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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社会行动 战略制定 单元行动
一、引言
在经济全球化,技术日新月异,新的经营方式不断涌现以及信息交流过程发生根本性变革的背景下,企业要想求得生存和发展,就必须将眼光放长远,以未来为目标,做出统筹全局的规划。资源和技巧方面的最初优势并不是决定性因素,企业战略起着重要作用。企业战略是企业以未来为基点,为寻求和维持持久竞争优势而做出的有关全局的筹划和谋略。能否为企业制定一个有效的战略成为企业战略成功与否关键的一步。本文将从社会学的角度出发,以社会行动的“行动参照构架”来分析战略制定这一行动。
二、战略对于企业的重要意义
企业战略确定了企业在一段时间内的总体目标和企业资源配置,并以战略目标的实现情况为依据对资源使用效率进行监督和评价。企业战略使企业不仅能对竞争对手、顾客和技术等环境的变化做出反应,同时也使企业具备影响市场环境,进而主动影响市场环境变化的能力。
从宏观上看,一个企业制定的战略不仅对于单个企业而言关系到其能否取得和维持竞争优势,而且深刻影响着企业所处行业的行业结构、市场竞争态势和总体布局,进而对该行业的获利水平产生影响,这一点从近几年的家电大战中可以得到有力的证明。从微观上看,一个企业制定并实施战略管理,对于企业本身而言,也是保持企业旺盛生命力、实现企业长远发展的内在要求。企业实施战略管理可以促使企业改进决策方法,优化组织结构,并保持组织结构与战略的匹配性,增强整个组织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三、社会行动理论的“行动参照构架”
美国著名社会学家塔尔科特・帕森斯在综合马歇尔、迪尔凯姆、帕累托和M.韦伯等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社会行动理论,他认为社会行动的基本单位是单元行动。一般来讲,单元行动具有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与行动的主观方面即行动主体相对应的有两个因素:目的―行动过程所要达到的未来状态;规范―与行动目的相一致的价值标准和行动规范。与行动的客观方面即环境相对应的也有两个因素:条件―环境中不能为行动者所控制的因素;手段―环境中能够为行动者所控制的因素。这四种因素的组合即构成了所谓的社会行动的“行动参照构架”。
环境与行动的关系极为密切。一方面,环境作为行动的客观方面参与了行动参照构架的形成,也就是说,社会行动不仅是有目的的,而且它总是在一定的客观环境中进行的,这种客观环境有时作为条件限制行动的取向和范围,有时又为行动提供手段或工具。另一方面,环境也不是自在和孤立的,而是在和行动的关联中存在和发展,其对行动的条件限制和手段提供只有在和行动目的相联系时才能成立,才有意义。
四、战略制定的行动参照构架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战略制定这一行动具备了单元行动性质和关系结构特征。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行动或行动系统,战略制定也必然具备行动参照构架的特征。也就是说,在战略制定行动中,它必然要以其主观方面即战略制定的目的与规范同其客观方面即战略制定的手段和条件之间的关系来建构自己的行动构架。这一方面表明,战略制定行动不仅有着自己特定的目标指向,而且必然存在于一定的环境之中并与之发生关系,它或者受到环境的限制而调整自己的行动路线和范围,或者从环境中获取资源和能力以达成自己的行动目标,并在此过程中同时也参与对环境的重建(如图所示)。
战略制定这一行动所处的环境是企业所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系统,可以分为企业外部环境和企业内部环境。企业是外部环境中的一个子系统,各种外部因素都会对企业产生影响。但是不同产业类型的企业,有不同的外部相关环境因素。外部环境中对企业战略产生影响的关键因素称之为战略环境因素,按照战略环境对企业的影响层级不同,外部战略环境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一般战略环境、产业战略环境和企业战略环境。内部战略环境是企业内部与战略有重要关联的因素,主要包括企业资源、能力和管理水平以及利益相关者(如表所示)。
内外部环境因素对于企业的影响可以最终归结为外部的机会、威胁,和内部的优势、劣势,这些因素或者作为手段为战略制定的行动主体所把握,或者作为条件因素制约着行动目标的达成。战略制定行动与环境之间是互动交换的关系,行动不仅受着环境因素的制约和促进,它同时也可以影响和重建环境。例如当企业在准备进入一个封闭型市场时,面对不利的外界环境,通常可以制定非市场战略来改变自己的处境。封闭型市场是指在这种市场上,现有的参与者和批准者设置了种种障碍,使得那些能够提供类似的甚至更好的产品和劳务的企业难以进入,无法经营。一般意义上来讲,这是典型的条件因素。这种封闭型市场随着国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许多国家的政府干预加强以及因此而导致的贸易保护主义抬头而日渐普遍。企业为了成功地进入特定市场并在那里从事业务经营,在战略上就要协调地运用经济的、心理的、政治的和公共关系的手段以博得外国或当地若干参与者的合作和支持。甚至当企业采取非市场战略有效地处理与政府关系时,还可以影响政府政策的制定,引导有利于自己的社会规范的形成。由此可见行动对于环境的重建作用。
行动主体与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是以文化为中介的,文化指的是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它包括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心理文化三个方面。文化为行动者提供了行动规范,行动规范是指行动者在确立目标、选择手段、克服障碍时所遵循的社会标准。文化不仅广泛地影响着战略制定行动的各个环节和层面,不仅涉及了战略制定行动的具体行动方向,还深刻地影响着从事战略制定行动的企业家及相关人员的心理定势、思维方式和价值取向。企业在制定战略时对经济利益的追逐行为不是单纯的,而是要受到道德伦理、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社会制度和社会关系等的制约。此外,企业文化也会对战略制定产生影响,规范着战略制定行动。企业文化是企业独特的传统、习惯和价值观的积淀,它与企业的生产过程、产品形式与服务手段密不可分。重视企业文化特色,按照自身特点去制定能够有效实施的战略,将意味着企业在文化环境方面的优势。
参考文献:
[1]王璞:战略管理咨询实务[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
[2][美]C.W.L.希尔,G.R.琼斯.战略管理[M].中国市场出版社,2005
2007年是我县建设“三个金溪”,谋求跨越争先进位的重要一年、关键一年。一年来,作为全县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责任人,我一直坚持高举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抓好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注重谋求综治工作六大力量,实现了社会“六个未发生”的良好形势,即未发生重大,未发生重大恶性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问题,未发生“×××”人员进京赴省和本地聚集滋事事件,未发生地下天主教非法集会,未发生重特大治安灾害、安全生产、交通、火灾事故,未发生重大涉法涉诉案件。
一、责任机制落实上重问责力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关键在领导,责任也在领导。严肃有力的问责体系是责任机制落实的重要保障。我主要是着重三个机制的落实。
一是党政干部抓综治工作责任机制。年初县委、县政府与各地、各部门签订了综治目标管理责任书,各地、各部门也严格按照规定建立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责任网络,层层分解量化到各级责任单位及责任个人综治各项任务。县、乡两级都建立了定期研究综治工作制度。县委常委会每月听取至少一次以上综治工作报告;乡镇、县直单位每月召开至少一次以上的综治工作例会。
二是综治工作责任追究机制。今年以来共对2个单位发出黄牌警告,对5个单位下达限期整改,对1个单位予以一票否决。在强有力的机制约束下,以上单位均采取了有效的整改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三是综治督查考评机制。我结合金溪实际,全新实行了“每月一例会、每季一督查、半年一检查、年终一考评”的工作运行机制,督查考评较以往力度加大许多,做到了随时发现问题、随地追究问题、随时解决问题,有效促进了综治各项工作在基层的有效落实。
二、创建活动成效上重显著力
和谐平安建设是新形势下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新举措,今年我按照市里的部署,狠抓了以农村平安建设为重点的“和谐平安十创”活动。
一是通过加大宣传力度浓厚创建氛围。我县今年综治宣传力度可谓空前,各种宣传活动应接不暇。重要路口建有巨型宣传牌,乡镇村委建有宣传走廊;电视宣传开设“平安金溪”专栏,报纸宣传开设政法综治专版;民间宣传活动有老年腰鼓队和巡防队员,组织宣传活动有和谐平安专题歌舞晚会和和谐平安专题演讲比赛。通过宣传,创建活动人人皆知,创建意识人人共有,创建氛围日益浓厚。
二是通过抓龙头、抓覆盖、抓试点方法全面开展创建。抓龙头,主要是成立专门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抓覆盖,重要是拓宽创建范围,深入开展和谐平安单位、和谐平安科室、和谐平安社区(村委)、和谐平安家庭、和谐平安企业、和谐平安车间、和谐平安班组、和谐平安学校、和谐平安班级等和谐平安细胞工程;抓试点,主要是落实指导单位、挂点责任人和挂点领导,并规定每个县级领导和县综治委成员单位抓1—3个示范点,以此由点带面,充分发挥典型样板的示范作用。
三是通过启动三个“123”模式确保农村创建成功。第一是“123”责任捆绑模式,即“村村至少一个县、乡领导挂点,二个乡镇干部(干警)驻村,三个村干部抓创建”,创建活动纳入考核内容,责任共担;第二是“123”组织共建模式,即“村村建立健全一个理事会、二个工作室(综治室、警务室、三个组织(治保、调解、妇女)”,充分发挥与村组织的创建合力;第三是“123”考核奖惩模式,即考评时实行“一套标准,二办(综治办、新村办)考核,三级(县、乡、村)把关”。
三、社会稳定保障上重防范力
今年是我党十七大胜利召开的一年,再加上我县历史遗留问题较多、较复杂,维护社会整治持续稳定意义非凡、尤显重要。为此,我县制定了“四个四”方针维护社会稳定。
一是四大机制化解社会矛盾。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出台了《金溪县关于建立化解社会矛盾长效机制的意见》,建立健全了诉求表达机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群众利益协调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四大机制,使得社会矛盾能够在诉求表达、利益协调、矛盾调处和权益保障四个重要环节,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重要阶段得到及时化解。
二是四定责任机制化解不稳定因素。在今年3月、8月市委统一部署的“百日维稳”行动中,把排查出的矛盾纠纷按照性质和领导分管范围包案给领导,实行定责任领导、定责任单位、定责任人员、定办结时限,结合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听证制工作方法,及时化解调处了217起各类矛盾纠纷,为全国两会和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尤其是在今年8月20日至11月30日我县的“百日攻坚”中,特别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全县三大“百日攻坚”任务中一大重点任务,举全县之力进行大排查、大整治、大调处、大防控,百日内没有出现一起因矛盾纠纷引发的上访事件。
三是四联机制防范处理工作。将和谐平安创建与防范处理工作有机结合,实行“领导责任联抓、组织部署联动、基层网络联建、督查考核联评”机制,实现了“五个不发生”目标,即无×××人员当地聚集闹事、无×××人员进京赴省滋事、无×××人员非法插播事件、无重大恶性宣传事件、无×××极端事件。
四是四方力量联合集中处理涉法涉诉上访问题。每当遇有涉法涉诉上访,必由政法部门牵头,汇集县级领导、政法部门、部门、属地领导四方力量处理问题,解决了一大批疑难积案。在全国“两会”、国庆和党的十七大期间,对涉法涉诉上访人员派专人逐人逐案稳控,防止了进京赴省涉法涉诉上访案件的发生。
四、治安秩序管理上重打击力
按照上级部署,我县先后开展了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治理自行车被盗专项行动。看守所周边安全隐患百日整治行动、刑释解教人员调查摸底专项行动、“三电”(广电、供电、电信)经营治安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集中整治娱乐场所经营秩序专项行动、农村治安混乱地区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专项行动、肇事肇祸精神病收治管理专项活动等专项整治。围绕组织部署、责任落实、宣传发动、查处打击、管理防范、长效机制六个方面制定可行方案,强化行动举措,保证专项整治活动的实效,保持了对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今年以来,全县共发生刑事案件630起,同比上升了0.8%,共破获302起,与去年持平。
在坚持打的同时,我县也不忘防控体系建设。今年投入巨资53万元建好55个监控点,新建、更新电子监控设备13个,防控体系已经延伸到单位、企业、学校、小区、市场、农村,发展壮大群防群治“六支队伍”建设,切实增强了群众的安全感。
五、基层基础建设上重聚合力
没有牢固的基础,犹如战斗中的单兵游勇,形成不了综治维稳工作的合力。在基层基础工作上,我主要是从两个方面选好切入点。
一是建好乡镇综治维稳中心,强化了从上到下的力量。首先完善制度,做到有章办事,由县统一编制印发乡镇综治维稳中心、村级和县直单位不同的工作台帐;其次配强干部,做到有人办事,对综治维稳中心人员实行定人、定岗、定责“三定”;再次保障经费,做到有力办事,将综治维稳中心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添置现代化办公设备,改善了办公条件,提高了工作效率。目前,我县乡镇综治维稳中心成为乡镇最好最新的办公场所,也发挥出强大作用,今年全县乡镇综治维稳中心共接待上访群众312人,调处矛盾纠纷98起。
二是巩固完善三项基本制度,疏通了由下到上的渠道。主要是改进例会的内容,严格信息报送的制度,强化矛盾调处的时限,为县一级有效掌握全县稳定情况提供了主动权。
另外,我还设立加强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学校及周边治安环境整治四个专项工作小组,有力地推进了这四项的进展并取得了理想的成果。
六、干部队伍素质上重战斗力
队伍建设是政法综治工作的根本性工程,一支素质较高、战斗有力,执法为民,平常时候能沉得下去;除暴安良,关键时刻能冲得上去;率先垂范,领导干部能挺得起的政法综治干部队伍则是这一工程好与差的衡量标准。我本着这一标准,对全县政法干部进行了调整,全面加强了我县政法综治干部队伍建设。
一是培育出一批干部。本着“大稳定、小调整、补缺额”,“重实绩、重公认、重能力”,“讲程序、讲条例、讲实效”原则,今年共交流提拔了53位政法干部,其中调整交流20位,提拔33位,有效提高了政法队伍的战斗力。
二是培训了一批干部。年中,按照建设和谐平安社会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对全县综治维稳干部进行了一次大规模培训,规范了维稳信息督查员、综治专干两支队伍,使综治维稳两支队伍“分工不分家”,协调有序。今年8月16日,我还力导举办了一期全县政法中层领导干部培训班,并亲自作了专题讲座,加深了干部队伍依法执政的理念。
为了做好用人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和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障工作,现就执行《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市政府1999年第38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和《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专职人员1999年10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为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
二、用人单位招用的残疾职工,应当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本市城镇残疾职工1999年10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为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
三、国家机关公务员、复转军人和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在编职工调动(安置)到其他缴费单位的,其在国家机关和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的工作时间、服兵役时间,视同为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与实际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四、1999年10月31日前未中断过就业的职工,可以参照养老保险认定的连续工龄和缴费时间认定失业保险的视同缴费时间(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农转非的职工,其失业保险视同缴费时间从办理招用手续之日起计算)。
五、1979年4月27日至1988年12月31日期间从事过临时工作,申请补办《城镇待业青年工龄审批表》的,用人单位必须持当时批准使用临时工的证明、当时缴纳临时工管理费的证明和职工档案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经批准后,到其原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部门补办《城镇待业青年工龄审批表》。没有当时的批准证明和缴纳临时工管理费证明以及档案记载不全的,不予补办。
六、个人在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档,并按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的人员,存档期满后不再续存或存档期间停止存档的,失业后均可比照终止劳动合同转移档案关系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单位集体委托存档的,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存档机构,并按规定及时转移失业人员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
七、1999年10月31日前从外省市调入本市的职工(含按照有关政策回京的人员),调(回)京后没有中断就业,并按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的,其在外省市工作期间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为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
八、从2001年起,用人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一)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均按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进行核定。
(二)未纳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104号报表中的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和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进行核定;没有104号报表的,按照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和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进行核定。
(三)远郊区、县乡镇学校没有104号报表的,其单位和职工的缴费基数,可以按照本区、县教育部门的104号报表进行核定。
(四)单位缴纳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城镇职工失业保险费的基数进行核定。
(五)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不得低于上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
九、职工人数较少或职工人数变动不大的单位,可以在核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后,一次性缴纳全年的失业保险费。
十、因工伤(含职业病)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一至四级),并按规定享受伤残抚恤金的职工,持《工伤证》可以不再参加失业保险。
十一、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履行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的时间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因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失业人员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
十二、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后,未按规定及时转移失业人员档案的和1999年10月31日前“人”“档”分离人员的档案,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向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移交:
(一)已经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并有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证明或处理决定的,可以按照当时的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或处理决定的时间转移档案关系。
(二)没有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证明或处理决定的,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的通知》(京劳社关发〔1999〕34号)第七条的规定处理的,可以按照其自动离职的起始时间转移档案关系;按照开除、除名、辞退等其他有关规定处理的,按作出处理决定的时间转移。
(三)对没有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人员的档案,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的通知》(京劳社关发〔1999〕34号)第八条的规定转移其档案关系时,用人单位必须对该档案的来源、接收原因、存放时间、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按规定履行告知程序等情况做出书面说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自动离职接收此类人员的档案关系。
(四)对出国人员的档案,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决定后,可持其注销户口的证明,将出国人员档案转移到其出国前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由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档案转移到其原户口所在地街道。
关键词: 非政府组织 治理 教育公共治理
近年来,教育公共治理需求多元化与教育供给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政府和市场作为提供给公共产品的主体存在局限和不足,导致政府管理和市场调节在教育公共治理中的频繁“失灵”,非政府组织参与教育公共治理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如何使非政府组织在教育公共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为教育公共治理注入新的活力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新课题。
一、核心概念的阐述
1.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缩写为NGO)一词最早出现在1945年联合国的文件里,被定义为“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各种志愿性的公益或互益活动的非政府的社会组织”,后来成为官方用语被广泛使用。现联合国的官方网站上定义为:“非政府组织是在地方、国家或国际级别上组织起来的非营利性的、志愿性的公民组织。”美国学者莱斯特,萨拉蒙(Lester.Salamon)教授提出非政府组织的五特征法,即将具有组织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的组织可界定为NGO,其中非营利性和非政府性是其最基本的特征。这是从功能和属性的不同角度把握和定义的。1995年,北京举办世界妇女非政府组织论坛,该词在中国开始使用。
2.治理(governance)源自古希腊语,原意是控制、引导和操纵。学界从不同角度有不同理解。彼埃尔・德・塞纳克伦斯认为治理是指各国政府并不完全垄断一切合法的权力,政府之外,社会上还有一些其他机构和单位负责维持秩序,参加经济和社会调节。罗西瑙(J.N.Rosena)在其《没有政府统治的治理》著作中将它定义为一系列活动领域里的管理机制,它们虽未得到正式授权,却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与统治不同,治理是一种由共同的目标支持的活动,这些管理活动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也无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实现。1995年全球治理委员会把它定义为“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国内学者最早介绍“治理”是智贤的《Governance:现代“治道”新概念》一文中,将Governance翻译成“治道”,认为治道是关于治理公共事务的效能,驾驭经济发展的能力。俞可平认为:它是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的需要。从国内外诸多学者对治理的不同定义可以看出,对治理概念界定的范围、角度及侧重点是有所差异的,治理的概念至今没有一个统一定义,只能。
3.教育公共治理的定义至今没有得到统一共识。托马斯・J・萨乔万尼在其所著的《教育治理与管理》一书中认为:“教育治理关注的是联邦机构、州教育厅和地方学区等政治单位所行使的权力和工作职能,并关注作为管理功能和管理职责的复杂的政治制度、法律体系及各种社会习俗。”国内学者姜美玲认为教育公共治理是指政府、社会组织、市场、公民个人等主体通过参与、对话、谈判、协商等集体选择行动,共同参与教育公共事务管理,共同生产或提供教育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并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她强调的是对教育的公共治理的责任。目前,对于教育公共治理的定义还没有一个普遍认同的准确概念。
二、国外非政府组织参与教育公共治理的研究述评
国外对非政府组织参与教育公共治理的研究较早,成果较多,涉及的领域主要有:
1.美国在政治法律制度、信息制度等方面。如在20世纪60、70年代,克拉克・克尔总是代表卡内基教学促进基金会经常被邀请参与美国会有关高等教育提案的听证会;1966年,教育信息资源中心建成,为美国非营利研究机构的研究提供条件,这为非政府组织参与教育公共治理提供较完善的保障机制。
2.非政府组织积极参与私立学校、工程教育建设工作方面。上世纪70年代,美国教育公共治理改革的主要策略之一就是在教育多元中心治理方面进行了实践尝试,有效弥补了政府、市场的缺失和不足。美国学者琼・迪杰吉尔在《非政府组织与教育的合作:机遇与挑战分析》中指出非政府组织在诸多教育发展项目中发挥重要作用。如上世纪70年代末,美国大力促进私立学校的发展,以私补公,弥补政府教育资源的不足;同时以美国工程与技术鉴定委员会(ABET)和美国工程教育协会(ASEE)等为代表的非政府组织在美国工程教育改革中扮演重要角色,是对工程教育影响最大的外部力量。
3.在加拿大,非政府组织参与教育公共治理领域也取得较多的研究成果。如1997年成立的安大略省教师管理协会,不受省政府的直接行政干预,依法实行自治,非政府组织已成为教育公共治理的重要力量和有益补充。在日本,选拔民间企业人士担任校长,教育公共治理主体主要以学校、家庭和社区的联合教育等,非政府组织成为教育公共治理多元主体之一。这些经验对我国非政府组织参与教育公共治理的探索与实践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三、国内非政府组织参与教育公共治理的研究述评
我国的非政府组织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就非政府组织参与教育公共治理的研究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领域。
1.非政府组织参与教育公共治理的主体研究,学界已得到初步认同。非政府组织与政府、市场、公民等众多利益主体之间是相互依赖的平等协作关系,共同生产或提供公共教育产品与服务,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如李涛认为“教育治理的主体转型应该由单纯政府―公立学校模式转向政府―非政府组织、‘第三部门’―公立学校与私立学校并存;从而确保多元社会主体的多元教育需求”。金绍荣、刘新智认为非政府组织俨然已经成为公共教育治理中不可或缺的一股重要力量,提出三个转变路向,即从“局外人”到“局内人”、从“外在培养”到“内在修炼”、从“单一作为”到“多元整合”的转变。国晓华从非政府组织参与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进行探究。也有学者认为,由于国外的NGO其性质的相对独立,因此与我国半官方性质的NGO在参与教育公共治理中必然存在一定的差异性。
2.非政府组织从政策层面参与教育公共治理方面的研究。何珊云以21世纪教育研究院为例,对非政府组织从政策层面上参与教育公共治理机制创新进行探析。李涛认为非政府组织主要是从教育公益性社团、教育企业等角度展开,运用社会手段加大对教育政策实施中的公平性弥补,独立而客观地作为教育评价主体,参与教育政策设计、教育社会解释、教育过程监督、教育结果评定之中。从国家层面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2010―2020年)明确指出:“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在教育公共治理中的作用”;在地方出现类似教育公共治理的积极探索和实践,如上海浦东新区“尝试建立政府、市场、社会、学校和公民个人共同参与的教育公共治理格局”,为非政府组织参与教育公共治理提供政策支持。
3.非政府组织参与我国高校治理方面的研究。有学者从非政府组织对高校就业服务、资助贫困生、参与高校学生教育管理、高校环保非政府组织的发展等方面进行研究,取得较丰富的成果。如汪育文和邹治等人分别从非政府组织应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境的作用、非政府组织参与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可行性与路径选择方面进行了研究;徐楠等则认为非政府组织对贫困生的支持和帮助在一定程度上较好弥补政府职能的缺位与社会公共资源的先天不足;张志忠、陈少平认为高校是我国开展非政府组织研究与实践推广的重要力量,NGO的相关研究机构在各高校内陆续出现和成立。如1998年,清华大学成立NGO研究所、北京大学公民社会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非营利组织研究所、中山大学公民社会中心等,这些非政府组织在参与高校学生教育管理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4.对国外非政府组织参与教育公共治理经验的借鉴方面。如杨红霞对美国教育领域中影响力较强的高校协会、认证机构、跨地区组织及基金会等四个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和作用进行了描述和剖析。潘希武认为美国教育公共治理是持守教育公共性的前提下对教育官僚制缺陷的自我调整和弥补,实现公共性的转型。
目前,我国非政府组织参与教育公共治理的积极探究和有益实践对有效弥补政府、市场治理公共教育的失灵和不足,满足多元教育需求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
参考文献:
关键词:家族企业;家族性;嵌入;代际传承;家族愿景;业主制;合伙制
中图分类号:F2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573(2013)04-0045-04
什么是“家族企业”?乍看这个词汇似乎很容易理解,但当人们试图下个准确定义时,又发现这其实是个很复杂的概念。近年来,家族企业研究越来越受到学术界的重视,然而这个最基本而且必须首先回答的问题,至今仍处于众说纷纭的状态,因而Poza(2004)认为,定义家族企业是此研究领域一个重要的挑战。对目前家族企业定义现状进行梳理后,可以看出定义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缺乏对家族企业的“家”的重视,更多定义集中于对现代股份制家族企业的界定而忽视了较为古典的企业形式。家族企业定义的多样性直接导致了研究结果的可信度难以让人信服。针对这些情况,本文基于理论需求对家族企业的定义进行了新的探讨,即从家族企业的“家族性”入手,揭示了家族企业不同于其他企业的本质属性,并且借用“嵌入”概念说明了家族与企业的内在联系机理。这种定义视角对于突出家族企业的研究重点,以及解决由于家族与企业的内在关系引起的问题有着现实的意义。尤其针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社会文化特点,对于家族企业的“家族性”和“嵌入”特点进行具体分析,有助于从深层次解决家族企业治理层面的问题。
一、目前家族企业定义现状
对家族企业相关研究文献进行梳理后,可以对家族企业定义的演变以及代表性研究作以下概括:家族企业研究早期,集中于家族对企业所有权、管理权的掌握以及代际传承等方面(Handler,1989;Chua et al.,1999;叶银华,1999;朱卫平,2004),围绕这些方面的定义一直是该研究领域引用最多的,也有不少研究用家族“控制权”(潘必胜,2008)代替所有权与管理权以及两者间的微妙关系。这个定义角度实际上是对于一个企业是否为家族企业的具体判定,更偏向于对大型企业的界定。近年来,一些研究对于家族企业定义加入了文化、家族愿景等因素(Astrchan et al. ,2002;Fletcher,2012),研究触角伸向家族内部;随着研究的更加深入,有学者开始关注家族企业的契约性质等基本属性(储小平,2005),而不仅仅将目光停留于家族企业的实际界定问题。目前引用最多的仍然是第一种定义,对于家族企业本质属性的揭示还有待进一步发掘。家族与企业各自的复杂性、两者交叠后的愈加复杂化以及学科间的阻隔,使得家族企业的定义和界定一直以来都没有达成一致意见(Schulze和Gedajlovic,2010)。由于研究热点过于集中、中西语言差异以及学科研究背景等限制,目前家族企业定义存在着片面性和忽视对于本质属性的揭示等问题,这就容易导致家族企业研究领域受限、研究结果可信度低等不足。具体来看,这些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目前定义缺乏对家族企业本质属性的揭示。如何从操作性方面界定一个企业是否为家族企业,这对于实证研究有重要意义,但缺乏对于家族企业本质属性揭示的理论性概括。人们心领神会地认为家族企业肯定是与“家庭、家族”分不开的,但目前的研究重点更多地放在“企业”层面。在谈论家族企业时,人们宁可用头脑里浮现的一个“共识”来取代准确下定义(Mandl,2008)。Astrachan et al.(2004)尖锐地指出,在定义家族企业时,“家”的方面经常被人们忽略,这使得家族企业的研究难以区别于其他类型企业的研究。家族企业的定义与具体判定的混淆使得研究偏重于现代形式的家族企业,这就使得相对古典的中小家族企业的研究得不到足够重视,而绝大多数的家族企业都是相对古典的中小企业,这些中小家族企业数量众多,应该引起足够关注。由于目前定义缺少对于家族企业本质属性的揭示,并且相关研究过多集中于数量化处理,对“家族”与“企业”的内在关系引起的深层次问题的研究不够。
其次,目前家族企业定义存在片面性。从所有权、管理权或控制权角度来定义家族企业,实际上侧重于对现代形式的家族企业的界定,不能涵盖所有的家族企业形式。作为一种古老的企业形式,家族企业不仅有现代企业的股份制形态,而且其中相当比例仍然保持着相对古典的业主制和合伙制形态,而控制权等概念是在现代企业和公司治理研究发展起来之后才广泛应用的概念。这种定义角度造成研究眼光多集中于大型现代家族企业上,具有相对古典形式的中小家族企业得不到足够重视。家族企业的规模应该是无论大小的(Mandl,2008)。这种定义的广泛应用与家族企业研究的背景和语言差异有着密切联系。不容置疑,中文“家族企业”与英文“family business”指的是同一研究对象,然而稍加推敲就会发现这个翻译值得商榷。英文family至少包含了家庭和家族两层含义,因此核心家庭经营的企业也是“family business”之一;而中文里的“家族”与“家庭”却是很容易区分的概念;“business”翻译成“企业”,而“企业”是近代才从日本引进的词汇(钟吉娅,2003),这也从定义上排除了中国历史上的家族经济组织。
再次,家族企业定义的多样化直接导致了研究结果可信度不高的问题。家族企业定义的标准有宽有严,若适用不同标准,许多研究结果的可信度将大打折扣。根据European Commission(2009)的研究报告,仅在欧洲国家关于家族企业的定义至少就有九十种,即使在一个国家内也同时适用多种不同的定义。以对所有权、管理权和传承这三个要素在家族企业中所占比重的争论为例,可以看出不同的定义对于研究结果有着极大的影响。Shanker和Astrachan(1996)很早就意识到没有明确定义的家族企业研究都是值得商榷的,同一个数据库使用不同的定义会得出差距显著的结果。通过文献研究,Shanker和Astrachan以不同定义标准的家族企业对于美国GDP的贡献为例进行了论证。他们将已有家族企业的定义大致分为三类:(1)宽松定义:家族对企业只要有少量参与;(2)中间定义:家族对企业有一些参与;(3)狭窄定义:家族对企业有很多参与。对美国企业按这三个标准进行归类后发现,不同定义的家族企业对于美国经济贡献程度存在巨大的差距(见图1)。同样的现象也出现在我国,赵昌文等(2008)用此标准对中国A股上市企业进行界定,认为2006年有392家家族企业;而福布斯中国在2010年的调查中认为2010年的A股上市家族企业为305家,这与上市公司数量逐年递增的趋势是不符的。2012年福布斯的调查又将定义调整为“企业所有权或控制权归一个家族所有,以及至少有两名或以上的家族成员在实际参与经营管理”,所得家族企业数量也激增至684家。同一个机构的研究对于家族企业定义不断修改,也说明了目前的定义仍有很大的自由度。
二、嵌入视角的家族企业定义
“属加种差”是一种常用的定义范式,即给一个事物下定义的要点是既能表现出此事物的基本属性(属),又要找出其区别于其他同类事物的特征(种差)。家族企业的属性首先是企业,无论是从营利性的经济组织,还是对市场契约的替代(Coase,1937),家族企业都满足企业的基本属性。然而家族企业如何能够与其他类型的企业区别开来呢?针对“家”经常被忽略的情形,近年来西方学者经常提到的“家族性(Familiness)”可以很好地概括家族企业所内涵的“软”性特征,这些特点具体包括:家族企业的文化、价值观、家族传统、情感依赖(Lindsay和McStay,2004;Fletcher et al.,2012)、家族使命感(family commitment)(Astrachan,et al.,2002)、家族认同感(family identity)(Nordqvist和Zellweger,2010)等。对于“家”与“企业”结合的内在机理,借鉴社会学的“嵌入(embed)”概念则能更为清晰地进行说明。自Polanyi(1957)提出这一概念进而由Granovetter(1985)引入社会学研究之后,社会科学的许多领域都对其进行了引用和发展。从契约角度看,家族企业是一种特质性关系契约(Williamson,1979;储小平,2004)。与其他企业相比,家族企业所嵌入的社会网络最初是以家族网络为基础的,各种家族关系涉入到企业的各个角落,家族与企业的联系用相互 “嵌入”来形容是再恰当不过的了。这种嵌入关系包括家族物质资本、家族人力资本、家族社会资本三个方面,这使得家族企业与其他私营企业相比有着明显的特点。具有社会性的家族与具有经济性的企业之间的相互交织,以及在此基础上所表现出的不同治理结构,体现出了家族企业与其他企业区别的“硬”标准。尤其是那些个人独资或者一个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的企业,若创业者个人只是追求自身价值实现,没有家族使命感和认同感,很难说这是一个家族企业。因此,笔者对家族企业给出了一个大胆的定义:家族企业即指家族与企业组织相互嵌入、以家族性为基本特征的企业形式。
给出家族企业理论定义的意义在于,一是揭示家族企业与其他类型企业相区别的本质性特点,找出目前家族企业由“家族”层面引起的各种问题。不同社会文化下的“家族性”有着很大差异,中国“家文化”源远流长与“家思想”深入人心使得中国家族企业的“家族性”具有更鲜明的特点,这主要体现在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东亚文化的影响上,相关研究也不在少数,这里仅进行一下简要概括:华人家族企业中的家族性主要体现在孝敬、集体主义、对外人有限的信任(Redding,1993)以及家长权威、家族认同感强等方面。了解中国家族企业的“家族性”对于中国家族企业研究具有现实意义。二是有利于发掘由于家族与企业两种不同性质的组织相互交织所引起的深层次问题。从三种家族资本的嵌入角度来看,家族资本在家族企业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的参与度。家族物质资本、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在创业初期都会有比较多的投入,随着企业的成长、成熟和衰退,这些家族资本总体比例上会减少。家族物质资本主要涉及所有权和剩余索取权的分配等方面,创业初期的资本大多由家族成员合伙付出,这就容易引起中小企业产权界定以及利益分配等问题;企业发展壮大后,家族资本的突出问题演变为股权结构的治理问题,家族人力资本则涉及管理权以及进一步的委托问题,家族成员之间的微妙关系引起的治理矛盾也是一个值得研究的方面;家族社会资本对于企业的资金来源、市场拓展、企业社会网络的构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家族企业研究值得深入发掘的领域。
下面笔者以家族企业的治理结构为例来说明深入研究家族与企业嵌入关系的意义。家族企业作为一种关系契约治理形式,根据刘世定(1998)对于关系契约的描述作以下假设:在一个以家族成员为主要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家族企业中,两个主体A(a)与B(b)间存在着企业层面的契约关系A与B,和家族层面的地位关系a与b,A>B表示经济层面的契约关系上A比B占有更多资源(b则表示家族地位影响力不对称,比如长辈与晚辈。企业与家族相互嵌入的结构有以下几种情况:当企业契约关系与家族地位关系同方向时,是一种同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家族关系对于企业契约关系起到作用;其他情况则是异构,家族关系的嵌入则可能会有一定摩擦,引起新的交易成本。这就意味着当家族与企业相互嵌入时,在同构的情况下会有着其他类型企业没有的优势,但在异构的情况下则可能产生新的交易成本和新的治理问题(如表1所示)。
三、结语
由于家族与企业的双重复杂性,重新定义家族企业是个富有挑战性的尝试。目前国内家族企业的研究并没有一个权威性的定义,一方面多数定义缺乏对家族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本质属性的揭示,忽略了“家”的特点以及家与企业的结合机理;另一方面,应用最多的家族企业定义实际上是对大型股份制家族企业的具体判断标准,这导致了定义的片面性,容易产生忽视相对古典的中小家族企业研究的导向;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了目前定义的多样化,这使得一些研究结果的可信度受到质疑。针对这些问题,从家族企业的本质属性出发,对家族企业进行理论定义,并结合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特点再去具体界定,是一种新的研究尝试。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从理论层面给出了家族企业的定义,借用“嵌入”和“家族性”等概念以揭示家族企业的本质属性,从而从本质上揭示家族企业区别于非家族企业的突出特点和家族与企业相结合的内在机理;进一步基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家族企业的嵌入特点和家族特性,更容易从根本上发现家族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有针对性地找到解决方案。给一个事物或现象下定义,甚至比实证地去研究这个现象要困难得多,尤其是对家族企业这样众说纷纭的话题。正因如此,Miller和Breton-Miller(2007)认为缺乏准确的定义正预示着家族企业仍然是个值得研究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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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企业内涵的边界是逻辑分析的起点和基础,只有明确对象的内涵才可以避免分析的模糊。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家族企业、私营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混用。那么,究竟什么是家族企业?
国外学者对家族企业的界定有三种典型的阐述。一是由Gerisuck(1997)在《家族企业的繁衍》一书中所提到的三环模型,三环模型把企业、所有权和家庭置于一个三者相互独立又相互交叉的家族企业系统,描述了家族企业股东、家族成员和雇员间复杂的相互关系,解释了家族企业冲突、矛盾和权力界限产生的原因,为我们理解家族企业的内涵及研究家族企业复杂的关系提供了一种工具;Gerisuck还认为,不论企业是以家庭命名还是有家族成员在企业的高层机构里,都不能由此确定某一企业是家族企业。能确定家族企业的,是家族拥有企业所有权,即所有权是否被创办企业的家族掌握,是划分家族企业与非家族企业标准。二是美国著名企业史学家钱德勒(1987)在《看得见的手-美国企业的管理革命》一书中对家族企业的定义:“家族创始者及其最亲密的合伙人(和家族)一直掌有大部分股权。他们与经理人员维持紧密的私人关系,且保留高阶层管理的主要决策权,特别是在有关财务政策、资源分配和高层人员的选拔方面。”就是说,只要家族掌握大部分股权及掌握企业的财务政策、资源分配与经理选拔权等最高决策权,与经理人员保持亲密的私人关系,就是家族企业。三是由Astachan和Shanker(2003)利用“牛眼模型”对家族企业所提出的三层定义,内层定义为家族企业指家族数代人直接参与企业管理,多代继承家族中超过一人负责企业管理;中间层定义为家族企业指企业的创业者倾向于将企业传继给后代,创业者和继承者经营公司,而其他只拥有公司股份或仅在董事会工作而不参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外层定义为家族参与企业管理但仅限于控制企业战略发展方向。综合起来,就是说家族拥有企业股份、参与经营管理并控制企业战略发展方向的企业就是家族企业。另外,Astrachan,1WachoviaChairofFamilyBusinessatKennesawStateUniversity.Klein2LectureratTrierUniversity,ProMit,DepartmentMittelstand?konomie.和Smyrnios(2002)提出了一个“FPEC”模型,从权力(Power)、经历(Experience)和文化(Celture)来量度家族对企业的影响程度,认为不应该对家族企业和非家族企业进行严格的区分。
我国学者从所有权和控制权角度对家族企业界定的阐述。我国台湾学者叶银华的观点是具备三个条件的企业就可认定为家族企业。一是家族的持股比率大于临界持股比率;二是家族成员或具二等亲以内之亲属担任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三是公司家族成员或具三等亲以内的亲属担任公司董事席位超过公司全部董事席位的一半以上。曹德骏(2002)认为家族企业是企业的所有权或所有权的控制权归属一个或数个家庭或家族所有,而且具有能将所有权或所有权的控制权合法传于后代的企业组织。(2003)在文章中写到,所谓家族企业,指企业资产和股份(50%以上决策权)主要控制在一个家族之中,领导层的核心位置由同一家族成员出任,企业内部管理带有浓厚的家庭色彩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储小平、李怀祖(2003)在发表的文章中指出,家族企业是家族资产占主导、家族规则与企业规则的结合体。它的所有权和控制权表现为一种连续的状况,包括从所有权与控制权不可分离的紧密持有形式到企业上市后家庭成员对企业资产和经营管理保持临界控制权的企业。其规模可小至家庭式作坊,也可大到成为一个“企业帝国”,其形态大致有单一业主制、家(庭)族成员共有的纯家族制、家(庭)族成员吸纳泛家族成员及其资本的泛家族制、家(庭)族成员保持控制权的股份制企业,乃至家族保持临界控制权的上市公司等几种形态。于立等人对家族企业的概念是,家族企业是以婚姻和血缘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经济组织,企业的资本来源和积累或企业的经营建立在家族的背景之上。可以把家族企业划分为三种类型,即家族所有型(家族是企业所有者,但不参与企业经营)、家族经营型(家族不是企业所有者,只负责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混合型(家族成员既拥有全部或部分所有权,又完全或部分控制经营权)。
笔者认为,对家族企业的定义应从逻辑的分析寻找决定家族企业之所以成为家族企业并区别于其他组织的属性,首先要找出“家族企业”邻近的属———“企业”,确定家族企业是企业的一种,把家族企业放在企业这个更广泛的概念之中;其次要明确企业的本质,即企业的本质属性;再次,将家族企业与其他各种企业进行比较,找出与其他企业之间的差别,就是家族企业不同于其他企业的种差。这样,我们就可以用逻辑的方法将企业的本质与家族企业与其他企业的种差结合给家族企业一个定义。那么,企业的特征和本质是什么?企业最显著的特征是价格机制的替代物,企业的存在是为了节约交易费用,是一个交易契约的扭结,一个依靠行政命令协调配置资源的契约组织。不同的交易属性与不同的治理结构相匹配,因而有不同的企业种差的存在,治理结构的显著特征是围绕所有权、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而形成的相关利益者之间的关系。我们再来分析什么是家族的特征,笔者认为,家族有以血统关系为基础的狭义理解,也有包含了血统关系为基础的家族和伦理关系为基础的准家族的广义理解。现实中家族企业的实际情况更容易让人们选择后一种理解。因此,本文的定义是:家族企业是以血统关系和伦理关系为基础的企业组织形式,是以所有权或控制权为手段、以家族控制剩余索取权为最终目标的一系列契约关系的集合。从定义看,家族企业与其他企业的种差有两点,一是以血统关系和伦理关系为基础,二是家族控制剩余索取权为最终目标。这样的定义更贴合我国家族企业的实际。
2、家族企业治理结构及其路径演进的研究
(一)关于治理结构的研究
对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研究是从对家族企业的优劣分析开始的。本文所谈及的治理结构是关于企业所有参与人及利益相关者之间所有权、控制权、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制衡和配置的一组制度安排。
我们可以从对家族企业与现代企业的优劣对比中,看到二者治理结构的主要的不同,这些不同也是我国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现状。一是所有权结构。在大多数家族企业中的股权或产权集中与家族,而且对外界定明晰,企业的所有者就是决策者,董事长和总经理由一人担任,很少设置监事会,监督权也为家族所掌控,企业资产与家族的财产没有严格的界限。很多学者认为这种所有权结构迫使决策者采取慎重的行为而不是偷懒的行为,避免或降低了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不规范、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而造成的不利影响,与所有权、控制权和监督权分离于股东、经理人和监督者的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相比,有效地降低了委托-成本、监督成本和决策成本。二是由于家族企业是以血统关系和伦理关系为基础的企业组织形式,因而与现代企业数量众多的股东、高层管理人员和雇员的信任结构和基础不同,家族企业的信任结构更容易造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精神和降低协调目标的难度;另外,家族成员的利他主义倾向使家族成员基于拥有剩余索取权的信念而从事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活动,即使聘请职业经理,也能有效地防止职业经理违背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行动。由于利他主义的存在,使得家族企业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双重化,一方面是企业的正式制度,另一方面利他主义增进了沟通和合作,减少了家族人的信息不对称,使家族企业较之依靠正式契约和法律约束基础上的现代企业,更能节约交易费用和合作博弈的利益,这在家族企业的创始阶段尤其如此。三是家族企业的组织结构是“差序格局”的集权形式,企业主是家族企业的核心,围绕这一核心的是具有血统关系和伦理关系的管理层,则是基层管理人员和普通雇员。与现代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管理层、监督层相互制衡的分权组织结构不同,家族企业不仅可以满足管理决策的统一性和行为的一致性,更可以享受到快速决策而抵御频繁的、不确定风险的好处。在家族企业创建的初期,家族制度的选择是唯一可能的制度选择,而非是比较不同制度安排绩效的差异的结果。由于投资的本质是物资资本所有者与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要素使用权交易的活动,但由于人的有限理性和信息的不对称,在交易时不可能预见到未来的各种或然状况,为避免由于机会主义而造成事前的“逆向选择”和事后的“道德风险”,为节约由于缔约造成的高昂的交易费用,物质资本所有者和人力资本所有者就可能出现拒绝合作。同时,由于社会信任结构和家族理想的因素,选择家族企本所有者认为的最大限度节约交易费用、降低机会主义的危害和实现家族理想的最佳制度安排。
但是,家族企业所有权结构的单一和封闭,造成了两个问题,一是难以融合社会物资资本和人力资本,二是家族企业产权对外界是明晰的,但在家族成员之间产权有变得逐渐模糊的可能,为规模的扩大及多元化产权的实现,甚至对企业寿命产生巨大的负面效应;家族企业两权合一,也造成了企业家能力与企业规模的矛盾,并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决策失误的可能性增大;另外,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家族企业信任结构造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精神和利他主义增进的沟通、合作的好处,会被排斥社会人力资本的融合并增强与家族企业的对立所带来的坏处所抵消。
针对家族企业治理结构所存在的问题,很多学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吕政,郭朝先(2001)在研究谈到,家族企业要走出封闭式的家族管理,实现资本社会化、管理专业化和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化,即实现产权的多元化,引进社会物资资本;实现两权分离,引进专业的经理人员管理企业;建立董事会、监事会,充分发挥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作用。这是一种典型的观点。Gerisuck(1997)所提到的三环模型把企业、所有权和家族置于一个三者相互独立又相互交叉的家族企业系统,为我们理解家族企业的内涵及研究家族企业复杂的关系提供了一种工具,同时笔者认为,三环模型也暗示了一个观点,即基于企业的利益,所有权可以多元化,所有权和控制权可以分离,但维持家族的凝聚力以获得家族利益和企业利益的共赢的治理结构是最佳的制度安排,国外家族企业的家族委员会这样的治理结构即是为此目的。本文认为,三环模型所暗示的,是一条家族企业治理结构可行、现实而共赢的道路,是第二种道路。
(二)关于路径演进的研究
对于家族企业的演进,国外学者主要从企业的发展历史、法制环境与组织演进的关系、资本市场与组织演进的关系、国家经济与社会文化环境的变革及社会资本观的角度研究家族企业的演进和制度变迁。我国很多学者主要从文化背景、社会资本及在给定现代企业制度是最佳制度安排前提下,改造家族企业的治理结构,从而预测我国家族企业的路径演进和制度变迁。
钱德勒(1987)在《看得见的手-美国企业的管理革命》通过大量的案例分析了美国企业成长的历史,论证了古典式企业(家族企业)向现代企业组织演变的过程。国外学者关于法制环境和资本市场与家族企业组织演进的关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一是资本市场上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与家族企业成长阶段、在资本市场上公开上市行为的分析;二是资本市场与私人控制权收益的关系问题的讨论;三是法制环境与企业所有权和控制权安排的关系的讨论;四是资本市场定价机制和借贷利率差异的角度分析家族企业的演进。得出的结论是,随着资本市场的逐步发达和完善,两权合一的古典式企业将向两权分离的现代家族企业和非家族企业演进。关于社会资本观的角度,主要是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理性精神和社会信任资源对家族企业向现代企业演进所起到的重要作用方面的研究。最近的研究表明,家族企业向现代企业演进所获得的好处和坏处是并存的。Berghoff,和Hartmut(2006)在发表的文章“TheEndofFamilyBusiness?TheMittelstandandGermanCapitalisminTransition,1949-2000”指出,德国经济中的中小企业,主要由中小型家族企业构成,德国这种典型的中小企业经营模式从1970左右便主导着德国的经济,具有以下的特征:明晰的所有权和管理权,雇主和员工之间的情感投资,对于连续性,父权制,独立性的强调。这种始于19世纪60年代的中小企业模式随着国家经济和社会文化环境中的基本改变而改变。在这个过程中,企业也相应地失去了许多传统的特征。现在仍在经营的中小企业所采用的现代经营模式使他们更少的依赖家族,拥有更多获得外部资金的渠道,更好地展现其开放性和国际化趋势,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他们无法保证像过去那样长期稳定的经营前景。
我国学者对家族企业的路径演进或制度变迁并没有一致的意见,一种是我国的家族企业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吕政,郭朝先(2001)认为,公司制企业的产生和发展,是生产力高度发展的产物,在我国,发展到一定阶段具有一定规模的民营家族制企业向现代公司制度转变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家族企业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演变的观点也遭到了很多学者的批评。
潘必胜(1998)在研究荣家企业组织时谈到,家族企业是依照家庭式企业、企业家族化到家族企业化的路径演进。企业家族化是企业服从和服务于家族的利益和运行规则,家族企业化是家族服从和服务于企业的利益和运行规则,前者是初级阶段的情形,后者是高级阶段的情形。我国学者(2003)认为,钱德勒提出了第二形态的现代企业制度应该是家族企业变革的参照,企业的发展可以有多种选择。所谓第二形态的现代企业制度是指家族仍然相对或绝对的控股,家族成员仍然参与企业的高层管理,在相当程度上,家族仍然掌握了企业的经营控制权。但是,企业中有一大部分高层管理人员甚至总经理是非家族成员,基本实现了社会化,企业成为家族成员和职业经理人共同管理的现代企业。储小平,李怀祖(2003)认为,家族企业成长的核心是如何与社会资本的融合,企业成长的实质就是有效融合社会资本的过程,企业成长的障碍就是不能有效地融合社会资本,企业的衰落是融合社会资本的中断。社会资本由有着相互内在联系的四个层面构成:社会金融资本、社会人力资本、社会网络资本、社会文化资本。并不是所有的家族企业成长都是遵循一种发展路径,有的保存家族企业的基本形态,但与其他类型的企业结成网络联盟;有的家族企业的成长可能停留在某一阶段,甚至一直保持纯家族形态;有的企业在成长过程中可能越过一些阶段,有的可能在成长中越不过某一结点而被淘汰;有的可能在不同路径之间跳跃发展。彭晓辉(2006)从现代契约理论出发,认为,我国家族企业要从要素构成泛家族化、产权状态方面的家族核心资本网络化、治理机制方面的家族行为企业化三方面的路径进行制度的变迁。
综合家族企业治理结构及其路径演进的研究,笔者认为,市场是协调经济活动的一种组织形式,企业也是协调经济活动的一种组织形式,市场是一种配置资源的机制,企业也是配置资源的制度安排。企业制度是若干经济主体间博弈的交易而产生的一组契约的扭结。家族企业这种制度安排也是若干经济主体间博弈交易的结果,其存在是有合理性的。制度的安排对组织的目标和效率有致关重要的作用,家族企业的治理结构的效率是企业持续成长的基础,或者说治理是成长的基础。家族企业的治理结构安排与外部的社会制度环境有关。制度的效率存在递减的现象,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效率降低到一定程度时,治理结构的变迁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但是就象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制度环境与我国的社会制度环境存在差异一样,我国家族企业的路径演进与西方发达国家家族企业也会不同;就象在西方发达国家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的家族企业制度与现代企业制度与并存一样,我国家族企业向现代企业制度的路径演进没有必然性;同样,就象引自西方发达国家的现代企业制度在我国有一个本土化创新的过程一样,家族企业的治理结构的优化和路径演进也是一个结合社会制度环境更好发挥其替代市场作用而节约交易费用的创新过程。未来的现代企业制度可能还包含更多的内容。
3、家族企业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PeterF.Drucker在《大变革时代的管理》一书中指出,美国和所有其他发达国家大部分企业是由家族控制和管理的,但有关管理的书籍却几乎完全是针对公共的和专业管理的企业,而难得提到家族经营的企业。我国学者储小平教授在2000年发表的文章中谈到,长期忽视对家族企业的研究,是我国经济学和管理学界的一大缺陷,人们对家族企业的歧见,主要原因是人们对这种企业组织的合理性及其管理效率有不同的看法,对我国而言,研究家族企业有着特殊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可见,对家族企业的研究是近几年才得到重视的,但仍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我国家族企业研究中也存在着问题或缺陷。对此,苏启林、钟乃雄(2006)给予了一个客观的概括:“两个轻视、两个缺乏、一个悖论”,笔者认为还有“一个模糊”。即:轻视华人家族企业的研究、轻视转轨经济背景;缺乏系统化明确化的研究目标、缺乏规范经济学方法的运用;华人家族企业信任研究悖论;家族企业定义的模糊。笔者认为,对家族企业在三个方面的研究是有作为的:帕累托效率和卡尔多效率与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安排和制度变迁;成本-收益的分析方法与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效率和选择;从转轨经济维度、制度环境维度、企业维度、家族维度、所有权维度、控制权维度的综合研究家族企业治理模式的形成和发展的过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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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储小平,李怀祖.家族企业成长与社会资本的融合[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3,(6).
摘要:随着家族企业在经济增长中发挥作用的日益增强,这种制度形式或治理结构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人的关注。但是对家族企业的研究目标和重点尚不明确,对家族企业的定义还有模糊的认识,对家族企业治理结构安排和制度变迁或演进的研究还需要一个坚实的理论分析框架。本文就家族企业研究的这些基本问题进行评述,以期对后来的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风险管理 理性计算 反思与批评 风险治理
一、风险管理的发端及其基本意涵
风险,从广义的角度讲,伴随着人类的整个发展历程,凡是存在不确定性的和灾难性后果的地方就存在风险。风险管理与人们天然地渴望降低不确定性的本性相联系。但风险的观念以及风险管理的观念并非始终为人们所理解,Judith Green(1997)从对“事故(accident)”系谱学地分析出发,认为风险观念是人们摆脱了决定主义的命定论并接受了理性的因果分析时才得以产生。Gray等(2001)认为,风险管理扎根于资本主义发展初期,但只有到了20世纪40年代后,风险管理才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所以也有人认为现代风险管理起源于20世纪二三十年代统计方法在大规模生产中的运用,在二战中随着数学概念在军事领域的运用而得到发展,直至五十年代,决策科学作为一门确切的学科出现后,风险管理的一般观念才得以出现。不同的人或组织对风险管理可能形成不同的界定,但在任何定义中,风险管理都包含三个基本要素:风险管理的主体、风险管理的对象、风险管理的方式和原则。故本文将从这三个方面简要勾勒出风险管理理念的演进和发展。
二、以理性计算为基础的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的出现建立在概率论在管理科学中的系统运用,起初的风险管理建立在理性计算的基础之上。以理性计算为基础的风险管理大致包括两个视角,即风险管理的技术视角和经济学视角。风险管理的技术视角,就是力图通过对大量数据的统计分析在风险暴露和风险后果之间建立联系,形成风险分析的技术模型,其基本的内容大致包括数据收集、风险分析和风险应对措施的采取。经济学视角的风险管理与技术视角的风险管理最为接近,其基本的理论假设是成本—收益原则和预期效用理论。
早期(从20世纪40年代到60年代)以理性计算为基础的风险管理,对风险采用了一种客观实体主义的定义,即将风险视为可能发生的对人类造成负面伤害的事件。这种定义在保险业和化学工业中最广泛地被采用,风险本身是可以通过数据的收集、模型的建立而得到估算的,比如在保险业中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应对风险的方法大致包括风险处理、风险规避、风险转移等。
在这一阶段,即风险管理主要以理性的计算为基础阶段,风险管理的主体是单一的,即作为管理者的个人、企业或者政府(或者说是风险分析和管理的专家);管理的对象,亦即被定义为风险的事物,也是明晰的,对何谓风险在这一阶段并没有太大的争议;而风险管理的原则和方法也是命令式的。
以理性计算为基础的风险管理,其最大的优点在于其模型的简单性和明晰性,尽管这种简单性与明晰性可能获得一种方法论上的活力,能够分析数据、风险描述和价值判断,但其最大的不足之处也正是在于由于其简单性和明晰性而无可避免的狭隘性。
三、对以理性计算为基础的风险管理的反思和发展
进入上世纪70年代,人们开始对这种以单纯的理性计算为基础的风险管理提出了大量质疑和批评,不同的视角和理论被引入了风险研究之中。下文主要介绍三种主要的理论视角,即心理学视角、社会学视角和文化研究视角,及其对风险管理的反思和发展。
心理学视角的风险研究强调人们对风险的感知,即对风险的主观判断和评估,风险认知是风险管理者在风险认定和策划风险排减措施时必须考虑的因素。由于风险感知的引入,风险管理开始从纯粹客观的分析,转向开始关注人们主观对风险的判断,风险管理也开始转向一种来自于底层的视角,对风险的认定也并非仅限于专家的视角。
社会学的视角将风险的定义由实体论层面拓展到了社会定义和社会建构层面,“真实的”风险后果总是包含着社会诠释并与群体的价值和利益相联系。Zinn 和Taylor-Gooby(2006)概括了社会科学中五种风险研究的理论路径:理性选择路径、反思性现代性路径、后现代视角、系统理论视角、批判理论路径。理性选择路径将后果的不确定性与管理决策联系起来,强调不同的个人偏好与组织文化价值对风险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理解。反思性现代性理论假设现代性的元理性基础已经失去了其合法化力量,经典的现代性转向了反思性的现代性,包括生活方式的个体化、知识和价值的多元化以及个人生活计划不确定性的增长等。系统理论视角将风险视为一种与社会定次级群体紧密相连的基础性社会建构,社会系统不断内在化外在威胁,将外在威胁转化为风险,风险的接受者和承担者之间存在非连续性。批判理论强调发达的或晚期资本主义的悖论和自反性后果,强调政治权力运用造成不平等的风险分配。后现论家发展了一种最为激进的建构主义观点,何谓风险、何谓收益及其何种程度都依赖于社会力量的塑造作用,重视社会框架和文化偏见的作用。
风险的文化视角将风险视为由社会中结构性力量所决定的社会建构,诸如健康威胁、不平等、公平性、控制等问题都不是有科学分析可以决定的,而只能是社会中不同行动者信念和理性的再建构。这些建构反映了不同风险领域中各个群体或组织的利益与价值以及这些群体之间共享的意义、文化产品和自然现象。风险政策是所有行动参与者持续斗争的结果,是将各自对风险的理解纳入公共日程之中,并强加给他者。自我利益之间需要做出妥协以实现群体自己的现实,不同群体之间为了建构有意义的现实有必要进行沟通,决定可能的现实建构的范围和界限。
各种研究视角的引入,丰富了人们对风险管理本身的理解,风险认知、风险沟通、风险参与等概念的提出,打破了原有风险管理的狭隘界限。风险管理的主体的单一性和明晰性受到质疑,风险的界定也成为一个建构、商讨甚至斗争的过程,风险管理的方式也开始变得更为复杂。
四、风险治理:风险管理理念的综合演进
对传统的以理性计算为基础的风险管理受到了多重挑战:风险感知挑战了理性风险分析的理想模型,技术性的风险分析也面临挑战,科学专家的权威开始受到挑战,政府在风险管理中的合法性也开始受到质疑。1992年英国皇家协会了一份关于公共风险感知和风险管理过程的报告,首肯了风险的可接受性之于科学的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企图将风险分析的技术科学观念与风险感知的社会和心理分析整合起来。90年代后,国际政治、经济、社会的巨大变迁也要求一种更为综合的风险管理框架,风险治理的观念开始出现。
治理(governance)的概念在90年代中期以后在有关国际关系、比较政治科学、政策研究、环境与技术社会学以及风险研究的文献中大量出现,涉及风险治理的组织和机构也大量出现。从国家层面来看,治理阐述了涉及到政府与非政府行动者的集体决策的结构和过程,现代社会中的治理被视为政府机构、经济力量和市民社会行动者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果。在全球层面,治理意味着一种横向组织结构,包含了政府和非政府行动者,这些行动者在没有更高权威组织的情况下做出决策,非政府组织扮演了一种至关重要的角色。风险治理包含了横向和纵向两个为维度,横向上看,风险治理包含了政府及其机构、行业(或企业)、科学和学术团体、市民社会(或非政府组织)等行动者,从纵向看,风险治理包括了地方性风险治理、区域性风险治理、全国性的风险治理、跨国的风险治理以及全球性的风险治理。风险治理成为一个多维度、多元行动者的综合的风险管理框架,风险治理要求考虑各种情境性因素,诸如不同的制度安排以及包含不同风险感知的政治文化。
2001年欧盟委员会,提出了良好的风险治理必须遵循的几个原则:开放性、参与性、责任性、有效性、一致性、均衡性与辅。2005年,基于传统的风险分析和风险管理的路径和有效的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国际风险管理委员以风险治理的概念为基础,提出了一个整合了的风险管理框架。这个整合的框架力图提供一种综合的方式以整合风险认定、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沟通,弥补之前风险治理中的不足。这个框架包含了风险预评估、风险评估、可忍受性与可接受性判断、风险管理以及伴随以上每一个阶段的风险沟通。
五、小结
从摆脱决定主义的命定论观念到以理性计算为基础的风险管理理念的出现,再到更为强调主体的多元、对象的不确定以及原则和方法上的协商和参与的风险治理框架的出现,风险管理理念经历了其自身的发展和变化。随着现代化、信息化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人们一方面享受着社会快速发展所带来的各种好处,但另一方面,人们也更加深刻地认识到社会快速发展背后所隐藏的危机,风险管理理念的演进也恰好体现了这种现代性自身的困境。如何走出这种现代性的困境,走向何种理念和原则的风险管理,有待于我们进一步地思考。
参考文献:
[1]Green, Judith, Risk and Misfortune(1997). The Social Construction of Accidents, London: UCL Press
[2]Gray, P. C. R. and Wiedemann, P. M.(2001) 'Risk management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mutual lessons from approaches to the use of indicators', Journal of Risk Research, 2: 3, 201—218
[3]Aven,Terje and Renn, Ortwin(2010). Risk Management and Governance: Concepts, Guidelines and Applications, Heidelberg: Springer
[4]Zinn, J. O., & Taylor-Gooby, P. (2006). Risk as an interdisciplinary research area. In P. Taylor-Gooby & J. Zinn (Eds.), Risk in social science (pp. 20–53).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论文摘要: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发展和运用对传统的“股东至上主义”观点提出了挑战,文章从利益相关者的视角分析了在利益相关者理论下公司治理理念及和谐社会的构建,提出了加强和改善公司治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公司治理由于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日益受到关注,特别是随着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核心的公司治理实践的发展,公司治理伴随着“公司的触角”渗透到了中国社会经济领域的各个角落,公司治理以及公司治理所衍生出来的企业社会责任、公司公民、商业贿赂和企业伦理等问题已经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弄清公司治理与构建和谐社会二者之间的逻辑关系对发展与完善和谐社会理论体系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发展
利益相关者的理论萌芽最早起源于多德(Dodd)与伯利(Berle)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论战。但利益相关者作为一个明确的理论概念则是由斯坦福大学的一个研究小组于1963年提出的。他们认为,对一个公司来说,存在利益团体,若没有他们,公司就无法生存,这些利益团体就是所谓的利益相关者(stakerholders)。利益相关者的思想一经提出,就引起了许多学者的关注和讨论,迄今为止,关于利益相关者的定义就已近30种之多。米切尔(Mitchell,1997)归纳了其中的27种,并将之分为三类:一是最宽泛的定义,即凡是能影响企业活动或被企业活动所影响的人或团体都是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雇员、供应商、消费者、政府部门、相关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周边的社会成员等;二是稍窄的定义,即凡是与企业有直接关系的人或团体才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排除了政府部分、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团体、社会成员等;三是最窄的定义,该定义认为只有在企业中下了“赌注”的人或团体才是利益相关者。
利益相关者逻辑下对公司治理的分析
传统的“股东至上主义”认为,企业是资本家的企业,因为企业的财产是由出资者投入的资本形成的,这些资本以物的形式沉淀下来,构成企业信用担保的基础,从而出资者承担了企业的剩余风险,那么理所当然的应享有企业的所有权,在经济学上就表现为股东权益最大化构成企业的终极目标。
杨瑞龙、周业安(1997)认为这种以股东权益为唯一标准的看法是基于物的财产权的认识。所谓财产权就是对所拥有的实物资产具有占有、使用、处置及收益等一系列权能,如果有产者把他们的实物财产投入到公司,那么公司财产的一切权益均属于股东。而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公司是由不同要素提供者组成的一个系统,股东仅仅是资本的提供者,除此之外,供应商、贷款人、顾客,特别是公司职工对企业都做出了专门化的特殊投资,他们是公司的利益相关者,企业经营对他们的影响和对股东的影响一样,因此,公司经营是为公司利益相关者创造财富服务,而不仅仅是为股东利益最大化服务。为此,就应当让利益相关者享有公司所有权并参与公司治理。
威廉姆森则认为,公司治理框架中应该给那些向公司提供了“专用性资产”的人的位置,其中也包括雇员。美国普金斯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布莱尔(MargritM。Blair)强烈主张利益相关者应进入公司治理,其观点是:公司并非简单的实物资产的集合,而是一种法律框架结构,其作用在于治理所有企业财富创造性活动中做出特殊投资的主体间的相互关系。投资并不仅限于股东,供应商、贷款人、顾客,尤其是企业雇员往往都做出了特殊的投资,这些投资的价值在极大程度上依赖与那家公司的持久的关系。认识到公司是一种治理和管理者专业化的制度安排,会促使人们关注这样一个事实,即雇员、贷款人、供应商或者其他人都可以做出专业投资,这些投资与股东们的投资一样面临完全的风险。所有在企业从事的业务活动中做出特殊投资的各方,都事先假定并期望他们能从企业内部这些资产的联合运用所创造的利润中获得相应份额的收益。波特也提出了与此类似的主张,认为应鼓励长期职工所有权,鼓励公司董事会具有更广泛的代表性,应该给予主要顾客、供应商、融资顾问、职工和社区代表等在董事会的发言权。利益相关者理论的研究在现实中推动了公司治理理念的变化和公司治理结构的变化。
1990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州1310法案》通过,从而使利益相关者理论成为当今企业和社会至少某一方面的主旋律。该法案指出,利益相关者享有公司治理的权利。各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所拥有的权利不同,所起的作用也不同:股东是公司的发起人,是公司治理的原始动力;企业管理者拥有公司的经营控制权,是公司治理的关键;雇员是公司的劳动力资源;债权人是公司发展的资金提供者;供应商是公司产业链中的供应链;顾客是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外部依赖者;政府是公司税收政策的制订者;他们共同参与公司治理。
在中国,由于缺乏利益相关者的意识,很多公司把本应公司内部化的成本予以外化,转嫁给社会并造成一系列社会问题。同时,公司内部权利制衡手段的欠缺也导致企业经营的效率低,从这个角度而言,公司不仅要追求股东的利益,而且还要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对中国企业来说,构筑一个由利益相关者参与的共同治理机制是至关重要的。
公司利益相关者是和谐社会利益相关者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是处理好社会活动主体之间以及社会活动主体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并实现他们之间关系的和谐。构建和谐社会所覆盖的主体范围包括在一个国家生活的全体国民和其他人的社会活动主体与生态环境的总和。如果把利益相关者的概念引入建设和谐社会的范畴,那么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就是处理好所有的社会活动主体及其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因此,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而言,公司治理所涉及的利益相关者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利益相关者之间具有较高程度的重合度,公司利益相关者是社会利益相关者的子集。
公司治理中的和谐社会建设问题
(一)公司内部利益相关者间的和谐
股东、董事、高管人员和员工作为公司的内部利益相关者,协调他们之间及其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公司治理的重要问题之一,这也是传统的公司治理理念所关注的核心问题。委托理论认为,随着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必须建立“股东-董事会-高管”为核心的公司治理结构,才能有效防范经营者的道德风险和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实现公司的有效和谐运作。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不仅是公司治理改善的要求,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公司内部利益相关者和谐的另外一个方面就是公司与员工的关系问题,公司与员工间的劳动关系问题一直是公司内部治理的一个主要问题,员工在公司中的地位、管理层与员工的关系、员工是否享有企业剩余索取权以及员工的工作环境、报酬等问题在中国越来越突出,甚至在某些情况先出现了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对立。
特别是随着员工自我意识的增强,员工要求参与公司管理以及获得公司尊重的要求将日益强烈,妥善解决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实现公司治理内部和谐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社会和谐的一个方面。
(二)公司与外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和谐
公司的正常运营和持续发展一方面需要解决好内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需要解决好公司与外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即解决好公司的外部治理问题。公司的外部利益相关者包括顾客、供应商、政府、社区以及生态环境等,公司与这些外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已经被归结为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角度而言,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为满足维护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的内在要求,对职工、供应商、消费者和社区居民等所承担的一种义务或责任。哈罗德•孔茨认为,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就是要认真考虑公司的一举一动对社会其他主体的影响。最近几年兴起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化的研究和实践,在使企业社会责任朝着可操作的方向前进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在这方面影响较大的是SA8000,即社会责任标准。SA8000作为一个社会责任方面的认证体系,明确了社会责任规范,即明确提出了如何规范公司与顾客、供应商、环境、政府等外部利益相关者之间关系的要求,从这个意义上来讲,SA8000对于建设公司及其外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因此,引导和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公司治理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和机制设计,无论是协调公司与内部利益相关者的关系,还是协调其与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关系,都属于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部分。因此,当前公司治理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重视,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公司治理,本身就是对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促进,公司治理自然地成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和内容。同时,在建设和谐社会过程中,处理公司利益相关者之外的社会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时,公司治理中的一些理念非常具有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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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维安,王世权.利益相关者治理理论研究脉络及其进展探析[J].外国经济与管理,2007(4).
实践表明,动员全民力量,开展群测群防科普宣传,无疑是防灾减灾的最有效“法宝”之一。2008年12月27日通过的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群测群防活动,对地震进行监测和预防。地震灾害群测群防是集群众动员、宣传科普为一体的综合性预防与互动举措。群测群防工作的基础是群测群防的宣传工作。宣传工作的质量影响整个群测群防工作成效。目前,群测群防防灾减灾教育宣传内容设置不全面,主要偏重于灾前预测,灾害防范的内容相对缺失。建立一种群测与群防双效合一的体系,成为新形势下的地震灾害群测群防宣传体系建设思路与模式。这种模式应是一种广义上的多元化公众参与,包括参与主体和功能的双重多元化。将多元主体融入群测群防宣传体系的同时,完成了自身灾害防范知识的学习、巩固和传播,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这种参与人员层次结构与参与渠道交叉的网络式宣传管理系统,对七八十年代群测群防体系的体系结构和管理方法提出了挑战和突破性改变。它要求我们通过地震灾害群测群防宣传路径的建设,使群众在接受群测群防知识时,自觉地将对灾害预测、预防、自救和协助救援的理解融入到日常的工作、生活和与人交流中。这样不仅自身能发挥群测群防员的职能,还能潜移默化地影响周围人群加入群测群防队伍,真正依靠群众力量。这样“扎根深、普及广、出成效”,能显著提升群众防灾救灾意识、技能和灾害心理承受能力的地震灾害群测群防宣传架构是本文的研究重点。本文以治理理论为框架,从群测群防的困难与变革出发,探索性地提出多元主体参与下的网络化治理结构及其实现途径。
一、建立网络化治理的群测群防宣传体系的必然性
(一)当前群测群防宣传体系的问题与困难
群测群防是通过确定灾害监测站点,发动区域内群众直接参与灾害宏观监测,及时捕捉异常信息,预警自救。它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专群结合灾害预防方式。目前各省市县地质部门均建立了多个地震灾害监测点,发展群众监测员,并逐渐与水利、畜牧等部门合作,借助相关部门的监测资源,汇总信息,综合判断预警。这种宏观、微观监测相结合的防灾手段充分整合了各种资源,兼顾普遍性与特殊性,是我国目前主要的地震灾害群测群防手段,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地震预警的准确性。
随着社会环境的变迁和对地震灾害应对要求的提高,现有的地震灾害群测群防宣传体系存在不可忽视的操作困难,也是目前群测群防体系面临的难题。首先,群测群防最重要的人力资源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导致预设的宣传和防范目标不能完全实现。一方面,新媒体时代信息沟通方式革新,人口流动性强,如何利用即时信息平台、摒除谣言、准确信息、解决观测点分布及观测员队伍不稳定的问题,成为现存群测群防宣传和防范工作必须面对的问题。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如何保证群测群防人员为灾害防范作出的贡献与收入匹配,以稳定并不断扩大人员队伍,进而提升宣传和预防效果。其次,从地震灾害的应对要求来看,群测群防不应仅限于对遴选出的群测群防人员进行预防知识教育,而是应当以全体民众为对象,包括震前预防、震中自救、震后心理恢复等全方位的知识普及。这样才能实现全民防灾减灾,灾害损失最小化的公共价值追求。由于目前的群测群防体系通过自身的动态调整以应对上述因素的制约,地震灾害群测群防效果大打折扣,对震后救助和人民生活恢复都造成了一定的障碍。
因此,在信息化飞速发展、公民社会逐渐崛起和地震灾害频发的背景下,建设一个覆盖全面、参与多元化、机动性强的地震灾害群测群防宣传网络,对改善现有宣传体系、转变公众防灾减灾思想、协助解决群测群防体系存在的问题,具有必然性、紧迫性、现实性。
(二)网络化治理:一种合作治理的创新模式
1.概念解析与治理模式。20世纪80年代以来,网络化治理由于具有促进社会组织融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等优势,被迅速应用到公共治理的理论与实践中,并逐渐演化为主流的公共事务合作治理模式。
网络化治理的标志是依赖伙伴关系、协议和同盟完成公共事业,平衡各种非政府组织的关系,并提升公共价值。虽然已经过20年的研究,但学者们对于网络化治理的定义莫衷一是,认为尚未形成一个网络化治理的一般性定义。学者Keith G. Provan 与 Amy Fish将网络化治理定义为拥有特殊资源的自然组织形成的、能够使特殊资源作用最大化的结构关系,是一种治理机制和途径。学者Scharpf与O’Toole强调了网络化治理的多元性,认为网络化治理是重新构建网络关系,动员和组织行动,达成横向的多边协调。Agranoff和McGuire的定义突出了网络化治理在管理中的优势,提出网络化治理的治理者必须具备不同于单一组织治理的能力、技术和知识。综合上述定义可知,学者们强调了网络化治理当中的必备因素:多元利益主体、网络横向和纵向的层次结构、资源利用和实现价值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