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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中小企业的一种融资方式,作为当代融资难背景下的一种便利的手段,为中小企业筹集资金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在作为贡献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突出表现为非法集资案件的爆发。该类犯罪之所以带来巨大的危害,因为其表现出巨大的智能性和复杂性。技术含量高,手段方法隐蔽,犯罪人群具有丰富经济、财政、贸易、会计或法律等方面的专门知识以及长期从事经济活动的经验,犯罪前深思熟虑、精心策划。经济活动本身的复杂和经济犯罪策划手段、过程、法律规定的复杂性相结合,导致侦查经对该类案件的侦防工作遇到巨大阻力。我们需要彻底研究,革新机制和手段,做到对该类案件的防控工作。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和现状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民间借贷是“民间信用”,即进行借贷行为的主体不直接通过已经正式合法存在的金融机构进行资金流通行为的运行,而是利用个人和个人之间、个人与非企业单位进行借贷活动。
(二)民间借贷的现状。我国社会中的民间借贷经过多年来的发展,在社会发展进程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对中小企业的资金产生巨大支持作用的同时,也变成了产业链资本因素和金融渠道资本要素。但是因为当前我国社会中的民间借贷呈现日益明显的市场化,当民间借贷合同缺乏合理的民间借贷信用担保体系时,企业就会因为必然产生的资金链问题让中小企业无力完成偿还本息的情形,导致担保人和借贷人关系断裂,担保人也受到相关的责任牵连,引起了信用担保中的各种问题。
二、民间借贷中非法集资犯罪的原因
(一)企业内部因素。中小企业为了不断发展生产急需资金,却苦于筹措资金渠道不足。因而不少中小企业以高利引诱,吸引群众存款。同时企业先前资金不足产生的缺口用后继的借款难以填平,加之中小企业很难建立起完好的企业制度和运作方式重新盈利,这造成了企业民间借贷存在的巨大风险。在权利比较集中的中小企业,董事会若对高层约束不足,无法保证个别高层在获得民间借贷时为公司企业进一步考虑,将货币运用到正当的地方。
(二)法律因素。民间借贷手续不规范,法制不健全,在借贷进行的过程中很多都没有抵押。如果出现违约、毁约等情况时很难通过法律手段维权,民间借贷提供方的多样性也使民间借贷内容的复杂化,容易产生非法集资,在提供方方面也容易产生高利借贷,高利贷伴随着黑恶社会势力的增长,导致暴力行为犯罪的产生,最后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三)金融环境。一直以来对于我国中小企业从正规金融体系中获取资金的支持是相当的有限的。随着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一方面,富裕起来的人们有钱出借,为民间借贷发展提供了资金条件。民间借贷的出现适应了当前经济需求,用来帮助中小企业度过资金筹集困难的难关,弥补了银行产业垄断的不足,帮助社会闲杂的资金提供一个相对可以通过的渠道,为我国的金融产业发展作出了相当的贡献。民间借贷作为一种传统的借贷方式,长期存在于城镇和乡村之间,游离于正式的金融体系之外,很不规范,往往处于无序状态。行业规范的缺乏和市场的日益完善导致了我们现在民间借贷犯罪日益攀升的趋势。
三、中小企业金融犯罪防范措施
(一)发动宣传作用,正面引导投资。在现在社会整体通胀率较高,存款利率较低的大环境中,中小企业抛出高额利息的承诺对投资者有着巨大的诱惑。很多人不能正确认识到背后的风险性,把资金轻易交给投资者。对于这种骗局,应该主动进行宣传,用现实案例进行法治教育。告知投资人认真了解对方的信用状况,法律信誉和商业信誉,其经营的业务的前景和利润空间,防止上当受骗。
(二)提高法律意识,识破集资陷阱。犯罪人经常以中小企业作为虚假的外壳,伪造工商执照,银行账户等手续,减轻投资者的顾虑心理;并自称自己在进行实业操作,以低端普通的产业进行包装,说成高端先进的专利科技产业,或者以“国外上市”自称,欺骗投资人以入股的形式加入资金链,打场面牌,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人进入这种陷阱,故投资者必须加强学习法律知识,不能被虚假的表演欺骗,更不能因为场面的风光而轻信集资人的业务能力,谨慎投资,避免上当。
(三)加强市场管理,规范中小企业筹资行为。市场经济的不稳定性加剧了中小企业资金来源的不规范,常常引起中小企业通过不法途径募集资金,同时政府一些部门认为这样的融资行为有助于提供地方税收,不能及时看清背后的危害性,当案后之后才认识到这类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也有机关部门的人员共同参与集资行为,引起了大规模融资犯罪行为。对此,政府必须通过市场作用,将民间资本的流通合理合法化,并纳入金融监管的范畴,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引导和规范。政府、公安、企业应该建立联动合作机制,案件发生时及时缩小案件涉及规模,预防造成更严重的危害。
参考文献
[1] 怯帅卫.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及侦察与防范[J].湖南警官学院学报,2012(06).
[2] 人民银行和硕县支行课题组.我国民间融资的现状及对策[J].新疆金融,2008(03).
[3] 邵燕翔.浙江民间金融问题思考[J].价格月刊,2008(12).
[关键词]经济自由 民间借贷 法律规制
一、经济自由视角下的民间借贷
“经济自由”这个词通常与古典自由主义(或自由市场)联系在一起,并且定义为“自由生产、贸易和消费任何商品与服务。这体现在法制、财产权和合约自由、以由外部和内部之开放性市场为特征、保护财产权利和经济干预之自由”①。“民间借贷”是目前我国存在最广泛的民间金融形式,民间借贷的利率问题应受经济自由之统摄。民间借贷主要包括公民之间的借贷、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非法人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和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我国对对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表现为:公民个人之间的借贷、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是法律允许的,而法人、非法人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基于对我国目前金融体系稳定性的考量,加之其本身存在较大的风险,因而是被法律所明文予以禁止的。
毋庸讳言,经济自由对民间借贷来说非常重要,然而正是出于经济自由的重要性之考虑,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背景下,经济自由却是难以界定的。根据经济自由主义学派的观点,在某种程度上,经济自由就是在经济领域中个人自由的表述。“个人自由就是认识到个人是自身利益的最好的判断者,因此可以自由行事;在这种意义上,个人自由可以指一切事情。个人自由保护权利的完整性,保护个人从一种状态进入另一种状态的能力”。②而在民间借贷领域,个人自由主要意味着个人可以与任何愿意与之签订借款意向的个人或组织缔结借款合同,且合同的履行不受外界干预,或者说意味着经济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如何利用资源,这些资源包括各种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其中当然包括金融资本。
经济自由的意义取决于所涉及的经济活动的种类,具体到民间借贷的利率问题上,民间借贷的利率选择自由,即当事人双方自由选择利率的权利,这种选择应当是基于信用而产生的个人偏好的结果。经济自由实现的先决条件是契约自由,契约自由主要涉及交易伙伴与交易条件的选择,是自由地与他人谈判、缔结合同或不缔结合同的自由,这种合同的条款除非当事人相互同意以外,不受其他任何约束。由此出发,笔者认为民贷利率的上限,不限于或明示或暗示地包含于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的一系列法律规定之中,而应当来源于该经济活动自身发展所需要的范围。
二、民间借贷利率问题法律规制方式的方向选择
经济自由不是绝对的,不受约束的,而是受制于法律的规制,受制于公共利益的考量。
比较而言,对经济自由的规范性干预比对其他基本权利或自由的干预更宽泛,因为,市场是通过制定规则构建起来的。在民间借贷的利率问题上,我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民发[1991]21号)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干预经济自由的一般要求包括:干预具有合法性,相关公共利益的存在及证明,涉及包括尊重经济自由核心在内的公民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合理平衡等等。一方面,合法性形式上要求国家干预以颁布的可适用之法律为基础,并根据此种法律来实施。而且合法性也与法的品质相关联,要求其与法治相融合。另一方面,合法性基础的本身从来不能代替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对法律和秩序、公共健康和道德、商品交易中的诚实信用的保护,它们引发了与市场经济相容的干预。此种公共利益非常重要,足以平衡特定情形中的私人利益。这就要求在具体的民贷个案之中,法官应当审视其利率是否“显失公平”或违反“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具体而言包括:借贷金额、还款时间、市场平均利率、当地的借贷环境、该笔贷款风险大小等因素。
三、结语
在全球金融危机影响下,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离不开民间资本的活跃。这就需要,一方面对民间借贷利率管制的放开,利率上限“四倍红线”③的规定过于严苛,而应代之以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的浮动上限政策;另一方面在审理个案时,应赋予法官更多自由裁量的权力。如此方能实现民间借贷的自由健康良性的发展。
注解:
① 引自维基百科。
② 【瑞士】T斯托福:《市场经济的宪法》,郑鹏程、郭兰英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8年版,第43页。
③ 廖振中、高晋康:《我国民间借贷利率管制法治进路的检讨与选择》,《现代法学》2012年3月第二期。
参考文献:
[1][瑞士]T·斯托福.市场经济的宪法[M].郑鹏程,郭兰英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8年版.
[关键词]民间借贷;公证;风险;预防
一、引言
在民间实行借贷办理公证(办理民间借贷公证),能够有效确保公证的地位和作用,这可以有效减少纠纷的发生几率,使得民间借贷行为严格按照一定的流程来执行。基于民间借贷公证的实现(效力),合同的履行率得到大幅度提高,这也有利于为金融市场提供良好而稳定的秩序。但是,民间借贷也有一定的不足之处,例如,借贷交易相对比较隐蔽,风险难以控制,民间借贷既存在合法性又存在违法性,这就使得公证机构的工作难度加大,风险相应的增大。在本文中,笔者对在办理民间借贷公证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进行了探讨,并且对其预防措施进行了简要分析。
二、民间借贷公证面临的主要风险
1.虚假民间借贷公证的风险
在进行民间借贷工作时,很多当事人进行肆意串通,随意捏造借贷事实,构建根本不存在的借贷关系,随便签订虚假的合同,任意出示不真实的借条,这就可能使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坏,对财产进行随便转移。在平时的民间借贷公证实践中,很多虚假的债务直接进入执行程序之中,这个过程就可能钻了很多法律漏洞,有效地逃避了债务,这不仅可能损坏他人利益,更严重地是损坏集体乃至国家的利益。
在实际民间借贷公证中,当事人的意思表达趋于虚假:第一,当事人的意思不明确。例如,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不符合借贷要求,但是又没有征求到法定人的同意。第二,当事人的意思不是自由表示的,一方通过欺骗等非法手段使对方受到欺骗而出示借条。此时,借条内容可视为无效,因为借条内容并不是当事人自由表达的,不具有完全真实性。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公证机构班级(办理)的民间借贷业务不具备基本的真实性,那么可能会面临公证无效的风险,更严重的是要提供赔偿。
2.为不合法的民间借贷公证的风险
民间借贷的过程中容易掺入很多违法元素,导致民间借贷的不合法性,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的表现:
借贷活动(借款用途)具有非法性。出借人在知道借款人是借款来从事违法活动的前提下,还是选择借款给他,这就是违法借贷,这种借贷关系显然是违法的,不受法律保护的。同样地,如果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不符合国家在金融方面的相关规定,那么这些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也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此外,民间借贷的利率相较于银行利率会偏高一点,但是上限不得超过同类银行利率的4倍,否则,其超出部分的利息也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民间借贷行为是否合法需要一定的程序和参照标准进行鉴定,这是公证机构在进行公证的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难点。可见,如果公证机构没有掌握一定的标准,就很难区分合法与非法民间借贷,这就可能导致公证机构错误地操作了不合法民间借贷业务。
民间借贷一般会涉及集资诈骗等违法行为,甚至会涉及经济犯罪,更严重的是触及刑事违法犯罪的底线。
三、民间借贷公证中风险预防的措施
1.加强制度建设,避免承担民间借贷公证风险
针对民间借贷公证业务,中国公证协会必须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为该项业务的实施提供相应的指导意见,并为公证机构进行相应的民间借贷业务办理规范。基于此,民间借贷公证业务的办理就具备了统一的参照标准,使得公证员可以在有法律依据的前提下进行业务办理(公证)。需要注意的是,审查标准需要认真细化和具体化,对每个部门甚至是每个人的责任进行具体化,还要搞清楚民间借贷公证可以分为哪些类型,审查核实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等。除此之外,民间借贷公证业务是否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也需要做出合理鉴定,但是审查员的责任和义务不能被无限放大,需要严格参照一定的依据和程序来执行。与此同时,还要适当采取一定措施,来提高行业约束力,保证行业规范具有普遍适应性,这就可以大幅度提高民间借贷公证抗击风险的能力。
2.加强审查核实,防范民间借贷公证风险
对于民间借贷行为而言,必须参照一定的标准对其真实性进行甄别,杜绝一切虚假民间借贷行为的发生。第一,对资金来源进行严格审查。主要是要对出借人的经济状况进行了解和审查,并对其资金来源进行掌握。如果遇到银行出示的凭证和借款金额之间出现不相符合的情况时,就要进行更加深入的了解和核实。倘若出借人不能出示相关凭证,就要要求出借人说明资金来源。第二,加强对于借贷交易的审查力度,重点关注时间、地点、金额以及凭证是否齐全且合法。
对于民间借贷行为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合法性,杜绝违法借贷现象的出现。其中,对于民间借贷行为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借贷双方的当事人进行主体审查,保证发生借贷关系的是自然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非金融企业之间。一般而言,只有小额贷款公司才具有进行借贷业务的能力。第二,对合同条款进行仔细审查,出借人不可以把利息算在本金中,也不能把利息从本金中实现扣除。与此同时,借贷双方需要事先约定利率,并控制其在同类银行利率的四倍以内。此外,借款人必须为了进行合法业务(用途)才进行借款。第三,严格审查民间借贷行为,保证其合法性。
3.提高管控能力,抗击民间借贷公证风险
第一,不断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增强公证从业人员的抗击风险能力。只有公证员具备了丰富的经验,并且掌握了较强的公证业务能力,才能够进行合理的民间借贷行为,有效抗击公证风险的发生。为了全面提高公证从业人员的也无语(业务)能力,需要对他们进行专业培训,主要可以通过专题讲座、剖析证例等方式进行专业培训。这样不仅可以使公证人员更加全面地掌握业务的优势与不足,有效规避公证风险。
第二,通过综合运用现代科技,可以有效规避民间借贷公证风险。但需要指出的是,仅仅依靠公证从业人员的一己之力是很难规避所有公证风险的,可见,必须通过提高科技技术,增强综合信息核实能力。严厉打击违法民间借贷行为,并设置相应的警示信息。除此之外,还要对信息进行共享,通过信用记录来对其进行严格核查。
四、小结
伴随着民间融资借贷的合法化进程日趋加快,公证机关应该充分发挥其职能,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但同时民间借贷公证中存在对公证机构自身的风险,本文探讨了相关风险后提出了规避措施,但也仅是抛砖引玉,希望引起更多专业人士对公证风险的研究与思考。
参考文献
[1]蔡宏昕.浅谈民间借贷与公证[J].法制与社会,2013年09期
关键词:民间借贷;直接融资方式;间接融资方式;评价
一、引言
资金是一个企业生存发展的血液,关系着企业的生存发展。对于筹资者来说,如何筹集生产发展的资金是筹资者必须考虑的问题,尤其是对于中小企业的筹资者显得更为重要。当前中小企业普遍面临着融资难的问题,影子银行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为中小企业提供了取得资金的新渠道,使得中小企业在融资方式的选择中有了更多的选择。影子银行通常指的游离余银行体系之外,从事类似于传统银行业务的非银行机构。它包括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保险公司、结构型融资工具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广义上来看,影子银行可以界定为机构、机制、产品种类、业务种类、实体、金融衍生工具、金融创新等。中小企业为了尽快获得资金,通常选择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与公民、公民与法人、公民与组织之间进行的借贷。当前,民间借贷正在我国逐步兴起,成为中小企业的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本文在对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向银行借款这些传统直接融资方式和间接融资方式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对民间借贷的优势与劣势进行分析。
二、民间借贷优势与劣势分析
(一)民间借贷的优势分析
1.能够较为容易和迅速地获得资金。银行贷款对贷款人的条件要求较为苛刻,一般对贷款人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发展能力进行评估,以确定贷款人的信用等级,进而确定贷款规模。中小企业通常盈利能力较弱,偿债能力较差,银行一般不愿意将资金贷给中小企业,使得中小企业融资更加困难。同时,银行贷款经历的程序较多、取得贷款的周期较长。当贷款人提出贷款申请后,要进行贷款审批,审批后还要提供一系列材料,因而取得贷款通常周期较长。加之,商业银行出于贷款安全性的考虑,通常会在借贷款协议中加入限制性条款,而这些限制性条款对于公司的进行活动进行了限制,也影响了公司的借款使用效果。民间借贷由于是公民与公民、公民与法人、公民与组织之间的借贷,通过民间借贷获得资金的时间相对较短,限制条件相对于银行来说相对较少,程序相对简单,特别对于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来说是一种能迅速取得资金的融资方式。
2.发生的筹资费用较低。筹资费用是指为筹集资金而付出的代价。在传统的直接融资方式中,发行股票以及公司债券需要支付高额的发行费用,向银行借款需要支付手续费。在民间借贷中,所付出的筹资费用相对较低,不需要支付股票和公司债券的发行费用,也不用像银行借款那样支付高额的手续费。
3.优化资源配置。民间借贷作为影子银行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管相对较少,公民、法人、企业之间能够进行自由借贷,有助于促进闲置资金的利用,优化资源的配置。
(二)民间借贷的劣势
1.资金成本较高。资金成本是筹集和使用资金的成本,表现为资金的价格,这是由资金的供求因素共同决定。由于当前银行贷款程序复杂,贷款较为困难,不容易获得。因此对民间借贷的需求加大,在民间借贷资金供应量相对稳定的情况下,资金的供求关系表现为供不应求,因此资本的价格会提高,即民间借贷的利息率会提高。当前,在民间借贷需求旺盛的情况下,民间借贷的月息利率平均为2.5%,年利息率高达30%甚至更多,这远远高于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虽然我国《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中出台了采用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高于同期基准利率4倍为界,否则就算为高利贷,但当前民间借贷的利率已远远超过同期基准利率的4倍,这无疑加大了企业融资的成本。
2.加大了公司的经营风险。采用民间借贷方式筹集资金,要承担定期支付本息的义务,由于当前民间借贷的融资成本高,例如当前以民间借贷年利率30%来算,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利润率很难达到30%,并且还要在到期偿还本息,使得企业背负着巨大的偿债压力,增大了企业经营的风险,特别是当企业经营业绩不佳时,很容易引发企业破产清算,以及中小企业主“跑路”逃债。
3.对公司信誉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如果企业到期不能按时偿还资金,会对企业的信誉产生不利影响,不利于企业未来的在市场上进行融资,也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4.筹资具有不稳定性。在高额的筹资成本下,企业面临的经营风险加大,使得企业破产、逃债的可能性加大,使得民间借贷的资金链很容易断裂,使得这一融资方式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
参考文献
[1]彭韶兵.财务管理[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
【关键词】民间借贷 中小型企业 浙江诸暨
现今,诸暨的经济发展亦比较迅速,主要以经营服装、鞋袜以及机电设备制造等新兴能源产业为主。经过改革开放以及经济全球一体化概念的不断深入,浙江诸暨的县域经济已经能够在全国排至前十五位。但是,近年来,由于诸暨的各个中小企业发展并不理想,因此整个诸暨的经济发展状况不容乐观,一直处于较为低迷的状态,众多昔日里能够具有一定贡献力度的企业现在均已经被民间借贷的纠纷所困扰。经过深入的分析可以发现,诸暨的各企业出现民间借贷的现象存在这一种必然性,因此必须对其中所存在的原因以及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便于诸暨各企业恢复往日活力。
一、诸暨民间借贷的特点
(一)主要为了进行经营
诸暨的企业发展规模当中主要以中小企业为主,但是中小企业自身的运作资本比较有限,不能够适应自身发展的需要。在经济不断发展的大环境当中,各中小企业若想在经济发展十分繁盛的时代寻求更大的发展空间,从而获取更多的企业利润,则首先需要解决的便是企业的资金问题,在银行等正规金融渠道的资金借贷无门之后,便不惜一切代价的选择了民间借贷的方式。
(二)出现中介以及组织化趋势
由于民间见到了中小企业借贷的趋势,因此传统的民间借贷方式多以个人为主,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融资的渠道。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现今的民间借贷已经出现了越来越专业化的趋势,大量的寄售行、典当行以及投资咨询公司的出现使得中小企业为了自身企业的运转不得不向其借贷,因此便打着借贷的旗号,名义上是为中小企业进行咨询、担保,实际上向中小企业进行资金借贷获取暴利。
(三)同非法集资有关联
民间的资金借贷长久以来以个人的信用借贷基础,并没有进行相关的管制,凡是出现“熟人”担保,均可以进行借贷。加之,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受到限制,民间的资金难以顺利进入到实业内部,因此民间为了提高其资金的利用率,便逐渐实现了对资金的疯狂涌入。甚至再严重时期,民间会出现非法集资的现象,以此将资金进行集中,借贷给企业进行运转。
二、诸暨民间借贷成因及问题
(一)民间资本缺少投资出路
诸暨的经济发展主要以民营经济为主,因此大部分百姓手中均有用大量的现金,为了使其资金能够被更好的利用,令其从中获取大量的利益,诸暨的百姓便需要寻找能够让其进行投资的项目以及企业。传统的民间投资渠道只能够以进行银行储蓄为主,或者是购买期货、基金等,并不能够满足人们对利益的渴望,因此便出现了大量的您见借贷现象,逐渐从中获取大量的利益。
(二)民间企业缺少融资渠道
由于近年来经济市场的严格管理,以及诸多正规金融渠道对其借贷风险的精准评估,使得中小企业在进行融资方面的渠道受到了极大的限制,直接阻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各中小企业为了自身经济以及规模的发展,需要不断拓宽其融资渠,在正规渠道融资无门的情况下,便选择了利息比较高的民间借贷方式,虽然眼前解决了资金短缺的问题,但是埋下了高额的资金偿还隐患。
(三)主管部门未有力监管
我国对正规金融机构的管理比较重视,建立了相关的监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以及公安调查部门,是各个部门能够相互协调,对各个金融企业的借贷以及融资进行及时有效的监控。但是,对于中小企业的民间借贷,并没有明确其存在的价值。例如工商管理部门,对于中小企业的民间借贷一向崇尚的便是“谁审批、谁主管”,对一些中小型的投资顾问公司以及担保公司并未进行有效的监管,使得众多民间借贷愈加疯狂。
三、解决民间借贷问题肆虐的策略
(一)通过宣传提高民民众风险意识
诸暨的民间借贷方式当中,其办理手续比较简单,并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进行借贷的企业民众对此并不十分重视,甚至并不明白其中存在的风险。因此,诸暨需要加大民间借贷风险以及手续办理的相关宣传力度,是民众能够在借贷时了解其其中的深意,合理、科学的进行民间借贷。
(二)通过相应立法加强管理
民间的借贷并不都是非法的集资,亦有合法的借贷方式[3]。诸暨政府应该制定闲逛的法律法规,对借贷的合法性与非法性进行明确的界定,令民众在进行民间借贷的过程当中时刻注意自己进行的是否是合法的行为,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保护。另外,相关的法律法规一定要规定明间借贷的范围以及数额,并加以适当的引导,创造健康的民间借贷环境。
(三)通过改进金融服务体系提高经济水平
政府应该加大对金融体系的改进力度,对民间资本进行适当的放松,令其有能力并更具相应的政策建立合法的小型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方合法由合理的借贷渠道,既能够是民间的资本得到合理的利用,又能够使各民间企业能够获得足够的运转资金,提高其经济水平。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科室说是民间企业活期融资的比较便利的渠道,但是其中存在的比较混乱的现象并不利于各个民间企业的发展,更不利于对金融体系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同时更加有碍于民间资本的有效利用。因此,通过诸暨现今民间借贷当中存在的大量问题以及借贷问题形成的原因,需要对民间借贷予以高度的重视,将其资金利用合理化、透明化,真正实现对民间企业的资金方面的支持,在对民间借贷规模进行压缩的同时,是民间企业的经济得到稳健的发展,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增添一份力量。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民间自发形成的融资手段,不仅弥补了正规金融机构的缺陷,而且解决了中小企业发展中面临的资金瓶颈、融资困难等问题。然而,有些资金需求者与供应者为了牟取利益以身试法,频频出现了民间非法融资行为,严重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及国家利益,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性。
一、民间借贷的转向
民间借贷我们定义为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与非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融通方式,是民间资本进行投资的一个重要渠道。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古老的民间融资方式,是千百年来流传下来的最基本、最朴实的民间互助活动,从刑法的角度而言是比较温和的。民间借贷相对于银行借贷而言的一种非正规金融方式,机制尚不完善,因此,民间借贷出现了非法经营的行为,部分开始转向高利贷、非法发放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尽管国家对民间借贷采取了从严规制的法律态度,但民间借贷行为却依然以各种形式在民间“地下”不断发展与活跃。
二、民间借贷刑法规制
在如今的刑法罪名中,是否需要增加一个罪名来规制非法的民间借贷?从改革开放到2007年的“吴XX案”的司法实践看,现有民间借贷刑法分则中的相关罪名足以应对。
首先,从立法方面看,现行的刑法界定了民间借贷进非法行为,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高利转贷罪、非法经营罪,这些都是刑法对民间借贷的约束。刑罚方面,集资诈骗罪为死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刑为有期徒刑十年,非法经营罪的最高刑高达有期徒刑十五年。司法方面,我国对非法民间融资的打击力度越演越烈。总之,现有刑法的严厉性显然足以遏制具有很大社会危害性的民间借贷,甚至其强度过大。
其次,如果现有的刑法中再增罪名必须认真考虑立法成本。立法成本是一国为了运用法律手段治理国家。法律的一个重要的特性就是能够规范实际中的法律关系和行为,而在法律形成过程中勿以确定并在法律运行时具体表现的由国家和社会其他主体共同承担支付的各种资源的总和。可以看出刑事立法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治理国家的一种表现。如果一部法律现实中很少涉及,或者涉及的是极其微小的利益,我认为动用国家立法资源规制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的民间借贷就是浪费。我们可以用其他的方式来规范这些行为,比如条例,规章制度等,而没有必要上升到法律的级别。
最后,从民间借贷的角度看,民间借贷演变成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的主要原因不是这些领域立法不够完善,而是现有的金融制度不完善,改革不正确,不能满足社会发展要求,从而引发了民间借贷危害社会犯罪行为的产生。
三、民间借贷刑法完善建议
综上所述,如何释义刑法相关罪名以使其符合当今的社会状况成了重中之重。
首先,应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适当的扩大解释。刑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民间借贷虽非官方性,但金融机构也可以向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吸收大量资金,同样可能成为本罪主体。民间借贷刑法规制要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与其加大刑法的敢于力度,严刑峻法惩罚犯罪者不如改革现行的民商事制度,将民间借贷纳入法制规范的领域。
其次,应对集资诈骗罪做出限缩解释。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在作出认定时,应结合实际案情中行为方式、资金流向,当事人是否有逃匿行为等因素,做出综合判断。
四、总结
民间借贷是一种民间融资行为,具有灵活、方便、利高、融资快等优点,融通各方面资金为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服务,满足着生产和流通对资金的需求。这本是有益的市场行为,在实践中,由于国家政策导向不明确、金融制度不完善,以及认识的不统一其演化成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利用刑法进行调整,对犯罪分子惩罚,只能起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只有对我国金融制度进行改革才能减少甚至消灭此类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使其符合适应当今社会发展的需求。
关键词:民间借贷;成因;规制措施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2-0149-02
一、民间借贷的界定
民间借贷又称民间贷款,它与正规贷款既相互补充又相互竞争,广义上,民间借贷是处在国家宏观调控与金融监管之外,除正规贷款外的贷款,民间借贷不出现在官方的统计报表中,同时也不受法律保护,它是一种非正规的金融活动。民间借贷是市场经济下企业融资活动的产物,当正规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出现总量与结构供给不足时,它又成为必要的补充。民间借代的主体仅包括纯粹的民事主体,但是不包括金融机构,它可以发生在任何民事主体之间。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行为,笔者认为民间借贷是指存在于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它是以货币资金为标准的价值让渡及本息偿付为内容的发生在非金融机构的各种经济主体之间的活动。
二、民间借贷激增的发生机制
1.民间资本日益增多,融资渠道不畅,人们转变投资方式
我国近年来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得人们手中的财富越来越多,加之人们投资意识的增强,房地产、股票市场火爆,但这些投资行业高回报高风险,专业知识要求较高,而传统的借贷方式投资较安全,程序简便易操作,既能使借贷者较快取得收益,还免除正规贷款、投资的必要的工商、税收、银行等的手续,节省资本,因此民间借贷成为人们投资的首选方式。
2.银行贷款门槛过高,程序繁杂,人们转向民间融资
首先,银行的贷款门槛过高,把那些没有足够的财产作抵押或者提供信誉良好实力雄厚的担保人提供担保的贷款者拒之门外;其次,银行为了避免金融风险,严把放贷关,贷款程序复杂,人们转而投向见效快,程序简捷的民间融资。
3.基层金融机构功能的衰退
金融体制改革后,我国四大银行基层网点的减少与信贷管理体制的集中化,最终,以这些正规、普遍的融资方式作为基础的基层城乡经济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功能性疲软。同时,在资金实力、服务功能方面,像农村信用社这样的中小金融机构也无法从根本上填补这种缺位。所以,中小型企业走民间借贷这条路是必然的选择,经济发展的内在推动力和市场自身规律的作用,
4.高回报率进一步活跃了民间借贷市场
由于民间借贷利率比同期银行贷款利率高出几倍,所以出现了民间借贷发展势头迅猛的趋势。尤其是在当前正规融资渠道走势低迷的形势下,民间借贷的优势更见凸显。
5.作为民间信贷运作机制基础的亲缘、地缘为纽带的关系本位促进了其发展
民间金融机构在放贷时是以借款人和中介人的信用为基础的,它一般不以抵押或担保必要条件。这种方式有着道德约束的保障,发生的是个人的关系,属于民事行为,诉讼方便,避免了与银行、工商等部门的诉讼,节省诉讼资本,并且民间放贷自由灵活,对担保品的限制较小,正因其符合传统多数人民的风俗习惯,道德标准,故其激增在情理之中,民间借贷风险正是依靠亲缘和熟人关系来维护,才使得其势如破竹、发展迅猛。
6.借贷双方具备各自的相对优势
民间借贷的贷款方之所以热衷于选择民间借贷方式而舍弃其他投资手段,正是看中了这种方式可以为其实现利润最大化。对于借款人而言,选择民间借贷是为了扩大生产规模,获取更大收益,即使民间借贷需要付出高成本,其仍能迅速缓解燃眉之急,日后收益足以弥补现实损失,仍有利可图,尽管存在银行等金融机构,但其融资成本过高,故其自然会选择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对双方都有利益可图,为民间借贷的长期存在提供了条件。
三、民间借贷完善、规制的措施
鉴于以上对民间借贷激增成因的分析以及其自身固有的参与主体及其资金来源的广泛性、借贷方式的灵活性、借贷形式多样化、借贷期限长期化、借贷利率市场化的特点,并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阶段及实践,本文在坚持对民间借贷的规制采取有重点,依分类的原则下,对其体制的完善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对策性建议。
1.制定《新型民间借贷机构法》
首先应明确在现有经济条件下,民间借贷机构有其存在的现实必要性,亟须法律对其主体合法性给予明确规定,以求与现有正规金融机构共存,所以允许民间闲散资金参与现有融资市场势在必行,制定《新型民间借贷机构法》刻不容缓;其次应当明确其具体职能,服务于民营经济主体。这样,以法律对其职能、内容、形式等予以明确,使其与现有的金融机构实现体制融和、对接、在这一指导思想指引下完善具体立法体系。
2.建构相关法律以规范发展现有民间借贷的活动
在立法上,以分类规制的方法,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体系,具体应包括三个部分:一是我国现有的相关普通民事法律主要用以规范非针对性的个人借贷行为;二是相关主体法用来规制特殊的民间借贷机构的融资法律关系;三是专门的民间借贷法适合规范以具有商业目的并以从事此行为为经常性活动的机构和个人的法律行为。同时,从民间借贷的主体、利率、区域、资金来源等方面有重点的制定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以有利于民间借贷最大优势的发挥为原则,以民间借贷是否形成规模经济,民间借贷风险集中度的高低来确定民间借贷的具体实施区域,坚持有层次,分步骤的立法,执法,司法原则。
3.建构新型民间借贷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
建立商事性借贷主体准入制度,应从以下方面完善对商业性放贷人准入的相关法律:一是通过制定浮动注册资金行为的方式以实现限定主体的目的;由于借贷行为的资金密集性高的特点,其注册资本的限定远远高于我国队一般公司的规定。实现交易的安全,维护借款人的合法利益,符合其可期待利润,最终达到金融市场秩序有条不紊地运行。正因为高门槛可以屏蔽不良放贷人的进入,减少其风险性,并为整个金融安全网的构建提供了屏障,所以规定是适宜的。二是在审查申请人资格的方面重程序、严把关。把对放贷人资格的审查和主要股东、高管人员的“软信息”审查作为重要突破口。鉴于民间放贷行为极易引起纠纷,引发犯罪,因此加大审查力度,完善相关规定,以求把那些必须有瑕疵的主体排除在健康民间借贷市场之外,应重点审查放贷人资格中的对申请人和主要股东、高管人员的“软信息”。我国民间借贷的专门立法应当重点规定这方面的程度和条件,并细化程序。
4.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和转移制度
通过设立由金融,法律专家组成的危机鉴定中心,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定期警报信息,改进、加强相关网络的融通,实现点、线、面全方位立体化覆盖,建立健全危机预警机制。对市场运行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要求其与银监会相互协作,对区域内外的隐患给予综合评定,对危险因素加以排除,随时追踪、预测、分析,以期实现市场那个的良性互动。
5.民间贷款利率问题亟待解决
利率作为规范民间借贷的关键,在目前的法律框架范围内,民间借贷的合法性与借贷利率水平息息相关,对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制制约了民间借贷市场的完善程度以及对民间借贷的保护力度。必须设定利率限制,首先要合理规定利率上限。利率本质上是利润率的一部分,因此,利率上限的确定在立法上要求具备很强的技术性,需要对生产性资本和消费性资金的收益率加以考虑,投资回报本身的风险性、契约执行的情况等也应列入必须予以关注的因素,因此,有学者建议确定一个不确定的利率限制。关于高利贷的最适宜的标准,为达到公平保护借款人的目的,则不适宜制定较高标准,并且超过社会平均利润率后,贷款的偿还客观上存在不确定性。某些借款人为偿还贷款,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这时道德风险的发生必然随之而来,同时,若对高利贷的标准制定得过低,也将出现两个结果:一是借款人在市场上得不到足够的信贷,银行对借款人发放贷款缺乏积极性,使借款人融资出现困难;二是民间借贷从合法转向地下,法律规定的相关缺失,借款人将付出更大的成本。立足我国目前的经济现状,地下钱庄的泛滥充分对第二种可能提供了事实证明。其次需要完善高利贷法律责任制度。民间借贷立法可设置两个利率限制标准,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建立梯级过渡性的双层法律责任制度对进一步削弱高利贷的负作用,同时也可以减少刑事手段对经济活动的过多干预,以实现法律社会的双效应。
6.相关执法部门需加强监管、监察力度,规范执法活动中新型融资市场的秩序
严格控制民间贷款在公司总资产中的负债比例,民间借贷资金来源的风险临界点—禁止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越雷池半步,否则就是立法的严重缺失和执法的不作为,必将危及金融安全。在坚守这个风险临界点的前提下,应当为民间借贷资金来源提供新的,更加多元化的解决途径,以便于民间借贷的有序、和谐发展,提高金融市场的运作效率。以确保商业性民间借贷负债融资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规定商事性民间借贷经营者的融资渠道。首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的界线在立法上必须给予明确的划分。其次,在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原则下,应有层次,分步骤地放开商事性民间借贷经营者向银行等融资的渠道。再次,对从事三农的民间借贷经营者,应当进一步加大政策性融资资金支出,减少可控的风险。最后,规定商事性民间借贷人发行金融证券,吸收非金融类企业的大额存款、资产证券化等融资渠道,使其具有预见性,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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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因其自发性、盲目性、逐利性的特点,加之我国金融监管不严、资金需求量大等外界原因,利率不断攀升。民间借贷没有经过工商部门注册,其自身缺乏规范性,金融监管部门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监督,造成了民间借贷的变质。故“民间高利贷”是由“民间借贷”因未规范化而自然衍生出的失控的民间金融行为。
向来被视为我国金融发展的标志性区域——温州在改革开放以后它的民间借贷得到了迅速发展。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在温州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国家投入资金非常少,从建国到改革开放前的30年时间内,国家对温州的投入不到6个亿。改革开放后,国家的投入也没有明显增加,温州的外部投资也不多。此时,民间借贷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温州的大多数民营企业都是通过民间借贷开始生产经营活动,完成原始的资本积累,依靠它来弥补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资金缺口,最后逐步发展壮大,创造了闻名中外的“温州模式”。
二、温州民间借贷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后,温州的民间借贷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互助阶段,是以“呈会”形式出现的融资方式,即亲朋直接共同集资,轮流给彼此使用,使用者要支付利息。资金来源主要是个人的劳动收入和历年积蓄。后,温州农村的家庭工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对资金的需求量大幅增加,民间借贷攀附亲缘和地缘得以迅速发展。到20世纪80年代初,这种民间借贷已经发展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温州大多数家庭都进入到这一借贷循环中。这一阶段主要以互助为主,是民间自发调节资金余缺的一种方式,这时利率较低,但是参差不齐,基本上月息在1%以内,最高达到4.5%,这要视借款数额、期限、对资金需要的缓急程度以及借贷双方的私人关系等因素而定。
第二阶段是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出现。到了20世纪80年代中期,由互助形式慢慢催生出了资金“掮客”群体,他们从借款人那里得到资金,再以稍高利息贷给借款人,获取利差收益。这是由于传统的借贷方式不能满足生产经营资金的需要而出现的新的民间借贷方式。这时的借款月息有所提高,一般为2%—2.5%左右,高的达到3%—5%,甚至6%。后来出现了私人钱庄,他们以自身资产作为担保,获得低息资金,再以高息贷出,形成了非正规金融机构。这一时期的民间借贷活动对温州民营企业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据统计,温州民营企业在这一阶段的融资,有70%来自民间借贷,而来自官方金融机构的不足5%。
第三阶段是失控阶段。资金“掮客”群体在此时已衍生为各类担保公司、典当行和寄售行主力,甚至成为高利贷“操盘者”。还有各种“轮会”、“摇会”等民间集资行为也曾招致一场震动全国的整顿行动。民间资金再次整合、聚拢,由此,随着典当行激增、寄售行兴旺、担保公司盛行,温州的传统借贷模式已被彻底打破,几近呈现“满城借贷”的态势。
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就温州民间借贷的一次问卷调查显示,2010年贷款规模收紧后,民间借贷利率最高涨到14.37%,与六个月以内央行贷款利率有近10%的利差,这使不少民间资金借助典当行、担保公司、合会等金融机构流入民间借贷市场。2011 年7 月21 日,该支行了《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显示温州民间借贷市场目前处于阶段性活跃时期,估计市场规模约1100 亿元,有89%的家庭个人、59.67%的企业参与了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中,当地企业和当地居民所占比重分别为30%和20%,有40%来自外地企业和居民,另外10%来自银行,但是,考虑到外地企业和居民中有一部分资金也是来源于银行,所以银行的占比提升到30%—40%。其中,用于一般生产经营的仅占35%,用于房地产的占20%,停留在民间借贷市场上的资金规模高达40%,约440亿元。该支行还就温州的民间借贷意愿进行调查,储户问卷显示,在最合算的投资方式中,选择民间借贷的储户占24.5%,并首度超越其他投资方式,成为被温州人看好的继楼市之后的首选游资出路。
三、民间借贷存在的必然性
民间借贷存在的必然性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源于它自身的优势,二是客观金融环境促成了民间借贷活跃的现象。当既有的金融体系满足不了市场需求,就会出现高利贷,也就是说,民间高利贷折射出了我国的金融体系存在着问题。
民间借贷的主体基本分为借款人、放款人和担保公司。担保公司是这两年温州民间放贷的主力军。他们的资金大部分借自民间,普通家庭把钱交给中间人,中间人再借给担保公司,利率也在这层层辗转中增加。
从借款人角度,温州市约有中小企业7.7万家,民营经济非常活跃,但却很难争取到银行贷款,生产周转资金的不足主要通过民间借贷来解决,这应该是温州民间借贷发达的重要原因。中小企业的贷款需求往往有量小、期限短、时间要求急等特点,而银行只对极少数规模和实力较大的企业提供部分信用贷款,对于大多数企业都要求抵押担保,且审批严格、手续繁琐、办理时间长、贷款比例低。民间借贷以其金额小、形式灵活、手续简便且办理时间短、利率可协商等诸多优势在金融市场中赢得了一席之地,并逐步发展壮大。随着2010年银根收紧,企业对资金的巨大需求更是拉动了民间借贷市场的活跃。
民间借贷,快捷
通过调查发现,方便快捷,资金到位及时是民间借贷的最大特点。一笔数万元的借贷款项往往在借贷双方协定后一天左右的时间就能到位,数额较小的资金甚至在数小时内即可到位,同时这些借贷关系的产生绝大部分只需一纸借条或一个口头协议即可。而同样的借贷数额,如果在正规金融机构则需要贷前一系列严格的审查,即使办理顺利也需要数天的时间,如果超过十万元则需至少一个月的时间。如此长的贷款时间,对于资金需求不是特别急切的人来说还可以接受,但对于急需资金的民间借贷来说,往往成为雨后送伞。
民间借贷,灵活
民间借贷不论借款还是还款,方式都非常灵活,只要双方约定同意,借贷双方有多种选择余地。如在借款期限上,长的可达数年,此类情况一般发生在企业向民间融资,短的只有几天,如某县城关张某因经营问题向同行借得资金三万元,仅仅使用一天便还本付息。在借贷金额上,民间借贷不论数额大小,只要有人想借,便有人肯借,据调查,在经济较好的地区,借贷数额最大的金额超过五十万元,而在某些偏远山村一些民间借贷的金额甚至低于一百元,只要有需求,民间借贷不分金额大小。而正规金融机构很难做到这一点。民间借贷在还本付息方面也很灵活,借款方在期限到后如不能按期还款,一般来说出借方会视情况和借款方协商,采取宽限时间、削减利息、甚至追加借款等方式来解决,如遇到借款方实在不能归还借款的情况,往往会采取实物抵债、劳务抵债等方式来清偿债务,其别是劳务抵债的还款方式在较贫穷落后的乡村最受欢迎。
民间借贷,广泛
从调查情况看,某市的民间借贷范围广泛。从空间上看,遍及县辖各个乡镇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民间借贷现象,特别是没有金融机构网点的乡镇,民间借贷现象较多,其主要原因是近年来该市金融机构网点收缩,在一些偏远乡镇,金融服务几为空白。在这种情况下,民间借贷就顺理成章地接替了原金融机构的信贷功能,在一些金融机构网点撤消的乡村大行其道;从借款主体上看,民间借贷涵盖了社会各阶层。在调查中发现,经常性地发生借贷关系的客户需求者大多是城乡个体农、工、商、贸生产经营者,民营小企业等,这些客户被大多数金融机构视为风险大、收益低、信用差、难管理的低端客户群体,金融机构在对他们进行贷款审查时往往将其挡在融资大门之外,因此这些人的主要融资渠道就是民间借贷,虽然民间借贷利率高于金融机构的利率,但这些人还是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