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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农业大国,农业在我国一直占据着重要地位,是国家发展、社会发展的基本保障。农村财务审计工作是对农村经济组织产生的资金流动,财务管理等经济活动进行系统的审核、评价和监督的重要手段。因此,农村财务审计既是促进农村财务管理向着规范化、制度化发展的必经之路,也是实现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保障农业发展的重要方法,对促进农业经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二、加强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对农业经济发展的意义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在农村集体经济中,财产是集体成员共有的,任何个人不得私占、挪用,但就目前的情况看,部分农村地区的领导干部没有做到清廉执政,滥用职权,侵吞国家公共财政,铺张浪费的现象频繁发生。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财务审计工作没有严格落实到位,对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没有尽到有效监督和严格查处的职责,导致一些领导干部对财务管理工作不以为意、肆意乱为。因此,将财务审计工作落到实处,既能发现农村财务管理当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又能端正领导干部观念,加强廉政建设,还能有效推进财务管理工作的改进和完善,促进农业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三、我国农村财务审计管理的现状
农村政务管理体现出一定的特殊性,其在管理过程中基本上不受上级组织及相关法律的约束,因此存在诸多管理缺陷,未形成完善的监督机制。具体而言,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缺乏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的支持
我国对农村审计管理工作长期以来没有得到相关制度约束,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处于无法可依的现象。从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实践来看,目前还没有配置专门化的队伍,没有标准化的制度规范。审计工作没有形成标准化,制度化,这都严重阻碍了我国农村审计工作的开展,不利于我国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2.审计工作不受重视,执行力度不够
外部有效规章制度执行标准的缺乏和内部观念淡漠等都使得农村财务审计工作一直以来都不受重视,工作开展不到位。比如凭证审核把关不严,审批手续不全;仍有部分不规范的原始凭证和白条入账;部分会计账簿设置和会计科目分录,不谁确、不规范;会计档案管理不规范等情况普遍存在。
3.农村财务审计管理人员专业技能不过关
目前有些农村经济财务审计人员综合素质低下,很多村落进行选举换届的时候,村级审计人员的出纳业务不是很熟练,有的甚至不会办理会计业务。许多农村干部的审计工作都由当地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来代办,审计质量比较低,根本达不到预期效果。且很多的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不够、素质低,在审计过程中缺乏专业性,工作粗糙,不能达到审计要求。
四.规范农村财务审计以实现农业经济发展的对策
1.健全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
随着现代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做好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因此,有关国家部门应明确全体村民村级财务审计委托人的主体地位,应该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合同审计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规定》等,结合各地农村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制定出适合本地的,具体的财务审计相关规章制度、管理细则以及规范的审计程序和指导标准等来规范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和领导干部职权,提高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可操作性和时效性。
2.强化审计的执行力度,形成农村审计长效机制
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保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长期有效,形成“长期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首先各级业务部门要主动加强资金运行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对在审计巡查中及时发现各地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督促整改。如没有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村(组),将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整改、诫勉谈话。其次,要严肃纪律。审计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并将审计结果及时向全村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3.提升审计人员自身的工作素质
审计部门的领导要在平常的工作中多向审计人员做宣传,告知每位审计人员提升自身工作素质的必要性,让每位审计人员都有严肃严格工作的强烈意识; 审计部门的领导要在平常的工作中多为审计人员做培训,尤其要培训每位审计人员的专业审计能力; 审计部门的领导要带头做好追究责任的工作。当审计工作中发现了某些部门有不合法合理的收入、支出状况时,审计部门的领导要敢于给出批评意见。对于某些严重违法违规的农村干部,审计部门的领导更要敢于跟监察部门、纪检部门联合追究农村干部的责任。只有这样,农村地区的经济才能长久且健康地运行下去。
干审计十几年来,总是走不出审计结果不被利用这个误区,但从这份审计整改报告的字里行间,真实的看到了审计与被审计的关系,真正感受到审计人员的辛勤劳动成果被肯定后的喜悦,真正体会到被审计单位真心诚意接受审计处罚并认真整改后的意愿。这不正是审计目的最好体现吗?这无疑是给我们审计人员认真干好工作注入了强心剂,更是给我们审计整改工作指明了方向。下面是审计整改报告全文,供审计同行共阅:
下附:(××县××中学关于对《XX县审计局关于对××中学2008、2009年度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报告》所列问题的整改措施)
贵局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通知》安排,于2010年11月17日至2010年12月6日,对我校2008、2009年度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报送审计,在听取了我校有关情况说明的基础上,形成了洛审报字【2010】90号审计报告,下发了洛审决字【2010】42号审计决定。
审计报告真实、客观,反映了我校两年来的收支和违纪情况,审计报告既合乎财经和审计法规,又合乎我校的现状与实际,学校接受审计决定中的处理条款。
现就审计报告中提出的违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如下:
1.认真学习财政经策、审计法规,提高理财水平。本次审计所反映的问题,说明了我们平时对财经、审计法规学习的不够,从而导致操作违规,把握不当。以后要加强政策学习,在把握政策及操作规程的前提下,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逐步提高理财水平。
2.所有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专户。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对勤工俭学收入、所有校内外零星收入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据实从会计中心核销。在遵循财经基本管理规程、保持原始凭据真实的前提下探讨一些特殊问题的处理方法,全力向规范化要求靠拢。
3.严格杜绝违规收入。本次审计我校违规支出达47.5万元,分别是高考教师奖励、高三教师补贴、平时加班费用的支出。在实施绩效工资以后,我们将严格控制奖金、补贴及加班费用支出,从学校制定的各项制度、方案上截断资金、补贴、加班费的发放的主渠道。坚决执行上级有关政策。加强教职工思想教育,宣传有关财经、审计法规,倡导教师的奉献意识,力争教师的理解,把握好政策尺度,做到在不影响教育质量的前提下最大可能的减少违规支出。
4.严格审核收支票据。本次审计发现的两张不合规的票据提示我们,财务审核人员要求把收支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做到该报的报,不该报的绝不报,虚假、不合理、过时的票坚决不能要,财务报销所需的附件一个不能少;财务人员将本着对学校负责的态度,细心、严谨检查,不马虎、不敷衍,以杜绝不合规的票据入账。
5.不再违规集资。2008、2009两年,我校在因校建工程欠款、校园文化建设等市、县安排重大活动项目的前提下,由于学校经费极端困难,不能支付活动的费用,针对具体活动先后两次集资款至1113000元,应付当时经费紧缺的现状。这些集资款至10月底,已经向洛南县教育局核实上报,纳入各级还款计划,逐步予以消化。
6.积极上缴罚没款。依照审计决定,按照审计决定的时效和金额积极将罚金上交县财政。
一、以学为先,强化依法从审意识
审计机关能否全面履行审计职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审计人员依法从审意识的强弱。上高县审计局特别重视提高审计人员的依法从审意识,坚持以学为先,把学习当作快乐、当作责任、当作阶梯、当作提高境界、开阔眼界的需要,紧抓不放,健全了审计人员学习制度,并做到四个结合。
为充分调动审计人员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自觉性,局党组明确规定:每年初制定全年学习计划,规定每周集中学习一次,每月集中培训一次,个人制定每周不少于4小时的自学计划,每人每月学习笔记不少于两千字,每人每年撰写两篇心得体会文章。半年检查评比一次,年终进行总考核。考核分优、良、中、差四个等级,每人所评等级所得分值计入本人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总分。
学习中,坚持学用结合,一是结合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政策学习,深刻领会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把握好政策与法律的结合点,充分发挥政策对审计的指导作用,做到政治坚定。二是结合“五・五”普法,强化法律学习,全面系统地掌握有关的审计法律法规,准确领会把握其要旨,做到审计合法。三是结合运用范例,强化案例学习,精选审计成功典型案例,进行科学分析研究,增强运用典型案例成果的能力,做到审计公平。四是结合文明建设活动,强化业务学习,学好审计业务理论知识,增强审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全面提高依法从审水平,做到审计文明。
二、广泛宣传,营造依法从审氛围
为切实有效地加强审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广度和深度,上高县审计局做到三个到位,进行广泛的宣传活动。
一是审计法宣传到位。首先,在全局开展了审计法宣传活动月活动,把学习宣传审计法纳入单位学习计划和个人的学习计划之中,组织干部集中学习,专题辅导,集中交流研讨,办学习宣传专栏,使审计法深植于每位干部职工的脑海之中。其次,广泛开展社会宣传活动,在全县张挂了十多幅审计法宣传横幅,印发审计法宣传材料1 000本,发送到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
二是审计型杂志报征订到位。一方面,局机关每个班子成员、每个股室都订了一份《中国审计报》、《中国审计》、《审计与理财》,并将《中国审计报》赠送给县委、政府、人大、政协领导;另一方面各被审单位,都征订一份审计报刊杂志。
三是财经法规征订到位。把财经法规作为审计人员工具书人手征订一套,把财经法规作为被审单位的必备书,单位主要领导、财务人员各征订一套,即便审计人员依法从审,又使被审单位依法行政。
三、严格程序,规范依法从审行为
为切实提高审计人员的思想道德和职业道德水平,不断增强审计人员用法、守法、护法的自觉性,实现严格程序,规范依法从审行为。重点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编写了印制了《上高县审计局依法行政手册》。其内容包括《审计人员守则》、《依法行政的含义及核心内容》、《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含义》、《依法审计含义及依据的主要法律》、《国家审计基本原则》、《国家审计程序》、《国家审计规范》、《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等,使审计人员有章可循,按规定办事,按程序行事。
二是制定了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操作制度。将六号令疏理成12个规范动作:(1)开展审计前调查;(2)编制审计方案;(3)执行“两大”制度;(4)编写审计日记;(5)收集审计证据;(6)编制审计工作底稿;(7)提交审计组审计报告;(8)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9)建立审计业务会议制度;(10)出具审计文书;(11)规范审计稿送处理;(12)整理审计档案。使审计人员依制度从审,有效保证了审计质量,从来没有出现复议或情况。
三是制定了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规定审计人员要做到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工作,并遵守国家审计准则;办理审计事项时,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作出审计评价、提出处理意见时,做到依法办事,不偏袒、不隐瞒、不曲解事实;不对没有证据支持的、未经核清事实的、法律依据不当的、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发表审计意见。
四、权责统一,实行依法从审责任追究制
为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建立了权责统一,实行依法从审责任追究制。
1.建立权责统一机制。局本级设立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由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3~5名组成,下设办公室,由局总审计师兼任办公室主任。对委员会的权限和责任规定十分明确,对各审计组组长和审计人员的权限和责任也作了明文规定,做到有一份权,就负一份责,避免了有权无责不办事和有责无权难办事现象的发生。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违反《审计法》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时,应当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审计处理是指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采取的纠正措施。
审计处理的种类有:
(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五)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理措施。
第四条审计处罚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审计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
审计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第五条审计机关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审计处理、处罚由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审计处理、处罚。
第七条审计终结后,审计机关应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依法作出审计决定,制作审计决定书;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第八条审计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对审计事项的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
(三)责令被审计单位自行纠正的事项;
(四)改进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和提高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审计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
(三)定性、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四)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五)依法申请复议的期限和复议机关。
第十条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前,应当由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处理、处罚前,应当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审计机关不得因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处罚前,对符合审计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审计听证的权利;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要求审计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审计听证。
审计听证会的工作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单位负责人强制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规的;
(二)挪用或者克扣救灾、防灾、抚恤、救济、扶贫、教育、养老、下岗再就业等专项资金和物资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
(四)阻挠、抗拒审计或者拒不纠正错误的;
(五)拒不提供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
(六)屡查屡犯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一)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经审计查出后,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款额较小、情节轻微,自行纠正的;
(三)能够认真自查,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审计机关不再给予审计处罚。但审计机关应当对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予以审计处理。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审计建议,要求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或者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理、处罚;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或者不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一)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
(二)被审计单位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或者违反《审计法》的行为,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处罚的;
(三)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质量问题及其责任人实施处理、处罚的;
(四)有关主管部门侵害被审计单位经营自和合法利益的;
(五)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或者处理、处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认为有关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依法作出审计处罚决定,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在作出审计决定和审计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审计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享有的申请审计复议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处理、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依照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处理、处罚程序的;
(二)擅自改变审计处理、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三)没有审计处理、处罚的法律依据的;
(四)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而没有移送的。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其他法律责任,依照《审计法》、《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处罚决定,并将应当缴纳的款项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国家有关规定缴入专门帐户;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全部缴入国库。
一、审计执法主体的衔接
法律由谁来执行,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居于重要地位,确立执法主体及其权限是设定执法权的关键所在。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审计机关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中的主体地位和权限,但审计机关仍要注意执法主体的法律授权。比如,《条例》基本取消了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罚款处罚,但《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对私设会计账簿,伪造、变造会计凭证等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或5000元以上5万元或10万元以下的罚款。《条例》基于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则无此规定。对于此类违法行为,《会计法》赋予了财政机关的执法主体地位,审计机关能否直接作出处罚决定?回顾审计执法的,由于初期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出于对审计执法效率的考虑,一些地方审计机关在发现一些违法违纪时,有时会依据相关的财经法规直接处罚,而没有考虑审计执法主体资格的获得。这一点在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前关于税款处罚的争执中集中得到了说明。
行政主体合法是行政合法的首要,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因而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再以审计为例,《商业银行法》第八章中多处规定,对金融违法行为由人民银行予以处罚。审计机关直接依据《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罚款种类和幅度进行处罚,就是越权行为。在新形势下,审计机关必须加强执法意识,在审计职权范围内行使审计权力。《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了审计机关公告、移送处理、检查审计意见落实情况的执法主体资格,《条例》第三十条就体现了这一精神。
二、审计处罚的法律适用
如何正确适用各种不同的法律规范,维护法制的协调统一是提高审计质量的关键。在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立法法》规定了正确适用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比如,“同位价的法律规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实施”。但有时同位价的法律也会有不一致之处,比如同是国务院颁布的条例,《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拒绝、妨碍检查的,可给予5万元的罚款,但《条例》第二十一条对此类行为却没有赋予罚款权,那么针对这一行为,能否罚款?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规则,根据立法环境的变化和立法精神,就不应处以罚款。这一规则同样适用于《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该条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条例》却无此规定,而只规定了处分权,这些不一致之处,在《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修订过程中应该得到重视。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是法律冲突时的又一适用规则。比如《行政处罚法》作为一般法,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处罚时效是2年,而《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时效规定为5年。因此,对审计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追诉时效就是5年。再如,《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而《审计法》明确规定了审计程序,审计执法就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由于《审计法》规定的各种时限过长,对一些紧急事项显得有些繁琐。针对无行政处罚,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项目引入简易程序值得考虑。
三、审计报告的法律衔接
审计报告及相关文书在现有法律法规体系内如何衔接也值得研究。比如,根据1999年中央两办关于责任审计的两个暂行规定要求,审计机关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应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交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由于文件规定与《审计法》并无冲突,因此,对同一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审计机关既要依据《审计法》出具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又要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署第6号令《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又以审计报告取代了审计意见书。
如何划分几种公文在内容和体式上的区别,也是一个实践中难以把握的问题。依据《审计法》出具的审计意见书(或审计报告)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在内容加以改进,抄送有关部门完全可以作为责任界定的法律依据。更值得注意的是,审计项目如果与上级审计机关统一部署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项目相重合,那么,对同一个被审计单位,则要出具财务收支审计的审计意见书(或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又要出具领导干部任期(或离任)的审计意见书(或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其繁琐更是降低了工作效率。因此,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也要注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
再如,在审计处罚过程中,审计机关以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代替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罚告知程序。由于《行政处罚法》是一般法,《审计法》是特别法,这就涉及到新法优于旧法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两条适用规则不一致时如何解决的。总体上说,审计行为并不与立法精神相违背。但在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上,似有不完善之处。比如复议权利是在其后的审计决定中告知的,没有处罚前告知。审计报告对违法问题的公告,是否是一种比警告更严厉的处理处罚?是否应事前告知?被公告人如何享有行政、司法救济权?这些在审计体系构建过程中也应该得到重视。
四、与原有处罚规定的衔接
在《条例》实施过程中,如何做好与同时废止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之间的衔接也十分重要。其中要特别注意的一个重要的法规适用原则就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法律规范的溯及力是法律规范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法律规范只能对其生效后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起规范作用,不能要求人们遵守还没有制定的法律规范。一个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法规,其对后果的预测是根据当时的法律规范作出的。如果允许法律规范具有溯及性,人们就无法知道自己的哪些行为将要受到惩罚,也就没有了行动的自由,社会活动也就无法正常运转。法不溯及既往,《立法法》第八十四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仅此还不够,还要注意另一个重要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这是法律法规适用的惯例,比如《刑法》第十二条对此就有更加明确的规定。法不溯及既往和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于《条例》的正确实施十分重要。
在2005年审计工作中,审计机关查阅的一般是2004年或更早时期的账目。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出发,我们对2005年2月1日前发生的财政违法行为还不能完全放弃引用1987年《暂行规定》的相关条款。比如在对违法行为责任人的追究中,《条例》加大了处分的力度。如果《条例》关于对责任人处分的规定与《暂行规定》不一致,则只能是遵守“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依《暂行规定》或与《条例》相比中的较轻处分。再如罚款,《条例》基本没有赋予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行政单位财政违法行为的罚款权,那么对于2005年2月1日前发生的财政违法行为,我们从“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出发,就不能再适用《暂行规定》的条款,也就不能对行政单位进行罚款处罚。这样处罚才更符合当前公共财政体制的实际,符合《条例》的立法精神。
由于《条例》在这方面的规定没有《刑法》明确,因此这两条原则尤其值得我们在法律法规的过渡期中加以注意,以免在行政诉讼中败诉。
五、面对法律冲突时的选择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应对策略
一、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现存问题分析
1.机构设置不到位
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是其在内部设置的能够独立履行相应检查职能的机构部门,主要的任务就是要对单位内部的经济活动内容进行检查和评价,目的是要使得这些经济活动符合我国的财经法规。内部审计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提出评价、分析、咨询、建议等,秉持的基本性要求就是要有相应的独立性。如果没有独立性就很难开展有效的内部审计工作,但是就当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状况来说,大部分的行政主管部门虽然设置了审计部门和机构,但是没有专业的审计工作者,主要是和财物公用人财物,有一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单位虽然有专门的工作者,但是没有独立的审计机构,有的是将审计机构放在单位纪委之下或者是监察室之下,使得内部审计机构缺少应有的独立性。
2.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认识不到位
随着内部审计工作在我国已经发展了多年,但是很多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对其依旧不够重视,觉得单位经济收益和内部审计工作没有多大关联,有的行政事业单位的领导觉得行政事业单位不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不进行成本核算,没有必要进行内部审计。有些行政事业单位的领导认为内部审计工作和纪检监察工作相同,对于内部审计工作的作用以及职能没有足够清晰的认识,从而严重阻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推进。
3.内部审计重点不突出工作不规范
尽管当前我国一些行政事业单位结合自身发展实际依据审计法规开展了内部审计工作,但是工作的重点仅仅是放在对财务数据合法性、真实性的核验上,重要对象是账本、会计报表、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比如,在对单位内部的收入进行审计的时候,仅仅审计票据是不是齐全,但是对于价格是不是合理不够重视,也不做进一步的分析。这样也就很难或者是无法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潜在风险进行评价,也就无法提出针对性以及有效的预防建议。
4.内部审计法规及标准不够完善
和我国国家审计以及社会审计进行比较,我国内部审计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还不够完善,因为我国在内部审计方面起步比较晚,还没有统一的准则和标准,使得我国内部审计工作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没有规范性依据,从而使得内部审计工作面临诸多困境,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和标准的不一致,使得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工作者在内部审计工作的过程中无章可循,所出具的审计建议和意见也缺少法律上的强制性,从而使得审计意见和建议很难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得到落实。
二、完善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策略
1.完善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认识
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发展过程中一种重要的经济监督活动,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得到单位从上到下的重视,要将内部审计工作和内部经济监督工作进行紧密联系,通过行政发文、财务监督以及宣传等方面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单位职工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认识,只有认识到位,才能够在根本上确保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有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完善内部审计机构设计,突出独立性
行政事业单位要设计独立的专门的内部审计机构,这是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作用发挥的前提,要建立健全内部设计组织、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专业的设计人员,要突出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具体来说就是要做到以下几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部门和审计机构要分设,财务工作者和审计工作者不得兼任;严格划清纪检部门和审计部门的职责;此外,还应当实施内部审计人员派遣制度,通过这一方式能够使得内部审计在行政事业单位的作用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行政事业单位领导者的带领下,独立形式相关的内部审计职能,同时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领导负责并进行工作报告。
3.完善内部审计工作方式,提升工作质量
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解放思想以及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用市场经济的理念对审计工作处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处理,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提出可行性的建议与意见,要分析审计问题出现的原因以及带来的影响,从服务性的角度出发,给出合理性的意见与建议,要正确处理好服务于监督之间的关系,要将两者进行有效的统一。
4.健全和完善内部审计法规标准
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依据当前我国既有的财经法规和审计法规积极构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使得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能够有法可依。使得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以及法制化。此外,相关的审计工作者还应当对法律的法规加强学习,积极构建激励机制以及责任制度,对审计工作进行规范,避免审计工作的盲目性以及随意性。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内部审计在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发展过程中扮演者重要角色,但是当前我国很多事业单位的领导对内部审计工作不够重视,同时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机构的设置也缺少应有的独立性等,使得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中内部审计工作的作用很难有效发挥出来。因此,应当对这些问题进行积极地分析和思考,对症下药,通过完善内部审计工作,推动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良好发展。
参考文献:
[1]方振坤. 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问题及对策[J].审计与理财. 2012(12).
[2]孙亮. 浅谈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J].财经界:学术版. 2013(1).
一是提高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能力。审计监督是国家行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审计干部开展工作的目的所在。审计部门的每一个干部职工,无论处在哪个岗位,都不能把眼光仅仅局限在自己所从事的具体事务中,必须眼中看到全局,心中装着大局。心中有没有大局,善不善于把握大局,能不能服务于大局,是衡量审计干部素质高低、能力强弱的一个重要标准。要通过学习贯彻“十一五”规划和修订后的《审计法》,培养审计干部的大局观念和服务意识,使广大审计干部善于把本职工作与整个审计工作贯穿起来,把审计监督与经济社会发展联系起来,自觉做到在大局下考虑问题、站在全局的高度谋划工作、围绕党和政府的工作中心开展审计监督,切实做好“审计促发展”文章,更好地发挥审计工作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是提高运用政策、依法审计的能力。依法审计,坚决按国家的方针政策办事,是审计工作的根本原则和基本方针,也是审计工作的“生命线”。背离了这个原则和方针,审计工作不仅不能正确地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反而将对经济发展起到阻碍作用。要真正做到依法审计,按政策办事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这就需要广大审计干部既要努力学习,准确把握审计工作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又善于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执行政策。当前,要把学习《审计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认真解读审计署《修订后的宣传提纲》和《审计法》,充分认识到修订后的审计法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审计事业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有利于审计机关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审计监督,更好地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和水平。同时,要全面系统地学习和熟练掌握国家的方针政策特别是财经法律、规章制度。要把学习与做好审计工作结合起来,真正做到学懂弄通,而不能满足于一知半解;要坚持把握政策与运用政策结合起来,努力找到政策与实际工作的最佳结合点,充分发挥政策在解决问题、推动工作中的作用;要严格执行政策,切实按照法定的审计范围、职责、权限来开展审计,确保审计法和财经法规不折不扣地得到贯彻执行,真正做到依法审计,客观公正。
三是提高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能力。审计创新是审计工作发展的推动力,只有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才能适应形势日益变化发展的要求,不断推动审计事业向前发展。“十一五”规划承前启后、继往开来,描绘了美好的发展蓝图,这也对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新的课题。要做好新形势下的审计工作,就必须承前启后、把握规律、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要适应形势变化和审计工作自身发展的要求,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采取新举措,推动审计工作与时俱进。要创新审计理念,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敢于冲破那些不合时宜的思想观念,积极主动适应形势需要,准确掌握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十一五”规划精神,以及审计署“五年”规划和全国审计工作会议的重要目标和新思路,树立监督与服务并重的“大审计”理念,使审计真正成为国家经济的“看门狗”、“保护神”、“保健医生”和“防腐战士”。要更新审计知识,努力学习和熟悉财税、金融、国企、投资、土地和社会事业制度,掌握效益审计、IT知识与技能、人力资源会计与信息化会计等新的知识,同时还应熟知企业生产技术营销管理等有关的知识,通过知识更新来提高业务素质,创造性地开展审计。要创新审计技术,随着会计票据无纸化和网络化的普及,推广先进的审计技术方法,是当今信息社会对审计工作的必然要求。要探索效益审计的方法和措施,从评价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到评论经济活动的真正合理效益性,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全方位的审计服务。
关键词:审计管理 问题 对策
目前,我国审计工作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也取得了重大的成果,审计管理工作也在逐渐完善。但与发达国家进行比较,我国的审计管理工作还相对落后,同时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亟待解决,下面,我们针对我国审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一、我国审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审计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管理理论相对滞后
目前关于审计管理的法律、法规还比较薄弱,审计管理人员通常只能根据自身经验及相关知识进行对审计管理的分析判断,严重影响了审计管理工作的准确性及权威性。同时,我国的审计管理理论滞后的问题还相当严重。在审计基本理论方面,其原则、职能、目标等均未形成一套完整的合符审计管理工作实践要求及我国国情的理论体系;而对于实务理论方面,评价审计及经济效益审计等相关理论其广度、深度还不够具体,致使理论不能满足实践的需求,其指导意义也被淡化。
(二)审计方法科学性不够、审计程序不确定
当前,我国的审计方法主要有账簿、报表及审查凭证等传统方法,缺乏必要的调查验证手段。现在不法分子其作案手段越来越隐蔽,也越来越高明,这些传统陈旧的方法很难及时发现违纪及错弊事实,是种重财务审计而轻经济及财经法纪的审计,对打击那些侵占国家资产的行为极为不利,同时对被审单位的经营管理改善也不利,难以实现单位的最佳经济效益。同时,审计程序及方法的不确定性对审计管理结果其正确性有很大影响。传统的系统审核方法因成本很高而逐渐被淘汰。现代审计更加关注成本效益,这样就会造成审计人员会对一些耗时却对审计结果有重要影响的审计程序舍弃,进而导致审计管理结果出错,对管理层决策的给出作出误导。
(三)审计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与职业道德需待完善
首先很多审计管理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不高,虽对会计、财务等专业知识相对熟悉,但对现代审计管理知识却相对欠缺,不符合现代审计管理的发展需要。其次,审计管理人员的其独立性不够,对风险的判断、识别能力还较差。最后,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目前仍处于初创阶段。若审计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同时审计管理的职业道德欠佳,将严重影响审计质量。
(四)审计环境有待改善
当前在我国现行的审计法律中,审计管理体制受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审计需对政府的首长负责。这种管理体制制度使得审计环境变得较差。而另一方面,在审计法律方面,各法律制度间不协调,某些政策规章间相互碰撞、摩擦,使得审计管理人员在对该类问题进行处理的过程中无所适从,这也便造成了同一审计不同结果的出现。
(五)审计信息不足
若审计信息不足,则将导致审计管理其深度及广度不够。目前企业均在实行集团化操作及层次化管理,这使得企业参与管理活动范围受到限制,以致其很难实现对企业管理信息的及时占用,也便缺乏了相应的改善企业审计管理的建议及措施。
■二、解决我国审计管理工作中所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审计法律法规,加大审计的司法力度
审计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是审计人员进行审计质量评价的依据。我们应根据社会发展及审计工作的需要,适时颁布并对一系列审计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为审计创造越来越优越的环境。同时我们也应加大审计司法力度,对那些有舞弊行为的审计人员及被审单位进行严厉打击,同时也对其他的审计管理人员进行警示,保证审计管理人员对审计法律法规的自觉遵守,从而提高审计水平及审计质量。
在颁布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国家也应制定出可对所有行业其审计管理进行指导的框架体系。企业依据此框架体系,可由其内部审计管理机构自行开发出合适的审计管理标准,企业的审计管理人员依据此标准对被审事项进行质量评价,这样便保证了企业内部的审计管理工作有法可依且有章可循。
(二)加快审计管理理论的研究
我国很多专项审计的起步晚且从事专项审计管理工作的人员相对较少,而那些有价值且理论相对成熟的成果也并不多。介于此,我们应由审计署进行统一组织,对那些关系我国专项审计工作发展的课题实施重点攻关,对其加大研究力度,同时借鉴国外的先进审计理论及方法,尽快获取某些相对成熟的且合符我国国情的相关审计管理研究成果,为我国审计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可靠的理论指导。
(三)改变审计模式
首先是应创新审计观念。我们应改变传统的审计观念,实施多方位审计,提出新对策。其次是要改进审计方法。我们应将审计由原本的事后审计转变成在事前进行控制,在事中实施监督的多层次、全方位动态审计。最后是应创新审计方式。我们应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开展联合审计及交叉审计,克服传统审计中存在的弊端,保证审计质量。
(四)提高审计管理人员综合素质
要造就一批综合素质高、专业技术能力强的审计管理队伍,这便要求审计机构要为审计管理工作人员进行相应的后续教育培训计划,加大培训的力度,不断使审计管理人员的审计技能得到更新。同时使他们对经济的分析、判断及预测能力不断提高,对审计风险的意识增强,使他们能够冲破传统的束缚,从观念、思想上都对审计风险有很深入透彻的了解,并能在具体审计工作中可以采取积极有效地措施来对审计风险进行控制,提高审计质量。此外,也应加强审计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的教育培训,使审计管理人员都能够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廉洁奉公、客观公正。
最后,我们还需加强对审计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领导都应高度重视审计工作,保障审计管理人员应享有的待遇及其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帮助解决审计管理人员工作中所遇到的困难及问题,帮助他们排除工作中的阻力和各方面的干扰。
参考文献:
[1] 辛立国. 重视管理审计在商业银行内审工作中的地位――内部审计开展管理审计的必要性和意义[J]. 科技资讯, 2006;06
一、现行有关政府投资审计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政府投资审计的现行法律法规主要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在第三章审计机关职责中,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二)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4月5日联合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共二十四条,规范了对在基本建设项目审计中查出的各类问题,如何进行处理、处罚;(三)2001年8月1日以审计署令第3号的《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该准则共二十六条,不仅定义了国家建设项目:“国家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产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而且扩大了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延伸,即“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二、现有政府投资审计法律法规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
一是政府投资审计中的法律适用存在冲突。审计实践中主要涉及到《审计法》与《民法》、《合同法》的适用冲突。从法律关系看,一方面,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进行审计监督,与建设、施工等单位形成了行政法律关系。这种行政法律关系是审计机关依据职权进行监督管理而形成的,具有强制性,双方当事人地位是不平等的;另一方面,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合同法》签订经济合同,其产生的是民事法律关系。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体现平等互利原则,双方当事人是平等、自愿的。当这两种法律关系在政府投资审计中,就必然会产生法律冲突。为此引起的法律诉讼问题已逐渐成为政府投资审计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受到多方关注。如对于工程价款审计核减所引发的一系列纠纷问题,建设单位一般以追回多付的工程款为目的提讼,施工单位则为了多结工程款而提讼。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往往抛开审计决定及其反应的事实,以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是平等的合同关系为由,仅仅依据《民法》、《合同法》及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判决,并认为《民法》、《合同法》的效力高于其它法律,大多数情况下会判决施工单位胜诉。
二是《审计法》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内容的规定过于抽象笼统。有人认为,虽然《审计法》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内容的规定过于抽象笼统,但《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规定了审计机关应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资金使用、招标投标、合同管理、材料采购、工程结算和决算、工程质量、单位资质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可我们知道后者的法律效力较低,并且它主要是规范审计机关如何开展工作,这就给政府投资审计工作形成了较大的困难。特别是新形势下审计署已确立向绩效审计为主转变的思路,对政府投资审计法规部分内容的修订更是势在必行。
三是政府投资审计中执法主体资格问题受到质疑。《审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规定审计机关为政府投资审计的执法主体,但对审计机关能否依据其他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处理处罚的问题没有明确约定。例如,在政府投资审计中,审计机关必然要对建设项目在建设管理、招标投标、工程价款、监理的执行等方面实施监督,但能否依据《建筑法》、《招投标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和监理制度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在执法主体和执法的方式、方法上存在争议。由于审计法规定审计监督的主体是国有投资或融资的项目建设单位,基建工程项目审计由于受审计管辖权的限制,无法对施工企业进行处理处罚。虽然审计署于1996年出台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为审计处理处罚提供了依据,但大多处理处罚的是建设单位。
四是地方性政府投资审计的规章制度多形成人为“地区差”。如2004年3月新疆自治区颁布实施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2008年初自治区人民政府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通知》;2008年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了《鄂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还有深圳、武汉等一些地方政府都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制度,这些地方性规章制度无疑为各地的政府投资审计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但与此同时也形成了许多的人为“地区差”。
三、关于健全完善政府投资审计相关法律规章的几点思考。
一是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审计法律法规和规章体系,构建科学的审计准则体系和审计工作指南体系。特别是要加强对政府投资审计、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审计、涉外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审计监督领域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尽快出台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使这些领域的审计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根据审计法和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结合业务工作需要,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和有益经验,修订和完善原有的国家审计准则,组织制定包括政府投资审计在内的各项审计指南。在完善审计法律规范、准则和指南体系的过程中,要注意解决好立法的技术性问题,坚持从实际出发,确保规范建设服务于审计业务工作,减少由规范引起的矛盾和冲突,及时调整原有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