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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行业市场优选九篇

时间:2023-08-10 17:00:58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消费金融行业市场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消费金融行业市场

第1篇

现阶段,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金融行业不断进入人们的生活中,金融产品、金融服务更是与人们有着密切的联系,甚至变得越来越重要。与此同时,金融行业、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归功于广大人们的积极参与和支持,能够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就能够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促进金融行业的发展。但是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扩大,在还没有完善相关的金融市场法律制度的前提下,很多消费者的权利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给消费者产生了障碍。因此,我国应该不断完善法律制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又快又好的发展。

1 金融消费者

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概念。所谓的金融消费者是指以满足生活需要为目的,在能够承担金融行业风险的前提下,不断购买金融商品,或者是接受金融行业的各种服务,而在金融市场获得一定收益的人。金融消费者不是普通意义上的消费者,是一个特殊意义的群体。

对于法律而言,金融消费者包含了三个层次的意思。首先,为了保障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金融消费者不能是法人组织,只能是普通的自然人;其次是金融消费者的消费目的只能是在生活方面上的各种消费,对消费者消费本身的需求层次有了一定程度的限定,表现出在金融行业法律保护的重要性;最后,金融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时,既涵盖对商品的消费,也包括对各种服务行业的消费。

金融消费者的特点。在消费者这一较大的群体中,金融消费者有着特殊的意义。金融消费和普通的消费有所不同,金融消费存在一定程度的风险性,能够产生很高的收益。根据与普通消费者进行比较,归纳出金融消费者所具有的特点。

金融消费者进行交易时的对象比较特殊,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例如证券、基金以及不同的理财产品等这些方面,在进行这些方面的交易时,金融消费者不是独自进行的,是需要通过将消费者自身的个人银行账户、资产状况等个人金融信息托付给金融行业进行的,这些都是金融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金融消费者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金融消费者处于一种劣势地位。由于在金融行业存在的复杂性这特点,使得金融消费者在金融市场中不能够辨别金融商品的真假性。加之,在金融市场中,销售对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方面的诱导以及没有经过全方位介绍,使得金融消费者对自己购买的商品或者服务没有经过全方面的认识或者对商品没有正确的认识,使消费者处于一种被动的地位,也就是说金融消费者在金融行业、在金融市场中处于劣势地位。

金融消费者对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也就是说金融行业的稳定性需要借助金融消费者来进行维持的,如果金融消费者在金融行业中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并且此时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那么金融消费者很可能就会对金融行业失去信心,离开金融市场,这样就会降低金融市场的发展。由此可见,金融消费者对金融市场的发展有着重大的作用,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大群体。

2 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及其相应的保护制度

金融消费者权利的相关内容。金融消费者除了具有普通消费者群体所具有的权利之外,因金融市场的复杂性等特点,使得金融消费者还具有一些与金融行业相关的权利。其中金融消费者应该具有三种特殊的权利,分别是知情权、隐私权以及公平交易的权利。下面对着三种权利进行具体的解释和介绍。

首先,是金融消费者应有的知情权。前面提到金融消费者一直处于一种劣势地位,主要是因为金融消费者在进行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是享受金融服务的同时,没有经过对其全方面的认识,使金融消费者对相关信息掌握的不够,使消费者有一种被忽悠的心理。针对这些情况,金融行业应该确保金融消费者有一定的知情权,也就是说金融消费者有权利知道金融产品的信息以及金融行业的相关服务。同时,金融机构还需要将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时所承担风险的程度,而不至于使金融消费者进入购买的误区。能够让消费者全面掌握金融市场的各种信息,进入消费者的知情权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也是金融消费者进行消费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

其次,是金融消费者应该有的隐私权。所谓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对金融方面的信息有不公开透露,不被他人利用、知晓的权利。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和普通消费者的隐私权不同,它主要指的是和财产方面相关信息。在金融行业的市场中,金融信息和金融利益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金融消费者应该保证自身的隐私权,这也是金融消费者在金融市场中进行交易的前提。

金融消费者的最后一项权利是公平交易权。金融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在遵循公平、诚实的基础上,在向金融机构如金融单位、保险公司等形成具有法律效益的关系时,金融机构能够不勉强提供金融服务,不违反法律法规,使金融消费者享有一种公平、公正的权利。

我国金融行业开放的较晚以及开放程度的不高,导致国内金融机构竞争意识不强烈,服务意识就更加淡薄。我国金融监管机构设置也有待创新,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责长期以来只是以稳定国内金融秩序为主,忽略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意义。而金融机构长期以来片面的只以增加利润为目的,并没有以为客户服务为中心,使得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得不到重视,长期以来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之间的矛盾不断激化,这才有金融消费者在银行的营业柜台上不断的存取一元钱折腾占用银行资源的激烈行为发生。此外,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知识匮乏和反向识别金融诈骗能力较弱,但随着金融消费者不断加强金融知识的补充和更新,相信越来越多的消费者能够充分了解自身权利,这将更加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的成长和完善。

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保护制度。金融消费者主要具有三种和普通消费者不同的特殊权利,并且这些权利需要经过保护,才能确保金融消费者在金融市场中的合法权益。

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保护制度一方面是倾斜保护。要想消除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的不平等关系,就必须给予金融消费者一些特殊的权利,以扭转这种不平衡的趋势,以促进金融行业的发展。

另一方面,还应做到公法保护制度。因为现阶段的金融市场中,很多金融消费者的权利都有医生程度的损害,有很多难题尚未达到解决。为了改变这种现状,就需要借助国家的强大力量,不断从立法、执法等多种角度保障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促使更多的消费者向金融消费者转变。

此外,还应遵循效率的保护制度。所谓做到遵循效率是为了能够及时解决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享受金融服务的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困难,以降低这一过程中对金融行业造成的不良影响。

完善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制度。单纯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并不能够就代表着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会受到侵害,所以应该不断地完善消费者的权利保护制度,以促进金融行业的发展。

首先,应该不断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时明确消费者所应有的权利范围,逐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确保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其次,不断加强金融消费者具有的知情权、隐私权以及公平交易等三方面的权利,为保障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奠定坚实的基础。最后,在金融市场中一旦出现问题,应该及时明确责任,而不是一直让金融消费者处于劣势地位。

第2篇

【关键词】金融市场 金融消费者 弱势地位 权益保障

金融市场的主体毫无疑问包括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相对人。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反映出金融体系的不完善,金融监管机构缺乏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意识,多数消费者盲目购买金融产品。次贷危机之后,各国均出台了相关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措施,尤其是美国。加拿大、英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虽然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法律数量逊于美国,但是保护效果和保护力度并不落后于美国。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快,每个国家的金融市场都不可能完全独善其身,脱离于世界,如何保护金融市场的消费者就显得格外重要,毕竟金融消费者才是市场的主体,对其权益的保障在一定程度上会反作用于金融市场。

一 “金融消费者”概念

1.“金融消费者”是特殊的“消费者”

目前,有很多的专家学者认为“金融消费者”无非是消费者的一种,仅仅是消费者在金融领域的延伸,没有必要单独规定“金融消费者”。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定义为“为生活需要购买、适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主体。金融业是典型的服务业,金融相对人接受金融服务。不可否认,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的一种,但是金融消费者赖以交易的市场和接受特殊的服务导致产生普通消费者所不具有的特性:一是交易对象的特定性。金融消费者的交易对象较明确,通常是证券公司、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二是金融产品的多样性。在金融创新大行其道的今天,可以贷款预支未来资金,可以进行风险管理,可以转让资金的使用权形成未来的现金流入等。三是金融消费的不确定性。这是与普通消费者最大的区别。金融市场的产品基本上都带着神秘的面纱,与这些产品紧密相关的信息是隐蔽的,需要消费者去判断。为维护市场稳定和保障相对人的权益,将金融消费者作为一个独立的概念是现实所需。

2.金融消费者主体范畴的界定

第一,金融消费者是否等于“金融客户”。根据消费模式,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将“金融消费者(Consumer)”和“金融客户(Customer)”相区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强调从金融机构得到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个体目的是为了消费;“金融客户”包括个人和机构,是指与金融机构有不间断业务关系的对象,可以是企业投机家。所以,金融消费者的外延不等于金融客户。金融消费者包括现在与金融机构没有业务往来或者解除了相关金融业务,但是在金融机构留有个人基本信息和曾经相关业务资料的个体。虽然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并不完善,但是这部分人是真实存在的,仍然应当保护这部分人的权益,而不能将他们排除在金融消费者之外,成为金融市场中的边缘人。

第二,金融消费者是否包括“投资者”。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教授提出了特殊性金融消费者或者金融衍生品消费者,即以投资为目的,以证券、期货、保险、信托产品等特殊种类的金融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为核心的消费者。而复旦大学金融学教授刘晓星认为金融消费者仅指与金融机构建立服务合同关系的自然人,从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目的出发,是为保障金融市场中处于弱势的、容易掉入金融市场陷阱的个体。因此,笔者认为金融消费者应当涵盖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一般都是各种法人投机家,他们在金融市场中与金融机构相比较并不必然处于劣势,只要他们不盲目贪婪地追逐利益,凭他们的实力和判断力,完全可以捍卫自身的利益,所以不是金融消费者保护之列。

通过上述对争议焦点进行分析之后,笔者认为,金融消费者是指为了日常消费目的或者个人投资,而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联系,接受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自然人。

二 金融消费者权益附加特别保护具有现实必要性

金融市场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又称资本市场。随着我国消费信贷规模的显著增加,新兴借贷方式风靡,各种理财产品问世,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争议和纠纷也频繁发生,金融领域的矛盾一触即发。笔者认为以下四点原因的出现,暗示着金融消费者紧迫需要附加特别保护:一是金融市场的风险性太高。金融市场不像普通实体市场,产品和服务可见,大部分的不可见市场对于没有金融专业知识的消费者来说,无疑是“瞎子走迷宫”。二是大部分金融消费者专业知识匮乏。奥巴马政府认为金融消费者金融专业知识匮乏,无法识别形形金融产品背后隐藏的陷阱。一般理性的投资家能够区别适当时机,赚取差价,将亏损转嫁给一般的金融消费者。三是金融消费者“救济无门”。当下中国,金融机构占绝对的主导地位,金融消费者连最基本的知情权都得不到保障,日常办理业务过程中,面对格式条款,不享有自主决定权和自由选择权。最可悲的是中国连一个明确承担和履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职责的监管机构都没有。四是金融市场又可以成为信用市场,如果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很容易导致金融市场信用和规则的崩溃。

三 国际上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发展现状

1.美国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发展现状

美国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比较早,相对来说法律体系发展得较其他国家完善。20世纪60年开始,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联邦法律体系和联邦监管体系。1962年,美国总统肯尼迪在提交国会的咨文中就明确提出了消费者的四项权利。1969年开始,美国国会还颁布了一系列立法,如《城市信贷法》《公平信贷报告法》《房地产披露法》等。总的来说,美国联邦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的范围非常广泛,涵盖了绝大多数金融领域的服务活动,包括贷款、收费、房屋抵押、信用卡、按揭以及无担保信贷等。

目前,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货币监理署等七家机构组成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美国联邦监管体系,其核心任务就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但是如此完善的金融体制下,次贷危机还是发生了,这是因为监管漏洞不到位,因为实践中往往以金融稳定、秩序和创新为监管目标,而导致消费者保护沦为形式。次贷危机之后,美国建立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局(CFPB),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增加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对保护消费者将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2.欧盟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发展现状

欧盟作为国家群,并没有出台针对金融消费者的专门的、综合性的法律规定,但是内容涉及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却历史悠久。20世纪八九十年代,欧共体就制定了大量的法规、指令。目前,欧盟基本上形成了以条约为基础法律、各业务领域的指令为重要组成部分,内容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框架。1993年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首次正式统一了欧盟国家中对消费者保护的立法。欧盟派生法中涉及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条例主要是《并购条例》和《对冲基金条例》,为落实到实践中,出台了相关的具体指令,更加细化、全面。在次金融危机后,欧盟正式开始采取并实施《存款担保计划指令》(DDGS)的最新修改意见,简化存款保护程序、快速赔付程序和改善担保计划融资,目的是加大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随之,欧盟建立了宏观和微观层面双管齐下的监管体系,欧洲系统风险委员会(ESRB)形成了宏观层面监管,欧洲银行局(EBA)、欧洲保险与职业养老金局(EIOPA)和欧洲证券和市场局(ESMA)分别负责银行业、保险业和金融市场交易的监管局形成了微观层面监管。通过一系列改革使得欧洲的金融监管体制更加完善,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得到切实的保障。

3.日本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发展现状

日本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采取的是“立法先行,逐步完善”的方式。日本一直非常关注金融消费者保护,在1996年便开始研究制定金融法规,并逐步建立一套完善有效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金融消费者概念首次在2000年5月制定的《金融商品销售法》中规定,金融消费者不仅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一部分的法人主体。2008年次贷危机后,日本无论是在《金融商品销售法》还是《金融商品交易法》中都强调披露的重要性,提高金融机构对信息披露的标准,增加透明度;加大对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了刑期和罚金数额;此外,在一些事项中,日本政府采取适度倾斜保护的原则,采取无过失责任。

四 立足国际经验,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本土化构建

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各国在探讨金融立法和金融监管的漏洞和不足之处。许多国家意识到金融消费者在这次危机中的影响是举足轻重的。在G20峰会上各国达成共识:建设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我国正面临落实问题。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的纠纷案件屡发不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规定适用于金融消费者的情况,监管机制又匮乏,所以如何构建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成为了当务之急。

1.法律规范层面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第一,确立适度倾斜保护的立法指导思想。俗话说“特别情况特别对待”,金融机构不同于其他一般机构,金融消费者在市场中无口厚非是处于弱势地位。针对金融机构的绝对强势地位,法律的核心理念应当加强金融机构的法定义务、在某些方面设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明确金融消费者享有的权利范围等,通过这些适度倾斜保护的立法理念,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切实达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目的。

第二,明确规定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不可否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保障普通领域的消费者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对金融消费者却没有明确规定,所有有必要延伸保护金融消费者,并且明确金融消费者享有的一系列权利。修订和完善各类金融业相关的法律和条例,如修订《商业银行法》,将其保护对象由存款人扩大到银行消费者;完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监管目标往往只注重保护银行业的稳定,应当将保护消费者权益纳入到监管目标中。

2.完善金融监管机构,构建全面的监管格局

第一,设立专门机构。虽然我国存在一行三会,但是从来都没有明确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任务授予给某个特定的机构。笔者设想,金融市场作为一个专业领域,一般的监管部门根本无法掌握或者理解金融领域的操作流程和运行规则。当出现纠纷时,也无法辨别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利,所以有必要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职权授予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

第二,扩大“一行三会”的职责。在我国,一行三会指的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这四家金融管理和监督部门。一行三会应当明确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利”置于监管目标中,对违反该监管原则的机构处以相应的惩罚。实践中,当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与金融监管机构的其他目标相冲突时,能够采取合理的方式解决,而不是直接以牺牲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为代价。

第三,落实行业自律组织的职责。银行业协会成立于2000年5月,从银行业协会的工作章程、协会的各类文件以及银行业协会近些年的运作情况来看,都是偏重于维护银行业的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的市场秩序,但是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方面则没有过多规定和关注。作为行业的自律组织,应当贯彻落实其职责自律、维权、协调和服务。所以其职责不仅仅限于保护行业的正常运行,还要重视行业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使得行业经营者和行业消费者和谐相处,促进行业协调稳定发展。

3.增加金融消费者的救济途径

第一,构建新型、便利的诉讼救济模式。在中国的生活实践中,诉讼成为了最具信服力、最有保护力度和最有效的解决纠纷的方式。但是因为消费者处于弱势的地位,不能仅将其作为简单的民事诉讼,需要借鉴行政诉讼制度和境外消费者诉讼的特殊制度设计。笔者认为一般民事诉讼程序的诉讼制度下,双方当事人的平等性要求很高,而且采取的基本原则是不告不理,适格原告等制度。但是我的金融机构就像铜墙铁壁一样坚不可摧,令人畏惧,笔者认为可以赋予消费者组织的资格、在某些程序中举证责任倒置、确立消费者诉讼对同类产品的普遍约束力等制度,使得弱势的消费者可以对抗强大的金融机构。

第二,构建多元化的非诉讼救济途径。非诉讼救济方式注重于追求社会效益,方便民众是其重要意图之一,所以其必须廉价便捷,易于双方协商,容易被消费者接受,但又具有专业性。诉讼能够解决很多问题,但是程序复杂,取证艰难,所以没必要事无巨细都采取诉讼方式,只要能够解决纠纷,保障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就具有一定的可行性。针对我国的非诉讼方式可以采取协商、调解、仲裁等,此外还可以借鉴美国金融消费者免费投诉方式,解决消费者投诉“无门”的难题,最终落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课题组.金融消费者保护: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

[2]顾功耘、罗培新.经济法前沿问题(2011)[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3]刘晓星、杨悦.全球化条件下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2008(6)

[4]唐友伟.发达国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农村金融,2011(5)

[5]刘一展.构建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的若干思路—基于英国、澳大利亚、美国的经验[J].消费经济,2011(2)

第3篇

国务院总理8月2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决定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

会议指出,在实行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规模。优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可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在加快银行资金周转的同时,为投资者提供更多选择。

会议确定,要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循序渐进、稳步推进试点工作。

一要在实行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规模。优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可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在加快银行资金周转的同时,为投资者提供更多选择。

二要在资产证券化的基础上,将有效信贷向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倾斜,特别是用于“三农”、小微企业、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等建设。

三要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作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统一产品标准和监管规则,加强证券化业务各环节的审慎监管,及时消除各类风险隐患。风险较大的资产不纳入试点范围,不搞再证券化,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

政策背景:

今年以来,我国经济增长环境异常复杂,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是当前和今后经济金融工作的大局。我国金融运行总体稳健,但金融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和工具与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要求不相适应。为此,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要求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并逐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盘活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近期,国务院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小组第七次会议对此进行了专题研究,国务院有关部门一致赞同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

从国外金融市场发展历史和国内信贷资产证券化实践看,信贷资产证券化是金融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品,有利于促进货币市场、信贷市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等市场的协调发展,有利于提高金融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也是鼓励金融创新、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改革举措。

前期试点:

2005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协调小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正式启动。

2005年至2008年底,共11家境内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17单、总计667.83亿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

受美国次贷危机和国际金融危机影响,2009年后,试点一度处于停滞状态。

2011年,经国务院同意继续试点,共6家金融机构发行了6单、总计228.5亿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

现实意义:

一是有利于调整信贷结构,促进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在已有授信内支持铁路、船舶等重点行业改革发展,加大对消费、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

二是有利于商业银行合理配置核心资本,降低商业银行资本消耗,促进实体经济通过资本市场融资。

三是有利于商业银行转变过度依赖规模扩张的经营模式,通过证券化盘活存量信贷,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提高中间业务收入。

四是有利于丰富市场投资产品,满足投资者合理配置金融资产需求,加强市场机制作用,实现风险共同识别。

银监会《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

在广泛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基础上,银监会于2013年8月30日《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标志着我国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系逐步趋于成熟。

《指引》分为5个章节,共计43条,涵盖了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责任和监管部门作用的描述。

《指引》针对侵害银行业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提出了八项禁止性规定,要求:不得在营销产品和服务过程中以任何方式隐瞒风险、夸大收益;不得在格式合同和协议文本中出现误导、欺诈等侵害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不得主动提供与银行业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和服务;不得在未经银行业消费者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金融信息;不得向银行业消费者误导销售金融产品;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无故拒绝银行业消费者合理的服务需求;不得在服务中对残疾人等特殊银行业消费者有歧视。

《指引》提出了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制度保障要求,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涉及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事前协调和管控机制,在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开发、定价管理、协议制定、审批准入、营销推介及售后管理等各个业务环节,落实有关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部规章和监管要求。

银监会修订《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

9月下旬,银监会对《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9年第3号)进行了修订,着重针对主要出资人条件、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等方面作出了修改和调整。

一是增加主要出资人类型。《办法》允许具备一定实力(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贷款业务产品的境内各种所有制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同时,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引入具备一定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的战略投资者。

二是降低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将主要出资人最低持股比例由50%降为30%。

三是强化风险责任意识。《办法》鼓励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出具书面承诺,在消费金融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或剩余风险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并补足资本金,并在消费金融公司章程中载明。

四是取消营业地域限制。《办法》允许消费金融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通过依托零售商网点(而非设立分支机构)的方式开展异地业务,有利于试点公司尽早实现规模效应,增强行业整体实力。

五是增加吸收股东存款业务。根据试点公司业务发展实际需要,在业务范围中增加消费金融公司“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业务。

第4篇

当2008年年初,丰田和通用还在争论谁是世界第一的时候,一场危机已经悄然而至。

早在2007年4月,新世纪房贷公司申请破产保护,美国次级抵押信贷市场危机初露苗头。接着就是次贷危机迅速蔓延,并演变成一场百年一遇的金融危机,具有158年历史的雷曼公司破产,让危机严重程度一度达到了顶峰,美国政府几经波折通过的救市方案,仍没有恢复股市的信心,道琼斯跌破万点,坠入2004年以来的最低点。

美国金融危机迅即扩散到世界各地以及各个行业,欧洲各国以及日本等发达地区均未能幸免,汽车行业则被再次卷进灾难的漩涡。

有望明年春季实施的250亿美元贷款,恐怕是远水解不了近渴,美国9月份的惨淡销售数据让美国汽车市场更显得风声鹤唳。

北美市场第一次所有汽车公司的销量都出现下滑,整体市场平均下滑26.6%,创下了50年来的最惊人纪录。克莱斯勒、福特、丰田、本田、通用、日产、奔驰、现代、大众、宝马无一幸免。

同时,日本、欧洲市场也陷入持续低迷,宝马公司就曾经警告称,全球金融危机将导致该公司2008年第一季度盈利减少2.36亿欧元。英国汽车制造商和销售商协会负责人也表示,英国汽车业正面临17年来最困难的经济形势。而一直被视为汽车界盈利强劲的丰田汽车,也自2008年以来冻结新人录用计划,并将日本国内工厂员工裁减两成以上。

世界汽车行业遭遇的已经不仅仅是来自于原材料带来的成本上涨压力,也不仅仅是油价一度飙涨带来的市场消费结构与理念的转变,金融危机带来的是整个世界市场财富的大幅缩水,以及因此而来的消费水平的大幅下滑。而动荡的市场更让市场的未来充满了不确定性,那里可能隐藏着可以吞噬一切的无底黑洞。

当今的汽车行业,全身上下已经浸满了金融的细胞,金融已经成为支撑汽车行业发展的流不停歇的血脉。但是,依赖愈深,危害愈甚。

不像中国刚刚起步的汽车消费信贷,欧美市场的消费信贷占有整个消费额度的绝大部分,在欧洲是60~70%,在美国则高达80~90%。如此高额的比例,在金融市场状况好的时候,自然成为繁荣汽车市场的功臣,但是面临严重的金融危机,汽车消费信贷当然也如釜底抽薪,汽车市场下滑在所难免。

金融危机影响的不仅仅是消费信贷,金融危机的表现之一还在于企业信贷环境恶化。现代企业的正常运转几乎离不开来自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但是,金融危机,把这条生态链硬生生地割断,断了资金支持的汽车企业,却面临着原材料上涨带来的成本压力,以及消费者因应油价上涨而转变的消费观念带来的企业的产品技术研发向节能环保的转型,而这些都需要巨额资金的支持。汽车企业被逼到了一个资金供求的死角。

以通用为例,摩根大通曾经预测通用今明两年将需要180亿美元的流动资金,通用虽然希望出售包括悍马资产等压缩成本的措施以筹措所需资金,但是9月的销售数据足以让通用的资金需求捉襟见肘,250亿美元的美国政府贷款支援,估计分到通用头上的,也是杯水车薪。刚届百年的通用汽车,能否延续下一个百年辉煌,着实让人有些担忧。

一直被希望能够担当避风港的中国市场,这次恐怕也帮不上这些汽车巨头的忙。连续数月市场销售出现下滑的中国市场,已经自顾不暇。

一位跨国公司总裁这样描述金融危机的严重:“金融危机显然把汽车行业拖向危险的领域,事实上我们无法免疫。”

第5篇

论文关键词 金融法 金融消费者 法律保护

金融市场的发展,离不开金融消费者的积极参与,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维护市场秩序、保障金融改革开放深化应当坚守的一个基本方向。随着金融业的快速发展与问题凸显,金融企业客户的保护不仅成为各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重点,也成为影响各国相关法律制度改革与完善的焦点。

一、金融消费者是否属于消费者保护法保护的范围

金融企业的客户是否是消费者,金融企业客户的利益受到损害时,能否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称谓是否能够成立?这是对金融消费者进行法律保护所面对的一个提前问题,目前在金融界和法学界还存在争议。 根据消费者的定义,金融消费者应当纳入到消费者保护的范围之内,将金融企业的客户纳入消费者范围也是现代金融法制发展的必然要求。

“所谓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或使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人” 。消费者所具备的特征应包括:(1)主体须是自然人;(2)行为构成上属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3)目的是进行生活性消费。美国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与我国消费者主体具有很大的契合性,即“为个人、家庭成员或家务目的而从金融机构得到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个人” 。首先,金融消费者属于自然人当无异议;其次,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建立的关系实质是消费者购买金融类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机构所提供服务的过程。现代社会,许多消费者的消费方式已经发生重要转变,倾向于以银行卡或者信用卡进行交易。在房屋买卖中,购房者除了需要向银行按揭贷款外,还要办理商业保险或者抵押等业务。最后,从目的来看,自然人与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的日常生活需要。社会各界正在接受金融消费是生活消费组成部分的观念,社会公众进行存款、购买保险、基金以及股票都已成为在金融市场消费的一部分, “个人金融需求是随着消费需求结构升级而出现的” 。将其视为为生活需要之目的也顺理成章。综上,自然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为交易行为,符合消费者的构成要件,个人在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时应属于金融消费者。

在金融服务领域中,金融机构具有雄厚的资金和信息优势,而消费者由于信息的不全面,或者个体势力的单薄而处于弱者地位,应同样适用消费者保护法。从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各国规定看,扩大消费者保护立法的保护对象,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

二、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现状

随着市场化的改革,中国的商业银行顺应时代潮流,开始重视个人金融服务的开发。目前,各种数字化的金融信用工具逐步发展起来,相对于金融业务的发展,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却相当滞后。现在除了《储蓄管理条例》外,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还处于空白期。

因此,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其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屡见不鲜。由于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缺失,消费者信用权的行使基本没有法律依据,申领信用卡的消费者在信用卡挂失后常常面临着金融机构不合理的限制和要求,并很难有效进行对抗和维权。

国内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的缺失也会造成消费者受到国外金融机构的侵权。在我国正式加入WTO后,根据我国入世的特定承诺,允许国外资金进入金融领域行业。在我国对金融业规定差别明显的情况下,国外金融机构从法律健全的国家进入到缺失金融立法的中国,将对我国金融消费者产生重大影响,在进行金融服务的时候不排除双重标准的产生。

三、金融消费者容易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源于现代社会产生的消费者问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拥有强大经济势力的大企业,大财团等经济组织,控制着各种商品服务的提供”。 消费者与经营者是处在生产链条中阶段完全不同的两个主题,消费者所获得的信息基本上是由经营者提供的,经营者为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具有提供虚假信息的天然倾向。基于以下原因,金融领域的消费者比普通消费者更容易受到侵害。

(一)金融服务具有专业性

从金融消费的特点看,金融机构所提供的服务有很强的专业性。个人金融业务不同于传统的市场买卖关系,金融消费者很难以直接的感观来判断金融服务产品的质量。金融机构所使用的现代科技手段以及专业化的业务术语,也使得作为普通公众的消费者难以理解交易的程序及所发生的风险。另外,由于金融领域内的信用依赖性,金融服务关系持续很久,当消费者发现金融服务过程中存在问题时,往往已经经过了比较长的期间。

(二)信息不充分问题的存在

从金融消费者角度看,其所获得的信息,无论是在数量还是及时性上都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作为单个的消费者,他们散落于社会的各个领域,缺乏信息来源渠道。由于金融领域的专业性,更难具备准确判断市场行情变化及预测金融风险的能力。为避免金融机构对相关信息有意隐瞒或过于简略地公开,应通过立法规定金融机构向客户公开信息并做详细阐述的义务。“金融消费者获得信息的程度,不仅事关金融秩序的稳定,而且会影响到社会安定。”

(三)分业监管造成金融消费者维权壁垒

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看,属于分业监管的模式。依照金融业市场理念,在市场领域内,尽管具体的金融业务类别存在差异,但存在应遵守普遍认可的一些交易规则。在我国由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行业分业监管的模式,每个行业都制定了自身领域内的交易规则。这样不仅会造成金融立法的重复、冲突,而且会模糊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的关系,不利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四)我国金融机构缺乏市场主体意识

从中国金融业特殊性来看,改革开放以来,国有金融业的经营机制并没有真正实现市场化,民营金融企业很难进入金融领域,对外开放程度不高。这种垄断性金融市场结构必然导致现有金融企业经营模式单一,竞争观念缺乏,服务水平不高,更难以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金融消费者权益在这种服务理念中受损似乎不可避免。虽然改革开放将银行等金融机构推向市场,通过提供金融服务立足于市场,但在定位上和服务理念上还残存着计划经济体制下管理者的思想,缺乏向消费者服务的基本市场意识。所以,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根本路径还在于不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在我国的特殊国情下具有现实意义。

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仅仅依靠口号宣传或者零散出台的金融政策是不行的,必须将政策之治转变为法律之治,以立法的形式对金融服务领域进行明确制约。为此,必须处理好金融产品、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服务者之间的关系,明确金融服务者的市场主体地位。惟如此,方能落实金融领域保护投资者(即金融消费者)合法利权益的立法目的。

四、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措施

中国的金融系统产生和发展于转轨期,这一时期极其特殊的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被打上了明显 “国家主义”的烙印,中国金融系统仍属于公有制经济控制的范围之内,政府拥有绝对的控制权。这一初始条件使的金融体制的变迁也显示出强烈的政府主导特征——中央政府许多政治功能赋予金融系统,国家也就特别偏重对金融机构的保护,而金融消费者的利益经常处于被忽视甚至牺牲的地位。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

(一)推动国有金融企业市场化改革

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合理的治理结构和经营机制,使国有金融机构转变角色定位,真正成为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同时采取措施打破金融领域垄断经营的局面,不断加大金融业的对外开放程度,放开民间资本的进入端口,使金融业形成良好的竞争格局。让金融机构在不断争取客户、争夺市场份额的过程中增强和改进自身的服务意识,真正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重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我国征信系统建设

我国一直没有建立起健全的征信系统建设,征信系统的信息具有真实性、权威性、查询的便利性等特征。征信系统的建设是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成立征信服务机构定期核查并如实记录该企业的征信信息,不仅能够保证金融消费者在消费金融服务产品时的合法权益,而且对金融机构自身竞争力的提高、降低市场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三)加强监管领域的协调

我国目前实行以分业监管为基础的金融监管制度,分业监管适用的前提是不同金融机构的功能完全可以分开,并且在领域上不存在交叉重叠的可能。但现实的情况却并非如此,金融服务产品主要包括证券、基金、保险等多个品种,每一种产品都涉及到不同的金融领域,每个领域内对金融消者权利的保护原则及具体做法都作出了不同规定。在目前金融领域实行分业监管的现行制度下,应加强领域内不同行业间的政策协调,逐步实现对不同金融行业内消费者权益的统一保护。

(四)注重金融消费者的社会保护

保护消费者权益不仅仅是某个部门的责任,而是全社会应负担起的共同责任。西方国家的历史经验表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既需要政府部门的强力监管,也不可缺少消费者保护组织、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的积极参与。

1.消费者自我教育意识的培养

在专业性较强的金融消费服务中,消费者自身金融知识不足,金融维权意识弱,同样是消费者利益容易受到侵害的原因。所以,作为投资者的社会公众也应该不断增加自身的金融知识与维权意识,保护自己作为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6篇

【关键词】 互联网消费金融 发展 未来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一)选题的背景

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上,总理在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在全国开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消费信贷产品。

这给了“互联网+消费金融”一个很好的发展契合点,以消费金融为代表的服务性行业正在成为解决需求和供给结构不平衡的一个重要突破口。近年来,我国居民的收入逐年增长,人们的消费观念也发生了巨大改变,信用消费、超前消费的消费模式也逐渐被人们所接受,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的普及等都为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便利。近日,央行和银监会联合了《关于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加大对消费金融发展的支持力度,政府希望可以通过政策支持来促进消费金融的发展。在这样的利好政策下,互联网巨头将迎来发展的新风口。

(二)选题的意义

从上面的分析来看,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在今后的几年中将会出现爆发式的增长,消费金融市场主体的竞争也将进入白热化。在互联网背景下,消费金融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市场主体年轻化、服务场景多元化、服务需求多样化、市场范围也变的更大。我们必须加强对于互联网消费金融进一步的研究,全面了解消费金融的发展状况和未来发展趋势,这样才能为创新金融机构的管理理念、经营方式等提供理论和实践支持,最终提高我国消费金融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二、文献综述

孔晓文在《浅谈互联网金融背景下消费金融的发展趋势》中提出在经济快速增长的情况下,消费金融是非常重要的增长方式之一,特别是在互联网背景下,消费金融的市场范围变得越来越大,必须要对消费金融的发展趋势有比较全面的了解,才能更好的促进消费金融机构的管理理念、经营模式等的不断创新。最终提高我国消费金融市场的市场竞争力。

张雪在《论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现状和趋势》中指出了当前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的几种模式,并且对我国当前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产业链进行了分析,对我们今后的研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促进消费升级

互联网金融出现改变了用户接触传统金融和消费金融的方式。80、90后成为消费金融的市场主体,用户的消费观念、消费习惯相比传统消费金融有了很大进步。年轻人的消费观念更加开放,更加多元化、个性化、层次化,消费者对品质、品牌、服务的需求急求提升。随着居民家庭收入的不断增加、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消费者的消费需求也逐渐提升。消费者的消费方式开始由商品性消费向服务性消费、由传统型消费向新型消费、由商品性消费向服务性消费转变。社会主流的消费模式由传统的理性保守消费转变为提前消费、信用消费,消费金融的发展迎来了历史性的机遇。

(二)互网消费金融扩大了消费市场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特点,消费市场区域发展不平衡,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发展程度不同,人们的消费能力也有差距。各地的配套基础设施完善程度也不同,给我国消费金融的发展也带来一定的阻碍。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的普及,使得消费金融的主体覆盖范围更加广阔,许多中低收入群体像农民、学生都能够享受到消费金融服务,我国消费金融的发展更具普惠性。消费金融的服务场景也逐步扩展到生活的各个方面,既包括购物、餐饮、旅游等服务场景,又包括教育、租房等传统消费金融覆盖不到的方面,这大大的扩大了我国消费金融的市场扩容量。

(三)互联网消费金融改变了市场布局

互联网技术为消费金融发展提供了一种新的消费模式,许多传统消费金融无法覆盖的群体都可以通过互联网消费金融得到更快更好的金融服务。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成为众多资本追逐的对象。企业对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的布局也呈现出新的特点:

从服务群体方面来看,重点布局18~35岁的年轻群体,特别是即将步入社会的大学生群体。在此基础上,对消费群体进行进一步的细分,然后针对该群体的核心消费商品来提供金融服务,例如大学生群体,主要消费商品像电子产品、助学贷款等,针对这一场景的提供服务的平台包括分期乐、人人分期等。

从经营业务来看,教育、医疗、养老、旅游、装修等行业都纷纷与互联网消费金融相结合,进行消费金融产品创新。我国也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政策,支持各细分的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的发展,例如2014年11月,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鼓励养老健康家政消费,探索发展养老服务的新模式,制定相关的支持政策。消费服务品种将从低端到高端全面覆盖,养老消费面临升级。

从核心竞争力方面看,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重点发展大数据和征信系统。这对于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长期发展大有裨益。互联网金融的网络监管将是未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一个重要研究方向。

(四)互联网消费金融能有效的释放消费,助力经济增长

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进入到了经济增速放缓、前期刺激政策的消化期和经济结构调整期“三期叠加”的重要时期,经济增长很难由原来的资源、资本和劳动力要素驱动向创新要素转变,原有的发展模式已经无法适应新时期我国经济的发展需求,为此国家开始实行一系列政策来鼓励消费经济的发展。通过发展消费经济来拉动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是必经之路。消费金融的发展程度对于中国经济发展至关重要。发展互联网消费金融能有效的扩大金融消费市场,释放居民的消费需求。互联网消费金融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能够有效的降低金融活动的成本,为零散的大众需求筹集资金,推动经济发展。

四、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未来发展趋势

2013年互联网金融的热潮延续至今,许多的企业都开始进入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使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的战场形成了线上线下多元化的消费场景。在未来的几年内,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经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支撑。

(一)互联网生态和金融生态的结合更加紧密

互联网改变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也改变了人们的信息传播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当前,互联网与消费金融的结合正在使消费金融的面貌发生革命性的变化,包括消费金融在内的金融产业互联网化将成为必然趋势,互联网生态和金融生态的结合会更加紧密。一方面国内消费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平台改造传统业务模式,另一方面互联网公司依托技术和平台开始渗透到包括消费金融在内的中国金融产业的各个方面。从产品到服务模式再到风险管理,互联网技术将渗透到消费金融服务的各个阶段。良好的互联网生态和金融生态对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大有裨益,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金融领域的运作更加规范和透明,同时网络征信系统也将日趋完善,金融行业在现实发展中遭遇到的种种瓶颈也将能够通过与互联网生态的结合得以解决。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服务范围更具延续性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将是未来消费金融发展的重点,我们不仅要考虑它在短期内的发展战略,而且对于其未来的发展方向,建立良好的产业发展模式,推动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这对于我国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也十分重要。所以我们必须从不同的角度来拓展其发展空间。

从时间上来看:互联网金融不能仅仅着眼于目前的消费需求,我们应该伴随着消费金融用户一起成长,经历不同的人生阶段,将消费金融服务渗透到租房、买车、结婚、装修等消费场景中去。从开始就要培养用户的消费习惯,逐步将消费金融的服务深入到用户长期生活中去。

从空间上来看:目前,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服务场景还十分有限,主要体现在日常生活用品、电子产品等领域。未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人们消费观念、消费方式的转变,将深入到更多的领域中去。只要是人们能够想得到的,都能够享受到相应的消费金融服务。

(三)大数据助力互联网消费金融

“数据,已经渗透到当今每一个行业和业务职能领域,成为重要的生产因素。”当前,大数据已经成为重塑金融竞争格局的一个重要的因素,大数据的有效利用,可以促进整个行业的l展,给整个的金融体系带来创新活力。

首先,从客户营销方面,消费金融的市场主体可以通过大数据搜集和了解客户的信息,这不仅包括金融消费方面的信息,还可以了解到客户在各种社交媒体、电子商务等各个生活方面的信息。这对于全方位的了解客户的需求和习惯,从而提供更加符合消费者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其次,从风险管理来看,应用大数据技术可以搜集网络上的各类信息,通过这些信息对于用户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以大数据技术为基础构建新的信用评价模型,更精准、更有效的评价客户,完善我国的网络征信系统,从而提高融资效率,降低信贷风险。

最后,从资源配置和产品创新来看,大数据能够帮助我们更加了解企业的自身状况,提高企业管理效率,优化业务发展和管理流程,提高金融服务产品的创新速度,更有效的进行资源管理和产品创新。

(四)垂直化发展

纵观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近年来的变化,垂直化发展将是未来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一大趋势。

1、行业垂直化

从传统消费金融的住房、汽车等到现在的医疗、养老、旅游、家电等许多细分领域,各个领域的发展行业结构和运行模式都不一样,这就要求互联网消费金融企业要兼具各行业经营和互联网消费经营的能力,对于企业经营的专业化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必须深入了解各个行业的发展特点,了解市场发展需求,不断的积累发展经验。

2、客户层次化

中国的经济发展不平衡,这就导致消费者的消费水平参差不齐,互联网消费金融会根据各个层次的消费者的需求,制定精准的市场定位,为用户提供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参考文献】

第7篇

关键词:银行业;审慎性监管;竞争性管制

JEL分类号:G23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f2012107-0095-02

一、竞争性管制的必要性

(一)金融业的二重性决定了金融业既需要审慎性监管,也需要竞争性管制

金融业的二重性指其脆弱性和强势性。金融脆弱性的根源概括为:(1)金融活动主体的有限理性与金融合同的复杂性和不完全性的共同作用;(2)金融制度的相对稳定性与金融创新的冲突;(3)负债与资产期限上的错配;(4)金融活动的溢出效应与传染性;(5)金融自由化与全球化。金融业内在的脆弱性使得金融管制成为必然,以确保金融业稳健运行。这种以稳定为目标,基于金融业内在脆弱性的管制。称为审慎性监管,由中央银行负责执行。

金融业另一个容易被人们忽视的特性是其强势性。它源于金融市场的特殊结构特征:(1)短边市场特征。人们对金融资源需求的无限性使得金融市场具有明显的短边市场特征,即显著地供小于求;(2)供应边刚性。供应边刚性多由管制产生,它创造了金融业高的“特许权价值”;(3)高转换成本。转换成本通常出现在那些重复消费的市场上,金融市场就是这样一个需要重复消费的市场,它有弱化替代品竞争的效应。金融业强势性的存在,决定了金融业需要竞争性管制,它通常由一国竞争权威实施(在有些国家,竞争性管制由审慎性权威实施)。

(二)对竞争与稳定关系看法的转变

长久以来,金融监管部门的信条是,竞争与稳定之间存在着此消彼涨的关系,过度竞争可能会导致银行破产、恐慌等后果。不少国家早期都将金融业作为反垄断适用除外情形,美国直到1963年才真正实施反垄断,而欧洲则到1981年才有真正的反垄断,原因在于人们认为过多的竞争有损于金融业的稳定。“特许权价值”假说为这一观点提供了理论基础。这一假说认为:竞争弱化了金融机构的“特许权价值”,增强了金融机构过度冒险的动机。但实证研究的结果并不支持这一假说,越来越多的研究表明:竞争与稳定并不存在此消彼涨的关系,适度竞争有助于金融业的稳定和一国生产率的提高。因此各国重新开始加强对金融业的卡特尔、并购和滥用市场支配力行为的管制。

(三)金融业的对外开放需要竞争性管制

三十年金融业所取得的成就离不开改革开放,加强金融业的竞争性管制是进一步深化改革的需要。一方面,通过竞争性管制,塑造国内外金融机构有效竞争的平台;另一方面,通过竞争性管制,约束和规范跨国金融机构的不当竞争行为,保护我国金融安全,同时也有助于推动我国金融机构走出国门,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竞争。

(四)美国掠夺性借贷的实践表明金融业的稳定需要竞争性管制

美国“次贷”危机中,银行从事掠夺性借贷实践,明知这种贷款有很大的违约可能,但由于它可以将这些贷款打包设计成抵押贷款证券(MBS)的形式卖给投资银行,而且即使违约,它可以获得借款者的房产作为补偿,只要房产的价值高于贷款总额,它总是有利可图的,因此商业银行有动机实施掠夺性借贷。政府部门拒绝制订恰当的管制规则去遏制掠夺性借贷,也没有采取行动打击它,所以造成了商业银行肆无忌惮地大量从事掠夺性借贷实践。

(五)我国金融业的竞争性管制十分薄弱,更需要加强竞争性管制

我国金融业的竞争性管制十分薄弱,表现在:(1)中央银行是否承担竞争性管制职能并不明确;(2)缺乏管制金融业的卡特尔、并购和滥用市场支配力的相关法规和具体指南;(3)消费者对理财产品欺诈、信用卡欺诈和银行违规收费等的投诉时有发生;(4)没有建立竞争性的准人和退出规则;(5)没有建立有效的消费者保护体系;(6)缺乏对金融机构反竞争行为进行经济分析的专业人才。

二、完善我国金融业竞争性管制的对策

(一)赋予中央银行竞争性管制的职能

从世界各国竞争性管制的实践看,大多数国家由反垄断局承担金融业竞争性管制的职能。也有的国家是由一国中央银行承担金融业竞争性管制职能。还有的是两个权威共同承担。就我国现实来看,由于我国2008年才颁布《反垄断法》,反垄断的实施主体还不明确,特别是对金融业来说,金融业是否实行差异性的反垄断政策,是否应由特别的机构来执行竞争性分析的职能,这些都不明确,鉴于此,建议可由中央银行承担金融业的竞争性管制职能,因为中央银行的管制更加权威、更有信息优势。

(二)确保可竞争性市场的进入与退出规则

1、消除不当的规制性准入障碍,适度放开对外资银行的限制,鼓励民营资本以多种形式进入银行业。温州金融改革试验区的设立标志着中国放松银行业准入管制的重大突破,将大大推动中国银行业的竞争。

2、尽快建立健全市场化退出机制和风险处置体系。一是要建立健全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规体系;二是要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模式,选择行政接管、重组、并购、撤销、关闭清算等多种市场退出方式,以尽可能小的社会震动和处置成本、尽可能少的公共资源,最大限度地保护存款人、债权人和纳税人的利益:三是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和危机救助机制;四是建立市场退出问责制度和事后评价制度。

(三)消除竞争障碍,规范同业竞争

1、制订针对金融卡特尔、并购和滥用市场支配力的相关法律法规,培训专业经济分析人才。

2、降低金融业不合理的转换成本,促进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金融业的有些转换成本是合理的,如规模经济、产品差异化、品牌、声誉等导致的转换成本:但有些转换成本是不合理的,如对跨行刷卡收费的规定、对使用支付和结算系统的限制、阻止顾客转换的捆绑销售等,应明文予以禁止。

3、健全信息登记,加快金融标准化建设步伐,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四)消费者保护

1、金融教育。金融产品结构复杂,消费者难以理解其中蕴含的风险,因此必须进行金融教育。中央银行应为消费者金融教育建立专门的网页,成立专门的基层金融教育工作小组,深入、细致、长期从事这项工作。

第8篇

传统的汽车金融业务主要是解决汽车产业链上经销商对资金的部分需求和汽车消费信贷,但是汽车产业链很长,每一个环节都需要资金的拉动,从而为互联网金融平台提供了切入的机会,而且例如融资租赁这种新模式,除了资金能力以外,还需要有行业经验,这就将传统汽车金融放贷机构与互联网汽车金融平台放到了同一起跑线,从零开始进行人才储备。

同时,由于我国汽车金融公司成立相对较晚,这些公司对于互联网的接受程度高,普遍开设网站,有网络获客的渠道,所以传统汽车金融公司与互联网汽车金融公司的区别并不明显,特别是我国电子商务发达,线上的消费金融业务发展很快,促进了汽车金融零售信贷的互联网化。目前,我国互联网汽车金融的商业模式主要包括消费金融、P2P 网贷、众筹和互联网保险四种。

如果以汽车产业链作为划分互联网汽车金融的场景,可以看出,目前在汽车的销售和售后环节,互联网汽车金融业务覆盖较多,而在上游汽车生产环节还鲜有涉及,但是存在业务开展的可能性。

首先,在汽车销售环节,对于消费信贷、融资租赁、经销商的流动资金周转和扩建融资、进口车融资等多个方面,都有互联网金融业态切入,如P2P网贷、众筹、互联网消费金融。其次,在汽车售后环节,互联网保险大放异彩。2013年11月,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为我国首家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随后,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相继获批成立。目前,众安保险和平安保险已经联合了国内首款专业互联网车险品牌――“保T车险”。因为大数据技术的出现和应用,使得UBI(根据使用付费)、“一人一车一价”的先进保险理念得以成型,反过来也提高了人们对信用的价值认同,促进了我国信用体系的建设。另外,在车商贷款、二手车众筹等诸多汽车售后市场领域,P2P 网贷平台和众筹平台都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最后,在汽车生产环节,互联网汽车金融的业务不多。一方面是汽车生产需要大量资金,一般会从传统提供汽车金融服务的机构来借款,如银行、融资租赁公司。另一方面,现阶段传统汽车金融放贷机构的资金成本要更低,吸引了大量的企业客户。

不过,以P2P网贷和众筹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已经在互联网汽车金融业务上有了尝试,其发展更多的是对传统汽车金融的补充。但是,正如先进生产力将引导行业的变革,所谓的传统汽车金融放贷机构也已经意识到了互联网汽车金融业务的价值,在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下,汽车金融服务有望在更广阔的场景下得到应用。

多方参与竞争格局

汽车与P2P网贷

目前,P2P 网贷平台提供的汽车金融产品,主要面向车主(企业或个人)和车商,包含新车和二手车的金融服务,借款用途包括资金周转、购车垫资款、购车分期贷款等等,多数以车辆作为抵押或者质押作为风控措施。可以说汽车金融对于P2P网贷平台来说是一块巨大的“蛋糕”,同时随着汽车保有量的上升,蕴藏着巨大的发展潜力。

盈灿咨询数据统计发现,车贷业务在大多数平台的业务发展中占据着一席之地,这主要由于征信体系建设尚不完善的背景下,以车辆抵押贷款为首的抵押贷款发展更为容易、风控把握相对简单,占据着P2P网贷行业发展的重要地位。

汽车与消费金融

汽车消费金融主要存在于销售环节中,为方便消费者提前购车提供贷款服务。除了银行传统车贷业务和新型信用卡分期之外,在互联网汽车消费金融层面,包括了汽车金融公司线上分期贷款、互联网金融公司汽车消费分期贷款、二手车电商金融业务和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等。这种互联网分期模式具有速度快,手续办理简单等特点,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认可。当然,一些小额贷款公司及担保公司也加入了其中,促进了汽车消费金融市场的多样化。

此外,汽车后市场争夺战日趋激烈,靠免费洗车、上门保养、发红包等引流方式已经不再吸引用户,汽车后市场服务平台逐渐开始融合金融产品,让车主在生活场景中享受消费折扣、理财、增值等金融服务,达到优化车主资金安排,让车主享受更便捷的服务体验。

汽车与众筹

目前,汽车众筹市场份额95%以上为二手车众筹,在开展业务方面所实施的经营模式:众筹平台会与二手车商合作,二手车商在平台发起众筹,由平台审核车辆信息,再由投资人自行判断项目车辆的价值,并据此决定是否出资,成功募集到目标金额的资金后,二手车的所有权由平台代为持有,接着平台会根据意向客户的报价由所有投资人投票通过后将其销售出去,赚取到的差价根据投资人投资比例进行分配,所有的投资人也兼有合伙人的角色。最后再将本金和收益返回给投资者。据盈灿咨询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汽车众筹平台已累计成功筹资30.32亿元;汽车众筹行业累计投资人数达19.54万人,人均投资额达1.55万元。

风险和投资是相随相生的,针对二手车众筹项目存在的风险,主要体现在道德风险、二手车筛选及销售风险,以及由于监管方面没有对众筹行业的信息披露有具体规定,因此可能存在的平台信息披露风险。

汽车与互联网保险

互联网的快速便捷性、自由开放性和以APP为主的应用服务的互动共享性大大提升了保险的无纸化和智能化运作,突破了营业时间和地域的限制,有效的加快了受理速度和理赔过程。因此国内各大保险公司纷纷开辟了保险的移动互联渠道,通过借助第三方平台或自身开发线上直销、移动APP应用等多途径试水移动互联网保险,这就推动了汽车与互联网保险的结合,在汽车市场上的玩家们开始从各个切入口尝试进入传统车险行业。

据盈灿咨询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互联网保险第三方平台已超过60家,有以下几种业务类型:1、车险智能推荐、比价;2、协助理赔服务;3、自主定制类车险服务; 4、UBI 车险服务;5、其他业务服务,如交强险比价和车险消费分期、保养美容、理赔、违章、年审上门代办等增值服务。

现实中的不完美

随着互联网汽车金融行业迅速发展,多样化的业务模式和产品种类不断的涌现,但互联网汽车金融作为新生事物,业务模式和产品服务仍然处于摸索的阶段,在发展中难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汽车产业链金融服务开拓不足,服务模式单一。我国汽车产业链较长,因此汽车金融领域也比较广泛。从汽车生产阶段开始,到汽车的流通销售、消费和使用、维修养护、二手车交易和租赁等环节,都有大量金融服务需求。目前互联网汽车金融服务对汽车零售市场以及汽车后市场的金融服务拓展速度较慢。虽然互联网汽车金融服务模式日益丰富多样,但大部分的业务都是围绕汽车销售环节开展,如汽车消费借款、汽车分期消费、汽车融资租赁等业务,模式较为单一。有些业务模式仅仅是将传统的汽车金融服务搬到了互联网上,但其本质没有发生变化。互联网汽车金融市场拓展领域以及业务模式的雷同,也导致目前互联网汽车金融领域同质化现象比较严重。

其次,监管不完善,存在政策风险。现阶段我国尚未出台针对于互联网汽车金融行业的相关监管政策,关于汽车金融公司的各项监管办法也并没有涉及互联网汽车金融业务。目前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仅对互联网金融各业态监管职责进行了分工,明确了互联网金融各业态业务边界。互联网金融业态中P2P网贷、众筹、互联网保险作为互联网汽车金融服务的主要参与者,P2P 网贷、互联网保险已经出台了相应的监管细则,但是众筹平台的监管细则尚没有出台,仍然存在一定的监管风险。

再次,我国征信体系并不完善。我国征信机构从事企业征信服务的较多,但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较少,并且服务机构的规模偏小,提供的信用服务也比较单一。公共征信机构提供的个人信息,多以商业银行提供的银行账户,银行房贷、车贷等信息为主,对于分散在各事业单位的信息整合和共享机制尚没有达成,并且征信机构之间对自己掌握的信息采用垄断保护,个人征信信息整合存在一定的困难。同国外相比,中国征信体系和信用制度的发展尚未完善,可能导致互联网汽车金融服务机构对借款人的真正信用水平,贷款用途以及偿还能力缺乏有效的判断,从而导致信贷坏账率的提高,债务追偿困难等问题,不利于我国互联网汽车金融信用消费业务的开展。

最后,行业面临来自金融和互联网的双重风险。相对于传统的汽车金融行业,互联网汽车金融行业本身不但面临汽车金融领域的风险,还面临来自互联网的风险。互联网相关的密钥管理、加密技术、TCP/IP协议安全性等技术都直接关系到用户资金的安全,互联网开放式的特点更容易遭受计算机病毒和电脑黑客的攻击。互联网汽车金融本质上也是金融,因此互联网汽车金融服务服机构还要防范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金融风险。例如,借款人由于种种原因,不愿或者是无力履行还款付息义务,而导致信用风险的发生;对于汽车抵押业务来说,如果抵押物无法及时变现,则极易受到流动性风险的冲击。

竞争与成长相伴相生

目前我国的汽车消费市场增速放缓,市场参与者纷纷布局二手车金融市场、融资租赁市场、汽车金融保险市场等利润较高的汽车金融产业。随着互联网和汽车金融的不断融合以及我国征信体系的完善,未来互联网汽车金融生态将日益丰富,竞争也会更加的激烈。

首先,互联网汽车金融将成为未来汽车产业新的利润增长点。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汽车金融的渗透率较低,相比成熟的汽车金融市场,我国汽车金融市场上升空间很大。目前80后、90后已经成为新的汽车消费主体,他们更能接受汽车金融的消费理念,对互联网的依赖度也更高,汽车金融的互联网化不但迎合了他们的消费习惯,对加快汽车产业转型以及刺激汽车消费也有极大的推动作用。根据盈灿咨询测算,到2018年我国互联网汽车金融的市场规模将达到1.85万亿元,其中互联网汽车消费金融的市场规模高达1.2万亿元,未来互联网汽车金融行业前景广阔。

与此同时,我国汽车后市场金融服务存在巨大的发展潜力。我国汽车消费增速仍然以中高速增长,未来后市场规模仍将进一步扩大,消费者对汽车维修、美容,二手车金融等需求将增多,后市场服务提供商也将增多,为汽车后市场金融服务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汽车后市场金融服务涵盖了消费者买车后所需要的一切金融服务,包括为二手车金融、融资租赁、汽车保险、汽车维修及零配件、汽车装潢美容、汽车运动等产业的金融服务。目前我国互联网汽车金融服务机构对汽车后市场金融服务领域的渗透并不高,金融服务主要集中在二手车市场以及融资租赁市场。汽车后市场互联网金融服务正处于发展的初期,市场参与者还处在摸索的阶段,市场集中度比较分散,但整体发展速度较快。

此外,随着近年来政府不断加大“三农”政策的落实力度,农民的收入和消费水平出现显著的提高。2015年以来,财政政策和货币信贷政策不断出台,支持农村金融服务创新,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在银监会的《关于做好2016年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文件中,明确支持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持续加大对农村地区消费信贷产品的投放和创新力度。我国农村汽车金融市场比较广阔,未来可能是互联网汽车金融服务机构占领的新高地。农村市场汽车金融服务将成为未来最大蓝海。

再加上市场进入者增多,跨界合作将成为常态。除了互联网公司、P2P网贷平台、众筹平台、保险公司外,汽车电商平台、租车公司等汽车相关业态也开始涉足互联网汽车金融领域。厂商、经销商等传统的汽车企业凭借其原有的业务优势,与互联网企业、金融机构等新进入者合作将形成优势互补。汽车厂商可以与汽车金融公司合作,消费者在厂商的官网上就可以申请贷款。租车公司可以与保险公司合作,为用户提供在线保险服务。众筹平台可以与二手车电商平台合作,为用户提供理财服务。采用跨界合作的方式进入互联网汽车金融业务不但能防范金融、技术、市场等风险,还能更好的开拓市场,因此未来市场参与者之间跨界合作将成为常态。

第9篇

2008年全球全融危机以来各国加强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美国的修德一弗兰克法案提出成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赋予超越监管机构的监管权利全面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自此金融消费保护成了各国极度关注的热点,“金融消费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13》的定义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使用全融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的自然人”。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处于起步阶段公众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相关概念、理论生疏金融消费者保护效率较低用。金融消费者具有金融财产安全权、购买金融产品知情权金融产品自主选择权金融市场公平交 易权以及求偿权等基本金融权利。金融消费者保护要通过建立保护机制、健全金融消费者咨询投资受理处理机制、探索金融消费者金融非诉解决机制以及全融知识宣传和普及来使得金融消费者免受损害。

    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必要性与有效性在此基础上指出了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面临着监管错位、金融腐败、银行垄断经营和利率市场化等造成的现实挑战以此提升我国金融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针对这些挑战提出了银行业监管应把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首要目标、净化金融消费者保护环境、规范商业银行经营行为弥补金融消费 者司法保护缺陷等对策具有一定理论与现实意义。

    金融消费者保护理论属于政府管制理论范畴。其理论经济危机理论发展与主流经济学思想、监管理念和金融实践活动密切相关。经济管制必要性与有效性理论代表性学派理论包括市场失灵说金融脆弱说社会利益论等。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必要性理论来说是社会利益论认为市场经济天然存在缺陷配置以保护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政府金融监管可以通过对经济生活进行适度干预纠正或消除市场缺路。在完全竞争假设条件下市场资源配置最优化、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帕累托最优难以实现垄断和过度竞争与金融消费公平原则相悖导致市场失灵,为防止相关经济主体对金融消费者利益的侵害作为社会利益代表的政府有责任和义务通过强化监管消除价格歧视维护金融安全和优化资金配置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资产流动性缺乏是银行体系脆弱性的根源道德风险过度投资政府担保过度借债经济波动等都是导致银行脆弱性的重要原因,政府通过以利率管制为核心的金融约束政策消除金融机构信息屏障有效实现信生资源的优化配置确保全由机构稳建经营和金融体系安全。息息相关对信息的利用程度决定了交易收益。信息屏障直接导致委托关系扭曲金融消费者与银行之间存在着特殊的双向委托关系银行垄断经营与暴利追逐最终导致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法律不完备理论认为法律诉讼与行政监管孰重孰轻具有较强行政色彩的金融监管成本较低而效率更高。法律不完备所导致的监管失灵监管者能在法律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拥有较大灵活性问。

    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有效性理论来说是监管俘获论认为被监管者受利益驱动往往会运用各种方式或手段俘获监管者使被监管者沦为利益集团谋取私利的工具政治压力或监管腐败往往使监管偏离公共利益目标。在公共利益和特殊利益集团利益之间寻求平衡点公共利益仅仅反映了监管者主观意愿以满足多数人偏好为最终结果往往陷入了监管者利益最大化误区。

    融入政府管制论中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理论的精髓在于个人利益保护与社会利益论密不可分金融消费者诉求往往是市场失灵的代价资本道德约束彰显金融脆弱说的本质金融创新中新版庞氏骗局的层出不穷委托关系扭曲下霸王条款备受诟病信息屏障下利益冲突为何难以避免监管寻租金融约束、信息披露和公共选择等社会经济内生变量与金融消费者保护存在内在联系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目标是社会福利最大化防止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侵害。

监管目标错位挑战公共利益论战后频发的金融危机表明美国政府监管价值取向偏离金融消费者保护沦为利益集团的寻租工具加剧了金融市场失灵导致了金融消费者利益严重受损。从行业管理演变而来的我国传统银行监管目标,主要侧重于维护金融体系稳定重点监控银行机构风险抵御能力和盈利能力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明显不足,改革开放36年来我国银行垄断经营由来已久银行服务质量低下与霸王条款签行并存金融消费者权益备受侵害引起金融消费者强烈不满。由于金融监管制度设计过分强调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金融消费者保护目标被严重。

金融腐败挑战监管俘获论。金融市场是典型的法律不完备市场直接导致金融消费者司法救助不足。美国是世界上金融监管体制最为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最全面的国家但金融消费者保护一直以来并未成为金融监管的首要目标从大萧条到次贷危机从庞氏骗局到华尔街运动每一次危机的爆发都与监管寻租密不可分里。面对资本的贪婪和人性的丑恶在正规金融过于强大草根金融“夹缝求生的现状下面对物价波动压力。

    社会资金循环梗阻挑战金融脆弱说。政治多元化、经济私有化和金融自由化是现代化国家的基本特征。我国长期存在金融压抑壁垒金融自由化步履维艰,民间借贷炒股炒楼炒金等投资活动活跃社会资金“脱实入虚”银行利润持续收窄信用风险持续累积银行体系脆弱性日益突出。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是信用风险。在我国商业银行体系中占主导地位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主要贷款对象为国企。我国商业银行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十分严重由于我国采用的是总分支行的组织结构特别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众多下级行对上级行隐瞒、慌报经营管理信息的现象普遍存在从而使上级行难以对各分支机构实施有效的监控加大了我国商业银行的运行风险,广大存款人对我国商业银行分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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