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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区的主要特点优选九篇

时间:2023-08-09 17:23:07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农村社区的主要特点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农村社区的主要特点

第1篇

新型农村社区有四个主要特点:一是布局要科学合理,功能齐全,形态和建设方式要有全新的面貌;二是要节约土地;三是要成为为周边生产、生活服务的中心;四是要被纳入新型城镇化的范畴。《意见》强调“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带动‘三化’协调科学发展,服务中原经济区建设,促进新型农村社区集聚式发展”。这就体现了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本质要求。

二、新型农村社区的集聚式发展

关于对“新型农村社区的集聚式发展”的理解,我们还是要结合实际工作,从河南省的实际情况出发进行理解。我们的理解是:把一些分布零散的旧村庄迁并整合在一起,按新型城镇化的要求集中建设以居住为主,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农村居住小区,就是新型农村社区的集聚式发展。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角度出发,应该是相对集聚。平原区,城市郊区集聚程度要大,山区、丘陵区等集聚程度要小;用地适宜且有条件的地区集聚程度要大,用地等条件差的地区可能集聚程度要小,这是正确理解新型农村社区集聚式发展的前提。当然这里应杜绝一点儿都不集聚的想法。一点儿都不集聚不符合未来的发展方向,是一种完全错误的想法。

三、新型农村社区集聚式发展的基本思路

根据河南的实际情况,考虑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山区和丘陵区每个行政村可以考虑建设2~3个集聚式发展的农村社区。平原区行政村可以考虑一个行政村建设1~2个集聚式发展的农村社区;有条件的地区,无论是山区、丘陵或平原区,可以一个行政村建一个集聚式发展的农村社区,或几个行政村合并建一个集聚式发展的农村社区。这里最主要的问题是农民意愿。但必须考虑到《意见》中的总体目标,即“引导一部分新型农村社区逐步发展为特色小城镇”,成为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支撑点。由此可以看出,山区和丘陵区的集聚式发展的农村社区人口规模以500~2000人为宜,平原区集聚式发展的农村社区人口规模以5000~10000人为宜。真正体现“山区和丘陵区的新型农村社区集聚式发展要依托小城镇、工矿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心村,重点对基础条件差、自我发展能力弱、不宜居住的散、小、远等村庄进行迁并;平原区的新型农村社区集聚式发展要依托城镇、产业集聚区、产业园区以及规模较大、基础条件较好的中心村,按照集中紧凑、集约用地、集聚发展的原则,加大村庄整合力度”。

四、新型农村社区集聚式发展的建设方式

从河南省的情况看,新型农村社区集聚式发展建设方式有三种:一是先建后拆:先建后拆是河南省目前进行新农村社区集聚式发展最主要的建设思路。特点是容易实施,但容易出现的问题是:旧村庄的拆除工作和复耕工作缓慢,也容易出现新的变数。最终有可能导致新社区建起来了,但旧村庄却依然存在。二是先拆后建:先拆后建的例子在省内不是很多,主要特点是周期长,近期很难看到效果;另外,群众的临时安置也是个大问题。主要特点是,很容易看到旧村庄的复耕。三是边建边拆:在河南省范围内也有这样的例子,在旧村庄周边先行建设一部分社区房屋;搬一部分后,再拆建另外一部分。其特点是比较稳健。问题是建设周期过长,各项手续要反复办理,比较麻烦。

五、新型农村社区集聚式发展可能出现的问题

(一)集聚力度过小或过大的问题

应正确理解集聚力度过大过小的问题是一个相对的问题,原则是尊重群众意愿,符合“引导一部分新型农村社区逐步发展为特色小城镇的目标”。大是一个方向,小可能更多的是群众意愿。要处理两者的关系,科学合理地确定集聚式发展的新型农村社区的规模以及旧村庄的迁并力度。

(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问题

有些人可能会认为人是集聚到一起了,公共服务设施配齐了,生活是方便了,可能不利于农业生产的展开。这就需要解决一个问题,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出行距离可能加长的问题,实际上这里还有一个基础设施的配套问题。河南省采取的新型农村社区集聚发展的基本思路有两条:一是河南省人口密集。社区到劳动所在地的距离并不会很远;二是我们走的一条路是一个逐步的过程:合村建社区,然后一部分社区再逐步过渡为小城镇。随着农村交通体系的完善,这些问题都会解决。

(三)进行新型农村社区集聚式发展应重视农村产业化发展问题

河南的广大农村目前的产业发展状况仍然是以农业为主,因此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决定着农民的收入,而农民收入的多少,又决定着新型农村社区集聚式发展的规模和快慢程度。推进农村产业化发展是进行新型农村社区集聚式发展的关键。

农村产业化的发展有一个核心两个根本:核心是农村土地的经营方式,是建立农村土地的合作经营制度,推广农业的企业化经营模式,还是仍然停留在农民各自种好自己的责任田。两个根本是如何在县、市、乡镇建立现代农业科学技术推广体系和建立面向国际、国内的农产品信息及市场销售体系的根本问题。这是政府帮扶农村产业化发展的关键。

(四)关于进行新型农村社区集聚式发展的资金和主体问题

《意见》明确说明:“省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新型农村社区集聚式发展以奖代补。各级政府要为新型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引导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这说明,政府将用“以奖代补”和相关政策指导并引导新型农村社区的集聚式建设和发展。新型农村社区集聚式建设和发展的资金主体仍然要靠市场的主导作用加以解决,河南省农村广大,单靠政府财政是不能够实现新型农村社区的集聚式建设和发展的,市场是新型农村社区集聚式发展的主力军,具体工作还是要从市场做起。

(五)关于新型农村社区集聚式发展的核心问题——土地问题

河南省各地进行新型农村社区集聚式发展除了政府的要求外,群众的积极性也非常高。政府如何鼓励这方面的积极性,事关新型农村社区集聚式发展的大局。我们可以考虑建立一种机制:城市的开发。城市房地产的开发必须取得建设用地指标,这些指标一方面靠国家土地整理项目获得,另一方面要从整合农村建设用地中获得,使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获得的用地指标在向城市转移的过程中实现价值。搞农村社区建设的集体或企业受益了,才能调动新型农村社区集聚发展的积极性,同时也解决了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的问题。

第2篇

[关键词]信任场域;信任惯习;农村社区;信任结构

[作者简介]周霞,西南科技大学政治学院讲师,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学硕士,四川绵阳621010

[中图分类号]C912.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0)03-0107-03

信任是“在有风险的情势下,对他人的动机抱以一种积极的、自信的期待状态”。信任也“是一种态度,相信某人的行为或周围的秩序符合自己的愿望”。它可以使人们之间的交往获得安全感,减少相互猜忌的麻烦。另外,理解中国人的信任还应特别注意,信任“不只是个体的心理和行为,更是一种与社会文化环境密切相关的社会现象,应该将信任放在社会关系中来理解和研究”。因而,社会学学者眼中的信任是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存在的,与制度的因素和社会变迁的影响密切相关,对中国农村社区居民的信任探讨亦是如此。对中国传统农村社区是以人际信任占主导地位、现代城市社区中制度信任占主导地位的论断,学术界表示一致的赞同。但是,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和现代化程度的加深,从传统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化过程中,农村社区的信任结构与功能随社会结构变迁发生了相应的改变。本文就以农村社区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为背景,以布迪厄的场域理论为研究视角,解读传统和现代农村社区的信任结构变迁。

一、布迪厄的场域理论

场域、惯习两个概念及其关系构成了布迪厄场域理论的基本框架。他认为,“在高度分化的社会里,社会世界是由具有相对自主性的社会小世界构成的,这些社会小世界就是具有自身逻辑和必然性的客观关系的空间”。这些社会小世界就是场域。不同的场域具有与之相应的惯习,它是一种生成性结构,是一种人们后天所获得的各种生成性图式的系统。

第一,信任场域和信任惯习。布迪厄从关系的角度来思考场域的概念,它是“各种位置之间存在的客观关系的一个网络”,是一个不断建构的网络。每一个场域都是一个具有相对自主性的小世界,具有自身逻辑和必然性。按照布迪厄的理解和解释,农村社区村民之间信任关系网络也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空间――“信任场域”,它具有自身的运作逻辑。“信任场域”不是一个实体概念,指代的不是某一个具体的地理区域,而是一种分析和研究过程中的功能概念。具体来说,“信任场域”可以被理解为在社区当中的一系列位置,以及这些位置之间存在的客观关系网络。

如果说场域概念着重描述的是农民信任行为的客观性结构的话,那么“惯习”的概念则是偏重于强调行动者自身方面。布迪厄所谓的惯习,而不是习惯,就是说,是“深刻地存在在性情倾向系统中的、作为一种技艺存在的生成性能力,是完完全全从实践操持的意义上来讲的,尤其是把它看作某种创造性艺术”。随着个人不断接触某些社会状况,个人也就逐渐被灌输进一整套性情倾向。这种性情倾向在实践中获得,将现存社会环境的必然性予以内化,并在有机体内部打上烙印。由此。农村居民的信任惯习是他们在信任场域中长期的社会实践中所积累的一套应付各种信任行为的一套特定惯习。它是具有较固定的结构,是沉积于村民思维深处的、几乎能自动处理问题的经验。换句话说,信任惯习来自于社会客观结构,是“一种社会化了的主观性”。它为农村居民信任行为提供生成策略的原则,这种原则能使行动者应付各种未被预见、变动不居的情景。

第二,信任场域和信任惯习的关系。在布迪厄的场域理论中。客观性的场域和主观性的惯习是相互交织的双重存在。场域是具有惯习的场域,没有惯习的场域是不存在的;惯习是场域的惯习,脱离场域的惯习也是不存在的。

布迪厄这样来描述场域和惯习的关系:“在一个场域内部,场域和惯习之间的关联有两种作用方式。一方面,这是制约关系:场域形塑着惯习,惯习成了某个场域固有的必然属性体现在身体上的产物;另一方面,这又是知识的关系,或者说是认知建构的关系。惯习有助于把场域建构成一个充满意义的世界,一个被赋予了感觉和价值,值得你去投入,去尽力的世界。”信任场域和信任惯习的关系同样如此。

首先,信任场域和信任惯习是制约关系。信任惯习是属于个人的心智系统,是人们在信任行动中表现出的人生观、价值观;而这些观念所构成的深层结构正是个体在信任场域中应付各种挑战而形成的经验结构。信任场域形塑着信任惯习。信任场域制约着个体的信任惯习。

其次,信任场域和信任惯习具有知识关系。信任惯习是个体理解信任场域并做出相应行动的前提条件。它为个体认识和适应信任场域提供了深层的认知结构和思维方式。

以上两种关系之间存在着时间上的先后顺序,“知识的关系取决于制约的关系,后者先于前者,并塑造着惯习的结构”。这说明,信任场域先塑造信任惯习,信任惯习再认知或构建信任场域。信任场域与信任惯习之间不是简单的“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而是一种通过“信任活动实践”为中介的“生成”或“建构”的动态关系。信任场域是结构的,但又不完全是客观的,其中包含主观的部分;信任惯习是个体的,但又不完全是主观的,其中又有客观的渗入。客观与主观共同存在于信任场域中,又共同存在于信任惯习中,这样,它们在信任场域中融合,又在信任惯习中被融合。

二、传统农村社区信任结构

在传统农村社区中,由于生产力水平非常低下,生产方式也相对落后,农民被牢牢地禁锢在土地上,使人们的生产、生活范围十分狭小、有限,人际交往简单。人与人之间存在一种私人关系,通过这种关系联系起来,构成一张张关系网并形成农村社会关系网络。用先生的话说,传统农村社区是一个的“熟人社会”社区,农村社会结构是“差序格局”,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以亲属关系为主轴的网络关系。每个人都以自己为中心结成网络。这就像把一块石头扔到水中,以这个石头(个人)为中心点,在四周形成一圈一圈的波纹,波纹的远近可以标示社会关系的亲疏。

信任场域在不同的历史时代和社会条件下,都有其自身的运作逻辑。在以“差序格局”为特征的传统农村社区下,发生在熟人之间的信任,“主要是从属于习俗的规范和满足于习俗需要,在很大程度上不具有直接的功利目的的……这种信任本身就是规矩”。因此,信任就像是无形规则,如果你不违反它,就感觉不到它的存在;一旦违反,无形的道德谴责力量就会对你施加惩罚,信任的利远远大于不信任的弊。因而才有先生所说的,“乡土社会的信用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假思索时的可靠性”。具体来说,社会秩序无须外力来维持,而是“从教化中养成了个人的敬畏之感”,凭

个人的本能和良知就能相安无事。维持礼俗的力量不在身外的权力,而是在身内的良心。信任场域规则主要以礼俗的形式表现出来。

信任场域所形塑的信任惯习则表现为:个体行动者注重修身,注重克己。每个人都自动地守规矩,不必有外在的监督。也就是说,在传统的信任场域中,讲人情,重关系,法律仅起次要作用,没有契约,乡土中没有培育出法治精神、民主精神。

总之,传统农村社区的信任场域中,信任的运作逻辑是内生的礼俗,即伦理道德,而非外在的监督。而这种运作逻辑的生成机制是乡土社会的特定结构即“差序格局”和乡邻关系的长期稳定。因此,传统农村社区的信任结构也表现出“差序式”,如同一个同心圆,圆心是自己,最里层是最为紧密的直系亲属,如父母和子女,然后以亲缘关系的远近依次向外扩展。这种“差序式”的信任结构构成了中国传统社会其他组织结构和制度的基础。

三、现代农村社区信任结构

改革开放以后,城乡关系由隔绝转向融合,人们生产生活领域扩大,生产关系的空间拓展,社会交往扩大,人与人的关系纽带不再局限于血缘、亲缘和地缘关系,而是向公共的、理性的契约关系发展。人际交往由人情导向转向利益导向,人际关系趋于工具化。现代农村社区呈现社会特征分化与社会结构层化变动,社区从“熟人社会”逐渐转变为“半熟人社会”。同样,信任场域和信任惯习也随着社会时代的变迁而悄然发生着变化。

突破亲缘、地缘的市场经济打破了传统的农村经济,刺激了农民的物质和精神欲望,并且为满足欲望提供了无尽的可能;同时为村民创造了违背传统道德的理由,而且创造了违背传统道德的人可以自由迁出从而逃避职责的机会。这就导致信任场域中人们行动的情感成分减少,人际关系日益理性化起来。

信任惯习作为一种历史的产物,必然是一种动态的、开放的系统。布迪厄指出:惯习是一个开放的性情倾向系统,不断地随经验而变,从而在这些经验的影响下不断的强化,或者调整自己的结构。“在一个变迁很快的社会,传统的效力是无法保证的。”传统的不假思索的信任他人的信任惯习遭到冲击,现有对我国农村社区信任关系研究已表明,“契约式”的信任结构开始在农村社区初显端倪,现在的农村村民们大部分是兼顾礼俗和现代社会的契约而形成的合作,传统信任资源开始消解。村民之间信任开始向理性化方向转变。农村信任场域的改变促使着农村社区信任结构变迁,从人际信任向契约信任转变。

然而,信任惯习具有持久性特点,这种传统的信任惯习也不可能在现代化的冲击下迅速瓦解,甚至消失,而是在一定的土壤中继续生存并发挥其特有的功能。它深度规训着农村居民,成为影响农村社区信任结构转型的超经济因素。可见,在农村社区“去乡土性”的现代化过程中,信任结构的变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生于斯、长于斯”的农民的个体信任行动,而他们在生活实践中积累形成并传承下来的信任惯习的改变却是一个艰难而又漫长的过程。所以,现代农村社区中信任结构有所改变,以“情感”为主的“差序式”信任结构有所松动,以“理性”为主的契约信任有所凸显,但是依旧遵循的是信有差等的模式,“差序式”仍是其主要特点。

四、农村信任结构变迁是场域理论的表现形式

第3篇

关键词:社会秩序;农村纠纷;非传统型纠纷;纠纷解决机制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2)07-0083-04

改革开放30余年,中国农村传统的以血缘、礼治为基础的社会结构遭到持续解构,建基于家族网络上的乡土秩序被不断稀释。在此种背景之下,农村社会纠纷正经历着一个传统与非传统、道德争议与法律纷争、家庭伦理与经济利益等不同类型纠纷碰撞与交织的现实发展过程。对非传统型纠纷的特点、成因加以分析,进而寻求化解非传统型纠纷的可行对策,既构成了对农村社会纠纷理论分析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对农村社会法制建设的持续推进具有现实意义。

一、农村非传统型纠纷的特点

以“传统”或“非传统”来划分农村社会纠纷的种类,实际是社会科学研究中类型化研究方法的运用,其目的在于按照一定的标准对社会纠纷进行归类,对其特点予以总结,从而为相应纠纷解决机制的设计奠定社会实证的基础。然而何谓“非传统型纠纷”?划分“传统型纠纷”和“非传统型纠纷”的标准又是什么?这是在回答农村非传统型纠纷特点之前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从一般意义上讲,“传统”与“非传统”的用语,实际只是对社会现代化发展过程中某一阶段的描述。由于社会生活本身的连续性和复杂性,对二者加以精确区分事实上是极为困难的。但是,反过来讲,我们也不应因为这种区分的模糊性和困难性而抹杀“传统”与“非传统”的分类所具有的价值。尤其是当我们立足于我国农村社会发展变迁的历史过程来观察,不难发现,中国农村从原来停滞、封闭的社会转向一个渐趋开放的、流动的、去身份化的新型农村社会的整体发展脉络是相对清晰的,而以开放性、流动性和世俗性构成的新农村社会转型的显著特点恰好吻合了人们对于非传统社会的一般阐释。[1]这意味着“传统”与“非传统”的区分至少在农村社会领域仍旧具有相当的可行性;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就农村纠纷而言,由于农村社会纠纷的产生和解决是在一定时空条件下进行的,因而就不能不受制于特定时空因素的限制和影响,以“传统”与“非传统”对农村社会纠纷进行区分更易于使我们发现不同类型的农村纠纷自身的特质所在,并进而为进一步的纠纷解决机制的讨论奠定可行性基础。基于以上分析,我们仍以“传统”与“非传统”作为农村社会纠纷的重要分类标准。

传统型农村社会纠纷主要是指那些在传统乡土社会中一直存在着的纠纷,此类纠纷主要包括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丧葬坟山纠纷、宅基地纠纷、一般伤害或赔偿纠纷、山林土地边界纠纷等。其显著特点在于这类纠纷的产生与解决均受制于传统农村社会结构的影响。而现代的、非传统型农村社会纠纷则根植于国家现代化发展和农村社会转型的背景之中,展现了工业化、市场化发展过程中农村群体内部以及与其他社会群体之间复杂的利益纠葛。主要的纠纷类型如“旧村改造”中的房屋分配纠纷、装修纠纷、征地拆迁纠纷、环境污染纠纷、交通肇事纠纷、劳动权益纠纷、村民自治纠纷、集体财产纠纷等,其纠纷所涉及的内容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更是日渐涉及农民的政治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等方面。

非传统型具有不同于传统型纠纷的显著特点,主要包括:

第一,非传统型农村社会纠纷地域的拓展性。传统农村纠纷通常发生在一个相对狭小的区域中,然而农村社会现代化发展过程中人员社会流动性的增强却日渐打破了这种地域性的限制。据国家统计局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披露,我国现有流动人口为2.61亿,其中占据主要比例的就是农民工群体。[2]流动性的增加意味着农村社会纠纷在地域上的拓展。这种拓展至少包含两层含义:其一是地理意义上的。如在一些城乡结合部,来自于不同地域的居民相互杂居共存,在这一区域中发生的农村社会纠纷带有强烈的地域上的拓展意味;其二是指某种心理和观念意义上的。即现代农村流动性的增强实际也意味着来自于流动社会中的陌生人交往理念被渐次引入一个原本相对封闭的乡村地域之中。

第二,非传统型农村社会纠纷指向的外部性。在传统农村社会纠纷中,纠纷通常发生于熟悉的乡村共同体内部,非传统型纠纷却与此不同。非传统型纠纷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纠纷的外部性,在非传统型纠纷中,与农民发生纠纷的另一方主体通常并不在农民原来的生活空间之中,而是一种外来的力量。如在征地补偿纠纷中,农民面对的纠纷对象主要的并不是农村集体(当然这种情况也会存在),而是当地基层政府;在农村环境纠纷的案例中,与农民环境利益发生纷争的,也主要是外来的企业。对于农民而言,这些群体或组织,并不是自己熟悉的相邻,也不存在亲缘、面子等方面因素的限制,因而在纠纷发生时,这些因素对于农民纠纷解决行为的选择也就不再具有太大的制约作用。而且,此种纠纷指向的外部性反过来更易在农村村落中形成一种聚合力,群体性行动往往更易得到村民的支持。

第4篇

[论文摘要]:公共物品领域中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使非营利组织供给农村公共物品成为可能。非营利组织供给农村公共物品依赖于农村的非营利组织形式,其主要包括农村行业协会、农村合作组织和农村社区自治组织。但是,要保证非营利组织供给农村公共物品的有效性,政府必须在政策上、经济上和道德上予以支持,加强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督管理。

我国农民对公共物品具有极强的依赖性,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对农业生产、农村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并将直接关系到我国“三农”问题的解决。目前,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大多是由政府承担,而乡镇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在总体上并不能满足农村发展的需要,供给结构失衡和效率低下的现象时常发生,农民迫切需要的公共物品供给不足,农民不需要的公共物品却供给过剩。鉴于单一的政府供给体制不能满足农村社会发展的需要,笔者试图寻找政府外的公共物品供给,探讨非营利组织供给农村公共物品的必要性、实现形式以及政府的行为选择,为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提供一条新的思路。

一、非营利组织供给农村公共物品的必要性:回应双重失灵

在经济学理论中,市场提供私人物品,政府提供公共物品,这已成为学科的基本理念而被广泛接受;从政治学的角度来说,提供公共物品、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则是政府存在的最基本理由。农村公共物品之所以由政府供给,而不能像私人物品那样通过市场供给,这是由公共物品所具有的两大特征决定的:一是非竞争性。一个人对某一公共物品的消费并不妨碍或影响他人对该物品的同时消费,即并不减少其他人从该物品上所获取的利益,因为向一人或向多人提供该物品的成本是相同的。二是非竞争性。一旦某公共物品被生产出来,就无法阻止他人对其消费,即排斥任何潜在消费者从这些物品上获益通常都是不可能的。因为只要它存在,你可以消费,我也可以消费,这与私人物品根本不同。公共物品具有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使得在公共物品领域常常出现“搭便车”行为,即一部分人支付公共物品的费用,而大多数人免费享用。同样,农村公共物品消费也存在着不花钱而搭便车的可能,也会有越来越多的“理性经济人”从自己的成本一收益角度考虑,以最低的成本甚至没有成本去享受公共物品的最大利益。长此下去,任由搭便车现象存在,那么最终结果必然出现农村公共物品的短缺。由此可见,公共物品领域靠市场机制是难以奏效的。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机构提供农村公共物品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一是能够大大节约交易费用,克服外部性;二是能够较好地解决农村公共物品消费中的公正性问题。

但是,政府在克服公共物品领域的市场失灵中,却难以避免自身存在的失败。公共物品供给实际上是一个公共选择的过程,由于政府“理性经济人”的缘故,必然出现公共物品领域的双边垄断、信息不对称和预算最大化等问题,从而导致公共选择过程中的政府失败。具体地说,由于政府提供农村公共物品存在垄断权,即没有竞争对手提供同样的服务,加之公共物品是一种数量和质量都难以直接界定的物品,因此公众很难对政府的产出进行有效的监督,而政府又可以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获取额外的利益,从而导致政府部门总是有一种预算扩张的趋势,而预算规模扩大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政府行政部门的膨胀。虽然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无效率不是行政部门膨胀的必然结果,但政府行政部门的膨胀和低效却是农村公共物品短缺和供给低效甚至无效率的直接原因。

非营利组织在提供农村公共物品方面具有的优势表现在,它能够把市场机制和政府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把公平与效率原则加以结合。所谓非营利组织,是指具备法人资格,以公共服务为使命,享有免税优待,不以营利为目的,组织盈余不分配给内部成员的机构或组织。它具有非营利性、组织性、民间性、自治性、志愿性等特征。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决定了它既具有政府部门的公共性或公益性特征,又能以更类似于企业的方式运行,既能够做到以公平为宗旨,又能够突出效率目标,实现效率优势。非营利组织独立于政府官僚体系,是公民志愿参与的自治性组织,它不同于政府机构的权力等级制的运作原则,而是多样的、灵活的、平等的、参与式的组织结构,因而在提供某些农村公共物品时比政府更具低成本、高效率的优势。可见,非营利组织供给农村公共物品已成为必要,它有利于维护农民的利益,是回应政府和市场双重失灵的需要。

二、非营利组织供给农村公共物品的实现形式

市场机制是以自愿求私益,通过平等的市场活动主体之间的合同与契约、自由交易、公平竞争、个人经济权力的满足等活动追求私人利益,经济领域是以市场机制为主要运作形式;政府机制是以强制求公益,通过公共权力的运作和政府组织之间纵向的“命令—服从”关系追求公共利益,政治领域是以政府强制机制为主要运作形式;社会领域的非营利组织,其机制是以自愿求公益,通过具有平等地位的社会活动主体的个人选择、理解,形成共同的道德和信念等活动追求公共利益。而这种机制的运作必须结合我国农村的实际才能得以展开。当前,我国非营利组织供给农村公共物品,需要依赖于农村的非营利组织形式,其主要包括农村行业协会、农村合作组织和农村社区自治组织。

1、农村行业协会供给

行业协会的主要作用是能为广大农民提前、产中、产后服务,解决千家万户分散的小生产经营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的矛盾。而当前农民居住分散和生产活动不集中,是导致他们在同非农产业进行交易和谈判中地位低下的重要原因。因为单个的企业是获取信息的弱者,较高的信息搜索成本使得企业在市场运营中处于不利地位,对此解决的方式之一就是通过行业协会组织来提供单独企业共同需要的服务。因此,现实的选择是优先支持农民发展各种专业协会,通过专业协会的发展来推动综合性农民协会组织的形成。优先发展农村专业协会,将目前政府直接调控农户变为政府通过专业协会间接调控农户。这既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平稳发展,减少农产品供给和农民收入增长的波动,也有利于切实有效地精简基层政府机构,减轻各级政府的财政压力。同时,农民专业协会的发展还有利于农户更好地联合起来,保护自身经济利益,提供多种多样的公共物品。

2、农村合作组织供给

农村合作组织,是指处于市场竞争不利地位的弱小生产者,按照平等原则在自愿互助的基础上组织起来,通过个体经营实现自身经济利益或改善经济地位的组织。实践证明,农村合作组织能够有效推动农业经济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经营,促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在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国的农村合作组织处在发展阶段,还很不完善,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引导,政府要增加对农村合作组织建设项目的投入,从税收、资金、政策三方面加大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扶持力度。有了政府的大力支持,农村合作组织就可以成为农民发展生产的“领头羊”。近几年,我国由于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兴起而逐渐形成的农业规模效应正日益凸显,农村合作组织在不同的领域和环节,向农村社会成员提供生产、技术、市场信息等方面的社会服务,为农业经济的增长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这也为农村合作组织成为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形式创造了条件。

3、农村社区的自我供给

社区是指那些由具有共同价值取向的同质人口组成的,是关系密切、出入为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富于同情味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团体。从公共管理的角度看,利用社区的力量来进行公共物品的供给,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善治。农村社区提供公共物品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不断调整,社区提供公共物品的范围、领域、形式也在不断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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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社区通过产前契约的形式供给公共物品。产前契约是布鲁贝克尔提出的一个概念,是指在社区没有某种公共物品而该物品又为社区中的人们所需要的时候,在生产前社区成员进行谈判,如果社区成员正确表达了自己的偏好而愿意付相应费用,就可形成契约,如果成员表达各自的需要程度不足以生产出公共物品,则资金归还社区成员,契约无效。产前契约的难度在于社区成员能否真实地表达自己偏好并愿意付相应的费用。通过产前契约的方式提供公共物品在我国农村社区也较常见。例如,一个村民组由于天气的干旱需要筑坝蓄水灌溉农田,通常的做法是村民组长邀集本村民组每户人员开会商讨出工或出资的问题,村民根据自己的偏好一家里是否有或有多少农田在该坝灌溉范围之内——选择是否出工或出多少工,最后达成契约去筑坝。

(2)农村社区组建社区管理组织供给公共物品。社区管理组织即社区履行社区公共服务的组织。但它们通常是由社区团体而不是政府机关来管理。有时,这些组织也成为公共资产的所有者。社区管理组织是社区治理的一种重要形式,其主要特点是:社区管理组织的组建是建立在社区成员自愿加入和退出的基础上;社区管理组织提供的公共物品仅仅提供给参加本组织的成员;社区管理组织提供公共物品的成本小于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成本。

(3)农村社区与政府合作供给公共物品。社区与政府的合作供给是指由地方政府与公民组织在提供特定公共物品项目上达成书面约定或合同。从本质上讲,它是政府采用的一种合同外包形式,即政府将原来由政府公共部门直接承担的服务项目,通过协议的形式,授权委托给社区的非营利组织或其他公民社会团体组织,民间组织运用一定的生产形式和机制,直接向社区相关公民提供服务产品。它一般以社区—政府合伙公司的外壳运营,在这种公司即社区和公共机构的合作企业,社区和政府有共同的目的和任务——提供满足农民共同需要的公共物品。

(4)农村社区的个人自愿供给公共物品。自愿提供公共物品与社区成员长期形成的社区文化有关,社区文化如果有利他主义倾向的,自愿供给就可形成。在美国,20世纪80年代以后社区自助成了社区管理的特色。美国社区特别强调政治参与和社区文化,美国的教育,从小就培养学生回报社会的理念,因此,美国有着良好的公共物品社区成员自愿供给的传统。在我国农村,社区成员对农村公共物品的自愿供给还比较少见,但也在逐渐增长。所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农村地区还需大量涌现像美国、新加坡、台湾等地的社区成员自愿提供的公共物品。

三、非营利组织供给农村公共物品的政府行为选择

非营利组织的兴起与发展一方面源于政府效率低下,另一方面源于市场不断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导致的失灵。但非营利组织在社会中要发挥应有的作用,还必须依靠政府的扶持。具体而言,在非营利组织供给农村公共物品的过程中,政府应从政策、经济、道德等方面予以支持,加强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督管理。

1、制定政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非营利组织虽然发展较迅速,但还是不能很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政府现行政策法规导向作用不明确。1998年10月公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开始实行严格的登记注册和业务管理制度,这种“入口”管理和“过程”监督并重的制度使得非营利组织难以发展。所以,其直接的后果是堵住了非营利组织进行登记注册的合法通道,并将政府的有限资源和精力耗费在如何限制非营利组织的成立上。实际上,政府的政策应更多关注“过程”监督,给予非营利组织一定的激励,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激励,主要表现在税负、鼓励捐赠、税收征管等方面对非营利组织的优惠政策,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建立相关法律法规的过程中需要通过大量的实证调查研究,来确定这些法律法规的普适性、针对性和有用性,同时,应建立相关的诉讼救济机制,对于不予登记或者不予审批等现象,应当提供司法救济渠道,使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司法审查来对政府行为进行合理限制和监督。

2、经济支持

由于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是非营利性的,所以其经济来源很难靠自身解决。然而,任何一个组织的有效运行都必须有稳定的经济来源作为后盾,非营利组织经济来源一般有自己赚来的收益、政府的合同与补助、私人支付与捐赠。从国外的实践经验来看,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仅来自社会的捐赠,政府的财政支持也是一项主要来源,在美国,政府是非营利组织的最大收入来源,占其预算的比例从2/5到一半以上。虽然我国非营利组织的产生、发展有其特殊性,但政府财政的支持是各国鼓励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普遍做法。我国的非营利组织正处于逐步发展阶段,更需要政府经济上的大力支持,所以,政府可从财政中划拨一定比例的款项,专门用于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公益事业,政府经济支持的主要目的是维持非营利组织的顺利运营,另外还能带动私人捐赠的积极性。

3、道德宣传

非营利组织的运营,特别是社区层面上提供的公共物品,很多都是靠志愿者自愿、主动提供的,因此,政府的道德支持必须相伴而生。登哈特夫妇断言:政府在道德上还有责任确保任何通过这种过程产生的解决方案都完全符合正义和公平的标准,并且确保得出解决方案的过程完全符合民主政体的规则和道德。他们还坚持,政府应该鼓励公民关注更大的社区,鼓励公民致力于超越短期利益的事情,并且愿意为自己邻里和社区中所发生的事情承担个人的责任。其意思是政府在道德上要保证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首先要符合民众的利益选择,其次要考虑到正义性,并且通过道德宣传鼓励个人与社区利益保持一致。在我国,“以德治国”是一项重要的方针政策,如果政府能在非营利组织和农村社区层面加以具体落实道德的力量,则我国非营利组织的能力将会加速发展,民众的道德水平也将会迅速提高。

4、加强监督

政府除了鼓励非营利组织提供农村公共物品,还应对其监督管理。非营利组织对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属于准公共物品,是对该社区的村民提供,虽然其针对性强,但外部很难监督供给的有效性。因此,在非营利组织内部监督的基础上,政府应加强外部的监督,同时乡镇人大监督也不可忽视,形成社会力量监督非营利组织提供农村公共物品的格局。在公共资源的筹集、使用过程中,实行财务公开制,定期向辖区群众公布收支情况,增加资金使用透明度;发挥乡镇人大、审计部门及新闻媒体的监察、监督作用,保证公共资源不被滥用。

第5篇

论文摘要:由于各国的政治体制、经济制度、制度文化和价值观念特别是文化差异等背景不同,从而形成了不同类型的社会保障制度。在体系演进的过程当中,我们应注重借鉴和吸收国际经验,从制度的发展规律和历史、文化的视角,选择具有代表性国家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为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的和谐社会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提供借鉴经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要强化政府的责任、提倡孝文化,在观念上和模式上培育新的家庭养老方式、建立民间的农村社会养老慈善机构,多渠道筹集社会养老慈善资金。

    中国是一个拥有八亿农民的农业大国,加快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是破解“三农”问题的关键,是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了“老有所养”的民生保障目标,以及“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的目标任务。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现代工业社会的衍生物和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既是当代社会发展的普遍、必然趋势,同时又是在各国特殊的经济、政治、社会、历史、文化环境的综合影响下得以建立和发展的。国外大部分国家都为农民建立起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由于各国的政治体制、经济制度、制度文化和价值观念特别是文化差异等背景不同,从而形成了不同类型的社会保障制度。因此,在体系演进的过程当中,我们应注重借鉴和吸收国际经验。本文选择了两个具有代表性国家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一是从历史和文化的角度借鉴日本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因为一个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离不开民族文化的支撑和这个国家的国情,日本跟我们国家的文化相近,文化的源流相同;二是从制度的发展规律借鉴德国的经验,因为德国是世界上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政策历史最为悠久的国家,其养老保障政策独具特色,它走的不是北欧国家的制度,但比较平稳。本文就以上两个国家的养老保障模式进行比较和探讨,力图对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有所裨益。

    一、德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1.基本情况。德国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起源国,1883年德国创建社会保险制度,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德国的农业以家庭经营为主,全国约有25万个农业企业,农业劳动力占总劳动力的2%。1951年,德国就颁布了《农民养老保障法》,迈出了建立一个独立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第一步。德国的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一开始就独立于一般社会保险制度,德国的农民最初没有被纳人国家社会保险制度中。1957年,德国开始实施农民老年援助法,即对将农场交给继承人之后的年老农场主进行现金补贴,通过对老年农民扶助的方式,把农民正式列人了国家社会保障体系。1995年1月1日生效的农业社会改革法将农民老年援助更名为农民老年保障,对农民养老保险金进行了大幅度的改革,将农民老年保障归人社会保险领域,而不再是社会救济领域。其保险的赔偿范围包括康复在内的医疗职业和家庭援助年龄超过65岁领取的养老金、保险税款津贴、放弃财产及生产的农场主支付养老金和补偿津贴。

    2.主要特点。德国农村社会保险制度从一开始建立就有着良好的经济、政策和社会环境。建立之后,经过不断的改革深化,目前已相对健全和完善。一是项目较全,与一般社会保险相比,在农村社会保险中除了没有失业保险以外,其他的社会保险项目都有;二是覆盖面宽,农业人口几乎都被纳人农村社会保险保护之下;三是标准高,在缴纳相同数额保险费的前提下,在每一个保险项目下提供的待遇,原则上与一般保险待遇相适应;四是管理好,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仅要在确定保险费标准、待遇条件、待遇标准、发放年金或其他补贴等方面行使管理职能,而且要就《社会法》中规定的受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为保险人提供指导、说明和咨询;五是津贴多,在德国社会保险体系中,政府为农民拉平年保险提供保险津贴,在发生农业事故时,也为农业企业提供帮手或者家庭帮手,安排顶替人员。

    3.可借鉴的成功经验。德国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立得早,管理科学且体系较为完备,值得进行研究和借鉴。

    第一,德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立得较早,有着较长时间经验的积累。从1957年10月的农场主辅助养老基金开始,专门以职业为导向确保农场主及其配偶以及在农场工作的家庭成员及其家属的社会保障。德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参保对象从农场主、农场主的配偶、农场全职工作的家庭成员,若已年满18岁则有义务参加保险。我们国家可以建立按群体、分层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从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际情况来看,农民中不同参保对象存在着较大的不同,其对养老保险制度的需求也就存在着差别,因此构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框架时就必须考虑到这个问题。可以将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保群体分为以下几大类:纯农户、进城务工人员、失地农民、小城镇农转非人员和农村计划生育户。对于这五类农民群体应根据他们自身的特点采取不同的养老保险模式。

    第二,在资金筹措中,既有农业企业主,也有家庭成员缴费,还有联邦自己支持。政府为了减轻财政负担,还通过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农场主购买商业保险,这样德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就由社会保险、终老财产(老年农民将庄园移交给继承人以后,保留下来供自己使用的住房等财产)和自我保障组成。

    第三,德国农村养老保障的管理体制规范、管理效率较高,除了及时立法以外,还设立专门的农民养老保险机构,而且其社会保障工作人员都有很高的文化素质和专业修养。德国的农村养老保险业务由联邦和各州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该机构是自治的法人组织,经办机构不仅要在确定保险费标准、待遇条件、待遇标准、发放年金及其他补贴方面行使管理职能,而且还为受保险人提供指导和咨询。目前,德国有13家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并组建了一个全国性的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总联合会(gla)。

    第四,及时改革养老保障制度,兼顾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德国的农村养老保障政策不仅具有保障农民福利的社会功能,同时还具有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等经济功能。20世纪70年代,德国将农场主的退休年龄从65岁降至55岁,并在农场主享受养老金时附加条件,即要求农场主必须在50岁以后就开始通过继承、出售或长期租让等方式转移他的农业企业,成为农业退休者。德国联邦政府专门向农村养老保险机构额外提供特殊的农业结构性补贴资金,用于发放促进农业企业移交或放弃农业生产的养老金。这些养老保障政策的实施让农场主提前放弃土地生产,将农场交给富有创新精神的年轻一代。这对于促进农业技术化、知识化和效率化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为适应人口老龄化加速的需要,德国逐步将退休年龄由65岁推迟到70岁,同时还于1995年新建了一项保险制度—护理保险制度,以解决年老、病弱人员对护理的需要。

    二、日本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与我国具有相同儒教文化背景的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比较完善。考察日本的政治体制、历史发展、经济特点、文化特色等,探索日本农村社保制度建设的现状和特点,并进行制度分析,有利于加深对日本农村当前养老保险制度的理解和认识,对我国如何建设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鉴和学习意义。

    1.基本情况。日本是东亚国家最早走上资本主义道路的国家,也是最早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日本国民应该说跟我们国家有更多的相通性,包括家庭观念、家庭保障、社会的结构等等。所以,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对我们来说有很广泛的参考价值。日本农户具有小规模经营和兼业经营两个基本特点。“二战”前,同为东方国家的日本与中国,过去对老人的抚养也是以家庭为主。传统的日本农户多为直系家庭,老年后生活依靠长子抚养、照顾,“家”制度在日本社会起主导作用。老年人生活所必需的资源和援助基本上都是由家庭来保障的。日本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则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以后,到60年代初,日本政府建立了一系列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国民健康保险法》和《国民年金法》的颁布,开创了日本农民医疗保险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的先河。1961年《国民养老金法》实施,从此,日本进人了“国民皆保险”、“国民均年金”的福利时代,这两种保险制度是日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部分,而且国民的社会保障水平也在逐步提高。

    2.主要特点。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第一支柱:基础年金(国民年金)。1986年日本把厚生年金保险等八种年金统一起来,引进基础年金,实现年金制度一体化。基础年金作为一种义务,凡年满20岁—60岁的日本国民均须加人国民年金,具有强制性。这是一项与收人无关的养老保险制度,面向全体国民,为老年人提供基本收人保障。第二支柱:农业者年金。1970年专门制定了《日本农业年金基金法》,1971年正式实施农业者年金。其保险对象为农村地区除厚生年金、共济年金的加人者及其配偶之外的具备国民年金被保险者资格的农业经营者及其后继者。强调自愿原则,政府给予税制上的优惠政策。这是日本政府向不满足于基础保险的较富裕的农户提供的一种保险方式,包括农民年金、国民养老金基金和共济年金三部分,是国民年金的重要补充。第三支柱:个人储蓄。农民个人或家庭通过自愿安排,将一部分现期收人进行储蓄或购买人寿保险以为老年生活做准备。

    在日本,民间的农业相互救济协会(简称农协)举办的人身共济保险对农民养老及其他社会保障发挥了重要作用。综合而言,与东亚其他国家相比,日本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相对早一些,而且主要是模仿西方模式,然而却由于它比较重视个人、家庭的作用,从而带有明显的亚洲特色。

    3.可借鉴的成功经验。日本的养老保障制度尽管建立不算很早,但是发展很快,到20世纪70年代就基本完成了制度建设并迅速跨人发达国家行列。以石油危机为转折点,日本及时对其向西方福利国家模式发展的势头进行了调整,强调个人、家庭以及企业、团体的作用,以减轻国家负担。

    第一,资金来源采用个人、雇主、政府三方负担的方法,从而使支出有了可靠的来源并能使国民的权利和义务统一起来。

    第二,国家立法。依法推行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战后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也是相关法规不断完善、充实的过程。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先立法、后实施,使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

    第三,建立多层次、多类型的养老保险制度。日本既有法律强制国民加人的基本保险,又有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保险,还有社会互助保险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储蓄性养老保险。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从国民年金制度、国民养老金基金制度、农民年金制度到共济制度,具有多层次特点,可以满足农民不同层次的养老保障的需求。该制度从参保农民的年龄、务农时间进行资格限制,从资金来源、资金管理人等进行了严格的要求,充分保证制度的可操作性和持续性。

  第四,为了适应21世纪人口老龄化浪潮,日本从1994年把领取养老金的起始年龄推迟到65岁,并针对日本家庭小型化趋势,从2000年4月1日推出了新的看护保险制度。护理保险提供的服务包括保健、医疗、福利在内的综合服务,主要有被保险人大部分时间住在自己家中接受各种服务的居家服务,被保险人人住到各种福利设施的设施服务两大类。在费用负担方面,接受了护理保险服务的被保险人承担10%的费用,其余90%由护理保险负担。这种新的制度,体现了对老年人的人文关怀,非常值得我们借鉴。

    第五,文化特色。日本是受儒家文化影响较大的国家之一,其家族制度深深打上了中国家族制度的烙印。但日本的家族制度自身有其鲜明的特点:注重家中的身份关系,而把血缘系谱关系放在次要地位。下级必须绝对向上级尽忠,所有的集团成员,包括首领都必须向集团的利益尽忠。为了家的良好运作和延续,日本文化还具有开放性特点。645年的大化改新,吸收中国隋唐文化;1868年明治维新,吸收西欧文化;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吸收美国文化。当然,这种吸收外来文化并不是单纯的模仿,而是充分考虑到现实的需要和可能性,有选择地进行消化和改造。儒家文化的家族制度对日本的早期影响,使得日本农村养老保险最初以家庭养老为主。而19世纪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具有开放性特点的日本文化逐步学习西欧和美国文化,因此,从19世纪,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也明显具有欧美特点—社保制度比较完善、社会性较为突出。

    三、对我国的启示

    综合以上两种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我们还要重点强调以下几点:

    1.强化政府的责任。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立过程中起主导作用,保证民生、改善民生是政府自始至终核心的使命。农村人口萎缩以及老龄化的发展态势,决定了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必须承担更大的责任,这也是发达国家为我们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提供的经验。从公共财政的角度看,在农村社会保障范围,属于纯公共品包括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农村纯公共品的提供同其他纯公共品的提供一样应由政府免费供应。属于准公共品范围的主要是指农民养老保险等。但是,由于农业本身具有基础性和效益的外溢性特征及农民对社会的贡献和现实收人水平制约等,政府也应该在这些公共产品的提供中承担责任,并且对于农村养老保障的制度设计方面进行投人,表现出积极的态度和措施。因为政府掌握的是公共资源,理所当然应为民众谋取利益。国家财力也要通过相关的制度反馈于民,一个是公共设施,一个是公共服务,另外就是福利制度,它出钱让老百姓受益,所以财政负有天经地义的责任。我国目前投人社会保障与福利方面的资金偏低,因此要调整公共财政支出结构,把更多的资金投到社会保障里面,这是我们财政改革的方向。

    2.提倡孝文化,在观念和模式上培育新的家庭养老方式。近年来,由于受到养老金支付压力的日益增大,不少西方国家重提家庭养老保障,开始向这一方面回归,希望在解决广大居民的养老问题上能够重新发挥家庭养老的优势。家庭保障作为一种非制度型、非正式的而又天然的国民生活保障系统,意味着在多元化和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模式下,家庭成为可以辅助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一种有效的养老保障载体。在传统的东方儒家文化作用下,家族制度和家庭养老模式对我国农村人口有着根深蒂固的影响。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家庭养老不仅是一种物质供养,更兼有家庭亲人的精神抚慰,这是其他养老方式所不能完全替代的。尤其是家庭养老中,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关心、相互支持、相互鼓励,以“家”作为纽带加强了家庭成员的情感交流等,家庭养老的这种精神慰藉作用,更是社会性养老保险不能代替的。近年来,我国政府极力在农村建立社会性养老保险制度,但效果甚微,这里面固然有缴费方式的不合理因素,但是家庭养老的观念对其影响也不可忽视。政府要引导重视挖掘传统文化,弘扬中国传统伦理道德,培育农村良好的社会风气,培养人们敬老爱老的道德风尚,发挥先进文化的导向作用,对于提高农村家庭养老的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应进一步扩大社区养老支持的范围,凡是有经济能力的地方,都要逐渐实施乡、村集体负责的养老保障制度,以减轻个人和家庭的负担。因地制宜地建立一个以国家为后盾、以社区为中心、以家庭为单位、以人为本的养老支持体系,在个人、家庭、社区和社会四者之间形成一个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的良性循环系统。因此,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过程中,在加大社会性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同时,亦不能忽视家庭保障等传统保障形式的补充作用。

    3.建立养老保障基金运营机构,促进农村养老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国家要通过制定有关政策为农村养老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提供条件。我国要改革现行财政预算制度,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单独编制预算。社会组织发达、人才条件好的地区,借鉴国外养老基金管理的成功经验,可尝试建立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运营保险基金,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推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创新模式的规范运作。同时,政府应实行规范化管理,建立起责任明确、政策具体、针对性强的保障措施,成立国家和省级社会养老保障管理中心,对决策、经办和基金安全增值等进行全过程的动态监管机制,明确管理的科学化以及基金安全基础上的保值增值,确保制度模式的公平、阳光、透明,建立严格的审核程序,确保个人账户基金安全完整。

第6篇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285-02

一、留守儿童的现状

所谓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一方或双方在外打工而留在农村生活,由其他监护人代为抚养的未成年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村劳动力快速转入城市,我国留守儿童日益增多。2010年10月,“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活动调查分析报告”显示全国农村留守儿童约5800万人,近三成留守儿童家长外出务工年限在5年以上。还有其他研究报告表明留守儿童在农村学龄儿童中所占比例高达47.7%。在一些经济社会不发达地区,留守儿童的所占比重更是惊人。在广西,2005年留守儿童学生占在初中小学校学生总数的18.67%。最近,全国妇联《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称全国有农村留守儿童6102.55万,占农村儿童的37.7%,占全国儿童的21.88%,五年间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增加了约242万。

2004年公安部的调查显示全国未成年人受侵害及自身犯罪的案例大多数在农村,其中大多数又是留守儿童。河南省检察院对全省2005年至2007年批捕、起诉农村留守儿童的犯罪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2005年的案件有443件,2006年475件,2007年460件,分别占当年未成年犯罪批捕数的7.03%、7.21%和6.45%。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近三年来留守儿童犯罪案件进行了统计分析:2009年留守儿童犯罪案件审结15件19人,2010年增加到19 件27人,2011年持续增加,达到了24件38人;2009年故意伤害案件8件8人,抢劫案件2 件3人,2010年故意伤害案件5件7人,抢劫案件3件7人,2011年故意伤害案件8件9人,抢劫案件7件16人。大量的数据揭示出农村留守儿童犯罪问题的严重性。

二、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犯罪率高,犯罪类型多

由于缺乏父母监管,智力和身心发展不完善,往往缺乏正确的判断能力,很容易受到一些不良文化的影响,产生错误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走向违纪违法的犯罪之路。福建省的数据显示,因打架斗殴、小偷小摸等行为被送到派出所的孩子中,有60%是留守孩子。这些涉案的留守儿童实施的犯罪类型多样,主要有侵财型犯罪、性犯罪、报复型犯罪、暴力型犯罪等。

(二)犯罪恶性日显严重

缺乏正确的家庭教育的引导,很容易引发变态性质的性格异常,导致人格发育的不健全。这些处于青春发育期的孩子由于年轻气盛,做事容易冲动,很难真正意识到自身行为的巨大社会危害性,易选择比较原始而残忍的暴力性犯罪。

(三)低龄化,文化程度低

得不到有效的监护和教育,留守儿童便会轻视法律的威严,不断试图触碰法律底线。由于其文化程度不高,加之农村地区的普法意识不够,极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四)团伙性犯罪,侵财型案件居多

有关统计数字表明,青少年刑事案件中70%属于3人以上的团伙犯罪,而且团伙成员低龄化趋势日益明显。其中,农村留守儿童团伙犯罪尤为突出,成为当今农村社会治安的隐患。由于农村经济条件相对落后,父母亲通常无法满足其物质需求,为了满足自己的需求往往走向盗窃,抢劫等侵财犯罪。

三、农村留守儿童犯罪原因探析

(一)寄养监护代替亲子监护

户籍制度等一系列社会制度建设还不能跟上我国城镇化进程,使得我国大量年轻劳动力在前往城市就业时不得不把子女留在户籍所在地。儿童的生活照顾主要由近亲属代办完成,即所谓的寄养。现在农村留守儿童的寄养主要有隔代监护和委托监护两种,前者是跟随父母一方的父母生活,后者是跟随亲戚、朋友生活。有资料显示,在留守儿童中,因父母一方外出而与单亲一起生活的占43.8%;因双亲外出而与(外)祖父母或其他亲属一起生活的为51.7%,独自生活者占4.4%。至于那些双亲外出的少年儿童,通常有80%左右被托付给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组成隔代家庭,少部分寄养在其他亲友家中,也有的是独自生活。由于年龄上的差距,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与儿童难以有父母和子女间的亲情交流,使得留守儿童得到的大多是物质上的支持,难以获得父母般情感交流。寄养在亲戚朋友家里的,由于缺乏家庭温暖气氛和父母亲情呵护,儿童有一种不安全感,总感觉寄人篱下。留守儿童由于缺少了父母情感上的关注和呵护,在认识事物和人生价值上容易出现偏差,加之儿童的心理还没有成熟,极易受到不利因素的影响,走上犯罪道路。

(二)亲子间联系缺乏

父母的言行对子女具有潜移默化的作用,有利于子女形成健康心理和意志力,在儿童的社会化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亲子间的良好交流和沟通是培养子女全面发展的保证,也是预防子女违法犯罪的一道坚固防线。但是,农村留守儿童由于亲子间长时间的疏远,使得父母对子女的关爱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子女严重的情感饥渴和生存障碍。远距离流动导致与其父母见面的频率一般都很低。在四川眉山调查的近6000名留守学生中,父母一年回家一次的占50.7%,二年回家一次的占17.5%,三年以上未回家的占12.7%。由于外出打工的父母长期放任不管子女,或关爱层次的肤浅,他们的外出给孩子留出巨大的自由时间和空间,一些人因心灵空虚转而盲目寻找其他精神支柱,很多人迷上电子游戏,有的拉帮结派,部分留守儿童从此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

(三)学校教育缺席导致对不良文化的接触

留守儿童往往得不到家庭的良好教育和监管,在学校同样得不到行之有效的管理。学校在管理不了的情况之下往往只能采取放任自流的方式,留守儿童的不健康行为得不到良好的矫正。由于学校和家庭教育的双重缺失,他们的行为不受限制,极易成为暴力犯罪的实施者。还有些留守儿童流入社会后,由于家里无人看管照顾,混迹于犯罪发生集中的场所,习得了犯罪手段,最终演变为犯罪人。

(四)农村社区组织疏管

由于受组织建设和经济条件等因素的限制,农村社区功能不全,还存在着一些缺陷。大多数留守儿童在农村社区里基本上是散养。那些文化程度低、未经专业培训的未成年人又不愿务农,就业就更成了问题。无所事事的留守儿童等青少年脱离了社会的管教,极易走上犯罪之路。

四、控制和预防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的对策建议

为了有效控制和预防留守儿童犯罪,应综合治理,国家、社会以及家庭齐抓共管,把留守儿童纳入有效的监管中。目前应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加快制度建设,努力消除城乡差距

政府应加快改革,打破以户籍制度改革为中心的制度壁垒,使流入城市的农民享有与城市人口平等的权利和社会权益,这是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的根本所在。在此基础上要营造孩子不离父母的社会环境,合理推动农村人口不断向城市转移。通过廉租房建设给孩子一个固定的家,从本质上给孩子一个稳定的心态。并且,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稳定进城务工农民的收入,让民工子女能享受当地的义务教育政策,实现就近入学,保障进城农民子女的教育。

(二)父母要切实负起责任

父母首先应树立正确的育子观念,尽可能地保持和孩子的密切联系和沟通。外出务工父母应经常和留守儿童保持联系沟通,对孩子进行全面的指导教育,而不能放任不管。外出务工父母应常回家看看孩子,并利用电话等现代工具强化交流和沟通。父母从有利于孩子的角度出发,寻找和确立监护人,经常与子女在家的监护人和老师沟通联系,了解子女的思想状况,必要时要常回家与子女进行面对面沟通与交流。

(三)充分发挥农村社区的服务功能

农村社区应顺应时展,冲破传统的家庭教育模式,依靠和发挥社会各方面的优势,坚持以家庭和社区为主要领域,以更新家教观念为主要内容,积极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儿童的教育历来是家庭、学校与社会共同的责任。要实施辖区行政负责人对留守儿童管护责任制,并列为对乡村学校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共同构建农村少年儿童健康发展的教育和监护体系。这有利于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帮助他们形成正确的生活态度,培育他们形成健康人格,提高其综合素质。

(四)积极发挥学校功能

学校应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和联系卡制度,摸清留守儿童的情况。学校应该通报学生在校学习情况,了解留守学生回家后的思想状况和行为习惯,有的放矢地加强教育。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寄宿制学校的建设力度,不断完善其基础设施和各种文体投入,切实有效地对留守儿童进行教育与管理,让留守儿童在老师、同学群体中成长。在学校教育中还应加强对留守儿童心理、生理、行为、法制等方面的指导教育,帮助儿童健康、和谐发展,引导儿童走过人生发展的关键时期。

(五)加强社会组织的建设

非政府社会组织是世界发达国家普遍具有的帮助机构,其中帮助儿童是重要的内容,政府部门应鼓励个人创建并充分发挥非政府社会组织的作用,加强协作,在帮助农村留守儿童的同时,对进城务工的农村家长也进行引导和教育,强化农民工家长的家庭教育观念,让农民工家长学会与孩子沟通、交流以及教育孩子的正确方式,发挥家长对孩子的独特教育功能,引导孩子健康成长。

第7篇

关键词:社区公共服务;“福州模式”;创新;数字社区媒体

中图分类号:D669.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1)12-0032-03

社区公共服务是政府社会管理的新载体。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各种主体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整合社区资源,健全服务网络,创新服务方式,逐步建立覆盖社区全体成员、服务主体多元、服务功能完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的社区服务体系。在社区公共服务发展模式的探索中,各地创新出各种有效的模式,如武汉百步亭社区模式、北京回龙观社区模式等。而随着信息社会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在城市家庭中普及率越来越高,互联网的优势日益凸现,充分利用互联网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使网络虚拟与实体公共服务体系相结合,构建立体、全方位社区公共服务体系成为社区公共服务发展的新趋势。福州市社区在线公共服务平台(即福州市社区网站集群,又称福州法治社区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在此方面提供了一个有益的探索。

一、“福州模式”发展现状及主要特点

福州市社区在线公共服务平台(fzsqw.省略/ )是由福州市司法局、北京互联通享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联合创办,各级党政核心部门、社区居委会参与,通过社会化运作的综合性社区服务网站集群,是全国首家以普法为主线,以社区为服务对象,力图使社会各界资源集聚、共享的数字社区媒体;是全国首家以社区为精准分众的数字社区媒体,是实施国家社区法治化、信息化战略,立足“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公共服务平台。其以“电子政务加速器、社区经济孵化器、百姓生活动力器、商家营销导航器”为指导,以“亲民、便民、利民”为宗旨,以“构筑法治信息平台、提升社区服务质量、建设法治和谐社区”为目标,以不断满足居民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为出发点,整合社区资源,创新服务方式,为广大居民提供方便、快捷、实用的多样化服务。目前,网站设有多个栏目与专栏,是一个由福州社区网总站和包括福州市鼓楼、台江、晋安、仓山、马尾五城区300多个社区网站组成的网站集群。其以自己突出的特点和先进的理念创新,已逐渐形成具有鲜明特色的社区在线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福州模式”。

据笔者总结,“福州模式”具有以下突出特点:

1.构建纵横交错的网上立体公共服务体系。根据我国目前的行政层级划分,福州市社区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从纵向上划分为三级(市、区、街道),加上社区层级,福州市社区在线公共服务平台总共为金字塔型的四级,从上至下每一层级都有自己相对独立的网站,每一层级的网站与自己所管辖(或指导)的下一层级的网站之间,以及平行的层级网站之间实现网网联动、信息共享,其网站集群的最基本组成单位是300多个社区网站,为福州市五城区200多万人提供服务;另一方面,从横向角度上看,每一层级网站内容丰富,主要子模块相对统一,主要包括:资讯抢先看、办事在社区、法律进社区、工商进社区、银行进社区、电力进社区等三十个子模块。纵向和横向交错有致,共同构成网上立体公共服务体系。

2.内容丰富,功能齐全。福州市社区在线公共服务平台功能定位为“电子政务加速器、社区经济孵化器、百姓生活动力器、商家营销导航器”,其主要内容包含了面向社区的公共行政事务(具体如工商、地税、环保、综治进社区等)、公用事业服务(电信、电力进社区等)、商业便民服务(金融进社区等)、社会便民服务(就业进社区等)、信息提供(便民情报站等)等六大类内容,为社区居民工作、生活提供着全方位的公共服务。

3.强调互动,便捷实用。 一方面,福州市社区在线公共服务平台在设计上考虑到社区居民与相关主体互动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在内容、程序的设计上为网络互动、沟通交流提供便利;如居民在输入必要的信息后可以注册成为会员,可以登录“会员管理中心”窗口获得“法律咨询”等六个方面的法律服务,社区“在线律师”可以为居民提供便捷、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另一方面,网站上设有“网站使用指南”栏目,使初入网站者能快速掌握使用网站的技巧;网站上还设有“问吧”搜索引擎,使使用者能便捷寻找网站上所有对其有用的信息。此外,互联网的优势使社区居民足不出户便能高效利用福州市社区在线公共服务平台快速了解信息、解决许多现实问题。

4.政府与市场携手,互利共赢。由于社区公共服务内容繁杂,既包含行政管理范围内的内容,也包含大量商业服务的内容,还包括了居民自治、自我服务的内容,这就决定了采用单一模式运行机制无法达到最佳的为居民提供全方位公共服务的目的。为此,福州市社区在线公共服务平台创造性地采用了由福州市司法局与北京互联通享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联合创办,各级党政核心部门、社区居委会参与的社会化运作模式,这种模式的优点主要体现在:政府(具体由福州市司法局负责)提供一定资金支持并承担监控网站集群运行的责任;企业(北京互联通享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充分发挥其在网站经营、维护方面的管理和技术优势,充分挖掘为居民提供商业服务的商机,获得较大的经济收益;居民获得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福州模式”的理念创新

社区是社会的细胞,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单元和重要基石。福州市包含外来人口在内总人口约780万人,市城区有300多个社区,人口比例约占总人口的40%。随着城市化步伐的不断加快,社区已经成为各种社会群体的聚集地,如何高效、全面地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服务成为福州市社区建设中面临的最主要问题之一,而“福州模式”正是破解这一难题的积极尝试,其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

其一, 融管理与服务于一体。社区事务涉及内容极广,既包括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公共行政范围内的管理事务(工商、环保、税务、 计生等)也包括其他公共行政范围外的社会经济事务。而随着“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深入发展,管理与服务之间界限日益模糊,大量传统的公共行政事务日益体现服务理念,福州市社区在线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充分体现了这一点:一方面,在社区网集群内容设计中将社区公共行政事务与其他社会经济事务有机融入全方位公共服务的整体范围内;另一方面,传统公共行政事务范围内事项(如税务管理)则寓管理活动于全面服务范围内,立足“公民本位”,设置子栏目,充分体现服务理念。

其二,政府机制与市场机制有机结合的运行模式。目前中国城市社区网站的运行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由居民自建的、自己维护的网站;二是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自己建立并维护的网站;三是物业管理公司与网络公司共建的社区网站。[1]从社区公共服务发展的视角来看,这三种模式各有一定缺陷:第一种模式内容、作用受局限,现阶段运行存在资金困难等困境;第二、三种模式通常着眼于社区物业服务的具体内容,同样无法囊括全面公共服务的内容。福州市社区网站集群的运行模式符合公共服务生产与供给相分离的理念,由政府提供一定资金支持,具体由专业企业运作,政府把控方向,从而有效解决了网上公共服务体系资金、方向、技术等各方面的问题。

其三,网上与现实公共服务体系相结合的服务模式。互联网本身是一种沟通工具,与电话“点对点”的即时沟通方式相比,它可以实现“点对面”的沟通,并且有、接收、视听等功能,这些特性,恰恰可以满足社区人与人之间沟通、融合及现代公共服务发展的需求。社区网是建立在真实社区的基础上,以互联网为平台,通过网络技术,成为人与人之间交流的场所及现代公共服务发展的重要平台。[2]福州市社区在线公共服务平台将政府、社区、商家、居民等多种资源有机整合,形成平有的优势和核心竞争力,成为政府政务公开的窗口、社区管理的平台、居民生活的帮手、企业发展的舞台,为社区提供全方位的信息和服务。利用社区网提供公共服务相对于现实社区中的实体公共服务体系而言具有效率高、互动性强、相关结构趋向简化等优点。二者相结合有利于构建成立体的公共服务体系,为市民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三、存在的问题及再造的思路

虽然“福州模式”在理念上有一定创新度,在现实中也取得一定成绩,但毋须讳言,“福州模式” 无论在建构的思路还是在具体运行方面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这些局限性影响到福州市社区在线公共服务平台的进一步发展。应当进一步开阔视野,吸收社区网络治理的新理念,对福州市社区网站集群进行有效再造。

1.针对设计内容上的不足,从居民本位出发进行栏目再造,进一步提高性能、完善体系。通过多阶段随机抽样调查,“福州模式”的不足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在具体内容方面,虽然目前福州市社区网站集群是300多个社区网站的集合,但属于同一区的社区网站内容大多雷同,真正具有本社区特点的内容只有“公交线路”、“社区联系电话”等极有限的信息;页面设计繁杂、具体项目设计众多,模块不清晰,对于电脑技术有限的年长居民而言更是凸显使用不便的缺陷;目前现有的内容多以提供资讯为主,真正开发设计的具有创新性的针对社区公共服务的栏目很少;内容更新的速度慢。其次,在具体效用方面,福州市社区网站的一些功能在现实中并未真正实现,设计中的互动环节基本未实现。如网站中的互动栏目“社区大家谈”实际成为居委会信息场所,网站上设计的“网友评论”、“我想回答”子栏目中网友的回应数量基本为零。此外,福州市社区网站集群在最初设计时是由福州市司法局组织的,其以“普法”为核心,力图“把公共服务内容与普法紧密结合”,这种由司法行政管理机构而非综合管理机构推进的模式也导致了法制教育、法律服务内容比较完善,但其他公共服务内容不足的问题。

“福州模式”并未达到其预期目标,原因是多方面的,如网站设计存在缺陷,居民认知需要一个过程等原因,但从深层次上看,福州市社区网站集群整体设计没有脱离传统官僚机构层级管理的旧的思路,未能真正从居民视角出发构建具有创新性,能为居民真正提供便利、高效、可操作的公共服务体系,是其未发挥实效的根本症结所在。借鉴“流程再造”的理念(指对企业的业务流程进行根本性再思考和彻底性再设计,从而获得在成本、质量、服务和速度等方面业绩的戏剧性的改善,其中“根本性”、“彻底性”、“戏剧性”和“流程”是核心特征),[3]应当从“居民本位”角度而不是传统的“机关本位”的角度对使用社区网的流程、整体模块、具体栏目设计进行根本性再思考和彻底性再设计,简化程序、强化互动,增强其实用性、可操作性,以逐渐建构较为完备的信息采集工作体系、公共服务工作体系、行政辅助服务工作体系、公益服务工作体系、便民服务工作体系,使其真正成为全市社区网络服务的中心、社区信息数据汇集与交换中心、社区管理数据访问的通道、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的互动交流平台。在此系统再造的基础上应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扩大、提高福州市社区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使用范围、频率,使越来越多的人能认识它,并不断增强对其的认可度,逐渐提高其效用。

2.克服运作模式的缺陷,变“蜘蛛型”为“海星型”模式,真正成为社区网络治理有效平台。所谓社区网络治理是指为了实现与增进社区公共利益,众多的社区公共行动主体彼此合作,在相互依存的环境中分享公共权利,共同管理社区公共事务的过程。而目前的福州市社区在线公共服务平台是自上而下构建的,由政府机构出资,政府在其运行中占据完全的主动,政府不仅是倡导者而且还是资金支持者、组织者,掌控着社区网集群发展的模式和方向。作为社区网络治理,“一方面,必须将现行的自上而下的行政直线式社区建设结构,变革为上下结合多元互动的横向网状结构,以便使更大范围的居民参与到社区建设中来;另一方面,通过使居民成为社区自治组织的成员,将居民最大限度地组织起来,让他们积极参与社区建设,通过自助、互助建设自己的社区家园,提高居民自主管理社区公共事务的能力”,“各个横向网络之间是平等合作关系。这两方面恰恰是社区网络治理的基本逻辑”。[4]根据以上标准,福州市社区在线公共服务平台虽然利用了互联网的先进形式,但仍未脱离自上而下传统的公共服务体系、模式的窠臼,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区网络治理。

虽然在现阶段公共服务机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由强势的政府推进、操办社区公共服务平台具有一定现实性和可行性,但这种模式存在以下缺陷:一是弱化了公共服务中公民自我服务的意识,不利于公民自我服务的发展。“治理”理论及“多中心”理论均指出,政府与公民、社会自治组织之间公共服务职责的划分应当遵循“辅原则”,公民或自治组织的自我责任和合作优先于国家责任,国家只有在公民或公民组织的社会组织不能或不再自我服务、自我救济的情况下才提供帮助;而根据萨瓦斯的归纳,“志愿服务”及“自我服务”为公共服务基本类型之一。目前福州市社区在线公共服务平台的设计中却忽视了公民自我服务、志愿服务在现代基层公共服务中的作用,这不利于社区公共服务的健康、全面发展。二是不利于培育公民自治精神,不利于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虽然福州市社区在线公共服务平台在具体形式上各层级网站之间互联互通,但其本质仍是自上而下的行政直线式社区建设结构,官僚体制的科层制度仍起着重要作用,相关组织结构并未扁平化,公民在其中充其量只是被动的客体,这不利于培育公民自治精神,不利于实现真正的社区网络治理。

美国学者布莱福曼与贝克斯特朗将组织从形态上划分为“蜘蛛型”组织、“海星型”组织以及混合型组织这三种类型,利用其分类,可以将科层制集权化的组织视为典型的“蜘蛛型”的组织模型(支配蜘蛛行动的是蜘蛛的脑袋,如果失去了脑袋,蜘蛛必死无疑),分权化、开放性、多中心的社区网络治理组织可以视为“海星型”组织(海星的主要器官遍布每一个肢节,代替头部发挥作用的都是一个分散化的细胞网络)。[5]福州市社区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从本质上看是以政府为主体,其组织形态仍是“有头”的“蜘蛛型”组织,其与主要由居民自主掌控、每个人都是平等而自由的个体的“海星模型”的社区网络治理组织存在着本质区别。在“海星型”组织中类似海星不同肢节的多中心的公共行动者通过制度化的合作机制,相互调试目标,共同解决冲突,增进彼此利益,这是社区组织发展的方向。“排除了‘蜘蛛型’组织中的掌权首脑,一个权力与智慧发散于它所搭建的放射性关系网中的组织,必然显现其民主自治特性。通过社区网络平台的创建,扩宽了社区居民的参与渠道,调动起社区居民的参与积极性,为社区民主的培育提供了一条很好的路径。”[6]近年来高层日益重视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而基层政治民主的发展是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的重要突破口之一。福州市社区在线公共服务平台要从“蜘蛛型”模式嬗变为“海星型”模式,其关键是政府从全面把控的角色中逐渐退出,促使福州市社区网站集群成为探索城市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试验田,使其逐渐发展成社区自治、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重要平台。

3.突破仅限于城区的局限,进一步连通乡村社区网,加快城市化步伐,促进城乡协同发展。随着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城市化也处于快速发展过程之中。 “近年来,国家虽然加大了对农村交通、通讯、教育、文化、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明显提高了农村公共服务的水平,但长期形成的城乡公共服务利益二元结构并没从根本上得到改变。”[7]此外,在目前虽然逐渐进行变革但仍大量存在的市管县体制下,城市政府管理着大量农村区域;而在城市内部,“城中村”问题同样是困扰城市发展的难题之一。由于历史等方面的复杂原因,目前城乡二元割据的现象虽仍然存在着,但从作为公民所应当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来看,城乡居民应当享受同质、均衡的公共服务,城乡二元割据最终将消失;与此同时,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转化为市民。如何在此持续城市化过程中打破割据,做好城市公共服务体系与乡村公共服务体系的有效连通,为二者之间最终兼容打下基础,在推进城市化过程中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是目前社会发展所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而由于互联网具有连通便利、快捷的优势,大力发展乡村社区在线公共服务平台,并促使其与城市社区在线公共服务平台连通,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具体体现在:

其一,城市社区与乡村社区同为基层社区,具有许多共同点,通过大力发展乡村社区在线公共服务平台,并使其与城市社区在线平台连通,更有利于相互之间取长补短,缩小差距,协同发展。如一些乡村社区在基层民主的探索方面较之城市更为真实、先进,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方面发展更好;而城市在公共服务模式、机制、发展程度等方面做得更好,二者之间相互学习的空间很大。其二,消除城乡二元割据、实现城乡一体化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发展乡村社区在线公共服务平台,并使其与城市公共服务在线平台连通,有利于使即将转化为市民的村民认识、熟悉城市公共服务具体内容、政策、机制,为其更好转变为市民,以及对促进各地顺利推进城市化提供条件。

对此,福州市社区在线公共服务平台已做出初步探索,建立起乡村社区网的模块,在具体网站设计上有一些体现与城市社区网不同的栏目(如“三农”服务站),但从整体上看,福州市乡村社区在线公共服务平台尚处于初始启动阶段,具体体现在,目前所建成的网站仅有由福州市新店镇西园村民委员会主办的福州西园村网(xyc.省略/xcpd/sjzrzx.asp ),且栏目内容单一,与城市社区网有较大雷同,基本不能体现乡村社区公共服务的不同特点。虽然村民文化素质、上网操作技能、互联网普及率等方面与市民存在较大差距,乡村社区在线公共服务平台的发展面临更大的困难,但这应当是福州市社区在线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福州模式”应克服困难,大力推进,并通过城乡社区在线公共服务平台的互通加快城市化步伐,促进城乡协同发展。

参考文献:

[1]王锦辉,吕立峰.发展社区网站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思考[J].党史文苑,2009,(1).

[2]王晨燕.社区网,崛起的社区媒体[J].新媒介,2008,(6).

[3]Hammer M, Champ J. Reengineering the Corporation: A Manifesto for Business Revolution[M].New York: Harper Collins, 1993:33-36.

[4]杨蓓蕾,孙荣.城市社区网络治理:内涵、建构与实证[J].中国行政管理,2008,(9).

[5]奥瑞・布莱福曼,罗德・贝克斯特朗.海星模式[M].中信出版社,2008:26-27.

第8篇

【关键词】小城镇;规划编制;控制性;经济发展

在新农村社会主义建设、规划城乡发展、往创新城镇化的发展道路上小城镇属于比较重要的部分,承载着近距离迁移农村户口的重要区域。随着统筹城乡发展战略的不断创新,使得控规在小城镇的规划编制上更加完善,并且采取控制性规划的引导与控制来到达实施与管理小城镇总体规划目的的打算更加重要。小城镇控制性规划编制不仅有效的改变了城镇建设环节的管理,还确保了小城镇规划系统的全面性。同时,小城镇的控制规划体系还能深入的洗澡分析规划管理进行的内容,确保规划管理、城镇开发建设土地、规划编制等各个方面的衔接性,将规划编制的目标彻底实现,使小城镇良好空间的形成进一步的发展。

1.小城镇的基本特点

小城镇属于农村钴锭区域内生活服务、文化、政治以及经济等方面活动的中心,主要有几个特点:

1.1邻里关系比较融洽

小城镇生活的社区在拥有乡村社区主要特性的同时还具有城市社区的特性。在乡村社区的居民与邻居间主要是通过血缘维持融洽的关系,城市社区的居民则是通过因行业或职业的活动需求而结合的人际关系为主来维持邻里关系,但是在人群中的关系却不太融洽。小城镇属于农村就近转移人口的主要区域,并且因为农民比较接近乡村,农民与城镇居民之前有比较紧密的联系[1]。所以,与城市社区对比得知,城镇社区不仅仅通过行业需要而结合的人际关系来维持邻里关系,地缘与血缘的关系相对来说也是比较重要的原因。在城市社区对比的情况下,城镇社区相对来说关系的构成比较复杂,但是存在较强的认同感,有着更加融洽的邻里关系。

1.2城镇是连接乡村与城市的纽带

随着社会的迅猛发展,城镇化脚步也不断的发展,城镇是连接乡村与城市的纽带和桥梁,城镇的工业产品、生产技术、市场信息、科技人才以及富裕资本逐渐往农村发展,形成规模比较大的生产法师与市场改革的小资经济。城镇化根据自身的特质来讲是使乡村与城市两个不同的生产系统互相转化、互相作用以及互相联系,在合理的经济范围内进行生产率配置、优化配置、合理流动的效果,帮助城市与乡村互通互融,共同进步,建设符合现代化社会发展需求的城市与乡村互相协调的关系。

1.3市场机遇具有不确定性

在不同的环境下自身的经济发展有着不确定性的因素,尤其体现在小城镇的发展中。城市经济的总量相对来说比较小是一个比较重要的原因。倘若盲目的引进较大规模的项目,就可能会出现产业结构基本性以及经济突发性增长等方面的变化。因为小城镇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很多不确定的原因并且有着较大的影响,在城镇范围内真正可以确定的指标很少,很多具有发展可能的指标都只能通过判断来决定。要想改变这种方法,就必须了解阶段性的具体问题,尽量仔细考虑具有不确定性的指标,观察是否还有发展的空间,进行柔性较大的编制规划。

2.小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我省为了提高全省城镇控规工作制定了相关的文件指导此工作顺利的进行,相关文件中的主要内容包括控制内容、技术深度、地块划分以及用地分类等方面。由于小城镇控规标准不完善,造成了在进行编制时出现无据可依的情况,如果按照城市控规的标准对城镇控规标准进行编制,就会造成城镇连接城市与乡村的主要作用无法实施,根据我省小城镇的实际发展状况与现行的控规技术标准进行城镇控规编制,主要特点如下:

2.1用地布局及分类的特点

根据相关文件对用地分类及布局的方法进行细致的分析,其中农业生产的用地是差别最大的,在城镇的范围内主要以兽医站、农科站、农机站以及种子站等方式存在。农业服务站有着服务与管理的只能,是将农民群众联系起来的纽带和桥梁,兽医站是对动物进行卫生防疫及医疗等相关工作,能够加快畜牧业的快速发展[2]。根据这两个服务站的基本职能,不适合将这两个服务站规划到医疗卫生及商业方面的用地,而是应该建立专门的乡村服务生产用地,两个服务站要有一定的距离,将小城镇三农的特点体现出来。在这样的基础上,根据小城镇独有的特点,在用地布局规划方面,可以从为居民日常活动提供方面、用地的经济性以及保持和谐的邻里关系等方面来进行城镇建设。在用地经济性的规划方面,可以从实施用地的规划、经济性出发,在进行规划适当的调整小城镇道路两旁的防护绿化带,并且以商住混合的用地规划为主。邻里关系方面,城市居民居住的环境阻碍城镇居民进行感情交流,城镇用地规划事可以使用街坊式的邻里布局,为城镇居民提供更广的交流空间,确保城镇居民邻里关系的和谐发展。

2.2合理的进行地块划分

小城镇由于自身的资金及经济具有不确定性的因素,在用地建设的选择上具有较大的限制及随机性,给小城镇控规制度的实施与制定带来了困难,这就规定了小城镇控规制度的制定要具有合理性。对于工业用地、居住用地、仓储用地以及综合用地,应该使这些区域能够灵活的运用,合理的开发、划分土地。将工业用地作为一个列子,工业企业的工业用地可能是需要一个大过20公顷的土地,而有些则是需要5公顷的土地就够了,为了能够符合工业企业的要求,小城镇的控规制度的编制就要从不同的方面来进行,进行规划编制的工作人员要加深研究调查,根据土地开发与转让的具体情况,制定出具有灵活性的手段和控制指标,帮助不同层次的企业找到符合企业自身发展的建设用地。对综合用地和居民用地的全新规划,控规越详细制度则具有很小的实施可能,较差的适应性及无法进行灵活的管理[3]。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启到更好的引导效果,由于较小规模的建设和形成需要比较完全性和布局及内部同时具有灵活性,零散的用地规划在这一方面更加侧重于用地的合理性。

2.3合理的确定平均容积率

小城镇实施详细性控制规划编制是以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为主,各项控制指标在进行用地建设规划于其他的规划编制都是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进行的,进一步的落实与细化城镇的各项基础设施与资源,具体实施总体规划的思想。城市总体规划在规划用地区域时,要求每项用地要按照固定的比例进行划分。根据小城镇用地的总体面积,算出小城镇的“容积率”,通过“容积率”的结果,对小城镇的土地价格、文化传承、景观要求、功能要求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针对小城镇的具体情况适当的调整“平均容积率”,确定区域不同的开发强度,从而得到每个区域不同的“容积率”。“容积率”时小城镇管理中的基础,同时也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一句。根据对总体规划的计算得到“平均容积率”,城镇规划的用地面积与建筑面积都是具有概括性及整体性的。

第9篇

【关键词】社区;经济;发展

一、西海岸新区社区经济发展凸现的几个主要特点

西海岸国家新区成立之后,在多项优惠政策的推动下,社区经济得到了稳步快速发展。具体体现在:

1.社区经济发展起步比较快。随着政府及社会对西海岸新区投资力度的不断加大,再加上各项优惠政策的出台,社区经济亦如雨后春笋地迅速发展起来,已经成为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速度令人瞩目。

2.社区经济发展优势比较突出。社区经济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潮中,充分展示了她的小社会,大舞台的竞争优势,多数社区经济的发展势头喜人,规模小、门类全、机制活,是区域经济的有益补充,为新区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3.社区经济发展功能定位合理。西海岸新区社区经济发展,始终坚持以提高社区居民的物质文化生活为最终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体现了社区经济发展来源于民、服务于民的宗旨。通过发展社区经济,社区居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有了很大改善,幸福指数得到了显著提高。

二、西海岸新区社区经济发展面临的主要矛盾和问题

随着西海岸新区社区经济发展步伐的加快,也暴露出了不少矛盾和问题,如果这些矛盾和问题不能得到及时有效解决,社区经济就不能持续健康发展,就会走弯路,就会影响新区发展的步伐。矛盾和问题主要体现在:

1.缺乏强有力的组织制度保障。随着社区经济发展步伐的不断加快,与社区经济发展相对应的社区组织建设、经济管理制度等没有及时修改完善,如果这个短板不能够及时补齐,社区经济就不能健康可持续发展,因为良好的社区组织管理制度是社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2.缺乏统筹兼顾的有效协调机制。近年来,虽然上级机关已把多数权利下放到社区,为社区经济发展创造了很多有利条件,但是社区门面小,规模小,盘子小的传统体制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这就直接从体制上制约了社区经济向纵深发展。

3.缺乏互联互通的资源信息共享。目前,西海岸新区社区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区位优势突出,经济基础比较扎实的社区,发展势头良好,社区居民生活和谐稳定。经济基础薄弱的社区,有的甚至连社区工作人员的工资都勉强能发下来。归纳其中的原因,最根本的就是缺乏资源共享,缺乏信息交流、人才交流,社区资源的利用没有实现最大化。

4.缺乏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人才保障机制。由于受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影响,多数社区缺少经济发展的明白人,人才短缺,而且多数社区两委干部对发展社区经济认识不到位,提起经济发展方向、国家经济运行态势、社区经济发展策略以及社区管理体制等问题,很多人都感到很吃力,压力也很大,甚至有些人根本承担不起发展社区经济的重任。人才缺乏的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社区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

5.缺乏激活社区经济发展的改革创新意识。创新是发展的动力。目前,多数社区经济的发展缺乏动力,缺乏改革创新意识和竞争意识,没有紧紧抓住西海岸国家新区发展的战略机遇,没有走出去,请进来,改革力度不够大,思路不够开阔。

三、西海岸新区社区经济发展需重点把握的几个原则

新型农村社区经济的发展从来就不可能一蹴而就,为了使社区经济发展少走弯路,良性发展,健康发展,需要我们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1.加强组织制度建设。在完善社区两委组织制度建设的基础上,成立社区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制定严格的社区经济发展各项规章制度,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定岗定位。为社区经济发展奠定良好的组织制度保障。实现对社区经济的统一管理,促进社区经济的健康发展。

2.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结合西海岸国家新区经济发展布局、产业结构调整,对社区经济的发展方向、功能定位等统筹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社区经济发展长远规划。充分依托社区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因地制宜,合理确定产业定位,确保社区经济发展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

3.加强政府引导和政策扶持。认真贯彻青岛西海岸国家新区关于发展社区经济的各项政策和措施,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符合本社区实际的优惠政策。区街各有关部门对已经确定的社区建设服务项目,从资金、规划、立项、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落实好工商注册登记、税费减免、资金信贷等扶持政策,为社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秩序。

4.充分整合社会资源。为确保社区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社区资源的充分调动和利用非常关键。社区资源包括人力资源、资金资源、物质资源、社会资源等方面,在当前社区经济发展过程中,各社区要采取多种形式,有效地动员和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好的经验要相互借鉴,取长补短。使其发挥整体效用,为社区经济和社区建设的发展服务。

5.推进社区服务产业化。社区服务的产业化是社区经济发展内在动力,要培育和增大社区经济,实现社区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就要逐步实行社区服务的社会化、产业化、市场化,坚持有偿、无偿并举,福利性、互利性和经营性相结合,公办、民办一起上,不断探索新的服务形式和发展模式,增加社区税源,促进社区建设的良性循环。

6.重视和加强对人才的培养。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是社区经济发展的核心竞争力。社区一方面可以依托附近高校和人力资源部门,招聘专业技术人才;另一方面,社区通过开展各种经济知识讲座和培训,从下岗工人和社区居民当中培养选拔合格人才,另外,社区还要为人才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留住人才,让人才成为社区经济发展最宝贵的资源。

7.加大改革创新工作力度。改革创新是社区经济发展的源动力。随着产业机构的不断提升,新兴产业迅速崛起,原有的经济发展模式很难适应形势的发展,应紧紧抓住青岛西海岸国家新区发展的战略机遇。结合社区经济发展自身的特点,大胆改革创新社区经济发展工作思路,尤其要加大对社区原有企业的改革力度,对企业进行改组、改制,盘活自有资产,找准社区经济发展的切入点和突破口,打好社区经济发展攻坚战,真正实现社区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西海岸新区社区经济发展需要重点突出的几项内容

为了真正实现社区经济发展与新区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确保社区经济与社区文化、社区环境,群众需求相互融合,相得益彰,全面提高社区群众的健康幸福指数,需要重点突出以下几个方面。

1.突出发展与群众物质和文化生活相结合的产业。特别是发展需求稳、投资少、有效益的社区服务项目,把发展社区服务作为社区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围绕居民生活多样化的需求,不断拓宽服务领域,要从面向老年人、残疾人、社会贫困户、优抚对象的福利服务项目,逐步扩展到托老托幼、家政中介、文化娱乐、社区医疗、法律咨询等面向辖区居民的便民服务产业。

2.突出发展与西海岸新区基础管理相结合的产业。随着新区建设进程的加快,城市管理功能不断完善,对环卫、园林、环保、保安、物业等行业需求越来越迫切,要通过政府管理职能的转变,引进市场机制,发展城市管理型经济,努力培育起点高、管理好的专业公司。

3.突出发展与产业结构升级相结合的产业。要把社区经济发展同调整新区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和个体经营紧密结合起来,吸引各种所有制经济实体、大中小企业在社区投资。发展各种经济实体,特别是第三产业,培育社区新的经济增长点,壮大社区经济增长总量,形成新区经济新特色。

4.突出发展与公益型岗位相融合的产业。社区经济是扩大再就业的有效途径,要着力拓宽社区就业服务渠道,引导和帮助更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在社区服务领域实现再就业,创办各种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企业,鼓励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以个体、私营等各种经济形式,兴办投资少、机制灵活、适应性强的社区服务型中小企业、劳动就业服务型企业等社区就业实体,使社区经济领域成为下岗职工再就业的第二故乡和最佳选择。

参考文献:

[1]盖翊中:试论社区经济[J].生产力研究,2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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