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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和重点都在基层,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直接关乎社会稳定大局,意义十分重大。
一、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应有之义
现代社会治理的核心就是法治。法治一方面通过调节其特有的结构调节社会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对社会治理的合法性加以解决。另一方面法治通过国家强制性保障社会治理活动的法律权威性;最后法治通过确定边界和底线使社会治理活动有可预期性。法治中国建设的重点和基础就是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社会矛盾和冲突多发于基层,集中体现于基层治理中,伴随着社会转型和经济转轨,加速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已成为现实问题。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于现代社会治理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而言有着无法替代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可以提高社会治理方式的创新程度,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实现社会治理资源的整体优化。换一个角度来讲,基层治理法治化是体现和反映国家治理能力的“风向标”。
就我国当前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建设实际情况来看,基层治理法治化所起的作用是关键性和基础性的,同过去以“管控思维”为主体的社会治理方式相较而言,法治化治理方式能够最大程度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并在最大范围内聚集民意。法治化治理方式通过制度建构方式,运用法律手段,可以最大限度杜绝管理部门、管理人员的“不作为”、“乱作为”,真正实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等目标。
二、社会治理的法律属性包含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从理论而言,社会治理是一项公共职能,为了实现这一公共职能,社会治理的主体可以采用行政命令,行政计划、行政处罚等一系列管理手段。因此,“社会治理”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讲本质上就是公权力的行使,是行政行为的实施。在现代法治国家,只要是权力的实施行使,就必须受到法治约束,只要是权力的意思表示就必须符合法治精神。社会治理采取的行政行为本质就是法律行为,这是社会治理的法律属性。这一点从根本上决定了社会治理中必然包含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普遍运用。具体而言,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实现社会治理主体的法治化。就社会治理的国家公权力而言,管理职能之间的空缺、重叠和冲突都需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机制和法治方式协调、沟通和解决;就社会治理的社会公权力而言,公共职能与国家职能的界限、分工、冲突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明确、指导和协调。二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确保社会治理行为的法治化。社会治理行为作为一种行政行为,体现了行政行为一般性原理,体现着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而且现实中,在社会治理中,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会直接面对尖锐的利益冲突、强烈的价值碰撞和巨大的社会诉求,其运用得当与否将最直接影响国家形象及公民的法治信仰。三是运用法治思维确保社会治理责任的法治化。有权力就有责任,责任是权力的本质属性,而且这种责任应当且必须是一种法律责任。法治思维与权力思维的差异之处就在于是否承认权力的最高性。法治思维认为法律的权威高于权力,公权力的行使者必定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存在的问题
(一)存在制度障碍
虽然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都有关于基层社会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条例。但从现实情况看,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面临着严重制度障碍:其一,现在制度已经相对落后。我国原有相关法规是适应传统社会管理模式而形成的,社会管控思维严重,与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要求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相去甚远,出发点和制度建构的主要做法完全不同,无法适应当前社会发展。其二,立法相对滞后。进入新时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以后,实施由“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由“行政色彩”向“法治主导”转变以来,许多地方在实践中已经做了许多有益尝试,且取得了一系列富有创新意识的成果,但是相应的立法工作却显得滞后,特别基层自治组织、基层治理机制合法性问题,涉及老百姓利益保障问题的许多方面仍未纳入法治保障轨道。其三,法规效力层级不足。从目前现实情况来看,从国家立法层面来看,有关基层社会治理的法规较少且缺乏可操作性。许多地方通过地方政府立法对现实矛盾加以调节,但是这些地方性法规效力不高,甚至因为没有先例可循,在一定程度上违反相关上位法规的问题。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的基础不复存在,何以谈其效果和作用?
(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不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键在党,关键在人,关键在于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当前基层社会治理主体,特别是一些党员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不足,一方面体现在党员干部的法律知识储备不够、依法治理的传统和氛围缺失,另一方面是在客观上大量存在许多领导干部不愿意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而是采取行政手段的“短、平、快”,更有甚者提出法治方式让其“畏首畏尾”,在一些场合发表进一步加强社会管控的传统思维。
(三)行政手段的路径依赖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特别社会结构和利益需求呈现多元趋势越来越明显的背景下,行政手段难以“一招定天下”,需要多种手段协调,其中法律手段应该成为主导,如前所述,行政手段应在法律框架设立的范围内发挥效用。过去中国,在人-单位-国家这样的架构下,通过上行下达执行行政命令实现社会治理确实有着无法比拟的优势,但是面对社会主体的多元化和社会分层的现实情况,过分依赖行政效率只会导致基层社会治理陷入僵局,而且极易导致权力寻租,导致腐败。这样的路径依赖极易发生打着“发展压倒一切”等片面观点的旗号,时不时发生突破法律边界的行为,甚至侵犯公民权利,认为改善了群众生活,尽管违法但是可以被理解。如此种种,突破法律边界和底线,不惜一切代价和手段处理矛盾纠纷,最后结果往往是进一步激化矛盾,是短视行为,于长远发展有百害而无一利。
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的有效路径的思考
(一)最关键的是领导干部要具有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
通过自觉学习,增强宪法法律至上的理念,通过法治思维进行思考,将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理念内化于心;通过比较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与人治思维、人治方式在治国理政方面的优劣,使领导干部充分认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必要性,改变过去那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人治”思维模式,以法治眼光看待一切,明确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决不允许任何领导干部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始终牢记法律底线不可触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通过干部教育培训等多种形式,潜移默化地影响领导干部的法治精神、法治意识和法治信仰,使领导干部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二)重视正面引导和反面警示两方面作用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要充分运用正面典型的引导作用,使领导干部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习惯。同时对反面典型的警示、警戒作用不能忽视,应在组织、人事管理等重点领域坚持给人治亮“红灯”,只有这样才能促使所有领导干部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三)要在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上强调法治指标
正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的:“提高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因此要将法治指标纳入对各级领导干部的考核之中,把法治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各级组织部门要把是否具有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法治能力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提拔重用那些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领导干部,通过激励机制,促使更多领导干部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
(四)要积极营造法治环境
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努力营造稳定有序的法治文化氛围,使领导干部习惯法治思维,习惯用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使其养成良好的法治思维习惯,形成优秀的法治思维品格,养成良好的法治能力,形成推进依法治国的良好法治氛围。
崇尚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根据法律思考,把法律当成思考、解决问题的出发点和归宿。法治思维在现阶段主要指限制、约束权力任意行使的思维。法治思维改变了一些领导干部思想中存在的重权力轻权利、重治民轻治官、重管理轻服务等思维误区;法治方式指领导干部遵循法治原则和法治精神依法治理,通过制定、执行法律,运用法律方法治国理政的行为方式。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核心是用权利制约权力,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强化对权力行使的约束和规范,约束公权力、保障私权利。
总之,我们需要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坚持法治导向,提升法治能力,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
参考文献:
建立健全我国卫生评价制度
社会团体发展的前瞻与思考
加强智库研究建设新型智库
做好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的对接
完善我国志愿服务体系的建议
“三社联动”的问题与优化策略
用治理理念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发展
完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几点建议
改进我国儿童安全保护工作的思路
徐州市街居体制改革的实践与思考
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核心与对策
新常态下中国式邻避困境的解决思路
完善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政策体系
在完善制度中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民间公共资源的传统利用与乡村建设
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流动人口社会融合
基于近年来几起重特大事故灾难的分析
创新社会治理需要全面提升领导力
英国开放公共服务改革及其启示
加强社会治理创新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
总体国家安全观下的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
加强国家安全管理体制的系统性设计
运用协商民主创新社会治理的有益尝试
县域社会协同治理的“田东经验”分析
社会治理创新视域下的微信谣言治理
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的实践与思考
重庆城乡社区服务差异分析及政策建议
加强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构建的几点建议
引导新文艺组织和文化群体参与社会建设
行业协会商会与政府脱钩改革方略及挑战
扎实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我国社会发展展望
从台湾社区发展看社区网络治理的前景与挑战
社会风险与基层社区治理:问题、理念与对策
在社会治理创新中充分发挥关工委的独特作用
正确认识和处理新形势下改革与法治的关系
开启中国社会学研究的新“黄金时代”
中国合和式风险治理的概念框架与主要设想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社区建设与治理的思考
清前期山东“义集”的兴起与地方市场治理策略
人口老龄化再认识及对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的建议
推进以社区治理为基础的城市治理现代化探索实践
《国家安全法》颁行背景下的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
总体国家安全观视角下的公共应急管理法治化
推进公共安全体系系统化常态化法治化社会化建设
深圳市基本公共服务管理平台建设的实践与思考
客家家训——客家人修身处世创业持家的座右铭
关键词:社会管理;社会管理创新;法治理念;法治化路径
中图分类号:DFO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030(2012)04-0021-05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迅速,各项事业都取得了长足進步。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已经处于工业化的中期,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经济实力显著增强,已成长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与此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持续推進,我国的社会管理工作也取得了显著成效,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得到加强,基层社区建设有序推進,社会组织不断发展,社会安全体系進一步完善。但是,与经济发展相比,我国的社会建设与管理明显滞后。由于我国尚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大量存在,社会矛盾与冲突频发,使我国面临“中等收入陷阱”的社会风险增大。因此,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管理体系,是当前我国现代化進程中面临的一个重要而紧迫的时代课题。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离不开法治的支撑。在法治社会,法律是调整一切社会关系的根本手段,也是实现有效社会管理的制度保障。当前,我国正在大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社会管理创新应当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建设紧密结合,始终将社会管理置于法治化的轨道,以法治理念为指导,以法律规范和法律程序为支撑,坚持依法治理。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创新社会管理就是要实现社会管理的法治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价值目标。
一、社会管理与社会管理创新
应该说,社会管理并不是一个新概念,因为自国家产生以来便有了社会管理,只不过由于社会性质、社会结构不同,其管理主体和模式不尽相同。传统上,人们把社会管理仅仅视为与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政治管理职能、文化管理职能并列的一种行政职能。这种观点认为,社会管理作为政府的一项职能,与政治管理、经济管理相对,是指政府对社会公共事务中排除掉政治统治事务和经济管理事务的那部分事务的管理与治理,其涉及的范围一般是社会政策所作用的领域。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管理的内涵也在不断拓展,人们逐渐认识到,社会管理不仅包括政府对社会的管理,还包括其他主体以及社会自身的管理,是政府职能和社会职能的复合体。由此逐渐形成了广义的社会管理概念:社会管理是指政府以及社会组织为满足社会需求,维持社会秩序,推动社会進步,推進社会系统协调运转,对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進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控制的活动和过程。
长期以来,在我国政府是社会管理的唯一主体,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均由政府统一安排和管理,管理的方式主要是采用行政手段。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我国的经济社会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结构日益多元,社会需求更加多样,利益格局日趋复杂。传统的“大政府、小社会”管理模式的弊端日益显现,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市场和社会都迫切要求对社会管理模式進行变革和创新。所谓社会管理创新,是指在现有的社会管理条件下,运用现有的资源和经验,依据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态势,尤其是依据社会自身的运行规律以及社会管理的相关理念和规范,研究并运用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知识、技术、方法和机制等,对传统的管理模式及相应的管理方式和方法進行改革,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以实现社会管理新目标的活动或者这些活动的过程。社会管理创新既是活动,也是活动的过程,其目的在于形成更加良好的社会秩序,产生更为良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
埃米尔·涂尔干指出:“社会秩序的精神基础是集体意识,维护这种集体意识和价值准则对防止社会的崩溃是必须的;同时,法律是保障社会秩序的力量。”由此,法律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基础、规范依据和保障力量,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离不开法治的支撑。要推進社会管理创新健康发展,确保社会管理创新的实效性和持续性,必须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通过立法明确界定政府、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在社会管理中的职责、权利、义务和责任。只有将社会管理创新纳入法治化的轨道,用法律来规范、引导和促進社会管理及其创新,切实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管理和服务,依良法善治,才能形成社会管理创新的长效机制。
二、社会管理创新须遵循的法治理念
关键词:社区法律诊所;新型社会管理;法治化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4)07-0103-02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文化的发展,我国传统的社会管理机制已无法有效解决当前社会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基层社会是社会的重要组成个体,完善基层社会管理对维护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起到重要的基础性作用。社区法律诊所将高校法学教育与基层社会管理紧密联系在一起,以居民为中心、服务为导向,在新型社会管理格局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作为新兴的社会管理模式,社区法律诊所的体制还不够完善,发展过程中的阻碍还比较大,需要不断的总结和改进,将社区法律诊所的作用发挥到实处,进一步融入到社会管理创新中去。
一、我国社区法律诊所在发挥社会管理作用中的阻碍
(一)物质层面的匮乏限制了社区管理法治化的推进
虽然在政府的支持下社区法律诊所解决了办公场所、办公设施等问题,但是从诊所的长远发展来看,社会对诊所的物质支持仍旧有限,这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社区法律诊所发挥应有的作用。社区法律诊所提供的服务都是无偿的,而其运转的成本却不小。最基本的就是学生在案件时所需的差旅费、餐费、复印费、通讯费等,这些都是必要的支出,学生本身没有收入,如果在投入大量时间的情况下还要搭上自己的生活费,这将极大的打消学生参加社区法律诊所服务的积极性,而政府提供给诊所的经费是有限的,这也导致诊所能够受理的案件数量受限,影响法律服务的公众化,使社区法律诊所不能惠及每一位需要帮助的居民,缩小了帮助的范围。另外还有社区法律诊所开展活动的花销、对外宣传的经费等,都限制了社区法律诊所的推广和发展,延缓了社区管理法治化的进程。
(二)现行教师评价机制使诊所指导教师分身乏术
从目前社区法律诊所教师队伍来看,其构成基本上是以法学院原有教师为主,他们在教授传统法律课程的同时兼顾指导法律诊所学生的工作。而我国高校教师的评价标准与职称变动标准基本是一致的,即除了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要求外,还包括学历、资历、教学任务、科研任务等要求。[4]在社区法律诊所中,教师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校外,尤其是在学生真实的案件时,教师需要从案件接手开始,直到案件终结都要审慎地跟踪指导,这是一个难以完全量化并且具有可变性的工作,让这些教师没有时间完成科研任务,保证科研数量。如何计算诊所教师工作量、怎样平衡教师在诊所中的贡献和科研任务的完成量现在还不十分明确,这些问题处理不妥,都会影响甚至挫伤教师投入社区法律诊所的积极性和持久性,那么也就会影响社区法律诊所发展的稳定性。
(三)案源不足使“诊所式公共服务”范围不够广泛
虽然我国法律援助的社会需求量巨大,社会问题也愈加明显和复杂,但目前社区法律诊所的利用率还是不高,没有在社区中得到充分的普及,案源不足。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由于宣传力度的不足,许多居民不清楚社区法律诊所的职能甚至不知道社区法律诊所的存在,使社区法律诊所的服务无法惠及每一位居民。其次是群众对学生案件信任度不足,不了解社区法律诊所的工作方法,不愿意轻易尝试向社区法律诊所寻求帮助。这些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区法律诊所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限制了法律公共服务的范围。
(四)现有法治条件的局限使诊所开展工作束手束脚
社区法律诊所的一个重要形式是让法学院学生免费提供服务,但由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够完备,使社区法律诊所进行法律援助时存在障碍。第一点是案件的学生身份尴尬的问题。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法律援助法》,参与法律援助的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法律地位不明,现有的《法律援助条例》存在着位阶低、较为原则等不足。学生与司法机关接触时存在一些法律上的障碍,尤其在刑事诉讼中,侦查和审查阶段只有律师能够提供法律帮助,学生不易取得相关主体的配合。第二点是社区法律诊所与当事人之间的潜在纠纷及可能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在法律上没有依据。学生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由谁来承担责任的问题在现有制度中没能很好解决,由学生或指导老师承担都有失偏颇。以上问题会直接导致当事人不信任社区法律诊所,也为社区法律诊所的工作带来了困难。
二、如何强化社区法律诊所在新型社会管理格局中的作用
(一)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1.加大对社区法律诊所的宣传力度,扩大诊所影响范围
社区法律诊所的社会管理功能毋庸置疑,但要想让其充分发挥作用,更好地体现他的意义和社会价值,首先需要将宣传工作做到位,不仅让居民知道社区法律诊所的存在,更要让居民了解和清楚社区法律诊所的工作方法和服务理念,向群众宣传他的无偿性,强调学生在处理法律事务时有专业的老师和社会法律人士在旁监督指导,消除大家对社区法律诊所专业水平的疑虑。还可以多举办广场式法律咨询和专题法律讲座,通过与居民的面对面交流和答疑,取得居民的信任和肯定,用实实在在的专业服务达到宣传的效果。新闻媒体也要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的作用,全面、客观地宣传报道社区法律诊所的有关情况,努力营造一个有利于社区法律诊所成长发育的良好环境,以实际行动推进新型社会管理格局建设的进程。
2.多渠道筹措资金,为社区法律诊所参与社会管理搭桥铺路
经费问题是制约社区法律诊所设立的重要因素,稳定的资金来源对于保证法律诊所的持久性至关重要。社区法律诊所要想大范围推广和长久发展,在新型社会管理格局中占据一席之地,必然要先解决资金支持的问题,想方设法多渠道汇集经费。首先,学校应从有限的教育资金中拿出一部分,采取措施鼓励教师参与诊所教育。其次,社区基层组织和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在现有的办公场地和基本食宿支持的基础上,应该提供更多的经费为诊所创造有利条件,促进其加快发展,这会为政府的社会管理工作换取更大的回报,解决政府在社会治理方面的一些难题。最后,要争取社会各界的资助,发挥舆论的力量,宣传社区法律诊所的教育目的和社会价值,让社会认识、知悉法律诊所,吸引社会各方力量的支持,比如吸引企业的公益捐助,这既可以帮助社区法律诊所更好的经营,又可以为企业树立良好的形象和声誉。
3.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解决法律诊所地位不明和责任承担等问题
《法律援助条例》第8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为社区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机制融合提供了法律依据。国家有关部门有必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尽快明确法律诊所的法律地位,进而明确社区法律诊所参与社会管理的职能与相应的权力,这样可以明确学生案件的身份,有助于提高当事人对社区法律诊所的信赖,社区法律诊所的困难和障碍也就容易克服得多,为社区法律诊所在我国的推行提供制度保障。
另外,还要建立社区法律诊所特殊的责任制度。学生在案件过程中因过错导致的当事人的损失,由学校、教师、学生任何一方单独承担都是不合理的,但也不能完全由当事人自己来承受,这成为了学生案件隐藏的风险,如何在二者之间找到合适的平衡点,需要尽快出台社区法律诊所责任承担制度的法律法规,规范社区法律诊所运行机制,为社区法律诊所建立完善的制度,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建立健全诊所内部机制
1.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构建独立的诊所教师评价机制
在社区法律诊所的实践中,师资队伍的建设至关重要。首先,要优化师资队伍的组成,使社区法律诊所成为高水平的法律服务平台。在学生提供法律服务和案件时,诊所教师要全程跟踪指导,不能有丝毫怠慢和疏忽,所以在选择指导教师时要严格把关,参加社区法律诊所的教师不仅要有较高的理论水平,还要有一定的律师从业经验,具有律师职业资格证,并且责任心强,另外还可以多吸收有经验的律师、法官和检察官来填充到社区法律诊所的公益服务队伍中来,有助于学生了解真实的法律环境,掌握真实的法律实践动态和司法政策动向,提高社区法律诊所服务水平。其次,应为在社区法律诊所提供服务的高校教师建立不同的评价机制,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更好的为社区居民工作和服务。诊所教师相比于其他的普通任课教师来说,付出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且这种付出是无偿的,完全出于教师对社会的良心和对学生教育的负责,现行的教师评价和职称评聘机制需要改革,对这些教师应取消或降低一些机械的科研评估指标,将诊所的实际运行效果考量纳入评估体系,将诊所案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应反映到指导教师的教学成果中,完善诊所教师课时计算方法,在职称晋级方面也要有别于其他教师,充分考虑教师在社区法律诊所中的表现。
2.重视学生法律思维和法律精神的培养,提供高水准公共服务
对参加社区法律诊所的学生不能只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更要注重培养他们的法律思维和法律精神,这样才能使这个社区管理服务队伍更加专业化,更加有社会责任感。第一,要让学生准确地理解法律,鼓励学生无论学习或是工作中都要主动积极、善于合作,遇到问题或纠纷不能凭着自己的道德感受或个人喜恶随意决断,而是要在法律的框架内,理性地分析法律关系,依据法律的规定来妥善地化解纠纷,解决问题,这样才是对前来寻求帮助的人最负责任的做法,同时也会在无形中带动社区居民形成法律思维,使社区的法律氛围更加浓厚。第二,应对学生进行生动的职业道德教育,这必须要放在与学习知识同等重要的位置,鼓励学生克服不良社会现象的影响,明辨是非,养成良好的法律人格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坚持公平正义,牢记职业操守,以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过硬的职业素养为人民服务,维护受害人权益,为社会管理的创新和社会法治进程的推进贡献力量。
新形势下我国社会管理的复杂性和困难性不断加大,要求我们加强法治保障,以法制体系、法治程序和规范为支撑,探索和创新社会管理模式。应该看到社区法律诊所在新型社会管理格局中发挥的不可替代的作用,采取措施为社区法律诊所的生长提供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让社区法律诊所从社会末梢切入,参与社会管理,为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做出积极的努力。
参考文献:
[1] 罗光华.城市基层社会管理模式创新研究[D].武汉:武汉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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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李,张静.试析法律诊所教育的社会功效[J].职业教育研究2011(5).
[4] 秦亚东,熊滨.法律诊所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化研究――以哈尔滨理工大学法学院法律诊所为例[J].学理论,2013(32).
[5] 牟逍媛.法律援助制度与诊所法律教育[J].法学,2002(8).
时代背景: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社会管理的主要特征
一是管理主旨多元化。上世纪90年代以后,经济体制改革使得社会结构深刻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通过有效的社会管理协调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成为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因此,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提出了“社会管理”这一概念。进入新世纪,党的十六大把社会管理列为政府的基本职能之一,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完善社会管理,保持社会安定有序,并把发展社会事业和解决民生问题作为各级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点,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四位一体”的建设框架,这标志着社会管理不再单一地以服务经济发展为主旨,而是以改善民生和维护社会稳定为主要价值取向,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成为了一个相对独立的发展领域。
二是管理主体多元化。加强和完善社会管理的关键在于构建科学的管理模式,形成有效推动和谐发展的良好管理格局。根据政府和社会力量在社会管理中地位与作用的不同,社会管理大致可划分为三种模式,一是政府主导、社会协助;二是国家和社会、政府和公民分工协作;三是社会主导、政府协助。在计划经济时代,政府是社会管理的唯一主体,社会的多元化使得全能政府模式随之改变。十六届四中全会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高度指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这意味着新时期我国社会管理开始向以党的领导为核心、政府为主导、社会协助的多主体管理模式、即第一种模式转变。
三是管理手段多元化。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管理以行政手段为主,管理方式是自上而下的“指挥式”和“控制式”。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推进,单一的行政手段已无法适应社会管理需要。当前,政府管理手段多元化特征明显:如进一步做到政务公开,打造透明政府;加快推进民主进程,在保留适度强制干预的同时,加强沟通协调;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等。
以上的发展趋势也表明,经济增长本身并不能完全解决社会发展问题,经济越发展,社会管理越重要。长期以来,我国社会建设滞后于经济建设,社会自我管理能力不强,公民社会远未形成,社会管理中还存在诸多薄弱环节;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又使得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凸显;经济发展水平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值也随之提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要求更高、难度更大。可以说,在经济发展基础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规律。
内在联系:司法行政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及其特点
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必然要求提升社会管理的法治化水平,走法治模式。司法行政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其权属的特殊性为其参与社会管理奠定了根本基础,提供了广阔空间。
从渊源上讲,司法行政的产生是司法与行政相分立、司法行政与司法业务相分离的产物。司法行政最基本的涵义,是指与司法有关的行政或行政管理。因而具有两大功能:一是司法保障功能,主要是从事司法裁决的执行;一是法治服务功能,主要包括法律服务、法制宣传教育等。这两大功能使司法行政具有准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双重属性,被赋予了客观公正执法者和管理服务社会行政者的双重身份。前者主要通过刑罚执行实现法律对社会越轨行为的纠正,后者则使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着大量直接面向社会的公共法律事务。这使得司法行政工作涉及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成为社会管理法治化和法治建设社会化有机融合的重要领域,是沟通法治与广大群众的重要桥梁,是社会管理实现法治化不可或缺的重要途径。司法行政权的特殊性使司法行政参与社会管理成为可能,并具有了以下三个方面的作用及特点:
从功能性质上看,司法行政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具有基础性和实战性。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中最核心的价值就在于社会秩序的维系。正如亨廷顿所说,“对发展中国家来说,首要问题不是自由,而是建立合法的公共秩序”。当前,我国“三期”特征仍然明显,发挥司法保障功能显得尤为重要。司法行政能否做好罪犯劳教人员、社区服刑人员以及刑释解教人员等特殊人群的教育转化、帮困扶助等工作,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是维系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同时,社会稳定的关键还在于社会基层的安定。司法行政通过遍及全国城乡的人民调解以及法律服务工作,及时发现、疏导、化解社会成员之间的矛盾纠纷,减少社会矛盾积累,在动态的问题解决过程中实现社会基层的稳定。司法保障功能和法治服务功能使司法行政直接进入社会管理,并呈现出基础性、实战性特色。
从工作对象上看,司法行政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具有普遍性和广泛性。司法行政工作可以说是直接面向社会、直接面向最广大群众。只要社会各阶层需要法律方面的支持和帮助,就有可能成为司法行政的工作对象。从实践层面来看,司法行政通过开展民主法治村(社区)的创建活动,大力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进程,提高城乡基层自治组织依法协调社会关系、依法自我管理的能力,为公民社会的成熟提供有效的基层组织载体;通过实施法律援助,社会弱势群体平等进入司法范畴,完成了公民权力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的质的飞跃;通过不断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大调解”机制,形成依靠基层党政组织、行业管理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多方参与的调解方式,这既化解了社会矛盾纠纷,其内在、本质意义则在于推进社会管理新格局的形成,等等。司法行政工作的社会性使得司法行政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上具有明显的普遍性和广泛性特征。
从实际效果上看,司法行政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上具有长效性和治本性。法治建设的最终目标是形成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法治化,这除了立法层面法律体系架构外,还需要通过法治实践形成人人知法守法、各方面严格依法办事的良好局面。特别是在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更加需要加快法治实践步伐,在加强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等“软件”建设上下功夫。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主导部门,通过开展全民普法,促进全社会法律素质的提高和法制观念的养成,这对于安定社会秩序、促进人际和谐、推动经济发展有着根本性作用,这充分体现了司法行政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上的长效性和治本性特征。
具体路径:以创新的思路推动司法
行政参与社会管理的各项工作
路径一:以主动服务的思路降低转型风险。坚持在发展中解决问题,才能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供根本保障。当前,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仍是刻不容缓战略任务,仍需司法行政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以降低转型风险。一是降低企业转型风险。二是降低政府决策风险。三是推动法律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路径二:以一体化的思路做好特殊人群的教育改造、帮困扶助工作。要以“首要标准”统揽特殊人群管理的各项工作。一方面,及时转变工作理念。强化“人本型”、“和谐型”理念,在做好管控的同时,加强心理矫治和引导,加大技能培训和帮扶力度,特别是对刑释解教人员的管理,坚持“给出路”的原则,最大限度理顺不满情绪,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反抗,实现管理效果最大化。另一方面,着力形成“一体化”治理模式。针对特殊人群管理工作涉及面广的特点,在系统内部,做到监狱劳教、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的紧密衔接、不留空挡;在系统外部,加强与公、检、法、工商、税务、民政、银行间的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强化社会协同,运用社会力量提升教育改造和服务管理水平。要及时转变工作方法。建立与开放、动态社会环境相适应的工作方式,以做好特殊人群的衔接管理为重点,加快推进社区服刑人员、刑释解教人员异地委托管理试点工作,加强社区矫正教育管理中心、安置帮教基地等工作载体建设,不断提高工作科学化水平,最大限度地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
路径三:以精细化的思路大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一方面,推进矛盾纠纷化解体系化。转型时期的社会矛盾纠纷涉及多样化矛盾主体、多层次社会关系、多领域利益冲突,这就需要不断优化调解组织网络,形成更为协调有序的工作体系。另一方面,推进网格化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新模式。网格化管理是精细化管理的一种方式,也是目前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方向。调解工作要“嵌入”当地网格化管理模式中,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社区进行细化,每个网格责任区配备相应调解员,确保全面有效地排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路径四:以集约化的思路提升为民服务的效能。把满足群众利益诉求,维护好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司法行政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根本追求,努力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司法行政服务为民体系。一是要善于促进法律服务资源集聚,构筑“大服务”格局。如将法律援助中心、专业性调委会、法律服务工作室等部门加以整合,为群众搭建“一站式、窗口化、综合性”的司法行政服务平台,形成司法行政提供法律服务的整体优势,畅通群众利益诉求渠道,满足群众多元利益诉求。二是要不断扩大覆盖面,构筑群众权益救助网络。如完善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探索在村(居)建立司法行政工作站,让基层工作站逐步成为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有效载体。同时,加大对困难群体的保护力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最大限度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三是加强协作配合,构筑满足诉求的多元机制。如与公、检、法建立刑、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配合机制,与劳动、、工青妇、残联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切实提升为困难群众依法提供救助的能力。
路径五:以系统化的思路推进法治文化的传承与发展。法治文化是法治社会的内在动力、精神支柱、思想保证和文化支撑。当前,要充分发挥法治文化教育人民、引导社会、推动发展的凝聚和引领作用,就要以系统化的思路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工程。要在“普”字上下功夫,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奠定法治文化传承发展的社会心理基础。加强重点对象的普法工作,加大流动人口、外来务工人员等难点群体、盲点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广泛传授法律知识,传播法律思想,促进领导干部依法办事、广大群众学法守法。要在“新”字上下功夫,在法治文化阵地建设中强化法治文化传承发展的物质基础。善于运用现代大众传媒,不断拓展宣传教育阵地,拓宽法制文化传播渠道,丰富法治文化产品。如整合现有资源,以规模化谋求社会影响的最大化;以政府立项、市场运营、公司运作的服务外包方式,创作具有较高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的法治文化精品,增强法治文化传播的有效性。要在“实”字上下功夫,在普治并举中形成法治文化传承发展的有效积淀。不搞空洞的宣讲,通过调查研究深入把握各时期普法工作的重点,积极介入党委政府难点问题,变事后被动宣传为事前主动预防,根据群众所思、所想、所盼,及时把法律送到基层,真正做到“普法宣传到一线、普法成效在一线”,切实解决现实问题,从而使普法工作得到各级领导重视与支持,受到广大群众欢迎与参与,使法治文化的传承发展具有内在、长久的生命力。
履行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职责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关于加强司法行政工作社会化的问题。司法行政工作的社会性决定了司法行政工作必须走社会化道路。从实践层面来看,社会对司法行政工作的认识还比较模糊,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支持配合还不够。当前,要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为契机,进一步推动司法行政工作的社会化。如依托基层社会管理创新,切实增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社会参与度。以江苏为例,可结合全省推广的“一委一居一站一办”(社区党委、居委会、管理服务站、综治办)社区管理架构,加强基层司法行政组织、专业社工队伍建设,增加司法行政基层一线的工作力量。又如,探索建立社区矫正工作协会,构建畅通社会各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平台和渠道,从而共同维护好社会公共安全。
――关于提升司法行政工作信息化水平的问题。加强信息化建设是新形势下提升社会管理效能的必由之路。近年来,司法行政以信息化建设为依托,积极探索社会管理新手段新方法,着力提高社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取得了明显成效。实践证明,信息化已经成为社会管理创新的有力“推进器”。
一、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保障体系日趋完善。
县委、县政府一直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作为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基础工程、招商引资的环境保障工程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治本工程来抓,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和部署,“六五”普法依法治县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局面。
一是加强领导,健全组织体系。我县成立了由县委副书记任组长,县委常委、宣传部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分管领导,以及县法院院长、县检察院检察长、县人武部部长任副组长,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六五”普法依法治县工作领导小组,并及时进行调整充实。各镇(街道)和县直各部门、单位也相应成立了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六五”普法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2012年建立了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按照“谁执法、谁普法”原则,制定出台了《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检查考核办法(试行)》,明确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责任主体及奖惩措施,改变了过去普法工作中“小马拉大车”的局面,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普法”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
二是科学规划,全面部署启动。研究制定了县“六五”普法规划和“五五”依法治县规划,经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作出了《关于在全县公民中深入开展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和《关于县2011—2015年依法治县规划的决议》,并以县委文件转发和印发了这两个“规划”,为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有效指导。2011年10月,召开了全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会议,对全县“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行了总结表彰,对“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行了动员部署。各镇(街道)、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县里要求,也迅速启动“六五”普法。及时组织开展了“六五”普法、“五五”依法治县启动宣传周活动,掀起了“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新。
三是专兼结合,壮大普法队伍。组织抽调司法及行政执法部门专业法律人才,成立“六五”普法讲师团,镇、村、学校设立法制宣讲员、法制辅导员,同时,大力加强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全县普法队伍不断壮大。采取举办培训班和以会代训等形式,加强对普法讲师团队伍、法制辅导员和骨干宣讲员的培训,“六五”以来,共举办各类培训班30多期,培训普法骨干5000多人。
四是明确职责,狠抓工作落实。县委、县政府定期听取主管部门的普法工作汇报,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全县工作重点和党委、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与经济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了狠抓落实的工作合力。“六五”普法以来,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党政联席会研究普法依法治理工作6次,召开普法领导小组会议10次,召开全县普法依法治理和法治工作会议3次,县人大先后20多次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和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情况进行视察审议,有力地指导和促进了全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县委、县政府把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普法经费由原来的2万元增长到目前的17万元,为全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经费保障。
二、围绕中心工作,服务发展需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高起点推进
“六五”普法以来,我县按照规划要求,紧紧围绕全县工作中心和大局,立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一是开展“弘扬宪法精神、服务科学发展”活动。深入开展宪法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弘扬法治精神,牢固树立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观念,教育和引导公民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围。
二是加强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宣传,服务招商与转调创工作。组织全县各相关部门加强市场经济和宏观调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加大对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土地流转、知识产权、对外贸易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组织全县相关职能部门深入企业,开展“送法”活动,帮助企业提高防范能力。“六五”以来,共举办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讲座200余次,解答法律咨询6000余次,为企业办理诉讼法律事务3500余件,有效地促进了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推动了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三是加强社会管理创新法律法规宣传。组织开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促进社会稳定和谐”主题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宪法及与社会和谐稳定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配合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加强了《人民调解法》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依法办事、依法表达诉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六五”以来,共开展“平安之夏”、“严打整治”等维护社会稳定宣传活动20多次;举办调解员培训40多期次。
四是关注民生,认真开展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法制宣传活动。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大力宣传与改善民生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有关的法律法规。针对征地拆迁和城镇建设,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有关房地产、土地转让、房屋拆迁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利用“消费者权益日”、“全国土地日”、“全国法制宣传日”等主题活动日大张旗鼓地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职业病防治法》、《土地管理法》和校园安全等法律法规集中宣传活动50多次,有力地增强了人民群众的依法维权意识。
“六五”普法以来,全县共开展大规模法制宣传活动70多次,举办各类法制讲座、培训班500场次,法制文艺演出300多场次。组织各类宣传月(周、日)活动75次,为全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突出重点对象,坚持“分类施教”,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不断增强
我县把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城(镇)务工经商人员和农民作为“六五”普法的重点对象,立足对象特点,坚持“分类施教”原则,深入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单位活动,收到了良好的普法成效。
一是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为着力点,深入开展“法律进机关、进单位”活动。我县积极发挥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龙头带动作用,建立健全了党委(组)中心组学习、法制讲座、普法考试和任前考试等一系列制度,坚持机关学习日集中学习制度,积极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法律知识培训,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县里重大决策出台前都要从法律角度进行科学论证,确保了我县经济建设和各项工作的依法进行。“六五”以来,县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中学法4次,举办法制讲座3次,以县委党校为主阵地举办县镇领导干部法制培训班17期,培训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2500多人次,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法律知识培训4000人次,农村干部参加法制培训班1700人次。利用“大讲堂”,邀请专家对全县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依法行政、突发事件应对等法律知识培训2300人次,县普法办每年都组织全县干部进行普法考试,成绩及格率达100%。
二是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着力点,深入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认真落实《关于加强农民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深入开展送法下乡活动,在全县推行“一村一法律顾问”工程,村村设立法律顾问和法律援助联络员,宣传法律法规,解答农民法律咨询,受理法律援助。充分发挥农村远程教育、普法一条街、农民夜校、法律图书室(角)作用,利用宣传栏、标语、编演普法文艺节目等形式,宣传与农村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六五”以来,利用群众工作日、乡镇大集日开展送法下乡活动110次,发放宣传材料10万多份;利用乡镇党校,对各村法制宣讲员和调委会成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36次,受训人员8000多人;组织农村庄户剧团自编自演法制文艺节目52块,演出350多场次。通过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提高了农村干部依法管理水平,广大农民法律意识明显增强,自觉依法行使权力履行义务。
三是以和谐社区建设为着力点,深入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大力加强社区普法阵地建设,认真落实“六个一”工程(每处社区设立一个法制宣传橱窗,一个法律图书室,一个法制学校,一支专兼职人员相结合的法制宣传教育队伍,一套居民学法制度,每季度开展一次义务法制宣传活动)。每个社区都设立法律服务室,部分社区建立了法治文化广场,为村民学习法律知识、咨询法律问题、寻求法律服务提供了便捷平台,完善了农村普法宣传网络。“六五”以来,共深入社区上法制课200场次,赠送法律书籍5000余本,解答法律咨询7000余人次,受教育群众达8万人。
四是以提高青少年法律素质为着力点,深入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把法制教育作为全县中小学必修课,做到“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县综治办、普法办、教育局下发了《关于规范学校兼职法制副校长管理工作的意见》,为全县227所学校全部配备了法制副校长,积极组织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县关工委深入校园组织举办“学法、懂法、守法,争做四有新人”专题报告会。“六五”以来,全县法制副校长上法制课500多场次,县关工委共组织学校法制报告会30多场次,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体系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五是以诚信守法经营为重点,深入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全县企业普遍建立了法律培训和法律顾问制度,县普法办会同有关部门每年都聘请法律、经济专家举办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班,组织律师、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企业服务月”活动,送法到企业,为企业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六五”以来,举办企业法制讲座400多场次,受教育人员达2万多人次,提高了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水平。
四、依托地域特色,创新宣传形式,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性日益凸显
“六五”普法开展以来,我县立足文化优势、地域特点,积极创新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贴近生活的宣传教育形式,大力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普法效果日益凸显。
一是开展法治文化活动,加强渗透宣传。注重挖掘我县“小戏之乡”、“书画之乡”的文化优势,开展丰富多彩的法治文化活动,创作编排了一批紧扣时代主题、贴近实际、贴近生活的高质量法治文艺节目。组织开展了“县十大法治人物”评选活动、创作展播法治宣传公益广告、举办法治文化摄影书画展,共征集书画、摄影作品500多幅,评出参展优秀作品150多件。组织优秀普法剧《东邻西舍》和《穿警服的亲兄弟》等进行巡演300多场次,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治效果。“六五”以来,全县共举办法制书画展120余次,群众自编、自演的各种法治类题材文艺节目达450多个,参加调演、汇演100余场(次),基层群众在享受艺术审美的同时,法律素质、法治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在潜移默化中得到提高。
二是在新闻媒体开设学法用法专栏,加强直观宣传。整合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资源,设立法治专栏、法制栏目,普及法律知识,协助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涉法问题。县电视台开设的《民生在线》、《百姓茶馆》、《新闻女生组》栏目,现已播出300多期;方言栏目《百姓剧》由普通老百姓表演现实生活中的涉法小故事,现身说法,深受群众欢迎;“普法网”,传递法治动态,解答群众咨询,方便快捷。新闻媒体以其独特的亲和力和影响力,成为广大群众学法用法的热点阵地。
三是深入开展调研活动,加强推介宣传。针对新时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出现的新特点、新问题,我县组织广大普法工作人员围绕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平安建设、法治建设等专题开展了调研活动,有力地指导和促进了全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开展。“六五”普法以来,共撰写上报调研文章60多篇,其中《搭文艺舞台唱普法大戏》、《推行“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等,被全国普法办《普法依法治理通讯》等国家级刊物采用。《健全机制丰富载体推动法治文化蓬勃发展》、《新形势下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调查与思考》、《创新理念凸显特色扎实推进新时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等文章被省司法厅、省普法办及有关新闻媒体采用刊载推广。此外,300多篇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信息、简报被国家、省、市普法部门、有关新闻单位采用。
五、全方位推进,“普、治、创”并举,“法治”建设水平稳步提升
我县坚持以基层依法治理、区域依法治理、行业依法治理为主线,全面开展法治创建工作,不断推进依法治县进程。
(一)突出创建重点,注重示范引领,法治创建工作不断深化。
一是突出依法行政。实施依法行政五年规划,制定出台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意见,推行政务公开,实行持证上岗,着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积极组织开展“行政程序年”活动,对行政权力进行梳理,共梳理执法单位50多个,梳理执法依据500多项,清理执法人员1600多人。加大行政执法检查力度,对全县50个行政执法部门履责进行全面检查,到目前,已开展执法检查活动300多次,有效地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六五”以来,全县未发生重大行政执法违法和徇私枉法案件。
二是突出公正司法。实行司法公开,政法和司法部门全部设立公开栏,将办案程序、收费处罚标准等张贴公示。执法司法部门普遍建立了执法质量考评制和首案负责制,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和案卷评查,规范司法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县人大定期听取“两院”工作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先后组织23次部门法和行业法的视察检查工作。全县政法部门深入开展“三评三查”活动(“网评”评单位、“社评”评工作、“联评”评班子,执法行为抓督查、执法过错抓倒查、社会形象抓检查),从全县社会各界聘请监督员1000名,对司法工作进行全方位、多渠道监督。
三是突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组织开展了以“法德教育、综合整治、建章立制、双约管理、文明创建”为主要内容的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不断健全农村群众自治机制。完善以“四民主两公开”为主要内容的村级组织管理制度,开展农村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依法按程序撤销了原有的937个行政村(居),重新组建了345个中心村(居),设立村居法律顾问,村民依法办事和村级班子依法管理能力明显提升,村居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涌现出了一大批民主法治示范村。城关街道粟山村被司法部和民政部评为“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辛寨镇大峪等9个村被评为“全省民主法治示范村”,依法治校示范校和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活动也取得显著成效,目前已申报3个省级示范校,54个市级示范校。
四是突出全方位依法治理。围绕民本民生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社会、群众的需求为方向,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依法治理活动,巩固法治建设取得的成果。每年围绕群众关心的安全生产、食品安全、交通秩序、环境卫生等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项依法治理活动50多次,一大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得到及时处理,提高了群众参与法治建设的积极性。
(二)构建“一八三四一”工作模式,健全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着力提升社会管理依法治理水平。
积极落实上级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要求,依托县、镇社会管理服务中心成立了县、镇两级人民调解中心和县、镇两级社会矛盾受理调处(指挥)中心,全面建立起了“三调联动、多调对接”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和“一八三四一”工作模式。围绕构建全覆盖大调解组织网络,实现定纷止争目标,建立了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刑事和解、治安调解、交通事故调解、法律援助调解、调解、医患纠纷调解、劳资纠纷调解八个对接联动机制,设立了办事窗口,建立了调委会和专兼职调解队伍,充分整合了各类调解资源优势,畅通了群众诉求表达渠道,极大地提高了社会矛盾化解效能。六五以来,全县各级调解组织共排查调解各类民间纠纷近7000件,调解成功率达99%以上,重大群体性纠纷、“民转刑”、越级上访等重大案件明显减少,切实促进了基层社会和谐稳定。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全会和《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开展“一学三讲”主题教育活动和“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宣传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创新农村普法的制度、机制和方法,增强农村普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提高村民依法行使权利和依法履行义务的意识,提高村干部依法办事和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建设“法治*县”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工作目标
在宣传工作上,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农村广大干部群众的宪法意识,树立和维护宪法权威;大力开展以农业生产、农村市场经济为重点的法律法规的宣传,进一步促进农村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健全;大力开展以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为内容的法律法规的宣传,积极引导广大农人民群众依法办事、理性维权,树立权利与义务对等的观念,进一步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
三、工作重点
新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突出“两个重点”,即重点普法对象和重点普法内容。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农村公民,重点是村“两委”班子成员、村民代表、承包户、专业户、农民工、宗教人士和青少年。既要突出农村重点普法对象,使他们成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又要覆盖绝大多数的人民群众,增强农村普法的针对性,扩大覆盖面,提高普法效果。
四、工作要求
新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做到“三个到位”。一是思想认识到位,充分认识到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和州、县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决策和部署上来,把做好新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好。二是组织工作到位。按照全市新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把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作为“*”普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要尽快落实责任制,实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主要领导分片包点的工作责任制。各级普法依法治理办事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优势,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要量化指标,实行日标管理,并建立监督机制和考核评估体系。三是工作措施到位。各地要结合实际,科学制定具体的、操作性强的实施意见,保证新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有计划、按步骤推进。要落实普法专项经费,加大对开展新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人、财、物方面的投入,要在新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抓点带面,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推动新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发展。
五、工作任务
一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与发展农村经济相结合。要通过开展与发展农村经济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和宣传,提高农村和人民群众依法生产、依法经营、依法维权的能力,促进和保障农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1、法制宣传在具体实践中,要抓好五个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一是农村民主政治方面的法律知识,如《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二是基本国策方面的法律知识,如《土地管理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义务教育法》等;三是农业生产方面的法律知识,如《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种子法》、《森林法》、《畜牧法》《草原法》、《渔业法》、《环境保护法》等;四是民事经济方面的法律知识,如《民法通则》、《劳动法》、《婚姻法》、《继承法》、《税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五是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法律知识,如《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宗教事务条例》、《条例》等。
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骨干队伍建设。要有意识地培养一批农村普法骨干力量,发挥他们的带头作用,力争实现每个村有一个由村党支部书记、治保、调解主任为主要成员的2至3人的法制宣讲组和一支由退休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职工等组成的法制宣传志愿者队伍,每个村民小组有一个“法律明白人”。
3、加强阵地建设。在每个村委会建立有组织、有计划、有教材、有师资、有场地、有考核的“六有”村民法制学校。利用村民法制学校对村干部、村民代表等普法骨干定期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有条件的村可以建立法制文化大院、法制宣传一条街、法制宣传橱窗等,结合村里不同时期的工作任务,采取定期更新内容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向村民宣传法律知识。
4、开展好五好活动。法制文艺宣传活动,寓教于乐、扩大法制宣传的影响和效果;法律知识竞赛活动,如家庭法律知识竞赛、村民小组法律知识竞赛等,以赛促学;以案讲法活动,主要由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干部、法制宣传骨干利用身边人、身边事,向村民宣讲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例或组织旁听审判,达到促进学法、懂法、守法的目的;促学生带家长,即促进在校青少年法律素质的提高,开展带老促学活动,动员中小学生“带法回家”,带动学生家长和家庭成员学法用法。继续深入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活动,深化学校法制教育。建立学校、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网络,提高在校青少年学生及其家长和家庭成员的法律素质;送法下乡、进村、入户活动,整合司法行政队伍力量,调动司法所工作人员、基层法律工作者、法律志愿者的积极性,组织他们深入乡村,深入山区,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解答法律咨询等形式,把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送给农牧民朋友。引导村民依法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依法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
二是做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与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相结合。
深入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按照“村民自治机制进一步健全,民主管理规范有序,农民民主法制意识明显增强,农村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的目标要求,以健全和完善农村“四民主”、“两公开”制度为主线,以解决农村热点、难点问题为重点,深入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实现到“*”末期,全县90%的行政村达到“民主法治示范村”标准。
三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与加强农村法律服务,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相结合。要按照经济和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不断发展壮大法律服务机构,健全工作机制。律师、公务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增强为农牧民服务的意识,在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上,为人民群众提供及时快捷的法律帮助和法律援助。
四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与“平安乡村”、“和谐乡村”建设相结合。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依法开展以整顿和净化种子、农药、化肥等农资市场为重点的打假护农行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积极开展专项治理活动,不断提高依法治村水平;
进一步调整充实农村基层调解组织,构筑起覆盖农村基层社会的、严密完整的民间调处工作网络体系,发挥好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作用,做好以民间纠纷为主的内部矛盾的疏导调处工作,防止“民转刑”案件和的发生,维护农村稳定。
五是法制宣传工作与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要认真宣传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广泛开展以“八荣八耻”为主题、以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各项宣传活动,提高广大农牧民的思想道德水平,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六、工作措施
1、统一思想,制定方案
做好农村普法教育工作,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型农民法律素质的全面提升,关系到农村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谐社会和党的建设的全面发展,关系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重大历史使命的顺利完成,也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顺利实现。各级党委、政府、各单位要站在贯彻“*”重要思想的战略高度,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建设和谐平安乡村为目标,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新农村建设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把这项工作摆在更加突出、更加重要的位置,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根据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加强基层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意义、工作重点、方法步骤和工作措施,层层召开动员会,部署工作,统一思想认识,增强紧迫感、责任感。
2、制定标准,组织考评
为确保农村基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取得实效,要制定工作标准,组织考核评比。市里在加强督查调度的基础上,还将在每年底进行考核评比,并将此项活动开展情况作为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综治工作、村建工作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主要标准是:组织领导体系是否健全;阵地及队伍建设是否到位;实施意见、方案的制定情况;新农村建设法制宣传教育资料进农户情况;乡(镇)、村两委干部法律知识轮训及考试情况和重点法律法规的学习情况以及学法制度建设情况;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举措和成效;村规民约的制定、完善,村民(或村民代表)议事制度及“村务公开”的落实情况;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情况,矛盾纠纷是否减少,重点问题是否得到整治,有无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社会治安状况是否明显好转等。
3、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此项工作由各级党政主要领导亲自组织协调,要建立普法依法治理责任制,层层下达目标考评责任状,落实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新农村建设法制教育工作向纵深发展。
各级普法依法治理领导组织及其办事机构,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切实承担起活动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考核评比工作。定期编发简报,反馈信息。要及时发现和推广典型,带动面上工作。
依法治县办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以“三农”法律法规为重点的法律知识测试,做到每季度至少有一次单一法律知识或综合法律知识测试。并在每年11月份前,制作一部反映本市新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及建设新农村法治实践活动的专题片。依法治县办要组织农口、政法口等相关部门编写通俗易懂的农民学法教材,牵头成立由涉农涉法部门参与的农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督导组,对各阶段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并适时组织召开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现场会、农村干部、农牧民学法用法和新农村法治实践汇报会等:
各级党委、政府、村、组开展基层法制宣传教育。具体负责《新农村建设法制宣传读本》的征订发放工作、农村法制宣传资料进村入户及宣讲工作,并督促基层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帮助解决各种纠纷,预防和妥善处置好。
组织部门要加强基层干部的法制培训;
政法委(综治办)要在集中整治重点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试点工作,要编印与平安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典型案例小册子,发放到全体公民;
宣传和文体部门要抓好“法制文化集市”的建设工作;司法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加大对“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指导力度;
统战、民宗部门要开展宗教人士“一月一法”学习活动,并做到“一法.一考试”,要编印宗教法律法规小册子,发放到每个宗教人士,增强学习效果;要组织好法制文艺队伍,深入农村开展法制文艺宣传,丰富农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公安部门要对农村突出的刑事和治安问题开展专项打击,以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来促进法制教育,以法制教育来巩固发展防范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贯彻实施的指导,加强宣传和监管力度,推动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四民主”的落实;促进村民自治工作的全面开展。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普法教育问题对策
一、农信社普法教育工作存在的问题
近年以来,农信社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普法教育,广大员工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明显增强,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大大提高。但随着农信社改革步伐的加快,在农信社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1.1员工学法积极性不高。农信社员工平时工作忙、压力大,对法律知识学习不够。认为只要做好本职工作了,法律知识学的好不好不重要;农信社领导在对待抓普法教育这方面也存在模糊认识,对普法教育工作支持不够,认为普法教育是“软任务”,抓不抓问题不大,只要能完成业务指标就行了,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难以达到提高员工学法积极性,当然更谈不上普法取得显著成效了。
1.2农信社普法教育手段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普法工作的客观要求。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农信社新业务不断推出,员工得把越来越多的精力投入到新业务的学习中,把员工集中在一起上普法课也存在一定的难度。在内容、方式方法上无法满足员工的喜好,这势必挫伤员工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参与热情。目前,农信社普法大多时候还是采取横幅、标语、宣传资料等形式进行,方法简单,形式单一,普法未能真正进入基层社,在上级检查这项工作时,往往是走形式,工作中彼于应付。
1.3农信社普法教育方式针对性不强。农信社没有建立起法律法规定期学习制度,领导没有把此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不能及时跟踪学习新近出台的一系列与银行业务密切相关的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所以也谈不上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详细解读和分析,更谈不上用于指导和防范业务经营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1.4员工结构不合理,影响法制观念更新速度。目前联社员工基本上是两大结构群体:新入行青工和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参加工作的员工,即一部分是学生出身和转业军人构成的青工队伍,人员成分复杂,思想不稳定,可塑性强,且每个人的知识层次、生活阅历、思想觉悟、业务技能千差万别;另一部分是上个世纪80年代初招工社的老职工,他们经历了计划经济向商业银行转轨的历史变革,这部分人接受的普法教育基本是计划经济时期的理论,虽然后期也经历了多次教育普法教育和实践锻炼,有相当多的人员进入高等学府深造,也出现了部分精英人才,但就员工队伍整体结构而言,新鲜血液补充太慢,员工年龄没有形成梯次结构,尤其在基层联社,人员老化、合适人才青黄不接的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影响了普法教育速度,影响了联社普法教育的有效开展。
1.5普法教育忙于应付。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联社的业务范围、产品种类、客户构成、服务手段等发生了深刻变化,随之各种制度、办法、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等不断出台,但由于缺乏超前性、相互关联性、前后衔接性和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漏洞预见性,在普法教育中表现为不顺畅、不自然,难与国家法规有机地结合起来。内部风险防控总处在亡羊补牢状态。
1.6自卑心理产生对普法教育的抵触情绪。
联社由于其自身的特点,改革的步伐较其他国有商业银行相对慢一些,从单位形象到员工各方面待遇都不如国有商业银行,致使部分员工在攀比中产生了自卑感,特别是习惯了“吃大锅饭”的那部分员工,经常对从事的工作产生消极情绪,对普法教育新理念产生抵触,他们是联社进行普法教育的重点教育对象。
二、推进农信社普法教育的对策
随着国家普法教育的进一步深入,广大农信社员工要进一步提高自己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提高农信社法治化管理水平、积极推动农信社民主法治建设,大力加强农信社普法教育的力度,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
2.1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机构职能作用。一要善于“借力”。要立足于当前实际,善于借台唱戏,借兵打仗,借箭发令,积极主动协调各级地方政府,加强与公、检、法等相关部门协调普法与效能、综治等共同督查、督办;积极引导全员关注支持普法教育,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积极参与普法教育,努力探索普法运作机制。二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普法领导小组的作用,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把普法与当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党建、精神文明活动等结合起来,实现资源整合,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农信社普法广泛开展。
2.2建立健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规范体系。一要建立刚性机制。目前,普法依法治理制度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特别是只规定应该怎么做,而对没有做到如何处罚没有规定,从而导致法制教育忽紧忽松。二要建立规范的指导体系。要尽快制定农信社具体依法治理工作指导意见、依法治社指导性意见,在全辖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科学合法,易操作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规范体系。三要建立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组织人员根据实际,制订一个合理的、可操作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考评量化标准,纳入绩效考评,每年组织检查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各信用社评先评优的重要条件。
2.3明确普法教育的对象。农信社普法教育的对象应该包括农信社的高管人员、联社所有科室人员、基层网点负责人及基层员工等所有从业人员。各社应该设置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加强对基层社普法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在每个社设置普法宣传员,负责本社员工的普法宣传任务。
2.4选准普法教育的内容。要广泛宣传整个法律体系的知识,着重抓与农信社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通过举办培训班,使广大农信社的干部普遍提高守法、用法水平,能熟练掌握和运用金融法规知识,结合具体工作岗位,有针对性地开展法规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达到监管的要求,使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可重点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担保法》、《物权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规以及《票据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保险法》、《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规。应制定切合实际的培训计划,有目的、有重点、有针对性的培训内容,达到学以致用,熟练掌握的目的,真正达到普法知法的效果。
一、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基本估价
(一)强基固本“出实招”。一是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取得新突破。基层业务用房、装备得到加强,办公设备不断完备,经费保障、基层司法所长副科级待遇基本得到落实,工作效率得到明显提升。全市137个基层司法所完成业务用房建设,其中独建88个,占64.2%。二是矛盾化解工作取得新发展。构筑矛盾纠纷“大调解”格局,接边地区联防联调机制和工作交流机制不断丰富,“以奖代补、以案定补”机制得到全面贯彻落实。20__年以来,共调解各类民间纠纷151021件,调解成功率97.6%。三是人民调解网络建设取得新突破。四是扎实推进“法律六进”长效机制建设,有效拓宽了普法领域,提高了群众依法维权意识,提升了“依法治市”水平。
(二)关口前移“见实效”。一是法律援助渠道不断拓展,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完成了县区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局、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设置和规范化建设任务。20__年以来,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5597件,提供法律咨询20300人次。二是以“管理规范、业务规范、服务规范”为目标,加强律师公证工作的基础管理和自我管理。三是继续加大了安置帮教工作指导力度。截止20__年底,全市共接收刑释解教人员11849人,实施帮教11330人,占95.62%,安置9480人,占80%。四是强化法律服务队伍自身建设,净化法律服务市场秩序,规范执业行为,法律服务公信力不断提高。
(三)发挥职能“见真章”。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全市143个乡镇(办事处)综治维稳中心大部分设在基层司法所,基层司法所配合有关职能部门理清法律关系,制定合法有效的调处方案,矛盾纠纷分类、化解、调处中枢作用突出。
(四)自身建设“求创新”。一是继续深化普法依法治理,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化,创新工作方式,盘活普法载体,认真总结经验、巩固成果,及时启动“六五”普法“四五”依法治理规划,深入开展法治县区、和谐社区、和谐校园、和谐家庭“一法治三和谐”创建活动,把开展“法治县区”、“规范化司法所”、“规范化人民调解组织”三项创建活动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二是继续深化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不断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在理顺司法所管理体制,实现收归上划基础上,积极推广外地经验,大胆探索和创新特殊人群的管理体制、机制和方法。
(五)打造队伍“树新风”。按照“政治上坚定、理论上扎实、纪律上严明、业务上精通”队伍建设标准:一是抓灵魂,促进面貌向“奋发型”转变。二是抓作为,促进作风向“实干型”转变。三是抓创新,促进管理向“规范型”转变。四是抓团结,促进氛围向“和谐型”转变。近年来,法律援助管理局等14个集体先后被司法部、省委表彰为“先进集体”、18名干部被评为“先进个人”。
二、困难和问题
(一)发展不平衡。县区司法局承担着对乡镇司法所管理、检查、指导和帮助职能,但在调研中发现,县区司法局职能发挥存在较大差距。基层头重脚轻、重硬件轻软件、重管理轻服务和一人所现象尤为突出。法制宣传、矛盾化解、社区矫正、法律援助、法律服务职能作用发挥不充分。部分县区司法局领导班子思想不解放,工作思路不清晰,工作重点不突出,畏难情绪和等、靠、要思想严重,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不畅,创新能力不足,工作打不开局面。
(二)人员总量严重不足。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共有中央政法专项编制539人(含市劳教强戒所)、地方行政编制167人、地方事业编制174人,共880人,占全市总人口的0.009%,实有823人。144个基层司法所实有工作人员268名,其中一人所57个,占39.58%,二人所44个,占30.56%,三人以上的37个,占25.69%。威信县10个乡镇仅有扎西镇司法所有3名工作人员,其余9个司法所均为一人所。
(三)保障不到位。11县区司法行政机关的公用经费、办案业务费、装备费均未达到省财政厅、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州(市)级和县级政法机关经费保障标准〉的 通知》(云财行〔20__〕464号)规定的每人每年25000元标准,高的21300元、低的18600元,且包括了社区矫正、人民调解、普法依法治理等工作经费,一定程度上造成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经费的紧张,给司法行政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一定困难。
(四)司法行政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特别是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法律专业化水平不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亟待提高。全市144个司法所268名工作人员中,非法律专业研究生1人、占0.37%,法律专业大学35人、占13.06%,其它专业20人、占7.46%,法律专业专科68人、占25.37%,其它专业68人、占25.37%,中专及以下76人、占28.36%。50周岁以上65人、占24.25%。镇雄县司法局仅50周岁以上的工作人员就达12人、占18.46%。
(五)社区矫正工作面临不少困难。一是社区矫正工作社会认知度不高。当前,部分干部群众不了解社区矫正工作,部分社区服刑人员对社区矫正的思想认识存在偏差,认为法院宣判、监狱释放就没事了,不愿参加社区矫正。二是社区矫正队伍力量薄弱。我市司法所一般只有1-4名司法所工作人员,且司法所工作人员学识单一。三是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与司法行政部门之间尚未建立规范的执行交付制度,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有待加强。四是经费保障严重不足,影响了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对策思考
司法行政机关是我国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对司法工作进行行政管理的专门机关,在我国司法体系和法制建设中占有重要地位。近年来,全市司法行政机关围绕化解矛盾纠纷、服务保障民生,充分发挥“前端性、窗口性、服务性”的法律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保障职能,在法制宣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我市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期、攻坚期、黄金期和社会矛盾的凸显期,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艰巨繁重。作为政府工作一部分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应顺应时代的要求,夯实基层基础、加快观念转变、推动创新发展。
一是由传统型向创新型转变。思路决定出路、作风决定作为,理念创新乃工作创新之源。正确把握和认识当前司法行政工作在新形势下发展变化的规律,是与时俱进、推进司法行政事业科学发展的需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贴紧自身发展的需要,寻求司法行政工作新的发展点;贴紧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寻求司法行政工作的着眼点;贴近群众法律需求,寻求司法行政工作的落脚点。要从传统矛盾纠纷化解转变为矛盾纠纷发生的预防,突出“预防性”,真正体现“前端性”、“服务性”,向社会管理创新转变,主动适应新时期司法行政工作。
二是由配合型向主导型转变。《人民调解法》、《律师法》、《公证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是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支撑,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而为、主动而为,正确认识县区司法局是司法行政机关发挥职能作用的主阵地;是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和司法行政工作新思路、新方法、新机制实践的主渠道;是司法行政工作新发展的主战场,切实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和理念,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和要求,严格依法办事,大胆实践、主动实践。
三是由被动型向主动型转变。首先,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树立司法行政事业科学发展“舍我其谁”的观念。第一力戒消极懒散,树立埋头苦干,无私奉献的司法行政精神,努力在本职岗位上实现人生价值。第二力戒满足现状,树立迎难而上、时不我待、座不住、等不得的紧迫感和勇于担当重任的气魄、开拓进取的精神,知难而进,迎难而上,努力创造无愧于时代的业绩。第三力戒漂浮作风,树立一抓到底的求实精神。力戒急于求成、精神萎靡不振,坚持深入到工作落实的终端跟踪问效,以求实扎实的工作作风狠抓工作的落实。
四是由试点型向常态型转变。社区矫正工作是国家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崭新的工作职能,是社会管理创新极其重要的工作内容。它大大加强了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作用。司法行政机关必须紧紧抓住这个机遇,认真全面总结试点经验,建立相应的机构,搭建工作平台,构建相关制度,积极争取人员编制、办案经费,切实履行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管理职能,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教育有方法,管理有制度,从而实现矫正工作的常态化。
五是由基础型向规范型转变。要从过去重基层基础建设向重管理、重规范转变,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形成一套科学、规范、可操作性和针对性强的司法行政工作管理体制,以制度的规范化来促进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开展经常性督查,实行层级问责制,切实提高法律法规的执行力,提高工作质量。
六是由封闭型向开放型转变。要加强司法行政宣传工作,切实根除封闭思想,变只干不说为既干又说,不断提高司法行政工作的知晓率。一方面要做好内部宣传工作,不断提升典型经验和做法的推广力度,推动精品司法建设。另一方面,要做好对外宣传工作,扩大司法行政工作的宣传,不断扩大司法行政工作的影响率和群众知晓率。再一方面,要加强调研工作,针对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深入开展调研,通过调研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透,搞明白,找到问题的根结,提出解决的办法,推进工作深入开展。
七是由口号型向实干型转变。要认真研究普法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要把知晓法律法规、树立法治理念、创建法治文化有机结合起来,在营造法治文化建设方面狠下功夫。好的法律、政策关键在于落实,面对当前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业务量大、要求高的实际,积极探索勇于创新,统筹运用好现有的人、财、物等资源,以“高效率、快节奏、大跨越、大发展”的昭通速度推进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科学发展、纵深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