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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疗养老保险优选九篇

时间:2023-08-04 16:59:18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城乡医疗养老保险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城乡医疗养老保险

第1篇

关键词:农村养老;低碳;新型农村疗养院

江苏是一个经济大省,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相当迅速,农村经济也以巨大的潜力蓬勃发展起来,城乡差距进一步缩小。在政府的三农政策扶持下,农民的生活得到了很大的改善,特别是在江苏一些较为发达地区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展的如火如荼;与此同时,农村养老渐渐成为人们所关注重视的话题,也成为一项亟待解决的问题。从目前的农村养老情况来看,仅仅存在的单一的社会养老已经不能满足农民的养老需要,农村中存在的一些社会养老院也因为设施落后,医疗卫生条件跟不上等而不被大多数人所接受,因而建立一种以保险公司为主导,政府宣传支持为辅的新型农村疗养院成为农村养老一种可行的模式。

一、“未富先老”农村养老问题重重

第一,土地保障养老功能已削弱。现在我国的农村已出现人多地少的现象,农民单单依靠土地已经很难保障日后的养老问题,更何况现在老龄化严重,青壮年进城打工,使土地保障养老功能减弱。

第二,社区养老院。社区养老仅在少数农村存在,南京审计学院金融学院保险系暑期社会实践小分队在2010年7月14日-7月16日在江苏省发放了500份调查问卷,回收459份,据所回收的有效数据显示:45.97%的人认为养老院设施落后,医疗、卫生条件跟不上;18.95%则觉得入住率较低,造成资源闲置浪费;还有18.52%的人则认为地点分散,规模较小;此外,缺乏足够的资金来源也在问卷中显示出来。

第三,商业养老保险几乎是零。目前,商业性养老保险在苏南一些较为发达的农村存在,大部分农村还仅仅只有单一的社会保险,仅能勉强维持基本生活。

第四,传统的养老观念受到冲击。中国古语“养儿防老”,人们的价值观也在发生变化。我们通过在江苏省发放调查问卷来调研这一现象,我们在苏南地区发放了200份回收193份,有33.16%的人表示观念及生活方式不同,不愿和子女生活在一起。

苏北地区共发放了100份调查问卷,回收了89份,数据显示29.21%的人是因为观念及生活方式的不同。

再从苏中来看,共计发放200份问卷,回收177份,有数据可以看出,22.03%是因为观念和生活方式的不同,老人不愿和子女生活在一起。

通过上述三地的数据分析可以发现:苏中、苏北、苏南三地虽然经济发展状况还尚且有所差距,但是在农村养老问题上,却也不谋而合地存在一些共同之处,观念及生活方式的不同,不愿和在子女生活在一起这个原因在农村养老现状中占了很大的比重。因此,建立完善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刻不容缓。

第五,低碳大背景。目前的江苏农村,大部分老人的生活来源是来自于土地收入,子女赡养,靠山吃山,靠地吃地。由于缺乏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在大多数农村都存在过度开垦的问题,导致土地资源流失严重,环境受到破坏,却并未改善农民的生活,这着实是一种高能耗、低收入的作法,偏离了“低碳”主题,但这却是农民主要收入来源,是农民日后的养老资金来源。因此,我们必须要探寻一种新型模式,以低碳的方式进行养老,低碳保险,低碳养老,使农民真正的在保护环境的同时也能安度晚年。

二、江苏农村养老保险现状

在江苏,社会养老保险在农村已有一定程度的普及。但是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成员普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缺乏对个人的激励机制,只强调公平而忽视效率。这就带来了个问题,老年后所获取的保费能否满足生活的需要。

以苏南的情况来看,现在苏南的农村养老保险参保率为95%,男到60岁,女到55岁时可以领取基本保额为每月68元,由此看出,此项养老保险很难满足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以苏中为例,在调查的200人中,参加过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占到75%,没参加过的占到25%。有1/3的曾经参加过社会养老保险的人认为该保险能满足自己生活需要,剩下的2/3的人感觉到不能满足。由此可见,绝大部分的人认为仅仅凭社会保险不能满足需求。那么农民是否能接受商业养老保险呢?带着这个问题笔者又一次深入农村,就几个问题进行了调研。

第一,关于养老方式。在被调查的500人中,45%的人是靠子女赡养,15%的人是靠政府补助,40%的人是靠自己。由数据可见,相当一部分人是靠自己,很大程度上需要一定的养老保险来满足他们的需要。

第二,是否愿意接受商业性养老保险。55%的人表示愿意,这组数据可见,相当一部分的人还是有这样的需求的。在农村,商业养老保险还是有一定的市场的。

第三,多数人希望在60岁-65岁之间开始返还一定的金额。若是保险公司现在推出一种新型保险,则会从一定程度上满足农民的需求。为了调研此项问题,我们在江苏发放了调查问卷进行调研。从苏南的问卷结果来看,22.8%的人非常愿意购买以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出资建立的“商业性农村疗养院”,60.62%的人表示要视情况而定。苏中则显示,对于这种由保险公司和政府双方共同建立的新型农村疗养院,15.25%对此持非常积极乐观的态度63.28%的人还对此不是很了解,所以持着一种保留的方式,要看情况而定。从苏北方面来看,此种商业性疗养院有33.71%非常愿意购买相关保险,等达到一定年龄后入住,48.31%还在观望中,要视情况而定。新型农村养老院购买意愿表,如图1所示。

从图1可以看出,目前,大多数农民对于这种新型的养老保险模式还是持观望态度。因此,保险公司就需要努力落实好,建立完善的新型农村养老院,使之逐渐被农民所接受,切实感受到新型商业养老保险的益处;同时,也需要政府的大力宣传和支持,使新型养老保险真正的服务人民。

三、提出创新性意见――建立新型农村养老院

通过以上分析,建立新型农村疗养院,就显得十分有必要了,所谓新型农村疗养院,是一种商业性的养老院,它不同于现在的农村养老院,它是由保险公司、当地企业和政府以及农民四个方面组成的,由当地企业和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在农村建立新型养老院,农民购买保险公司推出的相应的保单,在达到一定年龄后,即可入住新型养老院。对于建设农村新型养老院,有以下几方面的优势:养老院建在农村,不仅可以缓解城市用地紧张,而且可以使农村的废弃土地得到有效利用,可以在现有的社会养老院的基础上进行改造,既减少了重新申地建造所带来的资金、人力、物力的消耗,又使得原来的社会养老院得到升级,以另一种形式更好地为农民提供养老保障,切实维护好农民的利益,使农民在参加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之后,能真正享受到优质的服务,安度晚年;新型养老院建在农村,需要雇佣一些人来照顾老人,可以解决一部分农村劳动力剩余的问题,进而缓解农民工进城就业压力大的问题。在农村建设新型的养老院,不同于现在的社会上的敬老院,因为它毕竟是与商业保险联系在一起的,投保人一旦投了这份商业养老保险,以后年老后可以享受养老院里的生活服务,所以就这个来说无论是内部设施还是人员配备方面都会比较好,应该能满足年老后的生活需要。

据此,就需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虽然这是一种商业性的农村养老院,但政府在其中也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政府要联合保险公司,加大宣传,因为农民普遍对政府较为信任,政府要发挥好其本身的宣传作用,渐渐转变农民的观点,提高他们的保险意识;与此同时,政府还要加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把这种新型的养老院以法律法规加以规范约束,切实保护好农民,企业,保险公司的利益,实现互惠双赢。

因此,建设新型农村养老院,是由相当大的需求以及发展前景,当然,这需要社会各界、政府、保险公司、企业的大力配合。江苏是个农业大省,此项商业惠农保险一定会是解决农村养老保障的一个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1、张敬一,赵新亚.农村养老保障政策研究[M].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

2、林义.农村社会保障的国际比较及启示研究[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6.

3、杨复兴.中国农村养老保障模式创新研究――基于制度文化的分析[M].云南人民出版社,2006.

4、胡文卿.关于中国养老保险问题的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0(15).

第2篇

根据老年人生活能力和经济能力的内部差异性和关系的强弱,老人养老可以分为四种类型,如图1所示。纵轴表示老年人的经济能力,底部表示维持生存的衣食住基本物质保障,越向顶部表示经济能力越强。横轴表示老年人的生活能力,越向右侧越表示生活能够自理,独立自主能力强。坐标原点为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的生活能力和经济能力。具体分析如下。

(1)自我保障型。第一象限中老人一般属于低龄老人,年龄介于60岁到70岁间,身体健康,具有劳动能力和自我照顾能力,通过劳动、养老金或以前的储蓄,可以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不需要依赖子女、亲属或政府等组织提供支持。但这类老人有更高层次的物质和精神追求,如旅游、理财、疗养、健身、文娱等,通过养老产业经济的发展、市场化运作获取。像老年大学、老年健身中心、老年人旅游团、老年职业中介就是根据这类老人的需求发展起来的,为这类老人提供“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性的服务。

(2)社会照顾型。第二象限中老人的身体健康状况较差,生活能力弱,需要儿女、亲属或他人的照料,但有稳定的经济来源,能够保障基本的生活需求。许多文献资料显示,老年人往往将家人作为首选照料者和依靠者,因为由家庭成员提供生活照料会使老人有成就感和自我实现感、生活满足感,改善家庭成员互动关系,增强亲情感等。但是单纯依赖家庭成员的照顾也有显著的缺陷。如家庭不能提供专业化的护理和照料,效率低下;家庭承受巨大的生活照料风险,也降低家庭成员的生活质量。另外,从未来人口发展趋势看,很大部分老年人的子女数量会锐减,这些都将导致家庭支持的削弱。因此,社会服务和市场服务能予以有力的补充。如雇佣保姆、钟点工、专职护工或通过社区托老所、社区老年食堂、社区日间照料等满足这类老人们的需求。

(3)社会救助型。第三象限中老人不仅身体状况差,生活能力弱,经济上也无法得到保障,是政府和社会救助的对象,如遭家庭遗弃而流浪的老年人、因各种原因得不到照顾的老年人、鳏寡孤独的老年人、留守及空巢老人等。以辽宁省为例,初步估计目前城乡高龄、失能和无社会保障老年人,以及贫困、空巢、留守、失地老年人已占全省老年人口的20%以上,对这部分老人政府建立了高龄津贴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以供养农村“五保”老人为重点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等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存。但是,这些老人也需要精神抚慰,以及更高质量的生活追求,单靠政府的救助只能解决衣食住的问题,社会的援助和帮扶也是必不可少的,如志愿者、义工、慈善组织等的爱心服务和关怀。

(4)社会支持型。第四象限中老人属于身体健康状况良好,有自理能力,只是经济上比较贫穷,没有稳定的养老金,需要家人、政府等在经济方面给予支持或通过出卖劳动获得收入。这部分老人首先会要求儿女或亲人提供赡养费,这是受中国传统的“孝道”思想所影响;其次我国政府“惠老”政策中也将所有老人依据年龄、类别、城乡等划分为不同的等级,给予相应的经济补贴,但数额较低。此外,也有一部分老人通过自己的劳动所得换取生活费用。应当指出的是,受经济能力较弱的影响,这类老人生活质量普遍较低,身体不但得不到保健还会出现透支的情况,处于亚健康状态,间接影响生活能力,成为社会救助型老人的潜在群体。

影响老年人养老社会网络支持系统建设的财政问题

在上述四类养老社会网络支持系统中,政府是老年人赖以生存的最大经济基础,在老年人的养老保障中发挥着主导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低,政府在财政政策上存在财力不足与效率低下等问题,导致这个养老社会网络支持系统面临很大的挑战。具体表现在:

(1)养老保障不足,老人经济能力在削弱。我国虽然在城镇已经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但由于养老保险金在“”后没有按规定预留,中断了养老保险金的提取和积累,养老保险的隐含负债的补偿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致使社保基金不足,个人账户空账运行,给养老保险造成很大困难。而且占人口多数的农村居民得到的保障更低。据调查,城镇贫困老人中,存在着一部分老人因养老金水平过低致贫。同时,有些地区低保资金不落实,救助措施不配套,贫困老人基本生活需求得不到保障。农村老人状况更差,占全国老年人2/3以上的农村地区,养老保险的覆盖率只有24%。另外,随着独生子女家庭增多、家庭小型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家庭养老已面临挑战,代与代之间的孝道、赡养、照料老人的观念日益淡化,家庭对老人提供最基本生活保障的传统不断削弱,获得子女经济支持的老人比例下降,据老龄科研中心调查,城市老人经济支持率为30%,农村为60%左右。

(2)医疗保障不足,老人生活能力在下降。老年人肌体受损率和发病率要比青壮年高出3~4倍,住院率高2倍。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2010年底城镇参加医疗保险的离退休人员为6299万人,占全部城镇老人的61%,已参加保险的人员中,需要个人负担的占30%~50%,因医疗费过高,许多老人有病不敢看,间接导致身体健康恶化,生活能力削弱。农村老年人由于医疗资源分配不合理,缺乏基本的养老和医疗保障,缺医少药、看不起病的现象更普遍。全国老龄办的《全国城乡失能老年人状况研究》报告显示,2010年末,我国城乡共有部分失能和完全失能的老年人约3300万人,占老年人口的19%,其中完全失能老年人1080万人。

(3)社会机构与市场养老主体发育不良,支持作用不到位。首先,社会养老机构总量不足,供不应求。目前我国各类养老服务机构39546个,总床位266.2万张,平均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数16.9张,与发达国家平均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数50~70张、发展中国家20~30张相比,养老服务机构有效数量不足,养老床位“缺口很大”,导致老年人机构养老难的问题。其次,缺乏竞争,政府对民办养老机构的支持力度和优惠政策不够,资源主要集中在公办养老机构中,形成垄断,养老市场发育不良。再次,经营老年用品的企业数量少、规模小,老人需求的老年产品在市场中选择面窄,很难满足老人的特殊需求。

财政政策支持下老年人养老社会网络支持系统建设

财政政策存在的问题影响和削弱了老年人的生活能力和经济能力,在人口老龄化的现实状况下,导致养老保障困难重重。因此,从财政政策支持视角建设老年人养老社会网络支持系统,将有利于老龄事业的健康发展。

(1)补充和完善市场体系的不足。政府通过财政政策从宏观上引导市场向老年人服务和产品倾斜,同时在微观上重视给养老产业的经营者以援助,如政策优惠、减免营业税、免费培训护理人员、向企业购买服务等。激励民间资本进驻老年市场,将养老服务内容逐步扩展到住养、入户服务、紧急援助、日间照料、保健康复、文体娱乐等多种项目,入户服务逐步覆盖家政、生活照料、送餐、陪护、陪聊等方面,通过市场化和社会组织的参与,尽最大可能满足不同类型老人的多层次需求。如上海、天津、济南等地通过设立覆盖全社区的服务求助系统,把各经营服务网点联结起来,在财政支持、交流信息、调剂余缺、平衡供需等方面实现网络化、连锁化经营,以点带线,连线成面,从而实现规模经营、投入产出收益的良性循环,值得推广和借鉴。

(2)建立健全的养老和医疗保障体系。虽然财政投入的养老保障资金逐年递增,但主要用于民政救助的对象,如城镇“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特困家庭、受灾户等特殊人员,而生活困难的空巢、留守老人很少能够得到政府扶助或领取低保金。因此,首先应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范围,将生活困难的老人也纳入低保,使他们的晚年生活得到基本保障。其次建立农村养老保险,财政给予资金支持,让农村老人也能老有所养。如果财力不足,也可先将70岁以上的老人纳入养老保险体系中,由政府按月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以解决中高龄老人的养老问题。再次,城镇的全民医保和农村的新农合能够解决老人的一部分医疗费用,但相对于老人的经济能力而言,补偿的水平还是很低,与老人的医疗需求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因此,应不断提高筹资水平,使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提高,不断扩大医疗保障的覆盖范围。对经济困难的“边缘老人”要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减轻老年人的疾病负担。第四,财政还应加大对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设的投入,从医疗器械、健身设施到卫生人员的配给和教育培训等,不断改善医疗条件和服务水平。

(3)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支持系统。通过财政奖励、资助等形式,鼓励社会组织如慈善机构、老年人活动团体、社会志愿者团体、医疗机构、社区及新闻媒体等,为养老事业提供资金、知识、医疗保健、个性化服务和舆论支持等,帮助生活能力差或经济能力不强的老年人创造独立、自信的生活。此外,企业可通过发展养老产业,把社会资源吸收到养老产业上来。如开办养老机构,弥补公立养老机构床位短缺、服务单一等不足;开办生活服务公司,为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提供送货上门服务,消除他们出门购物的困难和风险;开办老人综合服务中心,通过专业护理服务、老人日托和再就业服务等形式,满足老年人生活照顾、精神慰藉的需要。另外,老年旅游业、文娱产品和场所也是亟待开发的领域。通过财政政策调节,既可增强产业竞争力,刺激经济增长,提高财政收入,使更多的财力用于养老事业,又能使政府、社会组织、市场等支持主体在彼此协作中产生集聚效应,破除我国目前面临的养老难题。

(4)政策倾向以“社区居家养老”为主的养老服务体系。从经济逻辑上看,“社区居家养老”是一种最经济的公共消费,一种善用社会有限资源、降低养老成本、弥补财力不足的有效策略。同时,“居家养老”也最符合老人的养老意愿,在老人不离开自己家里和熟悉的社区的情况下,为老人提供各种服务。

第3篇

(一)海南农村社会保障实施现状

1、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全面开展

自2006年《海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以来,海南省全力推行农村低保制度,保障标准不断提高,覆盖面积不断扩大。2013年,农村低保供养9.5276万户24.5488万人,保障金支出4.1090亿元。截止2014年6月,全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达到3.19万人。

2、新农保工作顺利进行

2009年11月12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正式批复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三亚市、文昌市、保亭县为首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试点市县。至2010年9月,海南省新农保制度在全省范围内铺开,比国家要求的时间提前了2年。2013年,全省244万农民参加了新农保。

3、医疗保障范围不断扩大,水平不断提高

2003年12月海南在澄迈、琼海、五指山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农合)试点工作,至2009年已在全省18个市县全面推行。除了新农合范围不断扩大外,海南省新农合筹资水平也不断提高。到2013年,海南省新农合人均筹资平均水平已经增加到340元,是2008年的3.62倍;人均每年财政补贴280元,比2008年多196元。全年新农合参合人数490.42万人,参合率99.2%。在新农合基础上,海南不断推进医疗救助工作。目前,海南省医疗救助对象已经涵盖了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及因病致贫的特困群体,救助方式包括门诊救助、住院救助、临时救助等。

(二)海南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

1、城乡二元化现象比较严重

城乡分割的二元制度,造成海南农村的发展远远落后于城市,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严重不到位,城乡社保差距较大,不同区域间社保机制难以接续转移。

2、财政支持力度不足

近年来,海南省社保和就业支出总额不断增长,2013年支出1158813万元,是2008年的2.34倍,但从占比来看却不断下降,数据表明,海南地方财政用于社保和就业支出的比例从2008年的13.8%下降到2013年的11.5%。整体来看,目前海南政府在农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方面出资不足,导致了大量拒保、退保现象;同时,在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上覆盖不全,标准较低,

3、立法不够严密和健全

农村社会保障单纯依靠临时性的政策是不够的,必须通过立法来保证,形成强制性的保障制度。但是,海南目前立法不够严密,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健全。

4、失地农民“四无”现象比较严重

由于城市快速扩张、基础设施建设节奏加快等因素,农村大批良田被政府征收,由此带来的失地农民就业和基本生活等问题日益凸显,“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证、医疗无保”的“四无”现象越来越严重。

5、农民工社会保障严重缺失

2013年海南省农民工总数约70万人,大部分为低端操作性技能人才。伴随着国际旅游岛建设热潮,2015年农民工总数将增加到160万人左右。目前,农民工群体中普遍存在工资收入水平低、居住条件差、参保率低而退保率高,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缺失的情况。

为解决上述问题,海南省应着手设计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推动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全面、快速发展。

二、海南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设计目标与原则

(一)设计目标

从长远来看,海南省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最终要与城市社会保障体系接轨,形成城乡一体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未来应当不断改革和完善保障制度,逐步建立起法制化、多项目、广覆盖、保障体系健全、保障水平高、责任主体多元化、管理科学化、利于城乡衔接的现代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二)设计原则和要求

海南省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设计,应体现出以下原则:

1、城乡公平与均等化原则

农民通过上缴农业税和其他名目繁多的税费等形式为国家做出了巨大贡献,他们应当与城镇居民一样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

2、向弱势群体倾斜原则

弱势群体包括特殊困难群体、失地农民群体、农民工群体、老年人、残障人士、灾难中的求助者等,他们需要社会的特殊关爱与支持。

3、分层次分阶段管理原则

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可将全省农村分为贫困农村、小康农村和发达农村等几个层次,不同层次农村的农民对社会保障项目和标准的要求不同,应有所区别。另外,在具体政策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分步聚推进,不要急于求成想“一步到位”。

4、合理适度原则

农村社会保障的水平和模式要与海南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保障水平客观上存在一个“适度区域”,过低或过高的社会保障水平,对于社会保障制度自身运行和社会经济的发展都会产生不良的影响。

5、不断提高效率。

公共财政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不断提高财政支出的效率,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应当通过采取有效的社会保障支出形式,保证和提高社会保障支出效益。

三、海南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设计的内容

(一)完善农村低保制度

海南省农村低保制度目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第一,虽然海南省低保户门槛不高,只要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确定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均可列为农村低保对象,但在执行过程中有的地方设有指标限制,导致部分符合条件的农户申请无望;第二,根据属地“低标准、广覆盖”原则,海南不少地区保障标准过低,仅以一个人每月最低基本生活需要为测算依据,如30斤大米、30斤蔬菜、3斤禽肉蛋类食品、1斤食油、1.5斤酱盐,这样的保障标准,可以说仅仅能维持一个人的生命,难以保障人的“生活”;第三,尽管农村低保申请与审批设有程序:先由村民提出申请,村(居)委会入户调查、评议、公示,乡镇(街道办)审核,市县民政部门审批,村(居)委会再次公示,但实际上是否拿到指标主要看村干部,部分村干部权力寻租,出现“不送礼不保”、乱保和人情保现象。民主测评环节村民代表要么不参加,要么即使参加了,对村干部指定“低保对象”的行为也是敢怒不敢言,害怕得罪他们,以后没机会获保。

针对上述情况,海南政府需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还可发动慈善基金会、企事业团体机构等第三方共同筹资,专款专用,防止挪用,以尽可能提高低保标准,让低保真正能保障民生。同时,要发动鼓励村民发扬互助互济的精神,互相扶持。对于权力寻租行为,政府可通过自身或是购买公共服务,引入专业的社会力量进行监督。

(二)强化农村医疗保险制度

扩大农村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实行全面保障。农村医疗保险不但给付医疗费、疗养费、丧葬费等基本费用,连入院时的饮食费、生育养育补助费也应一并包括,这样可以减轻农民就医负担,使参加保险的每个人都有受益机会,再也不用担心“有病不治”或者是“因病返贫”。具体筹资标准可参照《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3版)》,人均筹资340元以上,其中中央财政人均补助156元,地方财政人均补助124元以上(市县区财政可根据当地医疗服务需求和医疗费用水平适当提高补助标准),个人缴费60元。

(三)加大医疗救助和灾难救助

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取消救助门槛、简化救助程序和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同时还要打破病种限制,只要是生病治疗就可以享受医疗救助。改变过去由救助对象申请、村民评议、镇街审核、民政审批的繁琐程序和救助资金到位历时过长的弊端,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一站式”服务。对于患重大疾病的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低收入老年人、重度残疾人以及其他患重特大疾病、自付医疗费用8000元以上的家庭贫困的人员,如果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仍难以承担住院医疗费用或门诊医疗费用,则还应给予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诊疗和用药范围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医疗的报销目录。

(四)建立多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障体制

海南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东部相对发达,中部、西部相对落后,区域政府财力和居民收入差别较大,不同地区不同群体的养老保障需求也不尽相同,呈现出多样化和多层次性。这导致养老保障政策的制定以及工作的侧重点也不一样,不能搞“一刀切”,政策的制定应体现出保基本、广覆盖、易操作和多层次性。东部地区应以农民缴费的养老保险保障为主,鼓励条件比较好的农民尽量选择较高档次的缴费;中部地区,则首先要做好救助型养老保障,做好低保、大病与灾难救助等工作,并提高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西部地区则应当实施缴费型养老保险与救助型养老保障并行。

四、相关公共政策支持

(一)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力度,拓宽农村养老保障筹资途径

政府应增加在农村养老保障和就业方面的财政支出,不仅要增加绝对数额,还要提高其所占的比重。同时,社会保障是公益性事业,不单是政府的责任,应积极建立多样化筹资方式。一方面可通过慈善组织、基金会等各种社会组织共同参与解决农村的基本养老保障问题,另一方面,可建立特别群体社会救助基金,专款专用,由政府、企业、社会各界共同筹集,交由专业的金融机构运营管理,实现保值增值。另外,还可考虑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向富人开征社会救助税。

(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立法

国家层次上,建立以《社会保障法》为根本,以《社会救助法》、《社会保险法》、《社会福利法》为主要内容,以某些部门法规为补充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海南可出台一些符合国际旅游岛建设实际情况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把保障对象与范围、原则与方针、衡量标准、资金筹措与使用,实施程序、管理监控等环节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可借鉴日本的养老保障机制,推出类似《护理保险法》的法规,克服老人公共护理制度的缺陷,推出类似《老人保健法》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性保健福祉计划,创建与完善供老年人使用的各种设施。

(三)完善转移接续机制,优化管理体制

建立农村新旧养老保险制度之间、城乡之间以及跨地区间的转移接续机制,推进农民工和失地农民的市民化进程,解决由于人口流动而带来的退保问题。目前,由于农民工的流动性导致生病所在地与投保所在地可能不同,而异地报销程序则比较复杂。制定农民工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实施细则和建立跨区域结算体系,办理“医疗一卡通”,与劳动力的主要输入地和输出地进行合作,建立异地结算协议。做好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异地就医和医保跨省结算服务等工作。另一方面,应优化管理体制,改变目前社会救助的管理模式,由“输血式救助”转为“造血式救助”,可提供创业基金、生活保障基金,交给专业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支持农民就业和创业。

(四)改革户籍制度

打破城乡二元的户籍管理体制,弱化户籍附加利益,恢复户籍制度的登记和管理功能。降低农民工加入城镇户籍的门槛,推进递进型户籍制度:暂住-常住-户籍,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在劳动就业、子女教育、社会保障方面的“待遇一体化”,逐步恢复户籍制度的社会管理功能。同时,应加大对农村的投入,增加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强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村城镇化建设,弱化城乡差别。通过提高待遇等政策引导高端技能人才和教育人才进入农村企业和学校工作,对乡镇企业和征地企业实行政策倾斜,开发农村旅游项目,建生态产业园、特色产业村,加快农村发展。

(五)探索完善土地流转制度

目前,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分别按50%、20%、30%承担。政府承担部分来源于土地出让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承担部分分别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支付,实际上三方面资金全部来源于土地转让差价的一部分。这相当于政府在征地之后,让被征地农民自己承担了养老责任,政府只是以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向被征地农民酌情发放养老保障费用,未能对被征地人员损失进行充分和公平补偿。为切实保证失地农民享有土地连续使用和后续增值的利益,可探索通过以下几种形式解决:第一,农民以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直接进入建设用地市场,国家征收土地转让交易税,这可以使失地农民按土地市场价值得到补偿,使其有足够资金购买社会保险,积累创业资金;第二,被征地农民可以以集体土地入股或出租,长期分享征地企业在该土地上进行生产经营所带来的增值收益。比如将土地经营权量化为股份,组建“农业股份公司”,再以公司土地进行入股;第三,通过集体组织进行土地流转。调研发现80%以上农户是从村委会得到土地流转信息的。在这种情况下,越来越多的农户把土地委托给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流转,通过涉农企业、合作组织等发展土地的规模化、产业化经营。第四,允许农民用按市场价格交易所得的征地补偿费进入城市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领域投资,获得增值。

参考文献:

[1]涂爱仙.完善海南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考[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6)

[2]陈少晖,李丽琴.财政压力视域下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变迁(1949―2009)[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11)

[3]柏素敏.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5)

第4篇

关键词:养老保险;经济发展;机制创新;普惠制

中图分类号:F840.6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8-0089-02

引言

如果说2008年金融危机是新自由主义的失败,那么2010年希腊财政危机就是凯恩斯主义的破产。但是希腊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缺陷导致养老保险金压力过大是导致希腊财政危机的最后一根稻草。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也是漏洞百出,引发的矛盾重重。因此,笔者研究撰写这篇文章,试图提出了中国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的新方案,弥补原来养老保险制度的缺陷,避免出现希腊式财政危机。

一、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缺陷和引发问题分析

(一)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缺陷分析

1.养老金把人分成三六九等。第一等行政机关养老保险,第二等是事业机关养老保险,第三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第四等城乡居民。1995年,国家对企业养老制度进行社会保障改革,实行了以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为内容的“统账结合”模式。今年,国家又提出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将实行了以事业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为内容的“统账结合”模式。至此,中国养老保险形成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居民四个等级的养老保险制度。

2.覆盖面还过窄。除了养老保险把人分成三六九等问题外,中国的养老保险覆盖面还过窄。养老保险在私企、自由职业者、个体户、城镇无业人员、农民等人群基本上没有覆盖。基本养老保险中,70%就业人口在社保制度之外,农民工竟高达80%以上 [1] 。2009年以来,国家开始了把农民纳入养老保险的试点,但是步子还很小。

3.运行管理机制不顺。中国养老保险制度采取模式是:养老保险基金缴费按工资一定缴费率缴费,养老保险金支付采用按职工退休前月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这种制度有一个明显缺陷就是领取养老金的多少与缴费的多少没有绝对关联度,就造成了参保人员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称。

4.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困难。一是地方政府擅自挤占挪用现象时有发生。二是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途径渠道窄,只能购买国库券及国家银行发行的债券,或委托国家银行、国家信托投资公司放款,采取购买国家债券的形式进行增值。

(二)养老保险引发社会问题分析

1.行政机关人满为患。有的地方出现了企业领导和职工退休前,竞相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大迁移”现象。为什么公务员报考中的热门职位突破1∶4 100大关?无非是奔着“工作稳定、待遇稳定、医疗养老有保障”去的。现在大学毕业生中更是流传着一句顺口溜:宁到机关做职员,不到企业做骨干 [2] !造成了社会人力资源大浪费,中国的优秀人才都往公务员队伍中挤,但是公务员是一个不为社会直接创造财富的地方,不利于中国科学和经济发展。并且行政机关人满为患后,就会导致财政资金供给不足,需要机关自己创收,为了创收就容易形成了与违法犯罪分子的分赃机制,引发大量的腐败。

2.不利于经济和谐发展。从社保制度的角度看,由于覆盖率太低,绝大部分农民工没有任何社保待遇,在国内销售需求更加难以启动,迫使增长不得不过度依赖投资和出口。在金融危机时期,外贸依存度过高的经济结构必然更加容易受到冲击,大量外向型企业歇业和倒闭造成大量人口失业,反过来进一步制约了内需的拉动,不利于经济的复苏,在财政刺激方案中也不得不较多依靠项目投资拉动增长,过多的投资又造成大量产能过剩问题。

3.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巨大。这种领取养老金的多少与缴费的多少没有绝对关联度,参保人员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称制度导致了养老保险基金是收的少,发得多。并且地方政府还经常挤占挪用养老保险金,养老保险金投资渠道又窄,增值能力差,结果就导致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资金短缺的现象日益突出,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基金赤字运转的局面。

二、和谐共赢的养老保险机制

(一)建立普惠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中央政府建立普惠制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只要是中国公民,从满60岁开始就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60岁老人每年领取500元,以后每增加一岁就增加500元的养老金,这样80岁老人每年就可以领取10 000元养老金。中国城乡有60岁以上的老人有1.5亿人,中国建立普惠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多少资金呢?在这里我这样假设中国老年人口比例,61岁人口为40,62岁为39,依此类推,99岁为2,100岁及以上为1。那么建立普惠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总共需要7 807.5亿元。将来标准提高根据财政收入增长率调整基本养老保险金标准。

2.地方政府可以设置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因为各地经济水平发展差异,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据地方财力为本地居民设置地方性补充养老保险,可以模仿中央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制度设计。发放标准一定要以地方财政能力为限。

3.政府的养老保险资金管理办法。对于中央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金采取直接划入老人账户,对于死亡的老人就停止划拨。对于冒领养老金的给予两倍的处罚,一倍罚款作为养老金退回,另一倍作为举报人员奖金和办案经费,两者各占一半。

(二)将社会养老保险实现与商业养老保险的并轨

1.将社会养老保险改造为商业养老保险。第一,计算出现在每一个社会养老保险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值,包括个人缴费和单位代缴部分,以及这些年来的增值。第二,每年发放养老金标准以个人账户资金增值数为准,本金在被保险人死亡,以丧葬费形式全部返还或者作为继承人养老保险本金。第三,商业养老保险由公民与所在单位自愿参加,缴费的多少也由单位与个人协商确定(或者个人自己决定)。第四,原来社保资金的政策性欠账由中央财政一次性不足,由于地方政府挪用造成的欠账由地方政府补足。以后政府就再也没有必要为养老保险补贴亏空了。

2.增强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能力。1993年劳动部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中规定,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途径是购买国库券及国家银行发行的债券,或委托国家银行、国家信托投资公司放款,采取购买国家债券的形式进行增值。社会养老保险商业化后,也可以像商业养老保险基金可以进行房地产、股票、企业债券等多种投资。笔者这里还提出一种新业务,向公民提供一种养老金担保贷款业务,可以说是一种零风险、高回报的业务,比如在我们县银行小额贷款年利率在12%以上,如果社保部门能够开展这种担保贷款业务,扣除运营成本后,回报率至少也在10%以上。

三、后果分析

1.增进社会和谐。一是可以减少家庭养老压力,以后每个老人都会有保障生活的养老金,不管他以前从事什么职业,都可以享受中央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地方政府的补充养老保险金。二是梯等式养老金标准,有利于老人发挥余热,缓解中国人口老龄化的矛盾。三是促进了社会公平。原来那种交得多享受国家补贴越多的模式进一步扩大了收入分配不公,完全违背了“国民收入二次分配实行平均主义的原则”。

2.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一是促进投资,中央财政平均给每一个老人每年给5 000元,使得城乡老人都可以享受社会养老服务,使得经营养老院可以成为一个赚钱的行业,会促进社会资金投资养老院建设。如果全国20%老人需要到养老院养老的话,一个养老院平均200个老人养老,中国需要建15万个养老院,一个养老院建设投资需要400万元左右,可以拉动投资6 000千亿元。二是解决就业,每个养老院至少需要20个服务人员,可以提供300万个就业岗位,并且是不需要太多专业知识的就业岗位,并带来总共不下400亿元的工资收入。还能直接拉动消费内需7 000亿元,间接拉动内需就是数万亿元,间接创造就业岗位1 000万个以上。

3.避免希腊式财政危机。原来那种社会养老保险由政府统包统管的模式为社保资金缺口留下了一个无底洞。一是新的保险机制可以杜绝地方政府挪用社保资金,可以说从来没有听说过政府挪用商业保险公司的资金。二是新机制不会出现保险资金亏损了需要政府补贴的情况,就是说政府不必承担社保基金的经营风险了。三是原来实行是交得多补贴多的政策,补贴数量是无法衡量,并且还要承担企业欠费的风险,以往企业欠费最后都由政府承担了。

结论

笔者根据政府在二次分配时资金分配要实行近乎于平均主义,在提供服务方面又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高效率特性的原则,提出了中央政府建立普惠制基本的养老保险制度,地方政府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将社保与商业保险并轨,由中央财政弥补政策性亏空,地方政府归还挪用资金的补足社保资金个人账户的和谐共赢的养老保险制度。这个制度能够增进社会和谐,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发展,避免希腊式财政危机。这中养老保险制度设计既兼顾公平,又注重了效率,站在了凯恩斯主义和新自由主义的肩膀上。

参考文献:

第5篇

关键词:日本 德国 法国 农村社会保障 启示

目前世界上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但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都与各自历史传统、经济发展水平、生活方式密切相关,呈现出相当大的差异性,也体现出各自的特殊性。从大方面来看,仍然具有许多相同的地方。本文以日本、德国、法国三个发达国家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为例进行比较1,以期寻找值得我们国家借鉴的经验和启示。

1.日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日本农村劳动者享有的社会保障项目与城市劳动者大致相同,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公共援助、农业灾害保险等主要方面。其中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构成日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

日本的农村社会保险包括农村医疗保险(也称国民健康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等内容。

农村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主要是从事农林渔业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等没有固定职业与稳定收入的群体。一是“地区保险”缴纳比例为个人年收入的8.5%左右,低收入家庭可减免40%-60%,国库补助保险费的50%;二是护理保险,保险对象为卧床不起或患有痴呆症等疾病而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患者。主要特点是被保险者个人、国家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由地方政府具体负责实施。作为整个社会保险新的组成部分,护理保险也是一种强制性的互助保险,适用于广大农村的农业生产经营者。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国民养老金,是由国家立法规定,低有保证、高有限额的强制性的基本养老金。第二层次是国民养老基金制度,为自愿参加的补充养老金。向不满足于第一层次的人提供更高层次的养老保险,第一层次被保险者中除豁免交纳基础养老金保险和加入“农民养老金基金”的人外均可任意参加,可享受税制优惠。第三层次是农民养老基金。是否加入完全尊重农民的个人意愿。此外,还为老年人、残疾人、保险者遗属设立了“老龄基础养老金”、“残疾人基础养老金”、“遗属基础养老金”三类特殊人群的基础养老金制度。

农村社会福利包括老人保健和儿童津贴制度。其中老人保健制度针对70岁以上或者65岁以上卧床不起的老人;儿童津贴针对低收入家庭未满6岁的儿童。对于单亲家庭的儿童的补助年龄则延伸至18岁。

农村公共援助主要是指依据“生活保护法”建立的覆盖全体国民的“最低生活费”保障制度。凡是家庭劳动所得扣除国家规定的各项最低支出标准而收不抵支者,根据需要生活保护者的年龄、性别、家庭成员构成、所在地区类别等有关因素,核定被资助者的最低生活费标准。

为了应付自然灾害给农业生产带来的危害,保障农业再生产的经营稳定,使之适应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日本政府组成了由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政府补贴和再保险相扶持,中央政府农林水产省、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织联合会、市、町、村农业共济组织三级连动的农业灾害保险体系。

2.德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德国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始于20世纪90年代,向农民和他们的家庭在遭遇各类风险时提供全面的保护,形成了以老年保障、医疗保险、事故保险、护理保险、生育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根据《农村社会保障法》的规定,原则上老年保障的对象为所有农民,法定投保人为农场主及其配偶和共同劳作的家属。实行现收现付模式,资金部分来源于投保人,雇主和雇员各交一半,但很大一部分来源于联邦政府的补贴。

农村医疗保险完善于1972年,它的实施降低了农业企业的经济风险,避免农业企业因为某一个家庭成员的一场重病而危及生存。保障对象为农民、共同劳动超过15年的家庭成员和终老财产者。资金筹措采取共同承担经济责任的原则,个人承担一定缴费比例,政府予以一定补助。

农业事故保险设立目的在于为事故受害者提供免费医疗和疗养,使受害者能及早恢复健康和就业能力。保障对象为全体农村居民,包括学生和幼儿园儿童。保险费全部由公家保险机构和企业主承担。

由于农业的特点,德国没有设立专门的农业失业保险制度,而是设立了在农业企业结构发生变化并进行调整时给予援助的制度,即促进停业的农业企业制度,在该规定日期期限农民可以获得企业停业养老金,解决停业期间农民的后顾之忧。

值得一提的是德国农村妇女同所有其他妇女一样享有年金保险以及养育子女待遇和养育补贴。保障了农村妇女的平等权利。另外农民自愿提出申请并经审查后还可获土地补贴、休耕补贴、家畜补贴或干饲料补贴、粗放经营补贴等12项补贴。

3.法国的农村社会保障

法国农业人口很少,但拥有农村社会保障的时间很早。1930年的《社会保障法》就规定农民享有和城市工人一样的社会保险。1964年专门成立了“国家防范农业巨灾风险基金”,以农业税收收入和国家财政补贴对农民面临的不确定风险进行防范。20世纪80年代又专门综合一套系统对不可保的巨型自然灾害进行强制性保险。

法国有一个比较发达的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系统――农业社会互助金,由“农业互助金管理处”管理,对全部农民实行互助。该互助金系统主要是对农民缴纳的各种保险税进行管理,如疾病、工伤、残疾、死亡、年老、生育、失业、家庭补贴等职业税种,以及一些专门针对农民的附加保险税。农业互助金的外部来源大约占3/4左右,国家予以部分支持。作为投保人,法国农民不仅可以享受国家在财政预算上的支持,还可以享受部分税收政策的补贴。

法国农民分为固定领薪人员(农业雇员及其家属)和非固定领薪人员(农业雇主和农业经营者),两者享受的保险待遇不同。领薪人员可享受农业社会保险、家庭补贴和工伤补贴等一系列社会保险,非领薪人员可以享受农业经营者的疾病保险、家庭补贴和农村养老保险,根据保费缴纳基数不同享有不同的待遇标准。在家庭补贴项目上,两者大致相同,个别项目上有所差别。

4.国外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对中国的启示

从德、法、日三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看,虽然农村社会保障具体内容上有所不同,制度实施及资金运筹方式也各有特色,但它们都具有如下的共同点:一是覆盖面广,且城乡有别。覆盖到所有农村劳动人口及其家属,且城乡之间保持着两种类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二是保障项目全面。同城镇社会保障一样,农村社会保障涵盖了各种保险,但又考虑到农村劳动者特点,在项目设置上有所侧重。三是建立多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各国除基础养老金外,还都设置了补充养老金供有余力者选择,能满足各不同收入层次人口的不同需求。四是建立专门机构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管理。管理机构比较发达,管理体制比较灵活。五是法律规范性强,每一项保障项目都有一定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六是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承担主要责任,国家参与程度大。

从国外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中,我们可以得到的如下的借鉴:

第一、以救济型为主的社会保障并不能解决市场经济对农民生活的冲击,单纯的民间保障也无法对农民行使起保障责任。强调家庭保障,其实质就是强化土地保障,强化小农经济组织形式,也不利于经济的长远发展。只有以国家为后盾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才能有效化解农村居民面临的各种风险。以往我国过分强调家庭(土地)保障和社会救济形式,但随着城镇化提出的土地回归生产功能的要求、家庭小规模化导致家庭保障功能的弱化,以及社会救济无法解决长期生活问题,原有的保障形式与我国现有的客观经济环境已经不相适应。在政府组织下,构建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对我国的社会、经济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

第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必须是多层次的。单一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既存在财政风险,又难以有效覆盖全体农村劳动者。就养老保障制度来看,发达国家大多已经建立以公共年金(或国民年金)为第一支柱,农民年金为第二支柱,农民个人储蓄计划(或区域性的农民合作保险)为第三支柱的多层次的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三个支柱保障重点不同、层次不一、方向有差别。为有效化解农村特有的自然风险,各发达国家都建立了不同程度的农业风险保障体系,还设立了农业特别补贴。我国当前必须大力发展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年金和个人储蓄寿险在内的三支柱、综合性、多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农民的不同需求。

第三、建立多元资金筹集渠道,以提高社会保障制度抵御风险的能力。多元主体参与原则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是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突出特点之一。极端贫困人口农村化现象2表明,主要依靠农民个体缴费,很难解决当前农村社会保障建设中存在的许多问题,我国还必须增加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建设的补贴强度,拓广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渠道。发达国家中,政府对农民社会保障的补贴比例都在50%以上,如加拿大的农民年金的50%、德国、奥地利的70%、法国的88%、希腊、波兰的90%资金都来自政府补贴。德国农村社会救助资金占食品、农业、林业部总预算的72%,波兰的社会救助补贴占94%,实行普遍保障的澳大利亚、新西兰、冰岛等国资金全部来源于财政补贴。我国政府近几年虽然加大了对农村的扶持力度,但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补贴还很不足。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还比较单一,主要依赖于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福利彩票收益向农村的拨付也很少。因此,有关主管部门必须增加对农村社会保障建设的政策支持和财政支持,加强对企业、社会、个人捐助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引导、支持。

第四、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律法规建设,明确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建设中应负的职责。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主要承担从立法、组织实施、资金投入到监督管理全过程的职责。把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同政府产业发展政策联系起来,促进农业结构的调整。

注 释:

第6篇

关键词:日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随着农村经济结构的优化农村的传统家庭保障、土地保障功能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因而农村居民对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制度化的社会保障的需要就越来越迫切。虽然我国近年来在农村社会保障方面做了许多努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与当前的经济发展态势及农村对社会保障的需求相比,还有很大的不足。日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经验对我国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一、日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

一项新的社会制度的形成,需要一个酝酿和萌动的过程。在日本,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萌芽于20世纪30年代初。从这种意义上讲,日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经历了四个时期:第一期从30年代至“二战”结束,是其萌芽时期;第二期从“二战”结束至60年代,为形成期;第三期从70年代至90年代初,为补充、完善时期;第四期从90年代到目前为止,为转型期。

(一)日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萌芽时期

日本农村社会保障萌芽于20世纪30年代初,起源于医疗保险。为了满足战争及向殖民地进行大规模移民的需要,日本开始关注作为兵员和劳动力来源的农村社会,再加上自然灾害的袭击等原因,农村人口的健康问题日益严重。在这种情况下,健康保险的范围开始普及到农村的农民。1938年颁布的《国民健康保险法》标志着农村居民的公共医疗保险正式起步。根据战局的发展,1941年日本修改了《国民健康保险法》,把自愿参加保险改为强制性参加,这样日本开始进入了全民保险的第一阶段。至“二战”结束前的1944年,几乎全国所有的市町村都实施了国民健康保险。但是,这一时期,日本的农村社会保障也仅限于以公共医疗保险为主的国民健康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还没有开始实施。

(二)日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时期

“二战”结束后,日本依照美国占领军司令部颁布的《关于发展救济和福利的计划》出台了以保护全体国民为对象的社会扶助政策,先后颁布了《生活保护法》、《儿童福利法》、《残疾人福利法》等法令。1950年从保障国民的最低生活水准出发,对《生活保护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而战争结束后,国民健康保险的参加人数只有战前总人数的40%左右。为了扭转农村医疗保险的困境,政府采取了_二系列措施,并于1958年9月颁布1959年开始实施新的《国民健康保险法》,它的主要宗旨是解决农民及小手工业者无医疗保险的问题,缩小城乡之间、企业之间在保险覆盖率和保险待遇上的差距。1959年日本首次颁布了《国民养老金法》,广大农民及个体经营者开始被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到1961年,日本进入了全民医疗保险的时代。

(三)日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补充、完善时期

在这一阶段,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得到补充、改革和完善。日本政府于1970年制定了《农民养老金基金法》,并于1971年1月开始实施。1971年开始实行儿童津贴制度,颁布了《儿童津贴法》,并于1972年开始实施,首先解决的是5岁以下的儿童。1973年“福利元年”,日本对医疗保险制度进行了修正,意图实现一种“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国家制度。为了解决老龄人健康水准偏低的问题,日本政府1973年推行老人免费医疗制度。随着日本老龄化的第一个的到来,日本1982年出台了《老人保健法》,将老人的医疗和保健相对独立出来。1986年,在修改《老人保健法》的同时,提出创建老人保健设施的设想,并于1988年开始在全国普及。1985年,修改了《国民年金法》,创建基础养老金制度。1989年日本制定《高龄者保健福祉推进十年战略》,并从1993年开始在全国制定地域保健福祉计划,要求地方政府积极建设与完善供老年人使用的各种设施。上述法案和措施的颁布实施,使得老人即使是身在农村,也可安度晚年。

(四)日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转型时期

20世纪90年代,日本人口高龄化和少子化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在这种背景下,日本围绕《发展老人保健福利事业10年战略规划》(又称《黄金计划》)制定了一系列具体措施。并且,在1994年制定了《儿童福利发展计划》及《新黄金计划》。为了克服过去对老人公共护理制度的缺陷,《护理保险法》从2000年4月起开始正式实施。该法律规定,凡年满40周岁以上的公民均须参加护理保险。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日本已经建立起覆盖农村地区的、比较成熟和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二、日本农村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

日本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涉及社会保险(如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护理保险)、公共援助(如生活保护)、社会福利(如老人福利、儿童福利)等主要方面。

(一)社会保险

1 国民健康保险

日本战时颁布的《国民健康保险法》开始把健康保险的范围普及到农村的农民。根据战局的发展,1941年日本修改了《国民健康法》,把自愿参加保险改为强制性参加。为了扭转农村医疗保险的困境,政府于1959年开始实施新的《国民健康保险法》,它的主要宗旨是解决农民及小手工业者无医疗保险的问题,缩小城乡之间、企业之间在保险覆盖率和保险待遇上的差距。之后,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和人们医疗保障的需要,《国民健康保险法》又几经修改。

国民健康保险由国家和地方政府直接管理,农民、个体手工业者、自由职业者等都属于其保险对象。国民健康保险的保险费根据各个家庭收入水平的不同交纳的水准也有所不同。为了保证国民健康保险的持续运营,国家和地区一般都给予补助。具体的补助比例视市町村的财政情况而定。对低收入者减免的保险费,按照国家1/2、都道府县1/4,市町村1/4比例分担;对医疗费用过高的市町村,由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两极政府进行费用审核。过高的医疗费,除用保险基金补偿外,国家、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三级政府各分担1/6。2002年,在医疗保险制度的修订中,对个人负担比例作了调整。修订后的个人负担比例为:70岁以上者自负10%医疗费用(收入在一定水平以上者要自负20%);3至69岁者自负30%;3岁以下者自负20%。

保险费应按缴纳期限到区市町村银行邮局的窗口缴纳或银行帐户自动转帐。保险给付是主要是医疗费的给付,一般需自己负担医疗费的30%,医疗保险组织负担70%。此外,还有分娩育儿一次性补助金、高额疗养费、丧葬费等。

2 国民养老保险

(1)基础养老金制度。他最初主要面向农民和个体经营者等无固定职业和收入者,之后的改革将国民养老金作为全体国民共同加入的基础养老金。具有参保资格的人被分为三类,其中20至60岁的农民、个体经营者为第一号被保险者,他们每月定期到社区福利事务

所交纳保险费,并且政府负担保费的1/3。

(2)国民养老金基金制度。该制度于1991年开始实行,它向不满足于第一层(基础养老金)的人提供更高层次的养老保险。20至60岁的农民、个体经营者等第一号被保险者,可自愿加人该保险,并每月交纳“附加保险费”。

(3)农民养老金基金制度。日本的农民年金制度是1971年1月建立的。日本建立农民年金制度的目的除了保障农民生活晚年生活之外,还在于促进农地经营权转让,使农地经营主年轻化和防止财产继承时的农地无限细分。其运营主体是都道府县及市町村农协,经费主要来自保险费、财政给予的补助,补助比例依据参保者的年龄及参保年限而定。如果缴纳普通保险费,年满65岁的后,每月除了领取“基础养老金”外,可再领取一定数额的“农民老龄养老金”。如果缴纳特殊保险费,年满65岁后,除可获得“农民老龄养老金”外,还可获得“特别附加养老金”。

3 护理保险

护理保险制度是日本为顺应社会老龄化的发展趋势而建立的新的保险制度,于2000年4月正式颁布实施。它的被保险者是40岁以上的公民,也适用于广大农村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它又分为两类:第一类称为第1号被保险者,是指65岁及其以上的所有老年人。其养老金在一定额度以上者从其养老金中扣除,其他则直接交付给所属市街村;第二类称为第2号被保险者,是指40岁至64岁的人,他们的护理保险费与医疗保险费一起缴纳。护理保险制度的财源是,一半由保险费、另一半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来筹措。其中中央财政承担25%,都道府县承担12.5%,市町村财政承担12.5%。日本护理保险制度的运营主体是被保险人所居住的市町村政府,国家和都道府县以及医疗保险机构和养老保险机构作为协作者同时参与。

但是,缴纳保险费的人并不一定能够接受护理服务。被保险人必须接受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后,才能确定是否需要接受护理和接受什么样的护理。

(二)公共援助

日本依据《生活保护法》建立起了覆盖全体国民的“最低生活费”保障体系。生活保护法保障公民的最低生活水平,对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部分给与差额补助。生活保护法的标准除了根据需要生活保护者的年龄、性别、家庭结构以外还要根据被保护者所在地区的级别来核定。现行的地区划分标准从1987年沿用至今。提供的救助主要有生活救助、教育救助、住宅救助、医疗费补助、生育救助、丧葬救助等。其运营主体是各都道府县及市町村,业务实施机构为当地的“福祉(保健)事务所”,所需的经费由国家、都道府县、市町村共同负担。从1989年开始,负担比例为:国库负担3/4,都道府县与市町村负担其余的1/4,

(三)社会福利

1 老人福利

1986年,在修改《老人保健法》的同时,提出创建老人保健设施的设想,并于1988年开始在全国普及。1989年制定的《发展老人保健福利事业10年战略规划》(又称《黄金计划》)要求以市町村地方政权为主体,建设居家服务网络,对居家老人提供家庭访问、护理等服务;扩充老人福利设施,如增加特别养护老人院的容纳量、山村地区积极发展老人福利综合服务中心;设置长寿福利社会基金等等。通过这一系列措施,大部分地区的农村基本普及了设施完备、条件优越的养老院等保健设施,边远农村的养老保健设施也有较大改善。

2 儿童福利

在日本,主要是通过儿童津贴的形势对家庭生活进行援助,目的在于稳定家庭的经济生活和为儿童提供一个良好的教育环境。孩子一出生便能得到儿童津贴,虽然各地有差异,但一般都是到小学毕业。学龄儿童若家庭收入低的话,可以申请就学支援生活扶助,由此就学费用的大部可以得到补助。除此之外,还有专门针对母子单亲家庭的儿童在18岁前可领取政府的儿童抚养津贴,残疾儿童有特别扶养津贴。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日本的儿童津贴制度晚了数十年,且还受家庭收入水平的规定限制,因此在发达国家中仍属较低水平。

三、日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经验及启示

(一)政府履行相应职责

在日本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过程中,政府始终扮演着主导的和推动者的角色,这是各种政府都应承担的共同责任。如,在政府强制性的保险中政府是第一保险人,它既参与农民医疗保险的组织、经营和管理,又为农村医疗保险提供财政补贴。而互助保险组合,虽然是农民自发组织的机构,但是它的设立、运作完全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和内部规章,接受政府和协会成员的监督。另外,面对日本的人口老龄化问题突出的现状,日本政府通过立法对原有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增大养老保险基金的积累,应对养老保险的各种需求,同时延长退休年龄,推迟支付养老金期限。可以看出,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发展中承担了相关的责任,这保障了农村社会保障的正常有序的运作。我们应借鉴日本经验,根据不同时期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目标及发展思路,理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部门管理体制,明确职能。政府还应努力构建农村社会保障的监管体系,以依法对社会保障事务的执行与管理过程实施全面监督,并将监管结果向社会公布。此外,在政策上向社会保障倾斜,为社会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多渠道筹集农村社会保障资金

农业是天然的弱质产业,农民是天生的弱势群体,因此政府应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尤其是财务支持。日本在建设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过程中,充分强调了政府的供款责任。如,在国民健康保险中,政府负担保费的50%;基础养老金制度中,政府负担保费的1/3;护理保险中,中央财政承担25%,都道府县承担12.5%,市町村财政承担12.5%。除了政府外,个人的责任也没有被免除。根据不同的地区、年龄、险种及其他情况,个人负担不同比例的保险费。在我国当前的经济情况下,应贯彻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合理分担社会保障资金的原则。从国家的角度,国家财政需加大支持力度。把支持重点转向农村,增加财政支出在农村社会保障中的比重,使更多的人享受到农村社会保障的好处;从集体的角度,集体承担的部分主要来自乡(镇)村办各种企业的利润及集体经济的积累等,各级政府应克服困难,尽力扶持乡镇企业的发展,而乡镇企业自身也应多方寻求发展企业的方式,拓宽思路,提高效益;从个人的角度,要根据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方式。对那些确实缴费困难的农户,可以采取“实物换保障”的办法。

(三)完善的法律体系

第7篇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 医疗健康 投资

一、引言

人口老龄化指总人口中因年轻人口数减少,老年人口数增加而使老龄人口占比不断增长的动态过程。显然,中国早在21世纪初就已进入老龄化时代,面对严峻的挑战,中国政府新修订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通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保险建立了覆盖广泛的基本医疗保障网。在下一步医改推进过程当中,政府表明其将占主导,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鼓励多方投资,解决医疗及养老问题,这将是社会资本投资医疗卫生事业的机遇。

二、人口老龄化现状及未来趋势和医疗健康产业情况

(一)我国老龄化的原因及现状

中国在2010年到2015年前后出现了人口的拐点,具体表现为劳动力和结婚人口数量的下降及65岁以上人口所占比例的不断上升。其主要原因在于人口生育率降低导致的90年代以来出生人口不断下降。致使2010年前后新增劳动力不断减少,2014年前后结婚人数和新生人的减少,同时50年代出生的人在这期间进入65岁导致老年人口的比例大幅度上升,使总的劳动力人数下降。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及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5年年末我国65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44亿人,14岁以下人口基本呈下降趋势从2000年的2.90亿人减少到2015年的2.27亿人,结合人类寿命增长等情况,我国人口年龄结构类型已呈老年型,且老龄人口整体的基数大、比值高、增长速度快。

(二)我国医疗健康产业的情况

中国的社会、政治、经济都因老龄人口地飞速增加受到巨大冲击,但同时这也是对医疗健康有关产业良好的投资时机。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和中国统计年鉴数据表明,从2000年到2014年,我国卫生总费用占GDP的比重上涨0.79个百分点,政府卫生支出上升1391%,卫生机构数增加65.7万个,医疗卫生床位数增加334万张。老龄化使我国居民对医药健康及医疗服务等问题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也增加了对其服务和产品的需求量。自2000年以来的12年间医药行业平均每年销售收入增速达20.98%,利润年平均增加额达131亿元。近几年政府也为适应老龄化的各阶段情况不断出台改革政策,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初步建立,药品安全保障得到明显加强;覆盖城乡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建成,2200多所县级医院和3.3万多个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得到改造完善等等,为发展健康产业做出了积极回应。

(三)未来20年人口老龄化的趋势

2015年到2035年期间我国将进入急速老龄化阶段,据中文核心期刊预测,我国老年人口占比将从10.5%增长到35%左右,数据说明见表1。面对庞大的老龄人口数,未来的医疗健康产业可能出现供不应求的局面,如何扩大产业规模以及规模发展到何种程度可能成为该产业主要研究问题之一。

表1 未来20年老龄人口占比

数据来源:席玮.于学霆.我国人口年龄结构的预测与分析[J],统计与决策,2015年03期。

三、人口老龄化对于医疗健康产业的影响

(一)数据来源及选取

根据国际划分标准,选取65岁以上老龄人口占总人口比重作为其中一个变量并用x表示;老年人口的不断上升导致对医药需求的大幅度上升,同时对于其他老年产品的需求也会显著增长,因此用y表示居民家庭平均每人医疗保健消费支出来代表我国居民对医药及相关产品的需求程度;鉴于医药行业在医疗健康产业中占较大比重且医药行业规模扩大与工业产值有关,是以用z表示医药行业年工业总产值,旨在研究我国的老龄化对医疗健康产业的影响。最后因医疗养老都是医疗健康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故选取老年服务健康行业进行养老市场预测。所取数据见表2、表3:

表2 2000~2012年65岁以上老龄人口占比、居民家庭平均每人年医疗保健消费支出及医药行业年工业总产值

数据来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0~2012);国家统计局;中商情报网:中国医药行业发展概况分析。

表3 2004~2014年中国老年健康服务行业市场规模

数据来源:前瞻网。

(二)需求上升的趋势

由表2中65岁以上老龄人口所占比重数据作解释变量,居民家庭平均每人年医疗保健消费支出数据作被解释变量构建线性回归模型:y=a+bx+u1

将以上两个变量数值带入模型进行测算,得到Pearson相关系数为0.995,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对其进行进一步线性回归分析,其结果为:调整后的=0.988,的Sig.为低于0.001,说明拟合程度好,回归效果极为显著;回归系数显著性检验结果:Sig.=0.000,表明回归变量在该模型中的作用显著。由此最终得到老龄人口占比与居民人均医疗保健消费支出的模型:y=-2954.539+477.855x

说明65岁以上老龄人口占比增加1%,居民家庭平均每人年医疗保健消费支出平均增加478元。由数据预测数据知,2035年老年人口占比将增加到35%,每年人均支出则将增长到13770元。

(三)具体测算需求增长和医疗产业未来的规模

由表2中居民家庭平均每人年医疗保健消费支出数据作解释变量,医药行业年工业总产值数据作被解释变量构建线性回归模型:z=c+dy+u2

进行相关性和回归测验,得到以下结果:Pearson系数=0.982,两变量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调整=0.962,回归效果显著,得到最终人均医疗保健消费支出与医药工业总产值的模型:z=-5560.779+14.527y

说明人均消费支出每增加100元,医药工业总产值平均增加1452.7亿元。到2024年医药工业总产值将增加到97159亿元,2035年将到达20万亿元左右。

(四)具体测算养老产业未来的规模

运用时间序列外推法和表3数据进行预测,建立产业规模预测模型:Q=α+βt,其中t为修正数值后的时间变量,Q为产业规模。求得预测模型为Q=4959.46+1016.32t,根据推测2035年中国老年健康服务行业市场规模将达3.1万亿,距2014年将增长1.69个百分点。

(五)对于养老支出的影响

人口老龄化伴随着“未富先老”,人口红利消失以至养老金缴纳不足等问题,领取养老金的支出又是绝对需求,导致我国养老金供不应求,空账每年以1000亿的速度在增长。随着老年人口的持续上涨,这将成为财政支出的负担之一,对于我国老龄化的特殊情况,旧的养老保险制度面临挑战。

四、对策和有关政策建议

我国老年人口比例将长期维持增长趋势。高血压、关节病等老年多发病给医疗行业带来巨大消费市场,人们正将更多的关注投向养老产业,但医疗、养老保险方面可能会出现更大的缺口等待政府及社会及时补充。

(一)大力发展医疗健康产业,鼓励社会资本进入

据国家食药监局南方所测算,在我国,老年人人均用药水平是我国人均用药水平的3至4倍,且老年群体对于医疗保健产品的刚性需求相对更高。就预测的医疗保险支出和现阶段养老保险供给情况来看,如果不扩大产业规模,增加商品供给量,营造医疗健康产业良性竞争环境,未来将面临医疗困局和保险供不应求局面。而且根据上述测算,如果未来20年老龄人口趋势基本符合预测,那么未来医疗医药规模还有十几倍的发展空间。这些情况看来,增加资本投入以扩大产业规模已成为发展医疗健康产业的首要目标。

政府在“十三五”规划中提出“健康中国”战略已经使更多人关注此领域。为进一步缓解医疗困难,政府应从源头入手,鼓励医疗医药科技项目的开发研发,加大科研投入力度,促进生命科学、临床医学和精准医疗等领域的突破发展。其次,虽政府投入是推动产业发展的重要部分,但这也给政府财政支出带来不小压力。因此政府应鼓励社会资本投入,一在采购过程中可以尽量使用公开招标方式,使医疗医药市场尽量向完全竞争市场靠拢;二是可以精简新药品、新器械上市过程中的必要程序和花费,增加企业创新研发信心;三是让医疗医药与“互联网+”相结合,让产业宣传成本降低;四是鼓励私立医疗机构的发展,推动市场竞争。通过改善研发-生产-销售产业链上各阶段的政策,最终在良性竞争中,使医疗医药价格不断降低,从而促进企业研发生产出低成本高质量的新产品,促使我国医疗健康产业快速发展。同时相应医疗服务中器械、药品等费用的降低也将缓解医保压力,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产业结构。

(二)鼓励商业养老保险的大力发展

当前面临的养老困局:一方面老年人口大幅度增长,对于医疗方面的需求大幅度增加,另一方面是缴费人数已经到顶即将下滑同时企业社保负担非常严重。除了社保控费以外,大力鼓励商业保险是解决路径。努力做到社保保障基本需求,商保保障高端养老需求。达到降低企业负担和提高保障水平和壮大养老产业的目的。

上文根据老龄人口变化对人均医疗保健支出作了预测,再据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给出的数据显示,我国城镇医保基金收入的同比增长率从2011年的28.6%下降到2014年的17.4%,而支出仅从25.2%下降到19.6%,数据见表4。对比发现,资金缺口日益扩大,而且随着老龄人口快速增长将更难以挽回。因此对于日益扩大的资金缺口给出建议,一是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填补社保无法保障的空缺,同时也建议划转国有股份充实社保。

表4 城镇医保基金收支情况

\数据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五、结论

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加重,居民的健康意识正在增强,对于医疗健康产业需求不断加大。但就分析结果来看,目前的产业发展水平还与人口老龄化的需要有较大差距。所以,建议政府搭建有利于产业发展的平台,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增强产业发展力,大力发展商业保险,补充社保资金的不足。

参考文献

[1]曹冬梅,辜胜阻,方浪.老龄化背景下我国养老金缺口的对策研究[J].统计与决策,2015(10):63-65.

[2]王丽华.人口老龄化对医疗保险制度的挑战及对策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5.18(12):223-223.

[3]席玮,于学霆.我国人口年龄结构的预测与分析[J].统计与决策,2015年03期.

[4]胡晓华,易守宽,杨雪梅.浅析人口老龄化对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挑战[J].法制与社会,2013(4):243-245.

[5]丁丹,贺平鸽,胡博新.医药行业:宏观数据库[R].国信证券,2013.

第8篇

    据了解,2011年底,全国各类养老机构拥有床位315万张,床位数占老人总数比例仅为1.77%。面对“老人要住进来,至少得等10年”这样的困局,一方面因投入不足、资金短缺,部分地区公办养老机构陷入“一没钱,二没人”的尴尬局面,另一方面,民办、民间养老机构却因部分限制没有发挥出它应有的作用。

    北京市民政局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院”“从空间规划、床位供给、医疗保障、价格控制等多个方面”采取措施,不仅能扭转政府补贴太多的瓶颈,也能减轻社会对养老投入积极性的提高。但除此之外,笔者认为应该加大对这些民间养老机构的扶持和规范,另外,给予民办养老机构更多补贴以及人员培训方面的支持,提高其经营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公办养老机构的收费标准不能完全背离市场,如果政府不能从中进行价格干预和市场引导,则可能陷入“负担不起”的困局。

    仅完善养老院设施条件还不能真正解决养老问题。被曝光的某养老院护工虐待老人一事,则再次让我们看清了养老问题不仅仅是床位紧缺,更是服务意识的短缺。要解决这方面的问题更需要政府加大监管。

第9篇

一、劳动就业

年末全区就业人员2768万人,其中城镇就业人员1113万人。全区就业人员中,第一产业就业人员占53.5%;第二产业就业人员占18.79%;第三产业就业人员占27.71%。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0%][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53.5][53.3][54.12][54.81][54.59][30.26][15.15][18.12][27.07][27.14][18.74][27.6][19.1][27.71][18.79]

图1 近五年全区就业人员产业构成情况 (单位:%)

全年城镇新增就业人数54.05万人,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10.7万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人数3.3万人。年末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为18.94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41%。全年全区共帮助2848户零就业家庭实现每户至少一人就业。组织350名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三支一扶”的工作。

[60

50

40

30

20

10

][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38.29][42.71][45.61][53.29][54.05]

图2 近五年城镇新增就业人数 (单位:万人)

[12

10

8

6

4

2

0][城镇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人数][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人数][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3.3][10.7][3.45][10.74][10.56][8.99][3.35][10.4][3.24][3.41]

图3 近五年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 (单位:万人)

[25

20

15

10

5

0][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城镇登记失业率][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4

3.5

3

2.5

2

1.5

1

0.5

0][3.75][3.74][3.66][3.46][3.41][18.94][19.07][19.11][18.8] [18.81]

图4 近五年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及登记失业率(单位:万人,%)

年末持外国人就业证在广西工作的外国人共612人,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在广西工作的台港澳人员共239人。

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进一步形成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截止到2012年底,全区县以上政府部门设立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等各类服务行业达392家。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全年共为155942家次用人单位提供各类人力资源服务,不断拓展人力资源服务领域,丰富了服务内容,提升了服务水平。

二、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工作深入开展,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全年五项社会保险(不含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合计478.11亿元,比上年增长74.39亿元,增长率为18.43%。基金支出合计407.74亿元,比上年增长80.85亿元,增长率为24.73%。

[1200

1000

800

600

400

200

0][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312.39][243.38][272.52][243.77][240.8][483.75][1011.52][512.65][981.31][935.21][849.96][235.66][218.45][2012年][254.71][568.18][449.29][238.4][237.0][221.69][199.01][411.32][368.05][176.54][234.61][204.90]

图5 近五年社会保险参保人数 (单位:万人)

[600

500

400

300

200

100

0][基金收入][基金支出][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248.66][147.81][319.99][196.97][383.42][260.36][403.72][326.89][478.11][407.74][2012年]

图6 近五年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单位:亿元)

(一)养老保险

年末全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512.65万人,比上年末增加28.9万人。其中,参保职工349.07万人,参保离退休人员163.58万人,分别比上年末增加16.81万人和12.09万人。年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21.41万人,比上年末增加4.36万人。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提高,且全部按时足额发放。年末纳入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共128.93万人,占企业退休人员总数的79.1%,与上年末持平。2012年全区城镇参保企业离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1527元,其中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1518元。

全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330.19亿元,比上年增长18.51%,其中征缴收入245.01亿元,比上年增长13.07%。各级财政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57.27亿元。全年基金总支出301.09亿元,比上年增长23.58%。年末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443.06亿元。

年末全区有109个县(市、区)和5个经济开发(管理)区全面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年末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1586.40万人,比上年末增加772.92万人。其中实际领取待遇人数491.31万人。全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55.45亿元,比上年增长126.6%。其中个人缴费13.46亿元,比上年增长150.7%。基金支出37.24亿元,比上年增长143.7%。基金累计结存35.47亿元。

(二)医疗保险

年末全区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1011.52万人,比上年末增加30.2万人。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456.27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9.06万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555.25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1.14万人。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中,参保职工322.7万人,参保退休人员133.58万人,分别比上年末增加14.3万人和4.77万人。年末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24.82万人,比上年末减少1.23万人。

全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收入115.88亿元,支出93.21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7.39%和27.88%。年末城镇基本医疗基金累计结存169.64亿元。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101.19亿元,基金支出85.69亿元,基金累计结存147.46亿元,其中统筹基金累计结存74.88亿元,个人账户基金累计结存72.58亿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14.69亿元,基金支出7.53亿元,基金累计结存22.18亿元。

(三)失业保险

年末全区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为243.38万人,比上年末增加2.58万人。其中,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8万人,比上年末减少4.27万人。2012年末,全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为5.54万人,比上年增加 0.34万人,全区失业人员月人均领取失业保险金705元。全年共为583万名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支付了一次性生活补助。

全年失业保险基金收入21.42亿元,比上年增长21.29%,支出7.34亿元,比上年增长23.57%。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存70.47亿元。

(四)工伤保险

年末全区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312.39万人,比上年末增加39.87万人。其中,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77.34万人,比上年末增加4.78万人。全年认定(视同)工伤11239人,比上年增加508人;全年评定伤残等级人数为3943人,比上年减少1303人。全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为17822人,比上年增加2994人。

全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5.93亿元,支出3.26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0.43%和35.27%。年末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17.89亿元,储备金结存0.998亿元。

(五)生育保险

年末全区参加生育保险人数为254.71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0.94万人。全年共有5.13万人次享受了生育保险待遇,比上年增加1.2万人次。

全年生育保险基金收入4.69亿元,支出2.84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38.76%和40.59%。年末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存12.04亿元。

三、人才队伍建设

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加强,以贯彻落实人才规划纲要为主线,充分发挥政府人才工作综合管理的职能作用,不断加大人才工作力度。

截至2012年底,人才资源总量稳步增长。其中,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资源11.19万人,专业技术人才资源12.44万人(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资源交叉统计在其中)。

截至2012年底,全区共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累计1443人,累计选拔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50人,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26人,自治区特聘专家52人,广西新世纪十百千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439人。从1978年到2012年,各类留学回国人员总数累计达2700多人。

2012年末,全国共建成各级各类留学人员创业园4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总数达到30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总数达到16个。

全年全区30.03万人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和职业资格考试(含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共有16.82万人次通过考试。

2012年,按照国家部署,全区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承办两期国家级高级研修项目,培养140余名区内外专业技术人才;确定16项自治区级高级研修项目,累计培养1000余名区内各行业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共选派80余名各行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赴外省参加国家级的高级研修班。研究拟定2012—2013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考试工作方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并将循环经济发展确定为2012—2013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努力开创我区继续教育工作新局面。

年末全区共有技工学校49所,在校学生10.22万人。全年技工学校面向社会开展培训11.91万人次。年末全区共有就业训练中心36所,民办培训机构338所。全年共组织开展各类职业培训38.61万人次,包括:就业技能培训32.77万人次,岗位技能提升培训2.49万人次,创业培训3.35万人次。

年末全区共有职业技能鉴定机构233个,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4575人。全年共有40.84万人参加了职业技能鉴定,35.02万人取得不同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分别比上年增长7.14%和9.27%。其中全年共培养高技能人才4.21万人。

四、公共人事管理

履行公共人事管理职能,公务员管理工作不断加强,人事制度改革逐步深化。圆满完成2012年广西公务员录用考试任务,全区共录用公务员(含选调生)9500多人。圆满完成各类表彰工作。全年共表彰先进集体335个,先进个人460名。联合15个部门开展记二等功表彰活动。顺利组织实施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获得者休假疗养活动,选派了4名同志参加休假疗养活动。

2012年,完成了监狱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全区共有监狱劳教人民警察13130人,参加套改9323人,占监狱劳教机关人民警察总数的71%;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试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登记实施细则》;创造了“六统四分”工作方法开展遴选工作,组织了19个区直机关65个主任科员以下职位,面向全区公开遴选公务员,最后公开遴选了50名公务员;全区14个市行政机关共有2809名副科长和科长、区直机关共有40个单位249名处长、副处长通过竞争上岗走上领导岗位;自治区本级共办理公务员(含参照人员)登记1978人,办理增人计划815人、调任103人(其中:区直82人,各市21人)。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取得积极进展,聘用制度推进范围继续扩大,基本实现全覆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全面入轨,截至12月31日,全区共有23363个事业单位完成了首次岗位设置工作,占总数的86.74 %,其中区直单位完成750家,占总数的96.03%;市直单位完成2478家,占总数的99.44%;县区以下单位完成20135家,占总数的76.55 %。北海、防城港、玉林、河池、来宾等5个市、县(区)两级全部完成核准任务。完成首次全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实施工作。经过认定,首次共有261名在职在岗人员聘任到专业技术二级岗位,88名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按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调整退休待遇。专业技术岗位2至13级的岗位设置和聘任制度在全区范围内落实到位。截至2012年底,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工作已经在全区范围内基本实现全覆盖,初步建立了公开、竞争、择优选拔新进人员的制度框架,制定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规则(试行)》(桂人社发〔2012〕79号)。开展全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检查,加大了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的监管力度,严肃处理违规事件。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顺利落实。2012年安置军队转业干部950名。安置到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的占计划分配总数的95.1%,其他事业单位占3%,国有企业占1.9%;安置到地级市的占92.6%,县(市)的占5.1%,乡镇占2.3%;249名师团职干部得到重点安置,131名功臣模范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的干部得到照顾安置。

五、工资分配

2012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7614元,与2011年的34178元相比,增加了3436元,同比增长10.05%。

2012年广西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再次调整,调整后各类地区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月1000元,每小时8.5元;二类每人每月870元,每小时7.5元;三类每人每月780元,每小时6.5元;四类每人每月690元,每小时6元。一类标准适用地区为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二类标准适用地区为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三类标准适用地区为各县级市;四类标准适用地区为各县、自治县。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全区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到位,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正在有序实施,大部分市县已基本完成。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继续推进。

六、劳动关系与劳动者权益维护

2012年广西继续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依法做好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签订和解除工作,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2012年末,全区企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数244.7万人,劳动合同签订率为92.25%,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为96.38%。全区企业单位通过并有效实行的集体合同10305份,覆盖职工194.53万人。

2012年广西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共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15189件。结案14737件(不包括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数),其中调解组织结案3091件,占20.97%。仲裁机构立案受理劳动人事争议11710件,结案率为95.22%;调解组织受理(含仲裁机构案外调解)3479件。

2012年,广西各级仲裁机构立案受理劳动人事争议11710件,比上年增加12.6%,涉及劳动者12653人,比上年增加12.47%。其中十人以上劳动(人事)争议36件,同比上升28.57%,涉及劳动者1015人,同比上升32.51%。当期共审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11646件,比上年增加12.58%,涉案金额14082.9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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