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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规范优选九篇

时间:2023-08-12 09:06:48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规范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规范

第1篇

(1)施工工地现场火灾负荷大。施工工地现场存放和使用大量板材、油漆、沥青、各种装饰材料、复合管材、焊接用的氧气瓶、乙炔,这些物质的存在,使建筑工地现场火灾负荷增大,一旦遇到火源极易引起燃烧,迅速蔓延。

(2)火源随处可见。在施工工地上,员工吃住都在临时建筑内,用火用电不够注意,电器线路随意乱拉,电线未套管保护,使用高功率的电器设备,未安装空气开关,由此极易产生线路短路、电器开关和配电箱电阻过大、超负荷现象;用明火做饭,冬天生火取暖,烘烤衣物等,另外,随意乱扔的烟头同样潜伏着火灾事故的危险。

(3)消防器材设施配备不足。一些施工单位只注重工程进度,而忽视了消防安全,现场消防器材设施配备严重不足,有些工地甚至根本没有消防器材;临时消防水源达不到规范要求的用水量和压力,或者使用生活用水充当消防水源;有些施工现场虽然设置了临时消防通道,但通道内堆满了水泥、沙子、钢筋等建筑材料,一旦发生火灾,消防车根本无法通行。

2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火灾防范对策

针对建筑工程施工工地存在的火灾隐患,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的管理,确保建筑工程施工工地人员生命及财产安全,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应严格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的上级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消防法要求,充分发挥部门职能监督作用,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的检查,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并落实到位。公安、建设、安监等部门,应加大联合执法监督检查力度,有针对性的对建筑工程施工工地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及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以笔者所在漳州消防支队为例,支队开发了“十部联防”消防安全联合监管平台,各部门之间发现的火灾隐患通过该平台进行抄送,相关监管单位根据抄送的情况依法进行处理,有效解决了各部门之间信息不畅通的顽疾,得到了上级的高度认可。

(2)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明确规定,施工现场临时办公、生活、生产、物料存贮等功能区宜相对独立布置,防火间距应满足要求;办公用房、宿舍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同时对这些建筑的层数,面积,疏散楼梯,疏散宽度,疏散距离等,都有量化标准,建设工程施工工地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要求,加强对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避免造成先天患。

(3)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设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规定,施工现场应设置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等临时消防设施。施工工地应该按照要求配备相应的灭火器,利用天然水源或者市政消防水源设置室外、室内临时消防给水,配备水带水枪。在相应的场所内,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施工工地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及临时消防救援场地,并符合宽度要求。

(4)加大消防安全宣传力度。建筑工程施工工地上的农民工,普遍文化水平低,主管部门及消防部门应采用工人喜闻乐见的形式,有针对性的开展消防宣传活动,推广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适时开展消防演练,提高工人的初期火灾扑救能力以及疏散逃生能力,条件允许的,还可建立义务消防队,一旦发生火灾事故,积极开展自救。

第2篇

关键词:建筑施工 消防安全 对策

中图分类号:TU997 文献标识码: A

一、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状况

人为因素:一方面,施工现场绝大部分劳务人员是没有经过对施工安全学习的农民工或者临时工,他们对相关的消防安全知识相对欠缺,缺乏安全意识,在造成的违规操作中,他们占据绝大部分。还有一些自身原因,如违章用电,随处吸烟等;另一方面,相关的监督人员监督疏忽,疏于管理,所引发的监督不健全问题,也会造成较多的安全隐患。

环境因素: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有大量的施工建筑材料,包括不燃建材、可燃、易燃建材。可燃易燃建筑材料是导致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火灾发生的重要因素,如电器设备、塑料制品、板材等施工材料,锯末、刨花等施工废料的胡乱丢放,一些遇火易燃易爆的气体钢瓶的随意乱放以及施工的常用易燃易爆的化学调剂的不安全使用,都会产生火灾。工人的居住工棚周围环境易燃物品堆放,也会导致严重的后果。

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隐患因素及原因分析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1]等规定,在各种建筑和建筑过程中,易燃物质几乎一直存在,而且数量越来越多,这就使火灾负荷越来越大,且建筑施工几乎离不开明火作业,如电气焊等,这就带来了较大的火灾隐患[2]。

2.1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火灾危险因素

2.1.1可燃、易燃材料多

建筑施工现场放有大量的可燃、易燃材料,且绝大多数都露天堆放在施工现场。除此之外,施工过程中丢弃的锯末、刨花等易燃物质在现场随处可见[1]。施工过程中使用的乙炔、及油漆等挥发时会产生易燃易爆气体,在相对封闭环境中积聚,当达到爆炸极限时,遇明火便发生爆炸。当挥发出的预混气体达到爆炸极限时,遇到火花会引起爆燃[2]。

2.1.2用电不当

电气焊割:此类火灾发生频率最高,电焊火灾的发生一般分为以下七个方面:一是电焊所产生的火花焊渣引燃周围可燃物; 二是焊接导线选择不当,导线截面积越小,同等电流下,在导线上产生的热量越多,热量积聚将绝缘层融化,造成短路起火;三是电焊线路铺设错误,在焊接操作过程中产生电火花或接头过热引燃易燃、可燃物;四是电焊机与焊接导线、焊接导线接头或焊钳连接接头处为插实,当松动时起火;五是电焊时高温的产生,在导热良好条件下,会引燃周围

的易燃、可燃物品;六是电焊回路线与其它回路公用,电焊时产生的大电流通过,会烧毁其他设备,引起火灾;七是焊接导线铺设不合理,在施工过程中会受到挤压、磨损等是绝缘质毁坏,当接触其他设备或导电无提示易产生短路,引起火灾。

短路:施工现场线路的短路一是线路长期暴露在外界条件下,加之管理不当,没有及时维修,绝缘层损坏,导致金属导体外露;二是安装、维修人员的疏忽胡乱接线、带电操作所引发人为造成的短路,或者现场施工人员的胡乱碰线;三是没有根据具体环境选用电线,在一些高温、潮湿以及腐蚀的环境下没有采取保护措施,使之失去绝缘能力等[2]。

接触电阻过大:主要是因为在敷设电气线路时,违规作业,操作不当,在线路中混有大量导电介质,使线路的电阻增大,在通电情况下线路产生发热、打火等引起火灾。

漏电:漏电电流的热效应常会引燃周围的可燃物造成火灾。施工现场的漏电主要是由电气设备装备不当,线路敷设不当,线路在外界条件下受到风吹日晒,雨水、腐蚀、机械损伤等,加之缺少人为的维护修缮引起的。如施工现场的大型露天用电设备、室外敷设的配电盘、电源开关、插座、电气线路等都容易发生漏电情况[2]。

2.1.3吸烟

装修工人中不乏烟民,在作业过程中吸烟乱丢烟头的现象随处可见。多而随意的小烟头,给现场安全管理带来很大麻烦,稍不注意便会酿成火灾。而且建筑施工的过程中,工序间相互交叉,施工人员处于流动状态,各作业工种之间相互交接,比较繁杂,这又进一步增加了火灾隐患[1]。

2.1.4生活用火不慎

建筑工人吃住在施工现场,且这些人员多为民工,周围且有大量工棚及可燃物,民工消防安全知识相对匾乏,烧水、做饭失误可能会引起火灾,也可能会因为生活违章用电而引发电气火灾。

总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主要是以下几点:一是易燃、可燃材料储存不当,因化学反应生热、积热不散自燃起火;二是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不当,乱拉乱接电线或电气设备造成火灾。电、气焊施工中火星、焊渣等落入可燃材料引发火灾;三是施工人员的生活设施如炉灶、取暖设备等使用不慎,或因吸烟乱丢烟头引燃周围可燃物起火[3]。

2.2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因素分析

2.2.1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管理诟病较大

施工单位过于追求只经济效益,片面强调企业自主经营权,忽视国家管理政策和《消防法》、消防监督管理等规定,工程设计方案常常违法操作,不申报便施工[3]。更有甚者在施工过程中不按设计图纸、肆意篡改消防要求,暗中降低防火标准。在建筑施工消防安全方面不愿投入人力、物力,对于检查只是应付心理。

2.2.2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较低或挂靠资质,施工素质差

现在存在着一些施工单位,人员主要是农民或务工人员,未经过正规培训,对消防知识知道很少。一些单位的资质等级根本就未达到施工等级或者根本没有取得施工资质,靠关系搞到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消防知之甚少,施工结束后,不管工程的施工的好坏。所以存在大量隐患。

2.2.3承包过程复杂,存在多层承包或者转包

承包关系变多或者转让以后,很多施工单位受利益驱使,降低了施工的成本,很多建筑材料、消防设备、器材的标准和耐火等级根本未达到相对应的标准。在承包的过程中还会因为关系复杂,施工过程中的偷工减料是大大存在的,这会加大了消防安全的隐患。

2.2.4监督部门监督不力,施工期间管理欠缺

监督部门监督主要是一下四点,一是建筑物密集且耐火等级低,易燃、可燃材料多;二是违章用火用电情况普遍,用电量大、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三是员工缺乏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素质低;四是临时消防设施不齐,消防器材配备不足。建筑施工现场多,施工范围广,监督部门在消防安全问题上不能兼顾,而且,建筑施工现场部门多、承包商多,在一定程度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不能同时管理完全。

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策

3.1增强消防安全意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国家消防部门应建立施工方消防安全管理会议机制,定期协调施工单位工作,并对工程从设计到竣工验收等全过程全方位进行跟踪,通过高压作用增强施工单位人员的消防意识,让其从根本上提高对消防安全的重视程度,继而提升他们的消防技术专业水平。明确消防责任人,明确责任,谁主管、谁负责,总包负总责,分包负对应责任,建立巡查机制,派专人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管理,发现违规作业,绝不姑息,全方位施压,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3.2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不折不扣的落实

相关部门应对施工现场的用电用火实行严格把关,严格管理,健全并执行审批制度,安全员要不折不扣的落实值班检查制度。建立、健全实施消防安全生产责任制。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过程中,应制定出同步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与方案,建立消防对应的检查制度。

3.3健全施工场地的消防设施,对工程单位人员进行灭火器材培训

宿舍、仓储等建筑物一律严格《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建筑结构耐火极限要求、防火间距、防火防烟分区来进行设置,对不按规范进行的单位进行相应的惩罚,并严令整改,在初期合同签订时,将消防安全相关要求纳入合同要求中[4]。

3.4加强职能部门的外监管力度

首先,建设管理部门应在项目开始进行严格把关,加大管控力度,从源头上减少隐患出现的概率,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严格监督,在进行详细的审核后再颁发许可证,对于不合格的单位不予颁发许可证。此外,还应对工程建设期间的安全保障措施进行审查把关。

公安消防机构应履行好职能,加强施对工现场监督管理,一旦发现违反施工安全要求的情况,消防部门应依法勒令施工单位整改,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不予其继续施工。

公安消防、建设主管部门之间要协调工作,建立协作机制,采取措施,减少火灾隐患,保证安全施工[5]。

四、结语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由于工施工阶段,设计消防设施未投用,这就使安全倾向于人防,工人意识淡薄使得消防安全问题更加没有保障。由建筑施工现场发生火灾后,扑救难度大,场面复杂混乱,容造成大量财产损失甚至人员伤亡。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是提升行业操守、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可靠保证,因此,建筑工程主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要重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减少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的消防安全事故。

参考文献

[1]代忠亮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及对策[J].民营科技,2011(01).

[2] 陈岩,袁春.关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J].《安全》,2007(03).

[3] 胥鸿飞.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对策[J].《科技创新导报》,2012(05).

[4] 汪根进.浅谈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现状与对策[J].《建筑设计管理》,2010(10).

第3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是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完善的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建筑工程消防安全,对保障广大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的特点和重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种现代化建筑也不断地涌现出来,然而随着城市化建设的发展,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问题也开始渐渐显现,并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威胁。因此,加强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是新时期城市发展建设的重要任务。

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采用科学的方法,对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以及后期使用阶段进行综合的管理,提高建筑物的防火性能、消除建筑工程的火灾隐患、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降低建筑物发生火灾时造成的损失,从而在根本上保障了使用者的生命及财产安全。

二、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1.建设单位对消防安全的重视力度不够

个别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建设单位在对工程进行承包后,便认为消防安全责任也随之进行了转移,而忽视了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这种做法使部分不负责任的建筑单位找到了空子,私自降低了对消防工程的要求,从而给建筑工程埋下了火灾隐患。

2.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问题

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在很大程度上据定了工程的消防安全,因此,在进行建筑工程消防结构的设计时,设计单位应当确保设计者拥有相应的资质,并严格的按照国家要求对进行设计。然而,部分设计单位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在不具备消防设计资质的前提下私自承接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任务,或在进行设计时对建筑物的消防结构进行精简,最终威胁到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

3.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有待提升

在建筑工程建设的过程中,部分施工单位由于盲目的追求工程的工期,降低了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力度,致使建筑工程的现场施工人员消防安全意识薄弱,在建筑施工中使用火、电等设备时,很难严格的按照正规的操作标准进行施工,从而增大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发生火灾的可能性。同时,大部分施工人员也缺少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在发现火情时难以以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导致火势不受控制,进一步蔓延,最终引发施工现场的火灾。

建筑工程的施工会使用到多种材料,因此,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品种繁多,并且存在有大量的易燃及可燃物质,如果施工单位未能对材料的使用进行有效的规划,在材料进场之后又没有采取合理的保管措施,便会导致材料在施工现场内大量堆放,为施工现场埋下了火灾隐患。

施工现场的违章用火用电,也是引发建筑现场火灾的重要因素之一。个别建筑工地对用电的限制不严,存在有违章用电、私拉乱接电线的现象,很容易导致电线发生短路而引起火灾。而在使用电气设备时,未能按照设备的功率选择相应的电线规格,或者任意增加用电设备的数量,均有可能使电线的负荷过载,从而发热起火。

同时,施工现场过于杂乱,也会增加建筑工程发生火灾的可能性。如果施工人员在进行焊割操作的过程中,未能留意作业现场周围的环境,便很容易引起现场的材料起火。而过多的建筑材料随意堆放,也会阻碍消防车进入施工现场,对火灾的扑救工作起到了不利的影响,增加火灾带来的损失。

在施工现场发生火情时,如果及时的采取率有效的扑救措施,也可以有效的控制火势。但部分施工单位为了追求工程的进度,未能在施工现场安装必要的消防器材,或使用质量不过关的消防器材,导致火情发生时,现场人员无法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扑救,从而错过了控制火情的最佳时机,最终引发建筑现场的火灾。

4.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质量验收制度有待完善

由于建筑工程的后再会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我国有针对性的制订了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质量验收制度。该制度的实行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建筑工程的火灾隐患,保障了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但是由于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质量验收制度在实际实施的过程中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而负责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的人员数量有限,因此很难做到细致全面。同时,部分建筑项目在未能通过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便私自投入使用,增添了消防安全质量管理的难度,并威胁着广大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提高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的有效措施

1.建立健全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在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当中,施工单位应当加大对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的重视力度,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并认真地予以落实。组织专人对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将工程的消防安全落实到人,同时提出有效地奖罚措施,提高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确保消防安全制度的有效实施。

2.加强施工人员的培训力度

施工单位应加大工作人员的教育力度,确保施工人员在上岗之前经受过正规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并使其掌握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令工作人员在工作的过程当中,严格的按照相应的规范与标准进行施工,降低建筑工程施工环节发生火灾的可能性。同时,保证施工人员在发现火情的同时,积极地采取可续的应对措施,将火情消灭在萌芽状态,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而一旦发现火情难以控制,施工人员应当及时的进行疏散,确保自身的生命安全。

3.提高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意识

加强建筑单位对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的重视力度,能够有效的减少建筑工程发生火灾的可能性。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应当完善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方案,从多个角度出发,降低施工现场的火灾隐患。例如,对材料的使用进行合理的规划,保证进场材料的数量,并对进场材料进行科学的管理,重点加强对易燃易爆物以及化学品的监管力度,并随时保持施工现场环境的干净整洁;同时,在施工现场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并加强对消防设施的管理与维护工作,保证其能够正常的使用;此外,要严格的控制施工现场及施工人员在生活中的用火及用电现象,降低用火用电引发火灾的可能性最终保证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总结:

加强各单位对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视力度,并制定提高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的有效措施,能够降低在建筑工程的建设与使用的过程中发生火灾的可能性,提高建筑物的消防安全,对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孙睿.浅谈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的管理[J].科协论坛,2011,(1)

[2]许佳华,司戈.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的监督与激励机制[J].建筑工程,2004,(2)

第4篇

摘要:城镇商品房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存在问题,从建筑消防设施、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履职、建筑工程前期审核与备案及竣工消防验收与备案等方面分析了存在隐患的成因,提出了消除隐患的建议

关键词:商品房;建筑消防设施;物业管理

目前商品房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问题非常突出,严重危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采取切实的措施加以解决。笔者近十年一直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消防审核和日常消防监督,就结合实践,谈谈当前城镇商品消防安全隐患成因和对策。

1城镇商品房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存在的突出消防安全隐患

当前城镇商品房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主要存在以下突出安全隐患:一是有的商品房建设完工后,居民入住几年后还未申请消防验收;二是有的商品房未办理消防审核审批手续,房屋已完工并有居民入住;三是有的商品房经过消防机构审核验收合格后,由于管理不力,造成室内消火栓箱内无栓口、水带、水枪及无灭火器材,建筑物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损坏,不能正常工作和使用;

2 城镇商品房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主要因素

2.1 开发商图赢利,重效益,严重忽视消防安全。

一些开发商只顾计算房屋开发成本,缩减消防设施建设等的投入,更有甚者居然搞移花接木,在进行工程报审时,各类消防设施设计齐全,达到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工程竣工后经消防部门验收一通过,就把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水枪、水带和建筑物配置的灭火器等拆下,转移到新开发的商品房去应付验收,拆东墙补西墙。一些开发商在进行成片的小区开发时,开发的建筑工程动工快、进展迅速,房屋卖出去了资金回笼了,而配套的消防水源、消防通道等小区消防基础设施就不完善了,从而就欠下了一笔消防设施历史帐,给开发小区自身消防安全留下了先天性的火灾隐患。

2.2 物业管理机制和措施不健全,造成消防安全管理失控漏管。

物业管理作为社会服务管理行业,在我国现阶段管理还不规范,物业管理人员认识不到位,造成包括建筑内消防设施和建筑物外环境消防基础设施等建筑公共消防设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措施不落实,导致消防安全管理失控漏管现象存在。

2.3 部分建筑工程设计、施工不按照国家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规范执行。

有些设计单位急于承揽业务,以开发商为中心,开发商怎么说他就怎么干,根本不管消防设计规范的具体规定。在设计中,人为将消防设施删掉或打规范的插边球;一些设计单位注重建筑室内消防设施设计,而忽视建筑所在区域的消防基础设施的规划、设计。在消防工程施工中有些消防工程施工队伍专业技术人员水平低,对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范不了解,不按规程和设计施工,造成技术性错误;有的消防工程施工单位为了达到工程中标目的,尽力压低报价,采用不符合标准的材料施工和施工中偷工减料,致使消防设施本身成为不安全隐患;另外,工程监理工作不规范,监理不到位,施工现场无人管理,消防工程隐蔽部分施工监督不到位或无人监督,也是造成消防设施施工质量问题的主要因数之一。

2.4 消防监督措施不到位,消防工程建设监督不力,存在执法手软现象。

由于消防警力不足等原因,消防部门对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大多限于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纸审核和工程竣工验收,而平时对工程建设施工期间现场监督检查缺少,管理不落实,有些监督人员专业技术水平不高,对一些与规范不相符合的施工把关不严,使消防设施建设监督失控漏管,在工程竣工验收时也未严格按照设计审核的意见验收。

3消除城镇商品房火灾隐患的几点对策

商品房消防安全隐患,严重危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采取切实的措施加以解决,“安居”才能“乐业”,一个人一生也许只购卖一套住房,购买的住房消防设施不完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如果发生事故,那将是“辛苦几十年,一把火回到解放前”,后果是残酷的,教训是深刻的。所以,笔者认为要杜绝以上安全隐患,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3.1 加强物业管理,落实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措施。

目前,商品房开发建设主要有几种情况,一是沿街道建设房屋,建设完后房屋销售给居民,后期就无管理单位及人员;二是小区开发建设,工程完工后有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对于第一种情况,应成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成员组成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管理居住建筑房屋消防设施和日常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对于第二种情况,现在开发的居住房屋较多,实行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工作,要求负责对小区包括建筑消防设施、建筑区域消防基础设施等在内的建筑公共性设施的管理、维护、保养,负责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和小区日常消防安全巡查、检查,确保各项消防设施的完整好用。

3.2 加强设计、施工队伍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设计和施工。

对建筑设计人员、施工队伍技术人员进行消防技术标准规范培训学习,了解掌握规范和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设计单位应当建立消防设计责任制,法定代表人负责组织本单位的消防设计管理工作,检查审核消防设计质量,技术负责人应当把消防设计纳入工程设计审核范围,凡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工程不应签发和出图纸资料。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消防设计图纸施工安装,不的得擅自改动。

3.3 加强消防监督检查,严格消防执法。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对商品房消防设施建设的执法监督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把好审核和验收关,在严格把好商品房建筑消防基础设施验收关的同时,特别加强对开发小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审验把关,保障城市消防规划的实施和落实;杜绝一切消防执法人员在消防设施建设上的违法违规、失职行为,为建筑工程消防设施建设营造一个良好的消防安全内环境,确保商品房屋消防设施这一建筑和区域自防自救的生命线得到保障。

4结束语

总之,当前城镇商品房屋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虽然复杂而艰巨,只要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采取积极有效的果断措施,商品房屋消防安全隐患一定能逐步减少或消除,人民居住场的所消防安全状况一定会得到很大的改观,人民才更加“安居”与“乐业”。

参考文献

第5篇

关键词:性能化处方式建筑工程防火设计

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建筑工程正在朝智能化、结构化、功能多样化和形态美学化方向发展。然而,传统的建筑工程防火设计是按照“处方式”规范来进行的,这种“处方式”规范规定了详细的设计参数和指标,因而具有设计的局限性,使设计出来的建筑工程单调而呆板。因此,传统的“处方式”防火设计方法越来越不适应现代建筑的飞速发展。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美国就提出了“以性能为基础的防火设计”新概念,并开始对传统的“处方式”建筑防火安全设计法规体系进行改革,提出了制定“以性能为基础的防火规范”的新思路。性能化设计规范为设计人员提供了很大的灵活性,也使设计更加科学合理。由于性能化防火设计的方法与传统的“处方式”设计方法相比具有许多优越性,所以很快成为建筑防火的一种新理念,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一、性能化防火设计的概念

所谓性能化防火设计,是建立在消防安全工程学基础上的一种新的建筑防火设计方法,是针对特定建筑对象确立消防安全目标,提出消防安全问题的解决方案,并采用被广泛认可或验证为可靠的分析工具和方法,对方案设计在建筑对象中的火灾场景进行确定性和随机性定量分析,以判断不同解决方案所体现的消防安全性能是否满足消防安全目标,从而得到最优化的防火设计方案,为建筑结构提供最合理的防火保护。它是传统消防设计方法的一种替代办法,描述能够达到某种规定性能水平的设计。

建筑防火设计最终应达到的安全目标是:1、防止起火及火势扩大,减少财物损失;2、保证安全疏散,确保生命安全;3、保护建筑结构不致因火灾而损失或波及邻房;4、为消防救援提供必要的设施。为此,建筑物防火安全设计须对建筑规划、结构耐火性能、防火分区划分、内部装修、防火设备、防排烟系统及避难对策等方面做出考虑。应该说现行的、条文式的设计方法对上述的问题都有相对独立、完整的考虑。但存在的最大弱点是没有清晰、统一的安全水准,无法体现各消防系统间的协同功效,并导致综合经济性低下。但是,消防安全的性能化设计方法能够考虑到项目所特有的危险和防护这些危险所特有的消防安全措施,可以实现综合性的消防对策,所有系统都综合其中,而不是分别独立设计的,人们除了可增进对潜在的损失了解外,这种综合性工程方法通常可提供更具体成本-效率的建筑防火设计方案。

二、性能化消防安全设计的基本步骤

笔者认为,一个完整的性能化消防安全设计过程应该分为七个基本步骤:

(1)确定性能化防火设计的工程范围与内容。首先要了解工程各方面的信息,如建筑的特征,使用功能等;其次对建筑的工艺特征做专门的研究,如非同一般的作业区、危险物品的使用或储存区、昂贵设备区以及零故障区等;再次就是不同使用功能的建筑,其使用者特征也不同(如住宅建筑与商业建筑),使用者特征包括年龄、智力、是否睡觉、体能状态等因素。

(2)确定消防安全总体目标、功能目标和性能目标。在消防安全设计中,消防安全设计总体目标是一个范围比较广泛的概念,它表示的是社会所期望的安全水平。概括地说,消防安全应达到的总体目标应该是保护生命、保护财产、保护使用功能、保护环境不受火灾的有害影响。功能目标是设计总目标的基础,它把总目标提炼为能够用工程语言进行量化的数值,指出了一个建筑物怎样才能达到总体目标中所要求的社会期望的安全目标。性能目标及性能要求,是性能水平的表述,建筑材料、建筑构件、系统、组件以及建筑方法等必须满足性能水平的要求,从而达到消防安全总体目标和功能目标。

(3)将定性的消防安全目标转化为定量的性能化判据。基本判据如下:a.生命安全判据。烟气层的高度下限、烟气层和火焰的温度上限、烟气层内毒性气体的浓度上限、烟气透过能见度下限、人员从建筑内最不利位置疏散到安全地点所需时间等。b.结构安全判据。对建筑结构安全起至关重要作用的重点构件的承温上限、耐火极限等。c.环境安全判据。烟气的浓度上限、腐蚀性燃烧生成物的浓度上限等。

(4)确定火灾场景。火灾场景是对某特定火灾从引燃或者从设定的燃烧到火灾增长到最高峰以及火灾所造成的破坏的描述。在建立火灾场景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建筑的平面布局;火灾荷载及分布状态;火灾可能发生的位置;室内人员的分布与状态;火灾可能发生时的环境因素等。

(5)建立设计火灾“热释放速率-时间”变化曲线。综合考虑火灾场景中燃料、点火源、通风状况、空间分布、火灾发生时主动式消防系统的动作情况等因素,确定火灾载荷、火灾规模的大小和增长趋势、以及发生轰燃的可能性,采用火灾增长曲线,热释放速率随时间变化的典型火灾增长曲线,一般具有火灾增长期、最高热释放速率期、稳定燃烧期和衰减期等共同特征。每一个需要考虑的火灾场景都应该具有这样的设计火灾曲线。

(6)提出和评估设计方案。评估过程是一个不断反复的过程。在此过程中,许多消防安全措施的评估都是依据设计火灾曲线和设计目标进行的。像增加报警装置和自动喷淋装置、对通风特征的修改、变更建筑材料、内装修和建筑内部摆设等因素,都在该步骤进行评估。在评估不同的方案时,清楚地了解该方案是否达到了设计目标是很重要的。在性能化设计评估过程中一些基本因素通常需要被充分考虑,即:起火和发展;烟气蔓延和控制;火灾蔓延和控制;火灾探测和灭火;通知居住者和组织安全疏散;消防部门的接警和现场救助等。

(7)编制报告和说明。分析和设计报告是性能化设计能否被批准的关键因素。该报告需要概括分析和设计过程的全部步骤,并且报告分析和设计结果所提出的格式和方式都要符合审查机构和建筑业主的要求。

三、性能化消防安全设计与处方式消防安全设计的比较

传统的建筑消防安全设计被国外称为“处方式”设计,将传统的建筑防火规范称为“处方式”规范。“处方式”规范简单明了,便于设计方案的制定。“处方式”规范中给出的设计参数和指标是在总结过去的实践经验和火灾教训的基础上确定的,具有一定的实用性。应该说,“处方式”规范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了十分巨大的贡献,但从社会发展看,现形的“处方式”规范也存在着以下一些突出的问题:a、规范中有关条文之间常常出现互不沟通,相互矛盾的现象,条文与条文之间无法解释清楚;b、传统的设计只能给出局部保障,无法给出一个统一、清晰的整体安全度水准;c、部分技术问题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尚未规定或未能涵盖,跟不上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发展;d、限制了设计人员主观创造力的发展,无法充分体现人的因素对整体安全度的影响。

因此,“处方式”规范和设计方法在客观上存在着相当大的局限性。而性能化消防安全设计是运用消防安全工程学的原理和方法,考虑火灾本身发生、发展和蔓延的基本规律,结合实际火灾中积累的经验,通过对建筑物及其内部可燃物的火灾危险性进行综合分析和计算,从而确定性能指标和设计指标;然后再预设各种可能起火的条件和由此所造成的火、烟蔓延途径以及人员疏散情况来选择相应的消防安全工程措施并评估、核定预定的消防安全目标是否已达到;最后再视具体情况对设计方案作调整、优化。其主要思想是在消防设计时仅提出建筑消防安全所需要的性能要求或指标,而不直接要求设计人员为此而必须采用某些特定的解决方法。如何达到这一指标要求,采取什么样的工程措施则由设计人员自己确定,但是设计人员最终要向审核人员证明其所选择的工程解决方法是安全可靠的,所采用的设计计算方法是得到公认的,审核人员也要利用相应的评估工具检验设计方案是否达到了安全目标。

与传统的消防安全设计相比,性能化消防安全设计具有以下优点

(1)性能化设计体现了一座建筑的独特性能或用途、某个特定风险承担者的需要;

(2)性能化设计注重安全目标的达到,而不考虑采取什么样的途径,有利于发挥防火设计人员的主观创造性;

(3)性能化设计根据工程需要,为开发和选择替代消防方案提供了方法;

(4)性能化设计可在安全水平方面与替代设计方案进行比较,通过这种对比机制,可确定安全等级与成本之间的最佳点;

(5)性能化设计要求在分析中使用多种分析工具,从而提高了工程精度,并可产生更具有革新性的设计;

(6)性能化设计体现了一种新的消防战略,即消防系统是作为一个整体考虑的,而不是孤立地进行设计;

(7)性能化设计能够为保险部门提供可靠的建筑安全评估报告,有利于保险部门参与建筑的消防工作。

四、性能化消防安全设计时应注意的问题

从总体看,性能化设计是一个发展的方向,但就目前的技术支撑条件看,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社会各界对它的接受程度不一;另外,与“处方式”设计相比,性能化分析和设计过程需要在分析、计算和设计文件制作上花费更多的工程时间。增加了工程设计的人力投入,带来了较高的设计成本。综合起来看,目前使用性能化方法还存在一些技术问题:如性能判断标准不一致;对火灾中人员的行为假设的成分过多或预测性火灾模型中存在未得到很好证明或者没有广泛理解的局限性;火灾模型没有将不确定性因素考虑进去;设计过程常常要求专业人员在超出他们专业之外的领域工作。

五、性能化设计的未来展望

由于性能化消防安全设计的目的是以最有效、最经济的方法从系统安全的角度将火灾的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从而保证总体消防安全目标的实现,其设计方法具有灵活性和科学性,比传统“处方式”消防设计具有更多的优点。因此,目前这种设计已成为世界各国建筑消防设计的发展趋势,是不可抗拒的潮流。随着消防安全工程的快速发展,消防安全工程学已随着其潜力、复杂性以及应用性而在基础理论、方法学和实用工具领域得到较大的发展,性能化设计方法将会越来越完善。

参考文献:

1消防安全工程工作组编.《国外建筑物性能化设计研究译文集》2001

2肖学锋.发展性能化防火设计:迎接加入WTO的挑战,《消防科学与技术》2002

3霍然,袁宏永.《性能化建筑防火分析与设计》安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3,9

第6篇

【关键词】消防安全;管理模式;消防监管

1引言

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大量功能多样化、形态美学化的建筑日益增多,在这种大环境下,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改善消防安全环境已成为保障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和城市现代化战略目标实现的重要途径。在市场经济日趋完善的情势下,现行的消防监督管理模式暴露出的问题,包括消防监督人员素质水平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督工作不到位等,增加了城市火灾事故发生的几率,制约了城市消防安全整体工作的推动,为此,有关部门积极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消防监督管理模式是极为必要的。

2消防安全管理现状

现阶段,建筑消防安全问题愈来愈受到社会各界关注,通常情况下,消防安全管理难度会随着建筑高度及使用功能复杂性的增加而逐渐变大。目前来看,我国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在部分环节上还存在一定缺陷,具体如下:(1)消防设计及施工不够规范。很多建筑消防设计及施工都存在不规范之处,会对高层建筑防火性能产生影响。例如部分帷幕式大楼的各楼层帷幕墙与地板间并未完全密封,存在一些空隙,填充材料并不完全是非燃材料,导致建筑整体防火性能下降;(2)消防安全理责任不够明确。诸多建筑工程完工后由多家单位共同租赁使用,导致产权关系较为复杂,会出现产权、使用权不一致的情况,在消防安全管理方面易出现责任不明的状况,会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产生一定阻碍;(3)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不够到位。消防安全检查制度部分环节还不够细致,有待完善;相关监管部门消防安全检查执行力有待提升;(4)部分建筑管理人员消防意识不强,消防安全工作形式化严重,未能落到实处,尽管一些建筑安装了相当数量的消防设备,但维护、保养工作不到位,在出现火灾险情后,部分设备根本无法发挥作用,导致严重后果;(5)我国部分建筑消防设施急需更新。新制定的消防法律法规对高层建筑防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部分旧建筑并未安装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1)等新型设施,无法达到现行法规要求,急需整改;(6)消防安全保障功能未得以合理体现,无法满足当前城市经济建设和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比如虽然部分城市的一些旧建筑物的安全消防升级改造工作已落实到位,但其相应的保障措施和功能却未能进行动态同步升级。

3消防监督管理模式优化的意义

3.1我国火灾形势严峻

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升,火灾损失增加和火灾危害范围扩大的趋势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大量严峻的事实表明,火灾是全球多发性灾害中发生频率较高的一种灾害,也是时空跨度最大的一种灾害,故需要从建筑消防监督管理入手,降低火灾事故发生的几率,减少火灾危害所造成的损失。

3.2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在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我国加入WTO、西部大开发等历史机遇的到来,现行消防监督管理模式难以更好的服务于市场经济发展,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消防监督工作的顺利实施,故促结合时展要求,对现行消防监督管理模式进行优化。

3.3消防机构职能转变的需要

在经济高速度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的形势下,由于发展进程中存在的不确定因素,以及我国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执行力度不足、火灾事故频发等现状,为城市消防安全工作带来了机遇和挑战。在市场经济发展目标的趋势下,现行消防监督模式未能按照政府职能的要求,来转变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能,使得消防机构难以适应新形势需要。

4消防安全管理与消防监督管理模式优化

4.1完善消防管理规定

消防管理,可分为单位自身的消防管理和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两部分。建议完善和修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鼓励消防系统建设单位自己开展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图2)、要求和措施,包括建设方、使用者的责任义务及后续经营管理人员所应注意的事项、涉及消防系统设计内容的检查测试和定期评估等;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应从检查方法、检查手段、隐患查处和整改等各方面全面详细地加以规定,特别是将设计限制条件、人员消防素质要求、火灾荷载等前置条件作为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明确违反防火性能设计行为的法律责任,从而实现消防设计工程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

4.2充分落实各级消防安全责任

一方面,要加强消防责任、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让建筑工程所有管理者、经营者及使用者均能够树立消防安全责任意识,让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能够朝着常态化、社会化、制度化方向发展。同时,要加大建筑消防设施社会化维护保养机制的推行力度,严格控制市场准入,相关部门也要构建协同机制,共同维护建筑工程消防安全。另一方面,要加强消防设施维护监管工作,对于无维修保养资质、无法达到消防技术管理规定要求的行为进行严厉惩戒,保证消防设施维护规范化实施,让各级消防安全职责得到落实。

4.3构建权责利统一的内部监管体系

消防安全管理是一项系统性较强的工作,各级、各部门及各岗位都承担着不同的消防职责,要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将消防安全管理贯穿到市场招租、内部装修、消防设施维护和改造等各个环节,细化各部门、各岗位责任,制订和落实奖惩措施。单位归口管理部门要通过在消防设计区域设置明显警示标记、增加日常检查、巡查频次、定期邀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等形式确保建筑消防目标的实现。同时,强化消防宣传,教育引导经营人员、管理人员、消费者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形成“消防安全、人人有责”的消防安全管理新格局。

4.4提升硬实力和强化软环境

在建筑的消防监督管理模式优化方案和专家评审意见中大都对项目后续运营的消防管理人员硬实力和单位消防管理软环境有着明确的要求。单位管理人员水平能否达到消防监督管理要求,是消防监督管理模式优化目标能否实现的重要因素,建议聘用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同时,单位应制定依据消防监督管理与限制条件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管理和自查计划,并严格督促落实,强化单位自身消防管理。对与实现建筑消防监督管理模式优化目标有关的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消防知识培训和技能训练,落实岗前培训制度。

4.5提高消防监督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①要求消防监督员要掌握更加全面的消防专业知识,特别是消防安全工程学领域的新知识,同时提高系统分析问题的能力;②提前了解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管理模式的现状,熟悉建筑消防设计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和消防设施设置等内容,掌握单位内部管理体系和职责分工;③确定监督检查方案和内容,内容不仅包括消防设施、防火分区、消防通道等基本要求,更要涵盖设计限制条件、人员消防素质要求、消防给水设备安装工艺、火灾荷载等设计条件,综合评价分析建筑消防安全目标能否实现;④消防监督员要增强工作责任心,加大对建筑各场所的监督检查频次,加大违法行为的追究和处理力度。

5结语

就目前我国建筑火灾发生情况来看,我国部分城市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情况不容乐观,存在诸多安全隐患,通过完善消防管理规定、提高消防监督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构建权责利统一的内部监管体系、充分落实各级消防安全责任等措施来强化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做到事前控制。同时,还应调动政府、消防机构及人民群众的相关力量,消除消防安全隐患,从根本上落实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降低建筑火灾发生的几率,进而为建筑工程创造一个安全、可靠的消防环境。

参考文献

[1]王伟红.网格化在社会消防安全管理中的作用[J].消防科学与技术,2012,31(8):870~873.

[2]解学洲,樊晓华,齐柯.基于等级评价的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动态管理系统初探[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12,08(8):171~175.

第7篇

消防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能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单位发生火灾时,就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挡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补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 )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和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 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的情况。

第五章 火灾隐整改

第三十条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的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人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 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 奖惩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自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安部的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云南省建筑消防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消防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公安部《消防监督程序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消防管理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消防的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技术改造和内部装修)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

驻云南的各单位、国有森林林区、地下矿井部分的建筑消防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由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违反本办法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处罚。

第二章 城市规划建设的消防管理

第五条 城市消防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综合协调。

第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七条 在进行城市新建区、独立工矿区的建设和旧城区的改造时,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必须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消防规划的要求,与城市其他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八条 城市供水、燃气等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设项目建成竣工后,必须将与消防安全有关的竣工文件,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第九条 城建、公用、邮电等部门应当按城市规划设置公共消防设施并加以维护,保证供水和通讯畅通,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验收使用。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建设用地和建设布局时,应当执行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三章 建筑防火设计的管理

第十一条 建筑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必须执行有关的消防技术规范,对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

第十二条 建筑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工程项目防火设计的岗位责任制和逐级审核责任制度。

专业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建筑防火设计审核组织,对设计人员进行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培训指导,负责审核建筑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

非专业设计单位的设计部门主管负责人,应当对建筑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建筑防火设计审核组织和有关主管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把好防火设计自审关,凡未经自审和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建筑工程设地,不得上报审批,不准交付施工。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设计项目需作防火说明,论述消防技术措施。国家和省级的重点建筑工程、重要的高层建筑、外商投资的建筑工程以及其他重要和复杂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将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施工设计几个阶段的有关设计图纸和资料,制作防火设计专卷,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建设项目或者从国外引进项目的建筑工程设计,其防火要求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防火设计图纸等资料,应当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分别送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凡我国现行消防技术规范未作规定而依据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的消防技术规范进行的工程设计,必须将防火设计图纸和所依据的消防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报设计审批机关会同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同意后方能施工。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选用取得国家颁发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消防设备和产品;国家还未实行生产许可证的,必须选用经省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生产的消防设备和产品。

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选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并符合建筑工程项目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构件、配件及装饰材料。

第四章 建筑工程建设施工的消防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对建筑工程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同时编制消防设施计划;在进行初步设计时,必须将消防工程所需经费列入工程概算。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设置与火灾危险性、建设规模、功能相适应的防火、灭火设施和器材。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审批机关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进行建设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如因材料、设备等原因,需要变更原设计时,施工单位必须及时与设计、建设单位协商,并报原设计审批机关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

变更原设计需选用进口材料和产品的刚愎自用咸先将所选产品有关资料送交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同意后方能使用。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健全和落实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制度,并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负责。在施工中,使用喷灯、电炉或者进行焊割等明火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消防自动化系统工程(即自动报警、灭火系统等),应当由取得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并经省公巡消防监督机构验证考核合格的建筑工程单位负责安装。其他单位不得承担消防自动化系统工程的施工和安装。

第二十二条 安装消防自动化系统的单位,应当配备技术力量维护消防自动化系统的正常运行。没有维护能力的单位,可以委托经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认可的单位负责维修保养。

第二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图纸和隐蔽消防设施资料及验收情况记录等整理建档存查。

第五章 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

第二十四条 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共同做好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根据建筑工程规模及使用性质,分级负责消防监督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有本条规定的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的职责。

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职责为:

(一)指导全省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监督工作。

(二)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图防火设计审核:

1、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所列一类高层建筑;

3、大型公共娱乐场(馆),城市地下人防工程;

4、重要的涉外工程项目;

5、应当由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的其他工程项目。

(三)参加前项所列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负责处理有关工程违章事宜。

地(州、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职责为:

(一)对本地区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工作实行监督和业务指导。

(二)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图防火设计审核:

1、地(州、市)重点建设项目;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所列二类高层建筑;

3、易燃易爆、大型物资仓库、公共娱乐场(馆)工程项目;

4、一般涉外工程项目。

(三)参加前项所列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处理有关工程违章事宜。

(四)参加城市详细规划的审查,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

县(市、区)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职责为:

(一)承担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图防火设计审核工作,参加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处理有关工程违章事宜。

(二)参加城市详细规划的审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

第二十六条 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的内容包括总平面设计、单体建筑设计、消防供水、通风空调、采暖、防排烟、电气防火设计、装修工程设计、自动化消防系统及其他消防工程的设计等。

第二十七条 规划、建设等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过程中,应当征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重点建设工程和甲、乙类危险性工业工程项目在选址时,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派员参加。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在组织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将有关设计图纸和资料发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征求意见。有关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及时进行防火审核,并反馈审核意见。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与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有意见分歧时应当协商解决。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的防火设计图纸和资料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在施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到相应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领取并填写《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连同设计单位及本单位审核后的防火设计图纸以及方案高计、初步设计、扩大设计、施工设计、执行消防技术规范的单独防火说明书等书面材料,一并送相应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第三十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根据建设单位申报材料、现场勘察情况、设计图纸、设计单位自审意见及有关文件、资料等,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审核,审核后发给《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持《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手续;未经审核或者审核后提出问题尚未整改的建筑工程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施工手续。

第三十一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正在施工的建筑工程,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应当及时填发《违反建筑设计防火审核通知书》,限期整改,到期复查。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并填发《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项目,不准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条 建筑工程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建设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对其消防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建筑工程评优评奖,必须把消防安全程度评定作为评比的重要条件之一。凡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建筑工程设计,不得评为优秀工程设计;消防设施安装未通过验收的,不得参加评选优良工程。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本办法,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指出后仍不改正的,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由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云南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或者主管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或者主管公安机关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一个半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8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对策

市场经济的腾飞带动了建筑业的发展,然而近年来,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却频频出现失火的现象,不仅仅影响到了整个工程的顺利开展,更为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单位带来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正是因为这样,各建筑施工企业、单位必须从本质上认识到自身施工现场的特点,进而结合施工的实际做好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这样才能够有效的控制好消防安全隐患,才能够保证建筑工程的顺利开展,最终保障自身的利益,促进自身企业、单位的可持续发展。

一、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

(一)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是为了能够更加全面、更加有效的保证消防工作的安全性,但是建筑工程的施工是一项具有动态性、多变性以及复杂性的活动,从而加剧了监督管理工作的难度,使之出现监督管理不到位的现象,具体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建筑工程的施工范围比较广、参与施工的人员比较多,所以在监督管理工作上往往会出现失控的盲点,从而导致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不到位现象发生;第二,建筑工程的施工包含了众多步骤、环节以及工序,而这些具有一定独立性项目的在开展施工的过程中,又往往会涉及到施工的设计、方案,这些既难以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又很难能够及时的实施监督管理,从而导致了工作不到位的现象;第三,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比较混乱,比如说施工材料的堆放、施工机械的停放等等,而这些混乱的现状无疑加剧了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难度,造成监督管理工作上的漏洞。

(二)施工人员综合素质比较低。随着建筑业发展前景的扩大,越来越多的企业、单位也参与到这个行业,而就目前的现状来看,不少建筑企业、单位并没有在消防部门办理建筑消防工程施工许可证,而在进行具体施工活动的过程中,更没有雇佣高素质、高技能的施工团队,往往是雇用一些农民工或者是没有经过相关上岗培训的工人。从根本上来看,这些施工人员并没有良好的消防安全知识,甚至连基本的消防安全意识也没有形成,基于这样的客观背景,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自然是难以顺利实施的,从而直接的影响到整个建筑工程的顺利开展。因为施工人员素质低下而造成的消防安全隐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吸烟。施工人员的吸烟现象是非常普遍的,但是由于这些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不够高,所以往往不会主动的到吸烟区吸烟,甚至没有熄灭的烟头也是随意丢弃,直接的造成了消防隐患;第二,生活用火。施工人员往往是吃住都在工地,而日常生活中的生活用火也是造成施工现场消防隐患的主要原因,比如说夏日蚊虫比较多,施工人员往往习惯用点燃的蚊香来驱虫,而每日都必须的炊事用火也是很大的原因。

(三)施工过程中的操作不当。在进行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如果施工的操作不当,同样也会直接的造成消防隐患,具体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电气焊割。一些建筑工程施工工艺往往需要使用到电气焊割,而在使用的过程中,如果操作不当,就会直接的引发火灾,而这一类的火灾发生频率也是最高的;第二,线路安装不当。电线应该穿阻燃管的用一般绝缘管代替,或干脆不穿;有的装了接线盒却不装盖子,有的甚至连接线盒也省,从而引起短路打火;第三,易燃易爆气体处理不当。施工过程中使用的乙炔、氧气、油漆、防水涂料、稀料产生的易燃易爆气体由于通风不良,不易挥发,易在局部达到爆炸极限,遇明火或者火花会引起爆炸。

二、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对策

(一)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监督管理工作能够最大限度的督促工作的顺利开展,从而实现预期的管理目标,由此可以看出,要想从根本上做好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就必须及时的加大监督管理的力度,这样才能够保障工作的全面性、有效性开展。具体的实施措施包括了以下几点:第一,建立监督管理工作系统网络,以确保监督管理工作的全面性,使工作在实践的过程中不会出现管理上的漏洞;第二,一旦发现任何的消防安全隐患,必须及时的制止并且给予惩罚,以提高监督管理工作的权威性;第三,落实好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将工作落实到个人,从而以个人推动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二)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器材。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是一个比较复杂、多变的场所,而日常的施工行为也存在着很大的变性,换句话来说,整个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本身就是最大的消防安全隐患,而为了能够最大限度的提高消防安全性能,建筑施工企业、单位就必须尽可能的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器材,这样既能够通过实实在在存在的设施、器材提醒施工人员的行为、操作,又能够在发生火灾之后及时的补救。具体的实施措施包括了以下几点:第一,建筑施工现场的各个楼层和重点防火部位,要配备齐全的手提式灭火器、消防水桶、消防沙袋等灭火器材;第二,各种消防器材一定要放在明显和方便提取的位置;第三,确保发生火灾时现场施工人员和消防人员下行、上行畅通快捷。

(三)加强对易燃、易爆材料的管理。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有很多的施工材料,而这些材料中又存在着易燃、易爆材料,正是因为这样,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加强对这些易燃、易爆材料的管理,这样才能够最大限度的减少消防安全隐患。具体的实施措施包括了以下几点:第一,做好材料的分类仓储、保管,要根据材料的性能做好分类,从而将易燃、易爆的材料隔离,实施专人看管;第二,遵循易燃、易爆材料管理的规定、原则,做好管理工作,而在易燃、易爆材料管理区,必须配备消防设备、器材,以最大限度的降低不必要的损失;第三,提高易燃、易爆材料管理人员的素质,使其明白自身工作的重要性以及责任,并实施责任制度,一旦出现任何的消防安全问题,必须严格的给予处罚。

(四)提高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施工活动是由施工人员来直接操作的,而施工人员的素质高低、能力高低,则会直接的影响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正是因为这样,必须积极的、及时的提高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具体的实施措施包括了以下几点:第一,灌输消防安全的作用以及重要性,使每一个施工人员都能够从意识上有所认识,进而以意识约束自身的行为;第二,开展相关的技能操作培训,以完善施工人员的技能结构,从而确保操作上的规范性、有序性;第三,开展相关的消防教育,确保每一个施工人员都掌握相关的消防尝试、防火灭火技能,并且能够自防、自救。

三、总结

总而言之,建筑业是当前我国经济的支柱产业,而建筑工程在施工的过程中出现消防安全问题,不仅仅会影响到建筑工程的开展,更会造成建筑施工企业、单位的利益损失,威胁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严重的甚至造成负面的社会影响。正是因为这样,施工企业、单位在进行具体施工活动的时候,必须及时的加强对自身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这样才能够实现预期的建设目的,也才能够推动自身企业、单位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文莉,蔡芸.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系统管理研究[J].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11,(02).

第9篇

关键词:建筑;企业管理;存在问题;解决对策;分析研究

建筑企业管理是指对建筑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的管理。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经济发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目前国内建筑企业市场竞争异常激烈,企业要使自己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关键是科学管理。本文主要研究建筑企业管理存在问题,探讨企业管理策略,为施工企业在建筑企业管理方面提供借鉴。

一、建筑企业管理工作重要性

当前我国国民经济处于急速发展时期,国民经济发展越来越迅速,对各个行业的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对于建筑行业来说亦是如此。企业管理是建筑工程施工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唯有做好建筑施工管理,才可以最大限度的提高施工水平,提高建筑施工质量。不仅如此,建筑企业管理还可以最大限度的降低事故发生率,将可能发生的悲剧消灭在萌芽中。同时,通过加强施工管理,还可以使得各个施工部门之间配合更加的默契,从而提高建筑工程施工效率。通过加强建筑企业管理,可以实现工程施工效益以及企业形象的完美结合。

二、建筑企业管理存在问题

首先,企业管理水平低。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人员素质较低,高水平、能力强的管理者较少,在企业管理方面不够科学,也缺乏相关方面的技术支持,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其次,缺乏企业管理监督体系。企业对于施工管理监督体系建设不重视,没有建立完善的企业管理监督体系,即使建立了完善的企业监督管理体系,但是又在执行力方面出现问题,影响着建筑工程企业管理效益。再次,施工安全不规范。企业是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控制的主体,施工企业行为不规范,严重影响着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很多企业为了多赢得利润,往往在建设速度上抓得狠,过于注重建设速度。忽略了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导致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问题。

三、建筑企业管理创新策略

1、建筑工程机械维护管理

首先,加强机械维护管理队伍建设,提高机械维护管理者的门槛进入级别,严格机械维护管理人员入岗。对于进入到建筑工程施工中的机械维护管理人员,企业还需要进行培训,组织统一的考试进行审核,通过考试以及培训的人员可以立马安排上岗。其次,完善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实行“三三制”。“三三制”是一种新型的机械设备管理制度,主要指的是对于机械设备管理,实行定岗、定人、定机,同时对于机械设备进行包使用、包维护、包保管,这样可以使得机械设备管理工作得到妥善的处理。最后,充分关注环境对于机械使用的影响。建筑工程施工不同于其他类型的工程施工,施工中受到环境的影响极大,温度、污染、天气等都会直接影响到建筑工程施工机械的使用寿命。在实际的建筑工程施工中,企业需要加强机械设备环境因素的分析,将环境对于机械设备的影响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3 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建筑企业需要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出一整套完善的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定期对于建筑消防设施维护进行管理,同时还需要根据维护管理结果,定期向公安机关进行汇报,针对在建筑消防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上报以及解决。建筑企业需要根据本地区建筑群的实际需要,建立起城市远程监控系统建设,以维护管理与技术为依托,定期定量的对于建筑消防安全运营状况进行分析,从而在公安消防部门以及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的大力配合下,提高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另一方面,建筑业主管理委员会是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另一大责任主体,同建筑企业一样,建筑业主管理委员会需要发挥自身的功能与作用,对于建筑消防安全进行管理,通过落实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度,通过落实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根据本建筑的消防管理实际情况,签订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状,使得每个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在具备一定的消防安全管理权利的同时,承担起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3、注重现场施工安全管理

对于工程建筑施工而言,安全与质量管理是密不可分的,现场施工安全性问题主要是针对人而言的,施工人员是工程建筑施工的关键性因素,无论是管理人员还是施工人员,都需要着重做好安全性工作。首先,施工单位应该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施工规范以及施工方法,制定出科学的安全防范规章制度。同时,对于制定好的安全规章制度,施工企业还应该做好相应的贯彻执行,提高安全规章的遵守以及执行力度。其次,管理人员应该不断更新工程建筑现场施工安全科学管理理念,提高对于工程建筑安全管理的重视程度,并做好安全管理的措施,提高安全管理质量。最后,施工人员除了要进一步提高工程建筑施工技术水平之外,还需要提高对于大型机械设备的熟练操作程度,避免出现由于违章操作而出现安全事故。

4、施工组织以及进度监控

施工方案以及施工组织的选择,对于建筑工程质量监控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因为,一旦施工方案以及施工组织选择好之后,那么建筑工程施工所需要的人机设备、进度计划、质量与进度管理等等环节也就直接确定下来了。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施工方案以及施工组织的重要地位。施工企业在进行施工方案的选择时,需要尽可能的考虑到施工方案的经济性、合理性、可行性,同时根据施工需求做好各项工作的部署,确保施工各个环节的紧密结合以及畅通。建设指挥部对于施工企业的施工方案的选择,必须要进行仔细的审核,由此来降低工程施工风险。另一方面,建筑施工企业还要合理控制施工进度。施工进度与施工质量与施工质量有着密切的联系,一般来讲,施工工期越短,施工成本越低,施工质量与施工安全也就越好,最终获得的工程施工效益也就越好。

5、抓好建筑施工合同管理

施工合同是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的重要参考,也是竣工后进行施工总结的依据,因此,施工企业必须要做好关于施工合同的管理,这样才可以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做到有依据可参考。建筑工程不同于其他工程它具有耗资巨大、材料价格波动大、设计变更频繁的特点,因此施工前期、中期以及后期的造价都会产生一定的波动。施工企业只有做好合同的管理,才可以根据实际施工进行各项风险的预测,才可以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做到不同施工阶段施工总额的合理控制。另外,施工合同还是施工企业后期进行索赔的重要依据,由于设计变更或者是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施工企业还可以依据合同进行索赔,从而将施工效益以及企业效益扩大到最大限度。值得注意的是,在建筑工程竣工时,施工企业需要根据施工合同,对于工程结算进行全面审核,从而实现施工企业施工管理的科学化与细致化。

总结:

综上所述,管理是建筑工程重中之重的大事,管理不达标,一切等于零。在建筑工程施工中,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管理是建筑工程生命”的理念,在任何时期、任何环境下都不能松懈,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贯彻“管理兴业”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才能确保建筑工程质量。

参考文献:

[1]张世军. 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常见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J]. 科技致富向导,2013,23:414.

[2]何鸿浩. 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提高市政工程质量[J]. 价值工程,2012,33:48-49.

[3]邹理. 探讨建筑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J]. 中国外资,2013,18:148+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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