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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财权
理论界对财权的认识基本上是循着产权—法人财产权—财权的思路进行的。一般认为企业产权分为原始产权和派生产权(法人财产权),法人财产权归企业拥有,而财权是法人财产权的核心,在具体界定财权的权能时,大都以1992年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为依据,从企业拥有的经营自主权中分离出与资金运动有关的权力,将其作为财权所应包含的权能。如有人认为,财权是法人财产权中与产权资本化运动相关的权能,是法人财产权的核心,它在企业内部具有明显的层次划分,是企业其他经营权的保证和前提,它具体包括筹资决策权、投资决策权、资金使用权、成本费用开支权、订价权、收益分配权等权能。[1]也有人认为,财权表现为某一主体对财力所拥有的支配权,包括收益权、投资权、筹资权、财务预决策权等权能。并认为,这一支配权起源于原始产权主体,与原始产权主体的权能相依附、相伴随。在财权归于产权的内容中,主管价值形态的权能,并构成法人财产权的核心。[2]
应该说,理论界对财权内涵的探讨,使人们对财权的认识,开始深入到“财”背后的权力,这为我们认识财务本质、财务主体、财务分权分层管理等理论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但是,如何认识法人财产权?基于法人财产权的财权研究是否科学?以经营自主权为依据来界定财权的权能是否严谨?等等这些都值得进一步研究。
如何认识法人财产权,这是我们首先要回答的一个问题。1993年底以后,我国开始用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产权的新两权分离来代替原来的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的老两权分离。企业法人财产权概念的提出,可以说是我国企业改革理论的重大突破。但是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入,人们发现基于法人财产权的“两权分离”,并没有根本改变我国国有企业政企不分、经营效益低下、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状况,相反还出现了“穷庙富方丈”现象、“59岁现象”、侵吞国有资产、卷款私逃现象等内部人控制失控的严重问题。
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从表层来看,是人们对企业法人财产权的理解出现了三种错误认识倾向:一是仍然沿用以往“放权让利”式企业改革思维观念来理解法人财产权概念,把法人财产权简单地看作《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中规定的14项经营自主权,以为企业有了法人财产权,就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二是把法人财产权的独立性绝对化,认为企业有了法人财产权,就可以不受政府的任何约束,可以随意自主决定处置财产;三是过分夸大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作用,认为只要国有企业实行了公司化改造,确立了企业法人财产权,就可以完全解决“政企不分”的问题,从而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3]
从深层来看,是因为“企业法人财产权”概念本身的不规范性。首先,在现代产权经济学中并没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概念,经济学家们将企业界定为“一组契约的联结”;将企业契约的签约方,称为“产权主体”,他们对自己投入企业的要素(资本、劳动等)拥有明确的财产所有权;将“企业所有权”,理解为企业的剩余控制权,或者剩余索取权,有时也指二者的对称分布,但无论怎样认识,行使这些权利的是企业的“产权主体”,而不是企业本身。再者,企业拥有法人财产并不意味着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法人财产只是表明当发生民事诉讼时,公司法人可以作为独立民事主体,以公司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它并不表明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企业的财产都有明确的产权主体,当然也就不能将企业看作法人财产权的主体了,否则,就会出现“一物二主”、“一物二权”的观点,是不足取的。
企业法人财产权概念在理论和实践上存在的种种不足,直接导致了财务理论界在财权认识上的偏差。
改革开放以来,直到1993年底以前,我国一直在推行放权让利式的改革。但是这种缺乏产权约束的经济性放权,并没有取得预期效果,政企不分、预算约束软化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观。当国企改革实践推进到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改革方向时,有人认为:“随着企业产权主体地位的确立,企业也相应取得了自己独立的财权,企业有权在法人产权的范围内行使投资权和收益(分配)权等各项权能。”[4]显然,循着这样一个思路: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法人财产权的核心是投资权、收益权、资金支配权等权能,而这些主管价值形态的权能又构成“财权”权能,我们必然得出“财权是法人财产权的核心”这一结论。但正如前文所作的分析,企业并非法人财产权的主体,大前提的错误,必然导致推导所产生的结论的错误。
那么为什么理论界会以经营自主权为依据来界定财权的权能?我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二条规定,“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据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这是我国法律中对经营权的法律定义及其具体权能所作的唯一权威规定。虽然从具体权能上看,经营权权能只有三项,比所有权四项权能少了一项“收益权”权能。但从理论、法律和实践上来看,凡是对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处分权的企业也必然享有财产收益权。也就是说,收益权是企业拥有其他三权的必然结果,故“经营权”就是财产所有权。有人据此认为“经营权”定义是财产所有权定义的同义反复,是不科学的。[5]由于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法律定义给人以同义反复之嫌,又由于人们以为法人财产权的确立,意味着企业14项经营自主权的落实,因此,人们就以14项经营自主权为依据,来界定财权权能,从其中分离出主管价值形态的权能,加以整合、扩充得出财权包括收益权、投资权、筹资权、财务决策权、资金使用权、成本费用开支权、订价权等权能。但是,把法人财产权简单地看作《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中规定的第14项经营自主权的观点正是我们在前文中提到的需要避免的错误认识倾向,以此认识为基础,所得出的对“财权”的内涵和权能的界定,其科学性是值得怀疑的。
基于法人财产权概念及其理论来认识财权的内涵和权能所存在的种种不足,使我们认识到必须另辟溪径,对财权作出新的解释。
在现代企业理论中有一个与“企业法人财产权”貌似而实质上有天壤之别的概念——“企业所有权”。格罗斯曼、哈特等将其理解为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它是指在契约中没有特别规定的活动的决策权,主要指战略性重大决策权,如任命和解雇经理人员,决定经理人员报酬,决定重大投资、合并和拍卖等,它一般为所有者代表董事会所拥有,有时也需要股东大会表决决定。与之相对应的是特定控制权,或合同控制权,它是指可以通过契约授予经理人员的经营权,包括日常的生产、销售、雇佣等权利。由于公司法和企业章程往往对一些战略性的重大决策权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如任命和解雇经理人员的权利、合并和清算的权利、重大投资决策权等,从而使这些权利变成了合同控制权,因此在界定企业所有权时,人们有时也直接用控制权概念,而不用剩余控制权概念。[6]
无论是特定控制权还是剩余控制权,也无论控制权在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分离程度如何,我们都可以从中分离出与资本价值运动有关的控制权,称之为财务控制权。这就是我们对“财权”的新的解释。在传统企业,财务控制权由所有者行使;在现代企业,两权分离,财务控制权分属所有者和经营者。所有者所拥有的财务控制权主要是指企业的重大财务决策权和监督权,经营者所拥有的财务控制权主要是指财务决策执行权、日常财务管理权、财务经理选择权、以及对财务经理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权。在企业控制权中财务控制权居于主导地位。
二、关于财务主体
基于法人财产权的财务主体研究,大致来看,有两大类四种不同的观点。一类是一元性财务主体观,以汤谷良、伍中信为代表,认为财务主体为企业本身,但伍中信不同意财务分层分权管理的观点;另一类是二元性财务主体观,以干胜道和刘贵生为代表,前者认为财务主体为所有者和经营者;而后者认为财务主体为企业和企业财产所有者。这些观点大多以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拥有自主经营权,企业财权独立,自主理财为理论基础,研究结论的不同源于研究者们对财权独立程度的理解不同。
伍中信对财权独立的理解过于绝对化,他认为企业财权独立后,出资者就不可能拥有独立完整的财权,不可能参与企业决策,所有者保留的只是剩余收益索取权的一部分。他认为企业法人财产权的确立,使企业成为拥有独立、完整的财权,拥有“自主决策、自负盈亏”的能力,从而成为财务主体。[7]在将独立完整的财权界定给法人产权主体—企业后,出资人就不可能有独立完整的财权、不能进行财务决策了。当然也就不可能成为财务主体了。
汤谷良也从企业财权独立出发得出企业是财务主体,但认为财权在企业内部具有明显的层次划分,这一观点形成了他详细论述财务分权分层管理理论的基础。但是,由于他认为企业是财务主体,不承认所有者是财务主体,因此他认为“所有者财务在企业以法人形式存在以后主要是一种监控机制,而不是一种决策机制。”[8]这一观点的提出是从法人财产权出发研究财务主体理论的必然结果。伍中信不同意财务分权分层管理的观点。也不同意刘贵生、干胜道等提出的财务主体二元性的观点。从这个意义上讲,在基于法人财产权的财务主体理论研究中,伍中信的观点是最彻底的。
刘贵生的观点与伍中信的观点并无实质不同,他也认为所有者的所有权集中地体现在剩余索取权上。事实上,只要认为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成为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所有者就必然会被挤到只享有剩余,不参与决策的位置上。但由于刘贵生是以掌握财务分配权与否为依据来界定财务主体的,所有者参与财务分配,当然他也是财务主体。因此,他认为股份公司财务主体为公司所有者和公司本身。并且他对财务主体的界定也避免了将所有参与财务分配的利益主体都界定为财务主体的弊端。他认为,财务主体是指财务分配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参与者,因它的存在决定着财务分配的范围、规模、方式方法及财务分配关系的基本性质。[9]这里,他提出的是“起决定作用的参与者”,而不是所有参与者,从而将其他的分配参与者排除在外。
干胜道则认为所有者在进行委托时要进行财务决策,财权要在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分割,经营者的独立性是相对的,经营者的日常财务决策所有者并不干预,所有者参与企业合并、产业结构调整等重大财务决策,所有者财务与经营者财务并行不悖。[10]但是,干胜道并不反对将企业作为财务主体的提法,他的二元性财务主体观,实际上是将所有者和企业作为财务主体。他说:“一方面,要转换企业的运行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确立企业的财务主体地位;另一方面,要明晰国有企业产权,确立对企业的投资公司,即确立所有者财务主体。”显然,他认为,企业和所有者均为财务主体。只不过,他认为,“经营者财务与企业财务可以视为同义词”[11],这样看来,干胜道的观点与刘贵生的观点在形式上又有相似之处,都认为所有者和企业本身为财务主体,不同之处在于,干胜道认为,所有者具有财务决策、调控权,而不仅仅是分配权。
无论是一元性财务主体观,还是二元性财务主体观,基本上都是循着原始产权与法人财产权分离的思路所提出的研究结论。我们同意财务主体的二元性观点,但我们的观点与前面的观点有本质上的不同,我们认为应该在现代企业理论的框架内探讨财务主体的二元性。我们认为,企业财务主体是由企业所有权安排所决定的,是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内在要求,它是指拥有财务控制权,组织企业财务活动、处理企业财务关系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在传统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所有者是企业的财务主体;在现代公司制企业,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所有者和经营者共同拥有企业的财务控制权,从而使现代企业的财务主体具有二元性的特征。
同时,我们需要指出的是,企业是一个契约的联结,它本身不可能成为产权主体,也不可能是财务主体,能成为财务主体的只能是对企业投入要素的签约人,且这一签约人必须是掌握企业财务控制权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将企业作为财务主体,将所有者排除在企业财务决策之外,是很危险的,这会使经营者的财务决策权成为不受约束的权利,也侵蚀了企业形成的产权基础。
三、关于财务职能
目前比较流行的观点认为,企业财务的基本职能是资源配置,如有人认为,“资源配置是财务的第一大基本职能”[4],“财务的基本职能是有效培育和配置财务资源”。[12]笔者不赞同这一观点,并认为,研究企业财务职能,只能从所有者和经营者所具有的管理职能着手,从其职责的行使上来界定其财务职能。理由如下:
市场经济即市场在社会经济资源的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具有资源配置的功能是不容置疑的。那么我们能不能进一步得出企业财务具有资源配置的职能呢?答案是否定的。
企业的资源配置是否有效,取决于企业管理是否有效,而企业管理的有效性取决于企业所有权安排的有效性,即需要在企业内部建立起责、权、利对称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就财务资源的配置而言,在企业内这种配置属于微观计划调节,其有效性取决于财务控制权在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分布状况。所有者和经营者都是企业财务资源配置的计划调节者,由于经营者拥有管理能力和信息优势,他应该拥有计划调节的权力,同时由于存在问题,所有者也不可能完全放弃计划调节权,尤其是战略性计划调节权,这就决定了财务控制权在二者之间存在一个划分问题。权利划分合理,制衡有效,那么企业财务决策就会有效,财务资源的配置也会有效。
企业长期财务战略的制订和实施、企业筹资、投资、分配决策等等这些引导企业财务资源流动和配置的种种举措,都依赖于所有者和经营者财务管理职能的有效发挥。企业所具有的资源配置功能(包括财务资源配置功能),是离不开所有者和经营者这两个财务管理主体的财务管理活动的。企业的资源配置实际上是企业财务管理主体管理职能的发挥所产生的作用,它经历了一个从财务管理主体—职能发挥—产生资源配置作用的过程。在理论经济学研究中,我们省掉财务管理职能的发挥这一环节,直接讲企业具有资源配置的职能或功能,是可以的。但是如果我们专门研究企业财务管理职能,这样讲就是欠妥当的。这也就是我们不同意“企业(财务)具有资源配置职能”观点的原因。企业财务管理的职能应体现为财务预测、财务决策、财务计划、财务组织、财务指挥、财务调节(协调)、财务控制、财务监督等方面。
「参考文献
[1]汤谷良。现代企业财务的产权思考[j].会计研究,19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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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汤谷良。经营者财务论——兼论现代企业财务分层管理架构[j].会计研究,1997,(5)。
[9]刘贵生。论产权结构与财务主体[j].会计研究,1995,(6)。
[10]干胜道。所有者财务:一个全新的领域[j].会计研究,1995,(6)。
一、市场营销专业人才培养
1.市场营销专业人才培养的内容。市场营销专业人才的培养,最主要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对于市场营销和工商管理方面基本的理论知识,训练学生关于营销方面的方法和技巧,具备对于市场营销方面的分析和解决能力。所以,对于新时期市场营销专业人才能力的培养最主要的内容应该包括职业性和应用性两大方面。即注重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还要保证学生综合能力的训练。
2.市场营销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市场营销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是使学生能够掌握对于营销管理和营销策划的基本理论知识,基本技能;具备一定的市场营销策划、市场公共关系处理、商务谈判的能力;还要具备一定的商务英语的翻译和口语表达的能力。
二、市场营销专业人才能力培养的途径
1.加强公共课设置。在市场营销专业人才能力培养的过程中,首先要培养的就是市场营销专业人才的综合素质,包括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全面的知识结构以及较强的应变能力。这些公共课程的设置能够为学生在今后的的社会实践和工作中起到十分积极地作用,例如数学课程的设置能够锻炼学生敏捷的思维逻辑能力、推理分析能力;中文课程的设置能够锻炼学生的口语表达能力、较强的沟通能力;外语课程的设置能够保证学生掌握一门外语,从而在国际市场营销中更好的与外商进行沟通与合作,还能够兼任翻译的职能;计算机科目的设置能够保证学生掌握现代电子计算机的操作和使用能力,为今后电子商务和网络营销方面的工作提供一项必备技能。
2.加强知识结构的设置。在公共课的学习基础之上,一定不能忽略市场营销专业的理论知识,包括会计学、统计学、经济学和管理学等市场营销专业人才所必须掌握的专业知识。这些专业知识的学习,不仅能够保证学生在今后的社会实践和工作中处理专业问题时的能力,还能够保证学生运用专业知识进行创新或者更好的完善传统市场营销的变化。
3.加强专业课程结构安排。目前国内市场营销专业的课程大概包括十一门学科,这些课程的设置关系到学生在今后的市场营销工作中的表现,所以对于市场营销专业课程的结构安排一定要有所侧重,分清主次,保证课程设置的合理性与科学性。
三、市场营销专业人才能力培养教学方法教学实践
在新时期对于市场营销专业人才能力培养呈现出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相结合的新趋势。传统的理论知识包括了基础的市场营销专业的知识,而实践知识则包含了实际生活中的各个方面,包括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人际关系的处理能力、交流沟通的能力、团队合作的能力以及创新能力。
为了适应新时期对于市场营销专业人才能力培养的改革需要,我们在传统的教学实践的基础上引入了素质教育和能力培养等方式,例如,国际商法、商务谈判和国际市场营销等专业内容较强的课程中添加了素质教育和综合能力培养的内容,在枯燥乏味的理论知识的基础之上适当的结合实例进行讲解与练习,不仅使得学生对于传统的基础知识不在产生畏难情绪,还能够增添课堂师生互动的程度,活跃课堂氛围,使学生能够在轻松活泼的课堂氛围中愉快的接受理论知识的学习,增加学生学习的自主性。
案例教学在市场营销专业教学中是非常重要的。通过生动形象的教学案例将学生带入到实际的案例之中,让学生产生身历其境之感,使学生真正的参与到市场营销方案的设计、投入到市场营销的管理工作、模拟市场中的竞争,既能够巩固学生所学知识,又能够提前感受到市场营销的氛围,为自己今后的工作规划有了一个大致的理解。
关键词:应用型人才;培养;社区工作;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37-0134-02
引言
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高等教育为社会提供的人才已经出现了矛盾,即人才供给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之间不相适应。这就迫使高等教育从精英培育走向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高级应用型人才的培育。
为了更好地培育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高级应用型人才,本文以《社区工作》课程为例,以课程的教学过程为切入点,分析应用型人才培养中,如何实现社区工作的教学改革。教学改革的创新不仅迫使教师学习新的知识,改变以往的教学方式,而且更能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沟通能力和创新能力。
一、《社区工作》课程的性质和设置目的
《社区工作》是一门新兴学科,具有很强的理论性和应用性,它主要涉及公共事业管理这一领域中的很多内容,与公共事业管理专业课程体系建设和当前的社区改革密切相关。该课程运用政治学、社会学、管理学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从社区现实问题和管理现状出发,注重案例研究,对于社区的管理主体、社区管理模式、社区管理方法、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保障、社区服务等内容展开深入的分析探讨、总结归纳,形成社区工作的相关理论。在课程知识体系编排上,也有着很多富有新意的地方,如在理论探讨上,着重体现公共管理基础;在管理主体上,突出强化社区自治管理;在内容设计上,细化社区服务项目;在材料选取上,紧密结合社区改革实效经验等。总而言之,本课程不仅是“社区工作”这一新兴学科的系统理论阐述,也是现阶段社区建设与改革实践的经验总结,对于加强我国社区现代化建设,突显社区在社会发展中的独特地位等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设置本课程的目的,是为了让学习者通过系统的理论学习与实践,深入理解和掌握“社区工作”的基本概念、基本内容和基本研究方法,掌握我国社区建设的新进展,能够综合运用社区工作理论知识和方法,借鉴先进的社区管理经验,开展社区管理相关业务。
二、当前《社区工作》课程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相对于西方国家来说,我国的社区工作开展得相对滞后,导致各高校在该课程开设过程中,出现了不少问题。
(一)在教学内容上,重国外,轻本土
中国的社区工作理论源于西方国家的理论基础,因此,多数教师在授课过程中,仅仅是把握好西方国家相对完善的理论,没有跳出理论了解中国社区工作的具体情况,往往脱离中国社区的实际。
尽管西方国家社区工作的价值取向与中国社区工作的价值取向一致,但是在不同的国度,政治制度、文化环境、居民意识和社会背景的不同,导致社区工作的本质不同,这就要求我国高校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即要能够掌握有关社区工作的基本理论,又要结合当前我国社区工作的实际情况形成本土理论,才能更好地诠释我国社区工作这门课程。
(二)在教学方法上,重讲授,轻实践
社区工作理论是对社区工作经验的高度总结和概括,教师在授课过程中,若不重视实践,对社区工作不熟悉,怎能讲好相关理论?更别说能指导学生实践了。据统计,地方性高等院校大部分同学来自农村。农村主要的行政区划是乡或镇,很多同学对“社区”即熟悉又陌生。熟悉主要是在教师的讲授过程中体会到,陌生是没有好好进入到社区,对社区的工作一无所知,对于教师的授课内容很抽象。社区工作课程要求授课教师多带学生进入社区,了解社区,然而,多数教师在上完该课程后没有一次进入社区。教师在讲授课程的时候只以书本为主,对社区缺乏足够的了解,更是缺乏实务指导的经验。教师本人对社区都没有充分的了解,不清楚当前社区的主要工作及管理模式,就不能让学生很好地理解这门课,更不能对学生进行实务操作的指导。若不勤于进入社区,了解社区,那么该课程也仅仅是为了应付考试而已,为了修得学分,对实践技能帮助不大,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模式相悖。
(三)在考评方式上,重分数,轻能力
目前,我院校《社区工作》课程的开设,其培养目标已经明确,但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则截然不同。首先,按照安顺学院教务处规定,课程的考核形式一般是期末考试占70%,其他如出勤、作业、提问等平时成绩占30%,考核的结果主要是以期末考核为主。因此,部分老师侧重理论知识的灌输,轻视学生实际技能的操作。其次,社区工作这门课程的能力培养目标不明确,不够具体。再次,基于以期末卷面成绩为主的传统考核方式,学生已经磨练出应付期末考试的技巧,只要期末死记硬背相关的知识就行,抱着上课听与不听都无所谓的态度。即便学生在课堂教授的过程中积极参与互动,对于所教授的内容也仅仅停留在记忆知识的层面,学生无法合理地运用知识,也不能在适当的时机巧妙地运用它们。
三、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下,《社区工作》课程教学改革的探讨
按照当前学院开设的《社区工作》课程现状和之前笔者的两年基层工作经验,笔者认为,在《社区工作》教学改革中,应以知识为中心,构建合理的课程内容体系;优化教学内容与方法,力求贴切社区工作实际情况;以科学考核评价体系,引导学生能力的培养。
关键词:个人理财业务;发展;问题;对策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指的是个人资产通过银行专家的理财服务实现保值增值的过程,从银行角度来说,就是专家根据客户的资产状况和对风险的承受能力,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个人投资建议,帮助客户合理而科学地将资产投资到股票、债券、保险和储蓄等金融品种中,从而满足客户对投资回报和风险的不同要求。
一、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趋势
目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呈现出以下的发展趋势:
1.从单一业务品种向综合理财平台转变。随着政策的逐步放宽,除了向客户提供传统的银行业务外,银行还通过与证券、保险、基金管理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合作,向客户提供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甚至黄金买卖等金融服务、客户可以从银行获得一揽子金融服务。
2.从同质化服务向品牌化服务转变。当今金融品牌的竞争越来越受到各家金融机构的重视,个人理财领域也不例外。今年来,我国各家银行陆续推出了自己的理财品牌,如工商银行的“理财金账户”、农业银行的“金钥匙”等。
3.从大众化服务向个性化服务转变。长期以来,我国银行向个人客户提供的服务是无差别的大众化服务,但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商业银行逐步引入市场细分理念,根据客户的需求开发新产品。个人客户经理制凭借其服务的全面性、主动性、及个性化的特点,成为各家商业银行吸引黄金客户的重要手段。
4.从无偿服务逐步向收费服务转变。我国居民对银行收费的概念比较陌生,因此,各家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中的大部分项目是不收费的。随着我国居民理财观念的更新以及相关政策的出台,个人理财业务的收费将是大势所趋。
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存在的问题
1.金融业分业经营现状,明显制约了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空间。由于目前国内金融业仍然处于分业经营阶段,银行、证券、保险三大市场相互割裂,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空间受到限制,目前的个人理财业务,基本上还是停留在咨询、建议或投资方案设计等低层面的操作,还不算真正意义上的理财。
2.缺乏相对独立的业务运作系统。个人理财业务是体现“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我国个人理财业务通常归于个人业务部,但个人理财业务涉及的资产、负债和中间业务又分别由多个部门管理,导致前后台业务条块分割。
3.缺少客户信息平台的有效支持。建立和运用客户资料库分析系统是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基础,但我国多数商业银行的运行系统是建立在账户而不是客户基础上,客户信息极为有限,导致理财业务的开展犹如“盲人摸象”,始终无法确定目标群体。
4.缺乏复合型的个人理财队伍。由于个人理财业务是一项综合性的业务,它要求理财人员不仅了解银行的各项产品和功能,还要掌握证券、保险、房地产等相关知识,并具有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5.个人理财业务门槛相对偏高。外资银行理财业务的门槛一般在5万美元到10万美元不等,我国的理财业务水平还不能与外资银行相提并论,然而我国商业银行的理财门槛却大多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对策
1.加强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管理规划。在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分业经营还未发生变化的时候,银行应该根据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需要,专门指定一个专业结构比较综合的业务部门负责个人理财业务,使个人理财业务由以往的随意性转向有目的、专业化的理财规划。
2.做好个人理财业务产品个性化需求的研究。由于在人生的不同的理财阶段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因此,有针对地提供个人理财业务的方案具有现实的操作性。银行可以根据单身期、家庭成长期、家庭成熟期、退休期的不同阶段提供差异性的服务。
3.不断丰富个人理财业务产品和服务内容。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不能停留在为客户提供单一的储蓄或者咨询上,要针对客户的要求,加大个人理财金融产品的创新力度,为客户“度身定做”金融产品,使客户实现最大化的保值和增值。
4.加大复合型个人理财人才的培养。目前市场上普遍缺乏既熟悉银行业务又精通证券交易、保险等多项金融业务的全能型人才,商业银行一方面在引进人才时要注意往这方面发展,另一方面通过各种渠道培养人才。进而起用一批高素质的理财客户经理作为理财专家。
5.适当降低个人理财业务的服务门槛。目前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市场还处于较低迷状态,并不表明大家不需要理财服务,而是与银行的服务范围以及大家对银行的认同度和满意度有关。目前我国民间拥有金融资本远远超过10万亿元,要挖掘这一“金矿”,适当降低个人理财的服务门槛至关重要。
[摘要]个人理财业务在我国蓬勃发展,已经成为商业银行新的重要的利润增长点。但不容忽视的是在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时面临着诸多风险,其中法律风险是制约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主要瓶颈。因此,必须认清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并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
[关键词]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成因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居民个人财富急剧累积,个人理财意识也逐步增强。居民个人的理财服务需求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面对这样强大的市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等都已开展相关理财业务,而各家商业银行更是利用自己得天独厚的优势纷纷进入这块领域,推出各自的个人理财品牌。个人理财业务已经成为我国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然而,巨大的市场潜力给商业银行带来重大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必然伴随一定的风险,而其中法律风险是制约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主要瓶颈。因此认清法律风险并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中的关键问题。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界定
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起步较晚,在实际操作中出现诸多不规范的现象,有些银行甚至以个人理财业务之名行高息揽储之实。有鉴于此,2005年11月1日我国正式施行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办法和指引秉着“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与完善并举”的监管原则,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进行了系统的界定和规范。此外,2006年4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了《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代居民个人进行境外理财的活动给予了规范。至此,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了比较清晰的规范依据和保障。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内涵和分类。根据《办法》,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的服务活动。按照管理运作方式的不同,个人理财业务可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前者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后者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风险与收益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的方式承担。而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后者又可进一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二)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严格限定。在《办法》出台之前,关于是否允许商业银行提供保证收益理财计划一直是争论的焦点。很多人担心商业银行会利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把它作为一种高息揽储和规模扩张的工具,变相突破国家利率管制,进行不公平竞争。《办法》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给予了承认,但为防止利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变相高息揽储,《办法》明确规定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利益;商业银行使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此外,银监会对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实行严格的审批制。
(三)综合理财服务的准入起点。为保证投资者的抗风险能力,《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应综合分析所销售的投资产品可能对客户产生的影响,确定不同投资产品或理财计划的销售起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人民币应在5万元以上,外币应在5千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其他理财计划和投资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应不低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并依据潜在客户群的风险认识和承受能力确定。由此可知,《指引》提高了理财业务准入的门槛,这将使很大一部分中小投资者退出该市场,而拥有大量闲置资金的投资者将会成为购买个人理财产品的主力军。由此,个人理财产品结构也就随之发生了变化。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
商业银行经营面临多重风险,而其中法律风险造成的损失很可能是无法估量的,因此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把法律风险单独列为银行所面临的风险之一。对于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范,我国《办法》和《指引》也给予了高度重视,将其列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内容之一。如《办法》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具体来说,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如下的法律风险:
1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的法律风险。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办法》和《指引》分别规定了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时必须履行相应的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义务,否则将可能会遭到客户的索赔请求并受到银监会的处罚。如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客户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按照要求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如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中风险提示应设计客户确认栏和签字栏,由客户抄录确认栏的语句进而签名;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的内容至少包括语句“本理财计划有投资风险,您只能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内容至少包括语句“本理财计划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2宣传和销售中的法律风险。我国对商业银行宣传和销售理财计划或产品的活动提出了一定要求,商业银行必须予以遵守,否则将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如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未经批准的理财计划或产品,也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或者将理财计划与本行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理财业务人员和一般产品的销售和服务人员的工作范围应有明确的界限;对于市场风险较大的投资产品,特别是与衍生交易相关的投资产品,商业银行不得主动向无相关交易经验或经评估不宜购买该产品的客户推介或销售。
3证据保留的法律风险。《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的,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一旦出现诉讼情形,商业银行应当承担举证的责任来证明自身理财计划或产品销售的正确性。因此,商业银行应妥善保存完备的个人理财业务服务记录,为以后可能产生的诉讼提供全面有力的证据。此外,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或根据业务需要签署客户授权委托书和其他必须的法律文件,并妥善保管相关合同和各类授权文件,使合同文本能够齐全。
4金融分业格局下的法律风险。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混业经营已显现出认可的趋向,但实际上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商业银行不得开展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由此,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往往也只能将客户的资金投向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等融资工具。然而,成熟的理财产品无一不和资本市场相连,随着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商业银行为了能够获得比较优势,必然会积极为客户的资金寻找更多利于保值增值的投资渠道,这会导致商业银行在现行分业格局下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
5代客境外理财违反投资所在地法律法规的风险。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受境内居民个人的委托可以以客户的资金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的经营活动。这要求商业银行在开展境外理财业务时不仅应该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及行业规定,而且还必须知晓且严格依照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来开展投资活动,否则将会面临违反投资所在地规范的法律风险。
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成因分析
个人理财业务作为我国商业银行的一项新业务,其法律风险的产生必然会有一定的端由,只有认清成因,追根溯源,才能真正找到解决此问题的良策。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针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现有规定虽然出台的比较及时,但随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势必将涌现许多新的问题需要法律法规来加以明确。且仅就我国目前的规定来看,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有些问题仍处于法律规制的空白状态。例如我国现将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界定为委托关系,但这种界定十分牵强,模糊和回避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属于信托范畴的实质,这种法律界定和现实业务运作的冲突必将难免法律风险的发生。再有,我国虽然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给予了认可,但商业银行一旦破产,在破产清算中个人理财产品将处于何种清偿顺序,《办法》和《指引》都没有予以提及。另外,个人理财业务在商业银行获得资格的情况下可以涉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且实际中复杂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一般也都会涉及该类交易,而金融衍生品往往具备“理财”的内涵,因为它也承担类似规避风险和保值增值的功能,由此导致的情形是个人理财业务和金融衍生品交易出现监管法规上的“交集”,商业银行对在判断适用何种法规及相应程序上存在困难。
(二)金融分业体制滞后于金融业务创新的整体趋势。国外个人理财业务的繁荣是以其本国金融混业的现实背景作为支撑的。由于西方国家放宽金融管制、实行混业经营,他们在个人理财业务中推出的理财产品可谓花样繁多,无论是证券交易、外汇交易、黄金交易还是保险业务、基金业务,只要客户有需求,银行统统可以代为,可以说西方国家商业银行实现了个人理财业务投资领域多元化和服务全能化,体现出“理财”的真正要旨。相比之下,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基本原则,这种分业经营的格局使金融机构之间缺乏足够的竞争和效率,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拓展也因此受到一定限制,许多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理财品种无法开办,最终导致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理财品种和服务手段的创新受到制约和束缚。
(三)银行法律风险内部控制机制不够完善。银行内部控制机制的完善对法律风险的防范可以说是起到根本性的作用,由于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兴起较晚,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业务可以说是在摸索中前进,所以其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尚没有得到系统完善的建立。例如商业银行制定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操作依据等不够完备、存在疏漏,有些甚至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冲突和矛盾;银行法律部门的工作职责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其地位和功能往往被定位于事后风险化解上,事前防范风险的作用被忽视;银行高层领导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比较淡薄,对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将造成的严重后果没有给予重视;业务人员的法律素质低下,为了稳住客户,有些业务人员往往明知道应该办理哪些法律手续,却为了行客户“方便”而使银行承担法律手续不健全的危险等等。
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对策
关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我们认为可以从其外部法制环境和银行内部控制机制建设两个方面予以解决: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改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外部法制环境
完善个人理财业务的相关法律规定、填补其存在的法律空白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控制的基本前提。一方面,对于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关系的定位问题,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明确;在注重对个人理财业务监管的基础上重视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关系的调整,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面对商业银行竞相开展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和积极拓宽投资渠道的现实发展趋势,我国应加紧立法,扫清“灰色区域”,进而构建出个人理财业务完整的外部法制框架。
(二)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内控机制建设
内控机制的完善与否对于商业银行的发展来说至关重要,倘若商业银行不自我约束,那么再完善的法律都将失去应有之意,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更是无从谈起。
1制定和完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内部规章制度。商业银行应当针对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点制定详细的规章和制度,尤其是对容易出现风险的环节重点防范。并且,针对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实际还要不断完善业务规章、健全操作程序。当然,一个重要的前提是银行内部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等首先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结合国家法律的调整对已有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等进行必要的修改。
2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首先从银行高层管理者就要树立把法律风险控制放在第一位的管理态度,将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放在第一位,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确保个人理财业务的安全性和效益性。对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定期法律培训,并且以一定的考核机制和惩戒机制来加以保障,使其树立起“法律至上”“依法操作”的工作理念。
3重视银行法律部门“事前防范”职能的发挥。应正视法律部门在银行经营中的重要性,将法律部门的工作重心由风险的“事后救济”向“事前防范”过渡,使法律部门的工作与业务部门的经营紧密结合,从而为管理者的经营决策提供依据,为个人理财业务部门的经营管理活动提供支持和保障。具体到法律部门应着力开展以下几方面的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防范工作:首先,订立个人理财业务合同、文书范本。合同和文书范本可以使业务操作规范进行,从而最大限度的降低风险,提高工作效率。商业银行要建立个人理财业务的合同文本管理制度,其法律部门应在遵守国家法律和本行规章的前提下,通过梳理和研究个人理财业务的常用合同,订立、完善并推广使用标准的合同文本,同时适应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来进行调整和修订。其次,加大审查力度。法律部门应严格根据已有的法律事务审查制度,认真完成行内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事务审查工作。法律部门在审查中如果发现风险点,应及时进行研究,有针对性地为个人理财业务部门提供内容具体、操作性强的法律指导意见。第三,建立个人理财业务法律档案。建立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防范档案库,积累业务开展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为今后类似问题的解决提供范例,同时也可以从中梳理出一些今后需要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加强关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张炜个人金融业务与法律风险控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贺坤关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几个问题[J]北京:中国金融,2005,(24)
[3]赖小民法律工作与银行经营风险控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摘 要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在我国最近几年才开始的一个新业务,其主要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咨询、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但是目前国内商业银行提供的个人理财业务却和市场需求相差很大,下面我们就详细分析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不足,并针对问题提出一些解决措施。
关键词 商业银行 个人理财 业务发展 分析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不足
1.理财产品缺乏创新,有着比较严重的同质化
近年来,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都建立了自己的个人理财中心或金融超市。尽管名字和形式上有些差别,这些银行都强调“一站式”的服务理念,所有个人行动可以集中进行办理,不需要再到其他银行网点。但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品种仍然有着品种少、规模小、局限于传统银行业的特征。在投资领域,几乎跳不出外汇、有价证券、保险、基金等投资产品组合。我国个人理财市场和发达国家成熟理财市场相比较,只是表面相似,实质精神并不一样,其业务范围更多是对现有业务的一个重新的整合,并没有结合客户需求来个性化设计,个人理财的本质和发展方向是个性化服务[1]。不同的人,承担风险偏好程度不同,有的人喜好承担风险,有些人不愿意承担风险,所以根据个人不同的阶段,不同的投资偏好,不同的投资需求来实施个性化的服务,以此为基础进行产品创新,这是个人理财市场未来发展的真正方向和内在驱动力。
2.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全方位金融人才比较缺乏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同样要涉及员工素质问题,由于个人理财业务涉猎广泛、政策性强、业务比较复杂、对服务要求高等特点,所以银行要建立一个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金融专家型的客户经理队伍,提供多功能、全方位理财、咨询服务。加强对理财业务人员培训及营销人才的培养,以适应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需求。但分业经营的限制,容易找到银行专才,通才却难以寻得。因此,培养和选拔高素质的业务人员开发理财业务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3.客户对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认识不够充分
社会民众普遍认为个人理财业务没有什么风险,因而忽视风险的预防,但是个人理财业务其风险广泛存在,并有可能因财务杠杆放大这些风险,对金融机构运营造成伤害,甚至对个人投资者的财产安全造成危急。因此为了确保健康发展个人理财业务,有效地防控这些风险发生,对降低无法预测的金融风险是非常重要的[2]。
4.个人理财业务缺乏相对独立的运行系统
个人理财服务的原则是“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为顾客提供一站式服务的新综合。目前,国内绝大多数银行已实践该理念,实施客户经理制,应该说客户经理制是服务理念和银行制度的一种创举。客户经理有多重的身份,他不仅开拓银行客户,负责金融服务产品的开发和销售,但也是不同类型的客户的财务顾问。同时,也担当着银行形象的宣传和实施。然而在许多银行,对客户经理考核仍只看他们的存款任务完成情况,客户经理在工作中不负责收集、管理和分析市场信息和顾客信息,缺乏对客户需求和市场趋势的深入把握,也未能成功地推广和发展金融服务产品。
二、对实现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良性发展的建议
1.银行自身的组织架构和业务调整
银行应当从战略高度对个人理财产品进行合理规划,使其符合银行的长远发展战略,充分评估个人理财业务可能伴随的各种风险和隐患,树立理财观念。理财不仅仅是资产增值,还要包括风险管理、个人生活中的方方面面的规划,如保险、教育、纳税、退休、遗产等等,银行要打造独特的个人理财品牌,以此培养客户忠诚度,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同时银行应当建立高效规范的组织管理框架。打造以信息为基础的扁平化和网络化的矩阵式组织架构。内部结构设置上,建立综合的个人理财业务部门,并将与个人理财业务相关的中间业务部、按揭部等多个业务部门整合到个人理财部,做到线条化管理的实现。面向市场建立客户、产品、管理三者良好配合的业务流程[3]。引进和研发先进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通过大型数据库的建立,使用数据挖掘技术,综合分析银行积聚的客户数据,做到市场目标客户的细分,在重视客户贡献度的测量和评估基础上,实施差异化服务和收费,提高银行产品的效率和创新竞争力。
2.个人理财产品风险防控、信息披露与创新激励机制的加强
建立一个全面、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市场风险监控系统,设置市场风险监测指标,测量和控制市场风险的识别。对于产品设计环节,审慎且充分估计产品的成本和效益;客户评估环节,根据客户的原则和目的,客观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和财产状况,提供合适的产品和服务;销售环节,合法营销有效防止法律风险,信息披露要充分主动揭示风险,防止不当销售;投资运作环节,严格控制操作风险,根据合同约定或客户的指示进行资产管理和投资;后续服务环节,保持文件和数据的可靠性和完整性,相关信息要充分披露。
银行要建立和完善创新激励机制,推动多元化的创新。以吸收存款作为主要评价指标的传统绩效评价标准要进行改革,建立和创新成本效益相关的绩效评价体系,激发创新激情,联合同业或专业研究机构联合开发新产品[4]。加强品牌建设,针对当前个人客户结构,结合现实的社会和经济大环境,在进一步细分市场客户的前提下,提供专业的理财理论指导产品的创新设计,不断提高研究分析能力,合理定价和风险内控能力,以跟上不断变化的市场,不断跟踪客户的需求,不同层面上及时开发推广优秀的产品,实现个人理财产品的差异化、特色化,打造精品品牌。同时积极培养高水平的客户经理队伍做业务。努力培养知识广阔且熟悉金融产品的设计方法和风险特点,深刻理解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和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具有较强的市场敏感度的客户经理团队。并且还应该提供多渠道的培训学习方式,以不断提高个人理财客户经理的理论和业务素质。
参考文献:
[1]胡创业.对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几点思考.时代金融.2009(01):75-76.
[2]张育洁,田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策略研究.商业文化(下半月).2011(01):42-43.
关键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发展对策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概念与内容
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运用各种金融知识、专业技术以及广泛的资金信用等专业优势,根据客户的财务状况和具体要求,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商业银行个人业务可以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其中,理财顾问服务是指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在理财顾问服务活动中,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
二、国内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普通居民的理财需求持续膨胀,银行在业务转型中开展理财业务的压力持续加大,而且金融市场快速发展为理财产品提供了越来越丰富的投资工具,银行理财业务继续发展将成为必然趋势。2012年上半年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呈现出规模稳升、收益下滑、创新频出等几大特点。
1.理财规模不断扩大。2011年我国银行理财产品发行数量达到23889款,较2010年增长75.3%,其中人民币理财产品发行21474款,占据全部发行总量的90%,较2010年增长86.63%。
2.理财营销渠道及模式不断创新。2011年银行理财营销渠道推出iphone、安卓等手机银行平台、3D网上银行、理财夜市等创新不断。2011年银行理财业务模式也不断创新, 推出“转融通”开辟私人银行与阳光私募合作新模式、“彩票定投”等新业务。
三、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问题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近几年不断发展,呈现着一片大好的趋势。但在发展中我们也不难发现其中存在着一些问题。正确的面对并解决这些问题将有助于我们更好的发展理财业务。
1.居民个人理财定位不准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居民的收入不断增加。人们的观念也随着时代的发展而转变,更多的人将自己的存蓄投入到理财业务中。但人们的对于理财业务领域不甚了解,容易被误导造成个人财产的损失。
2.商业银行理财团队专业素质不够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一项综合性业务,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服务要求高,要求理财师具备较高的素质。一个优秀的理财师需要全面了解理财产品的各项功能,熟练掌握证券、银行、保险、法律、税收、财务等多方面知识,具备丰富实践操作经验,并有良好的交际和组织协调能力。就目前而言,我国的商业银行团队专业素质有所欠缺,可能造成客户所面临的风险增加、商业银行的信誉受到损害、居民对理财业务失去信心。
3.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机制不健全
在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中,由于监管机制不健全,经常出现违规操作现象,给客户的个人资产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监管机制的不完善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理财业务风险及制约着理财业务的发展。
四、完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的对策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还处于新兴阶段,庞大并持续增长的个人金融资产,为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个人理财业务提供了充分的物质基础,市场前景十分广阔。如何才能让商业银行更好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呢?
1.提高居民对个人理财的信心
进一步转变个人理财观念,鼓励居民接受新的理财方式。作为商业银行则应加大宣传力度,并努力降低理财的风险,加强管理及开展更多符合大众需求的业务。
2.提高商业银行理财信誉
笔者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提高商业银行的理财信誉。(1)加强理财专业团队建设。我国的商业银行应主动积极的吸收专业优秀的人才来加强专业理财团队的建设。(2)提高银行服务水平。客户是银行赖以生存的基础。所以,银行应为各级客户提供真正的优质服务。(3)开拓新型理财产品市场。新的市场意味着新的机遇,新的利润,新的市场占有率。
3.加强金融机构和政府之间的合作机制
随着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市场自由化的发展趋势,作为国家代表的政府则有必要与金融机构加强联系与沟通。政府与金融机构的合作一方面可以缓解政府的债务偿还及开拓政府项目筹资渠道问题,缓解财政支出压力。另一方面,政府可以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以及在其急需帮助时给予必要的政策与财政援助。金融机构与政府之间的合作机制可以提高居民投资的信心,使得个人能更加积极参与理财业务的投资。在这样的机制下,我国的商业银行的理财事业将会走的更稳、更远!
参考文献:
[1]杨鹏志 赵 越:《试论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问题及对策》《时代金融》2012年第1期.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理财产品创新
一、我国银行业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现况以及出现的问题
自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之后,我们国家展开深入变革,各项制度和政策都发生了很大转变,人们的资金来源越来越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品种与发行规模也随之不断发展壮大。总体来看,个人理财业务是我国发展的重要部分,通过这种方法,我们能够获得更多的利益。个人客户理财业务最早出现在1995年左右,商行的创造意识在不断在增强,个人管理财产的服务项目有了巨大的变动。在零四年,理财产品的种类只有一百多种。但是在一二年,仅仅商业银行中的个人理财产品就达到了三万多种,规模大的令人难以想象。在一三年,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管理财产的服务项目达到了五万多种,发行规模也增大到五十多亿。从中能够看出,我国的商业银行的服务能力提高速度极其之快,个人管理财产的服务项目的成长也很快。
当前,我们国家商行个人管理财产的服务项目短期化趋势不断增强。究其原因,当前我国宏观经济发展复杂,CPI指数较高,银行为增大揽储而大规模发行超短期的个人理财产品,基于某种程度而言对于市场秩序造成干扰。为了让银行关于理财的市场得以有序运行,我国相关部门颁布条例,该条例明确指出对短期化的产品进行适当的限制,从此我国的超短期的银行产品得到了一定条件的发展。根据相关数据,我们可以得出,短期化的产品更加受到居民们的青睐,短期化理财产品数量在不断增加,但是相对较长的理财产品却处于下滑的状
二、发达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情况
(一)个人理财业务在美国商业银行发展情况
众所周知,美国是一个发展较快的发达国家,该国的各项业务发展较成熟,该国在发展过程中用到的管理模式具有很大的价值,对其他国家而言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最初美国是通过保险公司来掌管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然后针对消费者的各种类型的需要,给予对应的投资计划、资产评价估测咨询等。在上世纪三、四十年代,世界发生了巨大的变动,世界格局也随之变化,由此期间美国开始发展,居民对个人理财的需求也日益增长,美国商业银行资产管理服务不断发展壮大并成为其重要业务之一。在1970年左右,美国国家的商业银行在个人理财领域的发展迈入高速发展时期。美国逐步开放利率、汇率管制,美国的金融市场得到了良好的发展。直到1990年左右,美国为了更进一步加快自身的发展,开始采取科学的、有效的措施加快的金融市场发展的步伐,在这一时期,美国用于服务顾客的各种产品得到了很好的创新。创新的产品销售量很好,由这些创造性的产品进一步扩大个人业务产品市场。
(二)个人理财业务在日本商业银行发展状况
日本的个人管理财产的服务项目起源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那个时候,其经济得到了很好的发展,正式因为如此,人们个人的财产也越来越多。与此同时,日本对该国的金融进行了改革,在这种改革的作用下,日本的金融业真可谓名列前茅,金融产品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提升。在日本整体的发展状况下,日本的居民开始运用一些金融产品获得更多的利益,增加自己的财富。在二十世纪末期,日本的经济格局改变了,经济得到了发展,人们开始使用个人理财业务。
三、国外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对我国的经验借鉴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银行与时俱进,为理财业务为满足客户多元化的理财需求,进行产品突破与创新。例如全球范围内,商行个人客户理财业务专业化规模最大、个人理财业务范围最广泛的的花旗银行,其综合涉及了投资、存款、贷款、保险、子女教育、养老计划等各个方面,在该国际性理财业务市场上始终处于优势地位,自始至终高度强调和重视理财产品的革新。和其相反的是,我们国家商行的个人理财业务缺少深入的创新能力,造成在市场销售的理财产品很多功能重叠交叉,基本都大同小异,我国商业银行应该要实时掌握投资者的需要,并且结合目前市场的实际情况,一直对于产品、业务、服务加以革新。
四、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策略
我们国家银行业当前发行的个人理财产品大部分是以人民币固定收益类型为主,由于各方面的因素,我国的个人理财产品不能够满足人们的正常需求,我们必须重建这些产品。要想更好的实现产品的重建,我们必须对个人理财产品进行创新,这就要求加强银行业的革新能力的力度。其第一任务就是确定将来服务项目的发展趋势,我们认为个人理财业务产品的发展方向主要是将产品和资产证换有效地结合在一起。这样,银行就不必依靠其他金融机构来发展自己的业务,该银行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特点,按照顾客的要求设计出更加有用的个人理财业务产品。资产证换具有一些特c表现在业务复杂、管理方便、风险较大等,正是这些特点使得资产证换能够适用于一些特殊的商业银行。根据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状况,我国的相关组织已经明确指出了资产证换的具体实施方案。与此同时,我国一些商行已经推出了“类证券化”产品。从此可以看出,在不久的将来,这些产品会步入正轨,向真正资产证换产品转变。如果将资产证换和我国的一些理财产品相结合,那么我国的商业银行就能充分地发挥自身的创造力,更进一步促进我国商业银行的进步与发展。
参考文献:
[1]赵宇.新形势下我国商业银行如何拓展个人理财业务[J].现代经济信息,2010.
[2]曾乐.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研究[D].天津财经大学,2011.
关键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现状和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2)01-0071-02
收稿日期:2012-01-18
作者简介:路楠(1987-),女,山东济宁人,硕士研究生,从事公司金融研究。
个人理财业务,是客户为确保其资产不致贬值,将其资产委托商业银行代其管理以实现保值增值目的的过程。具体来说,是商业银行在对客户的收入、资产、负债等数据进行分析整理的基础上,根据客户的预定目标、风险偏好程度和承受能力,运用储蓄、保险、证券、外汇、住房等多种投资手段管理资产和负债,合理安排资金,从而实现客户资产增值的最大化的过程。中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将个人理财业务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两种类型。其中,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一、国内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现状
近年来,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居民的资金占有量增加,人均收入水平大幅度增长,CPI持续攀升。受金融危机影响,全球经济不稳定,通货膨胀率居高不下,消费者为确保自己的资产不会贬值纷纷寻找新的投资渠道,理财服务需求不断扩大。据一项民意调查显示,在800人的被调查对象中,对个人理财服务感兴趣的占74%,需要个人理财服务的占到41%。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则以其风险低、种类多、渠道便捷等优势逐步成为金融市场上不可或缺的投资品种,发展前景十分广阔。
中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起步较晚,发展时间短,但增长迅速。1995年,中国工商银行率先成立“理财部”,开启了中国个人理财业务的大门;1996年,国内首个“私人银行部”在中信银行广州分行成立,中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进入萌芽时期。2002年,招商银行面向全国推出其理财品牌“金葵花”,中国个人理财业务进入形成时期;随后各商业银行积极推行品牌化战略,陆续推出了各自的理财品牌,如工行“理财金账户”、农行“金钥匙”、中行“中银理财”、建行“当家乐”、交行“圆梦圆”、光大“阳光理财”等等。2006年,商业银行以银信合作模式进入股市和产业投资,丰富了理财产品的种类,迎来了中国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时期;2008年,个人理财产品市场受到全球性金融危机冲击,陷入低迷;2009年,理财产品市场依旧低位运行,月度发行300―600款;2010年,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回暖,发行规模达到7.05万亿元;2011年,理财产品市场全面复苏,发行量呈爆发式增长,据银率网统计,2011年全国各商业银行共发行理财产品22379款,相比2010年增长97.0%,预计发行规模达到15.53万亿元。
除储蓄业务外,中国商业银行相继推出了人民币挂钩型理财产品、股票挂钩型理财产品、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外汇理财产品及QDII产品、FOF产品等。与传统商业银行业务相比,个人理财业务具有个性化、专业化、电子网络化及综合性等特点。
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金融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不完善,分业经营限制了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中国《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只能代销其产品,致使银行、证券、保险市场相互割裂,各金融机构分业经营,限制了理财产品的开发。目前中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多以账户为基础,运用客户资料库分析系统整理和分析客户资料,并对客户信息加以利用。但分业经营使各金融机构间信息相对封锁,不能共享彼此的客户信息,使得原本就极为有限的客户信息得不到充分利用。同时分业经营使得商业银行无法实现客户资金在银行、保险、证券等各领域合理配置,不能为客户提供个性化、一站式的金融服务。
2.商业银行内部组织结构不合理,运营机制不能适应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需要。个人理财业务是一种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综合的新型业务,其服务内容涵盖银行资产、负债业务及中间业务,涉及营销团队、信贷管理、风险控制、中间业务等多个部门,跨部门业务非常多,对商业银行的协调管理能力要求较高。但目前中国个人理财业务主要归口个人银行部,前后台业务条块分割,部门之间不能相互协调,难以满足客户“一站式”综合服务的需求。另外中国商业银行并没有职权相对独立、职责明晰的综合性业务部门专门负责个人理财业务的产品开发和管理,没有形成相对独立的业务系统,也限制了个人理财业务的创新。
3.理财人员专业素质及技能有待提高,客户对理财业务理解存在偏差。个人理财业务涉及面非常广,要求相关从业人员具有扎实的金融理论知识、较强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不同的客户,财务状况、生命周期阶段、风险承担偏好以及对投资的需求都不同。理财人员既要熟悉金融服务业务,精通各类投资领域,又要熟悉会计、审计、财务、投资及风险防范等方面的知识,并且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能够根据不同客户的具体情况设计或推荐满足客户不同需求的理财产品或组合,但这样复合型的高素质理财人员在中国商业银行中是很少见的。中国目前对金融理财规划师的需求约为60万人,但据金库网统计,截至2010年底,中国预计有9 000人通过了国际金融理财师(CFP)考试;截至2011年5月,金融理财师的(AFP)持证人数约为7.8万人,远不能弥补实际需求缺口。另一方面客户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了解不够,甚至存在理解偏差。据调查,客户在选择投资项目时,70.6%是听从银行工作人员或朋友推荐,只有25%的人对银行的理财品牌和理财产品非常了解,并且经过深思熟虑才决定投资。而有些客户只是单纯追求高收益,但又不能接受风险,不能认识收益与风险之间的客观规律。
三、对商业银行加强个人理财业务的建议
1.完善金融政策法规,转变经营模式。考虑到风险监管的复杂性及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国政府决定金融机构实行分业经营,但分业经营极易造成三部门的资源浪费。混业经营则能从根本上控制系统风险,整合银行、证券、保险业的客户信息,提高经营与监管效率,因此混业经营今后将成为金融业的发展趋势。监管当局也应当认清发展趋势和方向,加强各部门的相互合作及风险管理,逐步走向混业经营。中国金融机构多年来一直实行分业经营及监管,今后的混业经营应是在分业监管条件下的混业经营,可以通过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来实现这一目标。
2.整合银行内部资源,加强金融机构间的合作。一方面,商业银行应调整内部部门设置,建立一个职权相对独立、职责明晰、分工合理的个人理财业务部门,建立一站式、个性化的综合理财策划服务体系。加强部门之间及前后台业务的联系,提升整体协作能力。根据不同客户的风险偏好和理财目标,进一步整合现有理财产品,设计出更贴合客户需求的理财产品,为客户提供更为个性化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应加强与证券、保险等非银行机构的合作。除银信合作模式外,也可采用交叉等合作方式,设计适合本单位销售的证券、保险、基金等产品,为客户提供更为全面的服务。同时,建立健全信用制度,依法收集企业及个人信用记录,使各金融机构客户信息资源能够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