押股数2.87亿股,按照9月1日收盘价27.79元计算,对应的质押市值为79.76亿元,距离最高点63.35元跌幅有56.13%,2015年中报显示,公司第二大股东杭州云溪投资合伙企业合计持股数量为2.87亿股,所有股权已经全部被质押。
此外,目前位于预警线(160%)以下、平仓线(140%)以上的个股共有197只,其中泛海控股(000046.SZ)、康美药业(600518.SH)、三泰控股(002312.SZ)等市场关注度较高的个股均位列其中。
根据规定,当股价下跌使得股权质押仓位达到预警线时,质押方会提示质押人解押,或者追加资金或股票;但若仓位低至平仓线之前客户仍未解押或补仓,质押方可选择卖出股票,限售股可申请司法冻结。
质押股权比例偏低、资金充裕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可以通过追加股票、资金,化解上述风险;但是对于质押比例很高、资金又不充裕的大股东而言,只能另辟蹊径,冀望于上市公司股价上涨,因此类似顾地科技,选择停牌“筹划重大事项”成为不少公司的共同选择。
《证券市场周刊》记者注意到,除了顾地科技,巨龙管业(002619.SZ)、华仁药业(300110.SZ)、艾迪西(002468.SZ)、当代东方(000673.SZ)等上市公司均已于近日宣布停牌筹划重大事项,此外冠福股份(002102.SZ)、九龙山(600555.SH)等上市公司停牌已久。
尽管上市公司可以通过释放利好,以解大股东的燃眉之急,但从中期来看,不少高比例质押的上市公司头顶之上的“高估值”达摩克利斯之剑仍未解除。
一般而言,当股价跌至质押警戒线附近时,其距质押时的价格已经有30%-50%的跌幅,空方压力本应因价值逐渐显现而有所减弱,但目前的市场背景是,部分高估值个股即使已经遭遇深调,估值也未必便宜。从统计数据来看,截至目前,股价距2015年高点下跌50%以上的“腰斩股”有1631只,其中仍有85%的公司P/E 估值在30倍以上。如若市场处于弱势环境,高估值个股的回调压力更大。 券商首当其冲
从质押方角度来看,券商渠道的股权质押占比最大,这也意味着若股权质押出现风险,券商将首当其冲。
自2013年6月24日股权质押回购业务开闸以来,券商便以得天独厚的客户资源、机制优势,抢占信托、银行既有的市场份额。不到一年半的时间,券商股权质押业务便成功打破银行和信托的联手包围,在市场份额上遥遥领先。
根据中金公司统计,2014年至今,2.3万亿的股权质押市值中,有1.3万亿的质押方是券商,占比57%;其次是银行的0.5万亿,占比23%;另外信托有0.3万亿,占比12%。
不过从整个金融体系来看,中金公司认为,目前的股权质押风险难以对金融体系形成较大冲击,事实上大可不必如此悲观。
目前质押方的平仓线一般设定在140%或者130%,中金公司称,在遵循规则的情况下,只有出现质押股股价恰好在平仓线附近出现连续3-4个跌停,导致质押方无法在亏损前完成平仓时,质押方才会出现浮亏。
即使假定质押方并未平仓或敦促质押人补仓导致浮亏,依据中金公司估算,目前的浮亏金额也仅为45亿元,其中券商部分约26亿元,占2014年券商行业营业收入的1%,银行浮亏金额10亿元,仅占2014年银行业净利息收入的0.03%。
压力测试情境下,即使质押个股股价再下跌40%(对应上证综指跌破2000点,创业板1200点附近),在质押方完全不进行平仓的假设下,中金公司估算,质押方浮亏也仅为605亿元,券商部分亏损345亿元,约占2014年行业营业收入的13%;银行部分浮亏139亿元,仅占2014年银行业净利息收入的0.42%。
不过中金公司也表示,此次股灾将会影响股权质押业务的发展,或倒逼未来引入估值、流动性等量化标准。
论文摘要:本文针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在全流通的前提下从法律层面、银行政策层面、证券政策层面和企业层面分析了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的可行性,提出了解决企业融资担保的新设想。
现代商业银行经营传统信贷业务的重要条件之一,是要有良好的社会诚信体系,如果商业银行对于客户的诚信体系无法作出正确的判断,则往往需要客户提供额外的保证来提升银行的信心。目前,在我国,由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还不够完善,商业银行在开展信贷业务的时候,很少发放纯信用的贷款,一般均需要企业提供一定的融资保证,如抵押、质押、担保等。因此研究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保证体系,探索更多的保证途径一直是银行和企业追求的共同目标。2005年开始,我国证券市场开始了股权分置改革,上市公司的股权全流通终于由一种设想成为现实,这次改革的影响是深远而广泛的,不仅在证券市场上,而且在银行融资层面也将产生巨大的影响,这就是全流通使得拥有上市公司法人股的企业股权按市值质押成为可能,股权质押将成为企业到银行融资的新途径。
一、当前银行信贷保证体系的缺陷
当前,我国银行的融资体系是伴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而逐步形成,由于信贷管理机制的不健全和诚信体系建设的滞后,我国的银行业曾经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在此背景下,银行系统为了提高资产质量,减少损失,对企业的信贷门槛不断增高,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求企业提供更多的保证措施。在经历了近十年的磨合以后,目前,我国的信贷保证体系基本上是以担保为主、抵押为辅,信用融资对于大部分企业来讲,仅仅是一种理论上的存在。从实际操作中反映的情况来看,这种常用融资保证存在着以下几个明显的缺陷:
1.企业可抵押资产偏少。目前企业在抵押形式的融资中遇到的一个普遍问题是可抵押资产偏少,这一现象在一些三产企业、高科技企业和中小企业中尤其显得明显。三产企业的特点就是固定资产偏少,流动资产较多;高科技企业往往是无形资产较多,固定资产则专业性很强,抵押率很低;许多中小企业往往以租赁厂房设备等办法起家,几无可抵押资产。对于银行的抵押政策来讲,往往是占地面积越大、厂房或营业用房越大者较容易获得信贷支持,这一政策无论是与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还是我国经济政策的设计初衷(低投入多产出)是不相符的。就无锡市来讲,至2006年末,无锡市企业的固定资产净值仅为1617亿元,按对折计算,在正态分布的情况下,理论上仅能为810亿元银行信贷提供抵押。由于企业的不平衡性,最终可用于抵押的560亿也不到,这对于近3200亿银行融资规模的无锡市来讲,依靠固定资产的抵押来解决的信贷融资的保证是不现实的。
2.内部关联担保的政策壁垒。在抵押不足的情况下,担保是解决银行信贷融资的无奈之举,由于担保作为一种或有负债随时会转变为真实债务,因此外部企业一般均不愿意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这种情况下,企业集团或家族内部的关联担保成为许多企业的首选,这种手续方便的担保在一定时期曾得到企业和部分银行的一致“欢迎”。但由于目前社会财务监督机制并不健全,这种内部关联担保往往只能起到形式上的担保,对降低信贷风险的作用并不大。因此,银监会在2005年联合证监会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明确规定禁止银行向上市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信贷融资,同时,银监会对于非上市公司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并要求各商业银行限期清理。这一政策基本上堵住了企业通过关联担保获得银行信贷支持的途径。
3.外部相互担保的风险。在内部关联担保存在的同时,还存在着一些单个企业之间的相互担保。在内部关联担保被禁止之后,集团企业、家族企业之间的相互担保比重也在逐步增加。从单笔业务来看,外部担保的风险比内部关联担保要小一些,但从金融稳定的角度看,一旦某个企业出现财务危机,如果仅仅是内部关联担保,那么问题往往会限制在一定范围内。而如果是外部相互担保,通过担保链的传导,象多米诺骨牌一样,财务危机会迅速扩大,由点到面,影响更多的企业,对于整个银行系统来讲,受到的损失往往还大于内部关联担保,对于地方经济而言,更是不言而喻。2005年以来,江阴市少数集团企业因突发财务危机而引发的担保企业倒闭破产风波就是最好的例证。
4.金融创新杯水车薪。在抵押和担保难以解决问题的情况下,通过金融创新开发出新的金融信贷产品则成为新的途径,如近几年各银行推出的保理业务、仓单质押、担保公司等。但这些业务的开展也由于受到各种情况的制约,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其总的业务量占全部信贷业务比重的10%还不到,所起的补充作用有限。保理业务受制于债务人的资质,银行的选择面并不多;仓单质押受制于质押物的品种、公共仓库和第三方监管等,不仅选择面不多,而且企业成本增加;而担保公司模式仅仅是银行风险和收益的同步转移,担保公司对被担保企业风险把控条件和费率的高要求也是很多中小企业难以满足的。在对融资企业风险产生与发展潜质的衡量上,担保公司更多地看重风险的产生,而非企业的潜在生命力,这是与我国担保公司现有的整体素质不高和整个市场发育不成熟有密切关系的。
由此,现有的银行信贷保证体系所面临的困难是客观存在的,开辟新的融资保证途径已经成为各银行和企业新的共同的愿望,而全流通背景下的股权质押则成为一种全新的选择。
二、股权质押的定义及作用表现
股权从经济意义上讲是一个统称,既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也包括股份公司的股权或者股票。而股权质押,简单而言,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股权质押属于权力质押的一种,从法律上讲,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最早出现在西方国家,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流行的mbo(管理层收购)或者反收购时得到了充分运用,企业管理者为了获得企业的控股地位,通过向金融机构质押所拥有企业股权的方法来购进股权,这种模式在西方创造了大量总经理变成董事长的成功案例。在我国,股权质押几乎同时出现于企业的生产经营领域和企业的mbo领域,但做成这些案例的往往是一些有着外资背景的投资公司,国内银行参与的比例非常低。受政策限制,这些股权质押绝大部分是以股权对应企业的净资产为基数,按一定比例给予融资额度,其发挥的作用有限。
在香港,股权质押曾经创造了许多经典的经营案例,如荣智健收购中信泰富、包玉刚收购九龙仓等,这些收购过程中,收购方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均通过股权质押的办法得到了银行的大力支持,但与目前大陆实行的以净资产为基础的融资方式不同,这些股权质押额度却是以企业的股价为基础来进行测算的,其融资额远远大于前者。
三、可流通法人股权质押的可行性分析
我国推出的股权分置改革,对于广大上市公司的股东企业来讲,是一个全新的机会,但在全流通条件下这些股权是否可以质押,法律和政策层面是否存在障碍,银行是否接受需要进一步的分析论证。
1.相关法律规定。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或者地区对于股权质押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法国的《商事公司法》,德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法》,日本的《有限公司法》和《商法》均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公司的股权质押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目前,我国的法律对于股权质押的定义虽然不是很明确,但并不影响股权质押业务的开展。我国《担保法》第75条第2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第78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从这两个条款可以看出,《担保法》没有明确股份或股票出质的主体,但结合我国其他相关法律的习惯表述,我们可以确认,只有涉及到股份有限公司才会使用“股份和股票”的概念。所以,虽然严格意义上讲,我国的《担保法》并没有对股份公司的股权质押做出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无论是银行、证券公司或者企业均已把《担保法》的条款认可为股份有限公司。因此,从法律上讲,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并不存在法律障碍。
2.银行的相关政策规定。对于商业银行是否允许开办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相关规定目前已经比较清晰。《商业银行法》第42条规定“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押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以此可以确认,《商业银行法》虽然没有具体规定股权质押贷款,但在42条对股权质押进行了认可。
而《贷款通则》第9条第5款规定“质押贷款,系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者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由此,结合《担保法》可以确定,商业银行是可以开办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银监会公布的“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10章仅仅对开办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业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没有涉及其他类型企业的股权或股票质押贷款,由此基本可以确认商业银行开办其他类型企业的股权或股票质押贷款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不需要经过行政许可。
3.证券管理部门的政策规定。目前,我国证券管理机构对股权质押的规定只要集中在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专门出台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但对其他企业的股权质押融资规定不是很明确,目前仅仅依靠《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但相关规定中均没有明确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非证券公司企业是否允许或者不允许质押其所持有的股票。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一章第八节第3项第13款规定较明确“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为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需要对外披露。
由此可以认定,对于上市公司的股权被质押,证券管理层面持认可态度。
由此可以确认,虽然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条文对股权质押进行明确的规定,但从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条文中可以确认,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企业,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作质押从银行获取融资这一行为,在法律或者业务管理上并不存在障碍。
四、可流通法人股权质押的优缺点
对于拥有上市公司的母公司而言,股权质押相对传统的抵押而言有着较强的优势。即便在全流通之前,虽然只能按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进行抵押,但由于目前我国企业的资产中往往流动资产大于固定资产。所以企业即便按股权对应的净资产抵押得到的融资额度,也远大于按固定资产抵押获得的融资额度。但由于当时的法人股无法在市场上流通,转让也很困难,银行即便取得上市公司的法人股也无法迅速变现,因此,银行对于股权质押融资的兴趣不是很大。在全流通以后,上市公司母公司持有的股票逐步取消了限售限制,这一最大的障碍解除后,银行能够在需要的时候可以通过证券市场把质押的法人股迅速变现,因此,全流通为企业融资保证创造出了全新的途径,其优点是很明显的:
对银行来讲,该担保方式最大的优点是流动性和变现能力强。相对于固定资产抵押和外部担保,可流通的法人股权质押一旦需要,企业或者银行均可通过在证券市场上出售一定的股票来获得现金流,虽然涉及到需要通过证券交易所的登记和对外披露,但相对处置固定资产或者向外部担保主张权利来讲,这种方式要容易很多。
对企业来讲,该担保方式最大的优点就是放大了融资额度。相对于原来按净资产计算的质押方式,按股价计算的质押融资方式能较大地放大融资额度,按2007年前上证a股中报平均市净率5.85倍计算,假设原来按净资产计算时融资额为净资产的70%,按股价计算时融资额为股价的30%-50%,融资额也能放大为原来的2.5倍—4倍,如与固定资产抵押的融资额度相比,则将放大7-15倍,按现在企业融资中固定资产抵押不到30%计算,股权质押融资基本可以替代原有的外部担保融资方式。以无锡辖内的江阴板块为例,仅仅a股市场14家上市公司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按其市值计算达600多亿,如果被用来作为股权质押,即便按30%计算,200亿的保证额度基本可以解决这些股东公司的全部银行融资,其作用将相当明显。
对金融稳定来讲,该融资方式最大的好处就是切断了企业之间的相互担保链,有效防范了企业财务风险引发的相互担保危机,避免了一个企业出问题而引发一堆企业出问题的多米诺骨牌效应。而且,在证券市场的外部市场监督下,公开、透明的运作方式不仅有利于银行加强对企业监控,能进一步增强企业的责任心,即便出了问题,单一企业的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处理起来比多个企业方便的多。
当然,股权质押也存在一个明显的缺点,作为质押物,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并不是固定的,而是随着企业的经营状况以及市场等多种因素而不断变化的。即便在质押融资时按30%—50%计算,一旦遇到股市的巨变其质押的股票价格迅速贬值带来的风险是巨大的。而且,股市的价格并不完全取决于企业自身的经营,各种外部因素甚至简单的谣传也能导致股价的异动,届时,企业要么增加更多的抵质押物,要么降低融资额度,而一旦到了需要抛售股票来归还银行融资的地步,很容易陷入一个恶性循环。因此,如果要推行股票质押,无论是对银行来讲还是对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来讲,都将是一个全新的挑战。
五、股权质押融资实现的基本条件
对于股东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进行融资的流程,目前各方面均没有明确的规定,综合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个部分:股东向股东大会提出申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向银行提出股权质押申请——银行通过审批——引入证券公司作为第三方监管——在证券交易所登记——对外股权质押公告。当然在上述流程框架内,银行在许多地方还可以进行创新,例如股权质押期内融资品种、额度和次数的设计等,整个流程的核心是股东大会的批准、银行的审批以及质押融资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由于无法实现股权在资本市场的迅速变现和流通,很难实现股权质押,但在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并不是没有可能。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首先具备良好的社会诚信体系和会计监督体系,能确保对企业的股权及其对应的净资产进行真实性评估,其次是拥有较为完善的第三方股权登记和交易机构,一个有形的产权登记和交易市场。在上述几个基本条件具备的情况下,银行根据企业股权的净资产情况,接受其股权质押是有可能的。而在当前的条件下,非上市公司实现股权质押的可能途径是以其股权质押给担保公司或者其他企业,以此来获得对方的融资担保,但担保公司对质押股权的再融资效能必须具备足够的评估能力,并能在相关法律框架内有效处分所质押的股权。因此,加快我国股权融资立法和建立股权融资的多元化平台是很重要的,也是大势所趋。
全流通条件下的股权(股票)质押,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是一种常规的融资方式,而在我国还是一项在探索中的全新的融资保证方式,它对于我们国家有效化解现代企业制度下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问题,无疑是一条新的有效途径。当然我们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不可能一帆风顺,但只要各方共同努力,这种新的融资保证方式必将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发挥出特有而积极的作用。
股权质押作为资本市场不断发展的产物,被越来越普遍的用来融资,我国存在大股东股权质押行为的上市公司超过三分之一。大股东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出去,以获得一定的资金,是一种常见的选择,一般不会对上市公司经营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在上市公司再融资出现缩水、现金流趋紧的情况下,大股东若将股权质押融资,一定程度上还有利于上市公司的经营发展。但是,大股东的股权质押的背后也隐藏着巨大的风险。
二、股权质押的概念
股权质押,是指以公司的股权为权利标的,债权人因担保其债权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股票,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以其所占有股票的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所以股权质押的实质是股东(股权及其相关经济权利的拥有者)将股权及相关的经济权利作为质押物质押给债权人以获得贷款,如果到期后股东无力归还,该股权及其相关经济权利将归债权人所有。因为股权具有价值,兼具财产性和可转让性两个基本条件,所以它才能被用来担保,成为质押关系中适合的标的物,股权价值的大小最终决定股权担保功能的大小。由于股权质押后仅仅是限制了这部分股权的自由转让,并不视为出售,所以大股东通过股权质押获得资金后,其他相关的权利并没有因此减少。大股东仍然是股权的拥有者,对公司的控制权没有受到影响,其大股东地位也并未发生变化。
三、大股东股权质押的动因
1、资金需求
(l)大股东利用股权质押开辟融资渠道。第一,股权质押简单快捷。股权价值的评估一般以股票市场价值为准,不像动产、不动产需要通过专业的评估机构,相对简单,企业和银行都比较容易操作,较之不动产质押,股权质押的手续更简便快捷。第二,《公司法》股份转让的限制使其无法通过出售股票取得资金。第三,银行对于中小企业的信贷政策相对比较严格。中小企业资产较少、规模不大,抗风险能力不强,股权质押作为一种创新的融资方式,将会拓宽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大大增加它们的融资机会。
(2)大股东利用股权质押增加企业的融资额度。资产等于负债加所有者权益,一个正常经营的公司其产权比率一般为1.2,也就是说如果以公司的资产抵押或是质押,其获得的最高借款不超过净资产的2.2倍,再打个7折,大股东可获得约1.5倍净资产的贷款,而按股价计算的股权质押融资方式能较大地放大融资额度。
2、维持或增加控制权
大股东采用股权质押的方式维持或增加其对公司控制权是由股权质押本身的特点决定的,因为将所持股权进行质押后,出质股东仍然保留持股公司的控制权。面对好的赚钱机会,投资者都会义无反顾参与其中,大股东会选择在二级市场上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变现,以获得发展所需资金。但如果该上市公司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为获得投资资金而处置该股票就不亚于割肉了。若大股东采用股票质押的方式,不仅可以获得充裕现金,还可以降低因公司股权减少导致丧失对公司经营控制权的风险。有些公司在二级市场上可能会面临着恶性收购的情况,为增加控制权,大股东必须取得资金进入股市护盘。当市场稳定时再将增持股份抛出偿还贷款,大股东就可以在不动用自有资金、不影响自身经营的情况下化威胁于无形。
3、风险转移
具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企业为解决融资难题而相互担保或是进行关联担保,形成的关联就是担保链和互保网,它在我国广泛存在。一旦担保链或互保网上的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就可能带来该网上其他企业多米诺骨牌式的倒塌。大股东进行股权质押融资,可以减少或有负债,从而降低担保链和互保网引发的风险。
股权质押赋予股东一个选择权:还款赎回股权,或不还款将股权变相转让给受质人,而最终选择取决于这两个选项给大股东带来的收益对比。当公司股价上升时,股权价值大于借款,大股东选择还款取得股权是理性的;当公司股价下降时,大股东是否还款则要看股价下跌程度,一旦跌破借款金额,大股东就会放弃股权。这意味着大股东一方面将控制权保留在自己手中,另一方面却将与股权相关联的风险悉数转移给受质人。
4、利益侵占
大股东在股价高位将股权进行质押,不仅可以套现获得现金,还可以不丧失控制权,致使现金权和控制权分离。大股东以承担持股比例部分的损失换来全部的控制权收益,这大大降低了大股东的掏空成本,当股权价值下降到低于质押融资所获得的贷款金额时,大股东掏空成本几乎为零,他会选择放弃此部分已经贬值股权,将其转让给债权人。这会加深现金流权与控制权的偏离程度,进一步降低掏空成本,从而加剧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利益侵占。
四、大股东股权质押的后果
1、大股东股权质押中可能蕴含着掏空行为
大股东通过股权质押将股权套现获得现金,还能够保留控制权,即股东可得到全部的控制权收益,而仅仅承担现金流权部分的成本。这就是现金流权和控制权的分离,它降低了大股东的掏空成本。当股权价值下降到低于质押融资所获得的贷款金额时,他会选择放弃此部分股权,将已经贬值的股权转让给债权银行,此时会加剧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偏离程度,掏空成本将进一步降低,几乎为零,从而加剧对上市公司的掏空行为。股权质押使得大股东在不增加掏空成本的同时提高掏空收益,给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提供了一种新的途径。
2、大股东股权质押影响着公司价值
根据信号传递理论,公司内部管理者的行为能传递出公司状况的信号;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目标公司内部人员能获得的目标公司信息往往比外部投资者多,所以是否值得投资要将二者结合判断。作为上市公司的内部成员,大股东得到的企业未来获利能力信息比外部投资者更完整。如果大股东连续且大量质押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可能表示大股东对企业前景不看好,在变相套现或者是把融得资金转移投资方向。因此,投资者从大股东的股权质押行为中接收到的是消极信号,企业未来的发展与获利能力不好。由于大股东股权质押这一行为的信号传递效应,必然使得投资者丧失对上市公司的信心,引发资本市场上的纷纷抛售,造成公司股价的不稳定甚至是严重下跌,损害公司价值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所以上市公司的股价在公告大股东股权质押后的连续几日内,均会出现不同程度的下跌。
大股东取得质押贷款后必须有效运作,提高经营效率,解决财务危机,否则公司就会在未来的资金周转和营运发展上出现问题,造成违约,导致公司股权被冻结、拍卖,引起控制权的转移。大股东是上市公司的“核心”,处于主导地位,大股东地位稳定是上市公司战略稳定、经营有序的基本保证。大股东的变更不可避免地带来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企业文化和主营业务更改,影响公司战略、经营策略、管理策划等方面的持续性和稳定性,造成公司经营不连贯,从而导致上市公司的动荡,降低公司整体业绩。在中国资本市场上,控制权的非正常变更在某种程度上是对中小股东利益的最大伤害,其负面影响要远远高于大股东对中小股东利益侵害。
一、全面开办知识产权和股权质押贷款的制约因素。
1、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制度尚不完善,独立评估准则尚未制定,存在估值风险。目前我国虽然制定了无形资产评估准则,但对于商标、专利技术等各类知识产权没有单独的准则。由于各类知识产权的特性有着显著不同,没有独立、系统的评估标准,评估水平难以衡量,造成评估价值缺乏权威性,金融机构以此为据确定贷款金额,存在一定的风险。
2、上市公司股权价格市场敏感性较强,股价波动频繁,风险难以掌控;而未上市公司的股权价值核算较难,且流动性差,一旦形成不良贷款,质押的股权较难变现。
3、质押登记手续异地办理费用高,增加了企业负担。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除了正常的贷款费用外,质押登记手续需要借、贷双方当事人或授权人直接到北京国家商标总局办理,路途费用过高,造成贷款成本增加,尤其对一些资金需求额度不大的企业来说,更是增加了负担。
4、国内知识产权流转市场尚不完善、商标权变现难。在我国,商标被视为一种特定产品或服务的标识,若脱离了在公众眼中与其相联系的商品或服务,则可能失去价值或不复存在。加之,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流转市场,商标权流转困难,如果贷款出现违约,金融机构一般很难在较短时间内将商标权处置变现,因此影响了部分金融机构参与的积极性。
二、深入开展知识产权和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政策建议。
1、强化贷前调查,规范价值评估。农信社对申请质押贷款的知识产权项目应重点对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市场开发、生产管理、资金流转等发展情况、资信情况、项目经济前景加强了解,将其中无不良记录、资信较好的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项目作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入围项目,提高初选质量。
2、落实全程监控,防范法律风险。一是应关注质押物权利的稳定性。二是应关注一个产品的若干核心技术、商标、版权的有权持有人数量情况。三是应关注出质商标、专利的存续期限,以确保其大于质押期限,避免质押期限超过出质权利的有效期限。
3、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和应用,建立高效率的知识产权流转市场;简化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可授权市、县一级工商行政部门实现商标专用权的质押登记,然后向国家商标总局备案,节约费用。
4、建议专业部门共同推动,构建权威的制度基础。在资产评估方面,可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在无形资产评估准则的框架下,分别制订商标、专利、著作权等具体评估指南,完善知识产权评估的准则体系;在信贷实践方面,建议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牵头制订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信贷指引或操作规程、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