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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局经检总队选取了试点网络执法办案以来查处的一些典型案例,以及在“反不正当竞争百日执法专项行动”和“红盾网剑”专项执法行动中查处的一些典型网络违法案件,在公布案件的同时附上了相关评析,除了反映执法办案平台的一些特点和功效,更从不同角度提示了目前网络违法行为的多样性、复杂性、危害性,以提醒消费者警惕网购陷阱。
一、广州市“叶诗黛”网店销售不合格商品案
2018年6月14日,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2017年杭州市流通领域(网络)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报告编号:1711704295)显示,淘宝店铺“叶诗黛”销售的“欧美时尚大包中年女士包包妈妈手提包单肩斜挎包复古简约真皮女包”,产品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抽样检测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振荡冲击性能。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余杭区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系统数据排查,淘宝店铺“叶诗黛”由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新扬村八队宝轩庄自编88号的黄某开设,办案人员利用“互联网执法办案系统”协查并调取当事人涉嫌违法的相关数据并推送给当事人黄某进行了违法数据确认。根据执法人员的调查及当事人的陈述,被抽检的商品“欧美时尚大包中年女士包包妈妈手提包单肩斜挎包复古简约真皮女包”,同一批次进货量为20个,进货单价:130元,销售单价:188元,案发前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涉嫌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760元,违法所得:1160元。
当事人黄某在淘宝“叶诗黛”店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利用“互联网执法办案系统”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
评 析
“互联网执法办案系统”有效解决了证据交互难题。在案中,执法人员通过执法办案系统自动获取了该商品页面的交易记录,销量有326件,涉嫌违法金额61288元,考虑到商品抽检的批次问题,执法人员在将上述证据推送给商家时,要求商家确认或提供同一批次数据的证据,以便案件调查更精准、合法,商家在线收到该调查笔录后,进行在线的证据举证,及时上传了同一批次的进货凭证,显示该批次商品数量是20件,进货单价为130元,违法销售额为3760元,通过商家在系统的自主举证,与执法人员进行良好的线上互动和沟通,为执法办案提供了便利,后续处罚告知、处罚决定均得到了商家的认可,当事人主动放弃听证,及时通过支付宝在线缴纳了罚款。
二、杭州余杭区“hoons红绳旗舰店”网络销售不合格商品案
2018年6月14日,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2017年杭州市流通领域(网络)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报告编号:浙纺监字第201731153号)显示,天猫“hoons红绳旗舰店”销售的商品“蚕丝被冬被春秋被100%桑蚕丝子母被纯蚕丝被芯”(货号1221)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系统数据排查,天猫“hoons红绳旗舰店”由位于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富塘路21号的杭州某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开设。办案人员利用“互联网执法办案系统”协查并调取当事人涉嫌违法的相关数据并推送给当事人进行了违法数据确认。该商品同一批次生产量:4条,生产成本:320元/条,销售价格:547.43元/条,案发前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189.75元,违法所得:909.75元。
当事人杭州某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在天猫“hoons红绳旗舰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的行为,已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利用“互联网执法办案系统”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
评 析
办案系统对交易快照的直接调取,为网络违法行为的查处提供铁证。而违法经营者往往心存侥幸,自以为执法机关未掌握证据而百般抵赖。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办案系统获取商家的商品销售数据为4件,当事人第一次不认可证据,陈述辩称该4件商品中部分是其员工购买的。后执法人员二次推送调查笔录告知其网上抽检的产品是由第三方检测机构网上正常购买的,办案系统通过交易单号直接调取平台提供的交易记录足以证实销售行为是属实的。通过教育,当事人认可其违法数据和金额,认可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在处罚决定书下达的半小时内即在线缴纳了罚款。
三、厦门市“playboy清婷网络专卖店”虚假广告案
2018年7月4日,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对天猫平台“playboy清婷专卖店”的举报,称该商家在广告中标称“抑菌”功效涉嫌夸大宣传。经执法人员数据排查,发现“playboy清婷专卖店”店铺由厦门市清婷贸易有限公司开设。该公司涉嫌存在广告违法行为。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系统数据排查,天猫店铺“playboy清婷专卖店”于 2017年3月6日起,在其销售的“花花公子男鞋春季增高休闲皮鞋男真皮男士运动鞋增高跑步鞋 鞋子男”产品页面上宣传“抑菌”功能,无相关检测报告。当事人在2017年4月7日,修改产品销售页面,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上述违法行为期间,涉案产品共销售210笔,销售金额 48089元。当事人在其天猫店铺产品销售页面宣传“抑菌”功能,无相关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属于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及时纠正了违法行为,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了减轻处罚。
评 析
网络办案打破时空概念,让经营者足不出户完成案件调查与处罚执行,省时省力省心。该案中,公司负责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特意致电办案人员,要求尽快来缴纳罚款。得知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利用网上互动的方式查办网络案件,全程网上操作,不需要前来现场缴纳罚款,他激动的表示这样的创新模式给他们带来了巨大的便利,并在案件处罚中,能充分考虑当事人主动纠正错误降低危害后果的做法,较之传统的线下办案要跑多趟做笔录、送达、告知、缴纳罚款等,方便了很多,此类高效执法、便民服务的做法,必须点赞。在处罚决定书下达当天,当事人即履行了缴纳罚款的义务。
四、广东揭阳市“DEE德艺厨房餐具厨具工厂店”虚假宣传案
2018年7月25日,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对淘宝平台“DEE德艺厨房餐具厨具工厂店”店铺的举报,反映其在销售“出口德国304不锈钢筷子10双套装家用方形防滑加厚韩式餐具铁快子”产品详情页面上宣传“无腐蚀点 不生锈 不滋生细菌 健康首选”,经执法人员利用“互联网执法办案系统”网络数据排查,发现该“DEE德艺厨房餐具厨具工厂店”由揭阳市榕城区榕东街道榕东念慈体育馆后面彭勾黄村的朱某开设。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系统数据排查,该网店于2017年3月12日起进行了上述宣传,于2017年3月19日修改产品销售页面,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上述违法行为期间,涉案产品共销售151笔,销售金额3895.8元。
当事人在其淘宝店铺产品销售页面宣传“无腐蚀点 不生锈 不滋生细菌 健康首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的“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及时纠正了违法行为,可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予以减轻处罚,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了罚款处罚。
评 析
该案的特殊意义在于,解决了传统办案中对过去宣传页面取证难的困扰。调查中,执法人员通过办案系统获取的网店的交易快照,核实的举报内容,并将交易快照、交易记录、违法区间等信息推送给当事人,当事人收到证据推送后,及时举证了“其在2017年3月18日晚上及时改正”的情况,证明了自己主动改正错误的情形,执法人员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得到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对行政处罚未提出陈述申辩,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8月14日15时53分向商家下达处罚决定书,商家在3分钟后即在线缴纳了罚款。
五、丽水松阳县“柠檬家原创定制”网店违法互联网广告案
2018年6月1日,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对淘宝“柠檬家原创定制”店铺的举报,反映使用了“当下最流行的、永远不过时、最主要、绝对不起球、绝对放心、最新一波、给你最贴心的呵护、极致优雅、顶级制作、最佳舒适体验”等用词。接到该举报后,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网店进行了网络数据排查,发现“柠檬家原创定制”店铺由浙江丽水松阳县的钟某开设,该店属无固定经营场地的淘宝个人店。执法人员利用“互联网执法办案系统”快速调取相关交易快照后发现举报基本属实,该网店涉嫌存在广告违法行为。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对钟某进行立案调查。
经系统数据排查,该网店于2016年12月5日起,在其 “2016冬装新品皮毛一体韩版时尚宽松显瘦中长款羊羔毛拼接皮草外套”产品页面上宣传时使用上述内容。当事人在被投诉举报后,于2016年12月9日修改产品销售页面 ,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期间,涉案产品共销售44笔,销售金额12314.66元。
当事人在其淘宝店铺产品销售页面宣传“广告违法宣传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及时纠正了违法行为,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从轻处罚。
评 析
网络经营主体查实难,是网络案件难以成案的主要原因之一。该案当事人系个人淘宝店主,当事人钟某因个人经营淘宝店无固定的经营场所,故该案中当事人有联系方式,却无固定的认证地址,导致广告者所在地的地址问题难以确认,在办理该案中,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个人淘宝店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情况是网络经营的一种特殊情况,做为第三方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应该对此类存在管辖争议的违法行为负起监管责任,也让“无根案件落地生根”。
六、嘉兴海盐县查处全国首例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不正当竞争案
2018年4月20日,嘉兴市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从事网络送餐服务的“闪电小哥”平台运营商举报称:其同行“美团外卖”海盐商--嘉兴市洞洞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饿了么”海盐商--上海友昂投资有限公司分别采用修改商家配送范围等手段迫使同时上线“美团外卖”、“饿了么”及 “闪电小哥”平台的商家退出“闪电小哥”平台,给部分商家和“闪电小哥”平台运营商带来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
经调查,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7月认定这两起案件的当事人:嘉兴市洞洞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友昂投资有限公司为维持其市场占有率,分别通过“蜜蜂 美团销售助手”及“轩辕”软件,采用缩小相关商家在其平台的配送范围或将配送范围设置到钱塘江出海口无人区内等不当技术手段,强迫其平台商家关闭或停止在“闪电小哥”平台经营后才予以恢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分别对两当事人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评 析
这两起案件为查处利用技术手段进行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积累了经验,有利于维护网络市场竞争秩序,促进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其中嘉兴市洞洞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作为全国首例查处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成功入选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2018市场监督管理论坛”上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件”。
七、杭州余杭区查处“免费试用” “拍A发B”新型刷单炒信案
2018年6月,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反映名为“美丽啪”的网站存在帮助电商刷单的行为。经过前期细致的摸排和精心的准备,余杭局于7月10日对涉案公司开展执法行动,一举查实了杭州美名科技有限公司组织天猫、京东等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商家,以商品免费试用的名义进行虚假交易,进而提升商品交易量的违法事实。
经查明,杭州美名科技有限公司开发了“美丽啪”平台,并于2017 年10月以商品免费试用平台名义上线运营,对外宣传通过免费试用可以帮助电商提高店铺信誉,以此吸引商家和用户使用该平台。在商品试用过程中,当事人通过设置试用条件、流程等方式,引导用户前往商家店铺购买试用商品,下单后商家发货给用户为另一商品(多数为低价值的赠品),即“拍A发B”的交易模式,交易完成后,商家通过“美丽啪”平台将购买试用商品的货款返还给用户。截止2018年7月10日被查获,共有3495家电商通过“美丽啪”平台进行商品试用42107次,其中虚假交易式的商品试用17453次,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产生虚假交易记录63万余条。当事人通过“美丽啪”平台共收取商家会员费、服务费等费用17965907.73元,获利8036863.09元。
余杭区局认为,当事人开发运营了“美丽啪”平台,以帮助提高店铺信誉吸引商家使用该平台,同时指导、协助、审核商家的虚假交易式的商品试用活动,属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组织虚假交易的行为,根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0万元。
评 析
当事人对外宣传“美丽啪”是商品免费试用平台,但对于“什么是试用”、“试用是不是交易”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不能抓住“免费试用”的本质,就会被假象迷惑。本案中,“美丽啪”平台商家进行商品试用时,要求用户前往其电商平台上的店铺内下单购买的指定商品,与实际发货给用户的商品并不一致,即“拍A发B”的虚假交易模式,帮助商家以较低的成本提高了店内商品的交易量,达到了刷单炒信的目的。浙江天猫网络公司在得知余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美丽啪”平台后,主动协助配合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通过“美丽啪”进行虚假交易的天猫商家。目前,相关商家违法情况正在调查处理中。
八、金华查处跨境电商刷单案
1月3日,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获悉美国福布斯新闻网报道中国跨境零售存在刷单现象的线索后,对一起跨境电商虚构交易、刷单炒信案件进行立案查处,这是新反法施行后,全省查处的第一例跨境电商刷单案。
经查,当事人义乌市QS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是一家经营跨境网络交易的公司,该公司在速卖通、wish等跨境电商平台上共开设了499家网店,并使用ERP系统管理上述网店。2017年1月份,当事人为提升WISH平台上网店的信誉和销量排行,提高产品销量,采用将其他交易平台上的真实客户信息导出,雇佣专人利用导出的真实客户信息在WISH网站上虚假注册,虚假下单,使用跨境物流发送包裹的方式进行虚构交易。2017年1月份至案发时止,当事人采用上述方式,共虚假注册了3999个WISH的买家账号,虚构交易共计27092单,仅2017年8月份一个月就采用上述方式虚构交易3121单,客户名为Heaven McGeeha的美国消费者一个月就收到空包裹29个。
当事人通过虚假注册、虚构交易的方式,提升自己网店的商业信誉。上述行为构成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情形,属于虚构交易行为。由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2月8日,经金华市局案审会讨论决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40000元。
评 析
Wish是一家跨境电商平台,以中国卖家为主,购买对象为海外用户。目前平台上聚集了超过40万卖家,其中九成来自中国,2016年,中国卖家通过Wish出口额近30亿美元。本案中当事人刷单行为都是发生在wish跨境电商平台,并不像福布斯新闻中说的是在阿里巴巴速卖通上刷单,实际上是美国人自己开的电商平台在刷单,损害了中国电商平台在世界的形象。该案查处,反映了我们监管部门对电商平台商家的违规现象治理的及时性和客观性,彰显执法部门整治不法的坚强决心。
九、杭州余杭区查处特大互联网传销案
2017年12月,余杭区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举报对当事人杭州达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达人店”平台涉嫌网络传销行为开展调查。2018年7月6日下达处罚决定书,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 2412928.73元,并处罚款150万元,罚没合计391.30万元。
经查,“达人店”APP是当事人设计开发并于2016年6月启用的一款移动购物平台,销售包括化妆品、生活用品、食品、服饰箱包等全类目产品,通过邀请注册会员的方式不断发展“达人店”平台会员也称达人店长,通过给予邀请人一定的奖励提成的方式来促使会员不断的发展其他会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同时根据直接或间接邀请的人员团队人数量设置了“达人店长、班主任、系主任、分院长”4个级别,并以下线团队的销售业绩为依据按一定比例计算和给付上线各级别人员报酬,属团队计酬分配利益。在该模式中,普通达人店长直接邀请的新达人店长销售产品的时候,可获得单笔订单销售佣金的10%作为提成,上线的班主任可获得单笔订单销售佣金的16%作为销售奖励,上线的系主任可获得单笔订单销售佣金的5%作为销售奖励,上线的分院长可获得单笔订单销售佣金的6%作为销售奖励;班主任直接邀请的达人店长销售产品的时候,可获得单笔订单销售佣金+单笔订单销售佣金的16%作为销售奖励,上线的系主任可获得单笔订单销售佣金的5%作为销售奖励,上线的分院长可获得单笔订单销售佣金的6%作为销售奖励;系主任直接邀请的达人店长销售产品的时候,可获得单笔订单销售佣金+单笔订单销售佣金的16%作为销售奖励,上线的分院长可获得单笔订单销售佣金的6%作为销售奖励。
2016年6月成立至2017年12月,共计达人店长114959人(含班主任2396名,系主任221名,分院长14名)。“达人店”产品销售总收入达5752.2228万元,产品销售返利共计882.3236万元,货款支出441.5372万元。
评 析
传销是经济“毒瘤”,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有的打着新经济、新业态的名义从事网络传销,隐蔽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危害大。全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坚持打早、打先、打小,突出打击以“消费返利”“资金互助”“虚拟货币”“投资理财”“网络游戏”等为幌子的网络传销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和消费安全。
十、绍兴嵊州市线上线下一体化发力查处多平台协同网络售假案
2018年2月26日,根据线索,嵊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朱某丽、朱某会开设的“ZZZZ小猪猪”淘宝店、“嵊州市丝韵服饰商行”1688店开展现场检查。发现有用于销售的“LV”、“CHANEL”、“GUCCI”品牌箱包、围巾等,并发现当事人通过手机微信、淘宝店铺等多种网络经营方式进行销售,现场查扣上述品牌商品共计90件,事后经商标持有人鉴定均为假冒商品,并经价格认定部门认定货值788650元。
经查,当事人注册suntoflyer、zwjian、syfs86、syfs1988、syfs1516、syfs1616、ppjie55、ppjie321、ximei606、siyunfs等微信账号,建立发图、下单、仓库(特价活动)等客户群,通过微信看图群及朋友圈向顾客推送商品,再由微信交易号、下单号下单或发送淘宝店、1688店的商品交易链接下单完成销售“LV”、“CHANEL”、“GUCCI”等品牌商品。执法人员获悉相关线索后,进行大量排摸与案前分析,并将现场摸排与阿里巴巴的技术支持有机结合,在错综复杂的交易网中,精确锁定违法经营主体,线上线上同步分析研判,及时关注其淘宝店、微信等网络交易平台的动态,现场检查中一举查扣涉案商品及关键数字证据,第一时间联系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司法鉴定,并提取交易记录,出具鉴定意见书,做实证据链。鉴于此案数额具大,目前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钱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据江苏省南京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2年以来,张小雷等人依托钱宝网网络平台,以完成“广告任务”可获取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巨额资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目前,检察机关已对主要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中晋公司”集资诈骗案
据上海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12年7月以来,徐勤等人利用中晋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以“中 晋合伙人计划”名义设立虚假股权私募基金产品,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涉嫌集资诈骗犯罪。为规避查处,有关涉案公司支付业务员高额返佣,由业务员向投资人承诺 10-25%的年化收益。目前,法院已对该案开庭审理。
“龙炎公司”非法集资案
据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分局立案侦查,2015年2月以来,杭州龙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定方等人在自有资金短缺并且明知返利模式必 然亏损、无法持续履约的情况下,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并以虚夸投资项目、虚假宣传公司上市等方法骗取投资人信任,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骗取资金,涉嫌集资诈骗犯 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2018年1月8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宣判。
“京金联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据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立案侦查,2014年6月以来,王灿等人利用京金联武汉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借款项目和基金为名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目前,检察机关已对主要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臻纪文化传播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据重庆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马永彤等人利用重庆臻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向社会宣称其在全国范围内签约艺术家为其提供字画等艺术品,鼓吹 这些艺术品的增值潜力大,打着购买后委托公司销售分红、第三方公司团购增值等幌子,以支付“预付定金”方式定期分红、到期回购返本等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 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嫌犯罪。2017年8月,重庆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宣判。
“善心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据湖南等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6年5月以来,张天明等人利用广东深圳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拉人头”等方式发展会员,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目前,该案已开庭审理。
“五行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2017年5月,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全国公安机关依法对宋密秋及其控制的“五行币”系列传销犯罪团伙进行查处,潜逃境外4年多的宋密秋被缉捕 回国。经查,2012年以来,宋密秋等人长期在境内外从事传销犯罪活动,先后推出“云数贸联盟”、“中国国际建业联盟”、“云讯通”等十余个传销平台,假 借“爱国、慈善、扶贫”的旗号,以销售“原始股”“虚拟货币”等为名,以动态、静态收益为诱饵,采取“拉人头”方式不断发展人员加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 活动犯罪。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一川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据广东省珠海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吴宗霖等人利用一川(澳门)国际有限公司及“幸福100云购在线”平台,以投资“一川币”并进行虚拟积分交易 可获“静态奖金”、发展人员可获“动态奖金”等为诱饵,引诱人员参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中国人际网”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据辽宁省沈阳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孟儒等人利用“中国人际网”,以兜售“人际网-国网-GK卡”为手段引诱人员加入,要求加入者缴纳3900元 获得一个“GK”卡编号,并谎称加入者每年可获得不低于15万元的收益及诸多额外福利,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目前,检察机关已对主要犯罪嫌疑人批 准逮捕。
关键词:祭奠权;一般人格权;法律保护
2012年4月5日的《法制日报》刊载,北京法院系统近3年来仅判决结案的“祭奠权”纠纷就有23起,主要包括:女儿申请参加母亲葬礼案、坟墓被埋子女索赔案、擅移父亲骨灰被判迁回案、哥哥讨父母墓碑署名权案等,在这些案件中,如果当事人能够拿出证据证明侵权事实的发生,那么除了能获得实际的损失赔偿外,还能获得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
一、相关案例:女儿申请参加母亲葬礼案
【案情介绍】母亲去世两年后两女儿才知晓,认为哥哥没有尽到告知义务,致使她们没能参加母亲甲的葬礼,“祭奠权”被剥夺,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和伤害,要求法院判决哥哥赔偿她们的精神损失费各两万元。
【处理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哥哥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应作出一定的赔偿。经法院调解,哥哥自愿赔偿两妹妹精神损失费各5000元。
【裁判规则】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制下,公民的祭奠权没有被明确写入法律,因此在实践中,法院只好根据《民法通则》第七条中关于“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规定来进行裁决。裁判理由为:公民对已经去世的亲属进行祭奠,体现的是社会基本的道德伦理观念,符合我国传统的民间习惯和社会公德的要求,属于民法通则中“社会公德”的一项内容,因此,如果公民在祭奠活动中发生纠纷争议,法院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和裁判。
此外,当祭奠权收到侵害时,还可以根据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为《解释》)第三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下文简称为《规定》)以及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和裁判[2]。
二、“祭奠权”的性质
虽然我国立法并没有对祭奠权进行直接而明确的规定,但是在理论界,祭奠权已经形成了相对系统的理论体系。“祭奠权”是民事主体基于亲属关系以及其他非亲属的社会关系而产生的一种祭奠的权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而本文中笔者所进行讨论的仅是狭义上的祭奠权,即自然人保持祭奠的权利[3],具体是指近亲属对已去世的人寄托哀思的一种权利。从实质上来说,“祭奠权”是公民的一种民事权利,基于传统的风俗习惯而产生,主要包括对亲属死亡情况的知情权,对遗体、骨灰的占有权,以妥善的方式安葬死者权利,在墓碑上署名的权利,保持墓碑及坟墓完整的权利,对死者进行悼念的权利等。
关于祭奠权的性质,在理论学界有不同的观点,相对具有说服力的学说为:身份权说和一般人格权说。身份权说认为,“祭奠权”在本质上属于身份权的范畴,因为与死者具有特殊的亲属身份关系而取得,只要身份没有消失,权利就不能被剥夺,当事人可以自动可以放弃,但他人不得非法干涉[4]。学者杨立新就将祭奠权视为身份权中亲属权的一项内容[5]。一般人格权说认为,祭奠权并不以亲属双方的民事权利能力和亲属权利义务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不能认定为身份权或亲属权,支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自然人对其死亡的亲属的祭奠权,是属于精神性人格权中的自由权[6],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容易引起争议的人格权,法律应该作出独立规定。笔者认为,祭奠权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一般人格权,它突出保护的并非是身份关系或者是死者的人格利益,而是死者近亲属的一种人格利益,是为保护近亲属精神利益的一般人格权。
三、“祭奠权”的法律保护
在我国当前,对祭奠权的保护主要体现为法律、司法解释对祭奠权的间接保护,除上文所提到的《民法通则》、《解释》、《规定》、《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外,还有《刑法》第302条的规定,犯盗窃、侮辱尸体罪的, 死者亲属可请求有关国家机关提起国家公诉,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司法过程所具有的权利生成的功能,诉讼法学者已有论述[7],因此有学者提出,明确将祭奠权规定为一种权利,并在未来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将祭奠权纳入其中,通过建立一般身份权这种框架性权利,形成一种开放的身份权法体系。同时杨遂全教授也认为今后在制定民法典亲属编时,应当增加关于近亲属名誉权、近亲属亲情保持权、近亲属称谓权、亲属悼念权与遗体瞻仰权、亲属遗体保护权、亲属延续后代权等亲属权的规定,认为要将祭奠权作为独立的权利纳入到法律的范围中进行直接的保护。然而笔者认为,祭奠权虽与身份相关,但并不是身份权,因此直接明确将祭奠权规定为一种权利,将因社会发展而出现的、需要法律保护的新型利益上升为独立的权利形态,不断扩大保护范围的做法是存在阻碍的,祭奠权是一种独立的一般人格权,应该在法律中通过将祭奠权从“其他人格权”中列举出来,与其他一般人格权一样加以明确规定。
在现阶段,要解决因祭奠权引发的纠纷除了根据现阶段的间接规范加以调整之外,还可以根据最高法院的案例指导制度以及通过适用法律习惯等对发生的祭奠权纠纷案件进行处理,另外用道德伦理来劝服争议双方,以公序良俗的惯例来调节处理纠纷无疑也是一种很好的解决方式。然而长远来看,要解决祭奠权纠纷案件,必须要将祭奠权明确纳入法律的范畴中来,通过法律的明文规定公民对死亡亲属的埋葬、祭奠、遗体处理等方面的权利,这样祭奠权祭奠权纠纷才能真正的有法可依,避免法官的过度自由裁量,从而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
四、结论
祭奠是礼和孝的一种外延,是道德范畴的概念,然而根据上文中的分析可知,祭奠更是一种权利,应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因此,需要将祭奠权其从“其他人格权”中列举出来,上升为具体人格权,直接纳入到民法法律的保护范围中。同时,由于祭奠权属于精神性人格权中的自由权,因此对于祭奠权的侵权救济问题,也应加大对于赔礼道歉和精神损害赔偿两种方式的适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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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杨立新.阐释祭奠权——兼说民事习惯作为判决依据[N].检察日报,2002-07-19(03).
关键词:碘胺酮;心力衰竭;室性心律失常;老年性
心力衰竭患者的死亡通常都是并发室性心律失常导致的,而症状性室性心律失常则有着更高的复发率,只要心力衰竭患者出室性心律失常症状,就会成为心源性猝死疾病的高危个体,心源性猝死约占心力衰竭总死亡的35%~70%[1]。我院在通过采取抗心力衰竭措施的基础上,采用胺碘酮对老年性心力衰竭并发室性心律失常患者进行治疗,取得了较为满意的效果,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将我院2010年1月~2012年10月收治的47例老年性心力衰竭并发室性心律失常患者作为研究对象,其中男33例,女14例,年龄62~81岁,平均(70.4±5.6)岁,病程8个月~9年。47例患者中,冠心病30例,扩张型心肌病6例,高血压性心脏病11例;所有患者病情均符合心脏学会左心室射血分数
1.2方法 对所有入院患者采取积极的抗心衰治疗措施,待患者病情稳定后进行超声心动图与常规动态心电图监测,符合条件的患者,在停用原抗心律失常药物(5个半衰期以上)的基础上并行胺碘酮口服治疗[2]。给予患者口服胺碘酮0.2 g/次,3次/d,连续服用6~7 d,剂量改为0.2 g/次,2次/d,连服7 d,之后剂量调为0.1~0.2 g/次,1次/d,疗程为10 w。治疗阶段依据患者QT间期与心率的变化适当调整剂量,QT间期≥0.45 s或心率
1.3观察指标 本组患者在服药前服药10 w后需要观察的指标分别有:①室性心律失常疗效。根据全天动态动态图监测结果进行判定,显效:频发室性早搏数量完全消失或平均减少>90%;有效:频发室性早搏数量平均减少70%~90%;无效:频发室性早搏数量平均减少
1.4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 15.0软件进行统计学分析处理,计量资料用(x±s)表示,采用t检验,P
2结果
2.1临床疗效 治疗后患者心功能变化,有效25例(53.19%),无效22例(46.81%);频发室性早搏治疗总有效率为78.72%,其中显效18例(38.30%),有效19例(40.42%);8例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被终止,窦性心律患者的心率从(97.34±13.68)/min降至(63.82±8.03)/min,差异十分显著(P
2.2不良反应 对本组患者治疗前后的胸片、外周血像、甲状腺功能、肝肾功能等变化不明显。其中3例服药第6 d后出现窦性心动过缓,实行减量及停药处理后逐渐恢复正常,2例服药7 d后后出现双手震颤症状,采取停药处理后症状消失。
3讨论
胺碘酮属于III类抗心失药物,其在治疗心力衰竭患者心律失常及顽固性心律失常方面具有良好的效果。胺碘酮也是该类药物中唯一不存在逆频率依赖现象的抗心失药物,它可以起到一定抗交感神经、血管扩张及抗心肌缺血作用,并且对激活心力衰竭患者的神经内分泌具有一定的调节作用[4]。相关临床研究证明,胺碘酮对治疗心力衰竭并发室性心律失常疾病效果显著,其不仅能够有效改善心功能、抑制心律失常,还能有效降低心源性死亡的发生率,尤其对心功能不全的患者比较适用,对改善患者的生存质量与生活状况有很大好处。同时,胺碘酮在促心律失常及抑制心功能方面的作用较小,如果不存在禁忌症的话,该药物是治疗严重性心力衰竭并发室性心律失常患者的首要选择[5]。本次研究结果显示:47例患者接受治疗后,心功能提高1级占53.19%,室性心律失常治疗总有效率为78.72%,患者QT间期延长,心率明显降低。综合本次研究可见,采用胺碘酮治疗老年性心力衰竭并发室性心律失常患者时,应当给予小剂量用药的方法,并依据个体病情的不同,采取有效而长期的治疗。同时注意对老年患者存在的不良反应进行观察,并及时采取减量或停药措施。
综上所述,采用胺碘酮治疗老年性心力衰竭并发室性心律失常患者时,要首先对心力衰竭进行积极的纠正,将各种诱因去除后采取胺碘酮治疗的效果较为显著,并且不良反应较小,值得临床推广[6]。但治疗前后应当对患者心率、电解质、甲状腺功能及肝肾功能等进行检查,以便对可能产生的毒副作用采取尽早的治疗措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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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血性心力衰竭是临床上极为常见的心血管综合证,据WHO统计全球心力衰竭发病率为0.5%~2%,特别是充血性心力衰竭(CHF)的患病率呈日益上升趋势,成为住院、病残及死亡的主要原因。心脏患者一旦出现充血性心力衰竭,其1年死亡率为43%,五年死亡率达75%。且一旦并发室性心律失常,尤其是室性心动过速(VT),常使病情恶化,预后不良,病死率明显增加。因此,在纠正心力衰竭的同时,能否有效地治疗室性心律失常很重要。我院应用小剂量胺碘酮治疗72例CHF并发的室性心律失常取得了较好疗效,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临床资料 选择我院2004年10月至2007年3月CHF并发室性心律失常患者72例。男42例,女30例,年龄35~76岁,其中缺血性心脏病32例(陈旧性心肌梗死20例),高血压性心脏病24例,扩张型心肌病10例,风湿性心脏瓣膜病6例。心功能(NYHA分级)III-Ⅳ 级,其中心功能Ⅲ级38例,Ⅳ 级34例,左室射血分数均
滞、病态窦房结综合征、窦性心动过缓、严重肺部疾病、甲状腺功能异常及严重电解质紊乱。
1.2 方法 治疗前停用其他抗心律失常药物至少5个半衰期,入院后均接受积极的抗心力衰竭治疗(强心、利尿、扩血管、改善心肌细胞代谢等)后,行常规12导联同步心电图、24 h动态心电图、超声心动图、肝肾功能、电解质、甲状腺功能、胸片检查。对无严重肝肾功能不全,无甲状腺疾病的心力衰竭并发室性心律失常的72例患者给予口服胺碘酮治疗,0.2 g/次,3次/d,1周后改为0.2 g,2次/d,1次/d,以后0.1~0.2 g/d维持治疗。用药期间根据患者心率(HR)和校正的QT 间期(QT-c)调整剂量。HR0.55 s时停药。出院后(住院至少2周)1个月内,每半月复查1次,以后1~3个月随访1次,随访12个月。重复以上检查。
1.3 疗效评定标准 根据治疗前后24 h动态心电图检查结果及NYHA心功能分级标准:①显效,频发室性早搏数量平均减少≥70%;成对室性早搏数量减少≥80%;短阵室性心动过速消失≥90%;心功能改善2级以上或达到心功能I级,症状、体征基本消失;②有效,频发室性早搏数量平均减少≥70%或连发室性早搏减少≥90%;心功能改善1级或未达到心功能I级,症状、体征有所改善;③无效,达不到以上标准。
1.4 统计学处理 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x±s)表示,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P
2 结果
本组住院治疗2周后,心功能变化:显效28例(38.9%),有效27例(37.5%),无效17例(23.6%)。频发室性早搏数量平均减少≥70%34例(47.2%),成对室性早搏数量减少≥80%15例(2o.8%),短阵室性心动过速完全消失16例(22.2%),成对室性早搏数量未见减少7例(9.7%)。本组治疗总有效率90.3%。QT-c由(412±42)ms增至(498±65)ms(P
3 讨论
胺碘酮作为抗心律失常药物应用于临床,始于20世纪70年代初期,70年代末开始在中国应用,1984年在美国被推荐用于难治性室性心律失常的治疗。自从CAST试验证明第一类抗心律失常药物可以增加器质性心脏患者的死亡率,胺碘酮的作用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有关这个药物的临床研究在各地广泛开展起来,比如:维持窦性心律,防治心肌梗死后心律失常,以及延长充血性心力衰竭患者的生存率等。尤其近来随着大规模临床试验的开展,其在防治恶性室性心律失常及心房颤动、改善临床预后方面的有益作用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1]。有报道胺碘酮在慢性心力衰竭合并持续性室性心律失常或持续性快室率心房颤动中,室速控制率达75%,快室率房颤总转复率达71%[2]。近年来有多个大规模临床试验证实,胺碘酮治疗室性心律失常有效,它不仅可以控制心律失常,改善心功能,还可显著降低心律失常死亡的危险。如无禁忌症,是治疗心力衰竭并发室性心律失常的首选药物[3]。本结果提示:胺碘酮治疗后临床总有效率90.3%,不良反应较轻,1例出现窦性心动过缓,1例出现双手震颤,经减量后恢复正常。QT-C虽然延长,但胺碘酮引起的QT-C延长是均匀的,故引起尖端扭转型室速较少,所以QT-C延长可不作为停药的指征,但临床应密切观察。总之,胺碘酮是一个很好的抗心律失常药物,小剂量胺碘酮的不良反应小,疗效佳,在严重CHF患者,可作为心力衰竭并发室性心律失常的重要治疗药物。
参考文献
1 汪芳,李一石.胺碘酮的临床药理及其应用进展.中国医刊,2006,41(2):28-31.
【关键词】胺碘酮;稳心颗粒;心力衰竭;室性心律失常
心力衰竭并发室性心律失常,如果不及时治疗,可能出现室颤,威胁生命,及时正确应用药物治疗,可以消除恶性心律失常,降低猝死率。本文就胺碘酮联合稳心颗粒治疗心力衰竭并发室性心律失常的临床疗效及安全性进行探讨。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全部病例为我院2007年1月至2010年6月住院患者。按心电图结果确认心律失常类型:频发多源性室早33例,室早伴短阵室速18例,持续性单形性室速9例。用药前查肝功、甲状腺功能及X线胸片,无电解质紊乱,无甲状腺功能改变及慢性肺疾病。
1.2 给药方法 给予胺碘酮(可达龙)150 mg加入0.9%氯化钠注射液20 ml静脉滴注,15min注完,继之给予1.0 mg/ml静脉持续滴注6 h,再以0.5 mg/ml持续静脉滴注18 h。同时口服步长稳心颗粒9 g,3次/d,服用4周。同时积极治疗原发疾病,常规抗心力衰竭治疗。
1.3 观察方法 应用胺碘酮期间给予心电监护,口服稳心颗粒常规行心电图检查,监测血压、心率、心律变化,观察患者的胸闷、心悸、呼吸困难等病情变化。
1.4 疗效评定标准 显效:室性心律失常24 h内转为窦性心律及频发室性早搏转为偶发室性心律失常。有效:快速室性心律失常48 h内转为窦性心律或心律减慢;无效,室性心律失常无转复或心率无减慢。
2 结果
本组60例,显效32例,占53%;有效24例,占33.3%,无效4例,占6.6%。
【关键词】 贝那普利;胺碘酮;心房颤动;窦律维持
本文对80例心房颤动患者转复后窦律的维持进行了药物观察,贝那普利联合胺碘酮取得良好的疗效,现报道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选择我院200606~200905来我院治疗的特发性心房颤动患者80例,随机分为治疗组42例,男23例,女19例;对照组38例,男21例,女17例,年龄35~56岁。全部患者均经心电图确诊并排除器质性心脏病及其他疾病。
1.2 治疗方法 所有患者心房颤动均经静脉应用胺碘酮(可达龙,杭州赛诺菲安万特民生制药有限公司)转复。治疗组给予贝那普利(北京诺华制药有限公司生产)10mg,1次/d口服;胺碘酮(上海九福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第1周0.2g/d,3次/d;第2周0.2g/次,2次/d,第3周0.2g/d,持续治疗12个月;对照组单服胺碘酮。观察2组之间房颤复发的例数、不良反应。
1.3 随诊方法 自患者恢复窦性心律后1、3、6个月分别行心电图或动态心动图检查,监测是否心房颤动复发;同时监测血压变化;若患者出现心慌、胸闷等任何不适,立即来院行心电图检查,12个月后复查动态心动图、肝、肾功能、甲状腺功能及胸正位片。
1.4 统计学处理 应用SPSS 16.0软件包统计数据包,采用χ2检验。
2 结果
2.1 临床疗效比较 治疗组复发律与对照组6个月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12个月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表1 2组窦性心律维持率比较(略)
注:与对照组比较,1)P>0.05,2)P
2.2 不良反应 窦性心动过缓治疗组3例,对照组4例;12个月后复查胸片2组病人均未见肺间质病变。
3 讨论
阵发性房颤是一种常见且危害严重的心律失常,有效地维持窦性心律有助于保护心功能,改善症状,预防栓塞。研究证实,许多房颤的复发是心房电重构或结构重构的结果[1]。胺碘酮作为Ⅲ类抗心律失常药物,可表现出Ⅰ~Ⅳ类所有抗心律失常药物的电生理作用,可延长心肌组织动作电位时间及有效不应期,抑制窦房结及房室结功能,延长房室传导。因此,对于心房颤动的复律和窦性心律的维持有一定作用[2]。虽然胺碘酮在心房颤动复律后的维持中疗效肯定,但仍有一定的复发率。CTAF[3]研究对心房颤动转律后患者随访12个月发现,胺碘酮的心房颤动复发率高达35%。目前尚无证据表明其对心房电重构及结构重构有保护作用。因此,单用胺碘酮维持窦性心律,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心房颤动复发。
研究表明血管紧张素Ⅱ诱导的钙超载可能促进心房电重构。房颤患者活化ERK1/ERK2含量较窦性心律者增加,标志着心房纤维化,心房结构重构。神经内分泌激活特别是心房局部组织肾素血管紧张素系统激活,是心房重构的核心机制[4]。房颤患者心房局部血管紧张素转换酶的表达明显增加已经在试验中证实,而贝那普利可抑制血管紧张素转换酶的活性,还可以通过抑制血管紧张素Ⅱ的生成,降低房颤患者活化ERK1/ERK2含量,改善心房肌电和组织重构,从而减少房颤发作次数[5]。本结果显示,贝那普利联合胺碘酮在特发性心房颤动患者窦律维持上具有协同效应,较单用胺碘酮治疗组具有更显著的临床疗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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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老年人;心力衰竭;室性心律失常;胺碘酮
充血性心力衰竭是临床危重症之一,是多种心脏病发展到终末阶段的一种病理生理综合征,一旦并发室性心律失常,尤其是室性心动过速(VT),常使病情恶化,病死率明显增高,如何在纠正心力衰竭同时正确使用抗心律失常药是治疗关键。胺碘酮为Ⅲ类抗心律失常药物,对心力衰竭者心律失常有较好疗效,如无禁忌证是治疗严重心力衰竭患者室性心律失常的首选药物。但有关其对老年心力衰竭合并室性心律失常患者治疗效果及安全性报道较少。我科2004年1月至2007年10月对40例老年人充血性心力衰竭伴室性心律失常患者采用口服胺碘酮治疗取得满意疗效,现报告如下。
资料与方法
1.一般资料 2004年1月~2007年10月选择60岁以上充血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Ⅲ~Ⅳ级和左室射血分数<0.4,并发有症状的室性心律失常患者40例,男26例,女14例,年龄60~88(平均72±9)岁。其中冠心病20例(陈旧性心肌梗死8例),高血压心脏病12例,扩张型心肌病6例,心脏瓣膜病(除外重度二尖瓣狭窄及主动脉瓣狭窄)2例,心电图及24 h动态心电图示频发室性早搏(VPC)28例,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PVT)12例,2例有电复律史。无病态窦房结综合征、Ⅱ°~Ⅲ°房室传导阻滞、窦性心动过缓及QT间期≥0.44 s、严重肺部和肝脏疾病、甲状腺功能异常、电解质紊乱未纠正、洋地黄中毒者。
2.治疗方法 所有患者住院后均接受常规积极的抗心力衰竭治疗(给予强心、利尿、扩张血管及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同时行胸片,24 h动态心电图,超声心动图,常规查电解质,肝功,肾功,T3、T4、TSH、FT3、FT4符合条件入选者,均停用其它抗心律失常药。给予口服胺碘酮(商品名可达龙),0.2 g,3次/d,连服7~10 d;然后改为0.2 g,2次/d,连服3~7 d;以后以0.1~0.2 g,1次/d或0.2 g,1次/pod维持。疗程为8周。住院用药期间每日作心电图测QTc,根据心率和QT间期调整药量,心率<60次/min,或QT≥0.48 s,80岁以上者减量,部分患者起效后或虽无效,但心率<55次/min,QT>0.5 s时必须减量或停药。用胺碘酮期间,根据患者病情,可继续应用地高辛,但地高辛剂量为0.125 mg/d。如心功能改善,β受体阻滞剂应用不受限制。患者平均住院时间18 d,随访期定期查电解质、甲功、肝功、肾功、心电图、摄胸片,并定期眼科会诊[1]。
3.观察指标及判断标准 ①临床心功能。有效:用药后心功能提高≥1级;无效:用药后心功能无恢复或恶化。②室性心律失常。据24 h动态心电图检查结果判定,有效:频发室性早搏数量平均减少70%或连发减少≥90%或连发消失;无效:达不到上述标准
4.统计学处理 计量资料采用-±s表示,治疗前后的比较采用自身配对t检验,P<0.05为有统计学意义。
结果
40例病人治疗8周后达到心功能Ⅰ级,症状、体征消失13例;心功能改善2级以上8例;心功能改善1级或未达到心功能Ⅰ级,症状、体征有所改善16例;心功能无改善2例,2例在胺碘酮治疗期间猝死,占5%,1例抢救无效死亡,心功能改善总有效率92.5%。28例频发室性早搏患者中有 23例室性早搏数量平均减少≥70%,有效率82.1%, 11例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发作终止,有效率91.7%,该组治疗总有效率85%。胺碘酮治疗8周前后心率由98.66±13.77次/分减至65.6±6.56次/分,经统计学处理,t=13.708,P<0.01。QTC由434±21 ms增至538±62 ms,经统计学处理,t=10.051,P<0.01。该组患者治疗前后检查外周血象、肝肾功能、甲状腺功能及胸片等无明显变化。1例出现恶心,纳差等胃肠道反应,2例于用药5 d后出现窦性心动过缓(心率<55次/min),分别减量、停药后恢复正常。未见肺毒性作用及神经、皮肤、眼角膜等毒副作用,未见尖端扭转性VT等室性心律失常发生。
讨论
心衰是心功能失代偿的表现,心衰时心脏射血分数降低,交感神经张力上升,肾素血管紧张素系统活动增加,心电活动不稳定,房颤、室速或室颤概率上升,在心衰病例中老年心律失常/猝死率为10.7%。心衰者NYHA心功能Ⅲ~Ⅳ级、左室射血分数<0.35、室早≥10次/小时、年龄≥65岁并有室速史者属心衰猝死高危患者[1]。胺碘酮是一种以Ⅲ类作用为主的广谱抗心律失常药物,为多通道阻滞剂,无论对自律性增加,触发活动或折返激动均有效,能够延长心房肌、心室肌及传导系统动作电位过程和有效不应期,并抑制窦房结及房室结传导功能及旁路传导,能终止多种室上性心动过速和室性快速心律失常。口服给药时,它不抑制心脏收缩,因此可以安全地用于心功能不全的患者,也是目前惟一可以用于心衰的抗心律失常药物。此外,胺碘酮还有一定的扩血管改善心肌缺血的作用,并有抗交感神经兴奋,对心力衰竭时神经内分泌激素激活调节作用[2]。故能扩张冠脉、降低外周血管阻力、降低心肌做功及减少心肌耗氧量,对临床心功能的改善也有一定的作用,能使CHF患者的室颤值提高,减少室颤发生[3,4]。本组显示,40例老年心力衰竭并室性心律失常的高危患者使用小剂量胺碘酮治疗,可显著增加室性心律失常的治疗有效率,减少心源性猝死。本组均为老年患者,窦性心动过缓发生率偏高,可能与窦房结退行性变、纤维化、脂肪浸润、窦房结动脉供血减少有关[5,6]。对老年人窦房结功能低下者,胺碘酮进一步抑制窦房结,窦性心律≤55次/分宜减量或暂停用药。由于老年心衰患者消化吸收功能减退,长期使用利尿剂治疗心力衰竭过程中极易出现电解质紊乱,易诱发加重室性心律失常,在应用胺碘酮治疗期间应注意维持血清钾、镁在正常较高水平,消除诱因。胺碘酮与地高辛合用可增加血液地高辛浓度,应定期复查及时调整剂量,防止洋地黄中毒。随着年龄的增长,甲状腺可能发生轻度萎缩、纤维化等改变,因而,老年人对碘的耐受性较中青年差,胺碘酮属呋喃类结构含碘化合物,因此慢性应用可诱发甲状腺功能减退或亢进,本组资料中未见发生甲状腺功能异常,但在对老年患者应用胺碘酮治疗中,应密切观察其心率变化情况,定期检查甲状腺功能,及时调整胺碘酮的剂量,必要时停服胺碘酮。在应用胺碘酮治疗老年人心力衰竭并发室性心律失常时应尽量采用小剂量负荷方法给药,逐渐减量,再根据不同个体,给予最小有效量较长时期治疗。掌握了以上药物特点及用药原则,可使该药发挥抗心律失常作用,又避免严重副反应发生,我们认为临床上治疗老年慢性充血性心力衰竭,去除各种诱因,如电解紊乱,洋地黄中毒,低氧等,应用胺碘酮是终止室性心律失常,防止猝死,提高生存率的一个较好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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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实验利用透析袋平衡透析、毛细管电泳ru(bpy)2+3电化学发光检测技术测定了丙吡胺和人血浆蛋白的结合率。在恒电位1.3 v;进样电压10 kv持续10 s,分离电压15 kv,运行缓冲液30 mmol/l 磷酸盐缓冲液(ph 7.5),检测池中为5 mmol/l ru(bpy)2+3 稀释于50 mmol/l 磷酸盐缓冲液(ph 7.5)中等最优化的条件下,丙吡胺的检出限为10 μmol/l(s/n=3)。对蛋白结合率的测定结果表明,人血浆中的药物浓度为1.6~8.2 mmol/l,丙吡胺与血浆蛋白的结合是呈线性的,其线性回归方程为y=-0.07+0.93x,线性相关系数r为0.9999,丙吡胺与人血浆蛋白的结合率约为90.4%。
【关键词】 毛细管电泳 电化学发光 丙吡胺 血浆蛋白结合率 平衡透析
1 引言
毛细管电泳(capillary electrophoresis,ce)是一类以毛细管为分离通道、以高压直流电场为驱动力的新型液相分析分离技术[1],自诞生以来[1],在蛋白质和多肽[2]、氨基酸[3]、药物[4,5]等分子的分离分析方面显示了强大的应用前景。它具有高效、快速、分析对象广、试剂消耗少、环境友好等优点。因为ce的进样量少,所以需要发展一种与之相匹配的高灵敏度的检测方法。而电化学发光(electrochemiluminescence,ecl)检测正响应了这一需求,它是化学发光和电化学过程的结合,由于其较低的背景信号而使得被分析物的检出限低、线性范围宽[6]。电化学发光体系中采用较多的是三联吡啶钌(ru(bpy)2+3)反应体系,ru(bpy)2+3在ecl反应中具有电化学可逆性和较好的稳定性。其ecl同ce联用已应用于药物分析以及药物与蛋白结合作用的研究中[7~10]。
丙吡胺(disopyramide,dp)是一种有效地预防和治疗抗心律失常的药物[11]。对药物蛋白的结合作用的研究有着重要的临床价值,因为游离药物的浓度会影响药物分布以及药物效应[12]。药物蛋白结合率是药物动力学的重要参数之一, 研究药物和蛋白作用的方法主要包括平衡透析、超滤、核磁共振光谱、质谱、色谱、毛细管电泳等方法[13],其中测定药物游离浓度最常使用的方法是平衡透析[14]。本实验采用传统的平衡透析方法,利用ceecl技术测定了dp对人血浆蛋白的结合率。
2 实验部分
2.1 仪器与试剂
mpia型毛细管电泳电化学发光检测仪(西安瑞迈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中科院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该仪器由数控毛细管电泳高压电源、多功能化学发光分析仪、电化学分析仪三部分组成,并与计算机联用。本实验使用了50 cm长、内径为25 μm的未涂层的熔融石英毛细管(河北永年光纤厂)。ceecl检测池已有报道[15]。柱端ecl检测池中采用了传统的三电极体系:ф500 μm pt圆盘电极作为工作电极、pt丝为对电极、ag/agcl (饱和kcl)为参比电极。工作电极和毛细管出口端在显微镜下(×40)调整为准直,其距离为125 μm。
ru(bpy)2+3 (aldrich, 美国milwaukee公司),丙吡胺(dp,美国sigma公司)。其它试剂均为分析纯。透析袋(8000 da)(上海amersham公司)。实验用水经milliq 系统(美国millipore公司)纯化。用于毛细管电泳所有溶液均放置于4 ℃冰箱,并且进样前先用0.22 μm滤膜(上海新亚净化材料厂)进行过滤。
2.2 实验方法
新毛细管充入1 mol/l naoh浸泡12 h。活化后,毛细管使用前先用0.1 mol/l naoh冲洗10 min,然后用水冲洗10 min,最后用电泳运行缓冲液冲洗10 min。每次实验前,在ecl检测池中加入约600 μl 5 mmol/l ru(bpy)2+3(配制在50 mmol/l pbs(ph 7.5)中)。ecl信号由mpia系统记录。光电倍增管高压设置为-850 v,恒电位为1.3 v,进样电压为10 kv,进样时间10 s,运行电压为15 kv。运行缓冲液为30 mmol/l pbs(ph 7.5)。
2.3 丙吡胺与血浆的反应
2.3.1 平衡时间的测定 取100 μl 0.01 mol/l dp与90 μl血浆混合,在37 ℃下孵育透析,透析袋外为4 ml 30 mmol/l pbs(ph 7.5)。每隔0.5 h,取100 μl透析袋外的溶液,测定其ecl强度,直到ecl强度达到稳定。
2.3.2 给药量与结合药物量的关系测定 取一系列体积0.05 mol/l dp与90 μl的血浆混合,37 ℃时孵育透析,透析袋外为4 ml pbs 30 mmol/l(ph 7.5)。达到平衡后,分别取透析袋外溶液100 μl测定其ecl强度。
3 结果与讨论
3.1 检测池ph值的优化
对于ceecl检测,许多检测条件如缓冲溶液、检测电位,进样量等都对待测物ecl强度存在影响。其中,检测池ph对ecl信号的强度影响很大,因为ru(bpy)2+3与共反应物之间的反应依赖于ph,最大ecl峰强通常在稍显碱性的条件下取得[16]。实验考察了柱端检测池中缓冲溶液的ph对ecl强度的影响。dp的浓度为300 μmol/l,运行缓冲溶液为30 mmol/l pbs (ph 7.5)。检测池中为5 mmol/l ru(bpy)2+3 (配制在50 mmol/l pbs中),选择ph值从5.2~9.0之间对ph进行优化(见图1),当ph 5.2~7.0时,ecl信号一直在增加。ph 7.0~7.5时,ecl强度几乎是一个平台。ph>7.5后,ecl峰强逐渐下降。本实验选择检测池的ph为7.5。
图1 ph 对ecl强度的影响(略)
fig.1 effect of ph on electrochemiluminescence (ecl) intensity
300 μmol/l disapyramide(dp); 电动进样(electrokinetic injection): 10 kv×10 s;分离电压(separation voltage): 15 kv; 检测电位(detection potential): 1.3 v;运行缓冲液(running buffer): 30 mmol/l pbs, ph 7.5; 检测溶液(detection solution): 5 mmol/l ru(bpy)2+3溶于50 mmol/l pbs(5 mmol/l ru(bpy)2+3 in 50 mmol/l pbs)。
由于ru(bpy)2+3 的氧化电位在1.15 v左右,实验中采用了略高于其氧化电位的1.3 v作为检测电位;实验中发现,ecl强度随ru(bpy)2+3浓度增加而不断增大,ru(bpy)2+3浓度达到5 mmol/l并继续增大时,ecl强度趋于饱和,故实验中采用5 mmol/l ru(bpy)2+3。
3.2 丙吡胺的电泳图
丙吡胺的电泳图如图2所示。以30 mmol/l pbs (ph 7.5)稀释得到了100、300、500、700和1000 μmol/l dp标准溶液。检测池中为5 mmol/l ru(bpy)2+5溶于50 mmol/l pbs (ph 7.5)中,运行缓冲溶液为30 mmol/l pbs (ph 7.5)。dp的出峰时间约6 min,可以看出,随着dp浓度的升高,其峰强逐渐增大。
图2 丙吡胺的电泳图(略)
fig.2 electropherograms of dp
dp (μmol/l): 1. 100; 2. 300; 3. 500; 4. 700; 5. 1000; 其它条件同图1(other conditions were same as fig.1)。
3.3 丙吡胺的线性范围、检出限及重现性
在恒电位1.3 v;进样电压10 kv持续10 s;分离电压15 kv;运行缓冲液30 mmol/l pbs(ph 7.5);检测池中为5 mmol/l ru(bpy)2+3 稀释于50 mmol/l pbs中(ph 7.5),以30 mmol/l pbs(ph 7.5)稀释得到100 μmol/l dp溶液,进样6次测定其峰高与时间的rsd分别为4.94%、0.24%。用30 mmol/l pbs(ph 7.5)配制了一系列标准溶液测定dp的线性范围,得到其线性范围10~1000 μmol/l,线性回归方程为y=78.87+2.34×103x, 其中y为ecl强度,x为dp的浓度;r为0.9947。检出限为10 μmol/l(s/n=3)。
3.4 丙吡胺与血浆蛋白的反应平衡时间的测定
本实验采取平衡透析的方法来研究dp与血浆蛋白间的作用,采用正常人体温37 ℃为反应温度,其达到平衡所需要的时间通过ceecl表征得到。取100 μl 0.01 mol/l dp与90 μl 血浆混合,在37 ℃下孵育透析,透析袋外为4 ml 30 mmol/l pbs (ph 7.5)。每隔0.5或1.0 h,取透析袋外溶液100 μl测定其ecl强度。为了减少仪器带来的误差,每次测透析袋外溶液时先测定250 μmol/l dp溶液(总的ecl强度),得到的相对ecl强度可以通过为透析袋外dp的ecl强度与总的ecl强度的比值。
如图3所示,随着反应时间的增加,相对ecl强度逐渐增大,大约4 h后,达到一个平台(60%),表明反应达到平衡。
图3 相对ecl强度随时间的变化(略)
fig.3 relationship between relative ecl intensity and time
孵育温度(incubation temperature), 37 ℃; 透析袋外溶液(solution inside dialysis bag): 100 μl 0.01 mol/l dp及90 μl血浆蛋白(plasma protein); 透析袋外溶液(solution outside dialysis bag): 4 ml 30 mmol/l pbs (ph 7.5); 其它条件同图1(other conditions were the same as fig.1)。
3.5 丙吡胺结合浓度与血浆中总药浓度之间的关系
取一系列体积的0.05 mol/l dp溶液与90 μl血浆混合,将这一系列透析袋在37 ℃下孵育透析,透析袋外为4 ml 30 mmol/l pbs (ph 7.5)。大约4 h反应平衡后,分别取透析袋外溶液100 μl测定其游离的ecl强度。
在平衡透析的过程中,血浆蛋白以及结合型的药物都不能透过透析袋,只有游离的药物dp才能透过透析袋,所以在达到透析平衡后,透析袋内游离型的药物浓度等于透析袋外游离型药物的浓度。袋内蛋白结合型的dp浓度为药物总量减去游离药物 (即透析袋内游离药物量与透析袋外药物量之和) 的差值除以透析袋内溶液的体积。
药物的血浆蛋白结合率是指血浆中与血浆蛋白结合的结合型药物占血浆中该药物总含量的百分比。
在透析袋中加入不同体积的0.05 mol/l dp和90 μl血浆蛋白,此透析袋浸入4 ml 30 mmol/l pbs (ph 7.5)中,在37 ℃下反应4 h; 取袋外溶液进行ecl测定。
人血浆中dp的浓度为1.6 ~ 8.2 mmol/l时,dp与血浆蛋白的结合是呈线性的,线性回方程为y=0.93x-0.07,其中x为袋内dp的总浓度,y为袋内蛋白结合型dp的浓度。相关系数r为0.9999。dp与血浆蛋白的结合率测定结果见表1,5次测定的平均值为90.4%,即dp与人血浆蛋白的结合率为90.4%。
表1 丙吡胺与人血浆蛋白结合率测定结果(略)
table 1 protein binding rate of disopyramide with human plasma prote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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