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8 16:5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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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召开全县市场监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及重点业务工作安排部署会议,主要目的是安排全系统2019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对重点业务工作进行部署。出席今天会议的除了有县委派驻纪检组长***同志、局班子成员,各乡镇所所长、和县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全体干部职工。
今天的会议分为两个阶段,分别是党风廉政建设暨集体约谈会和重点业务工作安排部署会。
下面进行会议第一阶段,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暨集体约谈会,首先请局党组书记、局长***同志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报告。
下面请县纪委派驻纪检组长***同志讲话。
下面请各乡镇所及机关股室、直属单位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承诺书》及《重点业务工作任务书》。10分钟后进行会议第二阶段内容。(请***同志离会)。
会议第二阶段内容由党组书记、局长***同志主持。
下面进行会议第二阶段,全县市场监管系统重点业务工作安排部署,请各副局长安排当前分管领域内重点业务工作,发言时间控制在30分钟以内。
1.请***同志安排分管工作。
2.请***同志安排分管工作
3.请***同志安排分管工作。
下面进行学习培训会。由***同志主持。
同志们,今天的会议时间紧凑、节奏鲜明、暨安排了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又对当前重点业务工作做了安排部署,可以说内容丰富,要求具体,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前瞻性和针对性,对做好我们今年的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大家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入研究、准确把握,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局党组的整体部署上来,确保全面完成今年的各项工作任务。为了贯彻落实好这次会议精神,我再强调三点意见:
一要深入学习,把握实质,把会议精神传达好贯彻好。鉴于我们会议室容量有限,不能组织所有干部职工参加会议,会后,特别是乡镇所长要把会议精神原原本本地传达给每个干部职工,贯彻到基层一线,确保全系统干部职工上下一心,凝心聚力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更要把会议精神第一时间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到位,争取更大的支持和帮助。
二要强化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重点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虽然机构改革已基本进入尾声,但距离市场监管大格局、大融合、大市场、大质量、大监管的目标还存在很大的差距,特别是基层执法体制改革还没有进入实质阶段,基层市场监管还面临新的形式和挑战,对此,我们必须更加集中精力,狠抓落实,紧盯全年目标,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
三是狠抓队伍建设,强调纪律、签到等。
一、监察部门在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地位作用
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国家和政府的形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部门,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部门,在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责。目前,对食品安全问题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特别规定》赋予工商部门多项职权,各级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作为整顿、规范当地经济秩序工作的“重中之重”,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深入扎实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作为监察部门,如何立足实际,早发现、早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监管执法不到位、不作为、乱作为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损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对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行政效能监察,是监察部门履行职责的具体体现。作为专司监督检查职责的监察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应通过行使监察职能,监督基层工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等有关情况,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监管执法不到位、不作为、乱作为,造成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促进执法到位,实现廉政勤政。
第二,对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行政效能监察,是当前工商部门纪检监察工作形势发展的迫切要求。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这要求监察部门的工作重点必须是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之中,放在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上。当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一项重点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监管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而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上连生产、加工环节,下连消费环节,涉及范围广,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各级监察部门必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是否到位、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位、市场巡查是否到位、工作机制(制度)是否健全进行执法监察、行政监察、效能监察,从而有效预防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等不作为、乱作为行为。
第三,对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行政监察,是当前监察部门保障执法安全、维护工商形象的一项重要举措。监察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效能、纪律作风等问题开展行政监察、效能监察,既能有效解决在监管、执法、服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又有助于从中发现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同时可以强化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职能,实现关口前移,见微知著,变事后惩处为事前防范,有效防范履职风险;通过监督检查,还可以发现执法、监管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建议、措施,化解执法风险,推动食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维护良好的工商形象。
二、监察部门在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应如何发挥职能作用
笔者认为,在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监察部门应在以下几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一)监察部门必须充分发挥教育职能作用。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涉及的环节多,链条长,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涉及面很广,如果工商人员在履行职责、监管执法过程中,出现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其带来的影响将会很大。因此,监察部门必须承担起教育和教育引导的任务。一是要采取设立食品安全廉政网页、典型案例剖析、专题讨论等形式,把食品安全防范和分解履职责任风险的意识灌输到每一名工商干部职工的头脑中,使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到《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重要性和自身肩负监管任务的艰巨性。二是组织开展专题廉政教育活动,要针对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带有普遍性和根本性的问题,对可能发生责任风险的情形、环节等进行剖析,提出预防和注意事项,敲响警钟,增强责任风险意识,化解执法风险,确保工商队伍“执法安全”。三是要督促广大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多渠道、多途径向社会广泛宣传特别规定,使广大老百姓了解并自觉配合工商部门贯彻执行《特别规定》提出的明确要求。
(二)监察部门必须充分发挥监督检查职能作用。
执法监察、效能监察是监察部门实现监督检查的重要手段和工作方式。在工作中,监察部门要坚持依法执纪、依法办案,坚持在法律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出现的任何违纪违法行为,都必须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一是抓好重点部门、重点环节、重点对象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登记注册、企业监管、市场监管、经济检查、基层工商所等重点部门,执法岗位、“窗口部门”等重点环节,以及领导干部、窗口工作人员、工商所长、一线执法人员等重点对象的监督检查并实施风险点管理。坚决制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各行其是的行为,坚决纠正“该作为的不作为、不该作为的乱作为”的现象,进一步规范依法行政行为。二是切实加强执法监察、行政监察、效能监察工作,坚决纠正个别基层工商部门“执法不到位、监管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的现象。在近期开展的食品安全专项督查工作中,监察部门通过督察发现了一些基层工商部门对无照经营查处力度不够;个别市场监管人员责任心不强,没有及时督促辖区的食品经营户填写台帐;部分工商干部对食品安全监管存有畏难情绪,存在巡查不到位,管理有死角等等问题,监察部门及时指出并促其整改。由于监察部门的提前介入,这些存在问题都得到了及时纠正、解决。三是构建内外监督网络,延伸反腐监督触角。一方面,充分发挥制度的刚性监督作用和管人管事的机制作用,通过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监督方面的规章制度,确保工作目标的落实。如制定《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责任追究办法》、《食品市场巡查工作制度》、《食品安全工作职责》、《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等制度,推进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外部监督作用,通过采取聘请廉政行政监督员、开展“行风热线”上线活动、局长接访日、召开行政廉政监督员会议、开通电子邮箱、公布食品监管举报电话等多种举措,进一步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广开言路,听民声,察民意,知民情,进一步在全社会创造一个人民群众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能够监督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三)监察部门必须充分发挥惩处职能作用。
在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纪检监察机关要始终保持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高压态势,通过实施责任追究、引咎辞职、末位淘汰等举措,以反腐实际成效取信于民。对监管不到位、有不作为行为的工商人员,给予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公职;对徇私枉法、包庇纵容、渎职失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外,还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刑事责任。同时,监察部门还要通过查处抓典型,形成人人想干事、谋大事、成大事的积极向上氛围,从而有力推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深入开展。
[论文摘要]股指期货的交易风险不容忽视,我国政府应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和严格的交易风险防范机制以及健全市场监管机制,提高市场监管水平。以防范股指期货的交易风险。
根据目前股票市场和期货市场实际的规模、需求量和法律法规环境,我国已经具备了发展指数期货交易的条件。根据其他国家开展指数期货交易的经验和教训来看,指数期货的风险防范问题是开展指数期货交易重中之重的问题,所以在交易过程中,要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严格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健全的市场监管机制。
一、股指期货交易一般性风险
由于股票指数期货市场运作的不确定性,不但对期货市场产生风险,而且对现货市场产生风险,甚至将给市场宏观主体和微观主体以及整个社会、经济环境造成危害。
(一)股指期货交易风险的类型
按照巴塞尔委员会于1994年7月27日发表的《衍生产品风险管理指南》,可将股票指数期货交易风险作如下分类。(1)市场风险。市场风险又称价格风险,股指期货价格风险包括投机者对期货价格的预测失误风险和套期保值风险。套期保值风险是指当股票指数期货交易的标的物股票价格指数发生逆向变动,即股票期货市场指数变动不完全与股票现货市场指数变动成比例,使套期保值的对冲交易发生变化或破裂所造成的风险。造成股票指数期货市场无法发挥应有的套期保值功能。套期保值中主要的风险为基差风险,由于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之间的收敛性是不确定的,尤其是在期货到期之前进行对冲,期货价格常常会过度偏离现货价格,基差风险就可能增大。(2)信用风险。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当交易的对方不愿意或不能够完成契约责任时,信用风险就会出现。对手违约又可分为敌意违约和被迫违约两类。前者为有能力履约但故意不履约,后者为的确没有能力履约(如破产等原因)而不能履约。对于股指期货交易而言,信用风险发生的概率极小,原因是在进行股指期货交易时,交易所有一套独特的交易体系,如设立一系列的保证金制度,最低资金要求,逐日盯市结算措施及强行平仓制度等,使整个市场的信用风险下降。但这种由结算公司充当所有投资者的交易对手,并承担履约责任,一旦结算公司出现风险暴露,由于其风险过度集中,则将危及到整个体系的安全。(3)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包括两类风险,一种是市场流动性风险,另一类是资金流动性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市场交易量不足或无法获得市场价格,导致投资者无法及时平仓的风险。资金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市场投资者流动资金不足而导致合约到期时无法履行合约支付义务或无法按合约要求追加保证金的风险。在股指期货市场上资金流动性风险通常是投机者操纵市场的重要手段。如果多、空方主力严重违规,将会使无数空头或多头面临爆仓的危险,人为造成资金流动性风险。如我国“327国在期货事件”由于空方主力严重违规、使多方面临爆仓的绝境,便是人为制造流动风险的实例。(4)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由于人为因素和风险管理控制方面的失误而产生亏损的风险。其本质属于管理问题。引起操作风险的主要原因,有人为的错误、电脑系统的故障、操作程序错误、系统失灵或内部控制失效等等。如巴林银行倒闭案,就是典型的内控机制系统造成的。(5)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交易合约及其内容与相关法律制度发生冲突致使合约无法正常履行或无法获取所期待的经济收益所造成的风险。当然,也包括相关法规制定不及时、不完整,当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时被迫采取临时措施而造成的风险。例如,我国在“327国债期货事件”及许多商品期货市场上都曾采取过的协议平仓,便是实例。
二、股指期货交易的特殊风险
股指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品种,除了一般性风险外,还由于标的物自身的特点和合约设计过程中的特殊性,而具有一些特定的风险:(1)基差风险。基差风险是股指期货相对于其他金融衍生产品(期权、掉期等)的特殊风险。从本质上看,基差反映着货币的时间价值,一般应维持一定区间内的正值(即远期价格大于即期价格),如美国标准普尔500种股票价格指数期货(S&P500)的基差,在一般情况下为2到3点。但在巨大的市场波动中,也有可能出现基差倒挂甚至长时间倒挂的异常现象。基差的异常变动,表明股指期货交易中的价格信息已完全扭曲,这将产生巨大的交易性风险。(2)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是指类似的合约品种,如日经225种股指期货和东京证券股指期货,在相同因素的影响下,价格变动不同。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价格变动的方向相反。二是价格变动的幅度不同。类似合约品种的价格,在相同因素作用下变动幅度上的差异,也构成了合约品种差异的风险。(3)标的物风险。股指期货交易中,标的物设计的特殊性,是其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的原因。从套期保值的技术角度来看,商品期货、利率期货和外汇期货的套期保值者,都可以在一定期限内,通过建立现货与期货合约数量上的一致性、交易方向上的相反性来彻底锁定风险。而股指期货由于标的物的特殊性,使现货和期货合约数量上的一致仅具有理论上的意义,而不具有现实操作性。因为,股票指数设计中的综合性,以及设计中权重因素的考虑,使得在股票现货组合中,当股票品种和权数完全与指数一致时,才能真正做到完全锁定风险,而这在实际操作中的可行性几乎是零。因此,股指期货标的物的特殊性,使完全意义上的期货与现货间的套期保值成为不可能,因而风险将一直存在。(4)交割制度风险。股指期货采用现金交割的方式完成清算。相对于其他结合实物交割进行清算的金融衍生产品而言,存在更大的交割制度风险。如在利率期货交易中,符合规格的债券现货,无论如何也可以满足一部分交割要求。股指期货则只能是百分之百的现金交割,而不可能以对应股票完成清算。
三、股指期货交易的风险防范
(一)建立完善的法规体系
为保证指数期货交易安全运作,必须建立严密的法规与监管体系,健全交易者行为,防范指数期货的风险,保证指数期货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平稳运行。对于国外指数期货,均有严密的法规与监管体系。以美国为例,指数期货交易是在国家统一立法《期货交易法》的制约下,形成了商品期货委员会(CFTC)、期货行业协会与期货交易所三级监管模式,有效的抑制了风险的发生,并促进了市场的发展。我国目前期货交易已形成统一监管体系,形成了证监会一期货交易所两级监管模式,而指数期货也可沿用两级监管模式,以方便风险管理。在法规体系上,可根据指数期货的特征对《期货市场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在此基础上制订《指数期货交易管理办法》与《指数期货交易规则》。从长期考虑应尽快制订《期货法》,使指数期货交易有法可依、规范发展,防范市场操纵和防范市场风险,以更高法律效率的、更加完善的法规体系作保证。
(二)建立严格的交易风险防范机制
为了增强市场的抗风险能力,一方面要总结国内期货市场风险监管的经验,另一方面要借鉴国外指数期货市场的管理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1)科学定位指数期货标的物。指数期货标的物要包含大量具有较大市值的股票,保证市场不易纵。(2)确定合理的保证金水平。由于我国股价波动限制在10%,所以,指数期货的保证金应在15%以上。(3)规定适度的涨停板幅度。由于我国股票市场不很成熟,保证金的追加速度受到金融服务效率的制约,所以要规定适度的涨跌停板。(4)在市场价格风险加大时,每日结算两次,同时要求保证金在一小时内到位。因此,建立高效率的结算制度,是股指期货风险控制的基本要求。(5)建立特殊情况下的强行平仓制度。当指数期货市场连续单方无报价时,可采取商品期货的处理方法,按规定的步骤强行平仓,释放市场风险。(6)建立风险控制的巡回断路系统。风险控制的巡回断路系统是为了协调股票市场和指数期货市场的价格变动,并对指数期货的价格进行限制的措施,以减少股市和期市之间的系统风险。(7)严格的风险准备金制度。目前国内期货市场的风险准备金非常有限,要推出指数期货,就必须增强市场抵御突发性风险的能力,因此应该提高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8)实行更加严格的限仓制度,防止市场操纵行为。(9)建立风险预警系统。在参考国外风险预警的基础上,建立国内指数期货交易的风险预警系统,以便能够在事前预测和控制指数期货风险。
由于股票指数期货市场运作的不确定性,不但对期货市场产生风险,而且对现货市场产生风险,甚至将给市场宏观主体和微观主体以及整个社会、经济环境造成危害。
(一)股指期货交易风险的类型
按照巴塞尔委员会于1994年7月27日发表的《衍生产品风险管理指南》,可将股票指数期货交易风险作如下分类。(1)市场风险。市场风险又称价格风险,股指期货价格风险包括投机者对期货价格的预测失误风险和套期保值风险。套期保值风险是指当股票指数期货交易的标的物股票价格指数发生逆向变动,即股票期货市场指数变动不完全与股票现货市场指数变动成比例,使套期保值的对冲交易发生变化或破裂所造成的风险。造成股票指数期货市场无法发挥应有的套期保值功能。套期保值中主要的风险为基差风险,由于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之间的收敛性是不确定的,尤其是在期货到期之前进行对冲,期货价格常常会过度偏离现货价格,基差风险就可能增大。(2)信用风险。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当交易的对方不愿意或不能够完成契约责任时,信用风险就会出现。对手违约又可分为敌意违约和被迫违约两类。前者为有能力履约但故意不履约,后者为的确没有能力履约(如破产等原因)而不能履约。对于股指期货交易而言,信用风险发生的概率极小,原因是在进行股指期货交易时,交易所有一套独特的交易体系,如设立一系列的保证金制度,最低资金要求,逐日盯市结算措施及强行平仓制度等,使整个市场的信用风险下降。但这种由结算公司充当所有投资者的交易对手,并承担履约责任,一旦结算公司出现风险暴露,由于其风险过度集中,则将危及到整个体系的安全。(3)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包括两类风险,一种是市场流动性风险,另一类是资金流动性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市场交易量不足或无法获得市场价格,导致投资者无法及时平仓的风险。资金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市场投资者流动资金不足而导致合约到期时无法履行合约支付义务或无法按合约要求追加保证金的风险。在股指期货市场上资金流动性风险通常是投机者操纵市场的重要手段。如果多、空方主力严重违规,将会使无数空头或多头面临爆仓的危险,人为造成资金流动性风险。如我国“327国在期货事件”由于空方主力严重违规、使多方面临爆仓的绝境,便是人为制造流动风险的实例。(4)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由于人为因素和风险管理控制方面的失误而产生亏损的风险。其本质属于管理问题。引起操作风险的主要原因,有人为的错误、电脑系统的故障、操作程序错误、系统失灵或内部控制失效等等。如巴林银行倒闭案,就是典型的内控机制系统造成的。(5)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交易合约及其内容与相关法律制度发生冲突致使合约无法正常履行或无法获取所期待的经济收益所造成的风险。当然,也包括相关法规制定不及时、不完整,当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时被迫采取临时措施而造成的风险。例如,我国在“327国债期货事件”及许多商品期货市场上都曾采取过的协议平仓,便是实例。
二、股指期货交易的特殊风险
股指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品种,除了一般性风险外,还由于标的物自身的特点和合约设计过程中的特殊性,而具有一些特定的风险:(1)基差风险。基差风险是股指期货相对于其他金融衍生产品(期权、掉期等)的特殊风险。从本质上看,基差反映着货币的时间价值,一般应维持一定区间内的正值(即远期价格大于即期价格),如美国标准普尔500种股票价格指数期货(S&P500)的基差,在一般情况下为2到3点。但在巨大的市场波动中,也有可能出现基差倒挂甚至长时间倒挂的异常现象。基差的异常变动,表明股指期货交易中的价格信息已完全扭曲,这将产生巨大的交易性风险。(2)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是指类似的合约品种,如日经225种股指期货和东京证券股指期货,在相同因素的影响下,价格变动不同。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价格变动的方向相反。二是价格变动的幅度不同。类似合约品种的价格,在相同因素作用下变动幅度上的差异,也构成了合约品种差异的风险。(3)标的物风险。股指期货交易中,标的物设计的特殊性,是其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的原因。从套期保值的技术角度来看,商品期货、利率期货和外汇期货的套期保值者,都可以在一定期限内,通过建立现货与期货合约数量上的一致性、交易方向上的相反性来彻底锁定风险。而股指期货由于标的物的特殊性,使现货和期货合约数量上的一致仅具有理论上的意义,而不具有现实操作性。因为,股票指数设计中的综合性,以及设计中权重因素的考虑,使得在股票现货组合中,当股票品种和权数完全与指数一致时,才能真正做到完全锁定风险,而这在实际操作中的可行性几乎是零。因此,股指期货标的物的特殊性,使完全意义上的期货与现货间的套期保值成为不可能,因而风险将一直存在。(4)交割制度风险。股指期货采用现金交割的方式完成清算。相对于其他结合实物交割进行清算的金融衍生产品而言,存在更大的交割制度风险。如在利率期货交易中,符合规格的债券现货,无论如何也可以满足一部分交割要求。股指期货则只能是百分之百的现金交割,而不可能以对应股票完成清算。三、股指期货交易的风险防范
(一)建立完善的法规体系
为保证指数期货交易安全运作,必须建立严密的法规与监管体系,健全交易者行为,防范指数期货的风险,保证指数期货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平稳运行。对于国外指数期货,均有严密的法规与监管体系。以美国为例,指数期货交易是在国家统一立法《期货交易法》的制约下,形成了商品期货委员会(CFTC)、期货行业协会与期货交易所三级监管模式,有效的抑制了风险的发生,并促进了市场的发展。我国目前期货交易已形成统一监管体系,形成了证监会一期货交易所两级监管模式,而指数期货也可沿用两级监管模式,以方便风险管理。在法规体系上,可根据指数期货的特征对《期货市场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在此基础上制订《指数期货交易管理办法》与《指数期货交易规则》。从长期考虑应尽快制订《期货法》,使指数期货交易有法可依、规范发展,防范市场操纵和防范市场风险,以更高法律效率的、更加完善的法规体系作保证。
(二)建立严格的交易风险防范机制
为了增强市场的抗风险能力,一方面要总结国内期货市场风险监管的经验,另一方面要借鉴国外指数期货市场的管理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1)科学定位指数期货标的物。指数期货标的物要包含大量具有较大市值的股票,保证市场不易纵。(2)确定合理的保证金水平。由于我国股价波动限制在10%,所以,指数期货的保证金应在15%以上。(3)规定适度的涨停板幅度。由于我国股票市场不很成熟,保证金的追加速度受到金融服务效率的制约,所以要规定适度的涨跌停板。(4)在市场价格风险加大时,每日结算两次,同时要求保证金在一小时内到位。因此,建立高效率的结算制度,是股指期货风险控制的基本要求。(5)建立特殊情况下的强行平仓制度。当指数期货市场连续单方无报价时,可采取商品期货的处理方法,按规定的步骤强行平仓,释放市场风险。(6)建立风险控制的巡回断路系统。风险控制的巡回断路系统是为了协调股票市场和指数期货市场的价格变动,并对指数期货的价格进行限制的措施,以减少股市和期市之间的系统风险。(7)严格的风险准备金制度。目前国内期货市场的风险准备金非常有限,要推出指数期货,就必须增强市场抵御突发性风险的能力,因此应该提高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8)实行更加严格的限仓制度,防止市场操纵行为。(9)建立风险预警系统。在参考国外风险预警的基础上,建立国内指数期货交易的风险预警系统,以便能够在事前预测和控制指数期货风险。
(三)建立健全的市场监管机制
目前我国期货市场监管工作当中缺乏行业自律管理这个环节,导致市场风险监控方面出现盲区,增加了政府监管和交易所监管的难度。指数期货对风险控制的要求更高,所以必须尽快建立自律性期货行业的内部沟通,运用行业力量降低指数期货市场的风险。并且建立跨部门、跨市场的联合监督机构是非常必要的,它有利于股票市场和指数期货市场监管信息共享,有利于风险控制决策、措施及步骤的一致。最后,要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水平。我国期货市场一直是以行政监管为主,但法律监管具有力度大、管理规范、对市场的冲击力较小等优点,因此成为指数期货风险监管的主要方式。
[论文关键词]股指期货交易风险防范
[论文摘要]股指期货的交易风险不容忽视,我国政府应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和严格的交易风险防范机制以及健全市场监管机制,提高市场监管水平。以防范股指期货的交易风险。
参考文献
[1]陈洁《我国证券市场风险问题研究》[J],载《合作经济与科技》,2007(第316期)
[2]《股指期货的风险管理》[J],载《经济论坛》,2004(第6期)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风险 监管建议
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飞速发展以及其在今天所获得的成绩,让大量的金融资源都开始逐渐的涌入到互联网领域中来,高投资回报率也蕴含了相对较高的风险,让互联网金融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这不但对我国传统金融行业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同时也增加了金融监管工作的难度。所以清楚的了解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主要形式,探讨如何有效对其风险进行监管,有助于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主要形式
(一)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中,参与交易的双方往往无法面对面交易,同时因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可能造成信用风险的产生。更有甚者,很多不法分子常常借助于互联网金融的匿名性以及隐蔽性,其信息身份不需要通过严格的审查,便能够通过互联网金融的中介平台来实现资金流转而进行非法洗钱,此类交易安全问题会在很大程度上对金融市场带来相当恶劣的影响,同时也阻碍了互联网金融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市场风险。因为互联网信息传递表现出的便捷性以及不受时空制约的优势,互联网金融常常会扩大传统金融的市场风险,同时这一市场风险的危害性有很大的提升。在金融网络化不断加深的新时期下,投机分子往往会依靠利率或者汇率的波动在互联网融资平台中进行关联交易,对资金的有效流动带来很大影响,容易导致支付危机的出现,从而引发金融市场的波动[1]。
(三)操作风险。一方面,金融网络系统自身安全性会造成操作风险的出现。账户授权使用、互联网金融机构以及消费者的信息交流等往往都存在一定的漏洞,导致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实际的经营管理中可能出现操作风险;另一方面,因为交易主体对互联网金融业务中的相关规范流程不是非常了解,容易造成投资者蒙受损失,同时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身的信誉度带来影响,降低公众的信心。
(四)法律风险。互联网金融属于新兴金融业务,其独有的特性让目前的金融政策法规不能够对其予以非常全面的制约与管束,例如说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准入标准、运作方式是否合法、交易双方之间的身份认证以及金融市场监管等,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就很有可能导致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增加其不确定性,面临法律冲突的风险同时陷入法律困境,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正常发展带来影响。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建议
(一)大力推进实施动态分类监管。应当真正清晰明确的了解金融监管的概念,对监管层次予以详细划分。监管由松到紧一般能够划分成为四个层次:市场自律、注册规范、一般监管以及严格监管。要按照各类互联网金融平台以及实际产品的影响程度以及其中所含风险实际大小来进行科学评估,同时按照评估结果来对风险监管范围进行划分,从而准确量化监管强度,之后结合最终评估反馈来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管手段。比如说利用市场自律以及注册手段来管理风险较小、影响程度不大的互联网金融业务,而对一些风险较高的互联网金融业务采取严格的监管方式。另外按照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发展变化情况,对监管范围予以合理调整,对各类产品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计划。
(二)互联网金融数据监测与分析。为更好的防止互联网监管漏洞以及监管黑洞的存在,必须要对互联网金融数据实施全面的监测,以大数据平台为基础进行整体评估,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情况予以科学判定。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结合互联网金融风险产生的主要过程来制定出合理的监控标准,比如说对数据类型进行确定、对监控指标予以定义、对统计范围科学划分等。针对一些进入门槛相对较低且风险影响人数较多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应当同时制定出有针对性的经营性指标以及风险性指标,同时对采集的数据予以实时分析。监督管理部门在建立完善风险评估制度的过程中,需要对互联网金融实际发展状况予以实时追踪,从而获取到最新的风险情况,以便于制定合理的应对措施。
(三)建立通畅有效的沟通渠道。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要和监督管理部门保持一种通畅有效的沟通状态,应当建立良好顺畅的沟通渠道。针对被监管单位,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要了解到对互联网金融实施全面监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企业发展,确保监管方与被监管方能够真正共同配合进行风险防范。作为互联网市场中的主体,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身的自律行为非常关键,若企业为追求经济效益而盲目运作,不但会影响到整个行业的稳定发展,同时也给自身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所以,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要和监管单位保持一种有效的沟通,真正支持和参与到互联网金融监管中来,接受监管单位的意见[2]。
(四)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力度。广大消费者应当树立较强的自我保护与防范意识,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强化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产生会对消费者带来直接损失,但因为信息不对称或知识水平有限的原因,很多消费者基本上都不了解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之间的差异,也不能够了解互联网金融可能存在哪些风险。所以相关监管机构必须要开展好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宣传工作,让广大消费者可以真正全面的认识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特性,不断增强消费者的风险防范意识。同时,监管机构还必须要尽可能的维护借款人、支付人以及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对存在的金融欺诈现象予以严厉惩处。
三、结语
总而言之,在我国现代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尤其是互联网和金融业之间融合度持续加深的新时期下,互联网金融也表现出了一片祥和的发展态荩也逐渐成为了我国金融体系中不可分割的重要部分。建议国家政府和主管部门应当充分注重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工作,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机制,借助于科学有效的风险管控手段,推动我国互联网金融朝着更加科学化和健康化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晓文,李师航,罗晓玲.互联网金融风险及其监管[J].合
作经济与科技,2016,24:48-49.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风险;政府监管;风险管理体制;金融风险预警机制
一、金融衍生品的涵义
金融衍生品通常是指从原生资产(Underlying Assets)派生出来的金融工具。金融衍生品作为一种金融创新,是在20世纪70-80年代初新一轮金融创新的背景下兴起和发展起来的。最近20年来,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快速发展已经成为国际金融市场最显著、最重要的特征之一。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和汇率形成机制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日益显现。同时,金融机构和企业面临的国内外的竞争日益加剧。因此,完善我国金融市场体系,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是我国金融业的必然选择。
二、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根源
金融风险管理领域一个突出的现象就是金融衍生品的广泛使用。尽管金融衍生品市场具有很多独特而灵活的功能,但是在现实中金融衍生品交易也造成了很多市场动荡和金融风险。尤其是近年来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各国金融市场的联系越来越密切,金融风险的传播速度越来越快,影响也越来越大。最近的国际金融危机就是因为金融衍生品的监管不善造成的。因此,应该正确认识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风险根源,切实做好市场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合理运用和发挥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经济功能,促进经济的快速增长。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风险主要包括价格风险、运作风险、交割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等。金融衍生品具有以上风险主要源于以下几个原因:
(一)金融衍生品的杠杆性使市场价格波动更加剧烈
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具有的收益和风险放大功能从而造成价格剧烈波动。市场参与者利用金融衍生品进行交易时,只需要动用少量的资金即可控制资金量巨大的合约,交易合约的价值可能是投资资金的几倍、十几倍甚至几十倍。由于这种杠杆作用的存在,当价格变动方面有利时投资可以获得巨额的收益,然而当价格变动方向不利的时候,其杠杆放大效应可能造成巨大的损失。与此同时,随着金融衍生品的迅速发展,利用金融衍生品进行投机的市场参与者也不断增加。这种市场扩大的趋势,进一步导致市场承受风险的程度在不断加大。
(二)金融衍生品的不断创新导致风险结构复杂化
随着新的金融衍生品的不断涌现,通过对基础产品进行各种分拆和重新的构造组合,其风险变得更加复杂化,这些风险不仅难以为一般投资者了解而且也对风险测度的模型和方法带来新的挑战。而一种金融衍生产品中可能包含众多基础产品变动因素,从而导致各种风险混合其中,彼此之间相互作用,互相影响,从而使金融衍生品的风险加倍放大。另外,金融衍生品具有表外性的特点,它降低了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增加了市场监管的难度。
(三)金融衍生品会导致市场产生连锁反应
利率、汇率等基础金融产品及其衍生品的密切联动性,会导致金融衍生品市场中的风险事件经常出现连锁反应,特别是在当今经济全球化和国际金融一体化高速发展时期,这种连锁反应不仅体现在金融衍生品市场及基础金融市场,甚至涉及到世界各国的实体经济。随着此次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世界各国的股市陷入低迷,世界经济增长速度变缓,各国的实体经济均受到了非常大的冲击。可以看出,这种连锁反应可以说到了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地步。
三、加强我国金融衍生品风险政府监管的建议
鉴于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涉及面广泛,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需要有关各方能够协调行动。包括银行业监管部门、证券业监管部门、各行业的自律组织、有关会计机构、审计机构、有关交易所、清算机构,等等。本文仅从政府的角度,提出监管部门针对金融衍生品监管的几项有效的措施。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是政府监管的主要依据,由于我国尚未建立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主要为业务,其规定仅限于其他法律的相关条款。目前尚无系统规范的关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管的法律法规,这严重制约了政府的外部监管。因此,中国证监会可以协同人民银行、银监会和保监会加快制定《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管总则》,以指导商业银行、证券机构、保险机构等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工作,并且应该进一步修订《证券法》、《保险法》、《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企业法》、《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为金融衍生品创新和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规范发展留足空间,创造有利的法律环境。其内容应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1、明确金融衍生品监管的模式。我国可侧重于政府监管,同时要充分发挥行业和交易所的自律监管作用。在具体立法方面,可采取在某项法律中包含相关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管条款的分散立法,等时机成熟时再专门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进行集中立法。我国可采取集中型监管模式,由政府通过制定专门的法规,并设立全国性的监管机构来统一管理全国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工作,政府在市场监管中占主导地位,各种自律性组织起协调作用。
2、建立金融衍生品经营许可证制度。在我国,衍生品交易主体依法受到严格限制。根据银监会《金融机构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减少因不具有资格的金融机构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所形成的风险,必须建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许可证制度,并必须对进入相应交易所的交易进行许可证验证;为客户提供场外交易(柜台交易)的,其许可证必须在其营业场所公示,其管理类似现行的金融许可证管理制度。因此,我国政府相关机构应该尽快建立金融衍生品经营许可证制度。
3、制定金融监管合作法。包括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和国内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一是明确各金融监管机构的工作性质、责任、权利和义务,以保证监管合作的稳定性。二是明确建立共享机制。中国人民银行建立情报中心和监测中心,为各监管机构之间、监管机构与央行之间、以及与被监管机构之间需要建立高效、及时的信息共享机制,并通过对经济、金融形势的全面分析和监控,及时发现影响金融稳定的潜在风险,及时向各监管部门及国家有关部门通报,采取相应措施,以保证合作的有效性。三是加强国际监管合作,实现信息共享、调查协作和相互援助,防范金融衍生品交易风波的跨国界蔓延。
4、制定相关投诉、仲裁、赔偿制度和罚则。制定投诉、仲裁、赔偿制度,规范交易纠纷的解决程序。制定罚则,如未经授权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处罚,故意逃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能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内部控制制度、不正当市场竞争等。
(二)促进金融机构设置完善的风险管理体制
我国政府监管部门可以按照以下3个层次指导金融机构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管理体制的设置:
1、制定企业或机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总则,确定金融机构与衍生产品交易全体有关的营运方针、风险管理的程序等。
2、按金融衍生品个别交易类型分别加以规定,分别按个别衍生产品的特性确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的具体方法、手续、主管部门等。
3、制定金融机构的金融资产的头寸规则:制定与市场风险管理相关的具体的指标及数值基准,确定有关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授信规则,确定与管理信用风险相关的具体的方法、数值基准等。
(三)建立金融风险预警机制
一个国家金融风险的防御能力大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具有一套正确反映金融体系健康与稳定的金融预警制度。我国可以借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实施的“金融部门评估计划”,对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性进行评估。通过指标体系的动态变化来反映商业银行的资产分配情况和风险分散程度,从而制定抑制风险的可行方案,防止风险的发生和恶化,确立权威的预警系统主体,构筑分层次的预警系统,对金融机构的各类风险进行分析、预警和预测,有效地发现潜在的金融风险。
(四)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政府监管往往会受到局限而产生一些新问题,如高昂的政府监管的成本、监管不当导致的市场行为扭曲以及道德风险的产生等等。许多国家(如美国、新西兰、阿根廷等)转而更多的谋求社会力量对金融业实行监督,以此分担监管责任,减少对政府监管的依赖。社会监督的好处在于可以引入市场约束机制,使得中介机构、媒体、市场主体及存款人等市场主体加强监管,督促金融机构审慎经营。在构建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体系中,政府应该积极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舆论环境等等来加强社会监督的作用。
(五)加强全球衍生品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随着金融衍生品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而且在多次国际性金融风波或金融危机中都有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参与,特别是最近的金融危机中衍生品风险的放大作用,金融衍生品的风险对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构成极大威胁。因此,各国日益重视金融衍生品的国际监管合作,并且在每次危机后这种合作也得到加强。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监管部门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1、增强各国监管组织的合作。建立各国监管组织在双边或多边基础上共享信息的机制,加强对重大交易的监督,加强对国际化运作的金融集团的监管措施。
2、明确清算违约的处理方式。制定出现清算违约时处理投资持有、客户资产和资金的最佳处理方法,如确定清算违约下向客户披露信息的标准;确定当清算违约威胁到市场稳定时的安排措施等。
3、加强在突发事件下的监管合作。制定当金融中介、会员机构和市场出现重大的业务混乱时的处理机制和控制方式,确定出现国际性金融衍生品交易事件的磋商机制等。
参考文献:
1、王若平.国际金融衍生品风险的防范及启示[J].理论探讨,2006(11).
2、范俏燕.当前国际性金融危机的生成和传导[J].财经科学,2008(7).
3、杨迈军.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M].中国物价出版社,2001.
4、白钦先.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按照中央部署,我局将于今年3月份全面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希望全局同志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深入学习领会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刻理解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部署和要求上来,进一步增强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在弘扬奥运精神,巩固奥运成果的基础上,联系工作实际,深入开展学习实践活动,仔细查找在思想观念、监管制度、体制机制、队伍素质和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整改。
(二)质监事业对区域经济发展的贡献率要有新突破
1.继续推进名牌产品创建工作,组织第四届中关村质量管理文秘杂烩网奖评选,提升企业内在竞争力,引导企业品牌建设。
2.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做优做强××园的战略部署,继续推进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力争使我区试点企业总数占到全市的50%,达到75家左右。
3.发挥标准化专业委员会的带动作用,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国际国内的标准化组织,增加其在国际组织的话语权。
4.组织国内外标准化专家开展专题论坛,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5.开展生产业的标准研究,规范该行业的市场行为。
6.继续推动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
7.以“关注民生、计量惠民”为主题,继续开展社区菜市场电子计价秤统配统管工作,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开展健康计量进医院、公平计量进商场、光明计量进镜店和服务计量进社区的“四走进”活动。
8.完善燃煤、燃油的市场监管,继续加强对使用低硫散煤和生产型煤企业的监督管理。
(三)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要有新成效
1.以“三级监管网络”为基础,落实食品和特种设备属地监管责任,建立联动监管机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识。
2.坚持定期对全区质量状况进行分析,为上级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3.继续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提高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的前瞻性。对食品进行风险分类、分级监管,重点对桶装饮用水、熟肉制品、乳制品、蜂产品等高风险食品进行监督抽查。在全区食品获证企业中继续推行haccp认证,实行检验人员资格制度管理。
4.开展电梯隐患评估和预警试点工作。对全区使用年限12年以上的电梯进行安全技术分析,对其中纳入预警范围的电梯进行安全评价。
5.总结奥运会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的成功经验,做好建国60周年庆祝活动及其他重要活动的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
6.推进气瓶电子物流编码系统应用,进一步提高气瓶信息化管理水平。
7.对民用电梯定期进行安全状况的分析评估。全面清理超期未检设备,将超期未检设备比例控制在1%以内,并逐步完善动态监管机制。
8.推进锅炉节能监管试点,探索建立高耗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模式。
9.以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食品质量和特种设备安全的普及宣传,宣传活动要进社区、进农村、进机关、进企业。
(四)技术机构的服务保障能力要有新提高
1.建立、完善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的管理体系,整合资源,搭建公共实验室平台。建设国家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并通过验收、审查。
2.拓展新的检测项目和业务。计量所开展汽车维修行业的计量器具检定,进一步拓展医疗卫生单位计量器具的检定;特检所取得压力管道检验资质。
3、技术机构的能力项目和开展课题研究方面要制订具体的目标。所有40岁以下的同志要制订发展规划。
(五)干部队伍建设和作风建设要有新举措
1.通过全面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树立科学发展理念、理清科学发展思路、创新科学发展机制,着力提高推进改革创新、促进科学发展、推动社会和谐的能力。
2.继续做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项工作,实施廉政风险防范管理。认真贯彻实施我局的《工作规则》和《执行工作规则的监察办法》及《监督办法》,加强督查。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群众法治意识得到提高,舆论监督的力度得到加强,各种问责机制逐渐完善,自上而下的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迅速得到强化,工商监管工作的问责风险日益凸现。如何正确认识和防范问责风险,对于确保工商队伍的稳定和安全,促进工商行政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工商系统在监管执法中的问责风险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正确认识工商监管问责制的重要性
权力和责任是统一的。权力要受监督、制约,不受监督、制约的权力就会产生腐败。权力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拥有多大的权力就要承担多大的责任。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因此必须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要追究。
工商部门作为监管市场经济的行政执法部门,实现工商部门转型升级,必须有良好的行政作风作保证。而良好的行政作风,则来源于健全的监督约束机制。健全的责任机制是行政法治的生命。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中必须自觉接受监督、明晰责任。一是有利于完善监管职能;二是有利于摆脱监管困境;三是有利于提高监管效能;四是有利于改善工商形象。
二、工商监管面临问责风险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近年来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和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国家进一步加大对政府和部门责任追究的力度,加快了政府由“权力制”向“问责制”转化的进程。在2009年1月13日省工商局召开的全系统视频会议上,卢炳辉局长在会上提出:今后凡出现纪律作风问题、被上级暗访曝光的单位,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一律予以停职。工商系统市场监管形势的不断变化,给工商人员带来了更多的问责风险。
(一)监管任务日益繁重,监管难度日益加大。一是近几年,我国出台了一系列降低准入门槛、鼓励民间投资的举措,催生了大量市场主体,直接加大了市场监管的工作量。二是随着监管职能的延伸和工作领域的拓展,造成了工商职能泛化,需要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创建卫生城市、文明城市等各类创建活动工作中投入大量精力,使工商监管任务更加繁重,工商执法风险不可避免。三是基层工商所应对专项行动、突击任务多,职能不清、责任边界模糊,无法实行严格的定岗定责。岗位不明确,容易产生工作相互推诿、相互扯皮等问题。同时,由于职责不清,易产生“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现象,使得工作不到位,最终影响基层工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工商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监管执法水平有限。一是个别人员纪律作风不强,容易造成问责风险。今年以来,工商系统在督察中发现了个别窗口及办案单位的工作人员作风散漫、不假外出、擅离职守、上班炒股玩游戏、上网娱乐聊天、着装不规范、执法程序不规范等纪律观念淡薄、服务意识不强的现象。二是工商人员业务监管不到位,容易造成行政疏漏。少数干部责任心不强,巡查不到位,检查不记录、不登记,甚至根本不进行实地检查,仅凭在台账上、业务系统内制假造假,应付检查,蒙混过关。一旦面临问责,只能是无据可查,无证可取,无言以对,干部个人和工商部门都将面临严重的不作为风险。三是个别人员工作作风简单生硬,执法中可能出现矛盾和冲突,容易激化干群矛盾。
(三)监督约束机制不够健全。一是对一些轻微违反纪律作风行为、不良现象起不到惩戒作用。特别在基层工商所,所长只能采取口头警告等软性措施,约束机制的缺失不利于队伍管理。二是工商干部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缺乏可供遵守的具体规定和细则,缺乏制度规章的保障。面对风险,只能凭经验规避,凭运气免责。
(四)监管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度不高。的规定、办法、制度大多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实践自发采用,没有形成统一的制度和体系,对运用条件、范围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而且许多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对种类繁多的各项规章制度尚不了解,不熟悉具体的概念特征和操作要点,降低了监管执法的质量,引发问责风险。
三、对工商监管问责制的几个思想误区
各地食品安全、生产安全事故频发,一些干部受到了党纪、政纪、甚至刑事处分,不仅个人的前途受损,而且危及家庭。执法风险和问责的压力是基层工商人员最大的工作压力。实践中仍有不少人对问责制不了解,有的人受传统计划经济的思维和行为模式影响而对问责制抱持否定、排斥或忽视态度,因此在履行市场监管职责中不能自觉、正确地对待问责风险。
(一)“逃避”心态,对问责制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态度。行政监管执法过程中,难免存在违法运用、不当运用或出现失误的情况,因此需要健全问责机制加以监督约束以使其有效运作,使各项行政行为得到强有力的监督和保障。但有的基层人员认为“多做多担责,少做少担责”,精神压力大,怕出事、怕得罪人,怕被投诉的思想比较普遍,不愿意承担巨大的工作压力,反而造成行政不作为,加大自身的问责风险。
(二)“消极”心态,还没有树立监管问责意识。基层的同志常说,工作累一点还不怕,就怕出事。因为风险有时是自己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就只能听天由命了。新的
形势下,违规行政已经不仅仅局限于犯“恶意之错”,由于“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消极心态,造成行政质量不高、效能低下、程序错误都将受到惩处。
(三)“侥幸”心态,认为问责风险离自己很远。相继出台的《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家赔偿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都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劣质行政、瑕疵行政已经上升到违法犯罪的高度。但是目前我们一些干部对此仍处于一种麻痹状态、冬眠状态,认识不足,把握不住,审视不够,错误地认为工商部门有责任无风险,认为行政赔偿职务犯罪离自己很遥远。
四、防范和规避问责风险的几点建议
工商部门的行政监管执法涉及面广,稍有不慎就会滑向违规行政的边缘,可以说责任无处不在,责任无时不在,随时面临着被责任追究的可能。应从以下几方面防范和抵御问责风险:
(一)提高认识,树立正确的风险观、责任观。一是要正确认识权力和责任的辩证关系,克服麻痹思想,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廉政意识。二是不能因为问责风险客观存在而杯弓蛇影,惶惶不可终日。要执法肯定有风险,但只要遵循各项规章制度,履行职责,风险是可以防范和避免的。三是要有为百姓解难,为社会尽责的胸怀,明白担负起这些责任所应具备的能力和所应达到的水平。
(二)政务公开,让干部群众了解工商的行政职权。一是全面梳理工商部门行政执法职权职责的来源和依据,特别是执法主体、执法职能、执法依据、执法职权等,使工商干部自身明确什么是应该做的,什么是不能做的,从而规范执法行为。二是将涉及基层工商所的执法职权在工商所服务大厅的触摸屏、电子滚动公开屏、政务公开活页平台,以及工商所的对外宣传栏公开。收集管理对象对工商部门的意见、建议,并把工商部门的改进措施、处理意见及时反馈给管理对象。三是接受群众问责和查询工商所的行政职权及依据等内容,做好对部门、对群众的解释、沟通、协调工作,畅通民意反馈渠道,形成了执法职权公开透明、规范运行的良好环境。
(三)提升素质,强化执法人员的自我保护能力。一是明确工作岗位标准,制定工作流程和业务指引。积极探索制定各级各类执法监管人员的岗位素质标准,依据不同层次、不同监管执法岗位的职责范围、工作重点、工作质量要求,明确干部每个岗位、各个环节应该做什么,怎么做和做到什么程度,从而明确行政执法责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二是以履岗能力为重点,强化教育培训力度。根据工商行政管理转型升级的需要,抓好基层工作人员的素质转型,着力提高基层干部队伍的履岗能力,努力培养造就一支能够执行方针政策、掌握执法办案技能、熟练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供优质服务的基层专业型执法人才队伍。三是强化动态管理,加大干部交流轮岗力度。“流水不腐,户枢不蠹”,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工商所干部交流,促进基层干部队伍“人才流动”,从而激发基层干部的创新精神,增强基层干部的履岗能力,培养工商管理工作的“多面手”,以个人履岗能力的提高推动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
(四)完善机制,健全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一是利用电子监控设施对登记大厅、工商所等窗口的工作人员的上下班纪律、着装、服务态度等情况实施定期和不定期的监控。二是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开设举报信箱、举报电话、12315投诉电话、红盾投诉网站等4个投诉渠道,还聘请社会监督员,形成了一个自我规范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制约机制。三是加强绩效考核,建立问责机制,定期对干部职工实施绩效考核,要对制度进行细化和量化,实行执法责任制、失职追究制、告诫制、否定备报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缺位、错位、越位等现象。四是制定执法职权问责,说明、约谈与回访等相关配套制度,及时了解干部职工思想动态。
一、总体要求
2015年食品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通过对原食品监管的质监、工商、药监部门的工作职能的梳理,将监管上各环节打通、整合、融合,破除“分段而治”格局,以“依法行政,严格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为宗旨,按照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的要求,创新监管理念,提升监管水平,不断强化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管,深入开展各项专项整治,保持食品安全处于受控状态;积极探索食品监管长效机制,推进从生产到流通、消费环节的一体化、全过程、高效能监管;促进全县食品生产经营行业健康发展,为推动实现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新贡献。
二、工作目标
(一)、理顺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摸清食品行业现状,将部分监管职能向基层队所平稳移交、无缝衔接,健全乡镇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四员”制度,合力构建高效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二)、全面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准入制度,全盘掌握食品从业信息,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全面推进监管信息化管理。
(三)、开展食品安全各项治理整顿,对高风险产品、重点地区的食品安全实施风险监控及隐患排查,确保区域性、季节性食品质量安全,不发生食品安全责任事故。
(四)、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凸显市场监督局监管职能,积极营造食品安全良好社会氛围。
(五)、加强队伍综合能力建设,持续改进效能作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应急预案,提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三、具体任务
(一)、明确责权分工,厘清监管归属,做到监管既不交叉,又不脱节,无缝衔接,串起完整的食品安全监管链条。
1、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科室,本着“全盘掌握、提纲挈领,抓大放小、有的放矢”的思路,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即既要发挥监管职能,对全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起到主导职责,又要将部分具体工作及时渡让到基层队、所,将监管重心下移,责任落实到基层,形成齐抓共管、各司其职的管理模式。
2、在总结归纳前期全县卤制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经验的基础上,通过与基层所和乡镇“四员”的紧密配合,加快摸清全县食品行业现状,对所有涉及食品安全行业的具体数量、基本情况、诚信情况、产品(商品)的质量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将各项信息纳入食品监管档案,为日常监管工作向基层所移交做好“软件”准备。
3、拟定县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管理办法,将生产、流通、餐饮领域各项证照办理的许可、审核、日常监管所需的流程图、规范指南、执法文书、执行标准等修订统一、整理完善,连同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小作坊)、餐饮企业的信息报表及时向各辖区基层所移交。
4、牵头组织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交流会,将基层所原先未涉及的生产、餐饮领域的监管工作进行沟通交流,相互促进提高。
(二)、健全乡镇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四员”制度。
1、提请县政府或以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名义与各乡镇政府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以基层监管所为依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包保责任制,强化辖区网格化管理,推进食品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加快形成食品监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体系。
2、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组建方案的要求,加快与原设立在县卫生局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接,承接相应职能,制定“四员”制度建设的相关文件和责任书,助力乡镇全面落实基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四员”制度,即每个乡镇确定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员1名、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员1名,每个村(社区)确定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1名、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1名。
(三)、继续推进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1、继续抓好食品的市场准入工作,进一步严格工作程序,协同基层所加强对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注册、变更、延续等行政许可,乳制品、保健品流通环节备案的各项资料审核力度,确保证照齐全方能进入食品领域,并在日常监管中实行“低门槛进入、严要求管理、高隐患淘汰”的管理模式,确保食品行业的“进的来、出得去”。
2、持续高压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工作,坚持“疏堵结合、以疏为主”原则,进一步促进行政许可审批权与监管责任的合理对应,做到权责相符。食品科对本区域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查与考核;对于屡查不绝、屡禁不止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违法情节严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无证无照经营户,配合市场监管稽查大队进行查处取缔。
3、通过“一企一档”、“一户一册”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建立,结合各类别企业/作坊管理示范点的创建,完善食品经营主体行政违法和不良行为记录,确保食品从业主体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充分发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与执法监管的相互推动和促进作用。
(四)、加强对食品领域的监管,确保食品安全处于受控状态。
1、按照“统一管理、分类监管、重心下移、层级负责”的原则,通过组织拟定县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由基层所负责对辖区内各类食品企业开展日常监管,食品科开展定期及不定期的巡查、督查及业务指导,确保每年到基层所不少于四次,并在单位内部定期监管公告,对各基层所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及食品安全隐患进行通报。
2、突出难点重点,开展专项整治。结合群众反应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难点热点问题,以粮、油、米、酒、乳制品等为重点品种,以学校、农村为重点区域,以“三无产品”为重点打击对象,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严格实行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销毁、公布制度,加大对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行为的整治,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3、加强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的食品安全保障。食品科充分发挥综合协调的职能,组织协调做好重要节日和重要活动食品安全协调监管工作,确保食品安全各项保障工作安全、有序、高效运行。
4、根据政府及上级部门工作安排,制定本年度县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查计划,完成好质量监测、风险检测方案及测算经费预算工作,协同基层所、检验所开展好产品的抽检、送检工作,及时食品产品检验白皮书,对于检验不合格的企业,督促其限期进行整改,妥善完成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
(五)、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及舆情监测工作。
1、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宣贯。将宣传普法进企业活动作为一个常态化工作穿插在日常监管中,通过普法宣传活动,搭建一个健康的政企平台,建立政企沟通长效机制,以充分发挥市场监管部门在促进企业发展中的职能作用。将通过举办“道德讲堂”、“送法进企业”等活动积极向企业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宣传《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2、加强对民众的食品知识宣传。以“食品安全宣传周”等活动为契机,通过标语、宣传资料、新闻媒体,采取张贴横幅、放置展板、发放宣传材料、接受群众咨询等形式,向广大群众传播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以及食品安全科普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预防应对风险的能力。同时,食品科确保每月在县局及以上网站至少1则新闻通讯报道,树立良好监管形象。
3、加强与政策法规科、消费者权益保护科和基层所等部门的合作,通过开展对乡镇“四员”、食品从业人员及以往监管盲区的“农村大厨”等人群的分区域、分行业、分批次的法律法规及相关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时刻绷紧食品安全这根弦,增强食品监管人员的食品执法业务水平,增强从业人员依法经营、守法经营意识,灌输其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
4、按照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宣传食品安全信息,做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分析、引导与处置工作,通过多种手段和渠道做正确的舆论导向宣传,有效疏导和控制食品安全舆情。
(六)、加强队伍综合能力建设,提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