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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 审计与财务报表 审计
纵观国外内部控制审计的实施效果,实施双重的审计制度,在给企业带来巨大收益的同时,也会大幅度增加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成本。如何实现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的有机整合,进一步提高审计效率,降低审计成本,是确保内部控制审计顺利实施的关键。
一、整合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的现实性意义
(一)有利于提升企业的审计效率,确保财务报表的可靠性
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虽然是审计的两种不同方式,但二者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性质相同的业务,都是为了合理保证和鉴证责任方的认定。财务报表审计是由注册会计师参照相关审计准则的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报表信息的合法性和公允性经过特定的审计程序和方式所提出的审计建议,从而进一步提高财务报表的可靠性。在进行财务报表审计时,需要企业的管理层认真认定报表中所反映的各项交易事项、会计处理及账户余额等事项,主要是注册会计师对管理层的认定和声明进行审计的过程,虽然高于管理层认定但却无法有效鉴证财务报表信息的绝对可靠性。内部控制审计是企业委托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及运行的有效性进行鉴证并发表审计意见的一种审计活动,内控审计更多的是依靠企业管理人员应该充分熟悉企业的相关运行和管理内容,能够将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可靠性和完整性详细阐明清楚,科学认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程度,再经由注册会计师针对相关的内控认定和说明部分的内容进行相应的审计。将两者有机结合,有助于提升企业的审计效率,确保财务报表的可靠性。
(二)两者相互补充,有利于降低审计风险
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在内容上具有十分密切的关联性,这种内在的关联性实现了两者间的相互支持和有效补充,财务报表审计结果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为审计人员认识到内部控制中可能会存在的一些漏洞环节,而内部控制审计的结果可以帮助审计人员及时优化和改变审计计划和程序。将二者进行有机整合,一方面可以大幅度降低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量,控制运行成本;另一方面,可以大大提高审计效率,降低审计面临的风险。此外,在审计过程中所收集的证据和进行的测试对两种审计活动都适用,是一种经济可行的兼顾审计方与被审计方共同利益的合理模式。
(三)节约审计资源,提高审计质量的必经之路
在财务报表审计中,注册会计师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进行了解,并进行相应的风险评估,确定进一步应该执行的审计程序,并在必要情况下实施控制测试来完善实质性测试程序的实施效果,从而能够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财务报表审计中的一个必要阶段就是了解和评价内部控制,两者在审计程序上存在着相关性,相互融合,因此能够共同利用和分享工作成果。
内部控制审计中根据财务报表审计中风险评估对企业环境的证据及通过重大程序发现的具体错报等收集到的有关信息,可以有针对性地选择实施控制测试,这样可以通过财务报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错报,明确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重大缺陷,可以及时为内部控制审计更改审计计划和审计程序提供线索。
二、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实现整合的有效途径分析
(一)多途径的充分了解被审计企业及企业内部的环境
要想有机整合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就必须按照风险导向审计方法的原则,通过多种途径对被审计企业及其内外部的相关环境进行了解,明确出被审计企业所面临的风险,这是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进行有机整合的必要前提。此外还应注意,内部控制审计在了解被审计企业的内部环境时比财务报表审计要求更高。当前我国企业所使用的《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从内部环境类、控制活动类及控制手段类将指引分为三大类,为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提供了可靠的参照标准,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这种指引分类详细地了解企业的内部控制情况,内部控制审计的成果可以被财务报表审计中充分利用,以了解企业的内部控制情况。在实施审计整合时,如果是由统一业务组来执行,在审计过程中只需要执行一次即可;如果是由不同业务组执行审计业务时,可以通过加强沟通的方式来了解对方的情况。因此,充分地了解被审计企业及相关的内外部环境情况,是有效整合得以进行的基础。
(二)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测试
内部控制审计的核心程序是控制测试。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明确提出要求,财务报表审计在特定的情况下必须进行相应的内部控制测试,尤其是在对重大错报风险急性评估认定时,或是当单一采用实质性程序无法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时。对企业在相关期间或时间内的运行有效性进行测试控制,实质上是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实施审计。因此,内部控制测试环节是实施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整合的关键环节。在整合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测试时,首先要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的意见提供有效的支持;其次要通过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控制风险的评估结果进行有力的支持。在测试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如对适当人员进行询问、认真观察经营活动及对相关文件进行检查等。因此,在整合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还需要有补充控制测试的范围,以获得足够的证据支持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
(三)有针对性地选择实质性分析程序和细节测试
实质性分析程序和细节测试是财务报表审计中实质性程序所包含的两大内容。二者对于整合两种审计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所谓的实质性分析程序主要是通过对数据间的关系进行研究,从而对认定的准确性进行科学的评价,主要适用于特定时间内存在可预期关系的大量交易。细节测试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及列报认定中所采用的一种主要的测试,能够直接识别出财务报表是否存在重大的错报,采取实质性分析程序的前提条件是要具备真实可靠的数据,而这些数据的真实可靠性又取决于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程度。因此,当内部控制审计的结果只关系到财务报表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缺陷时,财务报表审计就不必采用实质性分析程序,而应相应的采取细节测试。当内部控制审计结果证明财务报表层次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完全失效时,则不必再进行细节测试,可以直接采用实质性分析程序。实现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有机整合,必须采用合适的实质性程序,才能实现二者的有效整合。
三、结论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是相互区别但又紧密联系的两项业务,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两者的结合既提出了必要性,也提供了一定的现实性基础和依据。两项工作的不同点在于一个是监督审计工作的过程,一个是对审计结果进行鉴证。企业各相关管理者和决策者只有熟知二者的内在逻辑关系,才能将其进行有机整合,真正实现审计的终极目标,才能达到相互利用证据、相互印证结果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大幅度提高了审计效率。整合审计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注册会计师审计财务报表的策略,因此,应加强会计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的沟通,强化内部控制的审计策略的实际作用和历史地位,并要求企业应加强对相关审计专业人才的培养,从而真正发挥出内部审计在企业发展战略中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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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同等重要(一)提高审计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内部控制审计主要是通过对审计从业人员的识别能力情况进行监督控制,对其在列报、识别财务资料以及相关审计业务方面的操作方法进行科学的审计,并且及时对相关从事人员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或者失误进行公正的评价,同时能够给予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审计方面的建议。财务报表的审计过程中,审计从业人员则对财务报表的实际情况进行有效检验,根据自身会计专业能力对财务报表中的每一项内容存在的问题或者细节失误进行严格的审计。所以,内部控制的审计和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都是针对财务报表的内容进行审计,对其重要性的审核判断开展工作,两者在审计过程中同等重要。(二)测试内控效果所运用的方法相同(一)提高审计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内部控制审计过程要求审计从事人员要对内部控制的工作设计存在的合理性和时效性进行有效判断,并且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所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审计意见。在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审计从事人员则需要对整个财务工作过程和其他相关的经济业务等方面内容进行充分的了解,在此同时,要对其内部控制效果进行合理测试,以此基础作为最终审计意见依据。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都需要通过询问、检查以及测试等方式对于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与有效性进行判断和分析,并都需要取得相关的审计证据,最后通过审计流程和系统的审计方法相结合,对内部控制运行结果进行审计。所以,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对进行内部控制有效性测试的时候所运用的方法是存在相似性的。(三)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都具有风险导向理念(一)提高审计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都具有风险导向理念,财务报表审计在对审计企业进行评估的时候会用风险导向理念审计模式,在对财务报表审计大体掌握基础上,对财务报表情况会出现错误的风险进行审计,如审计从业人员没有按照设计好的流程对重大事项错误风险判断,整体上采取的相应措施就未能降低审计风险。内部控制审计采取内部系统化的审计方式,由审计从业人员对于内部控制的风险进行有效评定,从财务报表的系统层面出发,结合企业的整体运行情况,对整体经营情况进行有效评定,最后确定财务的问题或者错误产生的根源。内部控制的审计也是通过模拟测试形式,对企业财务进行控制表现出了风险导向理念,和财务报表审计一样都存在风险的导向理念。
二、内部控制审计的理论基础及其制度规范
(一)内部控制审计的相关理论基础主要有声誉理论、受托责任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一)提高审计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声誉理论主要是反映个别主题的信息质量的传播信号,是各企业历史演变沉淀积累而成的,通过不同路径在公众中进行传播,致使企业拥有了自身独特的评价特征。在不同的领域里,学者们对于企业的声誉问题看法不一。有的学者认为,企业声誉关乎着企业的发展,是企业发展壮大的主要因素之一,也是企业发展看不到的而拥有无形资源。一方面,良好的声誉会给企业带来很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不良的声誉则会使企业在经济发展上受到一些阻碍。经济专家在资源整合及信息收集的过程中,发现声誉对于一个企业的经济发展有多方面的影响,在市场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对声誉如何形成机制进行研究,从而慢慢形成了声誉理论。由于声誉的信息会在不同的利益市场的相关方或者多方之间传播,为防止企业信息在传播中信息的真实性被他人扭曲,更利于企业信息的透明化,更能明确信誉对企业在发展中的长期影响,多数国家企业在内部控制管理信息的披露上,实行强制性的审计制度。在此制度管理控制下,内部控制管理好的上市企业更愿意选择实力较强、规模较大的会计事务所来进行审计。另一方面,能提高公司在经济市场的声誉,还能提高向公众和监督部门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财务信息的可信度,作为受委托专业会计审计单位也能证明自身拥有专业声誉影响力,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会更加细心和谨慎,工作态度会更加端正,避免因审计工作质量与企业实际财务状况有所出入而导致声誉受到损失。所以,声誉的机制设立从双方的利益以及内部控制审计质量考虑都有利于其理论发展。(二)受托责任理论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的产物就是受托责任理论。当公司财产所有人不再直接从事管理以及相关经营活动但依然拥有此财产的所有权时,所有人为了能够使资产保值、增值,将经营管理权全权委托他人,就导致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别在不同的利益相关人员掌控中,因此这种委托与受委托经济责任关系形成现代企业治理的主要受托责任理论基础,这也是受托责任理论的核心。其根源是委托方与受托方利益目的不同,委托方让企业资产保值和增值,受委托方实现经营绩效利润最大化和经营成本最少化,只要双方利益不冲突,双方就不会出现矛盾或者纠纷。公司财产所有人将其资源交付于委托方进行经营管理,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合约明确双方义务和权利。受委托方应按照规章制度科学有效经营管理委托方财产资源,并定期向委托方进行经营业绩和财务报告,要维持好双方委托责任关系,就必须从外部审计角度对财务进行检查和监督。只要企业不断完善治理、正常合法经营、资金链完整,受委托方责任就会向外不断延伸,审计业务就要不断改革创新,推动审计方法向更多发展。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壮大,企业存在的问题会受到公众更多关注,公众对于传统的财务报表审计披露的信息采信度更高,仅从受委托责任关系来了解公司财务状况是不够的,还要对内部控制信息全面了解,再对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信息进行全面有效管理,才能使企业最大程度展现出全面经营状况,防范企业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三)信息不对称理论(一)提高审计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随着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企业经营利益出现偏差,企业的经营者与企业的所有者所获取的信息出现不对称。作为企业所有权人的权益者,能够制定相关运营政策、管理模式、经营思路,对委托企业内部进行高效管理与控制,在获取企业信息上占有绝对的优势,但企业的所有者只能获取人所报告的间接信息,处于劣势,因此就会在企业利益分配中出现欺诈或者伪造情况。要解决这个信息获取的优劣失衡和利益分配不均的情况,就通过第三方对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效果进行监督和审查,并将审查鉴定的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以及真实性的信息及时披露,有效防止人对企业经营状况存在的问题进行掩盖、伪造或者是欺诈。并要促使第三方保证内部控制审计、监督中保持公正、公允和真实。由于存在这种内部控制信息不对称性,促使内部控制审计的产生和发展壮大。
三、由内部控制审计提高财务报表审计质量的建议措施
审计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以及职业素养的高低,直接决定内部控制审计的质量,也间接与企业财务报表的审计有很大关系,为了保证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整体提高相关审计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是必不可少的。要提高内部审计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和职业素养,首先要选聘系统学习过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和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从业人员,要对相关审计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进行考试,对其进行面试,综合选取优秀人员。其次,进行针对性的专业技术和职业素养培养。会计师事务所除对审计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专业知识教育外,还要进行职业道德和从业素质两方面教育,通过培训后再投入审计工作,并要在审计工作中不断积累经验。对于工作疏忽或者出现审计失误的,要对其进行正确指导和工作失误记录,防止今后再次发生。对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做到有目的性、严谨性和逻辑性。在审计工作期间,还要不定期进行系统知识与职能素养的巩固培训,提高审计从业人员自身分析能力、判断能力和执行能力。不仅要在审计效率上要有所提高,而且在审计质量上做到精准无误;不仅要提高自身审计工作的业务能力,同时要更好促进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发展。
四、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审计的政策规章和业务流程
从当前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相关政策、规章来看,还存在一些问题,还欠缺完整性,特别是《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政策对于内部的审计工作的范围权限不够明确,少数企业的企业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只是简单财务报表以及相关的内部控制工作,对于内部控制审计范围、界限是模糊状态。另一方面,企业内部制定的内部控制审计相关的规章、政策只是形式上的,对于实际情况和现实的内部操作根本无法有效实施控制。因此,完善当前企业内部控制审计的规章、政策是很有必要。一方面,要提高企业领导层对于内部审计工作性质的全面认识,减少其在没有完整的内部控制审计规章、政策的规范下出现伪造、隐瞒情况,提高领导层对企业真实经营情况进行如实报告的责任;另一方面,企业应积极系统完善内部审计工作的规章、政策,合理科学地进行经营管理,为全面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而不断努力。
五、合理规划内部控制审计的范围和人员安排
对审计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的执行效率以及工作态度进行评估,对于能力较强的给予奖励措施,而对于效率较低和工作态度不积极的审计从业人员给予适当的批评纠正,再结合内部审计从业人员的能力,合理规划其审计工作范围、审计对象,使得从业人员之间在配合上发挥最大的工作效率,提高内部审计质量。对于原来留存的工作,审计人员之间也要详细和谨慎地办理完交接工作,保证企业内部的控制审计工作准确、真实、有效。
六、科学测评内部控制审计从业人员工作效率
审计从业人员在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时,都需要按照基准日对从业人员的工作有效性实行评估,不仅对财务审计报表的整体内部控制的效果提出有效合理建议,而且还要对于整个内部控制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科学合理解答分析,找寻出问题的根源所在。在内部控制审计工作期间,审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工作测试,同时还要提出相关的工作意见,并且能有效实施执行,保证企业审计工作质量有明显提高。
总之,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经济发展显现多样化和复杂化,对于内部控制的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的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而作为市场的主体企业,所面临的市场经济竞争压力不断加大,面临的融资渠道也越来越广。企业在面对高竞争力的经济市场,要不断加强自身技术创新,提高自身产品质量与服务水平,也要对内部加强管理与控制,提高财务报表审计质量,以保证企业未来快速、稳定健康发展,得到市场的肯定。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两者存在着许多共同性,因此两者间的相关性是紧密的。在内部控制审计相关理论基础上会发现,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直接受到内部控制审计的影响,而本文所重点提出的相关措施建议,正是当前企业内部控制审计问题的根源所在。
作者:李进 单位:长沙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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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与《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错误与舞弊》进行对比分析,解析了现行审计准则的发展变化,并由此分析提出现行准则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
关键词 :审计准则;对比分析;舞弊
一、1141号准则与8号准则对比分析
财政部在2006 年2 月15 日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财会[2010]4 号),其中《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 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于2007 年1 月1日起执行,它将取代1996 年颁布的《独立审计准则第8 号—错误与舞弊》,并且,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10 年11 月1 日修订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 项准则(财会[2010]21 号),自2012 年1月1 日起施行。新准则采用了国际审计准则的基本原则和程序,体现了与国际审计准则的趋同。新准则缜密的框架和体系能指导注册会计师更好地识别、评估和应对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与8 号准则相比,明显更为系统、完善,其主要变化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体系框架对比
原准则共六章二十五条,新准则扩充到五章五十二条。新准则删除了原第五章“错误或舞弊对审计报告的影响”,并且对原准则其他章节的内容有了进一步丰富,采取章和节并用的形式,使准则整个体系更为系统,思路更为清晰。
(二)目标对比
新准则将其中“会计报表审计”改为“财务报表审计”,这是新准则的一项重要改动,体现了制定新准则的基本目的,即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在其他准则中也都遵循了这一变化。因为会计报表不等于财务报表,原准则中所指的“会计报表审计”实质上是财务报表审计,而非“会计报表审计”。
(三)内容对比
新旧审计准则在内容上的主要变化有:
1.在第一章总则中,将原准则第二章“一般原则”中被审单位管理当局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并入了总则中。
2.1141 号准则中删减了原准则第三章的内容,仅保留了有关职业谨慎的要求,代之以第四章“要求”中的第一节“职业怀疑”,即从原来的“职业谨慎”上升到“职业怀疑”。1141 号指出“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整个审计过程中保持职业怀疑,认识到存在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可能性,而不应受到以前对管理层、治理层正直和诚信形成的判断的影响”,相比8 号准则要求更为严格,强调注册会计师应秉持质疑的理念,具有批判和质疑的精神,摒弃“存在即合理”的逻辑思维,寻求事物的真实情况。由上可知,职业怀疑是职业谨慎的进一步提升,比职业谨慎的要求更高。
3.1141 号准则更强调“重大错报风险”的概念,而不是原准则中第十三条提到的“重要性”概念,这是风险导向审计的一个体现,即重大错报风险体现的是对重大错报的不确定性的计量,而重要性是对程度或规模的计量,也就是可容忍错报。显然,可容忍错报并不是审计风险模型中的一部分,但只有联合可容忍错报和审计风险模型因素才能确定计划所需审计证据。
4.1141 号准则还补充规范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以及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和与管理层、治理层、监管机构或其他相关各方就舞弊事项进行沟通的情况,将以上内容形成工作底稿。这不仅可以有助于注册会计师搜集审计证据,识别与舞弊相关的重大错报,还可以在未来可能出现的诉讼等法律纠纷中为注册会计师是否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工作做一个很好的佐证。
(四)小结
从以上对1141 号审计准则和8 号准则的对比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现行审计准则在制定时,充分借鉴了国际准则,充分实现了国际趋同。而且,新准则在写作思路上更为清晰、连贯,采用章节形式,增强了其理解性和可操作性。在内容上,也充分丰富了原准则的规定,使条款变得更为缜密、科学、全面,更好的指导执业人员。
二、现行准则1141号存在的问题及其建议
尽管,前文中已提到更新后的1141 号准则在各个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改变和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就此,本文提出以下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首先,1141 号准则直接删除了原8 号准则中的第五章“错误或舞弊对审计报告的影响”,不再对审计人员应发表的审计意见类型进行明文规定,体现了一定的灵活性。但是本文认为,在现代审计风险日趋增长的现实情况下,对审计人员有关发表审计意见的规范还是很有必要的,这一方面可以给注册会计师原则上的明确的指导;另一方面,可以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注册会计师对其发表的审计意见的责任,避免某些注册会计师可能由于自身客观因素或利益诱惑等原因而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并企图以准则为借由逃避法律处罚。所以本文认为,应该将原8 号准则中第五章的部分加入新准则中,而且也可以使现行准则的逻辑更合理、紧凑。
其次,对于集思广益、共享经验的问题,决不应仅仅局限于项目组成员之间,而应该推广到前后任注册会计师之间、项目组与外部专家、项目组与被审单位内部审计人员之间(当然,这些共享都应该保持一定的范围,针对不同的情况不同对待),共享数据资源,分享各自的审计经验,不能以保密为借口,导致资源和成本的浪费。最后,本文认为,在准则中,可以增加这样的规定,对被审单位的信用程度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信誉、声望依据一些预定的设计指标分别建立一套评价体系(比如,可以分为五个等级,即AAA 级、AA 级、A 级、B 级、C级),这样可以为审计业务提供更多信息的参考,而不仅仅局限于财务指标或数据信息,以此在一定程度上对舞弊进行量化,使评判舞弊行为趋向客观性,减少舞弊发生的可能。甚至还可以将这个评价体系与审计业务的收费标准挂钩,比如:AAA 级的客户审计费用可以设定的低一些,以此类推;而对AAA 级的会计师事务所则可以由相关部门给予一定的奖励(物质方面如发放一定的补贴等,或精神方面如颁发荣誉证书、奖杯等)。
三、总结
本文针对3个方面作了详细对比分析,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关于舞弊风险因素和职业谨慎与职业怀疑的转变分析。本文以理论视角合理、恰当地提出了现行准则1141 号可以改进和完善的3点建议。值得说明的是,其中有关增加审计意见类型规定的建议,以及有关建立一套评价体系的建议切实可行并具有一定的创新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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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会计专业 审计学课程 教学改革
一、会计专业《审计学》课程教学目标定位不准确
《审计学》课程是高校会计学专业开设的一门专业核心课程,其教学目标一直被定为会计专业知识的补充,是会计学的延续与发展。会计学课程的设置从广度上、层次上都做过多次的调整,但对《审计学》课程的设置一直未有大的突破。很多高校的审计学课程只开设《审计学》一门课程,只注重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理论与实务,政府审计、内部审计的教学内容较少甚至没有。开设此课程仅为使学生理解审计的基本理论与基本方法,远远无法满足对审计人才培养的需要。会计学专业的学生审计能力培养受到很大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生就业范围的拓展,难以进军审计就业领域。
二、会计专业《审计学》课程教学中存在问题
(一)《审计学》课程教学内容存在的问题
很多高校会计学专业开设的《审计学》课程,在教学内容上侧重于独立审计,忽略了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的教学内容,一直以来这种教学内容的安排已成趋势。审计监督体系中,独立审计、国家审计及内部审计三者既相互联系又各自独立、各司其职。三者在不同的审计领域不可替代,不存在主导和从属关系。特别是近年来,国家审计在加强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发展,推动依法行政,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对社会的影响也空前提高。会计学专业学生的审计知识结构欠缺,势必影响审计人才未来的潜能发挥。
此外,很多高校会计学专业开设的《审计学》课程,在教学内容上侧重财务报表的审计,很少甚至没有涉及财务报表审计之外的特殊领域审计、审阅业务及其他鉴证业务的内容。
(二)审计学教材存在的问题
目前很多高校以注册会计师考试用书作为审计教材,缺乏教科书应有的连贯性、系统性、通俗易懂等特征,并不适宜作为教材使用。还有一些高校的审计教材以审计准则为导向,而审计准则是用来指导审计人员执业的行为规范,课程教材如以审计准则为导向,会使审计学的基本理论关系难以讲授清楚,其思路也不符合审计学教学规律。
此外,审计学教材普遍存在内容繁琐枯燥,理论文字叙述过多,缺乏案例分析等问题。随着审计领域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涌现,审计学教材往往难以跟上经济发展、法律更新等审计环境的变化,审计的教学内容与现实的审计实务存在脱节现象。
(三)审计学教学方法存在的问题
很多高校审计学教学方法,仍以“讲授法”为主,教师课堂上讲,学生被动地听,审计实务判断技巧得不到锻炼与提高。学生也习惯这种满堂灌的教学方法,学习的主动性差,很多学生缺乏独立思考和自己动手解决问题的能力。
“重理论,轻实践”问题依然严重,高校从事审计学课程教学的教师大部分是“从校门到校门”,缺乏审计实践经验。同时,审计模拟实训和审计学教学案例资源严重匮乏,审计校外实习实训基地没有建立或没有真正发挥作用。
三、会计专业《审计学》课程教学改革的措施
(一)教学目标的重新定位
随着注册会计师审计、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的发展,审计正面临着日新月异、纷繁复杂的社会经济环境,审计人才需要量迅速增多,而对审计人才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审计学》课程作为会计专业的核心专业课,其教学应从单纯技术教育转向全面的素质教育,注重学生应变能力、决策能力、逻辑判断等审计思维的培养。《审计学》课程教学目标应重新定位,将其由会计专业知识的补充转向为审计胜任能力的培养。使《审计学》课程的教学满足社会对审计人才的需要,同时也促进了会计专业学生的就业。
(二)构建四位一体的教学模式
构建理论、实践一体化的审计学课程教学新模式,即课堂案例教学、审计软件应用、校内审计模拟实训、校外顶岗实习四位一体。
课堂上引入案例教学,有利于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通过具有示范性和代表性的案例分析,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审计软件的应用可以使学生掌握各类审计工具以及查询、查账、报表等功能的使用,掌握计算机辅助项目的管理,制作与编辑工作底稿,并在审计作业软件的环境下出具审计报告。在校内开展审计模拟实训,设计仿真的审计执业氛围,让学生进入真实审计情境,模拟财务报表审计执业全过程,锻炼学生实际操作技能和综合分析的能力。校外顶岗实习,学生在实习基地,理论联系实际,全面接触审计业务,提高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为将来就业做充分准备。
(三)整合教学内容
《审计学》课程的教学内容在以注册会计师财务报表审计为主的基础上,从审计流程上兼顾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使学生掌握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内容与方法,同时熟悉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审计流程,以适应不同类型的审计执业需要。
为适应审计主体执业范围的外延扩展需要,《审计学》课程的教学内容可以适当增加财务报表审计以外的特殊领域审计、审阅业务及其他鉴证业务,以及相关服务业务。
(四)加强教材建设
《审计学》课程应加强教材建设,教材的架构、逻辑要安排合理,突出审计的基本理论与方法,而不是具体的执业指导。教材的编写应与时俱进,融入最新的会计准则、审计准则、税法等内容,教材内容应充实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除课堂理论教材外,还应注重相关辅助资料的建设,配套相应的《审计案例》《审计学教学参考》和《审计学学习指导》等辅助教材,实现各类教材内容与功能上的互补。
(作者单位为南昌工程学院经贸学院)
参考文献
[1] 时现.全国高校审计学课程组与教材建设论证综述[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6(1).
一、框架结构对比
原准则共六章二十六条,新准则扩充到七章三十七条。新准则取消了原第二章“一般原则”这一较为模糊的概念,代之以“管理层遵守法律法规的责任”一章,并新增了第六章“解除业务约定”。
二、制定目标对比
新准则将其中“会计报表审计”改为“财务报表审计”,这是新准则的一项重要改动,体现了制定新准则的基本目的;在其他准则中也都遵循了这一变化。因为会计报表不等于财务报表,原准则中所指的“会计报表审计”其实是财务报表审计,而非“会计报表审计”。
三、适用范围对比
原准则主要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时,检查和报告违反法规行为的责任和做法。但同时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而新准则规定:“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本准则不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接受专项委托审计并报告被审计单位遵守特定法律法规的业务。”明确了不适用的情况,即专项委托审计。
四、基本概念——“法规”与“违反法规行为”
原准则第二条对“法规”作出了定义,是指“除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之外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新准则第三条则定义了“违反法规行为”:是指被审计单位有意或无意地违反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之外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这里有必要对“法规”的定义作些说明。
英、美等国及国际审计准则定义的均是“违反法规行为”(英文为noncompliance或illegal acts),新准则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定义了“违反法规行为”。
关于“法规”的定义,主要考虑到: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财务会计法规是财政部颁布的部门规章,属于法规的范畴。而在英、美等国,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属于民间颁布实施的行业规则,不属于法规范畴。因此,我国独立审计准则在界定违反法规行为定义时将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财务会计法规排除在违反法规行为中的“法规”之外,考虑的就是要与国际惯例统一,这一点对于理解违反法规行为的含义非常重要。
此外,违反法规行为和错误与舞弊是有区别的。被审计单位在编制和出具会计报表的过程中,如果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就将此界定为错误与舞弊;相应地,如果违反了除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财务会计法规之外的法规诸如公司法、税法或者证券法,注册会计师则将其界定为违反法规行为。
对两者的审计责任也是不同的。事实上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违反法规行为可分为两类考虑:一类是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和直接影响的违反法规行为(如违反税法的行为);一类是对会计报表产生间接影响的违反法规行为(如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
注册会计师对第一类违反法规行为的审计责任与对错误与舞弊的审计责任相同,即“应能合理保证审查出对会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违反法规行为”。而注册会计师第二类违反法规行为的审计责任强调的是对其“充分关注”。
五、基本内容对比
新旧准则的主要内容变化有:
1.在第一章总则中,将原准则第二章“一般原则”中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并入了总则中。
2.在第二章管理层遵守法律法规的责任中,新增第七条,关于对管理层防止和发现违反法规行为,通常应采取的政策和程序,如建立和实施适当的内部控制;制定、公布并遵守行为规范;确保员工经过适当培训等等。
3.在第三章对被审计单位遵守法律法规的考虑中,新增第九条,指出了注册会计师不可能发现全部违反法规行为的原因,如有些法规对财务报表无直接影响,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故意隐瞒行为等。原准则第九条,指出注册会计师应对适用于这一单位和行业的法规及被审单位对法规的遵守情况做出初步了解。新准则将上述准则分解为第十二、十三、十四条,将“初步了解”改为“总体了解”,并指出应特别关注某些法律法规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产生重要影响的经营风险,比如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停业或对其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原准则第十条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范围内,应当执行的审计程序,相应的新准则第十五条中将“检查被审计单位与政府有关部门和法律顾问的往来函件”改为“检查被审计单位与许可证颁发机构或监管机构的往来函件”。进一步明确了检查对象。
新准则第十七条新增:除实施本准则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审计程序以外,注册会计师不需对被审计单位遵守法律法规情况实施其他审计程序,因为实施其他审计程序超出了财务报表的审计范围。明确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限定了审计责任,是对注册会计师的一定程度的保护。
4.在第四章发现违反法规行为时实施的审计程序中,原准则第四章“发现可能存在违反法规行为时的处理”,第十五条规定“应当了解其性质及原因”,新准则第二十二条相应改为“了解该行为的性质及发生的环境”,这主要是考虑到违反法规行为的原因未必能为注册会计师所了解,并且可能超出了其责任范围,因由司法部门来执行,所以改为相对容易了解的“环境”。原准则第十七条:“如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不能提供适当的证据证明其确实遵守了法规,注册会计师应当进行必要的法律咨询”。新准则第二十五条细化为应当先向被审计单位律师咨询,再考虑向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律师咨询。原准则第十八条规定:“必要时,应当重新评估审计风险”。新准则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新增,强调了当缺乏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时对审计报告的影响,并指出必要时,“应当重新考虑风险评估结果和管理层声明的有效性”。
5.在第五章对违反法规行为的报告中,原准则第五章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了违反法规行为对审计报告的影响。新准则本章规范了注册会计师对三个不同方面进行报告时,应采取的措施:与治理层沟通(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出具审计报告(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向监管机构报告(新增)。
6.在第六章解除业务约定中,新增本章,第三十五条解除业务约定的规定对应原准则第二十条。第三十六条补充说明了关于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问题。
六、小结
认定是指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组成要素的确认、计量、列报做出的明确或隐含的表达。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首先必须取得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这就意味着管理层对财务报表做出了认定。这些认定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在处理各项经济交易与事项时,遵循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法规的范围、程度及其结果。管理层对财务报表中所有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与费用等都做出了认定。这些认定有些是明确的,有些是隐含的。例如,管理层在资产负债表中列报应收账款及其金额,意味着做出了下列明确的认定:一是记录的应收账款是存在的;二是应收账款以恰当的金额包括在财务报表中,与之相关的计价或分摊调整已恰当记录。同时,管理层也做出了下列隐含的认定:一是所有应当记录的应收账款均已记录;二是记录的应收账款都由被审计单位拥有;三是应收账款的使用不受限制。
审计准则中将管理层认定的内容分为三个层级:一是与各类交易和事项相关的认定包括:(1)发生:记录的交易和事项已发生,且与被审计单位有关;(2)完整性:所有应当记录的交易和事项均已记录;(3)准确性:与交易和事项有关的金额及其他数据已恰当记录;(4)截止:交易和事项已记录于正确的会计期间;(5)分类:交易和事项已记录于恰当的账户。二是与期末账户余额相关的认定包括:(1)存在:记录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是存在的;(2)权利和义务:记录的资产由被审计单位拥有或控制,记录的负债是被审计单位应当履行的偿还义务;(3)完整性:所有应当记录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均已记录;(4)计价和分摊: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以恰当的金额包括在财务报表中,与之相关的计价或分摊调整已恰当记录。三是与列报相关的认定包括:(1)发生以及权利和义务:披露的交易、事项和其他情况已发生,且与被审计单位有关;(1)完整性:所有应当包括在财务报表中的披露均已包括;(3)分类和可理解性:财务信息已被恰当地列报和描述,且披露内容表述清楚;(4)准确性和计价:财务信息和其他信息已公允披露,且金额恰当。
二、管理层认定与审计具体目标的确定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目标包括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两个层次。总体目标是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合法性与公允性发表审计意见。只有在对财务报表各项目进行审计后,才有可能对报表总体的合法性与公允性发表意见,这时就出现了报表项目的审计具体目标问题。虽然合法性与公允性有明确的含义,但在注册会计师审计实务中,并不把合法性与公允性作为财务报表审计的具体目标,其原因在于合法性与公允性作为审计具体目标过于宽泛,缺乏操作性,不利于注册会计师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来获取审计证据。因此才利用管理层认定作为财务报表审计总体目标与具体目标之间的联系桥梁。
由于管理层对财务报表各组成项目均做出了认定,注册会计师就可以根据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认定和审计总体目标来确定审计具体目标。审计具体目标是总体目标的具体化,并受到总体目标的制约,它包括一般目标和项目目标。注册会计师根据管理层认定推论得出一般目标,为搜集审计证据和发表审计意见提供具体指导,再针对被审计单位具体情况制定项目目标。一般目标是进行所有项目审计时均必须达到的目标,适用于所有项目的审计;它通常包括:总体合理性目标、与各类交易和事项相关的目标、与期末账户余额相关的目标以及与列报相关的目标。总体合理性目标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他所掌握的有关被审计单位的全部信息,评价某项目的合理性;与各类交易和事项相关的目标包括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截止、分类;与期末账户余额相关的目标包括存在、权利和义务、完整性、计价和分摊;与列报相关的目标包括发生及权利和义务、完整性、分类和可理解性、准确性和计价。项目目标是根据每个项目分别确定的目标,通常只适用于某一特定项目的审计。
管理层认定与审计目标密切相关,注册会计师了解了认定,就很容易确定每个项目的具体审计目标,并以此作为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以及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的基础。接下来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就是要确定管理层的认定是否恰当,即对管理层的认定进行再认定。
三、管理层认定与审计证据获取
要实现审计目标,必须收集和评价审计证据。审计证据是注册会计师为了得出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而使用的所有信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过程可以说是收集、评价证据,最后据以形成审计意见的过程,审计证据的收集、评价是注册会计师计划审计工作和实施审计程序的核心。
每一位注册会计师面临的主要决策之一就是确定为满足判断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各组成部分以及财务报表整体是否合法与公允所应收集的证据的适当类型与数量。若能使审计证据的收集与评价和管理层认定概念结合起来,则审计证据的收集与评价工作就更具逻辑性、科学性和针对性。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发表意见可以转化为对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各项认定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做出结论的过程,为了便于执行实质性程序,收集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将管理层认定拓展为审计具体目标,再在审计具体目标基础上确定一般目标与项目目标,也就是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审计具体目标来设计和执行充分的,能够保证审计具体目标得以实现的实质性程序,确保收集到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之后注册会计师就可以对管理当局认定是否合理和有效做出判断,再将对各项认定的判断综合起来,结合执行控制性测试所得到的证据,就能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整体合法性与公允性表示意见了。可见,注册会计师通过一定的审计程序来获取审计证据,以审计证据为支撑来达到具体的审计目标,而审计具体目标是由审计总体目标和被审计单位认定决定的,因此审计证据的收集与评价是围绕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认定展开的。
四、运用举例及结论
下面表1以应收账款为例,说明为证实与应收账款期末账户余额相关的认定,注册会计师应确定的审计具体目标,执行的审计程序以及应收集的审计证据。
尽管目前对重要性原则的表述不尽相同,但其认识基本一致,即如果信息的错报或漏报影响到报表使用者的判断或决策,那么该信息就是重要的。国际审计准则委员会(IASC)认为如果信息的错报或漏报会影响使用者根据财务报表采取的经济决策,信息就具有重要性;国际审计实务委员会公布的国际审计准则第25号指出,重要性涉及的财务资料误报的数量或性质不论是个别的还是合计的,作为这种误报的结果将会对人们依据这些资料做出尽可能合理的判断或决策产生影响。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重要性,将重要性定义为重要性取决于在具体环境下对错报金额和性质的判断,如果一项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做出的经济决策,则该项错报是重大的。在理解重要性的具体内涵时,必须认识到由于审计方法或审计成本的限制,财务报表审计只能起到合理保证的作用,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必须站在财务报表使用者的角度上,考虑在具体的审计环境下,财务报表的某项错报是否足以改变或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的相关决策,所以运用重要性的关键是确定多少金额及以上的错报会影响到信息需求者的决策。在我国的审计实务中,结合重要性标准的具体含义做进一步延伸界定为重要性水平,这也是审计实务工作者对重要性的习惯性表述,而这种做法与重要性的含义逻辑上一致。因为重要性标准是如果一项错报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相关决策影响程度大,在临界点之上的错报是重要的。反之该项错报不重要。所以超过重要性水平的错报,重要性程度较高,审计人员必须调整和设计审计程序,将超过重要性水平的错报查出来,为报表使用者提供真实的财务报表。
现代风险导向审计实务模式下,注册会计师确定两个层次的重要性水平,就某一特定的被审计单位而言,出具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而报表中的错报漏报到多大程度会影响到报表使用者的判断决策是客观存在的,这个尺度只有管理当局最清楚。但这个客观的重要性水平是一个非常抽象的标准,对注册会计师而言具有不可确知性,只能利用对被审计单位的理解和职业判断进行评估。且目前也没有尺度去评价CPA所估计的重要性水平是接近还是偏离客观重要性水平,所以伴随CPA这种职业判断的审计风险接踵而来,不仅如此,不同的报表使用者容许报表中存在的错报或漏报严重程度不尽相同,但在实践中,注册会计师用统一的量化的重要性判断标准来指导审计实务,将承担一定的审计风险,实践中重要性水平的确定和注册会计师承担审计风险存在必然联系。
审计风险是指财务报表中存在重大错报,审计人员审计后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由于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是一种保证程度较高的鉴证业务,CPA应当确定一个合理、可接受的审计风险水平。CPA考虑到审计成本、会计师事务所对待风险的态度及审计失败承受能力的大小确定的可接受审计风险水平应足够低。审计实务中,将审计风险分为两个层次,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前者是指财务报表在审计前存在重大错报可能性,与被审计单位本身所面临的环境相关,财务报表本身并不能反映诸如战略风险、经营风险等因素,所以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水平的评估必须利用系统观方法把被审计单位所面临的宏观因素融入到财务报表整体层次中,如了解被审计单位行业状况、法律环境、监管环境,分析被审计单位的经营风险、生存能力、管理能力等因素,然后将整体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与认定层次可能发生的错报联系起来。针对具体认定层次风险严重性和可能性,确定进一步的审计程序,CPA通过实施具体的审计程序,收集到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来控制检查风险水平,所以从审计人员角度看,确定各个认定层次的重要性水平,但能否查出各个认定层次的错报漏报是否超过重要性水平这本质上属于审计检查风险。对重大错报风险水平进行恰当评估基础上,只有将审计检查风险降到可接受范围之内,才能达到审计后的报表容许的错报或漏报在重要性水平之下,审计风险在可承受范围之内。
二、审计程序的界定
审计计划阶段确定的重要性水平,可接受的审计风险水平,最终都是在为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程序范围的大小服务。而随着审计程序实施范围的不断加深及对被审计单位具体情况的不断了解,注册会计师不断修正审计计划阶段确定的重要性水平和审计风险水平。所以审计程序范围与计划阶段确定的重要性水平、审计风险水平具有相对应的关系。
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模式下,审计程序按实施的目的分为风险评估、控制测试、实质性测试。风险评估程序是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进行恰当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为起点和导向,获得包括对企业外部、内部环境的风险的初步了解和识别,并根据初步评估结果,计划和实施控制测试程序,然后根据风险评估程序和控制测试的结果,计划和实施实质性测试程序。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新理念是增强风险评估的新导向和进一步审计程序的针对性。如果初步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水平较高,则CPA应实施更多实质性测试而相应减少控制测试的范围,把从宏观着眼识别和评估出的重大错报风险与微观的某类交易、账户余额及列报认定相联系,通过实施具体的细节测试和分析性测试,将认定层次的错报或漏报查出,控制检查风险水平,通过将组成财务报表三个认定层次的超过重要性水平的错报或漏报查出,才能合理保证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审计风险也能降低到可接受范围之内。
三、重要性水平、审计风险与审计程序的关系
在既定的、可接受的审计风险水平一定的前提下,初步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与检查风险水平成反向关系。检查风险是指CPA未能发现某一认定存在错报,该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是重大的可能性小,即该错报在重要性水平之下,这样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检查风险水平会很低。如果注册会计师发现某项认定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认定发生超过重要性水平的错报的可能性大,CPA需要实施的审计范围就越大,实施的审计程序类型就要更多一些。当重大错报风险水平偏低,CPA估计的重要性水平可以偏高,虽然重要性水平判断风险增加,但由于重大错报风险水平降低,也可抵消重要性水平估计偏高所带来的审计判断风险,从而使审计风险降低至可接受水平。融合前者重要性水平与审计风险成反向关系,利用层次分析法界定评定重要性水平、重大错报风险水平和检查风险水平之间的关系如图1:
风险评估程序和控制测试结果表明,如果计划阶段确定的重要性水平偏高,CPA实际面临的审计风险水平超过了可接受检查风险水平,根据初步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设计的审计程序将不再适用,如果可能,可以一方面通过扩大控制测试范围或实施追加的控制测试,另一方面修改计划实施的实质性测试的时间、范围和降低检查风险。计划阶段确定的重要性水平越高,则报表中容忍的错报数额越大,CPA承担的审计风险越小,反之越高。所以重要性水平与审计风险水平成反向关系。但CPA确定的重要性水平一定要客观,且不可人为降低审计风险水平而提高重要性水平金额。这样反而加大了CPA承担的审计风险水平。CPA在审计开始时,确定两个层次的重要性水平。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所实施的风险评估程序,初步评出重大错报风险水平不同情况下,可能会修正初始确定的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进而分配到各个认定层次的重要性水平也会不同。针对各个认定层次所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范围会受到影响,注册会计师收集到的审计证据也会多寡不均。这样注册会计师承受的检查风险水平会不同,当重大错报风险水平评估较高时,CPA所承担各个认定层次的检查风险水平必须降下来。两者成反向关系基础上才能保证可接受的审计风险水平最低。
在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模式下,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为重心,确定或修正计划阶段所估计的重要性水平的客观性,通过实施两个层次的审计程序,在无法改变重大错报风险水平的前提下,改变认定层次的检查风险水平从而将认定层次所包含的错报或漏报降低在重要性水平之下,整个财务报表层次的错报或漏报在整体层次的重要性水平之下。能合理评估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风险成为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及CPA专业胜任能力和考验审计质量的关键尺度与决定性因素。以CPA动态分析重大错报为依据调整重要性水平,要求CPA根据重大错报风险的实际变化通过调节检查风险水平来修正审计程序性质、时间和范围,从而把审计风险降低到可接受范围之内,审计任务就能顺利完成。
参考文献:
[1]程庆:《论现代审计中一个重要概念――重要性》,《财会通讯》(学术版)2007年第5期。
关 键 词:财务预测;基本假设;编制基础;会计政策和方法;审计鉴证
中图分类号:F23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892(2006)10-0105-06
一、引言
1994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在《论改进企业报告》中指出:“目前,信息使用者信息需要变化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从关注历史信息转向对未来信息的关注,信息使用者要求提供有关企业未来经济活动和有助于预测、评估企业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经济指标和有关信息。”财务预测信息的披露可以弥补现行财务报告偏重历史信息的缺陷,降低信息使用者与公司管理当局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降低社会交易费用,从而大大提高财务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和整个证券市场的效率。
从20世纪40年代起,美国证券界、法律界和会计界就对财务预测信息的披露及监管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期间经历了由禁止到鼓励但非强制性披露的政策演变过程,至今美国已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备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的披露监管体系。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对预测性财务信息内容的界定;前瞻性信息和预测性信息的区分标准的确立;“安全港规则”的确立;建立起相对完善的财务预测准则和制度。在1975年至1985年的10年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先后了《财务预测编制制度指南》、《财务预测揭示与说明――立场声明75―4》、《财务预测检查指南》、《财务预测可行性研究报告》四个文件,并随着信息使用者对财务预测信息质量的提高,注册会计师协会又于1985、1986年分别了《财务预测审计准则》、《预测财务报表指南》取代了前四个文件,使预测性财务信息更能反映公司的客观情况,使市场价格更准确、可靠地反映其本质价值。
我国对上市公司财务预测(主要是指盈利预测)的规范,从1990年证券市场建立开始至今,期间经历了由强制性广泛披露到自愿性有限披露和强制性披露相结合的政策演变过程。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属于前瞻性的预测信息一般采用强制披露方式,而对盈利预测信息则采用自愿披露方式。但不管是强制性披露的前瞻性信息,还是自愿性披露的盈利预测信息,都必须经过具有从事证券相关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核并发表意见。由于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尚处于弱式有效阶段,有关财务预测信息编制、披露的准则制度尚未系统的建立起来,加上财务预测信息固有的不确定性,从而大大增加了上市公司披露财务预测信息的风险性。同时,我国目前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预测审计业务只能依据1997年1月1日起试行的《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4号――盈利预测审核》①, 而这一准则只涉及盈利预测的审核,其它大量的盈利预测以外的财务预测信息的审计没有相应的准则作为依据,这更加大了财务预测审计的风险。因此,本文将对财务预测审计鉴证的一些主要问题进行系统研究。
二、上市公司财务预测的内容
财务预测是对未来经济事项的反映,是企业管理当局根据其计划及经营环境,对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所作的最佳估计。财务预测信息的本质是其内在的不确定性,模糊性和风险性。我国现行的证券法规将财务预测信息主要划分为四大类:一是在业务发展目标、年度经营计划、管理者讨论与分析中涉及财务指标的前瞻性信息;二是盈利预测,其内容主要包括盈利预测的本质、提示性规定、盈利预测基准、盈利预测基本假设、盈利预测期间、盈利预测表和盈利预测说明等部分,核心是盈利预测表的编制;三是业绩预告;四是风险因素。下面分别对这四大类内容进行概括阐述。
1. 业务发展目标。目前我国规定披露业务发展目标的规范性文件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等。根据招股说明书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应披露发行当年及未来两年内的发展计划,主要包括:发行人的发展战略,整体经营目标及主要业务的经营目标;产品开发计划;人员扩充计划;技术开发与创新计划;市场开发与营销网络建设计划;再融资和运用计划;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与设备更新计划;收购兼并及对外扩充计划等。发行人还应说明拟定上述计划所依据的假设条件,实施上述计划将面临的主要困难等情况。另外,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5年修订)的规定,公司还应当披露为实现未来发展战略所需的资金需求及使用计划,以及资金来源情况,说明维持公司当前业务并完成在建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未来重大的资本支出计划等,包括未来已知的资本支出承诺、合同安排、时间安排等。同时,对公司资金来源的安排、资金成本及使用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区分债务融资、表外融资、股权融资、衍生产品融资等项目对公司未来资金来源进行披露。可见,在上述上市公司披露的业务发展目标中,涉及大量的财务预测信息。
2. 年度经营计划。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应披露新年度的经营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收入、费用成本计划,及新年度的经营目标,如销售额的提升、市场份额的扩大、成本升降、研发计划等,为达到上述经营目标拟采取的策略和行动。另外,半年度报告准则还要求披露发行人下半年的经营计划,包括:公司针对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所要着重进行的工作以及针对上半年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和对策。上述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经营计划中同样涉及大量的财务预测信息。
3. 管理者讨论与分析。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准则均有专节规定披露管理者讨论与分析,要求对财务报告与其他必要的统计数据以及报告期内发生或将要发生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与分析。其中,有关对未来情况的披露及分析就是财务预测性信息。而且各准则也要求讨论与分析不能只重复财务报告的内容,应着重于其已知的、可能导致财务报告难以显示公司未来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包括未对报告期产生影响但对未来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等。管理者讨论与分析的内容主要涉及公司财务经营状况、现金流量、重大投融资及资本支出计划、表外事项等重要方面。
4.盈利预测。盈利预测是指在对一般经济条件、经营环境、发行人生产经营条件和财务状况等进行合理假设的基础上,按发行人正常的发展速度,本着审慎的原则对会计年度净利润总额、盈利、市盈率等财务事项做出的预计。盈利预测分为公开发行时的盈利预测和年度盈利预测。根据《新股发行公司盈利预测报告编制指南》的规定,盈利预测报告的内容包括盈利预测基准、盈利预测基本假设、盈利预测表和盈利预测说明四个部分。其中盈利预测基准是公司盈利预测的编制基础,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公司前三年经营业绩;预测期间公司的生产经营能力、投资计划、生产计划和营销计划;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盈利预测基本假设是公司根据经济形势和行业特点对预测期间的一般经济环境、经营条件、相关的金融与税收政策、市场情况等盈利预测的编制前提所作出的合理假设。盈利预测报告中应说明编制盈利预测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利率、汇率、税率、能源和原材料供应、产品价格等假定条件。盈利预测表是反映预测期间利润来源和构成的预测报表。盈利预测表应按利润表格式编制。盈利预测说明是对预测期间利润形成的原因、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所做出的详细分析。盈利预测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的筹建情况、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预测期间的生产、营销和对外投资的安排;公司的主要会计政策,重点说明有关费用的摊提标准;盈利预测表中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利润、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各项目的预测依据和计算方法;影响盈利预测结果实现的主要问题和准备采取的措施。
5.业绩预告。业绩预告是指上市公司在正式公布定期报告前,预先披露公司该会计期间业绩的大致情况。由于预告期与正式报告期尚有一段时间的间隔,预告的业绩与实际业绩之间可能会产生偏差。因此,业绩预告在本质上也属于预测性信息。业绩预告制度从1998年开始推行,是强制性披露的信息。证监会当时了《关于做好上市公司1998年年度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如果上市公司发生可能导致连续3年亏损或当年重大亏损的情况,应当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此后有关业绩预告制度的规定主要由交易所制定。到目前为止,业绩预告制度已从年报扩展到中报和季报,预告的间隔时间越来越短。披露的形式主要有三种:预亏公告、业绩预警公告和业绩大幅增长提示性公告。
6.风险因素。证监会要求专节披露风险因素的规定主要在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年报披露准则等规范性文件中。这些规范性文件对风险因素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主要涉及与发行人相关的所有重大不确定性因素,特别是发行人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股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这些因素包括:业务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募集资金投向风险、政策性风险、法律诉讼和仲裁风险、因安全隐患和自然灾害引起的风险以及外汇风险等。公司应当针对自身特点进行风险揭示,披露的内容应当充分、准确、具体。同时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介绍已(或拟)采取的对策和措施,对策和措施应当内容具体,具备可操作性。可见风险因素中涉及财务预测信息的内容也是强制性披露的。
总体而言,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预测的内容还比较杂乱、分散,且偏重于盈利预测。因此,根据财务预测的本质及其特征,结合考虑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及未来发展态势,本文认为,上市公司财务预测信息可概括为以下三大内容:一是在业务发展目标、年度经营计划、管理者讨论与分析中涉及财务指标的前瞻性信息,盈利预测,业绩预告和证监会要求在有关报告文件中应专节披露的风险因素。二是对上述事项所依据的基本假设、选用的会计政策及其编制基础和其他相关事项的陈述。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基本假设是指上市公司根据经济形势和行业特点对预测期间的一般经济环境、经营条件、相关的经济政策、法律法规、市场情况等财务预测的编制前提所作的合理假设;会计政策是指上市公司编制财务预测信息所采用的基本惯例、基本原则、程序及方法等;编制基础是指上市公司编制财务预测信息时确定的基准。三是独立第三者出具的对财务预测信息的鉴证报告。
三、上市公司财务预测审计的特点
财务预测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被审单位财务预测信息进行审查与复核,并发表审计意见。由于财务预测是对未来经济事实的反映,具有内在的不确定性、模糊性和风险性,因此,财务预测审计具有明显的区别于以历史信息为主体的财务报表审计的特点,具体表现为:
1. 审计的目标不同。传统财务报表是以客观的交易事项为基础,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是判断被审单位财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以及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方法是否符合本国的会计准则,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同时,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应合理地保证会计报表使用者确定已审计的财务报表的可靠程度。而财务预测是关于未来的陈述,是基于一定的客观事实和主观评价的复合信息,但陈述者往往缺乏系统的数据证实其陈述的准确性。评价财务预测的可靠性往往首先是基于对陈述者和预测人员本人的可信度的评价,然后才是从技术方法对预测基础、假设、方法的衡量。预测人员在预测财务信息时,是将过去的趋势延伸到未来,隐含的假设是未来将与过去一样。因此,预测只是预测者基于过去、现在的信息,而对未来形成的一种期望[1]。AICPA在其《财务报告的目标》中也认为:“在预测中使用区间来代替单一的数字是可行的,区间的上下限将表明预测所隐含的不确定性。一组区间也能提醒报告使用者,他们所面对的数字远不如他们所期望的精确。”由于财务预测信息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加之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完整、系统的财务预测信息编报准则和审计准则,这就决定了注册会计师在进行财务预测审计业务时,无法将审计目标像传统财务报表审计那样定位为:“在所有重大方面合法、公允的反映被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而只能通过对预测假设、编制基础、会计政策与方法的审计来发表审计意见。
2. 审计方法不同。在传统财务报表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可以采用包括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借助内部控制制度的测试与评价,充分运用审计抽样技术,花费合理的时间和成本,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来支持其审计意见。而财务预测是建立在一系列假设判断基础上的,许多外部假设,如国家的政策、方针,利率、汇率等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并且许多内部假设,如新产品开发、技术开发、市场开发等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且涉及面广。这些都将严重影响财务预测审计方法的系统形成,并为财务预测假设、财务预测编制基础的审计设置了障碍,从而大大增加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
3. 合理保证的程度不同。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财务预测信息时既缺乏像财政部的会计准则、制度,及证监会的信息披露准则那样相对完备的财务预测编制和披露准则(指南)作为判断尺度(目前仅有证监会的《新股发行公司盈利预测报告编制指南》),又缺乏像中注协的财务报表审计准则那样系统的财务预测审核标准作为操作规程(目前仅有中注协的于1997年1月1日起试行的《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4号――盈利预测审核》),加上财务预测审计方法很不成熟,而财务预测信息比财务报表信息具有更强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这些都决定了对财务预测信息的审计鉴证,其合理保证程度要远低于传统财务报表审计。
4.承担的信息用户的期望值不同。正如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论改进企业报告》中指出的那样:“目前信息使用者信息需要变化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从关注历史信息转向对未来信息的关注。”财务预测信息是目前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能公开获得的最重要的关于公司未来的信息,由于财务预测信息在投资者决策中的作用日益显现,因而引起投资者的日益关注。在美国成熟的证券市场中,财务预测信息即使与实际结果只有很小的差异,也会引起公司证券价格的剧烈波动,并招致证券分析师的批评和投资者的民事诉讼。这都缘于投资者对财务预测信息具有比历史信息更高的期望值。但如前所述,由于财务预测信息的可靠性低于财务报表信息,注册会计师对财务预测信息提供的审计鉴证的合理保证程度要低于财务报表信息,而信息使用者对财务预测信息审计意见的期望值又要高于财务报表信息,这必然大幅度提高财务预测信息的披露风险和审计风险,这是研究财务预测编制责任和审计责任时必须要考虑和解决的问题。
四、上市公司财务预测审计的基本程序
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形成系统、完整的财务预测审核准则、指南,因此,本文只就财务预测审计中的一些基本程序进行探讨。
1. 了解被审单位的情况,获得被审单位公司法人及编制财务预测信息的负责人签署的声明书。注册会计师在接受委托前,首先应了解被审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影响财务预测信息编制的关键性因素,主要包括被审单位的历史背景、行业性质、组织结构与经营特点、产品与服务及其营销计划和市场占有率、影响业务的主要因素、主要关联方、重要的会计政策和方法以及其他符合重要性原则的重大事项。其次,要了解被审单位编制财务预测信息的目的、能力和经验,如果不是首次编制,还要查阅历年来财务预测信息的实际执行情况。因为只有被审单位编制财务预测信息的目的是基于提高投资者的决策能力,且被审单位确信有能力对未来期间的财务情况作出比较切合实际的预测,这样的财务预测才可能有决策价值,并能降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最后,获得被审单位法人及财务预测负责人联合签署的声明书。声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客户承担财务预测信息的编制责任,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诺财务预测是公司基于对最有可能出现的经济情况及其运营结果的最佳判断;编制财务预测信息所用的假设是合理的、恰当的,支持假设的所有重要信息是恰当的、可信的,所有与预测有关的重要数据已被充分和恰当的利用,且依据的会计政策和方法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准则制度及行业惯例保持一致,与财务报表的编制保持一致。但是,由于预测信息固有的不确定性、模糊性和风险性,公司不能保证预测信息全部实现,但公司负有及时更正重大预测信息的义务。
2. 注册会计师一般只对涉及重大事件的财务预测信息进行审计。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能对财务预测产生影响的重大事件主要包括:⑴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⑵公司章程的变更、注册资本和注册地址的变更;⑶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及公司经营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30%的事项,公司的重大关联方交易事项;⑷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以及合同的履行情况;⑸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⑹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⑺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特别是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等可能对公司的经营有显著影响;⑻公司减资、合并、分裂,解释及申请破产的规定;⑼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⑽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对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前款未作规定但确属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也应视为重大事件 。注册会计师一般只对上述涉及重大事件的财务预测信息进行审计。
3. 对财务预测所依据的假设条件进行审计。预测假设是公司根据经济形势和行业特点对预测期间的一般经济环境、经营条件、相关政策法律、市场情况等财务预测的编制基础所作的合理假设。注册会计师在对财务预测进行审计时,应重点审计以下内容:第一,支撑预测假设的基础资料和信息是否权威、可靠,如外部经济环境方面的假设,应由政府有关部门的方针、政策、计划、制度等作为基础;内部经营条件方面的假设,应由董事会、管理层正式批准的文件,如计划、合同、协议、纪要等作为基础。如果预测假设部分来自于专业权威人士的支持,则应审计这些专业人士的相关背景及他们合法的预测数据,如评估报告、鉴定证书等。第二,预测假设是否与行业经常使用的会计基本假设和基本原则保持一致,是否与编制财务报表信息的基本假设和基本原则保持一致,这些假设是否是基于对公司的预测结果可能产生影响的所有重要因素而作出的,假设之间是否有内在逻辑上的矛盾。要做到这一点,可以重点分析比较企业前期的财务数据编制过程中是否采纳了这些假设,如果前期已经采纳且有效,则意味着这些假设经得起查验;也可以比较行业中有相同背景企业的财务预测资料,如果这些假设被相似企业采用,则意味着这些假设具有可比性;如果预测数据中使用了历史数据,则应分析预测数据是否与历史信息具有可比性,即其使用的会计政策和方法是否保持一致。第三,支撑预测假设的理论基础是否权威、充分,预测假设的选择与设计是否有一个公允的程序作支撑,如收集、计算及统计预测数据的方式应科学合理,确认和量化假设变量的方法应切合实际,等等。第四,注册会计师在判断客户是否运用了不合理假设时,应特别关注以下假设:对预测结果有重大影响的假设,而对那些不重要的假设,注册会计师无须一一进行评价,只需把它们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考虑,以评估其是否会对财务预测产生实质性影响;特别容易受关键因素影响的假设,这些关键因素包括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偏离历史趋势的假设,如果没有恰当的支撑理由,这种假设应不予采纳;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假设,这种假设由于背离了预测的相对可确定性要求,也不宜采纳。第五,敏感性分析。财务预测结果对假设变动的敏感性可能不同,有些假设稍有变动即可能对财务预测结果造成重大影响,有些则可能相反,即虽有重大变动也不会对财务预测的结果造成多大的影响。因此,为了避免预期结果产生重大的差异,注册会计师应重点审查那些稍有差异就可能对预测结果造成重大影响的假设,以及产生差异可能性很高的假设[2]。
4.对财务预测的编制基础进行审计。编制基础是指上市公司编制财务预测信息时所确定的基准,主要包括财务预测依据的财务报表信息(主要指历史信息)以及预测期间的生产经营能力、投资计划、生产计划、营销计划等。注册会计师对财务预测的编制基础进行审核,应重点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一是预测所依赖的财务报表信息是否符合现有的会计准则和制度,是否真实可靠;二是预测期间公司的生产经营能力、投资计划、生产计划、营销计划等编制前提是否充分可靠,属于源头性信息,且这些信息相互间有没有逻辑矛盾,是否保持内在的一致性;三是分析与评价相关主要业务的稳定性及发展趋势,特别是对财务预测表中各项目的预测值按趋势分析法进行总体合理性复核,分析其是否符合发展趋势,如属非正常波动,应重点寻找导致非正常波动的原因,是否为因假设不合理、编制基础不合理或计算方法不合理所引起的。
5. 对财务预测依据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进行审计。会计政策和方法是指上市公司编制财务预测信息所采用的基本惯例、基本原则、程序和方法等。注册会计师对财务预测所依据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进行审计时,应重点审计预测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和方法是否与基准期的会计政策和方法保持可比性和一致性,与现行的会计准则、制度是否保持一致。但对下列会计政策的采用不应视为会计政策变更:财务预测期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与以前相比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对初次发生或不重要的交易或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方法,采用新的会计估计能够提供有关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财务预测信息[3]。
6. 编制财务预测审计报告。财务预测审计报告应包括:编制目的、预测假设、预测基础、会计政策和方法的合理性;预测结果与实际执行结果存在差异的可能性;警示性语言等。具体地说,首先,应指出财务预测报告是公司基于未来可能出现的经济情况及运营结果编制的,存在固有的不确定性、模糊性和风险性。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鉴证只能提供合理保证,而不能对预测结果提供保证,实际运营结果可能会与预测结果存在偏差,有时这些偏差还可能是重大的,提醒投资者要谨慎使用审计报告,规避风险。其次,应说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依据,注册会计师实施了哪些审计项目,重点说明对基本假设、 编制基础、会计政策和方法及重大事项的审计情况。对可能影响审计报告真实性的所有重大事项,即使被审单位作了充分披露,但注册会计师如认为有必要,也可以在意见段后面加上说明段,以特别强调这些事项的重要性,引起报告使用者的重点关注。第三,应说明上述这些重要审计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准则、制度的要求,当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因客户的重要假设、编制基础、会计政策和方法等不符合有关法规、准则、制度的要求,或者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或者因环境限制、管理层限制或个人能力限制无法收集支持重要假设、编制基础和会计政策的信息,而注册会计师认为这些限制可能影响其作出正确的审计结论,则注册会计师应发表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拒绝发表意见。第四,如果审计报告的结论依赖了其他专业人士的意见,如资产评估师等提供的专业报告,则注册会计师应对这些专业报告进行复核性审计,并在审计报告别说明,同时对利用专家工作结果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如果审计报告涉及对历史信息的采用,也应特别说明,并对利用历史信息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第五,审计意见类型包括: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四种。
注释:
① 财政部批准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11号――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目前仍不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预测审核业务,且该准则非常简单,操作性不强,与AICPA的《财务预测审计准则》相比,尚有较大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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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William A.Sherdern. 预测业神话[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 2002.
[2]参阅我国台湾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第16号公告《财务预测编制要点》.
[3]何亮. 财务预测信息披露的市场反应与管制[D]. 成都: 西南财经大学博士论文,2005.
责任编校:朱星文
On the Financial Auditing Identification of the Listed Companies
JIANG Yao-ming
(Jiangxi University of Fiancé &EconomicsNanchang,330013)
关键词:公司治理;财务治理;委托关系
一、公司治理与财务治理界定
(一)公司治理涵义关于公司治理的涵义,林钟高(2003)认为公司治理(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它以监督与激励为核心内容,通过一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的或外部的契约或制度安排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保证公司决策的有效性和科学性,从而维护公司各方面的利益。樊行健(2005)认为公司治理结构实质上是对企业进行控制而建立的企业内外一整套制度的安排。黄菊波、杨小舟(2003)认为公司治理实质是关于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系列制度安排,而对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即企业所有权的研究是企业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对于公司治理的研究可在企业理论研究的基础上直接进行。现代企业最根本的特征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两权分离产生了委托关系,委托人(股东)和人(经营者)之间既需要合作又存在冲突,有必要在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形成一种相互制衡机制,协调彼此的责、权、利关系。因此,本文认为公司治理就是一种企业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即广义的产权)分配的一系列制度安排,通过这种制度首先保证公司股东的利益并以此为重心兼顾各个利益相关者之间责权利的平衡。
(二)财务治理涵义到目前为止,财务理论界对财务治理内涵的研究虽取得了一定成果,但并未真正给出完整、确切的财务治理定义。许多学者从不同的研究目的出发,根据自身对财务治理涵义的理解,概括出了多种财务治理定义。这些定义大都将财务治理置于公司治理框架之下,参考公司治理定义,从制度安排角度,将财务治理与财务治理结构等同,有代表性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李心合(2000)认为财务治理结构是以财、会、审分离为基础,完善总会计师制度为保证,通过增设财务委员会,理顺上下级财务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杨淑娥(2002)认为公司财务治理是通过财权在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不同配置,调整利益相关者在财务体制中的地位,提高公司治理效率的一系列动态制度安排。林钟高(2003)认为财务治理是一组联系各利益相关主体的正式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和结构关系网络,其根本目的在于通过这种制度安排达到利益相关主体之间权利、责任和利益的均衡,实现效率和公平的合理统一。伍中信(2005)认为公司财务治理从财务的社会属性(产权契约关系)出发,以财权流为主要逻辑线索,研究如何通过财权在公司内部的合理配置,形成一组联系各利益相关主体的正式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以期达到维护投资者利益的根本目的。从上述几种比较有代表陛的定义可以看出,国内学术界对于财务治理的定义并无很大分歧,都认为财务治理是以财权合理配置为核心的一系列制度安排,主要不同在于对财务治理主体的界定不同。财务治理要解决的是在一种效率和公平的前提下,对各相关利益主体的权利、责任和利益进行相互制衡的一种制度安排问题,是一组联系各相关利益主体的正式和非正式关系的制度安排和结构关系网络。其特点是侧重于非数量方面的研究,力求通过研究财务关系、合理安排财务关系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有鉴于此,财务治理定义可以概括为:财务治理就是基于财务资本结构等制度安排,对企业财权进行合理配置,在强调以股东为中心的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前提下,形成有效的财务激励约束机制,实现公司财务决策科学化等一系列制度、机制、行为的安排、设计和规范。
(三)公司治理与财务治理关系的主要观点对于财务治理与公司治理的关系,主要观点有两种:一是财务治理是公司治理的一部分。黄菊波、杨小舟(2003)认为公司的财务治理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子系统,从属并取决于公司的治理结构的根本性质,是公司财务决策权、财务执行权和财务监督权的划分与配置。樊行健(2005)认为正如同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核心,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则重在财务治理。冯巧根(2000)认为,财务治理结构是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与公司治理结构基本相同,主要有:治理主体,即谁参与治理;治理客体或治理对象、治理手段。李书锋等(2001)认为财务治理是公司治理的一个方面,这种观点一般隐含于作者对财务治理研究的论述之中,二是财务治理与公司治理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衣龙新(2002)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决定企业财务治理,财务治理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但财务治理并不等同于公司治理,它们不能相互涵盖或替代,公司治理研究与应用的宏观性、原则性、模糊性,还远不能适应公司财务可操作性的现实要求,因此,要加强其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和可应用性,必须也只能从财务方面人手,将财务治理独立出来。应该说,后一种观点较正确地描述了两者之间的关系。当然,在清楚地认识了这种关系后,还需将其应用于实际的财务治理研究之中。
二、公司治理与财务治理关系的思考
(一)财务治理的个性 关于财务治理与公司治理二者之间的内在关系,不能说简单地说谁包括谁,而应该理性地去加以思考和辨析。一般来说,公司治理侧重于公司内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相互制衡和激励、债权人、政府、职工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治理,而财务治理包括基础理论(财权及其配置的一般原则)、基本理论(包括财务分层理论、以证券设计为主要内容的财务契约理论等)和应用理论(债转股、国有股减持等)。如果用财务治理涵盖公司治理,则夸大了财务治理的范围和作用,限制了公司治理的范畴。公司治理除包含财务治理外,还包括人事、经营等方面的治理,应当说财务治理本质上是公司治理的核心部分和根本体现形式。经济行为都以经济利益为中心,公司治理的效果也最终要落实到财务利益上;如果用公司治理定义替代财务治理定义,则局限了财务治理内涵和外延,更为偏颇。财务治理除具有公司治理共性外,还具有自身独特的个性。财务治理具有与公司治理不同的体系框架,非常强调财务上的明晰性、可操作性和可控制性。此外,财务治理在公司财务中的重要地位,也是公司治理所不可替代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可以认为财务治理是公司治理最主要的组成部分,是公司治理的财务方面。但如果简单地将其限制在公司治理框架下,便忽视了其作为公司财务重要组成部分的客观性,忽视了其作为公司财务与公司治理两大学科之交叉学科的地位,忽视了其指导、解决复杂交错的公司财务与治理问题的突出作用。
(二)公司治理与财务治理的共性公司治理与财务治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以下方面来理解并加以辨析:(1)公司治理是财务治理的前提和理论基础,在公司治理理论下所产生的委托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是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不同层次经营者
之间在公司财产占有、使用、处置、剩余分配与监督控制等方面制衡的理论,而这些正是财务治理理论产生的前提和基础。(2)公司治理和财务治理在目标上具有一致性。公司治理的目标是降低成本,解决信息的不对称,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从而保证公司利益相关者利益的最大化。财务治理的目标是公司资源合理配置,形成有效的财务激励与约束机制,实现公司财务决策科学化,从而保证公司利益相关者利益的最大化。(3)财务治理依赖于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公司财务治理系统的建立取决于公司治理环境,从而形成公司特定的财务治理机制。公司财务治理环境是公司治理的环境处于公司财务治理系统的基础性层面,它影响着利益相关者财权的分配,决定财权的划分,并由此设立相关的财务机构、监督机构。总之没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公司财务治理将很难发挥作用。(4)公司治理和财务治理在主体上具有一致性。现代公司治理理论认为,公司治理的主体是由具有一定资格和能力参与治理活动的公司利益相关者,股东是核心,主要包括公司经营者、债权人、员工、政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财务治理主体,即谁参加财务治理,毫无疑问是公司利益相关者,因为在治理框架下,公司治理与财务治理是个包容关系,其主体一定是公司治理主体。(5)财务治理是完善公司治理的有效途径。公司治理理论关于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的实现是通过财权在利益相关主体之间分配的变化实现的,而不同的财权配置又会产生不同的激励机制和监控机制,而公司治理效率的高低又完全依赖于激励机制与监控机制的效率,因此良好的财务治理是完善公司治理的有效手段。
综上所述,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架构,财务治理是公司治理的最重要的内容,是公司治理的现实、集中和根本体现。二者紧密相连,不可分割。倘若公司治理结构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财务治理模式就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就失去相应的意义。所以,财务治理模式只有在科学合理的公司治理框架内才能成为实现公司价值的重要手段,而公司治理只有在有效的财务治理模式的具体操作下才能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
三、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缺陷分析
(一)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现代公司治理的重要特征,按照委托理论,我国上市公司存在着先天性的制度缺陷:国有股权控制权不明确,经理层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企业的实际所有者,国有股权虚置,并且由于股权过于集中,国有股“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不能起到对公司管理层应有的控制作用,董事会成员主要来自主发起人的国有企业,且大多同时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集公司决策权、监督权于一身;在“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影响下,上市公司还在财务报表审计关系和独立董事制度引入等方面表现出委托关系的严重失衡。
(二)审计委托关系存在缺陷现行的财务报表独立审计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委托理论。根据该理论,一个有效的审计委托模式必须明确委托者、被审计者(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以及受托者(会计师事务所)等角色。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中存在着双重委托关系:一方面包括投资者在内的社会公众是委托人,公司经理层是人(受托进行经营管理);另一方面股东作为委托人,进行财务报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是人(受托鉴证公司经理层的经营业绩)。这样,所有者、管理当局和会计师事务所之间便形成了一种相互制约的三角契约关系。然而,在市场经济下,这种形式上看似完善的审计模式,却有其内在的制度缺陷。从制度框架的设定基础上来看,现行的财务报表审计委托模式是由公司的财产所有者即股东(组织形式上是股东大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管理当局的经营情况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应该是全体股东的人,独立审计是投资人委托社会中介对经理人实施监督的一种权力。但这种权力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上市公司的股权分散,董事会与管理层高度重叠,股东大会难以直接行使审计委托权,这种委托权便交由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董事会来执行,而执行董事却是公司管理人员,这样公司管理层就成为了实际的审计委托人,涉及审计的报酬、内容、续聘等实质问题均由管理层决定(邢小玲,2003)。于是,现行的财务报表审计模式实质上便形成了一种制度缺陷,即由管理层选择注册会计师来监督自己。我国目前的审计委托模式存在着制度缺陷,由于管理层越位以及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等问题的存在,难以保证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者的真正独立,造成了“独立审计不独立”的尴尬局面。
(三)独立董事制度作用未充分发挥为了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防止大股东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害,保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我国已经在上市公司中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并且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在聘请独立董事时至少要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但该制度的实施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其根本原因仍在于委托关系的错位。独立董事作为中小股东利益的人,本应由中小股东(委托人)提名选聘,但实际上却是由大股东一手包办,致使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存在着某种程度上的隐性关联交易,直接削弱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因为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存在着利益关系,就很难向上市公司和大股东的决策提出异议,不能有效地承担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社会责任。独立董事一方面受制于上市公司和大股东,另一方面又要尽力维护中小股东的切身利益,二者之间的矛盾使其陷于两难的境地,最终导致独立董事在某种程度上实际上无法履行义务来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与此同时,作为公司治理重要组成部分的财务治理也由于“内部人控制”和“委托关系”的严重失衡使其财务机制无法合理运行,财务目标难以实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如何构建有效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以促使上市公司持续健康的向前发展值得探讨。
四、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建议
(一)重构上市公司审计委托模式针对现行财务报表审计委托模式的内在制度缺陷,可以引入财务报表保险制度(Financial Statement Insurance,简称FSI)来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是由美国纽约大学的会计学教授罗恩(Ronen)在2002年提出的,其基本思想是:在FSI下,上市公司不再直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而是向保险公司投保财务报表责任险,由保险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投保的上市公司进行报表审计,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决定承保金额和保险费率。对财务报表的不实陈述或漏报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向投资者进行赔偿(设定一定的免赔额)。在这种制度安排下,保险公司聘请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割断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层的经济利益关系,使注册会计师具有更强的独立性,执业时会更加认真负责、严格公正。这样上市公司与注册会计师的委托关系被变更为上市公司、保险公司、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三者之间的委托关系。财务报表责任险虽然在国际上仍处于学术探讨阶段,但已逐渐为人们所共识。特别是美国安然事件出现后,国内外有识之士更是呼吁该制度早日出台,建议我国有关部门可以先行组织试点,而后进行总结推广。
(二)建立分层财务决策机制 在上市公司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举措,应通过建立以独立性为原则的独立董事选聘机制,尽可能减少目前尚未理顺的委托关系所产生的负面效应。实践证明,独立董事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为上市公司加强财务治理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抑制内部人控制及内部人和大股东对会计信息的舞弊行为(樊行健,2005)。根据“三权分离、相互制衡”和兼顾效率与公平的思想,公司法人财权应设置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并以决策权配置为核心,分层设置权力。从权力角度来看,财务治理是对财务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对称性安排。财务治理权的合理配置是首要的和根本的,它是影响财务资源配置效率的关键性因素,是保障财务管理工作高效运行的基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分层财务决策机制构成了公司财务治理结构的主要内容,各司其职并互相合作与制衡,其中财务战略决策权掌握在股东会和董事会,日常财务决策权和财务执行权掌握在经理人员手中,但是财务监督权在公司内部则是分散配置的,这样就难以发挥董事会的监督作用。因此,有必要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在上市公司中保持一定数量的具有专业知识、经验丰富、具有独立判断能力的独立董事,强化独立董事对财务的监督。这是完善上市公司财务治理以及防止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和落实会计内控制度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