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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技术合作协议合同范文一
甲方:重庆市綦江县古南医院
乙方:重庆西京医院
为了进一步扩大医疗服务领域,更好地为患者服务,顺应医疗改革的需要,甲、乙双方在綦江县古南医院本部门诊(以下简称门诊部)联合举办皮肤,泌尿性病专科。就甲、乙双方医疗技术合作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提供给乙方办工用桌,处方,治疗单,发票,工作服等。
2、甲方提供三间办公室给乙方使用。
3、在甲方门诊特设皮肤,泌尿性病专科。甲方在门诊部不得另设相同科室和门诊。
4、乙方专科门诊所需要的专科特殊药品由乙方在甲方的监督下采购。甲方药政工作按“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验货入库,专帐专供,如发现伪劣药品所造成一切后果,概由乙方负责。
5、门诊收费由甲方统一负责,但甲方每月需向乙方结算壹次,乙方不得私自收费,如发生私自收费行为,按甲方管理制度处罚。
6、乙方每月应向甲方交纳贰仟伍佰元整,作为甲方的房屋及办公用品折旧的成本费用,必须在当月5日前交清。
7、乙方门诊挂号费,化验费,诊查费按甲方门诊科室核算方法。
8、乙方专科门诊激光治疗费,微波治疗费,手术费,药品费收入归乙方所有。
9、乙方专科门诊需医疗广告,甲方协助办理有关手续,但广告费由乙方自付。
10、乙方在诊疗过程中,严格遵守甲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若发生医疗纠纷,甲方协助调解,乙方承担法律,经济责任。
11、乙方聘用专家及医生和护士必须是具有职业资格,所聘人员工资,福利及各项保险金由乙方承担。
12、本协议签定之时,乙方向甲方缴纳医疗风险保证金5000元(伍仟元整),协议期内若无任何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协议期满全额返还。
13、若遇政策性或不可抗拒因素,可协商终止协议。
14、以上协议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不得无故终止。
15、本协议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
16、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有效期从 到 止。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医院技术合作协议合同范文二
甲方: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
法定代表人:孙 虹 职务:院长
委托人:黄进华 职务:院长助理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路1 38号
电话:0731-88618656
邮编:410013
乙方:湖南武冈展辉医院
法定代表人:段世辉 职务:董事长
委托人: 职务:
地址:湖南武冈市展辉路
邮编:422400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同意建立医疗技术合作关系。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
权利和义务,一致达成本合作协议之全部条款,双方承诺共同遵守,并由各
自授权之代表签署本合作协议。
一、 合作方式
甲方将乙方确定为医疗技术合作医院,并在乙方挂牌“中南大学湘雅 三医院技术合作医院”。合作采取技术指导方式,即由甲方专家以本协议 约定的方式为乙方提供技术指导,包括但不限于派专家开展教学查房、会诊、手术、讲学。
二、 合作目标
通过引进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的先进医疗技术,提高乙方工作人员的 技术水平,同时扩大甲乙双方在当地的影响度,达致多赢的目标。
三、 合作双方的义务
(一) 甲方的义务
1. 甲方定期或不定期派专家教授到乙方指导临床、科研工作;
2. 甲方接到乙方要求派专家教授会诊或指导手术的请求时,应当尽‘陕安 排,不得拖延或者推脱;
j. 甲方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乙方技术人员进修学习,并在培训进 修费用上适当予以优惠;
4. 甲方动员恢复期的乙方所在地的病人转入乙方康复治疗;
(二) 乙方的义务
1. 乙方承担甲方专家教授参加会诊、一指导手术、讲学等本协议约定的技 ’ 术指导事项的差旅费;
2. 乙方承担甲方专家教授参加本协议有关技术指导事项的劳务报酬,支 付标准参照甲方有关标准;
3。 乙方应当将其收治的需要转上级医院治疗的疑难、危急、重症病人, 全部转送到甲方;
4. 乙方负责为甲方的各项宣传提供场所和协调当地有关管理部门的关 系;
5. 乙方应当以多种形式宣传和推介甲方的专家和技术、项目。
四、 违约责任
甲乙方双方均应诚信地遵守和履行本协议。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要 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直接和可预期的损失。一方违约,出现本协议第七条所列举或者相近情况的,守约方在解除协议的同时,还有权要求违 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直接和可预期的损失。
五、 合作期限
甲乙双方合作期限为1年,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合作期限届满, 甲、乙双方同意继续合作,可另行签订延长合作期限的协议,或者另行签 订合作协议。
六、 合作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一)合作协议解除
1.在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一方违约,以致合作无法进行,守约方有权 解除本合作协议。
2.在本协议履行中,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经守约方通知,在指定期限 内仍不能履行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3.解除协议的通知到达违约方时,。本协议即解除。
4.合同解除的通知并非守约方放弃追究对方违约责任之表示,违约方仍应根据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作协议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本合作协议终止:
1、 合作期限届满;
2. 甲乙双方同意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3. 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必须终止本协议;
4.其他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七、 不可抗力
1.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社会剧烈动荡 事件,如战争状态、动乱、大规模传染病爆发流行等。
2. 出现不可抗力事件后,合作双方应当通知对方,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如不可抗力事件消失后,合作仍可继续的,双方可继续履行本协议, 或者另行签订协议。
八、 以合同为准
本协议有关的双方权利义务均以本协议及基于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为准。 双方之任何争议以本协议文本为唯一解释依据。
九、 通知的方式
与协议履行、解除、终止有关的所有通知,一律以书面通知为唯一有效 方式,通知的送达以特快专递、专人送达、传真为有效方式。特快专递送达的,以交寄之日起三日为到达之日。专人送达的,以收信人签收之日为到达之日。传真送达的,以传真发送之第二日为到达之日。所有通知到达之日即为生效之日。
十、 争议的解决
在履行合作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争议事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本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 补充协议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对未尽事宜及本协议签署时未出现的事宜,双方以补充协议约定,补充协议构成本协议之组成部分。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 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法人印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 协议双方各持有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 附则、
1.本合同条文含义按通常之理解,各方存在歧义时,协商解释。
2. 本协议为A4打印件,共4页。
甲方:
授权代
日期:
医院技术合作协议合同范文三
甲方: 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乙方: 为了加强医院之间的技术协作,充分利用双方医疗资源,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巩固和发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便利、高效、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推动广西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和谐发展,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优质服务、互惠互利的原则,建立医院医疗技术协作关系,特签订以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与义务:
1、 甲方利用自身医疗技术优势和管理优势,帮助乙方提高医疗技术和医院管理水平。
2、 结合乙方实际需要,甲方接受乙方医务人员及管理人员观摩学习、学术交流。
3、 通过预约的方式,甲方派出副高以上专家对乙方中等以上难度手术及疑难病例进行手术示教和示教查房,提高乙方开展高难度手术的能力与解决疑难病症的诊疗水平,重点带动乙方一批业务骨干的快速成长。
4、 甲方应乙方请求派专职人员到乙方进行医院感染控制知识培训、现场指导、业务咨询,并协助乙方完善医院感染管理制度。如乙方条件允许开展医院感染目标性监测,可使用甲方设计的表格参加相关监测项目,定期将监测资料交给甲方分析,双方共享监测与控制信息。
5、 甲方根据乙方的实际需求,有计划、分期分批地接收乙方医务人员的进修培训、业务咨询、研究生培养及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对乙方进修培训人员每年给予一定名额免费的优惠的政策。由甲方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乙方一定名额免交会务费。
6、 根据需要和可能,甲方优先与乙方开展科研合作,推广适宜医疗技术。
7、 甲方对乙方转诊来的病人或来就诊的乙方员工,优先安排住院。
8、 甲方严格按照有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方案与转诊制度,对乙方转诊的医保患者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者提供优质诊疗服务。
9、 对乙方可以开展后续治疗或康复的患者,甲方根据实际情况,优先转诊到乙方,并提供后续治疗和康复的业务指导以及必要的跟踪服务。
二、乙方责任和义务
1、 乙方凡遇危、急、难、重症病人,应优先请甲方会诊或转送到甲方诊治。
2、 乙方需转诊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患者,应按相关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后,优先转诊到甲方进一步诊疗。
3、 乙方限于功能定位和医疗条件而不能开展的诊疗、检查项目,应优先介绍患者来甲方诊疗。
4、 乙方在进修培训、学术交流及完善管理等方面,应优先选择甲方。
5、 乙方职工到甲方继续教育、学术交流或就医时,须出示有效证件。
6、 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录用甲方毕业生(含本科毕业生及研究生毕业生)到医院工作。
7、 乙方有义务将甲方对其所实行的优惠政策向其全体职工传达。
8、 针对甲方各项工作,乙方及时提出合理建议。
9、 乙方在大门悬挂“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技术协作医院”牌匾。
三、其他
1、 本协议由双方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协议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再行协商续订协议书。
4、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法人代表签名: 乙方法人代表签名:
4月27日,在省农委农业处和省气象局减灾处共同推动下,吉林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与吉林省气象研究所在吉林省气象局共同签署农业气象灾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报业合作协议。吉林省农委农业处处长邬晓东、副处长杨洪明,吉林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站长潘希波、副站长王立昌,吉林省气象局减灾处处长李彦良、省气象研究所所长高枞亭、副所长郭春明出席了签字仪式。
双方按照“信息共享、优势互补、服务三农”的原则,将在以下五个领域开展技术合作:一是完善信息共享。双方共享农业气象监测、农作物病虫监测、r业统计资料以及天气气候预测、各类专题服务等信息,并通过信息网络共享平台或其他方式实时共享。二是推动联合监测。在符合双方监测规范的前提下,选择示范区域,合作开展农作物生育进度、农业气象灾害及农业病虫标准化监测站点建设,优化整合全省农业与气象观测站网布局。三是开展预报会商。在农业生产活动期间,双方根据各自工作需求,向对方提出会商建议,拟定会商工作方案,明确双方会商内容和业务流程。四是联合开展服务和农情灾情调查。经双方同意,联合制作相关农业气象灾害、农作物产量及病虫害监测预报信息,共同署名上报或对外。双方根据各自工作需求,向对方提出联合开展农情灾情调查建议,共同制定调查方案并组织实施。五是联合开展科研。充分利用双方的优势,加强学术交流,组织技术攻关,联合申报科研项目,协作开展农业气象灾害、农作物产量及病虫害预测预报和防灾减灾技术方法及影响机理等研究,为业务服务提供技术支撑。
邬晓东指出,省农技推广总站和省气象研究所依据各自的工作职责,所提供的技术服务产品,直接或间接地关系到农业生产的全过程,是各级行政、技术主管部门指导农业生产,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双方签署合作协议是在省农委与省农气象局合作的大框架下,按照“信息共享,优势互补,服务三农”原则,就农业气象灾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报开展合作的具体范例,希望双方依托达成的协议,依托各自的优势,选准切入点,并关注农业生产的重大疑难问题,发挥“1+1>2”的比较优势,争取1~2年取得预期成果。
潘希波强调,农作物病虫害对我省农业生产安全构成极大威胁,其迁入时期和危害程度与气候因素密切相关,研究其发生规律,及时准确的病虫预报,相信在省农委和省气象局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双方努力,共同助力农技推广和农业气象共同牵手向更高更远的目标迈进。
(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 供稿)
紧密结合型技术创新就是企业选择一定的科研机构,根据自已的主导产品,以东道国的科技市场为依托,进行产业化创新的机制。主要有四种形式:
1.契约式:跨国公司就某个具体的项目与东道国的科研机构签定长期的合作协议,按照协议承担风险,享用利益;
2.建设科学研究园:跨国公司在著名高校和科研机构的附近,建立研发中心以尽快把高校或科研机构的最新研究成果转化为商品,进而获得高额的利润;
3.与其他跨国公司携手在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共同创办联合研究中心;
4.为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提供科研经费,这样可以首先获得这些机构研究开发的高新技术,使企业站在技术的最前沿。
二、技术联盟型技术创新
我国的一些企业利用自身的优势,在国内竞争中迅速成长,并且由于他们在国际竞争中大多具有价格优势,所以都开始进行尝试性的对外直接投资,在这个过程中它们更需要开展技术和新商品的研究开发,提高自己的技术含量,这样才能抢占国际市场的制高点。什么样的技术创新的路径适合他们呢?这些企业不能完全效仿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的模式,他们应该结合自身的特点,在对外直接投资的过程中,依托东道国的技术,以项目合作为基础,采用技术联盟的形式,进行技术创新。具体来说就是以重点项目合作为切入口,与其他跨国公司,东道国的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实行合作。企业技术联盟型技术创新就是要借助联盟内各家企业和科研机构各自核心的技术优势,实现技术优势的互补,企业与企业之间既竞争又合作,从而推动联盟内部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不断提升,达到双赢或多赢的结果。技术联盟型技术创新主要有两种具体的方式:股权技术联盟和非股权技术联盟两种模式:
1.股权技术联盟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共同出资,建立某种共享产权的技术合作关系,包括:技术并购,建立研发合资企业,进行少数股权投资等产权合作协议,它是一种紧密联系的企业之间的技术合作方式,它在企业间建立起的一种资产纽带,而这种资产纽带增强了企业间的相互依赖,企业之间的利益变得息息相关,所以在遇到矛盾和冲突的时候,联盟内部的企业更愿意通过调来解决。
2.可以通过签订研究开发合约,技术交换协议,许可证协议等来实现。相比股权技术联盟,非股权技术联盟是一种相对松散的合作形式,大部分技术和新产品的研究和开发活动仍存在于合作成员内部。但它的优势在于需要投入的启动费用比较低,成员只需要按照合作协议执行自己的义务,这种形式可以节省一些管理成本,而且这种合作的模式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它增强了企业对外部环境的适应能力。我国的企业在对外直接投资的过程中,往往缺乏资金、人才、信息、技术,所以建立技术联盟对这些企业来说具有非常明显的现实意义。它的优势就在于联盟内部的企业可以相互利用对方的技术力量、资金和设备,从而将技术创新的高风险进行了分摊,既降低了单个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风险,还提高企业技术创新的成功率。所以技术联盟是中国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的快捷之路,中国企业要实现技术创新的跨越式突破和长足的发展,建立技术联盟无疑是进行技术创新的最佳选择。同时中国企业在缔结或参与技术创新联盟时,应当注意一下几点:
(1)在不同时期,根据企业自身不同的目标,选择不同的技术联盟形式。例如,为提高行业整体竞争能力,可由几家大型企业和相关中小型企业建立长期的稳定的联合体进行研究和开发;为突破关键技术,可与大型企业组成短期的战略联合;为赢得战略优势,可以建立技术标准联盟,制定行业标准。
(2)联盟应保持高度的开放性。联盟内部的成员一般需要包括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可以根据自己业务的需要与多家企业缔结技术研发联盟。
(3)尽量选择规模小的企业进行联盟。因为一般企业的规模小,组织机构就简单一些,这样减少了一些中间层次,使得指令下达得更快,信息传递更快,才能保证决策与管理的有效执行。
金砖各国的能源资源和开发利用技术各具特色、各有所长,因此合作互补性较强,合作空间广阔。“金砖国家”若能以此为突破口,建立起实质性的合作体系,不仅可以促进各国经济的共同发展,而且对全球能源的供需平衡也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建立能源合作法律机制是现实需要
1.国际能源格局的改变是建立能源合作法律机制的前提。国际能源的区域合作促进了世界能源的区域化进程,并从根本上改变了世界能源的格局,使其向以利益集团为主的多元化能源格局发展。世界能源格局的多元化带来了利益集团的发展和分解,增加了国际能源合作的不稳定性,阻碍了世界能源供求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促进多元化世界能源格局条件下的国际利益集团能源合作稳定性法律机制的建构就成为今后能源合作法律研究的重点。从能源的全球化进程看,目前“金砖国家”所处的地位仅仅是能源的被动参与者,基本上失去了全球能源资源定价的话语权,此种局面也造成了“金砖国家”对世界范围内的能源市场变化无力参与。而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职能的逐渐弱化,也使得发展中国家联合起来创造一个全新的国际能源新秩序的梦想无法变为现实。因此,“金砖国家”只有利用现行国际能源体系中的有利因素,建立自己的能源合作法律机制,才能够依此来增强自身的对抗力,才是一个最适宜可行的选择。2.新兴发展中国家能源需求的扩大是建立能源合作法律机制的基础。“金砖国家”都是从计划经济中走过来的,能源合作现如今正面临着内外交困,外部主要来自于国际能源合作的新要求(包括低碳气候)、现代新主题(生态环保)等,内部主要有能源资源的不足、新能源开发资金和技术的短缺、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等。而这也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能源矛盾的焦点之一。一个事实是,虽然“金砖国家”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基本都受制于外部世界和国家内部的压力,?但中国的对外开放、印度的政策改变、俄罗斯和巴西与南非的经济改革,都使得金砖各国的经济迅速发展,由此也催生了“金砖国家”对能源合作法律机制构建的迫切要求。同样,基于同是发展中国家,在能源合作中有共同身份认同的要求,有追求国际能源话语权的迫切需要,因此,“新兴经济体的发展中国家”这一标签也是金砖各国构建能源合作法律机制的一个重要因素。在西方发达国家还掌握国际能源合作主导权的今天,“金砖国家”寻求能源公平的最佳途径就是建立合作的法律机制。尽管发达国家在诸如能源合作制度体系、能源环境治理等方面设置了许多对发展中国家不公平的标准,但是,“金砖国家”可以通过能源合作法律机制的构建来保障其自身利益诉求的实现,从而使能源合作有章可循且可以保持可持续发展。?3.国际能源合作的深入发展是建立能源合作法律机制的基石。国际能源合作的发展主要表现在全球能源贸易合作的扩大,“金砖国家”参与国际能源合作的机会日益增多以及能源企业跨国经营和市场调节机制的多元化。随着国际能源合作向纵深发展,也使得金砖各国参与国际能源合作的利益与风险并存,能源的全球化已经极大地威胁到“金砖国家”的能源安全。具体而言,一方面,国际能源合作中能够带来一些互惠互赢。国际能源合作范围的不断扩大,能够满足“金砖国家”经济迅猛发展对能源需求不断增长的要求,同时还可以增加能源合作各国国民的收人;另一方面,在整个国际能源合作中,不仅凸显出能源市场变化的风险以及能源市场日趋激烈的竞争,而且还让国际能源合作带上了政治及军事竞争的色彩,这都增大了国际能源合作中的市场风险。事实上,国际能源合作中的冲突不断,这必然产生相互抵触的不稳定因素。换言之,在提倡国际能源合作公平与效率的同时,却是国际能源合作实践中不公平和效率低下状况的不断出现。具体的表现就是随着国际能源合作的快速发展,各国能源资源的供求问题和国际能源合作的负外部影响,如全球环境安全、气候变化异常(变暖、变寒)等问题凸显,这些波及全球的问题既不可能通过某一个国家解决,也不可能通过现有的国际能源组织解决。因此,“金砖国家”要对国际能源合作的外部负面影响进行合理制约,能源合作法律机制的构建就成为必要。只有通过能源合作法律机制的构建,“金砖国家”才能够加强其在国际能源合作中能源资源利益的保护,为本国的能源安全提供法律保障。
(二)能源合作法律机制是能源合作的重要依托
理论上,国际合作是以各个国家存在“共同利益”为前提条件的。国家追求共同利益就可以进行合作,且各国要想获得共同利益也只有通过国际合作这一途径才能够最终实现。?各国间的能源利益是相互依存、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的,具有密不可分的连带关系,能源合作就是为了追求“共同利益”。“金砖国家”总体能源目标的实现和整体实力的增强也只有通过合作才能够达成。合作的过程就是各国相互协调达成一致利益的过程,合作法律机制的建立就是为了解决合作中的矛盾和潜在纷争,最终达到合作互惠互利和合作共贏的目标。虽然国际能源合作法律机制至今没有明确的定义,但国际能源合作法律机制的目的是保障各国的能源安全,则无疑义。笔者认为,“金砖国家”能源合作法律机制指的是金砖各国通过谈判和协商一致,设立一个能源合作机构,签订能源合作多边条约,制定一系列规则制度,由此形成一个由金砖各国在调整能源合作法律关系中所遵守的国内政策法规、多边条约、双边条约组成的框架体系。当一方偏离了合作规则时,可以用法律机制来进行修正使其回归正轨;当合作受到某些不利因素的影响或困扰时,可以用它来排除干扰,确保合作的顺利运行。由此可见,“金砖国家”能源合作法律机制的建立,既可避免“金砖国家”对能源资源市场的无序竞争,确保能源市场价格的稳定,又同时保证了金砖各国的能源安全。“金砖国家”能源合作法律机制应该具有如下基本特征:(1)它是“金砖国家”能源资源的共享机制。能源勘探、开采、利用、环保技术的共同分享机制是保证各国能够实现自身能源利益的重要基础,能源资源共享机制是能源合作可持续性的基本保证,是能源合作法律机制构建的首要前提。由于金砖各国对能源合作有不同的理念、不同的认识和需求,就会导致各国采取不同的合作方式,这就要求能源合作中要有统一的组织来进行协调,从而达至资源共享、共同合作之目标。(2)法律机制构建是“金砖国家”达成共同意愿的过程。“金砖国家”能源合作法律机制构建的过程就是参与合作的各国互相协调的过程,合作各国通过双边或者多边条约的签订来确立能源合作关系,使能源合作在一定规则的指导下进行。金砖各国拥有不同的能源资源、存在不同的技术水平、合作的意愿也各有不同,要形成合作法律机制,就需要各国谈判协商达成共同合作意愿。(3)政府干预是其重要特征。能源资源既具有经济性,又具有政治性。虽然能源合作法律机制将为各方的能源合作提供制度基础,但是“金砖国家”能源合作法律机制将更多地依赖政府的干预,政府行为主导合作应成为主流。所以,各国政府是“金砖国家”能源合作法律机制的主要载体。
(三)“金砖国家”能源合作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金砖国家”能源合作的主要目的在于提高金砖各国的整体实力,以此来增强其在国际能源市场竞争中的影响力。但是,作为发展中国家的金砖各国目前既没有较强法律约束力的能源合作协议,也没有在实践中可以适用的统一规定,以至于在能源生产、运输、储备等实践中常常受制于欧美等发达国家,无法在世界能源竞争中获得必要的话语权。1.全球性的能源合作协议不能满足“金砖国家”能源合作的需要。“金砖国家”能源合作无法从现有的国际能源合作法律机制中寻求规范和制约,不能够从全球性的能源组织中获得满足自身需求的机制保障。例如,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是为了应对世界能源危机而建立的能源生产国组织,它通过增加和减少石油生产数量来调整石油价格,“金砖国家”不具备加人的基础和条件。国际能源署(IEA)主要是西方能源消费大国与OPEC相抗衡而建立的能源合作组织,其合作目的、内容与“金砖国家”的经济发展现状与能源供需现状也不相适应。欧盟能源合作虽以区域性能源合作为主,但其发达国家的能源合作法律机制与发展中国家所需的法律机制存在差异,亦无法解决“金砖国家”面对的能源安全、低碳环保及气候变化等普遍性问题。?2. “金砖国家”能源合作机构缺失。“金砖国家”能源合作中缺少一个统一管理、协调和监督的机构。能源合作机构的缺失导致“金砖国家”能源合作呈现出双边合作不足、多边合作缺少的特点,由此造成石油、天然气、原子能及新能源等领域的合作监督管理出现空白。同时,能源合作机构的缺失也使得该合作中的协议实施没有监管,多边协议难以产生。虽然“金砖国家”也共同参与了一些国际能源会议、论坛和组织,但基本上都属于协调型或对话型组织,缺乏深度合作的共同性组织。?3. “金砖国家”能源合作双边协议内容不完备。具体而言,一是缺少有关能源管道运输的协议内容。从“金砖国家”能源合作实践看,管道运输合作是其能源合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但在“金砖国家”能源合作中却没有管道运输的相关协议;二是缺少能源合作双边税收协定的内容。“金砖国家”只有明确能源投资税收协定,确立能源投资优惠税收内容才能够保证能源合作的顺利进行;三是缺少能源环保合作协议的内容。“金砖国家”双边合作协议规则缺少生态环保的内容,更没有包括能源低碳环保政策调整和行动协调一致的实施措施。4. “金砖国家”没有能源合作多边协议。“金砖国家”能源合作缺乏系统性,缺少具有统领地位的统一规则,换言之,多边协议的缺失造成了能源勘探、开采、运输、生态环保等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的环节缺乏法律规范约束,而双边协议也因缺乏统一性,无法在各国间得到有效实施。申言之,传统的石油、天然气和包括民用核能在内的新能源等领域的合作,以及与能源有关的低碳环保、生态文明建设的合作缺乏统一的法律机制加以规范和调整,也就是说,“金砖国家”能源生产、能源消费、生态环保合作与争端解决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因缺少多边协议的规范和约束,使得与“金砖国家”相关的重大能源合作决策难以得到行之有效的贯彻。实践也证明,多边合作协议对于解决全局性、战略性的能源合作问题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这是无论签订多少个双边协议都无法达到的。5. “金砖国家”能源合作信息不透明。金砖各国相互间封锁信息甚至提供不实信息的事情时有发生,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信息基本不能共享。目前金砖各国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对本国的能源信息,包括能源拥有及消费状况、新能源开发、能源生态环境及相关技术等,基本不与他国共同分享。“金砖国家”能源合作应该建立在相互信赖的基础上,每个国家的能源信息应该共同分享。如果一国不愿意与它国共享能源信息,就会失去许多较好的能源合作机会。二是可能提供虚假信息。金砖各国间是能源合作与竞争并存的关系,既要合作、又要竞争,就可能产生提供不实信息的情况。为了能够在能源合作中实现本国的利益,隐瞒自己掌握的能源信息,甚至诱导他人参与能源合作,故意制造和散布虚假信息是常用的手法。
二、国际能源合作法律机制的可借鉴之处
国际区域能源合作正在向以能源利益集团为主的多元化方向发展,而世界能源格局的多元化又带来了能源区域利益集团的深化和瓦解,加剧了国际能源合作的波动性。因此,多元化世界能源格局条件下的国际能源合作变化规律对于构建“金砖国家”能源合作法律机制有着重要的借鉴作用。1.IEA能源合作法律机制。IEA是西方能源消费大国为应对能源生产大国OPEC而成立的能源消费国组织。丨974年2月,为应对阿拉伯国家石油禁运引起的石油危机,由美国、英国、日本、法国、联邦德国等石油消费国组织召开“华盛顿能源会议”,确定设立“能源协调小组”,决定开展参会国的能源合作事宜。1974年11月15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0ECD)通过了建立IEA的决议,IEA是制定能源合作法律制度的国际能源组织,是迄今为止全球最主要的国际能源组织之一。1974年,该组织签署了旨在保障成员国间的能源合作与安全的基本法律文件《国际能源协议》o?根据协议,国际能源机构设有理事会、管理委员会、常设小组和秘书处四大机关。理事会负责制定规定制度、确定各成员国的权利义务、协调各机关活动及工作;管理委员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关。该组织还设立了以仲裁方式解决争端的“国际能源机构争端解决中心”。?该组织理事会设有以基本投票权和石油消费投票权两部分相加组成最终投票权的特别表决制度,表决方式有全体一致通过、简单多数通过和两种不同情况下的特定多数通过等。对不同事项采用不同的表决方式,如对于增加成员新义务采取全体一致通过;对于机构的行动计划的管理、预算、程序问题和建议事项等采取简单多数通过;对于一些有关紧急状况的机制适用特定多数通过。在IEA的国际能源合作组织、多边协议、争端解决机制等框架中,包含了能源供需应急机制、能源信息共享机制等,它是丨EA能源合作发挥作用的重要法律机制。这种法律制度框架值得借鉴。2. OPEC能源合作法律机制。OPEC是一些石油输出大国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能源利益成立的组织。该组织是世界石油价格的主宰者和国际石油合作的主导者之一,其通过建立统一的法律制度来维护石油输出国成员的共同利益。石油输出国组织大会、理事会、咨询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和秘书处等是该组织的重要机关。其中由所有成员国代表组成的石油输出国组织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主要对一些重要事项进行审查,如审査和批准组织章程、申请新加人成员、预算计划等;理事会是OPEC大会的执行机构。此外,OPEC还建立了最具特色的法律制度——石油生产配额制,它通过增加减少成员国石油生产数量来降低或抬高石油价格,?并通过限制成员国生产数量来维护全球石油价格,以此达到使该组织成员国始终能够获得高额利润的目的。OPEC是合作较为紧密的能源组织,有对成员国行为约束的规则制度和具体实施措施,对全球石油市场具有绝对的影响力。但其能源合作法律机制仅仅是为了保护OPEC成员国的巨大利益,必然存在一定的缺陷。这也是“金砖国家”能源合作法律机制构建时应该注意避免的地方。3.欧盟能源合作法律机制。1958年根据《罗马条约》构建的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开始调整欧共体一贯仅仅依靠石油作为核心能源,着手利用核能作为能源的来源之一。1974年通过欧共体能源委员会协助制定能源法律制度,构建了欧共体能源合作的法律框架体系。1985年制订了能源合作法律制度的基础内容《能源政策》。1993年通过《欧盟可持续发展规划》,确立了欧盟能源安全与环境保护相结合的内容。1994年《欧洲能源特许经营条约》的签订,明确了欧洲能源合作的具体实施规则。1995年欧盟能源白皮书的,确立了欧盟能源发展总的政策法规。1998年出台了以确保能源安全的能源与环境战略。?2002年欧盟能源合作的重要地位得以确立。2006年《可持续和安全的欧洲能源战略》明确了欧盟能源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方向。2007年制定了《欧洲能源政策》?,是欧盟能源安全、应对气候变化的新能源政策法规,围绕该政策还制订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构成了欧盟能源及内外能源合作、新能源发展及统一市场的法律制度框架。欧盟能源合作法律制度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基本法。如《巴黎条约》和《罗马条约》等,它们是欧盟能源合作的法律基础;二是一些法律规则。如条例、指令、决定等,它们都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1992年为解决欧洲国家与俄罗斯之间的能源合作而签订的《能源条约》?,其适用性不仅仅局限于最初的目的,有更多的国家希望在该条约的保护下进行平等互利、有序、透明的能源合作。此外,欧盟还在继续推动《能源条约》批准和建立全球碳交易体系的《能源运输条约》的谈判。?欧盟能源合作是区域性能源合作组织,其组织稳定,多边能源合作协议是法律规则制定的基础,不仅法律制度具体详实,而且内容全面,包括能源供需平衡合作、低碳环保、气候变化等内容。其法律制度的内容是“金砖国家”能源合作法律机制构建时可以学习的。通过对上述国际能源合作法律机制的考察,笔者认为,可为我们在构建“金砖国家”能源合作法律机制时提供如下参考。1.法律机制是能源合作必不可少的关键因素。从IEA、0PEC和欧盟的能源合作法律机制看,法律机制的缺失或不足会导致能源合作失去方向、缺少约束。如果能源合作没有法律机制提供保障,能源合作中的能源勘探、开采、运输、新能源开发、环境保护等缺少法律规则加以规范,就可能会危害“金砖国家”以及国际能源的安全,比如,OPEC的石油生产限额制度就曾一度引起以美国为首的能源消费大国的不满并采取措施加以抵制。这表明“金砖国家”能源合作离不开能源合作法律机制的构建。?2.能源合作法律机制的构建应以多边协议为基础。多个国家能源合作必须有多边能源合作协议加以协调,所有法律机制的建立应以多边协议为基础。多边协议应就合作原则、合作机构、合作达成一致,确立好合作的法律制度框架,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确定具体法律制度的内容,比如,IEA的多边协议《国际能源协议》就是国际能源机构成员国能源合作法律机制构建的基础。3.设立能源合作机构。能源合作协议和相关法律制度必须通过专门机构的执行和监督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从国际能源合作法律实践可以看出,相关法律制度都是通过相应的专门机构来加以落实和实施的,比如IEA、欧盟等都有其专门的机构,并通过特定的程序来保证其法律制度的执行和落实。4.建立应急制度、环保制度和情报共享机制。比如,IEA为成员国在能源紧急时刻提供了一套可靠的应急处理办法,同时把各成员国的能源信息资料集中收集,为各成员国参与国际能源合作提供更多的资料参考。此外,在能源合作法律机制中,为了未来的可持续发展,还必须注意生态保护,建立环保制度。如欧盟在能源合作法律制度中就特别注意低碳环保的重要性,注重能源合作与环保的协调发展。5.建立能源争端解决机制。国际能源机构争端解决中心是IEA各成员国解决能源合作纠纷的法律机制。它有利于维护成员国能源合作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值得在构建“金砖国家”能源合作法律机制中加以借鉴。
三、构建“金砖国家”的能源合作法律机制
“金砖国家”能源合作应遵循能源、能源安全、能源可持续发展等基本原则,只有将之作为“金砖国家”能源合作法律机制的基本指导思想,方可引领“金砖国家”能源合作朝着快速、稳定的方向发展。“金砖国家”能源合作法律机制的构建可以吸收上述国际能源合作法律机制的经验,同时结合自身之特点,在一系列政府间协议和能源企业间合作协议的基础上构建起合作的法律制度框架,具体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能源合作多边协议的签订
“金砖国家”能源合作模式可参考丨EA、欧盟等能源合作模式,即各成员之间平等互利、相互协商合作的平等模式。因为“金砖国家”由新兴的发展中国家组成,目前各国的经济发展与发达国家相比较还不具备优势,采取平等合作模式更为合适。同时能源合作多边协议的内容应该以维护金砖各国能源和整个“金砖国家”的能源安全为目的。并且该多边协议应由各国政府参与签订,是经济利益与政治外交利益的结合,是各国政府合作的结果。同时,能源合作多边协议还应该吸取金砖各国能源双边合作协议的优点,借鉴国际能源多边合作的法律经验。如在能源合作多边协议谈判过程中可参考国际能源多边合作协议的谈判方式,让各国能源专家和能源知名企业界人士参与到协议的谈判之中,从而使得能源合作协议能够适应各国能源企业参与合作的实际需要,如此才能够具有较强的现实性和时效性。具体而言,能源合作多边协议应该具体包括如下内容:一是签订“金砖国家”能源勘探开发、能源跨国管道运输、能源利用的政府间协议。其中管道运输是目前“金砖国家”能源合作的主要内容之一;二是签订“金砖国家”能源合作的投资及税收协议,包括双边税收协议、双边投资保护协议等。
(二)专门组织机构的设立
“金砖国家”能源合作专门机构的设立是“金砖国家”能源合作法律机制必不可少的内容。“金砖国@家”能源合作多边协议作为约束“金砖国家”能源合作的法律规则,其具体的实施和监管需要有一个常设的专门机构来执行。该专门旳组织机构应由金砖各国政府的派出人员和能源专家组成,且该组织机构应由“金砖国家”能源的勘探、开采、运输、生态环保、能源安全保障、节能减排、新能源开发等部门组成,应该从投资、贸易、税收等方面来确定各部门的工作。该组织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1)组织金砖各国相关人员参与能源合作多边协议谈判,最终达成能源合作多边协议。(2)在能源合作项目开始之前,负责对与能源合作项目相关的资料进行调査、分析和评估,由此给合作项目提供一些可行性建议。(3)在能源合作项目进行过程中对能源安全、生态环境、低碳效率的影响进行全面的追踪调查,对各种不利的影响进行监督和控制。因此,“金砖国家”能源合作专门组织机构应该是能源多边合作及监管的常设工作机构,是能源合作机制的最核心部分,是“金砖国家”能源合作机制构建的基础,是”金砖国家”能源合作法律机制的统一管理机构。能源合作多边协议从签订到执行都应由该组织机构的相关部门负责。
(三)能源合作信息共享法律机制及紧急状况应急机制的建立
在全球能源信息化迅猛发展的今天,“金砖国家”能源合作信息共享法律机制迫切需要加强。笔者认为,要建立能源合作信息共享法律机制应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第一金砖国家”能源合作信息共享应注意以下几点:(1)对信息进行标准化规范。收集、整理、分析和研究“金砖国家”的能源信息,使之标准化,以确保“金砖国家”能源信息能够符合共享的条件后冉对外公布。(2)确保及时获得各国能源的准确信息,这也是能源合作信息共享的重要条件。包括金砖各国能源储量、能源勘探数量、能源开采技术、能源消费现状、新能源开发状况、能源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3)要求金砖各国根据自身能源特点,进行优势互补。应该把各国的能源资源信息与能源技术信息结合,按优势分工,相互合作,密切配合,确保信息资源的最大化效用。第二,对能源信息分级别、按类别、分部门进行管理。分清与能源相连的需要保密的信息、各国需要分享的信息、双方需要分享的信息、公共信息四方面的信息类别,按信息的类别及性质不同来确定保密的级别和公开的范围。确立各部门信息公开责任制度,将其作为能源各个部门的主要职责之一。一旦被能源部门确定为公开信息的,与其相关的部门就必须配合其行动,这是“金砖国家”能源信息共享的重要内容之一。第三,构建能源信息共享的平台。该平台应当由金砖各国政府的能源部门和“金砖国家”构建的专门组织机构结合组成。“金砖国家"能源合作可以通过该平台获得非常权威、较为系统、全面一体化的信息互换和交流。通过该平台对能源资料收集、调查、分析、整理、分类等环节,达到所需的系统化信息服务体系要求。第四,“金砖国家”应该构建能源合作应急谈判机制。?该机制应当有一套能源合作谈判应急预案,应当由各成员国派出的能源专家组成工作组,工作组将能源信息共享机制中获得的能源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研究,按时更新其信息内容。当“金砖国家”能源合作谈判中遇到困惑或难题时,该机制可以为金砖各国政府找出能源合作的新预案,使能源合作能够克服困难,不断前行,从而为能源合作法律机制的顺利运行提供制度保障。
(四)能源环保法律机制的构建
传统能源的减少且带来越发严重的环境问题,使得低碳环保的新能源成为未来各国能源发展的必然趋势。近年来,金砖各国也开始从能源资源、环境保护等方面关注和探讨新能源的未来发展。新能源合作已成为金砖各国能源合作的焦点和中心。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金砖国家”在新能源开发及能源环保技术水平方面尚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也是“金砖国家”能源合作的重要前提和原因之一。“金砖国家”只有通过能源勘探、开发、节能、环保技术合作,才能提高能源利用与消费的效率,才能在此基础上确立低碳环保的能源合作机制。而作为能源生产和消费大国的中国和俄罗斯应当在能源合作中充当起领导者的角色,倡导低碳环保、高效节能的能源环保合作机制,且低碳环保技术的合作(包括煤炭清洁环保技术合作、深海技术合作、新能源开发技术合作及低碳环保技术推广应用合作等内容)可以通过互相学习、取长补短的方式实现。
(五)能源争端解决机制的设立
在能源合作实践中设立争端解决机制是“金砖国家”能源合作法律机制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合作得以顺利实施的重要制度。从国际能源组织解决能源合作纠纷的途径看,根据各组织主体的不同,基本可分为法律、政治、政治与法律结合三种解决方式。“金砖国家”都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MIGA)和《关于解决国家和其他国家国民投资争端公约》(俗称《华盛顿公约》)两个解决国际投资争端公约的成员国,因此,“金砖国家”与外国投资者之间发生的能源争端,可以通过协商、用尽当地救济、谈判、代位求偿、国际仲裁等方法解决。具体来说,“金砖国家”应在独立、互信和自愿的基础上,根据签订的多边协议组建能源合作争端解决机构。该机构隶属于“金砖国家”已经建立的能源合作专门机构之下,“金砖国家"能源合作中产生的纠纷应由其管辖,管辖权由能源合作协议约定授权。“金砖国家”能源合作中的国家政府间争端应该通过政治谈判和磋商等方式处理,如果不能够得到妥善解决,也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能源投资者和东道国间的能源纠纷,根据卡尔沃主义“用尽当地救济”原则,能源投资者与东道国间的能源纠纷只有在适用东道国国内程序及实体法律制度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后,才能够寻求外交保护或“金砖国家"争端解决机构解决。国际投资法可以解决“金砖国家”能源投资企业间产生的纠纷,根据自愿原则,投资者可在事前协议或者事后协议中约定纠纷适用的程序法与实体法规则,也可以提交“金砖国家”争端解决机构解决。
四、结语
2016年11月5日,由经济日报社指导,《经济》杂志社主办,中经互联(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经融玺(北京)生态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国智慧城市经济技术合作组织联合承办,中国城市经济大数据研究院、中国智慧城市发展研究中心、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智慧城市联合实验室支持的2016第二届智慧城市(北京)高峰论坛在北京举行。《经济日报》文改办主任、中国经济传媒集团公司副总经理王璐,《经济》杂志社社长兼总编辑陈志强,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智慧城市联合实验室高级研究员徐俊杰,智慧城市基础设施国际标准课题组国际组组长周意诚,中国城市经济大数据研究院副院长刘立民,Venturous集团董事长谭秉忠,以及贵州独山县、新疆阿拉山口、广西桂富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志博天地人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等城市、企业代表近250人参加会议。
论坛上,与会嘉宾就“智慧城市的标准化”展开了多方讨论。他们一致认为,应尽快制定完善的标准体系,将分散在国家各部委的529个智慧试点互通起来,实现网状资源共享。同时,根据联合国制定的17项可持续发展议程,以国际标准为推动力,结合中国特色,完善基础设施性能评价和成熟度模型,对内解决能源、水、交通、废弃物处理和ICT等核心问题,对外建造海绵城市、综合管廊、紧凑城市、生态科技城市、工业4.0和特色小镇。在他们看来,以互联网金融为内圈、以互联网产业为中圈、以智慧城市互联网经济圈为外圈的大经济体正在建设中。
论坛期间,针对PPP模式在我国存在的社会资本不完善、政企诉求不匹配等问题,中国智慧城市经济技术合作组织分别与5家企业签署了合作协议,将共同致力于PPP模式探索。同时,还为22家企业进行了授牌,吸纳成为经合组织投融资联盟成员。
此外,作为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智慧城市联合实验室的多媒体实验室,《经济》杂志社还联合实验室其他兄弟单位共同了《智慧城市基础设施数据交换与共享建设指南(国际标准)》、《构建城市虚拟仿真系统支撑城市科学决策体系》和《“一带一路”战略下的智慧城市全球参与建设模式研究》三大课题。据了解,该实验室在2017年将8项课题,目前的3项已经全面启动,这将对智慧城市的建设起到推进作用。
作为中央级媒体,《经济》杂志社一直持续关注智慧城市发展。据陈志强社长介绍,截至目前,《经济》杂志社已累计刊发深度报道300余篇,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相继成立中国智慧城市经济技术合作组织和中国城市经济大数据研究院,为城市、金融机构和解决方案供应商等搭建交流平台;积极与国家统计局等单位开展数据、模型和课题的纵深研究,探索建筑大数据与城市智慧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一年多来,《经济》杂志社共走访了100多个城市,深入了解地方需求,通过PPP模式直接或间接参与项目20余个,涉及金额100余亿;重点参与智慧城市国际和国内标准的修订工作,以及国家发改委《新型智慧城市发展报告(2015-2016)》白皮书编撰工作,推荐了“辽源模式”,并率先发表《PPP模式在智慧城市的应用与思考》,以标准、理论、模式和应用创新引领智慧城市行业发展。他表示,未来,《经济》杂志社将继续发挥主流媒体的引领作用和辐射效应,以中国智慧城市经济技术合作组织为载体,为各有关职能部门试点以及科研机构搭建公共平台,指导和服务城市创建工作的开展。
知识产权合作协议书范文1甲方:
乙方:
双方本着“资源共享,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战略合作共识如下:
第一条 服务范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范围内的知识产权及科研管理咨询与培训服务:
(1)为辖区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科研管理工作提供咨询和建议,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著作权申请注册,专利无效诉讼和侵权诉讼,商标异议,专利信息利用,专利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建设,科研项目及管理的制度建设。
(2)定期为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研发管理培训,逐步完善企业研发管理制度,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3)定期为企业提供技术创新、科技研发,专利、商标、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各种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政策、知识和重要案例等信息;
(4)为企业提供科研管理咨询服务,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各级科技专项立项政策咨询辅导等。
第二条、甲方责任义务
1、搜集、调研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过程中所遇到的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组织相关培训与知识讲座 。
2、努力为乙方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条、乙方责任义务
1、对园区企业所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2、及时为园区委托企业办理专利申请,并在企业提交技术交底书和其他所
需申请文件并交付申请费用的情况下,完成专利申请的申报工作。在收到《专利受理通知书》后应及时通知委托企业领取。
3、定期组织专家为园区内企业进行关于建立自主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讲座,内容包括:专利法相关知识,专利申请材料的准备,如何利用专利文献确定新产品的研发方向,专利申请的策略,如何利用专利群进行专利侵权诉讼等,具体讲课内容可根据园区内企业的要求与甲方协商确定。
第四条 双方的义务
(1)甲方应制定年度市场开发计划,积极利用自身优势迅速开展工作;
(2)对需要乙方提供咨询服务的内容,甲方应以书面指令信函(信件、传真或者电邮)的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指令信函后,迅速指派相关人员按照甲方的要求开展工作,并及时将处理结果通告甲方;
(3)甲方应严格按照乙方服务标准开展工作,及时准确的收集传递客户信息及技术资料,依法保障客户的基本权益;
(4)乙方应安排专人负责相关事务,并应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调整服务人员数量和时间;
(5)乙方应及时完成服务项目的相关事宜并保证质量,依据法律做出专业判断,努力维护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
(6)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合理建议改善工作;
(7)甲方指定 ;乙方指定 作为甲乙方双方合作事项人,负责甲乙双方的业务往来工作。
第五条 保密责任
本合同期内,所涉及本合同条款内容、客户技术情报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其工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透露。
如因甲方未尽保密责任,造成客户专有技术等技术秘密外泄,形成企业损失,乙方在承担责任的前提下有权追溯甲方的相关责任。
第六条 费用结算
甲方以乙方的名义开展工作并与客户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甲方按乙方要求将客户相关资料和费用打到指定邮箱和账号,甲乙双方按 : 比例分配费或相关服务费(官费除外)。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亦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知识产权合作协议书范文2甲 方:
地 址:
乙 方:
地 址:
为大力实施国家、省、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全面落实《…区经济发展战略纲要》,深入贯彻…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促进…区高端产业和产业高端发展,推动“五区”…建设,双方经友好协商,依平等、互利之原则,就开展…区“知识产权服务行”活动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聘请乙方作为…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合作单位,配合…知识产权促进行动领导小组开展“知识产权服务行”活动,促进企业提高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综合能力。合作时间为20xx年5月—20xx年12月。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
1、向辖区企业推荐乙方为甲方“知识产权服务行”技术支撑合作单位;
2、向乙方提供在辖区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综合服务等相关工作必要的支持;
3、要求乙方配合甲方为辖区企业开展公益性知识产权培训,提供相关咨询服务,指导甲方辖区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工作制度;
4、督促乙方应甲方辖区企业要求,提供及时、高效的市场化专业服务。
三、乙方权利义务:
1 、参与甲方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所进行的公益性知识产权综合服务,获得必要工作条件支持;
2、应甲方辖区企业要求,提供及时、高效的专利、商标、版权和标准等各类知识产权确权、维权、品牌提升等市场化专业服务;
3、组织优秀服务团队协助甲方开展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开展知识产权培训,指导辖区内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工作制度;
4、每2个月向…区知识产权促进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情况一次。
四、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知识产权合作协议书范文3甲方:
乙方:
双方本着服务教学,满足产业需求,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集成各类资源,提升创新能力为目标,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同意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基础上建立全面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双赢。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达成以下协议:
一、 合作原则
落实国家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科技创新,提高学生创新意识和学习兴趣,充分利用科学研究院技术、人力等资源以及先进成熟的技术成果,利用学校的专业条件,提高教学的科研能力,将科研成果尽快地转化为生产力,双方发展各自优势,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全面合作,共同推进科研单位与学校的全面技术合作,形成专业、产业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努力实现“产学研合作、产学研共赢”。
二、 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 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为乙方的长远发展、战略定位、提高学校在培养学生自主创新意识和能力提供技术支持,促进教学创新意识的提高和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2、根据乙方的需求,可协助乙方做好编制知识产权的发展规划,并指导学校在知识产权发展规划的实施,双方建立定期协商机制,研究解决合作过程中存在问题,为今后的长期合作及时作出相应的决策。
3、帮助乙方进行学生就业安排和新技术推广应用。
4、协助乙方做好企业所需人才的培养、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5、根据乙方的要求,在可能的情况下,派出有丰富经验的研究人员参与学校的知识产权教学研究和管理工作。
(二)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充分利用学校的教学优势和地理条件为甲方提供良好的科研试验条件和科研基地,并合作共建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在不影响教学正常活动的情况下,为甲方科研实践活动提供方便。
2、优先接纳甲方毕业生进行生产实训和就业。
3、接受甲方教师到企业进行生产实践,为甲方进行科学研究提供良好的生产试验条件,合作完成科研任务。
4、为甲方的专业设置、人才培养目标、学生的知识和能力结构、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出建设性意见。
5、根据乙方的具体情况和甲方的要求,推荐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作为甲方的兼职教师。
6、配合甲方人才培养及专业设置等项目的市场调研,及时向甲方提供行业最新的市场信息。
三、合作期限
合作时间自签订协议之日起有效,合作过程中需增加条款项目或终止合作,可根据双方的合作意愿和实际情况,商定签署新的合作协议或终止协议。
四、其他
1、合作期间双方共同保守合作项目及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2、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可协商签订更加具体的但项目协议。
3、其他未尽事宜根据双方再行协商。
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保存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时代金融》编辑部
安邦咨询(本刊整理)
在9月举办的第11届中国——东盟博览会上,中国企业推出了北斗卫星增强基站、无人机、无人船等产品,成为展会上的一大亮点。在此期间,中方通过举办中国——东盟北斗技术转移研讨会,展示了北斗技术转移成果、应用成果以及应用前景,为北斗导航系统在东盟国家拓展市场创造了良好的基础。
北斗卫星定位系统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研发,迄今已成功发射二代导航卫星16颗。2012年,北斗导航服务范围成功覆盖中国及东南亚地区。2013年,中国提出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全球覆盖的发展目标,把东盟纳入北斗现阶段重要的服务对象名单。经权威测评表明,北斗卫星系统在低纬度东盟地区的精度与性能,全面优于美国gps等全球3大卫星系统,而东盟国家对卫星导航与位置服务的需求十分广阔。
目前,北斗卫星定位系统在泰国、缅甸、老挝等东盟国家已有应用。在本届中国——东盟博览会上,中泰两国签署了合作条约,未来三年在泰国境内建立220个地基增强站。届时,北斗在泰国的定位精度可达厘米级。泰国政府对北斗系统的定位精度和速度感到十分满意,并认为两国在北斗方面的合作是科技转让和共同开发的关系,这有助于该系统的进一步发展和应用。根据计划,2020年之前中方将协助东盟十国建立1000多个北斗地基增强站。届时,中国和东盟将共享同一套卫星定位系统,这对双方打击跨国犯罪、促进经贸交流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
除建设地基增强站外,中国和东盟在北斗卫星定位系统的技术合作上也取得了进展。9月11日,中国卫星导航定位协会(中位协)与新加坡经济发展局签署了《建立卫星导航位置服务卓越创新合作协议》,将在新加坡成立“卓越创新中心”。该中心将以北斗时空信息服务体系为中心,围绕导航应用技术,重点解决关键共性技术难题,实现重大技术集成和行业应用示范。同时,立足新加坡国情和实际需求,构造开放式的产业体系结构,打造强大时空信息服务平台,促进新加坡经济和社会发展。
新兴市场 初战告捷
过去几年,中国移动互联网呈现飞速增长态势,引发了继PC互联网之后的第二次浪潮。有数据显示,中国的手机上网用户数已突破4亿,成为全球最大的移动互联网市场,同时智能化的普及正在加速。目前UC浏览器的总用户量已突破3亿,成为全球用户量最大的手机浏览器,而Android月活跃用户2011年增长更是超过10倍,目前Android月活跃用户数已突破5000万。“现在全球每天激活的Android设备有100万,其中20%在使用UC浏览器。”
蓬勃的市场使中国在全球移动互联网格局拥有先发优势,同时复杂的产品技术环境和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使中国市场磨练出来的产品在海外市场上同样具备竞争力。以UC浏览器为代表的国际化先锋已经初战告捷,据记者了解,截至目前,UC浏览器的海外活跃用户已突破4000万,7种国际语言版本,覆盖150个国家和地区,并在超过6个国家市场份额超过10%,在全球第二大人口国家印度,市场份额超过20%。俞永福指出在印度市场的成长得益于去年11月UC在印度平台的建立。“直接在当地运营,我们可以更近距离地了解用户需求,改善产品体验,促成与当地合作伙伴更紧密的合作。”
走出去 请进来
“下一阶段UC将着力扩大自己在新兴市场的优势,同时今年还准备在美国正式建立运营平台。而除了产品和服务的本地化,UC还将积极利用自己的全球布局和在新兴市场的优势,打造‘走出去’和‘请进来’的移动互联网全球化枢纽。”俞永福在演讲中阐明了UC优视新的国际化定位,他相信UC全球化的市场布局和在新兴市场Top级移动营销推广渠道地位,再加上全球超过5000合作伙伴资源和丰富的海外发展经验,能够给那些有意出海淘金的中国公司,带来最实际的帮助。
同时,在当天的论坛上,UC优视与美国知名应用开发商Evernote签订了全球产品技术合作协议,共同开发全球市场。据记者了解,最新的UC浏览器国际版(iPhone版本)中,除了完全针对欧美用户设计之外,还整合了Evernote服务,用户不用切换软件,就能将网页内容一键存储到自己Evernote账户上去,据了解,这一服务也将很快落地UC浏览器的中文版本。俞永福表示,UC希望能够利用类似与Evernote的合作,发挥自己在新兴市场建立的市场优势,推动世界范围内优秀的移动互联网产品和服务在这些地区更快、更好的落地。
促进合作 抱团出海
论坛当天,UC优视还联合Evernote、InMobi、新浪、搜狐、凤凰等一批国内外优秀企业,组建了业界首个移动互联网全球化组织——GGL联盟,以期共同开拓全球市场。
业内人士指出,互联网产品和服务在全球化过程中,往往会遭遇本地化瓶颈。不少国际互联网巨头折戟中国,还有以百度为代表的中国公司“出海”受挫都有这方面原因。俞永福认为,UC之所以没有重蹈前人覆辙,除了将自己的产品和技术优势在海外得到了很好的发挥,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本地化,只有做到全球化思考,本地化执行,才能让你的产品和服务真正被当地认可。
纵观UC在中国的合作伙伴,包括三大运营商和几乎全部的国内外终端品牌,同时还与大量的互联网内容和服务提供商进行了产品端的合作。比如与安全厂商合作推出解决上网安全问题,与中国银联和支付宝战略合作,推动移动支付落地等等。可以说,正是合作使UC的产品和服务得到了更多用户的认可与支持。未来UC的目标就是将在中国的成功模式全球复制,在把自己变成当地公司的同时,帮助其他企业更快、更好地实现本地化,推动优秀的移动互联网产品和服务在全球范围内的落地。
对 话
技术、专注、合作
UC的核心竞争力
记者 UC这次进军海外,最大核心竞争力在哪儿?
俞永福 UC的竞争优势有三:第一,技术。未来十年移动互联网所有平台型公司依靠第一件事情是技术,没有武功绝难成功。所以UC自2004年至今在产品和技术方面始终占公司80%以上的投入。第二,专注。很多公司做了很多产品,可能几万人的企业有几百个产品,管理层再重视任何一个产品,其花在上面的时间、精力永远有限。对于UC来讲,手机移动浏览器是我们的主业,所有同事会花更多精力。重要的理解是专注而专业。第三,合作。不搞封闭,将UC做成开放的生态系统,跟所有合作伙伴共赢,这就是UC的三点竞争优势。
记者 对于刚刚成立的GGL联盟,将会在哪些方面展开合作?
俞永福 各自的产品靠各自,这件事情谁也帮不了忙,新浪的产品、搜狐的产品、凤凰的产品、Evernote的、UC的各自靠各自,我们可以共享的是两件事情,第一是有形的产品,一个是无形的经验,这就是GGL能够分享的价值。
记者 手机浏览器作为移动互联网的重要平台,您认为在未来会有哪些发展趋势?
关于Jeep国产基地的选择,最近媒体曝出了两个截然不同的版本。
有媒体从长沙市政府相关部门获悉,Jeep国产最终将落定长沙,在广汽菲亚特投产,广汽菲亚特股东双方广汽集团和菲亚特集团将择日签署协议。而根据AutomotiveNews报道,一直争议不断的Jeep车型的国产化取得关键性进展。最新得到的消息称,广州已经最终成为了吉普车型的投产“落脚点”。
但无论长沙,还是广州,目前都没有百分之百的把握。去年夏天,在广菲首款车型下线时,菲亚特-克莱斯勒CEO马尔乔内曾首次公布Jeep品牌会在2014年实现国产。当时业界一致认为,马尔乔内的表态意在力挺广汽菲亚特项目。未曾想,今年6月老马口风大变,称“或将在中国寻找新的合作伙伴生产Jeep。”是广汽菲亚特首款国产新车菲翔折戟让老马失去信心,还是菲亚特认为,有必要学习丰田和大众,在中国市场重玩“一拖二”的游戏?
有媒体曾就上述言论向菲亚特-克莱斯勒亚太区求证,对方回应称:“老马只是给出一种可能性,菲-克联盟根据中国产业政策还可以拥有一家合资企业,并不是有什么实际动作。”
由于菲亚特与克莱斯勒在全球启动共享平台战略,新投产的Jeep车型也有望与菲亚特菲跃共线生产,以控制Jeep国产项目的投资成本。根据设计,广汽菲亚特长沙基地初期产能是30万辆,顶峰可达50万辆。随后,菲亚特和广汽多位人士都曾明确表示Jeep会在广汽菲亚特体系内生产,只是地址尚未确定。
马尔乔内的上述表态,为Jeep借道广汽菲亚特项目在长沙投产的预期平添了几分不确定因素。当时,马尔乔内在接受外媒采访时还称:“已经有多家(中国)企业表达了合作的意向。”但他补充道,当前菲亚特-克莱斯勒尚未同Jeep在华项目的潜在伙伴展开正式谈判。
在此之前,业界的一致预期是,跟菲亚特一样,Jeep国产项目铁定落户广汽。尤其在今年年初的底特律车展上,广汽与克莱斯勒甚至为此签订框架协议,双方将在乘用车制造与销售领域在华扩大合作,广汽同菲亚特-克莱斯勒合资子公司广汽菲亚特将投产Jeep品牌。
广汽高层表示,截止目前,广汽集团与菲亚特方面尚未就Jeep国产地址达成具体协议。至于此前被媒体猜测为菲亚特与湖南省政府签订的Jeep国产项目合作协议,一位当时在场的长沙经开区人士向媒体表示,那只是一份技术合作的框架协议,并不具备实际效力。
按照菲亚特-克莱斯勒首席执行官马尔乔内的“复兴计划”,到2014年菲亚特-克莱斯勒全球销量总和将达到550万辆~600万辆,其中中国市场将占50万辆。有分析指出,在中国国产吉普车型成为了马尔乔内复兴计划中的关键一步。不过,市场留给Jeep的时间和空间已经不多。近些年来,国内SUV市场异军突起,2012年,Jeep的增速达到了107%。目前,中国已成为这个品牌在北美之外的第一大市场。但不可否认的是,在中国SUV市场火爆的同时,是众多厂商和产品的导入,SUV市场的前景已远不如前些年光明。
与此同时,重新回归中国的菲亚特品牌并没有达到理想的增长速度。数据显示,按现有14万辆产能计算,广汽菲亚特长沙工厂的产能利用率勉强达到三成。对于广汽菲亚特而言,Jeep落户长沙将大大提升其产能利用率,从而填补闲置产能。同时,广汽菲亚特的扩产计划再次启动,更为Jeep国产提供了充裕的产能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