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0 03: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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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共秩序保留公共秩序界定
【正文】
所谓“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国法院依据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的公共秩序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制度。“公共秩序保留”(reservationofpublicorder)是我国法律上的称谓,在法国习惯称为“公共秩序”(publicorder),在德国称为“保留条款”(vorbehaltsklausel),而英美法国家则惯用“公共政策”(publicpolicy)。“公共秩序保留”作为排除外国法适用的一种手段或制度,其产生可以追溯到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时代,经胡伯、孟西尼等国际私法学者的发展渐趋完善。1904年的《法国民法典》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该项制度。公共秩序保留已成为国际私法中一个公认的普遍原则。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国际私法实践中已经发挥了并必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独特的法律文化背景,到底什么样的外国法需要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排除其在自己国家适用,各国就采取了不同的态度。其直接后果就是扩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若该权利被滥用,则会大大降低国际私法在协调各国法律冲突中的价值,妨碍国际民商事交往的稳定和安全,有悖于当今世界政治、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因此,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适用的是否恰当,应该受到足够的重视。
恰当适用这一制度的一个基本前提是对“公共秩序保留”这一术语中“公共秩序”有一个相对明确的认识和界定,进而防止滥用,防止各国将各种任意的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堂而皇之地冠以“公共秩序”的名义。但一个难题马上出现,那就是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特性决定了“公共秩序”是一个弹性的、不断变化的概念,从来没有学者对此做过成功的界定。但为使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实践中有效运行,避免公共秩序保留被滥用,笔者认为仍有必要对“公共秩序”做一个简单的定性。
一、各国立法关于“公共秩序“的表述
对这个很重要的措词如何理解,各国立法有着不同的表述。
普通法系国家常用的是“公共政策”、“特殊政策”或“法律秩序”,大陆法系国家则分别用“善良风俗”、“法律之目的”或“法律之基本原则”、“虽属与国家社会有重大关系之情事”,在我国的立法中,曾经表述为“社会治安”、“社会公德”、“社会秩序”、“优良风俗习惯”、“国家社会利益”、“法律的基本准则”。1982年中国《宪法》、1986年中国《民法通则》和1991年中国《民事诉讼法》分别规定为中国的“国家、安全”、“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公共秩序或公共政策条款在民法典、国际私法立法中几乎无一例外地存在。例如,1991年《加拿大魁北克民法典》第3081条,1992年《罗马尼亚国际私法》第8条,1995年《意大利国际私法制度改革法》第16条,1996年《列支敦士登国际私法》第6条,1998年《突尼斯国际私法典》第36条,1998年《委内瑞拉国际私法》第8条,1999年《白俄罗斯民法典》第1099条,等等。
许多国际私法公约也有公共秩序的规定。例如,1928年《布斯塔曼特法典》第8条,1979年美洲国家间《关于国际私法通则的公约》第5条,1973年《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第10条,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第18条,1988年《死亡人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第18条,2000年《关于成年人保护的公约》第21条,2002年《关于中介人持有证券的某些权利的法律适用公约》第11条,等等。
我国对公共秩序保留一向持肯定态度。早在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在《关于中国人与外侨、外侨与外侨婚姻问题的意见》中就有了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1954年宪法也提到了"公共利益"的概念。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第204条和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268条都就公共秩序保留作了规定。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一次全面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该法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规定表明:(1)我国采取了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适用起来比较灵活。(2)对于确定违反公共秩序的标准,我国采取了"结果说"。(3)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条款不仅指向外国法律,还指向国际惯例,这是我国所特有的。
二、中外学者关于“公共秩序“的表述
中外学者在理论上对此问题也提出了很多不同的观点。
1、戚希尔认为,“公共秩序”指英国的"特殊政策",具体包括:(1)与英国基本的公平正义观念不相容;(2)与英国的道德观念相抵触;(3)损害了英联邦及其友好国家的利益;(4)外国法侵犯了英国关于人的行为自由的观念。
2、戴赛认为“公共秩序”指三种依外国法取得的权利,即:(1)与英国成文法相抵触的权利;(2)与英国法律政策相抵触的权利;(3)与英国利益相抵触的权利。
3、库恩认为“公共秩序”指下列4种场合:(1)违背文明国家的道德;(2)违反法院地的禁止性规定;(3)违反法院地的重要政策;(4)外国法中的禁止性规定未获法院地的确认。
4、J.H.C莫里斯在其主编的《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将“公共秩序”界定为“基本公共政策”。
5、在李双元、金彭年、张茂、李志勇编著的《中国国际私法通论》中,将“公共秩序”界定为“法院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
6、在宋立红、的《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则认为,公共秩序概念虽然随着时间和地点的移转而变化,但可称其为一国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以及基本道德规范和善良风俗的总称。
三、笔者关于“公共秩序“的一些看法
鉴于世界各国的社会制度、道德观念和传统习惯的不同,对公共秩序的具体含义,很难取得一致的理解。英美国家许多学者也认为:“什么是公共秩序,……是模糊最不确定的问题之一,一般无法给它作出一个定义。”但是,笔者在充分了解各种学术观点的基础上试图提出关于“公共秩序”界定中的几个基本点:
1、“公共秩序”是一个弹性的、不断变化的概念,在对其的界定中必须坚持与时俱进,既必须用发展、变化的观点来认识,必须和社会实际相结合。法国学者尼波埃(Niboyet)对此有一个形象的说法:“公共秩序应以时间和地点为转移,今天是公共秩序的东西,可能经过若干年将不是公共秩序。”
2、我们不要乞求在“公共秩序”的界定中各国都达成一致,即在国际上对公共秩序的范围及其具体内容做出统一的规定和具体的解释。保留各国在适用公共秩序时享有的自由裁量权,尽管在客观上为各国滥用公共秩序提供了一定的便利,但是,我们可以在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实践中,要求各国在何种情况下采用公共秩序保留拒绝适用外国法,在其法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并从严规定和适用公共秩序。
3、“公共秩序”一般应包括一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也即现在相对通行的观点。
综上所述,为了使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能够更好地发挥制度价值,必须予以必要的限制,首先应对“公共秩序”进行必要的界定,但这一界定是很有挑战性的。
【主要参考资料】
1、张仲伯、赵相林,《国际私法学》(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9月修订第1版
2、张潇剑,《国际私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中国国际私法协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聚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开始呈现增长的态势,而且受到外界因素操控的可能性较大,暴力性、突发性、偶合性成为其中的重要表征。该类案件行为时有发生,对于国家机关的冲击以及对公共场所中手无寸铁的群众的冲击表现突出,可以说在这种意义上来说,聚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犯罪率不断攀升,而社会危害程度不断加强,政府的打压力度也在不断深化。此外,在犯罪人群方面,青少年的犯罪率逐年上升,在这种情况下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极大,不断影响社会正常的运作秩序,同时也为社会的发展埋下了长期的隐患。纵观现阶段的聚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犯罪的发案率以及个案的发展程度我们可以看出,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犯罪具有如下表征:首先,具有一定的公然性。我们知道,在一般意义上来说,很多犯罪都是以一种秘密的方式出现,而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犯罪则表现出一定的公然性,并且具有在公开场合偶合的案件,犯罪分子在预谋方面则表现的准备充分,作案之后急于逃匿,充分反映了罪犯的恐惧心理,这在聚众型犯罪中表现不多,更多的是表现为突然性,我国刑法对公然的规定为“,“公然”聚众的场合一般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公共场所;公路、街道等交通场所;其他特定场所,如监狱等等。”可见,在这些场合的聚众犯罪都表现为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其次,表现为一定的暴力性,聚众型犯罪的成员大都带有强烈的激情,并且相互间得到心理上的支持、感染。在此种状况下,行为人的判断力、自控力都大大降低,选择发泄的心情十分迫切,伴随而生的往往就是暴力的实施;同时,群体中,性格各异,动机不同,良莠不齐,趁火打劫者大有人在,加上“责任分担心理”的作用,更是助长了一些人的肆无忌惮,为所欲为,暴力性自然体现的较为明显。第四,再说会见上的突发性和短暂性。我们知道,犯罪心理的产生是一个阶段性过程,而在聚众型犯罪的发展过程中则表现为更多的是突发性和暂时性,突然聚合进行一定额破坏活动,并且容易随着环境的变化不断有新的思维产生,对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影响。如果有一定的机遇,则是为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这种犯罪心理提供了可能,二者,从另一个角度分析,这些人的犯罪具有一定的时间上的延续性,但是一旦遇到阻力就会犯罪激情减退,最终导致犯罪人员解散,因此在时间上具有一定的短暂性。最后,这种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在犯罪的主观表现上具有一定的激情型的特征,这是犯罪分子在犯罪的主观上表现出来的最主要的特征,一旦犯罪分子丧失了理智,势必显得冲动、兴奋并且盲从、无所顾忌,在这种心理下常常会煽动其他人一起来完成所谓的“事业”,而另一方面,随着事情的败露,犯罪心理的激情不断减退,害怕的感觉不断占据上风,短时间内消失的激情则极为可能,因此,激情型表现的比较明显。此外,每个人只凭自己的感情用事,盲动地实施过激行为。而且表面上看来大家似乎都在为实施共同的目标而不遗余力,但各自的内心动机、出发点、目的都是不同的。共同犯罪理论所要求的那种“共同故意”在这里是不存在的。
二、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犯罪的立法及司法实践表现
纵观我国立法上的规定以及对立法技术上的理解,对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犯罪的规定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有一定的差异,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般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一般情况下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两者间相同点都是扰乱秩序,前者是指在学校、单位、商场等相对封闭的场所;后者是指在人相对人多的场所,如公园、影剧院、展览会等地。前者是指造成严重后果;后者是指情节严重的行为。可见,二者在程度和发生地上有一定的差异,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犯罪采取了列举的方法对其中的各种行为进行了分析,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则是采取了概括性的立法语言对其进行了规定,二者存在本质上的差异。这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各种现实问题存在一定的误导,司法实践部门对此应该予以充分的重视和关注。关于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犯罪的立法规定主要表现在刑法第二百九十条条以及《集会游行示威法》的第29条第5款的规定。我国《刑法》第291条规定:“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此后,在《刑法修正案(三)》中增加了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由此,增加“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两个罪名”而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中也对该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可以说从立法到司法解释中都有严格的技术手段予以辅助。在《集会游行示威法》第29条第五款中规定:“占领公共场所、拦截车辆行人或者聚众堵塞交通,严重破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可见,我国从刑法到一般的法律法规,再到司法解释都对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犯罪有比较明确的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犯罪表现的惩罚力度较低,一旦发生类似的案件,公安机关往往对主要责任人进行扣押,这说明,司法实践虽然已经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但是司法机关投入的人力、财力等因素的不够,无疑对该犯罪类型的规制产生了一定的阻碍,应该加以切实的改进。在处罚力度上,刑法条文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处以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对于现阶段越来愈多的恶性犯罪来说具有不相符性,惩罚力度偏轻,无法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
三、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犯罪的立法及司法完善
论文摘要: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国际私法最古老的原则之一,它是排除和限制外国法律适用的一种制度。但由于该制度缺乏统一规则的控制、引导,直接导致了各内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扩大,损害到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大大降低国际私法在协调各国法律冲突中的价值。故再次探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研究限制其恰当适用的机制,大有必要。
一、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概述
公共秩序保留(ReservationofPublicOrder)又称为“保留条款”。当一国法院根据其内国冲突规范木应该适用外国法时,如果该外国法的适用将违反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则内国法院可以依据此理由直接限制或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这种对外国法适用加以直接限制或排除的制度称为“公共秩序保留”。公共秩序保留的结果是使以法院地国冲突规范指引而应适用的外国实体法没有得到适用,其作用在于依据“公共秩序”而直接限制或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公共秩序概念虽然随着时间和地点的移转而变化,但可称其为一国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以及基本道德规范和善良风俗的总称。”[1]“公共秩序”这个词有动态、静态两种含义。从静态考察,它是一个国家或社会的重大利益或法律和道德的基本准则;从动态来考察,它专指国际私法中一项可以排除被指定适用的外国法的基本制度,即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简单的讲就是用静态意义上的公共秩序来排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二、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不足
1、立法用词简单、模糊并且内涵不清。我国立法用“社会公共利益”来表达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与世界其他各国的实践比较来看,这种规定对于简单和含糊,并且内国也无统一司法解释对“公共秩序”的确切内涵、外延作出界定。此外,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不同的立法中,常常表述不一致。这种立法势必会影响人们对法律的理解和司法实践的运用。
2、立法规定不协调,未体现当今国际社会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趋势。一是随着经济交往的加深,各国制定的法律得到了仿效,从而缩小公共秩序效力的领域。同时,当今的一些国际条约和国内的国际私法立法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范围:“明显违背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而我国所有的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中都没有有关限制公共秩序保留的措辞。二是我国公共秩序保留的对象包括了国际惯例。综观世界其他各国的国际私法立法和司法实践,公共秩序保留所排除的内容都不包括国际惯例。这种立法上的规定不仅与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和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不一致,而且在实践中这种规定会影响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
3、立法未对法律适用结果做出规定,在内容上存在“盲点”。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外国法的规定违反我国的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一可以排除适用外国法,但是,我国的有关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均未对外国法被排除后的法律适用做出规定,亦无相关司法解释.综观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此做出了规定,常见的立法有:一是规定直接适用法院地法:另一种是可以适用法院地法。由于立法存在“盲点”,因而不利于司法实践的操作。
4、我国尚未建立完备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并未制订相关适用的程序法,导致各地、各级法院在适用条件、标准、程序上很不统一。在司法实践方面,由于公共秩序保留是一个弹性条款并且具有较大的伸缩性,因而在运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由于法官的素质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适用标准等大相径庭,其中矛盾穷出,有的法官可能会滥用自由裁量权,做出不公正的判决,从而损害我国法院的国际形象。
三、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完善
1.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指向的排除对象上,取消我国独有的对国际惯例的排除适用。我国鼓励对外经济合作,提倡“与国际惯例接轨”。在涉外经贸活动中,当事人可以依“意思自治原则”选择交易所适用的法律或国际惯例。如果立法或司法实践允许法官以自由裁量的手段借公共秩序保留排除国际惯例的效力,势必会造成国际社会中某些商人悸于与我国的民事主体进行涉外交易,进而影响我国的对外民商事交流。如果我国将国际惯例从公共秩序保留的对象中排除,尽管在个案中可能对我国民商事主体不利,但却能维护国际民商事交往的秩序,从长远或整体利益来看仍是可取的,符合我国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只要我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尽量选择自己熟悉的且对自己有利的国际惯例,避免选择适用那些内容不熟悉的国际惯例,就可减少国际欺诈的发生。2.在国内立法及国际条约中严格措词,限制公共秩序的适用。1982年《土耳其国际私法》第5条明确规定:“应当适用于各别案件之外国法律条款明显违背土耳其之公共秩序时,不适用之。”1986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第16条规定:“凡依本公约规定所适用的任何国家的法律,只有其适用明显违背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时,方可予以拒绝适用。”在此,两法均用了“明显违背’一词,不言自明,这是为严格适用公共秩序保留的条件,尽管”明显违背’仍然是一个弹性措词,但我们已可以感受到了国际社会希望限制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用的普遍意向。因此,我国在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规定上也应符合世界潮流,做到与时俱进。
3.采取一定的程序来对法官实施有效监督。“公共秩序保留在行使的程序方面本身具有较大灵活性和伸缩性,该制度适用的得当与否直接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而作为行使该权利主体的法官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1]由于我国法官的素质不高,因此有必要对法官适用公共秩序保留进行有效的监督。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并且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审判监督程序,因而对于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如果法官采用公共秩序保留而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当事人可以采取必要的司法程序救济;而在涉及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了一些规定,而对公共秩序保留未作规定,如果法院援用公共秩序保留而不予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或与仲裁机构的裁决时,将会使当事人缺少必要的程序救济。
4.在民法典中设立专门一章来规定有关国际私法的规则。在国际私法规则这一章中,我们可以专门规定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而在其他单行的民商事立法中不再规定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这样在需要运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时,可以直接援引基本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条款,从而避免立法的重复。但是在制订该制度时,我们必须遵循以下规则:首先,我们必须保证各个部门法之间的统一协调;其次,避免立法语言的简单、模糊和内涵不一致:再次,保证立法内容的完整性,避免立法上的“真空”;最后,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应当与世界其他各国逐步缩小公共秩序保留的范围相一致。
参考文献:
[1]李双元,金彭年.中西法律文化比较中国国际私法通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论文摘要: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国际私法最古老的原则之一,它是排除和限制外国法律适用的一种制度。但由于该制度缺乏统一规则的控制、引导,直接导致了各内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扩大,损害到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大大降低国际私法在协调各国法律冲突中的价值。故再次探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研究限制其恰当适用的机制,大有必要。
一、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概述
公共秩序保留(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又称为“保留条款”。当一国法院根据其内国冲突规范木应该适用外国法时,如果该外国法的适用将违反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则内国法院可以依据此理由直接限制或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这种对外国法适用加以直接限制或排除的制度称为“公共秩序保留”。公共秩序保留的结果是使以法院地国冲突规范指引而应适用的外国实体法没有得到适用,其作用在于依据“公共秩序”而直接限制或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公共 秩 序 概念虽然随着时间和地点的移转而变化,但可称其为一国的 政治 、 经济 和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以及基本道德规范和善良风俗的总称。”[1]“公共秩序”这个词有动态、静态两种含义。从静态考察,它是一个国家或社会的重大利益或法律和道德的基本准则;从动态来考察,它专指国际私法中一项可以排除被指定适用的外国法的基本制度,即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简单的讲就是用静态意义上的公共秩序来排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二、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不足
1、立法用词简单、模糊并且内涵不清。我国立法用“社会公共利益”来表达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50 条规定: “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与世界其他各国的实践比较来看,这种规定对于简单和含糊,并且内国也无统一司法解释对“公共秩序”的确切内涵、外延作出界定。此外,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不同的立法中,常常表述不一致。这种立法势必会影响人们对法律的理解和司法实践的运用。
2、立法规定不协调,未体现当今国际社会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趋势。一是随着经济交往的加深,各国制定的法律得到了仿效,从而缩小公共秩序效力的领域。同时,当今的一些国际条约和国内的国际私法立法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范围:“明显违背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而我国所有的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中都没有有关限制公共秩序保留的措辞。二是我国公共秩序保留的对象包括了国际惯例。综观世界其他各国的国际私法立法和司法实践,公共秩序保留所排除的内容都不包括国际惯例。这种立法上的规定不仅与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和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不一致,而且在实践中这种规定会影响我国的国民经济 发展 。
3、立法未对法律适用结果做出规定,在内容上存在“盲点”。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外国法的规定违反我国的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一可以排除适用外国法,但是,我国的有关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均未对外国法被排除后 的法律适用做出规定,亦无相关司法解释.综观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此做出了规定,常见的立法有:一是规定直接适用法院地法:另一种是可以适用法院地法。由于立法存在“盲点”,因而不利于司法实践的操作。
4、我国尚未建立完备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并未制订相关适用的程序法,导致各地、各级法院在适用条件、标准、程序上很不统一。在司法实践方面,由于公共秩序保留是一个弹性条款并且具有较大的伸缩性,因而在运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由于法官的素质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适用标准等大相径庭,其中矛盾穷出,有的法官可能会滥用自由裁量权,做出不公正的判决,从而损害我国法院的国际形象。
三、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完善
1.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指向的排除对象上,取消我国独有的对国际惯例的排除适用。我国 鼓 励 对外经济合作,提倡“与国际惯例接轨”。在涉外经贸活动中,当事人可以依“意思自治原则”选择交易所适用的法律或国际惯例。如果立法或司法实践允许法官以自由裁量的手段借公共秩序保留排除国际惯例的效力,势必会造成国际社会中某些商人悸于与我国的民事主体进行涉外交易,进而影响我国的对外民商事交流。如果我国将国际惯例从公共秩序保留的对象中排除,尽管在个案中可能对我国民商事主体不利,但却能维护国际民商事交往的秩序,从长远或整体利益来看仍是可取的,符合我国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只要我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尽量选择自己熟悉的且对自己有利的国际惯例,避免选择适用那些内容不熟悉的国际惯例,就可减少国际欺诈的发生。
2.在国内立法及国际条约中严格措词,限制公共秩序的适用。1982年《土耳其国际私法》第5条明确规定:“应当适用于各别案件之外国 法律 条款明显违背土耳其之公共秩序时,不适用之。”1986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第16条规定:“凡依本公约规定所适用的任何国家的法律,只有其适用明显违背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时,方可予以拒绝适用。”在此,两法均用了“明显违背’一词,不言自明,这是为严格适用公共秩序保留的条件,尽管”明显违背’仍然是一个弹性措词,但我们已可以感受到了国际社会希望限制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用的普遍意向。因此,我国在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规定上也应符合世界潮流,做到与时俱进。
3.采取一定的程序来对法官实施有效监督。“公共秩序保留在行使的程序方面本身具有较大灵活性和伸缩性,该制度适用的得当与否直接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而作为行使该权利主体的法官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1]由于我国法官的素质不高,因此有必要对法官适用公共秩序保留进行有效的监督。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并且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审判监督程序,因而对于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如果法官采用公共秩序保留而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当事人可以采取必要的司法程序救济;而在涉及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了一些规定,而对公共秩序保留未作规定,如果法院援用公共秩序保留而不予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或与仲裁机构的裁决时,将会使当事人缺少必要的程序救济。
4.在民法典中设立专门一章来规定有关国际私法的规则。在国际私法规则这一章中,我们可以专门规定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而在其他单行的民商事立法中不再规定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这样在需要运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时,可以直接援引基本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条款,从而避免立法的重复。但是在制订该制度时,我们必须遵循以下规则:首先,我们必须保证各个部门法之间的统一协调;其次,避免立法语言的简单、模糊和内涵不一致:再次,保证立法内容的完整性,避免立法上的“真空”;最后,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应当与世界其他各国逐步缩小公共秩序保留的范围相一致。
关键词:先简支后连续桥梁;桥梁构造;桥梁施工
桥梁工程中使用最多的是简支梁和连续梁结构[1]。所谓简梁是指梁的两端搭在两个支撑物上,梁端和支撑物铰接,支撑物只能给梁端提供水平和竖直方向的约束,不能提供转动约束。现实看是只有两端支撑在柱子上的梁,主要承受正弯矩,一般为静定结构;而连续梁是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支座的梁。连续梁有中间支座,所以它的变形和内力通常比单跨梁要小。先简支后连续是架设时T梁或是箱梁都是一段一段以简支梁的形式放置在桥墩支座上,然后再把梁连接成整体连续梁,简单地说就是先把桥墩两两之间的梁架起来,然后再把这些桥梁连续起来构成整体的一种施工工艺。
1先简支后连续梁结构概述
1.1构造特点
⑴连续段:施工中必须能够和主梁紧密结合,体系转换之后,连续段将与梁段横隔板共同组成桥上结构的横隔梁。为了方便施工和保证主梁弯矩预应力钢束的张拉效果,通常采用普通钢筋作为连续梁段钢筋。⑵预制构架:除了有预制梁段外还有现浇连续段的端头,临时支座预埋用钢板、需预埋桥梁横向和纵向的连续钢束[2]。⑶预制的整体式桥面板,能够保证桥面的平整度和装配式梁的刚度、抗扭性。⑷防撞栏、排水沟、桥面铺装、伸缩缝等二期施工构件。体系转换是先简支后连续结构的重要一个环节,在这之前梁板属于简支梁受力,在这之后则转换为连续梁受力。其主要构造包括:桥墩、支座、预制构件、连续段、现浇桥面板、防撞栏、伸缩缝、排水沟、桥面铺装等。其结构形式可按预制梁板的断面类型、预制板构件应力的施压方式和材料三种形式划分。
1.2优点分析
简支梁是两跨连续梁桥结构,是通过两跨预应力以上混凝土梁形成具体的连续结构,其优点如下:⑴具有刚度大、变形小、伸缩缝少和行车舒适等优点;⑵预应力钢束简支梁张拉出厂时,同时对主梁采取负弯矩区预应力钢束布置和张力,出厂后吊装梁时只需要起重设备。这种方式有效减少了施工设备,同时也避免了预应力钢束障碍地面;⑶预制梁可以使用标准的组成部分,是统一的工厂生产和管理,有利于技术操作,节省了施工时间,缩短工期,提高经济效益。
2工程概况
某大桥设计荷载为汽-20、挂-100,桥面宽度为2×(0.5m+11.5m+0.75m),桥梁总宽为25.5m,双向4车道。上部结构采用的是先简支后连续的预应力混凝土T梁结构,下部结构采用灌注桩;全桥长104m,5孔,跨径为20m。桩径为1.20m,T型梁支座在中墩处采用橡胶支座。
3施工工艺分析
目前先简支后连续梁桥的一般施工程序为:预制主梁张拉预应力钢束设置临时支座,安装永久支座连接接头段钢筋浇筑现浇段混凝土桥面系施工[3]。对于该大桥的施工提出以下施工工艺:⑴浇筑主梁,待混凝土强度达到100%的设计强度后,进行预应力钢束的张拉;⑵对主梁进行压浆、对梁底通气空间进行清理;⑶架设临时支座,逐跨吊装预制好的主梁,架设在临时支座上形成简支体系;⑷主梁架设完成后及时把横梁钢筋及桥面钢筋连接,同时安装好永久支座;⑸对主梁接头段钢筋进行连接,选择气温不超过20℃时进行主梁接头的混凝土浇筑工作;⑹完成主梁接头连接工作后,从跨中向两边浇筑现浇段混凝土同时进行养护工作;⑺待现浇段混凝土强度达100%后拆除临时支座,体系由简支转化为连续梁;⑻防护栏、伸缩缝、排水沟、铺装等桥面系施工。梁板预制施工首先应平整场地,保证有足够的承载力和排水能力;模板在浇筑混凝土时必须有刚度、不变形、表面平整光洁、接缝紧密不漏浆;浇筑混凝土之前先用镀锌波纹管预留预应力筋孔道,管道安装前进行水密性试验,发现漏水处用防水胶带包裹,安装管道时必须严格依照施工图纸的位置;模板安装参照《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当混凝土构件达到设计强度的90%方能进行预应力筋的张拉工作,且开始张拉前应仔细检查构件外观的完整性和规格是否满足设计要求。为了减少现浇段与预制梁的收缩差,预制梁从浇筑好混凝土到安装的时间不能超过90d。梁体预制完成后使用吊车和运梁车将预制好的梁体运送给架梁机,架梁机对预制梁进行组装。结构连续施工时,先对梁端凿毛并绑扎连续段的钢筋,然后安装永久支座,再安装模板,模板顶面应高出支座约1cm。上述准备工作完成后即可浇筑混凝土,待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90%后张拉预应力钢束,张拉完成后立即压浆,待水泥浆达到设计强度90%后拆除模板。在结构连续施工完成后便能拆除临时支座,完成简支到连续的体系转换。体系转换过程中梁体应均匀稳定下降,同时使支座受力平衡。
4结语
由于先简支后连续梁受力性能好,结构简单,集合了连续梁和简支梁两种结构的优点,目前正被越来越广泛地使用。本文结合工程实例对先简支后连续梁施工工艺进行了分析和探讨,以期为同类工程施工提供借鉴。
作者:王秉亚 单位: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曾剑.先简支后连续梁的结构特性及施工研究[D].重庆:重庆交通大学,2007.
论文摘要: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工序就是生产和检验、材料、零部件、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阶段。建筑工程施工工序质量控制,是企业中最经常、最大量的质量管理活动,是企业实现质量目标的基本保证。
建筑工程施工工序质量控制主要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工序活动条件的控制和建筑工程施工工序活动效果的控制两个方面。一方面,建筑工程施工工序活动条件的控制主要是指对影响建筑工程施工工序质量的各因素进行控制。又可分为施工准备方面控制和施工过程中对建筑工程施工工序活动条件控制。施工准备方面控制,应从人、机、料、法、环五个方面因素进行控制。施工过程中建筑工程施工工序活动条件控制,主要抓好对投入物监控,对施工操作和工艺过程控制以及其它相关方面控制;另一方面,建筑工程施工工序活动效果的控制:建筑工程施工工序活动效果控制主在实施步骤上为:实测-分析-判断-纠正或认可。实测:也就是采用检测手段。如看、摸、敲、照、靠、吊、量、套或见证取样,通过试验室测定其质量特性指标。
一、当前建筑工程施工工序质量控制的要点
监理工程师实施建筑工程施工工序活动质量监控应分清主次,抓住关键,依靠完善质量体系和质量检查制度。
首先,确立建筑工程施工工序质量控制计划,建筑工程施工工序质量控制计划要明确质量控制工作程序和质量检查制度。
其次,要设置建筑工程施工工序活动质量控制点,进行预控。控制点设置原则,主要视其对质量特征影响大小、危害程度以及质量保证的难度大小而定。建筑工程施工工序就是生产和检验、材料、零部件、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阶段。建筑工程施工工序质量控制,是企业中最经常、最大量的质量管理活动,是企业实现质量目标的基本保证。
二、建筑工程施工工序质量控制的现实分析
目前建筑工程施工工序主要特点是施工周期较短,工程项目涉及的范围较广,项目多、杂,这些给工程管理和工程质量控制带来一定难度。然而,一个施工项目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是保证该项目的为企业创造效益的最根本的保证,也是我们能够为广大用户提供优质施工项目业务服务的先决条件,建筑工程施工工序质量是直接制约着企业自身一些业务发展的。所有这些给从事施工项目项目建设及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提出了更加尖锐的问题,如何把我们负责建设的工程质量与企业的命运相联系,如何提高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是我们在新的建设现状下面临的新课题。实践证明,有效的工程质量控制是确保工程质量最有效的方法。
(一)质量控制与投资控制、进度控制的关系
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是进行建设项目管理的三大重要控制目标,这三个管理目标之间有着相互依存和相互制约的关系。我们进行工程项目管理的最终目标是:以较少的投资,在预定的工期内,完成符合建筑工程施工工序质量指标的建设项目。然而,单纯的过高的质量要求会造成投资的加大和进度的延长;相反对质量要求过低,将会导致质量事故剧增,严重的也会拖延工期,造成投资费用增加,且对整个项目的产出质量造成严重后果。这就要求我们要从实际情况出发,针对建设项目的类别和建设规模,确定出符合实际需要的质量标准。
(二)影响建筑工程施工工序质量的主要因素
影响施工项目的工程质量因素很多,我们常说的五个大的方面:人、材料、机械、方法和环境。参与施工项目建设项目的人员主要来自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项目建设所用材料也种类繁多,五花八门,有时受特殊环境制约甚至使用非标材料和设备;施工用机械的设备性能和操作者的熟练程度;施工项目建设过程中参与者的管理思路、设计方安、施工组织等方式方法。施工项目建设工程还有它同于其他行业建设项目的不同之处,例如:大型施工项目建设项目涉及的地域广泛,有时甚至非常复杂;施工用机械设备大都具有行业专用性;施工用材料工具多数也属于行业专用。
三、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工序质量控制的对策
针对于建筑工程施工工序质量监控的难点,控制应达到的效果是:全面、实时、有效。要实现这一控制目标,务必在控制过程中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有效监控,并在控制过程中适时采取管理、组织、技术等方面措施。为减小由建筑施工工程工序产品质量偏差带来的损失,必须以事前控制为工作重点。
(一)做好建筑施工工程工序开展前的质量监控工作
1、熟悉工序操作要点,通过工序分析掌握重点。如砌砖工程的砂浆饱满度、灰缝水平度及厚度、拉结筋的布设、混凝土浇筑时的振捣插点及振捣时间等。使监理人员在以后工序的监控中有了明确的标准及重点目标,控制工作将更具方向性及针对性。
2、检查承包商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情况,重点在于人员是否各就其位、责任是否明确到人。务必要落实质量员及收料员人选,因为在实践中承包商出于节约管理费考虑,常会有质量员与施工员、材料员与收料员相替代的情况。但这两类工作责任常有相矛盾的地方,十分不利于质量控制的实施。
3、材料样品制度与奖惩制度。建筑施工工程工序质量监控中人及材料因素的控制犹为重要,这些问题的控制难点就是面广量大,不从制度上加以规范是难以达到预期控制效果的。现对笔者在监理工作中极力推行的样品制度介绍如下:该制度主要有两个方面内容。第一,样品档案库的建立,即对于进场材料建立书面技术档案及实物样品档案。第二,对进场材料按样品标准检查,达到标准接受,否则拒收。这样规范了进场原材料应达到的标准,而且直观、明了可操作性较强。材料检查的职责在于收料员,监理工程师应对此进行经常性的核查。对于出现的偏差则通过奖惩制度加以规范解决。这样通过监控样品制度的实施,质量监控难点中材料的因素得以基本解决。对于奖惩制度的实施,对于操作者的违规操作进行处罚。检查及处理职责在于质检员,使质检员具有相当的质量否决权及控制力度。这样,监理工程师通过控制奖惩制度的落实,质量监控难点中人的因素也得到了有效的控制。
(二)加强建筑施工工程工序开展过程中的质量监控工作
1、样板制度的落实。在建筑施工工程工序中,往往不能通过设立控制点来超前控制工序质量,实践表明实行样板制度是很有效的措施。在大面积工序活动展开前,通过样板的质量检查、分析可起到下面四个作用:第一,通过分析可确定在以后操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在以后操作中实行重点控制;第二,可对操作者的素质进行检查,不合格者予以清退处理,减轻以后质量控制负担;第三,使操作者及检查者在以后的工作中有了明确、直观的实物标准,做到人人心中有标准;第四、避免因普遍性操作问题,而工序大面积展开引起大范围的返工。故监理工程师在建筑施工工程工序展开前要做的工作必须有样板工序产品的检查及验收工作,为杜绝大范围返工做出必要的工作;同时也对工序操作者的素质进行了有效的控制。
2、加大现场巡查力度,力争掌握第一手资料,努力实现及时控制,对发生的问题务必做到早发现、早纠正,避免积重难返,避免大的返工损失。比如砌体工程中的拉结筋的检查,若采取砌体完成后开洞检查,不仅不易检查,还有查出问题也难以补救,但在现场巡查中及时予以解决,既能保证质量避免较大损失,也易得到承包商的合作,这也有力地解决了在上文建筑施工工程工序质量控制难点中提出的难题。
3、对承包商在建筑施工工程工序活动中的质量管理体系、样品制度、奖惩制度的实施情况监控。笔者发现承包商往往均具有完善的质控体系以及配套质量管理制度,但如得不到贯彻,则收效甚微甚至不起作用,而这将会对工序活动效果带来严重影响。故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应对承包商的质量控制体系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控,加大制度的执行力度,从而确保建筑施工工程工序活动在正常条件下进行,杜绝质量失控情况的发生。
4、监理工程师在质量监控中应注意的工作方法。事实上,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如得不到承包商的合作是难以取得预期效果的,故在质量监控过程中务必要做到实事求是、秉公处理、监帮结合,工作中坚持以理服人、让事实讲话,这样有了一个良好的合作氛围,工作效果往往事半功倍。
(三)加大建筑施工工程工序产品完成后的质量监控工作
从畜牧养殖业水污染的实际情况出发,收集准确的污染水质水量数据,进行严密的水质分析,制定合理的水污染治理计划。在采用设计方案处理后的污水的各项指标都应该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l8596—2001)的处理标准。污水治理设备的占地面积不应超过总占地面积的1%,布局应该简单而不失美观,而在选购治理设备时应选用能源消耗量低、运行效率高、材料新颖、设备维护简单方便、性价比高、操作简便的设备。另外,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不能产生别的对环境有影响的气体和废物,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整个工程的劳动力使用强度也不能过大。
2、污水治理工程设计进水水质及排放标准
2.1设计进水水质。
在原有工程经验的基础上,将现行方案污水水质情况按畜牧养殖业平均污染物进水水质设计为:COD3000-5000mg/L,NH3-N200-800mg/L,BOD5200-500mg/L,SS1500-2500mg/L。
2.2排放标准。
严格控制排放标准在《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l8596—2001)的排放标准水平上。
3、污水处理工艺流程设计说明
先将畜牧养殖基地产生的污染类废水(未经处理)排入格栅池中进行固液分离,然后将处理过后的液体排入酸化池中进行水解和酸化,再将一部分酸化液排入沼气池中进行厌氧发酵处理。得到的沼液有两种主要用途:(1)用于种植黑麦草等盈利作物;(2)用于和上一步得到的酸化液混合,用来调节配水池中的水质和水量,得到的液体排放入SBR池除去未被完全沉淀和吸收的碳和氮。经过除碳脱氮处理的液体进入填料沟实行进一步脱氮和除磷操作。SBR产生的剩余污泥和沼气池的沼渣可以当做肥料用于土壤的改良。具体来说,以上整个畜牧养殖基地污水处理系统设计中涉及到沼气池、调节池、混凝沉淀池、一级接触氧化池、二级接触氧化池、二沉池、接触消毒池、污泥浓缩池和污泥干化池等,整个污水处理系统不仅能够使用物理和化学的方法处理废水,而且利用了生物化学反应来处理废水,经过这些处理池的相互协调配合使用,畜牧养殖基地排放的污水再进行深度消毒后即可到达国家规定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l8596—2001)。
4、污水处理构筑物设计参数
4.1沼气池。
沼气池又称厌氧池,通过将来自畜牧养殖基地的悬浮粪渣以及浓度高的有机废水进行厌氧处理达到初步降低水中COD浓度的目的。同时,沼气池的设置还可以降低后续好氧处理的冲击负荷。整个沼气池主体可以利用钢筋混凝土搭建为地下式结构,将配水管设置在沼气池的上方。除了粪渣及有机废水的处理外,也可将沉淀池中剩余的污泥倾倒在沼气池中消化处理。将水力在沼气池中的停留时间设计为100~120个小时。
4.2调节池。
调节池的主要作用是:(1)降低污水的水量波动。未经特殊处理的污水具有相当大的水量波动,不具备调节池的污水处理系统,往往会因为水量波动较大使整个处理环节不受控制。(2)水质均匀化处理。均匀的水质更易于生物化学反应的进行,所以,污水水质的均匀化处理也是必不可少的。将水力在调节池中的停留时间设计为20~24个小时。
4.3混凝沉淀池。
混凝沉淀池的主要作用是去除污染物和污水中的可沉淀杂质。首先,利用污水提升泵将调节过后的废水排入混凝沉淀系统中的混凝反应池中,然后将已经调配好的混凝专用药剂溶液加入混合池中,再进入反应池,使悬浮物聚合成大的、密集的、可沉淀的矾花,继而排入沉淀池中进行沉淀。沉淀池底部的沉泥可利用静压装置导入至污泥浓缩池中。混凝沉淀系统中的沉淀池可一致采用斜管沉淀池的形式。将水力在混凝沉淀池中的停留时间设计为4~5个小时。
4.4接触氧化池。
YDT立体弹性填料是该池中的核心氧化材料,YDT立体弹性填料具有较大的比表面积,不仅具有挂膜简便、脱膜快速的优势,而且由于其具有很好的柔韧性,很少会产生结团的现象。生化池中含有大量的微生物,可容量大,采用了耐受冲击的材料具有很强的负荷承受能力,畜牧养殖基地的工作人员能在不需要接受专业训练的基础上,灵活的操作该系统。
4.5二沉池.
同混凝沉淀池相同,二沉池中也设置了斜管装置。不过,二沉池采用了穿孔墙整流布水的进水方式,装置的表面负荷为0.1m3/(m2•h)。微生物的繁殖速度快,生长周期短,在此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生物膜,生物膜会与微生物一同进行新陈代谢,当生物膜生长一段时期后,会由于部分机体的老化从YDT立体弹性填料上掉落下来,被上层水流带入二沉池中,此时斜管装置的使用就可以让这些生物膜悬浮物在二沉池沉淀,使从此系统排放的水质达标。将水力在二沉池中的停留时间设计为3~4个小时。
4.6接触消毒池。
经过上述处理的污水中仍含有大量的有害的微生物或寄生虫卵,接触消毒池中的二氧化氯发生器可以根据水量或水的含氯量变化自动调节二氧化氯的发生量,该系统在保证安全的基础上还可以保证水中的二氧化氯浓度达到标准水平。在消毒过程中将工作温度设定在5~40℃。将水力在接触消毒池中的停留时间设计为3个小时。
4.7污泥处理。
污泥处理系统中包括两个主要污泥处理池:(1)污泥浓缩池。该池中的污泥主要来自沉淀池和接触氧化池,池中设有便于排出上层澄清液的排水管,池体的可用容积大约为20m3。(2)污泥脱水系统污泥干化池:该池主要是将沉淀池产生的污泥用泥泵打入池中然后自然风干。根据畜牧养殖基地的规模,可以建造两座以上的污泥脱水系统污泥干化池,采用普通的砖砌结构即可。
5、结语
关键词:企业知识型员工特点需求激励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成为企业资源要素中最重要的要素之一,而从事知识型工作的员工,成为了企业生存和发展不可或缺的关键人物,因此,如何合理使用知识型员工,如何有效的激励知识型员工使其最大限度的发挥创造力,已成为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
一、对企业知识型员工的需求分析
1.自我发展需要
与其他类型的员工相比,知识型员工更加重视能够促进他们不断发展、有挑战性的工作,他们对知识和事业的成长有着持续不断的追求,他们需要不断的学习,要求企业能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以满足他们知识更新、事业发展的需求。
2.工作自主需要
知识型员工希望按照自己的工作方式完成任务,他们要求企业给予自,使其能够以自己认为最有效的方式工作并完成他们的任务。
3.工作成就需要
知识型员工的满意度来自工作本身,包括挑战性的工作和高质量的完成工作,这个需要可以通过实现技术理想、成就事业、得到同行肯定、拥声誉等需要表现出来。
4.财富需要
知识型员工希望得到一份与自己的贡献相称的报酬,报酬是衡量自我价值的尺度,他们追求较高的收入。
5.尊重与参与需要
知识型员工渴望得到更多的尊重与信任,主要表现为更多的需要被企业领导和同事承认与肯定、尊重与理解。同时,知识型员工对参与决策的期望程度较高,如他们往往期望自己的合理化建议被接受和采用。
二、对知识型员工的激励措施
1.建立多元化的价值分配制度
人力资本作为一种要素投人,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为企业产生利润,实现价值增值,自然应该获得相应的薪酬。薪酬的高低标志着一个员工的工作绩效、才能与贡献率的大小。薪酬是员工工作的直接动力来源,同时由于知识型员工与企业之间是一种信息不对称的委托——关系,员工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其行为可能会偏离企业的权益。因此,设计多元化的薪酬体系是激励知识型员工最直接的办法。
股票期权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企业最富成效的激励制度之一。股票期权制赋予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骨干一种在特定的时期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的权利。在行权时,如果股价上升,则持有者可以获得行权价与市场价之间的差价带来的可观收益;若股价下跌,则持有者可以放弃行权。通过股权激励,企业高级员工的利益与企业利益有机地联系起来,使企业员工既具有委托人又具有人的双重身份,这样有利于企业内部建立起一种持久的激励源,避免员工的短期行为。这种“资本剩余索取权”驱动员工不断努力提高企业业绩,最终达到企业与员工双赢的局面。
2.目标激励
通过设置一定的目标为诱因,刺激人们为满足需要,激发起人们实现目标的欲望,这是激励的基本过程。
实施目标管理,对于知识型员工而言,能使他们发现工作的兴趣和价值,从而在工作中满足自我实现的需要,这样,实现组织目标就有了可靠的群众基础。
实施目标管理是一个管理系统,也是一种过程管理。目标管理的思想建立在自我控制、自我指导的哲理的基础上,明确的目标使人有明确的方向感,而只有参与目标的制定才能有执行的积极性,才能产生自我控制和自我指导。因此,目标管理可以有效的激励知识型员工。
3.参与激励
让知识型员工参与管理、参与决策,可以激发他们的主人翁、责任感,易使他们把个人目标同集体目标统一起来,可以提高他们的自我价值,感到自己是集体中的重要一员,当其意见被采纳时,便会产生心理上的满足。4.重视知识型员工的成长和发展
企业应该注重对员工的人力资本投资,健全人才培养机制,为知识型员工提供受教育和不断提高自身技能的学习机会。当员工认为仅仅是企业的一个“高级打工仔”时,就很难形成对企业的绝对忠诚。因此,企业不仅仅要为员工提供一份与其贡献相称的报酬,使其分享到自己所创造的财富,而且要充分了解员工的个人需求和职业发展意愿,为其提供适合其要求的上升道路。
5.利用工作本身激励
双因素理论认为,工作本身是一个重要的激励因素。利用工作本身激励知识型员工的积极性,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要根据知识型员工个人的能力水平和兴趣爱好安排相应的工作,使工作对个人有更大的吸引力。
(2)一个人在一个岗位上工作了一段时间后(一般三年左右),如其能力水平表现殆尽,再无创新的欲望,就应调换工作,用新的工作焕发新的精神。
6.领导者的言行激励
企业的领导者,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者、组织者和指挥者,也是企业员工的教育者。因此,企业的领导者除去通过各种工作激励人的积极性外,还要通过自己的言行、思想情感影响激励知识型员工的积极性。
(1)领导行为激励。所谓领导行为激励,是指领导者通过自己高尚的思想品德,以身作则的模范行为影响激励知识型员工。领导者思想品德和行为如何,是能否激励知识型员工的关键。古人讲:“其身不正,有令不从,其身正,不令而行。”领导者身不正,说话办事就无力量,以其昏昏,使人昭昭。领导言行激励,一要提高自身的素质,包括思想品德素质、知识素质、业务能力素质和作风素质;二要以身作则,就是要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身先士卒。要求员工做的,领导要首先做好;要求员工不做的,领导要首先不做。领导者的高尚品质、出众的能力和模范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巨大的号召力、影响力和对知识型员工的吸引力,也是对不良风气的约束力。反之,必然是“上梁不正下梁歪”。
(2)支持激励。员工的良好行为都希望得到领导者的承认、肯定和支持,这是人们的一种心理需求,也是一种激励因素。
①尊重知识型员工。既尊重知识型员工的人格、尊严,尊重他们的意见、尊重他们的劳动,而不是惟己是才、惟我独尊。
②信任知识型员工。疑人不用,用人不疑。领导者要放手让知识型员工在其授权的范围内大胆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才能。不要用人而疑,用而不信,大事小事都进言插手,更不能安插亲信,秘密监视。
③支持、爱护知识型员工。对知识型员工做的对、做的好的工做要予以承认、肯定,对他们的难处要予以理解,对他们的困难要在物质上或精神上予以帮助解决。对他们工作中的失误,要勇于承担责任,帮助他们总结经验教训。
(3)关怀激励.所谓关怀激励,是指领导者对知识型员工在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给以关怀,激励他们的积极性。关怀激励,实际上是一种情感激励。虽然它也要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但更重要的是感情的投入。
关怀激励:一是政治思想上关怀,即关心知识型员工思想的进步,政治的发展;二是工作上关怀,即关心他们是否学非所用、对工作是否满意、工作有何困难,并帮助解决,关心他们的业务水平提高;三是生活上关怀,即关心他们的疾苦,关心他们的衣、食、住、行,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设法满足他们的合理需要。
7.把改变工作时间作为激励因素
(1)弹性工作时间。要求知识型员工按工作日上班,并工作一定时数。不过,要求他们在一定的核心时间内必须在岗。允许他们在上午7时以后9时以前的任何时间上班和在下午2点以后6点以前的任何时间下班。
(2)压缩工作周。既把每周的工作时数压缩成较少的天数,通常采用4~10工作制。即每周工作4天,每天工作10小时,而不是传统的每天工作5天和每天工作8小时。他们虽然仍运用组织每周工作5天的循环时间表,但组织或部门可以把他们的工作改为4天,或者是星期一到星期四,或者是星期二到星期五。
参考文献:
[1]王文峰.知识型员工及其流动的特点.《现代企业》2005年04期
[2]马桂兰.刘春城.知识型员工的特征.《森林工程》2004年04期
[3]李智伟:关于知识型员工的激励问题.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02期
在制图测绘实践环节,可利用虚拟三维模型库中装配体的拆装动画给学生讲解装配体的结构、拆装步骤以及工作原理,可以提高测绘质量,减少工作量,提高效率,既适应目前课程学时不断减少的现状,也可以彻底检验学生的工程实践能力。
2《工程制图》虚拟三维模型库开发及技术路线
2.1《工程制图》虚拟三维模型库实际上是对实物模
型进行计算机虚拟处理,利用计算机软件及多媒体技术制作虚拟实物模型,取代传统实物模型及挂图的制作、管理和使用。按照教学功能的分类,模型的建立要考虑到零件典型性、与教材同步性,方便教学与自学,同时要便于管理和使用。模型库的主要框架如图1所示。
2.2技术路线《工程制图》虚拟三维模型库是利用
UG软件建立三维实体模型,通过eDrawingforUG将零件模型转换成*.eprt格式,将装配体三维模型转换成*.easm格式,再将*.eprt和*.easm格式转换成*.exe格式直接播放;利用UG软件自带模块完成装配动画;利用Animator软件完成复杂形体动画;利用CAD软件绘制复杂形体的二维视图;利用Dreamweaver作为网页制作软件共同开发的虚拟三维模型库,其主要技术路线如图2示。例如,学生在学习剖视图时,经常会少画断面后面的可见轮廓线,特别是阶梯孔后面所产生的交线,而会多画出机件前半部分外轮廓的交线。在创建机件表达方法模型库时,用UG软件完成机件的三维实体造型,如图3示,通过EdrawingforUG软件转换成*.eprt格式,然后在Edrawing软件中转换成*.exe格式。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在计算机上不安装任何软件而运行*.exe格式文件,通过旋转、放大、缩小等让学生全方位观察机件的内外形结构;亦可通过横断面工具对机件剖切,如图4示,将直观性的解决学生空间想象难的实际问题,对阶梯孔后面的交线是否要画一目了然,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3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